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0 16:56: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评估的依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资产评估 会计 协调与合作
一、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简介
(一)资产评估的含义及特点
资产评估就是对资产重新估价的过程,是一种动态性、市场化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其评定价格也是一种模拟价格。资产评估是伴随中国市场经济改革而发展起来的,其业务涉及产权转让、破产清算、资产重组、资产抵押以及财产纳税、财产保险等经济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资产评估具有以下特点:1、市场性;2、公正性;3、专业性; 4、咨询性。
(二)会计计价的含义及特点
会计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提高经济效益作为主要目标,采用专门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信息,并随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开展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会计核算阶段,主要有三个基本特点: 1、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 2、以会计凭证为依据。 3、具有连续性、系统性、全面性和综合性。
二、资产评估与会计的联系
(一)会计信息是资产评估的重要依据
在进行资产评估的过程中经常会利用并参考会计信息,包括会计数据和会计方法。评估人员无论采用何种评估方法,会计信息都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资产评估的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同时会计信息的质量还对资产评估的质量有重要影响。资产评估利用并参考会计信息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会计信息资料的准确程度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资产评估结果的质量。
(二)资产评估与会计都是以经济主体的资产为主要对象
资产评估是在会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许多概念源自于会计,且资产评估的很多工作与会计密切相关。资产评估对象的分类是简单的依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资产分类划分的,资产评估在评估项目方面的阐述口径与会计是非常一致的,即资产划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
(三)现代会计计量方法在资产评估中得到大量运用
资产计价方法有历史成本法、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等多种方法。其中:历史成本法是最传统的计价法,其余方法简称现代计价法。分析其特点,历史成本法具客观性和可验证性,长期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中都规定非货币性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价。但现在通货膨胀非常严重,动摇了会计关于币值不变的假定,历史成本法的弊端就自然越来越多;另一方面,虽然在理论上现代计价法能更好地反映出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但由于多种原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目前在会计实务中现代计价法还行不通。但是,在发生产权交易、变动时,必须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交易的依据,显而易见,帐面历史成本不能反映资产价值,须采用现代计价法才能更真实地反映资产的现实价值。
三、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的区别
(一)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发生的假设前提条件不同
会计学的基本前提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而资产评估中的基本假设是持续使用假设、公开市场假设和清算假设。会计必须同时满足四个基本假设,而资产评估只满足其一即可。
(二)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的目的不同
会计学中的资产计价是就资产论资产,是货币能够客观的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量,会计学中资产计价的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资产评估是就资产论效益,资产评估价值反映资产的效用,并以此作为取得收入或确定在新的组织,实体中权益的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则是为资产的交易或者投资提供了公平的价值尺度。
(三)资产评估与会计中的资产所指对象的范围不同
对于资产评估的评估对象,资产是指为特定主体拥有和控制的能为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会计计价的资产是指为经济主体拥有和控制的、能为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如,对一些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可以进行评估,但会计工作中,只有在企业重组时才能对自创无形资产予以确认。此外,会计计价将开办费、待摊费用等也作为资产,而在资产评估中,只是以能够为特定主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为评判标准,这样,一些过时的设备、无用的待摊费用的价值为零或者只有残值。
(四)二者的计价基础不同
资产评估得到的是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在会计中资产计价依据的是历史成本。时点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会不同,而会计上账面原值不会改变。就资产评估而言,专业人员须对所评估的资产的市场行情非常了解,不可能用一个统一的评估模式来套用。对于会计计价而言,则更多是考虑历史成本。
会计师更注重历史成本而评估师更注重市场价值,这也是评估师和会计师在关注点方面的最大差异。会计准则中要求会计师必须准确记录建筑物成本,然后定期以折旧的方式将建筑物成本调整为期末净值,该处理方法是以建筑物日渐老化而丧失其使用价值为理论依据;而资产评估师则对其市场价值更感兴趣。在衡量企业各类资产的价值时,评估师和会计师有不同的看法。按照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要求,会计将取得各项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其依据为成本是实际已经发生的,有客观依据,也容易确定和核查,且数据比较可靠。而资产评估是为资产交易或者投资提供价值尺度,在资产交易市场比较发育,能够比较容易找到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的交易案例参照物时,对资产评估的计价大多采用现形市价法。现在,物价水平波动很大,时间越长,历史成本与现行市价间的差距就越大。
(五)二者的计价方法不同
在评估之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 要收集被评估资产各方面的信息,在获得详尽资料的前提下,对被评估实体价值再作出相应的判断。在评估过程中,往往要根据供求原则、预期收益原则和替代原则,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它更多的强调评估师的判断,这也带来评估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会计计价则简单得多,只需要在原始账面价值的基础上进行核算即可确定资产的价值,而且这个价值往往是直接计算得出的,与市场价值存在一定差距,但在计价中也非常可靠。
(六)二者的程序不同
会计计价有较固定的程序和准则,根据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即使是对不同人员,如果是同样的工作,能够得到一致的结果;而资产评估就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自由度,对同样一项资产的评估,不同的人,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可能会有很大差异,这就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水平,谨守职业操守,为客户和信息使用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关于促进资产评估与会计共同发展的思考
(一)改变会计报告格式,实行会计报表表内信息与表外资料披露相结合。
按照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除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或者发生交易行为时需公布其资产评估及账项调整的资料外,有关资产变动、物价波动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方面的信息,未纳入会计报表信息的范围。但是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企业会计报表中未能列示的重大的信息必须予以披露。根据以上的分析,会计报表无法提供企业真实的价值等方面的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改进相关会计准则,用资产评估报告对现有会计报表的不足进行修正,即:改变会计报表格式,实行会计报表表内信息与表外资料披露相结合。这样,表内信息就反应传统的会计方面的信息,表外信息反映资产的评估价值,既不随意调整账面价值,又让报告使用者全面了解资产的价值。达到资产评估和会计计价的完美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让会计报告尽可能给报告使用者提供最充分且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信息。
(二)明确资产评估和会计计价各自的作用
由于会计的计价是遵循历史成本或者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加之谨慎原则的运用,因此会计账面数据低于现行市价,进而低于企业价值评估的结果是必然的。还有,当企业发生产权交易合作分立合并等业务时,完全使用账面历史成本作为交易价值明显是不合适的。
相对于政府管理、投资者及企业的内部管理需要而言,会计的计价方式应该是较适宜的,我们没有完全以市场价格来取代现行会计计价的理由。但是为保证产权交易具有公平性。我们不能无视资产评估的重要作用,甚至认为评估可有可无。
(三)加强评估界与会计界的协调与合作
资产评估与会计都是现代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基础行业,它们尽管在遵循的理论、工作程序和方法上有各自的特点,新会计准则已经实施,会计与资产评估的联系将变得更加紧密,二者既相互依存,又需要相互合作和支持,达到共同更好的发展。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会计需要学习和研究资产评估,包括评估技术,并及时向资产评估界寻求技术支持;反过来,新会计准则也给资产评估界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也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比如,由于物价波动比较大,注册会计师在编制报表提取减值准备时,仅评账面历史价值无法准确的进行减值准备的测算,需要借助资产评估师了解资产的现值。当然,这也是对资产评估行业的挑战,所以,注册资产评估师也要抓紧学习并掌握新会计准则,尤其是会计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方面的要求,要研究和掌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的具体规范和技术要领。可以大胆的说,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之间的联系将会是空前的。此外,资产评估师经常利用或者参考会计信息资料,比如: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大量的利用企业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和财务预测数据等。当然,企业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自然会影响到资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不管是会计计价需要利用资产评估的结果,抑或企业价值评估参考会计资料,都反映了资产评估与会计是有着重要的联系,随着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会计报表披露资产现值需求的提高,二者之间的联系会愈加广泛。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评估界与会计界协调与合作,实现评估界与会计界的有效互动,促进各行业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杰.会计视角下的资产评估.2011.
[2]刘萍,徐泓.资产评估会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姜楠.资产评估学.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 资产评估 会计 协调与合作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识码:A
一、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内涵
(一)资产评估的内涵及特点。
资产评估就是对资产重新估价的过程,是一种动态性、市场化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其评定价格是某一时点的价格,也是一种模拟价格。资产评估是伴随中国市场经济改革而发展起来的,其业务类型涉及产权转让、破产清算、资产重组、资产抵押以及财产纳税、财产保险等经济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资产评估具有以下特点:(1)市场性;(2)公正性;(3)专业性;(4)咨询性。
(二)会计计价的内涵及特点。
会计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提高经济效益作为主要目标,采用专门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信息,并随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开展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会计核算阶段,主要有三个基本特点: (1)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2)以会计凭证为依据。(3)具有连续性、系统性、全面性和综合性。
二、资产评估与会计的联系
(一)会计信息是资产评估的重要依据。
在进行资产评估的过程中经常会利用并参考会计信息,包括会计数据和会计方法。评估人员无论采用何种评估方法,会计信息都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资产评估的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同时会计信息的质量还对资产评估的质量有重要影响。资产评估利用并参考会计信息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会计信息资料的准确程度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资产评估结果的质量。
(二)都是以经济主体的资产为主要对象。
资产评估的发展起源于会计,其许多概念源自于会计,其很多工作也与会计密切相关。资产评估对象的分类是依据财务会计制度对资产的分类划分的,资产评估在评估项目方面的阐述口径与会计也是非常一致的,即资产划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
(三)现代会计计量方法在资产评估中得到大量运用。
资产计价方法有历史成本法、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等多种方法。其中:历史成本法是最传统的计价法,其他方法简称现代计价法。分析其特点,历史成本法具客观性和可验证性,长期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中都规定非货币性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价。但现在通货膨胀变得非常严重,大大动摇了会计关于币值不变的假定,历史成本法的弊端就自然越来越多;另一方面,虽然在理论上现代计价法能更好地反映出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但由于多种原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目前在会计实务中现代计价法还行不通。但是,在发生产权交易、变动时,必须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交易的依据,显而易见,产权持有者都认为:帐面历史成本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价值,只有采用现代会计计量法,引入公允价值才能更真实地反映资产在交易时点的现实价值。
三、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的区别
(一)假设前提条件不同。
资产评估中的基本假设是持续使用假设、公开市场假设和清算假设;会计的基本前提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会计须同时满足四个基本假设,而资产评估只满足其中一个假设即可。
(二)目的不同。
会计中的资产计价是就资产而论资产,是货币能够客观的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量,资产计价的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资产评估是就资产论效益,资产评估价值反映资产的效用,并以此作为取得收入或确定在新的组织,实体中权益的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则是为资产的交易或者投资提供了公平的价值尺度。
(三)二者所指对象的范围不同。
资产评估中所指资产,是指为特定主体拥有和控制的能为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会计计价中的资产是指为经济主体拥有和控制的、能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比如:资产评估可以对一些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但会计工作中,只有在企业重组时才能对自创无形资产予以确认。此外,会计计价将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等也作为资产,而在资产评估中,只是以能够为特定主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为评判标准,这样,一些无用的待摊费用、过时设备的价值为零或者只有残值。
(四)二者的计价基础不同。
资产评估得到的是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在会计中资产计价依据的是历史成本。时点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会不同,而会计上账面原值不会改变。就资产评估而言,专业人员须对所评估的资产的市场行情非常了解,不可能用一个统一的评估模式来套用。对于会计计价而言,则更多是考虑历史成本。
会计师更注重历史成本而评估师更注重市场价值,这也是评估师和会计师在关注点方面的最大差异。会计准则中要求会计师必须准确记录建筑物成本,然后定期以折旧的方式将建筑物成本调整为期末净值,该处理方法是以建筑物日渐老化而丧失其使用价值为理论依据;而资产评估师则对其市场价值更感兴趣,比如,一些过百年的古典建筑物,在会计上早已经折旧完毕,但资产评估认为其价值非常高。在衡量企业各类资产的价值时,评估师和会计师有不同的看法。按照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要求,会计将取得各项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其依据为成本是实际已经发生的,有客观依据,也容易确定和核查,且数据比较可靠。而资产评估是为资产交易或者投资提供价值尺度,在资产交易市场比较发育,能够比较容易找到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的交易案例参照物时,对资产评估的计价大多采用现形市价法。现在,物价水平波动很大,时间越长,历史成本与现行市价间的差距就越大。
(五)二者的计价方法不同。
在评估之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收集被评估资产各方面的信息,在获得详尽资料的前提下,对被评估实体价值再作出相应的判断。在评估过程中,往往要根据评估原则,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它更多的强调评估师的判断,这也带来评估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会计计价则简单得多,只需要在原始账面价值的基础上进行核算即可确定资产的价值,而且这个价值往往是直接计算得出的,与市场价值存在一定差距,但在计价中也非常可靠。
(六)二者的程序不同。
会计计价有较固定的程序和准则,根据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即使是对不同人员,如果是同样的工作,能够得到一致的结果;而资产评估就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自由度,对同样一项资产的评估,不同的人,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可能会有很大差异,这就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水平,谨守职业操守,为客户和信息使用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如何促进资产评估更好地服务于会计
(一)改变会计报告格式,实行会计报表表内信息与表外资料披露相结合。
按照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除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或者发生交易行为时需公布其资产评估及账项调整的资料外,有关资产变动、物价波动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方面的信息,未纳入会计报表信息的范围。但是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企业会计报表中未能列示的重大的信息必须予以披露。根据以上的分析,会计报表无法提供企业真实的价值等方面的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改进相关会计准则,用资产评估报告对现有会计报表的不足进行修正,即:改变会计报表格式,实行会计报表表内信息与表外资料披露相结合。这样,表内信息就反应传统的会计方面的信息,表外信息反映资产的评估价值,既不随意调整账面价值,又让报告使用者全面了解资产的价值。达到资产评估和会计计价的完美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让会计报告尽可能给报告使用者提供最充分且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信息。
(二)在会计计价中,进行财产清查时资产评估往往必不可少。
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会计计价中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进行财产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对于盘盈的实物资产,需要对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其现实价值,以资产评估结果入账,这个时候资产评估就是必不可少的。
(三)在对外投资中,资产评估定价是会计计价的基础和前提。
企业对外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如果以账面价值直接计入被投资企业,实物资产往往价值非常低,有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0,为什么?投入研发的费用直接被分摊作为以前的费用了,账面价值没有反映,就算反映也只是成本,一些专利等无形资产,其实际价值可能比投入部分上涨了几十倍或者上百倍,必须要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其价值,并根据评估结果入账,这是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尽快制定财务报告利用资产评估结果的相关准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已于2007年颁布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在实际工作中,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报告越来越多。曾经有一个上市公司公布了一项土地资产账面价值为5000多万元,但在财务报告时点的实际评估价值达到3亿元,而企业在账面上一直以历史成本记录,没有进行调整,本次评估结果公布后立刻引起股价连续多个涨停。这充分体现了资产评估对财务报表的修正作用。当然会计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也提到了很多,财政部在很多文件中也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但财务报告如何使用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修正?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操作性的准则还非常欠缺。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更具可操作性和更加细化的具体准则。
(四)评估界与会计界的协调发展势在必行。
资产评估与会计尽管在遵循的理论、工作程序和方法上有各自的特点,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会计与资产评估的联系已经变得更加紧密,二者既相互依存,又需要相互合作和支持,达到共同更好的发展。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会计需要学习和研究资产评估,包括评估技术,并及时向资产评估界寻求技术支持;反过来,新会计准则也给资产评估界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比如,由于物价波动比较大,注册会计师在编制报表提取减值准备时,仅凭账面历史价值无法准确的进行减值准备的测算,需要借助资产评估师了解资产的现值。当然,资产评估行业要更好地服务于财务报告,这也对资产评估师提出了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要抓紧学习并掌握新会计准则,研究和掌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的具体规范和技术要领。随着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会计报表披露资产现值需求的提高,资产评估必将更好地为会计服务,财务报告也将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更丰富、更充分、更准确的信息资料。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评估界与会计界协调与合作,实现评估界与会计界的有效互动,促进各行业的共同发展。
(作者单位:湖北永业行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刘杰.会计视角下的资产评估.2011.
[2]刘萍,徐泓.资产评估会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姜楠.资产评估学.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的难点在于如何核实委托评估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和质量?委托方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如何核验?如何使用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这些工作均需要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具有森林资源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承担或专业机构来提供。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此项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在参与了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上签字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又如何分担呢?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利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工作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可以聘请具有森林资源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利用他们在这一领域中具备的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供专业支持,森林资源资产专家作为资产评估机构聘用执业人员参与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聘请森林资源专家参与评估工作时,应综合考虑所聘专家的专业特长、职称、专业资格、声望和职业道德等因素,综合分析评判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了解专家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等,以确信专家工作可以满足评估业务的需要;评价专家的独立性;最终决定是否聘任该专家参与评估工作。在评估过程中,应对专家所运用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进行监督、指导,决定最终是否信赖专家的工作成果。
另一种情况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运用森林专业机构提供的森林资源专业核查报告,如: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由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森林资源的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时,应当:综合考虑专业机构的业务范围、执业资质、业绩、地位等因素,综合判断其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的可靠性;了解专业机构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等,以确信其专业报告可以满足评估业务的需要;评价专业机构的独立性。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业报告,应当分析其是否满足评估业务需要,通常包括:利用与评估同时开展相关工作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考虑其与资产评估的专业衔接关系;利用委托方提供的、评估前已经正式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判断其作为评估依据的时效性和可靠性;专门为评估而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时,应当向专业机构介绍资产评估相关规定和评估业务相关情况,提出出具专业报告的具体要求。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无论采用直接聘用森林资源专家参与评估工作,还是运用有资质机构提供的森林资源专业报告,均属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利用专家工作成果,适用于《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因聘请专家协助工作而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显然,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森林资源专家的工作成果,森林资源专家是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而应由评估机构和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来承担。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选择时的特殊考虑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时,一般情况下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恰当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由于森林资源资产属于生物性资产,它与其他实物资产有着较大区别,如:森林资源资产属于一种可再生资源,具有周期性、地域性、季节性、生态性等显著特征。与此同时,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充分考虑到森林资源资产用途,如是经济林木还是公益林木,是生产性森林资源还是消耗性森林资源,因此,在选择评估方法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充分考虑森林资源资产的特征和用途。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幼龄林、中龄林时,一般情况下采用成本法、市场法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采用成本法估算出培育幼龄林、中龄林全过程所支付成本,包括外购种子、人工费、肥、农药、合理利润等,构成重置全价,由于幼龄林、中龄林不存在所谓的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无需考虑其成新率。注册资产评估师若采用成本法评估成熟期经果林时,它是需要考虑其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因素的,因为经果林是有一定使用寿命和经济寿命,它需要考虑其成新率。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防护林、公益林时,通常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因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防护林、公益林转让、抵押、采伐是严格限制的,不具备公开市场交易的条件,而且我国财政对防护林、公益林所有权人给予一种补偿机制,这种补偿主要给予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人所支付成本加合理的利润,因此,成本法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防护林、公益林时应优先采用的评估方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采用市场法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应考虑市场的活跃程度、可比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数据、地域的差异性对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价格的影响等因素,评估出来的结果反映林地上现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现时价值。值得关注的是:评估结果并没有包括林地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价值,即:林地在剩余可使用年限内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采用市场法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不仅应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还应评估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收益法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评估结果有两种解释,一种观点认为:评估结果只反映了林地上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不包括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价值;另一种观点认为:评估结果不仅反映了林地上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还包括了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价值;两种观点分歧在于: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价值与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是否相互依存,是否相互包容,两者之间能否有效地区分。笔者更倾向后者,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价值依附于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并通过森林资源资产价值体现出来,若注册资产评估师将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价值从森林资源资产价值中划分出来,其人为因素很大。综上所述,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尚属摸索阶段。虽然中评协出台了《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但该准则与现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行政性法规还有冲突、需要协调的地方,仅依靠该准则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难以实现的。笔者建议:中评协在现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准则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指南,以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行为。
作者:程德元单位:铜陵华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529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企[]9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指集体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产评估准则及评估技术规范,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涉及公益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家级公益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地方公益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二)集体商品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500公顷以下200公顷以上(含200公顷)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200公顷以下的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七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的;
(二)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的;
(三)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
(四)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
(五)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贷款、担保、作价抵债的;
(六)收购其他产权主体森林资源资产的;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的。
第八条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要求评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不得进行资产评估:
(一)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
(二)未办理林权登记的。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集体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有不少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须经2名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后取得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评估技术人员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资产占有单位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核准和备案
第十三条需核准和备案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申请人应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四)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
(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核准要求的,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评估项目批准的经济行为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对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机构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产占有单位备案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按照备案权限,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咨询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经济行为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财政部日前以第64号令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64号令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64号令是对现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修订。22号令自年5月1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管理,推动和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22号令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难以适应资产评估行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比如,没有规定对评估机构运营过程中的监管和资产评估机构的退出机制,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后续管理缺乏依据且没有相应的监管手段;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变更行为规定不完善,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或者分立、跨省迁移以及组织形式转换等缺乏明确规定等。因此,修订22号令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迫切需要。
修订后的64号令共7章61条,分别为:总则、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针对22号令的5章47条,64号令对其修订了26条,增加了15条,删除了1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名称由《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是,增加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同时将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由原规定的10万元提高为30万元。
三是,细化了对评估机构变更行为的处理。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可以转换组织形式、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等。
四是,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分别对合伙人(股东)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专职条件;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内部管理制度、首席评估师制度、职业责任保障机制;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续期间持续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和专职执业;资产评估机构的年度报备制度等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五是,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在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违反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资产评估;会计信息
一、资产评估与会计信息
资产评估是指特定目的下,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关机构、人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准则的指导下,运用科学的方法,严格实施相关程序,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最终形成专业评估意见的一系列行为和过程。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他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能够系统、全面地连续反应和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
二、资产评估结论的形成依赖于会计信息
一直以来,会计信息都是资产评估的重要依据。企业并非静止不动,相反,它有着鲜活的生命,有着过往、现状和未来。而对于企业的整个发展过程,会计信息无疑是最好的记录。一切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企业资产的价值也不可能脱离企业而存在,不可能游离于企业之外,必然受到企业这个大环境,大背景的影响,也受到整个行业的影响。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难免要用到企业的会计信息。没有会计提供的信息资料的支持,资产评估就如同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具体而言,无论评估人员选用何种评估方法来进行资产评估,都将离不开会计信息。现就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分别进行说明。(一)成本法。有重置核算法、物价指数法、功能价值类比法和统计分析法。基本思路都是在账面历史成本的基础上对时间、技术变革等引起的差异进行合理的修正。比如,重置核算法下,需要将资产的实时状况、价格的变动、经济环境变化及技术的变革等对资产历史成本的综合影响进行量化,然后在账面历史成本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再比如,采用物价指数法进行重置成本的测算时,就需要在资产历史成本的基础上,通过价格变动指数,将其调整为评估基准日时的重置成本。统计分析法下也需要用到资产的历史成本。这些都需要会计提供的信息资料。(二)市场法。市场法下,需要参考企业的市盈率或者是企业的市净率来进行计算,这也需要以会计信息作为依据。同时,诸如资产评估目标公司的盈利情况和净资产状况等都是在会计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的。(三)收益法。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需要合理地确定预期收益额、未来收益期、折现率这三个基本参数。这些都需要建立在对财务会计信息资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公司过往的业绩虽然不完全等同于将来,但至少与将来存在着某种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进行评估时,必然要立足于企业的经营现状,分析过往业绩而后去推导未来。具体而言:为了确定未来收益期并对企业在未来各个期间的预期收益额进行预测,我们需要:1.收集、验证评估对象的有关财务资料或经营情况的信息,并通过历史数据的比较分析,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2.收集、分析类似资产在市场交易中的有关经济信息,根据市场情况预测评估对象的潜在收益;3.收集评估对象的税收、物价等有关数据资料,并结合前两步收集的资料确定现金流量模型,计算未来期间的净收益;此外,为了选择合适的折现率,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等财务信息。由此看来,在运用收益法的情况下,资产评估就不可避免地要依
三、应用会计信息为资产评估服务应注意的问题
资产评估,特别是在持续经营前提下所依据的许多资料来源于企业的会计资料和财务数据,对资产的重置成本、各种贬值、以及资产的预期收益、预期风险的测算都离不开企业财务数据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资产评估与会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对资产价值计量标准上却大不相同。一直以来,会计往往更加强调资产的历史成本,而资产评估则倾向于关注资产的现时价值,重置成本、市场价值以及未来收益。资产评估和会计在业务的目标和作用方面也是不同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如果评估人员对会计信息的引用不加分析、处理不当,就可能导致评估结果不实。因此,评估人员在进行评估时,需要对这些会计信息予以充分关注、认真核实、正确处理。在引用时,要将谨慎二字常挂心间,尽可能地减少因不科学、不合理地使用会计信息而导致的资产评估结果不实的情况发生。(一)资产评估需要对会计信息进行有选择的利用。1.识别失真信息是做好评估的基础。在实际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受到会计政策、会计人员人为的原因等各种相关因素的影响,所谓的真实的会计信息相对于资产评估而言就不那么“真实”了。例如:由资产减值准则所规定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持有期间不得转回。这一会计政策就可能会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实际价值不符。有些企业为了虚增利润,在商品销售时虽然已经知悉购买企业将无力承担付款的责任,仍然确认收入。鉴于此种情况的存在,在对会计信息进行利用时,要对目标企业的各种会计政策进行分析,在发现会计信息可能存在失真情况时,需要对可能引起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事项进行特别关注。2.对于由于所选用的会计政策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评估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资产评估价值和会计计量的区别,要结合企业的会计政策进行合理的修正。万万不可因疏忽大意或贪图省事而错误地直接引用某些会计数据,影响评估的科学性。3.对于为追求某种特殊目的而人为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要审核数据的真实性,必要时进行调查,以达到去伪存真的目的。尤其是对于重大的资产计量、收入与费用的确认等进行分析,比如,在利用有关企业收入的财务数据时,应充分了解企业确认和计量收入的标准,剔除其不正常因素。可采用与行业的可比公司进行数据横向比较,判断其合理的收益水平。总之,依赖财务报表作为一种主要的分析资料,然后以此为基础再对财务报表做出适当的调整。要对会计信息进行鉴别,不能简单地直接将公司的历史数据运用到资产评估中来。要过滤掉因会计职业判断及虚假会计信息等所引起的财务方面的曲解。否则,结果的不准确、资产评估结果的质量大打折扣就会随之而来。(二)资产评估需要对会计信息进行深入的挖掘,充分利用。1.除借助直接列示的会计信息资料外,评估人员还应对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信息进行深加工处理,充分挖掘有价值的信息。比如,在运用会计数据预测利润时,可以计算出相关的财务比率,利用好财务指标这一副产品,据以衡量企业获利能力和风险,分析和预测公司的发展方向。2.报表附注中所披露的信息也应当考虑在内。我国现存的财务会计准则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各个环节,都有着一套严格的标准。一些与企业相关但不符合确认计量条件而不能在主表中进行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只能转而在灵活的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如或有事项的处理,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等。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在进行资产评估时,不仅要关注财务报表主表中的信息,也必须着眼于报表附注。比如,分析会计政策变更,看透会计政策改变的实质,不被其所误导,做出更正确的评估。对于由于发生的不确定性而不能直接在主表中进行确认的或有资产、负债等,经过合理的评估使其具有的经济价值得以体现,这也恰恰体现出资产评估的“揭示判断价值”。即把一些实质上具有经济价值而按会计计量标准没有价值的评估对象经过资产评估后使其价值量得到体现。[1]而这个基本功能的实现正是依赖于评估人员对于报表附注信息的充分关注以及正确分析。总之,财务报表附注的作用不可小视。评估人员在评估时,一定要对本企业以及竞争对手的财务报表附注予以充分关注,以更加全面地认识被评估单位,提高资产评估质量。(三)对会计信息的利用,不仅限于本企业的会计信息。前已述及,资产评估之所以不等同于企业会计信息,一个原因就在于资产评估更加注重企业资产的现时价值,强调资产的重置成本、市场价值和未来收益。企业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时时刻刻受到其所处环境的影响。那么,对这些价值的估计也就离不开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在评估资产时,既要利用单独某一个企业的会计信息,也要借助一个行业的财务统计信息,甚至还可能是某一类型企业的会计信息。简而言之,就是要调动一切有利的会计信息资源为资产评估服务。例如,评估人员应当关注企业竞争对手所披露的信息。比如,有关未来前景、定价政策、市场占有率、投入产出等,据此可以了解本企业在同行中的地位和未来增长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有助于未来增长率的预测。再比如,在运用成本法时,我们需要考察行业的技术变革,进而对账面历史成本进行合理的修正。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收集评估对象的有关财务资料,立足本企业经营现状的基础上,也要分析类似资产在市场交易中的有关经济信息,根据市场情况预测潜在收益。简而言之,资产评估以企业信息为基础,但绝不局限于此。为了做出更高质量的评估,在进行预测等行为时要突破企业限制,用联系与发展的眼光考察市场等环境变化,利用一切有利的会计信息,为评估服务。
四、结语
资产评估的主要依据就是会计信息。在评估的过程中要对会计信息进行科学合理地充分应用,尤其是对于失真的会计信息,应该进行选择和修正,确保会计信息更好的为资产评估服务,促进我国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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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评估;执业风险;规避措施
从上世纪80年代末起,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培养了大量的评估优秀人才,初步形成了具有丰富经验以及理论知识的资产评估队伍。虽然评估人员人数增加较快,但评估人员整体执业素养及水平较低,所以难以应对较为复杂的资产评估工作,从而引发了诸多讼案件。所以,为了规避资产评估执业风险的产生,应从各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和改进,并且对我国评估行业的管理进行规范,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一、资产评估的概述
(一)资产评估的定义及作用
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及人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资料依据,并遵循公正、法定原则与标准,使用合理科学的评估方式,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企业、组织、个人资产按市场价值进行估算和评定的。资产评估的结果与被评估对象的存量资产的正确评价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其在市场交易中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并且能为工作决策提供依据。不仅为经济活动提供服务,还对产权交易、资产的保值、资源优化的配置、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经济体制的改革产生了不小的推动作用。
(二)资产评估的主要特征
相对于其他的资产评价业务来说,资产评估拥有较为鲜明的特点。其特征主要有四点:第一,资产评估具有较为明显的市场性,主要体现在其必须根据市场或模拟市场进行评估。第二,资产评估具有公正性。资产评估本身就是一种公正性的中介服务,其必须坚持公正的立场,严格按照公允的程序以及标准而进行,以保障资产评估结论符合公正性的要求。第三,资产评估具有咨询性。其咨询性主要体现在所评估的并非资产的实际价格,因资产价格必须在经济行为的交易中才能实现。第四,资产评估还具有预测性,主要体现在利用资产的预测潜质来证明其现值上。
二、资产评估风险的类型概述
(一)可控性风险
资产评估机构以及评估人员可以控制并可预测其发展的风险可称为可控风险,其中主要包括了评估人员的执业素养低下以及评估机构管理不完善两个方面。
第一,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普遍较低。评估人员中包括了实习生、评估助理以及评估师,实习生为刚从学校来到评估机构参加工作的在校生;评估助理所指的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应届生或者从事评估工作年资较低的人员;而评估师就是指通过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并且从事评估工作多年具有较多工作经验,拥有执业资格证的评估人员。然而从事评估工作的整体人员中评估助理数量却是评估师的三倍甚至更高。因为我国资产评估专业起步较晚,教育制度也较不完善,所以存在大部分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不高,专业知识不扎实的情况,导致其在面对复杂棘手的评估工作时难以应付。其中,某些评估人员道德素养较低、缺乏责任心,并且在评估工作中还存在着的情况,没有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估工作,导致评估结果不符合实际,缺乏真实性。另外,评估人员风险意识不高,不重视潜在性的风险,导致资产评估执业中存在很多风险以及隐患。
第二,相关评估机构管理制度不完善。评估机构目前还缺少统一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虽然各自制定了内部的规章制度,但对于同行业,约束力还不够。评估行业因门槛较低,只要拥有一定人数的评估师就可以组成评估机构,而因人员不足导致产生了信息不能完整收集、报告审核不专业、内部管理不完善、评估报告质量较低等情况,为评估工作埋下风险及隐患。因资产评估工作所涉及的范围较广,所以对评估师的知识层面以及个人能力要求较高,对评估师年龄以及知识能力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大多数评估机构因资产评估人员经验缺乏,在重大项目中人员投入不够,导致其后期资产评估执业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二)不可控性风险
资产评估工作中,资产评估机构以及人员很难进行控制以及预测其发展趋势的风险称为不可控风险。
第一,政府政策的变动。在法律方面,因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如今还没有为资产评估行业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只有中国评估协会和评估机构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这使评估工作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导致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性受到影响。在经济方面,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所有制形式以及政策都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评估产业于我国经济框架下产生,并且和此体制捆绑在一起,严重制约及束缚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另外我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对市场信息和生产资料没有形成统一的市场管理,从而导致评估工作所需要的信息太过于局限性,造成评估结果的失真,给评估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第二,评估结构之间缺乏交流。各个评估机构间的交流不够使许多信息不能在同行业中得到共享,从而增加了一定的评估成本和风险。评估机构之间若能建立一个共同的平台,并在此平台中进行交流,则可以逐渐建立一个统一的评估市场,在实现行业内资源信息共享的同时,还能完善行业规范,使评估工作的风险性降到最低。
三、资产评估风险的规避措施
(一)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较晚,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现如今,应首先制定相关法规,使资产评估行业拥有统一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明确评估人员的法律义务、评估职责以及评估秩序规定,同时还可以规范评估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评估方法,起到对其行为的约束作用。以法律规范评估工作,实现评估工作有法可依。
(二)完善资产评估的行业规范
目前资产评估行业并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所以必须对其规范进行完善。首先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统一的评估行业规范,实现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可以制定资产评估准则作为资产评估行业的规范标准,以此准则对相关资产评估行业人员进行约束和管理。在资产评估中,资产评估机构也必须根据此准则进行执业工作,进而加强机构内部的管理,减小评估人员执业风险。同时,资产评估机构应严格执行资产评估师聘用制度,重视评估师整体的素质。
(三)构建完善的资产评估风险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风险制度可以从风险预测、风险评估、风险监督三个方面入手。第一,风险预测。进行评估工作前应先给其项目拟定完整详细的评估计划,并预测此评估计划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找准风险存在的原因,并及时进行管理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第二,风险评估。对于评估工作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准确评估,并不断完善改进评估计划,达到评估目标;第三,风险监督。评估工作完成后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反馈,应实行评估责任制、评估报告多层审核、责任奖罚制度,并且对评估人员的风险意识进行加强。
(四)提高评估人员整体素养
规避资产评估的风险,评估机构必须加强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的风险意识,使其充分了解评估风险带来的危害,提升抵御规避风险的能力。资产评估师应在工作实践过程中不断提升、完善自身各方面能力及水平,提高自己的知识层面,完善资产评估方法,充分掌握国家相关法律以及行业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不能受到外界的影响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资产评估业务范围也在不断拓展,资产评估执业风险的规避对于资产评估行业的稳定发展也越来越关键。因此,更应规范行业管理,提供评估质量,实现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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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增强全区丛林资本资产评估治理工作,规范丛林资本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好处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丛林资本资产评估治理暂行规则》(财企[2012]529号)、《丛林资本资产评估治理施行细则》(财办企[]99号)等司法律例,结合我区实践,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集体丛林资本资产评估,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指集体丛林资本资产,指集体林木、林地、丛林景象资产以及与丛林资本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集体丛林资本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和人员根据相关司法、律例、规章和资产评估原则及评估技能规范,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标和前提下的丛林资本资产价值进行剖析、预算并宣布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进程。
第五条集体丛林资本资产评估项目,执行核准制和立案制。
(一)触及公益林的丛林资本资产评估项目,执行核准制。国家级公益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分核准或受权核准;当地公益林由市林业主管部分核准。
(二)集体商品林丛林资本资产评估项目,执行立案制。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报省林业主管部分立案;500公顷以下200公顷以上(含200公顷)报市林业主管部分立案;200公顷以下的报区林业主管部分立案。
第六条集体丛林资本资产评估的详细操作顺序和办法,遵循资产评估原则及相关技能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七条集体丛林资本资产据有单位有下列景遇之一的,该当依法进行丛林资本资产评估:
(一)丛林资本资产让渡、置换的;
(二)以丛林资本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伙或许协作的;
(三)以丛林资本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运营或联营的;
(四)以丛林资本资产从事租赁运营的;
(五)以丛林资本资产作典当借款、担保、作价抵债的;
(六)收买其他产权主体丛林资本资产的;
(七)触及丛林资本资产诉讼的。
第八条丛林资本资产有下列景遇之一的,可依据需求进行评估:
(一)因天然灾祸形成丛林资本资产损掉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形成丛林资本资产损掉的;
(三)资产据有单位或小我要求评估的。
第九条有下列景遇之一的集体丛林资本资产不得进行资产评估:
(一)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许不清楚的;
(二)未处理林权注销的。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集体林资本资产的评估,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金融机构典当借款项目,应托付财务部分颁布的资产评估资历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有不少于2名丛林资本资产评估专家参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托付由林业部分治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天资的丛林资本查询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评估征询服务,出具评估征询申报。
评估征询服务机构出具的丛林资本资产评估征询申报,须经2名参与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一起组织的培训后获得响应天资的丛林资本资产评估技能人员一起签字方能有用,签字的评估技能人员应对丛林资本资产评估征询申报承当响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和丛林资本资产评估人员从事评估营业该当恪守保护秘密准则,坚持自力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许相关经济事项有短长关系的,不得参加该项评估营业。
第十二条资产据有单位在丛林资本资产评估进程中,该当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并对所供应状况和材料的真实性、正当性和完好性负责。
第四章核准和立案
第十三条需核准和立案的集体丛林资本资产评估项目,请求人应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分申报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状况;
(二)丛林资本资产评估范围确实定状况;
(三)丛林资本资产什物量清单;
(四)选择丛林资本资产评估机构的天资;
(五)丛林资本资产评估的时间布置状况。
第十四条评估项目核准工作依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丛林资本资产据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申报后,在评估申报有用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提出核准请求。
(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收到核准请求后,实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核准要求的,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丛林资本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请求应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请求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请求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同意的经济行为文件或有用资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改变的相关证实;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丛林资本资产评估专家天资证实;
(六)对丛林资本资产什物量进行核对机构的天资证实;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丛林资本资产评估申报和丛林资本核对申报;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请求后,该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能否取得同意;
(二)资产评估机构能否具有响应评估天资;
(三)评估人员能否具有响应天资;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能否恰当,评估后果的运用有用期能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同意文件确定的范围能否一致;
(六)评估根据能否恰当;
(七)资产据有单位能否就所供应的资产权属证实文件、财政管帐材料及生产运营治理材料的真实性、正当性和完好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进程能否符合相关评估原则和评估技能规范的规则。
第十七条评估项目标立案依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丛林资本资产据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征询服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申报或评估征询申报后,在评估申报或评估征询申报有用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提出立案请求。
(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收到资产据有单位立案请求资料后,实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对资料完全的,依照立案权限,处理立案手续;对资料不完全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丛林资本资产评估项目立案需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立案请求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申报(评估征询申报)和丛林资本核对申报;
(三)评估项目标同意经济行为文件或有关证实资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改变的相关证实;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受理资产评估项目立案请求后,该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能否取得同意;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能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能否恰当,评估后果的运用有用期能否明示,评估顺序能否符合相关评估原则和评估技能规范的规则;
(四)资产据有单位能否就所供应的丛林资本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实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正当性和完好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条经核准或立案的丛林资本资产评估后果有用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一条集体丛林资本资产据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响应的经济行为时,该当以核准或立案的资产评估后果为作价参考根据。在产权买卖进程中,当买卖价低于评估后果的90%时,该当暂停买卖,在取得产权让渡同意机构赞同后方可持续买卖。
第五章附则
关键词:无形资产;评估;规范
中图分类号:F2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18902
知识经济时代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以知识和智力所发明创造的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等)为主体,因此,知识经济时代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显得尤其重要,它关系到企业及其相关主体的利益。无形资产作为企业资产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其对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与作用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近年来,各经济发达国家均对无形资产加强了管理,在会计和审计领域制定了较系统的法律和准则,以使无形资产的交易行为达到规范化的要求。我国近期也颁布实施了《无形资产》具体会计准则,为无形资产的评估提供了一定的依据。无形资产不确定性、高收益性的特点决定了无形资产评估的复杂性,再加上我国无形资产评估起步较晚,存在一些问题也就在所难免。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
1 无形资产评估标准的规范
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专门为无形资产评估制定了统一的评估标准,如美国1987年制定的《美国专业评估惯例和统一标准》,其中对无形资产评估的方式、时间、表现及评估人员的特殊要求都有详细的规定,而我国既没有统一的资产评估标准,也没有具体的资产评估规定,虽然新实施的《无形资产》具体会计准则可以为无形资产的评估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但相对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复杂性来讲,这些规定显然是不够的。没有具体的评估实施细则,缺乏量化标准,就为企业管理当局的人为操纵创造了条件,也使国有资产的流失成为可能。无形资产评估标准中最主要的是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西方国家由于产品要素市场发达,因此一般采取收益现值法或现行市价法。我国由于客观环境的限制,更多的采用重置成本法,但这种方法评估的结果暗含了成本的增加导致价值增加的逻辑,人为操纵的空间比较大,因此并不一定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的实际市场价值。所以,我们应积极培育和发展产品要素市场,为收益现值法或现行市价法的运用创造必要的客观环境。
2 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规范
目前在我国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家对其资格审查不严;专门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机构不多;评估机构对行政权力依赖性较强,缺乏独立生存能力。因此,我们应规范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抓紧实行资产评估机构的等级管理制度,严格审查从事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机构的资格。有关管理部门应尽快按照科学、统一、效能的原则,扶持和建立一批按照市场规律运作的无形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武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脱离任何行政主体,遵循真实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原则,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成为依法执业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同时,积极推进机构改革,鼓励合伙制、股份制形式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培育和发展各种专项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如知识产权评估、商标评估等专业机构。
3 无形资产评估法律的规范
无形资产评估是在一定的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进行的,以国家的政策规范为依据,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无论何种形式的无形资产的评估都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规范。但是某些评估机构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使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出现了大量违法现象。有些企业在没有产权变动的情况下,聘请或者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其“商誉”,有的还通过新闻媒介公布其价值。这就严重地违背了国家有关严格禁止没有产权交易目的的商誉评估公布的规定。企业和广告部门向公众公布没有法律效力的信息,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某些评估机构不服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目的,不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估结论。有些评估机构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不是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甚至应企业的要求,动辄就把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为几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如果这种现象任其自然,则势必有搞乱评估行业秩序的现实危险。有些评估机构未取得合法的评估资格,或者聘用了没有评估资格的人担任评估人员。不合法的评估机构加上不合法的评估人员,其本身就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其评估的结论必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无形资产评估业的政策法规体系,来调整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以及占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种种关系,界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各种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性质、功能、种类、形式、标准和职业道德。保障无形资产的占有者、使有者的各种权益。促使无形资产资源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下,实现合理流动,达到优化配置提高全社会无形资产的效益。这些政策法规应该包括:(1)“无形资产评估管理条例”,明确评估的范围、程序、评估方法、评估结构及其管理、法律责任等;(2)“技术评估师管理条例”,技术评估师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应明确其资格考试,认定登记业务范围,评估规则,管理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等;(3)无形资产评估业的其他行规行法和职业道德等。
4 无形资产评估职业道德的规范
无形资产的评估同有形资产的评估相比要复杂得多,在评估过程中,经办人的主观因素所占比重也要大得多。评估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本着对社会、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尽一切努力使评估工作做到严肃、认真、细致,使评估结论客观、公正,而不能为了迎合某种需要或追求某种轰动效应,使评估工作出现随意性。但是某些评估机构不是由于具体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问题而导致结论失真,而是主观上的原因或者其他方面的因素而导致出现假数据或假结论,这就是一个典型的道德问题。近几年资产评估业务需求的激增,资产评估机构的数量也如雨后春笋一样大量增加,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也随之增加,这种增加既有必然性又带有盲目性,其不利的一面就是评估人员的整体素质下降,一些评估机构的人员素质、结构、数量都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了无形资产评估质量。另外,少数评估人员在评估中无视国家法规和职业道德,对于无形资产评估结果的确定不是根据科学方法和客观事实,而是按照被评估单位的某种需要去做,导致评估结果严重失实。
目前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业的从业人员中大多是科技人员或财会人员,对于他们来说,这是一个崭新的领域,需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无形资产评估的理论、方法和技巧,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新的专业及财会知识等。这就使得处于起步阶段的无形资产评估业远远满足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更不用说与国际市场接轨。所以,迫切需要建立对无形资产评估的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择优选拔、严格录用,建立起规范、科学的技术评估师资格认证制度,尽快建立一支富有献身精神,熟悉评估业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无形资产评估专业队伍,为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人才支撑,为无形资产评估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刘永江.关于无形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7,(17).
[2]卢双娥.无形资产评估问题初探[J].事业财会,2002,(2).
[3]潘学模.无形资产评估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J].财会月刊,2003,(3).
【关键词】 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 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F12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0-0040-04一、引言
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从产生至今,已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但进行的全国性行业质量检查工作却为数不多。为了提高资产评估业执业质量,2013年4月,财政部了2013年度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公告,由财政部和中国评估师协会组织开展2013年度行业质量检查工作。通过检查,摸清了“家底”,总体来说资产评估整体质量水平有所提高,检查结果比较乐观,但是由于无形资产本身的特点,以及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欠缺等原因,其评估质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越来越多的今天,提高无形资产评估质量,已成为当前亟待研究与解决的重大课题。
二、我国无形资产评估质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鉴于本次行业质量检查工作主要是从评估工作底稿以及评估工作报告的规范性和完备性入手,为此,本文结合无形资产评估程序从这两方面来阐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此次检查发现,大部分评估机构都签订了业务约定书,但是或多或少都存在着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1)部分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的签字,没有加盖评估机构公章;(2)部分评估报告业务约定书涵盖内容和条款的表述不够准确、清楚,甚至欠缺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等基本内容;(3)极少评估机构出现评估师以个人的名义签订业务约定书;(4)涉及评估对象、评估目的等基本事项发生变化时,几乎都没有提供相关替代证据来表明变动。
(二)无形资产评估计划的编制
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按照《资产评估计划指南》编制评估计划,此次检查中大部分评估机构都编制了评估计划,最常见的问题为:(1)评估计划流于形式,计划的内容不够具体完整,尤其是主要程序缺乏详细的描述,项目的针对性不够强;(2)部分评估计划没有经过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签字,责任没有具体落实到个人;(3)由于无形资产评估的特殊性,要求评估师具有一定的专业胜任能力,大部分评估计划里没有说明对评估项目负责人及评估人员的任用标准,无法保证无形资产评估项目质量。
(三)现场勘查
由于无形资产的无形性,现场勘查是确定无形资产存在的关键前提,准则规定要根据无形资产评估对象的特点确定合理的评估调查方式。此次检查发现在现场勘查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大部分都进行了针对性的访谈,但是访谈记录不够完整,相关性不够强,没有形成完备的工作底稿;(2)涉及无形资产产品经营和会计核算的,大部分对会计资料进行了查阅,但是查阅流于形式,没有形成完整的工作记录;(3)部分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现场勘查受到客观限制,但是没有对采取的其他方法是否恰当进行分析,没有形成相应记录。
(四)收集评估资料
这一环节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点:(1)大部分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对评估资料的收集不够全面,如有的评估业务虽然取得了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但是没有取得完整的说明无形资产研发及实施的技术、财务、经济效益的材料;(2)部分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评估资料和数据的收集没有落实到专人,从而导致工作效率低下,难以有效保证评估质量;(3)由于无形资产无形性、成本弱对应性等特点,大部分评估机构忽略了对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无形资产种类及有效期限的鉴定,从而导致评估对象不明确,评估结果误差大。
(五)评定估算无形资产
评定估算是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关键环节,此次检查发现大部分评估业务存在如下共性问题:(1)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大多数业务都有评定测算过程,但只用了一种方法,且没有对三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为何选择所使用的评估方法进行必要的分析;(2)在评估参数的确定上,大部分评估业务没有对参数的来源及确定进行详细的说明,缺乏理由依据,直接罗列数据;(3)在评估结果工作底稿方面,对价值计算过程没有形成详细的记录,工作底稿流于形式,难以形成评估人员作出价值判断的依据。
(六)编制、出具无形资产评估报告
编制评估报告书,不仅是无形资产评估过程的总结、评估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也反映了评估业务质量的高低。此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1)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基本要求应当符合《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完整性的要求,但是少部分报告存在对声明和摘要内容的披露不够恰当和充分的问题;(2)在评估报告复核方面,大部分评估机构经专职的审核人员对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了二次审核,但是对有争议以及价值重大的项目没有通过专家再次组织结果论证;(3)在评估工作底稿归档方面,大部分评估机构的归档底稿内容基本完整一致,少部分索引号和书序编号没有或者不够完善。
总而言之,由于我国无形资产评估起步晚,无形资产的种类变化多,再加上评估机构在无形资产评估质量控制方面不够重视,使无形资产评估质量难以满足需求方的期望,降低了评估行业的权威性,威胁着评估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影响着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鉴于此,建立有效的无形资产评估质量控制系统,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提高无形资产评估质量,是无形资产评估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我国无形资产评估质量控制情况
近年来,为了保证无形资产评估质量,在质量控制方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等部门指导下于2010年12月28日了《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期改善评估质量状况,说明我国已经逐渐注意建立资产评估质量控制体系,提倡对无形资产评估进行质量控制。目前,我国无形资产评估质量控制还处于幼年的不成熟阶段,存在着不系统、不规范、低效率等问题,具体表现为:
第一,我国在无形资产评估质量方面风险意识薄弱,没有形成明确的质量控制观念。同时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管机制,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常常为了利益而抱着“完成任务即可”的思想来应付评估机构,未始终遵循重要性及谨慎性原则。近年来,我国资产评估质量控制体系逐步完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逐步规范,并明确规定对评估机构和具体业务进行质量控制,使得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善。
第二,在无形资产评估过程中,监管力度不够。要想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政府方面对评估行业的有效监管是必经之措。但是政府作为监管者要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正确的指导,并且杜绝不良的干预手段,否则势必会增加评估行业的恶性循环和不良竞争。比如:有的政府部门在管理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评估进行控制方面有直管的优势,为了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在评估收费和评估机构选择方面妄加干预,从而使不少评估机构为了抢业务而给政府官员回扣,使市场开拓费用增加,助长了评估机构的不良风气,不能使评估行业公平有效竞争,造成了资产评估行业的非公平竞争,阻碍了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无形资产评估质量控制制度不够完善。在质量控制制度方面目前只有《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具有指导意义,但没有强制性,很多资产评估机构没有针对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建立质量控制组织结构,没有制定无形资产评估质量控制章程和管理办法,没有规范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流程控制标准,没有衡量无形资产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缺乏相应的激励和责任追究,这些都使无形资产评估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第四,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实务操作随意性强。在无形资产评估实践中,由于成本、人员素质、时间等约束,以及迫于委估方的压力,评估人员在工作中经常做出重大质量妥协,从而无法坚持质量控制制度,造成质量控制行为不规范、不持续、不稳定,比如:工作得过且过,有时积极控制有时不积极控制,造成无形资产评估质量控制落实很不到位。
四、无形资产评估质量控制系统的构建
在无形资产发挥着巨大作用,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日趋增多的今天,建立一套无形资产评估质量控制系统迫在眉睫,对于加强我国无形资产评估质量、推动和改进无形资产评估质量作用巨大。本文从无形资产评估计划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的评估程序入手,进行质量控制系统的构建。
(一)计划阶段质量控制系统的构建
1.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方面的控制
(1)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要印有评估机构的公章,并且机构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也要在上面签字。(2)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内容要足够具体,覆盖面要广,要包括整个评估过程,例如:委托方要求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此次评估的目的、整个评估的范围、双方共同商定的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宜等。最重要的是要在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在双方违约或者遇到纠纷时该如何解决。(3)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签订确定接受评估业务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书。
2.在编制无形资产评估计划方面的控制
评估计划是对无形资产评估过程的每个工作步骤及时间和人力进行规划和安排,其内容应当全面覆盖整个评估工作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提高无形资产评估的工作效率。在编制无形资产评估计划方面的质量控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评估计划涵盖的内容要包括以下几点:有关评估项目的基本事项(评估对象、评估的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目的)、时间进展安排情况、人员的安排情况、评估时应用的评估方法和技术等;(2)评估计划应当由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3)确定该无形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及评估人员的用人标准。
(二)实施阶段质量控制系统的构建
无形资产评估实施阶段是整个评估过程的核心,这个阶段的质量控制也是整个评估控制体系的灵魂之所在,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的质量控制进行阐述:现场勘查阶段的质量控制、对评估资料进行收集时的质量控制、选择评估方法并且进行评定测算时的质量控制。
1.在现场勘查方面的控制
(1)选择什么样的方式去进行现场调查对于无形资产评估来说很重要,它不是一成不变的,评估对象不同,具备的特点不同,对应的现场调查方式也会有所不同,除此之外,在保证评估质量的前提下要首先抓住具有重要性的资产进行调查,以保证评估的高效率;(2)与相关人员的访谈记录:首先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针对性的访谈,其次应当形成书面材料;(3)无形资产产品经营和会计核算调查记录:首先,获取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无形资产研发和实施相关的经营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其次要对经营和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查阅并记录查阅结果。
2.在收集评估资料方面的控制
在实施阶段,完成了现场调查之后另一项评估师要完成的基础性工作就是要对评估所需数据等资料进行全面的搜集。这项工作也是评估师对委估资产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此环节实施得好能够预防潜在的评估执业风险。针对目前评估实践中此环节质量的薄弱点,重点将质量控制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无形资产评估资料数量的控制。审查评估人员是否收集了必要的评估资料,通常包括:无形资产的类别证明、数量、权属状况(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许可证等)、财务数据、市场资料。(2)对无形资产评估资料质量的控制。审查评估人员对所收集资料的可靠性是否进行了验证。评估人员对从各种渠道所收集的资料必须进行可靠性检验,只有在确信资料真实、可靠的基础上,才能将其作为估计依据。(3)在双方承担责任方面的质量控制。在进行评估工作的过程中,数据资料的收集与管理要分配到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将这项责任落实到个人,以方便评估工作人员保持高效率的评估工作。此外,为了保证评估项目负责人的高度责任感、专业水准能力以及独立能力,要重点加强交叉签字的复核制度方面的监管及控制。
3.在评定测算方面的质量控制
评定测算是整个评估过程的核心环节,评估师首先要掌握评估所需的第一手数据资料,并且要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及评估标准选择特定的评估方法,对委估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合理的评定和估算,此环节质量控制的重点内容是:
(1)对评估方法选择的质量控制。《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资产评估常用的有三种方法:成本法、收益法及市场法,都可以用来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但是评估实践中不难发现,由于无形资产自身的特性,使得成本具有弱对应性,大部分不能够进行复制,而且在市场上搜集到相似的交易案例显得更加困难,所以针对无形资产评估,收益法的使用频率最高。其他两种方法在特定目的下也可以使用,但在选择时要慎重考虑,必须根据委估无形资产的类型、评估目的、评估原则、评估前提以及所处的市场环境等情况综合确定。此外还要加强项目负责人、评估机构对评估方法的监督,并且最好多种方法并用,以提高评估质量。对于委估的相对重要的资产,可以采用项目小组讨论法确定评估方法以降低个人的判断风险。
(2)对评估参数指标的质量控制。评估方法不同,对应的评估参数也就不同,而具体评估参数的选取又有多种确定方法,也会影响评估结果。无形资产评估最常用的是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在一定情况下也使用,这三种方法参数的选择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收益法下,三个关键参数的选取是重点。首先,要合理分析委估无形资产所带来的收益,即超额获利能力,综合其所处的经济市场环境合理预期其未来变动,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与之配套的资金数量、规模程度、现金流量、预期的风险及时间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其次,注意收益额的计算口径与被评估无形资产折现率口径一致,不能将其他资产带来的收益误算到被评估无形资产中;再次,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环境、技术进步、行业发展变化、产品替代更新变化、企业经营管理等因素对无形资产收益期、收益额和折现率的影响,当与实际不符时要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2)市场法下,首先,要注意被评估无形资产符合市场法的运用前提,确定具有合理的比较基础的类似无形资产的交易参照对象,搜集并参照以往交易信息;其次,根据相关的变化因素进行调整,例如所处的经济状况、行业发展情况、交易状况以及影响价值的各种因素差异,再确定评估值。
3)成本法下,注意根据现行条件下重新形成或取得无形资产所需的全部费用(含合理利润和资金成本)确定评估值,并且注意合理扣除实际存在的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3)对完善评定估算以及复核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经过以上几个环节形成了初始的评估结果,但是最终出具的评估报告上评估结论的形成需要评估师对多个方面加以分析和判断,此环节方面质量控制主要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应当建立健全机构内部的质量控制制度,确定不同的审核级别,分别由不同的人员对评估过程、参数选取、结论等进行必要的审核。
二是对评估方法、参数选取等选择的理由、依据等每一步都形成详细的工作底稿以备评估工作人员进行查阅及形成价值判断,同时也方便评估机构进行层层质量监管,进而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
(三)报告阶段质量控制系统的构建
完成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后,还要编写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本次评估的质量状况,也是对整个无形资产评估过程方方面面的总结,其书写格式、应当涵盖的内容等最为直接地反映了评估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水平,此阶段质量控制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对报告书内容方面的质量控制
出具给委托方的评估报告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即满足《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评估报告最基本的有关格式、内容、评估基准日、资产特性、产权以及评定测算方面的要求,做到有章可依。
2.对出具的评估报告加强公允性、客观性及独立性方面的质量控制
一项评估任务的完成是以最终出具的评估报告为标志的,也就是说评估报告是此次评估工作的终极表现形式。委托方及相关各方往往为了自己某方面的利益而试图通过改变评估报告的某些内容,从而影响评估报告的公正性。在这种情况下,评估机构要更加坚定地坚持公允、客观、独立的评估原则,以保证评估质量。
3.对出具评估报告后复核方面的质量控制
评估报告的撰写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涵盖的内容要全面,正式交给委托方之前还要经过专门的审核专家对评估工作底稿及报告进行层层审核。同时应当认真执行重大争议项目专家再复核制度来保证评估质量,应当重点加强对评估方法合理性的审核、评估报告规范性的审核、出具的结果准确性的审核以及手续完备性的审核。
【参考文献】
关键词:林木资产;林木评估;程序;福建沙县
1.林木评估依据
2007年11月16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颁布的《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九条规定: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也可以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中第七条规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第十五条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2.林木评估范围
2005年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沙县支行、沙县林业局制定公布施行的《沙县林木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七条规定: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①依法定程序,经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林木资产;②已取得林木所有权证书,且无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的林木资产。2007年11月25日沙县人民政府印发公布施行的《沙县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二条规定: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①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②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③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3.林木评估程序
3.1评估委托
林木资产所有者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林木资产评估,应递交评估委托书、有效的林木资产清单、合法的权属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评估要求等。有效的林木资产清单,是指当年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的成果,或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林木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署林木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3.2资产核查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的林木资产清单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方可进行评估。资产核查是进行评估的前提条件。
3.3资料搜集
①营业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②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③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的税、费征收标准。④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⑤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⑥各树种的生长过程表、收获预测等资料。⑦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⑧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3.4评定估算
在有关资料达到要求的条件下,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被评估林木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3.5提交评估报告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撰写林木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提交给委托方。
3.6建立项目档案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关键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产评估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7-0021-02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现状
近些年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增长迅速,据相关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的国有资产共计11.58万亿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达到了3.84万亿元,占全部国有资产的33%,而作为国有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的事业单位资产总量就有2.73万亿元,占国有资产的23.5%,随着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财政资金将逐步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国家对公共事业的保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特别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快速增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每年都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总体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为中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有效履行奠定了较强的物质基础。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必要性
面对日益扩充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各级各部门结合财政、财务管理改革的要求,在如何加强事业单位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不懈努力,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业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当前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仍不容乐观,尤其是一些地区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了较大损失。随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启动和深入,在经济活动中的承包、兼并、联营、租赁、股份经营及合资等形式相继出现,形成了经济形式的多元化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处于错综的组合配置之中,资产所有权也相应复杂化,再加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资产所有权不清的问题较为普遍,国有资产的流失较为严重。
事业单位资产流失现象主要表现在国有资产的价值估量不足和产权归属不清等方面,许多事业单位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的“非转经”审批手续,更没有进行客观的评估,单位投入经营的资产没有回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更无从谈起;在资产处置时不进行正确的估价,随意变卖、处置甚至无偿调拨给各企业使用,人为造成单位资产流失;还有一些企业没有对所拥有的名誉、商誉、专利权、知识产权、著作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进行估价,没有入账,也造成了资产的流失。
客观形势要求资产所有权必须界定,资产权属必须明确,因而对资产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估,势在必行。而资产评估作为一项社会性和公正性的活动,在产权转让、单位重组、资产流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手段,因此,做好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理论体系
(一)资产评估的含义及要素
资产评估一般是指通过对资产某一时点价值的估算确定资产价值的经济活动。具体来讲,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根据国家规定、相关数据资料及特定目的,遵循适用原则,选择适当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过程,是一项动态化和市场化的社会经济活动。
在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中一般涉及基本要素,具体包括资产评估的主体、客体、依据、目的、原则、程序、价值类型和方法。所有要素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素间相辅相成、不可或缺,是保障评估价值合理、科学、公允的重要条件。
(二)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法规依据
早在1991年,国务院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年,原国资局印发了实施细则,这为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打下了基础,在以后的十几年间,资产评估业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和投资者利益、规范国企改革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体制的完善,为保障中介机构能独立、客观执业,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又相继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和实施,对完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体系、规范国有资产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作为当前国有资产评估的法规依据。
(三)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
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程序一般包括八个环节,首先要明确评估业务的基本事项,然后由双方签订评估业务的约定书,再由评估机构编制评估计划,并进行现场调查工作和收集评估的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评定估算,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最后把工作档案整理归档。
资产评估的方法通常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1)收益现值法,将被评估资产在剩余寿命内的预期收益用适用的折现率折现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并以此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2)重置成本法,在现时条件下重新建造或购置一项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该被评估资产的各种陈旧贬值(含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现时价格;(3)现行市价法,按市场现行价格为价格标准来确定资产价值;(4)清算价格法,以清算价格为标准,对单位或资产进行价格评估。
四种评估方法各有利弊,分别适用不同的情况和条件。收益现值法在未来年限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下,将难以操作;重置成本法简便易行,但成本增加与价值增加之间未必具有必然联系,因此很难反映市场真实价值;现行市价法如遇到同类物品交易实例太少,将会使评估结果缺乏参照;清算价格法的运用容易出现价格低估的情况。
(四)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事业单位对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批准对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的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后,该部分资产的流向、用途等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因而,不需进行资产评估,也不会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下面列举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的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1)涉及股权投资的资产评估。对于控股的长期投资,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评估方法以重置成本法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单独采用收益现值法或现行市价法;对于非控股的长期投资,一般应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2)所投资企业原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时需评估的资产范围。事业单位所投资企业原股东比例变动时,需要对占有单位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如果原股东或新吸收的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增资或出资的,对其追加投资或出资的资产也应进行评估。对于事业单位所投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扩股的,无需对该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只需对其股东增资新投入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3)事业单位转让产权(股权)时,需要对所投资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4)收购非国有资产时需评估的资产范围。事业单位收购整体或部分非国有单位产权时,需对非国有单位整体资产进行评估。事业单位收购非国有单位部分资产时需对拟收购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5)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时需评估的资产范围。事业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时,应当对非国有单位用以偿债的资产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