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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行业调查报告

时间:2023-09-20 16:58:29

检测行业调查报告

第1篇

1监理组织机构

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建立了科学严密的监理组织机构。三家监理公司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二调办的直接领导下,通过专家技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实现对监理工作进行总体控制。本监理公司承担辽宁省5个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的监理工作,工程开展初期成立了监理项目部,确定了项目部经理和技术总监,5个地区成立5个监理组,确定监理组长,每个监理组由4~5名监理人员组成。

2监理职责

在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的监理工作中,监理公司授予了监理项目部和监理组相应的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1)项目部的主要职责

①监理项目部严格按照监理合同规定,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组织管理整个监理工程,使监理工作按要求有序进行。②监理项目部根据阶段性检查工作的需要可以对各监理组的主要构成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所有监理人员都要服从总监理工程师的安排。③领导协调各监理组工作,保证所负责的监理工作能够顺利实施,对监理组的监理工作实施有效监督。④每月组织监理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各监理组的工作近况,签发项目部的监理文件和指令。⑤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生产的进展情况,监理项目部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监理检查,保证工序成果质量。⑥每月向委托单位报告监理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质量情况、生产进度情况、生产中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和进行改进的建议等。及时向委托单位请示监理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或重大技术问题。⑦组织编制监理月报和最终监理报告,对监理工作进行总结。在客观评价工序成果或最终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成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⑧对可能出现的监理组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各种冲突及时协调处理。当协商出现困难时,报请甲方进行处理。

2)监理组的主要职责

①负责本组的全部监理工作。协调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服从监理项目部的领导。②及时掌握项目承担单位工作的生产进度情况。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生产进度计划表定期对照检查实际生产进度,及时上报项目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③严格履行监理项目部规定的各项职责,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并认真填写各类监理表格。④监理工作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技术问题或不规范行为,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予以纠正,不能在作业现场解决的,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⑤监理人员发现必须进行停工整顿的重大、普遍性质量问题或监理人员的指令不被项目承担单位所接受并对后续生产或成果质量有较大影响时,应及时提请项目部处理。⑥定期编写本地区的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阶段总结、专题报告。⑦负责组织完成本地区测绘成果的过程检查和最终成果的质量监理检查,编写监理报告,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⑧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3建立施工监理的质量保证措施

1)编制《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监理工作方案》监理项目部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制订的《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制定了《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监理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的目的、任务、原则、依据;监理的保障措施;监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及责任。

2)编制《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监理实施细则》监理项目部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制订的《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方案》和《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制定《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方法。总之,监理工作是层层监控,职责明确、责任到组,形成了严格的内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理在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的进度控制监理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核

1)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的工期。

2)进度计划中的主要工序是否有遗漏,各工序的进度计划是否相互协调。

3)作业顺序的安排是否符合技术规定。

4)进度安排是否合理,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实际。

2施工进度的检查方式

1)每月收集进度报表资料,施工单位定期真实填写进度报表,监理工程师通过施工单位的进度报表掌握工程进展情况。

2)现场监理人员根据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是否按计划施工,这样可以及时发现进度偏差。

3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当进度出现偏差时,为了实现测绘工程竣工的时间目标,监理工程师应仔细分析存在偏差的原因,如果是作业单位造成的工程延误,及时向作业单位发出监理指令,要求作业单位调整进度计划,增加人员和仪器投入,加快工程进度。但如果不是作业单位造成的进度滞后,监理工程师要及时与委托单位进行沟通,按照工程延期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4现场进度的协调

组织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对工程中的各个工序进度进行协调,达到各工序进度的协调统一。组织解决施工单位和委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

三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的质量控制监理

1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的前期监理

1.1施工单位的组织监理

1)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是否得到落实,奖罚制度是否建立并实施,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2)对施工单位投入的人员配置情况进行监理。重点检查进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投标工作方案中拟订人员是否一致,组织能力、技术能力是否能满足正常生产需要,考察进场作业人员是否进行了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知识的培训。

3)对施工单位的仪器设备检定情况进行监理,重点检查仪器设备的各项精度指标是否满足地籍测绘的精度要求。

4)对施工单位的工作环境进行监理,检查工作环境是否能够满足作业需要,数据处理的保密工作是否能够到位。

5)是否针对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需要制订了必要的规章制度。

1.2基础资料分析

检测监理基础资料包括调查工作底图、各级行政区域界和土地权属界资料、已有土地详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资料、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调查区域内的控制测量资料等。项目实施单位对上述资料进行分析和检测,监理进行了跟踪检查。

1.3对技术方案的监理技术方案

内容的监理主要通过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来实现。审查项目施工单位编写的技术方案,包括:可利用资料的程度,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有关作业依据和合同要求;技术要求、技术路线、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委托单位的要求,是否先进可行,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具体测绘技术方法、质量控制、安全措施、最后上交成果等内容进行评定。

2农村土地利用现状

调查的监理农村1∶10000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类调查,覆盖完整调查区域,其中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按单一地类图斑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就是确定土地权利归属,重点是调查程序的正确性及合法性,调查成果的正确性。地类调查包括线状地物、图斑、零星地类等内容,重点是线状地物、图斑、零星地类划分的正确性,地类认定的正确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我们采取的监理方法是:①野外现场监理施工单位权属调查和地类调查作业过程的规范性和正确性,内业检查数据处理过程的正确性;②过程成果的质量控制和最终成果抽样检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主要内容包括:外业成果、图件成果、数据成果、文字成果。内业监理检查图斑划分的正确性,图斑地类与影像的一致性,数据成果的正确性,外业检查地类认定的正确性。本项工作的难点为图斑的划分和地类的认定,监理人员时刻把控各作业单位及各作业人员的工作状态,遇到困难及时跟进,进行监理和指导。

3城镇土地调查监理

3.1权属调查监理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理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外业检查权属调查程序的正确性、合法性,界址点设置的正确性。

2)内外业检查权属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内业检查权属调查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地籍调查表及其他表格的填写是否正确,宗地草图绘制是否规范正确,外业检查界标设置的合理性,地籍调查表填表内容的真实性,宗地草图与实地的一致性,相邻界址边长的准确性。

3.2地籍测量监理地籍测量工作监理包括:平面控制测量监理和界址点及地籍要素测量监理。

1)平面控制测量监理方法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旁站监理平面控制测量作业组的作业过程;内业检查控制点的精度指标和成果资料整理,重点检查控制网的平差计算;内业检查控制网布设图,检查控制点点之记的制作情况;外业检查控制点的布设和标志的埋设情况,采用全站仪(不低于原测精度)抽检相邻控制点间边长,将全站仪检测边长进行改正后与控制点坐标反算边长进行比较,以确定控制网相邻点之间边长的实际精度。

2)地籍要素测量监理是通过监理人员旁站监理作业过程和实地检查地籍要素测量的数学精度的方式进行。监理人员现场检查界址点及其他地籍要素的测量方法是否正确,操作是否规范。重点实地抽查界址点及地物点测量的数学精度,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外业采集界址点、地物点坐标,与地籍测量成果中同名点坐标相比较,分别评定界址点、地物点绝对位置精度;采用50m钢尺外业随机量取邻近界址点、地物点间距与地籍测量成果中同名点间距相比较,以评定界址点、地物点相对位置精度。

3.3地籍图编绘监理

1)分幅地籍图图面表示内业检查。结合调查底图、宗地图及宗地关系接合图对地籍图的图面整饰、地籍要素的表示和注记进行内业检查。重点检查地籍要素表示是否全面、合理,各种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交待是否清楚,内容取舍是否得当,图式符号运用是否得当,相邻图幅接边是否严密。

2)分幅地籍图的巡视检查。主要检查地籍要素测绘是否准确、齐全、细致,与实地一致,内容取舍是否得当,权利人名称注记是否正确,以评定分幅地籍图的地理精度。

3)检测分幅地籍图的数学精度。用检定合格的两秒级全站仪实地采集的界址点、地物点坐标与地籍图中同名点坐标进行比较;采用经检定合格的50m钢尺实地丈量相邻界址点、地物点间距与地籍图上同名点间距进行比较,进而评定分幅地籍图的数学精度。

4)宗地图检查。对宗地图的绘制及宗地界址点坐标表进行了内外业检查。对此主要检查宗地图的绘制的规范性,检查宗地图的权利人名称、地籍编号、地类号、宗地所在图幅号、宗地名称、界址边长、相邻宗地的地籍号、名称、与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的一致性、与实地的一致性。

3.4地籍图数据质量监理

根据有关技术规定,对数据格式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各种要素的分层、编码和属性。

4基本农田

成果监理监理内容包括:引用资料的检查,一致性的检查,基本农田数据的检查,基本农田表格的检查,基本农田图件的检查,基本农田调查报告的检查等内容。

5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处理方法

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划分若干工序,进行阶段成果抽样检查。在某一个工序的检查中,若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签发监理质量问题处理意见或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全面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生产。把质量问题消灭在工作中,防止及减少测绘工程的经济损失。

1)质量问题处理意见最终成果的每一项监理检查,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出具质量问题处理意见,对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监理员对作业单位的整改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整改后成果再次进行抽查。

2)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在施工单位的作业过程中,若存在违反技术设计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作业行为,会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在最终成果质量检查中发现系统的严重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发出整改指令,责令作业单位进行修改或返工。监理员现场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或工程返工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对所存在的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和总结,提交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监理工程师组织再次对上述成果进行检查。对不进行整改的作业单位,监理单位发出停工指令,并通报委托单位,提出经济处罚等建议。

四最终成果监理

1最终成果的抽查和质量评定对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的最终成果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查,对成果质量进行客观评定,并提交质量分析报告。

2技术总结报告初审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进行初审,并将审查意见报告委托单位。

3上交成果资料清单按照生产合同的规定,是否列出齐全的上交成果清单,各种成果资料是否与清单相符合。

4成果整饰和装订各种文本成果整饰和装订质量是否良好,数据光盘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5监理报告的编写监理报告的编写分为阶段性报告和监理总结报告。

5.1阶段性监理

报告每月向委托单位提交阶段性监理报告,遇到突发的特殊问题时,随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近期工程进度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下一步工作重点及监理建议等。

5.2监理总结报告

在整个项目监理结束时,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完整的项目监理报告,对项目监理过程进行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生产单位工作进度一览表;生产单位提交成果资料一览表;监理检测数据精度统计一览表;所监理成果错漏情况及处理结果统计表;生产单位存在的问题一览表;质量评定等内容。

五结束语

第2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急性病毒性肝炎分型、定型解释

根据甲、乙、丙、丁和戊型肝炎病原学检测进行分型,未检测为未分型;分出型别为定型,未分出型别为未定型(包含病因未定病例)。

1.2 调查方法

采取回顾性调查方法,查阅急性肝炎住院未定型病例病史资料,追踪访视患者,调查患者发病与诊治经过、预后、肝炎病史及肝炎家族史等。与肝炎专科医师、疫情监测报告专职人员及实验室检测人员座(访)谈,了解杨浦区肝炎监测点医院对急性肝炎住院病例病原学分型检测方法、试剂和监测报告流程。2005―2006年杨浦区急性肝炎住院未定型病例分别为46例、47例,共计93例。

2 结果

2.1 急性肝炎住院病例监测状况调查

各级医院肝炎门诊对诊断为急性(疑似)肝炎病例转诊到肝炎监测点医院住院治疗,肝炎监测点医院对收治入院的急性(疑似)肝炎病例进一步明确诊断,开展肝炎病原学分型检测,进行分型报告,至出院时仍未分出肝炎型别的病例,按未定型肝炎病例报告。2005年报告急性肝炎住院病例151例,其中未定型肝炎46例,未定型率为30.46%;2006年报告急性肝炎住院病例131例,其中未定型肝炎47例,未定型率为35.88%。

2.2 急性肝炎未定型病例调查

对93例急性肝炎未定型病例进行回顾性调查,结果显示,经甲、乙、丙、丁和戊型肝炎病原学检测均阴性,不能明确诊断为其他已知肝病,共60例,占64.52%;由其他医院订正为慢性肝炎13例,占1 3.98%;由其他医院排除病毒性肝炎,明确诊断为其他肝病5例,占5.38%;临床检测已分出型别,临床诊断为“急性黄疸型肝炎”,疫情监测人员误报未定型7例,占7.53%;回乡失访5例,占5.38%;患者因经济、心理等因素拒绝检测2例,占2.15%;患者住院时间短,未来得及检测1例,占1.08%(表1)。按照本次调查结果计算,2005―2006年本区急性肝炎住院病例未定型率分别为21.19%(32/151)、21.37%(28/131)。

3 讨论

2005―2006年杨浦区急性肝炎未定型病例调查表明,急性肝炎病例未定型率明显高于调查结果,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误诊。将慢性肝炎和非病毒性肝炎病例误诊为急性肝炎。在本次调查的93例急性肝炎未定型病例中,慢性肝炎13例,肝损伤2例、肝硬化2例、胆囊炎1例,误诊率为6.38%(18/282)。②误报。将临床已分出型别、未检测病例误报为未定型。本次调查93例急性肝炎未定型病例中,临床已分出型别、诊断为“急性黄胆型肝炎”7例、拒绝检测2例和未检测1例,误报率为3.55%(10/282)。③传染病报告信息不能及时订正。传染病报告按照“谁报告谁订正”的原则,原报告医院一旦将急性肝炎未定型病例作为出院诊断并进行网络报告,若该病例再由其他医院排除急性肝炎诊断,其他医院没有权限进行网络订正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病例管理时,未将分型结果和订正诊断及时反馈。④未及时督导。疾控中心对肝炎监测点医院报告的急性肝炎出院病例分型月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时,未及时发现问题,也未及时到医院督导分型工作、查阅并核实住院病例病史资料。

第3篇

马来西亚吉隆坡人民广场项目T2环梁支撑和拆除工程位于马来西亚吉隆坡JALANPUDU,原项目地下6层,层高3~4.5m不等,基坑深度约22m,周边环境极其复杂,有市政主干道、地下雨污水等排水管、高档公寓、学校、医院、教堂、高架地铁站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且该些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均在项目周边100m范围内(图1)。本工程属于烂尾楼拆除及加固再建工程,既要将部分原有建筑物进行有效加固或部分拆除再按照新图纸要求施工基础及上部结构,而原有建筑结构目前已放置23年之久。其中,停工前已完成的工程内容有:基坑支护工程、基础桩基工程、B2层(负二层)以下结构工程(其中少部分已施工至GF层(±0.000m))。

2检测的原因及目的

马来西亚建筑施工一般遵从英标,其施工要求等与国内有较大区别,特别在项目前期施工准备阶段与国内有很大区别,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在施工准备阶段需要完成对项目自身范围内存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的环境进行全方位的评估检测,在马来西亚称之为“破损检测”。进行“破损检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马来西亚法律法规规定对私有财产实行严格保护,对因过错而造成的私有财产损失或损坏,要求过错方进行大额度的经济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2)在执行英标的国家,在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时,图纸及规范要求总包方应在施工前对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详细的检测评估。3)马来西亚建筑与城市发展局建筑工业发展委员会(ConstructionIndustryDevelopmentBoard简称CIDB)要求检测评估的单位要在CIDB的注册并取得认证后方可开展“破损检测”相关活动及出具检测报告。4)开展检测的测量人员需通过CIDB的考核取得建筑测量许可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取得证书的测量师通过对建筑物或构筑物详细的检查和调查,应就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状况和情况对客户提出建议、评估、出具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等负责,报告可作为后续法律纠纷或经济损失认定的依据。本项目因周边环境复杂加之要对原有建筑加固及拆除,势必会对原有基坑支护等造成影响,进而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设备等,则本项目开展“破损检测”的目的就是想通过第三方的权威检测,真实评估原有工程本体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设备等的质量及安全现状,为后续施工提供有利证据,避免引起法律纠纷等。其次,通过本文的分析和探讨,是我们掌握英标国家“破损检测”的相关内容和方法,为后续工程积累一定的技术经验。

3检测范围及内容

检测范围如表1所示。根据本项目特点,本次检测共包含5方面内容。1)位移、沉降、变形、裂缝、渗水及漏水、钢筋锈蚀以及所有明显看见质量缺陷等内容。2)高度在2m范围内且可使用裂缝宽度尺测量的裂缝(裂缝宽度分为4类:宽度小于1mm的细裂缝;1mm<裂缝宽度<3mm为中等裂缝;3mm<裂缝宽度<5mm为宽裂缝;超过5mm的裂缝为超宽裂缝)。3)所有长度超过1m及中等以上宽度的裂缝均会测量、拍照并记录,并附说明。4)对裂缝长度及宽度超出界限,需要安装裂缝监测器的区域要特别说明。5)如果有其他需要紧急处理或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区域,需要重新制定检测方案。

4检测需要的工具及人员

主要工具有:带变焦功能的数码相机、望远镜、裂缝测量仪、50/30m卷尺、8/5m卷尺、水平仪、伸缩镜、空鼓锤、手套、手电筒、安全帽及安全背心、笔记本及圆珠笔。

5检测流程

由于破损检测是对已建成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调查检测,而在国外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则在检测时需征得财产所有者或相邻财产和建筑物的管理者的同意,以获取访问权限后方可实施调查检测,根据马来西亚测量师学会要求,在获取访问权限时需向物业所有者详细阐明检测目的、检测范围/区域、检查日期、持续时间、检测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检测联系人的信息后方可开展相关调查检测工作。调查检测的流程为:环境调查→取得调查许可→实地调查检测→现场记录及拍照→整理及统计→出具检测报告。

6检测使用的主要方法

常用的检测方法有“测量法”和观察法,测量法一般用于裂缝、沉降、位移等可以借助仪器和设备得出具体数据的调查检测;观察法则一般用于脱落、钢筋锈蚀、渗水漏水及其他无法或较难通过测量得出实际数据的问题和缺陷。但检测的过程一般都是通过“观察/测量→定义问题→找到问题答案”这个步骤实现破损检测的目的。根据英国Gilingham出版社出版的《PocketSurveyingBuilding》及马来西亚大学出版发行的《LearningBuildingDefectsviaVisualNovelApproach》书中叙述,破损检测主要是授权专业测量机构通过发现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等存在的质量缺陷,来避免新建建筑物因施工而引起的索赔等事件的发生,经过马来西亚皇家测量师学会统计,因新建建筑施工而引起纠纷或索赔大部分集中在裂缝、沉降、位移以及由此产生的渗漏、空鼓开裂、脱落等问题。所以,我们在进行破损检测时,也主要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等是否存在裂缝、位移、沉降、渗漏水、以及空鼓、开裂、脱落等质量问题或缺陷等进行调查检测。为了更全面的了解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质量现状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再调查检测时应重点对屋面、楼地面、墙面、道路等进行调查检测,以记录和形成真实的质量缺陷报告,其中,各部位形成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屋面其检测主要针对裂缝、结构老化、裂缝引起的渗漏及产生的霉菌、屋面积水、屋面防水及保护层的老化破损等方面进行检测并形成检测报告。2)楼板及地面其检测主要针对沉降、沉陷、起伏、倾斜和裂缝等所有因结构变形或外力造成的裂缝、起鼓、装饰面层空鼓等质量缺陷问题进行检测并形成检测报告。3)墙体其主要针对渗水/渗漏,建筑物内形成的水渍,水痕,起泡以及因此而形成的风化、盐沉积、钟乳石及浸出或含盐等问题进行检测并形成检测报告。4)周边道路其主要针对路面因沉降、积水、重载等问题引起的面层断裂、裂缝或引起其他附属工程的破坏问题进行的检测并形成检测报告。5)原有建筑检测由于本项目的特殊性,为老建筑拆除改造后再重新设计施工,则拆除原项目时,也须对其结构现状等进行全数检测,以提供有效参数给相关单位及人员做进一步设计或评估。

7结语

第4篇

一、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检查阶段(20__年11月3日至20__年1月3日)

(一)准备工作(由相关业务股负责)

1、土地利用遥感动态监测工作图、监测相关表格、监测影像数据。

2、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件、外业记录手簿、变更统计台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文件、近两年的用地审批文件、耕地占补平衡资料、近两年群众举报违法用地的登记材料和立案查处案卷以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3、各种内外业调查统计表格和外业测量工具。

(二)内业

1、核实遥感监测图上的行政界线,对误差部分进行修正。

2、将遥感监测结果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及土地变更调查记录手簿逐图斑进行比较,测绘、地籍管理部门负责填写变化图斑核查记录表,并将两者变化不一致的图斑标注在监测图上,同时在变化图斑核查记录表中图斑号前注明。

3、对地块小,在监测图上地形、地物不明显的地区,可依据变化图斑的中心点坐标,将变化不一致的图斑转绘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以便外业调查人员读图。

4、根据调查区域的交通情况及调查图斑的分布状况,确定调查路线,以提高外业调查效率。根据确定的路线及分组情况,整理分好内业填写的变化图斑核查记录表及相关资料供外业调查使用。

(三)外业核查测量

1、按照内业确定的调查路线,对遥感监测与变更调查不一致的图斑逐一进行调查,填写变化图斑核查记录表。

2、实地测量。对违法用地严格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进行测量。对其他用地,实地与图斑一致的,以图斑面积为准;实地与图斑面积不一致的,可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方法及精度要求,将建设用地补测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在详查图上量算面积。地籍管理部门和执法监察部门将测量结果填写到《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

(四)整理核查结果

测绘、地籍管理部门对外业核查结果进行整理,将相关内容记录到《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完成复核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统计、比较分析。

(五)确定变化图斑的合法性

用地管理、规划管理部门对实地发生变化的图斑涉及的地块,逐个审核是否经过批准以及是否符合规划,将审核结果填写到《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和《违法用地图斑宗地明细表》。

(六)统计、汇总、分析

1、整理《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对经实地调查、测量填写的《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中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填写[本文来源于文秘站网--文秘站网,帮您找文章]《卫星遥感监测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

2、汇总分析。填写《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和《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并根据汇总结果,写出有情况、有实例、有原因分析的汇总分析报告。

3、县国土资源局将确定专人负责表格填写和数据汇总工作,确保填写的内容规范、准确。

第二阶段查处阶段(20__年1月3日至20__年3月3日)

县局对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将严格依法查处,对违法事实清楚、性质严重、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的土地违法案件,县国土资源局将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及时立案,依法处理。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__年3月)

第一、二阶段工作完成后,做好迎接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检查验收准备。

二、执法检查成果上报

第一阶段工作完成后,县局将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及《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违法用地图斑宗地明细表》、《卫星遥感监测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报市局执法监察大队。

第一阶段工作主要由地籍、利用、规保、测绘部门完成。

检查汇总分析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1、执法检查工作的整体介绍、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2、卫片图斑所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的整体情况,包括分类数据统计及数据分析。3、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发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措施等。对存在的问题和发生的原因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二阶段工作完成后,县局将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及《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局。

第二阶段工作主要由执法部门完成。

1、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执法检查涉及的土地违法案件的数据分析及典型案例。数据分析应准确、具体,不仅包括违法用地总面积、违法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的宗地比例及面积比例,还应包括各类违法用地的具体数据分析,如未批先用土地中,除宗地数及面积数外,还要区分未报即用和边报边用的情况并进行具体分析,即未报即用/!/和边报边用的宗地数、面积数及占未批先用总宗地数及总面积的比例;违法用地中,属于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总宗地数、总面积数及其占违法用地总宗地及总面积的比例,对调查处理的典型案例,应附上具体的材料。(2)土地违法行为的特点、发生原因。(3)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及具体数据分析,如对土地违法行为发现率、立案率和处理到位率进行比较和分析。

第5篇

2012年11月20日,黄鸣在北京召开了对另一太阳能厂商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日出东方”)“检测骗补”会,出示了最新的调查证据,并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证日出东方(603366. SH)涉嫌检测报告造假、骗取太阳能惠民工程补贴,及造假欺骗股民和公众。

这已是黄鸣第四次对“骗补”自己的调查结果。2012年10月15日,黄鸣公开质疑“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涉嫌伪造太阳能产品检验报告,与日出东方太阳能联合骗取国家高达40亿元的太阳能惠民工程的政策补贴”。入围的型号每卖出一台,企业可以获得100~500元不等的国家补贴。

11月17日,皇明呼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组成联合调查组与国家质检总局平行调查“检测骗补门”。

突如其来的“机会”

2012年5月23日,国家首次将太阳能热水器列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并对入围企业提供40亿元的巨额补贴。对众多太阳能公司来说,这无疑是一块诱人的大“蛋糕”。

2012年6月1日,星期五。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管理办公室突然发出通知,要求企业在6月4日,即下周一进行申报,并提交能效检测报告、节能认证证书等15项文本资料。惠民工程补贴金额按照产品所达到的能效等级和水箱容积来确定。

家用太阳能热水器的能效标识分为三个等级,至少要达到三级这个最低标准的要求才允许销售。纳入惠民工程的家电企业只要把以前做好的能效检测报告汇总一下即可提交。然而,太阳能国家标准委员会2011年9月29日的《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直到2012年8月1日才正式实施。

突如其来的申报通知,让众多太阳能企业措手不及。

乐山航大星光太阳能热水器制造有限公司就没有来得及提交申请材料,因此第一批入围名单落空。而在第二批入围名单里,也仅有两个紧凑式太阳能热水器型号入选。其总经理刘军华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星期五下午5点多公告,要求下周一提交申报材料,我们既要准备材料,又要跑政府部门盖章开具推荐函,而且周末两天政府部门不上班,除非是大企业才能特事特办。”

根据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入围目录(第一批)显示,共有20家企业入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日出东方旗下的太阳雨、四季沐歌两大品牌,共有160个型号入选。紧随日出东方之后的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有31个型号,其他18家公司中多数上报数量不足10个。而作为行业中与日出东方份额相若的皇明,只有2个紧凑式太阳能热水器型号入选。

这突如其来的机会,许多企业都没能把握住。

黄鸣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在错过第一批申报之后,皇明立即着手准备第二批45个型号的申报。为了能及时拿到45个型号的产品能效检测报告,皇明公司分别将产品送往北京、武汉、山东三地检测中心同时检测,直到7月底才全部完成。

皇明公司出示的资料显示,入选惠民工程的太阳能企业,已经销售超过5000台,拿到了资金补贴。

皇明质疑日出东方

皇明最早对日出东方提出质疑的原因就在于短时间内根本不可能准备出160份检验资料。

“在三四天里让企业准备包含产品检测报告在内的各种企业资料是很困难的,尤其是产品检测报告,一个产品包括能效测试在内的各种测试,最少也需要五到七天时间。但是,江苏省送报的企业最多,日出东方又占了其中的一半,一下拿出160份检验资料。我们认为,这有点异常。” 皇明技术总监张立峰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说。

“检测中心的检测能力有限。就拿我们皇明第二批申报的45台机型来说,也没有任何一家检测中心具备同时检测这45台的能力,所以我们只能分三批送往北京、武汉和济南分别进行检测。这么短的时间里,江苏质检院是如何对日出东方的160个型号做检测的?”黄鸣质疑道。

2012年10月18日,江苏省质检院《关于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测情况的汇报》做出解释,称产品检验报告是日出东方提前送检,并在6月初集中出具。

与此同时,日出东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澄清公告》,称其早在2011年10月就开始做测试,并公示了一份2012年3月26日至3月28日的型式检验报告,证明自己没有造假。

张立峰告诉记者,这只是型式检验报告,而不是对环境、天气要求苛刻以及对时间长度严格要求的能效检测报告。此外,这份报告显示的检测地点是“本院光华东街/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这个检测地点到底是否属于“第三方”也引起了极大争议。

10月23日,黄鸣再次召开会,指出江苏省质检院报告的“三个疑点”,即检测地点不符合法规、检测时间未达到国际标准、检测报告数量与江苏质检院测试能力严重不符。

江苏省质检院2012年10月28日回应说,检验报告上“检测日期栏”中显示的检验时间问题,是报告编制人员错误地把能效报告的检验时间填在了型式检验报告“检测日期栏”中。并称“该错误不影响检验结论”。

日出东方则于10月30日声明表示不认可江苏质检院的说法,称日出东方作为被检测方,不存在主观和客观故意的弄虚作假,有关本次检验报告中的问题,责任不在企业。

10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李元平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调查处理。

“江苏省质检院承认了他们在报告上的瑕疵,检测时使用了日出东方公司的检测设备,这不符合第三方检测要求,二者有合作之嫌。”张立峰说。

据了解,江苏省质检院在这次太阳能惠民工程中共出具了379份能效和型式检验报告,除日出东方160份检验报告,还有其他企业的219份报告。

皇明则进一步对日出东方声称的2012年3月4日至6月4日期间江苏质检院所在地南京的天气状况进行了查证。11月20日,张立峰在会上称,经查询,这三个月中去掉“雨”、“阴”、“多云”等天气状况的约35天,真正的晴天仅有18天,连续2天晴仅有3~7次的可能。剩下的则包含了大量“晴转多云”、“多云转晴”状况的天气,这两种情况下辐照量达到16MJ/ m2的概率很小。因此,这些天气很难达到能效检测的标准。

本刊致函并多次致电江苏省质检院求证,没有得到答复。

与此同时,本刊多次电话联系日出东方公司董事长徐新建,徐新建说不愿回应。

谋变行业格局

对于皇明此次的有备而战,有分析人士认为这是行业内龙头企业之间争夺市场份额而起的“内讧”。

2008年之前,皇明一直是业内老大。2008年,由于抓住了“家电下乡”的机会,日出东方异军突起超越皇明坐上了市场占有率的头把交椅,并一直保持至今。

相反,皇明却由于定位高端而错失了“家电下乡”中广阔的农村消费市场,与日出东方之间的差距逐步拉大。

与皇明2008年、2010年、2012年三次IPO连番失败相比,日出东方已于2012年5月成功登陆上交所。借助于IPO募集的资金,日出东方又得以继续扩大生产规模。

而皇明则因多元化投资,尤其是房地产投资的失利而拖累了太阳能热水器业务。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至2011年9月皇明的净利润从1. 97亿元、1. 09亿元、0. 75亿元,一直滑落到0. 28亿元。

中商情报网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1月至6月,国内热水器市场零售量同比下滑11. 03%,零售额同比下滑6. 74%,其中太阳能热水器行业下降尤为明显,零售量和零售额的降幅分别达到36. 19%和35. 22%。

在整个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40亿元的节能补贴成为每个业内企业的机会。

“我不想参与皇明与日出东方‘骗补论’的争论。但这次安排实在有不少欠妥并需要推敲之处。”太阳能业内资深专家曹国璋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表示,他的确听到一些反映,一些检测机构“趁人之危”,提高检测价格,倒填检测日期,不做任何检测即出具“报告”,并向企业收取高额检测费用。

曹国璋表示,给企业申报的期限只有短短的几天,而当时她正好有机会去北京的申报现场察看,“真是一片混乱”,她说道,“申报与评审工作就在当地的一家小饭店,而最早的通知还是在一个居民小区内。现场由几个‘不知道具有多少行业知识’的人在处理。”

中国太阳能热利用产业联盟副会长、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程翠英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太阳能光热行业整体是健康有序的。“任何一个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作为行业领头的几家企业,有责任从规范自己开始。”

安阳市龙田太阳能有限公司总经理朱仲秋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时表示, “行业潜规则需要揭露,否则就不能健康发展,我们中小企业的生存会更困难。”

“检测一台设备,一般没有七八天下不来,上百台产品短短几天就检测完,我估计他们没这么多设备。在短期内检测完,这肯定是不合理的。另外,国家还明确规定,需第三方检测。”朱仲秋说。

“能看得出皇明是做了充分准备的,抓住了对方的一些瑕疵,从技术的角度看日出东方确实很难反驳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本刊表示。

标准之争

在“骗补门”之前,黄鸣就已开始不断“爆潜”。因此有人戏称他正由行业“教父”转变为“叫父”。而他也不忘戏谑自己为“黄老邪”。

从2005年开始,黄鸣便多次提出要修改标准,推行强制标准。目前太阳能行业里的36部国家标准中,皇明参与了28部的制订。

2009年,皇明牵头起草了一部太阳能热水系统选择规范。其中提出要把太阳能内胆的厚度规定下来。“我在会上提出不能低于0. 5毫米,遭到一些企业的否定。有企业代表直接说,如果把0. 4毫米改成0. 5毫米,我们一年几百万台的生产量,会损失几千万元。”

由于受到很大压力,最终也没有把0. 5毫米作为强制性的标准定下来。

除了标准,黄鸣对行业现状也有诸多不满。“例如电加热就没有3C认证,电热管本身材料也不合格,原本应为镍铬合金才能符合安全标准,但国内很多产品都采用铜、铝,或者普通不锈钢。” 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专访时黄鸣表示。

在几年前的一个技术论坛上,黄鸣曾当众质问现场谁知道英格莱的镍铬合金电热管,但在场400多人没人应声。黄鸣便“砰”的一下拍在桌子上,直言“我耻于与你们这些人为伍”。

黄鸣这些过于高调的举动被一些业内人士称为“理想主义者”,也有人认为他不顾中国市场需求,一味强推自己所谓的“高标准”产品。

黄鸣告诉本刊,他曾在行业内部到处扬言要揭露潜规则,要揭黑打假。“还没有公开揭露潜规则,就被竞争对手当头几个闷棍,竞争对手买凶杀企,陷害造谣。”

第6篇

8起不合格进口食品案例的卫生处理报告 江银娣,何耀明

测定水产品中汞的微波消解前处理技术的研究 阮新

远洋船舶食品供应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袁信忠

高丽人参饮品的抗疲劳保健功能复核试验 吕敬章,郑卫平,黄李华

1999年哈尔滨空港口岸蝇类调查 丛宣滋,富英群,于景文

太仓口岸鼠类和蝇类种群及季节消长情况调查 罗建国,黄坚辉,傅虎,邱伟正

新塘口岸小型船舶卫生监督情况报告 潘海强,何耀明,曹福才

进出境海运集装箱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初步探讨 吴建峰,林何燕,张士才

丹东口岸2000年国境外环境水体霍乱监测分析 于兵

一次性卫生除害处理方法研究 钱吉生,黄立业

加强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迎接入世的挑战 李强,孟庆松

电子商务活动中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浅谈 傅世煜,梁钢

略论卫生检疫技术控制立法 贝荣辉,曾爱华

加强检验检疫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 石长华

值得注意的丙型病毒性肝炎 丁兆丰,杨文友

肝炎疫苗的应用 郑谆,范桂高

流行病学在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应用 苑勇业,刘成和

预防国际旅行传染病流行的最新消息 朱红,陈建雄,刘翌

一例HIV感染者的调查报告 谭华,叶立青,黄卓恒,杨斌

一家多代同患梅毒2例报告 赵鸣,金慧心,谢珍珍

2例输人性疟疾的病案调查 袁洪福

武汉口岸一归国人员死于恶性疟疾的调查 石长华

梅毒血清学试验的内部质量控制 黄海国

白云国际机场航空食品卫生状况调查 钟玉清,吴蓝,贺姬平,钟宇

1995年~1999年增城口岸进口食品情况分析 何耀明,傅远平,陈国雄

市场监督中积累抽样法的应用 张春新

出口软包装罐头加工过程中HACCP的研究 吴斌,常青,马惠蕊,齐震玉

中国创建无鼠害口岸回顾与展望 苑勇业

国际间航行交通工具鼠类生物学监测与防制对策 梁桂洲

威胁北京的虫媒传染病及其相关因素 周辉

重要虫媒传染病及其媒介生物控制 田恩深

采自朝鲜进口货物中的革螨 崔世全,马述涛,王纯,鲁丽,李连珍,王炳兰

南京新生圩港区鼠类本底调查 钱吉生,赵建,晏世武,李海峰,王翔,黄立业,潘宏,杨连华

1981年~1999年中蒙边境地区长爪沙鼠鼠疫动物病流行动态 郝广福,斯勤夫,李宏

一例外商感染梅毒的处理报告 朱加叶,钱保元

常熟港蝇类种群及季节消长调查 李宗,卢建平,孙英,顾锦清

卫生除害处理若干问题的思考 王昔琴,张岳林

对“三检合一”后卫生检疫工作深度融合的几点思考 刘九胜

艾滋病研究最新进展 邵柏

评估食品中金属污染的一个基本定律 王根芳,林丽辉

先心病病因及预防 刘美霞

用复合抗逆转录病毒剂在孕期安全治疗HIV感染 徐国平,邹频

张家港口岸梅毒和艾滋病血清学检验结果分析 邵景东,郭志鹏,邹建宏,戴萍

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中检出首例HIV感染者 姜鹤,高风,温萍茵,吴慧萍

青岛某建筑公司归国劳务人员HIV感染情况调查 李志平,何清华,刘玉治

柳州口岸首次检出2例HIV感染者的调查报告 李聪,陈培静,霞凤安

汕尾口岸1 995~1 998年部分人群HBsAg检测结果 李长宽

1991年~1 998年东湖客轮船员HBsAg携带情况 洪志勇,吴子俊,李长宽

江门口岸出入境人员白喉、破伤风免疫状况抽样调查 邓红樱,牛映红

1997年~1 999年天津口岸进口食用植物油卫生检验结果分析 葛宝坤,王志英

毛细管气相色谱法测定进口食用菜籽油中的芥酸含量 牟志春,王惜琴,张海波

英国发现1例拉沙热病例

食品中SO2的三乙醇胺-副品红分光光度测定法研究 张社,杨惠琴,庄慎谦,李绍良

德国发现1例输入性拉沙热病例

张家港口岸媒介生物调查报告 张培男,孙建国

济南公路口岸有瓣蝇类种群及其构成调查 王远忠,毕延庚,李德臣

济宁口岸蝇类本底调查情况 何风华,狄海涛,高涛,马海亭

凭祥边境地区蚊类调查报告 潘光合,苏德彬,廖祖漫,韦冠海

珠海口岸鼠间肾综合征出血热监测 马洪波,黎挺为,李子怀,王宏,熊远,王鸣,梁彩云

17家卫生检疫监管场地鼠情监测报告 徐国平,吴平建

斗门口岸鼠类调查 郝英发,柯明剑

珠海白石集装箱查验场辐射本底调查及对487批货物的放射性监测报告 蔡军,华群

巴克图口岸144批次γ辐射超标废金属的监测结果分析 安磐,陈小宁

一起俄罗斯进口废铝放射性超标事件调查报告 崔永民

加强进口食品市场的卫生监督和管理 丰涉

防治CIH病毒有效措施探讨 罗时俊,林世峰

随机检疫的必要性探讨 尚晓辉,徐日新

对赴泰国旅游者卫生保健的探讨 田阳,汪剑萍

创建我国文明卫生口岸回顾 丛武春

HIV/AIDS咨询中情感反应研究 王永亮,王坤泰,陈文玲

卫生检疫工作中常用疫苗的相容性 张明江,张家祝

正交试验在卫生检验中的应用 段广华

欧盟进口食品监督管理体系 郑建晖

浅谈旅行安全教育 翁钦,郑则斌,郑尚毅

拉沙热 郑剑宁,施惠祥

兽医公共卫生学的未来发展趋势 李红梅,胡龙飞

关于涉外婚检中发现首例梅毒患者的报告 刘平,刘志杰,吴祥瑞

一例急性结核性胸膜炎的病例报告 王伟泉

一起进口毛豆油混水事件的处理报告 李付业

对出境人员中性传播疾病感染者心理咨询的探讨 吴慧萍,李华生

对来往港澳地区的船员有关艾滋病问题的调查 吴烽,何耀明,邵丹,曹福才,付远平

微波消化-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检测进口西洋参中的铅 朱加叶,乙小娟,丁晓峰

对出口蔬菜中甲胺磷残留量检测标准的探讨 洪蔚萍

钦州口岸媒介生物本底调查报告 宁成政,覃杨光,刘星发

绥芬河公路口岸鼠类本底调查报告 王军勇,牟柏宇,呼满霞

检验检疫应加强对传入性感染的管理与控制 何宇平,李平,王桂江,章琪

公共关系对检验检疫执法行为的影响 林俊伟

加强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适应入世的挑战 林红,范朝晖

蒙古国鼠疫流行及防治概况 王东胜,安格日格

用酶联免疫吸附法检测HIV抗体的质量控制 杨美来,谢仕明,曾海华,袁敏玲,黎群兴

健全有机食品的监督管理体系 吴斌,赵昕,牛翠英

保护旅行者健康的学科-旅行医学 李克胜

进口月饼存在的问题及检验检疫对策 罗炬华,李益太,黄伟忠

国内外儿童免疫程序的比较及应用 何洪涛,李华,高锦平

江门地区赴美移民水痘血清流行病学特点分析 丁国允,雷达,阎剑勇,邓红樱,孙慈惠,林秀梅

归国人员逃避传染病监测体检的心理原因分析 赖伟华,殷志华,王爱民

拱北口岸出口水产品霍乱弧菌监测报告 叶立青,杨泽,吴国华

从进口冻禽产品中检出O157:H7大肠杆菌的情况分析 温少优

广州机场口岸进口水产品霍乱监测结果分析及风险评估 钟玉清

高可螂气雾剂的灭效研究:蚊·蝇·蟑螂 杨晓,张汉民,刘国栋,何洪涛,林厚炳

横琴口岸地区鼠形动物调查报告 郭威,郭永强,谢楚辉,林显元

顺德口岸媒介生物本底情况调查 张念学,樊武疆,张玉华

横琴口岸蚊类种群及季节消长调查 姚若东,林桂强,李子怀,曾新宇

广州天河口岸蚊类种群调查 张应镇,钟广辉,邹海滨,丁长青

横琴口岸地区不同生境成蚊比较分析 梁浩,李子怀,曾新宇

新会口岸132艘国际船舶的鼠虫患监测结果分析 谢奕良

横琴口岸蚊类幼虫的调查分析 刘小伟,邹力,李子怀,曾新宇

新塘客运港公共场所空气卫生状况监督结果分析 江银娣,付远平,何耀明,曾东明

东莞口岸2000~2001年进口废旧物品的检验检疫结果分析 谢丽芬,安冀南

远洋船舶压舱水卫生学调查与评价 黄鹏,郑裕强,刘莉,潘德观

南海口岸餐饮单位餐具卫生状况调查 曾祥启,龚劲聪,杨沛泉,曹小灵

广州白云机场口岸餐厅的食品与餐具卫生状况的调查报告 吴蓝,钟玉清

新会口岸97艘废钢船卫生监督结果分析 陈玉排

在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建立HACCP管理系统的探讨 吴蓝,钟玉清

检验检疫信息移动服务系统的开发和运行设想 周锦顺,黄创杰,卢逸新

口岸现场旅行医学保健措施的探讨 周润华,钟其浪

国际旅行者意外伤害调查:知识·态度·行为 雷达,杨丽丽,阎剑勇,丁国允,邓红樱

前往热带地区国际旅行者有关旅行保健知识的调查 娄东辉,龚劲聪,陈群

新型天花疫苗的研制及发展 王凝岚,王秀军

医学生物媒介控制与国际交通旅行 吕志平,潘德观

生物恐怖事件形势下的炭疽防制 陈晓东,吕志平

第7篇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

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管理,促进社会辐射环境检测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本省境内注册并拥有固定办公、实验场所,从事辐射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通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认定的检测项目、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辐射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 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电离辐射类和电磁辐射类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等工作,并可承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辐射监测任务。

乙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除Ⅰ类放射源和移动探伤等高风险源以外的电离辐射项目或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项目和能力;

(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应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

(四)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分析实验室和工作场所。

第六条 申请甲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25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5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配备至少1名核安全工程师;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30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辐射类检测能力不得少于20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七条 申请乙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7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检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至少3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从事辐射环境检测工作的经历;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5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电离类或电磁类检测能力单一类别不得少于2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须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四)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五)检测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六)相关辐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价值评估证明;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

(二)组织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辐射检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的辐射检测类别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实,出具评审意见;

(三)根据评审意见形成初步认定或不认定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最终认定意见,并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通过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其业务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认定考核等工作。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开展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检测机构业务水平,促进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四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业务能力认定过期的、暂停认定的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认定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分包、转包。

第十八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辐射检测报告档案,并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辐射监测报告档案内容应当包括监测报告、监测分析原始记录、合同等材料。档案内容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中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监测业绩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组织专家、检测机构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检测机构上一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价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考核结果及年度信用状况在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示。

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类。

第二十四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信用状况为失信:

(一)拒绝接受检查或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编造数据或不按照标准和规范操作致报告失实的;

(三)出租、出借能力认定资质或者超越等级、类别接受委托进行监测的;

(四)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复查的;

(五)抽查或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评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验收调查报告或年度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审核过程中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审查。

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抽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未建立辐射监测报告完整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业绩报告的;

(四)发现数据异常,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业务能力认定资格。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被取消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检测业务能力认定。

第二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暂时停止对该机构业务能力认定。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对向不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的,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不予查处、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8篇

关键词: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食品认证;基地建设;无公害

1 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1.1 目标、思路和原则

(1)目标:促进农产品的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和市场化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县域经济的发展;(2)思路:按照“政府推进,产业化经营”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地建设。按照市场导向和绿色食品事业发展水平,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鼓励将地方特色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养殖企业需求较大的原料产品建设为基地;(3)原则:坚持“政府推进,产业化经营”的原则,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发展的原则,坚持与绿色食品产品认证相对接的原则,坚持多元化投入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1.2 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条件

其基本要求一是基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有专门机构负责农业标准化工作和绿色食品工作,对标准化生产有规划、措施和经营保证;二是基地环境符合NY/T391―2000《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条件》要求,基地内无工业“三废”( 废气、废水、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等污染源;三是有绿色食品工作基础,已有绿色食品产品和龙头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四是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健全;五是农产品生产者(农户)具有建设标准化基地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要建立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行之有效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完善的科技支撑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制度。

1.3 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创建的申请和管理

这方面包括:(1)组织管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基地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工作,各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负责基地建设的规划布局、现场考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基地的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2)创建申请流程: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提出创建基地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申请书》等材料。省绿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并委托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对基地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和现状评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绿办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符合基地创建条件的,进行正式批准,并与基地县、省绿办签订创建任务书。年检和3年复查不合格,取消基地称号,并进行公告。2 绿色食品的产品论证

2.1 申请主体要求

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申请绿色食品认证。

2.2 论证申请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一是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二是生产操作规程(包括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三是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监控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四是产品执行标准;五是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六是营业执照;七是企业质量管理手册等材料。

2.3 受理及文审

省绿办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申请认证材料不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且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进行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2.4 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省绿办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安排专人现场检查,合格的可以安排产品抽样。

2.5 环境监测

绿色食品生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2.6 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第9篇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报告

第十六条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一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10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XXXXXXXX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试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与采购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合同要求,严格现场施工控制,降低消耗及节约成本,适应公司质量体系要求,特制订本《工程试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试验管理是企业质量体系的重要内容,试验工作是实现质量保证的重要技术手段,必须确保试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严禁任何行政或其它利益对试验工作的干预。

第三条 试验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积极完成《质量手册》规定的试验内容,确保试验结果准确可靠,提供的试验数据力求科学、经济、合理。严禁过程检验出现量差,产生漏检和缺检。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一条 试验室负责试验鉴定工程中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是否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合同要求,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选择、填料鉴定、标准击实。混凝土、砂浆试件强度试压、抗渗试件性能测试等。负责对全管段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对各施工队试验工作进行监督抽查指导。

第二条 进货检验、试验与正确使用,按标准、规范及规程要求进行检验、试验,做好试验过程控制,保存试验资料记录。做好计量试验仪器设备周期检定和试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积极开展试验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设计和施工提供试验资料和技术依据,积累试验成果。

第四条 各级试验人员必须遵守条规,服务工程,处事礼貌,尊重领导,尊重监理。各工程队试验人员应配合项目检测员负责本队的施工控制(检查试件制作、编号、送试件、路基密实度检测等)、原始资料填写,向试验室及时申请本队检测项目,配合试验室人员检测与取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技术要求

第一条 试验室,设主任X人,副主任X人,试验员X人共编制X人。

第二条 各拌合站、工程队设专职试验员1名。试验人员必须按有关标准、规程和工作程序文件完成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条 所有试验人员必须经过本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确认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章 试验机构及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试验室职责

1、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试验施工细则、承包合同和工作程序文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施工,并做好有关记录,如实向本级和派出机构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

2、制定本试验室试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本级试验管理,提出本试验室试验设备的购置、送检、校验和维修报告。

3、参加所属工程原材料产源调查和选择,取样鉴定试验;指导原材料正确保管与使用,熟悉试验状态标识。

4、按时完成试验工作,及时解决试验中的问题,做好试验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按派出机构的要求及时总结上报。

5、监督指导按规定的原材料和配合比、其它施工参数和方案进行施工,做好施工控制。

6、参加有关工程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7、全面了解所属工程的试验要求,对不能承担的试验项目提出委托申请或请求协调指导建议。

8、监督检查指导队级的试验业务工作,必要时予以适当培训。

9、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二条 试验室主任职责

1、贯彻执行试验工作有关的政策、法令条款和制度,负责本室试验工作计划编制,并负责检查、落实和总结。接受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2、做好本室职能范围的全面管理,对所属试验业务进行检查和指导,协调安排有关工作,解决试验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4、了解有关工程质量的情况,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参与有关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5、办理试验室设备的申购、维修、封存和报废事宜。

6、掌握日常工作情况,审核并签字发送试验报告。

7、检查落实本室有关制度和ISO9002标准的执行情况。

8、做好所属工程计量工作,对本项目部试验室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试验检测人员工作职责

1、熟悉有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试验方法和试验设备性能,严格执行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确保在试验设备和环境条件正常状态下进行试验。

2、按照标准对试验项目(参数)做出结论,并提出试验报告。

3、掌握仪器设备精度和计量周检情况,负责自校设备的检验工作。

4、熟悉所属施工队试验情况,并进行帮助、指导、抽查。

5、负责工程材料、试件样品抽取、保存、试验项目的检验工作,收集整理测试资料并归类。

6、对本试验室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检测工作负责联系或对外的委托试验。

7、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施工,必要时做好有关记录,如实向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试验员职责

1、了解试验工作的基本任务及试验材料的用途与性能。

2、熟悉本专业各种试验仪器的用途、性能、操作方法和维护方法。

3、负责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和试验仪器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清洁工作。

4、完成本专业的试验和施工控制任务。

5、根据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本专业的设备,做好计量器具的周期送检和试验设备的校验。

6、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生产。

7、完成材料的加工,制作及试验,并提出完整的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第五章 试验设备管理

第一条 试验室配置的试验仪器设备,应基本满足工程项目对试验检测参数的要求,试验设备配备率不低于90%,完好率达到100%,且应具有数据准确、性能可靠、速度快捷、轻便灵活及环境适应性强的特点。进行计量器具标识,仪器操作规程上墙,保持室内仪器清洁,每天清扫擦拭,每周彻底清除实行包干责任制。

第二条 试验设备的管理按《检验和试验设备程序》执行。试验仪器按《工程试验专用仪器校验方法》TXG001-086-2008(铁路)进行校验。

第三条 各工程队应配置试验用房不少于10m2和工作台。各施工队应配置必备的试验仪器。

第六章 施工控制

第一条 试验人员要严格进行施工控制,有关的施工工序应有施工工艺、试验参数、配合比等资料,按规定对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样检验或复检,并收集质量证明书。

第二条 为有效地控制生产产品质量,材料(砂、石土料场)料源由试验室会同物资设备部联合调查。各队根据施工具体要求,由试验员和物资采购人员按试验要求取样送检,经试验室鉴定后再确定。

第三条 原材料进场,由物资设备部向试验室填写《材料试验委托单》后,试验室试验人员应及时对原材料按规定的频率取样进行试验,并及时向物资设备部发出《材料检验反馈单》。室内样品要进行标识。

第四条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配料和施工技术要求及施工参数,配料计量误差不得超过规定,每个混凝土搅拌点按要求制作《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配料标识牌》每次混凝土施工时,在混凝土浇注前应进行砂、石含水量测试,并按《砂、石含水率测定记录》进行记录,填写《混凝土(砂浆)施工配料通知单》填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配料标识牌,如砂、石含水变化较大时,及时测砂、石含水量,调整施工配合比,通知班组施工,重新填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识牌,做好记录。要严格按配合比进行原材料计量(采用质量比)。

第五条 积极推广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外加剂,掺用前应经试验,以确定其性质、有效物质含量、溶液配置方法和最佳掺量,在掺用过程中应搅拌均匀,并定期检查。

混凝土施工中,各队必须严格按配合比施工,派专人掺配各种外加剂,特别是针对水泥、各种外加剂、外掺剂的用量,项目部每月将进行复查、核对,如发现有偷工减料者,项目部按配合比进行换算,除按标准扣除节省材料费外,将另给予2000——5000元的罚款,严重者将清退出场。

第六条 砌体工程所用水泥砂浆,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砂浆应具有适当的流动性和良好的和易性,以保证砌缝充分填满和压实。

第七条 建筑钢筋必须在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冷弯合格的情况下才能用于施工;钢筋焊接检验样品应从成品中切取,其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钢筋取样方法,原材去掉钢筋两头置少50cm,

拉伸试验:长度等于5d+200mm,二根在同批量中的不同根数中切取。

冷弯试验:长度等于5d+150mm,二根在同批量中的不同根数中切取。

第八条 填土施工控制应以土工试验为依据,其内容包括填料复查、填料试验、掌握填料使用情况以及压实施工时检验填层的含水量及密度。

第七章 取样与试验

第一条 对工程材料应坚持先试验后使用的原则,未经试验和经试验为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条 对暂时来不及试验而施工急需的原材料,在确保能够追回和更换的情况下,经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按《程序文件》作紧急放行处理。

第三条 在工程使用中对外观有变质迹象的材料应进行复检。

第四条 按《建筑工程样品抽样方法》规定取样数量和检验频率,做好检验试验工作,试验工作检测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当需对外委托送检试验时必须详细填写委托试验申请单,送受委托单位。

第六条 对各工程队来样检验时,应由专人负责收样,按要求保存样品。所有来样逐项验收,并作好《试验收样记录》、《样品登记记录》分类存放。

第七条 应保存好所有试验原始记录和报告,以作为不同试验状态的材料或产品标识的依据。

第八条 按规定随机取样进行试验,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物资设备部和安全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

第八章 试验资料、报表和总结

第一条 各种试验资料、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认真填写。所有报告采用铁道部或业主统一制式表格,应填写完整,签名齐全,文字简洁,字迹清楚,应按规定复核,复核者应具备3年以上从事产品试验经历,复核后签名认可,报告经技术负责人签名后,加盖检测公章、“CMA”章方能生效。

第二条 各种报告由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发,审核范围包括报告外观质量、数据及结论的准确性,在审核中发现错误,由原填写人重新填写,任何人不得重新更改。

第三条 报告应按《技术文件和资料发文登记簿》登记发送。

第四条 每月截止25日,按《工程试验工作报表》统计当月的试验资料;每年截止12月25日将统计当年试验资料、计量试验仪器设备、试验人员动态等情况、试验工作总结。

第五条 单位工程竣工后,各种试验报告、质量评定、原始记录必须分类分项目,分别装订成册。

第九章 试验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制度

1、试验室主任编制试验检测计划、按照计划安排工作。

2、试验工作必须按国家、铁道部行业或地方标准进行。

3、试验过程的每道工序必须申报监理工程师旁站

4、试验工作完成后,由检测人员将检测结论报告交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二条 标养室管理制度

1、保证不停电,项目部驻地房管部门已备有发电机,一但停电,在半小时之内可送电,以保证仪器的正常工作。

2、标养室已备有水池,自来水一停使用备用水。

3、钢架放置试件,摆放整齐,块与块、组与组之间间距2cm。

4、进出标养室人员必须随手关门,非试验室人员不得入内,确保恒温、恒湿。

5、工作人员进入要穿水鞋,带胶皮手套,以防触电。

6、每天做好温、湿度记录,看与控制箱温、湿度显示是否相符。

7、加温、加湿箱每天要检查水位(早上7点、下午14点、晚上21点),以防停电停水,烧坏加热器。

8、每星期做卫生、安全检查。

第三条 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试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事故处理。

(1)试样丢失或损坏。

(2)检测报告丢失,原始记录丢失或失密。

(3)由于人员、试验仪器和设备、检测条件不符合检测工作要求;检验方法错误;采用错误判断标准等造成的检测结论错误。

(4)混凝土试件不满足设计要求。

(5)检测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

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事故均为责任事故,事故等级按有关文件分类。

一般重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项目部。

对混凝土试件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在二日之内,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逐级上报。并采用回弹法或钻孔取芯法进行复测。

第四条 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1、技术资料由专人保管。

2、应长期保存的资料有:

(1)国家、行业和地方各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验收标准、产品技术标准、相关标准和参考标准。

(2)试验检测规范、规程、细则、操作规程和方法(含国家和自编规定)

(3)计量试验设备档案(按《检验和试验设备控制程序》办理)。

(4)产品图纸,施工图、工艺文件及其它技术文件。

3、应定期保存的资料有:

(1)各类试验检测原始记录的报告(按《程序文件》规定办理)

(2)样品委托申请单、收样记录,报告发送登记,保管期不少于三年。

第五条 样品保管制度

1、样品上有明显的标识,分门别类存放确保不错样、不混样、不丢失、不变质、不改变其性能。

2、样品保管应作到帐、物相符。

3、样品检验后处理:

(1)破坏性样品不保存。

(2)有特殊要求的样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安全管理制度

1、试验检测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得违章作业。

2、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加强防火、防毒、安全用电和人身安全教育。经常检查安全操作情况,及时消除隐患,杜绝机械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3、试验室内应备有灭火器具,任何人不得挪动位置,并定期检查。对易燃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应有隔离防护措施,指定专业人员妥善保管。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 奖励

工程试验人员及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过程中,对试验仪器设备、人员的素质、检测工作的质量、施工控制过程的质量、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环境条件的保证等方面进行年度检查评比,并对先进个人奖励200元。

第二条 处罚

1、工程试验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和检测程序进行检测,施工控制不严,工作不认真,对造成质量检测事故和严重质量后果的将给予行政处罚,调离工作岗位。

2、对各工程队的试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不及时,造成设备的锈蚀、丢失和损坏情况,应按仪器损坏情况的大小,给予原值的80%——200%罚款处理。

3、对不按规定制作试件和填土密实度的单位和试验人员,按试件组数和填筑层数进行罚款,单位罚款1000元,试验人员罚款50元。

4、计划部及财务部对以上的奖罚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11篇

一、政策依据

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是掌握矿山地质条件和储量变化情况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4月以国土资发[2006]87号文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相继印发了《印发省关于全面开展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1号)。文件下发后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并及时制定出台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开展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并且每年均发文下达当年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检测任务。2010年为保障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厅会议精神,有关矿山暂停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检测工作。2012年9月,省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12年度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2〕189号),要求所有矿山2012年恢复开展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确定了年内和今后必须完成的具体任务要求,并将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与矿山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相挂钩,市局及时将文件予以转发。但我市该项工作目前仍存在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工作开展不平衡等问题,与省厅要求有较大差距。截止2012年2月底仅有永修县联营钒矿、德安县吴山乡五台村德仙萤石矿2家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通过省厅及市局评审备案,不需再做储量检测,其他矿山企业均未提交矿山资源储量检测报告或核实报告。

二、任务要求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主要任务和重点:一是要按照国土资源厅提出的全覆盖要求,本市境内所有生产的市级以上发证矿山企业都必须纳入储量动态监管的范围。二是要按照常态化管理的要求,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与矿山企业年检、采矿权延续相结合,从今年起,凡末开展储量检测和提交矿山储量年报或矿山储量年报不合格的,一律不予通过年检,采矿权到期的不再延续。三是充分运用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成果,探索实行按照矿山年度消耗的资源储量及核定的实际回采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建立补偿费从量征收制度。

按照以上任务和重点,我市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按不同要求分层次完成今年任务:部省级颁证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名单见附表)2012年度储量动态检测报告要求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受省厅委托其他市级以上颁证的小型矿山(矿山企业名单见附表)2012年度储量动态检测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查。报告经省、市专家评审通过后分级进行备案。各县(区)要建立和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于矿山实际消耗挂钩的激励机制,以实施动态监管核实的开采回采率作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依据。经检测核实矿山企业若有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利用低品位矿的、或经批准开采“三下”矿的,可依法申请给予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通过以上步骤努力工作,使我市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路子。

三、成果要求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基础工作,必须要由有资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或地勘单位承担完成,市局近期将召开全市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调度会议,各有关矿山企业必须在会期内自选一家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机构,签订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协议(合同),按照矿山动态管理的要求,认真开展2012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并务必于2012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对矿山集中分布的地区,县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引导、协调矿山企业聘请对矿区熟悉、地质资料占有率多的检测机构进行联测,以降低工作成本,确保检测成果质量。

各储量动态检测机构要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检测协议(合同)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帮助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储量管理台账,编制完成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年报)。动态检测成果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号及省厅《关于印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检测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成果,对检测成果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若当年有的矿山企业对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储量进行了核实并编制储量核实报告,且报告评审基准日为2012年6月以后的,可以不再另行编制年度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但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对采空区范围的调查核实,开采、损失、生产勘探增减的或其他原因变化的资源储量的估算,采矿实际回采率的计算等内容,必须符合和达到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的规定要求。

四、工作部署

1、时间要求。大中型矿山动态检测成果资料须于3月底前由承担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的地测机构提交省厅评审,小型矿山动态检测成果资料须于4月底前提交市局评审。

第12篇

(一)审批程序

1.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建设项目的受理,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所需材料,受理后当天将材料转交环评科(小型餐饮类、以及无“三废”排放、对环境基本不造成影响的项目、周围无环境敏感点的登记表类项目直接填写登记表后报批)。

2.环评科实地查勘,填写《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流转单》,提出初审意见,其中:登记表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核;拒批项目、报告表和报告书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项目审查小组会签。

3.环评科或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按环评类别通知建设单位办理环保审批事宜(许可或不予许可)。

4.环评科提出登记表、报告表类项目批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发;报告书项目由环评科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根据环境影响书(报批版)提出批复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项目审查小组会签,由局长签发。

5.环评科对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归档,按管辖区域将环评文件及批复移交监察大队及各中队,由监察大队及各中队纳入日常环境监管。

(二)审批的主要原则

1.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规定。

2.符合市及上级部门生态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整体规划等方面的要求。

3.无污染物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不影响市治污减排任务的完成。

4.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无环境违法行为。

(三)相关环保证明材料的出具程序

企业因办理其他手续或项目的需要向环保部门申请出具证明材料时,由企业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环境守法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证明材料的用途等),由环评科审查,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核后出具。

二、建设项目的试生产

1.建设项目审批后,建设期间,由项目所在地环境监察大队或中队负责日常监察,做好监察记录(项目验收时提交验收会);

2.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向环评科提出试生产申请(申请时提交自查报告);

3.自受理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环评科会同环境监察大队或中队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察大队或中队出具《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

4.对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

同意试生产的,无特殊情况确定不超过三个月的试生产期限。

5.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

6.建设项目试生产3个月仍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我局提出该建设项目环保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7.建设单位在试生产3个月即将届满未申请延期验收的,项目所在地环境监察大队或中队或者通知其申请延期验收,或者在届满时向我局提出责令停止试生产的报告。

建设项目试生产累计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

1.验收申请的受理。环评科(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的同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验收程序、验收条件和所需材料。环评科收到验收申请7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三废”产生情况,会同环境监察大队或中队、监测站进行现场踏勘。

2.对登记表类项目,经现场监察查勘认为符合验收条件、不需要验收监测,可直接验收,由环评科通知建设单位备齐验收资料,提出验收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出具验收批复意见;经现场监察踏勘认为需要验收监测的,由环评科通知建设单位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并补齐验收资料,经监测合格的,由环评科提出验收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出具验收批复意见。

3.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类项目,由环评科通知建设单位根据环评类别委托监测单位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表(调查表),监测单位应在接受委托后2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报告。

4.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开验收会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会由环评科牵头组织,组成人员一般由环评科、环境监察大队或中队、污控科、监测站或验收监测(调查)单位等人员组成。

5.验收会程序:建设单位汇报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监测单位介绍监测情况和结果,监察及其他相关单位介绍建设、监理、监察等情况,现场检查和讨论。验收组在验收会议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时应当一致通过。

验收会认为合格的,7日内由环评科提出验收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后批复;认为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或提出试生产延期的申请。

6.现场监察踏勘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由环评科牵头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7.验收完成后,环评科在验收后2日内将验收材料归档(由上级环保部门验收的项目,10日内),将验收清单每周列入管理台帐中,环境监察大队及各中队将验收后的项目纳入日常环境监察。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需提交的材料

(1)报告书和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1.试生产批复(含建设单位的自查报告)。

2.报告书类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报告表类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表。

3.环境监察部门现场检查时填写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登记表类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加盖公章)。

2.环境监察部门现场检查时填写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

四、职责分工

(一)环评科

1.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查勘,提出批复意见。

2.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申请验收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提出试生产申请批复意见和验收批复意见,验收后移交环境监察大队及各中队纳入日常监管。

3.负责对环境监察大队及各中队移交的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

4.负责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环境监察大队及各中队

1.负责对上级和本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在施工期、试生产前、试生产期至少各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和试运行期现场检查的结论要作为环保部门是否批准试生产或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

2.按照《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做好现场监察。

3.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要立即调查取证,填写《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取证材料移交单》并附取证材料,在调查终结五日内移交环评科依法处理。

4.对已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措施不能满足污染物处理需要和未按时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的,应立即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5.参加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

(三)环境监测站

1.受环评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做好建设项目环评监测工作,提供准确有效数据。

2.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做好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技术工作,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生态调查报告(表)。

3.参加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四)污控科

1.负责辐射类项目的环保审批和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