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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与借款的区别

时间:2023-09-20 16:56: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融资与借款的区别,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融资与借款的区别

第1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5-0042-02

[作者简介]黄杰敏(1982-),女,汉族,河南开封人,助理研究员,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近年来,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等战略的实施,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除了中石油、中水电、特变电工等央企在海外不断承揽工程项目外,华为、中兴等作为设备供应商的合作伙伴也遍布全球。在中国政府通过贷款、援助等形式在非洲国家投入大量资源的同时,中国企业借助中国金融机构屡屡在与西方同行的竞争中获胜。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初入该行业的人未能深刻认识货物买卖合同与贷款协议之间的关系,导致其在货物买卖合同及贷款协议的谈判中频频出现差错。本文将详细分析货物买卖合同与贷款协议的异同及关系,以帮助从业人员理解贷款协议与货物买卖合同的关系,从而为实务提供指导。

一、?物买卖合同与贷款协议的含义

融资项目中,项目主要参与方包括买方(借款方)、卖方、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ECA机构)。

在这三方中,买方和卖方主要是货物与服务买卖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通过货物买卖合同来约定,主要是确保卖方如何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质量向买方交付合同标的;作为对价,买方在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支付相关款项,同时设置违约条款及不可抗力条款等应对买卖双方不能依照约定的状况。

买方与金融机构主要是借贷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通过贷款协议来约定,主要是确保金融机构及时向买方提供相关款项,作为对价,买方(借款人)需要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协议生效及首次提款所需文件,同时保证实现贷款协议所规定的各项财务要求以保证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被控制在一定程度;同时,买方需要确保及时支付到期本金与利息。

二、货物买卖合同与贷款协议的关系

(一)区别

1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

如上所述,货物买卖合同主要调整的是货物买卖关系,相应的合同主要针对货物买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设计条款;而贷款协议调整的借贷关系,是一种金融活动,因此主要约定利率、期限等。

2内容不同

由于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因此货物买卖合同与贷款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同。贷款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管理费、承诺费、贷款协议生效条件、贷款协议提款条件、终止条款、提款还贷条款、借款方的承诺等;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的标的、价格条款、质量条款、付款条款、违约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及适用法律与仲裁等内容。

3当事人不同

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交易双方,即买方及卖方;而贷款协议的当事人是借款人(通常是买方)及金融机构。

(二)联系

1货物买卖合同是贷款协议的基础

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一般是基于某个项目,而项目的商业模式、技术方案、金额等完全由买卖双方签署的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同时,为了保障买方的还款能力,金融机构一般也会在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该贷款所支持的项目,在放款时也会要求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单据(如商业发票、报关单、提单等)作为支撑。

2货物买卖合同与贷款协议互相决定彼此的签署

一方面,货物买卖合同能够影响贷款协议的签署。首先,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标的决定了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对于项目的商业模式具有重要影响,而商业模式对项目能够获取融资具有重要影响。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前一般会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而项目商务模式的可行性是项目可行性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务合同中的标则是实现商务模式的技术保证。其次,货物买卖合同对项目的敏感性分析具有重要影响。货物买卖合同对项目敏感性分析的影响主要通过对投资、收入、运营费用等影响来体现。项目的敏感性分析是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时的重要内容,即分析投资、收入、运营成本等发生变化时项目的可行性,从而保证在各种情况下项目依然具有可行性,确保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在这些敏感性因素中,投资直接与货物买卖合同的金额相关,收入与货物买卖合同能够实现的商务模式密切相关,而运营成本则由货物买卖合同确定的技术方案所确定。

以电信项目的动力系统为例。随着技术的进步,电信项目的动力系统可分为油机供电、市电供电及太阳能供电三种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其中油机方案主要适用于无市电区域及太阳能资源不丰富的区域,初始投资较高,运营成本也很高,但对外界的依赖性弱;市电方案初始投资低,运营成本也低,但对于外界的依赖性很高,需要相关区域有国家公共电网覆盖;太阳能供电方案初始投资较高,但运营成本低,而且对外界环境要求较高,需要有较为充足的太阳能资源才能使用。但与此同时,三种方案的选择决定了项目是否具有可行性。例如,在非洲公共电网不稳定的区域既不配置油机也不配备太阳能供电,电信网络将很不稳定,极大地影响用户体验,从而影响项目的可行性。同时,三种方案所需要的投资不同,对于合同金额有很大的影响,每年的折旧和摊销会发生较大的变化,相应的贷款金额也会变化,而贷款金额的变化相应地会影响利息支出,从而影响项目的现金流;而运营成本的高低则直接影响项目的现金流,从而影响项目的偿债能力。

另一方面,贷款协议能够影响货物买卖合同的签署。如上所述,目前融资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的重要武器,尤其是在缺乏资金的非洲国家,通过融资为其解决资金来源问题是项目成功的必要条件,有些货物买卖合同甚至明确规定贷款协议的签署是货物买卖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三)贷款协议落实了资金,从而为货物买卖合同中付款条款的优化创造了条件

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付款条款是卖方极为关注的条款。付款进度情况决定了卖方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而直接决定了卖方的成本和利润。但在买方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要求买方提供较快的付款进度明显不切实际。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能够带来信贷资金,则可大大缓解买方资金紧缺的状况,为优化付款条件创造了前提。

在付款条款的设计中,区分预付款与买方自筹资金具有重要意义。预付款是买方提前支付给卖方以购买材料准备相关的货物,同时表达自身合作的诚意。而自筹资金是银行在贷款协议中约定由买方自身筹措的用于该项目的资金,银行约定自筹资金比例主要是为了与借款方共担项目风险,同时也利用买方自筹资金来考察借款方的实力。一般银行在贷款协议中会约定借款人的自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支付预付款。

第2篇

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采用备案制发行,交易场所为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PPN,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债权融资计划与PPN的区别:

在发行额度上,债权融资计划备案规模以5亿元以下为主,挂牌规模以3亿元以下为主,这些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建设、归还借款和补充运营资金。PPN无具体要求,不受净资产40%的比例限制。

债权融资计划的受评主体是其份额,PPN的受评主体是定向工具。

在还款来源上,债权融资计划是基础资产现金流或发行人整体信用偿付,PPN仅发行人整体信用偿付。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关键词】P2P网络贷款 传统银行贷款 风险监管

目前,我国经济正面临下行压力,经济结构正处于调整阶段,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汇报》中强调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互联网+”的作用。一直以来,国内商业银行在进行贷款审批时,注重的是贷款者的资质以及抵押品的质量,因此,无抵押品或者抵押品劣质的贷款者难以通过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且商业银行信贷是国内大部分企业的主要融资途径,信贷市场的困境致使中小企业转而投向其他融资渠道,民间借贷市场不断扩大,小额信贷的规模发展迅速。作为主力军的P2P网络贷款保持快速的发展势头。截至2015年底,2015年全年网络贷款成交量达到了9823.04亿元,相比2014年全年网络贷款成交量(2528亿元)增长了288.57%。监管出台,市场竞争,媒体监督,用户成熟,这些都将带领行业在十字路口做出正确的选择。P2P网络贷款行业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对传统的银行贷款业务产生了很大的冲击。那这两者之间到底存在着怎样的区别呢?P2P网络贷款行业未来将会有怎样的发展趋势呢?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详细的分析。

一、投资者角度下P2P网络贷款与传统银行贷款的区别

(一)业务风险方面

从业务风险来看,只要商业银行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下,储户就能从能银行取出自己的活期、定期存款,并且我国对于银行的设立、运营都有严格的法律标准,国内银行破产事件还是少有发生,因此存放在商业银行的资金安全是能够得到保证的。而国内P2P贷款行业面临的风险是多元化的,既要防范系统性的风险,也要防范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还要管控平台运营风险。而且,国内尚无直接对接P2P贷款的法律条文,没有强制性的文件保障投资者的本金。总体而言,P2P贷款的凤险要高于银行产品。

(二)年化收益率方面

从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来看,活斯、定期存款收益比较稳定、但也比较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35%,1年定存的年利率为1.5%。银行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为3%-6%左右,利率依靠投资者所认购的规模。P2P贷款的年化收益率为8%~18%左右,收益的波动性大。投资收益很大程度与借款人的资质相关。相比之下,P2P贷款的收益率具有很大的优势,这是对P2P贷款高风险的补偿。

(三)投资门槛方面

从投资门槛来看,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一客户购买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相对来说,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算是相对较高的。国内P2P.贷款平台的起投资金一般为50元或者100元,投资的门槛还是比较低的。总的来说,银行产品与P2P贷款都有各自的特色。P2P贷款想要竞争银行产品的份额,那就得降低整个行业的风险程度,这样才能吸引投资者。

二、借款者角度下P2P网络贷款与传统银行贷款的区别

银行产品与P2P贷款处于竞争关系的主要是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信贷。目前,国内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信贷余额大概有22.6万亿元,P2P贷款与之差距甚远。首先,贷款利率上,银行小微企业信贷利率相比之下,在选择网上贷款,要承担更高额的融资成本。其次,审批流程上,银行小微企业的信贷审批较为严格,据投资时报的报道小微企业的等待贷款时长在47天左右,而据网络贷款之家的数据统计,国内网络贷款平台的贷款审批时间在2~5天,差距明显。目前,国内P2P贷款平台中欠缺的是符合资质的借款者。毕竟,整个网络贷款行业的贷款利率太高,基于成本考虑,大部分人都会选择线下贷款,对于P2P贷款发展来说,将整个行业利率控制在借款者能够乐于接受的范围内,才能促进行业的稳定发展。

三、对P2P网络贷款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

(一)监管加强,法律规范更加完善

就目前来看,因为银监会进行了监管架构改革,其中新成立的普惠金融部,被业内普遍认为将成为未来P2P网络贷款的监管机构。监管归属确定后,未来国内P2P贷款行业监管层面的发展趋势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相关法律文件的出台。目前由银监会牵头制定的P2P管理办法已成型并开始内审,并在2015年12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预计明年年中落地,同时设有18个月左右的过渡期。监管总体思路是实行负面清单制,同时遵循“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地方金融办负责风险防范与处置。

二是贷款平台的牌照发放。从未来发展趋势看,P2P网络信贷牌照未来将成为国家监管的主要手段。P2P贷款行业自身高风险的特征,决定了执业机构必须具备良好的风险控制措施。牌照的发放过程也是监管部门与平台的信息互动过程,通过这一程序,监管方对整个平台从业人员有所了解,方便监管部门制定相关文件。

(二)更大范围的行业自律组织形成

在P2P贷款行业的未来发展中,随着行业的进一步细化,多种模式的衍生,不同地域、不同营运模式以及不同细分市场等都会出现多维度的自律组织。行业联盟的好处在于:第一,统一行业的收费标准,避免恶性竞争的产生;第二,通过信息共享程序,平台之间相互传递优秀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行业的整体风控水平;第三,能够代表多个平台进行对外谈判,提高平台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1]陈恬静.P2P网络贷款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

第4篇

关键词:鄂尔多斯民间借贷

        引言

        民间借贷一般是指处于官方正规金融体系以外自发形成的民间个体之间的资金借与贷活动之总称。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本文主要研究广义的民间借贷。

        广义的民间借贷,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民间借贷按其从事的活动性质划分,可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前者不合法但合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后者是不合法、不合理、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

        民间信贷大多兴盛于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主要是金融市场不健全和不完善的产物。国内外许多研究对非正式金融现象及成因做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也有一些研究数据涉及到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但很少有研究系统的介绍和分析鄂尔多斯的民间信贷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鄂尔多斯民间信贷问题进行较全面的阐述:鄂尔多斯的经济发展概况、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现状、特点与成因、鄂尔多斯民间借贷问题对经济发展模式的吻合性以及其对经济发展的有限负面作用。

        一、鄂尔多斯民间信贷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机构多、数量大

        融资服务功能是典当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会功能,是典当行的社会交易功能,在鄂尔多斯民间融资中,“典当行”和“投资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00年对典当行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向经贸委移交后,鄂尔多斯典当行发展迅速,至2008年6月末,全市典当行由2000年的1家发展到15家及27家分支机构,注册资金1.79亿元。此外,专事民间融资活动的类似融资机构还有很多,据调查,到2008年6月末,经鄂尔多斯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投资公司414家,注册资金82.47亿元,担保公司159家,注册资金7.8亿元,委托寄卖商行46家,注册资金499.46万元,小额贷款公司1家,注册资金1亿元,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公司总计635家,注册资金93.1亿元。

        (二)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大

        由于民间融资形式多样且大多无法通过正规统计渠道进行统计测算,因此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的规模一直没有准确权威的数据统计,目前根据注册机构的注册资金发放情况调查测算,2008年末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机构借贷资金总额达到220亿元左右,约占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28%和34.4%;然而另外根据一份对企业、家庭及个人的问卷调查测算,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规模达到410亿元,约占同期全市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66.72%和71.65%。

        (三)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总体较高

        民间融资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基本趋势是随行就市,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动随时变化,集资集股的利率还要考虑资金使用的回报率。据调查,企业和家庭的民间融资利率主要集中在月利率为10‰-20‰和20‰-30‰这两个区间,并且民间融资利率与企业规模、融资规模没有显著相关性,只是与行业有一定的关联。从总体利率执行结果来看,家庭民间利率大约在20‰-30‰,其中农户借款利率一般在20‰-30‰之间,个体工商户融资利率相对较高,在20‰-30‰,中小企业集资的利率一般在20‰左右,以典当和投资公司为媒介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一般在3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50%。据调查,融资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一般维持在20%左右,最高的达到25%。

        二、鄂尔多斯民间借贷情况有如下特点

        (一)民间融资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旗区和经济水平中等的传统农牧区,民间融资依然保持着传统的自由借贷和民间集资的形式,而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由于煤炭以及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表现的非常高而且极为普遍,其融资的形式更趋向于组织化、规模化的各类融资机构以及类似私人钱庄这种融资形式。据调查,鄂尔多斯民间融资较为集中,其中60%以上集中在东胜,准格尔旗和伊金霍洛旗,其融资需求主要体现在解决推动私营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以及房地产、采掘业的投资需求方面。

        (二)借款期限灵活、用途广、手续简便

        一是期限灵活。民间融资的期限由于用途的广泛及利率水平档次多而灵活多用,但总体来看期限集中于短期,最短有几天,最长可能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二是用途广。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以及解决购房建房的资金需要。从企业融资用途看,主要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更新固定资产以及投资开发房地产。从家庭融资用途来看,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经商和进行农业生产及购房建房。总体来看,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已从消费型向消费型与投资型并重转变。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开发、煤炭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三是手续简便。从民间交易的方式来看,民间融资的形式主要以信用借贷为主导,操作手段比较规范,手续简便。据调查,民间融资的协议方式以选择签订正式合同的形式居多,其次为打借条和口头约定,且借款方式中大部分需要保证人或者财产抵押。

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P2C借贷 运营模式

在中国一般的中小型企业融资借贷比较困难的问题始终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虽然国家这几年都在提倡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由于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的门槛过高,不适合现情况下的国内中小微型企业的借贷融资,现代互联网与金融相互结合的一种创新模式,提供了良好可靠的金融借贷平台才能满足企业发展创新的融资需要。这样的安全可靠有保障的开放型金融平台,就是“P2C借贷平台”。据调查显示,近两年在国内出现了大批通过P2C受益的投资者,这一平台正在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投资的主渠道。经过201 3年的稳定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开始逐步走上了正轨,特别是P2C网络借贷平台出现之后,正在稳步占据互联网融资的主流地位,通过对P2C借贷模式的分析,揭示该模式的运作规律和商业价值。

一、互联网金融兴起的社会、经济与技术基础

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社会需求和科技进步的推动,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是社会需求推动下时展的必然产物,具有其深刻的人文、社会和技术背景。

(一)信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为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提供了技术背景。技术层面的突破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长足发展成为可能,正是以互联网和信息通讯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大数据、移动支付)的不断完善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兴起。

(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不同媒介,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三)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等众多新型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为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提供了时代背景。各大互联网创新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逐步渗透网络和移动支付、个人及小微企业信贷和理财的方方面面,极大加速了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的融合,掀起了互联网金融的时代热潮。

(四)国内金融环境下信用体制建设的不成熟,中小型企业融资困境,投资者投资渠道缺乏等现象下亟需产生一种新的模式-P2C(Person to Company),即个人对企业投资,也就是P2P国内的变种。按照业内人士所言,P2C干的事情就是“银行不愿意干的事”,就是解决中小型企业面临着银行贷款难的问题始终无法解决,资金无法向这些企业倾斜,所以互联网金融有其发展的土壤和空间。

二、P2C网络借贷融资模式

P2C(personal to company)是个人对公司的简称,意思是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公司业务投资借贷,定期返还投资利息,项目结束后,自动返还本金的一种网贷运作模式,他是继P2P后的又一种创新型模式,其优势在于,个人通过媒介向有信誉的公司业务进行的投资借贷。

(一)P2P与P2C的区别

2013年P2C互联网小微金融平台问世以来,如爱融资、积木盒子等多个千万元级别的投资项目都受到投资人热捧,往往上线十几分钟就被一抢而空。P2C作为P2P的衍生品和升级品,两者并不相同,P2C理财和P2P理财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1.模式不同:P2C借贷是个人对企业的模式;P2P理财则是个人对个人的模式。2.借款人不同:P2C借贷的借款方多为企业;而P2P理财的借款方是个人。3.信用不同:P2C借贷的融资方多为企业,有抵押物;P2P理财则是依靠个人信用状况,如工资收入、个人征信记录等。4.风控措施不同:P2C借贷是通过融资企业提供抵押物以及引进担保机构来控制风险,与P2P理财风险控制原理截然不同,但相比起来风控更为严格,资金更加有保障;P2P理财风险控制的原理则是风险稀释,就好比一个投资者有100万资金,可以借给20个借款者,若每人均获得5万,就算其中一两笔借款出现坏账,但对投资者的整体收益影响并不大。

(二)P2C模式的主要特点

相对比P2P而言,P2C具有如下优势:

1.起投门槛较低。2.还款有很好的保障。3.交易安全有保障。4.资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高度统一。P2C借贷模式有效结合了当前经济特点,真正满足了企业和个人的需要。通过P2C平台,将资金引流到社会真正需要的地方,让广大投资者共同分享企业成长红利,从而保障国内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P2C与P2P的比较优势

1.P2C解决了非法集资的问题。2.P2C相对不存在资金池的问题。3.P2C平台不存在高利贷。

三、P2C发展面临的问题及风险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模式,P2C借贷运用民间资金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引导民间借贷合法、规范、健康发展,将民间闲置资金转化为企业发展资本。但是,国内P2C模式仍在征信体系、投资理念、监管环境方面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

(一)征信体系不成熟,目前央行征信体系仅对银行和部分的小贷公司开放,对P2C公司仍未开放,征信体系开放有助于提升客户的贷款体验。在中国香港、日本、美国,仅通过身份证就可通过征信体系提取到客户的信用信息,进而决定可否贷款、贷款的期限和额度。用户投资理念成熟度有待提高。

(二)法律监管风险。我国P2C网贷公司实质是在利用互联网开展借贷活动。我国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少之又少。关于P2C定义、准入、信息披露等均处于立法空白的境地。由于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的资金放贷无法进行监管,因此当前该行业普遍存在不正规运作现象。由于P2C设立门槛低,在缺乏相应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很可能带来一系列操作风险。

(三)市场交易风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而网贷公司担保倍数突破10警戒线是业内常态,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大面积的违约将拖垮网贷平台。在P2C网贷平台为了方便交易,都会将原本应该在个人账户之间直接支付和结算的交易资金,在机构为客户设置虚拟账户中支付结算。但是在这种支付结算方式下,无论是因为经营不善还是机构道德原因出现的机构倒闭和资金亏空的情况,都非常有可能给客户造成严重损失。

(四)P2C的贷款风险。P2C贷款获取和审批没有突破传统的金融方式,信息不对称核心问题未解决。信息掌握和窜贷技术与银行等比较,缺乏优势。国内征信体系较弱,行业本身数据积累和审贷经验非常有限。审贷技术基本基于银行和小贷公司的技术,审贷技术人员也多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技术难以超越银行。如果经济周期进一步下行,中小企业面临更大的经营压力,平台资产方坏账率迅速上行。高杠杆下附带担保的P2C平台,将承担损失远远高于资本金,可能破产。如果涉及资金池业务可能出现流动性危机,贷款客户最容易受伤。

四、发展前景与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有着超过6000万家中小微企业,他们在解决就业、调整结构、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其中超过半数都有融资需求,“资金匮乏”已成为制约发展的瓶颈。小贷公司和民间借贷依然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互联网金融网贷为市场提供小额贷款的模式正在迅速崛起。相比较而言,一方面,网贷运营的成本远低于小贷公司,另一方面,其为无法提供担保、抵押的群体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特别是P2C借贷模式能发挥互联网资源整合及运营成本地的独特优势,专门针对中小微企业中资质优越者提供服务,从宏观来讲,响应了国家深化改革开放的号召,顺应了市场需求,是对传统金融行业非常有益的补充。P2C模式尽管在目前P2P模式风雨飘摇之间找到了生存发展的机会,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出台P2C网贷的管理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所处地位,对P2C网贷公司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业务指标等予以规定。应尽快建立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P2C网贷的金融监测和管理。建立P2C网贷信息监测机制,主要检测其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贷款期限、偿还状况等。对P2C网贷公司的成立做出限制条件,提高公司成立的门槛,减少行业内部其鱼龙混杂的情况,对公司发起人及法人的信息要求实行强制性披露机制,对其自身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披露。

第6篇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相关行业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有助于民间金融实现规范化,进而合法化,是政策方向调整的标志性事件。它对于以“钱来钱网”为首的第三方P2P民间借贷平台而言,也具有转折化的意义。

二、民间借贷的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会受到法律的保护。(2)民间借贷是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因借贷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合约行为。只要该协议的内容合法就都是法律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3)贷款人能否将借贷的标的支付给借款人,决定了民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借贷双方之间除了对借款标的、借款数额、借款的偿还期限等内容均达成一致意见以外,贷款人还要将借款的标的即货币或者其他的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此时双方的借贷关系才算真正的成立。(4)贷款人交付给借款人的标的物,必须是贷款人个人拥有所有权或者支配权的财产。(5)借款人既可以支付利息也可以不支付利息给贷款人,是否支付利息由借贷双方自由约定。民间借贷因其主要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一般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若借贷双方在口头协议或者书面协议之中约定了支付利息,那么借款人就要及时地将利息交付给贷款人。但此利息不得高于国家法律中对利息的相关规定。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必然性

我国民间借贷的历史由来已久,随着时间的流逝,民间借贷非但没有消失匿迹,反而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又有日趋活跃之势,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尤其是中小企业对民间资金的需求情况。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1)从供求方面看,大量富余资金的存在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加快,城乡居民所拥有的个人财富也随之增加,为民间借贷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来源。普通群众可选择的投资品种却是少之又少。通常民间借贷的利率相对于银行的利率来说要高一些,于是很多人为了追逐更高的收益而将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市场,靠发放民间借贷给借款人来获取高收益。也就解决了中小企业所需资金不足的问题,充实了其运营资本。

(2)从需求方面看,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发挥的空间。我国中小企业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然而,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主力军的中小企业在从银行获取贷款时却普遍遇到了贷款难的问题。民营企业因其经营不稳定,在融资上存在很多的障碍,无法与国有企业相提并论,这就使得中小企业能够借入的资金变得十分有限,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正常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3)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相比具有特有的优势。当货币盈余者向资金短缺者有条件地转移货币时,就构成了金融行为。这些金融行为可以跨时间、跨空间、跨主体去配置资源,在正规金融不足时,民间非正规金融发挥了极其重要的补充作用,有助于增进人们的选择自由和切身利益。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非正规金融机构在信息成本上具有明显的优势。民间借贷具有强烈的地域性,交易双方往往为在一定区域内生活且彼此熟悉的居民,他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合作中早已建立了相互信任的社会关系,且对对方的收入水平、偿还能力、信用状况等信息能够清晰的把握,有效地降低了由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满足了中小企业快速融资的需求。

四、民间借贷新的立法建议

2008 年 11 月央行起草了《放贷人条例》并将其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表明监管当局对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的积极和消极作用已经有相当全面的认识,并试图用立法手段对其信贷行为进行适当的规制。这将是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历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必将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和动员民间资本从而纾解小企业和农户融资瓶颈约束起到积极作用。

借贷的资格是毫无异议的。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明确的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定位为非法的、无效的。但我国银监会于 2008 年 5 月 4 日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 年 1 月 22 日颁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7 年 1 月 22 日颁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却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可以与贷款的中小企业之间建立民间借贷关系。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允许企业之间进行民间借贷。这就导致新法与旧法之间出现了矛盾。因此,在制定《放贷人条例》时,应该明确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的性质。

1.确立民间借贷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人往往相对于贷款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放贷人条例》中要重视对借款人权利的保护,同时也要注重对贷款人权利的保护。

2.创新民间借贷的抵押物种类。控制民间借贷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模式便是建立完善的担保机制。在民间借贷新模式——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借款人在贷款时多无财产可供抵押,无形中增加了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我国在制定《放贷人条例》时应该创新民间借贷的抵押物种类,给予借款人和贷款人灵活的选择抵押担保物的空间。

3.明确规定监管主体。现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主体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我国在出台《放贷人条例》时就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规定明确的监管主体。

第7篇

【关键词】 银团贷款; 融资成本; 所得税; 资本结构; 黑名单

中图分类号:F27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1-0050-02

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一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加的,严格通过一定法律程序,按照一定分工和出资比例组成的结构严谨的金融集团,集中资金向某一借款人(或项目)提供资金较大的中长期贷款。银团贷款是国际商业贷款的一种方式,国际商业贷款按参与银行的各类可以分为银团贷款、联合贷款①和双边贷款②,相对于联合贷款和双边贷款,银团贷款具有结构严谨、融资额大的优点,包含了借贷关系中一些最基本的要素,因而是国际商业贷款中最典型、最具代表性的方式。

国际银团贷款的参与方较多,其中最主要的参与方是借款人和贷款银行,贷款银行通常分为原始贷款行、安排行、管理行、行等。其中,原始贷款行是指实际提供资金的银行;安排行主要负责安排融资和银团贷款,通常在贷款条件和担保文件的谈判中起主导作用;管理行主要负责贷款项目的文件管理,其身份反映了对项目的参与程序;行主要负责协调用款,帮助各方交流融资文件、送达通知和传递信息。除了贷款银行,参与方还有财务顾问、税务顾问、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评级机构等。

国际银团贷款的复杂参与方一方面是为了保障交易合规、风险可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降低融资成本。本文从借款人角度对影响融资成本的各个因素进行分析。

一、黑名单及税收协定对融资成本的影响

借鉴国际经验,哈萨克斯坦对黑名单国家及与其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在预提税方面给予了不同待遇。黑名单里的国家通常是“国际避税港”,一般是小型岛国或缺乏天然资源的地区,为了繁荣经济,对跨国纳税人提供低税、免税或给予大量税收优惠,从而成为跨国公司的避税天堂。如开曼群岛、毛里求斯等,中国香港和澳门也在黑名单内。《哈萨克斯坦税法》(以下简称“哈税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对黑名单国家支付利息预提税时适用税率为20%,对黑名单之外的国家和地区适用税率为15%。对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适用更优惠的税率10%,如《中哈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规定,利息预提税适用税率不超过10%。

跨国银行为了避税,将银行分支机构注册在黑名单,如果最终贷款人是注册在黑名单国家,借款人支付利息预提税将是20%,相比签署了税收协定的国家,需多缴利息预提税10%。实务中,有些公司在向位于黑名单国家的最终贷款行支付利息时,认为位于黑名单国家的最终贷款行出具了在签署税收协定所在国缴税的证明,也不被哈税务当局认定,存在较大的风险。

另外,哈税法对适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也有一定的限制,哈税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若适用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则最终收款人必须注册在与哈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这里的最终收款人是指具有、占有、使用、分配收入的主体,不是与该收入有关的人和名义上的持有人。可以理解为收款人必须是公司,不是分公司或者代表处。哈税法又规定,如果汇出利息是先汇给人,人再汇给最终收款人的,也可适用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但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贷款协议中要明确支付金额、人和最终收款人的名称;二是要向税务机关提供最终收款人的居民纳税人证明。

因此,借款人应要求贷款银行安排利息和费用的收款人均注册在与哈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如果部分收款人是作为人收款的,应在合同中注明收款细节,尽量运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最大限度降低税负。

二、资本结构对融资成本的影响

中国对哈投资实践中,较多采用资本弱化的方式进行融资,即中资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即将借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哈萨克斯坦在税法中制定了防范资本弱化条款,对企业取得的借贷款和股份资本的比例作出规定,对超过一定比例的借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哈税法典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税前利息列支有限额控制计算公式为:

税前利息列支限额=(A+B)+(C/D)×E×(F+G+H)

A:除B、F、G、H之外的利息;

B:向哈萨克斯坦商业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

C:年自有资本平均余额;

D:年负债平均余额;

E:系数,若贷款提供方为金融企业,则E=7,若贷款提供方为其他法人,则E=4;

F:向关联方贷款支付的利息;

G:向黑名单国家和地区贷款支付的利息;

H:向附加贷款条件(定期存款和保证金)的非关联方贷款支付的利息。

简短来说,若哈境内企业从境外金融企业取得的借款超过净资产的7倍,则利息不得税前抵扣,从境外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借款超过净资产的4倍,则利息不得税前抵扣。

因此,借款企业若能参考税法对利息税前抵扣的规定,筹划好资本结构,将能在融资金额和融资成本两种因素中找到最佳平衡点。

三、融资费用类别对融资成本的影响

通常,贷款行会利用国际银团贷款的复杂性及其分支机构的全球性,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全球避税,作为借款人,应关注融资费用的类别和收取方式。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融资费用,除了利息,还有名目繁多的费用,如信用证费、前端费、承诺费、费、律师费。信用证费是指承担担保职能的银行因提供该服务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一般每年按一个固定的费率收取,涵盖整个贷款期间;前端费是指在贷款协议签署后借款人向贷款银行一次性支付的费用;承诺费一般是在贷款规定了提款期的前提下,贷款银行为了节省利息支出,根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分次提款,贷款行则以未提取贷款额为基数,按一定比率收取承诺费,承诺费的费率一般低于利率,提款期结束后停止计算;费是行因行使功能收取的费用。

这些费用与利息最大的区别是利息与本金、利率挂钩,但费用与贷款本金无关,借款人无论是否在提款期内支取了资金,还是提前偿还了部分本金,信用证费、前端费、承诺费、费都是固定不变的。实践中贷款银行往往索要一个较低的利率,加上一定期间的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但却索要较高的信用证费、前端费、承诺费、费,甚至费用超过了利息,使得贷款利息表面看起来不高,掩盖了较高的实际利率。

如果借款人对提款期的时间安排和还款计划有所规划,则应该在费用与利息的划分上与银行进行谈判,防止贷款行索要的隐性费用提高了实际利率。

四、预提所得税对融资成本的影响

借款协议通常都有“Tax gross-up”条款,该条款是借款人要保证贷款银行净所得利息,若利息支付时需支付任何税收,该税负由借款人承担。这一条款在实务中存在众多争议,主要涉及到利息的计算方法及预提税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例如:哈萨克斯坦某公司向境外银行借款8 000万美元,借款协议规定税后利率为2%,即年利息为160万美元,税款由借款人支付,所得税税率20%。实务中因计息方法和预提税抵扣的差异有4种方法,见表1。

从税收基本原理来看,第一种方案是最科学合理的,因为借款人在支付利息时是充当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角色,代缴的预提税是利息的一部分,既然利息可以税前抵扣,那么预提税当然可以税前抵扣。哈某些州的税务局倾向于方案2,其依据是预提税事实上由借款人用自有资金支付,而可以税前抵押的支出明细中并没有列明所得税这一项。还有一些州的税务局倾向于方案3和方案4,其计法依据是借款人用自有资金代为支付税金,支付的预提税也分为可抵扣和不抵扣两种。

可以证明,如果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无论从净利润还是从现金流的角度来看,方案1和方案4是等价的,但都比方案2好,比方案3差。

为了避免争议和可能面临的税务罚款,借款人应在借款协议签订过程中聘请律师和会计师对该条款进行提前筹划,在利息计算方法明确写明税前利率,约定预提税由贷款方承担,但由借款人代扣代缴后,支付预提税后将余额汇出境外,则当地税务局将不会对方案1的计算提出疑问。

以上几项因素对国际银团贷款的融资成本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但由于比较隐蔽,常常为借款人所忽视。本文旨在对这些细节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引起借款人的重视,在与贷款银行融资谈判中,尽量降低融资成本,维护借款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杨晔,杨大楷.融资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25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A].国税函〔2001〕715号.

第8篇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最后一块制度红利的沃土。中国证监会同意阿里小贷资产证券化先行先试,拉开了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帷幕,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又一破冰之举。

互联网金融产品崛起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正在以“看的见”的速度逐步改变中国传统金融业的格局。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30日,阿里巴巴的小额信贷业务,已累计为超过32万家电商平台上的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累计投放贷款超过一千亿,户均贷款4万元。

而综观中国的互联网世界,除了腾讯、百度等纯互联网公司外,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公司在接“地气”,更多的公司加入到O2O阵营中来。(O2O即Online To Offline,也即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这样线下服务就可以用线上来揽客,消费者可以用线上来筛选服务,还有成交可以在线结算,很快达到规模。

“与其说这是互联网的成绩,不如说这是制度带给互联网的红利。”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许建文对此评论。

以电商为例,中国流通体制和美国流通体制的区别决定了中国绝大多数传统的零售公司可能最终要倒下去。

如美国十大电商中,仅有一席是纯互联网公司,其他都是传统的零售巨头转型做电商,包括沃尔玛等传统零售巨头。究其根本,美国的零售业竞争非常充分,渠道已经非常扁平化,从厂家到零售巨头再到家庭,已经将中间环节的成本压缩到最低,零售业的本质没有变,依然是供应链管理、物流仓储、技术支持、现金流和品牌,只不过互联网只是个另外的一种渠道而已。这些巨头顺势切入互联网的销售渠道,很快追上来了。

反观中国,零售的市场越发的被阿里巴巴、京东商城和苏宁易购等电商巨头蚕食。其根源于中国的流通体制。中国地域分割严重,产品流动难;零售体系多级,层层盘剥;物流成本高企;房地产泡沫带动了商业地产价格居高不下,最后导致终端消费者面对的零售价居高不下。

在凤凰卫视的一期陈鲁豫采访马云的节目中,就曾提到老百姓以前经常在商场买上千块钱的衣服,后来发现淘宝上卖的一样的产品,价格只有十分之一,大家都以为是假货,不相信,后来有人尝试买了以后发现竟然是真货——中国传统制造业的流通成本由此可见一斑。而这就给了阿里巴巴、京东、苏宁易购崛起的机会,也就顺势将传统的零售商推向了悬崖。

许建文认为,中国金融业比照美国金融业最大的区别在于垄断,美国有上万家银行,大的有全国性的花旗银行、美国银行,地域性的银行更是数不胜数,因为都是私有制的企业,所以不论是存款客户端还是贷款客户端都有激烈的竞争过程,任何有金融需求的人或者企业,只要辅之以匹配的风险定价,都会被银行满足。

伴随互联网金融崛起,美国最大的两家P2P机构Lending club和Prosper很大的一块业务来自于信用卡还款,也就是客户信用卡账单已经难以偿付了,为避免信用卡出现逾期,从P2P平台上借款还信用卡,然后再通过其他手段还P2P平台上的借款。貌似这么差的客户群金融需求依然能被满足,可想而知在美国的金融行业竞争多么激烈。

反观中国的金融业,受制于国家牌照垄断的问题,几乎所有的银行都是由国家或者国有企业控制的(除去民生银行),国家也赋予了银行天然的存贷差,享受政府赋予的特权和特权带来的相关垄断利益。

由此带来了两个结果,一个是国内金融机构创新和服务意识弱。在国内金融业竞争不激烈的现状下,银行依靠对金融资源的垄断更多压低存款人的回报率,另外使用各种名目提高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依靠自己的垄断地位对金融资源强势定价,所以这些年国内的银行赚的盆满钵满,却没有任何动力去创新,去为客户设计更多更好的金融产品。

其次,银行是不愿去服务更多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在服务大客户与选择小微企业和个人中,银行毫不犹豫站在了大企业一边。小微金融是脏活累活,一则嫌脏没人愿意干,二则干了也不容易出成绩,做一单大企业的业务比辛苦做小微企业上百单都赚得多。同时,银行天然的将信贷资源倾向于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风控部门的人员考核以逾期坏账为核心,也会受到政府部门或者领导层的压力,如果给私营企业或者小微企业放贷,最后出现逾期坏账的话容易惹来“麻烦”。

传统银行业变革艰难

现实中,互联网小额贷款的迅猛发展对传统银行业构成的冲击不言而喻。金融是国家管制行业,是中农工建交及其他股份制银行寡头控制的行业,在面临新模式颠覆性危机的时候,其本能地产生扼杀创新的冲动,当然这些金融巨头也可能最终并购互联网金融企业,拥抱变革创新。

在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许建文看来,银行也可以用市场化的手段解决小微金融业务发展的难题。他认为,银行需要从三个方面下手。

第一,必须大幅上调贷款利率。借款金额越小,借款人承受的利息必须越高,因为资金存在规模效应。业务成本、风控成本这些都是人力密集型的工作。一个业务员做的业务带来的收入至少要保证他的生活,否则这个就只能沦为慈善了。以目前小微企业借款单笔平均8万元的情况为例,一个业务员平均一个月做不到2单,如果提成低于2%,一个月的提成不到2000元,这在一线城市是非常难生存的。风控人员亦然。连阿里小贷在庞大的数据库及高效的审批流程下,他们小微企业的借款利息年化都接近20%,更何况没有掌握如此多信息,依靠地面的业务和风控人员的金融机构呢。

第二,必须大幅下降职员薪酬。金融机构的业务伴随着规模的增长,相关人员的薪酬也是水涨船高。中石油这类的央企如果融资的话一般需要专业的投行人员,通过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来实现,一笔业务可能给投行带来几千万甚至上亿的收入,而成本不过是几个投行人员而已。大项目大资金的规模效应突出,相应的投行人员的薪酬也是最高的;如果一般的企业在银行融资几千万,一年给银行创造息差收入上百万,银行的客户经理和风控人员的薪酬必不可能高于他们创造的效益;如果是做小微金融,一个客户借款几万块,就算业务和风控效率非常高,一年能做的项目总量和创造的效益总量也是有限的,薪酬自然不会很高。而银行员工目前的薪酬比较高,做小微金融必须匹配相应的人员来做。

第三,必须容忍较高的逾期坏账率。大企业的项目依靠的是规模优势,中间息差小,必然可容忍的逾期坏账率会低。而小微金融单笔金额小,数量多,更多依靠大数定理,单笔坏账对整体影响很小,且放款的利息也比大企业高不少,可以根据业务规模和坏账比例做适度放大,可以容忍较高的逾期坏账率,这样可以支持更多的小微企业。

但问题是,银行业是否愿意低下多年高昂的头颅?这么做又能否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认同支持?

困难重重。近些年民间借贷之所以越发兴盛就源于此。以目前国内专注于小微贷和个人贷款的中安信业和平安易贷为例,单笔平均借款不到10万块,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在30%左右,如果按照年化成本的话会更高。

在借款人成本如此高之下,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典当行等民间金融机构这些年在金融垄断的红利下赚的亦是不少。他们在没有杠杆的情况下,资产回报率在20%以上。

在没有阳光化的融资渠道时,他们更多的是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集资,从而提升杠杆率,实现更高的回报。也正是因为这种借贷形式的不透明和不阳光带来了诸多问题,这两年担保公司出了很多风险,基本上都源于民间集资行为。

另一方面,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成本居高不下,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民间金融机构却难以实现规模化和杠杆率的有效提升,基本都采用资本金经营的模式,一些机构通过民间融资提升杠杆,但也因成本太高融资规模也难以持续增加。

网贷的风险与管控

2013年7月8日,阿里小贷与东方证券合作发行“东证资管一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每只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规模为2亿至5亿元,该十只专项计划募集资金总规模在20至50亿元之间。

阿里小贷拉开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帷幕。这次证监会让阿里小贷资产证券化先行先试,可以说是让业界看到了一丝曙光,未来可能还会有一些优秀的小贷公司通过券商资产、信托产品等方式实现杠杆率的放大。

不过,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虽然解决了杠杆率提升难的问题,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因为小额信贷公司单笔借款金额小,一个几千万的资产包中必然存在大量的借款客户,借款人的相关情况的透明度必然难以保证,其风险难以把握;其次,信贷资产被证券化,产品标准化,期限标准化,比如统一为6个月、1年,而实际上这些信贷资产的期限大多不一样,资产包中有的项目借款期限短一两个月,有的期限长则两三年。由此带来的期限错配问题可能会带来流动性风险。

记者了解到,2012年中国民间融资规模达到4万亿,小额贷款公司全国6000多家,信贷余额超过6000亿,而绝大多数都做的是地下金融,如何利用互联网的模式来将民间金融阳光化,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建立中国的信用体系,依然是业界研究的课题

要将金融风险降到最低,许建文认为,应致力于民间金融的“阳光化”,利用互联网实现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等风控机构、互联网平台、出资人多方共赢,达到让小微企业得到更多金融支持,百姓能有更多的理财渠道,风控机构可以发挥自己本地化的专业风控能力,不再受到资本金及规模的限制,而专业网站专注做平台,严格把控合作机构的担保实力和经营风险,将风险彻底从系统平台中转移出去。

他以人人聚财网为例向记者介绍了新的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目前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一般企业借款,由担保机构做担保,出了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银行不承担任何损失,这种情况下担保机构一般收取企业借款金额的2%~3%。

第9篇

关键词:P2G模式;互联网金融;地方政府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1.056

1P2G模式概念

P2G(private―to―government)模式脱胎于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模式,是嫁接民间资金与政府信用介入项目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该模式能够将社会的闲散资金集中到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项目中去。地方政府、国企、央企等凭靠审核合格的项目通过P2G平台融集资金。借款的项目可以包含:国有金融机构的债券回购、政府的直接投资项目、国企或央企的保理项目、政府承担回购责任的投资项目等。可以说,P2G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现如今地方政府融资困难,而民间资本汹涌,引导这些资本注入安全的实体经济,特别是政府民生项目中去,是政府和市场的共同需求。

2P2G较P2P的优势

P2G模式脱胎于P2P模式,而又明显区别于其他普通的P2P模式,是P2P领域的重要分支和组成部分。P2G和P2P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两点。

2.1分散风险的方式不同

从企业定位来看,普通的P2P平台(借款人为自然人或企业主个人)更多的体现了普惠金融的精神,为解决中小微经济体融资难问题应运而生,其融资方式则以信用借款为主,从风控实践来看,其通常是通过提高费率来覆盖高风险,利用风险转嫁、风险分散等市场化手段来消化风险。而P2G平台则专注于政府项目,主要服务于政府直接投资项目、政府承担回购责任的项目、国企(央企)的保理项目、国有小额贷款或担保公司承担回购债权责任的项目及其他有政府信用介入的项目,通过更具稳定性的政府信用来对冲风险。

2.2P2G平台安全系数更高

互联网金融市场一直缺乏有力的市场监管,很多P2P平台提出高额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但绝大多数平台并不能按承诺保证投资者的应得收益。同时,还因为借款人不能如约还款导致平台的收益负增长,投资者投入的原有资金也得不到偿还,种种欺诈性的现象让投资者对P2P平台的信任度严重下降。而P2G平台在未筹集资金前就对融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首先,融资项目要具有信用评级机构开具的审核证明,其次项目发起人须具备良好的信用等级(必要时项目发起人可用土地或实物资产抵押),融资方上级主管单位还应出具“融资决议”,做到由政府或可信赖的国企作担保。这种“高度戒备”模式使平台的安全系数大大提高,投资者能够获得预期收益可能性显著增强。

3我国地方政府传统的融资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3.1我国地方政府传统的融资模式

3.1.1中央转移支付

中央转移支付是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及各区域财政之间的不平衡而产生的,是国家为了协调区域间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而采取的财政政策,其实质是一种区域补偿政策,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中央政府转移支付对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也是促进地区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

3.1.2银行贷款融资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按照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息率将资金贷给申请者,并按协议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经济行为。银行贷款由于手续简便、选择多样、资金充足等特点成为我国地方政府资金来源的主要途径,地方政府可以选择向国内银行机构贷款,也可以选择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向国外银行借款。

3.1.3土地财政融资

“土地财政”是指地方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弥补财政资金,实现财政创收,维持财政收支平衡的一种举措,也是地方政府为筹集资金进行地方基础设施及大型项目建设的一种经济手段。

3.2传统融资模式所面临的问题

3.2.1缺乏科学透明的资金分配手段

就中央转移支付来说,现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因中央和地方责任划分不清,现今转移支付结构不够科学合理;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的目标多元化、均等化功能弱化;专项转移支付涉及领域广泛,分配机制不健全,部分项目行政审批过程繁复,资金到位周期过长,融资成本高,财政统筹能力不足;转移支付管理漏洞较多、信息公开度不高等严重影响了转移支付的经济作用。

3.2.2融资风险高

首先,政府向银行借款用于公共设施、大型项目的建设,涉及资金巨大,缺乏可靠的还款保证,作为还款保证的政府信誉担保缺乏法律效力,政府违约将使银行累积众多坏账风险。其次,政府贷款金额巨大,政府项目一般投资周期长,项目收益不稳定,大大增加了政府违约风险,而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单一,这将导致资本市场的利用效率低下。

3.2.3资金利用率低

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信息不对称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作尚不成熟,存在着管理混乱、责任主体不明等问题,导致中央转移支付和银行贷款资金无法发挥良好的经济建设的作用,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本浪费。

4P2G较传统地方政府融资模式的优势

由于现有的融资模式面临着巨大且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寻求新的融资模式成为地方政府实现城镇化建设的先决条件,在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今天,P2G应运而生,为地方政府融资提供新途径。P2G较传统的地方政府融资有如下优点。

4.1有效利用闲置的社会资源,实现了资源的高效配置

P2G模式充分利用的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资金渠道来源广,融资消息传播速度快,没有地域性的限制,能充分吸收民间的闲散资金(所筹集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个人和企业),P2G模式的创新是对传统金融模式的继承和发展,促进了实体经济极的健康发展,满足了信息时代金融模式发展的新需求,提高了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为公共基础建设提供了广泛的信息来源,实现了资源的高效配置。

4.2减轻政府负债压力

P2G项目的借款主体是政府经济项目本身,P2G平台发挥的是中介服务的功能作用,依托政府债务设计金融产品,大幅度减轻了政府负债,创新了解决地方政府债务的方法,促进了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平衡,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4.3投融资的灵活性较高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的融资方式以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为主,造成了严重的地方债务危机和资金占用时间与实际项目建设周期之间的错配问题,而P2G平台依据项目评估估算各个投资组合涉及的项目的融资期限和相应的投资回报率,供投资者自主选择,使融资方和投资方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双赢。

5P2G模式的改进建议

5.1完善P2G平台的监管机制,制定专门的互联网法律体系

对于P2P行业,监管部门曾明确提出“四条红线”,即平台只做信息中介、不提供担保、不搞资金池和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却一直未出监管细则。作为P2P的分支,国家尚未出台设立P2G平台的相关政策,也没有明文规定审批流程。P2G平台在本质上仍属于P2P平台,其监管模式和P2P平台的监管模式大致相同。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应该在完善P2P平台法律监管机制的基础上,结合P2G模式融资的特殊性,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整合行业优势,推进P2G平台的快速发展。

5.2增加行业整体的自律性,增加制度完善的自律组织

目前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独立专业的行业自律机构。建立制度完善的自律性组织,有助于增强P2G平台的可信度。对P2G平台的行业准入、登记管理、项目评级、财务审查等融资流程中的各个方面,都应由专门性的自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实现融资过程透明化、高效化。自律性组织也应对项目的真实性和还款来源的稳定性作出保证,向投资者负责。

5.3降低P2G平台的融资风险,建立相应的融资绿色通道

将专业的风险评估等机构作为合作顾问单位,对项目风险与预期收益作出评估,并给予投资者专业性的建议,建立明确严格的风险预警、风险控制和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机制,政府依靠政府信用向投资者做好能够按时还款的保证,以降低融资风险。根据P2G项目的盈利能力及还款期限等综合信息作出项目评级报告,优先发展级别高的P2G项目,建立该项目对应的融资绿色通道,保证获取的资金能够被及时高效的利用,投资者也能及时获取较为稳定的收益。

6总结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推进,地方政府逐渐成为独立的经济行为主体。近几年来,城市化的进程加速,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投资迅速上升传统的融资模式无论是从时间还是效率上都不能满足地方政府的融资要求,P2G平台为地方政府带来了新的融资途径,虽然P2G本身还存在着监管不力,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等问题,但是只要健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加大对P2P平台的管理力度,P2G融资模式不失为一种利国利民,促进经济发展、资本流动的创新思路,值得地方政府在控制风险的情况下进行探索。

参考文献

第10篇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一、我国现行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我国税法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与传统意义上的小微企业、小企业有着严格的区别,其认定标准也有别于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认定标准。我国税法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具体而言,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我国现行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首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式优惠。即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得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12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并将年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至6万元。其次,在印花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利企业提供贷款,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我国现行税法在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过苛,受惠面过窄。我国现行税法中,对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过于苛刻,要求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1000)万元。而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企业为数不多,受惠面过窄。在认定条件中,对就业人员作出如此具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小型微利企业吸纳就业。再者,从国外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一般不再对小型企业和中性企业进行区分,二者普遍适用税收优惠,因此,我国现行税制中对中小企业再作如此划分,势必会影响企业发展的积极性。(2)优惠力度过小。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基本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的税率,税率优惠仅有5%,与发达国家相比,优惠税率的力度太小。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表面看来,这类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税负只有10%,似乎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可是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企业为数不多。(3)缺乏对小型微利企业融资问题的支持。由于小型微利企业规模小,资产少,资信度低,缺乏担保和抵押,银行一般不愿向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只有在印花税中明确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免征印花税。而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借款金额的0.005%,这对承担高风险的金融机构缺乏吸引力,因此,这种支持力度是远远不够的。(4)缺乏相关与之配套的政策。我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对小型微利企业在财政金融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我国缺乏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法律法规。

四、完善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建议

(1)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拓宽受惠主体范围。取消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限制,提高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限制,根据调整,使大多数中小企业使用优惠税率,拓宽受惠主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加大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同时不再单一考虑税率式优惠,通过少计收入,加大扣除,直接抵减税基等方式给予优惠。(3)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融资问题的税收支持。对小型微利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除免征印花税外,可以就其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4)完善与财政金融政策的配套。建立和完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财政金融体系,与税收政策相配套。建议直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财政支持,给予财政投资或补贴,发挥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虞华,陈蕾宇.对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思考[J].金融财税.2011(11下)

[2]王嘉彦.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4,5(3)

第11篇

【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 商榷; 问题

2006年2月,国家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在部分行业实施。转眼过去4年多时间。实践证明,它对于更好地发挥会计的基本职能作用,从而向有关各方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以及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都有着非同凡响的意义。然而,与此同时,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讲解》和《应用指南》中的部分问题也不容忽视,值得商榷。

一、关于长期借款的利息

准则的讲解和应用指南在涉及长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时,将原来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的利息,改为与分期付息的长期借款的利息一样,均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的利息,应该属于非流动负债;而分期付息的长期借款的利息,理应属于流动负债。更何况,讲解和应用指南中对于“应付债券”所涉及利息的预提的处理,仍然是按照以前的做法,即: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应付债券,预提利息时,通过“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核算,而对于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应付债券,预提利息时,则是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恢复原来的做法,反而是合理的,即:将按照借款本金和名义利率预提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的利息,仍计入“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1]甲公司2008年1月1日从某工商银行取得3年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1 000 000元,合同利率为10%(假如与实际利率相同且假如不计复利),并假如该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则甲公司每年末计提该借款利息的账务处理如下:

(1)按照准则的做法为:

借:财务费用 100 000

贷:应付利息100 000

(2)按照本文观点的做法为:

借:财务费用 100 000

贷:长期借款100 000

[例2]乙公司2009年1月1日从某工商银行取得3年期、一次还本按年付息的借款1 000 000元,合同利率为10%(假如与实际利率相同),并假如该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则乙公司每年末计提该借款利息的账务处理如下:

(1)按照准则的做法为:

借:财务费用 100 000

贷:应付利息100 000

(2)按照本文观点的做法为:

借:财务费用 100 000

贷:应付利息100 000

由此可见,如果按照准则的做法,取得长期借款,无论是一次还本付息,还是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其账务处理都是相同的,但事实上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的应付利息属于长期负债,而一次还本分期付息的长期借款的应付利息属于流动负债,因此,将两者混为一谈,显然是不恰当的。

二、关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准则的讲解和应用指南中一方面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列入损益类科目,而另外一方面却背离了损益类科目的处理规则。现依照准则的做法举例如下:

2007年5月8日,诚诚公司支付价款1 016万元(含交易费用1万元和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15万元),购入黄河公司发行的股票200万股,占黄河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5%。诚诚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相关资料如下:

(1)2007年5月12日,收到黄河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15万元。

(2)2007年6月30日,该股票市价为每股5.2元。

(3)2007年12月31日,仍然持有该股票,当日该股票市价为每股4.8元。

(4)2008年5月10日,黄河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4 000万元。

(5)2008年5月15日,收到黄河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6)2008年5月25日,以每股4.9元的价格将该股票全部转让。

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诚诚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7年5月8日,购入股票

借:应收股利150 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 000 000

投资收益 10 000

贷:银行存款10 160 000

(2)2007年5月12日,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150 000

贷:应收股利 150 000

(3)2007年6月30日,确认股票价格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0 000

注:公允价值变动=2 000 000×5.2-10 000 000=

400 000(元)

(4)2007年12月31日,确认股票价格变动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80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800 000

注:公允价值变动=(4.8-5.2)×2 000 000=800 000(元)

(5)2008年5月10日,确认应收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200 000

贷:投资收益 200 000

(6)2008年5月15日,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200 000

贷:应收股利 200 000

(7)2008年5月25日,出售股票

借:银行存款9 800 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00 000

投资收益 20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0 000

或者

借:银行存款9 800 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0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 000 000

投资收益 200 000

同时

借:投资收益 4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00 000

从上述做法中不难看出,准则的讲解和应用指南中对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处理,并没有按照损益类科目的做法,分别于2007年6月30日和2007年12月31日,将其作为2007年6月份和2007年12月份的当期损益,通过转入“投资收益”科目然后再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其实也可以将其直接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而在2008年5月25日出售该股票时,才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科目,进而再通过“投资收益”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因此,笔者认为,要么严格按照损益类科目的做法来处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要么可以考虑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调整科目,将其列入“资产类科目”处理(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属于流动性资产类科目,所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也相应作为流动性资产类科目),类似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做法。

三、关于车间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准则规定,企业车间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和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如果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则应作为当期损益,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从目前的相关规定来看,发生在企业车间的费用中,唯一只有上述费用不再作为存货成本计入,而作为期间费用处理。比如,发生在企业车间的固定资产折旧费,还是作为“制造费用”处理,最终计入产品成本。

四、关于建造合同中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

准则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合同成本能够收回(或者补偿)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或者补偿)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是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或者补偿)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同时,准则还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性因素不复存在,就不应再按照上述规定确认合同收入,而应转为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但是,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240页――241页所举例题[例16-5]、[例16-6]对照来看,不难发现,[例16-6]的做法显然未全面考虑上述两种具体规定,而是只考虑了上述第二种情况。事实上,对于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性因素不复存在时,在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时,应区别上述两种情况中是属于哪一种情况:

(1)如果属于第一种情况,则在计算确认收入和费用时,均应将原来已经确认的收入和费用扣除。即在[例16-6]中,计算第二年确认的合同收入时,应扣除原来确认的收入 400 000元,即为377 780元,相应地,第二年确认的合同毛利应为77 780元。其账务处理也相应地调整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77 780

贷:主营业务收入377 780

(2)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况,则只在计算确认费用时,扣除原来已经确认的费用,而因为原来未确认收入,所以此时不存在扣除收入问题,也即[例16-6]的做法就只属于这种情况。

对于会计账务处理,本文只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的《讲解》和《应用指南》中的账务处理办法提出一些看法,仅供大家参考。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初级会计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第12篇

好事难全,譬如股票市场不好,你赎回的资金只能躺在证券账户里睡大觉;譬如你钟情“打新”,等待新股时间,你的资金也就浪费了。

如今,投资人的美梦可以成真了。针对这种情况,券商纷纷推出创新工具解决上述难题。典型如华泰证券,可以说是国内少有的能为投资人提供24小时赚钱的系列创新措施的券商。

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今年7月,华泰证券在“涨乐财富通”手机客户端最新上线了融资打新功能,投资人可以股票质押打新,最大限度利用资金;“打新”间隙,投资人可以参与保证金资管产品“天天发”赚取远超活期存款利率,“打新神器”和“天天发”产品可以说是无缝隙衔接。

最新的数据显示,“天天发”产品资金规模已经突破200亿元,居行业第一。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相关负责人告诉《投资者报》记者,产品取胜的关键在于真正为客户的资产着想,当然用户体验的便利性也是重要因素。

记者还了解到,为了让客户有更多的融资工具,更高效地利用资金,9月9日,华泰证券还推出了借钱工具“泰融e”,你通过股票质押可以买股票、买基金、买房买车、取现消费等等,资金用途不限,真正让融资变得简单快捷。

创新“打新神器 ”

自6月份IPO重启以来,“打新”成为A股市场一个主旋律。由于新股首日上市无一例外都会大涨,然后接下来N个涨停板,无论是普通散户还是基金、券商等机构,各路资金都跃跃欲试。

但新股申购新规对申购者资金以及持有市值的要求也令不少投资者捉襟见肘,有心无力。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网上申购由之前的市值配售变更为按市值申购,规定持有一定数量的非限售A股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上交所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深交所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对于投资人来说,即使是持有大量非限售市值股票也可能因为持股和打新目标不在一个交易所而不能满足申购要求。

针对这种情况,记者注意到,券商频推各类创新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充裕的打新资金。例如华泰证券推出的“涨乐财富通”手机客户端最新上线的融资打新功能,如果投资者参与新股申购时发现自有资金不足,可利用涨乐财富通融入资金用于申购新股,大大增加打新股的投资机会。

简单来说,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流通股、基金和债券进行质押,最低融资金额5000元,最高300万元,次日即可获取资金,并且0-30天可以随借随还。借钱利率很低,贷款万元每天最低仅需2元多利息,与一般券商11%~13%的年化利率相比,华泰证券仅需8%。

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相关负责人告诉《投资者报》记者:“这实际上就是券商质押回购业务的一个变形。以前该服务是针对大小非客户,如今扩展到普通投资人,是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

上述负责人表示,相比其他券商类似服务,“涨乐财富通”手机客户端提供的融资打新功能的一大优势就是便利。

他告诉记者,利用融资打新功能参与沪市新股申购,投资者只需在新股申购日前两个交易日开通融资打新功能,并在新股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的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提交融资委托,投资者即可在新股申购日获得资金网上申购新股。新股申购日后第三个交易日资金解冻,投资者可选择继续申购或提前还款。参与深市新股申购的流程与沪市基本一致,区别仅在于投资者最晚可于新股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开通融资打新功能,并在当日提交融资委托。

“投资者需要关注的是,投资者通过融资打新融入的资金仅可用于网上新股申购或提前还款。”他补充道。

在他看来,券商通过移动互联网将原本程序繁琐的质押融资、新股打新简化到只需在手机上几步操作,体现了互联网金融化繁为简,客户体验至上的特质。

“天天发”产品突破200亿元

打新虽然收益可观,但等待新股的时间有点煎熬。华泰证券针对这种情况为客户提供了一种选择,建议参与“天天发”产品,在两次打新的间隙也可以产生收益。

“天天发”产品即华泰证券推出的首只保证金账户管理产品,即券商在收盘之后对股票账户闲散资金进行理财,不仅收益高于活期利息,而且可以享受自动申购赎回,方便快捷,目前已经突破200亿元大关。而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很多大型券商的保证金资管产品仅有30亿~50亿的规模。

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有很大原因是打新资金的沉淀。今年以来,由于IPO重启,很多专注打新的投资者纷纷将资金转入证券账户,在打新股间隙参与“天天发”产品可以获得超活期利率5-6倍的收益,对于他们来说何乐而不为呢?资金不再回到银行,留在了证券账户。

便利性仍然是“天天发”赢得投资者的一个关键,投资者当日卖出的股票,当天即可参与天天发,当日卖出天天发的资金即可投入股市。近期股市投资机会频现,天天发赎回资金实时可用,不影响日常正常交易。通过华泰证券涨乐财富通客户端,投资者只需动动手指就能参与“天天发”,还可开通自动申购功能。

《投资者报》记者注意到,“天天发”在产品风险应对上还有独特的结构安排,以“自有资金”加上由业绩报酬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组成补偿资金,一旦产品出现亏损,由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补偿客户损失;费率上,产品除提取一定的业绩报酬外不收取任何费用;另外,为了进一步提高客户的资金使用效率,今年“天天发”还开通了小额取现功能,在额度内,赎回资金当日可取,实现了T+0。

新上线“借钱神器” 泰融e

为了给客户提供更多的融资工具,除了股票质押用来打新,华泰证券在移动客户端“涨乐财富通”上新推出了“借钱神器” 泰融e。

“打新神器”只限申购新股,“泰融e”借款不限资金用途,你可以通过泰融e买股票、买基金、买房买车、取现消费,等等,用途广泛。在华泰证券相关服务负责人看来,泰融e的推出满足了众多客户对资金的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