时间:2023-09-19 16: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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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这是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河北省张北县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6 个规范性文件,搭建了市场经营和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工作平台,设计了土地经营权流转操作规程和抵押贷款操作规程相衔接的工作流程,在全县18 个乡(镇) 全面推进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本文就张北县这一做法进行认真调研和总结,对如何在原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的基础上,赋予农民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农业信贷市场特点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 农村金融;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创新
【作者简介】张璇,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在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特殊国情下,土地产权残缺和法律障碍使得土地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面临着诸多障碍。如何在现有情况下,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真正开展土地的抵押贷款业务,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一直是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的期盼。2013 年以来,河北省张北县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在全县18个乡(镇) 探索推进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农村金融创新,我们对张北县这一做法进行了认真调研,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张北县基本情况
张北县总面积4185平方公里,辖18个乡镇,366个行政村,1167个自然村,总人口37.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2.8 万人。耕地面积121951 公顷,其中水浇地面积19574公顷,草场面积122133公顷,林地面积81617公顷。2013年全县粮食、油料、蔬菜、马铃薯、豆类等作物播种面积分别是35万亩、16万亩、18万亩、33万亩、5.5万亩,产量分别是9.13 万吨、1.15 万吨、71 万吨、44 万吨、0.4万吨。2013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440元,先后被确定为河北省“无公害蔬菜示范基地”“河北蔬菜之乡”“河北马铃薯之乡”“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全国蔬菜生产重点县”等称号。
2013年11月,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张北县出台了《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规范性文件,搭建了市场经营和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工作平台,设计了土地经营权流转操作规程和抵押贷款操作规程相衔接的工作流程,在全县18个乡(镇) 全面推进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为便于农户办理贷款,根据申请贷款额度,实施了分层次服务阶梯化办理的办法。5万元以下的由乡(镇) 信用社办理;5万元以上种养大户申请的,由联社小贷中心办理;5万元以上农业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申请的,由县联社客户部办理。目前,共发放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21笔,贷款金额546万元。
二、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具体做法
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工作,前提是抓好流转交易的平台建设,突破土地经营权可处置的障碍。为此,张北县注册成立了“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物权公司”)、“张北县物权融资服务中心”(简称“物权中心”) 两个服务平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把市场经营和管理服务两个职能承担起来。
(一) 物权公司有关情况
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 年11 月,为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00 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及农村物权融资、托管、交易咨询服务。成立这个物权公司的基本考虑是,土地流转和抵押贷款是市场行为,只能以企业为主体具体操作。比如除了交易和融资以外,还要有土地托管经营的能力以确保土地经营权的相应收益。目前公司内设申请登记审核部、贷款申请部、挂牌转让部3个职能部门。
1.申请登记审核部。主要负责初步审核《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以及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其他资料凭证,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交的申请书;共有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土地流转的证明书;物权收益评估等,并对上述事项开展审前调查。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送交到贷款申请部。
2.贷款申请部。主要负责按照审核部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无误后,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负责与农经站对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出具《承诺函》,凭《承诺函》协助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并定期与金融机构汇总核对借款手续、数额。
3.挂牌转让部。除承担在交易平台挂牌、征集承包人、核实借款人还款实况、与银行及借款人结算等工作外,还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文秘办公、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事项。
物权公司成立步骤:经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第一步,由张北县财政局向县政府提交《关于成立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办公地点等;第二步,县政府按照请示事项印发《关于同意成立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第三步,县财政局接到批复文件后,印发《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任命的决定》和《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聘任决定》;第四步,县工商局、质监局、税务局办理物权公司设立相关登记手续。
(二) 物权中心有关情况
张北县物权融资服务中心作为一个综合协调部门单独设立,为科级事业单位,对物权公司进行业务指导,提供物权融资交易服务,管理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指导督促乡(镇) 开展土地收益评估。成立物权中心的初衷是由于物权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不能行使行政职能,无法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工作,因此需设立一个综合协调机构承担管理服务职能。中心编制为10人,领导职数1正2副,设综合办公室、贷款业务股、土地流转监管股、土地收益评估股4个股室。
1.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制度建设、材料综合、上传下达、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
2.贷款业务股。负责对物权融资公司开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金融机构多渠道提供信贷服务,对贷款农户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
3.土地流转监管股。负责办理《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对土地流转进行监督管理,对土地流转信息进行搜集和,指导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 开展工作。
4.土地收益评估股。负责协调乡(镇) 成立土地收益评估小组,对土地收益进行评估,做出评估报告,提供给物权融资公司。
在解决好上述问题,扫清工作障碍的前提下,张北县设置了操作流程八步法。第一步,贷款申请。借款人为农户、种养大户的,由借款人携带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征信报告;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人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贷款卡、章程、借款决议、征信报告、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第二步,贷前调查。金融机构2人以上实地调查借款人资产状况、经营现状、财务状况、贷款用途、期限、土地权属、共有人情况等,同意为其发放贷款的,在《张北县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借款人据此意见到物权公司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第三步,土地价值评估及证明书。借款人获取乡(镇) 物权收益评估小组出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价值评估参照表》,到村委会和农经站取得《土地流转证明书》。第四步,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借款人携带以上资料到物权公司提交《张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书》,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第五步,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携带与物权公司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到乡镇农经站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变更登记,农经站出具《变更登记证明书》。第六步,出具承诺函。借款人向物权公司提交《变更登记证明书》,物权公司出具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函》。第七步,贷款发放。借款人携带在物权公司办理的所有手续复印件及《承诺函》原件,到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金融机构按照合同发放贷款。第八步,贷款收回。贷款到期,借款人及时履行债务,并向物权公司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回转申请书》,物权公司签署意见后,借款人持还款证明(银行出具) 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回转申请书》,到农经站再次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贷款到期,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物权公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时对外流转,用流转收益偿还贷款,在土地未能及时流转出去的情况下,优先使用风险基金偿还贷款。贷款本息偿清后,借款人到农经站再次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主要经验
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核心是解决好农户借得到、银行贷得出的问题。通过调研和座谈,我们认为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明确了借款主体,就是谁可以贷款的问题。目前的条件是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且具备贷款准入条件的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公司等。
2.明确了收益评估,就是土地流转和抵押价格的问题。各乡(镇) 成立了物权收益评估小组,以村为单位,由主管农业的副乡(镇) 长及农经、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土地等工作人员、驻乡金融网点负责人、评估土地所在地村主任和村民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对用于贷款的土地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在每年土地耕种之前的3个月内进行,即2月份至4月份对各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及流转价值进行评估,将评估参照表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物权公司承诺保证额度以及银行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参考,评估以亩为单位,有效期为一年。
3.明确了贷款额度,就是农户最多可以贷多少钱的问题。张北县确定借款人为农户的,需将其耕种面积的1/3留作“口粮田”,剩余2/3可用于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最大贷款金额=承包土地面积×2/3×单亩每年流转评估价×70%×贷款期限。借款人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农业公司的,原则上需将其流转土地总面积的1/3用于“保障自给生产”,剩余2/3可用于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最大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同上。
贷款期限、利率一般为1 年,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统一上浮50%执行,6个月至1年(含一年) 贷款基准利率6% (5 厘),上浮50%后为9% (7.5厘);1 年至3 年(含3 年) 贷款基准利率6.15%(5.13厘),上浮50%后为9.23%(7.69厘)。
4.明确了风险补偿基金,就是如何确保风险可控的问题。为了让银行放心地将钱贷出,由县财政出资300万元,设立惠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后按金融机构发放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1%逐年增补(金融机构让利1%,作为风险补偿基金)。惠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由县金融办在县财政局开设风险补偿专用基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贷款逾期时,在物权公司未能及时将土地流转出去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基金来偿还贷款,防止银行坏账、呆账的发生。
四、有关建议
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从抵押物扩展角度,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为土地流转合作社或农户拓展了融资渠道和资金来源,缓解了当前农村产业发展阶段面临的资金瓶颈问题,也为信贷担保体制创新提供了新思路。为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农业信贷市场特点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提出如下建议。
1.尽快修改完善《担保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当前农村发展现状适当放开农村土地、宅基地等各类产权的抵押流转。
2.完善农村土地、房屋、林权抵押流转市场,建立产权交易中心、网络信息中心及相应的专业评估机构,重点是寻求政策和法律上的认同与支持,消除抵押障碍,促进土地抵押物及时流转变现。
3.政府出台相关制度办法,引导构建商业性、互担保机构并存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如可借助有威信的农村种养大户带头成立担保合作社或者担保协会,会员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担保基金,农户贷款时通过“农户联保+互助金担保”或“农户联保+合作社/协会担保”“农户联保+抵押”等方式获取银行贷款。
4.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信贷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与抵押行为。可鼓励县级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流转信贷服务中心等类似管理机构,规范土地抵押贷款行为,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评估、登记、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对需要转入土地的农户或土地合作社提供相应的支持,促进土地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
参考文献
[1]崔嵩.创新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机制[J].中国金融,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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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此合同经买卖双方共同制订,买方愿意购入、卖方愿意售出下述进口货物,谨此签约。
1.本合同项下的合同金额、交货地点(即交货港口)、交货期限(即交货时间)以及货物品种、数量、单价、包装等内容见《新连锁商品进口供货清单》(见附件1,简称《供货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买方签字后生效)。
2.包装
卖方应对本合同所售货物进行适当完全的包装,以适于长距离的远洋或内陆运输,能够很好地保护货物,防止潮湿、湿气、震动、生锈、粗暴处理。
3.装运标志
卖方须在每个运输包装物上标明本合同的合同编号,并标出包装号码、体积、毛重、净重,以及“本面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装运标志。
4.供货履约担保
(1)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即担保人)提供的以本合同为主合同的“供货履约担保”,买方与卖方签订本合同之日同时与卖方、担保人签订《新连锁商品进易履约供货担保条款》(见附件2),并由担保人通过买方当地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下属的业务服务网点(简称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向买方转交由担保人出具的《新连锁商品进易履约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见附件3,简称《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
(2)买方支付的货款由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代收后汇入担保人和卖方指定的帐户,3个工作日内卖方委托担保人向买方开具《新连锁商品进易履约供货担保单》(见附件4,简称《供货担保单》),该担保单以传真和邮寄方式由担保人送达给买方。
(3)买方若因贸易融资原因需要将基于本合同项下的由担保人向买方出具的《供货担保单》项下的《供货清单》中的赔款款项转让给他人,买方在向卖方提交本合同时,须以书面方式向卖方和担保人提交申请书并由卖方和担保人进行确认,申请书应注明该赔款款项受让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公司全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5.商品检测及货物交割
(1)买卖双方指定境外卖方所在国(地区)当地的瑞士sgs集团下属营业机构(简称sgs)对上述货物进行品种和数量检测,并由其出具品种和数量检测报告。
sgs中国营业机构(sgs-cstc)联系方式如下:??????????
(2)双方确认上述货物的承运人为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称承运人),买方承担从境外卖方装运港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
一、调研背景
20*年以来,我省率先开展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摧枯拉朽之势,横扫市场经济条件下滞后的林业体制机制,明晰产权、确权发证、规范流转,三大重拳连环出击,消除了林木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的弊端,基本建立了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林权流转这项工作最早开展,却远未规范。改革前的不规范流转,出现了山林归大户,致使群体性上访案件持续不断;改革中仍有一些地方采取简单做法,不规范转让集体山林,群众反映强烈;分到山林的林农,我们如何妥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在充分尊重林农流转意愿的前提下,避免失山失地,实现可持续经营,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我省林权流转市场就很难出现流转顺畅、充满活力、和谐安定的发展局面。抱着这些问题和担忧,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小学生的心态求教基层,问策于民,为加强我省林权流转市场管理打基础、理思路。
二、调研内容与方法
(一)调研内容
一是调查市、县(区,)集体、个人林权流转现状,包括流转的市场需求、流转的发展趋势、流转程序、流转规模、流转信息采集和、流转平台建设、流转合同订立、流转业务培训、流转费用收支等方面情况;
二是了解林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实际操作层面、法律政策层面的问题、困难和矛盾。特别是如何解决林权流转与林农失山失地之间的矛盾,同时还要对存在的问题、困难和矛盾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或建议;
三是了解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包括如何开展、业务上存在哪些问题、有无解决办法、有何建议等;
四是调查了解国有林场林权流转、抵押和档案管理情况,涉林矛盾与纠纷排查情况,遇到哪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需要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哪些帮助。
(二)调研方法
本次专题调研将我省大致分成山区的*区、*县,沿海的*县和*市、城市的*区三类,采取“一听二看三问”(听总体情况介绍,看业务归档材料,问存在困难与问题、经验和建议)的方式,调查基层林业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以林业局和林业站的主办业务为调点,让调查对象敞开说,了解基层的真实看法。
三、林权流转情况
l、集体林权流转问题。沿海的*县林地总面积16.1万亩,防护林11.3万亩,占绝对多数,而全县集体商品林仅1.*万亩,只占很少的一部分,且以经济林为主,因此林权流转极少。*市、*区由于经济发达,人多地少,改革时以均利为主,因此,集体森林资源转让较多。*市里有招投标办,林木招投标放在招投标办进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介入。*市有一起面积17000多亩的招投标件,来了17家单位,每亩林地使用费6元/年起标,最后中标为26元/年.亩。*区没有招投标办,由当地自己组织,请林业部门到场指导。有一家镇办林场转让一片面积15000多亩的山林,有请林业技术人员测算过,底价1400万元,前期支付400万元,承包期限40年,每年上缴林地使用费25万元,有6家参加投标,最后以20*万元中标。这样就出现了矛盾,通过招投标多出来的6*万元如何怎么办?目前悬而未决。个人林权流转很少,因为,在经济发达的地方,比如在*市、*区,林业在林农收入中所占比例小,而且核电项目、高速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经济开发区、城市发展等需要征用大量林地,能获得相当可观的补偿费。
而地处山区的*,林权流转比较频繁。该县乡镇办林场的大部分山林都已流转给个人经营,但绝大部分流转行为不规范。主要问题是资产未评估、合同不规范。受让方要求发放林权证,因流转不规范、违反发证规定,所以局里决定不发给受让方,仍然发证给乡镇林场,但同样也存在问题和隐患。村集体的林权流转大部分也不规范,有的问题甚至比较突出,引发群众不满:一是没有民主议定,而是少数村干部说了算;二是没有资产评估,而是由少数村干部来定价;三是没有公开招投标,而是由少数村干部与受让人讨价还价;四是流转合同不规范,转让期限不明确,法定条款不齐全。
为什么会造成村干部违法违规流转集体森林资源呢?据调查,原因有五:其一,村干部不懂法。尤其是村主任每三年一换,他们从普通村民到村主任,根本不知道《XX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他们认为买卖山林只要经村委会成员研究决定就是合法的,甚至村主任就有权决定卖不卖,只要流转所得不装入自己的腰包就行。其二,村民外出打工多,在家的村民代表达不到法定的数量,召开村民会议很难。其三,流转程序繁琐,村干部怕麻烦。要开很多的会统一思想,要报乡镇政府批,要等待有资质的机构评估,要缴一笔评估费,还要叫上方方面面的人主持招投标。这期间来来往往,吃吃喝喝,花时间、花精力、花成本。所以他们想方设法避开这些程序。其四,村财亏空,急于创收。一些村经济困难,村干部的误工补贴和必要的接待无法开支,按程序走如未获村民会议通过,村财收入无着落,村委会工作就难以运转。其五,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者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出现林权流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险象。
*区的林权流转比较普遍,但总的来说,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比较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存在问题较多。原因是1997年《XX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使林权流转很不规范。在受让人申请林权变更时,才发现申请人无法提供林权登记发证所必需的完整的材料,以致登记机关承担着很大的社会压力。一些同志提出,闽林[20*]2号文件“只登记不发证”的有关规定,极大困扰林农用好证的问题。由于这一规定,使林权所有者拿不到证,既无法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也无法申请林木采伐。既然林权流转已成事实,证没发给人家,就会影响受让人权益的保护。因为林业部门不能凭合同来审批采伐。如果担心流转造成林农失山失地,影响社会稳定,那就限制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期限,探索林木所有权单独发证的办法,即受让人仅持有森林或林木所有权证书,没有林地使用权。对个人林权流转建议不要定得太死,不必非得在林业服务中心流转不可。也有人认为,《土地承包法》规定向社会公开流转的须经乡镇政府批准,是否可以把流转平台建在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林权流转材料规范责任。而且,乡镇政府如何批准?以什么为依据?还未见有更明确更细化的规定,也不利乡镇政府统一规范操作,徒增权利寻租空间。
2、队伍问题。这是一个基础性问题。但从这次调研情况来看,沿海和城市林业部门技术力量非常薄弱。*县林业局迄今尚未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全县16万亩林地,县林业局3名工作人员要承担林政、资源、处纠、登记发证业务工作;*市目前也未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只有1人兼任这项工作,林业部门无力提供林权流转方面的服务。*区日溪乡16万亩林地没有一个专职人员,寿山乡22万亩林地也没有设一个专职人员,涫溪镇情况一样,不设林业专职人员,都是由乡镇干部混岗使用,一遇林业重大部署,只能由区农林局的3个女同志包干代替,疲于应付。该局有经费、有编制,但区领导重视不够,至今也未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人手长期不足,许多工作被拖欠。该区迄今才发放10多本林权证。*县、*区机构健全,而且在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等方面都能够胜任林权管理工作。
四、林权抵押登记情况
1.市场需求。林权抵押贷款由于额度较小,在*市、*区这些经济相对的发达地方,民间融资容易,基本没有市场需求;在沿海的*县,全县集体商品林只有1.*万亩,且一些林权证尚未发放到位,基本没人拿林权抵押贷款,因此,这次调研的*县、*市和*区,林业部门自然也就没有开展林权抵押登记这项业务。
*县,是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最早的县份,事实上,当地市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需求一直比较旺盛。据统计,截止20*年9月底,全县共有61391亩林权用于抵押贷款,发放贷款达7600万元,其中发放林业小额贷款3800万元,其林权抵押登记下放到林业站办理。*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需求较大,迄今已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3亿元,仅20*年就达到4000万元。贷款业务主要由农信社受理,开发行、农行也发放部分林权抵押贷款。3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经区林业局授权,由林业站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分别报区林权登记管理中心、资源站备案。但小额林权抵押贷款需求不旺,因为贴息不多、手续麻烦。20*年累计发放林业小额贴息贷款199户、1041.6万元,其中林权抵押贷款只有12户、70万元。
2.实际操作。*、*、*都还没有办理林权抵押登记业务,*、*已实际办理,并正逐步上轨。以*为例:
20*年《*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规定:担保数额2万元以下的由当地林业站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并报林权办(即林权登记管理机构,下同)备案;林权证由林业站送林权办办理标注手续后,发还抵押人;担保数额2万元以上的由当地林业站初审,报林权办审查登记,发放林权抵押登记证;林权抵押登记证由林业局同意印制并盖章,证号按林权办、林业站分开序列填写;抵押人、抵押权人须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明、抵押合同、林权证、评估报告等);抵押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可在15日内持注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协议书、林权证向原林权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其林权证交林业站送林权办办理标注;资源管理部门对抵押物不予批准采伐,林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县还统一印制了《申请林权抵押登记流程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申请注销林权抵押登记流程图》、《注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林权反担保小额贷款操作流程图》,格式化的《林权抵押合同》和《林权抵押反担保合同》。
*县为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加强林业投融资建设,专门成立了县林业投融资建设领导小组,以各乡镇“信用建设促进会”为中介,以林业“四权”(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为担保,增加“三农”经济的信贷投入。而信用建设促进会,是以县域或乡镇为单位、接受人民银行和民政局指导、监督和管理的社会公益社团,由经济实体、农庄、林业大户、乡镇经管人员、农户等资源组成,主要是向农户推介项目、向信用社推介农户、协调农户与森林资源培育的关系、监管抵押物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流转等。具体做法是:以农户经过评估的林业“四权”向“信促会”提供反担保,再由“信促会”为金融机构提供还款保证,取得信用社的保证贷款。这是由县人民银行、林业局、社会联动中心、农信社及各乡镇联合运作的一种融资方式,县林业局已同意办理信用促进会与申请人共同提出的林权抵押登记业务。
五、调研后的初步思路
1、山区林权流转法规要宣传。沿海和山区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显著不同,林业宣传的重点也要有所侧重。林业发展的历史和基层干部的强烈呼声告诉我们,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至关重要。1997年颁布并实施的《XX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没有得到贯彻执行,给我们今天埋下了许多隐患,成为群体性上访案件屡调不绝的重要原因,这是一个历史教训。2005年制定的《XX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要避免重蹈覆辙,要抓紧向全省的广大林农,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广大干部进行宣传,重点部位在山区林区,关键时期是村委会换届之后,重点对象是村主干,这是治标之策。在林权登记发证环节,把关固然要严,但都是事后监督。
2、沿海城市林业力量要加强。从这次调研情况来看,沿海一带、城市及周边地区林业管理的力量薄弱,特别是林权登记发证的队伍需要进一步加强。林业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不缺资金,不缺编制,就是缺少人手。主要是当地林业部门的领导缺少使命感,在县领导面前张不开嘴、说不上话;当地党政领导对林业也没有予以应有的关心和重视,没有给予林业应有的地位。在这方面,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让当地党政部门把林业的问题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从根本上解决沿海、城市林业发展面临的这一基础性问题。
3、林权流转服务分工要明确。为国有林业经营单位、乡村集体、林农以及其他林业经营者提供林权流转服务,是林改后政府转变职能的具体体现,但林权流转全过程涉及很多环节,单靠林业部门一家难以胜任,需要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当地要成立独立的具有中介性质的评估机构,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各乡镇政府对村集体报批、向社会流转的集体山林,要认真审核其民主议定程序,满足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乡镇、县设立招投标办,根据数额大小分别受理森林资源招投标件,或在县、乡设立中介性质的交易平台;林业主管部门主要是负责林权流转信息采集,信息网站,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未成立的机构要成立,未明确的职责明确,形成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关系,共同促进林权流转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4、林权抵押登记制度要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是一个新生事物,在一些地方深受林农和其他经营主体欢迎。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金融机构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林业部门予以抵押登记,那么,典当行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是否予以登记?信用建设促进会作为中介或第三人的林权抵押贷款,林业部门予以林权抵押登记,作为第三人的担保公司是否予以抵押登记?自然人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是否也给予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中的各类申请书、合同、身份证明等是否要统一格式?等等,需要制定一个抵押登记制度供全省各地遵照执行。
[摘要] 近年来,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在信用证出口押汇业务上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导致银行间缺乏有效的合作,因而业界也很难对其风险的防范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归根结底是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规制,各银行对信用证出口押汇的法律关系也没有形成共识,因而有必要对信用证出口押汇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以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产生,同时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关键词] 信用证出口押汇法律关系
押汇作为金融术语,为法律界人士所陌生,因为我国没有哪部法律对押汇做出界定,最高法院也没有做出司法解释,各大法学教科书也没有作过学理解释 。押汇是在商业实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银行业务。“押汇”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实务用语,在香港称之为“押汇融资”,在台湾则明确将它区分为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我国各大银行都先后开办了押汇业务,从各银行网站中可以查知押汇的操作及简单定义,“押汇”作为一项国际贸易融资惯例,为业内人士所熟悉。“由于在台湾有很多关于押汇的书籍和论述,所以在我国大陆使用‘押汇’一词被一些学者认为源自台湾,但也不排除其他的来源可能或者就是大陆首创也不可知”。由于实践中押汇业务没有形成统一做法,其定义也因此各有其说,在企业管理出版社1995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全书》一书中对“押汇”作如下解释:“押汇”是指异地间(国内或国外)商人进行交易时,以汇票、运货单据、保险单、发票等全部有关单据为担保,向银行押借款项的行为。实际上,这个定义只是一个粗略的表述,它并没有很准确地说明某种实际意义的业务,因为押汇的种类各异:根据基础结算方式的不同,押汇可以分为信用证项下押汇和托收项下押汇;根据信用证运转的不同阶段,押汇可分为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不同种类的押汇业务,其法律性质、操作流程、风险来源等等都不相同。本文主要对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进行探讨。
信用证出口押汇在国内法处于空白,在UCP500也没有涉及,国内法学教科书也很少谈及出口押汇的内容,因此对信用证出口押汇涵义的界定主要体现在各大商业银行的业务解释上,从各银行的网站可以查知,对信用证出口押汇的界定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两类:一是认为信用证出口押汇作是一种有但保的融资方式。如中国银行就认为“出口押汇是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正确的货运单据做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活动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中国银行将出口押汇视为一种抵押担保。此外,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也基本持该观点。而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虽然也将出口押汇视为是一种有担保的贷款,但他们将其当作是一种质押担保,如中国工商银行就认为“出口押汇业务是指我行凭借获得货运单据质押权利有追索权地对即期信用证项下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二是认为信用证出口押汇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如中国农业银行就认为“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将信用证项下或托收项下全套单据提交其往来银行或信用证指定银行,由该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出口融资方式”,中信实业银行更是将出口押汇与国际惯例UCP500等同起来。对于信用证出口押汇的歧义理解主要源于实践中概念不清、法律关系不明的认识,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对于信用证出口押汇法律关系笔者作如下分析:
第一,从信用证出口押汇法律关系主体看。信用证出口押汇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押汇行(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和押汇申请人(即出口商或称信用证受益人)同时还会涉及其它主体。首先,涉及押汇行与押汇申请人的关系。二者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出口押汇总质押汇》(General Letter of Hypothecation有的也称之为出口押汇总承诺书)进行确定的。此外,出口商每次向银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时,通常都须向押汇行提交《出口押汇申请书》。《总质押书》和《申请书》是二者关系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同时也具有担保法的性质。其次,涉及押汇行与其它信用证主体的关系。由于出口押汇与信用证关系密切,银行在办理出口押汇业务的过程中为规避风险,对开证行、信用证及其单据的限制条件较多,如要求开证行及进口商资信和经营作风良好;要求开证行所在地政治经济局势稳定,没有金融危机等等。再者,“押汇银行与开证行的法律关系依信用证的有关条款而定,原则上与出口商一样,对开证行取得抽象独立的权利”;“押汇银行与进口商之间的关系,就如信用证通知行与进口商之间的关系,原则上不发生契约关系,从而亦无任何权利与义务可言”。
第二,从信用证出口押汇的法律关系客体看。信用证出口押汇是相对独立于信用证法律关系的一种融资行为,押汇银行是融资方,押汇申请人(出口商)是借款人。该融资行为的流程主要表现为:首先,出口商凭借进口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将货物发运后,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单据并向押汇行交单;其次,押汇行进行审单,审查风险大小,按照银行的内部规定,符合条件时押汇行为出口商办理押汇业务,为其提供短期融资;再次,银行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汇,以收回款项偿付押汇款本息。对于出口商而言利用传统的融资方式如银行借款、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因限制条件较多,手续复杂,筹资困难,通过在出口过程中与银行签订出口押汇协议筹措资金,操作简便,加快资金周转;而且出口商即时得到款项,能够有效地规避汇率风险。出口商在此过程中同国内普通借贷一样必须支付利息。对于押汇行而言,银行有了出口单据的担保,且押汇金融一般少于货款金额,对于届时收回押汇款保障大;而且通过出口押汇可以获得手续费和利息,增加银行收入,信用证出口押汇融资业务也因此成为银行涉外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第三,从信用证出口押汇法律关系内容看。法律关系的内容涉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银行办理出口押汇时,一般要求与出口商签订《总质押书》。总质押书是主体间协商确定的一个书面协议,因此也称为押汇协议。总质押书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质押书》条款中主要涉及追索权条款、质押条款及其它条款。比如有些协议中会规定如下条款,“银行因押汇而议付或贴现出口商所签发的汇票,如遇付款人拒付或破产清算时,出口商愿意偿还该押汇款项”,它就表明了出口商应承担的责任;还有这样的条款,“出口商愿意将信用证及相关单据提交给银行,以担保对银行所负的债务”,这就表明了押汇行获得的担保权。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凭合乎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与押汇银行签订押汇协议后,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责任。银行则承担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给出口商办理出口押汇的责任。银行为出口商办理出口押汇时,“如因非银行原因,招致开证行或进口商拒付、迟付、少付,银行有权根据不同的情况向出口商追索垫款或短收货款、迟付利息及一切损失,出口押汇银行有权向出口商计收利息;如果是由于银行的直接过失造成开证行或进口商拒付、迟付或少付,押汇行应自行承担责任。”总之,双方的权利义务来自双方的协议,这早已成为惯例。
综合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信用证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与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签订出口押汇总质押书,银行依该协议,通过衡量出口商的信用水平按信用证款项的一定比例为出口商垫付货款的一种融资行为。出口押汇的双方当事人是一种契约借贷关系,《总质押书》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性法律性文件,其法律依据是国内法中的《合同法》、《担保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和担保法的性质。
内容摘要:应收账款池融资把买方的付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但由于不需要融资企业提供其他担保,贷款银行在买卖双方信用、业务操作以及法律层面都面临一定的风险。贷款银行应该通过加强贷前审查、谨慎签订融资合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贷后监控来防控风险。
关键词:应收账款池融资 风险 防控
应收账款池融资定义及特点
(一)应收账款池融资的定义
应收账款池融资是深圳发展银行首创的融资理念,是针对那些相对固定地为多个买家提供货物或服务,交易频繁、笔数多、单笔交易金额不大、过往交易记录良好的企业,仅凭其贸易形成的零散应收账款集合成“池”,整体质押或转让给银行,银行根据“池”容量为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融资,企业可随需随取,且无需额外提供担保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应收账款池融资的特点
应收账款池融资与保理业务比较相近,但不像保理那样必须与应收账款一一对应,而是把所有的应收账款汇聚成池,只要在银行核定的授信限额内,企业就可以申请出款,形成循环融资。应收账款池融资与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也不同,在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中,银行不仅要监管专用账户,而且还为企业提供账户管理职能,降低了企业的开支和成本。更重要的是,应收账款池融资是一种自偿性融资,买方的付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不需要企业提供其他担保。
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模式及操作流程
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池融资及操作流程。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池融资又称为应收账款质押池融资,是指融资企业将应收账款池整体质押给银行,银行根据应收账款池中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融资。其操作流程如图1所示。
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池融资及操作流程。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池融资又称为应收账款转让池融资,也有人称其为应收账款池买断,是指融资企业将应收账款池整体转让给银行,银行根据应收账款池中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融资。其操作流程如图2所示。
应收账款池融资风险及承担主体分析
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中涉及三方主体——融资企业(卖方或服务的提供方)、贷款银行和作为债务人的买方(包括产品的买方和服务的接受方)。因为只有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才可能面临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所以本文仅从银行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信用风险
1.来自买方的信用风险。买方的按期付款是银行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买方的信用及清偿能力直接决定银行所承担的风险。
2.来自融资企业的信用风险。在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中,如买方不能按期付款,融资企业作为贷款业务的债务人,偿还借款仍是其法定义务。在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中,虽是应收账款买断,但是银行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融资企业在出现约定情形时承担应收账款的回购责任。所以融资企业的信用也对银行的风险有着直接的影响。
3.债权真实性风险。真实的应收账款是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前提,如果应收账款不存在,则必然导致应收账款池融资不成立,这对于贷款银行而言将是致命的风险。
(二)法律风险
1.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风险。我国关于担保方面的法律目前主要有三部,《担保法》、《物权法》和《海商法》。《担保法》和《海商法》没有涉及债权质押问题,《物权法》只是原则规定应收账款可以用来出质。2007年9月30日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也只为应收账款池质押融资提供了一定的业务指导。所以在实务操作中,应收账款池质押是否成立,债务人在应收账款池质押融资业务中所处的法律地位,银行对作为还款义务人的买方享有的权利,如果买方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应该如何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同采登记的抵押权和债权质权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等诸多问题,都使银行面临严重的风险。
2.来自买卖双方基础合同的风险。如果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因为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那么买卖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随之消灭,应收账款池中的债权必然受到影响。另外,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则会导致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无效。
3.来自买方的抗辩风险。《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假如因为融资企业履行合同有瑕疵,或未能及时履行合同,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买方可以针对银行的付款要求进行抗辩。
4.债权债务抵销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抵销是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之一。在银行发放贷款以后,买卖双方如果通过合意,将应收账款池中债权的全部或部分抵销的话,应收账款池中的相应债权也将不复存在。
5.买方转让债务的风险。根据合同法规定,经债权人同意后债务人可以转让债务。但在债权人已将债权设质的情形下,能否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法律并无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在征得卖方同意后,买方可以转让债务。这种转让债务的行为有可能为银行带来风险。
6.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由于应收账款池融资是一揽子的债权质押或转让,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并不一致。对于己经到期但尚未收取的应收账款,如超过诉讼时效,将面临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
(三)业务操作风险
1.登记操作风险。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第三条规定,由质权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该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即,银行要对自己无法掌控的一些信息承担责任。这些都是银行难以防控的风险。
2.不能及时通知买方的风险。应收帐款池质押融资在实质上启动了债权转让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中应收账款笔数众多,非一一对应,且在不断变化中,要做到每一笔应收款项都及时通知买方,对银行来说难度较大。
3.还款途径设计风险。买方的付款是应收账款池融资的第一还款源。在买方付款后所到达的第一个银行账户必须是贷款银行能够控制的,否则,银行的合法权益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风险防控
(一)买卖双方信用风险防控
1.审查买卖双方的合同。要认真审查每一笔合同,主要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合同条款是否有禁止债权转让条款、是否有限制买卖双方权利的条款。
2.审查买卖双方交易记录。因为买方付款为第一还款来源,甚至唯一的还款来源,所以,要认真审查买卖双方的交易记录,一般要求买卖双方要有1年以上的交易记录,且以往的还款情况良好,延期付款比例应控制在5%以内。
3.审查买卖双方的信用。主要审查买卖双方的信用等级、以往的信用记录、主营业务、市场地位、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和生命力以及管理水平等。在应收账款池质押融资业务中,要重点审查卖方的信用,在应收账款池转让融资业务中则要重点审查买方的信用。
4.审查应收账款质量。重点审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相关资料(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发票、发货单、运输单证、纳税证明、以往交易的回款证明、应收账款清单等)的真实性、以往回款的及时性,还要审查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卖方的义务是否已经全面履行、应收账款是否有权利瑕疵,比如是否已经设定过质押、是否附有其他的付款条件、是否允许转让等。
(二)法律风险防控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应收账款是金钱债权,不同于一般的动产质押融资,法律应专门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进行规范,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收账款池融资合同的生效要件、应收账款之上存在不同担保物权时冲突的处理等,做到有法可依。
2.银行完善内部业务操作规范。现阶段银行应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规定,制定并不断完善内部相应的管理办法,比如《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操作细则》等,在这些规定里面要详细规定对买卖双方和应收账款的条件要求、操作流程、融资授信额度的确定办法、收费标准以及所需缮制提交的表格、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专用账户的管理办法等内容。
3.谨慎签订合同。因为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所以在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中银行和卖方的权利义务要通过合同来约定。在签订应收账款池融资合同时应从以下方面防范风险:
第一,要求卖方提交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申请书,详细申报自己的债权。申请书应该包括卖方的基本信息、近3年的经营信息、债权的详细信息、买方的基本信息、买卖双方近3年的交易信息等内容。申请书中的信息和相应的单证是银行对买卖双方进行审查、签订合同的基础,要尽可能详细。第二,银行根据自身的专业优势和地位,可以充分利用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不仅能降低银行签订合同的成本,而且有助于降低合同风险。在制定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时,对于专业术语或限制对方权利、减免银行义务的文字或条款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尽到提醒告知义务。第三,约定卖方在贷款银行开立专门账户用于买方付款,银行对该账户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该账户是买方付款唯一账户。第四,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池融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如果因卖方责任导致银行不能按期取得买方付款,或根本不可能取得买方付款的情形下,卖方有回购应收账款之义务。第五,在签订合同时银行留存买卖双方交易合同,连同应收账款质押清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确认函一起作为应收账款池融资合同的附件,防止出质人在同样的应收账款上再次设立质押。
(三)业务操作风险防控
1.完善内部业务操作规程。程序是防控风险的重要保障。银行应通过完备的业务操作规则详细规定业务操作流程和业务审批权限,明确每一岗位的职责,并加强对每一岗位的管理和监督。
2.做好对买方的通知工作。虽然依据法律规定通知义务人是卖方,但是为了加强对卖方的监督,防控风险,银行应该会同卖方,共同通知买方,并签署三方协议,要求买方保证按期向专用账户付款,不向卖方或第四方支付。鉴于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一般是针对买方相对固定、笔数较多的货物买卖或服务,银行和买卖双方可以签订一定时期内的一揽子协议,即通过批量合同来解决。
3.严格贷后监控。签订融资合同只是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开始,大量的工作是在贷后的管理和监控上。为了防控风险,银行应随时监控买卖双方的信用变化、财务状况变化、专用账户变化、合同履行情况、债务债权期限等,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要求卖方提前归还贷款,或提供其他担保,将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浦发银行上海分行.聚小成池—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探讨[J].上海国资,2011(8)
实习单位简介
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统筹和调配资金,降低资金成本;负责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的合并,报批,定期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并向有关国家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告;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编制财务预算,并组织实施和执行;负责公司系统的担保,保函审核;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帮助子公司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增加经济效益,降低经营风险.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电算化操作使用人员的操作职责与权限
(一)系统管理人员职责
1,根据财务软件的特点及公司会计核算要求,建立适应会计电算化体系与核算方式.会计科目的设置及报表格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会计制度以及公司核算,管理的要求.
2,负责所有会计核算软件数据的初始化,数据备份与恢复,系统运行错误的登记与排除工作.
3,负责系统操作使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分配操作使用人员的工作权限.
4,负责已复核数据的入账.
5,做好软件数据及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二)数据操作人员职责
1,按照操作规程录入机制凭证数据,核算经济业务,并负责录入数据的正确性校验,并打印会计凭证.
2,制单人员无权修改原始凭证的数据,不得对本人填制的凭证进行复核操作.
3,核对各类会计账簿,编制相应的会计报表,并负责账簿,报表的打印工作.
4,用计算机查询各类会计数据.
5,保护计算机软硬件,对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作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
(三)数据复核人员职责
1,负责对已录入计算机的凭证编号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审核,确保入账数据的完整与正确.
2,复核无误后在打印输出凭证上及计算机内签章.
3,复核时发现凭证录入错误必须通知制单人员进行修改,待数据录入人员修正录入数据后再进行复核签章操作.
(四)系统维护人员职责
1,负责对会计电算化硬件和软件的检查及运行故障处理工作,以保障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正常运行,协助系统管理员定期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系统维护人员一般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或计算机专业人员担任.
2,实施数据维护外,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随意打开系统数据库进行操作,实施维护时不准修改数据库结构,其他操作人员一律不允许实施数据库操作.
电算化账务处理流程及规定
(一)财务部门应在每年或上年末建立新的会计年度的完整的账务文件,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运用当前在用系统的规则正确地设置全部级次的会计科目,会计年度中间可以追加新的会计科目,但已制单或记账的会计科目不得修改或删除.
(二)转换会计年度时,应在上年会计年度决算后,完成结转各账户的年初手续,并保证数据检验平衡正确.
(三)任何登记入账的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计算机记账凭证(简称机制凭证),记账凭证摘要需按规范填入,记账凭证编号应当连续,自动生成.
(四)记账凭证必须经过复核人员签字后,才能根据其登记账薄,同一张记账凭证,制单和复核不能是同一个人,记账凭证在记账以前必须打印输出.
(五)每张凭证必须经以下步骤审核:
1,原始凭证经业务人员确认,业务部门经理核实签字.
2,制单人员检查原始凭证金额是否准确,票据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确认各项无误后,方可编制机制凭证.
3,复核人员核实机制凭证摘要,金额,科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了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打印输出凭证与机内凭证是否完全一致.
(六)出纳人员根据复核人员审查并准许报销的机制凭证,付出款项,并于每日核对现金余额表,保证账实相符;按月编制,打印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将银行对账单输入计算机中,利用计算机已有的功能进行自动及手工核对.
(八)每月结账后,各主管会计应根据职责生成,打印月报表.
(九)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总账必须按月打印,可用科目余额表代替.其他各类明细帐应每月打印末级余额表.主管会计年终必须将各自经管的账簿输出打印,并装订成册.
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有目的有计划的筹措资金,取得的资金在规模和期限上要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并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凡划转,对外还付款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资金业务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总公司为降低全系统的资金成本,提高系统总体的资金使用效率,将为子公司经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对子公司的资金保留调度权.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总公司申请直接借款或以总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进行转贷,应向总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1,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签报,决议
2,借款申请书(重点说明申请借款的原因,款项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计划,借款子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和经营情况)
3,项目借款还需提供对外采购合同,合同评审表,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利润测算,收汇方式,还款计划,风险防范措施.
总公司财务部会同战略规划部负责对子公司的借款申请进行审核,报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方可放款,总公司和子公司需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
子公司向总公司直接借款或以总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借款进行转贷,总公司承担的风险大于担保责任,子公司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每季度支付总公司贷款利息外,同时还应比照担保业务,向总公司支付4‰的担保费.
总公司财务部事先与子公司协商后,在保证各子公司自身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将子公司暂时闲置资金统一调集供系统内其他有资金需求的公司使用,以提高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率.双方需签订正式的资金调度合同,借款期限在180天以下(含)的,调度资金的利率为企业在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增加0.7%;借款期限在180天以上的,调度资金的利率为企业在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增加0.7%;在调度资金期满后总公司一次性还本付息.
总公司对各项资金业务的监控,检查实行逐级负责制,并纳入审计范围.各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建立资金业务备查帐,全面掌握本公司的融资借款,综合授信的使用情况,每季度向本公司财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
财务预算制度
财务预算由经营预算,费用预算,资本支出预算和信贷及财务费用预算,现金流量预算,资产负债和利润预算以及财务预算说明共同组成.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编制经营预算;投资部负责编制投资预算;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它非经营性单位需编报管理费用预算和固定资产预算;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工资总额及相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预算;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信贷及财务费用预算,并汇总各部门的预算,形成全面预算报告.
在预算报告中各附表都要将各明细项的实际发生数与本年预算数及上年同期数进行比较分析,反映预算完成情况和同比增减情况,对同比增减超过10%的项目要分析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计算说明本年度各类费用预算数及实际发生数分别占成本费用总额的比重.同时与上年度同类指标进行比较说明(成本费用总额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经营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上费用,除按照报告说明要求分析说明外,要对各费用明细科目发生的主要内容以及金额按照项目进行列示说明,就大额支出要计算其所占相应费用项目(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的百分比率.
各公司应根据公司附列的基础表格逐项填列预算,并对预算数据提供详细的文字说明,确保数据的可靠和真实.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要在相应附注中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中的数据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分析指标如下:进出口总额,出口总额,经营额,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毛利率,利润总额,现金盈余保障系数,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报表数据变化如金额较大并且是客观因素导致的要加以解释说明,同时要剔除影响因素重新计算分析指标).同时要结合报表对本企业的潜亏挂帐以及预计损失(各项资产减值计提)进行解释说明.
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预算单位不得对已批复的预算随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编制的基础不成立或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可对预算进行调整.调整预算需经董事会批准,并向公司预算委员会提交书面预算修改申请,就调整内容和原因作出详细说明.预算委员会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调整并下达执行.
担保,保函管理制度
(一)担保制度
总公司提供担保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报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须根据担保标的额分别经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总公司各部门及驻外机构无权提供担保.
担保种类:
1,为流动资金贷款提供的还款担保;
2,为项目专项贷款提供的还款担保;
3,为支持法律诉讼等向国家机关提供的责任担保等.
总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总额应以公司承受能力为依据,最高不能超过总公司净资产的两倍.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项目贷款的还款担保期限与项目收款期一致. 申请单位申请担保时必须提供反担保,子公司向总公司申请担保时须经董事会批准方可上报总公司.
总公司,子公司提供的对内所有担保,被担保单位每年必须按担保金额的千分之四交纳担保费,互保的相应扣除.对于经营风险较小的公司可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比率,但不能低于千分之一.一切对外单位提供担保,担保费不得少于担保金额的百分之五.
(二)保函制度
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需要开具保函时,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战略规划部和财务审计部审核,公司主管经理批准,方可送交银行申请开出.开具保函需提供以下材料:
1,《保函开具申请单》;
2,《要求开具保函申请书》(银行要求)(其他银行格式另行通知);
3,与保函相关的材料(如:标书,合同等与开具保函相关的部分);
4,保函格式.
此外,还需要说明收汇方式等情况,如为投标保函,还需提供项目利润测算.
子公司占用总公司额度开具保函,需提交保函额度使用申请书(总公司要求)及承诺书(中行要求;其他银行暂不要求),如开具无效期保函,还需向总公司提供担保.
为减少风险,节约资金,财务部将每月通知各业务部门保函开具明细情况,并对将到期已到期的保函提出警告.各业务部门应加强对保函的管理,及时清理,对已过效期或未中标的保函应及时向受益人或招标公司催回保函正本,以便及时办理撤销手续.
1,对于有具体失效日期的保函撤销,待保函到期后,由各业务部门需填写工作联系单,经财务部审核登记后,便可到银行办理撤销手续.保函中规定应撤回正本的还应向业主要求退回保函正本.
2,对于无具体失效日期的保函撤销,待保函实质性失效后,各业务部门应负责向业主联系撤销保函.根据保函开立方式的不同,撤销的条件不同:
3, 转开保函只有在收到国外银行来函电同意撤销保函后,才能向国内银行办理撤销手续,由各业务部门填写工作联系单及提供国外银行同意撤销保函的书面信函,函电,经财务部审核登记后到银行办理撤销手续.
4, 直开保函需持保函正本到开出行办理撤销.申请撤销保函时,由各业务部门填写工作联系单和提供保函正本,经财务部审核登记后到银行办理撤销手续.
5, 对于工程已验收合格而保函不能及时撤回或未中标而不能及时撤回保函,业务部门应当限期联系业主,及时撤回保函,以避免损失.
财务审计部有权对保函执行不好的单位提出警告,要求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尽快整改.对于到期保函,给予一个月的办理时间,如到期仍不能及时撤销,仍继续占用总公司额度,总公司有权对保函金额按日万分之三的利率加收额度占用费.对子公司占用额度过多,保函管理不善,不能及时向总公司提供保函情况表的,总公司财务审计部有权拒绝为其开具新保函.
实习体会
姜先生的企业属于贸易型企业,市场需求的快速变幻,意味着他必须及时调整进口的商品,这要求流动资金必须足够充裕。“因此我们很需要银行给一个综合授信额度,这样能随时调用这笔钱。”姜先生说。
实际上不仅是贸易型企业,很多生产型小企业,为适应市场竞争,常常需要根据市场变化迅速做出反应,调整生产,因此对综合授信的需求很高。前几年,很多银行为满足中小企业的这种需求,纷纷推出或优化了综合授信业务,主要的宣传点即“企业一次审批,资金随时动用”,以满足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何谓综合授信额度
所谓综合授信额度,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指银行)为中小企业客户一次性核定的短期授信业务的存量管理指标,在一定时期内,只要授信余额不超过对应的业务品种指标,无论累计发放金额和发放次数为多少,中小企业客户都可根据实际需求循环、随时使用各种适合本企业的融资产品。
授信可分为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两类。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业务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开证、保函、押汇等;其中,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关税付款保函和海事保函的期限可放宽到一年以上,为中长期授信。
犹如大额度的信用卡
可以看出,综合授信作为一种长期承诺的贷款额度,其最具吸引力的地方在于可以让中小企业在需要资金时随时申请,使用方便。对于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在企业生存和发展中是非常重要的因素,银行的资金支持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无疑是“及时雨”和“雪中送炭”。
打个比方,比如某饮料公司获得了1000万元的贷款授信,虽然购买设备和原材料一下子不需要这么多钱,但有了这1000万元,想花钱就能随时有钱花了。
作为正常贷款的话,一次借1000万元一年期,就得按1000万元的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付给银行利息,它是从借的那一天开始一直到还。综合授信是在1000万元的额度内用100万元就交100万元的利息,用3个月就按3个月的利率,用半年就按半年的利率支付利息,使企业节约了融资资本。
除了资金利息的成本以外,还有一个工作成本的节约过程。综合授信是一次性审批,企业可以一次性准备申请材料,银行也可以一次性对企业进行审查,就像银行预先发给企业一打“粮票”,企业可以随时用“粮票”买“馒头”,因而它也更像是企业一张大额度的信用卡。
闲置资金收管理费
不过现在很多银行在对企业进行综合授信的业务时,在收取正常的利息外,还会加收一笔所谓的“额度管理费”,或者称为“额度托管费”。
从央行之前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控制信贷规模开始,这种管理费就开始普遍收取。在银行看来,很多企业由于财务管理比较混乱,常常对资金的使用缺乏计划,对资金的使用机动性很强。很多企业在申请了综合授信之后,有部分资金被闲置了较长时间,造成了银行资金浪费。而实际上,银行对企业综合授信后,企业也确实一般不会在短期内申请使用全部的信用额度,而银行收取额度管理费的缘由,就在于企业授信资金未充分使用时,占用了银行有限的信贷资源,银行可以先将客户的资金进行托管。
从企业的角度看,银行在对公业务时收取管理费,其实是在正常信贷业务中又强行设置了一个新的条件,如果银行要求企业支付额度管理费,但企业不愿照做,则其即使符合授信条件,银行也可能不会给予授信。而在信贷额度紧张的大背景下,即使银行信贷利率最高已达基准利率的2倍左右,仍有很多企业会接受,更不用说再额外征收千分之几的管理费了。
尽管现在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额度控制已有很大改善,但是几次降息之后,银行利差缩小带来的收入影响需要通过中间业务创收来弥补。而这种压力转移到中小企业身上,银行会增加将企业是否接受所谓的财务治理服务,作为信贷审批的条件之一。
根据自身需求申请
在银行网站关于中小企业综合授信的页面上,介绍除了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非法人客户,以及企业法人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如分公司等),不可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外,凡独立企业法人客户,均可就其在银行的短期贷款业务向银行申请采用综合授信额度方式进行管理、操作。
但事实上,银行采用这种方式提供贷款,一般是对有工商登记、年检合格、管理有方、信誉可靠、同银行有较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有的银行还有更加明细的门槛,给予综合授信的中小企业必须在该行有贷款经历及良好的还贷记录;法人资质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企业信用等级1A级及以上;需要有担保、抵押或质押等等。
也就是说,要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中小企业除了自身资质比较良好之外,事先必须与申请银行有着较为良好的银企关系,除了有开户并有一定存款之外,还需要在此之前有一定的业务往来。换言之,不考虑融资成本的因素,中小企业向平时结算往来的银行进行该项业务的申请,会有更高的成功率。
另外,虽然综合授信方便灵活,随借、随用、随还,不仅适应多种融资方案的需要,还能降低企业筹资成本,提高财务工作效率。但它并不是一剂万用药,适用于所有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相比之下,它更适合希望随时提取短期贷款、需做贸易融资等各项业务,同时希望避免逐笔申请的繁琐手续的中小企业客户。有一部分生产型企业,就对资金使用的需求有着很明显的周期性,那么不妨申请单笔授信,这样仅需要承担利息,相对的审批手续也更简单。
相关链接
授信额度申请步骤
凡在银行开立了存款账户并有一定存款和结算往来的公司客户,可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①企业借款申请书。
②借款人和保证人双方企业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资格以及有关法律文件。
③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④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银行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属于抵押、质押担保的,还须提交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⑤银行认可的保证人或抵押、质押担保。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是________市政府批准并具有从事产权(包括技术)项目交易资格的专营经纪公司,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挂牌交易,现双方就相关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挂牌出让其公司股权和技术产权。
产权名称 评估 金额 拟成交额
股权
技术产权
2.甲方委托乙方寻求合资合作伙伴。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乙方的服务内容
1.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产权在________________挂牌交易提供服务;
2.为甲方的产权项目进行融资策划、项目包装(此项内容须另签补充协议);
3.为甲方的产权项目进行融资推介及撮合;
4.融资完成后为甲方办理各类变更手续。
四、费用支付
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挂牌服务费(含挂牌费)________元/年;
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及项目包装费_____元 (具体金额及付款方式另见补充协议);
交易完成后,甲方须按成交额的________%计_____元向乙方支付佣金;
甲方向乙方支付产权变更手续代办费_____元。
五、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从乙方获取正常的交易信息,并要求乙方保障其正当的交易权利;
2.向乙方提供《产权上市申请书》、出让方证明材料、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填报乙方有关表式内容;
3.遵守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
4.对乙方的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5.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报酬
六、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权限、要求和协议期限为甲方挂牌提供服务,并协助甲方进行相关交易活动;
1、产品名称:房金时代
1)产品定义
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自有房地产作最高额抵押、可在有效期间和贷款额度内循环使用的贷款。
2)产品功能
分期还款,还款压力较小;利率比其它贷款相对较低;内部审查审批环节相对较少。
3)产品范围
贷款对象为年龄在十八周岁(含)至六十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其它经济组织等。
4)产品期限
最高额抵押的额度期限为10年,贷款期限按贷款实际用途确定。抵押期限加上房屋已经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0年。
5)产品额度
(1)单一客户总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个人不受金额限制),在批准的额度内可分次使用,在最高额抵押贷款期限内可随借随还。
(2)以商品住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3)以写字楼、街面商用房、别墅等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评估物价值的60%;
(4)以土地质押的,抵押率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6)产品利率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该行的《利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7)产品渠道
各支行、营业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营销中心均可办理。
8)客户申请材料
自然人
(1)借款人(抵押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未婚者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2)借款人(抵押人)及配偶当地居住证明材料;
(3)抵押物权利凭证、抵押物清单、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4)需要评估的,提供该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经济实体
(1)借款人及抵押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从事许可制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及抵押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借款人财务数据;
(3)借款人获得抵押贷款所需的抵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4)需要评估的,提供该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9)产品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借款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2)贷款调查审批:支行信贷部门受理贷款申请,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支行行长审批,超权限的按规定程序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3)贷款发放:经最终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支行与客户签定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办理贷款发放。
(4)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支行贷款调查员要每月不少于一次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情况及贷款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贷款管理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并撰写贷后检查报告。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支行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督促借款人做好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准备。
(5)贷款逾期管理: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款,支行贷款调查员应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对于经催收仍不归还、并确认已危及该行信贷资金安全的贷款要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2、产品名称:合利赢
1)产品定义
对商品销售商授信的一种保证形式,指由一个或多个本地保证人为商品销售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由商品生产厂家、销售商河该行三方签订协议(厂商银协议),该行对商品销售商进行授信,商品生产厂家为商品销售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或回购未售出产品。
2)产品种类
包括厂、商、银贷款和“网、商、银”客户链贷款。
(1)厂、商、银贷款:“厂商银”由一个或者多个本地保证人为商品销售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由商品生产厂家、销售商和该行三方签订协议(厂商银协议),该行对商品销售商进行授信,商品生产厂家为商品销售商进行授信,商品生产厂家为商品销售商提供连带责任或回购未售出商品。
(2)“网、商、银”客户链贷款:本产品让处于产业链上游的大企业为其下游的小企业提供担保,该行为扶持小企业而发放的贷款。
3)产品特点
手续简单、融资成本低、担保方式灵活等特点。
4)产品范围
主要适用于品牌产品的生产商和区域经销商,生产厂家(含生产厂家授权的销售部门、销售公司)与其下游主要经销商的批量供货所形成的商品交易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生产厂家―经销商―银行”的三方合作模式。
买方(即承兑申请人)资金实力较弱,但其销售收入和现金流量很大,资金需求量也很大,如一些商、经销商。货物的卖方资金实力雄厚,但需借助遍布全国、众多的小经销商建立起其全国的销售网络。由于买方资金需求与实力、可能的担保不匹配,从而引起了卖方担保、并以商品提货权为质押这一形式的银票业务。
5)币种、期限、金额
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授信额度最高为300万元。
6)产品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参照该行小企业利率定价制度确定。
7)产品渠道
各支行、营业部、小企业事业部营销中心均可办理。
8)客户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从事许可制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融资申请人与所购商品生产厂家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及其它证明文件;
(3)融资申请人应持有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及经营特种商品业务的证明文件;
(4)该行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9)产品流程
(1)受理申请:借款人向支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手续简单、融资成本低、担保方式灵活等特点。
3)产品范围
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期进行工商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主要包括: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事业法人等。
4)产品种类
(1)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指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与个人生产经营有关的贷款。
(2)小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指向小企业发放的用于解决与个人生产经营有关的贷款。
5)产品币种、期限、金额
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授信额度最高为300万元。
6)产品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参照该行小企业利率定价制度确定。
7)产品渠道
各支行、营业部、小企业事业部营销中心均可办理。
8)客户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从事许可制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贷款所需的抵、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3)需要评估的,提供该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4)保证的还需提供保证人资格、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证明资料;
(5)保证人如为企业的,应提供等同于借款企业的基本资料;
(6)该行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9)产品流程
(1)受理申请:借款人向支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贷款调查、审查及审批:支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项目调查,出具可行性报告,在支行权限内审批,或报总部有权审批人审批。
(3)贷款发放:贷款批准后,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及其它必要的法律文书,合同生效后在审批额度内进行放款操作。
(4)贷后管理:支行信贷人员应每月实地回访客户,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撰写贷后检查报告;及时催促客户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5)贷款逾期管理: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款,支行贷款调查员应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对于经催收仍不归还、并确认已危及该行信贷资金安全的贷款要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6、产品名称:融易桥
1)产品定义
面向辖区内开展的一系列质押信贷业务,包括个人定单、存单质押、林权证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非标准仓单质押等业务。
2)产品特点
手续简单、融资成本低、担保方式灵活等特点。
3)产品范围
郑州市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小企业、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单位负责人等。本人或者第三人自愿以未到期定期存单等作质押向贷款行申请贷款。
4)产品种类
按质押类别,可分为
(1)个人订单、存单质押
(2)动产质押
(3)林权证质押
(4)应收账款质押
(5)股权质押
(6)非标准仓单质押
5)产品币种、期限、金额
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授信额度最高为300万元。
6)产品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参照该行小企业利率定价制度确定。
7)产品渠道
各支行、营业部、小企业事业部营销中心均可办理。
8)客户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从事许可制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获得质押权利凭证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书面文件;
(3)该行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9)产品流程
(1)受理申请:借款人向支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贷款调查、审查及审批:支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项目调查,出具可行性报告,在支行权限内审批,或报总部有权审批人审批。
(3)贷款发放:贷款批准后,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及其它必要的法律文书,合同生效后在审批额度内进行放款操作。
关键词:短期贸易融;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贸易融资业务既包括中间业务又包括资产业务,它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信用便利或资金融通。目前,我国各大银行都将这项业务作为其业务经营的重点,甚至有些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占到其业务总数的一半。由此看来,贸易融资已成为银行的重点业务,如何有效规避贸易融资业务带来的风险就成了银行需要着重探讨的问题,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涉及的范围广,因此其贸易融资的风险也存在多样性和复杂性。为了保证银行的健康发展和融资业务的有效开展,银行应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客户信用风险控制
进口商信用风险的产生一般是由于进口商品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进口商品市场行情的变化对进口商有着重要影响,其变化会严重影响进口商的盈利水平,甚至导致进口商严重亏损,这样会致使进口商在单到之后不能及时办理付款,从而使银行进行垫付。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会给银行带来损失,如果产品质量没有达到合同中的标准会严重影响产品的销量,从而影响进口商的经济效益,然而,进口商通常不履行付款责任将这种损失转嫁给银行,这使得银行蒙受巨大损失。
为了防止在贸易融资中客户信用风险的产生,银行在向客户开信用证之前应仔细核查进口商的经营状态以及盈利水平,此外,还要及时了解进口商的信誉情况。要加强对进口押汇业务的管理,要对进口商的销售情况进行跟踪,并对其资金回笼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在此基础上还要要求进口商将回笼资金转入其指定的账户上。银行应经常考察商贸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态,对其运作进行及时分析了解能有效避免风险的发生。
二、提货担保业务风险控制
银行在向商贸企业开立提货担保时有必要要求客户上交申请书、提单副本以及商业发票副本,并要仔细核查材料中的相关内容,尤其是要一一对照材料中的产品数量、产品规格、产品价值、发货人、收货人、起运港以及到货港等,这能有效保证实收货物与信用证上水务担保货物的一致性,有效防范提货担保业务所带来的风险。银行在对代收项下的客户开立提货担保时应格外注意,因为对其代项货物的数量以及规格都不了解,银行无法确立自身的责任,这就要求银行只对信誉好的客户提供代收项下提货担保业务,并且在开立时要收取全额资金作为担保。
三、出口托收押汇风险控制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从卖方手中到买房手中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时期,其运输距离一般较长,运输时间相应也就很长,尤其是在运输过程中要经过多次的装卸和储存,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遭遇事故,尤其是在海洋运输中,货物遭遇意外事故的可能性就更大了。卖方或买房为了减少因货物运输所带来的损失往往在发货前会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是由买房还是卖方对货物进行投保一般依据合同中的规定。银行在开立托收业务时应仔细审核托收单据,在审核单据时要仔细核对出口商是否对货物进行了投保。为将代收行信用带来收汇风险降到最低,托收行应建议委托人尽量选择信誉较好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如果出现出口商对进口商所在地银行不了解的情况,托收行可以对代收行进行选择。
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
(一)审查出口商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
对出口商资信状况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保单内容审查出口商是否具备履行保单项下责任的能力;二是审查出口商是否有能力对相关产品进行生产加工,在以往的贸易中是否产生过纠纷;三是要仔细审查其业务是否属于承保范围,出口商规定的货物结算方式以及其申请融资的出口业务应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信用险的适用范围之内,如果使用信用证进行货物结算或者出口收汇期超过六个月,则需要经过保险公司的确认。
(二)确保对进出口企业风险资产监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有效降低银行资产风险的办法是对资金回收进行必要监控并加强贸易融资预期水务催收和转化。要将贷款的种类、风险度以及期限进行区别分类,对于逾期贷款的情况银行要风险贷款通知单,及时将风险预报出去。为避免企业挪用或者长期占用贸易融资款项,银行应对严格监控贸易融资款项的使用情况。银行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交单议付并配合结算部门对单据进行严格查审,使单证达到一致。银行还有必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考核制度,为以后的监督以及分析考核提供依据。
(三)严格信用证业务管理
银行在对客户开立信用证业务时要及时避免贷款风险,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的措施是严格审查进出口双方贸易的真实性并对信用证的有效性进行判别。此外,有效规避贷款风险的措施还有对开证行的资信进行审查,如果出现开证行的资本实力与其金额不符的情况,应要求知名的大银行进行保税,为偿付行确认偿付,允许我国出口方将货物分批装运、收汇。银行应将产品的市场价格、运输方式、交货时间以及航运单证状况了解清楚,此外还要了解产品的销售渠道以及供需状态,将国内外同类产品的价格进行比较,判断开证申请人预期还款能力及是否有套取银行资金的目的。
五、结语
随着我国贸易的迅速发展以及各商贸企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商贸企业对贸易融资的需求日益增大,然而现实的贸易融资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满足各商贸企业的需求,其相关法律还不够健全,贸易融资还存在一定的风险。然而我们必须正视贸易融资带来的风险,在有效防范和控制贸易融资风险的基础上要大力发展商贸企业的贸易融资业务。虽然商贸企业贸易融资风险较大,但只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贸易融资风险防范体系和运作机制,规范各项业务操作,就能够有效降低贸易融资风险,从而推动商贸企业贸易融资业务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文胜.商业银行信用证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研究[D].天津大学,2010.
[2]许成林.湖南省工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管理研究[D].湖南大学,2010.
一、融资业务流程及其存在的风险
向客户融资,从客户申请、融资款项放出到收回本息一般经历五个阶段,每一阶段,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风险。
(一)融资业务流程分析
1、客户融资的申请。客户向营业部提出融资要求时,营业部的经办人员根据日常与客户的接触了解,对客户的信用基础、风险偏好、收入水平、用于抵(质)押的资产、投资证券的意向详细了解,并初步判断融资的可行性。在客户按要求填写书面申请书后,营业部经办人员应按照公司的统一要求对客户资质、信用状况初步评定,对质押证券进行分类评级,并审查客户填写的融资申请表,向客户初步介绍公司融资业务的程序及有关融资协议的条款,如抵押率、强制平仓线等。
2、营业部的初步审查。营业部对经办人员交来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要进行认真核实,并对照公司制定的统一标准对客户的信用基础、风险偏好、收入水平以及用于抵(质)押的资产、投资证券风险性进行详细评估,对融资要求的额度、抵押比率进行分析并加署初步意见后送审。
3、各管理总部或公司总部的审查。对营业部提出的客户融资要求,各管理总部、总公司风险管理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及可行性审核。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查融资的各项手续是否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客户的评价、投资证券、抵(质)押证券的风险评价是否合理,并作出是否融资的决策。对于融资额度较大、抵(质)押资产率较高的客户融资尚需提交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研究。
4、办理融资放款手续。融资申请经同意后,营业部应与客户办理各项手续,签订融资合同、抵(质)押合同,开立专用账户,并申请放款。总公司在收到放款申请后,对签订的各项正式合同予以认真审核,并实行划款。
5、日常监控及收回融资本息。融资款进入客户账户后,营业部应监控客户是否按融资投资,并实行逐日盯盘制度,监管融资客户账户的市值变化情况,设置警戒线和强制平仓线;定期收取客户资金成本,到期收回本息。
(二)风险分析
1、风险之一:来自于对客户真实情况的了解程度,对客户资信状况、风险偏好等判断的准确度以及对客户上述情况的真实反映程度。不能准确地透彻了解客户的有关情况、不如实反映客户的真实情况是融资业务产生风险的根源。
2、风险之二:来自于营业部经办人员、营业部管理者对公司制定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理解程度、把握程度以及对各项业务操作规范的执行程度。不能准确理解公司制定的各项评价标准,会产生对客户融资可行性判断的失误。不能理解并有效执行公司制定的操作规范,会降低对业务风险控制的成效。
3、风险之三:来自于制定的各项评价标准、标准化的合理性及各项操作规范的可行性。
4、风险之四:来自于公司对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的设计以及技术上的支持。公司制定完善的融资决策机制及监督机制,可以降低决策风险,建立分支机构授权管理机制,完善总部与各分支机构的防火墙,可以从管理制度上控制风险,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可以将各种不确定性降至最低。
5、风险之五:来自于公司业务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建立业务人员培训制度可以提高能力,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可以抑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6、风险之六:来自于证券市场风险。
二、融资业务风险控制系统设计
风险产生于融资业务活动之中,对风险的控制也应寓于业务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融资风险控制系统的设计要把握住风险的关键所在,重点防范。
(一)风险控制系统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融资业务风险覆盖业务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涉及到业务的各个环节。公司对风险控制系统的设计应同时从体制、制度、技术、业务和人力资源上实施对风险的控制。从体制上进行风险控制的重点在于完善机制结构、降低决策风险,并就此制定完整的决策机制和监督体制。从制度上进行风险控制的重点在于建立分支机构授权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防火墙。从技术上进行风险控制的重点在于利用技术手段来进行风险管理,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从业务上进行风险控制的重点是根据各个业务项目特有的性质来设计不同的风险控制机制,彻底掌握风险的来源和可能的影响。从人力资源上来进行风险控制的重点则是在于把握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风险,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以抑制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2、统一规范性原则。统一规范性要求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应制作标准的融资业务申请书,融资合同,抵(质)押、担保合同,应建立起统一的风险控制指标、统一的客户资信评估标准、统一的量化融资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线和警界线,明确统一的质押证券品种种类和质押率、统一的客户资质评估标准及融资对象标准,规范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3、集中管理与分级审批制度相结合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应由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由公司统一制定融资业务规范,统一的风险评价体系和控制指标。资金实行专户保存、专款专用,由总部直接管理。融出资金时由总部直接下拨至客户融资账户,客户使用融资资金进行证券交易后也通过融资专户进行交接。在对融资决策及风险控制中,实行对各分支机构授权管理,明确各级风控部门、风控人员的职责权限。对融资终极决策可按单个客户融资额度及总额控制进行授权审批。如对单个客户融资额度按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分级,分别由营业部、各地区管理总部、公司风控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决策审批,分级控制。
4、相互制约及责任到人原则。在融资业务中,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措施来消除内控中的盲点。对于单项融资业务,建立营业部总经理终身负责制,与营业部总经理的业绩考核挂上钩。
5、有效性原则。证券市场瞬息万变,用于抵押的证券以及客户融资资金购入证券资产值变化莫测,证券公司应实行逐日盯盘制度,实行证券结算逐日对账措施,确保平仓及时有效实施。
6、审慎性原则。证券公司制定的客户资质信用评价标准、用于抵押证券风险评估、抵押率的确定应遵循审慎原则,以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业务的稳健进行。
(二)融资业务风险控制实施工作的组织。融资业务风险管理要有完善的组织架构支撑,应实行从总公司到营业部分级设置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门设风险控制人员,风险控制人员对上一级风险管理者负责,不对业务部门总经理负责;地区总部设立风控部门,对辖区内的整个融资业务风险控制过程和结果负责,公司总部在风控部门下设融资业务风险控制小组,对公司整体融资业务的风险进行垂直管理。该小组的工作及职责为:(1)日常融资业务审查,包括对营业部提供融资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审查,按授权审批需经公司总部审查的融资项目的组织工作,包括安排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融资项目的会审工作,办理放款手续。(2)大额融资项目的实时监控工作。(3)基础工作,如定期证券抵押率的分类管理,禁止抵(质)押证券的种类等。(4)制定、修订各项风险控制指标。
三、融资业务风险控制关键点及采取的措施
融资业务发生的每一个过程都存在着风险,抓住风险控制关键点便能有效地控制风险。风险控制的关键如下:
(一)对融资客户真实情况的了解、评价和真实反映是融资业务风险控制的基础环节。对客户情况了解越多,越有利于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评价、对客户风险偏好的掌握,也更有利于对融出资金安全度的判断。对客户不了解,以及了解后不能真实地反映是风险滋生的隐患。对客户真实情况能否了解以及能否如实反映是风险控制的关键所在。
(二)业务人员和风险控制人员专业水平、管理能力和道德品质是引发融资风险的关键因素。
(三)公司制定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制定的规范程序的科学性、合理性对融资业务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四)融资风险控制机制是引发融资风险的潜在关键因素。
(五)证券市场瞬息万变。对市场变化的灵活反映机制,可有效避免系统风险。
第一条为了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
第五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联席会议审核前提供);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级人民政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金融办(上市办或相关部门),由市金融办转报省金融办审核;经济强县(市)和参照执行的区,试点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上报省金融办审核,并在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省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和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级政府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各地在试点期间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七条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