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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与审计

时间:2023-09-20 16:57: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评估与审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资产评估与审计

第1篇

当企业委托同时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时,这一“同时”往往不是从同一起点日期开始平行进行的。但资产评估与审计,往往需要在同一时点对同一项资产同时进行评估作价与审计调整。而当所得出的“评估价值”与“审计核实数”(以下简称“审定数”)不相一致而形成“撞车”时,会使委托单位无所适从。

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对债权、债务实有数额进行认定,但两者认定的结果往往不相一致。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确定各类实物资产的实际价值,但两者认定的结果也往往不相一致。例如,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用了很长篇幅叙述非同一般的控制下企业合并时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而采用资产评估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时自有一套方法。审计中用补提折旧或冲回已提折旧的方法核实固定资产净值,用计提减值准备来冲减实物资产账面价值,但实际上这样做并不能真正反映实物资产的价值状况。至于冷背、变质存货的变价。实物资产的盘盈等价值的确定,审计中的方法也不如资产评估中的方法可靠。

因此,资产评估与审计需要协作,既可避免“撞车”,还可各自弃短就长,从而得到比较理想的效果。

二、资产评估、审计同时进行时协作与分工的总原则

1、协调时点

审计的报表截止日与资产评估的基准日宜采用同一时点,这样,被审计、评估单位某日的资产与负债可以成为审计与评估统一的对象,便于进行协作。

2、数据衔接

无论是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审计结果,还是审计报告使用资产评估的结果,都必须妥善处理数据的衔接问题。资产评估应以审计的“终点”为评估的“起点”,即在已得出的“审定数”基础上进行评估:而审计则应以评估的“终点”作为审计的“起点”,即在已得出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审计。出具报告时,如评估人员不认同审计结果,可以在评估过程中调整;如审计人员不认同评估结果,可在审计过程中调整。但评估人员与审计人员在进行这样的调整时,都应当慎重。

3、分工协作

当资产评估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时,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债券投资、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不具实物形态的各资产项目,以及全部负债等由审计负责查验核实其具体数额,如无特殊情况存在,应包容审计的结果。

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股票投资等权益性资产,应由审计查验核实数量或原始成本(账面价值),其实际价值的确定则由评估负责。审计时应充分考虑与包容评估结果。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中凡是清理盘点时数量减少或已无实物形态的,均应在审计中予以减值处理。

当资产评估与审计分别由两家中介机构承办时,评估机构可在审计时派员参加审计过程,其中如果评估只涉及实物资产和上市证券,则可由审计和评估机构分别派员,联合确认所评估资产的数量或历史成本。

三、具体操作

(一)实物资产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1、审计实物资产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实物盘点。盘盈及账外的实物资产,可评估作价计入资产。

2、折旧项目审计时,均不作补提或冲回的审计处理,累计折旧额(重置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额)的最终认定也应由评估完成。

3、在建工程项目审计时,有实物形态的,或按成本继续保留余额,或转入固定资产项目,实物交由评估最后确定价值:无实物形态存在又不能为以后经营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审计时应报批核销,不作评估。

4、存货的成本差异、进销差价、跌价准备等调整账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账户,审计时般将其作为一个总账科目,其金额转入相关被调整科目。企业还在持续经营的,商品进销差价账户可不作变动,留待资产评估时再根据存货估价作适当调整。5、存货中的在途存货,即“材料(商品)采购”、“物资采购”项目,审计时如发现已逾期但供货方并未实际发货,应转入“其他应收款”项目进行审计处理。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可参照在建工程的方法进行审计与评估。

(二)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1、如果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还存在,应列入评估;如果相应的财产权利已不存在,则应在审计中核销。

2、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其他股权投资审计时,应实际盘点实有股数并与账面记录核对,如发生盘盈盘亏,查明原因后按账面成本或面值调整投资额并列入审计盈亏,尔后转入评估。

当这些投资的价值确定需要利用所投资单位的审计报告,甚至需要对所投资单位实施审计时,评估可以使用审计的结果。对于上市的股票、债券,则应按证券市场价格通过评估确定,也可以通过审计与评估的双方机构协商确定。

(三)债权、债务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债权、债务的审计评估,除债券投资外,均应由审计负责实施。

四、审计、评估报告的相关揭示

在资产评估与审计使用双方的工作结果时必须在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中作明确揭示:

(1)在审计先于资产评估前进行时,审计报告可在说明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本次审计采用了先审计后评估的方法,本报告中列举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的审定数,是以实地盘存数与账面成本价为基础得出;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则以清查核对后的账面价值计算。上述资产的实际价值将由资产评估确定”。而后完成的评估报告中可在计价原则和计价方法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应收款项、货币资金、长短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负债各项目、资本公积外的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评估价值,除有特殊情况的个别子细目以外,均以同一基准日的审定数为准”。

(2)在资产评估先于审计进行前时,在审计报告中应作这样的说明:“在我们实施审计程序的同时,委托方还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本所)对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本报告披露的上述资产的价值,均采用了评估报告的相关数据”。

五、存在的问题

第2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资产评估业作为一门新兴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且已有l0多年的历史但是.由于社会上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起源、得 发展的客观每件、资产评估的作用和原则等娃乏足够的了解和正确的认识.很多人将资产评估与会计、审计混淆,百些人甚至误认为会计和审计可以代替资产评估.有r会计和审计就不必再搞资产评估了。针对这种情况.从 r几个方面简要分析一下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希望对读者正确理解资产评估的意义及其与会计审计的关系有所帮助1.资产评估的职能、作用与服务对象。从资产评估产生、发展的客观条件看,资产评估的职能就是对历史上 同时期形成的资产估算出现时交易的价值,为交易并方提供公允的价格依据。这个交易价格应该与现金是等值的,但不一定与企业的账面价值相符 因为历史上不同时期形成的各类资产,在账面上反映的是当年取得时的实际成本.由于物价不断上涨及资产随时存在有形与无形贬值因素.必然造成账面价值与现行价值相背离 遇有产权交易时,买卖双方均要求中介机构评估现行交易价值.而会计、审计均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2.会计的职能、作用与服务对象。凡是搞经营接算的单位都离不开会计.会计的职能是如实记录企业各娄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并依据财务 会计制度对以后的资产运营加以核算,同时要为工商、税务、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提供能够反殃实际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会计的作用是不可否定的,也是其他工作如审计、资产评估所不能取代的。

    3 审计的职能、作用与服务对象 《会计法》虽然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如实记录企业各类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依据财务、会计制度对以后的资产运营进行核算,所提供的会计报表要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但是,由于现代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财会人员属经营者1是分离的,经营者是为所有者管理企业的;同时还存在着企业与债权人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经济、职权上的关系.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自利益上的不毁 为平衡各种关系,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来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是十分必要的=审计的职能就是为股东、债权人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检验会计工作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企业账册及会计报表所反映的数据只要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则应予以确认;否则,便如实进行披露,由有关利益者对会计工作提出纠正意见或决定 总之.审计是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手段,审计原则是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准则与制度检查会计工作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所以,审计报告中反映的企业各类资产的价值不~ 定是现值,而更多的是历史成本。

    通过以上分析.可 看出:

    三者的主要区别是:(1,服务对象不完全一致 会计、审计工作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股东、债权人及税务、工商管理部门等.而资产评估的服务对象是产权交易者、资产所有者。(2)基本前提和目的不同。会计与审计工作虽然要求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但允许账册、报表及审计报告上所反映的各类资产价值与现行价值相背离 而资产评估却要求如实反映各类资产的现值(3 J执行操作者不同。资产计价是由企业中的财会人员来完成的,只要涉及与资产有关的经济业务均需计价,是~项经常性的工作;而资产评估是由独立于企业以外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来完成的。

    三者的联系是:会计核算是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会计入账是按照财产物资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即会计账、册及报表要真实反映各类财产物资取得时的实际价值。审计是会计工作的检察官,通过审计能够检验会计工作是否遵循国家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会计制度,纠正违法乱纪出现的账、册及会计报表不实问题.达到真实反映各娄财产物资实际价值的目的。资产评估是当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时以中介人的角色如实确定资产的现时价值,当会计核算的资产实际价值与现时价值相差不大时,资产评估价值可以与会计入账价值相一致。同时,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会计计价也可以以资产评估价值为依据。

第3篇

评价体系

为了做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综合评价工作,南京市国资委设计了一张《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及综合评价表》,按项目对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初审部门等3个主体分别以百分制评价打分其中每一个主体均根据不同的审核管理要求设置评价标准,同时考虑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还在对评估和审计机构的评价中增添了项目复杂性标准,作为调整平衡因素。

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是评估项目管理中的重点,为了与评估管理要求相统一,南京市将对评估机构的评价按文字审核意见、资料审核意见、程序审核意见、技术审核意见、建议类意见、项目复杂性及其他等7大项27个小项进行分类。

考虑审计机构执业质量与评估项目的评估结果有相关性但不是惟一性,因此,南京市在对其评价上适当简化,以其总体执业质量和审计结论对资产评估影响程度为重点,将对审计机构的评价分为对评估有影响的实质性保留意见、执业质量、项目复杂性和其他等4大项7小项内容。

企业主管部门作为评估项目的初审部门,其在评估项目选聘中介机构和初审上报环节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南京市将对初审部门的评价内容分为机构选聘方式、初审工作和其他等3大项13小项。

南京市国资委根据上述评价内容,经过对60多个项目的试点评价,总结制定了统一量化的评估项目综合评价评分细则,对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初审部门3个被评价主体分别以100分为基础,实行量化打分。

工作流程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综合评价体系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

建立全市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南京市国资委本着机构自愿申报、国资委登记备案的原则,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行业专业特长、执业质量和信誉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数量,在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中,择优选择建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并区别证券资格、亿元以上项目、普通项目3种情况对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分类管理。评估项目委托单位则根据规定和评估项目需要在中介机构备选库内通过公开投标、公开比选等方式自主选聘相关机构。

按项目对中介机构进行评价打分。凡经南京市国资委审核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在备案核准后根据审核情况。南京市国资委都按统一制定的综合评价标准,对承接项目的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及材料初审部门进行量化打分综合评价,其结果作为选择和调整其进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成员的依据。

建立备选中介机构诚信档案。

南京市国资委按评估项目的综合评价情况及重点项目抽查情况分别记录每个中介机构的业绩状况,并形成备选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年度则对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各机构所承接项目得分情况进行汇总评价,反馈通报。凡不勤勉尽责、执业水平较差、得分过低的机构,下一年度将不再列人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以实现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成效初现

南京市国资委在总结近几年评估管理实践工作的基础上,于2008年开始尝试实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综合评价工作,一年下来,颇见成效。

国资部门对评估项目的审核意见越来越规范

实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综合评价工作后,由于制定了评估项目综合评价评分细则,该细则归集了评估项目审核人员在审核评估报告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客观上起到了评估审核规范细则的作用,这使得评估项目审核工作有了标准化,不同审核人员对不同评估项目的审核意见也越来越规范。

不同评估项目所涉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越来越有可比性

实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综合评价工作后,由于评估项目综合评价评分细则中,对于评估项目审核中发现的同样问题扣分相同,同类性质的问题扣分原则和依据相同,且对复杂程度不同的评估项目添加了调整因子,这使得不同评估项目所涉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通过综合评价后,评价结果更具有可比性,也更利于加强对中介机构备选库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

中介机构越来越重视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执业质量

实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综合评价工作后,凡经南京市国资委审核备案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均进行打分评价。而且评价内容清晰明确,各中介机构的执业态度和执业水平如何在综合评价结果中一目了然,并且评价结果直接关系到中介机构是否能继续承接本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因此,各中介机构在意识上更加重视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执业水平,在行动上也加强了对所出报告的三级复核管理,客观上提高了评估报告质量,也提升了国资部门评估管理工作的效率。

完善措施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综合评价的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推进评估项目综合评价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实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综合评价工作后,评估项目审核人员需对每个评估项目所涉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和初审部门的工作情况对照评分细则逐条、逐项打分,虽然加强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但工作量却加大了,增加了审核人员的工作负担。为提高评估项目管理工作效率,下一步应推进综合评价工作信息化、网络化,通过与软件公司合作开发综合评价体系计算机操作模块,使对评估项目的每条审核意见直接对应评价标准的量化得分,审核工作结束,评价得分情况也由软件处理自动生成,以使综合评价工作更规范、科学、高效。

其次,实时向中介机构反馈评估项目综合评价结果。

目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综合评价工作是按项目对所涉中介机构进行评价、按年度汇总各中介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并按年度向中介机构反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经综合评价调整后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为帮助中介机构及时掌握其在项目评价过程中失分的原因,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业质量,同时也提高国资部门评估管理效率,下一步应推行与各中介机构报告终审部门实时联动工作,将每一个评估项目综合评价结果信息实时反馈中介机构终审部门,以督促中介机构有针对性地改进评估工作,提高执业质量。

第4篇

(一)中国资产评估业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资产评估是随着中国对外开放、企业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在引进国外评估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十多年来,资产评估从无到有,业务范围、种类、数量日益扩大,资产评估管理水平日益提高,资产评估业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个重要的中介行业,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无疑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1、以市场为纽带的对外经济交往呼唤资产评估业的诞生和发展。现代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而中国的资产评估业就是在这样一个经济环境下产生的。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技能尤为重要。随着中外合资、合作、对外长期投资和对外出售产权等行为不断增多,就要求必须合理确定中外双方的交易底价。1989年,大连市政府率先做出尝试,规定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合营,必须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这标志着资产评估业在中国的诞生。

在中外合资、合作的过程中,无论投资主体使用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投资双方对于资产定价行为都极为敏感。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最为合理的方法就是聘请专业服务机构按一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各类投资对象和投资手段的价值进行估算和度量,以作为实施投资行为和与被投资方经济交易的依据,这种评估服务既是吸引外资流入的基础工作,又是维护国家民族权益的重要技术保障。

2、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要求。从西方成熟的资产评估业来看,经历了一个由各国自发发展逐步过渡到地区性、国际性发展的过程,也经历了一个从民间自律性管理到政府部门不断加强管理和干预的过程。相比之下,中国的资产评估业的产生与国有企业改革紧密相联,是政府推动的结果。这是由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不仅是因为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有绝对大比重,而且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客观要求。可以说,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的逐步确立,是我国资产评估业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动因。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始于1979年,先后经历了以放权让利、两权分离、政企分开为特征的多种经营方式的改革尝试,如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经营责任制、资产经营责任制等。这些措施的共同特点是,企业在上交国有资产收益的前提条件下,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独立投资主体。国有企业在逐渐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有必要对交易客体的价值进行科学度量。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对资产评估服务提出了客观要求。1991年11月,国务院以91号令的形式颁发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产权或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自1989年至1997年末,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累计评估国有资产4.2万亿元;截至1998年末,经过资产评估在深圳、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达到851家,股票交易市值达1.9万亿元,占当年GDP的24.4%,此外还有43家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交易。[2]资产评估是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发展初期注定承担主要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历史角色。

3、产权改革和产权市场发育的必然要求。产权流动和重组行为中存量投资方式的出现,是资产评估业发展和壮大的直接推动力。

在经济发展中,有两个途径可以优化一国的产业结构,一是增量调整,二是存量调整。在我国,增量调整一直是调整产业结构的主要手段。新增投资的渠道包括国家财政预算内投资、自筹投资、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等。存量调整是指在产权关系明晰的前提条件下,通过生产要素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间的配置,改变或优化产业结构,本质上是经营资产通过市场作用,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重新排列组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出资人是以存量资产来出资的,必须明确各出资者的出资数量,以确定未来投资收益分配,这就要求对存量资产进行较为准确的价值评估。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企业之间出现了横向经济联合的趋势,以企业集团、股份制改造、企业拍卖、转让、合并、兼并、收购等形式进行的资产重组活动逐渐发展起来,国有企业改革突破了存量资产僵化不动的局面。对于收购其他企业产权的投资主体而言,实际上是在实施投资行为。对于投资者来说,为了确保投资安全,确定投资对象的产权归属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同时还要把与存量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理清,对出让方的对外投资或接受外来投资进行清查核对。有关方面还需要委托中介组织对存量资产价值进行审计和评估。在这种投资方式下,资产评估就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服务中介。据统计,从1989年1998年的十年间,我国以企业兼并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价值达到1058.63亿元,以企业破产清算、拍卖出售、结业清算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值达1471.85亿元。这表明,在中国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过程中,资产评估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有力的推动了产权市场的发育和完善,较好的维护了产权各方的权益。

从历史的角度看,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改革过程中,我国也开始逐步引进国外的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并开始建立我国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积极地为市场经济改革服务。在政府的推动下,国有企业产权变动和存量投资行为中资产评估被广泛采用;非国有企业为了维护其所有者权益,也逐渐对资产评估产生共识,资产评估由国有经济不断拓展到非国有经济。随着评估业务的扩大,评估机构和评估从业人员不断增加,截至1999年下半年,全国共有资产评估机构3800多家,从业人员6万多人,其中注册资产评估师1.4万多人,已经形成了相当的规模。

(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的演变

中国资产评估业发展的历史,也是资产评估业管理体制的演变历史。资产评估业发展十多年来,管理的手段、方法多种多样,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各有差异,但是从总体上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阶段:

1、1991年11月,国务院以91号令的形式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中国第一部对全国的资产评估行业进行政府管理的最高法规,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业走上政府法制化的道路。它具体明确规定了全国资产评估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时还规定了将审批评估机构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规定了被评估资产的管理范围、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及法律责任等。由于国有资产占全社会资产的绝对优势,国务院第91号令的颁布为发展统一的评估行业奠定了基础,保证了资产评估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1993年12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管理由政府管理向行业自律管理过渡。资产评估的行业特点,决定了行业自律管理是不可或缺的一种管理方式。根植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国资产评估业,虽然在发展伊始得到政府的扶持和干预,但行业自律管理作为其发展方向,应该逐步实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就扮演了这样一个角色。它既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又协助政府贯彻执行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政策。作为独立的社团组织,它具有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特点,使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覆盖整个行业。

之所以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成立,标着中国资产评估业管理由政府管理向自律管理过渡,是因为:从其发展轨迹来看,首先是独立的资产评估协会与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并存(1993年);然后是资产评估协会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合二为一,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1994年);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再一次成为一个真正的行业自律组织。从理论上说,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职能角度分析,尽管从构架上具有了行业自律管理的特征,但在中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的条件下,其行业自律管理的本质特征并没有真正具备。通过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管理,不仅需要形式上的、更需要实质内容的变化。

3、1995年开始实行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业的管理由过去的重视机构管理、项目管理向注重资产评估人员管理转变。这一制度的建立,一是有利于促进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为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摆脱政府部门干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是有利于提高资产评估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从而促进中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三是强化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尤其是从1998年6月1日开始实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制度,使评估师的责权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了评估时的行为。四是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通过与其他国家对评估师资格的对等管理,沟通与国际评估市场的联系。1999年10月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在北京举行年会,2000年7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赴美国参加世界评估师大会,等等,进一步加强了中外评估师之间的联系。

4、1996年5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颁布实施,使中国资产评估业从此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操作的新阶段。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评估操作规程和操作标准,各个评估机构自行拟定评估操作方法和规程,对于同一类资产评估,各个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规则各不相同。但是,经过若干年的积累,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评估操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制定《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有利于提高评估业务水平,规范业务操作,同时也为以后制定行业统一评估准则奠定了基础。

5、1996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开始着手研究和制定资产评估准则;从1998年起,财政部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1999年下半年,国务院开始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合并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去,实行“一个协会,一套班子,三种资格并存,三个行业统一管理”。虽然这些工作尚未完成,有的甚至受到阻碍,但是这种具有前瞻性、战略导向性的工作却是中国资产评估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但是,中国的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法迟迟不能出台,反过来严重地制约了资产评估业的发展;而清理整顿过程中实行的“三会合并”,更是给表面上红红火火的资产评估业一记当头棒喝。这说明中国资产评估业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正视其存在的诸多问题,并以积极的态度来寻求最佳的解决办法。

(三)中国资产评估业当前存在的问题

1、资产评估基本理论不成熟,理论体系不完善。在中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初期,中国的经济体制尚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所经历的各种评估案例、遇到的评估难题比国外要复杂的多,虽然已经解决了很多实践操作上的难题,但是,仍存在很多争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成熟,评估理论、尤其是基础理论薄弱这一问题越来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甚至会动摇资产评估业的地位,制约其作用的发挥。

例如,在进行企业整体评估时,究竟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收益法,仍存在着争论。支持收益法的人认为,国有企业往往具有大量的非经营性资产、无效资产(如子弟学校、食堂、职工宿舍等),这些资产一般不能为企业带来收益,因此如果单纯采用成本法评估各项资产价值,再将各项资产的评估值简单求和,显然不能反映企业整体的盈利能力。尤其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特别是证券市场中比较容易判断企业价值的条件下,收益法应该有更大的实用性和合理性。而支持成本法的人认为,目前企业的社会负担及非正常费用较多,企业的财务数据很难反映出企业的获利能力,而且单凭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收益预测还没有足够的可靠性。因此,不得已采用成本加和法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为了调和这两种观点,目前规定在进行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时,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成本加和法并用收益法进行验证。事实上,在上市评估中,上市企业的净资产评估值往往与股票市价相去甚远,而在债转股评估中不良资产也常常因为价值高估而难以在市场上出售。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由于中国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在经济体制转型初期适用的评估观念和评估价值基础已经发生了动摇,基于错误的价值基础、采用不科学或不被市场认可的方法得出的评估值,往往也不易得到市场的认可,并且会带来一定的评估风险。

此外,对于在改制设立时已进行资产评估的公司,一段时间后在该公司正式上市时,是否还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在此问题上也没有统一的定论。若借鉴国外经验,英国规定公司在设立和上市时均要进行资产评估,泰国鉴于金融危机的教训,也做出和英国相类似的规定;而美国只规定在设立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在上市时可由公司内部财务人员进行内部的价值评估。而在中国应根据具体的国情确定。一般而言,资产评估结果有较强的时效性,在中国上市手续繁杂,拖延的时间较长,有时会超过评估结果的有效期,而很多公司内部的会计信息系统和财务评价系统水平又不高,因此似乎应该要求在设立和上市时均进行资产评估。但是,不管争论如何,应该有一个暂时的实际操作方法,否则操作不规范(有的评估而有的不评估),评估的作用更无从谈起。

2、行业管理管理存在严重的多头管理和部门垄断现象。政府主导型的行业管理模式虽然有其历史的必要性,却没有充分体现出评估业独立的市场化地位,造成了甚至在当前都很棘手的问题:多头管理和部门干预。一方面,多头管理的突出表现是,各个行业主管部门瓜分资产评估的管理大权,建立本行业内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和资格认证,并且形成行业垄断。从国际经验来看,资产评估应该包括不同专业领域中的评估业务,但是作为一个完整的行业,各个专业领域的管理应该是统一的。而在中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过程中,各个行业主管部门人为垄断不同专业领域的评估,例如,除财政部管理的资产评估行业以外,物价部门、土地部门、商标部门、建设部门也拥有各自行业的评估主管权力,并且各有各的法规,各有各的政策,各有各的评估标准。这就造成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法规有时产生冲突,使得统一管理难以形成。多头管理和标准的不统一,使资产评估在客观的发挥作用时受到很大束缚。另一方面,部门干预造成的行业垄断也严重妨碍了资产评估业在市场中发挥作用。一些主管部门因自身利益而将其他行业的评估机构排斥在外,防止其他行业享有盛誉的评估机构抢走自己的“饭碗”,严重影响到评估业的市场竞争,造成资源浪费。

3、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市场化程度不高。一方面,政府干预和多头管理,影响到评估机构独立的市场化地位。评估机构挂靠在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财务、名称、内部利益分配等方面均受制于主管部门,很难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由于有主管部门作后台,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缺乏市场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不能真正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成为自负盈亏、自己承担风险的执业主体。另一方面,国内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也严重限制了资产评估在社会公众、管理层心目中的地位,从而影响了其必要作用的发挥。而目前的中国资产评估业又面临着加入WTO之后国外评估机构的严峻挑战。

4、资产评估行业法律法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缺乏统

一、规范的资产评估准则,没有资产评估法来保障资产评估业的基本法律地位和利益。一方面,由于多头管理的影响,资产评估行业中存在着多种技术标准,不同的技术标准和行为准则往往是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忽略了整个资产评估行业的共同需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技术标准的透明性很低,成为阻止其他部门评估机构进入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由此造成整个行业的准则不统一且不规范。另一方面,准则对于实际操作中的评估行为的规范缺乏力度,对评估中的风险约束软化,并且由于缺乏明确的评估准则保障,评估人员在法律诉讼中很难找到回避风险的法规依据。此外,资产评估法迟迟没有出台,就不能明确资产评估业的法律地位,赋予评估机构和人员最基本的法律保障。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独立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相比之下,资产评估行业显然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要落后得多,其地位与作用的弱化也就可想而知。

二、行业管理瓶颈与正本清源

虽然资产评估业在中国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但是,诸多问题却制约着这一新兴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其中首要问题是行业管理瓶颈的存在。在近期的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中,行业管理体制演变之剧烈,足以使人们对资产评估信心产生动摇,对评估行业的地位和作用产生疑问。这些问题的根源究竟何在?是资产评估业本身不适应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还是先前的行业管理体制偏离了行业本质属性?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将关系到中国资产评估业能否突破行业管理体制的瓶颈,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经济中不断发展壮大,确立必要的地位并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中国资产评估业急需正本清源。

(一)正本清源的原则

对中国资产评估业正本清源,需要深入分析存在的各种问题,理清纷繁复杂的头绪。在分析中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必须以正确认识资产评估业的本质属性为前提条件。

其次,必须明确区分制约中国资产评估业发展的内在因素影响和外在因素影响。

再次,应该分清当前的首要障碍在于内在因素还是外在因素,并据此得出正本清源、改革发展的主要方向。

(二)资产评估业本质上是独立的中介服务行业

从行业的角度来讲,资产评估本身是一个独立的专业化中介服务行业。资产评估为市场经济中的权益主体提交资产价值的参考意见,提供的是一种专业性的鉴证服务。但是,从诞生的那一天开始,资产评估就不可避免的和传统的会计计价混淆在一起,以至于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有些人认为资产评估和传统的会计计价、审计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界限是模糊的。尤其是在“三会合并”的形势下,一些学者和业内人士认为资产评估服务和注册会计师的会计、审计服务本是一家,有着共同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术[3].但是管理上的统一,并不一定代表各行业本质上的同一性。

认识上的混淆有其必然的历史原因。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基本上排除了市场的资源配置、要素流动;而对于一个产权主体而言,大额的产权变动基本上集中在国有企业,并且是按照国家统一的计划拨付调配,产权主体不存在自身利益,无需面对市场中的产权交易,因而没有必要对资产的客观价值量进行评估。传统的会计计价在企业中仅仅用来记录资产、权益的账面价值,长期以来,产权主体、政府官员等习惯了按照会计资料的账面价值来确定资产或权益的价值。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在资产评估产生的初期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一些评估项目往往根据会计的账面记录确定资产的价值,尤其是固定资产评估,常常用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得出的净值作为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如此不科学的评估行为不仅导致了资产评估价值的严重失实,而且削弱了市场中的产权交易的公平性。

从理论上讲,资产评估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中介服务,它既不是对会计计价的否定,也不属于会计计价的范畴,虽然与传统的会计领域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在发生的前提条件、目的和执行操作者等方面与会计计价存在着本质区别。

1、二者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会计学中资产计价严格遵守历史成本原则,同时是以企业会计主体的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的。而资产评估则是用于发生产权变动、会计主体变动或者作为会计主体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断,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会计计价无法反映企业资产价值时的估价行为。这一区别表明,一方面资产评估并不是也不能够否定会计计价的历史成本原则,因为其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另一方面,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条件下,不能随意以资产评估价值替代资产历史成本计价。如果随意进行评估,不仅会破坏会计计价的严肃性,违背历史成本原则,还会导致企业的成本和收益计算不真实。当然,资产计价有时也需要根据物价变动情况进行估价(如1992年开始试点,1995年结束的清产核资中的价值重估),但是这种估价要严格按照会计政策的统一规定,并且只是账面价值的调整而已,并不是我们所称的资产评估。

2、二者的目的不同。会计学中的资产计价是就资产论资产,是货币能够客观的反映资产实际价值量。资产评估则是就资产论权益,资产评估价值反映资产的效用,并以此作为取得收入或确定在新的组织、实体中的权益的依据。同时,会计学中资产计价的目的是为投资者、债券人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资产评估价值则是为资产的交易和投资提供公平的价值尺度。此外,一整套完整的评估服务还可以包括市场咨询、收益预测、管理建议等方面的工作,目的是为企业提供附加值更大的中介服务,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实现对资产的最优利用。

3、二者的执行操作者不同。资产计价是由企业的财会人员来完成的,只要涉及与资产有关的经济业务均需要计价,是一项经常的、大量的工作。资产评估则是由独立于企业以外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的。而且,资产评估工作出需要有资产评估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的知识以外,还需要工程技术、经济法律、市场营销等多方面的知识才能完成,其工作难度和复杂程度远超过会计计价。

美国评估师协会前任主席巴肯(JohnBakken)先生认为:“……会计仅仅是企业价值评估必须的一个方面。当然,虽说只是一个知识背景,但没有坚实会计基础的人是不能进行真正价值评估的。然而,在不动产和动产评估领域,会计知识则是无关紧要的。”[4]这种观点虽然不是普遍被接受的,但却是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此外,在现实中,资产评估的概念往往容易与审计的概念相混淆。尤其是目前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兼营审计和资产评估两项业务,注册会计师往往参与企业或资产的评估,因此,很多人认为资产评估并不是独立的服务行业,只不过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的附属,或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范围之内的一个分支。事实上,与审计业务相比,资产评估有其特殊的、专业化的特征,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有着明显的区别。

1、资产评估有其专业化的特定内容。审计是由审计人员或注册会计师运用审计标准和方法,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按照“三性”的原则,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发表定性的审计意见。而资产评估是评估专业人员运用资产评估准则和方法,实施特定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资产在基准日的客观价值予以定量评定估算。

从服务的目的上看,审计主要着眼于过去,是对被审计单位在过去一个会计年度一系列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评估主要着眼于未来,为将要发生的产权变动业务提供一个公允的交易底价。另外,在操作方法、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二者均有较大的差别。可以说,二者各自有其完整的系统的服务体系,一个机构同时兼营两项业务,并不等于这两项业务是相同或相类似的。

2、评估人员有其专业化的素质。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在此方面的区别,也同样反映在与审计的区别当中。评估人员是实施评估业务的主体和灵魂所在。评估人员不仅要懂得注册会计师的全部知识,能够阅读、理解、分析并整理账户记录的信息资料,而且要具备系统全面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在资产评估实务中,一般分为机器设备、房地产、无形资产、企业整体评估等项业务,分别由掌握不同专业知识的评估师承担,充分体现出评估业务的专业性和艺术性。从国际惯例和中国的实际操作来看,必须具备了资产评估师资格和一定的执业经验,才能胜任这一工作。截至1999年6月,在全国3934家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中,专营资产评估的占42%,兼营的占58%,其中财会经济人员约占60%,工程技术人员约占40%,60%以上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这说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具备专门素质才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国际惯例中的专业化资产评估。从国际惯例来看,资产评估业是作为一项专门化的业务来完成的。专业化的评估机构在评估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如美国的评值公司、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协会、香港测量师协会等,均是评估领域的专业性的权威机构或组织。当然,世界“五大”会计公司提供的服务除审计和管理咨询外,还涉及资产评估、税务、财务以及法律、工程技术等多方面业务,但是其业务主流在于审计和管理咨询服务。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当需要提供专业化的评估服务时,他们也会将业务介绍给更为专业的评估机构。中国的资产评估业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就必然要明确评估的专业化的地位,认识到资产评估独立于会计计价、审计等服务的客观本质。

中国资产评估业兴起之时,正是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价格体制由僵硬的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换,价格上涨导致资产价值提高。

由此有人认为,资产评估是物价上涨的产物,进而将资产评估与物价变动会计(通货膨胀会计)视为相同的事情。这是有失偏颇的。资产评估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非只是物价上涨的产物;或者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物价不上涨,也可能有进行资产评估的需要。从影响资产评估价值因素考虑,在其它条件(如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等)不变的情况下,不仅价格变化影响评估值,而且资产贬值、物理性能变化等因素同样影响资产评估值。这正是资产评估的独特性质,正是资产评估业务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而非会计人员所能承担的原因。

(三)政府主导型管理体制的瓶颈效应

1、资产评估业的市场化存在

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资产评估是随着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

的深化而产生、发展起来的。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形成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土地、资本、设备技术等生产要素需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于是产生了对进入市场的生产要素进行定价的客观要求。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要素流动、组合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资产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资本运营、债券发行、财产保险、担保、租赁等行为均需要评估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价值,以维护产权主体的权益。资产评估业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它产生于市场经济,反过来又为市场经济服务,是根植于市场经济的专业化中介服务行业。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资产评估业的产生和发展也具有明显的市场化背景。首先,从整个行业的发展来看,资产评估业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的快慢,资产评估业也迅速壮大起来,并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在中国资产评估产生的起步阶段,1989年至1991年,全国资产评估行业共完成评估项目4958项,评估值共计404亿元。1992年,随着改革的深入,资产评估的业务量也迅速增长,全年评估项目共计11846项,是前三年业务总量的2.4倍。从1992年开始,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步伐加快,资产评估业务一年上一个台阶,呈现了十分明显的上升趋势(见表1)。

表11992年——1998年资产评估业务增长情况

年份评估业数量(项)

评估价值(亿元)

1992118461818

1993223245290

1994338897542

1995337627266

19965057910091

19977640816302

199810585319572

资料来源:中国资产评估协会,1999年。

其次,从资产评估发展的地区分布来看,评估行业的发展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关系。截至1998年8月31日,全国60%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主要集中在北京、江苏、辽宁、四川、广东、河南、浙江、山东、湖北、湖南等10个经济比较发达的省市。资产评估收入最多的省份是北京、广东、江苏、四川、云南、浙江、山东、河南等8个省市。全国业务收入前450名的评估机构,占全国评估机构总数的2%,业务收入却占60%,而这450家机构又都集中在北京、江苏、广东、四川等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这说明资产评估的发展恰恰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

再次,从资产评估业务的范围来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评估范围从单一的国有资产评估向非国有资产评估领域渗透。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但包括占主导地位的国有经济,还包括集体、私营、个体、外资等重要的经济成分。随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集体和私有性质的资产之间,特别是非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之间,实行大量的新的组合,形成混合经济成分,而这些混合经济成分在发生产权变动时,非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为维护自身权益,也要求进行资产评估。这种趋势在1995年以后更加明显。在1995年以前,集体和私有性质的资产评估只是极个别现象。但是,1995年全国非国有资产评估就达到了3344项,1996年为10693项,1997年已达19367项。顺应市场的要求,资产评估从国有资产的单极化向包含多种经济成分的多极化发展。

2、外在体制性因素与资产评估市场化特征的直接冲突

从中国资产评估业存在的问题来看,制约该行业存在和发展的因素主要可分为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其中,内在因素包括:评估理论基础薄弱、理论体系不完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市场化程度不高,评估准则制定工作滞后;而外在因素包括:行业管理和发展缺乏法律规范和法律保护,行业管理中的部门垄断和多头管理,以及社会公众对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的本质和责任的理解。

首先分析内在因素。评估理论不成熟,是由于中国资产评估业的历史过于短暂,而且面临的执业环境过于复杂,评估业务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产生的,因此似乎不应该奢望年轻的资产评估业像历史悠久的会计学那样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其原因更多的在于政府对资产评估业的行政干预,以及评估行业的法律法规建设落后。而评估行业法律法规建设落后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特有的外在体制性因素(如政府干预、部门垄断和多头管理)不能为法律和准则的制定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管理基础。

其次分析外在因素。政府干预、部门垄断和多头管理是明显的外在体制性因素。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政府主导型,即实行自上而下的改革,这也为政府干预提供了一定的理由和操作空间。作为中国市场经济中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资产评估业脱离不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环境,政府干预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渡期中,常常伴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缺位和传统的政府越位现象;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环境的不断完善,很难说单纯的政府管理意图比市场的自发选择总是更加明智,其结果是导致科学的法律规范迟迟不能出台,而部门垄断和多头管理现象却层出不穷。同时,政府的过度干预也限制了资产评估行业按照市场化的规律正常发展,徒有市场化的基因却被豢养在政府意图的圈子内,社会公众和市场也难免忽略资产评估的市场化特征,将其理解为体现政府意图的一个简单工具。

陈旧的行业管理体制成为遏制资产评估业内在发展与成熟的瓶颈。外在的体制性因素与资产评估业市场化地位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直接影响到评估业的内在因素(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市场化程度不高,制定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法的外在环境和管理基础不适宜,等等)。当然,诸如资产评估理论不成熟、理论体系不完善这样的内在因素也影响到资产评估业的存在和发展,但是外在体制性因素显然是产生诸多问题、混淆认识的直接原因。

第5篇

一、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将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导致社会不公平、社会不稳定等诸多危害。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分析。

(一)权责不清晰,所有者缺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不力。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就会利用改制的有利时机,通过手中掌握的权利,弄虚作假,搞暗箱操作,使国有资产流失惨重。

(二)公司治理缺陷,并且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资本市场与经理市场竞争等外部治理机制的缺失以及监管审计机构的缺乏,使“内部人”直接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层出不穷。“内部人控制”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并且由于许多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混乱,使人有可乘之机,利用改制的机会弄虚作假、隐匿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改制过程中,产权交易存在着大量的场外交易,且交易很不规范,并且在审计、评估过程中,由于中介评估体系不够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不够理想,造成审计不严,资产评估结果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低估资产现象十分普遍。

(四)产权交易方式的多样性助长了国有资产流失。在企业改制中,相当部分的改制企业将采取MBO(管理层收购)形式。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管理层控制大部分股份,可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是一种有效提高管理水平的手段,但在改制过程中采取MBO方式,某些企业的管理层利用其内部人控制的优势地位,操纵被出售企业的财务数据或资产评估结果,欺骗国资委及相关管理部门,达到以低于企业实际价值的价格购买国有企业的股份的目的,这种方式无疑是纵容“监守自盗”,必然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入私人腰包。

二、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变化,权利下放,国有资产流失已普及到国有企业自身。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清查资产中“有”中生“无”。在改制过程中,资产清查主要是由母体单位、中介机构等监督,改制企业自行完成的,在此过程中,帐内的资产一般没有太大的问题,然而由于国家政策、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等因素形成的帐外的资产,在清查中就会被瞒报或漏报,形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评估资产中以“多”化“少”。资产评估是最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改制资产评估是为国有资产出售、转让而进行的评估,一些改制的企业在资产评估中高值低估,只评估有形资产,不评估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只按原值进行等价评估,不计其市场升值与物价因素等。在改制资产评估中,减值的很多,而升值的几乎没有。

(三)改制基准日报表不实,虚减资产。改制的评估都是以改制基准日的报表为基础进行的,这次评估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改制企业中每一个人的利益,因此往往一些领导为了个人的利益,授意或操纵财务人员做假帐,提供不实的报表,减少资产净值,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持续经营期间虚增亏损。持续经营期间是指改制基准日至改制资产交割日之间的一段时间。在这个时间内,改制单位一般要保持正常经营,企业改制的持续经营期间的收益由国有母体企业收回,亏损由国有母体企业补足。由于这一政策,改制单位往往通过加速折旧的提取、突击进行固定资产修理等减少收入的确认扩大费用列支的方式,故意加大持续经营期间的亏损,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企业改制过程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的过度流失,使改制得不偿失。因此,必须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国有企业在改制中的各个环节,防止国有资产在企业改制中过度的流失。

(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改制企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在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还是人为原因,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教育,提高素质,培养干部廉洁自律,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教育企业干部不断加强自身修养,远离诱惑,平衡心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二)建立国有资产的监督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首先要建立产权管理的法律责任制度。其次要加强国资委在改制过程中的监督、指导作用。在企业改制中,国资委应提前进入改制单位,充分关注企业资产的非经营性变化,关注改制企业在改制截止日前一年内的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并深入了解变动原因;国资委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出现问题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办理。另外,国资委也要对负责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防止其与改制企业串通等;再次要强化企业的民主监督机制,真正的发挥职代会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堵塞供、产、销环节和投资环节等方面的漏洞,并且要把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放在首要位置,围绕财务管理这个中心,有效地控制物流和资金流。在财务管理中,要建立起国有企业改革的市场化机制、改制的程序化机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机制以及改制责任审计机制等各项机制措施,加强改制过程中的财务管理职能。

(四)严把资产评估关,提高资产评估的质量。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中介机构的选择是由国资委统一确定的,其资格没有问题,关键是对其进行监督上,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1.建立和完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防止由于资产评估失误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

2.在进行审计、评估时重点审核“坏帐”,特别是对改制企业坏帐的确认,必须严格把关,设立严密的监督制约程序,对明显不合理的评估结果,国资委应责令资产评估机构给予说明,或进行重新评估;

第6篇

【关键词】 资产评估;信贷风险;风险防范。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内涵

信贷风险指信贷资产在未来损失的可能性。具体而言,信贷风险是指由于各种因素发生变化而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带来的负面影响,导致银行信贷资产或收益发生损失并最终引起信贷资产价值甚至银行整体价值下降的可能性。如利率、汇率价格的波动,以及由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而导致违约的可能性等,都会给银行信贷资产的价值和收益带来风险。

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体制性因素

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承担了大量的财政职能,使信贷资金有借有还的有偿使用变成了财政性资金的直接分配。财政通过透支和借贷直接将信贷资金用于财政支出或国家各类专项贷款,这类贷款中相当大一部分事实上难以收回,形成了不良贷款,加大了银行信用风险。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完成,银行现在不但要承担庞大的存量呆账,要继续为那些管理不善,市场竞争力不强等扭亏无望的企业注入资金,导致新的潜在的不良资产产生。

(二)借款企业的因素

在我国还未建立健全的社会征信机制,商业银行无法获取企业信用信息,全面了解企业的情况,无法遏制恶意借款的发生。我国现有的会计、审计及法律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许多中介机构为了揽业务,协助企业作假账,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银行信用。

(三)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1.内控机制不健全。我国的商业银行没有专门制定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大多数是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贯彻执行,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2.基层机构内控制度的贯彻落实不到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程序存在着反向操作等现象。企业或个人申请贷款时,不是向信贷部门提出申请,由信贷员进行信用分析,层层审查上报,最终由审贷委员会批准发放贷款,而是由主管领导向下指派,经办人员按领导指示进行办理。

3.缺乏有效的监督评价与纠正机制。内部控制必须受到监督,通过连续的监督、评价来实现内控机制运行的有效性。然而,我国的内部审计权限受到制约,没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改进建议得不到有效解决和执行。

三、资产评估在信用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一)资产评估在抵押贷款中的风险防范作用

在我国,商业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一般确定的最高抵押率为抵押物评估值的70%,其余的30%是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实现抵押权所预计的风险含量。抵押率是抵押物现值扣除其在抵押期内的自然性损耗、经济性贬值以及处置费用后与其现值的比率。按抵押率计算,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承担贷款担保的,应另行提供其他担保。

商业银行为了防范抵押风险,首先对抵押物的评估价格确定一个抵押率或折扣率;其次在评估值中扣除了所预计的(包括违约赔偿、抵押物预期贬值、处置费用等在内的)全部风险值;最后将抵押物当期的正常价格调整成了抵押价格。由此可见,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来自评估值及抵押率。

(二)资产评估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风险防范作用

在现实当中,应定期对抵押物及企业资产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是防范存量风险的主要措施。定期对抵押物及企业资产状况进行跟踪调查需要资产评估的介入,资产评估依据其专业信息及技术为抵押物及不良资产状况进行定量分析,为防范存量风险提供了价值参考。

在我国,对抵债资产的收取时,需以法院终审裁决书及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为依据。为防止不良资产风险继续恶化,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并借助资产评估对其进行处置,在无法对其处置的情况下,应定期对其进行估值,提取风险保证金,防止银行整体风险的恶化。资产评估对防范、控制信贷风险具有积极的作用,资产评估是一个新兴的事物,发展还不成熟,随着资产评估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其在信贷风险防范的作用将逐渐地突出出来。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管理革新

中图分类号:F123.7;F273.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是监督企业资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国际化经济资产化的今天,也是革新国有资产结构的战略手段。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工作是靠多个环节紧密相连得以完成。前期需要对企业经济行为作出判断,确定其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还要对评估机构、评估时间、评估方案进行明确,对于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要履行申请程序等,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遵照政府的相关规定,并且还要注意规定中的细节要求,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确保评估环节顺利进行。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概念及重要意义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概念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是指: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使用和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监督以及指挥等活动。具体来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占有和收益进行处置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而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任务就是强化国有资产结构,保障国有资产使用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推动社会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评估对于国有产权的合理流动、企业资源配置的优化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多方面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资产评估相关管理人员应该准确掌握中央指定的制度规定,保证评估过程的合规性和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保证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顺利且高效的开展[1]。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主要环节

(一)国有资产评估前期的准备

1.判断经济行为类型

在资产评估具体工作开展之前,应对经济行为的类型进行准确的判断,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及其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若是可以按照审计通过的账面值交易或是无偿划转,则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某些经济活动涉及到的资产规模未达到标准,可以不进行评估;某些经济活动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但不需要办理核准及备案手续。根据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工作由国资委进行操作,而备案工作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对于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活动,其评估结果交给国资委核准;国资委批准的经济活动,其评估结果经国资委备案;中央企业自行决定的经济活动,其评估结果经中央企业总部备案。国资委禁止中央企业将评估结果的备案权限下放或是再次授权。

2.划定评估范围

相关的经济活动开展资产评估后,则需要根据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资产范围划定评估范围,即哪些负债或资产应该纳入到资产评估的范围,资产评估的相关管理人员要特别注意账上权属的完善、未列式、权利受限或是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的资产等特殊状况对评估工作的影响,必要时首先要完善资产权属或进行资产剥离后,再进行评估工作[2]。

3.选择评估机构

在经济行为类型及资产评估范围都确定之后,就应该根据经济活动的特点和资产类型进行评估机构的选择。国资委规定中央企业要有资产评估机构的备选准备,并且实行差额竞争的方式,因此评估机构的选择需要履行相关的程序,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应该考虑到经济行为的类型、评估机构的优势、综合服务费用以及委估资产分布等多种因素,通过综合评价选择出最合适的评估机构。

4.明确评估日期

资产评估日期需要根据经济活动的目标、经济行为的批准日期以及当下的经济环境予以明确,若是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股权间接转让,评估日期与该上市公司股东做出的股权转让决定日期之间相差不可超过一个月;若是当下经济环境变化较大,汇率、银行利率、生产要素的价格都在拟定评估日期之后发生较大幅度的波动,导致评估结果受到影响,这种情况则需要在变故发生之后再进行评估日期的确定。

5.制定评估方案

在明确了评估机构和评估日期之后,资产评估的相关管理人员就可以与评估机构商榷评估方案并制定工作时间计划,合理的调配资源,预估每个环节需要的时间,以确保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都在预计的时间内完成,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资产评估、核准以及备案

1.开展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工作正式运行之后,委托方资产评估相关管理人员应该协调企业或是资产所有方,大力配合评估师进行基础数据的记录、实物资产的核查以及所需文件的提供,对于涉及到企业价值评估的情况,还应当协调评估师和审计师做好基础数据的衔接工作。当评估师作出了初步评估结果时,委托方则要对评估结果初稿进行细致的核对,主要查看评估师是否严格遵照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指南》中规定的内容和形式;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情况,是否运用了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结果是否真实合理;评估方法是否适用于委估资产;影响评估工作的重要因素是否披露充分等[3]。

2.办理评估结果的核准及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收到下属企业递交的评估核准及备案申请或是评估师递交的评估结果之后,首先应该进行相关审核,确定o误之后再进行内部征求意见以及报批程序的操作,并根据核准和备案的权限向国资委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国有资产评估的后期管理

1.资产评估管理资料归档

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和备案的手续完成之后,就要及时对评估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主要包含标准文件或评估备案表、评估报告和报告审核建议、审计报告等等,有关文件应是原件并按项目分门别类,单独保存,保证后续工作需要查阅时能准确的提供资料。

2.评估机构的工作评价

为了促进评估机构服务水平的提升,中央企业总部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要协调委托方对评估机构的工作表现作出综合性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提供给评估机构作为其内部服务质量考核的参考数据。

3.评估结果的跟进

资产评估的相关管理部T应该定期对已经完成核准和备案程序的资产评估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考察,可以通过抽查或是由委托方提供报告的形式,来了解企业经济活动是否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是否在评估结果的有效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完成交易等。

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注意事项

(一)划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范围

企业应当严格遵照国资委下达的有关号令,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范围进行准确的划分。例如境内企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事项包括: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等,每一项内容都有具体的标准,企业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遵守。

(二)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基准的资产评估备案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则应该对相应的资产进行评估。在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并引入外部投资者、国有企业以部分负债和资产出资成立子公司并引入外部投资者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工商部门认可的评估结果与最终的评估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也就是对企业设立来说,工商部门通常只认可成本法评估结果作为股东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作价依据,而对于轻资产型企业,以成本法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基础引入外部投资者对于原股东来说是难以接受的,这种情况往往令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人员感到操作困难。

(三)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水平的措施

1.改变工作方式,推行项目管理公开化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观念极大程度的影响着规范操作和工作效率,只有更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观念,企业的运营效率才会越来越好,应当确定员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文件或者参照相同类似企业的公司员工的置换标准的准则,结合企业单位每个人的人均月工资水平确立本单位企业的经济补偿标准,实施全体员工的身份置换,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当然进行员工的身份置换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接受的程序,若是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了整体性改革,革新后的公司仍然保留国有股份的控制地位,且改制后的企业和原有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或继续履行原有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则应该尊重原有的工作公司体制和管理模式,并结合当下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员工的待遇作出合理的制定[4]。

2.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业务培训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运营,对于管理和监督资产方面是一项基础的工作,对于国际化、经济资产化的今天,我国要想革新国有资产的管理层面和战略手段,首先应该沿着改进评估资产的审核工作,真实的提高评估项目的效果,其次,要继续落实专家对于资产的管理建议,以企业账面管理达到标准为职责,并考虑资产项目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还要实事求是,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并寻求解决方法。另一方面,应该不断的加强评估项目的综合能力,并提高资产评估的合理性,建立一套适合国际和我国经济发展的资产评估体系。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是一个环环相扣、紧密相连的复杂程序,企业要对每一步的工作内容以及相关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协调配合政府对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落实。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时间较为短暂,评估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还需要吸收国际化的标准进行自我认知和规范。同时,应该发展适应我国产业和行业经济发展需求的评估方法,对技术进行必要的创新,形成符合我国市场经济需求、适应我国评估行业发展的评估准则,使我国资产评估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促进资产顺畅流转。

参考文献:

[1]骆严,焦洪涛.政府资助科技项目成果转化中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障碍及对策[J].中国科技论坛,2015,3(5):23-29.

第8篇

并购审计逐渐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业务,业内对并购审计的研究已成为热点。并购审计是指在企业并购时,委托中介机构对被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并购方的并购风险。所以,并购审计是企业并购过程的一部分,并购审计的风险也应纳入企业的并购风险中。

并购中常会出现一些不等价交换、隐形并购、非法转移财产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并购审计简单的讲就是对被并购企业进行的审计,是就企业并购的原因、能力、价格、并购处置方案等方面的审查,以确认并购行为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在对并购企业进行审计时主要会涉及到审查企业并购活动是否依法进行、企业并购提供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是否真实可靠、验证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合理、真实可靠等。通过对并购企业进行审计,可以掌握被并购企业的行业状况、发展前景、资产总额、盈利能力等信息。从而做出是否并购的决策以及为收购方拟采取的收购方式提供依据,这些都可以有效降低并购风险。同时,审计人员通过对反映被并购方的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进行估值和鉴定,可以为制定合理的收购价格提供强有力的依据,有利于降低并购成本,保证并购双方的合法效益,促进并购活动的迅速进行。

并购审计的风险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并购失败引起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伴随并购失败而发生,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无关。二是在审计中,由于缺乏职业谨慎或信息不对称的因素,没有发现重大的风险因素,从而因自身审计质量不高而引来风险。以上两种风险性质有所不同。第一类为审计人员无法控制的因素,但也是不能丝毫大意的・第二类则属于审计人员审计不力或执业疏忽。这两类风险并无本质区别,尽管审计人员责任不同,但都可能让审计人员面临诉讼。以下分别对并购审计的风险及其性质进行分析。

并购审计的风险点分析

1 信息不对称风险

信息不对称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充分掌握被并购企业的信息,对审计质量造成重大影响。企业作为一个多种生产要素、多种关系交织构成的综合系统,极具复杂性,并购方很难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被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比如成立情况、注册登记及变更情况、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年审情况、盈利状况、资产质量、股权结构、业务情况等,也很难发现隐瞒的债务、隐形债务、诉讼纠纷等情况,而落人通常所说的各种并购陷阱――注册资本出资不足的陷阱、债务黑洞的陷阱、担保黑洞的陷阱、工资福利负担的陷阱、违法违规历史的陷阱、税务陷阱、环保陷阱等。

2 定价风险

为了节省现金,很多企业采用换股方式进行合并。在企业采用换股合并的情况下,确定合理双赢的换股比例是决定企业合并能否成功的关键一环。确定换股比例有多种方法:每股市价之比、每股收益之比、每股净资产之比等。这些方法各有优劣,适用范围也各不相同。正确确定换股比例应合理选择目标企业,综合考虑合并双方的账面价值、市场价值、发展机会、未来成长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合并双方的互补性、协同性等因素,全面评估双方企业的实际价值。

并购前审计人员对目标公司进行详细的审计,可以确定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收益质量及状况、市场份额、发展前景等信息,审计人员通过对这些反映目标公司的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进行估值和鉴定,可以为收购方制定合理的收购价格提供强有力的依据,有利于降低并购成本,保证并购双方的合法效益。促进并购活动的迅速进行。

除此之外,收购过程中审计人员的加入还可以完善收购协议,减少纠纷的产生。审计人员是作为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第三方,通过对收购协议的审核可以督促并购双方将重要的细节事项事先规定得明白、有条理,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矛盾和损失,减少事后纠纷,有效的保障收购双方的利益。

审计自身风险

由于种种外部与内部原因的影响,审计人员的审计质量不高。在审计中,往往会遇到以下问题,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审计质量。一是审计独立性影响了审计人员正常专业判断。在企业并购审计的过程中,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因素的干扰,不能保持独立审计是重要原因之一,因为独立性问题涉及到审计人员的个人利益。如感情、金钱等。如果审计人员和被并购单位存在密切的关系,审计人员可能会不加怀疑地接受客户声明书和观点。二是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并购审计是最复杂的审计课题之一,对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有很高的要求。企业并购审计不仅包括并购中的审查,还要对企业并购前、后的情况进行调查、审计,同时,还涉及财务报表审计、合规性审计和效益性审计。在并购审计的过程中通常还会用到非常规的审计技术与方法,这些工作都对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由于并购审计的复杂性,实施并购审计要求审计人员不仅掌握审计知识和技术,更要熟悉与企业并购活动有关的知识和技术。目前我国的审计人员能够根据并购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完成并购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还较少,大多数审计人员专项审计能力还较弱,与并购审计相关的业务知识匮乏。

评估风险

企业并购中,资产评估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可以为被并购企业确定企业价值、为并购方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而且还是并购成功的基础。因此,在明确资产评估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企业并购中资产评估的现存问题,进而提出企业并购的资产评估标准和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

审计人员在审查过程中,不但要了解目标企业现有资产的整体状况,还要了解某些单项、具有核心生产能力的资产的价值,既要对现有资产进行定量分析,准确估算其现实价值,又要对目标企业的资产结构、投入产出能力、资产运营状况进行详细的定性分析、评价,从而能够为并购方提供公允的产权价格标准,并以此来确定合理的并购价格。但目前我国的评估市场不完善,调查发现,并购后企业发现并购成本并不是为并购企业而支付的,相反,大多数花费都是花在并购后企业解决并购审计中未能发现的资产评估上。所以,应该加强对有形和无形资产的审计。

法律风险

我国现已颁布实施的《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并购活动进行了规范,但是仍存在不健全的地方。如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有购买法和权益联营法两种,会计准则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没有规定企业在并购时究竟应该采取哪种方法,很显然,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不同,对并购企业的经济、会计信息质量、企业并购成本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总结与反思

第9篇

关键词:股份制施工;企业上市;财务准备

一、社会审计

股份制施工企业在上市前必须接受社会审计,审计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审计前的资料收集

我们知道,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财务方面的要求主要有: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在《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等。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提供充足的材料来证明,并通过有审计上市公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查核实,出具相关的审验报告才有资格上报财政部申请上市。因此,资料的准备十分重要。

国有施工企业因其生产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下属的会计独立核算单位比较多,人员流动性强,要准备三年的资料工作量十分巨大,这就需要提早做好准备,以避免出现接受社会审计过程中资料准备不全的被动局面,影响企业的上市进程。总的来说,国有施工企业需要准备的资料有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科目余额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相关说明、债权债务明细资料(包括发生时间、账龄、金额、对方单位、款项内容或产生原因、债务风险程度等)、审计报告期的银行存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也可以这样说,只要是审计报告期内公司账面上反映的数据,都要提供相关的资料,而且要真实、详尽。

(二)询证函的收发

询证函是为证明企业在审计报告期债权、债务及货币资金状况而向款项对应单位或个人发出的书面证明材料。其格式一般由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由企业根据账面记载情况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经对方签字盖章后退回,交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检查企业账款真实性的原始依据,并作为申报上市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询证函可分为账款询证函和银行存款询证函两大类。前者主要是对债权、债务单位发出,后者是对企业开户银行发出。对施工企业债权、债务要根据审计报告期账面反映的数据逐笔填列并按单位逐个发函。这是一项繁重而复杂的工作,一是因施工企业流动性大,涉及的单位数量太多,在地理位置上覆盖面广;二是需要对方单位积极配合。因此一定要与对方单位加强联系,尽量缩短询证函的往返时间。当然,在日常工作中应尽可能及时结清往来账项,也是加速该项工作的基础。

(三)审计前的自查核实

资料收集全面以后,要有一个自查与整理的过程,这项工作要在接受社会审计前完成,并保证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完整、有序。清查核实的重点可以依据施工企业自身的情况而定,主要是施工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及收益事项等。

对于股份制施工企业来讲,常常出现资产与负债同步虚增的不良状况,主要原因是存货尤其是在建工程数额较大,债权类资产挂账数额大、时间长。较为突出的是,作为企业资金主要来源渠道的“应收账款”回收期太长,无法在短期内变现,跨年度甚至跨几个年度收回的也时有发生,有的已成为呆账或坏账,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及资金运作上的不利影响。负债方面多是短期债务,如未付的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等。资产负债表左右两侧同时虚增不但对企业无益,也会给未来的投资者带来不利影响。资产的虚增使施工企业手中的实物资产并不多,再加上短期债权得不到变现,无法偿还短期负债,因而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清查核实工作就是要将企业账面反映的虚增部分彻底剔除。

当然,由于我国经济法规还有待完善,解决这些问题不是单凭施工企业自身的努力就能够做到的,但应尽其所能,将“水分”减少到最低限度,如加强已完工工程的计价工作,把挂账的在建工程数额及时转入当期损益,如果因某些原因不能按时从业主方收回价款,可按照建造合同关于收入与成本费用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应收账款的处理,是一项比较复杂而艰难的工作,往往是因为业主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及时收回,这虽然不是施工企业自身原因所致,但资金长期收不回,很可能成为呆账、坏账,给企业带来损失。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催款办法,在这一方面有的企业已经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至于债务方面,施工企业的主要构成内容是应付工程款及购货款两大部分,有的单位还有短期借款。债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资金问题,此外,企业自身也会因管理不善,对施工队伍工程量的核实不严格与计价制度不健全,对外购设备、材料价格调查不细致,从而导致负债产生。因资金紧张而形成的债务应加强“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做到“收有保证,支有主次”。因管理不善而形成的债务除对责任人予以严惩外,还要加强管理和明确分工。

第10篇

一、会计计量:确定性比正确性更重要

计量是财务会计的核心,从理论上讲,资产负债具有五种计量属性,即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和现金流现值。从世界通行的财务会计核算准则来看,历史成本是被广泛而长期采用的最基本的计量属性。例如《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简称“ias”)中,规定的所谓“基准处理方法”实际上是优先采用历史成本的概念,在“ias”第16号关于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一章中规定,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初始计量应该按成本计量。国内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制度同样坚持历史成本计量资产这一原则。在没有任何权益资本变化的情况下,企业的账面价值实际上是一个单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的会计概念。财务报表中资产的计价是以购买时的价格和与之相关的费用组成或生产时的全部所费减去折旧进行的,这种方法是会计核算中客观性和谨慎性原则的全部体现。

客观地讲,任何一位哪怕是财务专家在阅读财务报表时都不会为此花费时间去重新计算每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因为独立于会计师之外的计量业务是历史真实发生的,而不是推演出来的,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来讲更加放心,“一项资产的原始购买价格要比它的现行销售价格、重置成本者它预期产生的未来收益的价值都要客观的多”,这就是会计计量客观性原则最被接受的原因。

但也正是因账面价值的客观性和谨慎性导致了企业账面价值的不相关性和不正确性。一是历史成本并未考虑诸如通货膨胀和市场贬值,从而账面实际价值与市场价值总是有差异的;其次,资产账面价值并不从未来收益角度考虑价值,也不考虑权益资本成本。这也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推出第7辑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using cash flow information and present value in accounting measurements),为在初始确认或新起点计量(fresh-start measurement)时使用未来现金流量作为会计计量基础的重要原因;也是荷兰、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在税法上规定依据重置成本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重要原因。再次,资产历史账面价值并不能完全与公司产生收益的资本对应,很多收益尽管是无法按成本计量的“资产”产生的,但因会计核算的“确定性比正确性更重要”而“拒之表外”,会计业内经常传说 “近似的正确比精确的错误要好”。

二、资产评估:舍弃历史成本,以“现实性”为原则

资产重组实质上是资本性资产的重新组合,是法人财产权或出资人所有权的重新安排,它不仅导致会计主体的变更,而且导致了原会计主体持续经营假设的改变或原会计主体控制权的变更。建立在原会计主体持续经营基础上的历史成本会计信息已不能满足资产重组中利益各方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资产评估舍弃历史成本原则,以“现实性”为原则,以现行市价、重置成本、收益现值等价格标准重新反映账面价值。在实践中不但维护了所有者的权益(资本保全),也推动了会计计量方法的发展和完善进程,同时客观上也促进了中国会计计量与国际上的接轨。

三、资产评估计价和会计计量属性区别

(一)计价原则区别——唯一性与可选性

客观性是会计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这是历史成本计价方法最重要的前提,即资产是以购买时的价格或生产时的成本减去折旧,即净历史成本计价。而评估计价的标准是 “可选”的和“可变”的,价格标准有重置的标准、清算的标准、收益的标准等。也就是说,评估并不反映历史成本和未来价格,而是反映某一时点的重置价值、清算拍卖价值等。评估标准随评估目的不同、财税政策不同而进行具体选择。

例如,会计计量按所费原则进行资产确认,按一定准则判断后,将所费在当期损益与资本支出之间进行计价,这对于一致性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来说是妥当的。评估中对资产的确认就不是单一原则,比如在产权转让的场合,不是根据所费原则进行资产确认,而是根据客观性原则进行资产确认,无论资产的形成是否曾经有所费,以及所费是否已列入损益进行了补偿,只要是现实存在的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一律加以确认,并根据市场、成本和收益等不同情况进行估值。

(二)价值性质的区别——确定性与正确性“嗜好”

评估本身是一种专业判断,而不是一种客观事实,不管依据多么充分,都不是给资产定价,而是一种经济咨询和专家咨询活动,这是资产评估的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在某一个适当区间内,几个合格的注册评估师对同一资产的现实价值的判断可能是有差别的。但这种差别并不影响到相关经济行为的当事人依据评估结果对经济行为作出取舍安排。这种专业估值的差别尽管带有主观的成份,但在本质上也是反映了资产现实价值本身存在多样性这一客观现实。事实上,过去发生的同一资产业务,在不同的会计个体历史成本记录上完全可能不一样,因而会计计量的唯一性并没有改变资产价值的可变性这一客观现实。正如本文前述,会计计量的准确性“嗜好”,恰恰导致了其不正确性,即“提供精确错误”。多种多样的资产应该具有不同的计量特征,不同的目的往往决定资产的不同价值,同一价值基础也同样有不同的价格类型,正是这种计量的灵活性,突破了一味追求准确的思路,反而正确对企业获利的全部基础予以货币化,满足了权益占有方对权益真实性关注的需要,保证了社会各利益方的合理利益。

(三)价值体现形式区别——“牛”和“牛肉”的关系

评估价值体现的是“牛”整的价值,是把牛作为资产计量,不是牛肉的简单相加,因为单纯的说“牛”值多少钱,对于不同的使用者来说,不同的使用方式(行为目的)来说,是可以有不同的价值的。对于获得“牛”是为了出售“牛肉”者来说,关注的是从食用需求者能够获得的利益,理性投资者所支付 “牛” 的价格不会超过所出售“牛肉”所获取的收益;而对于获得“牛”是为了使用“牛”来犁地者来说,关注的是从耕种需求者所获取的收益,对于理性的投资者而言,所支付“牛”的价格不会超过未来“牛”带来收益的现值。这就是资产评估价值灵活的体现形式。它不会撇开“牛”整体以及如何产生收益等因素,仅根据当初得到“牛”的价格反映“牛”的价值。相反,会计计量恰恰是根据当初得到“牛”时的价格、或者“牛肉”的简单相加来反映“牛”的价值的,这在权益变动时是任何利益方无法接受的。

(四)计价时机的区别——初始确认和连续确认

在中国,资产重新计价不是在任何时候都需要的,只有资产业务发生时才重新计价,也就是说需要时才有该业务。而会计只要经营就需不断地计价。香港物业测量师的估值结果直接作为会计调账的依据,也是源于物业市场价值的不断变化,会计师借助物业测量师的专业力量,反映物业资产的现时价值,这是一个体系,也是一种需要。

四、资产评估计价与会计计量属性的融合

从评估计价与会计计价市场性来看,资产评估与会计具有密切的联系,其本源在于评估与会计在资产披露问题上均是关于资产确认、计价和报告的科学。从会计理论的发展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来看,资产评估与会计具有功能上互补性。

理论上讲,企业之所以无需调整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会计数据,是因为对于一个持续经营的特定主体来说,权益所有者关心的不是资产的公允价值,而是以权益为基础依据的收益,而且从成本收益法则和信息的相关性而言,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会计信息更适用,更可靠,没有通过资产评估来重新确认账面价值的必要。中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但从另一种需要来看,作为收益重新安排的依据和基础的权益一旦发生变化(例如资产重组),权益所有者关注资产价值的程度远远超过收益的本身,在这方面包括国家资本在内的任何权益所有者都是一样的,这也是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的出发点,即保护国有资产。任何权益所有者都清楚本文前面提到的,账内反映的资产的历史成本与公允的资产价值是背离的,作为完整获利主体的企业收益并非完全、有时完全不是账内资产产生的,也并不是从资本的本质(产生收益)的角度去计量资本的价值的,尽管是确定的(会计中的客观性),但同时是不正确的,这就必然产生通过重新计量、反映资产公允价值,从而在公允价值的基础上重新安排权益的需求。

五、评估计价与会计计量在实务中衔接与矛盾

《国际评估准则》特别注重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关系,在评估准则的每一具体准则和指南中,全部有与会计准则衔接的专门部分。这样,总体上协调了与会计准则的矛盾,便于企业产权变动后的账务处理。但在我国两者存在着诸多无法衔接之处。

(一)衔接但又不完全衔接。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和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资产重组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对投入到拟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折股、工商注册和调整账务的依据。但目前的资产评估操作技术规范并没有和企业会计制度完全衔接。以无形资产为例,《企业会计制度》无形资产的取得计价中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入账。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值作为实际成本”。

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中,一种经常采用的模式为重组企业将优质、主业资产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入资产计价的资产评估,如果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包含在拟投入资产中的无形资产按账面值列示而不能进行重新作价,是现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不能接受的,现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中对无形资产的评估首选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评估果与账面价值差异为股份公司未来的报表带来的影响不言而喻。

即使是无法使用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的情况下使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时也要求“根据现行条件下重新形成或取得该无形资产所需的全部费用(含资金成本)确定该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也与《企业会计制度》中“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经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的规定相矛盾。

(二)会计“八项计提”与评估不衔接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

1、应收、预付款项。应收、预付款项的评估思路是,首先根据审计审定的结果确定评估的起点数据(账面数),其次,评估师根据对可能收不回的账项的判断,确定风险损失。然后用款项的账面余额减去可能收不回的金额(即风险损失)得出评估值。这个过程的关键是风险损失的判断。就方法本身而言,评估风险损失的判断与审计坏账准备计提的判断是一致的。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因审计评估各自坚持独立的原则,往往二者的判断结果存在差异,有时很大。而且一般是评估结果高于审计结果(计提坏账准备后的净额)。这就对上市公司产生了影响。因为股份公司根据评估结果建新账后,审计师根据既定的会计政策重新计提坏账准备,大量的差异由当期损益承担。

2、无形资产的处置与作价。无形资产按历史成本入账,但因种种原因,无形资产实际拥有价值与企业收益状况和账面成本有非常小的对应性,导致了账面上大量没有记录的或只有很小金额的记录等情况。但从企业获利的角度来说,账面上小额的记录、甚至没有记录的无形资产为企业创造了巨额利润,有的甚至全部是无形资产创造的,但会计往往是根据取得(购买或自创)时的历史成本减去根据既定的年限的摊销后的余额来计量,根据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与账面余额的比较计提减值准备。而资产评估采用成本法一般难以真实反映其价值。采用超额收益法评估,从理论方法上讲,最能真实反映其价值。但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建新账时,会计摊销后的余额加上计提的减值准备,从而“缩小”资产价值,根据获利能力得出的评估价值远远超出账面余额,从而“放大”资产的差异,客观上增大了企业上市后的摊销额,直接减少了企业报表的收益。当然不排除资产评估结果“随意性”的影响。

3、其他资产评估增值。其他资产评估增值导致摊销额的增大,利润明显下降。评估增值增大企业上市后资产的摊销额,是导致企业效益下滑的重要原因之一。

4、存货—产成品。存货—产成品市价法评估时,采用的价格为产品不含税出厂价格,包含了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所得税支出和税后利润等部分。对新公司来说,至评估基准日,已发生并已计入成本的费用、新企业实现销售时发生的费用和实现销售后要流出企业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等,都应得到补偿。因此必须从市价中扣除各种税费和利润后才能作为产成品的评估值。但资产评估的现实做法是:如果销售有风险的话,利润实现有风险,评估值应扣除利润。这种处理与股份公司盈利预测和发行价确定有矛盾。如果产成品评估值计算了利润,并反映在老股东权益中,新公司却无法赢利,确定发行价的“市盈率倍数法”也不该计算未来收益。计算了利润评估值增值部分,实际上就是提前确认未实现的利润。

结 语

第11篇

关键词 破产审计 审计风险点 破产审计报告

一、破产审计的概念及目标

破产审计指人民法院依照破产申请人申请,在履行相关程序,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后,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被申请破产企业(以下简称“债务人”)进行破产前审计,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目标为审查债权(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的证据是否充分。

二、破产审计相关利益方

(一)人民法院

属于委托和受托关系,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法院报告工作进度,凡遇债务人重大事项和异常交易无法解决时,应及时向法院汇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二)破产管理人

注册会计师必须密切与破产管理人关系,必须依靠破产管理人提供审计资料和必要的条件。共同从事债权、债务审核确认、资产盘点清查等工作,对出现的审计难点,应及时与破产管理人联系、沟通。

(三)资产评估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必须密切与资产评估事务所关系,与管理人、资产评估事务所三方协同完成资产盘点清查工作,审计报告应当利用资产评估结果。

(四)债务人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对债务人及其环境进行了解。了解债务人历史沿革和股权结构、管理层和治理层、审计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关联方关系等。

(五)职工、税务、银行等债权人

应当取得申报破产时职工名册,核实入职年月,了解欠薪、社会保障费和职工补偿金,以便充分预估职工内债;应与税务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各项欠税款项;应取得银行等债权人资料,和管理人共同审核、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确定债务人外债。

三、整体评估的主要风险点和化解方法

(一)审计期间的确定

委托审计时,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审计期间一般不作要求,由注册会计师自主确定。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五种特别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为重点审计期间。

但大多数债务人被申请破产前一年,均已停业,不再有相关交易发生。如果只审计一年,往往不能取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的充分证据,无法了解债务人面临破产主要原因和相关经济责任。所以,审计期间的确定构成了破产审计一项审计风险。这里建议将审计期间确定为三年加一期,也就是资产负债情况立足于法院破产裁定受理日,损益审计除本年外,再向前追踪三年,必要时,再予以追溯审计。

(二)债务人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和核算的规范性

债务人面临破产,通常伴随内部管理不善、财务资料不完整、会计核算不规范、资产和负债账表不符,账实不符等情况,导致审计证据不易取得。建议采取下列策略,以降低审计风险。

第一,如存在会计报表、会计账册和凭证、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缺失的,应评估资料缺失所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注册会计师要善于利用现有资源展开工作,认清破产审计是一种高风险审计。首先,应当充分了解债务人及其环境,多向治理层、管理层和财务人员了解债务人面临破产的主要原因及相关背景。其次,通过风险评估,识别出可能出现重大错报风险的主要领域和项目。再次,制定详尽审计计划,加大实质性程序检查力度,用详查代替抽查。遇有无法实施审计程序、无法查清的重大疑点和交易事项,应与管理层、治理层充分沟通,必要时向管理人、法院汇报。如通过上述途径,仍不能取得审计证据的,应当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问题实质和无法查清的理由。

四、实质性程序审计要点及注意事项

(一)审计基准日的确定和基准日报表的形成

审计基准日一般为人民法院破产受理裁定日,债务人应当编制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二)资产审计

审计对象包括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一,货币资金。注册会计师应核对账面现金余额与出纳保管的现金是否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函证金额是否相符。对于不相符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在对货币资金项目进行审计时,还应特别关注是否存在账外小金库。

第二,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一是应收款项,应重点关注账龄是否超过二年和关联方往来,查清应收款项形成原因,采用发函询证和检查等手段,并结合管理人债权催收情况,确定可回收金额。同时应关注有无近一年内主动放弃债权的情形。二是预付账款,应询问相关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已收货未开票情形,可采用发函和检查手段,加以确认。

第三,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注册会计师可与资产评估师、管理人一起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执行盘点程序。

一是存货,注册会计师可先将财务数量金额账与仓库数量账进行核对,对出现的差异应分析原因。并索取相关发货单或入账单。盘点前,应先将不属于债务人资产分开,如已开票未提货、客户寄存等,然后逐一仓库按一定顺序全面盘点,粘贴盘点单并连续编号,对明显过时、毁损、过期的,应加以备注。按相同规格、名称汇总,形成盘点清册,再与调整后的财务账进行核对,注册会计师应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后进行会计处理。关注是否存在存放外地的存货,对出现严重盘亏的,应予汇报破产管理人和法院,予以追究。若资产评估后,存货账面价值高于评估值的,应予计提存货减值准备,以确定存货实有价值。二是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具体情况,首先排除不属于债务人的相关资产,如: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借入固定资产,关注是否有借出的固定资产。然后采取以账对物或是以物对账的方法,与资产评估师和管理人共同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行逐一盘点,并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后调整入账。对出现严重账实不符的,应予汇报管理人和法院,予以追究。应关注固定资产折旧是否足额计提,如未正常提取的,应予补提;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值调整入账。调整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如果高于评估值的,应予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于未完工工程,如账面价高于评估值的,应予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对于无形资产出现减值的,应予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三是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抵押情况,有无近一年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形;重点检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存在未登记、未领证情形;重点关注有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近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

第四,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由于企业已处于停产状态,原企业保留下来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应直接费用化。

第五,长期股权投资。应索取被投资企业投资协议、章程及财务报表,考察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情形。

(三)负债审计

审计对象包括银行借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应重点查证有无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近一年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情形。

第一,银行借款。可通过发放银行询证函并根据银行债权申报表予以确认所欠本金和利息。

第二,预收账款。应注意检查相关合同,结合存货盘点情况,弄清是否存在已交货未结转收入情形。如需结转收入,应注意补交相应税费。

第三,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由于会计核算不规范,一般不发函询证,以免不必要的债务纠纷,应结合债权申报进行。出具审计报告前,与管理人一道将获取的债权申报信息与账面数核对、确认。对于尚在申报期的债权而企业暂未申报的,应暂保留账面数,对于无需支付款项,予以转出。应重点注意关联方债权申报情况。

第四,应交税费。该部分应以税务部门申报数并结合审计情况予以确认。

第五,预计负债的确认。对于因败诉、因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预计负债,应与管理人一起重点审查相关文件后确认。

第六,员工工资、养老保险和离职补偿金。充分与人事部门沟通联系,弄清所欠工资、社会保险总额,并依《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职工离职补偿金。

(四)所有者权益审计

审计对象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审计。

第一,应结合往来账款的审计,识别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

第二,理清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形成原因及其合理、合规性。

第三,结合多年利润表审计,查核是否存在利润分配,确定未分配利润真实性。

(五)期间利润表审计

利用审计期间收入、成本逐月纵向比较分析情况,结合销售合同、发票、出货单等检查,重点查明有无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行为,如有关联方交易,要关注其交易是否在商业上有必要,价格是否公允;结合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审计,查明是否存在虚增收入或隐瞒收入的情形;结合待摊费用、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检查、发出存货计价测试等,查明是否存在少计费用和成本的情形;结合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审计,检查折旧计提是否正常;通过期末存货减值测试和资产评估结果,分析是否存在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形。

广泛征询财务、采购、销售和行政等部门,理清破产受理日止的应付、未付费用。逐月分解期间费用变化情况,重点检查大额异常费用支付的合理、合法性。

五、破产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企业破产审计虽然广泛存在,但是却没有相关的审计指引,因此破产审计报告并不像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具有专门的报告格式。下面介绍一种常见的审计报告格式(详式报告)。

(一)标题

审计报告的标题可为“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二)引言段

说明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xx公司破产受理日资产负债表和xx期间利润表进行了审计。破产管理人和债务人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等。

(三)债务人概况及破产受理情况

第一,披露债务人注册登记情况,实收资本到位情况,经营情况和历史沿革。

第二,法院破产受理情况。

第三,破产受理日资产负债情况。

第四,审计资料接手情况等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四)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主要说明受审计资料不完整、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限制,注册会计师未能审查清楚的问题、未决诉讼及财产抵押等事项,针对问题和事项性质,必要时,提请管理人和法院另案追究和审理。

(五)保留意见

除上述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外,审计后债务人资产总计为xxx元,负债总计xxx元,所有者权益总计xxx元,其中:实收资本xxx元,未分配利润xxx元。

(六)审计后资产负债表注释

由于破产审计主要关注审计后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因此建议仅对审计后资产负债表进行注释。

破产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附件:审计前后资产负债表、审计前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审计调整汇总表和审计前后资产负债表科目明细清单等。

(作者单位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

参考文献

[1] 邓青.破产审计风险及控制[J].三峡大学学报,2006(1).

第12篇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