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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评估主要内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日益复杂,在资产及产权交易等经济活动中,需要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对资产及权利的价值发表专业意见,为资产交易等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尺度,资产评估行业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资产评估 产权交易 市场经济
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背景概况资产评估行业在西方发达国家历史比较悠久,在我国却是一项新兴的行业,我国的资产评估起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最初资产评估的目的是评估国有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中外合资、合资、融资等经济活动提供价值评估服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也在不断的进行自我完善,逐渐走向自律和独立,自有资产评估行业以来,各类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金融企业风险防范、中小企业改革、房地产交易、土地估价、二手车市场交易等经济行为提供了大量的价值鉴证服务,有效地维护了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了资产交易的公平、公正,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但在我国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的形势下,评估市场的不断壮大对评估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二、资产评估行业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一)资产评估有助于充实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国有企业往往以账面价值与境外投资者合资,导致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资产评估作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被引入我国,有效的预防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并且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资产评估,确定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量,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重要的基础工具。无论是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还是企业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为国有资产的优化管理和保值增值提供了真实数据。(二)资产评估有力地支持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资本市场作为现代经济中最重要的资源配置场所,公平公正公开是资本市场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本市场的资产定价,关系到投资人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资产评估正是利用专业技术,为资本市场提供公允价值,为资本市场的投资、交易定价提供参考。如果评估价值不公允,就会损害投资者利益,损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进而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法》对企业在发行上市阶段的资产评估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中的资产评估提出了具体要求。可以说,资产评估在企业改制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担当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三)资产评估有力地支持了内外资交流和互融活动的开展我国企业需要“走出去”,外资企业需要“走进来”,在此过程中均会涉及到对有形、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类如专利权、商标权、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此类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有效地维护对外开放过程中中外双方各类资产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中国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发展,进而推动了中国对外开放的进程,且有效地吸引了外资进入国内市场,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三、正确看待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一)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局限性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资产评估作用的有限性,不能把其当成是万能的中介机构,更不能用来替代市场经济中的其他多种中介机构,譬如审计和会计。会计和审计提供以事实判断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而资产评估提供的是以价值判断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他们都是现代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基础行业。虽然它们之间有的业务相关联,甚至有部分业务存在交叉关系,但是也不能完全相互替代。(二)应正确看待其在产权交易中的作用在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下,中国的经济结构正发生重大调整,资产重组正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进行,资产评估在产权交易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资产的价格,取决于市场需求双方的供求平衡,这就意味着某一笔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有关部门的评估价格,并不能简单地说国有资产流失了,资产评估的作用仅仅是给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商定价格的参考底价。(三)注意协调好资产评估体系内的有关专业分工的关系既要妥善处理好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及其他方面的评估业务的分工和协作以及管理的关系,又要发挥各自的作用,提高评估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目前,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关系,在资产评估体系中,这几个资产评估的具体业务的执行和管理上存在着人为的市场分割和垄断,出现了不少与发展市场经济相悖的问题,协调好这个关系也是正确看待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作用的重要内容之一。四、结束语就行业发展前景而言,资产评估行业正在步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机遇期。可以预见的是伴随着资产评估业务领域的进一步扩大,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推动国有和非国有企业改制和深化改革、促进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稳定等领域将进一步发挥重要的作用,资产评估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会更加显著。参考文献:[1]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 《资产评估》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9.[2]中央财经大学资产评估研究所. 《中国资产评估业的地位与作用》 .中华会计网校. 2006(8).[3] 郭坤;尉京红;;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时代;2006年04期.作者简介:吴丹(1989-)女,安徽安庆人,安徽财经大学2012级资产评估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房地产评估。
【关键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资产评估
一、资产评估课程简介
资产评估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管理类(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的专业必考课,是为培养和检验自学应考者的资产评估基本理论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一门专业课程,是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产权交易各方权益,保证资产运营机制有效进行而建立的一门新兴的应用性学科。该学科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产评估活动为主要研究领域,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产权活动所涉及的资产评估行为中的基本理论及其变化规律为基本研究对象。
资产评估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从资产评估的工作目的来说,是通过资产评估操作,最终获得评估结论,即资产评估价值。影响资产评估的价值因素多种多样,大的方面有两个:一是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二是资产评估方法。因此,本课程除了前两章阐述资产评估基本理论和方法,后两章阐述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准侧与行业管理以外,其余各章分别就不同类型的资产阐述其评估的方法。资产类型不同,评估过程中表现出的差异就较大。把握这些差异,研究这些特点,有助于全面系统地掌握本课程。
二、教师教好资产评估课程的方法
资产评估是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兴起与完善而产生和发展的新兴学科,学习本课程,除了要掌握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基础知识外,还应具备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统计学方面的知识。因此,该课程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课程,教师主要应从以下几步做起:
1、深入了解自学考试大纲。大纲是对课程内容的浓缩和提炼,明确了课程学习的知识点及深度,规定了课程自学考试的范围和考核标准,是自学考试课程命题的重要依据。
2、认真研究教材。教材是翔实掌握本课程知识内容和范围的依据,其内容是大纲所规定课程的知识和内容的扩展。课程内容可以通过教材对知识点的介绍和举例而更加清晰和全面。
3、明确考核的主要内容。课程基本要求是依据专业考试计划和专业培养目标而确定的,其明确了课程的基本内容,以及对基本内容的掌握程度,即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
4、亲自做历年自学考试的真题并从中总结出规律。在做好前三条的基础上,教师还应该把最近几年的自考真题,认真仔细地做一做,把所有的真题都标在书上,最好总结在电子教案中。这样,教师对全书知识的重点难点有一个通盘的了解,考试的规律就自然而然地握起来,讲课时就会主次兼顾,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5、认真地做好课件,简单明了的书写教案。自学考试多以课本上的例题为主,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现代化的教学工具。把教材的知识点和考核点整理在课件上放映,让学生边学习边观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6、正确处理好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能力之间的关系。教师在实施教学的过程中,注意利用现代化的教学工具,多列举一些生活和工作中的资产评估案例,引导学生把基础知识和理论转化为实践的应用能力,培养和提高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7、从专业口径上进行掌握,自身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的知识。
窄口径的资产评估,即是对企事业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具体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基本方法及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中使用的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基本方法(大部分属于自考内容);中口径的资产评估,除包括所有窄口径的资产评估内容外,还应包括企事业之外的各种类型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汽车、珠宝首饰艺术品等)的鉴定与价值评估,税基评估等;宽口径的资产评估将扩展至所有的金融资产的评估和分析。对金融资产及其组合的评估分析必须具备现代金融学投资组合理论和资产定价理论,如投资组合优化、风险度量和控制和期权定价模型等知识。其中,如对银行资产的评估必须具备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知识,对保险资产的评估需要具备精算知识等。
资产管理的第一层次是一般工商企业的资产管理,即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投资的管理。第二层次将涉及金融资产的管理,如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第三个层次是资本市场的业务,如企业的改制、上市、兼并、收购、剥离、分立、产权交易、托管和租赁资产证券化等。这三个层次的资产管理与资产评估都是相关的。
8、围绕省考试中心的要求,做好过程性考核的准备工作。根据省考试中心的要求,主办院校对学生的过程性考核分几个部分:一是平时作业,原则上要求作业必须写在A4纸上,一次四张,共四次;二是平时考试,有期中和期末两次,试卷格式以自学考试格式为准,严格按照自考要求批阅;三是手写论文,结合本课程特点,可要求学生通过深入资产评估事务所或大型投资公司进行社会调查或网络调查写出实践调研报告,或针对资产评估某个环节写出评估计划,或对教师指定的某项具体资产完成完整的评估过程,写出资产评估报告,严格要求调研报告,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字数不少于3000。
9、授课过程中注意把握好学历考试与职业考试衔接问题。教师授课要围绕自学考试大纲,教好资产评估课程,同时把学历考试与资产评估的职业资格考试相衔接。给学生一个充分的想象空间,鼓励学生努力学好资产评估基础知识已备考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
三、学生如何学好资产评估课程
1、全面系统地学习教材,掌握全部考试内容和考核知识点,在此基础上突出重点,切勿片面猜题押题。本课程内容涉及资产评估的各个方面,各章节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学生要全面系统地学习教材的各章节,记忆应当识记的基本概念,理解基本理论;把握各章节之间的联系,注意区分相近的概念和类似的问题,并掌握它们之间的联系;要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掌握重点,有目的地深入学习重点章节。
2、各部分内容掌握程度由低到高来进行:先是了解,再是理解,进而是掌握,最后是熟练掌握。对相应的四个能力层次要求上,也要由低到高:先是识记;再是领会;进而是简单应用;最后是综合应用。识记要求学生知道本课程中的名词、概念、原理、知识的含义,并能正确认识或识别;领会要求学生在识记的基础上,能把握本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掌握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的区别与联系;简单应用要求学生在领会的基础上,运用本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中的少量知识点,分析和解决一般的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综合应用要求学生在简单应用的基础上,运用学过的本课程的多个知识点,综合分析和解决稍复杂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3、注意大纲、教材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部分,应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变化内容所占试题分值比例约为10%~15%。
4、自己制定一个明确的目标,树立信心,创造压力,进而将压力转化为动力。大学课余时间多,学习环境好,自由支配的时间相对较多,有充足的时间来准备考试。学生要做好充分准备,给自己制定一个详细的学习计划,并付诸于行动,持之以恒。
5、做历年真题。每年考得知识点是很相识的,对于一些不会或不熟练的内容,仔细查阅课本或看答案的详细解析,并把知识点写在题的旁边,下一次做题时再温习一下前一张试卷的内容,这样能加强记忆,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增强信心。临近考试时,重点看经常犯错的知识点,在理解的基础上记下来,对自己充满信心,沉着应战。
参考文献:
[1]刘玉平.资产评估[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版.
1.1服务经济发展,扩大国际交流,全面开创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新局面
①资产评估在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在改革中产生,在改革中发展。随着市场发育的成熟和市场体制的完善,资产评估行业发生着显著的变化:评估范围继续拓展,从对原来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的资产评估,扩展到资源型资产、金融资产、公共资产等领域的评估;评估方法不断改革和创新,从单一的成本法发展到以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和价值类型相匹配的多种评估方法。②中国政府积极培育并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世界的繁荣离不开中国,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只有勇于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中国和世界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道路才会更加宽广。需要我们携起手来,为了开创与中国评估界和谐发展、互利共赢和谐的新局面而共同努力。
1.2适应形势服务市场做规范职业的典范
大中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着中国资产评估市场的质量,也决定着或者影响着中国上市公司和一些大中型企业在市场中的表现。大中型资产评估机构应该成为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应该成为深受社会尊重、享有诚信声誉的机构。需要在评估质量上下功夫;要加强机构内部管理,要树立品牌意识;要加大培养人才。我国应与国外的评估专家及名牌机构交流,建立一种广泛的联系,能够经常沟通,使我们的评估理念、方法、意识,使我们整个的人才素质能够和国际融为一体,这样才有可能使资产评估行业,做到无愧于市场经济。
1.3打造无愧于市场经济的资产评估行业
通过努力,大大加快了评估立法的进程。作为一个行业,最基本的依据就是这个行业的法律。需尽快制定一部属于本行业的法律。评估准则建设,不断拓展资产业务领域以及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都将是我们打造资产评估行业所需要努力的方向。在从事资产评估、财务工作和会计工作时,应该认真地去研究那种不完全成本下的状况,将来要在这个领域里使企业的成本内部化。只有这样,我们的经济增长方式才能改变。应该认真研究中国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时资产评估的地位和作用。
2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下的作用和地位
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由单一公有制经济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因此,就要加快本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要对国有企业进行深化改革;要坚定对外开放,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型经济。所有这些,都离不开资产评估的发展。因此,在改革开放中,资产评估是必不可少的。
2.1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资产评估在以下几点中体现其作用
①有力地引导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在经济转型中,中国资产评估行业为国有企业的改制、兼并、拍卖、重组、破产、担保等涉及产权变动的经济活动提供了相关的价值鉴证服务,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②坚定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政府推进经济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按照中国政府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改制上市前,需要对其全部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净资产额作为老股东的投股依据。③有利于多种经济成分的和谐发展。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踊跃的为各种经济成份提供评估和其他咨询服务的平台,有效地保障了各类企业的合法权利。④保障了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规定商品的交易特别是资产的交易一定要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基本符合它的内在价值。资产评估正是以中介的身份为交易的双方提出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咨询意见,降低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因此,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⑤加快了高新科技成果的转化。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计算机软件等相关无形资产的评估,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了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⑥有助于支持中国的对外开放。通过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建立、境外投资及其各种设备的进出口业务中相关资产的评估,维护了各类资产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快了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促进了经济合作。中国经济先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快速转变,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因此中国资产评估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带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痕迹。二是资产评估的方法和准则体系正在完善中。
2.2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一步一步的建立,在经济、金融、财政、外贸等领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政策,使投资建设的政策、环境条件等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①资产评估是建立市场体系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体系包括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市场经济下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通过市场,在市场竞争中利用价值规律经营,出现了适者生存的局面。②资产评估是资产保值价值、巩固经济基础的必要条件。一按大幅度低于现值的账面原值提取折旧。二由于折旧额高于实际提取的折旧额,反映到产品成本的物化劳动费就失实严重,造成企业利润虚增。三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流动资产的价格飞速上涨,如果仍按原始成本计算,造成利润不实。③资产评估是理顺产权关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保障国有资产完整不使其流失,确定产权关系。因为历史和认识的因素,我国产权关系比较迷糊,这非常不利于资产优化配置。④加强国有资产评估是保护所有者、经营者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发展,出现联合经营、承包经营、企业兼并及股份经营等形式,完善和深化企业改革,需要明白企业资产的准确数量和现实价值。所以,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3结论
1.1生态景观综合因子调查根据我国森林资源相关质量等级的评定标准,可以将生态景观综合调查因子主要内容归纳为景观质量评价因子、环境质量评价因子、开发条件评价因子。以森林生态景观综合因子调查为例,内容如:地文、水文、天象、生物、人文资源的评价(典型度、自然度、吸引度、多样度、科学性)及其等级,相关组合和旅游特色的评价;大气、水质、土壤质量,空气负离子、空气细菌含量,公园面积、区域条件、交通、基础设施、适游期等。固碳作用。对森林固碳效益的测度分两个部分:年积累量和现存储量。固碳作用的具体测算也分为两部分:①要测算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固碳总量;②要考察其释氧总量。对两部分的评估值加和方为森林的固碳作用总经济效益。
1.2生态景观综合评分及分级通过蒸发量、森林固碳和水土保持等方面的综合效应来测定被评估森林对当地气候的影响。也可采用机会成本法,即通过对地形相似地区为维持与本地区相似的气候环境所付出的成本来测算被评估森林对气候调节的经济效益。依据生态景观综合因子调查,参照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对各项指标的评价等级进行数量化,依据数据化得分值确定评估区生态景观资源质量等级,从而起到调节气候的作用。此外,还可以维持生物多样性。其经济价值的确定,采用机会成本法:通过对每种动物的生活密度、人工饲养成本、成长周期等数据的计算得出被评估森林维护物种生存降低的人工支出,再考察被评估森林物种多样性情况对其进行折现,可得因被评估森林存在降低人类维持生态多样性的成本,即森林维护生物多样性的价值。
2森林资产核查方法
2.1传统的资产核查方法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要求,有效的森林资产清单应依据规划设计调查、作业设计调查、林业部门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的档案资料编制。因此,森林资产核查方法可采用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全面核查法。在全国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完成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重点将转向以林农为主体的小范围资产评估,在生产实践中全面核查法将广泛使。
2.2新形势下森林资产核查方法新形势下森林资产核查方法是在传统方式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是对生态和社会效能的核查。如植物生物量、植物贮光能系数、土壤侵蚀情况、土壤理化相关数据、森林调蓄相关数据、森林旅游相关数据等,以及风景等级评定相关的核查内容,如森林景观质量、环境质量、开发条件等相关资料。在评估调查范围内,新增森林资产核查内容存在以下特点:核查内容不可能全部小班同时存在,小班内分布情况不均衡,部分因子没必要全部核查。针对此特点,资产核查方法也应作出相应变化,除传统资产核查方法外,设置调查样点和布设踏查线路等典型调查是非常必要的。样点核查内容主要有:大气、地面水、土壤、负离子、空气细菌、土层厚度、枯枝落叶厚度等。线路踏查的核查内容主要有:景观资源质量、环境质量、土壤侵蚀类型等。
3森林资产价值评估
3.1生态效能价值森林景观资源在环境、生态和美学上都有极高价值。森林景观属公共商品,没有交换市场,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价格,可采用层次分析法对其进行核算,或采用模拟市场价格进行核算。评估依据森林生态小班资产明细统计内容、评估时期各种生态效能单位价值、评估时期资本化率、其它相关部门资料调查数据,按照国内外评价森林生态价值的流行方法,可测算“政府层面”森林生态价值,视具体项目评估此价值可同林木商品价值同时计入林木价值。以生态损失评估为例,其生态效能“政府层面”评估结果如:森林吸碳、放氧、保土保肥、调蓄、贮能、净化大气、生物多样性保护、减灾、生态旅游等价值。
3.2社会效能价值该指标测定应通过对被评估森林的科研贡献大小折算成经济效益,对其折现并加总即可得被评估森林的教学科研价值。对相关科研成果的统计工作可通过成立行业协会等方式进行。生态价值主要表现在生态旅游方面。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娱乐和休闲的需求越来越大,越来越渴望亲近自然,调节紧张的工作节奏,舒缓心情,使身心放松。对该指标的测定可直接通过其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所获得的营利收入确定森林资源资产的收益能力,对其折现求和,即被评估森林的生态旅游价值。
4结束语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xx]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
(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
(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第八条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且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的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资产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项目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经济行为相关当事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六)其他条件。
第九条企业在实施资产评估前,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合理选取评估基准日。选取评估基准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委托方应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充分沟通;
(二)充分考虑利率、汇率、税率、市场价格等客观因素的变动对评估值的影响,选取的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
(三)对同一经济行为涉及多个评估报告应选择同一评估基准日;对多个经济行为应分别选取与其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
(四)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
(五)破产企业评估基准日以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第十条企业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和评估规定,对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及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明确界定;对被评估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账外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企业担保、资产租赁、诉讼、司法冻结等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事项也应当进行全面清查。清查中发现资产范围或权属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原经济行为批准单位反映,并对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或权属予以重新明确。
企业应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填写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撰写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十一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后,应与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产权属证明、企业发展规划、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等基本资料。
第十三条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资产评估规定出具《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后,应认真审核,对错评、漏评或重评之处,须责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对需要逐级上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出具审核意见。
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但对评估结果未产生明显影响,企业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市场价格或资产数量发生变化且对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三章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受托从事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规则和执业准则,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承接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时,相关工作人员与企业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受托对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性资产等资产和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应遵循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应当科学、客观地分析知识产权收益预测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对资源性资产、生物资产以及珠宝、玉器等资产评估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工作;
(三)对破产企业评估,要考虑破产行为的特殊性,应当充分调查破产财产变现的市场信息,合理确定破产财产评估值;
(四)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评估时,原则上应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并对实际状况进行充分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对有关内容表述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评估目的应当唯一,表述应当清晰、明确;
(二)评估对象和范围应当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
(三)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四)明确选取评估基准日的理由及成立的条件;
(五)明确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并说明其合理性。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中,应对下列事项予以充分披露,并揭示其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
(一)房地产等重要资产的产权权属瑕疵事项;
(二)抵押、担保事项,以及法律纠纷等未决事项;
(三)评估基准日后房地产等重要资产市场价格变化事项;
(四)评估基准日后汇率、利率、税率等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事项;
(五)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企业存在但未纳入评估范围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租赁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可确指无形资产和其他账外资产及负债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公允性负责,并根据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出具《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及评估报告应严格保密,并建立完善的企业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核准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核准和备案的评估项目,涉及国有资产的由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委托方按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涉及非国有资产的由企业按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事项所涉及的评估项目;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
第二十四条凡需核准的评估项目,企业在评估前应当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拟选定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等情况;
(五)经济行为总体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六)其他事项。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所出资企业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并对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条除核准项目外,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下列项目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一)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协议转让所涉及的评估项目;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小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
除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的评估项目外,其他评估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提出备案申请。
(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并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或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及核准表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及备案表;
(二)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三)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
(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附件、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电子文档);
(五)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专家审核制度;对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估基本事项
1.所出资企业初审意见是否明确;
2.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对核准项目,企业是否在评估前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了书面报告;
3.资产评估机构和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4.评估目的表述是否准确;
5.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6.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7.评估依据是否合理,选取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是否适当;
8.评估假设是否合理;
9.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0.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特别事项是否充分披露;
11.企业撰写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2.评估说明是否对评估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适当的阐述,评估增减值原因分析是否充分、合理。
(二)评估报告附件
1.企业出具的承诺函是否对如实反映账外资产(含无形资产)及账外负债做出承诺;
2.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项目,企业是否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了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相关试算平衡表、审计调整分录和审计事项说明等);
3.重要的合同文件是否齐备;
4.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其他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5.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所需签章是否齐全。
(三)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三十二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配备专人管理资产评估项目,做好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备案、档案管理和评估项目统计分析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其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二)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企业经济行为是否合规;
(四)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
(六)评估依据是否合理、评估方法是否适当、评估程序是否合规、重要事项的披露是否充分,必要时可调取评估工作底稿;
(七)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
(八)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原因;
(九)一份评估报告是否只用于一项经济行为;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质量评价体系,对执业水平低下的资产评估机构建议企业不再选聘其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应当重新评估而未重新评估;
(二)聘请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五)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
(二)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不配合评估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的类型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一、制定本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
(一)完善了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框架
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是业务复杂、难度大、专业能力要求高的资产评估业务, 2008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修订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并了《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10年又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的,完善了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框架,实现了主要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全覆盖。
(二)规范了商标资产评估,提升了评估行业服务于特定市场的专业胜任能力
商标资产作为最古老并应用最为广泛的无形资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中遇到的最多的无形资产评估对象。其价值的确定需要执业人员具有规范的执业行为和良好的专业能力。本指导意见为商标资产评估业务提供了操作规范,使评估行业服务于特定市场的专业胜任能力进一步增强,提升了行业服务质量。
(三)促进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为国家新兴产业经济政策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在经济活动中使用自主商标,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驰名商标”作为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任务之一。因此,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商标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企业以商标权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开发利用商标权的市场价值,商标转让、许可交易也越来越多。本指导意见的实施将会有效服务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国家新兴产业政策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二、本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立足于已的准则体系框架,在基本概念、基本术语上与基本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保持一致,力求不重复,将重点放在针对商标权资产的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明确的内容上。
(一)商标资产评估对象及其权利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的商标,由于其法律权属尚未通过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确认,商标的权利存在不确定性,商标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而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他任何企业都不得仿效使用。因此,本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商标资产评估对象是注册商标权益,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商标资产作为无形资产,具有不同于“物”的资产特性,四项权能中的“占有”权能不具有排他性,而其他三项权能“使用、收益、处置”构成了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则是商标许可权。鉴于商标法规中明确表示保护的商标权益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指导意见保持了与法律口径统一的表述形式,将商标资产评估对象界定为商标专用权和商标许可权,而未采用商标所有权和商标使用权的表述。
(二)商标资产评估涉及的商标通常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进行了分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品商标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向商标局申请的注册商标;服务商标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向商标局申请的注册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表明该组织中成员的标志,组织中的成员均可使用,不具有专有性,使用它也不会带来直接商业利益;证明商标控制者不是证明商标的使用者,证明商标的使用同样不具有专有性,证明商标控制者是具备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不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也无法获取证明商标。作为资产评估对象,是以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且能够为拥有或控制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不能够单独交易、转让,因此本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不是通常商标评估中的评估对象。
(三)明确指出应当对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予以重点关注,评估中应和主商标一并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常常有人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在与该商标核准注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欺骗消费者误判其为同一公司的商品或者服务,以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为了杜绝市场存在的“克隆”商标侵权现象,商标权利人通常会采用注册防御商标策略以保护主商标,实现自我保护主商标的目的。
防御商标通常是不会投入使用的,但是由于它们的存在才使主商标得以给权利人带来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因此本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情况;第十八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的情况;第十六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商标专用权评估时,应当将商标注册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标组合。
(四)商标资产评估应重点关注商标核心价值影响因素
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具有信息传递的功能,作为商品整体的一部分,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了解生产者及其商品质量。良好的商品质量以及服务,购买者消费习惯的适应程度及心理享受的满足程度等等,会给企业带来回头客和更多的慕名消费者。企业通过广告,以商标为载体宣传企业的信誉和形象、扩大产品知名度,也会带来更多的市场机会。商标的影响力体现为消费者广为知晓的范围、对商标的熟悉及认可度、对商标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信赖程度。因此本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需求,关注商标的美誉度、认知度以及商标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行业的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对商标资产价值的影响。
(五)商标资产的收益期限不是永续的,不得超出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经济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对申请延期的次数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可以无限次延期,这样从理论上说商标的法律保护期可以是无限期的。
对于著名商标,商标专有权人可能会无限次延期,因此这时商标的法律保护期可以是无限年期,但对于另外一些商标,如商标是新近注册的商标,并且企业每年花费的商标宣传、维护方面的费用也十分有限,并且商标社会知名度不很高,该商标可能在一个注册期满后,企业不会再续展。商标的作用主要是标识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相同产品或服务相区别,这种区别作用对于不同行业的产品或服务,其作用也是不一样的,例如食品是人类永久的需求,用于食品的商标的使用寿命就会很长,而对于一些用于新产品的商标,由于技术更新换代,该类产品被淘汰后其商标也就不会再被使用。由此可以看出,商标专有权的经济寿命是不确定的,本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商标资产时,应当根据商标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发展趋势,合理确定收益期限。收益期限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保护期限、相关合同约定期限、商标商品的产品寿命、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及发展潜力、商标未来维护费用、所属行业及企业的发展状况、商标注册人的经营年限等因素确定,收益期限不得超出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经济寿命”。
三、对把握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建议
首先,了解和把握商标及其生命周期各阶段中影响商标价值的本质因素,不拘泥于商标自身,结合行业状况和企业经营前景合理判断商标资产是否具有超额收益。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一项很重要的无形资产,商标经常在外商投资、作价入股、合作经营、公司设立等行为中作为投入资本,因此商标资产评估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最早开展的资产评估业务之一。但是在评估实践中,行业内存在着对商标价值认识模糊的误区,如,不考虑商标持续时间、知名度、影响范围,也不考虑使用商标的企业是否已盈利,只要是商标就简单的按照收入提成或利润提成的方式评定估算,以致评估结果与企业实际情况严重脱节,使得报告使用者对评估师及评估机构专业能力及行业公信力产生怀疑。
通常,仅作为区别产品供应者的普通商标不具备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具有较高价值的商标多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因此,在本指导意见别指出商标资产的预期收益应当是因商标的使用而额外带来的收益,应当了解商标是否存在良好的评价、是否为市场广泛认知和接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情况,以分析判断商标资产是否具有能够带来超额收益的价值。
关键词:国有产权管理;国有资产流失;产权管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和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
一、当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现状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主要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扩大经营自阶段,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以及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阶段。十六大以来,我们不断推进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其中,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是实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重要环节。随着国有产权多元化改制及上市步伐的加大加快,我们在国有产权治理结构中进一步明确国有产权形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现代产权制度是非常迫切的。
二、现阶段国有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1.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意识薄弱。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概念理解上的模糊,加上国有产权管理法制的不健全,就造成对国有产权管理意识的淡薄。部分国有企业人员觉得因为是国家的资产,不关己利,就放之任之,国有资产闲置、废弃、或是为谋个人利益未经正规程序转让,最终都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使国家人民财产遭受严重的损失。
2.未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模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一般来说,企业产权登记的流程是由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完成。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容易出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界定模糊。主要表现在:
(1)未将非持续经营企业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由于部分大型集团公司是政府在实施政企分开过程中形成的集团公司,政府将原由政府管理的企业,按行业划分成立大型的集团公司,即将原由政府代表出资者的各类企业性质的企业划由这类集团公司管理,故存在部分企业因政策、产权权属、生产经营亏损等原因成为非持续经营企业而未纳入产权登记管理范围。
(2)部分境外国有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目前,我国境外国有企业暂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产权登记。但产权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国有产权登记,使得境外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晰,造成我国境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3.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交易流程不合规。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由于国家有关产权转让交易案例较少以及内部控制人的影响,常常会造成国有产权交易信息不对称、监管机构执法手段弱化等问题,从而导致国有产权评估值不能公允反映其市场价值,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如何加强国有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作用是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权属关系,企业通过产权登记取得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是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的法律凭证。
2.加强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合理合规运用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基础,是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国有企业应加强对资产评估结果运用的管理,切实维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
3.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环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是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好地促进产权的顺畅流转和资源整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我们在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转过程中,为避免内部人控制,应将国有产权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从而客观反映国有产权的市场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对所属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对所出资的控股和参股企业日常产权管理工作,我们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国有产权代表制度,明确控股和参股企业利润分配行为和管理程序,以维护所出资企业的权益。
【关键词】国有产权;转让程序;规范盲点
从2004年2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到2009年6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务院国资委相继出台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多个文件。2009年11月,北京、上海、天津等主要产权交易机构又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进行了细化,并形成了由《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等12个分则组成的一整套操作细则和实施办法,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以规范决策、进场交易、机构选择、信息公开、竞价交易、规范操作、信息统计、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统一监督制度体系。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和完善了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进场交易、评估等事项,促进了了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减少和避免了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根据国资委陆续颁布新的产权管理的制度与办法,国有产权活动,尤其是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程序发生了不少变化,简单归纳总结如下:
(一)产权转让申请
产权转让的国有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产权转让的申请,在企业主管部门决定产权转让后向所在国资委提出产权转让的书面申请并报批。
(二)明晰产权、核准资产
1、产权界定
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产权界定的书面申请,再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向所在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国资委向企业主管部门作出批复;国资委指定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产权界定查证的结果,向国资委提出产权界定结果确认的请示;国资委对产权界定结果作出确认通知。
2、清产核资
企业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并在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
3、财务审计
企业应委托所在国资委指定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4、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必须经核准或备案
国资委按规定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企业对本企业的资产评估情况在本企业进行为期十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国资委;对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国资委对评估结论进行核准备案,出具核准通知或备案通知书。
(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审议和审批
1、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在本企业进行为期七个工作日的公示。3、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4、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的报批。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
由律师事务所对企业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产权交易
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实施为期20个工作日的上网挂牌,在征集到一个受让意向人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征集到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时,采取拍卖、招标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在确定了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后,签定产权交易合同。
(六)产权和工商等变更登记。
在产权交割后,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到国资委办理国有产权注销或变动登记手续;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到工商、税务、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资料交国资委备案。
二、国有产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随着国有产权的转让在制度方面不断完善,操作方面更加规范,国有企业出让和受让产权成交金额持续增长,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作为产权市场主力,推动近年产权交易量大幅增长。但是从实践的角度和产权转让操作的过程来看,仍存在一些需要规范或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在此进行特思考和探讨。
(一)“优先购买权”待统一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国有资产法》规定,除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这样,国有股权挂牌转让就碰到了目前为止各产权交易机构仍未妥善解决的如何行使优先够买权的问题。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要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必须进场参与摘牌竞价,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其他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在确定受让方和交易条件后,转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在不久前,几家产权交易机构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中的《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也只是笼统地提到“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交易机构应当为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及制度保障”,回避了如何行使优先受让权的问题。
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参与竟价,而最终挂牌征集到的受让方不管是一名还是多名,由于原来有优先收购权的股东的存在,缺少了可能的竞争对手,因此无法通过竞价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
我们可以预见,这个法律障碍可能对国有产权交易产生一定的影响,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对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的统一规定。
(二)少量产权转让应降低成本
目前,产权交易的外部成本主要包括:专项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费用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费用。出于一般情况,产权评估运用的是整体评估的方法,专顶审计和资产评估费用与资产总额相关,产权交易费用与交易金额相关,而且专项审计费用和资产评估费用一般情况下是由委托方承担的。
假设这样一种情形:某公司(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欲转让在一大型非上市非金融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的1000元出资,按照规定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大型公司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费用肯定远远高于收入,该公司就不愿转让这部分出资,这样就不利于产权的流动和资产重组。
建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明确金额和股权比例限制,豁免少量股权的转让程序,促进少量股权的流通。
(三)国有控股企业股权内部转移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可以无偿划转。这样国有独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的交易成本将大大降低。
但是,对国有控股企业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即使是企业内部从全资子公司转移股权到自己名下或另一全资子公司,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只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计、资产评怙以及进场挂牌交易,增加了交易的时间和费用。
因此,也建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明确金额和股权比例限制,豁免少量股权的转让程序,促进少量股权的流通。
(四)国有产权转让定价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挂牌价一般情况下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这样就带来了一个定价的问题。
在采用成本法的评估结论时,资产评估结果中一般包括企业在评估基准日的未分配利润(一般情况下该部分利润应该归原股东所有),这样就导致挂牌价格要高于实际的评估价值。在评估报告采用收益现值法的评估结果时,因为企业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中包含非经营资产的价值,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再退一步,即使产权交易机构能同意未分配利润归受让方所有,但由于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无需再交企业所得税,而股权转让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了出让方的税负。
建议产权交易机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对(下转第176页)(上接第161页)价格进行调整,以减轻出让方的税负。
(五)产权交易挂牌时限
根据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对所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挂牌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出让方而言,这可能是个相当长的时间。但是,对于意向受让方而言,这个时问显然太短,因为一般情况下意向受让方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内部需要通过决策程序,尤其是针对标的金额比较大的产权,因此,这么短的时间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价格。
建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于标的金额较大的产权交易应该规定适当延长挂牌时间,并在挂牌时提供更为详细的资料以吸引更多的意向受让方,使转让价格更接近实际市场价值。
三、结论
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对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本身具有商品属性,是商品就应该流通交易,国有产权交易转让制度的建立是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创新的重大举措,其核心是使得国有产权交易通过市场方式,在更大范围发现买主、发现价格、促进产权顺畅流转和资源整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各项国有产权法规制度逐渐完善,不必要的产权交易障碍和成本会减少甚至消除,而国有资本在各个领域中也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冀宁.中国国有产权交易的演化与变迁[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3.
[2]汪伟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实务与技巧[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12.
[3]郭朝晖.国有产权交易探究.经济论文,2012,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简称承租人)使用,且出租期限超过三个月,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专业租赁公司的租赁经营以及市属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第四条市属企业资产出租应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达到5万元及以上、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承租人及出租价格由公开竞价择优确定。
第五条市属企业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的拟出租资产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招租底价应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
企业可从下列方法中选择确定出租资产的租金底价:
(一)年租金底价=评估后出租资产的年分类折旧额+评估后出租资产额×企业资金成本率;
(二)委托评估机构,提供底价;
(三)年租金(底价)少于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可参照周边同类资产租金制定底价。
第七条市属企业资产出租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等关联服务的,出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足额收费。
第八条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可以报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但一般不应超过5年。
第九条市属企业资产出租前应制订出租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第十条公司制企业,资产出租方案的批准:年租金收入20万元及以上的,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年租金收入20万元以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非公司制企业,资产出租方案由厂长(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企业资产出租方案纳入厂务公开内容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听取职工意见,招租结果也应向本企业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属企业事前应按企业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批准:
㈠重大出租项目(划分标准由市直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自行确定)。
㈡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场所的出租。
㈢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社会秩序等的出租。
第十二条市属企业整体资产或者主要设备、建筑物等重大资产出租及出租期限5年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按文件办理。
第十三条资产出租时,市属企业应与承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规范的资产出租合同。出租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出租资产状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并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如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用途、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出租合同一旦生效,双方都应严格履行,不宜随意变更。对出租方不利的重大变更,应提交本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市属企业应加强资产出租合同和租金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出租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租金收入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关键词:无形资产;评估;重置成本
一、无形资产成本及其特性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30条: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其价值:1.外购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确定评估价值。2.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无形资产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无形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确定评估价值。3.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无形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确定其评估价值。
无形资产成本指无形资产研制或取得、持有期间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费用支出。无形资产按照其来源渠道可以分为外购和自创两种类型,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是由买价和购置费用两部分构成的;自创无形资产成本一般包括材料费用、工资费用、专用设备费用、咨询鉴定费用、培训费、差旅费、管理费、技术服务费等项。
二、无形资产重置成本的确定
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是指在现时市场条件下,重新创造或购置全新无形资产所耗费的全部货币性支出的总额。由于企业无形资产的来源不同,其重置成本的成本项目、评估方法和影响因素亦不同。
(一)外购无形资产重置成本的确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和购置费用。一般企业都有无形资产购置的原始记录资料,即使无账面记录资料,亦可找到市场同类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资料。(1)有账面记录资料时,采用物价指数法即以账面历史价格为基础,乘以自购置日至评估日的物价指数,将账面历史成本调整为重置成本。其公式为:
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无形资产账面成本×无形资产评估日物价指数
按物价指数确定重置成本时,关键的问题是物价指数的确定。从无形资产成本构成来看,主要有物质消耗费用和活劳动消耗费用,不同的无形资产,两类费用的构成相差很大。(2)有市场同类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资料,采用市价类比法。评估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时,若无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资料,可搜集市场同类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资料,并根据无形资产的功能以及技术先进性和适应性进行调整求得现行购买价格。
(二)自创无形资产重置成本的确定自创无形资产成本是由企业创造或研制无形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物质资料消耗和活劳动消耗的总和组成。在实际评估业务中,自创无形资产重置成本的确定一般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账面历史成本法。自创无形资产有账面历史成本资料时,可以账面历史成本为基础,乘以相应的物价指数求得重置成本。无形资产重置成本为无形资产历史成本与自创立日至评估日物价指数之和。(2)财务核算法。无账面历史成本的自创无形资产可按该项无形资产创立时实际发生的材料、工时消耗的数量以及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确定其重置成本。
无形资产重置成本=物质资料实际消耗×现行价格+实耗工时×现行费用标准
由于无形资产属创造性智力成本,因此不能原样重置,其重置成本只能是复原重置成本,故上式中物质资料消耗量以及工时消耗量均按当时创立无形资产发生数计算,而不能按现行标准计算。(3)市价调整法。若市场有与自创无形资产相似的无形资产交易时,可按市场同类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及自制成本与售价的一定比率调整,求得自创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无形资产重置成本=同类无形资产市价×成本售价系数式中:成本售价系数可根据本企业有代表性的已出售的无形资产的自创成本与售价的加权平均比率求得。
三、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法影响因素分析
重置成本法评估的是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净值,其数额是由无形资产重置成本和无形资产的成新率决定的。而无形资产成新率又是由无形资产的损耗决定的,因此,确定无形资产的成新率,必须研究无形资产的损耗。无形资产的损耗是指由于无形资产的使用、技术进步以及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引起的无形资产价值的降低。通常可以分为无形资产时效性陈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三种情况。在实际评估业务中,对无形资产贬值的确定,是根据考虑三种贬值因素的综合成新率测定的。
无形资产综合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年限)×100%
式中:实际已使用年限较易确定;尚可使用年限,指无形资产能够为经营主体带来超额收益的年限,但是它不是指法定保护年限。在实际评估业务中,尚可使用年限可以采用下列方法确定:(1)专家对经济寿命预测法。该方法是通过聘请有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对被评估无形资产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以及技术市场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从而确定无形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2)技术更新周期法。该方法是根据同类无形资产的技术更新周期,确定被评估无形资产的更新周期,从中扣掉无形资产已使用年限,便可得到无形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
四、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法适用性探讨
(一)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在无形资产评估中,单独使用重置成本法是以摊销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工程图纸转让、计算机软件转让、技术转让中最低价格的评估、收益额无法预测和市场无法比较的技术转让等。而更多的场合是重置成本法与收益法结合使用,如用于专利权、专有技术和整体无形资产的评估。当评估价格中重置成本部分远大于收益部分时,可以单独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当评估价格中重置成本部分远小于收益部分时,可以单独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
(二)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法的局限性。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法的局限性表现为:(1)无形资产的成本问题。以成本作为评估依据的基本条件:一是成本能够识别;二是成本能够计量。识别和计量的成本可以是被评估商品本身的成本,也可以是相同商品的再生产成本。为了排除贬值、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成本一般以再生产成本为计量对象。(2)在实际操作中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商誉、权利类和关系类无形资产的评估,由于其成本不能识别,也不能计量,因此,不适宜用重置成本法。
对标识形态类无形资产的评估。标识形态类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服务、标记、名牌等,最典型的商标,一般认为其创造成本是商标的设计费、注册登记费等,这些成本都很低,如果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显然是与其实际价值相背离的。反映商标价值的主要内容应该是使用该商标所生产的商品的质量、信誉和其社会形象,因此,不适宜用重置成本法。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 在犯罪的客体方面,本罪侵犯了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相同的客体。
2.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几个要件:(1) 违反法定职责。所谓“违反法定职责”,是指法定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机构的人员,本应依法认真审查,出具合格的文书,但却不负责任,未经查实即出具证明文件。
(2) 出具有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重大失实”,即证明文件所要证明的主要内容严重失实。至于一些次要的内容失实则不构成“重大失实”。
(3) 造成严重后果。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由于出具的有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使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验证、会计、审计或法律服务等的中介机构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上要求是过失,即由于疏忽大意而出具了有重大失实的虚假的证明文件,如果是出于故意,则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不能构成本罪。这也是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
征集意见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针对养老金会计处理要求了小幅修订建议并征求公众意见。我国财政部积极参与,鼓励会计行业人士参与意见反馈。《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员工福利》(IAS 19)修订建议规定,实体需按规定使用更新后的信息来确定当前的服务成本和变化发生后的下一个会计期间的净利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第14号(IFRIC 14)――既定收益资产限制、最低供款要求及其相互影响》是针对IAS 19所做的解释,而针对IFRIC 14的修订建议则旨在解决其他各方的力量如何影响到实体收回计划盈余的权利。财政部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代表中国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中国的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最近,财政部联合国家档案局正式对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审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将在《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下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审计档案功能的充分发挥有了更大的空间。《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分为七个部分,其中除总体要求和附则之外,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的“归档与保管”“移交与代管”“信息化管理”“保密、鉴定与销毁”以及“监督管理”等五大方面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范。
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征求意见
最近,财政部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钢铁行业产品定义、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等内容;明确了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通常以生产工序为基础,以工序产出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并规定了相关工序产品的具体内容;规范了钢铁产品成本的项目分类和主要费用要素项目和内容;适度引入作业成本法,规定了钢铁企业产品成本的归集、分配和结转流程;附则中按照生产工序环节较为系统地介绍了钢铁行业生产工艺流程。
外贸会计退出职业资格舞台
最近,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再次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外贸会计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被取消。外贸会计主要从事与进出口退税相关的会计工作,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设立的职业资格,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商务部。据了解,从此次取消的目录来看,与财务人相关的外贸领域涉及较多。此前,国务院决定分3批取消了149项职业资格,加上此次取消的62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达到211项,占国务院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的34%。
保险公司推迟采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最近,欧洲证券市场管理局(ESMA)就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2015年5月提出的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认可建议提出反馈意见,反对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完成保险合同准则修订前保险公司不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这一建议。ESMA认为,鉴于保险合同准则完成时间的不确定性很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不应推迟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此外,ESMA认为咨询组应当清楚地知道,2015年 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考虑并拒绝推迟保险业主体强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这一建议。目前,欧洲会计师联合会(FEE)同意咨询组意见,认为应当允许具有重大保险业务的企业推迟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但不应当仅在欧洲范围内推迟采用。FEE建议咨询组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映,在全球范围内允许保险企业推迟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
负债会计处理免费教材
最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下属的教育倡议部门了其全面框架下的第三部分教材,内容主要集中在负债的会计处理问题上。据了解,这部分新教材主要涉及按IFRS要求对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新教材共分4个部分,针对的学生群体是刚接触财务报告的学生以及接近取得特许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学生。新教材介绍了如何进行负债会计处理、如何对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如何进行“远期”合约会计处理以及如何进行金融资产和负债会计处理。新教材还随附案例研究。
日本推出本国修改版
国际会计准则
最近,日本推出了一套新的会计准则,称之为“经日本修改的国际准则”。该套准则的引入使可供日本上市公司采用的不同会计框架达到以下4个。一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以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作上市之用的非上市公司都允许使用IFRS。这意味着IFRS成为日本金融厅长官的指定准则。二是由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ASBJ)的“日本公认会计原则”(Japanese GAAP)。以往,大多数上市公司都采用Japanese GAAP。三是经日本修改的国际准则(JMIS)。这套准则包含IFRS并经ASBJ修改。四是美国公认会计原则。采用该准则需获得日本金融厅长官的批准。
9月1日起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通知》明确,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
个税征管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公告》明确了纳税地点,规定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公告》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公告》还规定,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范围扩大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将财税2014年39号文件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内容调整为“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其他政策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不变。《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
免征营业税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通知》明确,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是指一年期及其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和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及其以上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对免税的人身保险产品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公告》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个人无偿赠与免税手续简化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公告》明确,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