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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资产评估报告

时间:2023-09-20 16:56: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单项资产评估报告

第1篇

时至今日,经历了若干次的讨论与修订,《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终于与大家见面了。这是资产评估行业里程碑式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企业价值评估领域中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革命。

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实际是与我国的资产评估同时兴起的。1991年91号令第三条即已经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等情况下需进行资产评估,已将企业作为了资产评估对象,但是,91号令的第七条仅认为“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即作为资产评估法律文件的91号令还未重视企业作为交易对象时与企业单项资产之间的差异。因此,资产评估一开始的企业价值概念是以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来替代的,而企业整体资产被认为是企业各单项资产的简单加总。此种导向造成了评估实务上的偏颇。由于企业价值的评估演化成了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资产及负债的评估,于是严重地影响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定位,并限制了企业价值评估方式方法的发展。其偏颇与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了评估价值,评估师的大量工作变成了审计工作;2、由于企业的每项资产必须分别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为控制经营成本,设备、房产、土地等单项资产评估往往聘用不了解资产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去完成,因而严重影响了评估的执业水平。同时,企业的房产和土地的价值评估业务似乎应该必须由专门的房产价值和土地价值的评估人员来承担,从而导致企业整体价值被肢解,影响了企业评估价值的准确性;3、由于评估往往仅以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为准,造成了对账外资产的忽视和遗漏;4、由于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估价值不能用来作为发行定价的参考,证监会实行了另一套股票发行定价机制,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来设立公司。资产评估行业错失了巨大的证券发行市场;5、同样是因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只能做为委托方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文件,而不能为企业股权交易提供有用的定价参考,不能满足股权交易市场的有效需求。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一,即在于其从根本上扭转了对企业价值概念的认识,澄清了企业价值评估所指的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此概念的引入并非是我国独创,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早就对企业价值作出了上述的定义。如《欧洲价值评估准则》指南7中指出,评估师应当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评估企业价值(enterprise value),即企业的整体价值,另一类是评估权益价值(equity value)。

由于企业价值中有股东权益创造价值与股东贷款创造的价值,企业价值评估的理念也将国际上已成熟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引入了国内。

这里的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即企业整体价值中由全部股东投入资产创造的价值,本质上是企业(法人实体)一系列的经济合同与各种契约中蕴含的权益,其属性与会计报表上反映的资产与负债相减后净资产的帐面价值是不相同的。而引入股东全部权益和部分权益价值的意义,在于明确地将股权作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对象,而非过去将净资产这样一个会计科目作为评估的对象,同时其隐含了部分股东权益与全部股东权益之间并非一个简单的持股比例关系,部分股东权益还存在着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的问题。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二,在于罢除了成本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垄断地位,强调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也是企业价值评估适用的方法,而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两个方法甚至是更为适用的方法。同时,指导意见对各种评估方法的使用提出了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收益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收益法可使用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两种具体方法。 未来收益折现法往往适用于成熟的企业,其收益通常是稳定的和可预测的。

2、提出了预期收益可以采用多种口径,包括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收益或现金红利等,打破了传统上只用净利润作为预期收益的传统观念。

3、提出在预测过程中委托方、相关当事方和评估机构应相互配合和沟通。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提供委估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评估机构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其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收益法的参数。区分了资产评估收益预测与审计盈利预测审核时中介机构的责任。

4、提出折现率和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要求应当考虑利率、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及委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

在市场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市场法可使用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明确指出市场比较案例的来源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市场上可收集资料的买卖、收购及合并公司。改变了以往实务界认为资本市场尚不活跃,无法收集交易案例的传统观念,为市场法的使用提供了新思路。

2、提出具有可比性的公司应当是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的公司,同时要求对参考企业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委估企业报表具有可比性。

3、提出选择、计算、使用价值比率应考虑的因素。

在成本法方面,具体规定有:

1、提出成本法评估的范围,应当包括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此规定真正从企业拥有权益的角度揭示出评估对象,而非以往将评估对象对应为会计科目。

2、提出企业价值评估中所采用的成本法,其实质就是资产基础法。并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可以根据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

3、提出长期投资项目是否单独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而非委估企业其是否为控股单位来确定。

4、 给予了评估机构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工作量完成的可能程度来确定评估方法的选择机会。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三,在于引入了国际上一些成熟的企业价值评估的概念与方法,使中国的企业价值评估能够尽早与国际接轨。目前,国外投资人在国内投资时,往往不相信国内评估师的胜任能力。虽然因限于我国对国外的企业价值评估机构的资格限制,仍聘用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企业价值的评估,但同时聘请外资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由于过去我国对企业价值评估没有一套成熟的方法体系,一些国内评估师对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途径,因此常常遭到外资机构的质疑。国际企业价值评估概念与方法的引入,能够使中国的评估师武装起来,从而从容地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所引入的先进概念与方法包括:

1、财务报告的分析、调整和利用;2、在采用收益法时,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3、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价值与清算前提下企业价值;4、企业存在多种经营业务状况下的分别分析的原则;5、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6、股权流动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四,在于评估报告与以往的相关规定有了质的区别。指导意见从评估报告使用角度出发强调了评估报告充分披露有关信息的重要性,并且对报告应披露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未对报告形式进行任何的规定。与91号文相比,指导意见增加的报告内容包括:

1、评估报告使用者;2、价值类型和其定义;3、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4、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前述三项均是基本准则中强调的重要内容。在指导意见中提出披露此三项内容的要求是对基本准则的呼应,也映证了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的作用。在披露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时,指导意见强调披露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调整情况,评估方法选取过程和依据,重要参数依据来源与形成的过程,以及运用评估方法时的逻辑推理过程和计算过程。这些披露要求强调资产评估应当利用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等知识,对所收集到的评估信息资料进行合理分析、推理和计算。指导意见始终强调资产评估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经济类学科,以还资产评估的本来面目;同时对资产评估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任何带有革命性的观点,必然是创新的,也必然会与旧观念发生冲突。指导意见(既然具有革命性,则必然带来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

1、一些新的概念如何理解和定义,如有形资产、溢余资产、控股权、少数股权、价值比率等。希望尽早能出台相关释义,帮助广大评估师对指导意见形成正确的理解;2、指导意见的实务操作仍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如溢价、折价、流动性等因素的考虑,必然需要大量的案例数据作支持,而国内的数据和相关研究却相对匮乏。希望进一步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

3、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一直是困扰准则制定工作的难题。如在报告披露方面于91号文的衔接、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结论如何满足《公司法》关于投资注册资本金的规定等。

4、价值类型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基本准则将价值类型作为重要观点提出后,实务界仍处于茫然的状态,不少评估机构不理解价值类型具体的含义,更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义。结合国内资产评估业务的价值类型研究,定义不同种类的价值类型已成为目前资产评估界急需解决的问题。

美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最早制订于1987年,至今已经历了十几个年头。欧洲在2000年也将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纳入价值评估的准则体系。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吸取了国外多年研究的经验,并结合了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探索,应当说具有较高的起点。我们期待着具有革命性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将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带入辉煌灿烂的明天。

参考文献:

第2篇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主要从事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相关问题研究。现任海南华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曾任海南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海南中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助理、三亚港务局总会计师,海南产权交易所财务总监。社会兼职:中国会计学会会员、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海南省会计准则咨询专家、海南省总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

从2004年“郎顾之争国资流失”到科龙案顾雏军被抓,到最近安徽古井集团高管窝案,这些案件均为利用改制之便大量侵吞国有资产的大案要案,大部分是由于改制评估不规范引起的。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根据在评估机构和现在单位的工作经验与教训,从评估项目核准的角度分析了国有企业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评估是指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企业改制应当对企业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负债等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整体产权转让或国有资本出资额基准价格的依据。所以说,评估是国企改制的关键环节,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核心工作。

在涉及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流转、交易等过程中,合理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重要手段。然而,当前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不根据资产类别,只笼统委托一家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所有资产的评估工作

我国评估机构分为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等四类。

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按相关部门规定,需过户的房地产评估仍需要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因此,应根据资产的不同类别分别委托不同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不同资产的评估结果纳入改制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中。

(二)忽视了评估基准日的选择

上级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往往只重视对评估程序的审查,忽视了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由改制企业自行决定评估基准日,容易出现改制企业恶意选择评估基准日,操纵评估结果的现象。

例1:A国企改制立项后,企业负责人擅自将某商业网点低价对外租赁并制造房产陈旧的假象,故意将评估基准日推后,要求评估机构参照该租赁价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进行估算时参照了该租赁价格,评估价格只是市场价格的50%。如果从评估报告来看,上述评估是符合有关程序的,但确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幸亏发现该问题并予以纠正,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

(三)资产评估范围不完整

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改制企业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但是在评估过程往往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1 对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没有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规定,原则上也应将关闭、停业企业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例2:B国企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没有对其已停业多年的子公司C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资委聘淆专家评审B国企的评估项目时发现此问题,要求该企业补充进行了C企业的资产评估,B国企评估项目才顺利通过了专家评审,国资委对该公司的评估项目进行了备案。

2 对未入账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资产评估的范围。

例3:D国企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没有对应入账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幸亏上级公司审核资产评估报告时发现此问题并予以及时纠正,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

3 对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按极低的价格评估或不评估也不说明理由。按规定涉及企业的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也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但评估机构却没有进行评估,也不说明不评估理由。

(四)评估方法的运用欠妥当

1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单一

部分评估机构仅运用重置成本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往往只评估资产负债表上现有的资产,不评估资产负债表上没有的资产,漏评商誉等无形资产,导致评估价值往往低于企业的实际价值。

收益现值法是企业价值评估中最科学的且在国外普遍运用的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在合理预计资产能够创造的未来收益的过程中,已将上述无形资产考虑在内,真正体现了企业的整体价值。按规定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运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2 单项资产和负债评估方法不恰当

一些评估师在对某些资产进行评估时方法选择不恰当,引用的评估假设不妥,扭曲了资产价值。(1)不适当地对债权作了巨额的评估减值,甚至擅自对债权评估为零。(2)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部分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进行评估,不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应以子公司单独进行评估后的净资产计到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下反映。(3)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仅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只考虑了重置成本和成新率,而忽视了固定资产的性、地域、市场状况、使用效益等,很难真实地反映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条件允许时应运用现行市价法或收益现值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错误地高估了负债。对债务作了大幅度的清查增值,但没有对无法支付的债务进行处理,按清查后账面值确认债务的评估值,从而高估了债务。

上述评估方法导致严重低估了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改制企业提供资料不齐备

改制企业提供评估资料时,存在资料不完备、不齐全,资料前后矛盾的现象,甚至故意提供了虚假情况和资料,难以真实地反映改制企业的全貌,容易漏评资产或虚增负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例4:E企业在接到国资委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后,没有依据批复文件的要求,按照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账务处理。评估机构从而无法利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结果进行评估,影响了报告的准确性。

例5:据报道,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家岭也是下属企业轻骑置业有限公司的原董事长,在轻骑置业公

司改制评估时,与轻骑置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共谋,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公司土地收益3520万余元,并将该收益私分给张家岭等人作为购买轻骑置业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资金。张家岭认购100股,占公司股份的10%。最终,张家岭因多项罪名于2009年2月11日被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针对国企改制评估

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针对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的规定,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评估项目委托工作

为减少评估机构与改制企业在评估服务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不能由改制企业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而应当由国资委委托评估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评估。委托评估机构时应做好:

1 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择优的原则,严格选聘有资质、有信誉、有业务胜任能力的评估机构开展改制评估工作。不得聘请近3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与评估工作。

2 应按资产类别分别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相应评估,由资产评估机构将不同资产的评估结果纳入改制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中。

3 委托单位应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书》,并由委托单位支付评估费用,减少评估机构与改制企业在评估服务中存在的利益冲突。

(二)认真选择评估基准日

国资委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与改制行为决策日相距太远,或期间资产、负债、市场状况发生变化,国资委应当要求评估机构调整评估基准日。

(三)慎重审核评估范围

改制企业应对所有资产都要全面、彻底地进行清查,做到不重不漏,做到账物清楚,不留死角,特别是对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未入账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均应纳入清查范围。评估机构应当对改制企业清查的资产进行审核后评估,特别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如果评估机构认为没有无形资产或没有价值的也应补充说明。

要审核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四)重视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审核工作

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和资料收集情况等因素,在与国资委和改制企业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

1 正确运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它的评估思想最能反映企业价值评估的原理。因此,应当按照《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要求,正确运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

2 对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项目原则上要求运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验证,使国有企业多年形成的特许经营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得到充分体现,有效提升评估报告的质量。

3 慎重审核单项资产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注意审核债权巨额的评估减值或评估为零是否符合规定;审核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审核能否运用现行市价法及收益现值法评估固定资产;审核评估时是否已将无法支付的债务按规定处理;关注那些清查后大幅度增值的债务的评估。

(五)督促改制企业提供评估资料

委托方应督促改制企业向评估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要求其明辨是非,以正确的方法、饱满的热情配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加强与评估机构、改制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六)建立专家评审制度

对重大项目的评估实行专家评审,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对重大项目的评估方法、评估范围及评估程序进行综合评审,专家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应要求评估机构修改或说明原因后重新提交专家评审,专家认可后要对评估项目的质量做出评价。国资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评估项目核准。

(七)引入公众监督机制,建立评估公示制度

为了防止漏评重评,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评估结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前,其草案必须在企业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区公示一周,自觉接受有关各方的监督。评估机构对公示中提出的意见要调查核实,及时对评估报告作适当的修正后重新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才能出具正式报告。

(八)把好评估项目的核准关

国资委对项目进行核准时除关注上述七项对策外,还应审查如下实体要件:

1 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 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3 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4 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置换、出售、报损、报废等形式。

(一)无偿调出,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无偿调出;

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无偿调出;

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国有资产上划或下拨;

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国有资产移交;

5.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

6.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国有资产调拨;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的注销。

(五)报废,是指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政府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省财政厅或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

第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估。资产处置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前,涉及到资产置换、出售的,单项资产原值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下同)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的拟处置资产,须选择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到资产报废的,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原则上须选择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上述限额以下涉及到资产置换、出售和报废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二)申报。资产处置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及技术部门提出资产处置意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或经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审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审批或报省政府审批。

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审批手续。因故确实无法按期办结的,应主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处置。资产处置单位依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的批准文件,办理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属于资产无偿调出的,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和产权变动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和资产置换的,出售、置换单位应当到*省国资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出售、置换;在公开交易不能成交的情况下,再通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出售、置换。属于资产报损的,办理相关的资产注销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的,申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资产报废手续。资产出售或报废变价收入低于评估价90%的,须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置换进资产评估价低于置换出资产评估价90%的,须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五)收入上缴。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收入上缴省财政,支出由省财政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资产处置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相应的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缴入省财政预算外非税收入专户。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成和收入上缴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实行会计集中委派的单位应在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后5个工作日内(无处置收入的,为资产处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所属会计核算站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经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代省政府下达批复文件,下同)。属于资产报废的,可不报省政府审批。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的处置,经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省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其他资产的处置按处置方式的不同,实行分类审批。

(一)资产无偿调出和资产置换。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本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无偿调出和资产置换,单项资产原值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低于30万元的,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单项资产原值高于10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非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无偿调出和资产置换,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单项资产原值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资产出售。

单项资产原值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低于30万元的,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单项资产原值高于10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资产报损。

单项固定资产报损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固定资产报损低于30万元的,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单项固定资产报损高于10万元,或者批量固定资产报损高于30万元,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核销。其中,单项或批量固定资产报损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核销。

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类资产报损,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其中,报损额单项或批量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核销。

(四)资产报废。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固定资产原值低于30万元的,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单项固定资产原值高于10万元或者批量固定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本方法所述批量资产是指同一批处置的资产。同一年度内,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对同一资产处置单位只能审批一次批量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待处置资产产权证明;待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一)申请资产无偿调出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调出单位同类资产的使用情况;

2.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拨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4.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属于无偿捐赠的,须提供受捐赠单位的名称、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6.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国家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资产置换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对资产置换的理由分析说明,包括拟置换出资产的使用情况,拟置换进资产的需求情况等;

2.拟置换资产双方的评估报告(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应该进行资产评估的);

(三)申请资产出售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拟出售资产使用情况;

2.资产评估报告(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应该进行资产评估的)。

(四)申请资产报损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

3.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5.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五)申请资产报废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报告(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应该进行资产评估的);

2.国家和省有关资产使用期限的规定或技术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处置收入不上缴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处置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市县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4篇

摘 要 近年来,我国企业纷纷进入产权改革领域,很多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到企业合并、分立和资产重组等大量复杂的会计业务。国家国资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先后出台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企业资产评估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同时新《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也相继施行。本文结合上述规定,就国有企业改革中以净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各方的会计处理浅议。;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净资产 投资 组建新公司 会计处理

一、新公司建账原则

1、依据国资委同意组建新公司的批复、董事会会议决议、新公司组建方案、新公司章程、投资资产评估报告等做为新公司建账的要件,保证建账依据充分、确凿和完整。

2、依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建立新公司会计账簿,保证所建账簿合规、合法和规范。

3、新公司以注册成立日为建账日,建账日与审计评估基准日不同导致投资净资产评估值与建账值变化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

4、新公司对接受的净资产投资选择结清旧账,建立新账的方式,于建账日启用新账。新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办法、账务处理软件与控股母公司一致,按会计软件的规范业务流程核算。采用与母公司统一的财务报表体系,定期及时上报母公司财务报表。

二、新公司建账操作步骤

公司建账过程涉及的账务调整有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投资方投出资产清查审计的会计处理阶段

各投资单位组织对所属成建制投出单位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编制审计时点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由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调整有关账务。

第二阶段: 投资方投出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阶段

对评估增减值进行会计处理时,要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将评估基准日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增减值记入账内。考虑固定资产日后计提折旧费需要,对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减值要按单项固定资产分别记录;对存货的评估增减值可不必按单个存货记录,只需在相关存货的价差中设置 “评估净增值”明细项目核算,日后按材料价差一同分摊。将评估价值入账时,对资产评估净增值部分同时做所得税处理。

1、评估增减值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评估减值入账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2、所得税处理时:

借:资本公积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或递延税款(按5年期分摊计入所得税)

第三阶段: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业务的会计处理阶段

1、投资方对资产投资业务按评估价值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是:

各投资单位总部: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

贷:与原所属投出资产单位往来 (评估净资产价值)

2、新公司(即被投资方)各分公司结清旧账,会计处理是:

(1)借:实收资本等各净资产科目

贷:与原投资总部往来

(2)借:各负债科目

贷:与原投资总部往来

(3)借:与原投资总部往来

贷:各资产科目

第四阶段:投出净资产单位评估基准日到建账日利润增减值及相关债权债务变化的会计处理。

因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不为同一日期,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之间实现利润是由原发起人承担,还是增加新公司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则由新公司与投资单位协商处理。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之间若经营亏损则由投资单位以等额资产补足。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之间资产价值的变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形成债权债务或相互占用资金应为有偿结算,建账日原则上应双方一次清偿。

1、新公司各分公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是:

(1)补提该期间评估增值后固定资产折旧:

借:未分配利润

贷:累计折旧

(2)按资产变化方向调整发生变化的资产,如果建账日该资产已出售或消耗,则将增值部分相应调整 “未分配利润”:

借:未分配利润

贷:存货等资产

(3)将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之间资产价值变动及实现利润(或亏损)上转原投资总部:

借:未分配利润

贷:与原投资总部往来

(4)原投资总部补足净资产:

投资方:借:与原所属投出资产单位往来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

被投资方分公司: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

贷:与原投资总部往来

(5)投资方与原所属投出资产单位相互清偿评估日与建账日形成债权债务:

借:与投资总部往来

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

各投资总部做上述业务相反会计分录。

上述账务处理完毕后,新公司所属各分公司与原各投资总部内部往来科目结平,形成新的债权债务为评估日至建账日产生的债权债务在 “应收或应付款”核算。

三、几点需注意事项

第5篇

资产评估是指专业评估人员根据特定目的,专业评估程序和技术要求,依据可靠数据资料,模拟市场对资产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估计判断并提出专业意见的报告。通过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称为评估价值。

我国会计核算是以历史成本作为计价基础,即一旦入账,一般情况下不调整资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就是指会计人员通过专门的会计方法,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将企业的财务状况反映在会计账面上的价值。通常资产负债表中各项目的金额即为账面价值。账面价值的特点主要有:(1)账面价值是依据会计核算的实际成本原则为基础形成的,即取得资产是按照所付出的代价入账,期末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或市价、或收回金额)孰低确认其期末账面价值;负债按到期应付金额确认期末账面价值;所有者权益按照资产减负确认期末账面价值。(2)账面价值是依据会计制度、会计政策等核算的结果。按照会计核算的历史成本确认的账面价值,虽然具有客观性、可操作性等优越性,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通货膨胀、资产价值贬值等等因素的影响。使历史成本有时不能反映真实的资产价值。因此当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或国务院统一规定清产核资,或发生抵押、担保等非产权变动,需要确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时,必须对资产进行评估。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

国有资产在发生下列经济行为时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合并、分离、清算;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变动;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资产拍卖、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收购非国有资产;接受非国有资产置换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资产评估结果的法定效力大体包括两大类:一是作为出资的重要依据,在以出资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中,包括以单项资产作为出资以及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新老产权利益主体确定出资额的“公允价格”。二是作为资产交易的参考依据,在资产转让(或股权转让)、抵押以及其他资产产权变动过程中,资产评估结果一般作为资产交易双方参考依据。

资产评估的对象主要是发生产权变动或经营主体变动企业的资产存量,即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也包括企业整体价值。资产评估的资产与会计的资产存在着如下差别:第一,资产评估的资产是企业现实意义上的资产,而会计资产强调的是有实际资产投入的资产以及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第二,资产评估的资产可以是单项资产,也可以是企业的整体资产,而会计资产强调的是单项资产及单项资产构成的资产总额。第三,资产评估的资产注重按其现实价值或公允价值反映,为此可以采用收效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等方法,而会计资产强调按历史成本原则核算,反映的是资产的原始价值及可能发生的减值。由于资产原始价值或可收回金额与其公允价值的差异,导致资产评估价值与原资产的账面价值往往不一致,可能评估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也可能评估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不论评估价值是大于账面价值,还是小于账面价值,会计核算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即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资产评估的会计处理包括在账面上进行调整的会计处理,也包括不在账面上调整,只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的处理。

虽然评估资产与会计资产有差别,但资产评估与会计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会计核算资料是资产评估的基础,它对于准确、地进行评估,选择评估方法,确定评估结果都有意义。可以说资产评估在很大程度上依据会计核算资料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以后,会计上根据评估目的及其评估结果作相应的调整。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依据资产评估目的,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的会计核算和报表揭示。

二、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方法

凡是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对被评估的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以备评估。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对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进行评估后,应根据评估结果向资产所有权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一是产权的真实变动,即以评估价值作为企业改制时资产占有方出资或折股的重要依据时,按资产评估结果作为新设立公司进行建账的重要依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情形,由于公司的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公司的持续经营也未发生变化,故此种情形的评估结果仅为有关利益各方参考,不得作为调整会计账目的依据。由于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实现评估的效期内,对于产权真实变动的进行建账时,应注意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在评估有效期内,并应注意评估基准日蛭评估目的实现之间对资产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二是产权的虚拟变动,即当发生资产抵押、企业破产清算等情形时,评估结果仅作为资产交易或资产变现的依据,而进行会计处理时则需按照资产交易时的实际交易价格为依据。其会计处理按照正常交易进行。

由此形成资产评估结果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账项调整法和附注说明法。通常情况下,产权发生真实变动时采用账项调整法,产权发生虚拟变动时采用附注说明法。

(一)账项调整

账项调整是指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整相应的账簿记录和报表信息的方法。当企业时行资产评估的目的是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所有者的时,要求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账项调整。以便根据调整后的会计信息作为界定所有者权益的基础,作为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

资产估价值大于原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从本质上分析属于未实现的收益,不应确认为任何一种形式的已实现的损益,应作为资本公积;而且资产评估的增值也不可能产生现实的损益,因此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增值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资产评估价值小于原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虽然也属于未实现的损失,依据谨慎原则,应将评估减值作为损益处理。

评估价值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无论是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还是作为损益处理,一般是将当期确认的总差额一并进行调整。此后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折旧摊销时,涉及到按评估价值提折旧或摊销,还是按原帐面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按评估前的原帐面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应解决评估前资产帐面价值与评估后资产帐面价值之间差额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将其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如果企业按照评估后的帐面价值计提折旧,或按照评估增值后的帐面价值摊销费用,应解决增加费用而养活纳税所得后缴纳的所得税问题。对此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两种方法调整;一是据实逐年调整。企业改制股份公司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进行调整,相应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二是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整增加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由于会计以历史成本作为计价基础,会计核算采用谨慎性原则,当某项资产发生贬值时,应当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附注时,一般披露某项资产的帐面价值。

(二)附注说明

附注说明是指将资产评估结果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的方法。当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目的只是为了确定企业所拥有资产的实际价值,以便根据资产价值确定拍卖基数,确定承包基数,确定抵押借款金额时,资产评估价值只是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因此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或其他有关资料中进行说明,不需要调整评估资产的账簿记录。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说明评估资产的项目、评估目的、评估价值、评估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等内容。

企业进行评估的目的仅在于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的有用信息,而且该项资产没有完成实质性的交易,其在性质上既不属于资本公积,也不属于当期实现的损益,不需要调整账簿记录,只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附注说明没有统一的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评估目的进行说明。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

第6篇

(一)民营企业的产权界定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到国有资本,改制过程中产权界定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并具有法律性 。民营企业则比较简单,但对于改制整体过程来讲仍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而且在有些改制形式中(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又是必不可少的,这就导致民营企业改制时产权界定 程序相对简化:一是由民营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管理当局)成立产权界定工作小组;二是收集有关企业产权及权益变动的资料,在这一环节,虽然我国民营经济较国有企业发展较晚而追溯历史相对简化,但因民营企业一般是由家族式起步而导致企业历史上的产权模糊,所以查找资料的过程相对复杂,可以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前后追溯企 业资金投入和经营积累,避免企业追求改制效果人为虚设或增减产权;三是改制企业如有多个投资方,应界定不同产权主体的财产关系,做到产权明晰,如果企业实行的是部分改制,应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做好产权分割。总之,将各投资方没有异议的产权部分,签署“产权界定文本”;四是民营企业中有部分国有资本的,还应编制“产权界定日报表”附上“产权界定文本”,并按企业权属交由清产核资机构(国资委)或经贸部门审核、确认和批复;五是改制企业的各投资方对产权界定问题有异议并协商无法解决的要进行产权纠纷调处,先交由董事会处理,不设董事会的交予法院调解和裁定,如果民营企业中含有部分国有资本的,还应将调解结果报同级或上一级国资委,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政府裁定。对于改制日产权不清晰而法院未调解和裁定的,暂列为“待界定资产” ,待日后明确后再行处理。

(二)民营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的产权界定问题

无形资产的产权因其与物权所不同的独有特征通常表现为某种权力、某项技术或某种获取超额利润的综合能力。这类产权客体的无形化在某种情况下给产权的界定带来了难度。

(1)民营企业委托开发无形资产的产权界定问题。在无形资产的开发过程中,投入的生产要素一般有人力、物力与财力。由于这些要素本身没有人身权,其产权自然就属于申请人,委托开发的当然委托者即为申请人,但是无形资产产权的归属应区分职务范围内取得与非职务范围内取得。职务范围内发明创造是指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按《专利权实施细则》规定,具体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以及本单位职工退 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考虑到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是一项智力 作用于物资(资金、场地和材料等)的过程,有些情况下,研发者与单位之间订有合同并对形成的无形资产的产权作出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企业间合作开发无形资产的,其产权属于合作各方。但合作开发的一方转让其享有申请权利的,可以比照企业股东间的部分产权转让的方式,其他合作方有优先受让申请的权利;一方放弃申请权利的,他方可以单独或共同申请,但放弃方仍拥有部分产权;一方不同意申请的,其他(各)方也不得申请,但如果该项发明创造具有具体的外部结果的预期,并且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各方可以单独享有,如果不可以分割使用,可以先由合作各方协商,协商未果,各方可以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在合作参与方之间进行分配。

二、民营企业改制中的评估与定价管理问题

资产评估是企业改制的法定程序,改制企业的评估应交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结果以供转让定价作参考。实际上资产评估过程包括三个部分,即单项资产评估、持续经营企业的整体评估,以及改制转让价格的确定。

(一)单项资产评估

无论是何种所有制的企业,也无论企业的复杂程度如何,会计处理均是按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计价的,因此对单项资产进行评估则可以直接按照评估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评估处理。其中需要特殊说明的是:

(1)无形资产的评估有一定的特殊性,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开发形成无形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人工等成本(专利权的申请注册费、评估费以及公正费除外)直接计入了当期损益,不予资本化。从理论上讲,如果无形资产对企业的持续经营仍有贡 献应当赋予一定的价值,但是在单项资产评估时可以不予确认补入账务,待交易日,在根据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再确认转让定价时,作为无形资产自然调整。

(2)土地使用权也是一项无形资产,如果改制民营企业事前通过购买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则将其作为一项资产进行正常评估;如果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方式而无偿 获得并没有通过账务反映的,可在评估后作选择性处理。一是采取出让方式的,可以由改制企业支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是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可根据评估后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价投资,增加改制后民营企业的国有股;三是采取租赁方式的,可以改制后由民营企业支付规定租金使用。

(3)往来账务的评估,民营企业如果改制后的股权结构、资本结构以及公司治理架构发生变化,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则难以延续至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因此可以采用应收账款保全;除此之外,还应考虑债务的隐形负债。

(4)资产评估是在一定评估基准日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改制中的资产评估结果一年内有效。自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改制企业实现利润而增 加的净资产或因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二)改制企业持续经营的整体评估

企业改制经过资产评估后的评估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并据此作为原始凭证对资产损失或增值进行账务处理,企业资产评估的净资产作为改制企业确定转让价格的基本依据 。但是企业前一环节的资产评估只是单项资产的简单汇总,没有考虑账外的财务与非财务因素(如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含量、资产组合能力以及潜在负债等),因此无法提供改制企业真实的企业价值信息,从而导致转让定价的依据不真实、不公允、不可靠。专业评估机构应按照国际惯例在前一环节评估的基础上,结合过去和现在的资料,以及将来获利能力的预测,对改制企业进行评估计价。在改制企业中应该充分考虑改制的前景, 主要关注的是预计未来的收益和投资回报,并按一定的折现率确定折现值,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改制企业的最终售价。

(三)改制中的转让定价管理

企业改制有许多种性质,如果改制涉及产权转让,则定价问题比较复杂。原因在于, 一是前述两个环节的评估结果并不是实际产权转让价格,而只能作为转让定价的参考而已;二是交易主体双方的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定价要通过多次博弈才能达成契约。转让方 通常关注通过改制解决企业当前的现实问题,而受让方则关注的是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三是信息不对称导致受让方对本具法律效力的评估结果心存疑虑。因此,转让定价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为体现公平交易,受让方可以对改制企业进行审慎调查,要求改制企业提供与改制相关的各方面信息,提高改制过程的公开性和 透明度;(2)转让方报价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本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社会责任等方面确认转让价格或将其作为附加条件进行谈判协商;(3)改制企业可以在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确认底价,并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竞价转让,以维护 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4)改制民营企业中涉及部分国有资本的,还应按照《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转让价款有进一步要求。

三、民营企业改制中的隐形债务问题

隐形债务或称潜在债务,一般在改制的当时没有在改制企业财务资料中体现出来,或者说当时尚未预见到的随着后续事项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现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违约债务、产品缺陷债务、解决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发生的债务(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等)、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改制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由于这些隐形债务在改制当时没有反映出来,从而导致改制事后会变得复杂化。

(一)关于在职职工的隐形负债

这些负债也称改制成本,由于目前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健全,在职职工改制成本的财务安排也基本透明。在职职工改制成本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形式支付,应在改制中一次性以现金解决。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考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资金来源是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原有现金、资产变现和股权出让所得现金。当然,职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等值股权,以节省改制现金支出。

(二)隐形债务的清查

隐形债务不同于明显债务的是评估时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难免会影响资产评估价格 。因此民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当尽量将隐形债务明显化,减少隐形债务发生的数量,从而减少会计处理上的不确定性,具体方法就是对可能发生隐形债务的渠道进行清查,一要清查改制企业担保事项;二要清查不具备入账要求而在账外循环并既成事实的事项;三要清查合同,了解有无存在财产或权益方面的潜在债务事项。

第7篇

一、资产评估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原则

为实现资产评估实践教学的总体目标,构建资产评估实践教学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特色化建设原则在普通高校本科专业中,资产评估是典型的跨学科专业;在实务中,资产评估的服务更是涉及价值鉴证、财务绩效评价、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诸多领域,其有包括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珠宝鉴定师等许多的专业分工。受制于教学资源的局限性,各高校所培养的资产评估人才只能是某一或某几个专业领域的人才,而不能是资产评估行业的通才。因此,各高校的资产评估实践教学体系也应根据自身所培养人才专业领域的不同,设置不同的实践环节。

(二)资源整合原则资产评估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资源整合原则是基于实践教学的特点和资产评估跨学科特性。实践教学资源整合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校内、校外资源整合。实践教学的场所包括课堂、实验室和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践教学参与人员包括学生、教师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等,实践教学项目是教学、科研和工程项目的结合。综上,实践教学体系构建应当整合校内、外资源。二是校内资源整合。主要是基于资产评估的跨学科特性,从有效利用已有资源的方面考虑,要综合使用学校的实验室和师资资源。比如,房地产评估和机器设备评估实践环节可能利用建筑和机械制造专业的实验室和师资。

(三)“渐进式”原则实践教学各环节的时间和顺序安排不当,均会影响实教学的效果。资产评估实践教学体系的各环节根据其教学目标的不同,应在整个本科教育时间段内渐次展开。通常情况下,实践教学各环节的安排应与理论教学进度相匹配,并与学生实践能力“递进式”提升规律相适应。

二、资产评估实践教学内容体系

资产评估实践教学内容体系是指根据实践教学目标,设置具有不同教学内容的实践环节,并将这些实践环节按照学生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综合的认知规律进行合理配置,由此而显示出的实践教学内容结构体系。它是资产评估实践教学体系的核心。根据资产评估实践教学目标,构建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由三个层次五个环节构成,其中第一层次是专业认知,第二层次是技能素养,第三层次是创新能力。其基本构造如图1所示。

(一)专业认知专业认知是资产评估实践教学体系的第一个环节,在大学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开设。该环节主要教学目标是解决大学新生对所学专业的认知不足,增强其专业自豪感和荣誉感,激发其学习兴趣,引导其建立适合自身的大学学习和将来的职业规划。该环节的要教学手段包括:(1)通过参观工作场所和听取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及流程介绍,了解日常工作内容,建立对所学专业的感性认识;(2)听取行业精英的讲座,了解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以及职业对求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3)通过与优秀校友座谈,了解其学习和工作经历,从中吸取经验,从而有效利用大学的学习时光,增强就业竞争力。该环节可通过学生提交专业认知实践报告来检验实践效果。

(二)技能培养该层次包括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即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在内容上呈现出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综合的循序渐进关系,在时间安排上也存在先后顺序,一般按“照课程同步实践—实验室模拟实验—实习基地适岗训练”顺序进行。该层次的主要教学目标是通过三个环节的实践教学活动,逐步培养学生资产评估的基本技能、专业技术技能和执业技能。课程同步实践环节的时间安排与理论课程的进度同步,其手段主要为案例教学,具体可分为理论教学时的案例辅助和专门的案例讨论分析课(通常安排在理论课之后)。理论教学时的案例辅助教学主要是通过教师对案例的讲解,使学生了解理论知识如何在实际业务中运用,从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专门的案例分析讨论课则是学生为主,老师为辅,通常包括“学员自行准备—小组讨论准备—小组集中讨论—总结阶段”等环节。专门的案例讨论分析课,教与学双向交流,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激发学生独立思考,促使学生的书本死知识转变为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室模拟实验环节通常安排在理论课之后,通常采用项目教学法,内容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土地及金融资产等单项资产和企业价值评估,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各高校资产评估专业特色设置。该环节主要通过资产评估环境的仿真模拟,使学生熟悉资产评估程序的具体流程(具体从“明确评估基本事项,签订业务约定书”开始至“工作底稿归档”为止的全部程序)。实验过程中,要求学生完成每个流程的工作任务,形成包括业务约定书、收集的评估资料、资产评估明细表、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参数测算、资产评估报告等工作底稿,作为该环节成绩评定的依据。实验室如采用了资产评估软件,学生应熟悉软件的应用。此外,该实践环节主要注重资产评估流程的完整,而较少考虑评估结果的合理性。通过实验室模拟实验环节的实践活动,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应用知识解决问题,提升其操作能力,从而培养学生资产评估的基本技能、专业技术技能及一定的执业技能。实习基地适岗训练环节通常安排在第四学年,这时学生已完成所有主要专业理论课的学习,接受了课程同步实践和实验室模拟实验等实践教学活动的训练,并已具备初步的职业技能。在该环节,学生作为单位的员工,直接参与资产评估相关业务活动,面对复杂多变的业务环境,运用大学所学知识和已具备的职业技能,相对独立地完成工作任务。在学生适岗训练期间,实践指导老师应给予适当地指导,重点帮助学生分析其工作中不足之处。实习基地适岗训练环节是一个全方位提升学生执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环节,能够增强学生信心,为其即将到来的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此外,为保证该环节的顺利进行,学校应与企事业单位及资产评估机构建立长期的实习基地合作关系。

(三)创新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主要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实践环节实现,时间安排在最后一学期。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体现。毕业论文(设计)需要经过开题报告、论文撰写、论文评定、论文答辩以及论文评分五个过程,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理论,去分析、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毕业论文(设计)的创作过程,能够使学生了解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值得注意的是,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应还包括实践教学管理体系、实践教学保障体系和实践教学评价体系。通常情况下,实践教学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实践教学组织管理、运行管理和制度管理3个方面;实践教学保障体系主要是师资保障、经费保证及实验设施和环境保障等方面;科学、完整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主要由督导体系、教师评价体系和学生评价体系构成。由于上述内容通常与高校其他专业是共通的,本文就不再详述。

作者:黄琼樊千郭岚单位:哈尔滨学院

第8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简称承租人)使用,且出租期限超过三个月,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专业租赁公司的租赁经营以及市属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第四条市属企业资产出租应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达到5万元及以上、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承租人及出租价格由公开竞价择优确定。

第五条市属企业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的拟出租资产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招租底价应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

企业可从下列方法中选择确定出租资产的租金底价:

(一)年租金底价=评估后出租资产的年分类折旧额+评估后出租资产额×企业资金成本率;

(二)委托评估机构,提供底价;

(三)年租金(底价)少于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可参照周边同类资产租金制定底价。

第七条市属企业资产出租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等关联服务的,出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足额收费。

第八条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可以报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但一般不应超过5年。

第九条市属企业资产出租前应制订出租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第十条公司制企业,资产出租方案的批准:年租金收入20万元及以上的,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年租金收入20万元以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非公司制企业,资产出租方案由厂长(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企业资产出租方案纳入厂务公开内容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听取职工意见,招租结果也应向本企业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属企业事前应按企业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批准:

㈠重大出租项目(划分标准由市直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自行确定)。

㈡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场所的出租。

㈢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社会秩序等的出租。

第十二条市属企业整体资产或者主要设备、建筑物等重大资产出租及出租期限5年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按文件办理。

第十三条资产出租时,市属企业应与承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规范的资产出租合同。出租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出租资产状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并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如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用途、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出租合同一旦生效,双方都应严格履行,不宜随意变更。对出租方不利的重大变更,应提交本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市属企业应加强资产出租合同和租金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出租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租金收入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9篇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 处置审核机构

第六条 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资产公司可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和后备成员应具备一定资质,熟悉资产处置工作和相关领域业务,且责任心强。

资产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置程序,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 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明确参与资产处置各部门的职责,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

第三章 处置审批

第八条 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资产公司一律不得进行处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除外。资产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和损益大小,资产公司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决定。

第九条 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程序。

(一)分支机构资产管理和处置部门制定处置方案,如有必要,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将在授权范围内的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如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提交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上报资产公司审批。

(二)资产公司指定归口部门对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进行初审,将处置方案及初审意见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实施。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前,如有必要,应征询资产评估、资金财务、法律等部门意见。

(三)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通知全体成员,7人以上(含7人)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分支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5人以上(含5人)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全体到会人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处置方案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到会人员总数2/3(含2/3)以上票数方可通过。

第十条 审查依据和审点。

(一)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依据是资产收购成本、评估价值、尽职调查和估值结果、同类资产的市价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价值认证及商品(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资产处置方案的审点是处置方案的成本效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风险的可控性、评估方法的合规性、资产定价和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处置行为和程序的公开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资产处置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可以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不得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但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拥有否决权。如调整处置方案,调整后的处置方案如劣于原处置方案,需按资产处置程序由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重新审核。

资产公司副总裁和分支机构副总经理(副主任)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出席会议时不得事先对审议事项发表同意与否的个人意见。

直接参与资产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介绍资产处置方案的有关情况。

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审计与纪检、监察人员应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必须实行回避制度,资产公司任何个人与被处置资产方、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资产评估机构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在整个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不再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但是,该项目在诉讼或执行中通过调解、和解需放弃全部或部分诉讼权利、申请执行终结、申请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时,应事先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向内设机构和项目组转授资产处置审批权。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规定,逐月分别向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报告资产处置进度。报告内容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内容。分支机构对单项资产处置项目收购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单个资产包收购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终结处置完成后报专员办备案。

第四章 处置实施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资产公司应在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探索处置方式,以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可依法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维权和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债务,加强诉讼时效管理,防止各种因素导致时效丧失而形成损失。

资产公司采用诉讼方式应考虑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避免盲目性,最大限度降低处置成本。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根据每―个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公正合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效率原则确定是否评估和具体评估方式。

资产公司对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时,可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或采取尽职调查、内部估值方式确定资产价值,不需向财政部办理资产评估的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以债转股、出售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下同)或出售不动产的方式处置资产时,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资产外,均应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对资产进

行评估。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其他股权资产和不动产处置项目不需报财政部备案,由资产公司办理内部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应参照评估价值或内部估值确定拟处置资产的折股价或底价。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其中,以招投标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以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应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和拍卖的底价确定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

资产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对持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非上市股权,下同)的转让符合以下条件的,资产公司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原国有出资人或国资部门指定的企业:

(一)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从事战略武器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重点保军企业的股权资产;

(三)资源型、垄断型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国计民生行业的股权资产;

(四)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宜公开转让的股权资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直接协议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除以下情形外,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一)资产公司向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国有出资人转让股权的,经财政部商国资委审核后,可不进行资产评估,以审计的每股资产净值为基础,由双方依商业原则协商确定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二)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股东用债转股企业所得税返还购买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必须经过处置公告和资产评估,双方应根据企业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重新履行资产公司内部处置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并根据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披露转让信息。

第二十五条 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资产公司转让外,资产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债权。

第二十六条 资产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转让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资产公司在处置公告中有义务提示以上人员不得购买资产。

第二十七条 资产公司可按资产处置程序自行确定打包转让资产。对于打包处置项目,可采一用抽样方式,通过对抽样项目的评估或内部估值,推断资产包的总体价值,确定打包转让的底价。

对于将商业化收购资产与政策性资产混合处置的资产(包),资产公司必须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分摊成本,据实分配收益,不得人为调剂。

第二十八条 资产公司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公告,国家有关政策另有规定除外。特殊情况不宜公告的需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

第二十九条 资产公司委托处置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原则,即回收的价值应足以支付处置手续费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公证费、资产保全费和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并应有结余。

第三十条 资产公司可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处置,严格执行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置方案按资产处置程序确定。

资产公司利用外资处置资产应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升资产价值。

第三十一条 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需注入部分资金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在业务许可范围内,按市场原则和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为避免竞相压价,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减少资产损失,资产公司处置资产中,凡涉及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公司的共同资产,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维权和回收工作,不得相互之间发生恶性竞争。

第三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对未处置和未终结处置的资产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这部分资产(包括应计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等)应得权益继续催收。

资产公司接受抵债资产后,必须保障资产安全,应尽可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按资产处置程序和回收最大化原则,择机变现,不得故意拖延或违规自用。资产公司应加强抵债资产的维护,建立定期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资产减值。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的项目台账,对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应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加强对回收资产、处置费用及处置损益的计划管理,并持续地跟踪、监测项目进展。对―个资产处置方案(金额按单个债务人全部债务合并计算),如预计其全部回收资产价值小于直接处置费用的,原则上应另行考虑更为经济可行的资产处置方案。

第三十五条 资产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资产处置审查意见和表决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资产公司及其任何个人,应对资产处置方案和结果保守秘密。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资产公司为了处置资产必须公布有关信息外,严禁对外披露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信息。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资产处置进行干预,资产公司必须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资产处置的干预。

第三十八条 资产公司要强化一级法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的制约机制和授权管理,健全资产处置项目各种可行方案的比较分析机制,严禁采取超授权、越权、逆程序等违规手段处置资产,严禁虚假评估,严禁伪造虚假档案和记录。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实质上防范商业

风险、道德风险,按照最优方案处置资产。

第六章 处置权限划分

第三十九条 资产公司以打包形式收购的资产,应将整包资产的收购成本按照适当的方法分摊至包内的每户单项资产,作为该户单项资产的收购成本入账。

第四十条 资产公司应采取合理、审慎的方法确定资产处置的盈亏平衡点。计算盈亏平衡点时,应考虑资产收购成本、融资成本以及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成本和各项税费等因素。资产处置项目的预计回收价值可以弥补或超过上述各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不足以弥补各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未达到盈亏平衡点,差额为预计亏损。

第四十一条 对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资产收购成本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未达到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预计亏损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三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对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计划内的兼并、破产等政策性核销债权的处置,资产公司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从相关部门批准或通知之日起,资产公司对相关债权予以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尽职调查和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进行审计。

资产公司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和专员办设立资产处置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内容如实记录,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和专员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资产公司及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过程的合规性和处置结果进行抽查。

第四十六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经查实,按照处理人和处理事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违纪、政纪的,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资产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三)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四)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回收资产和处置收入;

(五)在进行收购成本分摊入账时,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资产公司既定的成本分摊入账原则;

(六),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

(七)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

(八)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

(九)泄露资产公司商业秘密;

(十)抵债资产管理不善,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造成资产损失;

(十一)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十二)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

(十三)其他因自身过错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资产公司资本金项下股权资产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管理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资产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企业并购;成本;企业;财务

并购是资本市场中企业兼并、收购和联合三种具体的资本经营方式的统称,是企业实现快速扩张的主要途径。我国企业并购开始于1984年的,90年代以后企业并购步入快速发展阶段,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形式上都取得了新的突破。党的十五大以后,我国企业并购有了更强劲的发展。1999年9月深圳保安集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购了上海延中实业公司16%的流通股股票成为其股东后,又陆续出现了一系列的并购。随着中国加入WTO,在中国企业逐步走进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中,外资并购的势头不断强劲。

现阶段,我国企业并购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企业并购的规模日益扩大化。如广州控股出资14亿元购买沙角B电厂,实现了我国电力股权单项标的最高金额。并购的质量有所提高。并购动机开始趋向优化资产存量结构,并购方式向多样化发展,并购环境也大大改善。尽管如此,我国企业并购的成功率还是相当低的。而从并购后的效果看,2005年以前发生并购的45家上市公司的重组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只有15%的公司在经过成功的资产注入后焕然一新,20%的公司经营一波三折,36%的公司在财务重组中很难维持,29%的公司重新陷入困境。笔者认为,企业决策者对并购计划不进行必要的成本决策分析是造成不少企业并购失败的关键所在。企业要想通过并购实现低成本扩张,就必须对并购计划做出正确的成本决策分析。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企业并购的成本构成分析

要进行企业并购的成本决策分析,首先应该明确企业并购的成本构成。分析企业并购的成本构成应从四个方面进行:

1、企业并购的进入成本

也被称作并购完成成本,是指并购行为本身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是指并购活动直接发生的成本,如现金收购的购买支出;在债务收购、杠杆收购等情况下,开始可能并不实际支付收购费用,但是必须为未来的债务逐期支付本息。间接成本是指并购活动发生的各项间接支出,如在并购过程中发生的策划、谈判、文本制定、资产评估、公证、更名等费用。

2、企业并购的整合成本

也被称作并购协调成本,是指并购企业为使被并购企业按计划启动、发展生产所需的各项投资。并购的整合成本主要包括:

(1)整合改制成本

并购企业在取得被并购企业的控制权后,必然要对被并购企业进行重组。小则调整人事结构,改善经营方式;大则整合经营战略和产业结构,重建销售网络。

(2)后续资金投入成本

为了实现并购战略目标,并购企业要向被并购企业注入优质资产.拨入真动资金为新企业开拓市场支付市场调研费、广告费等。

(3)内部协调成本

并购后企业规模快速扩张,使企业的业务活动组织协调工作更加复杂,相应的协调成本势必增加。

3、企业并购的退出成本

企业并购的退出成本主要是指企业在通过并购实施扩张而出现扩张不成功必须退出,或当企业所处的竞争环境出现了不利的变化,需要部分或全部解除整合所发生的成本。一般来说,企业并购的力度越大,可能发生的退出成本就越高。

4、企业并购的机会成本

企业并购的机会成本是指企业为完成并购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尤其是资本性支出,相对于其他投资和收益而言的利益放弃。

二、并购成本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是否进行并购,首先取决于荠购的成本,并购成本对并购的成功与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目前我国企业并购在成本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并购的结果。

1、并购动机非理性导致并购成本测算不准确

由于企业并购动机的不理性,缺乏长远战略考虑,企业为了眼前的政策优惠或为某一优势生产要素吸引,或其他某一方面利益的吸引,盲目决策,导致并购活动这种市场化行为的非市场化操作,为并购企业带来了财务隐患。例如,赤峰市双马集团核心企业赤峰糖厂盲目地兼并与制糖业不相关的赤峰玻璃厂、第二制酒厂、乌丹化工厂等跨行业亏损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并承担债务4571万元,注入新资金8954万元,最终导致集团负债4.3亿元,负债率达95%,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

2、我国企业并购完成成本受多种不利因素影响

并购完成成本是并购方为获得目标企业而付出的成本,并购完成成本的高低一般直接体现了并购目标企业的价值,同时,并购完成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并购方的未来投资回报率。并购完成成本的确定是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我国企业并购完成成本的确定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1)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

确定并购价款的主要依据资料是目标企业的年度报告、股价变动情况表和财务报表等,但被并购企业很容易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而向并购方隐瞒对自身不利的信息,甚至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而杜撰信息。

(2)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从资产清查程序来看,评估机构在有限的时问内,很难对目标企业进行彻底的清查,往往只能采取抽样的方法,这会导致部分资产实际状况与账面价值不符。再加上评估方法、评估参数和标准不同,也会引起评估结果存在一定的谩差。

(3)其他因素

其他影响并购完成成本的因素。比如政府部门为了某种目的而干预企业间的并购行为进而影响并购完成成本。再如资产评估机构也有可能在多方干预或自身利益驱使下,出具虚假不实的评估报告。

3、并购时对整合与营运成本重视不足

并购得成功,并购前期过程固然重要,并购后的企业整合与营运同样至关重要。实现企业之间的管理、技术、文化和人才对接融合是当前成功并购的难点所在。而这些整合与营运成本往往占企业并购成本的大部分。并购后,并购方对目标企业在经营管理、市场建设、资源整合等方面往往还要作进一步的整合与营运成本投入。由于整合与营运成本种类多、数量大,往往占企业并购成本的大部分,因而企业在并购时应对其进行着重考虑。

4、为企业并购服务的中介机构欠发达

企业并购作为资本市场上的一种交易,要涉及资产、财务、政策、法律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项专业的工作。因此需要投资银行、并购经纪人与顾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进行。在中国,产权交易中心是为企业提供信息的专门中介机构,由于出现时问不长,产权交易过程中各项制约机制不健全,并且相互之间缺乏交往,因此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没有实现网络化信息化。另外,我国大多数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也对于服务企业并购的实践经验不足,当服务于企业并购时,它们对企业并购的设计、咨询真正提供的帮助甚少,没有起到作为中介机构应有的作用。

三、并购成本控制的对策

针对上述分析,为加强企业并购成本的管理,有效控制并购成本,企业在并购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进行并购

企业在并购时,要遵循资本运营的效益增值和效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并购,旋并购目标具有战略性、长远性,避免盲目性并购。同时,既要防止行政部门的过度干预,又要取得政府的政策支持,以保证企业并购的顺利进行,为企业扩张后的运营创造良好的环境。

2、对目标公司进行详尽的审查

企业应从相关性、互补性等方面分析并购双方的优势与不足.其中包括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市场销售能力、技术潜力等方面,估计两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协同价值,并以此来决定并购公司所要支付的并购成本。此外.还要确定对其它潜在收购者可能产生的协同价值。如果并购公司取得的协同价值小于竞争者可能取得的协同价值,则在投标中会失败此外.要深刻了解目标企业的产品生命周期和其紧密相关的产业特征,避免进人一个退出成本高昂的衰退陷阱中去。

3、选择合理的并购方式,以有效降低或有负债的风险

并购方企业应在多种并购方案中,采取有利于己方的方案,力争降低或有负债的风险。例如,可将目标企业进行终止清算.按企业清算的程序.清理企业资产和负债,并购放在收购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后,重新注册设立新的企业,这样可以解决所有的历史遗留问题。

4、聘请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

企业间的兼并、收购是资本市场的一种重要交割活动。需要诸如银行、会计审计等事务所的参与。企业在并购时,对参与其中的经纪人、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资历及相关信息,需要进一步证实,并扩大调查取证范围,以保证其在企业并购中的意见客观、公正。

5、合理编制预算,强化预算控制,降低并购后运行成本

第11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省实行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或者监事;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四)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进行考核和组织收缴,按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六)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七)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八)依法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

(九)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十)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

(一)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三)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任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选聘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兑现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办法。

第四章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

(五)国有股权转让;

(六)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七)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八)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

(十)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自接到所出资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第二十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

(二)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第二十一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超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限额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

(二)对外提供的单项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20%、累计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50%,以及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四)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五)捐赠企业资产;

(六)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七)产品被外国或者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

(八)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九)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在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附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下列资产应当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

(一)国家和本省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

(三)国有企业用于投资的减免税金;

(四)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积累的资产;

(五)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资产所形成的产权;

(六)应当依法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二十八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必须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应当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交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准确评价。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核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规划,对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所出资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工作方式、行为规范等,参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监事会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如实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召开董事会和研究企业改革发展、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

第三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益进行监督。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四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

第四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有权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因、或者等违法行为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

(二)侵犯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

第四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未按照派出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者未按时提交履行职责有关情况的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

(二)对应当报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报审核批准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

第四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由企业开发、经营的资源性国有资产,以及地方金融类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12篇

(一)全面梳理资产管理流程

一般工商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资产总额中占比最大。为了保障资产安全、提升资产管理效能,企业应当全面梳理资产流程。在梳理过程中,既要注意从大类上区分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又要分别对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进行细化和梳理。比如,存货需要从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进行梳理;固定资产需要从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梳理;无形资产需要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梳理。企业梳理资产管理流程,应当贯穿各类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从“进入到退出”各个环节。梳理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流程,不仅要对照现有管理制度,检查相关管理要求是否落实到位,而且应当审视相关管理流程是否科学、是否能够较好地保证物流顺畅、是否能够不断减少物流风险、是否能够不断降低相关成本费用、各项资产是否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应有的效能,等等。

(二)查找资产管理薄弱环节

资产管理指引针对当前企业资产管理实务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分别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要求企业着力关注下列主要风险:一是存货积压或短缺,可能导致流动资金占用过量、存货价值贬损或生产中断;二是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不够、使用效能低下、维护不当、产能过剩,可能导致企业缺乏竞争力、资产价值贬损、安全事故频发或资源浪费;三是无形资产缺乏核心技术、权属不清、技术落后、存在重大技术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企业法律纠纷、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应当在全面梳理资产管理流程的基础上,着重围绕上述了三个方面的主要风险,结合企业实际进行细化,全面查找资产管理漏洞,确保资产管理不断处于优化状态。

(三)健全和落实资产管控措施

企业应当按照内部控制规范提出的各项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要求,结合所在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措施。属于缺乏相关资产管理制度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属于现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应当对现行制度予以补充完善;属于现行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应当加大制度执行力度,避免形式主义作“表面文章”。

二、关于存货

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半成品、商品及周转材料等;企业代销、代管、代修、受托加工的存货,虽不归企业所有,也应纳入企业存货管理范畴。不同类型的企业有不同的存货业务特征和管理模式,即使同一企业,不同类型存货的业务流程和管控方式也可能不尽相同。企业建立和完善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针对业务流程中主要风险点和关键环节,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同时,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强化会计、出入库等相关记录,确保存货管理全过程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图1、2分别列示了生产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流转程序。

从图1可以看出,一般生产企业的存货业务流程可分为取得、验收、仓储保管、生产加工、盘点处置等4个阶段,历经取得存货、验收入库、仓储保管、领用发出、原料加工、装配包装、盘点清查、销售处置等主要环节。具体到某个特定生产企业,存货业务流程可能较为复杂,不仅涉及上述所有环节,甚至有更多、更细的流程,且存货在企业内部要经历多次循环。比如,原材料要经历验收入库、领用加工,形成半成品后又入库保存或现场保管、领用半成品继续加工,加工完成为产成品后再入库保存,直至发出销售等过程。

从图2可以看出,作为商品流通企业的批发商的存货,通常经过取得、验收入库、仓储保管和销售发出等主要环节;零售商从生产企业或批发商(经销商)那里取得商品,经验收后入库保管或者直接放置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

概括讲,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商品流通企业,存货取得、验收入库、仓储保管、领用发出、盘点清查、销售处置等是其共有的环节。以下对这些环节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及管控措施加以阐述。

(一)取得存货

存货的取得有诸如外购、委托加工或自行生产等多种方式,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生产经营计划和市场因素等综合考虑,本着成本效益原则,确定不同类型的存货取得方式。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存货预算编制不科学、采购计划不合理,可能导致存货积压或短缺。

主要管控措施:企业存货管理实务中,应当根据各种存货采购间隔期和当前库存,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市场供求等因素,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合理确定存货采购日期和数量,确保存货处于最佳库存状态。考虑到存货取得的风险管控措施主要体现在预算编制和采购环节,将由相关的预算和采购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加以规范。

(二)验收入库

不论是外购原材料或商品,还是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都必须经过验收(质检)环节,以保证存货的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等有关规定或产品质量要求。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验收程序不规范、标准不明确,可能导致数量克扣、以次充好、账实不符。

主要管控措施:企业应当重视存货验收工作,规范存货验收程序和方法,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外购存货的验收应当重点关注合同、发票等原始单据与存货的数量、质量、规格等核对一致。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货物,必要时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或聘请外部专家协助验收。

2.自制存货的验收,应当重点关注产品质量,通过检验合格的半成品、产成品才能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品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报告处理。

3.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验收,应当重点关注存货来源、质量状况、实际价值是否符合有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经验收合格的存货进入入库或销售环节。仓储部门对于入库的存货,应根据入库单的内容对存货的数量、质量、品种等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入库;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办理退、换货等相关事宜。入库记录要真实、完整,定期与财会等相关部门核对,不得擅自修改。

(三)仓储保管

一般而言,生产企业为保证生产过程的连续性,需要对存货进行仓储保管;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从购入到销往客户之间也存在仓储保管环节。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存货仓储保管方法不适当、监管不严密,可能导致损坏变质、价值贬损、资源浪费。

主要管控措施:

1.存货在不同仓库之间流动时,应当办理出入库手续。

2.存货仓储期间要按照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妥善贮存,做好防火、防洪、防盗、防潮、防病虫害、防变质等保管工作,不同批次、型号和用途的产品要分类存放。生产现场在加工原料、周转材料、半成品等要按照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的方式摆放,同时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

3.对代管、代销、暂存、受托加工的存货,应单独存放和记录,避免与本单位存货混淆。

4.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加强存货的保险投保,保证存货安全,合理降低存货意外损失风险。

5.仓储部门应对库存物料和产品进行每日巡查和定期抽检,详细记录库存情况;发现毁损、存在跌价迹象的,应及时与生产、采购、财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对于进入仓库的人员应办理进出登记手续,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存货。

(四)领用发出

企业生产部门领用原材料、辅料、燃料和零部件等用于生产加工,仓储部门根据销售部门开出的发货单向经销商或用户发出产成品,商品流通领域的批发商根据合同或订货单等向下游经销商或零售商发出商品,消费者凭交款凭证从零售商处取走商品等,都涉及存货领用发出问题。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存货领用发出审核不严格、手续不完备,可能导致货物流失。

主要管控措施: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确定适用的存货发出管理模式,制定严格的存货准出制度,明确存货发出和领用的审批权限,健全存货出库手续,加强存货领用记录。通常情况下,对于一般的生产企业,仓储部门对经过审核的领料单或发货通知单的内容,做到单据齐全,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准确;符合条件的准予领用或发出,并与领用人当面核对、点清交付。在商场超市等商品流通企业,在存货销售发出环节应侧重于防止商品失窃、随时整理弃置商品、每日核对销售记录和库存记录等。大批存货、贵重商品或危险品的发出,均应当实行特别授权;仓储部门应当根据经审批的销售(出库)通知单发出货物。

(五)盘点清查

存货盘点清查一方面是要核对实物的数量,是否与相关记录相符、账实相符;另一方面也要关注实物的质量,是否有明显的损坏。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存货盘点清查制度不完善、计划不可行,可能导致工作流于形式、无法查清存货真实状况。

主要管控措施:企业应当建立存货盘点清查工作规程,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盘点周期、盘点流程、盘点方法等相关内容,定期盘点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盘点清查时,应拟定详细的盘点计划,合理安排相关人员,使用科学的盘点方法,保持盘点记录的完整,以保证盘点的真实性、有效性。盘点清查结果要及时编制盘点表,形成书面报告,包括盘点人员、时间、地点、实际所盘点存货名称、品种、数量、存放情况以及盘点过程中发现的账实不符情况等内容,对盘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按照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多部门人员共同盘点,应当充分体现相互制衡,严格按照盘点计划,认真记录盘点情况。此外,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开展全面的存货盘点清查,及时发现存货减值迹象,将盘点清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六)存货处置

存货处置是存货退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环节,包括商品和产成品的正常对外销售以及存货因变质、毁损等进行的处置。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存货报废处置责任不明确、审批不到位,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主要管控措施:企业应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及时、充分了解存货的存储状态,对于存货变质、毁损、报废或流失的处理要分清责任、分析原因、及时合理。

三、关于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属于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必要的物资条件,其价值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逐渐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直接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特点,分析、归纳、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查找管理的薄弱环节,健全全面风险管控措施,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运行。固定资产业务流程,通常可以分为取得、验收移交、日常维护、更新改造和淘汰处置等5个环节,如图3所示。

(一)固定资产取得

固定资产涉及外购、自行建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等方式。生产设备、运输工具、房屋建筑物、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等不同类型固定资产有不同的验收程序和技术要求,同一类固定资产也会因其标准化程度、技术难度等的不同而对验收工作提出不同的要求。通常来说,办公家具、电脑、打印机等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固定资产验收过程较为简化,对一些复杂的大型生产设备,尤其是定制的高科技精密仪器,以及建筑物竣工验收等,需要一套规范、严密的验收制度。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新增固定资产验收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资产质量不符要求、进而影响资产运行;固定资产投保制度不健全,可能导致应投保资产未投保、索赔不力,不能有效防范资产损失风险。

主要管控措施:

1.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合同、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编制验收报告。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建造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部门投入使用。未通过验收的不合格资产,不得接收,必须按照合同等有关规定办理退换货或其他弥补措施。对于具有权属证明的资产,取得时必须有合法的权属证书。

2.重视和加强固定资产的投保工作。企业应当通盘考虑固定资产状况,根据其性质和特点,确定和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投保范围和政策。投保金额与投保项目力求适当,对应投保的固定资产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办理投保手续,规范投保行为,应对固定资产损失风险。对于重大固定资产项目的投保,应当考虑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保险人,防范固定资产投保舞弊。已投保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的,及时调查原因及受损金额,向保险公司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二)资产登记造册

企业取得每项固定资产后均需要进行详细登记,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便于固定资产的统计、检查和后续管理。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固定资产登记内容不完整,可能导致资产流失、资产信息失真、账实不符。

主要管控措施:

1.根据固定资产的定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列明固定资产编号、名称、种类、所在地点、使用部门、责任人、数量、账面价值、使用年限、损耗等内容,有利于企业了解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全貌。

2.按照单项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资产卡片应在资产编号上与固定资产目录保持对应关系,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来源、验收、使用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运转、维修、改造、折旧、盘点等相关内容,便于固定资产的有效识别。固定资产目录和卡片均应定期或不定期复核,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三)固定资产运行维护

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固定资产操作不当、失修或维护过剩,可能造成资产使用效率低下、产品残次率高,甚至发生生产事故,或资源浪费。

主要管控措施:

1.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将资产日常维护流程体制化、程序化、标准化,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风险,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2.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运行管理档案,并据以制定合理的日常维修和大修理计划,并经主管领导审批。

3.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审核施工单位资质和资信,并建立管理档案;修理项目应分类,明确需要招投标项目。修理完成,由施工单位出具交工验收报告,经资产使用和实物管理部门核对工程量并审批。重大项目应专项审计。

4.企业生产线等关键设备的运作效率与效果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具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充分的岗前培训,特殊设备实行岗位许可制度,需持证上岗,必须对资产运转进行实时监控,保证资产使用流程与既定操作流程相符,确保安全运行,提高使用效率。

(四)固定资产升级改造

企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升级改造,以便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品种,降低能源消耗,保证生产的安全环保。固定资产更新有部分更新与整体更新两种情形,部分更新的目的通常包括局部技术改造、更换高性能部件、增加新功能等方面,需权衡更新活动的成本与效益综合决策;整体更新主要指对陈旧设备的淘汰与全面升级,更侧重于资产技术的先进性,符合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不够,可能造成企业产品线老化、缺乏市场竞争力。

主要管控措施:

1.定期对固定资产技术先进性进行评估,结合盈利能力和企业发展可持续性,资产使用部门根据需要提出技改方案,与财务部门一起进行预算可行性分析,并且经过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

2.管理部门需对技改方案实施过程适时监控、加强管理,有条件企业建立技改专项资金并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五)资产清查

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至少每年全面清查,保证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及时掌握资产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妥善处理。该环节的风险主要是:固定资产丢失、毁损等造成账实不符、或资产贬值严重。

主要管控措施:

1.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需定期进行清查,明确资产权属,确保实物与财务账表相符,在清查作业实施之前编制清查方案,经过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相关的清查作业。

2.在清查结束后,清查人员需要编制清查报告,管理部门需就清查报告进行审核,确保真实性、可靠性。

3.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应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妥善处理,报告审核通过后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确保账实相符,并上报备案。

(六)抵押质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该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企业有时因资金周转等原因以其固定资产作抵押物或质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如到期不能归还借款,银行则有权依法以该固定资产折价或拍卖。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固定资产抵押制度不完善,可能导致抵押资产价值低估和资产流失。

主要管控措施:

1.加强固定资产抵押、质押的管理,明晰固定资产抵押、质押流程,规定固定资产抵押、质押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等,确保资产抵押、质押经过授权审批及适当程序。同时,应做好相应记录,保障企业资产安全。

2.财务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时,如需要委托专业中介机构鉴定评估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应当会同金融机构有关人员、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现场勘验抵押品,对抵押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对于抵押资产,应编制专门的抵押资产目录。

(七)固定资产处置

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固定资产处置方式不合理,可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主要管控措施: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制度,区分固定资产不同的处置方式,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确定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审批权限,保证固定资产处置的科学性,使企业的资源得到有效的运用。

1.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固定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2.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处置价格等。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

3.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及非货币交换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企业应特别关注固定资产处置中的关联交易和处置定价,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由独立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相关授权人员办理,固定资产处置价格应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对于重大固定资产处置,应当考虑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采取集体审议或联签制度。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4.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出租或出借的申请,写明申请的理由和原因,并由相关授权人员和部门就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应签订出租或出借合同,包括合同双方的具体情况,出租的原因和期限等内容。

四、关于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企业应当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无形资产分类管理制度,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无形资产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一)无形资产管理的流程

无形资产管理的基本流程包括无形资产的取得、验收并落实权属、自用或授权其他单位使用、安全防范、技术升级与更新换代、处置与转移等环节(图4所示)。

(二)无形资产管理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企业应当在对无形资产取得、验收、使用、保护、评估、技术升级、处置等环节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明确无形资产业务流程中的主要风险,并采用适当的控制措施实施无形资产内部控制。

1.无形资产取得与验收。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取得的无形资产不具先进性,或权属不清,可能导致企业资源浪费或引发法律诉讼。

主要管控措施: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无形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明确无形资产的权属关系,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必须仔细审核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及时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同时特别关注外购无形资产的技术先进性。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由研发部门、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无形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企业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当无形资产权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权证转移手续。

2.无形资产的使用与保全。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无形资产使用效率低下,效能发挥不到位;缺乏严格的保密制度,致使体现在无形资产中的商业机密泄漏;由于商标等无形资产疏于管理,导致其他企业侵权,严重损害企业利益。

主要管控措施:企业应当强化无形资产使用过程的风险管控,充分发挥无形资产对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影响力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核心技术保密制度,严格限制未经授权人员直接接触技术资料,对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的保管及接触应保有记录,实行责任追究,保证无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侵害本企业无形资产的,要积极取证并形成书面调查记录,提出维权对策,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