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20:33: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非物质文化遗产,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内容;探讨
中图分类号:F5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6)05-0201-01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
为了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3月26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在此之前,文化部等有关部门为保护和申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许多工作,这是应该肯定的。但是,在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认识上的问题,特别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界定上的认识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才能更好地贯彻以上两个文件的精神。
要科学地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概念,首先会碰到对“文化”的认识问题。在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两种文化观:一种是狭义文化观,一种是广义文化观,而以狭义文化观为最流行。一般人大多认为“文化”就是掌握文字的文人所创造的文人书本文化。所以学文化就是读书识字,不识字人人就没有文化,当然更不会创造什么文化。这样,在谈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往往只看到文人文化,而看不到民间文化。
广义的文化观是一种新的文化观念,这是19世纪人类学和民俗学所阐发的文化观。按照这种广义文化观,不但要重视文人文化、同时更要重视广大人民群众集体创作的民间文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广义文化观的具体体现。请看《公约》第二条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这个定义所明确界定的是在民间社区中所运用、传承、创新的活的文化,显然主要是民众所创造、享用的民间文化,当然也包括人民所需要的文人文化,但民间文化是民族文化的根基,是当前需要保护的主要对象,则是毫无疑问的。此《公约》又具体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五个方面:
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这是指民间口头文学――民间歌谣、谚语、神话传说故事、民间曲艺、戏曲(特别是民间小戏)等广泛流行于民间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口传艺术(主要是语言艺术,也包括表演艺术)。还有语言则指行将消逝的少数民族语言和各地的方言。
2.“表演艺术”――民间歌舞、曲艺、戏曲等。
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这是指民众的生活文化、民俗文化,包括人民的消费文化――衣、食、住、行,生产文化――农、林、牧、渔、商业以及礼仪、节日庆典等实践活动的经验文化、生活文化成果。中餐、衣饰、民居等民俗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常丰富的,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有许多是需要抢救、调查记录和传承、推广的。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这主要指在民间传承的许多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传统民间文化:创世神话、山水传说;民间科技(如水利、天文、医药、卫生……)、民间信仰(如禁忌、风水、巫术、占卜之类)等,其中有许多迷信的成分,但也包含着人民生活经验的丰富文化内涵,需要调查搜集和研究,这对普及科学知识的宣传也是必要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市场经济冲击下,我国人民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生活模式的改变和思维观念的革新,人们的生活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农耕(游牧)文明逐渐远去,民众传统的生活方式嬗变,主要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逐渐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壤,这就使得一些有历史、文化和科研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随着传承人逝去而消亡。
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不仅在201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且建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方便人们交流和学习。此外,不少专家和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进行了大量、深入而具体的研究,从人类学、民俗学、社会学、宗教学、历史学等各个文化层面进行剖析,不少学校开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邀请民间艺人进入课堂进行授课。上述方面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主动而有效的保护,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我们也注意到,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存在于广大农村,需要依靠基层民间艺人进行具体传承,这就必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在其生存的土壤中继续传承,成为源远流长的民族文化。被称为“民间文化守望者”的中国文联副主席、著名学者冯骥才认为:“我们之所以传承文化遗产,最终的目的就是传承我们民族的独特文化,就是把我们的民族身份、民族基因传承下来。”
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现状如何?如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艺术教育中的力度,激发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情?如何更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对一些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进行了采访和调查。
传承人的重要作用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传承人的确立意义重大,其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沿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活态载体。因此,传承人肩负着传承和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担。
杨柳青这一民间年画艺术起于宋代、兴于明代、盛于清代乾隆年间,曾出现“家家会点染,户户善丹青”的兴旺景象,被推崇为中国木板年画之首,深刻影响了国内近百种年画,过年贴年画由此成为北方地区习俗。然而随着19世纪末现代印刷技术的普及,加上战乱不断,传统木版年画逐渐退出了人们的生活。新时期,随着经济的复苏,杨柳青年画市场需求扩大,这一古老的民间艺术又重新回到了百姓的生活中。
杨柳青年画传承人、“年画张”画店创办人张克强认为,杨柳青年画本身就具备很深的文化底蕴,是一个丰富的艺术宝库,经过几十代人的不懈努力,已经拥有很完善的绘制过程,品种达到上千个,这些都是先辈们的心血。能够流传至今,足以证明它是有生命力的,是有灵魂的。所以,我们要继承、挖掘、发展这门艺术,就应该赋予它新的生命力。在进行新的艺术创作的同时,他一直从事着美术教学工作,所授弟子数千人,现在多数已成为杨柳青年画业的中坚力量。他认为,杨柳青年画要发展,人才的培养、后备力量的积蓄是不可或缺的。
杨柳青木板年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霍庆顺,出生于天津杨柳青年画作坊世家,他5岁开始学彩绘,12岁开始学印刷,直到今天,他仍然坚持用传统的木板来印刷年画,所绘年画色彩鲜艳,笔法细腻。为继承和弘扬天津杨柳青木板彩绘年画艺术,霍庆顺一直刻苦钻研技艺并总结了自己多年作画的经验和老艺人们传授的经验,编写了《杨柳青年画工艺流程》《杨柳青木板彩绘年画的传说》《彩绘工艺色彩用色及制作》,使年画这一木板彩绘艺术形式得到更广泛的传播。
与其他地方的剪纸相比,烟台剪纸线条似细如发丝、刚劲有力、细腻精致、玲珑剔透等特点著称,是中国剪纸中风格独特的一个组成部分。据了解,2009年,“烟台剪纸”作为中国剪纸的一部分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录入《人类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
提到“烟台剪纸”,今年50多岁的传承人李强认为自己有义务将烟台剪纸继续发扬和传承下去。为了宣传烟台剪纸,展示烟台剪纸的历史渊源和艺术魅力,他自费建立了烟台剪纸博物馆,然而由于资金短缺,博物馆被迫关闭。但在博物馆开展的5年多时间里,为了传承这门艺术,李强免费向外人展览剪纸作品,并教授他人剪纸技艺。然而前来学习的多是些退休的老人和中小学生,并且很少有人能坚持学下去。
而如何解决传承的问题,李强毫不避讳地表示“很难”,因为剪纸几乎没有市场,没有人愿意专门从事这个行业。李强统计过,在他培养过的上千人里,最终留下来以剪纸为业的人只有屈指可数的二三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我们注意到传承人的重要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中,明确了传承人的认定条件和义务,并要求相关部门就传承活动给予支持。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足够的重视与尊重,这极大鼓舞了民间艺人的热情。对于传承人,我们不能一味儿地像送进博物馆进行收藏式的保护,而是应鼓励传承人这一活态传承体在继承优秀艺术因子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进行创作,同时,更要鼓励年轻人学习和继承非物质文化,使其传承下去。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教育的现状
安徽花鼓灯是流传在淮河中游两岸的民间歌舞艺术。花鼓灯在音乐、舞蹈、道具等运用上形式优美而丰富,体现了中国汉族民间舞蹈的主要特点,是最具代表性的汉族民间舞蹈之一。花鼓灯欢乐祥和的舞蹈特征深受人们喜爱,因此,淮河两岸“玩灯”习俗世代相传。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中,安徽花鼓灯作为汉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典型代表之一被收录其中。
安徽花鼓灯这一汉族的民间舞蹈,诞生于农耕文化之中,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以及众多的花鼓灯播布区。花鼓灯的表演不受时节限制,也不受场地的约束,它是农民在长期农业生产中形成的一种风俗舞蹈,以农民自身娱乐为目的,表演形式自由活泼,临场发挥的随即性能及时地把现实生活中舞蹈的素材和其他姐妹艺术杂糅其间,从而形成独特的艺术魅力。
作为一种古老的艺术形式,花鼓灯玩灯的习俗可上溯至上古时期。据闻,大禹曾在当地治水,使淮水流入东海,历代人们视大禹为治水圣人。史载,蚌埠涂山之巅有一座建于汉代的禹王宫,2000年来香火不断,至今在当地每年农历三月二十八仍然有在禹王宫庙会上跳花鼓灯祭祀大禹的风俗。每年的这一天,涂山可谓人山人海,百班锣鼓、百班花鼓灯,民间艺人身着彩服不辞辛苦,打着锣鼓,从山下舞到山上,唱着灯歌、跳着花鼓灯,沿着崎岖的山路前往山巅,先祭拜大禹,然后下山扎场子玩灯。一年一度的庙会促进了花鼓灯艺术的发展。隶属蚌埠市的怀远县每年在庙会日举办花鼓灯艺术节,庙会变成了花鼓灯的会演、竞赛和评比,使花鼓灯这一民间艺术不断得以流传和发展。
由此看出,安徽花鼓灯艺术属于一种大文化范畴,不同时代背景中的花鼓灯有自己特定的文化语境。文化语境随着文化的发生而发生,同时也随着文化的演变而改变。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传统的花鼓灯艺术受到文化多元化的冲击,呈现出式微的状态,播布区逐渐缩小。在这种日益趋同的文化背景中,我们不得不反思自身本体文化以及如何在一同化的世界中找到本体文化的精神支柱,使得这一精神载体继续传承和延续。由此,我们迫切需要关注以安徽花鼓灯为代表的民间文化的传承与教育现状。
家族传承与教育
蚌埠市冯嘴子村是花鼓灯“冯派”艺术大师冯国佩的老家,世代又有玩灯的习俗。迄今为止,冯嘴子村的花鼓灯已经由家族式的口传心授传到了第七代。村里有3000多人,其中有1000多人在玩灯,并且组建了冯派花鼓灯艺术团。随着花鼓灯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玩灯的人已经意识到其文化的意义和重要性,自发地努力对花鼓灯艺术进行传承。
冯嘴子村的花鼓灯依旧秉承着传统的教习方式,玩灯人基本上都是本族子弟。由花鼓灯老艺人进行口传心授,从花鼓灯的锣鼓、鼓架子、兰花等角色技艺全方位地对孩子进行培养。关于小演员的来源,花鼓灯传承人冯开皖说,“学灯的都是本家的孩子,不收学费。现在不像以前了,也可以外传,只是我们办的花鼓灯班没有正当的手续,外面的孩子不愿意来。”现在,主要是艺人到村里的小学校对三至五年级的孩子进行选拔,孩子自愿报名,经过教师、家长的同意就可以跟随老艺人进行学习。教授的内容首先是练基本功,花鼓灯的基本功和武术基本功一样,或者说就是按照武术的基本功来训练,压腿、下腰、扎马步是必修课,到了一定阶段后,孩子们才开始分别学习鼓架子的舞蹈或兰花的舞蹈。一般都是周末上两次课,有时傍晚有空,艺人们也会召集孩子们训练。这种教习完全是自发的,不收学费,而且艺术团还出费用给孩子买练功服和鞋子,提高他们学习花鼓灯的兴趣。然而,不是所有的孩子都适合学习花鼓灯,第一批招收了60多个孩子,因为身体和悟性的原因,在训练中淘汰了一半,剩下的可以单独上台表演的,流失性也很大,其中有近一半的人不在村里生活了,有的初中毕业外出打工,不到年节不回来,或者有的仅在有重要演出时回来,演完后立即又出去打工。现在,艺术团已经建议村里的小学把花鼓灯作为体育课,普及到小学教育中。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以前老艺人之所取得那么高的艺术成就,创作出自己的风格和动作,这与他们日常的劳作分不开。现在的农村孩子都“城市化”了,缺乏必要的生活劳作体验,无法体会到花鼓灯舞蹈动作中的含义,跳起的花鼓灯既没有学院派规范化的好看,也缺乏亲切自然的乡土气息。
师徒传承与教育
位于怀远县城西南角的常坟镇,在解放前是著名的灯窝子。玩灯的风气曾经在这里非常盛行,但时至今日,常坟镇的灯班子及玩灯人大多已经步入暮年。
在上世纪70年代末,花鼓灯“郑派”女传承人常丽华在镇上开办了第一家花鼓灯少儿培训班,主要招收小学生。为了支持常丽华,在县京剧团工作的丈夫和在扬剧团工作的儿媳妇马彩娣都回到家中,帮助常丽华授业。经过20年的发展,常坟镇花鼓灯班慢慢壮大,已经变成了常坟镇的花鼓灯培训中心,培养了2000多名学员,成为当地知名的操灯人。
近年来,培训中心为了适应用人单位的需求,对以往的花鼓灯基本功训练重新进行了调整。每节课的程序为芭蕾集训(土芭蕾)、毯子功、花鼓灯舞蹈排练和锣鼓。每期的学员在30人左右,现在基本稳定,多的时候有过140人同时排练的场景。
记者在对马彩娣的采访中了解到,孩子每天放学后过来排练一个小时,每周末上午两个小时、下午两个小时。这样安排主要考虑不耽误孩子上文化课,毕竟学好文化课考大学是很多农家子弟的梦想。来学花鼓灯的不仅有本地孩子,还有周边县城的学生,基本上培训3年左右就能参加正规的演出。学费以前不收,现在象征性地收一些。孩子在培训中心学三四年后,专业水平基本与艺校学生不相上下。马彩娣曾经带着她的学生和艺校的学生一同考文工团,她的学生考上了,而艺校的学生落榜了,这对马彩娣来说是很大的鼓励,更加坚定了她继续办好花鼓灯培训班的决心。马彩娣的学生有很多都考入了高等艺术院校,有一些考入了部队的文工团,1995年还有一个学生考入了中央戏剧学院,这些成为马彩娣自豪的成绩。
在采访中,马彩娣感叹,上世纪90年代,培训中心很是红火了一阵子,那时来学花鼓灯的人很多,因为那段时间社会上兴起了民间艺术团,招收能唱能跳的演员,人们都知道会跳花鼓灯就能走出农家门。现在,社会大环境改变了,信息接收渠道多了,外出打工已经成为热潮。马彩娣的花鼓灯培训中心如今与部队文工团建立了联系,根据部队的需求,专门修改了教学和训练计划,各文艺团体来挑选演员,一律让部队优先挑选,并且鼓励学生学以致用,参加部队文艺兵的特招,报效祖国,这也对农村孩子来说构成了很大的吸引力。常坟镇花鼓灯培训中心作为一个业余的民办学校,一方面对农村的艺术教育起到了自发、积极的引领作用;另一方面,也使花鼓灯得以薪火相传,为花鼓灯的传承起到无可抹杀的作用。
学院派的传承与教育
学院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教育中的一种次生形态。
作为专业舞蹈艺术教育中的佼佼者,北京舞蹈学院民族民间舞蹈的花鼓灯不同于田间地头民众自发表演的模式,作为以培养民间舞蹈表演者、编导为主要目的专业舞种,不可避免地带有严格的规范性和系统性。虽然北京舞蹈学院的花鼓灯教材来自于民间,但已经不是原生形态的民间舞蹈,经过专业舞者的田野考察,收集了大量的民间舞蹈原始素材,在此基础上提炼出最具代表性和广泛意义的民间舞蹈基因,进行科学的、量化的编排和创作,形成了专业以娱人为目的的学院派舞蹈。
上世纪50年代,北京舞蹈学院的彭松、盛婕、李定一等到安徽对花鼓灯做了第一次学术性质的考察,并编写了第一本花鼓灯教材《安徽花鼓》,全方位地对花鼓灯的历史、锣鼓、灯歌、表演程式进行了详细的描述。随后,许淑英、罗雄岩、潘志涛等北京舞蹈学院教师拜访花鼓灯老艺人冯国配、郑九如等,学习原生形态的花鼓灯。由此以来,北京舞蹈学院民间舞系的师生深入到田间地头考察,使接地气成为一项传统,不拘于书本教材,尽力使人们从民间舞蹈文化的外延深入到体会民族民间文化品格的内涵中。
然而,在记者的调查中也发现,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教育渠道之一的学院派舞蹈,其表现虽然很优美、很好看,但与田间地头的老艺人比起来,却失去了其民间舞蹈本应具有的神韵,即没有发自内心舞蹈的热情与激情,而要弥补这种不足,就要多让学生学习和了解花鼓灯民俗环境、民俗内涵,到花鼓灯文化环境中寻找其舞蹈本体发生的内涵。北京舞蹈学院的教师潘丽在《花鼓灯专业化发展的优质基因继承》一文中对此有更加深入探讨,她从专业舞蹈院校民族民间舞蹈教学视角出发,从采风的再深入、形态特征的完整继承以及原生态与流派特色保护等方面进行阐述,认为花鼓灯作为一种优秀的民间艺术在当代的文化语境下进行保护,不可能原封不动、一成不变。专业层面教学中,教师应注重提炼花鼓灯的审美特质,秉承其优秀基因。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重视发展经济忽视文化的发展。在政府得影响下,人民也重视发展经济忽视文化发展。人们为了获取更多的财富,一心扑在赚钱。却忽视了丰富精神生活。导致一种现象,物质财富很多,精神财富很少。物质和精神不平等。非物资文化遗产就是在这种现象下长生的。因为没有人传承,成为遗产。国家也是在文化即将消失才重视文化的发展。这是错误的。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支柱,如果连精神支柱都没有了,这个民族该怎么发展?父母都认为,读书才是最好的路,希望子女得到很好的教育然后找到一份体面的工作好好生活。就算父母送孩子去学习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东西,很多小孩都坚持不下来。因为学好这些东西是非常费时、很困难的。这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这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而且得在相关环境里生活,最重要的是要有兴趣。现在,很多小孩都被家人宠坏了,根本吃不了苦。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巨大的问题。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少
虽然我国近年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很多人都不知道。一是大家忽视文化发展;二是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小。只有在某种文化将要消失被入为文化遗产时才会做下宣传。所以很多人不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使是大学生也很少有人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大学生不是集中注意力学习就是玩手机干其它的事很少去了解时事,对课外的东西了解很少。如今,越来越多新颖有趣的娱乐方式出现,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减少甚至不再关注。
(二)无人或少人传承
我国越来越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或即将失传进而消失的局面。但是,很多人对这个一点也不关心。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通过登上大舞台表演的方式希望能得到人们的认可然后吸引父母送孩子去学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东西。然而,许多观众在表演中惊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彩,但是过后,很多人就会忘了这表演。父母重视子女的教育,他们认为读书是一条捷径。所以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父母对子女的教育都很重视,他们不会让子女做无关教育的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东西对孩子的高考没帮助,而且很可能耽误孩子的读书时间。所以,没有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一些是为了传承祖辈留传下来的文化和生活较苦不得已学习文化遗产的有关东西。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问题
我国有些非物质遗产文化是能够得到传承,却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在“遗产”。学好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常困难的,不到发这不仅费时而且得有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环境,最重要的是兴趣。很多人坚持不下去,学到半路就不学了。所以,存在这种现象,有些人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继续传承下去,就招收大量的学生,却对学生学习的要求不高。所以,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得到传承却得不到发展。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
(一)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
政府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使更多的人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可以把一些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课文编入中小学生的课本里或者开设相关的课程,使中小学生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也可以集中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在民间甚至国外进行巡演,让更多的人了解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以通过去中小学校里进行表演,使中小学生近距离的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可以通过一些商演或者在农村进行一些免费表演,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农村也得到宣传。
(二)鼓励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政府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政府可以通过一些奖励来鼓励更多的人学习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把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在高考的加分项里;在春晚里添加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项目;适当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演经费等等。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少不了传承人,传承人可以通过去中小学校里进行表演,使中小学生近距离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而产生兴趣。当然,也可以去大学校园进行表演,使大学生更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学生可以建立相关社团,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宣传。除此之外,传承人可以在农村进行商演或者在农村免费演出,因为农村有许多小孩上不了学,他们希望学到一些东西。而且,农村的小孩对新鲜事物很容易产生兴趣,这样可以吸引一些人学习,使遗产得到更好的传承。
(三)通过文化空间保护文化遗产
我们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文化空间入手。我们了解遗产的文化空间,才能更好的传承和发展遗产。我们要学习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我们要首先了解这种文化遗产是什么。它包含的文化有什么,它的表演形式和内容是什么,它的精华是什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发展。如果我们一点都不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连它表演的形式和所要表达的东西都不知道,我们怎样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我们要从遗产本身的文化空间入手,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发展。
四、结束语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生态学;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2
一、文化生态学的基本内涵
“文化生态学”,指的是将生态学的方法运用于文化学研究的交叉学科,也是研究文化的存在发展与资源、环境、状态之间的关系以及规律的科学。总体而言,文化生态是由“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组织环境”三个层次构成的三位一体的复合结构[1]。
文化生态学在借用系统论的理论前提下,将文化视为一个整体,即“文化生态环境”,对其进行全面、系统而又整体的研究。本文将“文化生态系统”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中,试图探索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生态结构与策略。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文化生态保护的诉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自然环境的产物:地理位置。地理位置一般是用来描述地理事物时间和空间关系。本文在这里主要是指自然地理位置,即地理事物在地球表面本来就存在的时空关系。不同的地理位置形成不同的地缘文化、造就不同的文化风貌与文化形态;气候条件。气候是地球上某一地区多年时段大气的一般状态,是该时段各种天气过程的综合表现。气候条件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可能性。如山西省平陆县由于地势北高南低,日照充足,温差大,土壤结构比较坚实,为当地独特的民居建筑技艺――地窨院营造技艺的诞生创造了条件;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不可忽视。一方面自然灾害的发生可能导致发生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另一方面自然灾害的发生也可能使发生地之前未被重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回归人们的视线。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地域的产物,也与地域息息相关;离开了特定的地域,便失去了它们赖以存在的土壤和条件,也就谈不上挖掘、利用、保护、传承和发展。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首先要关注孕育该文化的自然生态,只有保护好其原生的自然土壤,才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汁原味”,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经济环境:生产力水平。生产力水平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人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那个时期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因而具有蓬勃的生命力;但随着人类生产力水平的的提高,人们的需求变得更加多元化,消费选择更加多样,文化产品也更加的丰富,此时的非物质遗产与现代化生活相隔绝,由于“落后”而成为了边缘物。
生产方式。农业时代,生产方式较为落后,以传统手工作业为主,铁犁牛耕,所以传统手工艺大多为个体、民间艺人手工制作,用料、工艺十分考究、工序繁复,并呈现出独特的个性;而工业化时代,产品被大量的复制,由个体创造带来的独特的精神和气质被机器消解掉了,文化内涵被抽空,现代化生产下的产品成为形式的“秀场”。
经济体制。就国内来看,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多以政府为主体,以静态保护为主,体现为“博物馆藏”,由于缺乏广泛的受众参与,文化资源只能在创造者或传承者的所在地的小范围内发展,其所创造的价值也仅仅是满足所有者自身的生存所需;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当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成为大众消费的产品,成为各种企业创造和利用“原料”,其价值可以在不同的观念、技术中创造和叠加,从而为社会的发展增加丰厚的动力,创造出繁盛的效益。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离不开社会环境:社会环境是指人类生存及活动范围内的社会物质、精神条件的总和。人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是“人”,因人产生、随人发展、靠人传承;人的保护与传承活动贯穿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始终。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要以人们生产生活的真实的社会环境为依托。
国家法律。国家立法的目的在于调动资源加大保护力度,对破坏非遗行为进行强制性制止,对保护非遗进行法律上的支持,为政府行为乃至其他社会力量包括公民个人保护行为提供法律保障;政治制度。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政治制度紧密相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它是与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体制。在当今中国,非遗不仅是文化消费的核心资源和重要的旅游资源,它还承载着中华五千年的灿烂文明,代表着国家的形象与成就,社会主义体制为非遗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社会体制改革在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建设的同时会更有力的提高对文化资源的保护强度;教育体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学界作用无可替代;一方面,专家学者所拥有的专业知识、保护技术、研究手段,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不可替代的智囊要素。另一方面,文化传承离不开学校教育,加强小学生的传统文化素养,培养他们对于传统文化的兴趣和保护意识,对非遗的传播与传承是很好的促进;传播体制。非遗的保护工作,需要加大宣传的力度,使非遗在全社会得到认可和尊重,要赢得全社会的支持,需要发动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提高公民保护文化资源的自觉,增强文化保护意识,利用各种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资源,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形成良好的非遗保护舆论氛围和风气。
世界上的众多团体和个人,他们常常为了自己国家的文化遗产忙碌,进行不同形式的表演和实践活动,将已经失传的或者有此趋势的传统技艺向周边展示,随着他们所处环境的不断变迁,手中的技艺和传统文化随着自然的变化而变化,有的得到了关注和发展,进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而有的依旧离开了我们。
二、国家文化战略的实施离不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促进我国文化的创新和发展
为了促进人类社会文化创新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其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主要动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同时也是推动人类发展的重要力量。针对我国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创造性的转变,也就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实际,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维方式对待传统文化,使之符合文化发展的需要。保护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文化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从国家文化战略实施的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促进我国文化创新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保护传统文化的多样性
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文化多样性的一种具体表现,而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多样性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重要的核心内容。在我国,尤其是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尽管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但是在实际保护工作上的方法依然存在很多缺陷,最具特色的“貌合神离”的工作方式应该尽快转变。同时,我国从上到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发展的关系十分关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化划进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工作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促进我国经济和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文化认同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我国共建和谐社会有促进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为今天的和谐社会也作出了贡献,它和国家文化战略的性质有一定的统一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利于我国共建和谐社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利于实现国家现阶段整体目标。要切实建设和谐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就一定要进行到底,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有众多利于共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加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一个文化体系,它可以从规范、思想、价值、观念、等各个方面向我们灌输营养,使我们的社会在文化当中吸取更多有益的东西。
三、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策略
(一)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财富,与有形的文化遗产相比,它关系到民族精神和文化的传承,一旦濒临危险,就将会带给我们无法挽回的遗憾。多年来我国的传统文化急剧流失,当年的敦煌文书最完整的资料流失到日本,楼兰古城的资料也被锁在大英博物馆中,湖南滩头年画也被日本和德国收藏,所以我国要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采取积极的措施极力换回和保护这些珍贵遗产。
(二)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面对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危险状况,一定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保护工作实施的过程当中更加有针对性的加以调整。随着生态文化的改变,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即将逝去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的危险,加之现在的保护工作实施存在一定的困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此一定要提高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时刻有种紧迫感。
(三)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
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发展和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坚持的原则和方式是紧密相连的,在不改变发展规律的同时又不对未来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尽可能地在紧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的基础上寻觅更好的保护手段。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各个项目才会在交互规律的影响中得到发展。
四、结论
关键词:文化多样性;传统文化与民间传承;就地保护;可持续使用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3)05―0058―09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抢救性保护、生产性方式保护、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等多项举措,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2006年、2008年和2011年,国务院分三批公布了合计121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各省级政府陆续公布了8566项省级非遗名录项目;地(市)、县级政府公布了18186项地(市)级非遗名录项目、53776项县级非遗名录项目;各级非遗名录项目总计达到81747项。2012年12月20日,文化部公布了第四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498名,加上此前已公布的前三批名单,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达到1986人。至此,全国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总数超过11550名。如果按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统计的话,数量将更加庞大。以安徽省为例,列入国家级非遗项目名录的有60项,涵盖非遗项目的10大类别;省级非遗名录有273项,市级非遗名录641项,县(区)级非遗名录1728项,合计达2702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3人,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09人。
此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一项举措,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命名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海洋渔文化(象山)、晋中文化、陕北文化、潍水文化、大理白族文化、迪庆民族文化等1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国内的非遗保护实践在相当短暂的时期内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本文通过比照非遗保护的国际建议和国际公约中的相关理念、思想和原则,以及文化多样性保护公约,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等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要求,针对我国非遗保护的实践特征与现实问题,从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完善保护制度与保存方式、尊重社区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等方面,探讨以社区为基础实现更加广泛的非遗保护路径的可能性。
一、国际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历程回溯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已经是一个广为人知的概念了。而这个概念的形成,在国际遗产保护领域还是有一个较为曲折的过程,出现过民俗(folklore)、传统文化与民问传承(traditional cultureand folklore)、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口传遗产(oral heritage)、口传和非物质遗产(oraland intangible heritage)等名称与概念,最后在2003年的国际公约中采用了“无形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CH)这一总括性术语。这一概念由日语翻译成英语,最初出自1950年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法》。简要回顾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这个领域保护思想的产生初衷及其保护理念流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和完整地分析国内非遗保护实践中的问题以及探讨相关保护对策。
相对于有形文化遗产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的认同过程可谓举步维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章程》第一章关于UNESCO使命中即有“保存和保护世界遗产,包括图书、艺术品、历史和科学的纪念物”的阐述。然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召开的数次政府问文化政策会议上,多数发展中国家才开始要求UNESCO在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方面提供支持。1976年11月,UNESCO大会正式通过了《关于无形(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规划项目》,旨在促进对文化特性,包括不同传统、生活方式、语言等的正确评价和尊重。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提议在《世界版权公约》中增加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及文化资产保护的条款,1975年UNESCO提出一份起草于1971年的《建立保护民间传承国际准则的可能性》的文件。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UNESCO共同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使用和其他损毁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法条》。此后,经过多次政府间会议和专家会议等形式的长期研讨和观点论战,有关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共识终于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89年9月,UNESCO大会正式通过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份国际文件:《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传承的建议》(以下简称《国际建议》)①。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认可并通过了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里约热内卢宣言》,会上缔约国还签署了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公约,即《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该公约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为主要目标(第一条)。传统知识作为遗传资源的构成内容在第8条第10项有明文规定:“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原住民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相关的知识、创造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等知识、创造和实践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其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造和实践而获得的惠益。”
此后,UNESCO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和努力,试图参照《生物多样性公约》制定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国际公约。这些行动和努力体现在《世界文化发展委员会(WCCD)报告》、《斯德哥尔摩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1998)、《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实施计划》(2002)以及2002年《联合国文化遗产年宣言》等多项国际文件和报告之中。
1995年,UNESCO世界文化发展委员会(WCCD)提出了处理文化多样性的基本原则,并在题为《我们创造的多样性》(Our Creative Diversity)的报告中呼吁:对手工艺、舞蹈、口头传统等类型的文化表现形式进行深入研究,应当正式承认这些遍布全球的非物质遗产和财富。1998年,UNESCO启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计划。2003年10月,UNESCO第32届全体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国际公约》),2005年,UNESCO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的基础上,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7年,WIPO所属专门委员会通过了《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的表现形式保护修订案(目标与原则)》、《传统知识保护修订案(目标与原则)》等决议草案。(参见,表1)
通过以上简要的回溯,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非遗保护不是一个孤立的文化活动,而是涉及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是保护传统文化和文化多样性全球行动的组成部分。从《生物多样性公约》注意到传统生活方式、民间传承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联性,延伸到关注文化多样性保护,再到呼吁保护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相关的知识产权,这其中,作为文化多样性的“真实写照”(mirror)和“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公约以及其后的文化多样性公约制定,只是在更大程度上证明了在快速变化的全球环境中,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或缺性。
二、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
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将“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TK)解释为经由数世纪形成、适应当地文化和当地环境、来自实践积累、经由身口相传的知识、技能、创造和经验。该公约基于这样的理解:传统活动、土地和资源的使用可以稳定和保护生态系统,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就必须尊重与之相关的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和实践经验。这样一来,维持文化多样性的重大意义和面临的严峻挑战就引起了国际社会更加广泛的关注。事实上,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脱离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环境条件,作为民族文化、地方传统、民间习俗及审美的具体体现,它们依托于本地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记忆为表现手段,以身口相传为主要延续方式,也是“活”的传统文化中最脆弱的部分。
正如《世界文化报告》(2000)所指出的:“可以预期人类文化多样性具有持续性活力。……然而,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中,这种文化多样性的延续和更新,却面临新的挑战。……全球化正在为文化交流创造新的机遇,新的容忍形式和新的入侵形式也正在出现。”而这其中的巨大悖论又在于,“虽然人类是一种物种,但是基因突变给了他们学习知识和把知识代代相传的能力,这种突变,解释了人类成功地扩散到地球各处的历史。不幸的是,这种能力正在导致地球上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其后果难以预料。文化多样性的丧失应被看作是与生物多样性的互动过程。”
各类文化遗产与其产生、发展和传播的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历史环境状况、文化环境背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保护影响巨大。极具地方特色且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空间、场所环境,是文化多样性的基本构成,也是可持续发展的文化资本和资源要素。而早在1995年《我们创造的多样性》报告中,就把文化的繁荣视为最高目标,文化的创造性被视为人类进步的源泉,文化的多样性被视为人类最宝贵的财富。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别强调“就地保护”(in―situ conservation)的方式,即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以及维护和恢复物种在其自然环境中有生存力的群体。考虑到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多样性的直接联系,应当优先采取在非遗产生和成长的原生态环境中保持它的生命力的“就地保护”(in―situ preservation)。正如1989年《国际建议》所确认的:“民间传承(或传统的大众文化)是指基于文化社区传统的全部创造,由某一群体或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反映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艺、建筑及其他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于它是深深扎根于该地原住民的生态、文化与社会环境中,若为了追求发展而脱离滋养它的土壤,将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生活切割开来,那么原本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努力与动机,转眼间反而会丧失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常常是一种生活方式或是生活经验的结晶,与当地的地理生态、历史文化和社会构成一个整体而存在,但是若忽略了它的真正本性,即容易脱离‘生活’,而变成为了发展旅游或是城市行销的展示名片,转变成为了畸形的‘表演’取向,而被商品化了。”
反观国内一些地方,多采取将非遗项目集中于博物馆、博览园区展示观赏,而在原生态、原环境中保护传承、保育培育的实践案例则相当稀少。非遗项目旅游开发,表演性、节庆游览活动成为非遗保护的主要方面,“重集中展示、轻社区传承”的现象十分突出(参见表2)。对传统项目的生产性方式保护,应当是通过生产实践过程(保持、采用或改进传统生产工艺、流线等)将一些传统手工艺、技艺或有生产性的项目组织起来,使之得以利用、传承或再生、活用。它的前提是传统的生产性方式的保护传承,而不是大规模的生产性开发。但在现实中,部分非遗项目成为了企业商业开发的包装或产品的标志,也有部分项目其现代生产工艺技术与传统工艺、手段等没有任何关系。生产性方式保护,应当是通过生产实践过程培养传承人,传承传统的生产技术、手工艺和其他技能,不应以追求产业化和规模效益为目标。
摆在非遗保护实践面前更为严峻的挑战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猛推进,势不可挡、规模巨大的旧城改造使城乡环境、自然生态、地域风貌、乡土景观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剧烈的改变。为了经济利益和旅游市场需求,“假古董”的大量建设和人造景观快速的开发,也对真实的历史环境与多样的文化生态环境造成了直接破坏和不当的负面干扰。2011年9月6日,在纪念中央文史研究馆成立60周年座谈会上,前任总理曾尖锐地指出,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存在三个问题,其中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伴随古村落和现代农村的消失、农民失去土地,对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的保护带来的冲击。农村地区聚落的消失和村庄“空洞化”问题对非物质文化保护与传承影响最大,大量非遗项目存在于农村地区,与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居民点的剧减,文化生态环境必然会受到巨大的冲击。
三、完善保护制度与保护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两种主要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将它转变为有形的形式,即无形文化遗产的有形化,也就是文献化(documentation)保护。文献化也是保存无形文化遗产的重要方法,尤其是对于那些濒危的遗产或是在现实生活中无法继续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言,是一种不可或缺的保存方式,也是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清单名录的基础。第二种方式是在它产生的原生态和原环境中保持它的活力,即通过鼓励世代相传和复兴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保持它的活力。两种方法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1989年《国际建议》主要着重于对遗产的记录和研究,而2003年《保护公约》侧重鼓励后一种方式,强调创造和再创造各种文化表现形式的人群和社区的重要作用,指出应当优先考虑在这些文化表现形式的原始氛围中促进它们的再生。2003年《保护公约》第二条对“保护”的定义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确认、立档、研究、保存、防护、促进、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以及涉及遗产各方面的振兴。
下面对各项保护措施的含义做些简要的说明。确认(identification),指对特定项目的专业性描述、分析以及技术性判断、鉴别;立档(documentation),即通过文献化方式对项目进行客观记录、建立资料档案,包括数字化处理;研究(research),指与遗产项目及其保护相关的文献调查、田野调研和科学分析探索等;保存(preservation),是确保特定的社会实践及表现形式得以维持的方式;防护(protection),指确保特定的社会实践及表现形式不遭受损害;促进(promotion),是指采取积极的方式引起社会公众对遗产保护的广泛关注;弘扬(enhancement),即改善其生存环境的状况并增进其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关联性;传承(transmission),是指通过获取文献资料、指导或其他方式向他人尤其是年轻一代传播社会实践经验和传统文化观念;振兴(revitalization),指促进某些衰退或消亡中的非遗项目再生的过程或措施,作为保护政策也指通过非遗项目保护传承促进遗产所在地社区的整体复兴。
我国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传播制度以及相关保障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了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近年来,在面对建设性破坏的紧急局面下,各地在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重申报,轻保存”等不尽合理的现象和问题。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保护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泛化和扩大化倾向,一些地方已完全消失的项目,已经不存在传承可能性的项目,或是多地申报、不同级别名录重复登录的项目,可能也不在少数。2012年9月4日,文化部了《关于对天津市红桥区回族大刀队等105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撤销的决定》,对105个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调整、整改和资格撤销,标志着文化部在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动态管理方面有了实质性开端,也是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举措。
非遗清单登录制度,不只是收集资料数据、整理形成项目名录的简单过程,而且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针对相关传统实践和民间传承项目的状况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与保存数量、状况、稀缺性、濒危状况以及环境生境变化等因素,实事求是地确定保护名录,并制定适当的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此外,在非遗学术领域需要进一步加强遗产保护的基础研究,如非遗项目发生史,传播演变过程的历史学、社会学和民俗学研究。目前针对非遗项目的田野调查,大多沿用民俗学、人类学和艺术学的调查方法,从文化遗产保护学角度进行的研究明显不足。以2006年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的“傩戏”为例(项目编号为Ⅳ-89),公布时包括武安傩戏、池州傩戏、侗族傩戏、沅陵辰州傩戏、德江傩堂戏等项目;2008年6月,将万载开口傩、仡佬族傩戏、鹤峰傩戏、恩施傩戏作为扩展项目列入;2011年5月,在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时,又将任庄扇鼓傩戏、德安潘公戏、梅山傩戏、荔波布依族傩戏扩展进来,项目涉及多个省份和地区。而这些地域分布相当广泛的各种类型的傩戏,其产生、传播和演变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其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又是怎样的?关于这些问题,至今似乎还没有完整的具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
四、尊重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
在各地轰轰烈烈开展的非遗保护活动中,地方居民和社区团体参与较弱是其中的一大缺憾。正如重庆文理学院谭宏教授所指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呈现‘两头热’现象,一头是政府为了发掘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经济价值,使之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而摇旗呐喊;另一头是学界为了挖掘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各种经济、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而相互争鸣。而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力军的广大民众却认识不足,参与不多。”
前文的分析已经阐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应是在现代生活背景下自然发生和自主选择的结果,外部干预应尽可能限制在最低限度之内。“就地保护”、“活态传承”的最好方式应当是以非遗项目原有的形态,在原生环境中相对自然地流布、传播和传承,尽可能少地实施外部干预。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不少非遗项目在公布之时,可能已经处于濒危状况之中,其存在的生态环境已失去平衡,甚至遭到了破坏,不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就有可能彻底消失。因此,不得不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抢救保护,但政府主导的干预和技术管理等要做到适度和适当。政府的有效管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护与传承的制度保障,在这方面,亚洲的日本、韩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政府以怎样的方式介入地域民俗活动等非遗项目的管理,是需要认真研究分析并科学决策的,因为政府管理的影响可能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在韩国和日本的保护实践中,政府的有效管理作为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的制度保障必不可少。而民众的自主参与是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主体保障,一个民俗活动如果失去了民众的自主参与,失去了精神和信仰的传承,脱离了生长和发育的生态环境,就有可能走向枯萎甚至消亡。
韩国安东河回村是一个传统的小村落,六百多年形成的河回村历史环境得到了良好的保存、保护,在2010年的第34届世界遗产大会上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除山水环境、村落格局和历史建筑外,这里还是韩国假面文化的发源地,即“河回别神祭神面具舞”保护传承之地。近年来,当地建立了假面博物馆,设计制造出新的面具纪念品。在表演方面,韩国安东市开始举办国际假面舞节,邀请来自世界各地的假面舞表演团体来这里演出,自然也吸引了世界各地超过百万的游客到这里旅游观光。河回村的传统面具舞与中国的傩戏类似,但无论是池州傩戏,还是安顺地戏,在记录保存、保护传承和可持续使用传统文化资源方面,与韩国安东相比差距还是不小。
非遗保护与传承首先要尊重社区、个人和团体的意愿及他们的文化权利。人类的一切创造物都处于不断消失的进程之中,UNESCO文化部国际标准司司长林德尔・普罗特(Lyndel Prott)认为,“不能因为保护那些已经不在文化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文化因素而破坏社会进程”,“保护遗产的意愿应是:让传统文化的掌握者能够继续为竞争型生活方式的造就者们提供不同的行为方式和不同的‘成功’标准”。非遗保护应当考虑在特定文化背景中产生新的发展模式,以此来满足当地的差异性需求。以承认“传统文化”价值、增进尊重与了解为前提,为了保持文化的多样性,决策需要更透明、更具包容性(但不应排除专家参与)。有时为了保持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有必要舍弃招商引资模式的开发计划,有时候甚至要放弃某些基金的资助。例如,城市港口地区的码头号子,由于生产方式和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变,已经基本脱离了现实环境,只能通过舞台化表演等形式来展示。而在巴东县神龙溪景区,据说是应游客要求还原恢复了“拉纤”表演,这种所谓的原生态拉纤完全是为适应旅游观光活动而产生的,恐怕已经涉及到人权保护等问题。
非遗保护还要切实关注文化生态保护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注重对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的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WIPO在该领域做了积极有效的探索,WIPO所属的“关于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的政府间委员会”(IGC)第七次大会上形成了保护传统知识的目标与原则的相关文件。其保护政策目标涉及承认价值、增进尊重、满足社区的实际需要、防止对传统文化的不正当占有等多项内容。相关文件中提出了两项关键要求:第一是要求承认传统知识持有人拥有传统知识的相应权利,第二是要求第三方高度关注未经授权获得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为此,制定并实行了两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护措施:(1)积极的保护:给传统知识持有人以权利,使其能够针对滥用传统知识的某些形式采取行动或寻求补救办法;(2)防御性保护:防止他人通过不合法手段得到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
在国内,已经出现过非遗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争。2011年5月底,被称为“中国非遗保护第一案”的安顺市文化局状告张艺谋等人案败诉一事成为新闻。被列入第一批国家非遗名录的“安顺地戏,,(项目编号为Ⅳ-90),为傩戏的一种,形成于明代初叶。据史料记载,其产生与明初来自安徽、江苏、江西等地的安顺屯军有关,因随军流动,经常选取野外的低洼旷地进行演出,表演者所戴面具靠头部前额并略向上倾斜成为其造型的主要特征,故名“地戏”。2004年张艺谋在云南丽江拍摄电影《千里走单骑》时,曾邀请安顺市詹家屯的詹学彦等8位地戏传人前往丽江参与演出,表演了安顺地戏传统剧目中的《战潼关》和《千里走单骑》,但在影片中却称此为“云南面具戏”。
2010年,安顺文化局状告张艺谋等三人,为非遗讨署名权,经过一年多的诉讼,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影片使用安顺地戏进行一定程度的创作虚构,并不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并驳回了文化局的。表面上看,《千里走单骑》拍摄于2004年11月,上映于2005年12月,而安顺地戏在2006年5月才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因而安顺文化局无权主张署名权。但这一事件还是说明了当年地方政府对本地的传统文化缺乏保护意识,而像张艺谋这样的著名导演,作为艺术家也没有注意在文化艺术品的生产过程中传播正确的传统文化信息。即便该作品在主观上并不存在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也未对安顺地戏产生法律所禁止的歪曲、贬损等行为,但由于电影的巨大影响力,事实上还是对广大观众造成了安顺地戏相关信息的误导与混淆,也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项目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从保护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角度看,无论如何,即便是出于对非遗及相关法规的尊重,当事人也应当做出道歉声明。
五、结语
文化生态本身即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与自然条件、技术、经济、历史等有密切的关系。文化多样性不仅体现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弘扬和传承,也体现在借助各种技术和方式进行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应当纳入文化大发展的总体战略中统筹规划、全面推进。早在1980年代,UNESCO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中就有“作为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文化遗产赋予每一个特殊的地方其可识别的特征,是人类经验的宝库。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展示应是任何文化政策的重要基石”的指导意见。2011年11月,UNESCO大会又通过了一项关于城市保护的新国际建议――《关于历史性城市景观的建议》,建议再次强调了历史城市整体保护的重要性,指出,“在全球环境变化中,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是提升城市地区宜居性、促进经济发展、增强社会凝聚力的重要资源。人类的未来取决于对资源的有效规划和管理,因而保护就成为了一种战略,旨在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实现城市发展与生活质量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保护;普查力度;立法;改革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类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和非物质两大类。物质类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等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名街区、名村镇等。非物质类包括口头传统、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等以及与此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众所周知,我们中华民族拥有上下5000年灿烂的文明史,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产生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又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地域辽阔,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此呈现出资源丰富和种类繁多的特点。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近87 万项,进入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非遗项目有7 万之多。如此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真是令人为之惊叹。
但是在中国现代化进程高速发展的时期,我国的传统文化必然要受到一定的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如何在现代社会保护好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文化遗产是值得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思考的问题。
三、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一)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欠缺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这导致了普查力度的欠缺和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不清,其申报工作自然也会滞后。在这里,有一些广为人知的文化资产并没有申报成功,例如陕北的安塞腰鼓、傣族的泼水节、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等,这些仍然被拒绝在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门之外,令人扼腕叹息。
(二)保护意识落后,资金技术匮乏
当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未纳入正式的轨道,因此对其的调查和保护利用工作就会很滞后,观念的滞后是会带来许多严重后果的,会导致一些本该被及时保护起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而逐渐败落直至消失,这将是我们民族的巨大精神损失。
一是对传统文化或民间文化在主流文化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是很遗憾目前对这方面存在认识不清的状况;二是将文化遗产“文物化”,文物是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大部分都是一些实实在在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这样非物质的文化遗产便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三是有一种观点一直在流行,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定是要消失的,因此要任其自生自灭。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护依据
当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方面是很不完善的,能作为参考的只有文物保护法,而文物保护法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此其保护范围只局限于有形文化遗产,而对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却反相关的科学界定和保护措施。
四、现阶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策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要注意对其“原汁原味”的保护,这也是最真实历史的呈现,若是对其加以改造,那么真正的文化也就失传了。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客观真实,力求留住民族的“记忆”。
(一)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
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相信我国仍然存在着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待挖掘和保护。因此各地都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范围、加大普查的力度,重点掌握其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要将普查到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抢救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机制,尤其是对一些濒临消失的,难以进行推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抓紧时间对其进行保护,也将其置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中珍藏。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要锐意改革,大力提升民众的文化素质
有这样一种观点,无论哪一种民间艺术的凋亡,首先都是市场的凋亡;无论哪一种文化的萎缩,首先都面临着文化消费人群的萎缩。由此可见,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源远流长,但是在当今这个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受到了现代文明的极大冲击,其面临着市场狭小甚至没有市场的尴尬,如果这方面的市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久发展便会受到极大的阻碍。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非物质遗产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是不容乐观的,其要想长存于世间,必须要培养出自己的市场,吸引一定的消费群体。因此,在商品经济的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突破固步自封的老路,认清现实,锐意改革,要向市场主动出击,在提高民众文化素质的同时占领一定的文化市场份额。
(四)加强立法工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法律体系之中
由上文分析可知,我国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是很不健全的,《文物保护法》中并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出规定。相反国外在这方面的立法却要领先于我国,日本在1950年就颁布了《文化财产保护法》,韩国在1960年就将“无形文化”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美国也在1976年制定了《美国民俗保护法案》,这些国家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走在了我国前面,确实有许多可供借鉴的地方。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的立法意见是在2005年3月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同时也是我国提出的最早的具有指导性的立法意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这是需要我们更加深入研究的问题,早日出台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结语
综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然而当前的保护现状是不容乐观的,作为新时代的高中生,我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不是单靠政府就可以完成的,也需要我们民众增强保护的意识,提升自己的文化修养,并且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提供消费市场,这样才能有效对其进行保护,将我们民族的“记忆”留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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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海林.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活态保护浅谈[J].湘潮(下半月). 2011(05)
关键词:文化软实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凝聚力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2003001
在国际综合国力竞争的日趋激烈和休闲消费主导下旅游业的转型升级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整体提升等现实问题紧密相关。特别是近年来党的十七大从国家战略层次确立文化软实力建设的地位,对我国非物质文化旅游发展提出了不同于以往的新要求。因此,从国家文化软实力重大战略的高度探析文化软实力在文化凝聚力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设计要求与思路,不仅有助于从理论上更好地把握文化软实力建设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设计的时代脉搏、运行规律和发展趋势,而且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与文化软实力建设协调发展的实践探索提供准确的理论参考和行动指引。
1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与文化软实力的凝聚力
文化软实力作为一个整体结构来看,是一个多因素、多层次的复合体,它以文化传统、民族习性、意识形态等方面精神文化及人类相互往来所形成的诸种关系、等级、制度和行为方式等方面制度文化为主体构成。根据文化的感召、传承和渗透三大基本功能,文化软实力的核心要素相应地可归纳为文化凝聚力、文化创新力和文化传播力。其中,文化凝聚力是文化软实力形成的基础,是文化共同体存续的前提条件,并决定文化软实力的外部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历史时期内社会文明、科技、艺术等方面的信息载体,深刻反映着当时的社会文化底蕴、文化精神。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与流转,在于其中的历史内蕴和文化价值能为后代所理解、欣赏和铭记,从而使传统文化记忆得以保存,民族文化精神得以弘扬。因此,作为一个民族传统文化的历史记忆,它们所蕴含的传统民族文化信息很容易成为一个民族的共享观念,而这些共享观念将引导着人们的行为方式与价值选择过程,不断加深文化共同体成员的文化认同感,并激励着文化共同体成员为共同目标和理想而努力,促进文化共同体逐渐趋于形成一个稳定有序的整体。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来看,面对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冲突、传统伦理与现代文明的冲突、东西方价值观与审美观的冲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不仅通过经济利益和经济价值来引导旅游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与保护,有助于中华传统文化的整理、开发和保护力度,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豪感,增强民族文化认同感和归属感,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而且通过吸引国内外游客游览观赏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民族文化精髓转化为民族的认同、自尊,有助于弘扬自身民族文化精神,摒弃民族虚无主义的“全盘西化”和自我封闭的“盆地意识”。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发展有助于彰显中国传统文化,增强中华民族文化的向心力。
2基于文化软实力视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设计
作为文化软实力的构成要素,文化凝聚力的高低取决于文化受众对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的认同程度。一个具有鲜明民族性、强烈时代性和显著世界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以旅游形式充分呈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文化内涵将潜在地改变人的感性世界和理性思维,不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有着积极的作用,而且对于文化凝聚力的提升有着重要的意义。
2.1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主要特征
一是民族性。作为民族文化的根基与精华,非物质文化遗产蕴涵着一个民族群体最深刻的文化记忆,是一个民族文化身份的集约化表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特定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在经济全球化、现代化背景下,非物质文化受到现代文明的冲击与挤压已是客观的事实,特别是随着社会变迁所带来的文化多元化,导致许多传统文化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正逐步为全球化、现代化所消解或代替,同时伴随着相当数量的文化共同体出现对外来文化的盲目崇拜与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遗忘、漠视这一蕴含悖论且鲜明的对比,从而产生文化认同危机。我国非物质文化旅游在外来文化和现代文明的巨大冲击下,从云南石林的天天“三月三”,到民俗村里的随意“拉郎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者往往摒弃其珍贵的民族文化底蕴,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有的文化价值,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旅游产品形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底蕴相脱离,对民族文化缺乏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如江苏周庄、云南丽江都陷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旅游开发的困境。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发展过程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这一内在精髓进行挖掘,无疑有助于唤醒民众的文化认同意识,提高各文化主体对自身文化的认同感与自豪感,从而进一步增强民族的凝聚力,同时,这种文化认同一旦形成,就会在文化主体中表现超强的稳定性与内聚性,由此而形成的文化合力就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软实力。
二是时代性。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特性体现是一个民族文化的根基与精华,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关注度和文化价值,与其满足人们当前精神文化需求的程度呈正相关。随着社会变迁的深刻变革带来人们生活观念、生活方式的改变与审美形态的更迭,人们的精神需求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处于不断变化和演进之中,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特性的挖掘必须注重与时代脉搏保持一致。
正如黑格尔认为“我们自己民族过去的事物必须和我们现代的情况、生活和存在密切相关,它们才算是属于我们的。”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发展来看,当前的旅游开发与利用或是侧重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特性的历史优越性的挖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单纯的保护与展示,或是完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文化精华与当代时代精神的联系割裂开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臆造性”的生产和利用。显然,上述做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相悖。只有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精华与时代精神有效联系起来,关注当代人的生活态度、生命情调、人生愿望和追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加入时尚元素,实现从文化资源到创意资本的提取与转变,最大程度地获得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尊重、欣赏和认同,刺激和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需求,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与传承,成为在社会变迁条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发展的理性选择。
三是普世性。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深刻变革进程深入推进,文化不可避免地进入到一体化进程。马克思指出,“过去那种地方和民族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状态,被民族之间的相互往来和相互依赖所代替,物质生产如此,精神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因此成为公共财产”。对于“公共财产”的理解,英国文化理论家Terry Eagleton指出“文化是关于价值而非价格的,是关于道德而非物质的,是关于品格而非市侩的。文化是关于人类能力的陶冶,是为了让人类成为目的本身,而不是发自某种可鄙的功利动机。”可见,在先进文化理念和核心价值体系的全球化、普世化过程中,优秀民族的本质和核心显然不是当前文化创造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功利化、娱乐化、庸俗化,而应是对于具有普世性核心价值的真、善、美的全球所有民族文化所共同推崇的价值准则追求。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发展既要注重挖掘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精神,又要注重具有普世性的“真善美”的元素组合,在文化全球化的视野下将具有普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旅游形式更好地展现到全世界面前。
2.2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推动文化凝聚力的提升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基础,通过特定形式的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的设计与开发宣扬和传达民族文化精华,吸引客源国游客自发地对旅游目的地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认同,调节人们的感性世界和理性思维,对凝聚和号召游客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具有潜移默化的独特柔性作用,是传播民族文化精华、提升国民文化认同、强化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有效工具。当然,对于文化凝聚力推动的影响程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根本上取决于其民族性、时代性和普世性等特性。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发展过程中,一些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等非遗项目在商业化开发过程中,为追求功利目的往往忽略或臆造其民俗特质,破坏了其固有的本真性文化价值,无法有效体现其民族性、时代性和普世性,不仅难以对游客的感情世界和理性思维产生凝聚与号召作用,而且不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为此,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特点和内在规律,有必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框架下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与旅游产业的联合优势,深入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时代性和普世性,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融入生产生活、融入当代社会、融入世界各国,形成了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旅游景区和旅游品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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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孔来,马宗国.国内外软实力研究现状综述及未来展望[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5361.
时至今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依然异常严峻,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濒临灭绝,而相关保护法律和体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因此,如何切实地保护祖国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努力创造条件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摆在国人面前的一件重大事情。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衰落原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衰落是与经济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经济与文化之间的关系是双向互动的,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发展,经济发展不仅有能力改变个人和集体的生活方式,也能对共同体的文化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全球经济交流的同时,外来的强势文化随着经济的交流不断向外蔓延,向地区的本土文化进行渗透,对其进行侵蚀。如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欧美的影视文化蜂拥而至,对中国的戏剧文化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尤其是青年一代,对戏剧文化知之甚少。这种文化侵蚀的结果会造成民族文化出现断裂,传统文化的价值变得虚无,进而使民族文化在世界文化之林中失去话语权 。
二、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弊端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项规模浩大的系统过程。它关系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关系到传统审美观念和传统鉴赏习惯的传承和嬗变;关系到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观的内在约束力和外在影响力。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当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遵循抢救挖掘,并适度开发应用的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把以上五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以影像、实物等形式,采取博物馆式、档案式或者是数字化式对其进行保存,同时与旅游市场进行契合,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潜力,从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作为人类文化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遗产,更是人类自身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其进行保护时,要注意其文化属性,充分考虑其作为人类文化创造的组成部分是人类生活方式的一部分,是人类对客观世界目的性的表达或表达形式,是活态的、不断发展的文化生态系统的构成部分。例如,中国的茶文化,不仅是茶叶的炒制加工、茶具选配、冲烹茶艺等工艺过程,更是中国人相互交流、休闲养身、陶冶情操的传统。对于这种文化,如果仅仅是搜集整理茶叶生产、茶艺程序,并进行博物馆式的保存,就不能够体现出中国茶文化博大精深的文化内涵与底蕴了。类似茶文化这样的关系纷繁的文化现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不能像传统物质文化遗产一样送入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从遗产角度进行“文化拯救”的同时,也要从文化生态角度出发,考虑遗产项目所在的文化系统对项目的影响和文化系统内其他文化对遗产项目发展、变迁、传承以及延续的影响。从文化系统的角度审视活态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是必要,也是必需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延续生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中,采取博博物馆式、档案式或者是数字化式的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录音、录像、文字记载等加以保护,或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进行保护并鼓励其传承等办法,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其生命力,应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生存环境和发展动态,坚持用发展的动态眼光审视与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魅力得以传承。
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生存环境和发展动态,就是不仅要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呈现的文化形态,还要将目光投向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生存的环境之中,注重对其文化发生、发展的环境进行研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加强对其生存环境、生长土壤进行保护和培养,决不能单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采取切断环境,“断根取木”式的保护。
坚持用发展的动态眼光审视与保护,就是要把发展、运动的哲学观贯穿保护工作始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生、发展和生存需要特定的环境和背景,随着环境和时代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有顺应时代改变自身的能力,吸收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因素,适应社会时代和环境的变化。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对社会的变化置之不理,因循守旧,那么终将被社会所淘汰。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遵循这一发展运动观,用运动的观点审视全局,杜绝生硬的绝对式的、强制性的保护行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保护在我国已经开展,希望在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的同时,也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伴生与文化共生问题,坚持用运动发展观审视全局,否则所保护的遗产项目难免会成为文化的“孤岛”和记忆的“碎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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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陕北榆林这座历史性文明古城,不仅拥有着数不胜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拥有大量的体育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无形文化蕴含着陕北人民特有的精神价值、文化意识、思维方式等,它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它是非常有价值的文化资源,它是促进榆林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文化源泉,它是陕北文化发展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榆林市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重要作用。2011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发展中心和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体育史分会主办了“中国首届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大会”,大会探讨了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大计,并就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和现状、保护与传承、开发与传播、教育与人才培养、战略与策略等专题进行了交流。相继各地区也纷纷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特别是陕西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榆林,也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加强这一问题的发掘、研究、保护工作,以此来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传承,从而发挥体育非物质文化的积极作用,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语言表述、口头传说、民间艺术表演、社会节庆、礼仪风俗、传统手工艺技能等[1],国家也出台了《中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已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针对性,同时还可以发掘未开发,未列入名录的其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提高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很有必要,探讨造成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困境的原因及对其实施有效保护对策进行理论剖析。
2榆林地区在体育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对保护工作的认识浅薄
现代生活中,大多数人把目光投到奥运会、亚运会等体育竞技比赛中。就连体育工作者也不例外,更何况非专业的民间艺人意识不到我市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命运的消亡。包括我省好多学校及相关体育部门都把精力放在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事业的发展上,只有极少部分的人还在关注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在当前,还有很多人没有意识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因此保护态度轻蔑,相关人士缺乏保护责任意识,更谈不到使命感。
2.2民族性地域性造成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困难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过程中易受社会生活环境的影响,在内容形式上也逐步发生显著变化。由于相同的民俗在不同地区以不同的方式展现,不同的时代也会以不尽相同的形式发展,因此,民族文化的区别已成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3类型多样性增加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难度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地域性,直接造成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表现形式中的多样性。这一特征在榆林地区尤为突出,如民间秧歌(踢场子)、靖边跑驴、横山老腰鼓、舞龙灯、舞狮子、抬灯官、腰鼓、鼓舞等。
3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人们已经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研究人类发展的重大意义,目前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在不断增加,例如增加资金投入,设定法律法规等。体育非物质文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分支,也将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虽然政府部门均对陕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予以重视,设立相关机构,制定法律法规,整理书面材料等。但实际上,保护和挖掘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今后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3.1尽快出台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
为了能更好的保护当地的非物质文化,国内某些地区根据当地文化特色颁布适合地区的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律条例。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经进入立法程序,望相关部门能够出台和完善有关法律,使其能尽早的实施。有学者认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知识产权范围,不仅对保护非物质文化产生重大作用,还可在不久的将来减少知识产权方面的矛盾冲突”。除了设置法律保障,政府还应补充其它相关保护措施。政府部门也应该大力参与传统知识的保护活动。针对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陕北秧歌等的保护采取相应措施,聚集民间文化艺人保障非物质文化的基础和发展实力;在劳动保障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文化艺人一定的生活补助,提供较为稳定的生存环境和一定的文化知识补充让他们认识到非物质文化的价值从而更好地投入到非物质文化的建设和传承中[2-3]。
3.2媒体应加大对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及推广
体育文化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和发展观念。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发展轨迹必然也要顺应历史与时展的步伐,对于榆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观念必然也要发生转变,媒体应给陕北文化一个展示的平台。如在榆林电视台上设顶一档节目,专门介绍榆林本地的民俗文化,普及传统文化知识让人们感受当地文化特色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也可以采用征集非物质文化爱好者走访调查、查阅资料、考证历史档案等,通过大量的实践活动,整理发掘榆林地区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形成文本目录。大力宣传将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进行广泛传播。
3.3增强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研究机构的能动性
民族民间体育艺术家协会,拥有众多民间高手。我们可以举办一些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班,对有表演天赋、热爱民间秧歌、靖边跑驴、横山老腰鼓、舞龙灯、舞狮子、抬灯官、腰鼓、鼓舞等的人进行集中化的、针对性的指导、训练;也可以与其它地区联合举办体育非物质文化座谈会,从而切磋互进;共谋发展;还可以组织本区域文化爱好者与专业研究人员赴发达地区实地参观学习,从而寻求发展本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保护传承的措施和方法。
3.4社会各界应广泛参与,积极响应
广大群众是榆林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主力军,积极引导各区域群众传承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鼓励他们结合时展潮流,完善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使得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与时俱进,世代相传。除此外,学校对学生的疏导也将成为陕北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渠道,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是由文化部、旅游局、民委等部门在实施,建议陕西省文化部、旅游局、民委等部门联合陕西省教育厅、体育局共同将陕北秧歌、安塞腰鼓等民间体育艺术文化向学校推广,使其纳入到学校体育课堂教学中。
4结论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长期社会历史中形成世代相承的、相对稳定的文化传统或文化模式。作为一种无形的、以人为载体的“活态”文化样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永远处在“活体”传承与“活态”保护之中。从本体论的角度来看,传承人的存在根本上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传承人的价值集中地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从功能论的角度看,传承人的延续有效地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1]。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在于对传承人的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展开研究就是迫切而重要的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特性与认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与技能或利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鉴于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传承人的认定与选择就显得至关重要,是传承人保护的基础与前提。只有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认定制度,才能遴选出能够真正代表民族文化的传承人[2,3]。要合理认定传承人,前提是了解传承人的内在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单一性与综合性两种形态,相应地传承人被分为单个传承人与群体传承人。单一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传承人具有无需群体合作单凭个人技艺就能独立传承的特点。对于这类传承人的认定,我们在制订可操作性的技术指标时,就需要从纵向与横向两个维度分别加以考量:从纵向的传承历史看,应该把所传习的技艺是否具有久远的传承谱系、深厚的历史底蕴与丰富的精神内涵作为认定传承人的标准;从横向的传承分布看,应该把是否为该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重要代表作为认定传承人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选出政府、专家、公众都认可的代表性传承人。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是群体性活动,与特定群体、场所与社区关联。对于这类传承人的认定就需要考虑非某一人就能掌控全局这一事实,挑选出其中具有传承技艺并能主动组织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一些关键人物作为传承人。只要将这些人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获得活态传承的保障[4]。对于传承人的认定还得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空间特性,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地域性等特征决定了传承人只有在特定的时空中才能更好地传承,一旦脱离其生存空间和文化土壤,传承必然走样甚至异化。因此对于这类传承人的认定,要以传承人是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存在的时空中坚持传承来考量。否则,传承人离开了文化传承的空间,就会切断传承人与传承土壤的联系,传承必然会走向无源之水的窘境[5]。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责任与义务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来说,明确其特定权利与义务责任,既是对传承人进行保护的理论前提,也是对传承人进行监管的合理依据。权责分明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传承人的传承热情,促进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对于单一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传承人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掌握者、使用者,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者。而对于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传承人就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掌握者、使用者,并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尽管如此,传承人依然享有其自身的权利。确定权利是保障、落实、行使传承人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顺利传承的重要条件。
(一)传承人享有的权利
具体来看,传承人享有如下权利:(1)传承权。传承人有权依据传承技艺的特征、传承对象的特点以及传承空间的特质等综合因素来选择自认为最有效的方式进行传承。(2)署名权。传承人有权在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上获得肯定和认可其价值的署名,但这种署名只是一种精神上的权利或身份权,不能买卖出让。(3)改编权。传承人有权在不损害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特质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有益的改编,无需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者的同意。(4)表演权。传承人有权对属于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进行表演,以便弘扬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则无需许可与付费。(5)获助权。传承人有权获得国家的经济资助与政策支持,政府也应尽力为传承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提供便利条件[6]。
(二)传承人享有的义务
当然,作为传承人同样拥有相关的文化传承义务。具体来看,应承担以下一些义务:(1)自觉传承。传承人有义务对其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进行展演、传播和传承,同时也有责任对其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进行保护。(2)培养传人。传承人有义务依照一定的程序严格选择、培养新传承人,有条件的还应讲述自己的口述史或留下书面著作,以便后人更好地学习传承,以免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与中断。(3)积极创新。传承人有义务在尊重传统、沿袭传统的基础上,在不改变传统文化根本价值与意义的前提下,依据时代变化与时俱进地创新,以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地得到活态传承。(4)服务社会。传承人有义务用自己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服务社会、回报社会,更好地发挥其内在的社会与经济价值[4]。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的保护机制
既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着力点在于保护“传承人”,那么建立一个以保护代表性传承人为核心的科学长效机制就是当务之急。
(一)加快完善传承人的经济保障
政府应完善传承人生活保障政策,按照传习年限给予传承人相应补偿,使其在无生活之忧的情况下能尽心传承。同时,政府还应针对农民和老弱病残等弱势传承人群体,就最低生活保障、养老医疗保险等出台特殊政策,以保证他们有充裕的时间与精力开展传承工作。此外,政府还可设立专项资金,对学习非遗技艺的学生予以学费资助或减免,以便加快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二)加快完善传承人的培养机制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示范基地,免费为传承人提供政府兴建的传习场所,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农村祠堂、城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场所进行传承;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把非遗技艺、绝活、民间文学、民间故事等编入教材,开展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的活态教育培训。鼓励传承人通过公益讲座、现场技艺传授,让更多的人了解非遗技艺,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版社创办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子期刊,加强宣传与研究,提高传播力与影响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研究者的培养。
(三)加快完善传承人的平台保障
新型城镇化导致传承人背井离乡,其传承的文化土壤不断缺失。应创建文化生态保护区,支持民间资本结合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鼓励传承人参加本地原生态的民俗活动、节庆活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大赛。鼓励文化部门或传承人个人开办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宣传。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技艺档案库,对非遗传承人技艺进行完整录相归档,并以传承人个人姓名命名制作光盘进行传播或传习。
(四)加快完善传承人的法律保护
对传承人的保护最终要落实到法律制度上来,从国家层面来看,要通过立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从地方层面看,地方政府应加快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传承人保护做出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的具体规定,在传承人培养、传承人认定、创新奖励、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出更加明确的具体规定。
四、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世代传承的有较大影响和突出价值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我国已于2004年正式加入国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大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展示江苏魅力、提升文化认同度、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内容。
江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步早,力度大,成绩显著。2004年苏州被批准为全国首批六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性试点城市之一,2005年在南京成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06年制定通过了《江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制定与资助办法》,在全国率先实施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命名与保护制度,后被文化部在全国推广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法制化也走在全国前列。目前全省已经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性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技艺传习所(简称“两馆一所”)200余家,总数位居全国第一。总面积达7000平方米、全国第一座综合型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江苏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也正在兴建中。截至2012年12月31日,江苏共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三批90项、省级项目三批296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四批127人、省级传承人三批345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量在全国居于前列。
在取得一系列成绩的同时,当前江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面临着一些共同的难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专项保护资金不足与分配使用中有不尽合理之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总体呈上升趋势,目前,每年有国家下拨1100万元、省专项资金800万元。但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目众多,目前的专项保护经费主要用于省级以上项目、省级以上传承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补助,无法顾及市级及以下级别。此外,如何使用保护经费,如何协调保护单位与传承人之间的保护资金和传承责任分配成为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传承人收入偏低、技艺传承困难。许多曾经繁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不到大众的理解与认可,丧失了生存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空间。传统美术与手工技艺类表现为销路窄、经济效益差,如本为祭祀用品的徐州纸塑狮子头、纯手工印制佛经的金陵刻经、苏州的桃花坞年画、南通蓝印花布等,从业人员收入都仅千余元;民间戏剧、民间音乐与曲艺类表现为受众少、曲高和寡,如南京白局、常州吟诵、无锡锡剧、海门山歌、徐州柳琴戏、楚州十番锣鼓等。学艺难,回报率低,技艺传承也因而成为目前老艺人们最担心问题。
缺乏行业统一标准与专业的市场中介与推广。江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传统手工技艺类与民间美术类项目最多,约占一半左右。不少民间美术与传统手工技艺类项目,因其制作方法的繁复、材质的珍贵、原料的独特,只能手工制作,无法用机器生产代替其中的手工技艺,制作生产成本高。这些项目本身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但市场产品良莠不齐,价廉质差的产品往往对正规渠道产品造成冲击,南通蓝印花布、宜兴紫砂、惠山泥人、南京云锦、苏州刺绣等都遭遇这种尴尬。还有些费工费时的工艺产品,却往往因为传承人本身不善于市场经营和推广,没有销路或卖不上价,在现代社会里举步维艰。
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认知度不高。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认知不均衡,尤其与当代现实生活关联不多的遗产项目,如苏州道教音乐、常州吟诵等。
二、积极推进江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着眼点
发挥社会力量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障支持,提高传承人社会地位。为此,一要对企业和个人资助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引导更多社会资本的投入。二要设立专项基金会,吸引国际保护资金投入。三要通过专项资金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传承工作中。在已有的资助体系中,应进一步考虑地区差异,对苏北、苏中地区传承人适度倾斜,特别是要提高对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补助支持,为其提供基础的生活和社会保障。四要加强对传承人的精神激励,提高传承人社会地位。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设立“江苏文化大师”、“江苏杰出文化人才”等多种荣誉称号,提升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和知名度。文化、新闻部门可制作传承人生平与事迹专题片、纪录片,在传媒平台广为播放。
多种形式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教育结合,实现优秀传统文化代际传承。一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学校教育的结合,引导年轻人了解传统文化,积极培育潜在受众群。江苏教育资源丰富,高校众多,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校宣传教育明显不足。应借鉴国内外经验做法,系统性、长期性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素质教育相结合,如民歌、民乐进音乐课,剪纸、年画进美术课,传统技艺进手工课,传统医药进保健课,有效加强年轻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的认知。二要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徒系统。建议借鉴韩国建立由政府或专业机构主导的等级培训制度,将开班培训与传统的口传心授相结合,按技艺水平分初级人员、高级学员、助理培训员,在尽力解决后继人才经济待遇问题的同时,更要重视思想教育,提高学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历史责任感与使命感。三要发展产业集群,进行职业化培训,使学有所用。四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与积累。江苏民间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应深入田野做具体的调研,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扎实的智力支持,否则江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可能永远仅仅是个名录而已。可在每年省规划办、教育厅的科研项目指南中加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研究类,引导高校的研究方向。
总结成功经验,推动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市场化活态保护。一要组织专家学者对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再创新,在研究、保留、发挥核心艺术价值的基础上,精简不适应社会环境变迁的内容,围绕受众组织文艺生产,编制具有时代性的新剧本、新曲目。二要注重运用现代元素改造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如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能只做传统形式工艺品,应以传统技艺为依托,充分加入现代元素,反映现代生活内容,还可以通过增加观赏类物件的实用性,贴近老百姓当代审美与生活需求。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积极运用现代舞台表现形式、技术手段,有效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市场接受度。三要加强政府对活态保护的支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市场竞争力有限的现实,政府部门应通过优先采购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