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0 16:57: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融资担保公司研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 担保行业概述
自1993年开始,国内成立了第一家全国性专业担保公司,历经二十一年的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已进入迅猛发展阶段。截至2014年6月,仅北京就有具备融资性担保五年期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一百余家,其中两家最大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均高达人民币45亿元以上,信用评级AAA。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虽说担保公司一直游走于金融领域,为银行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客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并不是金融类企业,应该说担保公司是一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它的独特之处在于,它能够通过自身高额的注册资本的优势,架起一座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桥梁,以己之信用,翘起借款人的贷款需求。
融资性担保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它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对风险的识别和管理,是担保业务中最为关键的范畴之一。
二、 融资性担保公司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
历经多年的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设立到日常经营的各个阶段,会遇到不同的风险,如:政策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财务风险等,这些风险存在于决策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更存在于从设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在经营活动中,无论是市场经营风险还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都与风控管理息息相关。同时,触发各类风险的情形有很多,涉及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尽职调查不详尽、操作环节审查不规范、人员的道德风险等方面。因此,本人作为担保从业人员,主要研究担保公司内部管理等方面问题:
1.从业人员素质不均,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从业人员并无明确的从业资格要求,各公司亦对学历背景没有统一标准,财务、法律等从业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资质要求。这使得担保行业从业人员的风险识别水平不均,一些业务人员对项目缺乏经验,缺少财务及法律专业胜任能力,甚至存在道德风险的隐患。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人员并非像国有银行那样有终身责任制的限制,一旦项目出现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业务人员无限制措施和相关制度,只能由公司承担全部代偿风险。
2.尽职调查未能详尽,给项目保后管理留下隐患
目前大多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均由业务人员独立完成,这就有可能发生业务员的行为,不乏一些企业贿赂业务人员,粉饰企业不良信息。另一方面,即使业务人员尽职尽责的开展审查工作,也可能存在企业信息的死角,如一些企业的民间借贷问题很难发现、高管或实际控制人的不良恶嗜好。企业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够完整都将影响项目后期的评审效果,使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存在风险隐患。
另外,由于一些尽调工作不够细致,还会使反担保措施落实不到实处,使风险敞口无法覆盖。如,一些业务人员在尽调前期未能对抵押物的权属认真审核,抵押物权属存在瑕疵却未查出,项目签约后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使担保公司的抵押权无法行使。还有些业务人员对项目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手续不了解,盲目制定抵质押方案,造成权属登记环节出现问题。由于各地市权属登记机关的要求不一致,有些抵押物无法在当地办理抵押登记,例如在河北固安县,办理土地抵押手续时,登记机关要求抵押物只能抵押给银行,不能抵押给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这对于一个基金担保项目来说,就无法办理抵押登记,造成项目进展搁置。
3.信息不对称与征信系统的不健全。
目前中国的企业征信系统还不够完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只能查到企业常规贷款的还款情况及涉诉情况,业务人员对企业的民间借贷和业务往来中存在的信用问题,无法全面了解。虽然一些企业可以通过企业评级报告披露自身的信用情况,但现行的评级机构系统本身也存在着信用缺失、评级水平不一致的问题,使得企业信用评级的客观性、有效性大打折扣。
4.担保公司自身存在的信用危机。
担保行业风险高,行业里有“假一赔百”的说法,因此,很多担保公司为了增加收益,以挪用客户保证金、直接借款等方式变相经营,一些业务员或企业管理人员,为了增加保费收入和保证金,对一些存在问题的项目开绿灯,给公司的担保业务留下了无穷的隐患。2012年的中担事件,就是由于担保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贷款到期无法归还,使得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企业信用危机爆发。
三、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风控管理的几点思考
融资性担保公司全面的风险管理,贯穿于决策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虽然风险防范的目标是将公司的风险消灭于未然,但是实际情况中可能并不能完全杜绝各类风险的产生。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以预防为主,以规范业务流程为主要解决手段:
1、 建立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提高从业人员业务、专业能力水平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人员,不但应有财务、法律相关的知识背景,还应密切关注各大行业动态情况,尤其对在保项目所在行业的重大政策变化,要要有敏感性。此外,对风险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也应有相应的执业水平要求,担保公司应定期对企业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公司整体业务能力。如果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人员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务人员有律师资格,那么担保公司的业务将在法律和财务方面的风险大大降低。
2、 建立健全公司各项管理制度,防范公司管理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
首先,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根据自身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外部环境,对涉及风险的重要事项,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对保前预防、保后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于规章制度,应根据自身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适时作出相应的修改,保证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并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其次,通过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准确掌握借款人的资质情况,向尽职调查人员提供有关借款人是否合法并有效存续、贷款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资产和业务状况是否良好、有无潜在法律纠纷等方面审查意见。对借款人资质、经营、资产等情况的正确分析、评价与合理预测,并合理评估借款人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最终则能够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专业、客观的尽调报告。
3、 建立完善的业务合同管理制度,以法律手段保障公司权益
在确定项目承保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加强对合同签订、履行的审查,通过合同约束合同双方。未经法务人员审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签订或者变更合同。无论借款人主观或客观因素最终导致合同结果发生变化,在这种变化使担保公司的利益受到威胁时,只能通过合同保护自身的权益。因此,合同风险防范与管理体系在构建时,即应全面梳理合同风险,综合考虑政策及法律法规风险,对合同进行全面梳理,同时拟定各类合同模板,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支持。
4、 建立一揽子的反担保措施,完善追偿机制,保证风险最小化
为了全面控制贷款企业的资产,融资性担保公司务必建立一揽子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企业股权质押、企业或实际控制人的房产(或土地)抵押、公司重要设备的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对于项目的抵押物,首先,要确定抵押物的合法性、权属是否清晰,保证抵押权人的权利能够完整有效。其次,要对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从抵押物价值的取得途径、抵押物评估机构情况及抵押物评估方法判断抵押物评估价值的合理性。最后,考察抵押物的变现价值,抵押物是否存在变现的市场,变现是否会有损耗和其他制约因素。
5、 建立与发挥公证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处置理念
各类合同如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在合同经公证后即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目的不仅在与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亦是为了证明合同内容的真实、合法性,更可以省去诉讼环节的一审、二审程序,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可以在较短的时间锁定借款人资产,防止借款人变相转移资产而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因此,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的义务、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担保的义务时,融资性担保公司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持《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强制执行措施,以大幅减少法律程序的时间成本。
6、 建立健全企业征信系统,规范信用评级机构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系统,不仅仅有利于担保行业的发展,更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企业征信系统应达到全国联网,所有企业经营违约记录和贷款违约记录都能够查询,个人的信用评级也能够有条件的查询。同时,规范信用评级公司的管理,使信用评级报告的可信度增强,有效提高使用者效率。
前言
融资担保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应处理好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问题而生。随着融资担保公司的不断壮大,其在促进资金流通、确保实体经济稳定发展上起了关键作用。但好景不长,基于国际经济下行以及国家经济结构的整改,煤炭类型的传统资金密集型产业出现了产能过剩的现象,以致于出现了企业收益下降其偿还债务风险提高从而引发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增大的问题。
例如海鑫钢铁由于没有办法偿还贷款而其担保公司拒绝帮其还债引发的违约案,这一事件给融资担保行业起到了警醒的作用。事后当年年底融资担保公司数量较前年锐减了不少。随后一年即2015年8月,国务院发出有关文件提出要完善融资问题的相关要求,积极推进融资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为中小型企业融资问题作出妥善处理,促进其平稳发展。文章经过实地调查,深入探求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处理问题的解决方法,为融资担保行业会计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一、风险准备金的会计处理现状
第一,我国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执行准则在不断随着形式发展而改变,由一开始的《担保企业会计审核办法》到2007年的《企业会计准则》,随后2010年会计准则作出补充修改并指明,融资担保公司要明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在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中,其获益方式就是担受了被担保公司的风险,并且把未来的担保风险作为成本。融资担保公司将担保风险作为成本很容易使经济利益流出金额。第三,被担保公司若是出现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情况,融资担保公司将面临风险“拨备”。第四,融资担保公司采纳了2010年委联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根本解决准备金计提问题,存在风险。
二、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中出现的疑问
1.准备金的计提遵从监管规定和会计准则中的哪一个更为妥当?若遵从监管规定,其优点是方便执行。更适用于处于发展初期会计管理底子较为薄弱、管理水平不平衡的融资担保公司。但其不利于区分融资担保公司各自之间的业务区别。若遵从会计准则规定,其优点是增强了会计准则的对比性,且统一了融资担保公司和除此之外金融机构的解决办法,也让国外上市担保公司避免了国内外会计准则不同的问题。其缺点就是需要融资担保公司的会计人员能力水平更上一层楼,也给监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会计职业的判断增加压力。依据我国现在经济发展趋势,可以采用会计准则分类处理的方法,将融资担保企业分成大中型和小型企业来处理,对于大中型企业可以依照使用监管规定还是会计准则哪种方法计算出来的准备金更高就采用哪种。而对于小型融资担保企业的话比较建议使用监管规定以降低会计核算的本金、提高会计方面的操作性。但是如果小型融资担保企业有能力的话也可以使用会计准则,依情况而定。
2.准备金的测算方法与银行还是担保公司的更为相似?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来源于融资担保,贷款担保收入达到一定额度即公司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时,融?Y担保公司准备金的测算方法类似于银行;但由于保险公司会计准则是立足于大数据的保险精算方法去测算准备金,因此国际上一般使用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测算方法,存在的部分差异可以使用会计准则来弥补。所以,由于融资担保行业公司之间存在分类,会计处理方法也会有所不同,应该根据融资担保公司自己的特点去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如,贷款担保业务就使用类似银行的会计处理,而非融资担保业务就是用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测算方法。
3.准备金的预测是使用“历史经验模型”还是“预期损失模型”?由于“历史经验模型”是基于不一样的层级的贷款历史违约概率来预测风险,所以这种模型比较适用于平稳发展时期;金融危机爆发后,经济环境处于不稳定状况,显然使用“预期损失模型”对金融资产预期损失的确认,更适合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准备金的预测,在随后的改革和比较中,最终选择了使用“预期损失模型”。
三、完善我国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处理的建议
1.把行业管理办法和会计准则分离开。会计的主要作用就是反映经济信息,处理好并确认企业的内外交易事项。改革开放后我国会计更是逐渐为国际所用,会计的管理监督职能被淡化,更加凸显它对信息的处理作用。2006年,财政部了一系列有关会计准则的文件,包括金融保险担保公司在内的各类上市公司都被要求严格执行,2010年的《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通知》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同步,使得会计准则走向了国际化。
摘 要 自以来,大量的中小企业成立并快速成长,现已发展成为活力最强的经济群体之一。中小企业因其自身发展时间较短,资本积累有限信誉较低,在融资方面存在很大困难,由此,第三方信用担保机构应运而生。经过近几年发展,融资性担保企业也在不断壮大,卓有疗效的缓解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然而,融资性担保公司高财务杠杆的经营特征就决定了其自身相比其他企业拥有较高的财务风险,同时与金融机构的紧密联系很可能使得融资担保财务风险转化为全国性金融风险。所以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控制显得尤其重要。
关键词 融资担保公司 财务风险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的全球金融危机,我国以出口导向战略为主的大部分企业也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尤其是中小企业更是举步维艰。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刺激经济发展的政策,其中包括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支持力度,为中小企业发展经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在上述背景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宏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级低。2010年由中国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规章,《办法》在法律层面上效力较低,只是作为一部部门规章,到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
2.监管责任不明确。国务院于2009年《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同意建立由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作用是指导地方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风险处置和监管。国务院2009年《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根据以上两部文件可以看出,我国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是一种两级双层监管模式,对其监管缺乏统一标准,同时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二)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目前,大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规模较小,内部控制制度尚不完善,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相当脆弱。例如岗位分工不清,不相容岗位未分离;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没有建立,超越审批权限的审批现象时有发生;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建立,尚未对承担担保业务时的重大决策失误以及不执行审批流程的部门或个人的责任进行追究;保后监管制度尚未建立,未及时对担保客户进行风险控制等。
2.缺乏相应的财务风险意识和专业人才。近几年国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数量持续增加,公司规模也不断壮大,公司内非常优秀的金融专家和法律顾问也不在少数。但是具有的财务风险意识却相当缺乏,懂得财务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严重匮乏。能够真正的意识到防控金融风险的关键在于防控财务风险的公司不多,只利用风险控制部去协助防范诸多财务风险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往往不在少数,其实并未看到在源头上降低公司财务风险的重要性。
二、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的对策
(一)提高立法层级,明确监管责任
由于《办法》在法律层面上效力较低,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承保行动约束力并不强,一些担保公司仍在进行违规担保,同时由于监管责任的不明确,对违规担保的惩罚措施不统一,并未形成应有的法威。为此必须提高融资性担保的立法等级,一部专门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文件,以此来规范担保公司的承保行为,降低财务风险。
(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据《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结合公司的业务范围,确定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一般工作人员除要参照上述规定外,还要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岗位职责要求,确定具体的任职资格。
(三)做好对受保公司的保前调查及保后风险控制
企业在担保前要充分对被担保的企业或项目进行保前客户信用评级,这种方式可以直接避开为其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既然承担了对受保公司的担保业务,那么也就有可能承担被担保公司无法偿款带来的财务风险。因此,对受保公司的保后风险控制就非常重要。
关键词:中小企业;担保;发展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8-0064-02
根据企业融资理论,在资本市场完全有效的前提下,考虑到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企业外源融资应首选债权融资,从发达国家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看,一般与该理论相吻合。但从目前中国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选择看,却与该理论相悖。尽管金融监管当局近年来试图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但其实际效果却未能尽如人意。内源性融资或直接融资仍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最主要基础性资金来源。中国私营公司的发展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于业主资本和内部留存收益,近年来一直保持在50%~60%以上,而公司债和外部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则不到1%,银行贷款大约在20%左右。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差、融资难问题。本文认为,讨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与收益是否能够平衡。在市场化的经营机制下,任何一家银行选择融资对象时,必须也只能以贷款的效益性和风险性为标准。很多中小企业为获得资金往往采用民间自发的相互担保,自发互保的优点是门槛低、操作简单、适应广,但自发互保由于其自发性、无序性,风险很大。政策性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策担保以政府信用为支持,公信力强,但是行政色彩浓、操作过程复杂、进入门槛高,并以促进特定产业为首要目标,主要投入于一些公益性、基础性、导向性项目或回收期长的项目。因此,还需要大力发展商业。
商业担保由于其机制灵活,可以满足不同层面不同需求企业的要求,具有极大的生命力。在看到商业发展前景的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国内良莠不齐,有些自身实力太弱,注册资本过小,风险管理能力无法让银行信服。银行对于看不准的担保,会要求存入一定的保证金。收取保证金越高,担保的效率就越低。在与银行的合作关系中,担保公司还处于被动地位:一是风险分担,大多数担保公司不能与银行达成风险分担协议;二是贷款利率,银行对受保企业没有给予利率优惠,增大了受保企业的融资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担保公司的业务;三是信息查询,人民银行贷款查询系统不对担保公司开放,影响了担保公司对协作银行信用贷款的掌握;四是随意收贷,从而导致担保公司代偿的发生。目前,商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担保费收入。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同时需提取相应额度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因此正规的利润极低。对多数来说,仅依靠1%~3%的保费收入无法承担公司的正常运作经费,更谈不上赢利,进一步发展受到制约。盈利模式不创新,不解决,就难以实现健康持续发展。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瓶颈,开拓创新。
一、提升自身素质
作为连接企业与银行的信用桥梁,担保公司主要经营的是商业银行所不愿或无力涉及的风险业务,同时也是中小企业所急需支持的业务。担保公司作为资金供需双方的服务商,应该最大限度地挖掘市场的潜力,通过介入前期调查、细化风险控制方案等方式,依靠市场手段将看似不可行的业务变为可行,将企业的各种资源转化为有效的反担保能力,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要成为优秀的专业风险管理和服务机构,首先,应有信息收集上的优势,应有自己独特的低成本信息渠道。这种优势应超过银行,获取产业信息、司法信息,展开商业调查,信息收集上的优势是存在的基本前提;其次,应有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要具有对信息处理加工的能力,能够有效地识别风险、恰当地管理风险,并且创造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大凡需要担保的企业都是这样或那样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需要超常的创新能力;最后,一流的人才,由于担保业务本身的难度,要求具有比银行信贷员更高的一流人才。这些人才能够得心应手地收集信息,加工信息,并设计解决方案。
二、拓展业务领域,创新盈利能力
目前,担保公司的盈利能力普遍较差,利润水平较低,大部分以担保业务为主业,担保业务收入比重达75%以上, 担保业务收益率仅为1.98%左右,而存款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也是收入的重要补充。多数担保公司要向银行缴存担保保证金,缴存保证金对担保公司的收入有一定影响,一定程度地减少了获得更高投资收益的机会。因此,要提高盈利能力必须创新经营模式,保持适当盈利,才能提取充分的风险准备以充实资本金,同时在发展过程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一)证券市场投资
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多机会,其中不乏盈利能力长期保持高速增长的公司,参与证券市场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同时也有利于增加资产的流动性。
(二)担保(风险)投资
担保公司将保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作为风险投资转换为企业或项目的股权、认股权、期权、分红权和可转换债权的一种或几种投向企业。与风险投资一样,担保公司可通过公开上市、偿付协议、收购和兼并等方式退出,实现投资收益。担保是一种百分位的大数定理,它是靠大面积的收取保费,以弥补小面积的代偿赔付。但风险投资却正好相反,它是一种小数定理,它是以小面积的投资成功所取得的巨额回报,来弥补大面积的投资失败。正因为有了大数定理和小数定理的有机结合,相对担保公司的整体业务来说,担保投资使风险得到了有效地控制和降低。对担保公司来说,担保投资解决了其盈利模式的难题,增强了抗风险能力,推动了其快速健康的发展;对中小企业来说,担保投资解决了其融资的难题,降低了融资成本,加速了其快速发展壮大;对贷款银行来说,担保投资降低了其放贷成本,化解了放贷风险,保障了其业务收入;对整个社会来说,担保投资加速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了科技资源向经济效益的转化,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增长。担保投资是目前解决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希望之路。
三、完善保障和监管体系
(一)完善信用体系与信用文化
作为银行信贷补充文化的担保其职能是增强信用,也就是对中小企业有更深入的评价手段,通过第三方信用增强使其达到银行的放贷要求。如果不具备一个信息透明及诚信体系完善的经济环境,为增信而发生的管理成本是极其昂贵的。这种成本特别表现在软信息的获取及中小企业因不诚信而产生的成本。因此,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和信用文化。
(二)担保费率的市场化
在年担保费率上最高的是美国为4%左右(每年0.5%的费用和2%~3.8%的安排费,加拿大为3.25%,最低的是法国0.6%)。目前,国内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率却依然采用了带有浓郁计划经济的政府定价原则。担保是一种市场资源,同样存在着供需矛盾,同样需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将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的环节中去。如果费率不进行市场化,供需矛盾将失衡。如果担保费率过低,担保费收入很难弥补担保的正常损失,风险向担保公司过度集中,收益水平下降,丧失对其他社会资本进入担保领域的吸引力。反过来,如果过高,将会把发展前景好,急需资金的一批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因此担保费率的高低与运用是否正确与合理,直接关系着担保公司能否履行担保责任,关系着担保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担保费率的市场化。
(三)与银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在担保业务中,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应该是在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形成分工协作的关系。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相对降低了银行的信贷管理成本,提高了信贷资金的安全;同时,担保公司也通过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实现了自身的社会价值,贯彻了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因此,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发展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现行金融体系的主体架构并非针对中小企业而设计,担保业在中国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需要政府拿出更多创新的智慧,建立适合中国市场特征的行业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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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融资性担保;监管体系;政府
1993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第一家融资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正式成立,开创了我国担保行业的先河。近年来,由于担保需求旺盛和国家政策支持,担保行业迅速发展。据统计,2002 2009年,我国担保机构净增加了12877家,担保机构数量扩大近18倍,注册总资本更是达到3500亿,呈“井喷”式增长。不可否认,融资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搭建起资金融通的桥梁,有效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但是,随着融资担保行业的极速扩张,其面临的各项风险也不断积累,若不加强监管,不但难以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而且有可能对经济金融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威胁社会的稳定。
一、融资担保市场风险亟待高度关注
从目前社会各界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反映看,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科学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少公司对担保资金的来源与运用、担保比例与结构、受保企业信用状况及评级标准、担保资产评估等缺乏明确详细的制度规定和操作规范,再加上风险补偿机制落实不到位,给自身埋下巨大的风险隐患。以担保业务结构为例,我国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至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担保品种基本上局限于流动资金,鲜有长期贷款担保,这使得担保公司风险在期限上较为集中,一旦连续发生贷款代偿,极易引发资金链条断裂,将自身推至破产边缘。
(二)主辅业倒置现象较为严重。许多担保公司偏离主营业务,热衷于大项目和高风险、高盈利的投资项目或证券投资,增加了经营的不确定性。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民间融资日渐活跃,担保公司的融资能力逐步提高,其资金运用的自主性也随之提升。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公司(尤其是房地产公司)与担保公司合作,以较高的担保费率获得大量的资金。通过这种利益机制的诱导,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往往流向高风险项目,而没有真正为中小企业服务。
(三)反担保环节薄弱。整个担保行业缺乏统一的抵押率,部分担保公司为了追求业绩增长,往往放宽反担保限制,使许多抵押物不足或抵押资产变现能力差的企业顺利获得受保资格。不仅如此,担保公司往往忽视对抵押物品及时的价值评估和流通性调查,对抵押品没有进行有效管理。这样,抵押率不足的反担保无法缓冲风险,不能对担保公司进行有效保护,一旦发生代偿,担保公司将会承担较大损失。
(四)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有些担保公司在注册成立后,便非法挪用注册资金,从事投资投机活动,导致资本金严重不实;有的担保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通过违规扩大担保倍数开展担保业务;还有些担保机构甚至从事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担保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以某担保公司为例,截至20lO年2月末,其资产总额为82374.55万元,由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操作,负债总额达74018.88万元,负债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高达89.86%。这些违规经营现象不仅极大地增加了担保公司的风险,而且严重破坏了融资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致使社会各界(特别是银行)对整个融资担保行业缺乏信任,担保公司的发展荆棘载途。
二、融资担保监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过程乱象丛生,迫切需要国家对其加强行业监管。然而,目前我国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既缺乏高层次的法律体系,又缺乏全国统一的监管体系,无法对担保公司形成有效监督和管理。
(一)监管法规建设滞后。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融资担保法》。虽然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其在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次较低。而且其他相关规定也多是不同部门和不同地方在各自监管领域和地域内颁布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监管规定不仅存在部门和地域局限性,而且内容交叉重复,有的甚至相互冲突,无力对整个担保行业形成全面有效约束,法律威慑力明显不足。监管法律体系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是我国担保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最大缺陷,也是造成目前担保公司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
(二)监管执法主体不明确。按照《办法》的要求,目前我国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总体上由银监会等多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而省级以下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则由所属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从各省的情况看,目前省级以下融资担保公司的审批和监管部门有的由各级政府金融办负责,有的由工信部门负责,有的则由发改委等部门负责,而由地方财政出资组建的担保公司又多与财政部门存在监管被监管关系。这种复杂而混乱的监管体系造成了“群龙治水”的尴尬局面:“人人可管却无人肯管”,“人人在管却人人管不好”,遇到利益大家都管,遇到问题大家都不管,严重削弱了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
(三)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和体系尚不完善,一方面缺乏类似穆迪、标准普尔的权威评级机构,另一方面以目前我国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也不可能有能力建立起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这使得担保公司在为企业提供担保时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出于对利益的追逐,一些还款能力和资信水平较差的企业可能因支付较高的担保费率成为担保公司的受保客户,严重扰乱了担保行业的秩序。
(四)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及时、充分而准确的信息披露,是增强外部约束和保证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途径。但由于自身存在较多问题,大多数担保公司管理者自愿披露信息的积极性不高,政府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法规要求担保公司及时披露公司信息。担保公司透明度的严重缺乏一方面加大了社会监管成本,增加了监管难度,另一方面市场参与者(尤其是银行)也很难搜集到担保公司真实有效的信息,对担保公司的信任度难以提高。这导致担保公司陷入一个恶性循环:担保公司缺少透明度使市场难以给予其充分信任,于是担保业务就难以展开,担保公司进而趋向于非法经营以维持公司发展,进而导致其更不愿意披露公司信息。
三、规范担保行业必须实施全方位监管
建立政府、社会、行业、公司等多方位的监管体系,是规范担保市场秩序的迫切需要,也是担保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加强法规建设,加快立法进程。国家应抓紧制定《融资担保法》,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监管主体、违法责任进行统一规范。同时,要在清理与整合部门和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与《融资担保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解决现有部门和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配套、不协调、不完整的尴尬现状,使融资担保行业的运营和监管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二)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监管主体。从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来看,亟待改变目前部门和地区各管一段、各管一片的现状,应在全国范围内明确一个部门统筹对融资担保行业进行监管。从长远来看,考虑到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潜力及对社会的重大影响,可参照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分业监管模式,成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监管机构,对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这样不仅有助于提高监管标准的统一和完整性,而且有利于形成有力而高效的监管系统,解决目前融资担保行业复杂混乱的局面。
(三)加强评级建设,提高信用水平。各级政府应致力于诚信社会建设,推进社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要加快培育高水平、权威性的社会评级机构,对包括担保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使其成为担保公司、企业和银行开展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提高银、保、企、合作效率。
(四)加强信息披露,扩大合作空间。监管部门应出台强制性披露规定,以便于市场参与者对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规模、杠杆比率、风险防范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价,增强市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约束力,促进其经营管理更加规范;另一方面,及时、真实与完整的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担保公司的了解和认可度,扩大银、保、企三方合作空间。
(五)组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行业规范相比政府监管法律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而且由行业内部共同制定的规范也更切合实际。同时考虑到担保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政府监管难免跟不上行业更新的步伐。相比之下,行业协会可以对各种情况作出迅速反应,并整合各担保公司的力量,对行业内的担保公司形成及时有效的规范和约束。
参考文献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互动循环体系
一、引言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融资难问题长期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经过短短十几年的发展,担保行业快速成长。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在政府扶持和市场拉动的双重作用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壮大,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截至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在保余额总计19120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16547亿元。然而担保业是国际上公认的高风险行业,存在着较强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同时兼具公共服务功能。近几年来,部分担保公司铤而走险,违规操作,致使出现资金链断裂,影响到市场的健康运行。
二、我国担保业监管现状
从我国的担保业监管现状来看,担保公司具有金融性,担保产品又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我国现有的法律难以对它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位,也给其有效监管带来了不便。
2009年2月3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将对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权力交给了地方政府。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担保业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监管、权责不明的状况,有的省市指定金融局负责监管融资担保机构,有的省市指定工信委,有的指定发改委。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对担保公司已颁布了不少规范性文件。然而,第一,我国现有的监管法律法规过于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目前我国担保公司监管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来自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主体多样,其他的监管规则或标准通常是分散在不同文件当中,没有制定专门的、系统化的监管规则。第二,现有的监管法律法规内容不全面、不具体,无法对担保公司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有关金融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日常风险管理以及市场退出等内容都缺乏具体明确且统一的规定。
基于此,有必要提高我国担保业监管有效性,防范担保风险,帮助担保业健康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制。
三、提高融资性担保业监管有效性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的担保监管有效系统包括监管主体、监管客体、监管目标、监管效果、监管法规。
(一)监管主体
在目前担保业监管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效能,能促进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对政府监管人员进行融资性担保专题监管培训、统计制度培训等、指导监管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另一方面,组织对大型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管人员培训,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监管水平。地方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管组织机制,加强人员、经费的有效配置,加快推进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建立日常持续有效的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手段,利用评级系统对不同经营状况的担保机构区别监管,促进优胜劣汰,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和强制力。
(二)监管客体
在融资担保的市场中,担保机构不是孤立的个体,作为监管者也应考虑到其他参与人的利益和担保公司利益的平衡,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系统看作一个整体,尽可能地考虑各项因素。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中心企业服务,担保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追求利润最大化,如果自身收益得不到保证,就无法扶持中小企业了。担保费是担保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担保行业的担保额只能按照注册资金放大10倍,1亿元注册资金可以有10亿元的担保额,但是现在大型担保公司大都是放大8倍左右,小型担保公司在5倍左右。大型担保公司放大8倍担保,收费3.5%,1亿元每年顶多有28%的毛利,再扣除员工等成本、风险代偿和坏账损失,利润不到10%。仅靠担保服务收入是不足以支撑一个民营担保机构的良性运作。为了生存,就有了挪用客户保证金、占用客户贷款资金和自营高利贷等“灰色地带”的存在。一部分合规经营的担保公司为减少代偿的损失,利用反担保措施分散风险,过多的反担保要求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增大。在担保公司、中小企业、银行三者之中,银行的实力最强,处于主动地位。担保公司介入银企信贷后,一旦企业不能还款,银行损失减轻了。由于两者地位的差异,银行往往对担保公司提出苛刻的条件,担保机构要承担100%的贷款损失风险,进一步加剧了担保公司风险与收益的不平衡,增加了违规的诱惑。
(三)监管目标体系
目标是评价担保业监管是否有效的前提。确立证券市场监管目标,也是提高担保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担保监管作为政府规制的手段,帮助担保公司更好的服务中小企业、支持“三农”,维护信用担保系统的稳健运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都是监管的目标,这些目标应该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担保监管的终极目标是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推动中小企业成长,促进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的进步,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担保监管的中间目标是维持一个健康的担保业环境,主要包括稳定性、效率性、公平性。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担保业的监管应以稳定作为基础,防范担保业的风险,只有保证稳定的担保市场,才能实现上述终极目标和提高担保业的效率。担保业作为服务性行业,监管机构要促进担保机构的竞争和活力,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公平性包含很多方面,比如,处理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担保监管的具体目标,是在不同情况下的侧重和实现路径,是监管者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的差异化监管。
(四)监管法律法规
增强担保监管有效性,需要有完整的担保机构监管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一部完善的法律是监管强制力重要体现。提高监管有效性,最大化各方参与人的利益,实现监管者与参与者的共赢。监管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行为,因而担保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是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因此,应把制定专门的担保法律作为法律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融资担保机构创造公平合理的制度环境,保障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五)监管措施
对担保业的监管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严格审查审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监督检查手段跟踪担保公司经营状况,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电子系统,实现监管的信息化,对于潜在风险及时预警。监管部门与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如会计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一起来提高监管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基于上述分析,在措施的实施上需要加大规制的强制力,对违规者必须严厉的惩罚,阻止违规者在巨大的诱惑面前违规的企图。
(六)监管效果
对于担保业监管的效果的评价,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评价体系。对担保业监管收益的评价,主要是根据具体的指标来进行比较分析,主要衡量监管效果的标准主要有:融资性担保代偿率,损失率,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率,准备金余额,担保责任拨备覆盖率,担保责任拨备率和案件发生比例等。对担保业监管成本的评价中,包括监管者承担的直接成本,包括监管人员的工资、机构建设等行政预算支出、执行成本。监管还会带来间接成本,监管导致的效率损失和道德风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担保监管是一个系统。担保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监管也要在动态中跟进。监管主体制定担保监管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执行贯彻整个监管流程。监管主体确定监管的目标,担保监管的起点是明确目标,根据监管效果评价体系来对当前担保市场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准确的判断,做出决策,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具体措施。担保市场的活动再反馈回监管效果评价体系,传达给监管主体。由此,监管双方互动,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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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成本替代;利益渗透;风险收益匹配;科技支行
Abstract:Weihai City Commercial Bank established the province’s firs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ranch-Weihai City Commercial Bank, high-tech sub-branches in High-tec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Zone,which provid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 security for financing. This branch uses financial discount support,information collection,patent pledge platform to facili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ledge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nterprises,and solve such problems as high information gathering cost,risk-benefit of the guarantee company does not match,new credit resources underutilized successfully,provides new ideas for easing the problem of SMEs financing.
Key Words:cost alternative,the interests of penetration,risk-benefit match,case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10-0026-04
一、相关理论及观点描述
研究表明,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产生,除其显性信用资源(抵押物)缺乏而隐性信用资源开发不足外,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信贷领域中信息收集和营销成本高、担保公司风险收益不匹配等问题也是重要原因。目前尽管许多地方政府试图通过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手段提升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积极性,对中小企业融资采取担保和再担保方式升级企业信用,分担信贷风险,并通过开发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林权、海域使用权等抵押物替代品拓展融资边界,但上述问题始终没能得到解决,知识产权、林权、海域使用权质押等新型信用资源虽然理论上可以替代抵押品融资,但在信贷业务中既无成熟规程,又需要多部门协调,实际操作难度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将中小企业信贷领域向更深层次拓展。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研究,目前大多集中在中小企业本身信用资源不足、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等方面,而从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视角研究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相对较少。陈建化等人认为,金融机构之所以拓展中小企业信贷领域的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是中小信贷预期收益难以覆盖预期风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要借用政府补贴和贴息等手段提高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积极性。马玉珍等人通过抽样调查,发现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信贷营销中成本高达13%以上,建议借助政府力量,协调各部门收集企业信息,并通过建立银企合作平台向金融机构推介优质企业,从而替代金融机构因信息收集、甄别、管理等方面带来的成本。陈文汉等人则从信用资源视角进行了研究,认为优质中小企业并不缺乏信用资源,只是要么没有被开发和利用,要么开发出来后因操作规程不完善或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导致登记难、维权难。姜明杰等人认为,由于担保公司与银行在利益博弈中处明显弱势地位,虽然银行将大部分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但银行并没有让利于担保公司,而是仍然采取高利率政策,致使中小企业承担高利率和担保费双重成本,也使担保公司陷入深不见底的代偿陷阱。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也应该借助外力强行将优质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中的高收益在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重新分配,形成风险收益的合理匹配。上述研究虽然从理论上使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释更加完善,但现实经济中按照上述观点进行试点并成功的案例并不多。山东省威海市政府协调威海市商业银行将所属的6家支行整合,在科技型企业集中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专门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全省首家科技支行——威海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以财政贴息扶持、集体信息采集、专利质押平台搭建为手段,为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便利,成功解决信息收集成本高、担保公司风险收益不匹配、新型信用资源利用不充分等问题,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新思路,也为上述理论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实证。
二、威海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运作模式
威海作为沿海旅游城市,自建市以来就形成了重工业少、轻工业多、大型企业少、中小企业多的企业格局。截至2011年末,全市中小微企业达到24229户,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5.41%;吸纳劳动力45万人,占全市企业的46.84%,可以说,中小企业发展对威海市经济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各全国型金融机构由差额资金管理向全额资金管理模式转化,威海市现有的企业格局及中小企业吸纳资金能力不足的现状使得信贷资金逐年外溢。截至2012年6月末,贷款增幅由2007年的15.8%下降到4.7%,低于全省平均增幅3.73个百分点,在全省17地市中排名由2007年的第2位下降到第16位。
为切实解决问题,威海市政府决定从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入手,在设立中小企业特色专营机构的基础上,整合辖内相关部门,帮助地方商业银行甄别、筛选优质中小企业,降低贷前信息搜寻和审查成本,协助地方商业银行开发和利用替代抵押品的新型信用资源,通过风险补偿、贴息手段引导地方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加大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开创“政府扶持,多方合作,集群运作”融资新模式。威海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运作模式就是其中之一。
2010年,威海市政府与商业银行协商,拟定在科技型企业集中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中小企业特色专营机构—科技支行,专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随后下发了《关于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的意见》(威政发[2010]42号),为即将试点的科技支行进行整体部署,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科技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科技支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优质中小企业的筛选、知识产权质押平台的搭建、风险补偿和贴息措施的制定执行等。
2011年11月,威海市政府协助威海市商业银行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6家支行予以整合,成立了全省首家专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科技支行,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威海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试点(自2012年4月起3年),并与省内一家权威专业评估机构联合搭建了合作平台,通过该平台科技支行不仅能对质押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还可以在国家版权局版权保护中心顺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011年12月,市金融办等组成的专家团队将区域内紧扣产业规划、具有知识产权、市场潜力大的40户科技型企业筛选出来,作为科技支行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首批试点企业。由市科技局牵头对筛选出来的40户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初步评估,为科技支行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参考。
科技支行为科技型企业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首先通过政府提供的合作平台办理知识产权质押手续,在政府协调多家有实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试点企业贷款提供“联合担保”,并由山东省再担保公司对担保公司进行再担保后,根据知识产权评估额度的20%—100%在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当放贷额度低于1000万元时,利率按不高于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3倍执行;当放贷额度高于1000万元但低于5000万元时,利率按不高于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优先保证科技支行贷款规模占用。
为降低信贷风险,同时提高科技支行和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积极性,威海市政府出台了风险补偿和贴息政策:根据属地原则,对科技支行办理的试点企业信贷业务,由市、区(高新区)两级财政按照当年新增贷款余额的1%予以风险补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0.5%);对获得科技支行贷款的试点企业,按照其当年在科技支行新增贷款余额的1%予以贷款贴息,并纳入“临时还贷扶持资金”范围,防止企业出现信贷断点;对为试点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从“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在上述信贷模式下,威海市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明显缓解。截至2011年末,科技支行已经与首批60多家试点企业逐一进行了对接,并为其中40多家企业提供了超过5亿元的信贷支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显著。2011年末,40多家试点企业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20%以上,缴纳税收较上年增长60%以上,财政资金投入收益杠杆率高达11倍。2012年上半年,科技支行又将纳入信贷支持范围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展到150家,覆盖了当地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确定的所有产业和80%以上的骨干企业。
三、科技支行成功运作的机理分析
(一)营销替代后的低成本使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积极性实质性提升
受高昂营销成本影响,金融机构虽然享受地方政府大量的优惠和扶持政策,放贷利率也远高于大型企业,但实际利润空间并不高,预期收益不及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拓展中小企业信贷领域的积极性没有实质性改善。如果有某种方法或途径减少或替代高昂的营销成本,金融机构即使不享受优惠政策,其拓展中小企业信贷领域的积极性也会得到很大提升。案例中,威海市地方政府凭借自身权威,协调市金融办、科技局、工商局、税务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等单位,利用各自掌握的中小企业信息向科技支行推介,为科技支行判断中小企业资产质量好坏,信用资源状况、诚信程度、市场前景等提供重要参考,成功替代科技支行考察、筛选、甄别优质企业过程,使科技支行信贷营销的成本明显降低,从而有效激发其拓展中小企业信贷领域的积极性。案例中科技支行成立营运仅5个月,累计信贷投放金额高达7亿多元,速度明显高于辖内其他商业银行。
(二)风险收益的合理匹配使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权责关系更加对等
虽然营销替代后的低成本使科技支行拓展中小企业信贷领域的积极性实质性提升,但仅有积极性还不足以深层次拓展中小企业信贷领域,还必须厘清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企业之间权责利关系,促使各自的风险收益合理匹配,共同扩展融资边界。但现实中,科技支行作为理性金融机构,总是试图达到风险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的双重目的,在信贷投放中,对中小企业采取尽可能高的利率,且要求担保公司低成本提供担保,但并不让利于担保公司。对担保公司而言,虽然承担金融机构转移过来的大部分中小企业信贷风险,但在银行强势要求下仍采取低成本担保,以求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这种风险收益的不合理匹配虽然有助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但会导致担保公司过度扩大担保倍数,陷入代偿陷阱,造成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合作失败。近年来威海市部分担保公司在保证金垫付归零后频繁单方违约,并游弋于各银行间继续开展担保业务,使银行信贷资产集聚大量风险,就是典型例证。与之相反,本案例中,当科技支行享受政府补贴和贴息支持、并得到担保公司联合担保后,采取了适度降低利率的方法,当放贷额度低于1000万元时,贷款利率按不高于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3倍执行,当放贷额度高于1000万元但低于5000万元时,贷款利率按不高于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对担保机构,政府财政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从“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上述措施一方面减少了企业财务负担,分担了银行风险,也使担保公司收益空间扩大,银行、担保公司间风险收益匹配更加合理。正是这种风险收益的合理匹配,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权责关系更加对等,双方合作也更加稳定。
(三)各方利益关系的相互渗透是科技支行模式成功运作的内在机理
从本质看,任何合作都来自于利益需要。本案例中,地方政府、科技支行、担保公司作为合作博弈参与人各方,政府的行为目的是扶持优质中小企业更快发展壮大,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科技支行的行为目的是在减少风险的情况下获得更稳定的收益;担保公司的行为目的是在承担一定风险的情况下获得与风险相应的担保收入。上述三方虽然有不同的利益目的,但要同时达到这些利益目的,三方必须形成稳定的合作博弈关系才可能实现,而稳定的合作博弈关系要求任何参与人一方为自身利益而采取的博弈策略必须有利于另一方利益的实现,即利益关系相互渗透。案例中,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和贴息等手段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增加银行和担保公司收入,协调科技局等七部门为银行提供资产、信用等信息,推介优质企业,减少银行营销成本,帮助企业和科技支行开发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信用资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试点,积极与省内一家权威专业评估机构联合搭建合作平台,方便科技支行顺利办理知识产权质押手续。政府所采取的这些博弈策略不仅有利于优质中小企业顺利融资,达到扶持优质中小企业快速成长的目的,也有利于科技支行和担保公司减少风险并获得更稳定的收益;科技支行作为资金供给者,不仅通过简化贷款为企业提供更加快捷服务,而且还降低利率为企业节省融资成本。科技支行采取这些策略,既可以得到政府财政补贴,还可以在政府的营销替代下减少信贷风险、扩大利润空间;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联合担保,虽然担保费率较低,但同样也可以获得政府财政风险补贴,代偿风险也更低。可见,地方政府、科技支行、担保公司作为参与人,在合作博弈中利益互相渗透,而正是这种利益的相互参透,三方稳定合作关系才最终建立,科技支行模式才成功运行。
(四)科技支行模式存在不平等竞争问题
科技支行模式因为解决了金融机构信息收集和营销成本高、担保公司风险收益不匹配、新型融资方式实际操作难等问题,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拓展中小企业信贷领域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但在运作过程中,政府协调多个部门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息,为银行推介优质企业,替代银行营销过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试点,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和登记平台,并通过财政手段对放贷银行和担保公司给予补贴。这些措施虽然为金融机构拓展中小企业信贷领域提供了积极条件,但对于辖内其它金融机构而言,这些带有行政色彩的手段使这些机构的竞争能力降低,从而产生不平等竞争问题。科技支行运行以来,威海多家金融机构纷纷要求政府给予同样支持和条件就是竞争不平等问题导致的社会反映。如果科技支行模式作为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支持中小企业的一种启发式手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借鉴和推广,但如果过分扩张这种模式,就有违市场规律,使整体资金配置效率降低。
四、结论与启示
山东省首家科技支行的成功运作,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金融机构信息收集和营销成本高以及担保公司风险收益不匹配的问题,实现了向中小企业信贷领域的更深层次拓展,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新思路,从中可得到以下启示:
一是威海市地方政府凭借自身权威,协调相关部门为银行提供信息,为银行推介优质企业,替代科技支行考察、筛选、甄别优质企业过程,不仅降低了科技支行的放贷风险,也使科技支行信贷营销的成本明显降低,从而有效激发其拓展中小企业信贷领域的积极性。二是科技支行降低贷款利率、担保公司降低担保费率后政府给予补贴等措施一方面减少了企业财务负担,也使担保公司收益空间扩大,银行、担保公司间风险收益匹配更加合理,使得科技支行和担保公司权责关系更加对等,双方合作也更加稳定。三是地方政府、科技支行、担保公司作为参与人,在合作博弈中利益互相渗透,而正是这种利益的相互参透,三方稳定合作关系才最终建立,科技支行模式才成功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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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玉珍.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研究[J].商业研究,2007,(3).
苏州市担保业发展情况及创新特点
今年以来,苏州市融资担保业面对宏观货币政策重大调整,坚持以规范整顿为手段,以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创新服务为动力,促进了融资担保行业的较快发展。苏州市通过规范整顿的153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累计注册资本达200.8亿元。至7月,苏州市累计为4.5万多户中小企业,提供了7.2万多笔,总额达2287亿元的贷款担保。其中,今年1至7月,全行业共为9859户中小企业,提供了12689笔,总额达488.7亿元的贷款担保。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32.2%、28.2%和50.9%。期末在保企业14470户、在保余额614.3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58.1%和62.1%。从平均担保放大倍率来看,苏州市平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注册资本的3.9倍,高于江苏省平均水平。从新增担保业务来看,新增担保额超10亿元的担保公司有12家、超5亿元的有26家,其中,苏州国发担保公司、苏州农业担保公司和苏州中融信担保公司分别以35.2亿元、26.5亿元、21.2亿元位列苏州市前二三名。其主要特点:
规范整顿促进主营业务。至今年7月,苏州市通过规范整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153家,数量接近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总数的20%。从注册资本规模来看,这153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累计注册资本达200.8亿元,户均注册资本达1.37亿元(苏南户均1.27亿元)。其中,注册资本超5亿元的担保公司有3家,超3亿元的有6家,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的担保公司仅有29家。资本金的放大带来的是担保倍数的增加和担保总量的放大。在规范整顿前,从事融资担保列入商会统计的仅80多家;规范整顿后,列入商会统计的担保公司近100家。苏州的担保行业真正做到了规范与发展两不误、两促进。
深化服务加大贷款投放。今年以来稳健的货币政策的最大特点是逐月调控,差别化监管。这就直接导致有好多中小企业贷款申请虽获通过却提不到资金。为此,苏州许多担保公司的做法是:向有信贷规模的银行要投放,千方百计为企业融通资金;向给与中小企业倾斜的银行要投放,千方百计给予中小企业以支持;向新开银行要投放,利用新开银行有规模、无市场的特点,主动搞好对接,实现信贷投放。通过深化服务,使银行和企业间“桥梁”的路面更宽,“纽带”的联系更紧。
致力创新提升担保水平。担保是一个完全竞争的行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创新是永恒的丰题、一是创新担保产品。部分担保公司在去年集合信托担保基础上,推出了集合票据担保产品,拓展了担保产品领域;二是突出担保对象。在苏州广大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科技型企业是不可忽视的生力军。有部分担保公司或是成立科技担保部、或是对接市科技部门,纷纷对科技型企业进行担保。有些还和创投相结合,进行全过程融资服务。三是创新反担保方式。除了应收帐款质押、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外,有些担保公司还与银行和专业仓储监管企业联合,推出“仓单融”等产品,提升了自己的服务功能。
初步判断,下一阶段担保的发展趋向:由资金市场担保向资本市场担保发展;更加注重服务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转型升级的企业;由融资担保向非融资担保发展。
苏州市信用再担保业务创新发展思路
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是由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联合市级和辖区内14家同资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金为6亿元的市级再担保平台。公司于今年初开始筹备,4月22日经江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7月下旬经江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开业。
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的成立,目的是加快实施金融带动战略,构建和完善苏州市信用再担保体系,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增信、分险和代偿机制,促进苏州担保行业规范稳健发展,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等政府重点扶持领域中小企业的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市场营销、业务拓展、风险控制、综合管理、计划财务五个部门,制定了系列规章制度尤其是风险控制制度。
与一般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同的是,信用再担保业务涉及到众多的担保机构和大量的企业客户。在与担保机构、银行沟通的基础上,借鉴其它再担保机构的经验,苏州市信用再担保公司积极创新服务产品,已经推出了机构再担保、机构比例保、会员再担保、批量再担保等符合市场需求的再担保产品。目前正在根据实际业务需求,研究设计集合担保产品。
按照目前的6亿元注册资本所对应的信用规模,苏州市信用再担保公司每年将承接近4000笔担保业务,对于如此面广量大的业务工作,为了确保业务运行的效率,确保服务,苏州市信用再担保公司在内部流程上进行了专门的设计,根据产品的不同和风险的大小,采取不同的信用评审模式。特别是对于风险较小的产品和客户,通过实行备案制,建立了信用评审绿色通道,以确保评审效率。
苏州市信用再担保公司组建后,如何充分发挥信用再担保的“增信、分险、规范、扶持”作用,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如何大胆实践,积极探索,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不断完善再担保运行体系?这是打造“苏州再担保”品牌,提升苏州担保业的整体形象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今后一段时期,苏州市信用再担保公司创新思路是:通过再担保与担保公司联合联动,形成金融服务创新的结合体,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的信贷资源,寻找和挖掘市场需求,创新有效的产品和服务,最大可能地发挥信用市场的潜力。具体从产品设计多样化、服务方式多元化、合作机制市场化等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产品设计多样化。加强与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的对接,积极推广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集合理财等融资产品;发挥再担保公司规模大、实力强的优势,积极推行债项融资担保、票据融资担保,为企业大额融资提供担保;联合体系内担保机构,大力推进体系集合担保业务;在坚持再担保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坚持不与担保机构争抢业务的原则,适当开展直保业务,重点支持政府重点融资项目;按照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尝试开展产品再担保,为缺乏反担保条件的高科技企业和服务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步于1992年,商业性担保公司的出现距今已有十年时间。在各种担保活动中,以商业担保业务运作的市场化和商业化程度最高,但就整体而言,担保公司仍然处于微利和发展状态,并没有找到一致认同的良好模式。
主要原因是担保公司单一的担保收入收益太低:按规定,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用,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年息5.31%,放大倍数5倍计算,担保公司每年的担保收入仅有资本金的13.3%,注册资金5000万的担保公司每年保费收入仅有665万,再扣除掉运营成本、税费等开支,也就所剩无几了。考虑到风险因素,诸多笔款项中有一项出现风险,本年度也就基本颗粒无收了。因此,以担保费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担保公司,基本注定了难以得到长足发展,而必须与银行、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和会计事务所合作,建立战略联盟关系,放大其投资担保收益。
担保公司在国内尚属起步阶段,运营思路、经营手法、人才储备等各方面都在摸索前进。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放大倍数为5-10倍,但实际运营中,这个倍数弹性会很大。尽快形成行业研究核心优势、经营业绩良好的担保公司资金可以交叉放大,倍数可能会达到数十倍。但在实践中,如果经营状况较差、无业绩记录的担保公司有可能根本无法获得银行授信,只能以自有资金运营,无法发挥担保公司应有的作用,这是一些比较小的、缺乏战略思维的一些担保公司的现状,完全没有政府财政背景和银行背景的担保公司目前举步艰难也就不足为奇了。
因此,商业性担保公司就必须在经营思路上有所发展、有所创造、有所突破。本人认为建立战略联盟是担保公司的惟一出路。
由于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是“孪生兄弟”,所以许多投资公司的职能和要求会在担保公司中体现,也就是说担保公司会按投资公司的方式运行。
投资公司与担保公司战略合作模式探析
投资公司与担保公司要想得到双赢的局面,应该采取如下合作模式:
担保公司根据投资偏好,选择合适的投资公司,或者说是风险投资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双方在投资领域及长远规划方面达成共识;风险投资公司组织人力对欲投资行业的行业背景、市场前景、技术现状、管理能力、当前发展状况和相应政策法规等进行集中研究,并选择合适的企业投资,切入该行业。首先,投资公司对项目进行立项式的审查,然后提交担保公司进行风险评估,通过后依靠担保公司在银行的授信获取款项,发放给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发放款项前,由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企业达成三方协议,所获款项需以股份方式投入企业,同时要求企业以有限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专利、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质/抵押给公司作为反担保,必要时可同时要求企业法人代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作为反担保。更关键的一点:投资公司必须深度介入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去了解企业的营运情况。
判断一个公司是否有投资价值或进行担保的标准有:
1、是否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2、是否有一支优秀的管理团队;
3、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战略和完整的商业计划书;
4、是否有技术领先、市场前景广阔的产品,现有产品的市场份额是多少;
5、以往的现金流向。
针对以上各点,首先,所投资企业的财务总监一般由投资公司的财务人员担任,以随时监控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流向和日产收支;其次,在战略规划、人力资源、技术、管理等诸多方面,投资公司应予以积极辅导,全力配合。双方共同努力,迅速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而退出方式则是在企业运营达到稳定阶段后,采取股权回购或股权转让的方式收回投资;若认为所投资企业符合战略投资的标准,或可根据具体情况连续追加投资,打造完整产业链,最终达到上市的目的。此种情况下,担保公司除担保费用外,还可享受资金增值带来的额外收益;投资公司可获取远远超出自营的资金额度,根据自己对行业深刻的理解和精到的把握,按照自己的思路进行规模投资乃至产业投资;企业除得到急需的资金外,还可得到投资公司在人力资源、技术、管理等诸多方面的指导。
应该说,担保公司与风险投资、银行的联盟式的合作优势在于各自的职能发挥,一旦它们建立起联盟合作关系,它们之间的合作将会相得益彰天衣无缝。可以乐观地估计,一家中等规模的投资公司和一家中等规模的担保公司,选择方向正确的话,三年左右完全可以达到一定规模的盈利和掌控一个新兴行业的战略目标。
中小企业战略联盟的模式
为了更好地了解中小型战略联盟现阶段的运营模式,我们摘录山东省青岛市中小企业联盟“公约”供读者参考:
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联盟由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发起倡议,联合全市各重点银行、投资、担保、典当、拍卖、民间借贷、信用评估、法律事务等机构及部分中小企业共同组建。总体目标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加入条件
所有申请加盟的单位,须认同《联盟宣言》,并定期向联盟秘书处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数据信息,并具备以下条件:
(1)银行方面:每年为中小企业新增贷款5亿元以上;有专门办理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与两家以上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2)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l亿元以上;已开展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业务。
(3)担保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已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与两家以上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4)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开展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的批准证书;每年为中小企业融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在同行业和中小企业中有良好信誉。
(5)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中国人民银行推荐;已在本市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业务并得到四家以上银行的认可。
(6)其他融资服务机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已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业务;在同行业中有良好信誉。
(7)法律服务:注册成立三年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五人以上;经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8)中小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信贷业务的,须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评信机构出具信用等级材料。
2、加入程序
(1)中小企业申请加盟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转交联盟秘书处,其他业态(银行、投资、担保、典当、拍卖、民间借贷、信用评估、法律事务等)申请加盟的,直接与市
经贸委中小企业发展局融资指导处联系。
(2)由秘书处组织联盟成员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条件和诚信度进行审查。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青岛模式在于创新思路搭平台,力促建立融资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即我们所说的联盟关系。在这个联盟内有由11家银行、1家创业投资公司、7家担保公司、5家典当行、1家拍卖行、5家民间借贷中介机构、1家信用评级公司、1家律师事务所,与通过信用审查的345家中小企业联手组建。
联盟是由政府部门牵头、银行及其他融资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的服务平台,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将银行、担保、典当、拍卖、民间借贷、法律及评信中介机构汇聚在一起,将过去单一的银企合作拓展为众多融资机构共同为中小企业服务,不仅拓宽了融资渠道,而且推动了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高了中小企业融资成功率。二是创建了一个自愿加入、相互服务、诚信共赢、失信退出的服务机制。联盟要求成员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信用度,任何成员有违法和失信行为,将退出联盟,且公示其失信信息。三是由政府部门无偿服务,不向会员收取会费。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的对策
担保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会在内部建立在保项目的风险预警系统,这种管理方式是借助金融衍生市场的经验而设置的,但是由于担保公司本身并不熟悉风险管理,因此实际收效甚微,但不表明运行活动中就不需要“风险警视”。
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强化中小企业信用观念,严惩失信行为,以贷款银行的贷款风险预警系统为基础,对在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在动态中控制受保企业风险。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信用档案”制度,担保公司独立的资信监管力量有限,效果不会太好,因此应该想办法与人民银行建立诚信信息互享的机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预警的主要方法是,建立以“不良资产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盈亏状况、资本充足率、费率变动的状况、担保风险度的变化、内控完善程度以及市场风险水平”为核心的整套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当然也应该包括高管的去职和聘用。
1、审查程序
中小企业审保偿程序是:第一,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第二,银行审查贷款要求,并将需要担保的企业申报担保机构。申请担保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本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第三,按照企业所在区域考核其资信;第四,担保机构进行综合平衡,决定是否给予担保、何种形式的担保、担保的比例。此程序是担保机构最关键的步骤。一般而言,公司受理担保项目后,即开展项目初审,初审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及后续产品的技术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企业资金及还款来源、安全保证措施、基本风险度评估、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结论。初审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或者因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时,可终止初审;若企业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可暂缓进行初审;第五,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第六,承担担保责任。
2、实行担保业务内部稽核制度
英国A.H.Millichamp认为,内部稽核可以定义为:“企业内部为企业服务的,对控制系统和经营质量进行独立评估的一项功能。它客观地检查、评估和报告内部控制是否足够,以确保资源得到有效、适当、经济和高效的使用。”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稽核的范围
(1)财务和经营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及这类信息的辨别、衡量、分类和报告方法。
(2)对经营和报告有重大影响之政策、计划、措施、法律和规定的各项保障制度,并判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否遵守。
(3)保护资产的办法,如有可能证明这些资产的存在。
(4)评估资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效益性。
(5)操作或程序是否与计划吻合,并确定其结果是否与原定目标一致。
4、采用反担保措施
一是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既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担保,也可以是其他人担保,反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和组织。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三资企业法人和私营企业法人以及其他形式的股份制企业法人均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凡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组织,应以该企业经营管理的或所有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由部分联营合同当事人同意而以联营企业法人名义作为保证人的,应先由联营法人承担保证责任,再由同意保证的联营合同当事人赔偿其他联营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凡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反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允许流通或转让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要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物。在设定反担保物时,应首先以存单及其他有价证券作质押。然后再以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作抵押。质押作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要求被担保方作为债务的反担保的一种方式,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实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质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并且具有可让与性。质物之所以作为质押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就是因为质物具有交换价值,能够在市场中交易,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从质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是第三方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总结
从青岛经验来看,全国各地没有建立联盟关系的担保公司,进而是风险投资的经营状态普遍不及零散的运营的公司,正因为如此,我们详细介绍青岛模式的用意在于佐证担保、风险投资、银行、资信评估和中小企业需要在一个“适当的环境”中运行,只有在这种运行机制下,才能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统计显示,2006年,联盟内各融资服务机构为12737家中小企业融资总额719.97亿元,其中为267家联盟成员企业融资39.51亿元。到今年第一季度末,联盟内各融资服务机构为13123家中小企业融资余额为782.88亿元,其中为269家联盟成员企业的融资余额为40.42亿元。
【关键词】政府;中小企业;担保;融资
在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过程中,中央政府拨巨资扩大内需,大型国有企业资金无忧,而中小企业融资极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成为了急需解决的课题。四川省绵阳市是中国科技城,是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对象,其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基本相似的难题:融资难。本文以绵阳市为例来研究地方政府在中小企业担保中的对策措施,创新思路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开通“担保绿色通道”,降低担保费率,支持中小企业生产。
一、目前担保行业发展运行状况
(一)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实力有所增强
中小企业是地方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吸纳就业的主力军作用。中小企业为财政增收、城乡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因为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所以在现实中容易遭受歧视,融资难度大。当前融资困难、成本上涨、市场下滑,对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和投资信心造成打击,对中小企业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银行偏爱大企业,经常忽视中小企业。对于像四川省绵阳市这样的中等城市来说,中小企业融资也不是轻而易举的。目前,绵阳市中小企业有13416个,其中第二产业5890个,工业5200个。工业担保机构总数达到49家(含省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注册资本总额24.16亿元。绵阳市担保机构从资本构成和组织模式上,可分为四大类型。第一类为政策性担保机构――政府财政出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共有9家,注册资本总量为4.02亿元;第二类为商业性担保公司――法人或自然人出资的担保机构,共有28家,注册资本总量8.82亿元;第三类为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相互信任共同出资,主要为会员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绵阳市共有6家,注册资本1.31亿元;第四类为省级担保公司驻绵分公司,共有6家,这六家省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1亿元。短短一年时间里担保机构数量增长,担保资金实力增强了。
(二)担保公司业务不断拓展,担保业绩辉煌
担保公司为了利润最大化,就必然要拓展业务,使业绩更好。担保公司扩展担保业务,优化担保结构,积极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一是担保业务量不断增加。截止2009年5月,绵阳市担保机构累计为2471户企业贷款担保32.06亿元,担保金额比上年同期增加14.5亿元。二是担保领域不断扩大。对全民创业、民生工程以及农村种养殖业发展贡献大,担保品种创新较多,支持领域较宽。以前绵阳市担保机构的担保品种比较单一,主要是企业的贷款担保。为了适应各类经济主体发展对担保的需要和担保行业自身的需要,绵阳市担保行业开拓了民工工资担保、招投标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农村种植业、养殖业信用担保、会员企业联保、个人消费贷款担保、购车贷款担保、承兑汇票担保、民间借贷担保等多种产品。担保品种在创新,担保领域在拓展。三是担保结构不断优化。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区域经济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地方担保机构不断调整担保业务结构,担保对象逐步向公共服务领域倾斜。
(三)政府搭建银、保、企合作平台,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
银行、担保公司与中小企业三者的互动需要一个合作的平台,而政府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政府及时与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项目对接会。银行与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为中小企业生产所需资金奠定融资服务基础。从很大程度上来说,中小企业由于经营的风险大,还贷能力相对较弱,银行不大愿意贷款给这样的客户,而乐此不倦地与大型企业频送秋波。银行把大型企业作为优质客户,而对中小企业不屑一顾。金融风险的确是存在的,而借款企业信用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一般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所以,政府发挥桥梁作用,政、银、保、企抱成团,搭建合作平台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政府在拓宽融资渠道,探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途径。
拓宽融资渠道,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中之重。而解决的途径可以不断创新。以绵阳市为例,一是政府积极组织优质中小企业参加四川“中小企业08集合债”发行工作,还推荐了11户中小企业参加“全国中小企业融资样本工程”。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服务平台。二是政府组织企业参加深港上市及股权融资推介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上市融资和以股权融资之路。例如利尔化学作为科技型的中小企业成功上市,通过股市壮大了资金实力。此外,地方政府争取省部级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进行财政资金补助。在当前,“跑部钱进”还是不容忽视的融资渠道。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也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担保体系不健全,担保资金不足,担保资金来源单一。仍以绵阳为例,绵阳市虽有政策性、商业性的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的会员制互助担保机构,但没有形成担保机构之间的互保和联保机制,行业自律组织也尚未建立,尚未形成完整的担保体系。部分担保机构资本金较小,与金融机构难以合作。截至到2009年5月,绵阳市49家担保机构之中,有亿元担保机构仅4家,均是2009年培育组建而成的。由于注册资本太小,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相当困难。政策性担保公司主要靠政府财政资金注入,多数民营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弱,普遍存在吸纳民间和社会资金、壮大担保机构能力意识不强、反应迟钝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
二是银保合作不顺。银保合作机制虽然在逐步建立,但总体上银保间关系尚未理顺。绵阳市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准入条件差异太大。例如,对准入的资本金要求有1亿元的、有5000万元的、有1000万元的、有500万元的,对风险分担比例有3:7的、有2:8的、有100%的,对存保证金有20%的、有10%的、也有不存的。这种差异化太大的合作条件,不利于担保机构的公平竞争。
三是风险防范不严。风险防范体系至少应该包括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与充分的风险补偿机制。绵阳市社会信用系统尚未建成,信用制度缺失,相关的信用考评、信息、监管、奖惩等机制都未有效形成,对债务人或受保人的信用状况缺乏清楚了解的渠道,对其履约状况缺乏必要的监督与惩罚措施。
四是担保机构为民生工程担保出现的代偿没有建立处置和补偿机制。绵阳市及区县政府要求开展的民生工程担保业务如下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地震灾后农房建设担保贷款出现代偿的机会大,不良率高,既增加了担保风险,又削弱了担保机构自身的资本金。资本的边际成本在增加。所谓资本的边际成本是指资本每增加一个单位而增加的成本。[1]
五是担保机构工商注册登记与备案登记管理脱节。多数担保机构游离于工商管理与行业管理之间,使行业主管与业务监管都无法有效控制。绵阳市担保机构工商注册的多,经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少。截止于2009年5月底绵阳市经工商注册的担保公司达131家,正式备案登记的担保机构仅49家,还有82家取得工商登记注册而未进行备案登记。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部分金融单位对未备案的担保机构在单笔业务上仍然予以合作的现象。混乱经营以及并且有部分未备案登记的担保机构乱收费、骗保费等严重现象,这是急需规范担保行为、清理整顿的难点所在,也是业界应该警惕的问题。
三、主要对策与措施
(1)地方政府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地方担保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办法,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担保业规范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政府主管部门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监管,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快速、规范发展。政府部门要规范管理、严把入门关、定期调查研究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尤其加强对融资性业务的监管。同时我们要以现代实物期权理论(Dixit,Pindyck,1994)对项目价值进行评估。政府在投资项目监管中应采用投资期权分析方法对项目价值进行评估[2]。
(2)搭建银保合作平台,推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平等互利的合作。中国应在坚持间接调控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完善货币政策调控因素以实现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3]。加强融资需求调研工作,与金融部门、担保公司联合召开中小企业建设与生产项目融资对接会,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并且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3)担保公司要不断创新担保产品,拓展担保业务范围,创新担保方式和担保品种。担保公司要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配合有关部门解决资金需求,在担保产品、业务拓展、方式创新上下功夫。民间资金合法拆借,遵守金融秩序。加快推进城乡金融统筹应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战略性路径选择[4]。
(4)推进“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体系。要在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下,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并按照建设主体的不同,建立起以政府相关部门为主体的电子政务信息披露系统;以行业协会或企业为主体的同业自律信用系统;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市场信用服务系统,形成以政府、行业、中介机构为基础,实现信用信息的联合征集、专业评估和信用公示的社会信用体系。为了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应从企业领导者素质、资金信用、经济效益、经济管理能力、偿债能力,企业发展前景6个方面确定具体的评价标准和分值[5]。政府要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5)担保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地方担保协会,以担保协会为工作载体,加强担保公司的自律。担保公司高薪引进高素质人才,培养各类专业人才。地方政府要加强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工作。透过金融海啸,我们要加强金融安全网建设。有人指出,针对分业监管的弊端,可以通过加强“一行三会”的沟通合作来解决[6]。
(6)担保项目补贴。财政贴息是地方政府帮助中小企业的一个有效的融资方式。所谓财政贴息,是指国家财政对于某些企业的贷款利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补贴[7]。在当前或者以后一段时间,对于地方生产与建设有直接重大作用的项目,各级政府财政支持是十分重要的。项目补贴可以让担保公司更好地推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工作,从而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1]杨大楷主编.《投融资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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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蒋海等:国际金融危机中发达国家金融安全网政策的调整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经济前沿.2009.(09):38
[7]潘明星,韩丽华:政府经济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71
作者简介:
【关键词】 担保体系 中小企业融资 担保机构 创新
一、担保体系与担保机构之简介
经济转型下,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急需找到新的融资方式,担保体系的完善与创新是实现经济再次飞跃的关键步骤。目前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为“一体两翼三层”的架构。“一体”指信用担保体系的主体,政策性担保机构;“两翼”指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三层”指担保体系中中央、省级、地方市级三层面。
而在新形式下,担保机构一直扮演着银行敲门砖的角色,担保机构作为银行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担当的角色和任务日益重要。目前,我国的担保机构分为三种,一是信用担保机构,二是互担保机构,三是商业担保机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处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核心地位,目前约占全国担保机构的90%,它们是政府为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希望通过行政手段,对担保体系各组成部分进行合理调配;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约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主要分布在我国城乡社区;中小企业商业担保机构主要由工商联,私营协会,科技部门开发区以及公司企业组建,个别地方政府也有出资,约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从这个比例构成中可以看出,体系内的结构失衡,主要体现在政策性担保机构占主体,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比重不足,我国商品政策性担保,互担保机构,一时还难以解决中小企业的担保需求,主要原因是体现在门槛高,嫌贫爱富条件苛刻,抵押不合理,民营私企与中小企业贷款难如上青天。而中小企业由于不规范、产品产能不高、家族式企业发展的特点,导致许多中小企业难以通过银行格式化的信用等级评估,得到比较迅速、合理的融资。
信用担保机构的介入可以分散和减轻银行贷款的风险,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得以保证,从而使中小企业的贷款渠道畅通,建立这一机制的关键,是如何确立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担比例。欧盟成员国担保机构的风险担保比例为70%左右,而我国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比例接近100%,由担保机构承担全部的贷款风险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担保不同于普通的商业担保,它扶持的是经济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这样也导致了实体经济难以受到金融全球化的带动,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日益恶化。就好比温州、扬州等中小企业密集的地方,由于借贷困难,许多中小企业被迫向高利贷借款,这都严重妨碍了经济结构的合理规划和企业的融资。
二、担保机构在担保体系中的作用
当然,除去这些外因,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实质是信息不对称,导致外部信贷融资难。当前我国不允许中小企业发行债券,一是中小企业通过债券融资比例为零,由于中小企业上市困难,通过股票发行融资仅占0.8%,通过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资金的进行融资比例约为30%,二是中小企业建立和扩张的70%资金需要自行融通,而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自行融资日益趋近饱和,融资困难出现,主要在于通过金融机构融资困难。政府长期没有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监管监督制度,当失信违约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惩处时,中小企业在偿还债务或信誉审视之间往往选择失信违约,这就造成了中小企业整体信用不佳,而且,中小企业的信息基本上是内部化的,不明确,缺乏银行所需要的财务,咨信等级等硬性合适的抵押品,以及有效的担保机制,这与银行批量化交易手续的标准无法适应。而信用担保可以一方面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另一方面可以帮助银行分散风险和节约交易成本,这都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和欠发达地区融资难的问题。
三、担保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第一,信用担保普遍存在制度建设不完善,综合能力较差等现象,管理体制还有待提高。绝大部分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偏小、抗风险能力弱、人员素质差、业务不规范、缺乏科学的项目审查和风险管控等制度,导致担保机构担保能力有限,担保功能作用难以发挥。
第二,担保业缺乏制度环境,缺乏风险转移退出机制。其监督职能缺乏一个主要的对口监管机构,分散于多个机构,以至于形成了“多头监管”的局面,这也是一个不容小视的问题。目前,对担保公司的监管涉及工商、经贸、商务、公安、财政、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各地的金融服务办公室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承担了一定的监管职能,但这些碎片化的监管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因此要规范和完善对担保公司的内外部监督以促进担保行业发展。
第三,反担保措施严苛,也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公司难融资的局面”;担保公司业务单一,担保期限短,自身盈利能力差。
第四,由于担保业存在的高风险和担保业本身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使得担保公司在担保业务创新上难以迈步。
第五,中小企业还存在信用担保机构资金补偿机制缺乏的现象,政府担保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收取的担保费也很低,其资金来源是以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而财政资金的划拨大多是一次性的,并且规模较小,所以政府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既不稳定,又很单一,缺乏资金补偿机制,与协作银行之间的风险与收益严重不对称。这也是为什么政府担保机构数量众多,但是银行不敢发放太多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商业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也较弱,同样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大多数商业性担保机构把高担保费作为资金补偿来源,担保费用标准参差不齐且较高,中小企业负担过重,部分担保机构按同期银行担保利率的一半收取担保费,有的甚至更高,而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担保费为1%左右。
第六,部分担保公司不以融资担保为主业,从事非正常投资业务,甚至通过放高利贷、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成为少数大股东的“钱袋子”,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极大地损害了担保行业整体形象,危及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例如,近期出现的某省、市少数担保公司放高利贷、非法吸收存款等事件。
第七,在人才需求方面,担保类专业性人才供不应求,高等教育体系里没有专门对口的专业人才,高学历人员对担保业专业知识的缺失严重影响担保项目的稳定性和整个担保行业效率的提高。
四、解决担保业存在问题的对策探讨
第一,政府应建立健全审批监管制度,规范担保业务发展,完善信用担保法规体系是担保行业得以长足发展的保障。
第二,担保行业应注重健全担保企业评级、项目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债券评估机构等服务体系,同时做大担保公司资本金,降低担保费用。
第三,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公司难融资的局面”,拓宽担保融资渠道,增加资本金是十分重要的方式。目前大多数担保公司除使用自身的资本金外还开展客户理财业务,也就是说以高息吸引个人储蓄客户来增大资本。这样做会通过给理财客户的资金安全带来极大风险,有非法集资之嫌。担保公司可以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方式,既增大了资本又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性。
第四,担保业加强与政府的合作。由于担保行业根本上是以落实政府政策、推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目标的特殊行业,因此需要大力加强与政府合作,担保公司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利用政府组织协调和资源优势,拓展批发式担保业务,实现跨越式发展。如三峡担保支持九类人群就业创业、重庆“两翼”农户万元增收等就是与政府合作实现政策性目标的范例。
第五,利用有效资源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在行业规范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担保这个新兴行业来说未来的发展中应该充分发挥担保业协会的作用,搭建一个连接银行、企业、担保机构的平台,并做好担保机构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切实为中小企业寻求资金途径,解决资金问题。在郑州有12家担保公司联合组成了担保行业联盟,对于现在鱼龙混杂的担保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六,积极创新。随着担保体系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以无形资产或者非金融资本作为抵押物的创新。例如,扬州市2001年的库存棉花质押,天津银行发放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等,这一系列的创新,无疑是各地政府、担保公司、银行三方通力合作的结果。同时,金融危机发生的这几年来,有些银行例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都纷纷出台了一些无抵押贷款的新型融资方式,且不说是否真正做到完全无抵押或者贷款额能有多少,作为一种新的尝试,无疑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选择,而这种选择也为担保体系的创新提供了借鉴作用。
与此同时,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国策,还要求担保业注重对担保业专业型人才的培养。
总之,构建信用担保体系成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信用担保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职能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他介于商业银行和企业之间,担保人对商业银行作出承诺,为企业提供担保,从而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可见,不断完善和创新我国的担保体系,是未来发展的一种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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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彭建等:中国地方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发展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4] 谭中明: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机制研究[M].中国科学出版社,2009.
[5] 姜海龙:中国特色中小企业演进研究[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
覃学康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市担保机构体系发展的建议”的提案,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1年在自治区金融办及来宾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来宾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顺利完成规范整顿工作,规范整顿后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认真履行融资担保职责,积极开展公司各项工作,切实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良好的融资担保服务。现将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来宾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
2011年来宾市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中3家已经完成规范整顿,均获得自治区金融办颁发的5年期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截止至2011年11月,来宾市辖区内3家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合计2.5亿元,总资产2.7亿元,融资性担保余额为2.51亿元,代偿金额为3677万元。其中:
(一)来宾市方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29日获自治区金融办同意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批复,由来宾市国资委再出资5000万注入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达1亿元。该公司与工行来宾市支行、区农信合作联社、农行来宾分行、国开行**分行等四家银行保持紧密合作,并积极主动地与建行、中行、**银行等尚未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进行洽谈沟通,力争签订合作协议,实现与各金融机构的全面合作。
(二)**银达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截止至2011年11月,该公司融资性担保余额1.05亿元,净资产1.16亿元,本年累计担保代偿额为3677万元。该公司自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共开展了3笔业务,现均解除担保。该公司因股东内部矛盾问题较突出以致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存在代偿风险。目前该公司基本不开展新的融资性担保业务,而把重点放在处理公司内部存在的各种问题上面。
(三)**县汇得丰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重新设置组织架构并配备了11名高级管理人员。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所在的县行政区域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信用合作银行认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较低,资金实力不够雄厚而未与其合作,所以公司在当地这三家银行仍未取得准入资格,因而未能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受国家金融政策影响,融资担保业务进展缓慢。
2011年,国家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各金融机构信贷规模减少,审批权限上收,审批环节增多、审批时间延长,加之全国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金融机构对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普遍持谨慎态度。今年以来我市只有区农信联合社和工行来宾市支行等少数几家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了贷款担保业务,直接影响了公司担保业务的推进速度。
(二)资本金规模偏小,整体担保实力弱。
目前,来宾市3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仅为2.5亿元,各公司资本金较小,难已达到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授信等级还是维持在较低水平,无法进一步提升公司授信额度。按照银行给予的担保放大倍数5倍计算,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能提供10亿元的贷款担保总额,虽然单笔贷款担保金额最高可达1200万元,但由于受到公司资金流动性影响,无法满足全市中小企业的贷款总量和单笔贷款额需求。
(三)收入渠道单一,影响公司正常运转。
我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由于业务人员少,仅开展了贷款担保和融资咨询业务,服务内容单一,取得的收入少,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后,可支配收入少,只能勉强维持收支平衡。2012年,随着融资性担保业务量的不断增加,人员队伍的扩大,各项支出随之剧增,仅靠少量的担保业务收入很难满足公司正常运转需要。
三、下一步的监管工作意见
按照自治区金融办乱世用重典;严准入、严监管;坚持审慎监管理念的总体监管思路,以严守三条高压线(非法集资、虚假注资、违规开展业务)作为下一步的监管工作重点。监管的主要措施有:
(一)对新设立机构进行严格审查,特别关注资本来源、资本真实性及高管队伍等情况。
(二)对已设立的机构严格执行现场及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督促各家融资性担保机构按时上报真实、准确的月报、季报及年报,坚持每年至少2次的现场检查工作,以及时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力求把风险控制至最低点。
(三)充实监管力量,增加监管工作人员,下一步将加强对所有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素质水平和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