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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资产管理

时间:2023-09-19 16: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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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资产管理

第1篇

国资委成立之前,国有企业股权管理被多个政府部门分割,国有企业内部的不良资产主要由各企业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自行处置。国资委成立后国有企业股权管理集中到国资委,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由各企业报国资委审批后在指定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可以称之为分散处置模式。在国有资产分散处置模式下,具有关联性的控股权被人为分割,因不具控制性导致流动性差、再投资价值低,因利益纠葛导致处置效率低、成本高,因不易监管导致道德风险高、资产流失严重。因此,对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应当创新。

在国资委成立后,一个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权管理统一于国资委,区域内国有企业事实上以国资委为核心形成一个多层控股的企业集团系统。因此有条件也有必要从区域国有资产的系统关联性出发,建立统一的不良资产处置平台,在此称作集合处置模式。本文针对目前不良资产分散处置模式存在的问题,研究不良资产处置的目标、原则和特点,论证国有不良资产集合处置的必要性及其模式。

一、 不良资产处置

不良资产是有缺陷而导致盈利能力低下的资产,其剩余的使用价值是可以加以回收重新利用的社会资源。任何一个产权所有者都会要求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尽可能高地回收剩余价值,国有产权所有者也不例外。在不良资产处置上,国有产权所有者与私有产权所有者不同,不能只有单一财务目标。这是因为,国有产权名义上归全体人民所有,但是全体人民的收益权不可能像上市公司给股东分红那样实现,更多的还要通过非财务的公共目标来实现。在实际操作中,非财务公共目标是作为对财务目标的原则约束而达到的。

1、不良资产处置的目标和原则

(1)化解系统经济风险,维护区域社会稳定。巨额不良资产主要形成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家在通过银行贷款支持企业不致破产的同时,采取各种改革措施挽救企业,但收效甚微,反而给银行造成大笔坏帐,带来金融风险。由于区域内国有企业股权和债权的高度关联性,极易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连带一批相关企业倒闭。因此不良资产处置不可能主要以破产方式进行,而要通过引入高效的外部产业投资者重组企业,创造起死回生的机会,从而化解系统经济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2)优化系统资源配置,推动区域经济健康发展。国有不良资产处置本身是社会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必须从区域经济大系统的角度来看待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区域经济系统内,国有资产只是区域内经济资源的一部分,只要资产处置没有导致资产流失到区外,就不会导致区域内社会经济资源总量减少。因此,国有资产处置应该着眼于区域内经济资源优化配置前提下的总量增加。

(3)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壮大民营经济。国有不良资产处置是国有经济布局调整退出竞争性行业的必要举措。如果将国有资产都卖给外资,外资进入将增加区域经济资源总量,但外资可以通过内部交易价格转移利润到境外,导致系统经济资源流失。外资比重过大还可能谋求垄断利益,操纵当地经济,抑制民营经济发展,损害系统的经济效率。站在民族利益角度讲,国有经济退出的空间应该优先留给民营经济。应当学习印度发展民族经济的做法,以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为契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2、不良资产处置的特点

不良资产处置不是一个简单的交易行为,而是投资行为,是交易双方对投资价值的发掘和确认过程。与优良资产处置相比,不良资产处置具有如下特点:

(1)不良资产是已经发生价值流失但还有剩余价值的资产。对于实物形态的资产而言,使用价值的贬值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因此,尽快投入运营,形成盈利能力,是资产价值升值的前提。对于企业形态的资产而言,资产通过经营过程盈利实现价值转移,得到补偿和增值。如果经营亏损,则在形成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置本质上是对已经形成的资产损失进行清理核销,为资产恢复盈利能力创造机会的过程,因此处置不良资产不可能做到收益最大化,应该是损失最小化。但是资产损失通常难以准确衡量,因此只好以帐面净值做参考,损失最小化也就归结为尽最大努力卖出尽可能高的价格。

(2)不良资产是价值仍在继续流失而且加速流失的资产。尽管资产流失在经营过程甚至在形成过程中就已经存在了,但在处置之前仍在继续流失,而且随着时间推移,价值流失会加快,即所谓 “冰棍效应”。其原因,一是技术设备等有形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加快而加速贬值的过程不会停止;二是企业停产后商誉商标、资质牌照、客户资源、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技术人才的流失。无形资产是构成企业盈利能力的主体,其价值超过有形资产价值,因此成为购并者的主要目标。不良资产应该在企业停业之前及早处置,以最大限度保全无形资产价值。

(3)由于不良资产是加速流失的资产,加快处置可以中止资产价值继续流失,可以在不良资产价值较高时卖出好价格。因此,不良资产处置的关键是如何在加快处置前提下卖出尽可能高的价格。不良资产加速流失的特点决定不良资产处置很难形成卖方市场,处置越晚,价值流失越多,寻找高转让价格的概率就越小。转让价格受转让时机、方式和市场供求影响,但根本上还是取决于转让时不良资产的剩余价值,因此加快处置和争取高转让价格并不矛盾,只有卖得早才能卖得高。所以通过加快处置做到损失最小化是可行的,站在全社会高度看更是如此。从理论上说,不良资产的定价和优良资产应该一样,即建立在预期能回收的未来现金流的基础上,但实践中不良资产定价要比优质资产困难的多。由于双方对不良资产价值判断不尽相同,加上信息不对称,使不良资产定价很难一致,实际价格的确定通常是谈判协商的结果。因此与其花功夫确定一个准确的价格,不如想办法创新处置方式、发掘投资价值、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营造竞价局面、增强在谈判中的地位。

二、不良资产集合处置

区域国资委成立后,作为区域内国有资产统一的所有者代表,分散的小产权变成集中的大产权,就为总量庞大、关联度很高的区域国资系统不良资产的处置创造了有利条件。

首先,在国资委下设立不良资产处置的统一平台,有利于提升股权价值、降低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同一个企业中关联性的股权就可集合而具有经营控制性,同一个行业中所有国有企业股权就可集合而具有市场控制性,因而大大提升了股权价值,这样有利于吸引更多新投资者,就可以大大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机会和价格;可以做大资产池,有利于应用各种投资银行手段发掘投资价值,如进行资产分类整理、重组包装、资产证券化等,足以吸引国内外投资银行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可以形成各个国有股东之间合作协商和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协商成本低、效率高;可以使分散处置模式下“多对一”的谈判变成“一对多”的谈判,形成卖方市场,从而提高谈判地位。

其次,在国资委下设立不良资产处置的统一平台,便于国资委对资产处置过程集中监管,形成国有企业―――处置平台―――国资委―――交易所四位一体的防控体系,从而打破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内部人控制,督促处置者努力工作,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此外,在国资委直接监管下的处置平台有更高的诚信度,会提供透明、全面的不良资产信息,降低投资者的风险预期,增强安全感。

第三,建立以进行交易前期策划和交易撮合服务为主的统一的资产处置平台,可以和交易执行环节为主的产权交易中心共同构成完整的国有不良资产处置链条。产权交易所只是一个为交易各方提供公平交易便利和秩序的场所,不能只维护国有产权出让者的利益,而要公平对待每一位市场参与者。尽管政府赋予产权交易中心覆盖资产处置全部环节的业务范围,但从牵制角度讲,产权交易中心不应该介入交易前期策划和交易撮合过程,以保证其在交易过程中的公正和廉洁,这对营利易所更应如此。因此应将产权交易中心的业务范围限定在交易公开性、规范性的审查和执行上。

三、 不良资产集合处置模式设计

1、组织模式设计

不良资产集合处置的一般组织模式如下。

A模式:由国资委独自发起一家没有投资银行牌照的国有独资资产管理公司,指定要求所有一级企业将其不良资产直接划拨给该资产管理公司统一处置;

B模式:由国资委支持所有中间层控股公司共同发起一家具有投资银行牌照的有限责任制资产管理公司,各股东将其不良资产委托给该资产管理公司统一处置;

C模式:由国资委指定一家中间层控股公司牵头,其他中间层控股公司参加和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国内外广泛投资者网络的知名投资银行共同发起一家具有投资银行牌照的股份制资产管理公司,由国资委要求所属企业将其不良资产委托给该公司统一处置;

D模式:由国资委指定一家外部的投资银行,由国资委要求所属企业将其不良资产委托给该投资银行统一处置。

上述4种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具体项目上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的形成、执行和利益协调机制,从而直接影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行成本、效率和目标。A模式假设国资委是超级控股公司,其下由若干各具功能的中间层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构成战略管理和资本运营平台体系。这是一种完全行政化的模式,其优势是设立简单容易,国资委可以直接通过行政划拨其他中间层国有控股公司所有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将独自承担不良资产处置责任,经营风险大,不存在内部协调,但外部协调量大。此外,可以进行实业投资,也可以承包或服务,兼具投资商、承包商和服务商职能,综合功能强。但因为独资无法使投资银行直接参与,与投资银行签约结成战略联盟或聘请为财务顾问方式参与资产管理公司也许可以解决问题,但对投资银行的责任约束不强。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解决目前供需脱节问题的对策,就是在其下再设立与国际投资银行合资的资产管理公司。此外该种模式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投资银行牌照,资本运作手段和空间大受限制,因而不利于对系统外客户服务,只局限于系统内客户服务,未来发展空间受限。

B模式和C模式采用多元股东结构,是半市场化的模式。两者都具有投资银行牌照,资本运作手段多,在完成当前国有经济布局大调整和国有企业大重组的阶段性任务后,将顺利转向以系统外客户服务为主,未来发展空间大。另外它们不能做实业投资,都是服务商,经营风险小,没有A模式国有独资体制弊端。其区别在于,B模式因所有中间层公司都参与,共同承担不良资产处置责任,能很好做到不良股权资产集合,内部股东之间协商很好。因全部是内部股东,利益不与外人分享。但没有中介―――投资银行直接参与,供需脱节,因为事先不知道资产需求方在那里,也就不可能设计好处置方案去寻找吸引投资者,又因为难以找到多个投资者,不能形成竞价局面,只好分类打包贱卖给投资银行再行处理,钱都让投资银行赚走了。此外没有外部债权人入股,与多个债权人的外部协调也有困难,当然国资委可以出面统一买断债务来解决这个问题。

C模式比B模式市场化程度更高,不仅纳入内部股东,而且纳入外部投资银行和债权人,可以做到不良资产权益全部集合。因为具体项目的股权和债权关联方都是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股东会和董事会作用,所以处置方案的协商过程都在内部,这样沟通便利,时间短,成本低,效率高,但股东人数过多也会有相反效果,由此也可以考虑减少内部国有股东数量。因为还纳入投资银行参股使供需直接对接,由投资银行专业人员发掘资产价值,根据投资者需求策划最优的处置方案,不仅大大提高了不良资产的处置机会和效率,而且有可能形成竞争而提高不良资产处置价格。另外,因有外部股东,要与外人分利。

D模式是业务全部外包,完全市场化的模式。投资银行和投资者有广泛联系,开办的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具有将资产供需双方撮合在一起的功能,但要分别和所有关联股东和债主企业签约得到委托,才能将关联性不良资产纳入一个资产池,完全靠市场行为很难办到。而依靠国资委行政干预获得不良资产处置权利,下属企业未必积极配合,而且具体项目处置方案的协商全在外部,协商出现问题还要找国资委出面,沟通时间长、反复多、成本高、效率低。此外,外部投资银行只追求自身利益,难以尽责,加上信息不透明,一手操纵买卖双方,低买高卖,牟取暴利,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但是国资委作为直接派代表进驻投资银行,也许会改善。此模式下不易管理,容易演变成分散处置模式。

综上所述, C模式最好,B模式较好,A模式亦有可取之处,D模式最不可取。我们以下按C模式展开说明。

按C模式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本质上就是一个国有控股的专业处置不良资产的投资银行机构,它具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所有职能,但重点在资产管理上。只有这样的资产管理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银行参股,实现资产供需双方直接对接,才能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工具和资本运营手段从事不良资产处置。

2、运行模式设计

在C模式下不良资产集合处置的运行过程主要包括如下环节:

(1)按照国民经济战略布局调整要求,国资委制订国有资产重组规划,设置不良资产标准,做出不良资产处置决定;(2)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的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资委设定的标准核定不良资产,然后将各自不良资产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构造资产池;(3)来自也是资产管理公司股东―――投资银行的专业人员依托投资银行的客户网络物色可能的投资者;(4)按照潜在投资者需求分类整理不良资产,发掘投资价值,设计出具体项目上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5)该项资产处置方案提交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的主要股权和债权的关联方(合并股权具有控制性)协商认可;(6)通过认可后该项资产处置方案向事先物色好的投资者招标,同时也在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向社会上公开招标;(7)资产管理公司代表该项资产主要股权和债权所有者与挑选出的若干投资者进一步谈判直至达成协议;(8)达成股权和债权重组转让协议后,在资产管理公司监督下,在股东投资银行协助下,投资者和各个股东和债主直接接洽执行协议;(9)在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完成交易过程。

在上述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的功能在于构造资产池、发掘投资价值、设计处置方案、将多对一谈判变成一对多谈判、监督有关各方执行协议等,而协议的执行由投资者和该项资产有关股东和债主进行。

不良资产通过委托而不是行政划拨或有偿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好处在于:资产管理公司无需很大资本,没有经营风险;不良资产所有者参与处置,有利于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损失责任易于追究,有利于推动国企改革。

3、盈利模式设计

在C模式下资产管理公司只做服务商,其盈利来自于服务佣金收入。每完成一单不良资产处置,都可按投资银行提供资产重组转让服务标准收费。按照国家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介处置不良资产服务规定,最高付费可达可回收现金额的5%。其佣金收入通过分红成为各股东的投资回报。

在C模式下参与资产管理公司操作过程的有股东国有企业、投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相关方国资委、产权交易中心和投资者等。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不仅可以得到直接的投资回报,而且能够取得间接的经济利益。

国资委作为区域国有资产总监管者,通过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和专业化运作,能有效贯彻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战略,提高国资系统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率;有效监控国有不良资产处置过程,避免分散处置情形下国有资产贬值和流失,尽可能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和回收价值;外部处置不良资产发生的佣金费用转化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佣金收入而保留在国资系统内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处置不良资产也可以节约国资委直接操盘带来的隐性成本。

国有控股公司除了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获得的分红外,作为不良股权资产的提供方,通过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和专业化服务得到的好处反映在:有利于避开内部阻力,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制止不良资产继续流失;降低由于各企业分散处置不良资产的成本;股权合并和一对多谈判能提高不良资产处置价格和效率。

与四大银行对应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果合并或参与国资委股权资产管理公司,将集合债权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获得的分红外,作为不良债权资产的提供方,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使股权处置与债权处置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将降低不良债权处置的协商成本,提高不良债权处置的效率,创造债权资产保全机会,减少银行倒帐风险。

投资银行除了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获得的分红外,作为不良资产供需双方的中介,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固定了大批客户,在每项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将涉及其内部许多部门服务及客户资源,其利益体现在资产管理公司佣金收入分成上,而且客户后续增值服务进一步开发的收益机会还会很多。

对于产权交易中心来说,全国各地国资系统的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类投资机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将围绕产权交易中心形成全国性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网络。其中,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产权交易中心的做市商,有助于产权交易中心有稳定的交易量和交易秩序,从而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

作为不良资产的投资者,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整理和服务,提高了收购效率,节约了收购费用和时间,降低了投资风险,还可享有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一定时间的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

第2篇

十六大报告在谈到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时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一规定在论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重要性的基础上,从总体思路上勾画出了下一步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这一体制从五个方面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架构:一是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及其地位,即分别确立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二是确定了不同层次出资人的出资范围;三是要求中央与省市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四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要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五是要继续探索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这一架构从根本上将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职能相分离,即政府只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的经营与保值增值职责则由有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承担。对于国有资产经营的体制和方式则要求作进一步探索。按照这一精神,有关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将国有资产经营与使用职能相分离或区别的思路,即将现行国有企业的实业经营职能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能加以分离,将资产经营职能分离出来交由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承担,而将前者即实业经营职能继续留给原企业。这一设想与前几年有关学者和国有资产法起草思路相一致。根据上述思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制即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一资产经营公司一生产经营企业“三个层次”的机构共同构成。

二、对新体制构架中各类机构性质与地位的理解

在上述体制架构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部门,它是政府中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过去的体制下,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主体,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是国有资产某一方面的代表,其职责是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为社会创造财富。这些部门都负有对国有资产进行保值增值的责任。在新体制下,由于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一方面政府作为国家管理机器,应服务与监管全社会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设立统一的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机构,原各政府部门不再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对整个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不再承担责任。此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将集中于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适应这一要求而设立的新的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这种思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总体职能是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具体职责应包括统一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确定国有资产经营方针,代表国资机构与政府其他部门发生关系,分级持有国有资产,并作为出资人代表,根据资产管理需要设立或选择利用社会经营机构负责经营国有资产,代表出资人与资产经营机构发生关系并监督考核其经营活动。

在新体制架构中,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依法设立或根据合同授权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的经营机构,是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保值增值的企业组织,它们的职责是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使其保值增值。例如,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处拿到100亿元资本,这种资本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资产或者股权。资产经营机构利用上述资产去进行投资,并要对其效果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它就成为实实在在的经营机构,一个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尽管它经营的是国有资产,由于实行企业经营,推行市场竞争,要核算投入产出比,并获取盈利,故不再具有政府的地位,不能享有政府部门的相关权利。在与其他国有企业的关系中,他们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这种代表身份是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时一并受取的。这样的机构包括目前的控股公司、有关专业部门改制形成的管理公司、以及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投资公司等。

在新体制架构中的第三类机构是一般国有资产使用或受资企业。这类企业在新的体制架构中属于普通经营企业,他们根据合同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投资,利用这种资产或投资进行生产经营营利活动,以其实现利润回报投资者,企业经营效益好,可以向投资者返还较多的收益,效益不好可能使使用的资产或投资生产亏损。从目前来看,这类企业还带有一定的国有性质,随着新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他们应完全走向市场。他们与国家之间的直接关系应逐步彻底割裂,完全根据市场要求进行经营和盈利活动。

三、不同国资机构之间的关系

按照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架构,三种机构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是政府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关系,具体体现为国有资产授权与被授权关系。由于国资委是从总量上管理和持有国有资产,他们不宜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直接经营。对于国有资产的经营职责应通过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本身就是实实在在的实体经营机构,故要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实际经营。他们从国资委将经营资产受托下来,进行经营并要对其保值增值承担责任。为了强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责任,对于他们的授权经营要赋予明确的责任,并实行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例如在正常经营环境下,对其承担经营的资产每增长一定比例给予何种奖励,造成一定损失给予何种处分,都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国资委还应依据授权合同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考核和奖惩。

第二,资产经营公司和生产经营企业之间应是投资和被投资或者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出让和受让人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①资本经营关系,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保值增值要求向生产经营企业投资,获取企业股权,依据股权参与管理,行使权利,包括对企业经营方针提出意见,参与企业负责人的决定,参与企业收益分红等,当企业快速扩张或经营不善时,及时进行追加投资或将其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卖出。在此关系中,资产经营机构对国家投资拥有股份的企业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只是以股权的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陈清泰同志提出的意见,他们只能依照《公司法》以股东的方式行使权利,不能既是“老板”,又当“婆婆”。即便是大股东,也没有超越《公司法》干预企业的权利。②对于尚未改制的企业,是国资使用权出让与受让关系。资产经营机构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将资产交给企业使用,履行出资人相关权利义务,包括选拔企业经营者并对企业及经营者的经营资产效益进行考核和奖惩,同时积极推行这类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逐渐将其转变为股份制企业,而使两者关系向第一种关系转化。③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应是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对于这类机构要通过适当方式将其国资经营职能和实业经营职能相分离,否则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责权不一致问题。

四、新体制运行的前提条件

第3篇

一、三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

*年以来,三地经过不断探索,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占有、使用单位的职责分工,完善了国有资产监管机制,有效地加强了国有资产管理。

(一)*省“统一政策、分级监管”体制。*年*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后,省委、省政府明确了*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负责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交叉和监管空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省管理局与财政厅、国资委的职责划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资金问题的处理意见由省管理局与财政厅会商;事业单位转制的企业,由省管理局会同国资委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并移交国资委监管。

*省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管理模式,即建立统一政策、分级监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省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作为一级政府(省直)资产所有者代表,以省直113个行政事业主管部门为依托,建立了省直各主管部门对1361个基层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分级监管体制。同时,为发挥各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在法定权限内切实履行资产监管的责任,针对垂直管理单位占用的资产分散于各市县区的特殊情况,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系统突出的行业特点,省管理局委托部分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目前,已委托省工商局、地税局、劳教局、教育厅、广电局、卫生厅等13个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有资产,其所属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达600多个。

(二)*市“政府委托授权管理”模式。*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起步于1997年,其改革探索被概括为“*模式”,即“政府委托授权管理”模式。主要是推行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制度,由市国资委与有关管委、办、局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委托其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在国资委登记建账,其中的非经营性资产由市国资委委托*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管理,科教文卫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由国资委社会事业处管理。

根据市国资委《关于授权*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市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的批复》,成立了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即市管理局国资处,以下简称国资办),对市级机关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实行单一注册管理。管理范围包括由财政拨款形成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来自市级机关100多家单位(包括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形成了纵向由市级机关各部门到所属事业单位、横向由经营性单位到非经营性单位的管理格局。在资产的配置、处置上,建立了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资产购置预算和配置由市管理局负责,申请使用和报废资产由财政局与国资办会签,避免了国资管理部门“管而不理”的问题。

(三)*市*区“分工合作、协同管理”模式。*市*区政府从20*年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基本做法是,将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建立产权政府所有、管理部门监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具体由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管理局)和资产使用单位构成“分工合作、协同管理”模式。区财政局作为固定资产产权所有代表,行使固定资产购置资金的监管职能,负责监管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形态,并对资产实施调控;区管理局在财政局监督下,负责统一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产权,即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进行监管;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实物信息的及时、准确,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这一模式充分考虑了区管理局与财政局、资产使用单位之间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关系,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形成了比较科学、规范的资产管理体制。

二、三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成效

三地在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的前提下,从加强基础工作入手,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拓展管理范围,提高了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一)*省主要工作成效。省管理局首先开展了国有资产专项检查,进行了产权登记,摸清了国有资产存量,为解决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问题打下了基础。开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强化了国有资产日常监管。同时,积极探索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监管方式。今年4月,经省国资委同意,制定了《*省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了对省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

(二)*市主要工作成效。市管理局自2001年开始,实行了“三核一评”(即核准单位户数,核定产权性质,核实资产存量,评比管理单位),并与资产使用单位签订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书,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2005年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已增加到60个。同时,由中介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专项审计,防范资产监管风险。在资产配置和处置上,市管理局与财政局、国资办会签审批,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预算约束。

(三)*市*区主要工作成效。从20*年开始,区管理局连续三年开展了资产清理核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推行“资产条形码”网络信息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分级网络体系,实现了对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的全过程网络动态管理。在资产处置上,采取集中收缴、集中处置的方式,优先用于支持新农村建设、教育事业、社会公益事业,然后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拍卖。同时,制定了经营性用房管理办法,由区管理局对经营性用房及相关收益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三、三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践经验与启示

(一)理顺职责关系,注重协调配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定位和权责分工,相互支持,积极配合,才能做好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机制的完善和创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等各项工作。如*省实行委托管理,充分调动了各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市管理局将日常核查与协同相关部门监督相结合,一方面与财政局对限额以上资产配置、处置申请进行会审,另一方面配合审计局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区建立“分工合作、协同管理”模式,区财政局从财政监督角度把好资产生成支付入账和对账关,区管理局从实物信息监督角度把好资产管理全过程的实物动态变化关,各单位从日常管理角度把好资产使用维护关。

(二)做好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行为。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重实物轻价值、重购买轻处置、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仍比较普遍,资产家底不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问题还很严重,资源配置标准不一、各部门占用资产不均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只有从夯实管理基础入手,以规范管理行为为重点,才能切实抓好资产日常管理。如*省建立了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制度,定期开展资产专项检查工作,并且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市自2001年以来先后进行了三次清产核资,并对固定资产进行了专项审计;*区也从2005年开始,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建立了网络动态管理系统。三地都把基础工作和规范管理作为重中之重,采取的措施针对性强、执行到位,有效地加强和改进了资产管理工作。

(三)创新管理方式,改进管理手段。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日益显现,要求相关部门必须不断适应形势要求,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改进管理手段,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降低政府运行成本。三地在近年来的资产管理实践中,积极探索、广泛应用先进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一是在资产购置和处置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如*市通过整合后勤资源,进行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区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采用招投标等社会化、市场化手段进行资产评估、出让、出租等操作。二是在资产使用的管理上,充分发挥考核机制和程序设计的作用,引入目标管理等理念。如*省对省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市通过开展“三核一评”活动,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性资产管理责任协议,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各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四、对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今年6月,财政部出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后,我局至今未能与其在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能分工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办法也没有及时出台,对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产生了较大影响。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认为,我局应积极借鉴地方的实践经验,理顺外部关系,转变传统观念,把工作重点放在完善体制、夯实基础、健全制度和加强研究上,更好地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

(一)理顺与财政部的关系,建立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分级分类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抓紧出台中央级管理办法是目前的当务之急。由于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和管理的复杂性,财政部、国管局、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认为,应当探索建立财政部—国管局—各部门分级分类管理体制,具体分工如下:

财政部作为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工作重点是进行业务指导、信息交流和监督检查,负责审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并对国有资产处置收益进行管理。国管局在财政部的政策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工作重点是开展清查统计、健全制度标准、规范管理程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核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并向国务院和财政部定期报告资产管理情况。各部门按照相关制度标准和管理程序,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下属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审核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并审批其他事项。对于垂直管理系统的行政单位和行业特点突出的事业单位,如海关、国税、科教文卫、新闻出版等,还可以实行委托管理,由各部门根据统一政策,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实施办法。

在这种体制下,管理方式将由以行政审批为核心转变为以制度规范和监督检查为核心。具体而言,国管局主要负责制定制度标准,规范管理程序;各部门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报国管局备案;国管局通过专项检查和清查统计对各部门国有资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结果报国务院和财政部,也可根据情况向社会公告。这种管理方式,一是扩大了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权限范围,可以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负起资产管理的责任;二是减少了财政部、国管局日常管理的事务,使其集中精力于完善制度标准和加大监督力度;三是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四是为实行资产绩效管理奠定了基础。

(二)改进管理手段,切实做好基础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是,为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要求,必须大力推进管理创新,改进管理手段,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一要进行资产清查,摸清底数,这是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当前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面临较大压力,全面开展资产清查难度很大,可以考虑先进行专项资产核查,如土地、房屋、公务车辆等。前不久,国办转发了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开展中央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工作,为土地资产清查创造了良好条件。二要进一步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创新资产处置方式。目前,由于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不健全,管理行为不够规范,部分单位不仅有一定数量的资产处于闲置状态,而且在资产的出租、出让和报废等方面也存在较大随意性,资产处置后很难通过资料准确地反映出来。为此,必须切实加强资产处置管理,规范“非转经”审批,对长期闲置或超标配置的资产,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处理。要认真执行报废审批制度,防止可用资产提前报废,尤其要严格防范一方面报废可用资产、一方面申请购置同类资产的现象发生。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利用市场手段实现各部门闲置资产的合理流动,使其及时转化为有效资源。

(三)健全制度标准,规范管理程序,加大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1998年以来,我局先后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初步建立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但在以下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根据财政部的两个办法,尽快出台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二是制定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等配套办法,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三是健全国有资产标准体系,包括配置标准和处置标准等;四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垂直管理系统和特点突出的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五是针对公务车辆、经营性用房、闲置资产等,制定专项资产管理办法。

第4篇

这两个城市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今年“两会”期间官员行事低调,因此记者联系采访深圳市市长和上海市市长韩正殊为不易。上海人大代表团的新闻联络人一直回绝记者的采访要求,直到3月17日,“两会”闭幕的前一天,在当天上午的全体大会结束后,记者登上上海代表团的班车,在从人民大会堂回上海代表团驻地国谊宾馆的路上,才得以就国资改革问题对韩正进行了约20分钟的采访。

而的态度也很谨慎。记者多次电话联系未果,最后才在广东代表团的一次全团大会会间,将约出会场,集中话题采访了10多分钟。

在采访中,对于国资委,两位市长都表现出积极的态度,非常强调“自上而下”,其当地的国资委在组织架构上会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他们均表示应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

也许对这两个城市来说,其国资改革的实践已经走过了是“管”是“退”的讨论阶段,改革的下一步,应是如何在具体操作的层面上取得突破,继续保持先行者的优势。

(深圳市市长):

深圳从1994年开始进行国资体制改革的探索,对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监管创设了三层次的管理体系。第一层次是成立国资委,下面有个办事机构国资办。这个层次主要是承担出资人资格。第二层次是在国资委之下成立三大控股公司,具体进行资产运营,由国资委、国资办授权行使出资人资格。当时的国有企业还有很多,摊子很大,我们切断了它们和各个局的联系,工业局、电子局、轻工局、纺织局,都没了,集中到三大控股公司来。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第三个层次是各个国有企业。

我们深圳决定学习领会十六大报告,领会总理的工作报告,按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把我们从1994年探索形成的按三级运营的体系进行改革和完善,按照十六大和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进行新一轮的改革。具体的改革有待中央统一部署。这个要求是自上而下的。

但在法规没有出来之前,二三层次,我们可以自己先动。中央要求的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怎么设置,从上到下嘛。但对二三层次具体的国有企业改革,可以做的事情我们可以先推进。

第一个层次,在国资委和国资办的问题上,如何把管人、管事、管资产结合起来,我们在这个方面还有不足之处。原来三者没有完全统一,另外在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的问题上还不完全到位。

第二个层次,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怎样才能真正履行出资人职责,真正管理国有资产,而不是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如果运作不好,就有可能变成“二政府”,变成“婆婆”加“老板”。

第三个层次,集团企业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一、专业不集中,什么都搞,盲目多元化发展;二、有些企业搞成了一个纯粹管理型公司,不是生产经营的实体。这样又多了一个管理层次。

集团企业的监管是一个问题。我们正在考虑如何完善它们的法人治理结构,比如董事的构成,什么样的结构才合理,才有利于形成董事会重大决策的职能。还有就是董事会的监督和约束职能,这个现在也难以做到。比如说,国有独资企业所设的董事会形同虚设,它不是代表不同股东的利益,只代表单一股东或一两个股东,这样不会形成制约机制。我提出来的想法是“三三制”:三分之一由股东代表派员参加董事,三分之一是企业内部人,三分之一是从社会上聘专家做独立董事。

董事会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企业内部人控制。在董事会的组成上,要动手术。目前已经在推动这方面的工作。

再就是监督的问题。根据有关要求,企业要设监事会。问题是监事会往往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形同虚设。监事会的利益也在同一个企业里,怎能有效去监管呢?这方面我们准备做一些改革,监事会成员应该由产权代表派出,对产权代表负责,对出资人负责,不跟企业发生经济上的关系。监事会成员的工资、奖金,不应从企业拿,由派出单位提供。

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经营管理层人员太多,管理成本太高。一个企业集团的管理成本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多少利润都被吃掉了。我们想大刀阔斧地精简企业的管理层,这是未来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韩正(上海市市长):

在这次国务院体制改革以前,地方有国资委的,据我了解,上海是其中几个城市之一。上海在1993年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它是一个由市政府主要委办领导组成的领导机构。国资委的下面有一个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这个机构过去运转得比较顺利。

根据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精神,我们觉得上海的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还要进一步深化,原来的国资委要重新考虑其职责的充实、调整和完善。

第一,要着力建立一整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国有资产的模式。

国有资产管理一个很重要的要求是国有资产必须流动。我们过去的国有资产流动不够,片面强调了管理。过去讲保值,保值怎么保?好像有点消极地保。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资产只有在流动中才能体现出它的价值。不是账面价值,也不是库存价值,而是要在流动中由市场来认定这个价值。

资产流动有两个环节是必须把握住的:第一个环节是国有资产的界定。出资者是谁,责任人是谁,谁是真正的所有者?产权权属的界定应当说还有许多问题要解决。比如有些是中央所属企业,有些是地方所属企业;就上海的企业来说,有些是市属的,有些是区属的,各式各样。权属一定要界定得非常清楚。这个工作上海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但我觉得还要进一步细致和深化。第二个环节,国有资产的价值如何评估。不能是少数人按照账面的价值,理论上算算就说是国有资产评估。一定要引入一整套科学评估办法,要应用市场的力量。科学的评估才能推动资产的流动。

举个例子,一枝笔的账面价值为2块钱,但市场上只认1块钱。一本书账面上1块钱,市场上认5块钱。这个价格是多少?过去我们只看账面上的价格,但资产、价格是流动的,只有市场认定的价格才可能流动,否则就不会有交易。市场认定价格机制在我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是不够的。所以下一步资产真的要流动,一定要有资产的界定、评估和市场价格的认定。我想,上海在这些方面要做一些很重要的突破和探索。

第二,上海要探索的,就是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立以后,推动其他政府主管部门从过去的管资产、管人,真正转向管社会、管行业,依法进行行业管理。

管社会,就是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共的、公平的社会管理环境。如果一个政府部门有自己的资产,那它进行管理,很难做到公正。这其实还是政资分开的要求。政府部门对于企业,无论是公有的、集体的、私有的、民营的、外资的,都应该是一视同仁,从管社会、管行业的角度来管。

上海下一步可能要在这方面来探索如何建立一个公平、透明的环境。各部门管资产的职能要减弱或去掉,管社会的职能要增强。但管资产职能的减弱,不是政府不管,而是由国资委来管。

【背景】

深圳和上海的国资体制改革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在前后差不多的时间里成立了地方国资委,均采用了三层管理架构。然而,落实在具体操作上,则有着不同的思路。

去年8月以来,深圳市在国资改革上又迈出重大的一步,宣布对能源集团、水务集团、燃气集团、食品总公司和公交集团等五家比较成熟的大型国有企业实行国际公开招标,出售部分国有股权。这五家公司中食品总公司拟转让的国有股最多,达70%。最少的是25%。

表示,从签约的情况看,可以说实现了初衷。一是寻找到了好的战略合作伙伴。于称这次选择新股东标准不是出价高低,而是谁是好的战略合作伙伴。二是达到了国有资产增值的目的。这次国际招标转让国有企业的部分产权,深圳通过三家国际财务公司――中银国际、瑞银华宝和荷兰农业银行,用国际惯例进行运作。据称,基本做到了公开透明,没有暗箱操作和桌底下的交易。

认为,这可以探索出一条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如何保持透明公正的路子。“国资委以后组织或监管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产权转让,这是一个可供效仿的方式。”他说。

目前,深圳市国资部门正在选择第二批国有企业国际招标的名单。表示,具体企业还没有选好,但主要在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

看好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深圳去年向国务院报了14项要求对外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批了11项,余下的三项上面表示要放一放。透露其中之一是律师行业。他说,他把中国加入世贸的协定反复看了三遍,将其中“能钻的空子”都找了出来。今年他又向国务院申报要求再放开12项服务贸易,如能批个十个八个,他认为就很好。这样三年过渡期过去,“我们把该做的事就都做完了。” 说。

但也表示,由于国际招标需运作的时间比较长(这轮招标从去年年初开始正式启动,前后历时近一年),也需要一定的运作成本,所以选择的主要是一些大规模的企业。大量中小企业并不太适宜这种运作方式。

除了国际招标,深圳采取的第二种方式是在政府电子政务网上公开信息进行招投标。第三种方式则是进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表示,无论用哪一种方式,都会力求公开透明,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

第5篇

摘要:本文通过总结对比马来西亚的Danaharta、美国的RTC、瑞典的Securum、韩国的KAMCO四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行模式,探索性地提出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与发展的紧迫性和可行性,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的向金融控股公司转型做了简明分析。

关键字:公司;管理;转型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约有2/3的基金组织国家的银行业遇到过严重的不良资产问题。在处理上世纪80年代经合组织银行坏账、90年代东欧转轨国家的银行危机以及1997年东南亚国家金融危机后大量银行不良资产中,虽然具体的处置方式不尽相同,但是基本的做法是将不良资产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到一家机构进行管理和处置。

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我国政府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如不采取特殊、有力的措施化解金融风险,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将加大,最终将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中国政府基于对中国经济金融现状的客观判断,借鉴国际经验,相继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至今,资产管理公司既借鉴国际经验又立足于中国国情,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政策和手段,加快对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和回收,为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减轻包袱、转换机制、加快发展,为宏观经济运行环境的改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做出了积极贡献。十年大限临近,对比国外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发展模式,为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与转型是良好的借鉴。

一、外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发展模式对比

1.完成使命后关闭清算

这种模式指的是,在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完成后,政府组织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关闭清算。

2.回归母体机构

这种模式指的是,由政府、原剥离银行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出资,组建资产管理公司;由国家财政拨付资本金,没有专职雇员,而是借用其他机构人员;不良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管理公司即清算,职能和人员并入原机构。

在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实践中,美国的RTC是最为成功的模式之一。从1989年到1995年,RTC接管了747家存贷机构的4026亿美元资产。在这些资产中,有1577亿美元资产(39%)在RTC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出售,753亿美元(19%)在重组过程中出售给收购方,剩余的1696亿美元资产(42%)是在重组之后处置。在RTC基本完成资产处置任务后,美国国会于1993年12月17日通过的《RTC完成法》(RTCCompletionAct),确定RTC的关闭时间为1995年12月。《RTC完成法》对RTC退出进行了机构规划,要求母体机构FDIC与RTC共同成立一个联合任务小组,强化其资产、人员和工作调配的内部控制。到RTC关闭时,剩余77亿美元账面价值资产移交FDIC的清算部门继续处理,参与资产处置的人员重新回到FDIC,其中大部分人员并入FDIC的清算和破产管理部继续负责清算问题银行、担当倒闭机构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和清算人。

3.转型为商业性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

这种模式指的是,政府出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管理公司不解散,而是转型为商业性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

4.作为政策性资产管理公司保留

这种模式指的是,政府注资成立一家持续经营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此基础上再设立一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然后根据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需要,适时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运用该基金对政府指定的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政府指定的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完成后即撤销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运用该基金的权利。资产管理公司除接受政府委托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之外,还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不良资产处置任务。

二、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转型的建议

对于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与转型,从外部宏观环境来看,混业经营是金融深化的必然结果,世界上其他大部分国家都已经实现了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2006年12月11日,加入WTO过渡期届满,我国的金融市场将全面向外资开放,外资银行将利用资金雄厚的优势和综合化经营的优势,向客户提供多种产品的交叉销售和一站式服务。对每一个境外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来说,他们的业务投向不会像国内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那样被限制在单一的范围内,从而中资银行在与其竞争中将处于不利的处境。因此,综合经营是大势所趋,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适应潮流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

从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来看,2006年是规定的资产管理公司完成政策性资产处置任务年。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接近尾声,大规模的商业化不良资产收购也仅农业银行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探索尝试新的业务资源。借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实现金融业混业经营,符合国家和金融行业利益,也符合资产管理公司持续经营和稳步发展的需要。

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金融控股公司转型,旗下各股份公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分别构建。(1)按区域构建,可将各地办事机构组合为一家或几家独立法人,利用国家区域方针政策从事混业经营;(2)按业务构建,可将不同的业务分别剥离设立独立的股份有限公司;(3)兼并收购,可以将有业务相关性地公司收购进来从事相关业务;(4)合资联办,可以通过出资形式与有关机构联办新的股份公司,拓展市场。

第6篇

一是统一了思想。

二是摸清了家底。

三是积累了经验。

但也应该看到,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和薄弱环节。部分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脱节,管理措施不规范,产权登记不及时,有的甚至没有资产的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帐帐不符、帐实不符的现象时有发生;资产使用的责任机制、监督机制不完善,“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非转经”项目和资产处置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未能引起高度重视,造成一定程度的资产闲置和资源浪费;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变动较为频繁,对资产家底的历史沿革和变化了的情况了解不深、不透、不清等等。这些都要求我们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积极探索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组织体制和管理模式,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二、创新管理,不断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监管更是一项全新的事业,需要我们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拥有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担负宏观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职能,必须开拓创新,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一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确保国有资产有序运作。强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坚持政策统一、分级管理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通过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制度,逐步建立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科学合理的形成机制、高效节约的使用机制和由资产调节、交易、报废等构成的处置机制。各单位要在市国资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精神,进一步严肃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制度,资产的调拨、拍卖、租赁报批制度,单位经费开支的审批审核等各项规章制度。并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和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二要进一步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国资管理部门要按照签约部门行使的权力、义务和资产保全指标,对签约部门进行考核。对完成或超额完成资产保全考核指标的,单位领导班子及相关人员将予以奖励;对完不成保全考核指标的,对领导班子及相关人员扣减奖金,并相应扣减单位经费。根据《湖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保全管理考核计算办法》,主要考核国有资产保全率,辅助考核固定资产利用率、国有资产占用费上缴率。签约部门每年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执行情况要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书面报送市国资管理部门。委托期满后,市国资管理部门对签约部门实行目标考核,并在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中提取一定经费,专项用于奖励。

三要进一步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加强监督是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的重要手段,市国资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有关监督管理措施,定期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市审计部门在部门领导干部届中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要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作为一项审计重点,详细审查帐目、盘点有关资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监督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和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问题,属于单位内部管理不严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属于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失职的,要根据性质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不按规定履行有关报批手续的,依法收缴其有关资产及所得利益。对检查出来的重大典型问题,要进行公开曝光,通报批评,真正做到依法治产和违法必究。

三、明确职责,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家政权建设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如何管好、用好这些资产,对国家政权建设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签约共有69家单位,涉及资产49.77亿元,委托管理期限为4年。签约仪式结束后,就意味着政府以契约的形式,将“国家所有,政府行使所有者权利,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委托给各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并要求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因此,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维护好国家的所有者权益。

各行政事业单位受委托负责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对占用的国有资产拥有使用权,负有维护管理的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把它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具体行动,提高认识,按照国有资产保全、增值的要求,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善制度、落实措施,把加强委托监管工作作为本部门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切实做到有计划、有检查,确保委托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做好在规定权限内的资产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审批工作,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增值保值的监督管理。

一是要强化国有资产处置责任。要严格按照现行的财务规定和资产管理办法,建立本部门本单位具体实施的制度和措施,负责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检查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国有资产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有关资产变动的申报手续。各行政事业单位以购置、无偿拨入、捐赠等形式增加国有资产时,要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建立资产帐目,并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衔接,做到帐实相符。行政事业单位除全额拨款单位以外,国有资产均实行有偿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财务规定标准以上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管理部门审批。规定权限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国资管理部门备案。有偿调拨、变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必须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处置的资产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底价实行拍卖或协议转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要强化“非转经”资产监管责任。加强“非转经”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促进“非转经”资产保值增值,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非转经”资产必须进行严谨的论证,对已经转为经营性的资产,必须按照企业有关制度进行管理,建立有偿使用制度,政府享有所有权,行政事业单位对“非转经”资产享有具体的监督管理和收益权,同时市国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转经”资产的财务监督管理,建立起保值增值的考核和绩效评估体系,严格考核制度,保证“非转经”资产在营运中不断增值。

第7篇

(一)建设兵团经济发展的优势

制定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为杜绝损失浪费,更好地管理资产,国资公司应严格规定对控、参股企业资产管理的授权额度;并监督企业制定资产购置、使用及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强化过程管理,优化管理流程,使资产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兵团国有资产管理的劣势

1、对兵团的资产状况不清楚

当前国资公司对兵团的国有资产了解不清,无法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不能科学的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国资公司不能及时的组织人力和物力对所辖范围内的经营项目进行细致的了解和研究,只能了解大致的情况,极大地影响了对兵团产业的管理水平。

2、高端管理人才不足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建设兵团的国有资产也在不断的增加,兵团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规模也不断扩大。虽然兵团国有资产经营企业主要管理建设兵团的财务工作。但是却缺乏大量专业的管理人才。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严重的阻碍了国资公司对当地的经营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3、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

我们企业的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人员大多都是兵团党委直接委任。这种情况虽然保证了监督管理人员拥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但是却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再加上我们单位分管的这一部分兵团的经营项目成分比较复杂,监督人员不能对我们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有一个直观的认识,对我们企业的财务工作也无法有效的进行监督,影响了公司对兵团资产的管理水平。

二、控制兵团国有资产管理风险的措施

(一)加强兵团和企业之间的联系

在企业也内部设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委员会,然后在兵团高层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是由兵团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和兵团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通过这种方式将兵团的国有资产管理细致分化,成立专门部门管理。通过监督小组对兵团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从外部对兵团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财务工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要加强兵团的监督小组和企业的资产管理委员会之间的联系。通过兵团内部的资产管理委员会和企业内部的财务部门对兵团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两个监督管理部门互相监督,互相合作,加强控制兵团资产管理的风险。

(二)引进专业的管理人才

针对兵团财务管理的专业人才不足的情况,我们要有计划的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引进。现在随着兵团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对兵团的经营项目综合管理,使兵团的经济快速发展,建设兵团的国有资产持续增加。但是随之而来的对增加的国有资产的管理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由于缺乏大量的专业管理人才,使建设兵团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极易出现风险。面对这一问题,我们只有针对性的引进大量财务管理方面的人才,加强对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处理建设兵团的经济项目在发展过程中的遇到的各种问题,减少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风险,促进建设兵团经济发展和国有资产的持续增加。

(三)加大考核力度

国资公司要树立以最少资产投入获得最大效益产出的资产管理理念。一是加强对控、参股企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等指标的考核,杜绝出现只关心资产购置,不关心资产效益产出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增强控、参股企业的节约意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加强业绩考核。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出资人考察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重要方式。经营业绩考核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全新工作,在和企业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企业负责人奖惩制度、任期考核制度及财务监督制度,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相互配套、共同推进,才能把考核工作做好。

(四)强化企业财务风险防控,加大对投资的监管

强化企业财务风险防控。要指导企业全面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监测、评价和应对体系。切实加强现金流量管理,确保资金链安全。强化成本管理,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压缩资金占用,有效降低成本费用。此外,还要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投资办法,严把投资方向,严格投资程序,严管投资项目,严控投资成本,严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严禁超过自身实力的过度投资。

三、结束语

第8篇

关键词: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中图分类号:F27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9-0118-02

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统称高校所办企业。由高校直接出资设立的为一级企业,由一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出资设立的为二级企业,以此类推。这些企业中高校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为企业国有资产。

近年来,随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正在逐步健全并不断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和制约了高校所办企业的发展,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

一、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行为审批方面,国有资产管理审批事项未按要求报批、报备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用以加强、完善、推进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高校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仍然存在问题,如:高校一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发生企业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解散、破产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未按照权限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高校所办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资产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时,未报教育部、财政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高校所办企业发生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等情形时,未报教育部办理评估备案手续;高校以其持有的一级企业的股权对资产公司增资或无偿划转给资产公司时,未按照权限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等。这些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没有按照规定报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导致这些企业无法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给企业以后的上市、股权转让等带来一系列问题,使企业发展走入了死胡同。

(二)经济价值确认方面,未按照国家规定方式确认国有股权价值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高校所办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收购、投资、增资等经济行为时,应以基准日的评估备案值为依据确定资产价值。然而,很多高校所办企业并未按照规定执行,并未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备案,或者仅评估未备案,没有报教育部核实确定国有股权价值,而是以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的决议自行确定相关价值,有的企业将国有股权低价转让、有的企业溢价收购或投资非国有企业、有的企业以低价引入非国有股东,这些行为均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损失了国家的利益。

(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

2006年,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目的通过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实现对国有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通过绩效考核,可以监测国有企业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管理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从而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由于国资委出台的相关办法主要是针对中央企业,并不完全适合高校所办企业,目前这套指标考核体系并未在高校所办企业施行。高校所办企业大部分仍是采用增长率或增长额等简单指标设置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实现对企业的监管,致使企业国有资产缺乏有效的监督。

二、加强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

笔者在产权登记审核过程中,发现很多高校校长办公会代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职权,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或尚未成立,造成很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不能及时决策、处理;同时由于办事人员对国有资产法律法规不熟悉,致使很多需要报批、报备、评估备案的事项尚未办理,事后补办费时费力,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高校必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

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一要尽快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讨论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评。二要设立国有资产专门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除管理事业资产外,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队伍,是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有了一定进展,有的高校专门招聘了财务管理、会计、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员。但总体来看还不适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求。擅长财务管理、会计、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只能强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无法实现对企业的国资监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只有不断加强政策、规定的学习,将财务管理、会计、经济管理知识与国有资产管理相融合,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才能适应管理新要求,担当管理新重任,才能打造一支业务精湛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二)严格遵守国资管理相关制度,根据不同经济行为、企业性质、级次,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

并非高校所办企业发生的每一项经济行为都需要到教育部进行报批或报备,甚至同样的经济行为,由于企业的性质、级次不同,从而出现审批管理部门不同的情况。如企业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解散、破产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上述经济行为如果发生在二级企业,只需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出资企业决定即可;如果发生在一级企业,则需要区分企业性质,如果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也是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如果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则需要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决定。对于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等重大事项,无论企业性质、级次,均由企业自行决定。而对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企业改制等经济行为,则无论企业级次、经济性质,均应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办理相关价值确认手续。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定,对需要审批、备案的经济行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上报教育部、财政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确认国有股权价值

高校所办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收购、投资、增资等的经济行为,应严格以基准日的评估备案值为依据确定资产价值。有些企业不以评估备案值为依据确认国有股权价值,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监管,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化公为私,甚至无偿分给个人,致使国有资产流失,这些情况必须从该事项发生之日起整改,重新确认国有资产价值。如不整改,企业将无法继续发展。

涉及内部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为全资、绝对控股企业,转让价值根据转让方和受让方国有股权比例情况采取两种确认方式: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直接或间接全资的企业,转让价格可以评估备案值或审计值为基础确定;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直接或间接全资的企业,转让价格必须以评估备案值为基础确定。

第9篇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州办[*]14号)文件精神,按照建办文[*]21号文件的要求,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增值和发挥应有效益,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现就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二、范围和原则

基本原则为:统一监管、分类实施、规范处置、收益统筹。

(一)统一监管:对纳入首批集中统一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挂牌竞价租赁;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脱钩转型,面向社会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交县国资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有效营运机制,统一经营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由现资产占有单位与资产管理部门,签订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二)分类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分步进行。

1、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股权)、出租、出借、兴办的经济实体以及其它国有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需处理的资产等)列入这次清理移交、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将非经营性资产列入移交范围。医院和社会福利性质的机构,县政府直属驻外机构暂不列入。

2、对未列入首批统一管理的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仍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待首批单位移交资产启动运行后,根据进展和运行情况,对这类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提出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方案另行制订。

(三)规范处置: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等,由资产占有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交财政部门集中统一调剂处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置换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需要处置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市场竞价等方式公开处置,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收益统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所获收入,属财政非税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牵头拟定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宣传政策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有关政策,宣传这项改革的意义和要求,争取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资产清查移交

1、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和已到租赁期的资产直接移交给国资公司。

2、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原已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将合同原件和有关资料等移交到县国资公司,进行移交登记、签字。由县国资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合同、协议文本,明确界定国资公司、资产占有单位和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重新规范办理合同、协议手续。

3、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这次清产核资和审计后,由财政部门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统一监管的原则执行。

4、在清产核资和合同、协议移交期间,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使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不得擅自举债进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性国有资产合同、协议或改变国有资产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售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将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划拨到下属单位;不得借机私分国有资产;不得拒报、拒交合同、协议原件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干扰、阻碍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5、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今年上半年资产清查前,未经审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铺面等国有资产划拨给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使用的,应在本次清理移交工作中全部收回。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权属不清的,应经县财政等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对今年上半年资产清理后,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原则上视同经营性资产,特殊情况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建办文[*]21号文出台后,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签订或延期的合同无效,由相关单位自行收回后交国资公司,并自行处理好遗留问题。

6、对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有关程序办理完毕后,交县国资公司按规范处置原则运作。

(三)资产营运管理

1、国资公司接收的国有资产要建立档案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帐、卡、物相符,跟踪统一管理。

2、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资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利用电视、网站、报刊和电子交易显示屏向社会公告,公布相关信息,提供公平的竞争平台。

3、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经营所获收入,直接进入财政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四)工作进度安排

资产移交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年12月中旬组织移交工作,2007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模式运行。

(五)严肃纪律,明确职责

1、严肃纪律。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艰巨,凡有清理移交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组建清理移交工作专班,确保政令畅通,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干扰和阻碍改革、违法违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一、国资企业不良资产的概念和成因

企业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能给企业带来效益的经济资源,而企业不良资产则是以资产形式存在但有确凿合法的证据表明其使用或转让价值已经发生了毁损,已经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或使企业经济利益预期发生减少的经济资源。不良资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会计科目中:待处理资产净损失、递延资产和待摊费用、累计结转的亏损挂账、应收账款中“三年以上应收账款”、企业存货中“长期积压的商品物资”、长期投资中“不良长期投资”、固定资产中“未使用和不需要用固定资产”等。

对于企业而言,一旦企业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出现以上任何一种类似的资产,便可能存在不良资产,而对于企业的不良资产的成因有很多,我个人认为:第一、全球经济、科技、金融发展变化很快,很多问题已不能用已有的理论和经验来应付,金融问题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第二、企业法人、管理层的短期行为形成不良资产。第三、企业内部结构设置及企业绩效考评体系不合理,如:成本利润不匹配,存货积压或短缺、往来款管理制度缺失、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第四、企业外部监督体系不完善。第五、在不良资产的形成中,还存在计划与行政干预,政策上要求国有银行支持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的违约,国家安排的关、停、并、转等结构性的调整等原因。

二、国资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及程序

企业在不良资产处置前,应首先对企业资产进行确认。在企业不良资产认定环节,必须先由企业提供成因原因、负责人等充分必要的原始证据,由社会审计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及价值认定,并报国资部门备案。不良资产处置应建立资产招投标制度,建立信息平台,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进行,防止不良资产在处置过程中的流失。

国资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一般公开招标,交给中标单位一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是进行接受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回收现金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收购接收资产之前还要有尽职调查,而管理资产则有建账程序,处置方案的制订要求有方案比较和风险管理,每一个具体的步骤都是整个过程不可或缺的部分。

1、接受不良资产处置授权文件。国资企业将不良资产整合罗列出来交予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资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授权文件。

2、签定不良资产交接协议。资产管理公司与国资企业签订不良资产交接协议。

3、审阅不良资产,建立资产管理台帐。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资企业的不良资产后,对不良资产进行分析,建立资产管理台账。

4、制定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方案。分析完不良资产后,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不良资产的分类、规划进行制定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方案。

5、选择具体不良资产处置预案和处置方式。根据不同的不量子场采取不同的不良资产处置预案和处置方式。

6、审核资产处置追索方案。对已制定的不良资产处置预案和方式进行审核,确保采用最佳的预案和方式。

7、设立不良资产处置专门帐户。对不良资产处置设立专门账户,以便更方便的不良资产的处置。

8、组织实施不良资产的清理处置,建立抵债物资明细帐册。

9、处置入库物质和收益。

10、拟写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意见,并做好终结资产资料的移交工作。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之前的不良资产处置步骤拟写处置意见,将所有资料移交给国资企业。

11、总结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

12、报告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情况

国资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要及时、正确,并且要采取多样化的处置方法,才能有效防止不良资产的流失。

三、不良资产处置程序中存在的风险及其解决对策

在当前的国情条件下,由于国有企业自身存在的不良资产种类繁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造成了我们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时会遇到巨大的法律风险、道德风险等其他风险。

(一)、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解决对策

1、不良资产处置方案采取的处置方式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措施主要有: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出售、拍卖、招标、租赁、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诉讼、破产清算等。可以说,凡依法可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公司都可以采取。但在采取某种具体资产处置方式时,应当注意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就会影响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不良资产处置有关协议、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一是进行资产处置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二是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关于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法、政策、制度规定。

(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及其解决对策

所谓道德风险是指在市场经济行为中,契约的一方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实施了契约的另一方所无法观测和监督的隐蔽性为,从而导致损失或获利的可能性。

1、重视内控制衡制度建设,从建立与完善制度上防范道德风险

首先要从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上去防范道德风险,通过认真总结分析风险防范中的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和强化内控制衡制度,明确责任,规范处置行为。在具体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双人”制度,即双人调查、双人谈判、双人处置制度;强调“三个分离”制衡制度的有效执行,即处置实施体系与审批决策体系分离、审核审批与处置分离、资产评估与处置分离。坚持处置过程的“三化”和“三公”原则,即公开化、市场化、程序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原则。在审批决策上,实行“集体审查、授权管理、分级批准”制度,遵守审核制度的“强制、独立、保密、监督、指导”原则,在程序上严把处置审核审批关。

2、充分发挥内部监管部门的作用,加大资产处置违规处罚力度

目前国资企业内部监管部门包括审计、公司监事会、纪检监察等部门,这些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各司其职,制定并完善《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工作守则》纪律和处罚制度,采用现场或非现场审计检查、受理举报调查、处置项目回访等多种手段进行监管,加大对道德风险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方面通过有效的内部监督审查,找问题,堵漏洞,抓整改,将企业道德风险置于内部监控之下,以达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道德风险的违规成本,从而减少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

3、借助企业外部监管力量,建立全方位立体的道德风险防范体系

第11篇

国资委酝酿多年的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国新公司”),距离正式挂牌仅有一步之遥。

“今年央企布局调整的目标是压缩到100家左右”,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李保民告诉《财经国家周刊》。此次国新公司待命而生,意味着央企整合重组,将进入加速阶段。

时至今日,事关“国新公司”的使命,各种争议仍在。据《财经国家周刊》了解,其近期承担的任务仍然是为国资布局调整服务,而帮助厘清出资人职责、推动国资委转型使命,尚难实现。

挂牌在即

3月下旬,《财经国家周刊》从多方渠道得到确认,国资委成立国新公司的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原则性通过。

知情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透露,国务院已原则性批复通过的内容包括国新公司的职能和目标,但具体推进时间、收编企业名单和数量,甚至高管人选,都有待进一步细化。目前国资委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核查待整合资产和人员。

历时7年,国资委完成了69家中央企业的重组。“国资委成立以来,两个方向的整合已经完成,即同行业的合并同类项;资产经营优良的企业自主合并。”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告诉《财经国家周刊》。文宗瑜曾就职于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

此前,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这一模式的探索,采取的是试点的方式。2005年,国资委分别授权中国诚通控股集团公司(下称“诚通集团”)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下称“国投集团”)为试点,组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推进央企重组。

经过5年试点,诚通集团接管了中国寰岛(集团)公司和中国包装总公司两家央企;国投集团合并了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和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4家央企,并托管了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几位国资研究专家和学者告诉《财经国家周刊》,国新公司的成立很大程度上正是基于这两家公司的试点经验。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2009年6月接受新华网网友采访时曾表示,诚通集团和国投集团的资产经营试点运作情况不错,基本具备了成立一家新的资产经营公司的条件。

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则直言,诚通和国投在试点之初,是为了打造成市场化的国有资产经营整合平台,但在试点过程中,两家公司的运作情况与预期有一定的差距,目前,这两家试点公司的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都有限,难以继续重组其他企业。

“国新公司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给予注资,资产明晰、资金到位。通过这样一家干净的新公司去收编整合有问题的企业,阻力会小一些。另外,通过这种模式,还可以实现两个责任的转移:国资委不再承担责任、被整合企业领导不再承担责任,是一个责任最小化的做法。”上述人士表示。

根据国资委2009年10月公布的《中央企业2008年度分户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统计,除部分科研院所外,还有将近20家央企的资产规模小于20亿元,其中部分企业可能成为未来国新公司重组的对象。

定位困局

国资经营公司的探索,首先是从诚通集团开始。据记者了解,诚通成立后,率先划转移交的是普天集团下属的8家企业,诚通集团为处理这8家企业专门成立了一家资产管理公司。

国新公司的构想正是基于诚通集团成立的这家二级公司。知情人士介绍,一方面诚通处理普天的8家企业效果非常好,因为军工企业的处置难度、尤其是人员安置难度高于一般企业;另一方面,这家公司被命名为“中国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名号很大”,“适合拿出来做成一个大平台”。

但国新公司有所突破,起点不再是“救急”的角色。在运作方式上,则沿袭诚通和国投的试点经验。“在短时间内,还是将这些待重组的公司变成新公司的子公司,再去做内部整合。”文宗瑜判断。

记者从诚通和国投了解到,内部整合主要有两种方式,对无法存续的企业或资产实行退出,收回国有资本;对有存续潜力的企业实行“孵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甚至增值。

李保民将国资经营管理公司的大概念划分为两类:国资经营公司、国资投资公司,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国资经营公司是在存量上做文章、国资投资公司是着重在增量上。”

这两种形式在诚通和国投上有所体现,诚通更接近前者、国投则两者兼具。上述知情人士指出,参照城通和国投的发展路径,在一段时期内,国新公司的定位主要是专注做存量;未来通过资本市场实现退出,收回国有资本,可能会考虑投向重点领域或重点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优化配置。这也是该公司与财富基金之间的本质区别。

在国新公司成立后,将会形成央企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一主两辅”的构架,诚通集团和国投集团将作为国新公司进行资源整合的辅助平台。

妥协之作?

酝酿近5年之久,国新公司的面纱何以迟迟未能掀开?

李保民总结为钱、人、机制的问题。具体而言,注册资金由谁来出、从哪里出难以确定;要整合的资产、人员负担有多重,如何处置;决策机制如何做到灵活性。

资金一直是企业重组、处置国有资产中的难题。记者从诚通集团了解到,试点5年以来,诚通仅从财政部获得一笔20亿元的补充资本金注资;由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7年才开始实施,此前诚通主要是自筹资金解决问题。

国新公司的规模远远超过诚通集团,仅注册资本金一项就是一个挑战。据李保民透露,不仅资本金一项,大量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所需资金预算也是一笔庞大的数字。面对有限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国资委和财政部可谓是“捉襟见肘”。

在现有体制下,国新公司的注资将来自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独立于政府公共预算,专门用于支持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资金。

上述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告诉记者,国新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来源肯定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但资金将逐步到位。

此外,在成立国新公司一事上,再度折射出国资委的尴尬定位。

一位接近国资委的律师告诉记者,国新公司资本金由谁划拨、人事怎么安排,涉及到各个部委之间的协调,这也是为什么拖了好多年都没有成立的原因。

“即使国资委有心推动,也不是一家能定。说到底,国资委就是个管家,资金、人事都不是由他决定,都没有主动权。拖到今年才成立,也是各方妥协的结果。”上述接近国资委的知情人士表示。

第12篇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20*年国资监管工作,明确20*年国资监管任务,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责任书,进一步提升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水平。市领导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赵熙殿副市长还要做重要讲话,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一、20*年国资监管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20*年,全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监管,优质服务,国资监管工作在规范中推进,在创新中完善,在发展中提高,走出了新路子,积累了新经验,取得了新成效。市国资委被评为20*年度全省国资系统先进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到20*年底,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122户,资产总额238.7亿元,同比增长2.9%;所有者权益87.5亿元,增长7.2%;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6.3亿元,增长17.1%;利润总额2.89亿元,增长57.7%;上缴税金3.65亿元,增长5.6%。其中,市属73户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平均为119.6%,在全省17个地市中列第五位。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业绩考核体系,引领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出台了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建立了责任明确、目标科学、奖惩严格的业绩考核体系。采取了与企业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的方式,量化了经营指标,加强了动态监控,实行了跟踪服务,强化了激励约束,进一步激发了企业负责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和发展后劲,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签订年度经营责任书的11户重点企业较好地完成了考核目标,20*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5.96亿元,同比增长12.5%;其中的5户生产经营性企业实现利润1.11亿元,同比增长191%;4户亏损企业比上年减亏2164万元,减幅达61%。

(二)拓宽了资产重组与国企改制相结合的路子,盘活调优国有资产结构。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推进蓝星玻璃资产重组,引进资金2亿多元,有力地促进了企业改革发展;通过债转股等方式,推进市铁路局资产重组,豁免借款本息2亿多元,使企业发展步入快车道;推进原海南办事处下属企业的债务重组,化解了1亿多元的债务包袱,解决了十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全市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改制力度,规范改制行为,严把资产审计评估、国有产权转让、职工利益维护等关口,全年共完成26户企业改制,涉及资产总额14.3亿元。企业国有产权进场成交金额1.93亿元,溢价率110%,其中,威海华联商厦实际成交价比评估挂牌价增加1亿元,溢价率达161%,在全市乃至全省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三)健全了重大事项监管与动态监控相结合的监管机制,为国有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建立了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发展规划管理等制度,国有企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意识不断强化,对投资融资等经营行为进行科学论证、集体决策、风险防范、绩效评价的观念显著增强。对市属企事业单位30多个重大投融资事项进行了审批,涉及金额12.5亿元,其中否决2个投资项目,金额1610万元。

(四)加强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相结合的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出台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编制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定了相配套的国有企业预算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全年实现企业国有资产收益近2000万元。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和处置管理,收缴国有资产收益1800多万元。相关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面。

(五)开展了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教育培训活动,国资干部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结合学习“八荣八耻”,努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教育全体同志牢固树立“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监管”的理念,公开了办事程序,相关重大事项确保了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批复,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办事效率进一步提高。举办了新《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培训班,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了专题培训,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搞好服务,国资监管工作越来越得到了各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市国资委的工作也得到了各市区和两个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的积极配合。在此,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以业绩考核为切入点,力促国有企业有新的发展

通过去年的业绩考核,确实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依然发现不少问题。中介机构在对105户企业年终审计中发现:有16户企业虚增净资产1.72亿元,7户企业少列收入961万元,11户企业虚增利润2292万元,13户企业少列税金194万元,7户企业少列成本费用263万元。这些问题说明,业绩考核仍然需要加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今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业绩考核工作力度。一是扩大业绩考核范围。今年,与市国资委签订年度经营责任书的企业调整为10户,同时选择7户企业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引导企业实现长远发展。对其他企业包括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也请主管部门按照考核制度规定进行业绩考核,以形成责任落实和压力传递机制,促进企业提高资产经营效率和核心竞争力。二是完善考核指标体系。今年对考核指标做了适当调整,对竞争型企业侧重于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的考核,对公益型企业侧重于社会服务功能和质量的考核,对所有企业均增加了工资总额调控指标。调整后的指标,兼顾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差异,可操作性更强。三是强化跟踪服务。在目标执行过程中,要实行月度分析、情况通报和跟踪督导三项制度。每月对财务快报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情况,面上问题要通过建章立制来解决,点上的问题要给予协调和指导,客观因素要给予合理调整,通过跟踪督导和服务,促进企业顺利完成目标。四是严格考核奖惩。责任书一经签订,就约定了出资人和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关系到出资人、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等切身利益,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确保完成目标。

(二)切实加强重大事项监管。国有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重大事项监管的制度规定,对需要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要严格履行报告程序,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尤其是对重大投资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必要时要经过专家论证,实行集体决策,防止个人说了算或“拍脑袋”决策,有效防范决策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要实行跟踪监控和投资效绩评价,有效防止监管失控。国有企业负责人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制度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强化廉洁自律意识,自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三)逐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机制。一是在企业中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要选择部分企业进行预算管理试点并逐步推开,帮助企业认真编制业务、资本、筹资和财务预算,规范预算编制、调整、审批和执行程序,引导企业科学确定经营目标,严格控制管理流程,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二是要真实反映经营成果。通过年终审计,把企业的经营成果全面真实反映出来,监督企业依法进行分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确保应收尽收。各企业要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及时足额上缴利润或红利。三是用好国有资产收益。要积极研究国有资本有效使用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导向、带动和辐射作用,发展重点企业,扶持高效项目,吸附其他资金,促进国有经济发展。

(四)继续推进企业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积极稳妥做好桃威铁路资产重组工作。对其他债务负担重的困难企业,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努力减轻债务包袱。要着眼于长远、立足于发展,打破地区、所有制和部门隶属界限,通过相互参股持股,发展股份制经济,做强做大我市国有企业。搞好搞活国有资本运营,推动资产经营公司更好地承担起资产管理、改革发展、投资融资等任务,努力为国有企业发展服务。

(五)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前,全市有101户国有企业没有进行公司制改造,有不少企业存在决策不妥、内控不严、财务信息失真等问题。要加快公司制改造步伐,按照《公司法》要求,以规范董事会运作为重点,逐步规范并落实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尽快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理层之间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积极稳妥、规范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制定国有企业改制计划,逐步推进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小企业和困难企业退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行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公开征集受让方。

三、以资产收益管理为突破口,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中介机构年终审计中发现,不少单位仍然存在资产管理不严格、财务管理混乱、投资损失严重、乱发工资补贴等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今后每年年底都要进行一次资产及财务清查,结合产权登记工作,逐步建立完整的资产信息数据库,为加强资产的动态监管和收益管理打好基础。

二是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要严把资产经营和处置关,促使各单位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并及时足额上缴收益。要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对国有资产的变卖、转让等处置活动,要在评估基础上,采取市场竞价等方式进行;各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公开进行,没有经过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不得对外招租。

三是建立投资风险防控机制。各单位对新投资项目要经过科学考察论证,按程序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要加强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定期评价和报告投资绩效情况;要抓紧清理解决债务、权益纠纷,避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