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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Abstract: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forest resources evaluation in of the connot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and longnan municipal forest resources based on the brief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evaluation in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stitutions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ersonnel, puts forward the evaluation system in forest resources, establish and perfect appraisal institution, with the employees of the training requirements; And to intensify the forest resources asset-like management and so on.
Key words: forest resources; Asset appraisal; System;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S75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森林资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资源之一,是生物多样性的基础,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森林资源产评估是社会资产评估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学科。它不但包括了一般资产评估的理论和技术问题,而且包括了森林资源性资产本身特殊的生长变化规律及经营技术、调查技术等,既涉及到林学的知识,又涉及到经济学和法学的知识,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具有政策性、规范性,综合性、专业技术性,时效性,客观公正性和权威性,责任性和风险性。
陇南市是甘肃省的重点林区之一,境内近40%的土地为森林所覆盖,林地面积广阔,林种资源丰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森林资源资产为对象的转让、抵押贷款以及合资、合作,股份经营等经济行为越来越多,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要求也日益迫切。
2、陇南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
随着林业产业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制的日趋完善,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然而陇南市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体系还没有建立,还不能适应这一发展要求。
2.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技术规程制定相对滞后。全市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更无相应的政策和技术规范可以指导。全市也还没有制定统一规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经济参数,相关的林业经营数表也不能完全适应评估工作的需要。
2.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机构缺乏。依据陇南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自身需要,部分县成立了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但尚未作资质认定,仅能从事一些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咨询性工作,其组建方式和运行模式是林改产物,很不规范,且不具有专业独立性。
2.3复合型专业人才缺乏。根据评估对象和目的不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除具备一般的资产评估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需要系统的林业基础知识,如对立地条件、地理因素等的把握,同时要熟悉林业生产经营过程,掌握林业的方针政策,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在目前在陇南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业务人员之中之又少,成为了制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因素。
2.4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尚未完善,资产化管理不健全
陇南市的林业改革发展与全国先进地区相比相对滞后,造成了森林资源资产市场规模小,发展不完善,资产化管理不健全。森林资源市场存在着一些违反“公开、公正、公平”三原则的行为,导致有关的民事、刑事案件时有发生。
3、加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建设的建议
3.1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关法规政策
当前,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采取政府监管下的行业管理模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要依法依规,根据产权变动的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遵循的原则、管理部门的权限以及评估机构等进行规范。应尽快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和管理办法,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评估体系,为森林资源流转提供规范性的制度平台。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林业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森林资源资产商品化经营的发展。为规范陇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促进林业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建议尽快出台《陇南市集体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草案)》、《陇南市林地管理办法(草案)》,与农村信用联合社衔接出台《关于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陇南市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低押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等相关法规。
3.2建立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目前,陇南市仅有部分县成立了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尚未作资质认定。因此,理顺和规范当前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其资质十分必要。另外,应尽快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纳入评估工作体系,按规范重新审核或设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资质可分为甲、乙、丙、丁4级,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评定,并确定每一级的评估业务范围。全市应有1个甲级评估单位, 2个乙级评估单位,县(市)应有丙级评估单位和若干丁级评估单位,形成覆盖全省的评估网络。
3.3加强培训,积极培养评估从来人员
要尽快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资质认定纳入管理范畴,逐步清理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的职业资格工作,培养一批适应市场经济和林业发展要求,具有良好职业素质的注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以及大批评估员。同时,结合林业行业的实际情况,对资产评估人员分期、分批、分层次地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以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针对部分评估人员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的现象,建议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其所受奖罚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3.4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
森林资源资产经营周期性长,需要长期、连续地投入生产经营资金,这些投资不能随时变现,而且通常在很长的时间后才能得到回报,因此,要使林农手中的森林资源能及时变现,必须组建森林资源交易市场。建议政府加强引导,在《森林法》规定的范围内,尽快出台有关森林资源市场管理方面的相关法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限制各种不正当的市场秩序,并引导林农自愿结成新的林业经济合作组织进行市场交易。
当前,摆脱林业资源困境的根本出路是对国有林业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即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管理和有偿使用、会计核算、资产转让及评估管理。对森林资源资产从价值上进行评定估算,有利于对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从而进一步盘活森林资源资产的存量,科学地经营利用森林资源资产,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实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
(1)张秋虹,张绪成,对当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认定考量[Eb/OL],经济时评,2009,
(2)霍振彬,王宏伟,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分析[J].中国资产评估,2007(6):23-26
(3)王宏伟,霍振彬,赵建平,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2009(2):31―34
关键词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问题;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 S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51-0206-01
1 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森林资源评估管理体制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
由于我国森林资源的特殊性,我国的林业管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没能达到社会主义市场的运行机制。与之相适应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也都表现出相当明显的管理色彩,林业分类经营在严管公益林的同时,商品林却还没有放活经营,林业企业和林农还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经营林地。
随着林业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林业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的整合,使得林业市场资金活跃,林业产业也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态势,林业资源评估也不单纯的像以前只为国家的战略大局做评估,而更多的是为产权主体服务,现行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已经不适应当前林业的发展模式。所以要求改善现在的管理模式,创新管理体制,提高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自律能力。
1.2 森林资源的评估体系不健全
虽然近些年森林资源的评估法律和相关体制在不断完善,但是依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我国森林资源评估的法律相比其他国家是相当落后的,至今仍未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只是简单的出台了一些很简单的法律文件,我国现有的资源评估体系和相应的法律文件还不能满足和不符合现有经济发展的需要,森林资源的评估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所以,森林资源的评估体系必须要不断地完善和创新。
1.3 森林资源评估技术滞后
自1996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后,虽然2009年中评协组织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但至今还未正式。评估方法的衔接、评估参数的选择、林业数表的更新、林木生长模型的建立等问题还未得到解决。十几年来,我国的资源评估技术还没有得到相应的创新。
1.4 对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管理不规范
1997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了《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森林资源评估工作由财政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但互相之间的沟通与衔接不够。比如,由于利益的驱动,100万以上金额的森林资源抵押贷款项目,有的县银行只需要县级森林资源调查单位的咨询报告即可,也有出现某个银行指定一个评估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定一个评估机构的现象,垄断导致评估质量不过关;又如中评协和大部分省级林业部门出台了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但两者收费相差较大,导致随意性大,有时重复收费,也易产生恶性竞争。相关的问题都影响了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1.5 对森林资源评估专家的管理不到位
由于森林资源的专业性,所以在进行森林资源的评估时,林业专家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在这一方面专家的认定意见不一,咨询人员考试、培训和后续教育机制不健全,我国对专家的管理相对欠缺,对违反法律和法规职业道德的专家缺少相应的惩戒机制,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的作用还是没有完全发挥,行业协会不能很好的代表企业的利益,专家的合法利益也不能得到充分维护。
1.6 调查机构责任不到位
由于森林资源经营周期长,造成森林资源的历史资料残缺不全。评估时理论上可以采用二类调查成果的数据,但实际上不少小班没有达到调查精度,四、五年以前的二类调查成果数据变化更大,因此在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只得重新核查森林资源数据。由于不少调查机构还没有正在意义上的“脱钩”,为省事一些调查机构用核查的数据来代替调查数据,核查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没有精度控制,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也就存在一定的问题。
2 加强我国森林资源评估管理的对策研究
2.1 加快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
由于森林资源评估受行业内外的多种因素的影响,建立和健全我国森林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要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的国情,以建立合理有序的体系和模式。国外资产评估行业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既不能完全依赖于行业的自律管理,也不能由政府全权管理。从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状况看,政府主导的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森林资产评估的行业的需要,我国的林业市场经济又是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森林资源评估行业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行业主管部门应以强化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职能为主,把一些本应是自律管理职责授权给评估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引导、监督下,建立完全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
2.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收费
随着我国林业资源市场的快速发展,必须制定更能适合当展需求的法律法规,更好地约束和规范评估行业的从业行为,及时建立和更新评估参数体系,提高评估质量。还应看到,除了法律制度的更新,还应使得收费更加合理。评估机构和调查机构进行评估业务,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合理的,但收费过低或重复收费都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制定收费标准既要考虑资产评估的前期资源调查实际工作量、调查难易程度,又要根据评估值大小、潜在的风险程度,制定合理收费标准,以增强森林资源的评估行业的整体活力。
2.3 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培训、管理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项专业很强的工作,需要一定数量的林业专业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但是目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屈指可数,有证的咨询人员也非常少,这对整个森林资源的评估发展是非常不利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评估机构和评
估人员的培训力度,使每个县至少应该达到4个人以上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资格以此来适应未来评估市场的需求,并且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理论考核和思想素质考核,并且施行分级管理,加强后续教育,从而达到提高森林资产评估行业整体素质的目的,更好地为生态林业建设和市场经济服务。
3 结束语
通过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管理,改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职业环境,建立适合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秩序,使得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走上科学、规范、法治的轨道。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保护我国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丽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2009,11.
[2]姜文虎,赵邦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问题研究[J].河北林业科技,2008,02.
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天然林和人工林相比,除了更新方式不同外,都要进行管理,国家每年都要投入千百万元的资金进行森林资源的保护。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影响因素,包括市场供求因素以及所投入的必要的劳动量因素。森林资产价格,主要由下列因素构成:
1 营林生产成本 营林生产成本是确定森林价格的基础。营林生产成本应以能够提供商品材的宜林地的营林生产成本作为依据。
2 资金的时间价值 由于培育森林资源的长期性,在营林生产过程中,需要不断投入资金,森林资源资产价格的评估应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对林木价值的影响,充分考虑资金占用的利息,营林生产成本应以复利计算。同时,林木在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价值,同一树种在不同年龄林木价值不同,形成森林的时序成本和时序价格。
3 利润 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中应当包括营林利润。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营林利润率的确定,可以以社会平均资本利润率为基础,同时考虑到营林生产周期长、风险大,再加上林木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4 税金 森林资源资产经营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5 林木生产中的损失 在漫长的森林培育过程中,林木可能会遭受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如火、风、雷、水、病虫害等,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在评估中,必须对林木生产过程中的这些意外损失做出合理的估计。
6 地租 在我国,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中应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地租量应根据不同林地、不同树种、不同经营水平等因素确定,如气候条件、土地肥沃程度、交通条件、宜林性质等因素。
7 地区差价和树种差价 林木是在一定的自然地理条件下,经过人类劳动而生产出来的,因此,林木的成本与价格,既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又受林木本身生态特性的影响,形成了林木的地区差价和树种差价。因此,差价是森林资源资产价格的重要特征。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料收集与资产核查
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料收集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①营林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费用资料;②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③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④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⑤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⑥各种树种的生长过程表、生长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⑦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资料;⑧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2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 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应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被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特点和委托方要求,可选择使用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和全面核查法进行核查。森林资源资产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具体项目:
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
林木。树种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幼龄林的单位面积株数、中龄林单位面积活立木蓄积,近、成、过熟林的立木蓄积,材种出材率等级、经济林的单位面积产量、薪炭林的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树的造林成活率、造林保存率、竹林的立竹度、均匀度、整齐度、产笋量等;其他与评估有关的内容。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主要方法
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原林业部的《森林资源资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对象主要是林木资产、林地资产和森林景观资产等。森林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根据具体的评估对象和资料情况,针对林木资产、林地资产和森林景观资产,又有相对应的具体的评估方法。其中林林地资产评估主要是林地使用权评估,其评估方法与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原理相同。
在进行林木资产评估时,要根据不同的林种,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和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进行评定估算。目前主要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剩余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林木资产评估中林分质量调整系数须综合考虑林分的生长状况、立地质量和经济质量等来确定。
1 市场法 该方法是以相同或类似林木资产的现行市价作为比较基础,评估待估林木资产价值的方法。
户=K×K6×G×Q式中:户为林木资产评估值;Q为被估林木资产的蓄积量;K为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b为物价指数调整系数;G为参照物单位蓄积量的交易价格。
所谓林分是指,内部特征大体一致而与邻近地段又有明显区别的一片林子。一个林区的森林,可以根据树种组成、森林起源、林相、林龄、疏密度、地位级、林型及其他因素的不同,划分成不同的林分。不同的林分,常要求采取不同的森林经营措施。
2 剩余法 剩余法又称市场价倒算法,是用被评估林木采伐后所得的木材的市场销售总收入,扣除木材经营所消耗的成本(含有关税费)及合理利润后,将剩余部分作为林木资产的评估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P=W-C-F+S式中:P为林木资产评估值;W为销售总收人;C为木材经营成本(包括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有关税费);F为木材经营合理利润;S为林木资源的再生价值 (林木资源的再生价值是指林木被砍伐后重新生长所产生的价值)。
3 收益法 收益法又称收益净现值法,是将被评估林木资产在未来经营期内各年的净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现为现值,然后累计求和得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
P=∑((At-Ct)/(1+r)t)
式中:P为林木资产评估值;At为第t年的年收入;Ct为第t年的营林生产成本;N为经营期;r为资本化率。
4 成本法 成本法是按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重新营造一块与被评估林木资产相类似的林分所需的成本费用,作为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P=K・∑Ct×(1+r)n-1
式中:P为林木资产评估值;K为林分质量调整系数;Ct为过去第t年以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为标准计算的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各年投入的工资、物质消耗、地租等;r为资本化率;n为林分年龄。
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
市场法从理论上讲各种有交易的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采用该方法时,应选取3个以上参照物进行测算。但是,由于市场条件限制,有些情况下,如防护林的评估,市场法就不适用了。
随着林改的深入,森林资源流转市场越来越活跃,但是不规范流转、钻政策空子、侵害林农利益、乱收费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违规操作现象更是严重。现就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出现的一些问题作一分析。
1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概念
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资源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转让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以有偿或互换的方式转移给他的行为[1]。集体森林资源包括未实行承包经营(即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山、已实行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及农户的自留山。集体山分为乡集体、村集体、组集体3种。
2不规范流转的几种现象
2.1将流转协议时间提前,于达到流转的目的
根据《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4年11月1日实施前已经转让森林资源并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其转让继续有效。未办理变更记手续的,转让是合法的,当事人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补办权属变更登记[1]。根据江西省林改政策,在林权期间,暂停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当时,由于林农的认识较低,“悟性”较高的少数村干部、社会人士以很低的价格转让林农或集体的山林,将协议和付款时间提前到《条例》实施之前,从而达到流转集体山林的目的。
2.2中转谋暴利,造成转让方、受让方纠纷不断
有的“中间人士”以很低的价格定购林农或集体的山林,然后以较高的价格转让给一些公司,从中谋取暴利。有的林农甚至没有签字,或没有付清款给林农。农户觉悟后,上访不断。
2.3将集体山私自变更为责任山
林改期间,个别乡、村干部和林改技术人员相互利用,钻政策空子,将面积较小的如2~5hm2或6~12hm2的村、组集体山,以责任山的形式,登记在自己亲属的名下,违法占有集体森林资源。自留山、集体山确权发证需要山林执照作为依据,而责任山可由林改技术人员填写责任山合同作为依据,由于当时只重视农户自留山、责任山的公示发证,对集体山的登记、走向没有进行公示,这样主有可能发生集体山以责任山的形式发证给个人。
2.4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签字不实,未讨论转让金的使用
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1]。从现有一些集体山流转提交的申请材料来看,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签字不实,有代签现象,很多村民并不知道集体山流转事宜。村民代表就是几个村干部及少数人员签字。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村委会组织法》,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2]。推选村民代表也应有各村民开会选举产生,应有会议记录,即先开小会,然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2.5集体山流转未进行资产评估
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转让,应由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其转让金应以评估价值为基准。很多集体山流转协议价格低廉,未进行资产评估,更没有公开拍卖,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在评在人员对集体山进行外业核查时,既然只有“受让人”在场。
2.6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门槛太高,不利于开展集体森林资源流转评估
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从事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3]。从目前情况看,县级基本上都不具备评估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业务的资质。
2.7森林资源资产核查、评估、流转收费不统一
目前,多数县已开展了对集体森林资源核查、评估、流转等业务。据了解,各县的收费不统一,有的甚至没有报批。
2.8收购山林不造不管,造成林地资源极大浪费
个别公司大规模地收购山林,只购不管,只购不造,甚至对购买的荒山、火烧迹地、疏林地、无价值的残次林地也几年不造不管,造成了林地资源的的极大浪费。
3规范流转、严格把关
根据近几年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出现的问题,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规范流转,严格把关。规范流转有利于发挥森林资源更大的效益,让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林业建设,实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能够保护林农的利益,保持林区和谐稳定。因此,各地应大力宣传《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让林农家喻户晓,严格遵照《条例》的规定进行森林资源转让。
对不规范流转的几种现象,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①对批流转的集体山、责任山、自留山都要再次进行产地外业勘察调查,并张榜公示30天。②认真审查转让协议,看有没有不规范、不合法的条款存在,对价格明显不合理的要给予指证。③公司流转山林,不管是购买青山还是用于造林,通过“中间人士”转让的,一定要公司和林农签订转让协议,公司根据林改资料及身份证将转让金直接付给林农,才能保证协议的有效性,预防纠纷。④对集体山发证情况张榜公示,让农户来监督集体山的漏登、错登现象,对农户责任山一宗地超过6.67hm2的也要重新张榜公示。⑤认真审查村民会议尤其是村民代表会议有没有弄虚作假现象,推选村民代表有没有会议记录。在村民会议上,应对转让金的使用作出讨论,原则上70%应分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用于集体公益事业。⑥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应降低门槛,可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设计部门提供咨询评估服务,有2名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培训取得了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对评估咨询报告共同签字方能有效。这样能够在县一级全面开展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及流转工作。⑦全省应统一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核查、评估、流转的收费标准,以使县级开展流转工作收费有政策依据。⑧对个别公司购买荒山、火烧迹地、疏林地、无价值的残次林地不造不管的,林业主管部门应责成他们限期造林。⑨通过对集体山在县有线电视的公示宣传及公开拍卖(因县、乡有线电视已连网,能够做到家喻户晓),在全县形成良好的、合理的、规范的森林资源流转市场。⑩对违反《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的,转让人、受让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分别受到《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森林;评估;面积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首先要做的就是林地面积的区划界定,而面积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值,2011年以来,笔者通过多种方法进行区划比较,就林地面积的区划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现整理出来供林业工作者借鉴。
1.林地面积区划方法的衍变
在旌德县,林地面积的区划一直沿袭的是利用地形图手工绘制区划,常用的图幅是1:25000或是1:10000的地形图,对照林分,根据自然地形地貌、海拔,以地标物为参照,目测距离进行手绘区划,因技术熟练程度的不同,或是对林地自然地理环境的熟悉程度不同,精确度也不同,因而林地面积误差很大;2010年,旌德县林业局开始引用Global Mapper 14电脑软件,采用卫星航片平面影像判读辅助地形图区划,该种方法大大降低了工作量,提高了面积区划的精准度;2011年以后,林业技术人员开始学习采用天地图(安徽)或谷歌地球软件卫星3D影像判读辅助地形图区划,甚至把地形图与3D影像叠加到一起进行区划,不仅提高了面积的精准度,区划时更加直观、便捷、准确。
2.各种区划方法的优缺点
2.1地形图手绘区划
地形图区划林地面积,需要对林地的地理环境比较熟悉,而且区划技能要比较熟练,否则会因为判读错误致使面积发生很大的偏差。其优点是可以直观了解地形地貌、海拔高度、坡向等因子,缺点是精准度低,区划面积误差大。采用不同比例尺的图幅区划,精确度也不同,1:25000的地形图只能精确到625 m2,1:10000的地形图只能精确到100 m2。林中小面积不同的地类或树种,由于没有明显的地标物做参考,很难在地形图中标注出来,更无法界定面积,只能通过经验进行估算。
2.2卫星航片判读区划
卫星航片判读区划林地面积,我们目前采用的是遥感判读软件Global Mapper 14,即通过电脑把电子版的地形图与卫星航片通过软件叠加后在航片上判读,根据树种颜色的不同,将目的树种林地面积区划出来,标注在地形图上,最小面积可精确到30 m2左右,尽管图幅可以再放大比例,但分辨率太低,边界还是无法界定。该方法的优点是可以把地形图和实景重叠,即可以判断地形地貌、地理坐标,又可以减小面积误差;缺点是卫星航片中影像为平面影像,阔叶树种颜色相同,灌木林地和阔叶乔木林地不容易区分,卫星航片与地形图叠加时两者的位置会有所偏离,因而区划成果在地形图显示的位置与实际位置也会发生偏离,这样的成果图不能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的附件。
2.3卫星影像判读区划
卫星影像判读区划可根据个人习惯直接打开网络,选用各省的天地图或是谷歌地球软件,根据卫星航拍的实物3D影像区划面积,最小面积一般可精确到2m2。其优点是,3D影像比较直观,各树种、山体、水域、道路等实物清晰可见,可以在图上直接测量距离,确定地理坐标,也可以通过软件与地形图叠加,位置不会产生偏离,面积误差小;缺点是不能直观直判读海拔、坡度等因子,区划好面积的卫星图片比例尺不好控制,不能按需要的比例尺直接打印,只能通过截图制成图片后再进行编辑,制成直观的PPT图片打印。
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分面积的确定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分面积的大小对评估值的影响很大,因此林分面积的精准度极其重要。为了降低工作量,提高林分面积的精准度,可以把以上三种方法综合起来运用,这样可以消除每种方法的不足。
3.1地形图的利用
在外业调查时依靠地形图断定需要评估的林地位置,以便做内业时对林地面积进行详细核定。进入林区后,利用地形图等高线参照自然地形地貌,粗略标注需要进行评估的林分界线、树种、面积,特别是要通过山脊分水线、山沟合水线和地标物的大概位置来确定林地位置和界线。
3.2卫星航片的利用
通过Global Mapper 14遥感判读软件,将电子版地形图与卫星航片重叠,先参照纸质地形图上标注的林地位置在电子版地形图区划出来,在卫星航片上反映出来后,再对照卫星航片中显示的地类进行修正,将需要进行评估的林地分别地类进行区划。
3.3卫星3D影像的利用
打开天地图或谷歌地球软件,对比已经区划好林地面积的卫星航片,在3D影像上找到要评估的林地位置,然后将卫星影像图与卫星航片放大到同等比例。由于3D影像图比较清晰直观,地标物、树种可以直接判读,所以可以在影像图上的把林地中所有需要扣除的面积全部区划出来。用在卫星航片上区划的林地面积减去卫星影像图区划出的需要扣除的面积,就可得到精准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地面积。
业务技能比较好的,还可以把卫星航片、3D影像图、地形图在电脑上通过Global Mapper 14重叠,最后反应在地形图上的林地位置、面积更准确,这样区划好的地形图打印出来后可以直接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的附件。
4.存在的问题
作为林业工作者,地形图的判读是基本业务,这没有问题,但是Global Mapper 14软件、天地图和谷歌地球软件的应用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才能熟练掌握,目前安徽省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培训资料,旌德地区能全面熟练掌握这些软件的技术人员也是寥寥无几,如果林业主管部门能够组织这方面的技术培训,让广大技术人员都能全面掌握这些技术,特别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部门的工作人员能掌握这些技术,这将对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资产的评估有着重要的意义。
另外,由于森林资源是动态变化的,而目前我们所能掌握的网络上的天地图或谷歌地球软件显示的3D影像更新较慢,所以现场调查尤其重要,在实际运用时要先查阅森林资源档案,然后进入林区现场调查,注意森林资源的变化。
5.小结
一、金融支持林权改革的主要做法
2006年,一场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综合配套”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普洱拉开。2010年顺利通过省级检查验收,确权率和发证率分别达到98.3%和99%。普洱市的“组织领导到位、工作队伍到位、经费落实到位、宣传培训到位、督促指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的“六到位”做法,受到国家林业局,云南省委、省政府、省林业厅的充分肯定,形成的“普洱模式”在全省乃至全国得到推广。
(一)深化改革,完善服务
一是建立林业管理服务体系和信息平台。截至2012年末,市级和10县(区)均建立了林业管理服务中心,全市建立了5个木材交易市场;县级林业管理服务中心设置4~6个服务窗口,下设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木材及林产品检验检疫中心、林权抵押贷款服务中心、林业科技与法律服务中心和拍卖大厅,开展林权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科技法律咨询、木材及林产品运输管理、林木采伐管理,以及收集、林权流转交易信息和木材及林产品价格信息等业务工作,为广大林农和企业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提供了优质、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二是规范和完善林权抵押登记手续。为加强对全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普洱市制定了统一的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林权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书和林权抵押登记簿的格式和内容,有效解决了林权抵押贷款实际开展中的核心难题。
(二)制度先行,政策引路
一是出台《普洱市集体经济林确权、流转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普洱市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程序,规范林权流转行为;二是出台《普洱市林权抵押贷款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创新;三是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南省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并结合普洱实际,制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意见,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加强协作,合力推动
一是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由林业、人行、银监、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多个单位组成的“普洱市林业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会商、座谈、调研,紧密配合,形成联动格局,发挥合力;二是把林权抵押贷款作为重点推广的农村金融创新产品,建立了林权抵押贷款和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专项监测报告制度,及时跟踪、监测林业金融服务情况;三是加大宣传培训,把《林权抵押贷款简明实用手册》发放至基层乡镇林业站、农村信用社网点,同时,加大对金融机构、林业基层站所、林农和林企培训,使借贷双方进一步了解林权抵押贷款对象、条件、用途和贷款程序,为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四)试点探索,稳步推进
一是确定林权抵押贷款重点推进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从2010年起,普洱市按照林权抵押贷款发展“全面铺开、重点推进”的原则,先后确定了景谷、思茅、景东、孟连4县(区)作为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重点县,并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2年末,4个重点县(区)林权抵押贷款余额11.5亿元,占全市余额的59.3%。二是争取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试点,分散和化解林业经营风险。云南省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试点项目于2010年11月正式启动。通过积极争取,普洱市被列为全省5个试点州市之一,纳入保险试点林地面积4567.3万亩,保险金额为400元/亩,保费以县为单位按1‰的费率收取,即每亩统一投保0.4元。截至2012年末,全市缴纳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保费1826.93万元,共发生森林火灾案件60起,受损面积1.4万亩,保险公司赔付金额574.47万元。三是开展林权社会化服务体系试点,提高林权服务效率。2012年7月云南省林权社会化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在普洱市江城县启动,在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基础上,通过采取行政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整合金融、保险、林业资产评估等资源,搭建了以管理、交易、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一站式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实现了“管理信息化、业务规范化、服务专业化、收费标准化、操作统一化”,既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效率。
(五)创新机制,灵活管理
在严格贷款标准、程序的前提下,结合林企和林农实际,灵活信贷管理模式。一是放宽贷款用途。贷款不仅用于林木种植以及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林业生产流通环节,还可用于生活、消费等领域;二是在抵押林权资产的评估方面,实行“一地、一行、一策”的灵活政策,推行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量价分离”的方式,同时实行银行内部评估和3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免评估政策。三是创新林业信贷产品。如农村信用社把林权抵押贷款、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以及其他担保方式贷款有机结合、共同实施,扩大林农、林企的担保范围,创新了不同担保方式下的综合授信管理模式;富滇银行为企业办理特色经济林抵押贷款,采用“企业+基地+农户”模式,由企业为农户提供反担保,将贷款直接发放给农户,企业在富滇银行结算,有效解决了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高、评估难、处置难的“三难”问题,创新了产业链融资模式。
二、金融支持林权改革的主要成效
随着金融机构的不断参与和积极支持,普洱市林业信贷投入不断增加,全市林产业得到快速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凸现。
(一)提高了群众造林营林积极性
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拓宽了林业融资渠道,有效缓解了林业资金投入不足问题,提高了群众营林造林的积极性,推动了特色林产品大发展,特别是橡胶、咖啡、核桃、板栗、坚果等特色经济林产业取得突破性进展,有效地保护了生态环境,带动了农民脱贫致富。如今,全市很多地方出现了群众“买山造林、争苗植树”的喜人场面,不管是采伐迹地还是林中、林缘空地,甚至荒废的山垄田埂都成为造林的热点,思茅松、桉树、西南桦、核桃等苗木供不应求,人工造林面积逐年扩大。2009年以来,全市新增林地面积153万亩,森林覆盖率增长3个百分点,森林蓄积净增3100万立方米,森林生态系统和社会服务功能价值每年达到2111亿元。
(二)加快了农民增收致富步伐
林改使农民做到了“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广大农民以林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变“资源”为“资金”,获得了自身发展所必需的资金支持,增强了营造用材林、发展经济林、开发林下资源的积极性,拓宽了农民在林业生产中直接就业的渠道,大幅度增加了农民来自林业的收入,农民形象地说,现在是“活树变活钱、叶子变票子、青山变‘银行’”。如思茅区南屏镇整碗村老董寨董祖祥等村民,在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成立了茶叶专业合作社和林业专业合作社。2007年以来,通过林权抵押贷款900万元,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大力发展林产业和茶产业,带动周边800户林农致富增收,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提高,林农的人均收入从800元提高到15000元。
(三)促进了金融机构增盈增效
林权抵押贷款的创办,拓宽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渠道,有效提高了信贷资金质量和经营效益。普洱市农村信用社以小额信用贷款和小额林权抵押贷款为突破口,信贷投放快速增长,盈利能力逐年增强,不良贷款实现“双降”。2012年,全市农村信用社实现利润总额3.4亿元,同比增长70.5%,不良贷款率同比下降0.8个百分点;普洱民生村镇银行自2012年7月开业以来,已办理林权抵押贷款9笔、余额2005万元,实现利息收入120余万元。
(四)“贷”动了林产业大发展
林权抵押贷款促进森林资源优势迅速转化为经济优势,带动并培育了一大批有市场竞争优势、产业关联度大的企业和品牌产品,提高了林业产业化水平,推动了山区林区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绿色增长。在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下,普洱市已形成了以“林纸为龙头、林板林化为两翼、林下资源开发为一体”的林产业新格局。2012年全市林业总产值首次突破百亿元大关,达到123亿元,林产工业产值66亿元,实现了“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森林经济”四增长。
(五)维护了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普洱市山区面积大,森林资源丰富,林业是当地群众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群众对林业的依赖性较大。2007年孟连傣族拉祜族自治县胶农与橡胶企业因利益分配问题引发“7.19”事件,导致橡胶企业半停产,金融机构2亿元贷款出现风险。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平息矛盾、化解风险,进村入户开展贷前调查,共向2274户胶农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亿元,胶农用林权抵押贷款向橡胶企业买回了橡胶树全部产权,企业回笼资金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外,归还银行贷款,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提供了“救命钱”。林权抵押贷款既帮助胶农维护了合法权益,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还成功化解了社会矛盾和信贷风险,促进了“孟连事件”向“孟连经验”的转变。
三、金融支持林权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2007年农业银行向景谷县威远镇香盐村农户办理第一笔以林权证抵押的小额扶贫贴息贷款以来,普洱市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经过了6年多的探索实践,在缓解林农和林企融资难、支持林产业发展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全市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一)林权抵押具体操作办法不完善
我国《森林法》、《物权法》、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对林权抵押有原则性的规定,但仍缺少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作支撑。在林权改革这个大背景下,虽各省市在各自范围内制定了有关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但依然缺乏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
(二)林权评估体系不健全
除西盟县外,普洱市9县(区)均成立了以县(区)森林资源监测站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为基础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截至2012年末,全市具有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有2家,具有丁级的单位有13家。而按照《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开展评估业务工作的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只有1家,丁级资质单位有6家。参加过全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培训班,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只有36名。大宗林地林木评估还需要到昆明聘请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资产评估公司等单位来完成,费用高、耗时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少、资质低,评估人员缺乏,制约着全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推进。
(三)林权抵押贷款交易成本高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办理程序复杂,包括林农申请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到现场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核查委托评估申请林权抵押登记林权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出具林权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书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完成一笔林权抵押贷款所需时间至少要1个月左右。林农认为,办理林权抵押贷款费时、费力、费心、费钱。另外,相对于林业企业,林农抵押林权的评估价值普遍较低,单宗林地的贷款金额也较低,林农和金融机构缺乏积极性。以景谷县为例,林农林地评估价值仅为1.014万元/公顷,林农林权抵押贷款为1.25万元/宗,而林业企业的贷款为582.5万元/宗,可见单宗林地企业林权抵押贷款的数额是林农的46.7倍,因此,金融机构缺乏主动开展林农林权抵押贷款的内在利益驱动,林农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也不高。
(四)林权抵押贷款期限短、利息高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5年,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1.3倍。但在实际操作中,各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多以1年期为主,长则3-5年,不适应林业生产发展需要。贷款利率同商业经营性贷款基本相同,部分机构甚至达到基准利率的2倍,林业企业和林农难以承受。由于林业贷款范围限制,相当多企业和林农无法享受林业贴息贷款政策。
(五)林业融资抗风险能力弱
目前森林保险工作仅开展了森林火灾和野生动物肇事保险,保险种类单一,而纳入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试点的林地面积仅占全市林地面积的13.9%,保险面积较小。由于受自然原因及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森林火灾、病虫害、干旱、冰冻雨雪等,许多保险公司不愿涉足林业,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保障缺失,使贷款抵押悬空,导致偿贷风险,影响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如有个别金融机构将林权抵押贷款视同为信用贷款,仅针对优质老客户发放。
(六)林业贷款担保体系不健全
根据当前普洱市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担保情况来看,基本都是借款人本人提供或者是借款人委托其他人提供的担保。由于借款人担保能力的不足以及外在担保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贷支持林业发展的力度。
四、完善金融支持林权改革的有关建议
(一)尽快协调出台《全国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从制度上对林权抵押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拟抵押林权的评估,抵押登记程序,抵押财产的管理和处置等有关问题进行设定,以便于各地在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时有所参照遵循。同时,在国家层面建立林业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合作,发挥政策合力。
(二)构建森林资产评估体系,突破贷款瓶颈
加强森林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专业队伍、评估技术标准等森林资产评估体系建设;建议林业服务中心林业调查规划评估办公室采取合作引才、外脑引才模式不断壮大森林资产评估队伍,提高森林资产评估资质;同时,完善森林资产评估市场准入机制,鼓励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估工作,形成多元化的森林资产评估体系。
(三)创新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模式,适应贷款需求
以财政、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林权抵押贷款设计,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扩大贷款规模、简化贷款程序,积极创新林业融资模式和产品,如“林权抵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 小额贴息贷款”、小额循环贷款、收储中心担保贷款、林农联保贷款、“金融机构+龙头企业+农户”、“金融机构+信用平台+农户”、“金融机构+民间担保公司+农户”等贷款模式。
(四)促进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降低贷款成本
以林业产业协会(县、乡、村和组四级) 为组织依托,拓展协会服务职能,为林农提供林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的物资采购、技术指导、产品销售、金融信贷等服务,尤其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金融支持的重点,允许合作社从事农村金融业务。通过壮大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构建“公司+基地+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金融机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村社信用担保会/小额贷款促进会+林农”和“农村金融合作社+林农”模式降低林权抵押贷款成本。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埋藏物和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珍贵树木。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权流转,须遵守本办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
(三)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四)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权流转工作。
第六条设立县林权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依法办理林权登记和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以及合同管理等具体工作。设立县林权流转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开展林权流转交易,为流转交易提供各种服务。
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可以受理本辖区内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权流转交易。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七条林权权利人有权依法决定其享有的林权是否流转、流转方式和流转期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权利人依法流转其享有的林权。
第八条转让人自愿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介组织或他人流转其个人所有的林权的,应当由转让人出具林权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转让人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流转他人享有的林权。
第九条林权流转的收益归转让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十条林权流转的受让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当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并依法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不得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十二条林权流转可以采取承包、转包、租赁、互换、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以流转方式取得的林权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后,既可以进行再流转,也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
受让人进行林权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不得损害原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流转合同
第十四条林权流转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书面林权流转合同。
第十五条转让人委托流转其个人所有的林权的,可由其书面委托的受委托人与受让人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第十六条林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流转林权的林地座落位置、“四至”范围、面积、林种、主要树种及附图等;
(三)流转方式;
(四)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
(五)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合同期满时林木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办法;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将林权流转合同报县林权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县林权管理中心在流转合同管理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流转程序
第十八条需进行林权流转的,转让人应当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流转交易。
(一)申请。林权属于个人所有的,向林地所有权单位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林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向转让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林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实施方案,送市林业局签署意见后,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须提交林权流转申请表、林权证、承包合同书等证明材料。林权属于集体所有的,还须提交相关法律法规认可的证明文书。
(二)审核。个人所有的林权流转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核定,集体所有的林权流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定。对不同意流转的,应当于七日内向转让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林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在流转交易前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属于个人所有的,由转让人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起满一年后再进行流转的,必须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权流转交易,必须在县林权流转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拍卖、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公开进行。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在外县(市)的“插花山”的林权流转,经审核同意后,可在“插花山”所在地的县(市)林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
个人所有的林权流转交易由转让人自行决定是否在县林权流转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进行流转交易。
第二十一条在林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流转交易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登记。转让人持核准流转的证明文书、林权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到林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林权流转信息登记。
(二)信息。交易机构通过广播、报纸、电视、布告等渠道林权流转的相关信息,如林地类型、山场座落、山林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规格、数量、交易地点及交易规则等。
(三)流转交易。林权流转交易机构必须在交易日7个工作日前招标竞卖公告。招标竞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的基价。
(四)签订合同。根据交易规则确定成交价后,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并由中标者向交易机构交纳交易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交易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六章流转登记
第二十二条林权流转后,按规定须进行林权变更登记的,由受让人会同转让人共同到县林权管理中心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国家所有的林权的流转,在国务院未颁布林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暂不进行林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行了林权流转,但未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林权变更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章流转管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林权流转:
(一)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
(三)处于抵押状态的。
(四)其他依法不得进行流转的。
第二十五条林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上记载的终止日期。林权证上没有记载终止日期的,流转期限最高不得超过50年。
第二十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或其他具有同等以上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申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申请方须交纳评估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八条林权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珍贵树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以及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同时转移。
第二十九条林权流转后,如遇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其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林地所有人所有;林木和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相应的所有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根据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面积和剩余的流转期限按比例退还或扣减相应的流转款项。
第三十条林权流转后需采伐林木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林木采伐实行采造挂钩。受让人必须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对未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积极参与林权流转。县政府安排林木采伐专项指标,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流转情况统筹安排,用于经过县林权流转交易中心流转的必需的林木采伐。
通过县林权流转交易中心流转,流转期限在30年以上,用材林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县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优先安排采伐指标;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确定合理的年采伐量,可以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
第三十二条金融部门应积极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林权证抵押登记工作由县林权管理中心负责。
第三十三条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八章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让方在林权流转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林权流转行为无效。已办理了林权变更登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有权注销其林权登记。
2005年,在没有被列入国家林改试点省的情况下,河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主动带领林业系统的工作人员前往江西、福建等省考察学习,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7年,林权改革在全省推广开来。
截至目前,河北省已累计完成明晰产权8292万亩,占林改任务的99.9%;登记发证4668万亩,占任务的56.2%。在积极开展主体改革的同时,河北省主动探索推进林木采伐、林权流转、林业投融资、林业社会化服务等配套改革。在平泉等6个县(市)开展了林木采伐改革试点,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在涞水、赤城等14个县建立了林权流转服务中心,制定了评估办法和章程;与省农村信用联社、人保财险河北分公司联合印发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累计抵押林地365万亩,落实贷款9950万元;积极组织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引导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组织2290个,涉及农户74万多户。
还权于民的林权改革,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通过改革,林农有了自己的第二块责任田,集体林由“我们的”变成了“我的”,解放了林业生产力。在促进林业生态建设、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同时,还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据统计,在林改期间,全省共调处和化解涉林矛盾纠纷9100起,解决了一批林地界址不清、林木权属不明等历史遗留问题,减少了涉林纠纷隐患,历史上形成的“圈地”、“抢山”等问题也在改革中得到妥善解决。
目前,河北省的林改已经进入配套改革的后林改时代,林改的道路越走越清晰。
首先,继续巩固完善主体改革成果。深入做好集体林地、林木明晰产权工作,确保2010年全面完成明晰产权任务。同时,集中时间、精力,增加人员、设备,加快林权登记发证进度。
其次,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在总结平泉等6个县(市)开展的林木采伐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林木采伐审批手续,推行采伐限额公示制度,逐步实行林木采伐分类管理,研究出台与新型集体林权管理形式相适应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再次,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同省财政部门协商,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在国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政策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尝试从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资质的单位中评定一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在省内先期开展评估工作,为林地林木流转、林权抵押贷款、股份合作、森林保险等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同时,加快林业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总结易县、赤城等县林权流转服务中心经验,加快推进森林资源流转有形市场建设,为林农搭建林地林木流转交易平台,规范交易规则,保障公平交易,为交易提供优质服务,力争年底前全省流转中心建设数量达到30个。
另外,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制定林业投融资改革具体操作流程和办法,加快推进林权证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的开展。协调财政、保监等部门,研究起草《关于推进河北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力争把河北省列入国家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范围。
【关键词】 低碳背景; 森林碳汇; 资产属性; 价值评估
从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到2007年的《巴厘岛路线图》再到2009年的《哥本哈根协议》,全世界范围内正在经历从传统高碳社会向低碳社会的转型。目前,全世界范围内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减少大气中的碳气体浓度,一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二是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而森林作为陆地上最大的碳储库,其巨大的碳汇①功能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Ratnatunga(2004)认为,对于具有碳汇功能的森林资源,其吸收CO2的能力可以为企业创造额外的碳减排指标,在低碳背景下,森林资源的价值不仅仅体现为其传统意义上所界定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更体现为碳固价值。
基于低碳背景下森林的巨大碳汇价值,对森林碳汇价值的评估能够使人们更加清晰地了解森林的环境价值,加强对森林的保护,并提高林业生产者的工作积极性。然而,由于当前国内以及国际碳汇市场发育不完善,森林碳汇计量相关技术比较复杂,如何客观准确地评估森林碳汇价值是一个有待于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试图在现有评估理论基础上,结合森林碳汇的特点,探析森林碳汇价值的相关评估问题。
一、文献回顾
森林资源的环境价值,早在18世纪就受到人们的关注,但大都是基于公共产品视角的森林生态效益的评估,包括涵养水源价值、固碳释氧价值、保育土壤价值、净化空气价值、休闲旅游等方面。1992年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以及我国制定的《21世纪议程》中,提倡对森林的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之后,1995年侯元兆等出版的《中国森林资源核算研究》首次对林地、林木及森林的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和固碳制氧效益进行了核算。关于森林资源价值评价的方法,大都从揭示消费者的支付意愿着手进行。马中(1999)根据消费者支付意愿方式的不同,把森林资源价值评价方法分为直接市场法、揭示偏好法和意愿调查法三类;陈应发等(1995)通过影子价格和消费者剩余等替代市场技术来评估森林资源价值。
在低碳背景下,森林资源巨大的碳汇价值也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许文强(2006)运用换算因子连续函数法计算得出黑龙江三北防护林第一阶段人工碳汇价值为12.49亿元;李荣、杨婧(2008)估算出糯扎渡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碳汇量为741.26万吨。学者对森林碳汇量的估测方法可以分为涡旋相关法、蓄积量法和生物量法等,价值计量方法有工业处理成本法、造林成本法、碳税法和避免损害费用法等(邢美华等,2007)。从评估的对象和目的看,现有研究侧重于对一定区域内的森林总碳汇量的价值评估。
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森林碳汇功能的资产属性逐渐显现出来。许文强(2008)认为森林未来碳汇流量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归属于企业的一项资产。我国不少学者也提出企业碳资产的概念(万林葳、朱学义,2010;林鹏,2010;张鹏,2011)。因此,森林碳汇的资产属性已得到部分学者的认可,但是当前关于森林碳汇价值评估方面的文献还比较少。
二、低碳背景下森林碳汇的资产属性
回顾会计学界和评估学界资产的定义,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资产的定义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评估教材中资产定义为“资产是经济主体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能够给经济主体带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笔者认为,在低碳背景下,随着《京都议定书》强制减排法规的出台,森林碳汇功能逐渐成为对森林所有者有价值的资源,相当于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理由如下:
1.森林碳汇是一种资源。拉马迪认为:“资源对人类而言意味着任何形式的能量或物质,这种能量或物质对于满足人类生理、社会经济和文化娱乐的需要都是必不可少的”。尽管森林的碳汇能力不具有实物形态,但森林资源在生长过程中,可以从大气中吸收并储存大量的二氧化碳,从而抑制全球变暖,减少气候变暖带来的损失。
2.森林碳汇功能归属于森林的所有者。森林碳汇功能的载体是森林,该能力是森林所附带的一种生态产品,所以,谁拥有或控制了森林的所有权,便同时拥有或控制了与森林相伴而生的碳汇价值。
3.森林碳汇功能预计能够给其所有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在《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的强制减排限定下②,各个国家为了完成强制减排限额,实行了总量-交易控制机制,即国家对国内企业的碳减排量进行了限定,如果企业的碳排放额度超过其限额,就需要到碳排放市场中购买多余的碳排放信用,反之,则可以把剩余的碳排放配额在碳交易市场中出售,转化为经济利益。这时,对于拥有森林资源的企业来讲,其所拥有的森林资源的碳汇能力显然可以抵消企业碳排放量,或为企业创造额外的碳减排指标在碳交易市场进行出售。
4.森林碳汇不具有实物形态。森林碳汇功能是森林所具有的一种功能,该功能依托于森林这一载体,在一定条件下(叶绿素、光能等),与一定的物质实体(水、CO2)相结合,发挥其碳汇功能,该功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是只要森林不停止生长,其碳汇功能就会持续。
综上,笔者认为森林碳汇是依托于森林的一种无形资产,它没有具体的物理形态,但能够为其拥有者带来长期经济利益。若森林资源的碳汇功能这项无形资产价值长期得不到实现和认可,将会大大低估森林资源的价值,影响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可能还会严重影响我国林业的发展,因此,基于森林碳汇的资产属性,我们有必要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为该项无形资产的确认和交易提供价值依据。为了能够全面客观地对森林碳汇价值进行评估,首先要了解森林碳汇价值的影响因素。
三、森林碳汇价值的影响因素分析
森林碳汇价值是碳汇量和单位碳汇价值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其影响因素也从这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森林碳汇量的影响因素
森林碳汇功能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生物学和生态学过程,其碳汇量的大小既取决于森林树种、林龄等自身因素的影响,也受到造林面积、森林病虫鼠害面积、人为抚育管理支出等自然、社会因素的影响。
1.不同品种的林木其碳汇功能不同。由于森林的空间地理差异导致的水热条件以及林分结构和土壤性状的变化,不同品种的林木的碳密度不同,森林的碳汇能力也存在很大差异。毕君(2011)就以林分尺度为基础,调查收集了木兰围场六种林分类型的森林碳密度为142.083~218.6947 t/hm2不等,其排序为山杨林>灌木林>白桦林>落叶松林>蒙古栎林>油松林。
2.森林的碳汇功能与林龄相关。森林资源的成长可以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或过熟林等阶段,随着森林从幼苗到成熟,树木每年的碳汇流量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当树木达到最佳生长状态时,单位时间内树木形成的碳汇流量是最大的,当树木成熟后,虽然立木蓄积量达到最大,但树木单位时间的碳汇流量已经达到最低。一般来说,树木的碳汇存量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增大,但每年的碳汇流量却是逐渐变小的。
3.森林碳汇功能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不同生长环境中森林的碳汇能力是不同的。因为每一片森林由于生长的环境,比如土地肥沃程度、病虫害的侵害程度、气候的适宜程度等不同,它所吸收的碳数量的多少,即碳汇能力也是不同的。Steven Running发现,湿度增加会使植物孔径放大,让更多二氧化碳进入叶片,使光合作用更快进行。
4.森林碳汇功能受到抚育管理因素的影响。增加森林种植面积、延长木材轮伐期、减少对现存森林的破坏以及增加对森林的有效抚育管理,改善森林的生长环境,这些人为因素能够提高森林的碳汇功能。沈文清等指出,“人为干扰对森林植被碳密度的影响可能远高于气候等自然因素,人们对森林的抚育管理能在增加林分质量的同时,增加其固碳和贮碳能力。”
(二)单位森林碳汇价格的影响因素
森林碳汇价值的重要评价参数是碳汇价格,单位一般是元/吨碳。评价的目的不同,碳汇价格的确定方法也不同,可以有影子价格、工业减排成本、碳交易价格、碳税价格等。其中,影子价格一般是考察森林碳汇对国民经济和气候变化的贡献,而如果进行经济评价,则并不适用。后三种价格中,工业减排成本对于不同的企业是不同的,是工业企业自身进行碳交易决策的依据;而碳税价格虽然比较稳定,但是不能反映碳汇的公允价值。碳交易价格最能反映碳汇的市场价格,且市场上已建立了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澳大利亚国家信托、英国排放权交易体系和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四个比较有规模的碳交易所,我国也逐渐建立了北京、天津、上海、昆明等环境交易所,但是碳交易市场还是处于形成阶段,碳交易价格波动比较大,容易受到全球碳经济和政治博弈、全球经济形势和碳供需关系、金融市场投机资本和碳交易市场成熟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江璐林,2011)。
四、森林碳汇价值评估前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根据《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我们在进行森林碳汇价值评估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评估基准日、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森林碳汇量的监测计量方法等几个问题。
(一)评估基准日
碳交易市场确立后,全球碳交易发展迅速,但碳交易价格波动比较大。2006年4月中旬,欧洲气候交易所每吨碳交易价格高至30欧元,但到5月中旬就跌至10欧元,2007年的期货价格甚至降到了4欧元。2009年平均价格约是2008年平均价格的1.6倍。由于碳价格波动剧烈,评估时要首先确定评估基准日,选择评估基准日的碳汇价格作为评估依据。
(二)评估目的
根据评估准则,“一般当出现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收购和处置等经济活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接受委托,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同样,当发生碳汇交易、森林产权变动或生态效益评价时,就涉及森林碳汇价值的评估。由此,笔者把评估目的分为碳汇交易评估、碳汇林交易评估和碳汇功能评价三种。
当前碳交易市场的标的物分为碳减排量和碳排放权两种,前者是指《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清洁发展机制③(简称CDM)下,对CDM项目所带来的碳减排量的项目型交易;后者是指具有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的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物的配额型交易,该交易一般采取总量-交易控制机制来实现,以年为单位来分配配额,如果当年企业的碳排放额度超过其配额,就需要到碳排市场中购买多余的碳排放权,反之,则卖出多余的碳排放权。由此,笔者又把碳汇交易评估分为项目型碳汇交易评估和配额型碳汇交易评估,前者是对CDM项目下的森林整个生命期内预计的碳汇流量的价值评估;后者只是对森林某年碳汇流量的价值评估。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森林碳汇的评估目的不同,森林碳汇的评估对象和范围也不同,具体表现如下:从项目型碳汇交易角度看,评估对象是一定区域内森林在未来生命期内的预计碳汇流量,不是森林实物量或其当前的碳汇存量。从配额型碳汇交易角度看,评估对象是一定区域内森林在某一年或时间段内的碳汇流量,而不是森林未来整个生命期内的碳汇流量。从碳汇林交易评估角度看,评估对象包括森林实物本身及其碳汇功能两部分,是对一定区域内森林的实物量和该片森林未来生命期内的碳汇流量的价值评估。从碳汇功能评价角度看,是对一定区域内森林的总碳汇量的评估,评估对象既包括森林某一时刻的碳汇存量,也包括其预计的未来碳汇流量,这是基于社会角度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评估,现有的大多数关于森林碳汇价值评价的文献(许文强,2006;郗婷婷,2006等)均属于对森林碳汇功能评价。
从各种评估目的下评估对象的不同可以发现,项目型碳汇交易评估和碳汇林交易评估符合“经济资源观”理念,认为资产价值取决于其未来带来的经济利益的现值,是对价值的公允评估;而配额型碳汇交易评估是对某年或某一时间段内的森林碳汇流量的评估,评估的是某一阶段的贡献价值;而森林碳汇功能评价并不仅仅注重森林未来碳汇流量,更是对森林当前碳汇存量的评估。
(四)森林碳汇量的监测计量方法
森林碳汇监测计量是林业和生物学领域的范畴,考虑到该工作是进行森林碳汇价值评估的重要环节,评估过程中评估师可以借助外部林业或相关专家的帮助,以客观准确地计量森林的碳汇量。我国国家林业局为规范碳汇项目的计量与监测方法,2010年出台了《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我们进行森林碳汇的计量和监测提供了参考。当前森林碳汇监测计量的方法很多,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生物量紧密相关的反映碳蓄积量的方法,包括蓄积量法、生物量法和生物量清单法;另一类是利用微气象原理和技术测定CO2通量,再进行碳储量换算的方法,包括涡旋相关法和涡度协方差法等。各种方法对森林碳汇量的测度成本、精度等都有所不同,比如蓄积量法由于以森林蓄积量数据为基础,可以充分利用大规模的森林资源清单资料,适合于大尺度的森林碳汇量测算,但该方法容易忽略森林地下项目的碳汇量,使得统计结果出现较大误差;而涡旋相关法能够长期对森林生态系统进行通量测定,并且测量精度高,但是该方法需要精密的仪器和一套特殊的系统,测量成本也较高,且不宜对大尺度、宽范围的森林碳汇量进行监测。因此在实际评估过程中,评估师要根据评估目的和范围、项目尺度大小、监测成本和精度要求选取合适的碳汇监测计量方法。
五、森林碳汇价值的评估方法
当前开展的森林碳汇价值评价多是基于森林碳汇功能评价角度的事后评估,缺乏以碳汇交易或碳汇林交易为目的的事前评估。在此,笔者结合资产评估相关理论,以项目型碳汇交易评估为例,探讨传统的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如何对森林碳汇价值进行评估。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从成本取得和成本构成的角度对被评估资产价值进行分析和判断的过程,其评估思路是以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重置价值,扣除资产从形成并投入使用至评估基准日这段时间内的各种损耗来得到资产的评估价值。由此,森林碳汇评估值是以现时工价和生产水平重新获得最优状态的森林碳汇功能所需要的成本费用,扣除森林当前的碳汇存量。由于森林碳汇功能是伴随森林实体而存在的,因此如何将营造碳汇林的成本进行分解,以确定森林碳汇功能的成本是该种方法的难点。本文借鉴万道印和周建宇(2011),首先计算采用现时工价和生产水平重新营造与被评估碳汇林相类似林分所需成本费用;然后计算采用现时工价和生产水平计算当地营造与被评估碳汇林收获量相类似的普通用材林所需成本费用;最后二者相减得到营造森林碳汇功能所需要的成本费用。该种方法为获取碳汇功能的成本提供了一种思路,由于普通用材林与碳汇林在树种结构、经营期限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实际评估中要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成本法评估的原理是资产的价值取决于资产的成本,而对于与森林资源相伴而生的碳汇功能,随着森林从幼龄林长至中龄林,其碳汇功能逐渐变大,这期间需要的森林抚育支出也比较大。在中龄林向成熟林的生长过程中,森林碳汇功能逐渐达到最优,而所需要的抚育支出可能逐渐变小。因此,成本法比较适合对人工种植的中幼龄林的价值评估,因为该阶段对森林碳汇的抚育支出较大,而森林的碳汇功能还比较小,比较符合成本法的评估原理。
(二)市场法
市场法是以活跃市场上与被评估资产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为基础,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调整来得到被评估资产评估值的方法。利用市场法评估森林碳汇价值的步骤是:第一,在碳汇交易市场中寻找与被评估森林品种、树龄相同或相近的参照森林;第二,找到被评估森林与参照森林在碳汇功能的差异因素(比如种植面积、病虫害侵害面积、抚育管理支出和时间因素等);第三,在参照森林碳汇成交价格的基础上,调整各项差异指标,得到初评结果;第四,对初评结果进行分析,结合统计分析或其他分析方法判断结果的合理性;第五,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得到森林碳汇的评估结果。
应用市场法评估直接利用市场成交数据,评估值更为客观,评估结果也易于理解和接受。但该方法的关键是:其一,存在碳汇交易的活跃市场;其二,在该活跃市场中找到可比案例。而当前碳汇市场交易中,森林碳汇交易量和交易额都非常低④。很难找到近期成交的可比案例,这给市场法的应用带来困难。不过在现有评估案例中,也有相关专家通过构造虚拟市场,通过询问、调查消费者对于不同森林碳汇功能的支付意愿,来确定碳汇的虚拟市场价格。
(三)收益法
收益法是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利用该方法评估森林碳汇价值的步骤如下:第一,根据森林碳汇流量的历史数据,合理预计被评估森林未来期间的年碳汇流量,再乘以单位森林碳汇价格,得到预计的森林未来各年的碳汇收益;第二,合理预计森林能够创造碳汇收益的期限;第三,根据获取森林碳汇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大小预计合适的折现率,一般可以采用林业行业的平均收益率作为折现率;第四,采用折现技术,对森林碳汇预期的未来收益进行折现,得到森林碳汇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
应用收益法评估的关键是预计森林碳汇未来期间的碳汇收益,适合于森林碳汇功能稳定的中龄或成熟林的碳汇价值评估。该方法认为森林碳汇的评估值取决于未来期间森林碳汇的预期收益,未来期间森林碳汇功能越强,森林碳汇价值越大,这是对基于“经济资源观”的资产价值的直接估算。需要注意的是,碳汇收益额是森林碳汇未来预期的客观收益,而不是其历史收益或现实收益。
六、结论
自1997年《京都议定书》以法规形式确立对发达国家强制减排约束以来,森林碳汇功能逐渐从最初的生态价值变得具有商品价值。尽管当前我国的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还不能进入国际碳汇市场交易,但随着我国对企业碳排放权的管制和碳交易市场的不断规范与完善,森林碳汇价值必将得到大家的认可。森林碳汇相当于增加了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在低碳时代我们需要逐步探索森林碳汇资产的评估技术。由上文分析可知,传统的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在对森林碳汇价值进行评估时各有利弊,在实际评估过程中评估师要根据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可搜集到的资料等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主要参考文献】
[1] Janek Ratnatunga,Stewart Jones. An InconvenientTruth aboutAccounting:The Paradigm Shift Required in Carbon Emissions Reporting and Assurance[R].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 Annual Meeting,Anaheim CA. 2004.
[2] 许文强.森林碳汇资产内涵探析[J].经济师,2008(9):288-289.
[3] 毕君,王超.木兰围场森林固碳能力及其特征[J].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11(2):45-57.
[4] 江璐林.全球碳交易价格波动影响因素分析[J].文史博览,2011(10):71-73.
[5] 许文强.森林碳汇价值评价――以黑龙江三北工程人工林为例[D].西南林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6:45-47.
关键词:实物量 森林 林木面积及蓄积 林地流转 资产评估
林相图是反映基层生产单位森林现状,并能通览林区优势树种分布、龄组结构和立地类型全貌的图面材料。林相图除具备基本图的内容外,还用色彩显示林相特征,其中的林业要素有优势树种(组)、龄组(级)、疏密度(郁闭度)、森林起源、立地类型和地位级(地位指数)等。因此林相图可使人一目了然地从中了解经营对象的林分结构和立地类型。由于林相图能清楚地反映整个林场的地物、地类及森林按林种、树种和龄组的分布特征,以及各个小班的林分与林地的生产力,它既是编绘森林分布图和森林经营措施图面材料的基础,又是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规划设计、林区开发方案的主要图面材料。 地形林相图就是在普通林相图的基础上,加绘相应比例尺的等高线,给人直观的林相及地形变化特征,立体感较强,为林区经营活动、了解地貌及经营设计提供了方便。为使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实物量调查的结果更能及时而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数据,保护森林资源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物量调查内业中使用了一种新方法,下面就这一方法的工作流程做一简单介绍:
一、技术平台:
1、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实物量调查数据处理程序
2、地理信息软件Arcviwe GIS 3.2、方正智绘
3、MapSource软件 、FoxPro软件
二、数据准备:
1、拟流转区的遥感影像图(*.tif)
2、拟流转区二类调查林相图(*.mrg)
3、拟流转区样地布点图(在二类林相图拟流转区内布点,延坐标X、Y方向分别按150米布置一个样地点,并把样地点按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编号)
4、拟流转区样地的矢量文件(*yd.shp):把布置在林相图中的样地点输出ArcviewGIS的Shape文件(yd.shp),其中表中字段要有样地号(ydh)、横坐标(X)、纵坐标(Y),字段类型均为数值型
三、内业工作步骤:
(一)、单元因子及样地点信息录入(此工作为外业期间的工作,每天晚上要把当天调查的单元及样地信息录入数据处理系统中)
1、打开数据处理系统,点击系统管理 工作地区(选择工作地区) 确定:
2、录入单元因子及样地信息:点击单元因子调查 新增,出现如下对话框:
1)、单元因子的录入:把上表中的各项内容按实际调查的结果录入,其中“面积”一项及下面点选框里的内容等可不录入,等单元面积统一赋值,样地自动归属后再录入,“立地及土壤情况”录完后,要点击“测试立地”,以便对所填内容进行逻辑检查;
关键词:林地流转山地开发研究
0 前言
宁乡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2009年上半年开始启动至今,经过两多年的努力探索和实践,目前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并按要求完成了主体改革的定权发证和部分配套改革工作。到目前为止,所有集体山林已完成了勘界确权并公示,采伐指标百分百入村到户并公示,公共财政对林业发展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同时金融部门对林农发展生产给予了小额贷款支持。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给林地流转和山地综合开发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进一步推动了林地的有序、高效流转和山地的综合开发、利用。宁乡县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全县流转林地40000多亩,同时发展了承包经营、合作社经营、生态旅游等多种经营模式,促进了林地的综合开发利用。为了优质、实效、有序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好林地流转与山地综合开发工作,了解农民心声,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笔者所在的课题组以林改区农户为调查对象,并以林业站、专业合作社、村委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为访问对象,走访7个乡镇,14个村,通过对农户发放调查问卷和随机访问的方式,了解林改以来林地流转和山地综合开发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挑战。
一、 林地流转与山地综合开发取得的成就
(1)促进了林业产业的发展壮大
其一,油茶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近两年,宁乡县新造油茶3万亩,低改3万亩,建设喻家坳、资福、花明楼等3个油茶丰产林万亩示范乡镇。花明楼四海、资福乡珊瑚等油茶专业合作社基地面积过万亩,打造了油茶产业规模发展样板。宁乡县荣获市级油茶项目造林质量全市第一,省级油茶项目得到了省林业厅高度肯定,被列为2011年省级油茶产业发展重点县,为宁乡油茶产业的发展打造了新平台。
其二,森林旅游产业发展开创新机遇。2009年以来,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金洲湖国家湿地公园与青洋湖省级森林公园相继获得审批,打造了宁乡森林旅游的国字号品牌,为宁乡森林旅游目的地建设构建了良好平台。
(2)促进了经营模式的创新,发展了多种经营模式
林业合作社的成立为林业产业带来了新的发展。自2009年的林权制度改革起,全县共成立56家林业合作社,开展山地入股、大户承包、“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经营方式,投入大量资金,实行规模经营,促进了林业产业的壮大。林业合作社已成为继公司、林业大户后社会资本造林的又一新主体。
(3)生态环境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
为确保宁乡经济发展用地需要,宁乡县积极争取重新区划界定公益林,新增省公益林2.03万亩,全县国家级、省级公益林面积达到77.8万亩,占全县林业用地面积的40%。2010年,宁乡县全县造林15000多亩,实施重点项目11个,项目投入资金6053万元,招商引资到位资金7013万元。林业生态建设投入每年持续增加,相继实施了以改善生态环境,扩大森林资源为主要目标的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
二、 林地流转与山地综合开发仍面临的挑战
(1)林地综合开发利用效能有待提高
通过对林农每年对林地投入产出的调查,我们发现,林农对林地的投入积极性不高,有产出的林农仅有40.63%,且产出基本在500元以内。根据我们的计算,林地投入产出的比例为1:1.4左右,可见目前林地的经济效益并不高。
(2)集体林地分包到户后,发展产业规模经营受到限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工作的完成,随之带来了山林经营规模不经济的问题,给林业产业的规模经营带来一定的限制。根据我们的实地调查,可以发现:在接受调查的农户中,家里的林地宗数均为1―6宗,其中以2宗和3宗为多,分别占到32.69%和38.46%;家庭林地总面积在1―40亩之间,其中1―10亩的最多,占到72.73%; 并且,通过调查统计我们发现,在被调查农户中,72.3%的林农目前仍然采取自己经营的方式。在对农户更愿意采取的经营方式进行了解时,38.46%的农户愿意采取自己经营的方式,自己经营成为所调查农户最愿意采取的经营方式。由此可以看到,农户的林地户均面积小,且林地分散在农户手中,而大多数农户不愿意把林地流转出去,为林业的规模经营发展造成阻碍。
(3)林农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生产经营积极性不高
资金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之一,也是促进其他各种生产要素有效融合和不断提升产出效率的重要因素。在林改中,广大林农取得了山林资源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权,但相当部分的林农在林业生产中都面临着资金不足,融资渠道有限的问题。我们通过下乡调查了解到,绝大多数农户没有利用小额信用贷款这一制度,只有3.33%的农户从银行贷款开发林地,而且46.43%的林农认为小额信用贷款对促进林地开发起到的作用一般。
(4)山林产权交易市场和相关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缺位。
随着山林产权的逐步明晰和相关权益的逐步到位,林农们开始有权处置自己的山林,因此森林资源的产权流转活动和林地抵押贷款活动开始日趋频繁,与此相适应的相关服务机构,例如林权交易中心、林权流转信息平台、以及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应该尽快建立完善。根据我们的调查,62.50%的林农非常希望建立林地流转信息平台或林权交易中心等促进林地流转的服务中介机构。
三、推进宁乡林地流转与山地综合开发的建议
1.分类经营管理,促进森林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林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林业可持续发展不可能通过无限制扩大经营范围来实现,只有通过对林地的分类经营管理来充分有效利用林地资源,从而促进森林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提高林地生产力水平。
(1)保护公益林,最大限度发挥其生态功能
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是提高林地生产力水平和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基础。要努力处理好森林经营过程中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维持现实的和潜在的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和活力,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演替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向发展。因此,根据宁乡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林政资源的管理要以林地资源管理为基础,林地资源管理与林木资源管理并重。
(2)发展商品林,最大限度发挥其经济功能
林业分类经营要求在超常规加强生态林建设的同时,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商品林,推动林业产业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发挥其经济效能。
其一,发展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林业的规模化经营
由于森林资源培育具有长周期性,在其漫长的经营过程中需要占用一定数量的经营资金,而林农个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实力相对有限,往往难以提供充足的资金;而且营林业的主要生产场所是山场,其经营管理的难度较大;此外,森林资源培育过程中还会经常遇到病虫害防治、森林火灾防范和林区基础设施建议等诸多需要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和大量资金投入的问题。因此,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营林业更适合于规模化经营。新一轮林改的最终目标在于通过明晰山林产权从而达到提升林业生产效率和增加林农收入,而规模经营也是提高要素生产率和增加林农收入的主要途径之一。实施经济林的专业规模经营,有利于将有限的资源向种植能手集中, 培育新的产业, 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林业产业发展。
其二,扶持龙头企业,促进林业产业一体化
宁乡县林业经济效益低,实力不强,突出原因是林业龙头企业少,林产品加工度低,附加值不高。加工业是林业产业化的瓶颈,又是带动的龙头。因此应大力推进资本与林地的联合,进一步探索企业办基地的发展模式,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等切实可行的合作方式,在税收、信贷以及劳动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来发展一批以森林资源培育为依托,以林产加工为中心,以市场消费为先导,经营规模大,经济效益好,且能辐射、带动周边社区的群众共同参与的林业龙头企业,并使一家一户的林农成为整个合作组织的必要组成部分。目前宁乡县有民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龙头企业,应引导其进一步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其与林农合作,带动林业产业发展。
2.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林业生产资金短缺问题
资金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之一,也是促进其他各种生产要素有效融合和不断提升产出效率的重要因素。在新一轮林改中,随着宁乡县山林产权的相继明晰到户,广大林农取得了山林资源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权,但相当部分的林农在分林之后的林业生产经营中都面临着资金不足、融资渠道有限等相关问题。因此,如何有效地增加融资渠道和解决林农经营资金不足问题,就成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新一轮林改的关键之一。
(1)政府公共财政支持是必要的先导
由于林业生产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即使是那些以提供木材和各种非木材林产品作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商品林也是如此,其所提供的生态效益远远地超过了它的经济效用。而且据有关专家研究表明,商品林在其生长经营过程中的特定阶段,如速生丰产林的高速生长阶段,其所提供的纳碳吐氧等生态效用甚至超过了一般的生态林。但生态效用是一种公共物品,难以实现排他性地消费或使用,其使用者不需要为此而支付费用,森林资源的经营者也无法从生态效用的消费者那里得到应有的报酬,因此森林资源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政府资金可以发挥其重要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可以进一步引导大量的其他各种渠道的非政府资金的投入,从而增加商品林建设的资金来源和数量,并减轻林改后林农们在林业生产中所面临的资金不足压力,并有助于促进森林资源的规模经营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2)非政府资金是主体
由于在宁乡县的森林资源中,其主体是集体林,而在新一轮林改中,产权明晰到林农家庭或个人的也主要是集体商品林资源,而商品林经营的主要目标是为人们提供木材和各种非木材林产品,即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商品林资源培育的主要资金应来源于林农自身及政府之外的其他主体,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还没有充分发展,政府的财力还不够强大的情况下,更应该充分地发挥非政府主体在商品林资源培育之中的主导作用,即应该积极鼓励企业、个人和外商等相关的主体积极地投资于商品林资源培育,特别应该注意发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导作用。
3.建立相关配套中介服务机构及制度,为林业发展提供保障
目前,随着山林产权的逐步明晰和相关权益的逐步落实到位,林农们开始有权处置自己的山林,因此,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流转活动开始日趋频繁。与此相适应,有关各方应该尽快地建立健全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制度,从而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流转和山地综合开发活动提供各个方面的服务。
(1)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建立林地资源管理系统
林权交易时,林地价格的确定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体现在规模经营组织形式当中就是确定林地地租或折价入股和按股分成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如果无法得到专业机构的评估服务,将会出现交易定价不合理的现象。目前,宁乡县虽已成立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公室,但现实中人们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重要性还缺乏必要的认识,且评估技术及操作难度大、评估时间长、成本高,真正被评估的林地只有5宗,这样容易导致其它森林资源资产低价交易等问题。
(2)组建森林资源交易市场, 建立民间林业服务协会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农拥有森林资源的经营权、处置权与收益权等权利,但对于用材林资源,由于其经营周期一般较长,若等到森林成熟后采伐销售,将其转变成货币,则需要很长时间,也不利于林农资金的周转,因此,要使林农手中的资源能及时变为现实的商品,必须组建森林资源交易市场, 进行“青山买卖”,以此来牵动部分资本的良性运营。
(3)推行森林灾害保险,减轻经营者的风险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但也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这些风险责任将转移到经营者身上,而绝大部分经营者的承受能力极弱,一旦发生森林灾害,对森林经营者可能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如果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受害者家庭将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 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重要经济手段,森林灾害保险对于森林灾害起着有效防御和分散风险的作用,能够及时地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参考文献
[1] 张红霄、张敏新、刘金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均山制的制度机理与效应分析――基于上坪村的案例研究[J].林业经济问题,2007(4):289-293.
林改使农民有了新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农民把山当田耕、把树当菜管,建起了各自的绿色银行。那些无力经营、外出打工或是急需用钱的农民,往往会选择转包、出租和转让林权,以实现快速变现。
林权流转实现了林地的规模经营,优化配置了资源,但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有关负责人却提醒,林改之前的林权流转有许多不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已在林改后暴露出来,为避免重蹈覆辙,当前林权流转有待进一步规范。
目前,全国存在林权流转行为不规范、政府部门监管不力、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他说,解决问题的关键是通过立法规范林权流转行为,防止农民过早失山失地和林地低价卖出。
我国林权流转平台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由于信息不对等,有的农民甚至不知道林权流转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该到哪儿办理手续,因此就在私下里进行交易。林子到底值多少钱,由双方商定;林权合同虽然变更了,但是林权证往往都不换。有的县只有一家林权交易中心,有的还没有建立。在林权交易中心办理流转业务,要收取管理费;涉及面积较大的,还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农民交易一次,要跑很远的路,很不方便。
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有的公司不是将心思用在如何经营林地、最大限度地提高林地生产力上,而是以低价将林地买过来,又倒手卖出去,赚取中间差,造成有些地方出现林地过度流转或者炒买炒卖的现象。
从我国国情看,大部分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都分布在山区,地理位置偏远,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生活并不富裕,有些地区林业是农民主要甚至是唯一的生活来源。
这位负责人指出,林权流转有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多种方式。如果农民仅仅考虑眼前,卖掉了可能是唯一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也许能解一时之需,但终究不是长久之计。手中有粮,心里不慌。农民在进行林权流转时,事先一定要反复思量、权衡轻重,不要轻意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转给他人,使自己过早失山失地。
为防止农民过早失山失地、集体林权频繁转让和炒作,政府部门要引导农民在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的一定期限内自主经营。即便是流转,也要引导农民通过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同一块林地两次转让的间隔期限也要作出规定,以防止炒买炒卖。政府要鼓励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短期限流转,限量、限比例或部分林权流转,林木采伐权等现货形式的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政府要引导农民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联合体或股份合作社,鼓励企业与农民合作造林,林权流转要到林业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政府部门还要加强林权流转服务,培育林权交易平台,并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以规范评估行为。为了改善林改融资环境、降低信贷风险、改变林权抵押贷款难的状况,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金融机构因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业务带来的风险,探索建立林权收储中心、林业专业性担保公司,化解林权融资风险,促进林业金融服务健康发展。
随着林改的深入,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规范林权流转行为关键是立法。这位负责人说,虽然有关部门规定了在进行林权流转时,要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没有单独对林权流转作出具体规定,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使林权流转难以规范操作。在市场化进程中,林权流转将越来越普遍,因此特别需要规范流转行为,这就需要国家作出相应的立法,使林权流转做到有法可依,促进林权流转行为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