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9 16:26: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性资产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所谓委托理财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自有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和非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或资产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受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合同。以受托资产的种类为标准,委托理财分为金融性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性委托理财。金融性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自有资金、证券的金融性质资产委托给金融、非金融投资机构或者专业投资人员,由后者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所获收益按双方约定进行分配,委托人并按期支付给受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非金融性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自有的其他实物商品或者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管理与投资,所获收益按合同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分配的资产管理活动。因此,委托理财即为金融市场上的委托理财行为。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理论界有三种观点:
一、委托型合同说
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又称委任合同,是公民、法人在经济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也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有关理财投资收益和损失的一种意思约定。但现实中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有一定的区别:首先,委托合同核心内容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先商量约定,由受托人有偿或无偿地委托人处理事务,一般为无偿合同(若有特别约定除外),而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约定在完成委托人授权的理财事项后,受托人从委托人委托的理财财产中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或收取管理费,委托人基于对财产增值的要求,与受托人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过程中,委托理财财产出现资产减少或损失时,委托人不承担或很少分担该损失,这种约定不符合委托合同的一般原则。其次,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合同成立条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准,即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并不以交付委托标的物或当事人某一方的义务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委托理财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以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或证券为条件,属实践合同。再次,在委托理财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常常可以通过自己或第三方监管并可由第三方担保合同履行等约定内容,这也是委托理财合同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基于委托理财合同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完全适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规定,难以解决委托理财所引发的纠纷,不利于有效规制目前大量存在的委托理财活动。因此,现行委托合同的规定不能作为规范和调整委托理财合同依据。
二、信托型合同说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信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基于自己的知识、能力、责任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对委托人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而设立的合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受托人与第三人就委托事项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且委托人不对受托人行为承担责任。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在实施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但非因受托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受托财产的损失或减少,均由委托人承担风险。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根据资本运作方式管理和处分投资者即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或证券,也有一部分投资者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入市交易。这类合同表面上看符合信托合同的性质,但受托人为了吸纳资金,常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承诺对委托人的资金或证券予以“保底”或保证资金或证券的最低收益或最低收益率,此类约定违反了“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规定。所以,直接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与《信托法》、《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所以,用信托法律关系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也很难解决现存的因委托理财而产生的纠纷。
三、借贷型合同说
在我国存贷款业务属特许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从事金融业务均属非法经营。投资者基于增值和保值的需要、以及听信许多投资理财的宣传,认为将钱放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与放在银行一样,是没有风险的,且基于对投资宣传的预期收益率的期望,甚至认为通过受托人的理财行为将有可能获得更大的收益。某些券商或机构正是看中了投资者的这种心理状态,常常违规操作经营,以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方明确承诺投资者可以获取固定收益率或约定本息保底的方式,形成了在证券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明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融资的现象。这类合同成立后,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即完成合同的义务,受托人则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期限届满前归还资金本金和相应收益,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单一明确,往往与一般借贷合同约定的内容实质上一致。但是,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保底收益,受托人在一并取得委托人资金帐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帐户内的证券管理权后,受托人也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笔资金而只是管理该笔资金,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受托人而是仍然保留在委托人名下,委托人可以通过由其本人掌控的资金和证券帐户的密码,确保对受托人证券交易情况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对于这类合同,如将其定性为借贷,将保底收益理解为运用该笔资金的期望收益,并不符合其行为的基本特征,也不符合缔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给予明确规范,而且也因为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复杂多样,合同内容的约定往往与现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委托、行纪、借贷等合同有一定相似的内容,但单纯适用上述任何一种合同来规范和调整委托理财合同,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这也正是我国目前司法裁判中解决因委托理财合同多样化的约定而产生的纠纷所面对的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对于当事人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并于合同中约定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归受托人所有,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的(又称保底条款),名称上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实质上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应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并适用借款、借贷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约定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后,受托人返还委托人本金及固定回报,对于形成的超额收益,双方约定的比例分成的的情形,应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属于委托关系,适用委托、行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同时,基于对行业的规范和对新型法律关系的确定和指引。
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是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正在着手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本文作者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澄清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基本认识,包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由来、相关规定、主要内容、主要作用、存在的不足之处等等。从而进一步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分析,思考如何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作出明确的定义,如何明确界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客体和对象,在文章的最后部分,特别强调了在立法和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客体是企业的产权(股权),而不是经营权或企业法人财产权。本文对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进行了有益探讨。
关键词:完善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 授权经营 法律思考
在《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地提出了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这一重要课题,并将其作为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03年8月14日《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小组召开了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立法专家座谈会,从会上反映的情况来看,在讨论中专家意见分歧比较大,[1]在国内,现阶段尚缺乏足够的经济、法律理论支撑,因此,有必要继续进行有益的探索。作者企图通过本文,谈谈自己对这一问题的法律思考。
一、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基本认识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由来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是在组建企业集团的试点工作中,为了组建企业集团,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集团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划拨并授权给核心企业,由集团核心企业负责经营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其目的是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2]1992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联合下发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对授权经营定义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集团公司,下同)经营和管理,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增强集团凝聚力,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挥整体优势”。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企业集团发展的实践,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认识又有了新的发展。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早在1993年制定《公司法》时,在公司立法中,就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有过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随着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了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党的十六大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决策,国务院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规定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上述规定,是确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的基础,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提供了基本依据。
(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目的是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企业关系,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并履行好出资人的职责,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和机制。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授权方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被授权方是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3、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核心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营国有资产”,被授权企业在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监管,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
4、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要由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签订授权经营协议,明确授权内容,使被授权企业做到权利与责任的统一,被授权企业在享有经营国有资产权利的同时,应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四)、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主要作用
1、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被授权企业之间,明确被授权企业的经营权利和责任,有利于维护被授权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被授权企业的出资人地位。一方面,被授权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授权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2、在被授权企业和其子企业之间,明确被授权企业对其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利于母子企业层面上的出资人到位,使被授权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做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从而有利于子企业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营。实行授权经营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再直接对被授权企业的子企业行使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不足之处
1、从1992年国务院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以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制度的确立,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公司和企业集团发展的实践中,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确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中又出现了新的些问题,从总体来说,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2、目前,由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理论还不是十分成熟,因此,有必要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定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包括授权人、被授权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客体,包括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企业法人财产权、经营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对象、范围等等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使之形成一种比较完善理论,并转化为一种健全制度,使之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发展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法律分析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定义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可以说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了新的认识。作者认为,可以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定义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自己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到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授权给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统一持有,以确立母子企业产权关系。母企业依据产权关系成为授权范围内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统一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在上述定义中,产权指的是国有股权中的国家股权,不包括国有法人股权。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主体包括授权人和被授权人两个方面,授权人是指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被授权人是指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客体是企业国有资产的持股权,而不是经营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对象是授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股的成员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依据产权关系成为授权范围内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主体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主体,指的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和被授权人。
1、关于授权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有所变化。在《公司法》的规定中,授权人主要指的是国务院,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在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是政府,而且只能是中央一级的人民政府即国务院。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在理论上又有了新的发展,确立了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虽然仍然坚持只能是政府,但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的原则指导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范围有所扩大,即国务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授权。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国家经贸委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中进一步规定,“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务院授权,地方管理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
党的十六大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决策,确立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在坚持国有资产由国家统一所有的前提下,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明确要求在国务院、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三是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政资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主要指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现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有相当大的局限性,目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主要是经营性国有资产。首先,金融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不在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即便是经营性国有资产(非金融类),比如烟草、铁道、邮政等特殊垄断行业的资产,事实上并不归国资委监管。企业改革重组过程中大量发生的,与金融类资产、资源类资产和部份经营性国有资产相关联的产权流转与重组,可以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鞭长莫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可能成为上述国有资产的授权人。
2、关于被授权人。主要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国有独资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公司法改组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如果要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即被授权人,必然会引起企业其他股东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因此,授权人在采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时,必然会受到其他条件的限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将处于不确定状态。
此外,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之内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如,烟草、铁道、邮政等特殊垄断行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如其他工业、交通、水利等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华融、长城、东方、信达4家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后,也存在大量经营性国有资产。作者认为,上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作为被授权的主体资格是不容忽视的。
(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客体及对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客体应该说,是企业的产权(股权),而不是经营权或企业法人财产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质是授予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持股权。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授权明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非产权关系的企业间的产权关系,即确认母子企业产权关系。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对象是授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股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而这些国有资产不仅仅指存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内的国有资产,还包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在未授权之前,与授权人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之间没有产权关系,这些企业的国有资产也不属于未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后,与集团公司之间确立为母子公司,从没有产权关系转变为有产权关系,从某种意义上理解,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在组建发展企业集团中的行政行为,是一种非市场方式的产权重组方式。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机构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从法律的角度,对产权的划拨予以确认,从而形成母子公司之间的产权连接纽带关系。目前,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管理的企业之间进行的重组主要采用的是这种方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明确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从而实现子公司层面上的出资人到位,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关键词:次贷危机 会计准则 会计信息披露 会计计量属性
Abstract: The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which started from early 2007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evolution of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us will inevitably bring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real economy over the next period of time. This paper is to elaborate on how the accounting will impact the financial crisis, as well a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ccounting,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accounting standards, disclosure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and the accounting measurement attributes.
Keyword: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accounting standards,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ccounting measurement attributes
中图分类号:F830.9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2007年4月,随着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申请破产,标志着次贷危机正式爆发。在这随后的一段时间里,这场危机没有随着人们想象中的逐步化解,而是愈演愈烈。2008年以来,次贷危机进一步恶化,美国众多老牌金融机构也深陷困境。先是贝尔斯登陷入流动性危机,最终摩根大通以每股10美元的价格收购;与此同时,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占有一半份额的房利美和房地美陷入困境,在9月份被美国政府宣布接管。此后由于涉及次贷业务而亏损严重的美国第三大投资银行美林证券被美洲银行收购,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因为由次贷引发的MBS和CMBS亏损严重而宣布申请破产保护,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AIG)也因巨额亏损而陷入困境,面临破产风险,最终被美国政府变相接管。由此看来正如美国联邦贮备委员会前主席格林斯潘所说,美国正陷于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中,并且这场危机引发经济衰退的可能性正在增大。
如果仔细分析这场危机产生的原来的话,可以说有很多方面造成的。其一是自9.11以后,美联储13次降息,低利率的政策促成房地产泡沫的,然后又17次加息,引起房地产泡沫的破灭,从而引起次贷危机。其二,金融机构热衷于高杠杆投资工具,同时政府在危机到来之前监管的缺失。本文主要从会计的角度来分析对本次金融危机产生的影响,以及会对今后会计发展所带来的启示。
一、会计对本次危机产生的影响
(一)会计准则
1.交易性金融资产计量
对于中国会计准则来说,金融工具分为以下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期末按公允价值(一般为市场价格)进行价值评估。当市场价高于成本价时,超过部分计为公司当期收益;同理,如果市场价低于成本价,则应将低于金额计入公司当期损失,这一个过程即称为Mark-to-Market。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第157号会计准则,要求对金融性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表。
在实践中,国内金融机构一般是在月末做一次性计算,对于某些国外投行,由于内部要求逐天计算投资损益,因此,Mark-to-Market是基于当日市场收盘价逐日计算,并记入当天损益。
举例说明,投资银行在次贷危机前以98美元/单位购入次级贷款债券,原计划在债券价格上涨后卖出以赚取买卖差价的收益。但次贷危机爆发后,由于这类债券的基础金融工具(次级抵押信贷)存在严重的问题,2007年7月10日,美国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宣布,降低对总价值约52亿美元的399种次级抵押贷款债券的信用评级。同日,标准普尔公司也宣布,将会下调对612种此类债券的评级,总价值高达120亿美元。受债券评级下调的影响,次级贷款债券的价格迅速下跌,一些大型机构投资者甚至不惜6折或更低地价格转让、出售次级抵押贷款债券,以求快速止损。据此估算,国外投资银行仅在次级贷款债券上损失就超过40%。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即便是未售出的次级贷款债券,也不能归入持有至到期类金融资产,因此仍需要按市场价格进行相应的资产减值。例如市场价格为60美元/单位,则需要按每单位38美元进行资产减记,其损失直接计入公司当期损益。这也就意味着当金融机构持有证券化按揭资产后,即使没有抛售,没有已实现亏损,这使得金融企业在按揭资产方面的投资动态彻底在损益表上反映出来,而不像以前可以隐藏在资产负债表中。
2.相关金融衍生品的计量问题
金融衍生工具是在传统金融工具(如现金、股票、外汇、债券等)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新兴金融工具,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以及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由于本次金融危机涉及到大量有关于金融衍生品的内容,对于金融衍生品如何会计计量问题,也是一个非常关键性的问题。如果交易对象存在于一个交易活跃、信息传递迅速、监管机制健全的市场上,那么现行市价反映了所有公开的信息,现行市价就是公允价值的具体体现,此时公允价值就是交易数乘以市价;如果该衍生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的衍生金融工具存在活跃市场,则其公允价值应参照与其类似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并经适当的差异调整后确定;如果与其类似的衍生金融工具也不存在活跃市场,则应采用适当的计价模型计算确定,审查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看其是作为所有者权益记入资产负债表还是作为综合收益。在采用计价模型计算确定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如果能利用外部信息,就最好不要利用内部信息。比如,某些情况下,不公开交易条件下的交换产生的市场价格等市场信号比内部预计现金流量折现值来确定无公开标价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可能更有意义。对于某些金融工具,企业在确定其公允价值时可以有两种选择,以立即结算价值为基础,或以预期结算价值为基础。确定无公开标价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用得较多的是采用内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作为计量基础。对于与其他类似金融工具放在一起形成组合进行风险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也就是通常说的“打包”现象,此时,单项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应考虑“打包”的影响,应建立在类似金融工具组合的价值基础上,而不是单项金融工具的可观察或估计的市场价格上。由此可见,金融衍生品的计量可能会有个人主观成分,所以计量的价格并非是与真实价值相一致,所以可能在未来对财务风险产生巨大的不确定性。
(二)会计信息披露
1.结构产品缺乏透明度和流动性。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已经了场内交易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标准,各个国家和地区执行的差异不大,证券产品的发行人、创设人、担保人、托管人、资产池、交易规则、交易信息、法律文书、售后服务、投资者教育等都有公开和标准的规范。但是,不少次贷衍生品MBS和CDO不仅品种不多,而且交投不活跃;不仅在场外交易,而且大多是机构投资者一对一交易;不仅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而且信用评级机构的价格发现机制缺少竞争性;不仅交易信息不多,而且交易信息对公众价值不大;不仅或有负债、SPV等表外工具并表条件不清,而且并表准则不统一;不仅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全,而且缺乏投资者审慎评阅机制;也就是说,场外交易的结构产品缺乏透明度,缺少流动性,价格形成机制和发现机制不畅,形成了结构产品的潜在风险。
2.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不够。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技术委员会主席工作小组调查了11家大型跨国际投资银行的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业务情况,形成了《关于次贷危机风险管理的调查报告》。他们发现,次贷产品市场中,证券行业只是业务中介,通过中介投资方和融资方获取管理佣金,不仅没有重视风险管理的积极性,而且不少次贷产品在场外交易,没有高频的市场交易和公允的市值,难以适时管理市场风险;不少机构只好“外包”内部的风险管理,依赖信用等级度量次贷产品风险,结果在次贷危机期间,不少证券公司符合法定的净资本要求,但却无法满足公司的流动性需要;缺乏临时融资能力的证券公司,还迫于流动性而破产兼并,传染了次贷危机的风险,扩散了次贷危机。
外部环境的重大变化,促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现在更加关注相关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如公允价值、长短期负债、持续经营和资产减值计算等,促使要求信息披露加入流动性和信贷政策方面的信息,这点值得财务报告使用者特别关注。
所以财务报告的主体必须披露所有涉及到管理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资本管理以及持续经营中不确定的政策。公允价值的披露必须说明公允价值是通过活跃市场报价确定还是采用计价技术估算得出。
(三)会计计量属性
公允价值是会计制定者一直倡导的,他们认为,公允价值是会计计量的基础,它可以使会计报表更好地反映经济现实。因此,公允价值越来越多地被吸收到新的和修订后的会计准则之中。然而,公允价值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市场向好的时候,以所谓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获利颇丰,金融机构损益表上体现出大量的利润,这种比较容易让资产管理者和交易人员滋生盲目的乐观情绪,也促使股东增加了多分配红利的冲动,这些行动都不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一旦经济下行,市场看空的时候,相关金融资产价值被低估时,按会计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就被要求按照不同的资产属性计提拨备或者减少所有者权益。这将影响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和资本充足率水平。为了规避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金融机构势必又会加大有关资产的抛售力度。市场即陷入了交易资产价格下跌——提取拨备、核减权益——恐慌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必须继续加大拨备计提和继续核减权益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这些金融机构因无法解决流动性不足和资本充足率不足问题而。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和近日申请破产保护的雷曼兄弟也是由于这个原因而倒闭的。
二、危机对会计产生的影响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定于在10月13日召开特别会议就全球次贷危机引发的公允价值会计(Fair value accounting)和资产负债表外会计(Off-balance-sheet accounting)进行讨论并通过了放宽公允价值会计准则。IASB修改IAS第39条规定,据此银行可重新进行资产归类,从而避免必须按市值计价(mark-to-market)的结果。
IASB在声明中称:"规定修改后,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登帐的企业,将可依新准则重新归类资产。"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简称:FASB)10日晚些时候了一项解释,进一步阐明按市值定价(mark-to-market)的会计准则。该解释允许金融企业对部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以高于这些资产当前销售价格的水平进行定价。
FASB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于9月30日共同了一项声明,声明中列举了企业如何运用最好的判断,以对交易不活跃的资产进行定价。FASB的上述解释进一步阐明了该声明的运用。
理事会表示,此举意味着欧洲上市银行与美国同业相比并不会屈居下风,从而回应了欧洲财长要求修改该准则的呼声,并解除其顾虑。
种种现象表明,这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已经改变会计的发展,会计必然会在计量属性和信息披露方面吸取这次金融危机的教训,至于在今后会如何发展,我们将会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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