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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国有资产 管理模式 改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资产的规模在日益扩大,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建立新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类型
“深沪”模式。“深沪”模式,最开始是由深圳在1992年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二年,上海也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形成了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三个层次: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资产控股、参股企业。该种模式是为了适应我国国有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一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随后,其影响力波及到了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包括十几个省、市、自治区。
“一体两翼”模式。“一体两翼”模式,即指以财政部门为主体,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税务局为其两翼,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我国在1998年以前,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大部分地区都实行该种模式,有效地实现了“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98”模式。“98”模式,即将国有资产出资者的所有权通过不同的政府部门来行使,取消了专门管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机构,它是伴随着1998年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撤销和合并而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在“98”模式中,是一种新型的“五龙治水”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即由财政部,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部、大企业工业委员会和劳动部来共同管理国有资产。
二、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很大程度的改革,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在政府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政府,而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则是企业,但大多数时候政府却直接下令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此举不利于企业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政企不分。我国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性政府,应当把社会管理职能作为自己的首要责任,提供公共产品,但政府在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的时候却把企业当成了实行其责任的工具,使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有时候企业也会不堪重负。
在企业方面则有以下不足。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按照我国公司法,董事会决策作为公司的“谨慎决策”,能保证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效率。而政府行为在我国国有企业决策层面上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并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的监控体系不健全。即没有建立起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监督控制体系,导致各种有效的监控手段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公司职工及其激励机制不完善。
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未能建立完整的国有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三、改革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对策
本文在对前人研究进行综述的前提下,提出了改革现有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必要性的观点,尝试性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和建议,对如何进行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发展作了进一步的思考与探索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确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改革目标。实现政企分开、两权分离,使国有企业彻底市场化,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而民营化是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通过股权转让、企业拍卖等形式,将国有企业的股份出售给战略投资者或投资伙伴、公众和金融机构投资者,使国有资产合理退出,使国有资产从企业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从而实现 “抓大放小”,缩小“控制跨度”,形成国有企业的良好治理。
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适当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纵向方面上,有两级管理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且地方应当服从中央;在横向方面上,对企业的财务、业务和人事则应当分别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应以财务管理为重点。各国均有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机构,其主要负责国有资产中的财务管理。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立法监督。任何资产的管理都应当以法律为基础,依法管理国有资产,不仅保持了管理的连续性,同时也明确划分了管理主体相互之间以及管理主体与国有资产运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了各自的职责和权利范围,使国有资产的运行具有较高稳定性。依法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则提高了改革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不仅能够有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最重要的是,提高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威,同时稳定社会环境。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立法最权威的法律是以国务院令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其他的则全是部门规章。由于立法层次低,同时各部门自行立法,更导致了部门间的利益争夺,加剧立法的不统一,相互问难以协调甚至发生冲突。同时对一些立法难点却又都避而不谈。因此,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层次,树立法律权威,以立法形式明确国资委的责任、权利和法律地位,规范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成为了当务之急。
总之,对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应当从我国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在积极借鉴外国成功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的前提下,探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有国际竞争力的,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的新体制。
参考文献:
[1]窦喜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讲解[M].新华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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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宝明.国有企业之路[M].兰州大学出版社,2007.
[4]林永经,邱元拔.国有资产管理学[M].辽宁人民出版社,2010.
[5]瞿志华.论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架构[N].中国经济时报, 2008.
关键词 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资产管理 资产法制化 内控风险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有企业改革早已被列入政府年度计划,在对其改革项目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其重点之一。基于国有企业当前存在各种各样的现实问题,故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也是多样的,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严重的影响,亟待予以完善。
二、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不足之处
(1)资产结构不完整。首先,政府既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也是其实际支配者,而国企或事业单位既是国有资产的实际使用者,又是其经营者;从独立支配权来看,前者较大,而后者并无。其次,政府所履行的职能是“双重”的,是社会公共管理权和国有资产管理权的集合,既是国有资产所有者,又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因此对其准确定位较难,且难以规范两种权力的行使,这是造成管理混乱的根本原因。再者,国家划拨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给企业,既侵害国有资产产权,又致使其产权结构无法确定,这是地方政府或国企机会主义产生的本质根源。此外,政府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时,对国企提出一些非经济性目标,将部分政府职能“转嫁”,而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政府的越级管理行为,也影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致使无法达成资产管理目标。
(2)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缺陷是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缺陷的主要问题之一,而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不健全的主要表现为范围以及方向并不明确。具体地说,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仅仅是在部分相关法规中分散性的提到国有资产管理,诸如《公司法》《物权法》《证券法》等。上述法律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以及所阐述的调整范围都不统一,导致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效能长期停滞不前。其次,目前,我国所出台的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一些条例或政策也是极为分散,而且对现有经营性抑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都多为原则性规定,特别是鲜少看到转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相关条款。
(3)创新意识不齐备。客观而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普遍缺乏对国有资产的清晰认识,致使管理目标并不明确。其具体表现为:一是不重视国有资产监管。管理者往往多重视有形资产而轻无形资产;重国有资产使用而轻其监管,致使其大量闲置、损毁、流失,国有资产使用率大降,更枉论保值增值。二是对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国有资产认识不足。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部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故步自封,乏于创新,思维局限,鲜少在国有资产监管中运用先进资产管理理念,致使国有资产规模、结构、效率和质量都日趋下降。
(4)机构设置不独立。我国设有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国资委”),地方政府也设有“国有资产管理局”,但它们都从属于国家财政部,其职能权力并不独立,由此反而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形成了一种束缚和制约。现实中的国企单位,并非所有单位都设有资产管理机构,这是国有资产管理低效的主要因素之一。此外,即便是国企单位设有资产管理机构,也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无法对财产形成切实有力的保护;有些国企单位更因为职务分离不彻底,而导致大量国有资产从中流失。例如,2014年,“国家审计署”针对11家央企的财务状况所披露的2012年度财务审计结果表明,某集团在既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可行性研究和上报集团董事会审批,也未报请发改委核准的前提下,私自和境外3家公司联合开发3个境外矿山;其合作时间分别为:首次是2003年11月;第二次是2006年7~8月;第三次是2008年2月~2012年底,该三次项目累计投入7.7亿元、14.4亿元、33.56亿元,终造成亏损各为5.2亿元、2.73亿元、23亿元。由此可见,在机构设置缺陷的背景下,国企单位往往很难按照既定权限或程序履行“集体决策审批制”或“联签制”,从而极易威胁国有资产安全。
三、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工作构想
(1)提倡全面实行法制化管理。即以法律、制度手段的有效结合为途径,严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使其更具权威性,进而使国有资产管理更趋于法制化。倡导法制化管理,构建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是改善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缺陷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有利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反过来说,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对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予以规范也是必然条件。借由明确国有资产配置、程序和具体方法,可使国有资产管理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进而更加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2)完善内控与风险管理机制。完善国企内部控制制度以及风险管理机制,对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以及风险防范能力,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是极为有利的。为此,国企除了增设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之外,还要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以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所以在实践中,不仅要强化财产登记以及各种资产、文件资料等实物保管,重要文件资料应留备份;定期盘点并检查账目是否相符,发现误差应及时分析原因,明确责任;还要对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严格执行,明确各机构、岗位职责,形成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对“三重一大”事项按规定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执行。
(3)资产管理推行市场化运作。集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后,可使金融市场中国有资产的整体作用得以发挥,促其从实物形态转为价值形态。具体地说,即是要强化地方政府融资约束,对其违规担保行为严令禁止,严控贷款期限,对贷款授权制度予以规范,又要加强督促银行信贷管理。统一运作监管机构,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对非经营性进行运作,使其向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变。
(4)优化资产机构派专人督岗。作为国有资产实际出资人,政府应尽少干预国企日常经营,以确保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的完整性。此外,作为出资人,政府也应承认并尊重企业独立、完全法人资格,虽以固定身份参与股权管理,但不过分干涉经营。此外,国有资产管理旨在社会效应最大化,并借此平衡社会功能,因此,政府应把精力多投入公共服务管理,多创造市场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借由所有权分开使用权,降低对国企的行政干预度,促其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其保值增值。同时,除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之外,还要增设专门的资产管理岗位,并委派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详尽地掌握关于国有资产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以确保其安全,进而促进其保值、增值。
四、结语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点环节,也是其中一个十分繁杂的问题。因其问题所涉甚广,包括经济、社会等各大范畴,因此必须立足在各个方面给予及时且有效的处理解决,切莫顾此失彼,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体制,进而最大限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全新姿态面对经济市场的各种挑战,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作者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五台)
参考文献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3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4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7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8
内容摘要: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关键词: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等的监管制度。我国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非经营性资产。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监管,对于防止国家资产的流失具有重要深远的意义。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含义和性质
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其含义就是:依照法律确认是国家所有资产,被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以货币计量的国家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合。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包括: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落后
国家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政策措施及法律法规上明显滞后,没有跟得上市场经济下资产管理不断发展的需要。现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仍然是1995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2006年5月份,财政部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迄今为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现行的只有这两部法规,没有其他的较高法律效力的制度文件。
(二)资产管理职责不清,监管体制不畅
管好国有资产就需要好的监管体制。我国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一直存在着职责不清的问题。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内外部监督不到位,基本上处于空白,没有全方位、多层次的资产监督机制。
(三)单位领导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识淡薄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领导表现:重外轻内。重外就是注重其外表的形象,轻内就是轻视资产内部管理。因为吃的是“财政饭”,管好国有资产的责任意识非常淡薄。这些领导在思想认识上“重资金,轻实物”,没有在思想上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放在次要的位置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资产管理不到位闲置浪费严重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不直接投入到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产,是非生产流通领域占用,其特点是使用目的服务性、配置领域非生产性、占用无偿性。由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免费性占用的,因此,许多单位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思想,不考虑资产的使用效果,资产低利用率很严重。
三、加强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资产法制约束机制和监督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正合理的法制约束体系和监督体系,是国有资产顺利运行的必要保障,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构建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必须按照监管原则,组建由宏观管理、中间管理和实施操作管理所构成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在每个环节的监管手段和方式,都要赋予相应监管职能和权限,提高国有资产监督效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形式的监督。 这是一个新的课题,国外也没有 借鉴的经验。因此,我国应当制定新的方式和方法。如地方政府组建行资产监委员会,负责对所辖的资产进行综合监督,建立资产管理定期汇报制度,及时的对单位国有资产的各方面的情况得到从分的了解。
(二)建立高效节约的资产使用机制
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过程,是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涉及面最广最复杂的一个环节。建立一个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高效节约的使用机制,是资产管理过程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资产高效使用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公正合理资产处置机制
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资产管理的最后环节,这环节做得好坏, 直接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成果:做得好,就能巩固前面几环节的成果;做的坏,前面的工作成果也将事倍功半。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制度执行力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关键是制度的执行问题,制度执行的好坏关键在领导,所以必须提高领导认识。事实上,国有资产管理的症结就是制度的执行。
四、结束语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从资产的构建――使用――处置,各部环节都十分重要,在我国的现有的市场经济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我国必须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加强制度的执行力,使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更加有效的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事业服务。
参考文献:
[1]刘维斌,孙景权,冯柏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工业技术经济,2002;2
[关键词]高职院校 国有资产 管理
一. 前言
近年来,面临高职院校生源增加,高职院校扩招的形势,我省高等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国有资产大幅度增加。一些高职院校在合并后规模扩大,层次复杂,对资产管理从内容,技术,人员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高职院校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一些高职院校合并、升格、异地新建或开拓新的校区,涉及到资产重组、土地征购、房产转让等资产业务日益增多,给资产管理带来一系列新的课题;高职院校国有资产在兴办经济实体、股份合作、出租联营和学校后勤实体实行剥离等过程中的保植增值问题亟待研究。因此,加强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研究就显得极为重要。
二. 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在新形势、新情况下还存在着的认识跟不上,工作水平较低,发展不平衡问题,主要表现在国有资产意识薄弱,缺乏统一协调、统一调配使用的机制,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环节需要进一步规范等。
(1)重复购置,使用率低。
高职院校部门众多,各部门都从自身利益和使用方便出发,直接购入资产,财务部门一般只作支出处理,资产管理部门也不再过问。各部门一般不设明细账反映该类资产的存放、使用和剩余情况。部分闲置资产无法在部门间进行调剂。盲目购置、重复购置、保管不善等现象比比皆是。
(2)家底不清,账实不符。
近年来,高职院校连续扩招,资产规模急剧扩大。同时,学校的资产来源渠道增多,呈现多元化格局。许多资产没有及时进行入账、盘点、清理,从而造成学校资产家底不清。学校到底有多少资产,资产是如何购买、为何购买,归谁使用、使用状况如何,何时报废、报废时怎样处置等都是一笔糊涂账。资产管理工作严重滞后或管理混乱,账实不符现象很普遍,例如,物卡不符,物账不符,存量资产的价值缺乏真实性,高职院校资产与校办企业自有资产相互交叉而且账实不符等。
(3)处置不当,流失严重。
高职院校资产从形态上看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从性质上看分为用于教学、科研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用于创收赢利的经营性资产。但是,据了解,高职院校普遍存在“重有形资产管理,轻无形资产管理”的现象。例如,学校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投资时,往往认为是“自家人”使用,而没有明确与校办产业的产权关系。另外,非经营性资产随意转化为经营性资产,其隐形损失不可小视。例如某高职院校校长将学校1亿元资金用于在股票二级市场上运作,致使该校损失至少3千万元。一些高职院校在扶持校办产业时,将学校资产无偿地划拨校办企业使用,校办企业产生的利润大部分留在校办企业,学校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从而导致资产隐性流失。同时,不良资产处理不及时,负面效应大。
三.如何加强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
(1)加强教育国有资产管理,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
作为解决供求矛盾,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总体水平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摆到全省教育财务建设工作的全局性、基础性位置上来。各高职院校也要将资产管理摆到重要位置,当作一项关系到发展教育事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要树立办学成本的观念、办学效益的观念、资源整合的观念、责权统一的观念、信息资源共享观念、创新的观念。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把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为核心,努力加快建设节约型高职院校。
(2)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各高职院校要成立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各级领导要重视资产管理工作,在资产管理活动中发挥有效的组织、动员、协调、决策和引导工作。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要配合专门人员,抓好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要通过一系列的培训,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1)加强对国有资产清查。
要对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做到不重不漏、不留死角;对查出的问题,不打埋伏,如实上报;对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和报废等,在按规定进行必要技术鉴定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权限申报审批;
2)明确产权界定。
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和“依法确认、尊重历史”的原则,维护界定双方的合法权益。凡在以往清产核资中,经各级清产核资机构确认的产权界定结果,一般不再重新进行产权界定;本单位在全国性的清产核资中,没有进行产权界定的,要在日常清产核资中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进行界定补课;
(3)树立高职院校资产管理的正确意识。
首先,应转变学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观念,树立资产保值增值的市场经济意识和风险意识。树立资产管理与教学、科研同等重要、同等价值的观念和意识。将“成本效益”观念引入到学校资产管理当中来。
参考文献:
[1] 姜莉. 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浅见[J]. 财会月刊 , 2005,(10)
关键词:国有资产 流失 治理
国有资产流失即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各种手段,把国有产权的固有权益以及由此衍生的相关收益转变所有权,将资产所有权转为非国有,将权益及收益的主体转为非国有,由此带来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国有资产流失具有两个特征既国有资产流向上朝非国有资产转变,二是国有资产及其权益在没得到补偿或者补偿不充分的情况下被侵占。
1、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
1.1外资并购
我国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和经济结构不合理等现象,管理技术落后,由于过于急功近利,在进行中外合资或者企业并购中,事先并未对国有资产进行科学评估,从而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在当外方对我国有企业进行并购时,存在我方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高估外商资产价值的情况。
1.2企业改制
为了使面临困境的国有企业重新焕发活力,为国有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十五大以后,国有企业普遍实行了股份制改革。但在改革的过程中,由于不规范操作,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主要是股份制改造时,对国有资产进行低估或者不进行评估低价入股,国有资产估价过低,另外,在改革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侵占国有资产的情况。
1.3产权交易
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交易的出发点原本是为了优化资产配置效率,以达到资产的保值、增值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不规范、不合法行为往往会引起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是产权交易中存在私下交易,把国有资产低价出卖获取个人利益;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随意变更国有资产产权,通过私下操作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
1.4经营不善
由于经营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在:部分针对国有资产投资、发展的决策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部分国企领导层为了开辟财源,在缺乏科学论证的情况下盲目投资,兴办小公司,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和管理不当,大部分公司纷纷倒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同时,部分国有企业由于分配上的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1.5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些工作人员在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不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做事,评估过程中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根据外界因素随意压低国有资产价值,对资产评估报告弄虚作假,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1.6
在经济社会转型进程中,国有企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制,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为不法人员留下了漏洞,利用职权或者职位之便进行,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2.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2.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
1.国企产权管理无序,政企不分
一方面,产权管理混乱,主要表现是产权关系不清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机制不完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部门之间协调性不强。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政企不分的现象,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有效分离,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过度干预。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不明
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主体不清晰,多头管理现象严重,在实际管理中往往出现产权多元化、产权主体虚置等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责任主体得不到明确,无法对国有资产运营状况进行有效监督。
3.国有资产管理权责利失衡
传统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政策,由于中央和地方对国有资产管理权限无法进行有效划分和界定,导致权责利失衡,无法保证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2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不规范
1.产权转让价格不合理
在产权转让中,为了保证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查和监督对产权转让进行公正评估,并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但是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压价评估现象,导致产权转让价格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国有资产管理缺乏约束
按照规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必须根据一定的程序进行,有着严格的交易方式、方法和流程,但在实际操作时,因为缺乏约束机制,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产权流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3.产权转让收入不上交
按照规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必须按时上交所得收入,由国家统一分配,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的发展,以及资产的再投资,但一些国企把收入用作平衡财政赤字、放贷、发放职工工资福利等方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3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
1.缺乏对国企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
国有企业经营者负责国有企业管理和日常运营,对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起着重要作用,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就必须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对经营者进行有效激励。但由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管理激励力度不够,激励方式过于单一,激励机制缺乏长期系统性,导致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不足,无法发挥国有企业经营者在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中的作用。
2.缺乏对国企经营者的有效约束机制
在国企改制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国企经营者参与了企业的股权分配,对企业有一定的控制力,但目前国有企业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在业绩考核和奖罚机制上还不够健全,往往会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影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安全。
3、治理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3.1做好国有资产清算工作
强化针对国有企业的资产核查与清算,能够全面掌握国有资产的数量、结构、分步、经营等情况,以便有效安排资产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这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加强国有资产清算工作就必须做好国有资产评估,建立专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于真正有实力和专业水平的评估机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进行授权,颁发资格证书。
3.2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在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上,必须要把握的几点:一是要保证国有资产由国家所有的标准;二是要保证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分明;三是明确国有资产经营者的职责;四是明晰产权关系;五是要健全国有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3.3调整国有资产的结构
最有效能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方法就是尽快盘活国有资产。除了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核查与清算、明确资产归属之外,更要大范围、大面积、大力度地进行国有资产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潜在效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3.4建立和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建立和健全对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于巩固和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果,防止和治理国有资产流失,是非常必要和必需的。可以通过市场化选择国有企业经营者;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的报酬制度;注重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精神激励;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完善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
3.5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和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继续深入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发展和完善各类商品市场,培育和发展各类要素市场;健全市场法规,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健全中介服务体系。
4、结论
国有资产流失侵害我国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应当竭力制止这种现象。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不规范、国企经营者激励体制不完善等。针对这些原因,我们可以采取做好资产清算工作、健全管理机制、调整国有资产结构、健全激励机制等措施治理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国有企业 资产管理 问题
一、加强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意义
如今,市场经济体系日趋完善,国有企业的竞争也进入到白热化状态。从企业的生产实践来看,要想使企业在经济的大潮中成为佼佼者,增加企业效益,提{企业的综合实力,仅靠产品是行不通的,必须加强企业的管理,其中固定资产管理是重中之重,资产管理为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经营决策提供了更充分准确的信息。由此可见,要使企业立足于长远发展,发挥自身优势,合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在企业保值增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工作的问题分析
(一)企业资产使用效率低下
一是因为在经济过热中企业盲目低水平地扩张,带来了严重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合理造成的“产能过剩”,从而出现大量设置闲置浪费;二是因为企业应对金融危机无方,不能及时适应市场,导致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设备闲置。伴随的是企业原有资产设备的报废与闲置,此类设备虽然在生产上推动了它原来的地位,但在人工看管上占有一席之时企业还要为此负担一定的费用,闲置资产的管理及人工成本耗费大,不但使企业包袱沉重,而且造成大量资源浪费。
(二)新设备取代旧设备造成闲置
随着生产技术不断进步以及大量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的运用,许多传统设备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企业更新设备,导致原有资产的报废,未提满折旧,造成资产闲置。
(三)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确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明确财务资产管理部门、材料采购部门及实物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固定资产增加、变更、处置的审批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部门配合不够,虽然按照正常的工作流程进行,但由于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单据流转速度慢,导致财务入账时间滞后,转资、处置不及时。
(四)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够健全
国有资产的法规大多数都是属于企业部门的规章制度,并且大多数法规都是以暂行规定的形式存在,导致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在实践操作中缺乏执行力。早在 2008年,我国就出台了《国有资产管理法》,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法规已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国有企业的发展需要,该法规在经济业务上缺乏法律保障,导致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只注重企业内部组织部门、主管部门的管理,却忽略了资产管理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
三、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建议
(一)针对国有企业闲置资产处置及再利用
1.开展租赁业务,进行闲置资产的再利用。企业重组改制造成的闲置资产,可以通过寻找租赁市场、开展租赁业务,进行闲置资产的再利用。资产租赁不仅可以解决重组后的企业和股份公司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还可以提高集团公司整体的经济效益,加快企业的发展。
2.实行个人承包企业投入。对于闲置的资产整体完好无损的、有可利用价值的,但对于企业生产的前沿产品来说已不需用的设备以及因企业改制造成的不需要的房屋、场地等可实行个人承包,减少企业投入。
3.进行资源再配置,发挥最大效能。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母公司应起到桥梁作用,把各子公司不适用及不需要的闲置资产在国有企业内部进行互相调剂,相互调拨,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充分利用企业资产,创造经济效益,从而提高国有企业整体的生产能力以及增强抗风险能力。
4.适当进行资产置换,节约资金。对于生产上需要的存货或设备,可以利用现有的闲置资产进行置换,以节约企业的货币资金。现代企业用资产换资产的非货币易已成为企业优化资产结构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对外投资担保的内部控制制度
1.规范改革改制程序。一是界定清楚国有资产的范围;二是对改制企业首先进行清产核资,再聘请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同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三是对清查的各项财产损失,严格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四是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企业实际情况,采取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对改制资产进行评估,注意防止 “漏评”“少评”和“私评”现象的发生。
2.规范产权交易行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已成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制度性要求。要防范企业改制的暗箱操作,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那么企业改组转制的每道程序都应及时向企业职工公开,接受O督。
3.建立企业对外投资和对外提供担保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对外投资、担保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担保业务。
(三)加强财务监督定期开展资产清查
1.加强财务监督。注重财务基础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充分发挥财务的反映和监督职能,使会计报表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注重成本费用控制,成本形成于生产全过程,因此要把目标成本层层分解到各个部门甚至个人,将成本费用控制作为应对竞争的首要任务。
2.注重财务风险防范。高度关注市场形势的变化,强化风险意识。特别重视过度负债、对外担保、金融及衍生品业务等风险管理,优化融资和资本结构,避免“短融长投”的高风险行为。同时要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推动内部审计职能由单一的合规性审计向效益、风险审计等职能转变。
四、结语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应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并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提高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水平,进而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
(作者单位为中原裕阔商贸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关键字: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分配
一、引言
国有资产,指的是国家基于自身权益依法取得,或由各种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以及通过财政拨款、接受赠与等形成的一系列的财产权利。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给资产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创造利润或带来效益,发挥最大化的效用价值。为了搞活国有经济,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经历了让利放权、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个历史阶段,逐步确立了以股份制为核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国资委的设立改变了过去由各政府主管部门多头管理国有资本的混乱格局,但从产权安排上来看,国家仍然是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代表,国家委托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作为人管理国有资本,仍然是在委托链条的后端修修补补,却忽略了"全体人民"作为委托人这一关键环节,所有者缺位必然导致委托问题的产生。在实践中,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背负了过重的社会责任和政策性负担,削弱了该领域国有资本的盈利能力和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水平。因此,如果政府不能从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出资人和监管人的位置上退出,政企分离的目标将很难彻底实现。
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基本有两种研究方向,一是坚持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某种控制,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弱化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利的冲突。但是因为政府权力具有很强的易变性,以及国有企业都具有某种垄断色彩,这必将使得国企处于权利治理失衡的状态。所以,有不少学者都认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的力量实现以往由政府承担的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管。这种做法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又能够克服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只要制度设计合理,这完全是可能的[1]。
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
针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的种种问题,我们应该寻找一种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既能够体现发挥公有制的优势,又能够保证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保值增值目标。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当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的产权形态和东欧一些国家公有制调整的一些做法,可以把竞争领域中国有企业的净资产转变为国有信托投资基金这种现代金融资本形式,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实现形式由原来以企业为主的产业资本形式转到以信托投资基金为主的金融资本形式上来。这既有利于国有资本在竞争领域中的增殖,保证公有制经济的持续主导地位,又有利于搞好大多数国有企业。
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一种国有资产体制改革新思路,是根据我国《信托法》的基本理论而设计的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的一种管理模式。该基金被设计为以政府为信托人,基金管理公司为受托人,而国有经济的最终所有者-"全体人民"为受益人的一种特殊的"他益基金"信托财产制度。
这种基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这种投资基金区别于一般的基金,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信托财产的盈利和增值与任何个人和集团利益是无关的。另一方面,它是以自身增值为唯一目的的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律决定了竞争性领域的公有资本必须以盈利为目标。面对市场的竞争环境,公有资本必须立足于效率的提高。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将全部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股份资本划归基金所有,并且按照他益信托的原则,将全体人民设定为基金受益人。这样,政府从财产所有者及其人身份引退,政府与社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就割断了。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没有股东,也没有股权机构,它直接由一个以受托人身份出现的理财专家组,以及由理财专家经营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实行透明化运作,财产管理过程可以更多地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建立效益激励机制,只有适应市场,不断提高效益,才能在残酷的竞争中保持自己的优势。
从上述的特点来看,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不是对公有制的否定,也不涉及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制度的变革,而是对国有资本运营机制的创新,是对现有国有资本运营模式下的委托链条的重塑。
三、社会信托投资基金财产的分配
通过上文我们了解到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新思路。然而,对于这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有制经济必须要体现它的公有性质,所以在这种特殊基金的分配问题上也必须遵循这一性质。社会信托投资基金财产是否要分配到每个公民的手中,以及是否全部分配,该怎样分配?资本继续留在生产与流通中增值可以产生更多利润,分还是留,需要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中决定[2]。
笔者认为,在对待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分配的问题上,需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所有权。国有资本应该是属于社会个人所有,而不是归某些私人所有。现代社会以国家为载体,因此,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不是一个人,而是由许多人组成,相当于一国范围内的全民所有。既然产权主体的主体是一个整体,那么国有资本的产权客体也是不可分割的,因而,国有资本的收益是一个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它属于全体公民,不属于任何个人。
2、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尚不适合分配给每个人。我国人口庞大,依据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总量,若被分摊,那么分在每个人身上数量将会十分有限,资产所发挥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更何况,这种分配方式不能适应我国区域、年龄的复杂现状。目前我国的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还是很不平衡的,收入和财政支出差距很大,以及每个人因为其不同的生活条件、年龄、心理等原因对资金和福利的要求也不尽相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必须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全体人民均享有同等的机会分配基金收益,个体的差异并不体现在信托投资基金中,而是将不同群体的差异通过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予以调节,这样才能使国有资产真正归全体人民所有。
3、合理规划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分配。首先,收益不适宜全部分配。收益的分配有利于增加人民福利,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是享受利益的结果。但同时,从整个国家以及长时间来看,这种全部分配的做法往往并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有些长远利益需要舍弃当前利益,将资本继续在不断管理流通中才能实现增值获得更多利益,只有在两者之间正确权衡才能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权衡分配去向及比重。对于那些要分配出去的收益,要坚持合理运用,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根据每个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各个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特点,这些资产的分配要符合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趋势。例如,对于公共支出,集中消费更能发挥出它的效果。像这些社会福利体系、社保体系、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交通以及教育、卫生等公共领域需要大批资金以及一整套的合理规划,集中消费的优势这时就能够体现出来。实际上,这种分配在某些时候还能起到宏观调节的作用,利用与财政政策上财政支出的联系,来达到调节经济的作用。
四、结语
经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针对国企改革现存的一系列问题,只有改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这种方法不仅能够有效防止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政府的不当干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证了国有资产的有效率运转和管理,真正实现盈利和保值增值。在这种基金的分配问题上要符合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特殊性质,更要适应瞬息万变的实际情况,正确对待和规划其合理分配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甚至国企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 国有资产 管理制度 创新改革
一、前言
管理制度无论是在一个国家还是一个企业都是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没有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就没有更好的企业发展之路。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和国家选择什么样的管理方式进行有机的调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断发展前进,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完善。本文就以经济全球化的视角对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创新进行简要的分析和研究。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体系相关概念
(1)完善国有资产的公共管理。国有资产的立法是建立资产负债总表,国有资本的战略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以及国有资本的经营预算还关系到国有产权的界定、相关的制度的完善。例如会计制度、统计、稽核、评估和纠纷协调等等。国有资产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的相关职能形成完整的科学合理的管理系统。
(2)建立国家所有权委托关系。国家的所有权需要通过系统的委托的关系才能被实现。例如,在我国的国家管理制度当中,国家委托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委托授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委托设立的出资人机构对国有资本进行有效的运营。但是在运营商,资产的数量比较庞大、涉及的利益关系也比较复杂、机构设计范围广,这就需要建立起合理的、科学的、严格的法律制度和财务制度,对委托主体和受托主体进行明确,对权利和责任进行明确,形成有法律保障、可以对产权责任进行追溯的委托关系。
(3)设立国有资本的运营机构。国有资本机构的设立是使独资国有资本投资控股公司,国家将所属企业的资本注入其中,在工商部门经过注册,能够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在相关的财政部门和国司建立资产负债表,使形成的机制体制得到量化的评价和可以追溯的责任体制。国司的运作要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经济的有效布局调整方面做资本的“进”“退”。
(4)国有资本运营方面的监管。国有资本的控股公司的每一步发展和规划经营都要向同级的政府做报告工作,对同级政府的部门。例如,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进行配合,主要检查国有资本的运营情况和运营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国有企业在国有资产中的作用分析
(1)核心地位。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国有企业也随着不断发展,不断改革和创新。国有企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占主要的核心的地位。国有企业主要控制五个领域的发展,分别包括国防、教育市场、高端技术、战略资源和基础工程五个领域。国有经济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占我国市场经济的五分之一。
(2)国有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今天,国有企业的经济发展是各种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经济的主要来源。目前,市场竞争程度不断加剧,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培养也日益突出。对于我国的国有经济本身来讲,延伸企业的形式对国有企业的发展和竞争都是有利的因素。
四、国有经济在经济全球化下的压力
(1)国际趋势。目前我国已经处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模式当中,生产的全球化、销售的全球化导致经济的全球化。在世界的经济体系中,跨国公司的发展地位日益突出,国际贸易在市场全球化的作用下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在国际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全球资金的发展促进了世界金融的发展。全球化资金的流动在我国和他国都产生着双面的作用,正面作用和负面作用相加。全球经济的竞争还表现在科技的竞争、人才的竞争、信息化的竞争。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国有经济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2)竞争的多样化。由于加入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当中,全球化的深入使跨国公司不断发展,这就加剧了与我国国有企业间的竞争。在经济全球化之前我国在关税方面的贸易壁垒使很多的跨国公司在我国的经营成本提高,这样竞争力就有所下降。民营企业的发展因为规模较低所以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威胁力不是特别高。但是在我国进入经济全球化后关税的下降、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扶持等等使国有企业面临着跨国公司和民营企业的双重压力。经济全球化脚步的加快使很多国外的品牌加入到中国的土地上,品牌的多样化,服务的精细化使这些企业在中国迅速发展,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在我国的发展力量越来越受到外来企业的威胁。因此,这对国有企业就敲响了警钟,要想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获得长足的发展就要对自身的企业进行不断的观察和反思
五、国有企业管理方面的相关分析
(1)资产管理。从国有企业的运营管理活动整体出发来看,资产管理是最为重要的管理内容,因为国有企业的资产并不是企业主体或者个人的,而是属于国家和公民全体的,国有企业资产的这一特殊属性,使得国有资产的管理活动不仅对企业自身具有巨大的影响,而且对国家财产安全也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管理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权责不明,因为国有企业的资产的所有者是国家、是全民公民,而管理者却不是国家和公民,这种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使得具体的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机制没有一个稳定的动力,资产管理权利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发生资产管理问题以后,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无法弥补。
(2)国有资产管理的缺陷。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制度改革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机制开始出现较大的变化,这一所有权和管理权的转换过程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国有资产低估现象,因为国有企业资产所有者和管理者分离,实际管理者并不能够系统、全面从国家利益角度出发,去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在国有企业的改制、合并、战略合作活动中,国有企业的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受到了严重的低估,造成了国有企业资产的损失。
六、创新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
(1)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确立。要确定国有资产在管理原则和机制方面的设置就要通过权责的划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进行有效的而划分。要以当代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为核心,对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重新地构建,对各个机构的具体职能和具体责任进行重新划分和规定。这样能够确定国有资产相关的制度和职能能够正常有效的实施和运作。对体制进行创新区提升国有资产的能力,企业要建构合理的奖惩制度对机制的约束和考核做统一的标准。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创新。企业市场化与政府授权管理运作的模式是改变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创新尝试。政府授权给独资公司去管理国有资产,以此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采用市场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使政府和企业做到分离,改善相关的漏洞,改变传统的管理制度,走市场化的途径。
七、总结
我国的国有经济只有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创新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立足于世界企业的竞争之中,才能更好地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
(作者单位为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财务部资产管理科)
[作者简介:李明华(1967―),女,云南昆明人,大专,经济师,资产管理科科长,研究方向:国有资产管理。]
参考文献
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并明确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制定暂行条例,将十六大精神具体化,对于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二是,为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制保障。本届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要先制定法规,保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省、市(地)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运行能够自上而下依法有序进行。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新的改革措施,目前还没有太多的实践经验可供借鉴,在起草暂行条例时把握了什么原则?
我们在起草暂行条例时主要把握三项原则:一是,按照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二是,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职责,既要保证出资人职责到位,又要切实保障企业经营自。三是,考虑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还不成熟,条例是暂行的,具有原则性、起步性、过渡性的特点,对当前急需解决、看得准的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有些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的问题,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有些没作规定。待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总结经验,对暂行条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全部国有资产吗?
不是的。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由于条例的名称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因此,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不适用本条例。但由企业开发、经营的资源性国有资产已经成为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同时,企业国有资产中的土地等资源性国有资产在转让、处置等方面的活动,还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暂行条例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主要做了哪些规定?
按照十六大报告,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同时,暂行条例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做出明确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考虑到目前有些市(地)企业国有资产数量较少的实际情况,暂行条例还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此外,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哪些?
作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通过行使企业出资人权利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作为出资人,决定国有股权转让;对所出资企业的重要子企业需要进行监管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三是,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为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什么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直接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对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参加股东会、董事会,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论文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机构投资者
【论文摘要】引入机构投资者以优化会司治理机制已成为国际公司治理模式变迁的基本趋势。借鉴发达国家将机构投资者引入股份公司的经验和经济转轨国家的教训,本文指出利用机构投资者改革国有企业治理机制是我国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探索国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基本途径。
一、“股东一公司型”产权结构下公司治理机制的弊端及公司治理发展的国际趋势
公司治理机制(Corporat Goverr}an})一般被定义为允许外部投资人监控公司经理和内部人的、保证其投资回报的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对公司剩余索取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目前,世界上有两类公司治理模式:英国—美国模式和德国—日本模式。英国—美国模式是典型的市场竟争模式,在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下,股权高度分散,所有权与管理权高度分离,“股东一公司型”产权结构的特征明显,个人拥有公司股权的绝大多数。德国—日本模式也称所有制模式,是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治理模式,其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是“股东一机构投资者一公司制”。它认为股权的相对集中有利于并购市场的有效和完善化,主张在公司治理中引进机构投资者,特别是投资基金。近年来,随着西方股权革命、股东积极主义和公司治理文化的出现,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采取了公司治理导向的投资策略,不同国家的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开始出现一种趋同的变化:引入机构投资者以优化公司治理机制的德国—日本模式成为公司治理模式变迁的统一基础。
英国—美国模式之所以逐渐被德国—日本模式所取代,主要是因为该模式所依赖的公司运作的高度透明和比较完善的市场立法与执法体制在以追求私人收益最大化和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的市场经济情况下难以具备,再加之股权的高度分散、所有权与管理权的高度分离等,就使股东难以也不愿凭借其有限的财产所有权对公司内部人进行监控,因为监控的费用大大高于对个人的回报。由于股东(委托人)缺乏对管理人(人)的监督和激励,这就对管理人(人)侵犯股东(委托人)利益带来更大激励(Adolf A.Berle and Gardiner Means,1932;Alchian and Demselz, 1972;Grosaman and Hart,1983),公司治理呈现出“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的特征,“内部人控制”出现〔青木昌彦、奥野正宽,1999〕。
而对机构投资者特别是投资基金来讲,它们投资的动机并不是要对被投资的企业发号施令或直接干预经营,它们只是希望通过资本市场和公司建立联系,希望通过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来保持自己对公司的有效控制权,然后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大化。由于他们不得不承受因企业经营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因而它们绝不接受由于公司治理结构扭曲或暗箱操作而带来的风险。因此,他们十分看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也很愿意对公司经理进行监控,而且它们也有这个能力、财力和人力,从而实现监控的最大收益。于是,依靠拥有大量资金的机构投资者对经理人员的监控和对公司重大决策的积极影响和干预就成为西方广大中小投资者保护自身利益,克服因企业经理人员背离股东意愿而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必然选择。
二、国外引入机构投资者改善公司治理机制的经验、教训及启示
(一)美国的经验一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远大于其他持股者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尽管个人仍是美国持股的最大主体,但机构投资者(主要是养老基金)持有股票市值的比例不断上升却是不争的事实。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养老基金开始转变原来消极的态度而积极地参与公司管理。机构投资者之所以在美国公司治理中有效,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完善的市场法律制度和股东的联合约束了大股东的短期行为,激励其加强对公司管理人员的监控。一般来讲,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总体效果取决于社会的法律制度基础(OECD,1 999)。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大股东的短期行为可能成为大股东的理性行为。这对小股东利益的维护是不利的。一旦建立了健全的法律制度,比如对机构投资者经营的信息披露制度、财务制度等的建立,就使机构投资者完全暴露在广大中小投资者面前。由于小股东资本的流动性比机构投资者的要大且流动的成本低。为避免被广大投资者“用脚投票”,吸引更多资金,机构投资者就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广大小股东的利益,较深地介入企业的日常事务管理,监督经理的行为。
二是对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投资者实施分类管理,阻止了机构投资者监督的盲目性,避免了金融风险的累积。所谓分类管理就是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政府对不同的机构投资者采取不同的政策。美国根据养老基金资金期限长、经营风险小的特点,首先允许养老基金参与公司治理,而对其他机构投资者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参.与公司治理却给予限制。美国的这种做法就避免了投资风险的累积,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捷克的教训一转轨经济国家利用投资基金完善国有企业治理机制的实践
在东欧、俄罗斯等转轨经济国家进行市场化改革初期,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发展缓慢,而投资基金却发展较快,这在俄罗斯和捷克表现的最为突出。这些投资基金基本上是在快速私有化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虽然投资基金在这些国家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严重问题。如在捷克,投资基金相对于俄罗斯虽然享受更宽松的市场条件,并且在市场上发挥着比较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它与银行联系密切,并且不少投资基金不是独立开展业务,而是相互勾结或与正规的持股公司勾结,进行内部交易,共同损害国家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这些损害主要表现在:1、投资基金之间相互勾结,形成一个非正式的很难加以鉴别的而在资本市场上具有垄断势力的组织,控制公司,操纵股价。2、进行不合理的证券交易。其中包括购买由其建立的以无价值资产为基础的联营证券公司的资产;将大笔资金在无任何担保和协议的情况下由其账户转让给证券经纪商由其支配;违背法律248/92sb禁止将从银行借来的资金转借给第三者的规定,将这些贷款转给与其合作的法人实体,而不签订任何协议等。3、通过“地下通道”以合法的形式进入联营证券公司,控制公司股东会,并使股东会通过涉及公司财产交易的决定,然后利用其在董事会大股东的地位使董事会执行这些决议,其结果使这些资产以很低的价格被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人员如他的家属或亲戚所购买,以至最终毁掉该公司。
捷克之所以在利用投资基金改善公司治理中会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与私有化相适应的市场经济制度建设滞后。捷克财政部说,“那些安排私有化进程的人总是‘超前于律师儿步’,国外专家关于财产再分配的警告总是被忽视”。这样的制度环境就使投资基金在与政府的博弈中有更大的回旋余地,从而为自己赚取更大利益。
二是资本市场缺乏透明度,且增强透明度的努力不符合国情。只有能够改进市场功能的透明度才是有益的,而且透明度也必须与市场条件相符合。而在捷克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大多数信息不以透明度为基础。资本市场正在损毁其名誉。
三是执法机关对投资基金监管不力。由于透明度不够,现行法律法规又不规范,这就为投资基金不经过行政管理机关随便处理公司资产提供了方便,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受到伤害。
(三)启示
美国和捷克通过引入机构投资者改善公司治理机制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只有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健全市场制度、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加强监管部门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力度,并给予机构投资者以相应的维护小股东利益的激励,同时有效剔除那些有可能对公司长远发展带来巨大道德风险的机构投资者,就可有效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三、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出路—建立“股东一机构投资者一公司制”产权结构的公司治理机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包括参股经营、相互持股经营、委托经营和授权经营)和稽查特派员制等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探索,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治理机制有所改善,并且在局部地区,政府在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还取得了巨大进展,国有资产的效率明显提高(李保民,2003)。如“深沪模式”进行的“三层次”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就对国有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战略性调整起了积极作用。这一模式有效解决了国有资产在微观企业的所有人“缺位”问题,但却存在着未能科学选择经营者、越权处置国有资产和“内部人控制”问题。相对于迅速发展的民营经济,国有企业的效率还是比较低的(李悦,2001)。
造成这些结果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理顺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制度存在漏洞。具体来讲,就是由于中央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唯一代表在无可能对全部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将出资人职能分割,然后交由多个部门行使。这种“五龙治水”(即计委管立项,经贸委管日常运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管劳动与工资,财政部管资产登记和处置,组织人事部门和大型企业工委管经营者任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但使中央政府不能对不同层次的国有资产有效行使出资人职责,而且还为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利用管理链条和各部门管理的缝隙追求个人在职消费、在国有企业出现问题时推卸责任提供了机会。
针对世界一些国家利用机构投资者成功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结合党的十六大和“两会”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我们认为利用机构投资者改善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治理机制、建立“股东一机构投资者一公司制”是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和途径。
按照党的十六大和“两会”的精神,我国要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是在国有资产分级所有的前提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权,享有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则由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委托的委托经营机构控股公司负责经营以股权形式存在的国有资产,并由它们代表政府对国有资产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投资者的权益。国有企业,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的参股经营企业则直接面向市场,通过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保证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化。这种“三层次”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就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缺陷,科学的处理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解决了越权处置国有资产和“内部人控制”问题。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4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产的评估,适用《通知》及本办法。
第三条《通知》及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
第四条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情形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可以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五条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重大的专利资产项目进行评估。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管理专利资产评估工作。
第七条专利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及有关参数、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制定。
第二章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拥有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
(三)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专业培训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五)两个以上专利资产评估模拟案例;
(六)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国务院各部门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将申请文件报中国专利局。
地方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将申请文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
中国专利局和专利管理机关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审核决定,并转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专利)证书,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专利局联合公告。
第十一条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一)获得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资格;
(二)终止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资格;
(三)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发生变更;
(四)中国专利局要求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依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机构法人代表有关证明材料;
(四)中国专利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专职评估机构应接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的业务指导和年度检查。
第三章专利资产评估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业培训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举办或委托省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专利管理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业培训应包括有关资产评估知识及相关专利知识的培训。
第十六条《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财政、会计、金融、经济、工程技术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资产评估、专利管理、专利工作两年以上。
第十七条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中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颁发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其他评估机构中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颁发专利资产评估培训合格证书。
持有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有权依法申请开办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是申请开办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必备文件。
中国专利局对培训合格和取得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定期接受有关的专业培训。
第十八条《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不应同时在两家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
第四章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委托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当事人应当向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交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有效专利证明文件。
当事人不能提交有效证明文件的,应按专利管理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或主管部委的专利管理机关办理确权手续。
第二十条委托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当事人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确权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本人签署的确权申请;
(二)专利资产确权登记表;
(三)被评估专利资产的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件或个人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专利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专利管理机关自收到完备的确权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做出确权决定,下达专利资产确权通知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专利管理机关应将下达的专利资产确权通知书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在专利资产评估结束后1个月内,将评估结果报送中国专利局备案,中国专利局负有对备案资料保密的义务。整体资产或其他形式的资产评估中涉及专利资产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报送评估结果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报告;
(二)加盖评估机构公章的专利资产评估合同复印件;
(三)专利资产确权通知书复印件;
(四)有直接从事该项评估工作的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并取得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评估人员签署的专利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五)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中国专利局收到专利资产评估结果备案登记资料后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资料齐备者,予以备案。
第二十五条专利管理机关在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对专利纠纷的标的进行评估时,应出具专利纠纷标的评估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保证其出具的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其评估结果的真实、可信、公正、合法。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和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专利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评估收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利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