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15:48: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外商投资企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职务______。
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__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算。
第四条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或:第四条依据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由乙方中的_____(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土地开发费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须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____日内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开发费后____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颁发(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土地使用费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币等),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应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五年后根据国家〔或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县)〕有关规定由甲方作相应调整,调整后乙方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或:土地使用费在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内不作调整。〕
(注:乙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可依照减免规定拟定此条。)
第七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_______银行_____分行,帐户号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项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概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该土地用于建设____项目,乙方必须按规划要求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手续。
第九条甲方同意承担该土地的征地、拆迁、界址定点具体事务,并于____年____月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请求重新设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或:第九条乙方利用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方原有场地,原有场地的界桩应由甲方重新核实。〕
第十条土地使用年限满或乙方提前终止经营时,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甲方交还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对该土地内投资建筑物、附着物有权处置,但时间不得超过_____,逾期由甲方无偿取得。
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土地,须在距期满六个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用地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乙方依据本合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十二条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费,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____%的滞纳金。滞纳期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期限应相应推延,乙方有权请求赔偿。
第十四条如果乙方在该土地上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已付土地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所有日期均为公历。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签署,甲方双方各执____份。
第二十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乙方:______(章)
(自治区、直辖市)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1-0077-03
近年来,陕西省外向型经济取得长足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从投入期逐步转入产出期,相应的利润汇出逐年增加。在现行政策机制下,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留置境内的数额不断累积,大量留存境内的投资收益事实上即形成了隐性外债又导致外资的变相流入。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收益和汇出变动情况,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以及跨境资金流动具有潜在影响。
一、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总体情况及特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总体情况
1.概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商投资外汇年检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1年,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409.28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净利润、盈利企业利润变化趋势相同。呈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净利润略有回落。达到114.08亿美元。仍高出近4年年均净利润11.69个百分点。(见表1)
2.利润处置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一是未分配利润,即当年利润在弥补前年度亏损及提取“三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后,不向投资者分配,归入所有者权益下的“未分配利润”科目,留待后年度继续进行分配的利润。二是利润转增资、再投资,即投资者将获得利润作为投资资本,进行转增资于本企业或再投资于境内其他企业。三是应付股利,投资者分配利润后,未汇出的利润称为应付股利。四是利润汇出,即投资者分配利润后,实际汇出给投资人的利润。(见表2)
(二)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情况及特点分析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2年9月期间,陕西省外商投企业利润汇出金额累计7.25亿美元。
1.利润汇出时间特征显著。近年来,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较为平稳。每年汇出金额约在1―2亿美元之间,汇出时间主要分布在每年的第2、3季度。2008年至2012年9月,各年2、3季度利润汇出金额合计分别为2.08和2.44亿美元,较各年1季度合计金额增长61.24%和89.15%,占利润汇出的28.69%和33.66%。
2.利润汇出行业分布较为集中。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主要集中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电力及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等行业。2008年至2012年9月底。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利润汇出占全省利润汇出总额的18.98%,电力及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占11.81%,食品制造业占10.91%,饮料制造业占10.76%。
3.已分配利润主要以“应付股利”形式留存企业,利润转增资及再投资占比较小。2008年至2011年各年末应付股利变动较大,最低年份为2009年末的0.62亿美元,最高年份为2011年末的2.6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转增资及再投资的金额远小于其他利润分配方式,2008年至2011年,利润转增资、再投资分别为0.16亿美元、0.51亿美元、0.17亿美元、0.3亿美元。(见表2)
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占比较小。盈利企业以“未分配利润”形式置留境内居多。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1年,全省外商投资盈利企业未分配利润累计101.22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累计6.67亿美元,占未分配利润余额的6.59%。
5.刑润汇出小幅波动。根据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显示,2008年至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递增,由1.43亿美元增长至2.1亿美元,进入2010年后利润汇出出现下降。至2012年9月末。全省利润汇出为0.86亿美元。2008年至2012年9月底。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主要流向亚洲、北美等国家和地区,其中流向香港占比69.21%,美国7.47%。(见表3)
二、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外汇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外汇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外汇管理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纳入经常项目管理范畴。实行登记备案制。企业可凭相关材料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汇出。利润处置的管理侧重于利润汇出流量的统计监测。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纳入资本项目管理范畴,需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为做好我区*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根据*市财政局《转发*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和外商投资企业(金融类)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穗财经〔2009〕1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范围包括筹建期企业、已投产(营业)企业和清算期企业,含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等。
二、报表格式及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非金融企业)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企[*]434号)的规定格式及要求填报,企业登陆*区财政局网站下载。
(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主要填报以下报表:
1、会计报表封面;
2、资产负债表;
3、利润表;
4、现金流量表;
5、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应附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等。
请各有关企业认真按要求编写,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情况。
三、报表的报送要求和报送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并且一律要求用电子文档和书面同时报送*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可发电子邮件或用软盘报送,纸质资料封面需加盖本企业公章。报表采用财政部统一指定的“久其软件”编报,财务情况说明书用WORD格式报送。企业填报时使用企业版软件(没有软件的企业,可向久其公司购买),不具备计算机使用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委托审计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录入“久其软件”数据,并负担有关费用。
请各企业自行登陆久其公司网站下载“*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参数”,*下载专区/参数下载/财政部/企业司/*年度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更新),或登陆*区财政局网站*下载,久其软件的使用和咨询问题,请直接与广东久其软件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
报送时间:各企业必须在网上提交年检资料前或2009年6月5日前按时报送*区财政局企业科。(地址:*区*街*西路83号6楼602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我局将于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年度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年12月31日前,在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均属本年度年检范围。
二、年检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三、年检程序
(一)企业持“CA”证书,直接登录“省工商红盾网网上工商业务平台或网上年检系统”申报年检,网址为:。
(二)市区的企业持年检材料到市工商局外资分局年检窗口(福新东路16号市工商局二楼203室),由窗口经办人员审查签字后通过年检,并加盖市工商局年度年检章。
(三)经济区、保税区内企业,在属地县、区工商局办理年检,加盖市工商局年度年检章。
(四)开发区、县辖区内企业,直接到属地县(市)、区工商局办理年检,加盖属地县(市)、区工商局年度年检章。
(五)年检资料录入必须及时,年检数据务必做到不漏输、且录入的数据准确。年检资料录入、年检档案移交入库、年检工作总结、年检统计分析等,应在2012年7月15日之前完成,并上报市工商局外资分局。
(六)对“T”类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实行T类外商投资企业属地工商所初审。年检审查时,应参考《外商投资企业巡查记录表》中工商所监管人员提出的年检初审意见,从严审查。
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综〔〕346号)文的规定,以下类型企业列入“T类企业”范围:(1)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户;(2)以筹建方式登记的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3)没有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的企业。
四、参加年检企业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中:年7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采取优惠措施,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规定必须办理文化、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应在年检时提交齐全、合法、有效的批准文件证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其他有关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巡查记录表》应归入企业年检档案;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年检应提交《年检报告书》、母公司通过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母公司公章)、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有关的前置审批批准文件、证件。
五、年检中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认真落实总局支持海西建设50条意见、省局提高工商服务水平七项措施、市局促进企业发展18条意见等优惠政策措施和《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外企〔2012〕105号)的有关要求,提高年检工作的服务水平,扶持各类市场主体的存续发展。
(二)开发区、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侯县、罗源县、清县、永泰县、平潭县、琅岐经济区、保税区的T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巡查记录表》不必上交市工商局外资分局,由年检单位将《外商投资企业巡查记录表》归入企业年检档案。
晋安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的T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巡查记录表》,由属地工商所填写后,交由企业提交至市工商局外资年检窗口,归入企业年检档案。《外商投资企业巡查记录表》应加盖工商所公章。
(三)审查前应先进入综合业务软件,审查企业的到资情况、许可文件的提交情况和巡查记录。
(四)严格审查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对按规定应一次性缴清注册资本出资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但超过出资期限未到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注册资本分期出资但第一期注册资本已超过出资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15%)未到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受理年检,并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催缴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到资,若不能到资则通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五)严格审查企业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前置审批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期是否过期;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是否与批准文件证件批准许可的项目相一致。发现有不一致的要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后方可年检,企业如拒绝变更,不得受理年检。
(六)严格审查工商所巡查记录。工商所应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中做好巡查信息录入。发现企业不在原登记地址经营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的,应对该企业年检实施警示(不必报上级登记机关批准)。
对于巡查记录反映企业不在原地址经营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的,应责令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后方可年检。企业如拒绝变更,不予受理年检。
(七)根据《市工商局关于结合年检加强食品流通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2012〕48号)的要求,食品经营单位除依法提交年检验照材料外,还要提交辖区工商所出具的《食品流通许可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评估表》。
(八)根据省工商局有关规定,暂停征收企业年度检验费,严禁搭车收费。
(九)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申报年检的,企业应在6月30日前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30日。凡逾期未申报年检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①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税负不因企业形式和投资合作方式不同而异,有利于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式和计算投资效益。
②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待遇。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优惠,按照产业政策,统一限于生产性企业,有利于引导外资投向,更好地为发展中国国民经济服务。
③统一税收管辖原则。对法人居民纳税义务和非居民纳税义务的确定,统一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为准。便于中国对外合理地行使税收管理权。
④增加了反避税条款。税法明确规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理调整。这是中国参照国际惯例所采取的堵塞逃避税收的措施,有利于维护公平税负原则,保障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课税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营业机构或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应税所得,也在征税之列。纳税人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或场所,取得应税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虽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的应税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上纳税人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这两类纳税人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作为区分标准。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总机构未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属于外国法人实体,为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
在深圳经济特区,有一家从事精密机械制造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创建于2001年,按照有关税法的规定,这类企业在该地区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又因为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期为十年,故按规定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立足沿海、扩展内陆的经营思路,2004年该企业拟在北京、武汉等大城市设立销售公司,企业的决策层认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是可以扩大企业的产品销售渠道;二是可以提高该企业在某一区域范围内的知名度;三是通过在深圳特区汇总缴纳所得税,可以使企业所得税税负最低。
我们假设该企业2004年由北京、武汉等地汇总至深圳经济特区的应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其中北京销售公司为100万元,武汉销售公司为200万元,由深圳产品生产地所销售的产品为300万元。由于该企业现在正处于减半征收期,因而其税率为7.5%。为了慎重起见,该企业特地请来了有关人员进行论证,论证没有达成共识,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设在各地的销售公司,可以按深圳经济特区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意见:该企业设在各地的销售公司,应该分别按当地同类企业的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那么该企业究竟应按什么税率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下面加以具体分析。(为了节约篇幅,在本文中对涉及到地方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不作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免税条件和范围作了如下界定。
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谓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
由上述界定可以看出:该机械制造企业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因而符合“免二减三”的条件和范围。
那么,该企业通过汇总后按7.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是否符合相关的税收政策呢?
国税发[1997]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如何依照税法确定适用税率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如下处理办法。
1.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商品零售、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无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产品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我们从《通知》可以看出,对涉外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问题,是通过区别应税所得额的不同形态,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的。
那么就第一种情况而言,如果该机械制造企业在武汉、北京等地区设立精密机械制造分厂,那么计算所得税时,就应比照当地同类业务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分别计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即300万元×7.5%+(100万元×33%+200万元×33%)=121.5万元。
而设在深圳的这家企业是属于第二种情况,即企业既生产产品又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那么根据国税发[1997]049号的文件精神,无论该企业是否设立销售公司,都应按产品生产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来计算企业所得税。通过两种形态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在深圳的这家企业,由于属于《通知》所属的第二种形态,因而该企业设在外地的销售公司的应税所得额应按7.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由该企业的总机构汇总缴纳,即(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7.5%=45万元。两相比较,按照第二种形态缴纳所得税可节约企业所得税税额76.5万元即:121.5万元-45万元=76.5万元。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该企业在外地设立销售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是能够成立的。
需要提醒该企业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号)指出:不允许外资企业将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与年终税款结算一并申报,因为它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原则,因此该企业应要求在各地设立的销售公司按四个季度上报汇总,以便总部能及时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以避免不必要的“税事”产生。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算。
第四条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或:乙方依据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由乙方中的(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土地开发费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须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____日内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开发费后____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颁发(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土地使用费为每年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应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五年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作相应调整,调整后乙方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乙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可依照减免规定拟定此条。
第七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银行账号内。银行名称:____银行____分行,账户号____.
第八条该土地用于建设____项目,乙方必须按规划要求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手续。
第九条甲方同意承担该土地的征地、拆迁、界址定点具体事务,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环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土地使用年限期满或乙方提前终止经营时,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甲方交还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对该土地内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有权处置,但时间不得超过____,逾期由甲方无偿取得。
第十一条乙方依据本合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十二条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费,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____%的滞纳金。滞纳期超过6个月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期限应相应推延,乙方有权请求赔偿。
第十四条如果乙方在该土地上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已付土地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项解决:(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所有日期均为公历。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第二十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市(县)签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随着中国加入WTO,有意在中国境内的A股或B股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已跃跃欲试。中国外经贸部和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1月8日联合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目前,有关部门也正在加紧制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的具体操作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转换成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在中国已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若要申请上市,首先必须按照1995年1月10日中国外经贸部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基本条件是有关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有最近3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至少有5个发起人)签订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根据《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须有5个发起人,且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可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注册资本至少为3000万人民币,其中外国股东持股须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发起人须将有关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甚至招股说明书(仅适用于募集方式)等文件,提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审查和核准,并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部门审查后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
现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须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1、进行改组以符合上市公司的一般条件,如:
(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b)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c)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d)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e)上市公司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2、申请上市前3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3、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4、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10%;
5、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后,其增发股票及配股,除需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增发股票和配股的有关规定。
四、允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
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已存续超过1年;
2、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1年;
3、非上市外资股原持有人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对公司的特殊承诺和法律、法规有要求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按其承诺或义务执行;
4、符合上市发行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5、若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应按外经贸部于2000年月日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此外,外商投资性公司暂不被允许上市公司非流通股。
五、25%的界限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导致上市公司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不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六、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转让其股份。中国《公司法》第147条也规定,发起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此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在其任职期内也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这类限制无疑还会影响外商尤其是外国风险投资者通常所关心的可迅速退出其所投资企业的渠道。
七、上市辅导期
中国证监会2000年3月16日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A、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辅导,辅导期限为一年,辅导有效期为3年。
综上所述,中国的法律或政策虽已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但外商投资企业要最终登陆A股或B股市场,中间还需等待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的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并需经历改制等各种法定程序,因而还需拭目以待。
上海宏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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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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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24%;地方所得税税率3%)。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属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减半期间按7.5%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是先进技术企业的,在税法规定的所得税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在税法规定的所得税免征、减征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②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6、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3%的部分)。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回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8、凡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9、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10、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初检情况
我市应参检外商投资企业 户,分支机构 户,截至 年 月 日,经我局初检上报参检 户,其中合资企业 户,独资企业 户,合作企业 户,分支机构 户。未参检企业 户,经调查核实并与外经部门协商确定上报拟吊销企业 户,暂保的企业 户,通知其办理注销手续的 户,初检率为95%。
初检的 户法人企业中,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注册资本 万美元,其中:中方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外方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96.96%。实际累计到资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
已初检的企业中,如:“*********有限公司”于 年 月登记注册,但由于客观原因至今外方股东尚未到资,导致企业厂房在建工程久拖无法完工投入生产,公司处于两难境地;“******有限公司”原计划 年 月开工生产,但外方资金、设备未到位,企业连厂房都尚未开始建设;“******娱乐有限公司”属三年未检今年补检,企业经营状况较差,基本处于停业状态;“******开发有限公司”设立近一年来尚未开展经营活动,也未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宣传到位。局领导高度重视外商投资企业的初检工作,年初组织召开了年检工作专题会议和专管人员座谈会,根据上级机关年检工作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对全局的年检、初检工作作了统一部署,任务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二)往年外商投资企业初检领取报告书都是企业直接到市局领取,为进一步落实辖区管理,加强企业与辖区工商分局的联系,今年局将外资企业的名单和报告书下发到各分局,由他们分发到企业,大大方便了边远的外资企业。
(三)今年是***市局服务企业,试行现场联合年检的第一年,而局又是现场联合年检的第一站,要求企业提交的资料较多,为确保企业提交资料齐全,企业能顺利通过年检,我局将企业应提交的资料打印成通知,随同报告书一并发放给企业。同时,为确保企业都能在安排的时间内参加现场年检,注册股派两位同志上门服务,将报告书送达住所在城区的每一家企业。
(四)在开展现场年检的同时,**市外商投资企业现场年检工作会议在我局召开,为确保会议如期召开,注册股抽调专人与局办公室密切配合,做好会议召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年检期间为外资企业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咨询,现场指导企业填报年检资料,如“******有限公司”是新设立的企业,经办人员未办理过年检手续,我局工作人员帮助查找资料,逐项指导其填写《联合年检报告书》。
(六)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成了年检资料的归档工作,并及时将登记、年检资料移交给各辖区工商分局,为加强外资企业监管提供了依据。
(七)加强了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年检工作得到了当地外经、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
三、存在的问题
1、企业经营状况普遍不好,随着内资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和各项优惠政策的出台,给市场主体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外商投资企业已无明显优势可言,在竞争中将会有相当部分企业难以生存。
2、企业未按规定缴资,到资率仅占注册资本的28.1%,如:“******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已到缴资期限尚未缴资,其他企业虽有缴资,但也不同程度未缴足。
3、新设立的企业,未先验资而匆忙将资金投入厂房建设和设备购置,导致验资部门无法出具验资报告,也是企业未能按期缴资的重要原因。
四、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1、针对企业未按期缴资现象,将督促企业缴资作为工作的重点,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局。
2、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按照企业的要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
3、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监管,监督企业按照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特别要加强对未参检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不具备经营资格仍从事经营活动。
4、配合工商分局做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回访工作,逐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辖区管理。
企业集团高级管理层会综合考虑整个集团的资源配置,制定内部交易的价格和种类,我们所看到的就是各子公司之间频繁的关联方交易。我国现在对于每年关联购销金额大于2亿人民币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都需要每年向税务局提供同期资料报告,可见,关联交易的重要程度在日常经营运行中越来越被政府重视了。现就谈一下本人所经历的外资企业的具体的关联交易类型以及注意点。
一、贸易方面的关联方交易
1.货物、劳务的采购和销售
购买、销售商品是所有企业最基本的日常活动,也是外资企业运营中最常见的关联交易事项。由于集团公司一般都是经历了很长时间的成长和发展,他们熟悉自己的业务和产品,有自己的采购销售渠道。内部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确保供给和需求,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标准化。此外,通过公司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利润的最大化,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企业对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合理定价除了要考虑自身业务的特点外,还要考虑经济和法律等外部客观因素。比如企业在现今日益复杂的宏观经济环境中,除了考虑单纯的产品采购成本外,还需考虑通货膨胀造成的货币贬值、实质成本增加的因素;以及汇率的涨跌,当地政治法律因素和社会文化的差异等情况。
在日常交易活动中,企业需要保留货物流转的真实单据,如采购销售订单或合同协议、货运单据、进出口海关关单、仓管库存单据、银行结算单等,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执行情况。
对于集团股东来讲,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对于企业的运营和利润的形成是具有非常实际的意义的;但是对于当地政府部门、税务部门来讲,企业内部的关联定价规则会直接决定这个企业的流转税、所得税的金额,影响着本地的财税收入,于是企业关联交易的定价就成为了税务局的敏感关注点。我国税法规定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六种方法;对年关联交易金额大于4000万人民币、依法履行关联申报、准时提供保存同期资料的企业,可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或者采取与关联企业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等方法。对于我国政府而言,主要通过本国的税务制度、海关管理以及外汇体制等方面的完善而得到适当避免税源的流失。
2.关联方之间的固定资产转移
企业由于业务整合、资源配置的原因,内部关联方之间经常会发生设备、模具的转移。如果都属于中国区域,那么由于法律、税法的规定一致,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相对简单;但是如果涉及海外或中国特殊区域额之间的转移,我们必须考虑海关进出口方面的贸易方式进行缴税或补税;对于旧固定资产的转出,还需要考虑中方和国外母公司折旧年限、资产残值等放方面做相应的调整。
二、非贸易方面的关联交易
1.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项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特许权使用费相对于服务,通常会导致更高的税纳税义务;而且,其清税过程更加直接;特许权使用费若被认定和货物销售有密切联系,则需考虑可能的使用费被征关税的影响。如果境外劳务费用过高,或者境外劳务商业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中含有“技术、系统、保密、软件”等措辞时,税务机关基本会倾向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判断。对于企业来讲,我们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和充分的沟通,取得境外公司的配合,为实际交易缴纳真实的税收。
由于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很难清楚地辨别,实际工作中我是这样来理解和判断两者的不同特征的:特许权使用费的主合同一般属于技术许可合同,由服务接受方在使用技术,有服务提供方享有成果知识产权,劳务服务不能确保服务的结果和质量;而专门的技术劳务费合同只是单纯的技术服务,服务方不保留成果所有权,由服务提供方使用技术,服务接受方享有成果知识产权,劳务服务需要能够确保服务的结果和质量。比如很多外企普遍使用的ERP系统,每月需要缴纳SAP、Oracle费用,就应该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缴纳所得税。同时,集团可以考虑国内缴纳的税费是否能够境外抵免。
对于实际工作中发生过的类别,我做了以下区分:技术许可费、技术许可过程中提供服务、服务方保留所有权的技术服务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而随后经常发生的五类情况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使用专门技术提供服务、货物贸易项下的售后服务、产品保证期内的服务、专门专业机构提供的服务和技术许可服务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的;具体情况还要和税务部门沟通确认。
2.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由于集团规模的扩大,对应的资金需求和管理变得越发重要。大多集团公司已成立了现金池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以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我目前所碰到的资金管理有以下几种:
(1)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融通。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首先要注意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高于2:1,超过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其次,资金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均需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企业将资金提供给关联方的应税劳务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即为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2)关联方的统借统贷,是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统借统贷在税前全额扣除的条件是:集团公司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统一借款的文件;下属企业使用集团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
同时,统借统贷不受财税[2008]121号文件关于关联方债资比例的约束。至于营业税:集团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后,按照金融机构的利率向关联公司收取的利息不征营业税。除非收取的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部分,则按贷款性质全额收取。
3.研发收支
在这个日新月异的年代,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生命。国家为了促进产业转型,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研究开发需要高科技人才、先进的设备和雄厚的资金作为后盾,同时研发过程会涉及专有技术、设计、发明等关系企业成长的秘密信息,研发的成果又会涉及工艺技术、发明、生产技术说明或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作为在中国的外企,大部分会在关联企业之间合作进行研究开发,对于研究成果会共享或属于关联的一方,由此产生的研发收支也是现在的外企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常见关联交易之一。
4.其他关联交易
“以平常心做人,以进取心做事”是他的座右铭。他有一个平常不过的名字——××,他干着一份平常人不太了解的工作——××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他是这个处的处长。这个处和这个人在××外向型经济发展中默默奉献着。
“他的敬业让我们敬重”
领导和同事们称他“业务精湛”,精湛到成为“全市重大项目工商登记服务组”的主要成员之一。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协助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到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办理登记事宜;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积极帮助出谋划策;在执法监管中,坚持教育规范和引导,慎用行政处罚。
今年,我市“××置业”登记注册、“××聚酯”收购重组、“××铜业”增资规范等一系列重大外资项目的准入发展都凝聚了他的心血。
“××润聚酯(××)有限公司到国家工商总局进行名称核准时,*处长正患着眼疾,但他仍然帮助我们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聚酯副总经理××说,“填报各种资料,联系相关人员,还安排专人陪同我们去某省。如果不是这样,核准过程一定会走很多弯路,相信只去一次某省一定解决不了问题。这些都算不上是他的份内活,他的敬业让我们敬重。”
“这样管理很人性”
领导和同事们还称他“锐意改革”,因为他牵头制定了《××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与登记管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信息交换、工作会商和数据利用分析,使工商部门与外经贸部门在利用外资工作中形成合力。推行信用记录报告制度和提醒服务,寓管理于服务,创出新路助企业发展。对管理事项做到事前告知、事中提醒、事后规范、失信惩戒。
今年以来,在日常工作中,外资处发出各类告知书数千份,寄发各类提醒书___余份,使__户企业免于逾期年检,__户企业及时办理营业期限变更,___户企业规范了出资行为,登记实收资本__.__亿美元。
“传统的做法是企业年检期结束后,工商部门才能复核出未检企业名单。而一旦逾期年检,轻则罚款_-__万,重则吊销营业执照。今年开始,外资处在年检期限届满前就复核出未检企业名单,由我们核实有关情况,再次提醒相关企业,企业避免了很多损失和麻烦。这样的提醒服务让企业觉得管理很人性。”某辖区的招商工作人员说。
在××的带领下,外资处登记窗口多次被行政服务中心评为“优秀服务窗口”。窗口服务水平、效能得到各级政府和服务对象的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