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0 16:57: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水利信息化调查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残阳铺水中”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晚籼稻成本调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为了及时了解今年全市晚稻生产情况,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工作人员近期对雨湖区、湘潭县、湘乡市三地22户定点种植调查户的生产成本、收益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分析显示:产量减少,成本增加,晚稻收益亏损。
一、基本情况
(一)收购价格:今年国家有关部门公布晚籼稻的最低收购价格为127元/50公斤,较去年每50公斤上涨了1元;今年天气的影响,农调户晚稻的出售价格为每50公斤130—140元不等,均价在136元/50公斤左右,较去年平均出售价格122元/50公斤,略有增加,增幅10.66%。
(二)调查户生产情况(备注:今年更换了新的调查户,部分数据仅为数据分析对比,无实际对比意义)
1、总体情况:晚稻种植面积增加,总产量和平均亩产量同比减少。具体调查数据如下:2020年22户调查户晚籼稻种植面积432.1亩,2019年为378.41亩,同比增加53.69亩,增幅14.19%;2020年晚稻总产量为167111.31公斤,2019年总产量为207223.3公斤,同比减少38111.99公斤,减幅为18.39%;2020年平均亩产为309.03公斤,2019年平均亩产509.68公斤,同比减少了200.65公斤,减幅为39.37%;2020年最低亩产为214.3公斤,最高亩产为548.5公斤。
2、每亩生产成本情况:每亩平均生产成本比同期增加(备注:每亩平均生产成本为每亩平均人工成本和每亩平均物质与服务费用的加总,不含土地成本费)。具体调查数据如下:
2020年总成本为1092.29元/亩,2019年为1025.87元/亩,同比增加66.42元/亩,增幅6.47%。
2020年平均生产成本为870.53元/亩,2019年为808.04元/亩,同比增加62.49元/亩,增幅7.73%:2020年人工成本为368.16元/亩,2019年为345.5元/亩,平均增加22.66元/亩,增幅6.56%;2020年物质与服务费用为502.37元/亩,2019年为462.54元/亩,平均增加39.83元/亩,增幅为8.61%,其中:
2020年种子费为47.22元/亩,2019年为53.72元/亩,平均减少6.5元/亩,减幅为12.1%;2020年化肥平均用量18.52公斤/亩,2019年为15.67公斤/亩,平均增加2.85公斤/亩,增幅为18.19%,化肥费用为103.78元/亩,2019年为85.06元/亩,平均增加18.72元/亩,增幅为22%;2020年农药费为75.21元/亩,2019年为75.7元/亩,基本持平;2020年租赁作业费为230.68元/亩,2019年为202.5元/亩,平均增加28.18元/亩,增幅为13.92%。
3、土地成本费:2020年土地成本为221.76元/亩,2019年为217.83元/亩,平均增加3.93元/亩,增幅为1.8%。
成 本 费 用 对 比 表
项 目
2020年费用
2019年费用
差 异
幅 度
总成本
1092.29
1025.87
66.42
6.47%
生产成本
870.53
808.04
62.49
7.73%
人工成本
368.16
345.5
22.66
6.56%
物质与服务费用
502.37
462.54
39.83
8.61%
其中:种子费
47.22
53.72
-6.5
-12.1%
化肥费
103.78
85.06
18.72
22%
农家肥费
9.5
5.53
3.97
71.79%
农药费
75.21
75.67
-0.46
-0.61
租赁作业费
230.68
202.5
28.18
13.92%
燃料动力费
2.72
5.05
-2.33
-46.14%
工具材料费
4.43
4.68
-0.25
5.34%
维护修理费
3.21
4
-0.79
-19.75%
固定资产折旧
7.62
8.33
-0.71
-8.52%
保险费
18
18
—
土地成本
221.76
217.83
3.93
1.8%
22户定点种植调查户2020年晚籼稻平均亩产309.03公斤,总产值为847.25元/亩,生产总成本1092.29元/亩,净利润为-245.04元/亩;2019年晚籼稻平均亩产量为509.68公斤,总产值1257.38元/亩,生产总成本1025.87元/亩,净利润231.51元/亩。今年晚籼稻平均亩产比去年同期减少了200.65公斤,减幅为39.37%,总产值比去年同期减少410.13元/亩,减幅为32.62%,生产总成本比去年同期增加66.42元/亩,增幅为6.47%,净利润比去年同期减少了476.55元/亩。
二、情况分析
1、晚稻产量减少。今年暴雨水灾等气象灾害影响了晚稻生产活动,九、十月晚稻扬花期连续约40多天大雨导致晚稻不能正常授粉和结实,出现空谷、瘪谷的情况,从而产量减少。
2、种植总成本增加。主要是物质与服务成本大幅增加:今年部分拥有机械设备的调查户没有选择使用自家机械进行生产作业,而是在附近种植户请人犁田收割时一同进行租赁作业,所以机械作业费增加,燃料动力费有所减少。其次人工成本增加:一是今年劳动日工价较去年增加10元/日,二是今年家庭用工天数较去年减少,雇工天数较去年明显增加,雇工费用增加,人工成本增加。
三、建议
1、积极做好防秋寒工作。近几年湖南秋季天气变化快、温差大,入秋后降雨频繁,间歇期短,累计雨量大,气象等部门要尽早制定防范预案,并根据实时的气象情况和动态等做好分析工作;加强对于非正常天气以及灾害天气的跟踪工作,我省洪涝灾害频繁,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减轻灾害对农田的影响加大对农田水利基础建设的投入力度,增强抗寒能力,减轻低温危害。
【论文摘要】从我国农村信息资源供给与利用现状的角度,分析了民办高校图书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提出了民办高校图书馆服务农村信息化建设的策略和方法。
农村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 ,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当然,我们民办高校也不能缺席。作为学校文献信息中心及区域性知识信息中心的民办高校图书馆 ,需要考虑能否凭借自己丰富的馆藏资源、先进的电子技术设备和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优势 ,在农村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信息的社会环境下 ,拓宽服务领域 ,充分发挥自身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的作用 ,为农村信息化建设提供图书馆服务。这是消除信息鸿沟 ,实现信息公平 ,解决农民知识贫困的有效办法,是提高高校图书馆馆藏资源利用率的有效途径,是知识经济时代民办高校图书馆自身发展的自然选择。
民办高校图书馆服务农村信息化建设的策略与方法作了如下探讨。
1.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含义和内容
农村信息化建设是指在农村工作中,包括农业生产、流通、消费以及农村经济、社会、技术等各个环节全面应用信息技术,为农业生产者、经营者与管理者提供全方位的各种动态信息,使其正确地预测和决策,达到预期目的的过程。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要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提高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将信息化水平的提升作为衡量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建设新农村的重要指标之一。
作为新农村建设内容的重要部分,农村信息化建设内容应包括农村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信息设施建设、信息需求者和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关系的构建和协调,具体地说,农村信息化主要包括农村产业发展,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保障(包含农村保险、农村医疗卫生、农村教育等)农村基层管理和农村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信息化服务。
2.我国农村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信息资源供给与农民信息需求间有供与需的矛盾,农村信息化建设特别是网络信息化建设起步晚、基础差,总体水平相当落后,农业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所以,民办高校图书馆,要实现与广大农村以及农民在信息上的对接,把储备的大量信息派上用场,解决农村在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需求。
3.民办高校服务农村信息化建设的策略
3.1关注农民群众信息需求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信息的需求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实用性。体现在农民所需的信息涉及日常生活,生产需要的经济、科技信息,以及能够帮助他们适应社会环境变化而需要了解的国家政策、法律等信息。
二是层次性。指不同地域、不同文化层次、不同年龄阶段的农民所需的信息不同。
三是多样性。指农民的信息需求会随时间的改变和个体差异而有所不同,表现在信息需求的内容上,农民需要农业实用科技信息、政策信息、市场信息、技术信息、气象信息、疫病防治信息等。
3.2坚持统筹安排
农村信息化建设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群策群力,共同奋斗。所以农村信息化工作要坚持统筹规划、机制顺畅、分工明确、组织协调的原则,以集约、整合为向导,鼓励资源共享和业务融合,达到降低投入成本,提高综合效益的目的,因此,民办高校图书馆为农村信息化服务就必须由学校与当地政府进行共商,以当地政府为依托,在当地农村信息化工作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之下,参与到农村的信息化建设中来。
3.3优势对口服务
各民办高校图书馆均有自己最有优势的方面,有针对性地为农村提供对口信息服务,将自己最强的信息与服务投入到建设中,聚合成一股强大的信息技术与服务力量,使农村信息化建设取得较佳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进程。
4.服务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方法
4.1敞开书馆大门,深入对口农村
民办高校图书馆可以根据各自优势及具体情况面向广大农村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服务,应改变观念,走出象牙塔,敞开书馆大门,接待各方读者——包括来自农业生产第一线的广大农民,这样才能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农业经济生产。另外,可以考虑与当地农村共同兴建图书馆(室),所有权可归学校,免费提供给农民阅览利用,定期更新文献信息资料。深入调查和了解不同地区不同农业的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 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科技服务。
4.2输送信息下乡,传授科技知识
首先,利用馆藏资源进行资源深加工。精心挑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实用农业科技,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图书、期刊、报纸等整理编制成各种专题书目、索引和文摘,方便及时查阅。
其次,针对农民文化层次低、网络使用率低的特点,开发一些成本低廉但实用性强的信息产品,比如,组织专人对纸质文献中涉及当地农民急需的农技信息进行提炼,选出其中的关键信息编辑形成农业科技知识汇编,尤其要对农民难以读懂的专业词汇做出通俗化解释,方便群众阅读;同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优势,由专人负责从农业信息网站上及时下载农民关注的农村热点问题和急需的涉农信息,准确及时地提供农产品供求信息,加快农产品供求的有效对接,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开展培训服务培养高素质的新型农民。
第三,想方设法扩大农业信息的来源。
一是扩大纸质文献信息, 包括图书文献、 期刊信息、 地方文献、 科技信息等。
二是扩大电子文献和网络信息通道, 以供农业所用。
三是制作图文并茂的信息宣传栏,编印有关农村政策、最新科技信息、种养信息、致富经验和农村小知识的小册子,免费发放给当地农民群众。
四是发放 “爱心读书卡” , 提供图书阅读。
五是图书、期刊、报纸等形式充实当地的馆藏;赠送科技致富图书, 将知识送到家中。
4.3强化信息意识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信息素质
4.4共建区域性信息平台,提高信息服务水平
以图书馆为纽带, 联合挂靠农技服务站或研究所, 与地方气象、水利、林业等部门合作, 实现信息互通, 通过资源的共建共享, 建立统一的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大平台。通过对涉农信息的筛选、收集、整理与, 一方面便于农民及时掌握中央、省、市、县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决策信息; 另一方面, 向农民提供各种农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4.5建立农业专家系统
通过实时,在线咨询、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多元化方式, 建立农业专家咨询服务系统, 解答农民生产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举办咨询演示会, 组织专家现场咨询或亲临田间指导农业生产, 辅导新型实用技术的应用。该系统除提供专家咨询服务外, 还应具备成果推广功能。科技信息咨询和农业专家系统是农林高校图书馆新农村服务知识平台的核心。
农村信息化建设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照搬,创新是民办高校图书馆服务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按照农民信息需求的多元化要求找对切入点,开展一些有针对性的信息服务活动。创新理念、创新思路,根据农村地域、服务对象、受众主体、乡俗民情的不同,不断更新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改革传统的信息集中派发方式,针对农民特点创新信息形式,充分挖掘自身的有利条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中,民办高校图书馆服务于农村信息化建设一定可以走出一条路来,从而在图书馆自身的建设中也开辟出一个崭新的领域。■
【参考文献】
[1]梁彩霞,谢新栋.高校图书馆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思考[j].科技咨询导报,2007,(16):188-189.
看点一:不得出售个人信息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2019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从2019年下半年到今年上半年的一年间,我国网民因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近年来,警方查获曝光的大量案件显示,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收集、转卖,已经形成了完整的黑色产业链。
网络安全法作出专门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表示,网络安全法作为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聚焦个人信息泄露,不仅明确了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运营者的责任,而且严厉打击出售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保护公众个人信息安全,将起到积极作用。
看点二:严厉打击网络诈骗
个人信息的泄露是网络诈骗泛滥的重要原因。诈骗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等详细信息后,再实施精准诈骗,令人防不胜防。今年以来舆论关注的山东两名大学生遭电信诈骗死亡案、清华大学教授遭电信诈骗案,都是因为信息泄露之后的精准诈骗造成。
除了严防个人信息泄露,网络安全法针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网络诈骗犯罪还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无论网络诈骗花样如何翻新,都是通过即时聊天工具、搜索平台、网络平台、电子邮件等渠道实施和传播的。这些规定,不仅对诈骗个人和组织起到震慑作用,更明确了互联网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
看点三:以法律形式明确网络实名制
垃圾评论充斥论坛,一言不合就恶意辱骂,更有甚者唯恐天下不乱传播制造谣言一段时间以来,种种乱象充斥着虚拟的网络空间。随着网络实名制概念的提出,有人拍手称快,也有人表示担忧。
网络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实名制作出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王四新表示,网络是虚拟的,但使用网络的人是真实的。事实上,现在很多网络平台都开始实行前台资源、后台实名的原则,让每个人使用互联网时,既有隐私,也增强责任意识和自我约束。这一规定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在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
看点四: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物理隔离防线可被跨网入侵,电力调配指令可被恶意篡改,金融交易信息可被窃取这些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不出问题则已,一出就可能导致交通中断、金融紊乱、电力瘫痪等问题,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和杀伤力。
网络安全法专门单列一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进行明确规定,指出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表示,信息化的深入推进,使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成为社会运转的神经系统。保障这些关键信息系统的安全,不仅仅是保护经济安全,更是保护社会安全、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国际惯例,此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和强调,非常及时而且必要。
看点五:惩治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
2019年国家网信办曾披露数据显示,我国一直是网络攻击的受害国,每个月有1万多个网站被篡改,80%的政府网站受到过攻击,这些网络攻击主要来自美国。
网络安全法规定,境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个人或者组织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左晓栋表示,网络空间的主权不仅包括对我国自己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保护的权利,同时包括抵御外来侵犯的权利。当今世界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防范自己的网络空间不受外来侵犯,采取一切手段包括军事手段保护其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网络安全法作出这一规定,不仅符合国际惯例,而且表明了我们维护国家网络主权的坚强决心。
看点六:重大突发事件可采取网络通信管制
现实社会中,出现重大突发事件,为确保应急处置、维护国家和公众安全,有关部门往往会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网络空间也不例外。
网络安全法中,对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专门列出一章作出规定,明确了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有关部门需要采取的措施。特别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关键词]烟草物流供应链标准化信息化
1烟草供应链管理的内涵
烟草企业的供应链从卷烟原辅材料的调拨,到卷烟生产、再到卷烟销售,直至送达到客户手中的物流管理过程,主要由原辅材料供应商、烟草工业公司、烟草商业企业、零售商、消费者等多方构成(见图1)。
建立烟草企业供应链管理体系的本质目的在于将烟草上下游企业通过供求关系,运用信息手段结合成企业集团。通过利用彼此的优势,优化重组各方资源,最大限度地利用各方资源,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我国烟草行业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原料供应、卷烟生产、卷烟批发、卷烟配送一条龙的行业运作模式。
2烟草企业实施供应链管理的意义
供应链管理通过协调和整合所有节点的活动,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最终成为无缝连接的一体化过程。通过连接供应链各成员,整合各企业的资源优势,有效地控制原材料、成品、包装材料的流动,从而降低企业库存,提高企业的反应能力,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烟草企业实施供应链管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2.1 采用供应链管理模式,可以降低企业库存
烟草企业采用供应链管理模式,可以扩展组织的边界,实现联合库存,烟草企业的供应商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比如EDI(电子数据交换技术)随时地了解烟草企业的库存信息,从而合理、及时地安排补货任务,确保卷烟的供应。对于烟草工业企业而言,可以根据卷烟销售企业的库存情况安排生产计划。而对于烟草商业企业而言,则可以在确保卷烟供应的情况下,降低库存量,从而减少库存资金的占用,加快资金的周转和利用。
2.2 与供应商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降低采购成本
供应链管理通过建立成员企业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发挥供应链上各个企业的核心优势,从而形成竞争的整体优势。通过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烟草企业与供应商建立更加简捷、高效的采购流程,不仅提高采购的效率,同时也可以大大地降低采购成本。
2.3 提高客户反应速度,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通过供应链管理,烟草企业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销售、服务产生的空间距离和时间距离,实现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反应,大幅度地缩短从订货到完成交货的周期,提高企业对市场的响应速度。此外,通过供应链管理,烟草工业企业与商业企业实现信息共享,运用信息系统可以及时了解到产品的销售情况,消费者对产品的反应情况,从而更好安排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3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的途径
3.1 明确企业在供应链中的定位
烟草企业的供应链由原料供应商、卷烟厂、卷烟分销商、零售商、最终客户组成。供应商包括烟叶供应商、辅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等。在烟草专卖体制下,卷烟厂和卷烟分销商是捆绑在一起的。一条富于竞争力的供应链要求组成供应链的各成员都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不管哪个成员,都应该明确自身在供应链中的定位,知道自己应该为供应链做些什么。在烟草企业的供应链中总会有处于从属地位的企业,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包揽供应链的所有环节,它必须根据自己的优势来确定自己的位置,制定相关的发展战略,比如对自己的业务活动进行调整和取舍,着重培养自己的业务优势等。
3.2 提高烟草物流标准化水平
物流标准化是指以物流为运作系统,制定系统内部设施、机械装备、专用工具等技术标准和包装、装卸、运输等作业标准以及作为现代物流信息突出特征的信息标准,并形成全国以及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物流标准化是现代物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物流效率的关键。当前我国烟草物流标准还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存在着物流规范实施制度不健全、物流设备的缺乏统一规范、商品信息标准化滞后等问题,造成了货物流通和信息交换不畅、流通环节多、速度慢、费用增加,降低了物流系统的效率和效益,制约着烟草物流体系的快速发展。今后,烟草企业要在国家相关部门的组织引导下,加大烟草物流标准宣传贯彻力度,强化全员的物流标准化意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标准真正得以落实。
3.3 提高企业的信息化水平
现代信息技术既是现代物流的基础, 也是供应链管理的基础。信息共享是供应链管理的基点,供应链管理采用现代科技方法, 以最优流通渠道使信息迅速、准确地传递, 在供应链上的各企业间实现资源共享。烟草企业要实施供应链管理,就应该提升企业自身的信息化水平,与供应链其他企业进行信息共享,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通过运用POS(销售时点系统)、EOS(电子订货系统)、数据库系统的共享、EDI(电子数据交换)和VMI(供应商管理库存)等信息技术,实现信息的有效共享。
3.4 优化物流配送系统
在供应链管理中,烟草企业如何实现有效的卷烟配送,在特定的服务水平要求下降低配送成本是每个烟草企业都必须认真考虑的重要问题。在这方面可以采用的对策如下:
3.4.1 JIT以及快速反应
JIT(JUST IN TIME,准时制生产)是起源于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的一种管理技术,它要求产品的原辅料提供商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的生产安排按时按量将所需的原辅料送达到生产线,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在烟草供应链管理中,卷烟生产企业也可通过运用JIT技术,降低企业的生产库存。JIT管理实现的重要技术支撑就是信息共享。通过建立企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搭建企业间的共享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有效共享。卷烟的原辅料提供商通过信息平台及时了解生产企业的生产进度、原辅材料的使用和库存情况,合理安排供货。通过实施JIT,卷烟生产企业由过去的“预测推动型”订货策略转变为“需求拉动性”,缩短提前期,用大量的小额订单取代过去的大额订货,从而大大降低生产库存。
3.4.2 供应商管理库存(VMI)
烟草企业的供应商管理库存实际上就是商业企业的补货系统由工业企业来执行,商业企业的商品数据的任何变化随时传递给工业企业。工业企业根据这些数据决定未来卷烟的需求数量并向商业企业进行补货。这样可以降低补货成本、提高供货速度和准确性、降低库存水平,提高产品的可获得性,从而为商业企业提供最佳的服务。一个有效的VMI系统中最主要的两项模块:(1)需求预测计划:使用统计工具的设定来确认实际需求。目的是要协助工业企业分析销售何种商品、销售给谁、以何种价格销售、何时销售等。(2)补货配送计划:确定一定程度的成品库存以满足商业企业的需求。透过实际实时库存的配置,配销需求计划能改善企业间服务,降低库存水准及最小运输成本。
3.4.3 集中配送模式
烟草企业的配送中心作为卷烟的集散中心,是连接卷烟生产企业和卷烟零售客户的桥梁。配送中心的根本作用在于扩大并实现理想的经济效益。它可以从总体上布局,充分发挥规模经济作用。从布局、规模、功能、时机、批量上进行全盘考虑,实现高效、经济的集中物流配送。配送中心的区位决策要综合考虑战略联盟内各个企业的布局。其中包括各个企业的店铺布局,区位土地的租金,交通情况和商品条件等。但决策总原则是将卷烟运送到所有零售店的费用最小,这样才能发挥配送中心的枢纽功能。配送中心的规模则由卷烟的周转量与其所服务的零售客户的分布、数量所决定。
4结束语
供应链管理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多个部门、多项业务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供应链各成员的积极配合与相互协作,充分利用各方的资源优势,提升整个供应链的竞争力,从而使各方均能在供应链管理中受益。因此,供应链各方的协作显得尤为重要。实施供应链还应该建立一套健全的合作机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利益,保障供应链管理持续、稳定地实施。
参考文献:
[1] 李晓龙,等.现代物流企业管理[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 陈秋双,等.现代物流系统概论[M].北京: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3] 侯巧玲.浅谈物流/供应链管理系统[J].制造业自动化, 2003, 25(1): 49-51.
[4] 张正蝉.论烟草专卖体制的专卖专营[J].江西社会科学.1998, (10):22.
[5] 刘建勋,胡涛,张申生.基于工作流与XML的敏捷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框架研究[J].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 2001, 7(6): 6-10.
[6] 李素彩.中国企业供应链管理调查报告[J].物流技术与应用,2001, (5):47-53
【关键词】数据自动化处理技术 隧道工程变形监测 应用
中图分类号:U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几乎所有的工程建筑都用其来对自己的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监测,以便掌握建筑的变形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在隧道施工期间运用变形监测技术,是确保施工期间隧道稳定、安全的重要手段。本文基于变形监测技术的特点与方法,结合隧道施工工程的实际特征,对在隧道施工期间的变形监测技术的运用作出探讨。
数据自动化化监测优缺点分析
目前,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交通建设。其中,对于新建的隧道来说,存在这一个线路交叉的问题。为了保证隧道的施工以及运营的安全,必须要对道路的线路以及既有线路的情况进行监测。对于隧道的监测通常采用的是人工、自动同时进行的方式,二者各有优缺点。利用自动化监测的优点是采集数据的频率高,周期长(可进行24小时不间断测量)并且适应性较强,进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缺点在于自动化监测容易收到周边环境的干扰,影响其数据传输的稳定性。人工监测优点是可以对数据进行选择性的处理,不容易被环境干扰,稳定性较强;缺点是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并且对于某些细微的环境变化感觉不灵敏,无法进行24小时不间断测量。因此,首选的监测方法是人工监测结合自动化监测。在使用自动化方式采集数据时,通过人工监测数据的可靠性进行检验,继而对二者监测的相关性进行分析,找出造成两种监测结果有差异的原因,进而确定其影响因素,通过一系列的科学分析与调整得到可靠的监测数据。
二、 隧道施工采用变形监测技术的目的
1、隧道施工属于山体内部作业,危险系数比一般的路面施工高出几倍。采用变形检测技术,可以随时掌握隧道内部围岩与支护的变化情况,调整施工方案。
2、施工过程中,山体与岩石结构以及岩层难免要受到一定的影响,使内部发生变化。通过变形监测技术及时反馈出的监测结果,给施工人员提供了准确的隧道内部变化信息,确保了施工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3、可以随时修改与矫正施工的技术,完善施工不足,加强施工质量。
三、隧道施工期间变形监测技术的基本要求
1、及时、迅速地设置监测基准点,基准点是监控测量的基础,所以在埋设基准点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尽量利用控制点逐步向前延伸; 而且基准点还必须定期地连同洞外的水准点一起对隧道施工进行变形测量。
2、及时埋设监控测量点位,准确设定工作基点。工作基点应当选择岩体稳定、少软弱破碎围岩的稳定区域设置,要保证其能在监测过程中准确地反映监测地点的变形情况。
3、及时对所选对象进行观察测量与监控。
4、对监测后得出的数据要进行整理与记录,及时分析数据。
5、 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变形监测的周期。
不能理论性地确立变形监测的周期,监测周期应为流动的、可更改的。监测的对象随时在发生内部变化,变形监测应当根据单位时间内监测对象的变形数量与速度以及外界环境因素的变化来确定或者修改周期的长短。如果不能确立监测对象的变化情况,在监测过程中发现对象变化异常,那么可以及时增加监测次数,延长监测周期。
6、在隧道的洞内外都必须要进行观察与测量。
(一)每一个新的开挖面工程启动的时候,都要综合地质工程师的此处地质调查报告,结合开挖面的工作剖面图,判定此处围岩的级别;
(二)进行开挖时,没有被支护的围岩要进行高度监测;
(三)每天定期观察洞外、洞口的地表情况,监测地表的沉陷度、水渗度,观测边坡的稳定性。
四、影响自动化监测的因素
自动化监测与人工化监测的结果在外角点处有较大的差异,而在内角点处位于隧道的底板位置两种监测所得到的结果相差就很小了。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是由于温度的变动以及车辆的振动引起的。至于对隧道底板的两种监测结果相差不大,则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车辆振动不会影响到自动化监测,或者说,对其影响较小。从隧道沉降历时曲线图以及道路沉降历时曲线图来看,我们可以知道,对于两种方式的监测所得到的结果来说,出现较大差异的季节情况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就是说,温度对于自动化监测没有什么影响,即便是有影响,也非常小。从边墙位置上测点的变形的曲线来看,我们可以大体将边墙位置变形分为两个阶段,即扭转变形阶段以及横向倾斜变形。而从底板上测点的变形曲线来看,也可以大体将底板变形分为两个阶段,即纵向倾斜变形阶段以及同步变形阶段。结合不同的变形模式以及静力水准仪结构,对自动化监测与人工监测结果较大差别的原因进行简要分析。静力水准仪是由电容传感器、主体容器以及连通管等组成,对于主体安装墩来说,当其发生高程变化时,主体会根据不同的位置产生液面变化,这样就会使得电容极板与浮子间的相对位置产生变动,其中,电容极板是固定在容器项上的,而浮子装有中间极。只要测出电容比的变化就能够算出测点的相对沉降。但是当仪器主体发生倾斜的时候,测试仪器的电容也会有所变化,这就会对测试结果产生影响。结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对自动化监测的数据结果影响较大的是结构的扭转变形模式以及横向倾斜变形模式。
五、隧道位移的变形监测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隧道发生位移,分为“地表下沉位移”与“隧道周边位移”两种情况。
1、地表下沉位移监测
在隧道的洞口地段埋设监控测量点位,用于观察施工期间地表发生下陷的变形情况,一般设置三个左右的水准基点,综合几个点位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出地表的下陷量。
2、 隧道周边位移
一般将监控测量点位与水准基点设置于隧道的两侧壁上,监测整个隧道周边的坑道断面的收敛情况。
3、对隧道施工期间的震动爆破情况监测
在隧道进行施工时,开发新的挖掘面必然要利用爆破的形式对洞内壁体的岩层产生一定的破坏与影响; 为了避免隧道出现坍塌等事故,要对隧道进行支护架设; 监测点可水平设置在支护周围,监测爆破情况对岩体变形产生的影响,及时根据岩体变化调整支护情况,维护支护的稳定性。根据隧道爆破施工时测量的振动速度,进行分析与计算。根据分析数据预测爆破对此工作面产生变形的影响以及日后的变形情况,架设支护。还可根据监测数据,优化设计爆破方案,将产生的变形影响降到最低。
六、对隧道施工期间变形监测的数据处理
1、对监测得到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以变形监测技术的理论指导为基础,处理与计算多个监测点反馈的数据的变量值,推算监测点的最终位移距离,了解变形规律并掌握变化情况。
2、绘制基准点监测统计表。将各个基准点测量的数据统一绘制成表格的形式,定期对表格的数据进行归纳总结,便于分析参考。
3、 隧道各处变形的具体说明。根据各监测点反馈的变形数据信息,统计隧道哪些地方发生了变形以及变形的数据与情况。
4、根据变形监测的成果进行分析。结合所有监测数据统计出变形监测的成果,对此成果进行分析,给出对本次隧道施工期间变形监测技术的意见,完善监测技术的不足。
结论
正确有效地采用变形监测技术对隧道施工进行监控测量,不但保障了施工的安全,而且大大提升了施工的质量,变形监测技术的成果数据还能反馈施工技术的不足与缺陷,使技术人员综合数据,完善优化施工方案,加快施工进度,避免很多安全问题的出现。
【参考文献】
[1]华锡生, 田林亚. 安全监测原理与方法[ M] . 南京: 河海大学出版社, 2007.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预防、除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指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科学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并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宣传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林业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业防治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具体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科技、交通运输、旅游、环保、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电力、通信、邮政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有关工作。
基层林业工作站负责所辖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的具体工作,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工作。
第六条 林业经营者应当做好其所属或者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防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预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编制林业有害生物分布图,划分林业有害生物常发区、偶发区和安全区,对松材线虫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每年定期开展专题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普查、专题调查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专题调查结果,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科学布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完善监测网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测报员,划定测报责任区,确定监测对象,实施动态监测,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偷盗、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备、设施。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站点的,应当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苗圃和种子繁育基地,培育优良林木抗性种苗。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设计方案应当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对林业有害生物常发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
第十二条 林业经营者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造林设计方案应当包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携带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及时进行抚育管理,除治林业有害生物。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十三条 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和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古树名木等需特别保护的区域或者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点),并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防护制度,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制度,及时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林业有害生物预报信息。
气象台(站)应当无偿向当地林业防治机构提供监测林业有害生物所需的公益性气象服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刊播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电话。
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林木有异常情况或者枯死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要求林业防治机构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采样、鉴定。经鉴定,属于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第三章 检疫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及时本省的补充名单。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名单实施检疫。
第十八条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对当地苗圃、种子园、母树林基地等繁育单位应施检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受检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第十九条 跨县级以上区域调运依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调出地林业防治机构申请检疫,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已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在《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内可以凭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调入依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运物品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将《植物检疫证书》交调入地林业防治机构查验。从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调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入地的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检。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木产品采购的管理,对采购双方提供和查验《植物检疫证书》作出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入境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
交通运输、铁路、邮政、民航和其他从事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或者邮寄依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承运或者邮寄手续。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不得运递。
第二十一条 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采购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时,应当要求供货商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
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及其他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在林区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林业防治机构。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松木材料回收和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 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林业防治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省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进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查验检疫证书、开展疫情调查,依法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森林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林检标志和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地区,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在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等地设立临时检疫点检疫。
发生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林业防治机构可以在疫情发生地区、毗邻地区及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第二十五条 逐步推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追溯制度。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加强森林植物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信息数据库,对检疫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加施检疫标识,对携带林业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溯源。加施检疫标识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除治
第二十六条 林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林业防治机构的统一要求,及时做好经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工作。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做好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并对除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经营者未按要求及时除治林业有害生物的,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责令除治;林业经营者在限期内拒不按要求除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除治,费用由林业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新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所在地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采取必要的除治措施,立即封锁、扑灭。
第二十八条 对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指挥机构,组织专业除治队伍按照技术规程及时除治,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林业经营者应当配合除治,不得阻碍。
第二十九条 对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联防联治机制,健全灾情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并按照技术规程联合开展除治。
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联防联治的组织协调,确保除治效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运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生物农药防治、有益生物防治等无公害防治技术,以及航空作业防治、地面远程施药等先进技术手段,增强林业有害生物除治效果。
第三十一条 经林业防治机构现场鉴定,需要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的松科植物(以下简称疫木)采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组织指导林业经营者及时伐除疫木,就地进行除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
疫木安全利用实行定点利用制度。疫木的安全利用,按照国家林业部门颁布的疫木安全利用有关技术标准,在当地林业防治机构监督下实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从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林业经营者应当投资投劳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其他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从经营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其所经营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防治技术、设备等方面,扶持林业经营者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合作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防治需要的相关机具列入农机补贴范围。
第三十四条 逐步推行政府向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除治、疫情调查等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化防治组织申请林业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其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行业自律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实用技术。相关科技计划应当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领域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技水平。
第三十七条 鼓励保险机构在林区推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支持林业经营者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任务,加强林业防治机构建设,合理配备防治专业队伍和技术人员,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和防治能力。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业防治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和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书》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偷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携带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除治或者销毁,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的,由林业防治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林业有害生物预报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以及其他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林业经营者不履行除治责任,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捡拾、挖掘疫木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疫木剩余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采伐疫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盗伐林木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国家林业部门有关技术标准对疫木进行安全利用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疫木及其制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有害生物的防治有害 生物防治(Pest Control Operation),简称PCO。PCO的核心是有害生物的 综合防治,即从有害生物与环境以及社会条件的整体观念出发,根据标本兼治而着重治本以及有效、经济、简便和安全,包括对环境无害地原则,因地制宜地对有害虫种采用适当地环境治理、化学治理、生物防治或其他科学有效手段组成一套系统地防治措施,将其 种群密度控制在不足为害地水平,并争取予以清除,以达到除害灭病或减少骚扰地目的。而并非传统地喷喷洒洒,一喷了之地灭害方式。
有害生物控制或称害虫防治是一项产业,它是针对危害人类健康、骚扰人居环境的有害昆虫和其它动物进行有效控制的服务业。PCO的核心是害虫综合防治,即将害虫及其栖息环境作为一整体,再考虑到社会条件,综合采用合理的环境治理、物理治理、化学治理、生物治理或其它有效手段,组成一套系统的害虫防治措施,达到治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