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0 16:57: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实体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价值界定的需求逐渐增多,知识产权评估需要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按照专业标准进行,为了保证资产评估人员客观、公正地出具合理的知识产权价值意见,资产评估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与知识产权评估相应的执业能力。
一、知识产权评估人员执业能力概念界定
《辞海》中对能力的解释为:能力通常指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包括完成一定活动的具体方式以及顺利完成一定活动所必需的心理特征。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定义职业能力是“一种以能干的、有效率的和恰当的态度履行高标准工作的才能”。
《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中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胜任能力定义为:“注册会计师能够在实务工作环境中按照设定的标准完成工作任务。胜任能力是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为基础的。专业素质,是指注册会计师为实现胜任能力而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对处于不同职业阶段的注册会计师,其专业素质的水平存在差异,且需要通过终身学习加以培养、保持和提高”。
参照以上定义,笔者将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应具备的执业能力定义为:为了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对知识产权出具合理的价值意见,资产评估人员需要具备的专业素质,具体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专业评估技术能力、知识产权相关知识能力等。
通过以上对知识产权评估人员执业能力内涵的界定,可以看出执业能力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素质,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操作标准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意见,不断提高学习使自己的执业能力适应知识产权评估能力要求,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等;二是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技术素质,包括知识产权涉及的专业知识、经济行为及价值要求,知识产权服务对象相关要求,知识产权评估相关技术要求等。
二、知识产权评估人员执业能力内容
(一)知识产权评估职业道德相关要求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素质包括独立客观、守法遵规、执业胜任、保密尽责、职业态度、身心素质。
1.独立客观: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在对知识产权价值出具咨询意见的过程中,一方面评估人员要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结果意见,另一方面评估人员要取得可靠、详尽的资料作为基础对评估对象价值出具意见。
2.守法遵规: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在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过程中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和行业执业标准。
3.执业胜任:一方面指资产评估机构承接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进行业务安排时要充分考虑资产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胜任能力;另一方面,资产评估人员应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执业水平。
4.保密尽责: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对涉及客户知识产权评估相关的经济行为和知识产权技术等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外部机构和人员及公司未参与项目的员工泄露,但在执业过程中,对于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得因客户推说属于公司机密而放弃追问或对相关资料的索取。
5.职业态度: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对工作专业的认可程度、在评估实践活动中的敬业精神和在评估专业方面对成就的渴望。
6.身心素质: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二)知识产权相关技术、交易、价值要求
知识产权具备鲜明的特性,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特性不同,每一行业的同一类知识产权特点不同,同一行业同种类的不同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也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因此,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需要熟悉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具体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特点,知识产权相关的交易特点,知识产权相关的价值特点。
1.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特点:是指具体作为评估对象的某项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组合的技术应用状况、技术先进性、技术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内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技术的内涵可能不同,但知识产权技术特点的基本点是作为评估对象的知识产权的核心独特性。
2.知识产权相关的交易特点:是指具体进行的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的经济行为的特点。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抵押融资、出资、转让、知识产权诉讼纠纷、财务报告目的、风险投资等,知识产权评估人员需要掌握评估涉及的经济行为的交易特点,如出资行为知识产权评估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评估的影响、抵押融资知识产权评估中地方政策对评估的影响、财务报告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中会计政策对评估的影响等。
3.知识产权相关的价值特点:是指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的经济行为对资产评估出具评估对象价值意见的内涵的不同,最常见的价值用途有现有使用价值、市场价值、清算价值。现有使用价值是指在现有市场、经营和财务战略下对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用途主要包括许可合同、财务报告目的、诉讼等;市场价值是指公开市场上,公平条件下买方和卖方都可以接受的价值,用途主要包括合并/并购、转让等;清算价值是指假设无形资产不作为继续经营的一部分并且资产是在强制情况下售出,用途主要包括拍卖、借款担保等。
(三)知识产权服务对象相关要求
作为评估对象的知识产权都具有权属性,其或者为法人实体所拥有或者为自然人所拥有,而作为对评估对象出具价值意见的资产评估人员需要熟悉作为评估对象拥有者――知识产权服务对象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对象拥有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况,知识产权服务对象运营相关知识,跨国并购相关知识等。
1.知识产权服务对象拥有知识产权基本概况:是指知识产权服务对象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原理、构造等方面的内容,如某企业拟转让某项专利技术,评估人员需要了解和熟悉作为评估对象的该项专利技术的基本内容、技术原理等,如果对于特别专业的知识产权无法对其专利技术内容进行判定,资产评估人员应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资产评估人员借助专家意见对其内容进行判断。
2.知识产权服务对象运营相关知识:是指知识产权服务对象的企业经营相关的知识,包括企业经营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企业在行业中的经营地位、知识产权在企业所处行业中的状况、企业的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3.跨国并购相关知识:知识产权服务对象委托进行的评估行为如果涉及国际事务,资产评估人员需要具备跨国并购相关的知识,如并购方或被并购方所在国的知识产权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等。
(四)知识产权评估相关技术要求
评估人员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需要具备的技术知识主要包括价值评估知识、战略管理知识、财务管理知识、统计分析知识等。
1.价值评估知识:是指资产评估人员所具备的价值评估的方法。从方法途径来说具体包括成本法、市场法、经济评估法等。成本法是以成本为依据的评估方法,包括历史成本法和重置成本法;市场法是以市场为依据的评估方法,包括可比市场价值法和可比使用费率法;经济评估法受两方面的因素影响,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产生的现金流量,另一方面是现金流量的资本化。从方法的复杂性来说具体包括行业标准法、评级/排名法、经验法则、现金流量贴现法、蒙特卡洛估价法、实物期权法等。评估人员需要根据知识产权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当的评估方法,因此评估人员需要掌握知识产权评估的方法内涵、应用条件、估算方法等。
2.战略管理知识: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需要掌握的关于行业发展分析、企业战略等方面的知识。其可为判断知识产权拥有者未来的发展提供帮助,进而为估算知识产权的价值提供专业判断。
3.财务管理知识: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应该掌握的财务分析、投融资等相关知识。对于资产评估人员,如果采用特定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估算时,需要对知识产权服务对象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以估算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未来收益状况。
4.统计分析知识: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运用特定分析方法时需要具备的统计分析相关知识。如许可评估中蒙特卡洛方法的运用等,资产评估人员需要完成统计分析相关知识的学习,并在知识产权评估实务操作中熟练使用。
三、知识产权评估人员执业能力分级
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不同层次的评估人员,需要具备的执业能力的标准不同,笔者将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甲级能力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精通执业能力知识,能够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与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相关的各种工作;乙级能力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经过知识产权评估工作经验的逐渐积累,执业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并将其有效地运用到评估实践当中去,对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处理达到相应的水平;丙级能力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执业具备的最基本的执业能力。具体内容含义见下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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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革命的发生及现代科技的进步,以创业企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异军突起。这些小型科技企业除知识产权外没有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财产,而其产品的开发与研究等需要大量的长期资金投入,由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逐渐兴起,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也随之而诞生。1995年我国颁布的《担保法》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一种担保形式,这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没有达到人们预期的程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存在困难。因此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难点问题并探索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法对于完善我国评估理论体系、促成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等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难点问题分析
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特殊性致使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务中面临着诸多难点问题,现就主要难点问题分析如下:
其一,知识产权在质押日的权属、状态及有效性难以确认。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及法定性决定了其在质押日的有效性难以确认。要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属及有效性,首先在于确定出质人是否持有证明其为合法权利人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或者著作权登记证等。但众所周知专利证书只记载授予专利权时的状态,对于随后发生的权属变化、许可他人使用及有效性变化均没有反映:如该项权利是否已经办过质押登记,是否有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者是否已经被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等。且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可以被多个主体占有或使用,具有多种权利表现形式,不同的形式对应不同的价值,因此必须明确被质押知识产权的状态。另外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该知识产权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以及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地域都很难确定,必须经过严格审查。
其二,评估价值类型确定时的难点问题。按《国际评估准则》和我国资产评估业普遍采用的分类方法可将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国际评估准则》中规定:市场价值是资源买方与自愿买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的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当各自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制压迫。我国资产评估理论界一般认为: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是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最佳使用状态下最有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的估计值。资产评估的市场价值通常适用于产权变动类资产业务的需要,如:资产出售、转让等。在资产交易的市场上通常由多个买方和买方,他们都希望资产交易价格是公平合理的且市场价值应该是能够反映市场价格趋势的资产的估计值,而不是具体的交易价格。
非市场价值是指资产在各种非公开交易市场条件下最有可能实现的价值。《国际评估准则》中将不符合市场价值定义条件的资产价值类型都定义为非市场价值。非市场价值不强调资产的最佳使用状态,而是强调资产在特定条件下所能发挥的效用或可能带来的效益。在特定条件下,被评估资产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并没有得到最佳使用而发生资产交易后该资产仍按原用途继续适用,资产处于一种非最佳状态但对特定的交易双方来说是公平合理的。非市场价值不以公开市场数据为基础,也无需得到公开市场的认可。
知识产权质押是由特定的买方贷款企业特定的买方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质押融资这一特定市场条件下进行的,针对同一产品市场上没有众多的买者和买者,且交易过程中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强调资产在质押融资条件下所能发挥的效用或可能带来的收益,而不是最佳状态,其更符合非市场价值的特征。当企业不能如期偿还债务,银行处置被质押知识产权时面对的又是一个公开的市场,市场上由众多的买者和买者,双方地位平等且都希望价格公平合理,其更符合市场价值的特征。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价值类型的确定也是一个难点问题。
其三,评估方法应用中的难点问题根据《国际评估准则》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类型、特点和市场条件合理选择评估方法。但就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实践来看主要使用收益法,因此本文主要就收益法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在运用的难点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收益法是指通过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估测,并将未来各期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为现值,以此来判断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其主要决定因素为:超额收益、折现率以及收益期限。现分别就以上三个要素确定是的难点问题分析如下:
(1)确定超额收益时的难点。知识产权所创造的收益是指不包括知识产权所依附任何有形资产的正常收益在内的超额收益,因为在实际中被评估知识产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与其他有形资产结合在一起使用,因此必须采用一定的方法将由于使用被评估知识产权而增加的收益分离出来。目前常用的方法有直接估算法、差额法、分成率法及要素贡献法。
直接估算法是通过未使用无形资产与使用无形资产的前后收益情况对比分析确定无形资产带来的收益额。而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有其特殊性,当债务到期前由贷款企业继续使用而贷款期届满时有可能产生企业无力偿债银行将其处置的情况。若采用直接估算法,则收入增加额或成本节约额很难确定。因为被质押知识产权对贷款企业的有用性并不一定意味着对其他企业的有用性,其使用该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入增加额或成本解决额并不一定适用于其他企业,且作为无形资产经济寿命很短,此种方法计算出的超额收益与该知识产权在未来期间真正产生的超额收益有较大出入。很有可能在短期内由于其完全替代品的出现致使被质押知识产权的超额收益额大幅度降低,甚至为零。况且对于某些企业而言,商标权很难区分其使用前和使用后,且其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差额法同样如此,且差额法计算出的超额收益往往是由无形资产共同带来的,要计算单项知识产权的价值还必须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分解。分成率法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贷款企业的分成率不一定适用于其他企业,且知识产权、商标权、著作权各自有其特点,其超额收益的确定方法也不尽相同。而我国目前尚未统一、规范的确定超额收益的方法,致使评估实务中超额收益的确定很难。
(2)确定折现率时的难点。无形资产评估折现率的本质是指该无形资产的投资报酬率,其一般包括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评估时应根据被评估知识产权的功能、市场条件等因素确定折现率。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折现率确定的影响因素很多。首先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经济寿命短,和被评估知识产权类似或更先进的替代品的出现会给被评估知识产权的使用在时间和空间上造成威胁,从而使其预期收益额和预期收益年限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外,知识产权的应用过程中需要和一些专门的技术人员配合来完成且需要一定的财务支持,企业资本成本的高低及人员流动将会对被评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产生影响,因此还必须考虑财务风险和人员流动风险。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时还要考虑其他诸多因素:国家行业政策变动风险,汇率风险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折现率的确定较为复杂。
确定收益期限时的难点。被质押知识产权的收益期限,是指知识产权发挥作用并具有超额获利能力的时间。作为无形资产,其受科技进步、人们偏好及经济形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前所述当类似或更先进的知识产权出现时,被评估知识产权的经济寿命将会受到影响,国家法律法规会对其法律寿命产生影响。另外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也会对收益期限产生影响,如:在经营过程中,贷款企业不能提供足额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维护会严重影响其收益期限。尤其作为商标权当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恶化时期收益期限会大大缩短甚至贬值为零。在综合考虑以上那些因素时,各个因素所占的比重又有多大,这都很难确定。
三、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点问题解决对策
针对以上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难点问题,我们必须分别采取各自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为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具体业务的开展扫清障碍。
其一,完善法律,严格审查,明确评估标的。由于知识产权在质押日的权属、状态及有效性难以确定,因此评估人员必须进行严格审查、查询被评估知识产权的内容、国家有关规定、专业人员评价情况、法律文书,并核实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权威性。
其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体系,明确评估价值类型。评估目的决定评估价值类型。质押评估由于其特殊性评估价值类型难以确定,而评估价值类型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体系,明确评价价值类型。应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深入研究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特殊性,明确其价值类型,形成行业内统一规范,为具体评估业务的开展提供依据,从而进一步完善评估结果。
其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选用评估方法并选取参数评估人员在评估时应根据被质押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特点及市场条件合理选择评估方法。当被评估知识产权存在活跃市场,能够找到类似参照物时,可选用市场法作为评估方法,否则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在采用收益法评估时,遵循一般方法的前提下应注意:(1)确定超额收益时,合理估计与被质押知识产权相关产品的未来超额收益。假定知识产权质押品转让个一般受让人,然后根据市场预测估计利用该知识产权开发产品的超额收益,同时考虑市场竞争因素和技术进步因素等。(2)确定折现率时,认真研究该技术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发展前景,充分考虑技术替代性风险;注意关注国家对于该技术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收益期限的影响风险;关注贷款企业的财务风险和人员流动风险,并合理确定其权重。(3)确定收益期限时,同样关注行业内技术进步因素对其技术寿命的影响,国家法律法规对其法律寿命的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对其经济寿命的影响等。
参考文献:
关键词:融资;价值评估;风险;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5016102
1引言
在西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非常盛行,需要贷款的企业将其所有的计算机软件、电影、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担保,银行在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决定贷款金额。融资难很久以来是我国中小企业所需面对的重大问题,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中小企业融资压力继续上升。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后,中小企业如何摆脱融资难,政府应该对其应该高度重视。此背景下,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逐渐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关键渠道。阻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原因是多角度的,应该从多方面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然后采取有效的管理对策。
2案例分析
在2009年,政府规定南昌市知识产权局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城市之看到了希望,南昌市是全国第一批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试点,南昌市有很多资金不足的中小型科技企业看到了希望。当前来看,有很多地方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建立起了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而且明确确定了第一批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银行,对那些符合质押贷款标准的企业发放了贷款资金,使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真正能够为企业所用,变成企业作为融资的质押物。南昌市政府的相关机构为了能够推动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颁布了《南昌市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字[2009]502号),这样能够帮助符合标准的企业能够尽快通过知识产权的质押获得资金。到2012年,南昌市大概有3500多家科技企业,但是真正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就仅仅只有7家。大多数缺乏资金的企业还是很难得到贷款。阻碍这些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最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很难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决定着银行给企业发放多少贷款。由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自身有很多的不确定性价值评估面临着很多风险。对有形资产的价值评估较为容易,但是因为知识产权其自身的特性,所以在对知识产权评估时,其价值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融资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在法律上,知识产权具有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权利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与后续权利的处置和其他人知识产权冲突的可能性等方面是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相比较于其他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的权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中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是不能通过拥有将其法律状态明确是因为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其次是知识产权在权利取得以后,在其存续期内,很有可能会随时间和地域等原因使其权利发生意料之外的变动。
2.2在经济上,知识产权具有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是国家为了推进技术创新,因此国家会给予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一定的权利,使其对知识产权的拥有具有排他性。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是作为其客体的知识产品处于法律赋予的排他期限以内能够带来的经济价值。
因此,在权利存续期内主要考虑的是知识产权将来能够带来多少经济价值,是其作为贷款质押物关键性因素。大致上有以下风险:其一是强制许可风险。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在某些情况下,由国家签署强制许可,在没有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其他人实施相关专利。最早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不是贫穷的发展中国家,而是发达国家。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签发许多专利的强制许可。现在,各国专利法都包括强制许可的规定。中国专利法第六章和专利实施细则第五章就专利强制许可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如果他人盗用了其知识产权,则权利人可以根据其排他性权利通过法律或仲裁,能够获得相应金额的补偿。其二是技术替代风险,主要是因为科技腾飞或技术路线改变,因此其替代技术的出现,这样就会到导致原有的技术迅速贬值。在具体的实践中,由于新技术对旧技术的替换,会导致知识产权迅速贬值。然后是市场化风险、知识产权会跟谁着市场的风险一同起作用,如果不是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其创造经济价值的效用会大打折扣,像权利人对商标的运营策划与商标权的价值有很密切的关系。其三是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侵权行为在我国可以说是随处可见,有很多高仿产品充斥着我国的市场。因此使知识产权真正能为企业本身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少之又少。
2.3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较差
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的作用是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可以用知识产权相抵,来偿还所欠的金额,债权人可以将知识产权变现来获得相应的资金,用来弥补其损失。因此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应该高度重视:首先是知识产权因为是无形资产,所以其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因此必须和相关的有形资产结合起来才能创造出较为稳定的经济价值。最终导致知识产权变现的能力极差。其次能否有一个完善成熟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处置知识产权的道路不够通畅,有可能会使其价值降低。根据统计,我国企业对专利权的利用率普遍不高,并且企业在使用其专利权的权利时,只是通过以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的方式来实现其权利。因此表现出知识产权在市场上变现能力很长。
2.4作为专业的评估人员存在一定的主管决断的风险
目前来看,国际上还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体系。我国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在某种程度上给无形资产的评估带来了的一定依据和标准,因为知识产权的评估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因此在对无形资产评估的较为详细的评估准则还是不够完善。在评估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的过程当中,针对知识产权的依附的性特,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评估方法的实施,然后选择的收入分成率。因此会带来评估人的主观判断,这样就会造成一定的风险,使其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3结论建议
3.1完善资产评估制度,制定较为详细的评估准则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知识产权的评估,其中重置成本法相对较为简易,但是重置成本法和知识产权未来能够创造的经济效益没有密切的联系。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详细准则,对那些质押资产的价值评估,在不存在市场的情况下,应该把相似的资产作为参照,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当然应该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定值;因此,从政策上来看,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评估其价值时,用市场法进行评估也是不错的选择,但前提条件是应该存在一个较为活跃成熟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因此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不太容易能够达到此等条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资产评估起步很晚。在评估理论、评估方法及指标体系的建立方面基本是借鉴或沿用了发达国家的最新成果,因而起步较高,在评估理论研究方面与发达国家也基本处于相近水平。因此,对于基本评估方法中收益法的评估原理、指标体系的建立等方面的认识也基本上相同,但是在评估实践中对于收益法的应用却存在巨大差异。收益法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择适当的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收益乘数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因此收益法的操作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我国的相关部门应该针对这些问题完善资产评估制度,制定较为详细的评估准则,来提升对知识产权评估的准确性和公允性。
3.2对知识产权的质押的风险进行控制
首先银行对知识产权的质押的风险进行控制,主要有以下两点建议措施:第一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实际经验,建立起较为完善知识产权的动态数据库;然后由国家规定其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明确其专利所有权。动态数据的建立能够帮助质权人及早地清楚知识产权的相关情况。以及能通过动态数据库更好地监督其知识产权。第二、知识产权如果被其他人盗用或者在在市场上出现类似的知识产品,质权人能够向这些人提出承担相应赔偿的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在面对其知识产权可能贬值的情况下,应该向出质人提出,并要求其增加担保物的相对应贬值的价值,使其能够弥补贬值;如果出质人不答应,那么质权人有权将其知识产权进行变现,接下来和出质人进行协商将知识产权变现所得进行清偿。
其次,应该将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和一定的有形资产相结合一起作为质押物。企业将一定的有形资产作为抵押,银行因此能够对借款企业进行有效地监管,这样能够对知识产权的质押的风险进行控制,降低了银行的贷款的风险。
3.3应根据企业的价值来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地评估
银行将企业的知识产权视为质押物是为了当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然后将其变现降低自身的贷款风险。这样当一些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时没有偿还能力时,贷款银行必须要借助质押物将其变现来收回贷款金额。因此,银行在决定是否要向企业进行贷款时,首先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分析企业将来是否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对质押品的经济价值接下来要考虑的因素。在此情况下,应该把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相联系然后再进行分析。
判断企业的价值主要是依据其盈利能力,资产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杜邦分析等诸多相关的财务指标,根据其指标来确定企业整体的市场价值。目前来看,银行对高科技中小企业贷款时,主要的是看这些小企业的经济效益,看重的是他们将来的发展的潜力,银行应该对企业整体及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价值进行细致的评估。银行必须要根据企业的价值来对知识产权的进行有效地评估,这样能够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将来的发展潜力做出较为客观准确的系统性评价,这既能够保证贷款发放的方向,还可以降低银行的风险,降低其不良贷款的额度。
3.4建立信用联保机制
政府应该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信用联保机制,为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建立良好的融资渠道。目前,根据我国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距离银行的贷款标准还存在一定的距离。所以,政府应该鼓励行业协会其建立信用联保机制,把那些经营较好,信誉度较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视为主要会员。如果会员企业需要用知识产权作质押进行贷款,那么该协会应该出具一份正规的担保协议书对此企业进行适当的担保,这么一来就能够帮助企业顺利地得到银行贷款,而且还能使银行贷款的风险得到有效地控制。
4结束语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正在逐渐地受到银行的认可,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够更好的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率,能够更好地鼓励中小企业进行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经济转型。但是,完善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制度,建立有效的相关机制,在较短时期内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政府机构,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应该肩负起各自的责任,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做出努力。这样才能够尽快地解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的问题,才能全面推进我国家发展战略,实现我国依靠科技来发展经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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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雯,陈爱祖.以科技金融创新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J].科技管理研究,2011,(7).
一、全面开办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的制约因素。
1、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尚不完善,独立评估准则尚未制定,存在估值风险。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对于商标、专利技术等各类知识产权没有单独的准则。由于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性有着显着不同,没有独立、系统的评估标准,评估水平难以衡量,造成评估价值缺乏权威性,金融机构以此为据确定贷款金额,存在一定的风险。
2、上市公司股权价格市场敏感性较强,股价波动频繁,风险难以掌控;而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核算较难,且流动性差,一旦形成不良贷款,质押的股权较难变现。
3、质押登记手续异地办理费用高,增加了企业负担。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除了正常的贷款费用外,质押登记手续需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或授权人直接到北京国家商标总局办理,路途费用过高,造成贷款成本增加,尤其对一些资金需求额度不大的企业来说,更是增加了负担。
4、国内知识产权流转市场尚不完善、商标权变现难。在我国,商标被视为一种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标识,若脱离了在公众眼中与其相联系的商品或服务,则可能失去价值或不复存在。加之,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流转市场,商标权流转困难,如果贷款出现违约,金融机构一般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将商标权处置变现,因此影响了部分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
二、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政策建议。
1、强化贷前调查,规范价值评估。农信社对申请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项目应重点对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市场开发、生产管理、资金流转等发展情况、资信情况、项目经济前景加强了解,将其中无不良记录、资信较好的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项目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入围项目,提高初选质量。
2、落实全程监控,防范法律风险。一是应关注质押物权利的稳定性。二是应关注一个产品的若干核心技术、商标、版权的有权持有人数量情况。三是应关注出质商标、专利的存续期限,以确保其大于质押期限,避免质押期限超过出质权利的有效期限。
3、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应用,建立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流转市场;简化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可授权市、县一级工商行政部门实现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然后向国家商标总局备案,节约费用。
4、建议专业部门共同推动,构建权威的制度基础。在资产评估方面,可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框架下,分别制订商标、专利、着作权等具体评估指南,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的准则体系;在信贷实践方面,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牵头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或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关键词】知识产权 商标权 商标 合资企业
一、娃哈哈与达能之争引发的法律思考
引人注目的达能并购娃哈哈一案,表面上看只是中外合资企业的合同纠纷问题。娃哈哈与法国达能的合作合同中有一项条款:娃哈哈要使用自己的商标生产和销售产品,须经达能同意或者与其合资,正是这条“看似不经意”的条款,让娃哈哈在十年之后陷入了被动。娃哈哈在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提出重新订立彼此对等的限制条款或取消对娃哈哈集团单方面的限制条款,而达能在谈判中则提出并购娃哈哈的非合资公司。
事实上,达能采用了外资企业通用的知识产权技巧:设立关于商标使用权的约束在先,然后听任中方违约多年,再以交换条件“收网”,否则告中方违约,从而达到其并购的目的。一些外资并购我国知名品牌、商标后,利用其控股地位,或将这些民族品牌打入冷宫,造成许多民族品牌因此消失,或限制其生产和发展,使这些民族品牌日渐萎缩,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在外资并购愈演愈烈的今天,中外合资企业中方的商标流失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外企在华通行的商标品牌战略
合资之初,中方企业大多想借助于外企的知名品牌和强大的经济实力来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但在实践中很多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自己的商标品牌反而被外方有意识、有策略地淡出了市场,商标权流失惨重。纵观外企在华的商标品牌战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窒息法。外企在合资控股后对中方商标继续注册但不使用。1994年1月百事可乐与天府可乐在重庆“联姻”,百事可乐控股60%。合资后,曾一度被作为国宴饮品被民众视为民族饮料象征的天府可乐从此在市场上销声匿迹。
2、雪藏法。上海家化的“美加净”是上海的一个知名品牌,在20世纪80至90年代初期占中国护肤品市场的五分之一。与庄臣公司合资后,外方“雪藏”该品牌,使“美加净”的销售额从合资前的每年3亿元降至每年6000万元,中方不得不用“重金”赎回“美加净”。目前,“美加净”的销售额已经有了较大的增长,但是还未达到最辉煌的时候的市场占有率。
3、强手联合法。采用品牌收购、强强联合战略,由国外知名品牌收购国内有良好市场效应的品牌企业,迅速抢占中国市场。2003年12月,欧莱雅收购小护士,又于次年成功收购羽西品牌,小护士与羽西都是为国人所熟知的知名品牌,欧莱雅成功收购这两个品牌,为其占领国内市场奠定了基础。
4、自然淘汰法。合资后双方商标都在使用,但主力产品、新产品使用外方商标,而老产品才用中方原有的品牌,然后外方通过产品的升级换代逐步将原中方的名牌淘汰出市场,达到在商标权上完全控制中国市场的目的。
5、淡出法。外方往往选择在我国有影响的企业合资合作,在协议中约定双方互相免费使用彼此的商标,或者完全限定合资合作企业必须使用外方的商标。如果在合资合作协议中外方采取允许中方在合作期内使用外方商标,而在合作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则必须得到外方的许可,这样中方的长期经营就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因为经过一段期限的使用后,中方原有的商标逐渐被消费者淡忘,而企业的生产又完全依赖于外方的商标,待到合作期结束后,如果中方停止使用外方商标,则中方则会完全丧失整个市场,而继续使用就必须交纳高额的使用许可费用。在与外方的合资合作中,我方商标被淡化的例子层出不穷,造成了企业无形资产的大量流失。
6、独占法。合资期间新增值或新产生的品牌,其商标权被外方归为己有。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某知名企业与新加坡郭兄弟粮油私人公司合作在深圳成立了南海油脂公司,使用“金龙鱼”品牌。经过10多年的共同培育,“金龙鱼”已成为国内食用油类第一品牌,但后来中方公司才发现,“金龙鱼”商标权是注册在郭兄弟名下,自己多年辛苦培育的原来是别人的品牌,是在为别人做“嫁衣”。最终,中方企业只能退出合作,重新开辟自己的市场。
三、中方企业商标权流失的原因
1、商标意识淡薄。许多企业品牌意识淡薄,只注意通过技术改造提高产品中的技术含量,但对著名品牌可带来的巨大附加值却认识不足。这样导致在合资时对商标的不珍惜和忽略,使外方往往以最低价格就取得了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商标意识淡薄还表现在对商标管理不善导致商标的实际流失。不少企业存在对商标滥施许可、不重视商品质量、不重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等管理问题,导致企业商标在无形中弱化、流失,亦致使企业在合资合作时减少了讨价还价的筹码。
2、资金不足,以牌换资。企业发展资金不足,又缺乏信贷支持,不得不牺牲商标权益来换取外资解燃眉之急。特别是一些老企业历史包袱沉重,设备陈旧,又无资金进行改造,企业发展缺乏后劲,商标虽然有“名”,但徒有虚“名”,缺乏市场效益。这些企业即使不合资,本身的商标亦难实现保值、增值。在这种情况下与人谈合资,外方必然会强调要控股,要求使用外方的商标,以吞并中方的商标。
3、资产评估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财务制度、资本市场、外资管理方面处于不成熟状态,致使外商可通过合资以较小的代价,占有中方商标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这一点突出表现在商标评估方面的不足。我国现在虽已有资产评估机构2000多家,但对无形资产尤其对商标进行专门评估的机构却寥寥无几,而且对商标的评估也没有一套完整的、科学规范的评估考核指标和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评估队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管理办法尚需完善,其内容也不完全适合对商标的评估,导致商标的评估仍处于无据可引的状态。
4、地方政府盲目引资。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而盲目引资,片面追求合资企业的数量却忽视了合资的质量,忽视了企业未来的发展,导致许多企业急于引进外资, 对自己品牌价值认识不足,结果在品牌作价问题上节节让步,使自己品牌的评估价值大大低于应有的价值。有些国有企业为了把品牌转让或许可给外方,甚至不惜低估品牌价值,以达到“促销”的目的。如天津日化四厂同外商合资前,其“金鸡”鞋油已占领国内市场的半壁江山,但合资时“金鸡”品牌仅作价1000万元。
四、中方企业防范商标权流失的对策
面对纷繁复杂的商标纠纷,企业应该采取有效的防范对策,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竞争中化被动为主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1、重视商标的资产评估。在国际市场上著名商标都有很高的身价,无形资产的高价值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实力。我国先前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认识不足,使得我国无形资产流失严重,如无偿在合资合作企业中使用中方自己的知名商标。即使随着近年来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对于无形资产的评估仍不尽人意。实践中存在着低估现象,使得商标的商业价值无法合理实现,造成企业的无形损失。究其原因是我国还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缺少一支专门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对于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管理和知识储备上都还欠缺。因此在无形资产的作价上中方无法很好的充分实现自己的商标权益。
此外,国家应建立科学、完整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只有科学、合理、公正地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才能避免企业品牌商标权被低评漏评现象,防止企业知识产权流失。
2、坚持树立自己的商标品牌,确立品牌保护意识。品牌凝结着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体现企业的管理水平,反映了企业的市场信誉。在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华运用的商标战略。强化商标意识,以商标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
3、保护自有驰名商标。目前我国企业的大量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据国家工商总局最新统计,国内有16%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其中五粮液在韩国、康佳在美国、海信在德国、科龙在新加坡都相继遭遇了商标被抢注,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教训,应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品牌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尚方宝剑”,品牌的发展和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中方企业在合资时应有长远的眼光,坚持培育使用自己的品牌、争创自己的驰名商标,切莫为了利用外资而不惜“以牌换资”。如果我们不掌握品牌,最终只能受制于人,被市场所淘汰。
4、防止商标被淡化。商标的发展和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中国企业应当有长期经营自主品牌的商标战略,不能因为短期利益而放弃长远利益。企业一定要吸取先例教训,防止出现在合资合作中存在的商标权益被损害的情况,应当树立良好的品牌意识,制定符合自身的驰名商标战略,努力打造自己的品牌。在合资合作过程中应该尽量争取使用和宣传自己的商标,不断扩大其知名度,这样才能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充分实现自己的权益,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使民族品牌在世界占有一席之地,在日益激烈的世界经济竞争中创立自己的民族产业。
5、加强对合资期间新增值商标或新商标的保护。对于合资合作经营期间新增值或新产生的商标,中方一定要明确商标的归属,防止在合作期满后外方将双方联合打造的品牌据为己有。中方在合资合作开始的谈判中,就要牢固树立品牌意识,坚决维护自有品牌和经合资合作企业打造出的品牌,防止商标被淡化和所蕴含的无形资产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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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评协修订了五项已有准则并两项新准则。具体包括: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修订上升为《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有关签章条款进行修订后,准则重新;制定了《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实施七年来,在规范企业价值评估执业行为,提高企业价值评估执业水平,巩固拓展企业价值评估市场和服务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绝大部分内容经实践检验是行之有效的。七年来,我国评估准则体系基本建立,国内外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实践有了新的发展,国内证券市场和产权市场逐步完善,评估实践对企业价值评估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对《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修订十分必要。修订后,准则的整体框架、相关术语、披露内容等方面实现了与其他评估准则的协调;对市场法和收益法的具体运用提出了细化要求;对控制权和流动性溢折价的考虑、评估结论的形成方式等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评估报告披露的内容进行了重新梳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修订,对指导和规范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促进评估行业更好地服务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总结和固化了企业价值评估中通行有效的执业实践,有助于巩固评估行业的传统核心业务,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对评估专业服务的要求,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二是提升了对企业价值评估的要求,为评估师提供了较为超前的实践指引,有助于提升行业专业性;三是促进了评估理念和评估方法的国际接轨,增强了准则的国际趋同;四是通过准则的提升,实体性准则层次实现了企业价值、机器设备、无形资产、不动产和珠宝首饰等主要一级资产的全覆盖,完善了准则体系。
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签字盖章条款的修订,旨在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相关规定,满足评估机构执业需要。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评估报告和业务约定书;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根据授权签署评估报告和业务约定书。这次修订遵循了“适当授权、风险共担”的原则。修订后的签字盖章制度既适应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的需求,方便执业,又可以合理界定执业责任,满足执业质量管理的需求。
《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服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文化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指导意见的有以下意义:一是将更好地促进评估行业服务商标的转让和许可,促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二是完善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框架。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的需求,中评协近几年已经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后,我国在无形资产方面的评估准则框架体系主体构架基本完成。三是填补了国际空白。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国际上第一个关于商标资产的评估准则,将为国际上相关评估准则的制定提供借鉴。
《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旨在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时合理分析高科技企业和无形资产等特殊收益形式资产的价值,特别是文化产业中相关资产的价值。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的创新了评估方法的运用,有助于合理发现特殊收益形式资产的价值;拓展了评估服务范围,有助于促进评估行业服务市场需求。
此次修订和新建工作,各环节工作到位,遵循规定工作程序。在充分吸纳监管部门、评估报告使用者和评估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着眼于国际接轨,着手于国情国体,服务于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做优、做强、做大。
此次修订和新建工作是落实准则动态更新机制的具体体现,将促进评估准则更好地服务市场、服务行业。
此次修订和新建工作完成后,我国评估准则体系包含的准则项目已达23项,包括2项基本准则,9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8项指导意见,准则体系更加完善。
关键词: 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与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无形资产的价值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现。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将无形资产作为重要资产加以运营,已成为当今知识经济的发展主流。
一、无形资产评估的作用
评估结果可以作价入股。无形资产在主体合资、合作、兼并、组建集团、改制、上市等过程中均可作价入股,因此,及时对无形资产评估,不仅可以量化资产,还可以给经营者提供管理信息,为投资者增强投资信心。
扩大品牌知名度。无形资产评估还可以反映品牌的培育、发展情况和对品牌的管理水平,反映主体在同行业中的地位与影响。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每年出台的中国最有价值品牌排行榜,不仅为评估企业指明了企业资源有效利用状况和利用效率、效果,反映了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企业运营及管理水平等,还为消费者在同行业品牌进行横向比较提供了参考依据。因此,在产品宣传中,通过评估价值量给大众或媒体以确切的信息,会更有利于扩大品牌的知名度。
为经济活动提供价值依据。无形资产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在经济活动中表现最为明显,其所具备的财产属性可保障所有者以其作为抵押物进行质押贷款,也可进行有偿许可使用。通过评估,所有人可以对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心中有数,不仅为融资提供依据,还可在合资合作中成为资产作价的量化指标之一,避免估价损失。无形资产评估可能发生在交易和投资的各个环节,在转让、租赁、承包、拍卖等情况下进行评估,可以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进入市场时提供价值依据,增强品牌与品牌之间价值量的可比性,为交易双方和投资人提供市场价格参照。
维护权益的有力武器。经过权威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可以将无形资产价值量化成可比较的数据,而评估结果将是在品牌或技术被假冒或侵权时理赔的重要依据之一,可以更好地保障所有人维护自身权益。
二、无形资产评估的现实意义
培养品牌意识。市场经济下,许多人都已深刻认识到“知识就是财富,知识产权就是财富”。知识经济的观点之所以深入人心,客观上的评价标准之一就是其市场化的价值。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各行各业都在都在想方设法对自身现有的无形资产进行挖掘、开发、整合,通过评估将各种附加值体现出来。品牌已经成为主体宣传自己,开展竞争的有力武器。一旦疏于保护,则被觊觎者得手。
加强品牌维护。品牌的维护比创建更加重要,对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可以在客观上说明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但如果缺乏对其内涵的维护,就会出现品牌的市场价值和其需求背道而驰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无形资产的价值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市场因素而发生起伏。如一直雄踞世界品牌第一的可口可乐在1999年的价值为838.45亿美元,2000年725亿美元,2001年689.5亿美元,2002年696 亿 美 元,2003年704.5亿美元。
知识经济的市场化要求。无形资产评估可以使无形资产有了市场价值定位并使其价值不断得以发掘和提升,进而在资本扩张中成为旗帜并参与经营。将无形资产加以有效运营,还可以优化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资产的构成比例,提升企业总体资产的质量。1998年6月24日,中国工程院院士、“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品牌价值为1008.9亿元,这也是迄今为止,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价值额最大的一宗项目。一年后以其名字命名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沙正式成立,成为知识经济与品牌结合的典型例子。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必要举措。近年来,随着企业并购得不断深化,管理层收购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悄然兴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通过管理层收购达到控股的上市公司已经超过100家,而且还有更多的上市公司正跃跃欲试。管理层收购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要对相关的无形资产进行科学评估并使其具体量化出来,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无形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无形资产评估在现实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社会各界对其的感觉却如一句歌词:想说爱你真的好难。对无形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认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评估的相关制度。
评估师知识结构单一,评估依据缺乏科学性。当前的资产评估机构中介力量是机电、土木工程师,而不是价值评估师,资产评估师知识结构极其不合理,通过统一考试获得的资质认证书并不能代表评估师的实际水平。有的资产评估师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缺乏对企业的宏观环境、行业状况及企业竞争力的描述,使其盈利预测数据缺乏有力的支持,导致文字描述和数据测算存在脱节;我国价值评估师大部分只掌握盈利折现法或现金流折现法,对奥尔森法以及市盈率法等其它价值评估方法知之甚少。即便是盈利折现法也不知道如何调整账面盈余,现金流折现法更不知道如何计算现金流;评估结果也不考虑控股权溢价、流动性折价,不把营运资产与非营运资产分离等等。因此,在确定评估指标时,往往从主观出发,如有的折现率取值竟高达40%却没有任何确切的依据。
操作过程随意,评估结果受到质疑。无形资产是一个变量的概念,价值计量比较复杂,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化性。2001年7月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对无形资产评估和披露做了相应规定。然而在实际评估过程中,由于很多评估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来做的,而委托方又多是资产所有者,一些评估尺度很难把握,容易造成评估价值不准确,形成虚假报告。评估价值动辄数十亿,但交易价格却有价无市。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许多上市公司大股东以无形资产抵债形式归还欠款。但一些评估单位不分对象和目的只用一种方法或错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的不科学导致评估结果受到质疑。
评估范围因需而定,评估标准多变。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独立及评估方法落后导致其评估报告形式多于实质,评估范围不一致:投资时估价过高和违法处置,转让买卖时又常常估价过低和严重流失。当前国企管理层收购及出售过程中,就存在严重的低估贱卖现象。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但关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评估在我国并无成熟的标准,评估结果也往往难以反映企业的实际价值,而且《意见》未明确这些无形资产评估值的会计处理方式和作价依据,具体操作上容易引起歧义。
评估部门缺乏责任监管,约束力不强。评估机构无需为评估的结果负责,是无形资产的评估有随意性的根本因素。如果评估机构没有法律责任,谁又能保证评估不会造假?实践中,完全可以借鉴会计师和审计师制度,在评估方面引入责任制度,避免评估行为的随意性。
四、增强无形资产评估社会意识
无形资产评估中出现的问题,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必然遇到的问题。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深入,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一种现象。增强社会各方面的无形资产评估意识,可以更好地促进无形资产评估的科学和完善。政府要尽快出台针对无形资产流失确定责任的法律规章制度,完善对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同时借助各种媒体宣传无形资产的有关知识,使社会形成保护和管好无形资产的共识;评估部门也要有品牌意识,在混乱无序的评估市场中,脱颖而出;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保护措施;创造者也要对自己创造的知识产品形成保护意识,在和企业合作或进行市场实施之前,到权威评估部门对自己的知识产品进行评估,确保自己的权益。
作者单位: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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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 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都是依托某个知识产权建立起来的,一般有无形资产但缺少有形资产?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以无形资产做担保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基本是行不通的?因此,积极探讨将知识产权质押引入信贷实践,为企业融资开辟新途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现代《民法通则》认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的本质特征在于转移占有,这是区分质押与抵押的根本标准?在1995年的《担保法》中, 质押被确立为一种担保方式,并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个质押种类?
权利质押是指以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知识产权自身价值的体现,同时,从整个担保与融资市场上来看,它还具有担保价值与融资价值?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现状及制约因素
多年以来,为加快经济发展,扶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先进技术的实施转化,一些地方纷纷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着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门调整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增强《担保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受其本身的特点和现行法律?政策和体制的制约,还远未能成为一种重要融资手段?
(一)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体系不完善
一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不完善,存在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和权利的不稳定性?同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原因,存在知识产权实际权利人的权益不确定性?
二是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有《担保法》及三部主要知识产权分支部门法,而关于专利权质押?着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大都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则少有涉及?
三是《担保法》对知识产权质押特征的界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担保实践的发展?《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并无允许使用权转让的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同一知识产权上设置多个质押?这个重大限制使得一些颇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无法借此获得多个融资渠道?
(二)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质押设定方面规定了几个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专利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中国知识产权局,着作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商号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等?各登记机关所的登记程序内容不相一致,其登记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如果出质人以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其登记机关更为复杂?从成本与效率的角度来考虑,这种登记制度会加重质权设立的成本,降低质权设立的效率?
(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不利于信贷操作
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价值评估?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知识产权评估在我国逐渐活跃,通过资产评估确认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从而促进知识产权交易,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其可操作性较弱,特别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及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也没有各自具体的评估准则?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经过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市场预测等程序,才有可能使得知识产权评估趋于大致准确?此外,我国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还存在着评估人才缺乏?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权威评估机构不多?评估市场混乱等缺陷?因此,如何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显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银行对出质的知识产权不易控制,导致风险防范难
传统的银行贷款要求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只能以未来预期现金流作为担保,不确定性较强,银行明显感到贷款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此外,在具体的知识产权质押运用中,出质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经常会出现有偿?无偿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势必导致知识产权价值下降,质权价值的下降必然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且,贷款银行也很难了解质权人的包括转让?许可在内的大量日常经营行为?
(五)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难,影响银行信贷的积极性
银行发放不动产质押贷款积极性较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其所对应的债权逾期时,能够通过拍卖等形式较便利地获得及时足额的补偿?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相对较差,质押物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不大,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都会耗费银行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过高?
三?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法规和知识产权质押信贷制度
一是健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重点是要建设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大环境,严格知识产权评定,提高知识产权的质量,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简化登记手续,允许质押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部门的地方分支机构办理质押手续?二是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牵头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建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研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试点推进?
(二)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交易?公示等配套服务
一是知识产权局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专利产业化项目,协助商业银行完成专利评估?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等专利质押贷款流程中的程序,做好专利维权方面的服务?鸦二是通过建立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成果交易新机制,完善技术转移所需相应配套的服务?鸦三是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及规范的质押登记查询系统,统一登记公示程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可以研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增加相关质押物权证编号及评估价值等信息的可行性,为商业银行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提供良好的环境?鸦四是建立专门或专业的仲裁机构,以便解决相关各当事方出现的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
(三)多方联动,构建多样化的(下转第35页)(上接第28页)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金融机构要建立符合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信贷管理机制,准确评估风险,选好项目以及对贷后质押品的动态监测?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托科技发展基金,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按市场化运作,为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给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作前期启动补助资金?三是鼓励民间设立投资风险基金,让民间资金更多地流入技术创新领域,提高整个社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及能力?四是尽早成立专门服务于无形资产的信用担保机构,既可以由政府财政?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共同出资创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还可以鼓励由企业联合投资成立会员担保机构,发挥联保作用,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增加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信贷支持,以引导和带动金融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五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情况及贷款潜在的风险,积极跟踪?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
(四)大力推动金融工具创新
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综合运用票据贴现?税款返还担保?保单?债券等有价证券抵押,进出口押汇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结合的多种融资手段形式,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工具创新,同时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从结算到开户?签证等多方面的优质服务?
【论文摘要】 近年来‚我国高校科技企业发展迅猛‚显示出良好的成长性‚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生力军。然而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资金短缺、融资困难使得企业难以做大做强。本文根据高校科技企业的特点和优势提出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为企业化解融资难题、谋求可持续发展开启了一条全新的思路。
近年来‚我国高校产业尤其是高校科技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发展迅猛‚成长为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生力军‚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推动国家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大多数高校科技企业虽然发展潜力巨大‚但规模相对较小、业绩尚不稳定‚直接上市融资能力不足‚加之有形资产占有量较少‚传统的可抵押物缺乏‚又导致其银行贷款困难。然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极具潜力的资产‚其巨大的担保价值日益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也正以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成为高校科技企业破解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高校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可行性
《民法通则》中‚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者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知识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一般包括商标权质押、专利权质押、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质押等几种形式。高校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条件已经具备‚其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国务院实施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第17条要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银监会的《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第10条也要求商业银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二)相关的配套服务体系已逐步建立
2006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了首批18家单位为“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搭建了知识产权交易的专业化服务平台。继2001年《无形资产评估准则》颁布后‚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联合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指明了方向。目前‚国内已逐步建立起一些专业化的评估机构‚培养了一支专业化的评估队伍。
(三)高校科技企业丰富的知识产权储量
截至2006年‚我国的储蓄率已高达46%‚居民储蓄存款突破14万亿元‚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本储量充裕。然而迅猛发展的高校科技企业却因其研发活动所形成的大多是高度专用性资产‚甚至多为无形资产‚无法满足银行贷款的抵押要求而往往申贷无门导致资金紧张‚步履维艰。与高校科技企业土地、不动产等传统的抵押物严重匮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巨大的知识产权拥有量。据统计‚2000年以来‚全球专利申请的年增长率为3%至5%‚而我国专利申请年增长率是20%‚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截至2007年底‚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总量突破400万件‚商标注册申请总量突破560万件。这其中‚具有巨大创造潜能和创新意识的高校更是收获颇丰:目前高校的专利申请量已占全国总量的11.7%;在200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全国高校共获得国家三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164项‚占授奖总数的64.8%‚尤其是国家技术发明奖‚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奖比例高达81.1%‚且3项一等奖均为高校获得。依托于高校母体这片储量大、品位高的知识产权富矿区‚高校科技企业极为丰富的知识产权拥有量为其申办质押贷款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99年国家开发银行首次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大唐集团的TD-SCDMA项目(由我国提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并获得国际认可的通信系统标准)进行融资支持‚有效解决了企业的资金瓶颈问题;上海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以专利权质押组合个人信用无限责任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的形式获得了200万元的贷款;2006年10月‚交行北京分行与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等共同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融产品——“展业通”‚截至2007年6月8日‚在短短7个月内‚贷款余额已突破亿元人民币‚有力地支持了贷款中小企业的发展。
然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我国的历史不长‚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受到不甚完备的法规制度、尚不成熟的产权交易市场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较大、问题较多‚以致于对该项业务的实践与探索还远未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展开‚真正能够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解决资金燃眉之急的高新技术企业为数甚少。随着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比重的逐步提高‚在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高校科技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需求将不断增加。为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方面的巨大优势和潜力‚有效畅通其质押贷款的融资渠道‚有关方面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这项具有创新意义的贷款业务的全面发展。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进措施
(一)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牵头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操作规则及实施细则‚确定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质押登记的适当性、质押权益公示的构成、质押权益所覆盖的具体资产、实际权利人的权益归属等问题‚加强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可操作性。
针对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践中有关许可使用权转让、担保权益的实现等适用法律条文的遗漏和缺陷‚立法机关应及时修订补充。
积极探索研究涵盖生物和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资源环境、航空航天等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拓展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给予法律支持。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修订惩处知识产权侵权及质押贷款违约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完善审判体制‚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简化执行程序‚一旦出质人违约不能如期归还借款‚质押权利人就可以方便快捷地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司法裁决‚对质押物同时或有选择地行使各种权利或救济措施以解决知识产权质押的实现及法律保护问题。
(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配套服务支撑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应精心组织由知识产权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各行业或商界代表‚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加强评估课题研究‚规范知识产权评估的准则性文件并分别制定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具体细化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提高评估公信度。
我国目前不同的知识产权出质分属不同的登记机关‚譬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登记机关就分别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中国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版权局‚从而导致其登记流程、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为降低质权设立成本‚提高质押融资的效率‚应尽快统一知识产权的登记机关、登记流程和收费标准。尤为重要的是登记机关应建立明确的优先权规则‚以质权出质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质押权益的优先顺位‚先登记者先受偿。知识产权的登记系统应采用备案或公示登记制‚规定标准化的公示格式和内容要素以实现登记记录的电算化‚方便信息检索和查询。
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服务体系‚规范执业资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全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提高质权纠纷处置能力‚加大侵权打击力度。逐步建立管理规范、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畅通质权处置通道‚保障质押权人的利益。
(三)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
1.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风险管理
与人们所熟知的传统质押物不同‚知识产权一般为知识及智力创新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也较高‚而且往往稳定性较差。譬如目前法律框架下的一些知识产权如专利权等均规定了有效期限‚随着科技进步、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具有更高效能、更新设计理念的新技术的出现‚会使原专利迅速贬值‚在到期之前早早地就丧失了其经济价值。一项知识产权还可能会因为不使用、未付续展费而失效或受制于强制许可。这样‚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属性‚加之我国目前尚无一套科学、完整的评估体系和方法‚评估机构不甚专业‚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作为质押权人的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匮乏、质押贷款的经验不足等诸多因素均会导致知识产权质押的现时内在价值难以准确衡量‚而质权实现时的未来价值、预期现金流则更加难以确定。
因此‚为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前期风险‚承办此类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在人民银行的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下‚经过市场调研与分析‚严格筛选贷款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出具可行性报告后进入审贷程序。这其中‚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以确定其可质押性是防范风险、保障质押权利人利益之关键。
首先‚知识产权质押权利的确定性取决于:贷款的债务人是否确实为质押产权的所有者;该项产权是否拥有共同所有人;对该项权利的申请有无第三方异议;该项权利是否已登记并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保护的类别和年限;权利的有效性以及是否具有可执行性等。
其次‚可采用收益还原法‚通过估算被质押知识产权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其质押价值:第一步‚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分析被质押知识产权价值的历史业绩、现行结构和相关因素‚然后判断并评价其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以及实际利用后的预期经济价值和社会贡献。第二步‚在同时满足获利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遵守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孰短的原则确定其折现期限。最后‚通过估算目标知识产权的预期风险报酬率适当确定其价值评估中的资本转化率(预期收益率)‚然后将目标知识产权所产生的预期收益转化为质押评估值。
2.知识产权质押期限内以及处置中的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对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决定发放贷款后应妥善保管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以防被盗用或重复质押。在质押贷款期限内对于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应积极跟踪、密切关注‚实施动态监测:一方面防范出质人违规转让或许可除质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业已质押的知识产权‚导致质权价值下降损害放贷人利益;一方面当某些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因技术进步而自然贬值时‚贷款银行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可与其协议变卖(拍卖)出质的知识产权以提前收回债权。
对于盗版、假冒等损害质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明确知识产权界限‚严厉打击‚提高违法者的侵权成本‚有效遏制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加大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力度‚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贷款银行也应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预警应急、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应对涉及质押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诉讼。
培育并完善规范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产权交易‚增强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建立通畅的产权处置通道‚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使作为质权的知识产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顺利转让、许可、拍卖变现以快速化解产权质押的处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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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02-0050-07
一、 引言
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其特有的高成长性与创新性,在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与科技水平等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虽然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我国科技水平的提升、经济的升级转型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其一般存在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缺乏固定资产等方面的先天缺陷,导致其普遍存在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和发展的核心问题。
知识产权是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核心价值和竞争优势的源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而将其所合法拥有的著作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出质,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一旦企业不能清偿贷款时,商业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所质押的知识产权,并且对变卖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的一种融资方式。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和财产属性使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融资功能和担保功能,从而能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变成现实。
如何运用自身所具有的知识产权优势,与规模庞大的资本市场建立起联系,创新融资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途径、突破原有的融资瓶颈,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模式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形成了以下三种典型的业务模式:(1)专门为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交易提供融资业务。在先进的专利技术交易中,专利购买方将专利权担保质押给银行,银行为其提供贷款。(2)中小企业运用自有的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贷款的融资业务。在这种模式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担保,从而获得银行的贷款。(3)无形的知识产权质押和有形的固定资产抵押混合贷款融资业务。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多元化、多层次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典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市场主导模式
该模式以市场为主导,尊重市场规律,政府干预较少,鼓励企业、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等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既不提供任何补贴,也不承担任何风险。政府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监督者和服务者,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服务平台等,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正常运行营造良好的环境。在知识产权融资过程中,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与法律风险评估,然后企业再将经过评估的知识产权质押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或者让商业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将经过评估的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中心进行质押登记,作为反担保来获得资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规定的贷款标准,从中选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低、价值相对明确、信用优良的企业发放贷款。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有 “湘潭模式”。
在“湘潭模式”模式中,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湘潭市知识产权局,由上到下共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和商业银行等机构按照市场规律,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不受政府的干预。商业银行以市场为导向,独立开展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业务。政府部门既不提供任何的补贴,也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是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一旦发生不能清偿贷款时,商业银行将独自承担所有的资金风险。
虽然市场主导模式有利于企业、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等机构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提升,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但该模式的运行需要具备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制度和市场环境不完善的条件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导致其缺乏积极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进展缓慢。
(二) 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
在此种模式中,政府主要运用财政支持或者政府信用等手段有限度地介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府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于推动者和引导者,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完善体系、搭建融资服务平台等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专业化的场所。政府还通过提供财政专项资金对企业融资进行利息补贴,对融资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对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补贴,同时在需要的时候用政府信用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或者再担保。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委托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企业再将经过评估的知识产权进行直接质押或间接质押,获得贷款。在这个过程中一般都会有商业性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的参与,企业以知识产权和企业信用提供反担保。在实践中,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形成了以下三种典型模式:
1. 南海模式。南海区政府为了推动和引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成立了南海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南海区知识产权交易所、律师事务所通过该平台对企业开展贷前的必要调查,在核实无误后将与贷款相关的材料递交给南海区知识产权局,由其负责进行预审。然后由知识产权局向商业银行推荐贷款申请。商业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后,让其所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对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和法律风险评估。评估机构将评估材料递交银行,经银行审批后,便可以向企业发放贷款。当出现违约不能偿还贷款时,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南海区通过设立专项资金为质押融资企业补贴利息、扶持补贴中介机构,降低企业的贷款成本,调动企业与银行的积极性,推动知识产权质押的市场化运作。
2. 北京模式。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利息补贴或给予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费用补贴,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并且给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提供风险补偿。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完善体系、构架协作机制等方式,推动和引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有序开展。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中介机构以市场为导向开展相关业务,通过市场化的风险分散与管控机制来降低风险。在该模式中,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等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共同承担贷款风险。当不能清偿贷款时,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在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活动前,他们会为资产评估师和律师购买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以分散风险,从而在出现贷款违约不能清偿情况时,他们只需承担小部分的损失,而保险公司将承担90% 左右的赔偿。通过市场化的风险分散和管控机制,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的放贷风险和企业的融资成本,充分调动各主体积极性。从长期实践的效果来看,这种模式具有广泛适用性和推广意义。
3. 武汉模式。武汉模式的特点是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过程。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与武汉市财政局共同合作,通过提供财政支持,补贴中小企业的贷款利息。在武汉模式中,作为武汉市科技投融资平台主体的是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在整个过程发挥着关键作用。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在政府相关部门的鼓励与支持下,不断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范围,尝试以未上市公司的著作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反担保来降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反担保门槛。
(三)政府主导模式
在政府主导模式中,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或者政府担保基金等方式,使政府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主要风险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在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两种典型代表模式:浦东模式和成都模式。
“浦东模式”和“成都模式”,在质押融资活动中具体操作部门均为生产力促进中心。但这两种模式却稍有不同:成都模式中,政府搭建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这为融资、投资双方建立了桥梁,而浦东模式中却没有。本文以浦东模式为例,对政府主导型模式进行详细论述。
浦东模式是一种典型的间接质押模式,其最大的特点在于政府多方位参与,发挥着核心作用。在该模式中,政府通过设立专项基金为企业提供担保、企业用知识产权进行反担保,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在2006年,浦东新区成为全国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地区,率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浦东新区政府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门设立了科技发展基金,每年通过该专项基金向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担保专项资金2000万元。上海银行浦东分行与生产力促进中心共同签署信用担保协议,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向企业提供2―2.5倍杠杆的信贷额度,生产力促进中心通过担保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高达95%―99%的担保比例,因而上海银行只承担了1%―5%的风险。生产力促进中心通过要求企业以知识产权和企业信用提供反担保以降低担保风险。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相关部门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银行承担较少的风险,参与的积极性较高。但融资规模受到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制约,政府承担了主要的风险,缺少风险共同分担机制,导致该模式不具有长期适用性。
(四)政府行政命令模式
这种模式是一种缺乏市场因素参与、政府强力推动的融资方式。该模式具有中间环节少、融资效率高、可以直接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困难等优点,但背离了市场规律,缺乏市场因素参与,金融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处置、贷款风险控制均无主动权,承担着极大的风险,因而金融机构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另外,该模式容易滋生寻租等不良行为。迄今为止,只有四川内江市存在一例政府行政命令模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该模式不具备推广的价值。
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与实践,建立起了比较完善与相对成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美国模式
美国市场经济发达,相关的制度与政策法规完善,完全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较少干预市场,只是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服务。在美国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模式:
1.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模式。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主要是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借助市场将活跃的民间资本引入中小企业。但SBA既不会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也不会为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足额的担保,只是对企业自行提供的担保进行信用增级。
2. 美国硅谷银行(SVB)模式。美国硅谷银行专门为初创的高新科技公司提供贷款。具体做法是:硅谷银行专门为有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提供专利质押贷款,并要求公司提供专利权作为质押担保。一旦不能偿还贷款时,公司的专利权将归银行所有;如果公司难以为继,硅谷银行在专利权转让时比风险投资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借助风险投资机构的选择,将银行的放贷风险降到最低,又可以为资金短缺的创业公司提供信贷支持。
3. 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模式。该模式是一种基于信用强化的商业保证模式。美国M-CAM 公司根据市场的发展,在2000年创造性地提出了资产收购价格机制(CAPP)模式。在整个融资过程中,M-CAM 公司只是为企业提供一种新型的信用保证,进行信用增级,但不直接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但是,当出现企业不能清偿贷款时,M-CAM 公司有义务按照协议规定的价格收购企业出质给金融机构的知识产权。 CAPP相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和信托而言,具有担保范围广、期限长、风险小等特点。
美国模式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制度和市场环境完善和成熟阶段,而不适用于初级试点阶段。
(二)德国:风险分摊型模式
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银行风险分担体系,有效地将金融机构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时所面临的风险降到较低水平。当企业不能清偿时,联邦政府承担39%、州政府承担26%(即政府承担损失额的65%),承贷商业银行与政策性担保机构按照2:8的比例共同分担35%的最终损失额,即商业银行仅承担总信贷损失额的7%,担保银行仅承担总信贷损失额的28%。
(三)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模式
关键词:文化要素;产品差别化;知识产权;无形资产
文化对于经济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这点很多学者都有所涉及,但往往都是泛泛而谈,主要是因为在生产当中直接发挥作用的文化要素和作为社会规则运行的文化要素是两种不同的文化要素,作为生产要素直接凝结在产品当中的文化要素问题和作为制度因素规范人们行为的文化问题是两种不同层面的问题,在对文化要素的分析中,两种问题往往交结在一起,使研究比较混乱。虽然规范制度作为一种文化要素,但它的作用更加隐晦。
一、从文化产品计价过渡到文化要素计价
文化产品是可以计价的,而大家习惯性认为文化要素的经济价值是无法量化和计价的,就算文化可以计价,也通常以文化产品的思维来计价,其实文化要素是可以量化和计价的,只是容易被大家忽略。文化产品在市场上有明确的定价,但是文化产品的价格并不等于文化的价格。李庭新、李书(2005)指出文化产品的价值由三部分构成:主体价值、载体价值和转化价值。所以,以文化产品的价格来计价文化的价格是不够精确的。刘刚(2012)提出“产品差别法”和“要素差异法”两种划分产品差别化的方法,科技产品与文化产品往往由科技要素与文化要素主导其附加值,但由科技要素和文化要素主导其附加值的产品不一定表现为科技产品和文化产品,所以用“产品差别法”来量化文化的经济价值往往会遗漏那些未表现为“文化产品”却以文化内涵和品牌等文化要素主导其附加值的产业领域,而用“要素差异法”把文化看做为生产要素来计价就会更加准确。以文化要素来计价就不仅仅只包含文化产品,各种产品当中都会有文化要素的贡献。文化价值能否计价的问题是当前的热点问题,也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我们应该转变观念,把视角从文化产品的计价转移到文化要素的计价上去。
二、文化经济价值源于产品差别化
产品差别化是企业从只获得完全竞争市场的正常利润到获得垄断竞争市场的经济利润的关键原因。文化之所以有经济价值就是因为文化使产品形成了差别化,从而使企业由完全竞争市场过渡到垄断竞争市场。产品差别化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产品的物理特性,即产品的实质特性,主要由技术水平的差异造成的;另一方面是产品的的主观印象,即产品的文化附加值,是人们的精神文化的偏好,是由消费者的文化偏好不同造成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全世界范围内的技术交流更加密切,产品的质量和功能越来越同质化,所以注重产品的文化内涵,提升产品的观念价值,提高产品文化的差别化变得更加重要。
三、知识产权是文化经济价值的载体
在知识经济形态中,知识作为一种资产,它的作用早远远超过了传统的生产要素,成为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重要资源和关键要素。要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来确保技术和文化的生产、传播和应用,形成产品差别化,确立市场进入壁垒。知识产权制度是使知识经济持续增长和快速发展的最有效的制度。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实际操作的概念,如果对形成产品差别化的要素进行具体分类,从而解决了文化与技术交融在一起,文化作用隐含在技术作用之下的一种隐晦的问题。李翔、刘刚和杜曙光(2012)将知识产权进行区分,把它分为技术要素知识产权和文化要素知识产权,把知识产权所保护的生产领域的操作方法和工艺规范归入技术要素范畴;把涉及到品牌、包装、设计和广告等生产工艺之外的内容归入文化要素范畴。这样就可以清楚的解释究竟是产品的技术要素形成差别化还是文化要素形成差别化。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使文化形成产品差别化的抽象观念变为实际的制度,从而知识产权成为承载产品文化差别化载体,使获得产品差别化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市场进入壁垒,阻止其他企业进入该行业,形成垄断竞争,使原有企业获得持久的、高额的经济利润。
四、无形资产是文化经济价值的指标
因为有了产品差别化,才能从完全竞争市场过度到垄断竞争市场,因为有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垄断才变为切实可行的。切实可行的的知识产权使得知识产权所承载的经济价值变得可以计量,在计量和实际处理中知识产权所承载的经济价值往往被视为无形资产。刘玉平(2008)提出知识产权不完全等同于无形资产,但是知识产权包含于无形资产的范围内。对于无形资产的计价问题,在无形资产的会计记账和无形资产的评估等方面都可以得到解决,从而无形资产可以成为文化经济价值的计价指标。大家通常都认为文化无法计价,可是在实际操作中,无形资产的计价和评估都是可操作的,从而文化的价值就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计价得以量化。无形资产的计价有多种不同的方法,根据无形资产种类不同,选取合适的计价方法和确定其具体的价值构成因素,就可以计算出无形资产的价值。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使知识产权所承载的文化要素的价值得以明确、清晰的量化和计价,从而可以解决文化是可以计价的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文化价值虽然与实物价值结合在一起,但是文化要素以知识产权为载体,在无形资产的量化标准下,是可以明确计价的。在这个理论基础和实际操作上,文化发挥的作用就更加清晰,对于提高文化要素的经济价值的具体政策就更加明确,更有指向性。
五、结论:
何以让文化值钱企业必须要扩大文化要素的应用,才能摆脱最基础的质量竞争,形成产品差别化,获得高额经济利润。
(一)进军高端消费品市场,提高国内消费层次
企业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之所以能获得经济利润关键在于产品文化差别化,因此只有提高产品的文化差别化程度,才能开拓高端消费品市场,获得更高的经济利润。而要开拓高端消费品市场。
(二)注重品牌战略,开拓国外市场
企业要提升文化要素在消费品市场差别化的应用,必须建立自己的品牌,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品牌”上。在国际市场上开展跨国投资、收购、兼并,组建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型企业,树立国际知名文化品牌。
(三)建立健全文化要素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文化要素的价值实现是以知识产权为载体,以文化为依托的。所以要形成产品差别化,提高文化的经济价值,不能只注重技术要素类知识产权,更应该建立和完善文化要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参考文献:
[1]李庭新、李书.文化产品价值的经济学分析[J].市场周刊研究版,2005(03).
[2]刘刚.文化软实力与高端文化产业[J].光明日报,2010-11-26.
[3]李翔,刘刚,杜曙光.文化产业与“中国制造”融合发展:基于知识产权优势理论的评析与重构[J].研究,2012(09).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知识资产;认定;评估
一、知识资产的法律认定
知识资产是一种独特的资产,是组织独享的专利、技术、能力、知识、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形成的组织核心竞争力。在评估知识资产之前,应该对知识资产进行必要的认定工作。
知识资产是否有效,必须经过必要的法律认定才能确认,按照知识资产的类型采取不同的认定方法。
(一)专利技术资产的确认
评估应注意专利权的有效性。评估时,各机构往往会核实评估委托方提供的专利证书是否属实,也仅仅以专利证书确定专利权的有效性。但是仅凭专利证书不足以证明它对评估委托方是有效的。专利证书随时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失效,如未缴纳年费(这很常见)或是经过“无效程序”导致丧失专利权。在我国,失效后的专利证书国家并不回收,而是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作废,但作废的专利证书仍在原专利权人手中,本身没有任何标志。所以,不能仅以专利证书证明专利权的有效性,还必须在省级以上专利局确定或检索公告。我国多数评估机构都缺少第二步程序,仅索取专利证书。
核实专利的有效性还必须核实该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质。专利中除发明外,专利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仅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很多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实质性要求。这就要求请专家分析其权利要求书。据国家专利局统计,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经过撤销、无效等程序(相当于进行实质审查)后,能够维持其专利权的不过40%-50%,也就是说至少有一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经专家分析缺少创造性、稳定性,专利权本身无效,委托方高校或企业虽然存在超额收益,但它至少不是由专利获得的,无法评估专利权的价值。
(二)非专利技术资产的确认
非专利技术在这里包括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和科技成果。由于非专利技术具有保密性,对专有技术的合法性、垄断性等的确认主要是间接的,评估时首先要看技术拥有方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应要求委托评估方出具承诺函,承诺该技术的权属及采取了保密措施。其次对转让、投资、许可使用的非专利技术,要看是否在合同中被双方认可,并规定了权利、义务和保护措施。最后,我国许多非专利技术获得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科技局、经贸委等)的鉴定,但这一点行政认证不是必需的法律条件。
非专利技术仅受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法律保护有限。
1、商标资产的确认。在我国,核准注册了的商标享有专用权保护,有效期10年,期满可以续展。没有申请续展,则商标将被注销,商标权灭失。另外,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等也会导致商标权的灭失,商标权有其特定的商品范围和种类。商标权只有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时才受法律保护。弛名商标自动受全部种类和范围保护。商标权有其地域性限制。地域性以国家为单位。
2、技术类著作权资产的确认。技术类著作权资产主要指科学技术专著、工程、产品设计图纸和模型、科技演讲口述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可以自动取得,不以是否发表和登记为取得依据,只有软件产品例外。我国《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规定: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著作权存在许多相邻权力,如出版权、所有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和包括所有权在内的这些权力是可以分离的。法律上界定范围时要特别注意。另外,相似的作品随时有可能在市场上出现,其中可能有不侵权的,有侵权的,所以著作权资产的价值一般还要考虑减去维权成本或被侵权的损失。
二、知识资产常用评估方法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评估机构考虑相关因素并依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所作的评价、估计或预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以市场为根据,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市场决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是凭空进行的,而是以特定市场为依据,在综合考虑被评估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其创作者的声名和影响力、市场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可被利用的期限、有关的交易惯例等多种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进行预测。目前,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基本上沿用了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
(一)以成本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
成本法可以定义为:以购置相同资产的现时完全成本减去其各项损耗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通常适用的“重置成本法”,即是在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自然损耗),功能性贬值(新技术出现造成的无形损耗)和经济性贬值(由于外部环境变化造成的贬值)估算价值的方法。在运用成本法评估一项资产时,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前提――此项资产能够产生经济收益且产生收益的期间和数量能足以证明为购置或开发所进行的投资在经济上是合理的。这是因为资产价值与其产生的未来收益有直接的关系。
根据成本法评估高校或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首先需要确定该项知识产权的成本,再扣减各种损耗和贬值。确定高校或企业开发知识产权时所耗费的成本主要有历史成本法和重置成本法。前者是在开发中实际支出的成本,后者是重新购置知识产权或创造同样的知识产权所耗费的成本,也可以理解为假定再构建一个完全相同功能和效用(待评估参照)的知识产权所耗费的成本。重置成本适用于对开发知识产权成本没有详细记录的情况。
(二)以市场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
这种方法建立的基本依据是:一个精明的投资者或买主,不会用高于市场上可以买到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价格去购买一项资产。市场法是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标的同类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资产价格的方法。即以近期市场上同类资产的交易价格作为参照物价格,在此基础上分析调整差异因素,进而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的方法。
以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有一个假设前提,即所评估的知识产权已经成熟,企业正试图拓宽利用范围,而且正在研究开发其潜在市场价值和市场用途。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需要市场上存在与被评估的知识产权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交易价格。
(三)以收益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
收益法(又称收益现值法,利润预测法)评估基于这样一个原理:一项财产的价值等于它在未来带给其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的现值。它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该方法从产生收益的能力的角度来看待一项资产,因此它只适用于直接产生收益的经营性资产,该类资产通过生产经营带来收益,同时通过生产经营的进行,其在若干个会计期间内会连续不断地创造出收益。该方法经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能力与平均资金利润率(折现率)估算出资产现值,以此确定重估价值。
收益法可以说是评估高校或企业知识产权最常用的方法,特别是评估技术型资产时更是如此。以收益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价值,主要是确定好几项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问题并不在于计算上的困难。这些经济技术指标和参数包括收益额、折现率、收益期限,即经济寿命周期。当然,收益变化趋势也是应当考虑的。
(四)技术资产评估的阶段性选择
技术类无形资产一般可以用于市场出售、转让、许可使用、折股上市、股权投资、合资、抵押、担保等多种目的。不同的交易目的产生不同的价值类型,决定应该选用何种适合的评估方法。技术资产本身具有各种不同的特点,评估时应根据评估对象不同的特点和能够掌握的数据及资料来确定评估方法和模型。
处于发育期的技术资产,其特点是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大。因为尚未投入规模生产及市场销售,所以不适合使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这时的技术资产由于难以量化未来的收益,买卖双方的交易多是以成本补偿、费用摊销取得合理利润为目的,这种情况下采用成本法评估其价值就是合适的。
成长期的技术产品,盈利能力和风险机率都很大。买卖双方自然会考虑到这些因素。交易中除成本补偿模型、收益分享模型外,还存在一种入门费加收益的折中模型。即在交易中首先保证技术卖方收回成本获得基本利润,同时在未来收益中分享技术带来的利润,形成了成本-收益模型。
技术资产一旦成熟后,在生产经营中能够为占有方、使用方带来稳定长期的收益,甚至形成一定时间和区域内的垄断,通过垄断价格实现垄断利润。这时的交易行为一般以转让、投资、折股上市和许可使用为目的,成熟技术已被市场认可,转让或许可使用后未来收益较稳定,风险相对较小,也容易计算。这时的评估方法适合于采用超额收益法。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投资和许可使用都可以采用超额收益法,即由于技术资产能够带来追加收益或超额收益。
三、专利和商标评估中的一些特殊考虑因素
知识资产的价值还受到市场因素和技术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的风险。知识资产的价值决定体系是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和有效市场理论基础上的,它的实质是技术因素和市场供求因素的影响。
一般地说,专利技术越先进、越成熟,技术的使用寿命就越长,技术的获利能力就越强,该专利权价值也就越大。在评估高校或企业专利权时,应当了解该专利是属于高、精技术还是一般的技术,应用该专利的难易程度和所需的费用。自然,了解该专利是属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也是必要的,因为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先进度要高,而外观设计专利不涉及技术内容。另外,专利剩余的有效期及经济寿命与商标评估相比这一因素重要得多。随着专利有效期的缩短,专利权价值可能逐渐降低。另外,专利并非在整个保护期内都具有市场价值及获利能力。专利具有一定的经济寿命周期,而且,专利在寿命周期的时段不同,其价值也不同。据资料统计,目前发达国家的专利能够维持到期限届满之时的一般只占专利总额的2%,即绝大部分专利在专利权期限届满之前就提前终止。
评估商标权时,除了充分考虑商标权的个性特征外,还要充分考虑构成商标价值的诸因素。商标权价值是通过使用逐渐形成的。商品商标的不同使用状况,如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商品在国内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该商标商品近5年销售量、销售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其中商标商品的规模、市场覆盖率对商标价值构成影响较大。商标价值的高低从根本上决定于商标信誉、知名度的高低。商标的信誉、知名度可以从商品市场占有率上得到反映。商标信誉之所以和市场竞争力联系起来,是因为对于有信誉的商标来说,它具有超出一般商标的区别产品来源的功能,而具有直接引导消费者认购的心理效果。
参考文献:
1、魏斌.企业获取知识资产行为模式选择[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7(7).
2、蒋翠清.知识创新与企业知识资产形成机理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