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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

时间:2023-09-19 16: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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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

第1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 问题 对策

一、企业价值评估的特点

企业价值评估作为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转型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体系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要研究这些问题,首先要了解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的特点及内涵。对于企业价值评估的特点而言,首先就是具有目的性,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目标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来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保证收购的合理性。但是它不同于一般的资产价值评估,需要考虑的还有企业的持续经营以及使用价值,也就是企业的未来预期收益。其次是整体性和综合性,对企业的价值评估是对其持续经营的整体性评估,这种持续经营实体产生的未来经济效益对企业的价值具有决定性作用。企业价值不是各单项资产的总和。企业价值评估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要进行定性评估,其中包括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市场营销以及人力资源和文化调查等,还要通过建立数量模型对企业价值进行量化分析,对企业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再次,企业价值评估具有专业性、中立性。由于企业的价值评估一般具有复杂的评估技术以及方法,所以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及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又因为价值评估涉及到职业判断,因而需要专业人员保持中立性。但是价值评估中要运用估价模型进行判断,但是对现金流以及贴现率的预测需要专业人员的主观判断,因而存在一定误差,同时企业价值受到自身以及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因而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主要问题

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理论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评估方法以及评估环境等方面。

1、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理论研究滞后。从企业并购以及产权交易的角度进行分析,企业价值评估是指对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是对企业部分价值进行评估;但是从企业破产角度进行分析,企业价值评估主要是指对资产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因此,对于企业价值评估的认识存在很多不同,这对企业价值评估以及相关准则的制定带来一定影响。并且关于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还不够深入具体,很多市场价值评估体系尚不完善,相关的资产评估制度还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要规范化资产价值评估,还要建立健全资产评估方法体系。

2、企业价值评估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公司法》以及《证券法》中并能没有对资产评估师的权利进行确定,也没有对资产评估机构以及专业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作为迄今为止针对企业资产价值评估颁布的最具权威的法律法规,相关内容比较陈旧,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操作意见》的颁布很好地反映了当时的理论研究以及实务现状,也不能适应现代的经济发展要求。新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尽管该准则的推出具有革命性,但是作为原则性方面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首先,以资产负债表内表外资产和负债,作为资产基础法的评估范围,是对现实的妥协和让步。其次,新准则依据预期收益模型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更符合目前的实践,也更加具有操作层面的指导意义,但限制了其他收益类型(比如净利润)的选择,未对“资本化法”进行规范。当然,它的确立存在一定的创新点以及对现实的充分考虑。

3、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应用存在障碍。重“成本法”,轻“收益法”和“市场法”。忽视了资产之间的协同效应及表外资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忽视了企业未来成长机会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具有静态性;信息搜集成本较高限制了市场法的使用。

4、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环境有待改善。行政干预仍然比较严重,产权市场和证券市场不够发达。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产权市场和证券市场虽然有了长足发展,但市场规模较小、制度不健全、信息透明度不高、市场价格具有可操纵性等缺陷都大大限制了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市场法的使用。

三、完善我国资产评估体系的对策

1、进一步提高资产评估师的综合业务素质。应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师的后续教育,改革资产评估师考试制度,修订和完善高校资产评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提出一个有指导意义的资产评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加强企业价值评估概念与方法体系研究。我国目前缺乏一套比较成熟的企业价值评估概念与方法体系,应充分发挥政府、协会、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的作用,组织人员对此进行研讨,形成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接受的企业价值评估概念与方法体系。

3、修订或完善我国企业价值评估法律法规及准则体系,制定《资产评估法》,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法律依据。

4、改进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可操作性。根据评估目的和对象的不同,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深入研究收益法和市场法,完善评估准则,提高收益法和市场法的可操作性。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制度改革、产权转让以及对外投资等各种资本运营活动的日益增加,企业价值评估逐渐受到更多的重视。只有提高企业价值评估的规范化程度,才能更好地完成企业价值评估。但是根据当前发展形势来看,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及时的做出调整,才能促进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玉平.企业价值评估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资产评估,2006(1)

第2篇

2011年,中评协修订了五项已有准则并两项新准则。具体包括: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修订上升为《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有关签章条款进行修订后,准则重新;制定了《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实施七年来,在规范企业价值评估执业行为,提高企业价值评估执业水平,巩固拓展企业价值评估市场和服务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绝大部分内容经实践检验是行之有效的。七年来,我国评估准则体系基本建立,国内外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实践有了新的发展,国内证券市场和产权市场逐步完善,评估实践对企业价值评估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对《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修订十分必要。修订后,准则的整体框架、相关术语、披露内容等方面实现了与其他评估准则的协调;对市场法和收益法的具体运用提出了细化要求;对控制权和流动性溢折价的考虑、评估结论的形成方式等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评估报告披露的内容进行了重新梳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修订,对指导和规范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促进评估行业更好地服务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总结和固化了企业价值评估中通行有效的执业实践,有助于巩固评估行业的传统核心业务,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对评估专业服务的要求,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二是提升了对企业价值评估的要求,为评估师提供了较为超前的实践指引,有助于提升行业专业性;三是促进了评估理念和评估方法的国际接轨,增强了准则的国际趋同;四是通过准则的提升,实体性准则层次实现了企业价值、机器设备、无形资产、不动产和珠宝首饰等主要一级资产的全覆盖,完善了准则体系。

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签字盖章条款的修订,旨在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相关规定,满足评估机构执业需要。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评估报告和业务约定书;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根据授权签署评估报告和业务约定书。这次修订遵循了“适当授权、风险共担”的原则。修订后的签字盖章制度既适应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的需求,方便执业,又可以合理界定执业责任,满足执业质量管理的需求。

《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服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文化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指导意见的有以下意义:一是将更好地促进评估行业服务商标的转让和许可,促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二是完善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框架。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的需求,中评协近几年已经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后,我国在无形资产方面的评估准则框架体系主体构架基本完成。三是填补了国际空白。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国际上第一个关于商标资产的评估准则,将为国际上相关评估准则的制定提供借鉴。

《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旨在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时合理分析高科技企业和无形资产等特殊收益形式资产的价值,特别是文化产业中相关资产的价值。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的创新了评估方法的运用,有助于合理发现特殊收益形式资产的价值;拓展了评估服务范围,有助于促进评估行业服务市场需求。

此次修订和新建工作,各环节工作到位,遵循规定工作程序。在充分吸纳监管部门、评估报告使用者和评估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着眼于国际接轨,着手于国情国体,服务于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做优、做强、做大。

此次修订和新建工作是落实准则动态更新机制的具体体现,将促进评估准则更好地服务市场、服务行业。

此次修订和新建工作完成后,我国评估准则体系包含的准则项目已达23项,包括2项基本准则,9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8项指导意见,准则体系更加完善。

第3篇

[关键词] 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体系

[中图分类号] F27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2-2880(2011)04-0048-03

农产品品牌是一项重要的农业无形资产,农产品品牌的培育和管理对中国农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正确评估农产品品牌的价值也就显得十分重要。目前,我国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具体实践中,都存在一系列问题和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产品品牌的建设和发展。

一、从国际评估机构看我国农产品品牌价值

我国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起步比较晚,实践相对较少,发展比较缓慢。据世界品牌实验室(WBL)《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近5年的排名情况显示(见图1):2006年我国入围的食品、饮料行业品牌有48个,到2010年仅增长到70个,五年内的平均增长率为10.5%,2008年甚至出现了6%的负增长。目前入围的食品、饮料行业品牌数量只占评估总数的14%,和其他类别品牌相比,比例明显偏小,可见我国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的总体发展趋势呈上升状态,但发展速度仍很缓慢。

目前,国际优秀农产品品牌创造的企业价值仍远高于中国农产品品牌。2010年全球企业品牌价值排行榜前100名中入围的食品、饮料行业全部被国外品牌所占据,中国农产品品牌无一入围。再从2010年全球企业品牌价值和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入围的食品、饮料行业前五名品牌价值对比情况来看(见表1):世界位居第一的“Coca-Cola”品牌价值为704亿美元,按2010年美元兑人民币的年平均中间价6.7695换算,其品牌价值为4769.2亿元人民币,比我国位居第一的“茅台”品牌价值高出4554.9亿元。由此可见,国外品牌价值明显高于国内品牌价值,我国品牌的发展和国外还有很大的差距。

与此同时,从2007—2010年《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入围的部分食品、饮料行业品牌价值增长情况来看(见表2):2007—2010年,茅台品牌价值提升了84.3亿元,复合增长率为18%;五粮液品牌价值提升了53.1亿元,复合增长率为36%;张裕品牌价值提升了29.9亿元,复合增长率为22%;蒙牛品牌价值提升了22.5亿元,复合增长率为32%。(通常复合增长率是指一项投资在特定时期内的年度增长率)。很明显我国入围的农产品品牌价值在近三年内都有较大幅度增长,能帮助农业企业更好地顺应国际趋势,创建出更多的中国农业知名品牌,可见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对农业企业品牌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很多农业企业没有聘用专业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对农产品品牌价值进行评估,而是在企业内部创建了评估部门,对企业进行内部评估,但其专业性和规范性都远远落后于社会上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因为农业企业内部评估部门很难做到学科门类齐全、人员素质过硬和评估技术先进,加之农业企业内部难以协调,这就给评估部门资料的获取制造了一定的难度,造成评估结果不准确。如果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的主体不能明确,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还将影响农业企业品牌的健康发展。

(二)评估认识存在偏差

目前,我国仍有不少农业企业对农产品品牌价值不评估、不做价、不入账,甚至在农产品品牌转让、投资等经济活动中也是如此,致使大量的无形资产流失。其中有的农业公司认为评估对公司没有利益可言,没有必要花费大量资金用来评估,没有意识到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为企业并购、品牌定价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影响力,增强购买者的忠诚度。还有的企业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值越来越高,对评估的对象、范围越来越大。这种不适当地高估农产品品牌价值、扩大农产品品牌价值的评估范围的结果是与无形资产评估的科学性、权威性相违背的,对农业企业非常不利。

(三)没有统一的评估方法

目前国际上著名的品牌价值评估方法有很多,如Interbrand品牌价值评估法、世界品牌实验室法和美国Financial World(金融世界)评价法等,但对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的相关方法却很少,因为我国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仍处于借鉴、研究阶段,加之国情不同,因此目前还没有统一的适用于我国的农产品品牌价值的评估方法。我国2009年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适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该法规中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不统一性,造成很多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都不同,有的是采用社会上通用的企业品牌价值评估方法,有些则是在此基础上采用新创建的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模型,从而造成评估结果不具有可比性,容易使人在理解上产生差异,这样就容易使评估产生纠纷,也给司法调解裁决增加了难度。

(四)评估信息资料缺乏且严重滞后

由于我国农产品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发育成熟,致使我国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资料市场交易很不规范,市场信息严重缺乏,而且失真。同行业之间信息闭塞、互不沟通,而且也没有有效的沟通渠道,这就给我国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工作带来难度。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的信息资料如果残缺不全或不真实,会造成评估结果不准确、不公正,这样不仅不能给农业企业提供有效的经济依据和决策依据,甚至会给企业经营带来风险。

(五)评估管理不规范

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涉及到经济、法律、政策、市场、信息、评估方法等各个方面,而我国尚没有明确的管理规范和政策。首先,评估机构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如果没有明确的政策来予以调整和引导,工作将难以进行沟通和协调,进而将影响评估工作的展开。其次,由于我国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相关的法规和条例还很少,对评估目的、评估时间和评估对象等评估前提、具体条件、限制了解得比较少,致使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在评估范围、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等方面出现不规范的现象,这将不利于评估事业的发展。

(六)评估人员的结构不合理,素质有待提高

在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队伍的专业结构上,需要农业、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管理等多学科多门类的高素质人才。而很多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人员只是经过简单的培训就上岗,理论知识和操作经验不熟练,专业知识不扎实,知识面窄,科学态度不严谨,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也不足,这种不合理的评估队伍结构将会导致评估结果的不准确、不公正。

王欣洋 韦 恒:我国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三、我国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评估主体,建立专业评估机构

为促使我国的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走上专业化道路,我国应建立专业的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机构,采用专业的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队伍、高素质的评估人员、先进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等,对我国的农产品品牌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以使评估结果更具有可比性和实用性,同时也能为企业节省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以利于我国农业企业更好发展。

(二)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加大评估的宣传力度

为增强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的保护意识和法律观念,扭转对农产品品牌价值不重视、不评估、不做价等认识偏差,应向农业企业大力宣传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的相关知识。第一,政府应引导媒体大力支持评估工作的进行,并制定相关鼓励政策,对积极参与宣传工作的组织机构给予奖励。第二,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的典型成功案例和相关知识进行报道宣传。第三,通过开办现场讲座和咨询活动,使更多的农业企业能正确认识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

(三)加强对评估基础理论和方法研究

目前,我国在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基础理论方面理解仍然不一致,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很多,可是仍然没有统一的适用于我国的农产品的品牌价值评估方法。加之农业品牌无形资产的地域性、风险性和独占性也给价值评估的准确性带来一定困难。为了加强对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基础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一是国家应鼓励农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及企事业单位等对农产品品牌价值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进行深入研究,在经济和政策上给予支持;二是明确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的对象和范围;三是明确农产品品牌价值各项评估指标,并作详细描述;四是要在深入研究各种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综合我国评估工作的具体实践和农业品牌的特点,统一我国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方法,从而促进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建立评估信息数据库及信息交换平台

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信息网络数据库的建设,将有利于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和高效化。因此,要加强收集整理农产品市场信息,及时总结提炼适合于我国国情的信息资料,通过农产品市场、企业内部、网络等各种渠道收集各种农产品科技成果、专利、商标的价格信息,同行业的利润率、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资产负债率等信息,建立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信息数据库。评估机构将执业过程中收集的各种有关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成交案例等信息及时反馈到信息网络资源库和常用数据库,逐步形成全国性的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信息交换平台。

(五)建立健全评估法规体系

首先,政府应针对我国农产品品牌制定《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准则》,明确农产品牌价值评估细则,确立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方法,对我国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要做到有法可依。其次,政府应针对评估机构制定《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机构管理条例》,确立评估机构中涉及的相关部门的管理制度,防止各自为政,并对评估机构的设置与取缔、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评估机构的责任、评估收费标准及评估的监督体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最后,政府还应针对评估人员出台《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人员管理规范》,对无形资产评估人员的管理也要规范化,评估人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评估人员的聘用与解聘,评估专业的界定,评估收费标准,评估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评估责任等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

(六)合理规范评估队伍结构,提高员工素质

评估队伍结构的规范和员工素质的提升,在评估过程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一是要合理规范评估机构,吸纳多学科多门类的高素质人才,建立一支专业有素的评估队伍。二是要对评估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评估的技术和水平,多积累工作经验。三是要使评估人员明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评估。四是要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评估人员自律性,防止出现评估结果不准确、不真实的状况,以保证评估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1]罗燕.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11-12.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S].2009.

第4篇

关键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前言: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是目前我国评估人员获得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结论的最为有效的途径,而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相关估结论则是确保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合理性与科学性至关重要的依据。近年来,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不断完善,其处置途径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在这种形势下,评估人员应当重视选择合适的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从而将其可回收价值合理、准确的反应出来。

一、 当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现状

21世纪以来,金融体制相关改革不断深化,有效推动了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促进了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相关业务的蓬勃发展。我国资产评估协会为了有效规范和管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行业,于2005年正式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相关条例详细规定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要求、价值类型的有效选取、评估对象的明确界定、业务类型选取以及意见披露等内容。同时,它还规定了金融不良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二、 金融不良资产价的主要值评估方法

(一)现金流偿债法

现金流偿债法是指对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偿还债务的模拟,通过分析、预测企业未来一定时间内可偿债现金流,考察企业产生现金流清偿债务的一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现金流偿债法必须立足于企业持续经营这一假设条件下。它一般被应用于持续经营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大多具有稳定可偿债现金流量,并能够有效利用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展开科学、合理的分析与预测。部分企业虽然能够保持持续经营,但是没有办法预测其现金流量,这种企业大多不适宜使用现金流偿债法。

(二)假设清算法

假设清算法是指假设对企业进行清算偿债,分析债权资产在某个特定时间点能够从债务责任关联方或者债务人处获得的赔偿程度,是一种模拟形式的清算。

假设清算法一般建立在假设的条件下,为了确保假设清算法的合理性,这种方法大多用于具有清算可能的企业评估当中。比如:持续经营但是不具备一定净现金流的企业、不具备持续经营条件的企业、持续经营但是净现金流不足的企业。对于那些资产相对雄厚,资产分布范围较为广泛,且不良债权相对较少的企业,一般不适合使用假设清算法。

(三)专家打分

专家打分法即我们通常所说的Delpli法。它是指在匿名的前提下,反复征求相关意见,并且进行及时的反馈、调整、统计、分析、处理、归纳,从而达到合理分析债权价值以及价值可实现程度的目的。

专家打分法受不确定因素影响显著,通常在其它方法进行困难时采用。一些债务企业对债权资产价值分析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单纯依靠评估人员大多无法确定该债权的实际价值,因此需要采用相关专家的进行集体判断。

(四)交易案例对比

交易案例对比法是指在量化分析交易案例并且合理修正其处置价格的基础上,对其结果进行综合修正从而得出该债权资产的价值。

交易案例对比法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交易案例和被评估债权的相关比较参数、指标等具有可收集性。第二,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市场活跃程度高。

三、 评估方法的选择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的本质是通过各种途径,有效实现债权资产具体价值。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可实现途径选择、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相关经济技术参数选择以及其评估方法本身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选择的主要影响因素。金融不良资产选取评估方法相关经济技术参数和其可实现途径均对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结果和评估结果的公允性产生重大影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重点阐述了如何正确选择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其中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点:第一,评估方法相关具体要求;第二,评估相关工作者如何正确选择不良资产相关可实现途径;第三,评估人员如何科学、有效选择评估方法应用过程中涉及到的经济技术参数。因此,选择不良资产可实现途径、相关经济技术参数、具体方法是构成正确选择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

四、 方法选择中应考虑的诸多因素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实际上是评估人员在模拟或者实际条件的约束下,分析、论证、比较金融不良资产价值的过程,从而促使评估人员做出论据充足的价值判断。

评估人员在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评估人员必须充分结合不良资产委托方对不良资产的相关处置模式、资产评估价值以及资产评估价值所属类型,科学、合理地选择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方法。暂缓处理和快速变现是当前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最为重要的两种方式。暂缓处理主要适用于可以成功实现债权资产保值,甚至增值的资产,对于这种类型的资产大多采用投资价值类型或者市场机制类型,因此在价值评估中一般采取交易案例比较法或者现金流偿债法。而快速变现则主要适用于资产价值贬值风险较大的资产,这种类型的资产大多采取清算价值类型,因此在价值评估中一般采取假设清算法。第二,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过程中所需数据和相关经济技术参数是否能够被有效收集,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不良资产相关评估方法的合理选择和有效应用。任何一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相关经济技术参数都必须有足够的数据资料作为依据。如果在收集数据资料的过程中遇到困难,便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该方法的选择和应用造成影响。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充分立足于替代这一基本原则,合理选取信息和资料相对充足的评估方法,从而有效实现金融不良资产价值的科学评估。第三,评估人员在使用具体某种评估方法进行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的时候,应当立高度重视当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使用效率和适用范围,并充分满足该评估方法的相关条件和具体的程序要求。比如:如果将假设清算法应用到资产雄厚、分布范围广的国有企业中,将会大大降低其评估效率和评估质量。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拥有假设清算法、专家打分法、现金流偿债法等多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且每种评估方法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在熟练掌握金融不良资产价主要值评估方法的基础上,根据不良资产的具体特征,充分考虑方法选择中的诸多因素,认真分析,选择并采用最佳资产处置方法,从而确保债权回收利益最大化。(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 试论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J].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04:54-56.

[2]高强.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0.

[3]金发奇,刘彩虹. 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研究[J]. 山东财经大学学报,2014,05:21-25+121.

第5篇

(一)企业合并的概念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的结果通常是一个企业取得了对一个或多个业务的控制权,如果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控制权,而被购买方(或被合并方)并不构成业务,则该交易或事项不形成企业合并,其中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产生的收入,但一般不构成一个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企业的分公司、独立的生产车间等。

根据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企业合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

(二)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概念

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是指合并方通过一系列的技术与方法对被合并方,也即是目标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估计的过程。其中合并方在估计目标企业的价值中所用的技术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市场法。合并方之所以要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是为了确定自己的合并价格,所以一旦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进行了错误或不当的评估,使合并方最终支付的对价远远大于被合并方也即是目标企业整体的真实价值,那么毫无疑问合并方将因此承受巨大的损失,从而可能会使整个合并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适当与否对整个企业合并事项最终能否取得预期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正是基于在企业合并中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重要性,所以我们才需要探析我国企业合并中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所出现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可操作的实质性建议,从而促进我国企业合并的良性发展。

二、我国企业合并中的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问题

(一)评估方法选择不当,造成错误评估

在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时,有多种方法可供使用,其中最常用的是重置成本法、市场法以及贴现现金流量法。重置成本法是指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的被评估企业,所需要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估企业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并将此差额作为被评估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而市场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企业与最近售出的类似企业的异同,将最近出售的类似企业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企业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最后的贴现现金流量法是指采用一定的贴现率将被评估企业预计未来所带来的现金流量折现为当前价值,并将此价值作为被评估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虽然有这么多种方法,但每种方法都有不同的适用前提与侧重点,运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对目标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最终所得出的评估结果可能也不尽相同。因此这就需要企业在对目标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时要结合目标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估。

但在实际的企业合并中,存在一些企业为了简化企业合并流程,加快企业合并的进程,在能够并且应该采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进行价值评估时,都未采用该方法,而是直接采用另外两种方法。但事实上,贴现现金流量法是目标企业价值评估中最合理且最本质的方法,因为它是以目标企业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为基础,去确定目标企业价值,这种方法是站在合并方的角度去考虑目标企业价值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其所得出的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结果更为有意义,但由于这种方法需要测算目标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其核算程序会比较麻烦和繁琐,因此很多企业在可以用这种方法对目标企业进行价值评估的情况下,都未采用这种方法,从而导致了最终的价值评估结果与真实情况出现偏差。这种因评估方法选择不当而造成价值评估结果错误的情况可以说在我国企业合并中是屡见不鲜,也使得其成为了企业合并中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问题中的一大主要问题。

(二)政府干预导致对目标企业的不恰当评估

在现阶段的我国,即便经济市场化程度在逐渐提高,但在日常经济运行中,企业的某些决定还是会受制于政府,比如我国很多企业实施合并的事项会受到政府的干预。针对一项企业合并,政府的高层管理者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达到提升自身政绩或其他的政治目的和某些经济目的,他们可能会采取行政施压的方式让在本区域的龙头企业去合并一些发展状况很不好甚至已是资不抵债的“老弱病残”企业。地方政府的这种做法从长远来说,会对这些龙头企业的未来发展造成极其不好的影响,从就合并事项本身来说,为了促成这项企业合并,政府极有可能采取某些施压手段让评估机构作出偏离目标企业价值的评估结果,?亩?使合并事项缺乏公允性,被并购企业即目标企业的评估价格将严重偏离其真实价值。这种由于政府干预而导致对目标企业的不恰当评估,应该引起人们的关注,否则如果任由其发展下去将会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甚至会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产生一定的冲击。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不当行为导致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失真

在我国的企业合并中,有些合并企业并没有在企业内部设立相关机构进行目标企业价值评估工作,这些企业他们通常的做法是在发生企业合并时,寻找企业外部的第三方机构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进行专业的评估。但从我国的目前情况来看,由于我国的企业合并事项相比于国外很多国家而言起步较晚,还比较“年轻”,因此与它配套产生的有关企业合并的资产评估工作,其程序也相对来说还不太完善,存在着许多尚待改进的地方,很多资产评估机构在观念、知识和技术上都有待更新与提高,不仅如此,这些资产评估机构甚至在商业信誉上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比如一些资产评估机构为了某些经济利益与合并事项中的某一方勾结,出具不真实的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结果。这种不公正的评估会阻碍我国企业合并的良性发展,甚至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而且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文件中可以看出,政府对评估行业的监管力度还不够,而这更是对这些资产评估企业出具不真实的评估结果提供了很好的外部环境,使这些评估机构更加肆意妄为,从而加重了企业合并中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问题。

三、有关解决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选择合适的价值评估方法

企业在实施合并时,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目标企业价值的方法,由于在这些方法中贴现现金流量法是相对来说比较合理的方法,因此本文是鼓励此方法的运用的,但这种方法在我国目前阶段,其运用还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抛开合并企业主观上由于此方法的复杂与繁琐而不愿意运用不说,其使用还受到了来自客观经济环境的制约,由于这种方法需要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做出预测,而在目前阶段无论是从企业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还是从证券市场中都无法获得关于对目标企业现金流量和风险程度的较为可靠的预测,所以运用此方法会不可避免地掺入评估人的主观因素。尽管这种方法在目前阶段来说存在着应用上的困难,但由于这种方法的计算思路更体现目标企业的整体内在价值,因此,企业在可以获得相关资料进行此方法的计算时,应尽可能采用此方法,并与其他方法配套用之,这样得出的评估结果会相对来说更加准确。

(二)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保持适当的干预力度

由于并购行为不同于企业的其他经济行为,不论从它的规模方面还是性质方面来说,这都使得它所带来的经济与社会影响比企业的其他经济行为在程度上要深。因此,如果政府在这方面完全放任不管,那么可能就会产生很多诸如失业人口大增等社会经济问题。所以对于企业合并,政府还是得管,但是政府应该明白自己的职责,清楚自己不是市场的替代品,不能试图去完全代替市场在企业合并中所发挥的作用,要对自己的干预设置一个“度”,政府应该明白自己所扮演的角色,不断规范自己的行为,积极地为企业并购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服务于企业并购的相关政策,促进企业并购的顺利进行。

(三)规范我国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确保评估的中立与客观

对于我国很多资产评估机构存在的职业道德缺失问题,首先政府应该制定更加完善与严苛的法律制度去规范和约束这些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使他们了解到一旦他们出现为了自身利益,而出具损害合并企业或目标企业利益的价值评估报告,那么他们将为他们的行为承担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迫于法律的威力,而减少在对目标企业进行价值评估过程中的不恰当评估,从而大大提高评估结果的中立性与客观性,使得评估结果符合实际情?r。

其次对于资产评估机构本身,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控制与约束,不要为了眼前暂时的利益而毁掉了未来的美好发展,要以更加长远的眼光看问题,要树立一种战略思维,要知道在当今社会中,信誉对于一个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一定要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的做好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工作,只有这样资产评估机构本身才能走的更远,获得更好的发展,从而也可以使企业合并中的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第6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无形资产评估;价值评估

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推算和汇总。近年来各种原因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数字惊人。如何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已经成了当前一个热门话题。对于需要进行产权转让的国有企业而言,只有在准确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才能体现公平、公正,才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一、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评价与选择

当前确定国有企业资产价值普遍使用的方法是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我国对资产评估的方法大致有这样四种: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

(一)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运用收益现值法必须建立在资产具有独立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资产未来的收益能够用货币来计量、资产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能够用货币衡量等前提条件下。收益现值法适用范围较小,一般是用于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二)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使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受到一定的限制,该方法要满足继续使用假设。而且待评估的资产必须是可以再生和复制、可以随时间推移、可重建和重构的具有有形或无形损耗的单项资产,或者是可重置和重构的整体资产。

(三)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转让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使用该方法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的、活跃的资产市场,同时参照物以及与被评估资产可以比较的有关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随着我国资产转让市场不断发展,会非常广泛地运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自查评估。

(四)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清算价格法与现行市价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停业或者破产时。企业将资产拍卖、出售,清算价格往往大大低于现行市场价格。在国外,清算价格法并不独立使用。一般将清算价格法和现行市价法共同使用,称为市场法。清算价格法主要用于企业破产、企业抵押、企业清理等几种情况。

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的价值评估难点分析

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而这其中土地处置问题、无形资产评估问题,以及评估委托人问题又是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中较为棘手的问题。

(一)土地处置问题

对待产权转让中,国有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因其使用权来源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解决途径和办法。若土地使用权来源属出让方式。则在产权转让的过程中并不涉及土地处置问题,仅需根据该地块的客观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采用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而在这几种处置方式下,评估时所采用的方式及途径也不尽相同,具体叙述如下:

1 对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进行处置的,无需对原账面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进行具体的评定估算。但为了合理体现改革前国有企业的资产范围,仍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原账面金额按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核实,并以核实后的金额作为评估值列示,纳入改革资产范围。

2 对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处置的,应首先将国有企业原账面存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剥离,然后另行对国有土地使用的租金水平进行评估,并将该租金水平评估结果一并运用于改革方案当中。以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3 对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进行处置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时。又存在两种程序和途径:第一种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改革资产范围,也应纳入评估范围。在这种情况下:首先,确定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定义,以土地使用权来源属出让性质为假设,并根据地块实际情况和规划条件对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方式下的用途及使用期限进行假设;然后,以这些假设作为估价提前,对该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合适的土地估价方法进行评估,并将评估值直接列示于资产负债中无形资产项下;最后,对土地使用者(国有企业)应补交的地价进行反映或列示。第二种不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改革范围,也即不纳入评估范围。不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改革范围(评估范围)时,还应满足一个前提:即房地产市价中大于建筑物实体价格的那部分,均是由土地使用权贡献或创造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其对应的建筑物分开评估(即土地使用权不纳入改革评估,而另行评估后形成土地处置方案报批)才不会出现价值遗漏情形,才不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无形资产评估问题

无形资产具有非实体性、垄断性、效益性和不确定性、完整性等特点。无形资产评估时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无形资产取得的成本;2、机会成本,即无形资产转让、投资、出售后失去市场的损失收益的大小;3、效益因素成本,即从无形资产补偿角度考虑的,但无形资产更重要的是其创造收益;4、使用期限;5、技术成熟程度;6、转让内容因素;7、内外无形资产的发展趋势、更新换代情况和速度;8、市场供需状况;9、同行业同类无形资产的价格水平。无形资产评估值的高低,还取决于无形资产转让、转让的价款支付方式、各种支付方式的提成基数、提成比例等,在评估无形资产时,应综合考虑。

(三)价值评估委托人问题

由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价格总体上决定于企业总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价值。政府作为股权的出让者,越高的买价意味着越多的利益。而对于股权的购买者或者拟进入的私人投资者而言,情况恰好相反。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使得转让双

方都试图确保价值评估有利于自身。并且当所有的参与者都相信道德风险会不可避免的影响评估人对资产的评估时,认定评估人便成为所有资产转让过程的关注焦点。

根据《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调查研究报告》的展示,在中央控股改革企业中,由企业母公司代表企业最终所有者利益,执行评估机构委任权的占据了相当大的部分,这样的企业占中央控股改革企业样本总数的35%。而在地方控股改革企业中,母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委托人的比例可以达到43%,同时还有37%的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亲自选择委任评估机构。资产转让机构也是企业价值评估委托人中的重要部分,而企业管理者代表自身利益委任价值评估机构的情况最为少见。《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调查研究报告》显示,通过产权转让机构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改革企业资产所得到的评估价值相对最高,净资产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比值的平均水平可以达到83%,而依据其他委托人聘请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计算出的该比值却只有68%。这一统计结果一方面体现了在中国的产权改革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的资产都存在被低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显示产权转让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低估资产的动机最小。改革企业价值低估行为的动机主要来自于企业收购者甚至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这也同时解释了为什么中央政府鼓励和要求在产权转让中心实施资产转让过程,而不是由地方政府或公司私自组织实施。

本文认为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机关应该都是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独立主体,然后通过招标的形式来邀请这些单位,同时将审计单位、评估单位要分开。最后要将资产评估、审计不良资产的报审公开化。让资产评估成为一种“阳光”工程。

三、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价值评估的几点建议

产权转让工作是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一个必要的前提,同时也是一项复杂的经济行为。其影响因素众多,要想使产权转让取得彻底的成功,不留下任何的隐患,需要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和支持。笔者对今后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为促进我国今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及其价值评估的健康发展。

(一)树立正确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价值实现的观点

突破对国有企业“有进有退”的狭隘理解。实现以退为进,退中求进,即在国有股权和比重上退,在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上进。突破“产权转让和企业重组是市场行为,政府无所作为”的认识误区。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理应按市场规律组织推进其产权转让和重组;并且只有政府才能解决转让重组中的条块分割、债务处理、人员安置、分离办社会职能等诸多难题,才能协调多个部门参与改革的行动、审批权限的行使和各自利益的调整。突破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片面理解。固化、呆滞、亏损、潜亏是最大的流失,只有流动、重组、盘活才能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存在于企业并有效利用是保值增值,存在于能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社会保障、基础设施、政策性安排(如安置就业、补偿职工)等其他形式也是保值增值。

(二)完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外部环境和国有资产的评估机制

从我国目前有关企业并购的法律条文来看,还缺乏有关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方面的系统规定,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实施过程中还有许多细节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且存在各地区规定不尽相同的问题。因此必须要尽快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国有企业改革有法可依。同时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来接收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后分流出来的员工,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创造良好的条件。针对在国有企业实施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管理层“道德风险”等问题,一定要加大力度强化对产权转让过程的监督,以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要健全国有资产评估机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立合理、公正的资产评估机制,是当前规范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因此在改革的实施过程中一定要确立公平合理的价格,尤其需要健全国有企业无形资本的评估机制,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资产评估中往往强调有形资产忽视无形资产。这样使得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所以在今后的改革中必须为无形资产的评估建立一套系统的程序。

第7篇

关键词:无形资产;商誉;资产评估;价值评估

一、商誉的概念

(一)资产评估的商誉概念

目前资产评估中所称的商誉,是指企业所拥有的不可确指的可预期的未来超额收益能力的资本化价值。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16条规定:“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二)本文的商誉概念

本文基于《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企业商誉价值进行定义。

依据商誉的权属及特征,本文将商誉定义为:“商誉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无法脱离企业而单独存在的能为其带来超额收益的不可确指性无形资产”。

二、商誉价值的评估方法分析

目前商誉的评估方法有两种,即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

(一)超额收益法

1. 超额收益折现法

超额收益折现法基本思路是企业商誉这项无形资产能给企业在未来时期内带来多少超额收益,并按一定的资本报酬率进行折合成现值,以之作为商誉的评估值。计算公式为:

其中,G :企业商誉评估值, B t:第t年企业预期超额收益,i:折现率,n:企业预期具有超额收益的年限。从上式可以看出,超额收益法确定企业商誉价值,更关注的是企业的整体盈利能力,更能体现商誉的经济涵义和本质特征。超额收益折现法反映了企业超额收益不可能永久存在的客观事实,当企业的超额收益只能持续有限年度时,运用此方法来评估商誉价值较为合理。

2.超额收益法的影响因素

使用超额收益法评估商誉的价值,要受到四个基本因素的影响,它们是超额收益、资本化率、无风险报酬率以及收益年期。

(二)割差法

1.割差法公式。割差法又称余值法,即先评出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扣除企业全部有形资产和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后即为商誉的价值。用一个计算式来表达即:

商誉的评估值=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值-企业各单项资产评估值之和

2.割差法评价。采用割差法评估的理论依据是,企业价值与企业净资产的区别。两个净资产价值大体相当的企业,由于经营业绩悬殊,预期收益悬殊,其企业价值自然悬殊。 “割差法”商誉价值的评估,限于盈利企业或经济效益高于同行业或社会平均水平的企业,其未能反映商誉是超额收益的实质,加上人为因素,评估的商誉与企业实际拥有的商誉价值差距较大。

(三)两种方法的选择问题

与“割差法”相比,“超额收益法”更能体现商誉所具有的使企业获取高于同行业利润即超额收益的特点,可以依靠企业的财务报告,同行业财务报告把握其中的参数。而“割差法”在应用中存在缺陷,表现为:

1.需用收益法确定企业的整体评估值,用成本加和法来确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价值,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大。

2.用企业实际购买成本代替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值,受买卖双方谈判条件和谈判技巧的影响较大,无法真正反映企业的内在价值。

因此,实际评估中往往使用“超额收益法”进行商誉评估。

三、商誉价值评估应注意的问题

(一)商誉评估的条件

并非所有企业都有商誉。商誉只存在于那些长期具有超额收益的少数企业之中。一个企业在同类型企业中超额收益越高,商誉评估值越大。在评估实务中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知名度与其商誉的评估价值没有必然的联系。企业知名度高并不意味着商誉的评估价值就一定很高。

(二)商誉的披露问题

注意商誉的信息披露。资本化的商誉价值可暂不计入资产权益总额,对商誉资产的披露采用资产负债表的附表形式予以披露,在其附表中应注明商誉的测试时间、所使用的方法、采用的行业标准等。由于企业商誉的价值会随着环境的变化或企业的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动,为了不给使用者带来误导作用,应每年对商誉评估一次。由于商誉资产具有非实体性、不确定性以及使用价值的非直接性,所以商誉比其他资产评估难度更大。因此,我们要强化商誉资产评估意识,重点研究商誉资产的范围和特点,评估适用的方法和科学依据,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

(三)商誉评估的方法选择

首先,商誉不能采用市场类比法进行评估。商誉是由众多因素共同作用形成,但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不能单独计量的特征,决定了商誉评估不能采用市场类比的方法进行。其次,不能采用投入费用累加法评估商誉价值,因为商誉价值与形成商誉的投入费用没有关系。商誉价值形成是建立在企业预期超额收益基础之上的,企业是否拥有超额收益是判断企业有无商誉和商誉大小的标志,而与企业为形成商誉投入的费用和劳务没有直接联系,故不能采用投入费用累加法评估。

(四)预期收益额的界定

一般来说,收益额应选择净现金流量较为科学。其根据:一是净现金流量指标界定的基础是收付实现制,不受存货计价、固定资产折旧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可靠性强,且比利润更能客观地反映企业评估期间资产的净增加部分。二是净现金流量是动态指标,它不仅是数量的描述,而且与发生的时间形成密不可分的整体,可见现金净流量比净利润更具有客观性。商誉评估值取决于预期资产收益率,而非资本金收益率。

(五)商誉与商标的区别

商誉与商标无论是价值内涵,还是评估方法的选择上,都截然不同。进行评估时应严格区分,以免出现评估误区。企业拥有某项评估值很高的知名商标,并不意味着该企业就有商誉。商标价值来自于产品所具有的超额获利能力,商誉价值则来自于企业所具有的超额获利能力。商誉作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是与企业及其超额获利能力结合在一起的,不能够脱离企业而单独存在。商标则是可确指无形资产,可以在原组织继续存在的同时,转让给另一个组织。商标可以转让其所有权,也可以转让其使用权。而商誉只有随企业整体转让、合并等行为发生实现其转移或转让,没有所有权与使用权之分。

四、对我国商誉价值评估现状的思考及建议

虽然我国企业商誉价值评估理论发展历史较短,但发展迅速,这无疑为我国进一步发展产权市场,促进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商誉评估存在的弊端却不容忽视。目前,商誉评估失衡现象应引起社会重视尤其引起相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可以采取的有效措施为:

(一)完善资产评估组织机构。建立规范的、专业化的、具有权威性的评估机构,并建立明确法律法规、严格审批程序。

(二)培训相关领域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加强评估人员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评估人员的道德水平、专业水平及业务能力。

(三)建立严格的资产评估监督机构。对社会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做出的评估结论必要时进行一定的审核,尤其对重大项目评估选择不同的评估机构进行独立的评估,审核结果从而得出最佳数据。(作者单位:云南大学)

参考文献

[1]王海粟.企业价值评估[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2]卿伟春.企业商誉价值评估法的层次分析法[J].经济师,2007

[3]高波.企业价值评估中折现率确定及方法模型[J].中国资产评估,2003.

第8篇

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价值评估(也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按照特定的目的,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和公正性的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法定标准与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企业持续获利能力的市场表现评定和估算。它是资产评估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建立在企业整体价值分析、价值管理和战略管理的基础上,把企业作为一个经营整体来衡量其持续获利能力的经济活动。和一般资产评估不同的是,企业价值评估要考虑的因素全面而复杂,不但涉及企业的外部宏观环境、行业发展情况、市场需求等外部因素,还涉及企业内部的一般性资源,以及企业特殊的资源和能力等,是一种全面的、动态的评估活动。

二、企业价值评估的特点

(一) 战略性和公正性

作为一个企业的管理者,为了权衡企业各方面利益关系,为了企业的生存而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各方面环境条件,对企业进行正确的价值计量。同时,在评估中要尊重客观事实,公正的对企业资产做出评价。要求评估人员要有专业性和独立性。

(二) 权变性和整体性

由于不同的评估方法,主体的评估结果会有不同的主观性特点,因此要求企业考虑内外环境的各种权变因素来灵活制定企业价值评估指标体系,选取合适的评估方法。整体性是指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企业评估对象是企业全部资产,是作为一个经营整体的评估,而且依据的是企业的未来收益能力,这种评估反映的是其生产经营能力及持续获利能力。

(三) 预测性和咨询性

企业的价值的决定,是由很多外部环境和内部潜力等因素,按一定的方法推算的,它得到的数据结果有着一定的偏差和不确定性。而当影响资产预期收益的某些外部或内部因素与假定情况不一致时,得出的企业价值的预期收益也必然与实际不同,这就表现为其预测性。咨询性是指企业价值评估的结果本身虽然没有强制效力,但是它可以对企业经营者的决策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可以作为企业经营决策的依据。评估者只对结论本身是否合乎职业规范要求负责,并不对企业的交易定价负责。企业价值评估的咨询性与资产评估的咨询性是一致的。

三、企业价值评估的意义

(一) 为企业在进行重大决策时提供参考依据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企业管理者了解企业,分析企业以及为企业的价值的确定提供理论上的帮助,也是企业经营者进行投资、产权交易等决策时的重要参考。因此它成为了资本经营的决策基础和前提。企业融资、战略投资以及企业兼并或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都最终取决于是否会增加企业的价值。

(二) 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提高自身价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潜力提供参考

对于企业经营来说,企业管理和战略决策活动中最重要的驱动目标是企业的价值。企业价值评估的结果可以反映企业管理过程中毁损价值的因素,也可以发现为企业增加价值的因素,这对于企业管理者进行战略价值管理,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做出评定和估算,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三) 可作为经营者绩效的衡量依据

如何使自身价值得以提高,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得以实现,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核心目标。而这个目标的实现程度和实现方式也就成为衡量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工作绩效的依据。

四、 企业价值评估的主要方法

(一)账面价值法

核心观点是:企业的会计报表包含的是投资人资产要求权的信息数据,所有投资人对企业资产要求权的价值的加总也即是企业价值,因此,账面价值可以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的基础。由于账面价值是按历史成本记录的,忽略了通货膨胀和过时贬值等因素的影响以及一些有价值的资产的揭示,因此企业账面价值需要经过调整才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市场价值。

(二)市场法

核心观点是利用市场上的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参照企业,对其重要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对参照企业的价值不断调整,以确定被评估企业的价值。此做法是以“替代原则”为理论依据的,即在市场中购置一项资产时,任何一个投资者都不愿支付比这项资产的替代者的价格高的价格。市场法的应用前提是必须存在一个企业交易完善活跃的市场,提供的信息资料充足准确。另外,还必须保证被评估企业和所选参照物之间有充分的可比性。

(三)收益法

这种方法是建立在企业价值与其未来产生的收入密切相关的理论基础上的。我们对收益的界定应该是一定会计期间内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净收入值。那么反映资产收益的指标就应该是企业的资产经营过程的现金净流量。在此基础上的以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未来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企业内在价值的方法就是“现金流量折现法”在此方法中,企业必须是持续经营的。

(四)经济增加值法(EVA法)

经济增加值(EVA)也叫做经济利润,简单理解也就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企业净利润(NOPAT)与投入资本的资金成本之间的差额。它是超过资本成本的投资回报的超额回报。在计算的成本中包括债务资本的成本和收益资本的成本(机会成本)。

(五)期权定价法

期权理论在企业资源分配和投资决策领域中的应用,某种程度上带来了投资决策方法的革命,这种新的决策方法便是“实物期权法” (Real Otions)。在此方法中我们把一个由股东购买的看涨期权合约看做企业的权益资本,把期权合约中股票的当前价格看做企业总资产,表示为S;把期权合约中的约定价格看做企业的负债价值,表示为X;把期权合约的有效期看做负债的期限,表示为t;与之相同期限的国债利率看成是无风险利率,用r表示;期权的■值就是企业股票收益率的标准差,期权中的C即为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期权价值。该方法基于三个假设条件:第一,假设一家正在发展中的企业的大量资金都用于企业的发展,而不会支付红利;第二,假设企业股票收益率保持现有的数据增长,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第三,假设企业的生产经营是持续的,经营方向是一定的。那么在期权定价理论基础上的资产评估模型为:■

其中,■;S――股票的当前价格;X――企业的负债的价值;e ――自然对数底;t ――负债期限;r ――无风险利率;■――股票的收益率的标准差。

第9篇

在近年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评估中,同时使用两种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比例逐年上升,同时使用多种评估方法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价值评估已成为企业价值评估发展的重要趋势。那么,不同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间是否存在一定的规律?评估师在不同评估方法的结果间进行取舍时,是否表现出一定的选择倾向?以2008年1月-2010年6月上市公司公告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置入股权类资产为样本,我们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

一、不同评估方法间评估结果差异情况

(一)收益法评估结果普遍高于成本法结果

在同时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的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置入股权类资产评估中,收益法结果大于成本法结果的比例一直保持在八成左右,收益法评估结果普遍高于成本法结果。

(二)市场法评估结果与其他方法结果间差异波动较大

样本中应用市场法对置入股权类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的绝对数量较少,市场法评估结果与其他方法结果比较中表现出较大的波动性。

市场法与成本法评估结果高低比例接近。从统计期间全部样本看,成本法与市场法评估结果高低比例大体相当,成本法评估结果高于市场法结果的比例为53%,市场法评估结果高于成本法结果的比例约为47%。

市场法评估结果普遍高于收益法评估结果。在同时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整体价值评估的样本中,市场法评估结果高于收益法评估结果的现象比较显著,该比例达到88%。

从各评估方法原理角度解释上述实证结果,我们认为:收益法因为将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其反映的价值不仅包含经营所需的实物性资产价值,也包含企业作为一个经营整体涉及的管理水平、客户关系、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而部分无形资产价值在成本法评估结果中无法得到体现,因此,对于管理水平对企业生产经营具有正向作用的优质企业,收益法评估结果高于成本法结果具有合理性;市场法评估结果一方面依赖于被评估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与水平,另一方面也与评估过程中所参照的可比企业市场价格表现密切相关,目前市场法应用过程中可比对象通常为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参照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得出的股权价值与其他评估方法得出的结果之间不存在特定的关系,但在股票市场整体表现良好的情况下,重组置入的优质资产市场法评估结果存在同时高于收益法与成本法结果的可能。

二、不同评估方法对应评估结果的取舍

(一)成本法评估结果与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的取舍

成本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的比例高于收益法。统计数据显示,无论成本法评估结果与收益法评估结果孰高孰低,成本法评估结果被确定为最终评估结论的比例都显著高于收益法;但在收益法评估结果高于成本法评估结果的情况下,该比例有一定降低。

(二)市场法评估结果与其他方法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的取舍

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的比例高于市场法。涉及市场法评估的股权类对象样本绝对数量较小,市场法评估结果与成本法评估结果间的取舍存在较大的波动性,但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的比例明显低于收益法。

三、结论

基于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置入股权对象资产评估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到:

1.不同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仅就数值总体的高低来看,理论上可以通过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检验了各评估方法应用的合理性;

2.评估师对于最终评估结论选取呈现出的总体特点,更多地体现了与评估方法使用比例的吻合;在收益法更能体现企业整体价值的情况下,其结果被接受的程度也会相应提高。

第10篇

一、企业并购概述

企业并购是企业兼并(Mergers)与企业收购(Acquisitions)的合称。可分为两类,即吸收兼并和新设兼并。

吸收兼并——指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家公司因吸收了另外一家或多家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形式。这类兼并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存续公司仍然保持原有的公司名称,被吸收公司从此不复存在;二是存续公司有权获得被吸收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同时承担相应的债务。用公式可以表达为“A+B=A(B)”。

新设兼并——又称创立合并或者联合,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合并同时消失,而在此基础上新设一个公司。新设公司特点在于一方面要接管原来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业务,同时也要组建新的董事机构和下属管理机构等。用公式可以表达为“A+B=C”。

收购是指某一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购买企业资产或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一个企业接管另一个企业的行为。根据收购的对象不同收购可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

二、企业并购中资产评估的类型及评估中的难题分解

在企业并购中,资产评估的类型分为:咨询性评估服务、买方投资价值咨询、卖方投资价值咨询、鉴证性评估服务、并购目标的市场价值等几个方面。其在企业并购中资产评估的难题主要为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受到多重约束:

(一)体制转轨约束

体制惯性导致无形资产意识淡薄,转型期无形资产定价遭遇规制困境,例如证券监管当局对公司上市中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和价值评估的规定脱离实践要求,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当局对国有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问题处理的大而化之。

体制转换导致无形资产产权模糊,无形资产的形成过程复杂,易于产生产权关系争议;经济转型的特殊制度设计形成产权模糊;无形资产制约要素的变化引起的要素所有者关于产权此消彼长的争议。

体制缺陷形成对无形资产价值的侵蚀,无效或低效有形资产对有效无形资产的侵蚀;企业超常负担对无形资产贡献的侵蚀;转型期各级政府不当收费转移了无形资产的贡献。例如,外资企业纳税的“非国民待遇”、预算外和体制外收费制度转移企业收益。

(二)评估理论与方法约束

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存在认识误区。国有资产的估值形成“净资产”底线,对评估实践形成误导。现行会计与评估理论制约了无形资产评估实践,会计准则和评估准则均对无形资产作了模糊处理,未就外延范围较广的如专有技术、特许权和商誉等给出明确定义,难以应对当前无形资产呈现的种类多样化和产权复杂化态势。

我国资产评估实践中存在缺陷。企业价值评估中存在普遍改用收益法的倾向。在中国处于经济转型的条件下,受信息相对匮乏、市场波动较大等特征影响,致使收益和风险均难以确定,被侵蚀的无形资产价值潜力容易被忽视,因此同样 存在低估无形资产价值的可能。

隐性无形资产的价值显性化。企业交购交易的定价是双方判断的过程,定价的主动权通常掌握在拥有优势的一方手中。然而,在外资并购中,国有企业常常由于非经济性目标而失去谈判定价主动。尽管外资看中国有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然而,由于历史和体制制约,使得这些无形资产处于隐性状态,无法在交易中利用和实现这些优势。

尽管专利、商标、版权等常规无形资产是企业非常有价值的资产,但面对外资并购方拥有的更加先进的技术、管理能力和品牌优势而言,这些无形资产并非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所最看重的资源,因而也很难形成对外资的无形资产优势。同时这些无形资产通常以显性化形态存在,因而在交易中也相对容易识别和判断。

第11篇

关键词:企业 价值评估 DCF

企业价值评估,是指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企业价值评估在企业经营决策中极其重要,能够帮助管理当局有效改善经营决策。价值评估可以用于投资分析、战略分析和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可以帮助经理人员更好地了解公司的优势和劣势。企业价值评估方法选择合适与否对企业价值判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企业价值评估方法选择

(一)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类别、原理及使用范围

1.成本法

(1)原理

成本法是指在被评估资产现时重置成本的基础上,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

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2)适用范围

原则上说,对于一切以资产重置、补偿为目的的资产业务都适用。具体而言,除单项资产和特殊用途资产外,对于那些不易计算未来收益的特殊资产及难以取得市场参照物的资产评估业务都可用此法进行评估。

2.市场法

(1)原理

市场法是按所选参照物的现行市场价格,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参照资产之间的差异并加以量化,以调整后的价格作为资产评估价值。

(2)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资产评估业务。只要满足市场法的3个前提条件就可以运用市场法。但下列情况不宜采用市场法:(1)因资产具有特定用途或性质特殊,很少在公开市场出售,以致没有公开市场价格的资产,如专用机器设备,或无法重置的特殊设备都不宜采用市场法;(2)对于大多数无形资产而言,因其具有保密性、不确定性及不可重复性等特点,所以其交易价格资料往往不对外公开,评估人员无法收集其价格资料,因此不宜采用市场法。

3.收益法

(1)原理

收益法是通过预测被评估资产的未来收益并将其折现,以各年收益折现值之和作为资产的评估价值,是以资产未来收益的折现值作为计价尺度。

(2)适用范围

一般适用于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或者能够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或者无法重置的特殊资产的评估活动,如企业整体参与的股份经营、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兼并、重组、分立、合并均可以采用收益法。此外,可以单独计算收益的房地产、无形资产也可以应用此法。

(二)不同评估方法的选择

1.符合以下条件的评估项目一般选择成本法:

a.被评估资产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必须与假设的重置全新资产具有可比性;

b.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成本法的应用是建立在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的,如复原重置成本的计算、成新率的计算等,要求这些历史资料可以收集;

c.形成资产价值的各种损耗是必要的;

d.被评估资产必须是可以再生的或者是可以复制的。被评估资产能够继续使用并且在持续使用中为潜在所有者或控制者带来经济利益。

2.符合以下条件的评估项目一般选择市场法:

a.有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资产市场;

b.公开市场上存在在功能、面临的市场条件上与被评估资产可比的资产及交易活动(参照物),且参照物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时间间隔不长。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可比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

c.参照物的基本数量至少为3个,参照物成产成交价格必须真实,参照物成交价应是正常交易的结果,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之间大体可替代。

3.符合以下条件的评估项目一般选择收益法:

a.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要求被评估资产与其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着较为稳定的比例关系。

b.资产的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是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

c.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三)高科技企业特点及价值评估方法选择

1.高科技企业的特点

(1)高科技企业中无形资产的比重远远大于有形资产,而无形资产的评估对有形资产较为困难。作为知识密集型企业,高科技企业主要以技术、专利、商誉、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力等无形资产为价值核心,无形资产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有形资产与实物资产。同时,由于其自身的不可复制性以及不确定性,无形资产的评估成为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的重点。

(2)高科技企业在市场中很难找到具有可比性的企业。由于高科技千差万别,一般很难找到行业、技术、规模环境及市场都相当且可比的企业,这会给评估师利用可比企业信息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带来更大的难度。

(3)高科技企业的收入确认方面还存在问题。由于高科技企业产品销售和服务的特殊性可能导致账面收入与实际收入不符,从而在评估时对企业历史或现有的收入进行确认增加了难度。

(4)高科技企业的不确定性太大,对风险缺乏有效测量,难以估计企业的未来收益,即使进行估计,主观因素也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也是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的一个重要特点。

2.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选择

(1)采用期权定价法对初创期企业进行价值评估

初创企业资产基本不能够产生现金流量,完全由专利或专有技术期权组成是期权定价法应用的特例。初创期企业往往是没有取得销售收入或销售收入比例很小的企业,净现金流量为负,以单一的技术及产品为主,可采用期权定价模型进行评估。

(2)取得一定销售收入、但净现金流不一定为正的企业,可将研发费用资本化,采用净利润法评估

在一般的会计处理中,自创无形资产研发费用一般作为管理费用列支,在形成无形资产之前不作资本化处理。高科技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科研机构、持续投入等)是企业获利能力延续保证。研发费用应视为为取得未来收益所进行的投资,将其作为长期投资,直接进行资本化,在适当的年限内摊销,计算出当期净利润,这样有利于估测企业利润增长趋势。

(3)对实现净现金流为正、较为成熟的高科技企业,净现金流贴现法仍是较为适用的

净现金流贴现法符合资产经营中不断追加投资和回收投资的动态过程,比较真实的模拟企业在未来经营中收益的实现途径和过程。该方法对于净现金流为负的企业评估误差较大。

3.降低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风险的主要途径

(1)根据高科技企业所处阶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2)对高科技企业估值模型进行修正如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调整、利用收入指标如价格销售比模型、修正的市盈率模型等。

二、DCF估值方法讲解

(一)DCF估值方法简介

DCF估值方法又叫做现金流贴现模型,是由美国西北大学阿尔弗雷德・拉巴波特于1986年提出,目前应用极为广泛。现金流贴现法原理是通过评估未来的现金流和其风险,并把风险评估纳入分析,然后找到现金流的现存价值,来完成现金流贴现法。

(二)DCF估值模型的建立

该模型是依据未来收益折现法建立的。模型公式为:

V=Ci/(1+r)i + Cj×(1+g)/(r-g)/ (1+r)j (i=1,2,3……n,j=n)

其中,V 是企业的评估价值,Ci为公司第i年自由现金流量,r为预定折现率,g为公司的永续增长率。r是由加权平均资本即WACC确定,g是根据行业未来发展前景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Ci根据公司的财务预测数据确定。

1.r的确定

r=WACC=KiWi+KeWe

其中Ki 、Ke分别为债务资本成本和权益资本成本,Wi 、We分别为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在公司长期资本结构中的比率。

(1)Wi、We的确定

Wi=有息债务/(有息债务+公司所有者权益)

We=公司所有者权益/(有息债务+公司所有者权益)

(2)Ki的确定

Ki= Kd×(1-T),其中T为企业所得税税率,Kd为债务的税前成本。

Kd=KdlWdl+KdsWds,其中Kdl、Kds分别为长、短期债务的资本成本,Wdl、Wds分别为长、短期债务占的比重。

(3)Ke的确定

Ke=Rf +β×(Rm-Rf),其中Rf为市场无风险收益率,Rm为市场预期收益率,β为某一股票的系统风险系数,β系数值为所考察股票的收益与整个市场股票组合M收益的协方差和M收益的方差之比,整个股票市场收益的β值等于1。

如果某一股票的β系数大于1,表示其收益的波动幅度大于整个市场收益的波动幅度,因而其风险也大于整个市场的风险水平;如果它的β值小于1,表示其收益的波动幅度小于市场收益的波动幅度,风险水平也低于整个市场的风险水平。

2.g的确定

g为公司的永续增长率,在稳定状态下,公司的销售收入增长率与永续增长率是相同的。根据竞争均衡理论,后续期的销售收入增长率大体等于宏观经济的名义增长率。如果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宏观经济的增长率大多在2%-6%之间。

3.自由现金流量Ci的确定

Ci=净利润Ci1+折旧Ci2+摊销Ci3+利息Ci4-资本支出Ci5-净营运资本增加额Ci6

利润表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编制的,因此在计算自由现金流量时要加上计算净利润时已扣除但实际上并没有资金流出的折旧、摊销;财务费用一般为债务利息,属于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它减少了净利润,而不减少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所以计算自由现金流量时应当从净利润中加回;资本支出是投资厂房、机器设备等耐用品所需的支出,计算自由现金流量时要扣除;净营运资本增加额是公司增加的投资,在计算自由现金流量时要扣除。

(三)DCF估值模型构架图

(四)附录 相关参数确定依据

1.Rf一般采用相对应期限国债的收益来估计无风险资产的收益率。

2.Rm一般采用证券市场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β=COV(Ri,Rm)/σ2(Rm),其中COV(Ri,Rm)为股票i的收益率Ri与市场组合收益率Rm的协方差,σ2(Rm)为市场组合收益率的方差,COV(Ri,Rm)=E{[Ri- E(Ri)]*[Rm- E(Rm)]}, σ2(Rm)= E{[Rm- E(Rm)]2}。

参考文献:

[1] 单炳亮.公司价值评估理论的发展[J].当代经济科学.2004

[2] 科勒(Koller,T.),(荷)戈德哈特(Goedhart,M),(美)威塞尔斯(Wessels,D)著.价值评估:公司价值评估的衡量与管理(第四版)[M].高建等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2

第12篇

关键词:品牌价值;研究现状;评估意义 

一、研究背景 

品牌价值评估这一学科随着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些不同的专家以及资产评估的实践者对不同的评估方法、品牌的基本概念以及其运作的机制分析,其主要原因有两点: 

一是在当今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更新后,有很多企业进行了收购兼并,在很多行业出现了兼并整合的现象,在收购的过程当中也一直出现品牌价值的收购评估,这种现象证明了品牌价值是存在于商业之中的,同时给出正确的评估方法便成为很多专业学者以及评估业务人员所研究和探索的重点,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研究出科学的评估方法变成了很多学者和资产评估实践者的追求;二是因为在行业内部,价格竞争非常激烈,所有的企业都想提高其市场占有率以及客户资源,从而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对品牌资产的重视,建立优质品牌是对企业的短期和长远利益都是十分重要的,可以避免因为恶性竞争等因素对品牌本身的价值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二、研究意义 

在实际的商业交易案例当中,经常出现企业的品牌价值出现虚构的情况,大股东利用品牌价值进行抵押,入股,甚至进行圈钱活动。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品牌价值评估变得尤为重要。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以及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众多企业之间进行兼并以及收购,在这样的背景下,品牌价值评估变得尤为重要,因为一些新兴的企业,或者集团公司进行产业孵化,品牌价值变得尤为重要,一些小规模但商业模式非常新的企业的品牌的价值非常重要,有一些品牌一出生就伴随着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企业的品牌价值评估非常重要,可以随着企业的发展增加其品牌的价值,而在遇到产业孵化,注资,收购等情况下,对于其品牌价值的估价变成了一件尤为重要的事情,对于某些传统的行业,品牌价值的评估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样的行业正在进行行业的整合,在整合的过程当中不可避免得就要进行企业的兼并收购,与此同时品牌价值评估便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技术过程以及价值评估手段,所以品牌价值评估对于传统行业来说也是尤为重要的。品牌价值评估可以说是一个比较传统的研究课题,众所周知在品牌价值评估中运用收益法来进行评估是最科学,也是非常被认可的一种方法,其中对于收益法的基本公式的中超额收益的确定有四种方法分别为直接估计法、差额法、分成率法以及要素贡献法。利用收益法对品牌进行估值,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超额收益的确定在的品牌价值评估的实践中,其超额收益的确定经常遇到评估方法与其具体品牌不适用。本文通过这四种方法各自的优缺点以及应用领域进行分析,最后得出这四种方法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在文中首先介绍了收益法在品牌价值评估中的应用其次着重介绍了关于各自的优点以及缺点,并且对这四种方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分析和比较。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凯文.莱恩.凯勒(1996)提出的品牌价值模型很大程度上是基于顾客对品牌的认识,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品牌归根结底是商品或者服务与顾客之间发生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顾客对品牌的认知以及品牌对顾客产生的效用,他认为品牌价值是指消费者基于自身对品牌的认识,从而对具有该品牌的产品和服务产生的反应,消费者对品牌的印象是品牌价值的最好体现,即品牌价值是消费者在见到具有该品牌的商品后愿意支付一个更高的价格来购买此产品,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假设值为P,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会有一个很明显的差值,叫做P2-P1,同时表明了这个意味着就是这个商标的价格或者是价值的体现。由此引发了效用理论在品牌上的运用,从效用的角度来分析这样的一种无形资产,由于产品或者服务在进行销售的过程中使用了品牌,导致产品价格高与不使用品牌的价格,进而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收益,这主要是因为品牌满足了消费者在心理上或者更高层次的需求,或者说满足了消费者对于品牌的一种倾向性需求,从而使消费者得到了基于品牌更多的效用,如果该品牌产品的价格和消费者得到该效用所要付出的价格相等,或者小于消费者得到的效用所需付出的价格,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就愿意支付这样的一个价格来购买此产品。 

(二)国内研究现状 

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编《资产评估》一书中,对于在品牌价值的评估中,首先提出最重要的以及最适用的就是收益法,而超额收益的确定有着四种方法的介绍,直接估计法、差值计算法、分成率的计算法以及要素贡献计算法四种方法。其中有对于这四种方法公式介绍,但是对于四种方法的适用条件以及适用对象没有描述,同时也没有对这四种方法适用的市场进行细分。 

郑垂勇(2006)介绍了要素贡献法的基本形式以及思路,与此同时,这篇文章非常重要的就是提出了要素贡献发的公式,其中讲述了要素贡献法中两个基本的因素为资本和劳动力,这两者的计算主要运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来进行计算。其中的要素贡献主要是指可以产生超额收益的主要因素,根据这些因素的计算从而得出品牌的超额收益。 

冯静(2003)讲述了直接估价法以及差额法的应用,其中提到了差额法中的行业平均收益率可以采用上市公司财务资料取得,这些材料能够及时客观得反应行业的实际收益水平。 

以上研究表明了品牌的超额收益计算方法的实际应用,讲述了在品牌价值评估发展过程当中衍生出直接估计法、差值计算法、分成率的计算法以及要素贡献计算法四种方法。这些研究详细讲述了公式的具体应用以及具体数据的来源。但是对于这四种方法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并没有实际的研究。所以对于这四种方法的适用性是本文所探讨的重点。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