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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书

时间:2022-11-15 01:12: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合约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第一条 工作内容

__________计划,其详细内容如附件(合作计划书)。

第二条 工作期间

甲方预定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完成本合作案,其内容及进度如附件(合作计划书),双方并得视实际需要经双方同意后,调整工作项目与进度。

第三条 工作方式

本合作案之进行及其方式依附件(合作计划书)规定。甲方于本工作进行期间,应提供乙方必要之协助。

第四条 智慧财产权

一、本合作案所产生之智慧财产权或技术成果双方共同持有。

二、本合作案所获致之成果于申请智慧财产权时,授权乙方负责办理。

第五条 侵权行为

本合作案及其成果如有仿冒、抄袭或侵犯他人权益之行为或引起纠纷时,有关和解、诉讼之损失或赔偿及法律上之应负责任,应由过失一方负责。

第六条 本合作案费用

一、本合作案所需费用总计__________元整。由乙方于签约后,分两期缴付甲方统合运用。

二、第一次付款于合约签订后,由乙方支付总经费之一半__________元整(即期支票)于甲方,并由甲方开立收据交予乙方。

三、第二期款数于工作日达一半时,经乙方确认工作进度后,由甲方开立收据向乙方申请,乙方开立即期支票交予甲方。

第七条 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因本合作案而知悉或持有之任何数据文件,非经他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泄漏于任何人。

第八条 禁止转让

甲乙双方于本合约中之权利及义务,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予任何人。

第九条 成果发表

乙方同意于本合作案完成或产品上市后,须经乙方同意,甲方始得公开发表。

第十条 违约效果

除本合约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外,双方如有违反或未履行本条以外其它任一条款规定之情事时,他方得以书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他方得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合约。

第十一条 合约终止效果

一、本合约依前条规定终止后,无过失之一方,得向他方要求损失赔偿。

二、甲乙双方除因前条规定或中止营业理由外,不得要求终止或解除本合约。

三、本合约终止或解除后,甲乙双方应立即将他方交付之所有文件数据、复印件及手抄本返还他方,并不得自行或使任何非合约当事人使用上述他方交付文件或任何与本合作案有关之技术。

四、本合约终止后,双方得按附件(合作计划书)规定之进度及经费分配比率清算经费,双方应于财务中优先给付本合约经费。

第十二条 有效期间

一、本合约经双方依法签章后生效。

二、甲乙双方在本合约第七条款之责任,不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第十三条 合意管辖

若因本合约而涉讼时,双方特此同意以_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完整合意

本合约书未约定事项,双方得以换文方式另行约定,修正时亦同。

一、附件(合作计划书)之效力与本合约同。但两者有抵触时,以本合约为准。

二、乙方应提出公司执照、__________、__________影印本交由甲方。

第十五条 合约份数

本合约书正本壹式二份,副本四份,分送双方保存,以资信守。

第十六条 本合约书经双方首长暨计划主持人签署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项目计划主持人中途如因有事故变更,须征得双方同意。

立约人:

甲方:__________大学

代表人:__________

计划主持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公司统一编号:__________

第2篇

一、本专班培训期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乙方参加本专班所需之培训费用(不含膳宿),除乙方应依甲方一般研究生之规定定期自行缴费外,合作企业及政府同意分别提供_________元及_________元之补助经费,并于开训后一个月内,以_________次全额拨付甲方为原则。

三、甲方应于每学期结束后,将乙方之各科成绩汇送合作企业参考。

四、合作企业应于征得甲方同意后,要求乙方共同商定论文研究方向,选择指导教授及定时汇报学习进度。

五、乙方同意于培训期间,遵守甲方下列之修业规定:

乙方录取后不得申请保留学籍,若因非自愿性因素需暂时休学者,得提出申请经甲方及合作企业审核同意后始可办理,休学期间合作企业停止培训补助。

复学后若本专班已停止办理,则由招生系所辅导乙方转修一般硕士班课程,但企业及经济部不再补助,故乙方除应缴交学杂费(含基本学分费)外,另需自行负担合作企业及经济部培训补助款,始可继续注册就读。复学后若本专班尚在办理中,合作企业亦不补助,故乙方除应缴交学杂费基数(含基本学分费)外,另需自行负担合作企业补助款,始可继续注册就读。

凡乙方退学,未能如期毕业(不含同意休学之学生)或毕业后未依约就业,需另负担合作企业之损失赔偿责任。

乙方因故需延长修业期间所需之费用,不列入培训补助款经费补助范围。

六、乙方依本专班规定完成学业及通过学位论文考试后,授予工学硕士学位。

七、乙方于毕业后三个月内,不得拒绝合作企业所提之雇用要求,其待遇则比照合作企业同等学历初任待遇,且服务年限至少为二年,如合作企业另提供乙方奖助金或研究津贴者,服务期限依合作企业之规定办理。

八、乙方同意于培训期间,遵守合作企业之下列规定:

修习课程之规划应符合合作企业之发展愿景。

不得有损及合作企业形象之行为举止。(各合作企业得于本条加注特殊需求)

九、乙方有下列事项之一者,甲方得终止本培训合约,乙方不得异议:

违反甲方规定至退训标准者。

受有期徒刑宣告确定者。

乙方所提报名相关资料与事实不符者。

任意或自请离训者。

发生其它重大事件,并经甲方认定有损及培训成效之虞者。

十、乙方违反第七、八条规定或有第九条所列情事者,应负赔偿甲方暨合作企业之责。赔偿金额之计算,系由甲方与合作企业视乙方个别情况决定之,惟赔偿金额上限为_________元整。

十一、关于本合约或因本合约而引起之纠纷,双方同意以诚信原则解决,并同意如有诉讼时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十二、乙方应觅具_________身份且获甲方同意之连带保证人一人。

十三、本合约书乙式四份,由甲乙双方,连带保证人及合作企业各执乙份为凭。

十四、必要时,乙方须征得甲方及合作企业之同意,展延培训期限至多一年,并应完成换约手续。

十五、本合约自签约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

关键词:农地流转;差序格局;差序治理;社会信任;市场治理;非市场(人情)治理;合约方式;书面正式合约;口头非正式合约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131(2017)01003009

一、引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土地流转,发展适度农业规模经营是实现农村土地资源高效、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农地流转是与农业现代化、要素配置市场化水平相适应的农业生产要素的重组过程。一方面,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外流,近年来农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农地流转规模与农地现代化以及要素市场化的内在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将交易双方联系起来的纽带是流转合约,而农地流转合约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存在着口头非正式和书面正式等不同方式。那么,现实中农民在进行农地流转时会选择何种类型的合约?深入研究农户农地流转合约方式的选择及其机理,在当前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适度农业规模经营以及农地合理有序流转的现实背景下,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现有关于农地流转合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合约类型(如定额合约、分成合约)、合约期限(如短期合约、长期合约)(Cheung,1969)、合约治理(罗必良,2015)等方面,对于合约方式选择的研究相对较少,且多以对合约选择现状的描述为主。事实上农地流转市场普遍存在着市场化和非市场化两种交易方式,且整体而言农地流转较多集中在亲友、街坊邻里等熟人社会中(Belay et al,2004;Gao et al,2012)。Grossman & Hart(1986)和Hart & Moore(1990)倡导的“不完备合约”(Incomplete Contract)思想较好地阐述了为什么农地流转过程中关系型合约得以发挥重要作用,而农户是否采用关系型合约则主要受制于信任程度(Siles等,2000;Macours等,2004)。(1998)认为中国农村最突出的特征是具有“乡土性”,人们以血缘和亲缘维系着稳定的乡土社会,若农地流转发生于亲友、邻居等熟人之间,此时法律意义上的书面正式流转合约显得并不必要,也就是说在熟人社会中人情关系构成了农地流转的重要规则。叶剑平等(2010)通过对中国17省份的调查发现,82.6%的农地转出和81.8%的转入并未订立书面正式合约。洪名勇等(2015)通过对贵州三县的调研结果显示,在农地转入时采取口头合约的比例达到90.14%,转出时为89.89%。刘文勇等(2013)认为,在熟人社会中,农户之间信息的高度对称性使农户选择口头合约的交易费用接近于零,因此农户在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上普遍存在“重口头、轻书面”现象。与此同时,赵其卓和唐忠(2008)对四川绵竹的调研却发现,农地流转以书面正式合约方式为主,签订书面正式合约的比重为67.6%。

可见,在中国农村农地流转总体上以口头非正式合约方式为主,但在不同^域具有差异性。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农户流转农地时更多地选择口头非正式合约,而农户又在何种情境下倾向于采用书面正式合约?其背后的机理是什么?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本文从我国农村特定的文化背景出发,基于差序治理理论构建分析框架,对农户农地流转合约方式的选择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研究假说;同时,采用对辽宁和江西两省1 628户农户入户调研的一手数据,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对假说进行验证,进而探讨影响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的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说

1.理论基础:差序治理

同西方社会“团体格局”(相对独立的个体间的交往)情境下的社会关系不同,提出“差序格局”概念,形象地概括了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的特点:“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2012)。“差序格局”的概念阐释了中国社会,尤其是乡土社会中人与人的信任关系是以自己为圆心、依次向外扩散的,这意味着自身同他人关系在信任程度上存在着亲疏远近之分。驱动这一波纹的“石头”则是立足家庭并以家庭为核心的血缘关系,而血缘关系在乡村社会的投影形塑了地缘关系。换言之,我国乡村社会情境下的人际交往通常是以血缘与地缘为基石,并因此催生“差序格局”。

在乡土社会自然经济情境中,家庭扮演了社会基本组织这一角色,内化为一种集生产、消费、分配、生活、教育以及情感乃至社会保障等功能为一体的“社会组织”。家庭以及家族,几乎垄断了内部成员全部的社会稀缺资源,除了土地、货币以及财产这类有形的资源,还包括地位、声望、名誉、权利以及心理满足等无形的资源。而掌握各类社会有形和无形资源的能力,决定了作为社会网络关系中心的这个人或者这个家庭同他人之间信任关系的程度。黄光国(2010)将这些社会信任关系网络依次概括为强关联、熟人关联、弱关联和无关联。完全陌生的人之间表现为无关联;通过一般的交换和联系后,便生成了弱关联关系;与街坊邻居通过较为经常和长期的联系和了解,构成了熟人关联关系;而血缘和姻亲构成了强关系的生成机理。这种“差序格局”除了是一种道德范式外,更为重要的是对社会稀缺资源进行分配的方式或格局(孙立平,1996)。

差序格局中,个体之间由于信任关系的不同而对应不同的互动规则:强关联属于情感型关系的范畴,其互动遵守血缘及亲缘间的需求规则;熟人关联不仅蕴含情感型关系,还包括工具型关系,适用人情规则;弱关联属于工具型关系,表现为弱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可能仅仅听说过对方但不熟悉,譬如校友、同乡等,不过个体间能够利用弱关联去“套近乎”,使得双方变得较为熟悉,弱关联的主体适用公平规则,对于短期内的投资回报较为注重;无关联意味着主体之间是完全的陌生人,同样适用公平规则,但相比弱关联,无关联关系更可能诱发机会主义行为(罗家德 等,2012)。

不可否认法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中所发挥的作用与日俱增,但在广大农村、在差序格局下,“关系”发挥重要作用的土壤一直存在(Winn,1994)。时至今日,村落共同体依然表现为熟人社会(万俊毅,2011)。差序格局中,不同的关联关系与相应的治理机制匹配,可将其界定为“差序治理”(高名姿 等,2015)。本文将“差序治理”细分为“市场治理”和“非市场(人情)治理”。无关联和弱关联关系中的公平规则应该通过政策、法规等正式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因此将其界定为“市场治理”;强关联关系中的血缘及亲缘间的需求规则、熟人关联中的人情规则更多的是通过非正式制度发挥作用,因此将其界定为“非市场(人情)治理”。

2.研究假说:差序治理与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

农地流转对象涉及不同主体,比如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农户等,农户又可细分为同村农户和外村农户。刘一明等(2013)通过对全国890户农户的入户调研表明,7477%的农地流转给了亲友邻居,因此中国目前的农地流转主要表现为“关系型流转”的特征(罗必良等,2013)。基于差序治理理论,根据流转对象的不同,可将农户的土地流转分为四类,即转给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转给外村农户、转给同村农户以及转给亲友(见图1)。

以企业为代表的规模经营主体,一般与转出农地的农户互不相识,因此体现为无关联关系。由于彼此间缺乏信任,容易诱发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在流转合约方式选择上双方均更倾向于书面正式合约,流转租金在这四类主体中也是最高的。农户若将农地转给外村农户,体现为弱关联关系。一般的,由于转出户与外村转入户分属不同的自然村,但多数情况下同属一个行政村这里的“外村”是指自然村。一般的,农户将农地流转给外村是指流转给本自然村以外的农户,“本自然村”与“外村”多数情况下同属一个行政村。本课题组的实地调查也佐证了这一论断。由于转出户与外村转入户分属不同的自然村但常同属一个行政村,因此其关联程度要强于“无关联”;但与流转发生在同一个自然村农户内部所呈现的“熟人关联”相比,其关联性又相对较弱。,因此,可以通过“套近乎”等方式建立起联系,但与本自然村内部的流转相比仍然缺乏信任,流转双方可能更倾向于采用书面正式合约的方式来约束双方行为,流转租金一般低于流转给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在无关联与弱关联关系下,流转双方是一般交换的关系,宜采取市场治理范式,用签订农地流转书面正式合约的方式(正式制度)约束双方行为。

当农地流转发生在同一自然村内部时,在熟人关联情境下村民之间信任程度较高,由于人情关系、名誉和声望等非正式制度对村民有较大的约束力,因此通常采取口头非正式合约的方式,且同村内流转的租金一般高于亲友间流转。亲友之间具有血缘以及亲缘关系,属于强关联,农地很多时候是免费给亲友耕种的,与村内流转相比,农地转给亲友时采取口头非正式合约的可能性更大,租金也较村内流转更低。与市场治理不同,熟人关联及强关联中,由于双方遵循人情规则,在血缘、亲缘、地缘以及声誉、名望等非正式制度的情境下,农地流转时更倾向于采取口^非正式合约,因此更适宜采用非市场(人情)治理范式。

研究假说:农地流转发生在农户与亲友或与同村农户之间时,农户更倾向于非市场(人情)治理范式,采用口头非正式合约方式;农地流转发生在农户与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或与外村农户之间时,农户更倾向于市场治理范式,采用书面正式合约方式本文讨论的合约方式分为书面正式合约和口头非正式合约两种。在实际调研中发现,除这两种合约方式外,还存在第三种证明及非规范书面协议(也称书面非正式合约,指农户间私下签订的在法律意义上不具有效力的书面协议)等方式,本次对赣、辽两省农户的调研中这两种合约为38份,但不管将其划分到书面正式合约还是口头非正式合约都不科学,且数量较少,因此这两种合约方式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1.数据来源及统计分析

本研究的数据来自课题组2015年1―8月在辽宁、江西两省的农户调查,共涉及15个乡镇、56个行政村的1 700多户农户,其中有效问卷1 628户。结合农民收入水平、水土条件、地理位置等差异,选择以下四县区(市)为调研点(详见表1)。为保证样本随机性,四县区(市)各随机选3~4个乡(镇),每乡(镇)选3~4个行政村,每村随机选30户左右的农户入户调查。由于本研究所需样本为发生过土地转出行为的农户,经过对不适宜样本的处理,最终样本包括55个行政村的516户转出户。

注:苏家屯区位于沈阳市郊,是介于城市与农村间的地域综合体;东港市属于丹东市管辖,地处东北亚、环渤海和环黄海经济圈交汇点,具有港口城市特点;丰城市属于江西宜春市,耕地面积达124.44万亩,是典型的粮食主产区;遂川县位于江西西南边陲,是吉安市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县,也是国家新一轮扶贫工作重点县。

从表2不难看出,当前农地流转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差序治理的特征:当农地流转发生在亲友以及同村农户之间时,农地流转的租金较低,采用书面正式合约的比例也较低;当农地流向外村农户以及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时,采用书面正式合约的比例远高于亲友及同村农户间的流转。对流转租金分析,从流向亲友时的167.13元到流向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时的463.78元,也逐渐呈现出一种从人情化向市场化过渡的特征。在违约率方面,在516户转出户中仅有7户发生违约,总的违约率为1.36%,说明违约风险可控,且采用口头非正式合约方式的违约率更低一些。

2.模型构建

在对农地流转的大量实证研究中,已有文献主要基于Logistic和Probit模型进行统计分析。农户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有些不容易直接观测到(潜变量),但可以用一些外显指标进行间接测量,结构方程模型可以同时处理潜变量及其具体指标值。因此,本研究选用结构方程模型从差序治理、农户特征、农地流转特征以及外部环境特征四个方面来对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结构方程模型是运用统计中的假设检验方法对有关现象的内在结构进行主体行为分析的统计方法,其对潜变量、测量误差和因果模型具有独特的处理能力。结构方程模型整合了测量模型和结构模型,测量模型描述潜变量与指标间的关系,结构模型则描述潜变量间的关系。

测量方程为 ,结构方程为 其中,x为外生观测变量,y为内生观测变量;ξ为外生潜变量,η为内生潜变量;Λx为外生观测变量在外生潜变量上的因子载荷矩阵,Λy为内生观测变量在内生潜变量上的因子载荷矩阵;B为内生潜变量间的关系,Γ为外生潜变量对内生潜变量的影响;ζ为构方程的残差项,反映了在方程中η未能被解释的部分。

3.变量选择

本研究的内生潜变量为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其取值为1或2,口头非正式合约赋值为1,书面正式合约赋值为2。结构方程模型包含4个外生潜变量,共13个指标,分别为差序治理(转出农地的去向)、农户特征(户主受教育程度、户主是否是党员、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农业资产现值)、农地流转特征(转出农地质量、流转租金、流转期限、流转面积)和外部环境特征(村干部是否干预农地流转、二轮承包期内自家承包地是否发生了调整、水利灌溉设施是否有保障、所在村庄道路状况),各变量的解释说明以及预期符号详见表3。

4.实证分析结果

运用分析结构方程模型的Amos 21.0平台软件进行结构模型验证,一般情况下,CMIN/DF0.85,RMSEA

注:CMIN/DF为拟合优度,NF为非常规拟合指标,GFI为拟合良好性指标,CFI为比较拟合指标,RMSEA为近似均方根误差估计。

注:*、**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下显著。

注:*、**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下显著。

结构模型反映外生潜变量对内生潜变量的影响,包括影响方向及强度。从表5可看出,四个外生潜变量在对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的影响上均有较高载荷,表明本研究所选取的外生潜变量对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具有较强解释力。差序治理在1%水平上对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产生了正向显著影响,农户特征、农地流转特征以及外部环境特征也均在5%水平上对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产生了正向显著影响,与研究预期一致。作椴钚蛑卫淼目晒鄄獗淞浚“转出农地的去向”在1%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表明农户将农地转给不同关联程度的主体时,会选择不同的治理方式,验证了研究假说:农户将农地转给无关联及弱关联关系的交易主体时,更倾向于市场治理方式而选择签订书面正式合约;而转给熟人关联及强关联关系的交易主体时,则更倾向于非市场(人情)治理方式而选择订立口头非正式合约。

差序治理对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产生了显著影响。事实上,除此之外,农户特征、农地流转特征以及外部环境特征等也都对合约方式选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表6表明了可观测变量对潜变量的影响,具体如下:

(1)农户特征方面,户主受教育程度、户主是否是党员对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具有显著影响。户主受教育年限越长、程度越高,越容易接受并运用正式制度(比如法制观念、市场经济思想等)来维护自身土地权利,因此更有可能采取书面正式合约方式转出土地。户主若具有党员身份,在农村社会中一般会跻身“精英阶层”,思想觉悟较高、原则性较强,相比一般群众也更容易采取书面正式合约方式转出农地。

(2)农地流转特征方面,转出农地质量、流转租金、流转期限对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具有显著影响。农地质量越高,农户获得产出以及潜在利益的可能性越大,因此签订书面正式合约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户的经济利益。作为农户在流转农地时最为看重的方面,流转租金是农户可以实际获得的流转收益。在租金较低时对江西、辽宁两省的实地调研发现,不少农户外出务工后,为了避免自己承包的土地撂荒,便将农地给亲戚朋友或者邻居代耕代种,作为回报一般只需每年给予原土地承包者几十至上百公斤粮食,有的甚至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 ,农户可能并不十分在意合约形式;但当租金较高时,为了保障自身收益的合法性以及产权安全,农户则更倾向于签订书面正式合约。农地流转期限越长,存在的违约风险以及不确定性越大,因此,相比短期流转,长时期流转更需要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正式合约方式来约束和规范,以防“敲竹杠”以及道德风险的出现。

(3)外部环境特征方面,村干部是否干预农地流转、二轮承包期内自家承包地是否发生了调整、水利灌溉设施是否有保障对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具有显著影响。若村干部对农地流转进行干预,农户更可能采取书面正式合约方式,以应对村干部干预。相比承包地未曾调整过的农户,二轮承包期内自家承包地发生过调整的农户对农地产权更为重视,出于维护自身土地权利完整性等的考虑,会更多地采取书面正式合约方式。若水利灌溉等基础设施有保障,能够更好地应对干旱少雨等自然灾害,从土地上获得稳定性收益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农户对有水利灌溉设施保障的农地更为看重,将其转出时也更多地采取书面正式合约方式。

四、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研究基于差序治理的分析框架,从转出户角度探讨了农户在进行农地流转时的合约方式选择问题农地流转涉及转出户与转入户两个主体,本研究并未对转入户进行讨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也是今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领域。 。中国农村传统的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关系建构了农民群体社会信任的差序格局及其治理,这种局域的信任和关系网络使农村土地流转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人格化的倾向;但当农户将农地流转给熟人社会之外的主体(比如涉农企业)时,往往又呈现出市场化的特点。当农户将土地流转给无关联及弱关联关系的交易主体时,其公平性往往通过正式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即采取市场治理范式,而市场治理需要书面正式合约方式与之匹配;当农户将土地流转给强关联及熟人关联关系的交易主体时,血缘及亲缘间的需求规则、人情规则等非正式制度往往会发挥更多的作用,即采取非市场(人情)治理范式,而非市场(人情)治理与口头非正式合约方式相匹配。基于对江西、辽宁两省实地调研数据的实证分析,验证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方式选择是在差序格局下差序治理的结果。

农地流转的合约方式选择之所以受到差序治理的显著影响,是由于农户与各种交易主体之间的关联程度不同,而关联程度又可以通过社会信任来表达,社会信任是不同主体之间基于长期化、稳定性的交融与互动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心理契约。同村农户之间相互信任的程度较高,但对外村农户以及外来的涉农企业等则具有较强的排斥心理。这种信任格局的形成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农村乡土社会相对封闭,随着农业现代化、要素配置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社会关系网络的边际将不断外移,农村社会信任关系也随之外扩,进而推动农村生产要素的非人格化交易以及合约的规范化进程。当然,这需要一定的时间,不可一蹴而就。

综上所述,农地社会差序治理的形成源于农户与不同主体间亲疏远近和社会信任关系的差序格局,农户在农地流转中的合约方式选择深受差序治理影响。在农地流转市场化特征并不明显的情境下,流转时交易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彼此间的信任程度显得尤为重要。熟人社会和乡土情境下的人情交往规则不容忽视,因此,各级地方政府不宜为追求理论上的纯粹性而采取行政命令等方式迫使农户使用书面正式合约方式流转农地。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是农户综合考虑交易成本、风险、社会信任及个体差异等多方面因素的均衡结果,如果强推以书面正式合约方式流转农地,不但削弱了农户的选择和处置权,还将增加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虽然从理论上讲,与书面正式合约相比,口头非正式合约的稳定程度较低,履约风险较大,但从本次调研结果看,目前农户在农地流转时采取口头非正式合约方式的比例远高于书面正式合约,且口头非正式合约履约效果良好。所以,各级地方政府在有序推进农地流转的进程中,应因人、因时、因地制宜,将选择何种合约方式的自赋予农民,当然也需要做好规范引导工作。

总之,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农地流转等农村、农业政策时,一方面要充分体现和发挥正式制度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应注重信任等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农民的行为偏好和决策深受乡土情境中人情关系、社会信任、村规民约、公序良俗等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因此,各级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乡村社会语境,充分发挥本土文化等非正式制度的积极作用。各地区在推进农地流转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地域以及乡土特征的差异,在充分尊重各相关主体意愿及利益的基础上,给予地方一定的试错权,鼓励并支持各地积极探索与本地实际相契合的农地流转合约方式,从而为农地合理有序流转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参考文献:

.2012.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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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杨睿;段文娟)

收稿日期:20160828;修回日期:20160931

第4篇

    地 址:______

    抵押人:____(资料详附表一)

    地 址:______

    担保人:

    抵押物业地址:____(资料详附表二)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字第__号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一九  年  月  日会同担保人签字本房产抵押贷款 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  年  月  日签字之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 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伙 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 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 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 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

    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 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它有关费 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之 “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即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 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 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港币(hkd)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 名义,存入售房单位之帐户。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  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目起计。

    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 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知照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照办。

    第五条 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  银行之港元贷款最优惠利率加  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惟 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之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市场 情况而调整之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三百六十五天为基础;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该调整将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 低利率。

    第六条 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  期,自款项贷出日 计,按月清还全部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顺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  银行深圳分行开立存款帐户,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之款项,应送    银行深圳分行或经由     银行之香港各分支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须以港汇缴交;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之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 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 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之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际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港币壹万元整(hkd10,000.00)或港元壹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倒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它借款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制令等威胁,要对其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三十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之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之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坏;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之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已在抵押权人感到满意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占管并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讨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 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

    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千份之五,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之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

    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港币贰佰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

    有关本合约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息并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第十条 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之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之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之全险;保险单须过户  银行深圳分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或/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

    (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房产买卖合同”,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

    (即售房单位)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购买之名下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之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附表二);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之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之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生之入伙通知书后,即代其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之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予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接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为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

    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伙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之解除:

    1.一俟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它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予抵押人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之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管人或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之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它方式追讨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讨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予接管人士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的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内之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它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之文件及契约,及取消该等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损失,抵押权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下运用其处分该房产之权力:

    (1)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一个月之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缴清全部应付之款项;

    (3)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4)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5)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及

    (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之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权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租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之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之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2)条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之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1)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人之费用及报酬);

    (2)第二用以扣缴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之费用);

    (3)第三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之贷款及应付之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它有权收取之人士,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敷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它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之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之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掉留在该房产内,而该等要求或通知书将被当做于发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第十二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帐户;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之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之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之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之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它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之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之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具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之抵押物业之权益转让予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包括以抵押人名义出售该物业),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款而引起之损失及一切有关(包括处理抵押物业)之费用;若有不足之数,担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之数,负责赔偿予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之权利;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  ,地址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营业执照)。

    是本合约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

    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

    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之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三十天内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三十天内履行担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3.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所列之售房单位之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包括可能对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士)责任;

    4.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之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以顺利履行;特别是在发出入伙通知书(收楼纸)后,将尽力协助办理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之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之损失,如因处理该等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关。

    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及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它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讨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抵押权人责任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之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予抵押人,该贷款将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之帐户;

    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付清本合约规定之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之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者,抵押权人将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并同时解除除担保人之担保责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积欠之一切欠款后,抵押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惟担保人对该抵押物业之处理,与抵押权人无涉;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并予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帐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 其他

    一、对本合约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进,抵押权人可不预先通知,迳将抵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之其它财物自由变卖,以抵偿债务;如抵押人尚有其它款项存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人亦可拨充欠数;

    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它赔偿办法;

    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电传、电报经发出、信件在投邮七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六、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它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之还款及其它责任;

    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之继承人、承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之继承人、接办人;

    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本它有关款项;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二、在争议发生时,各方均有权选择,以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台湾等地区,或为该等地区之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委给抵押权人之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该等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等地区之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之规定,并不影响其它规定之效力;

    四、本合约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及房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五、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约规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二、本合约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约生效日;

    三、本合约内所述之附表(一)、附表(二)及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  (即售房单位)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附件三),为本合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约用中文书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第十八条 签章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

    签署

    抵押权人:

    代表人签署

    担保人:

    代表人签署

    19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编号( )深楼花字第  号

    抵押登记日期:19  月  日

    附表(一)

    抵押人资料

    抵押人:业主  姓名:(中文)

    (英文)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附表(二)

    抵押物业详情

    房产地址:    大厦名称:

    楼宇座别:    楼数:    年期:

    面积:(建筑)     (实用)

第5篇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物业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__字第________号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元;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___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第五条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____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____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365天计日。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____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____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____银行。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____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或立即追计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借债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要对具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30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环。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在抵押权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付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5‰,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的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权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____币____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约所涉及的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到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逾期利息。

第十条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的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的全险;保险单须过户____银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____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____

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即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表);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的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的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即代其向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的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于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按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解除

1.一旦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于抵押人向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的全部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接管人或人将被当作抵押人的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人的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的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付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付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人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其内部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他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的文件及契约,及取销该项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抵押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运用其处分该房产的权力:

(1)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一个月内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

(3)抵押人违反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4)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5)抵押人的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住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的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的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2)条款委派接管人或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的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1)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人的费用及报酬);

(2)用以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的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的费用);

(3)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的人,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够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的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的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投留在该房产内,而该要求或通知书将被认为于发信或投留之后7天生效。

第十二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帐户。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的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的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理;如上述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的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的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的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的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的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的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均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传讯,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的抵押物业的权益转让予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包括以抵押人名义出售该物业),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款而引起的损失及一切有关(包括处理抵押物业)费用;若有不足,担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数额负责赔偿于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的权利。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的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____,地址____,(营业执照)____

是本合约项下抵押权益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诉讼费用的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的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30天内履行担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3.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所列售房单位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不负任何(包括可能对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责任。

4.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的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以顺利履行;特别是在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将尽力协助办理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的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的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的损失,如因处理该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关。

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他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计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依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抵押权人责任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予抵押人,该贷款将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帐户。

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还清本合约规定的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的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者,抵押权人将该抵押权益的房主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同时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积欠一切欠款后,抵押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担保人对该抵押物业的处理,与抵押权人无涉。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____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交于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帐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的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其他

一、对本合约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时,抵押权人可不预告通知,将抵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的其他财物自由变卖,以抵偿债务;如抵押人尚有其他款项存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人亦可拨充欠数。

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办法。

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电传、电报一经发出,信件在投邮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六、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于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

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的继承人、承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继承人、接办人。

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付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的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在争议发生时,按下述第()项解决:(1)向____仲裁委申请仲裁;(2)向____人民法院。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台湾等地区,或为该地区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的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给抵押权人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地区的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地区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并不影响其他规定的效力。

第十七条附则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市公证机关公证。

二、本合约经____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的日期,作为合约生效日。

三、本合约内所述附表(一)、附表(二)及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即售房单位)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附件三),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四、本合约用中文书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第十八条签章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登记机关:

第6篇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物业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__ 字第________号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 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 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 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 元;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___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第五条 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____ 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____ 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365天计日。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 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____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____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____银行。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____ 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或立即追计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借债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要对具不动产

、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30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环。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在抵押权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付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5‰,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的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权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____ 币____ 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约所涉及的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到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逾期利息。

第十条 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的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的全险;保险单须过户____ 银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____ 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 (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____

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 (即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表);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的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的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即代其向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的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于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按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解除

1.一旦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于抵押人向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的全部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接管人或人将被当作抵押人的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人的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的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付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付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人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其内部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他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的文件及契约,及取销该项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抵押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运用其处分该房产的权力:

(1)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一个月内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

(3)抵押人违反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4)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5)抵押人的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住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的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的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2)条款委派接管人或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的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1)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人的费用及报酬);

(2)用以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的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的费用);

(3)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的人,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够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的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的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投留在该房产内,而该要求或通知书将被认为于发信或投留之后7天生效。

第十二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帐户。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的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的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理;如上述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的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的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的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的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的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的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均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传讯,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的抵押物业的权益转让予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包括以抵押人名义出售该物业),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款而引起的损失及一切有关(包括处理抵押物业)费用;若有不足,担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数额负责赔偿于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的权利。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的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____ ,地址____ ,(营业执照)____

是本合约项下抵押权益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诉讼费用的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的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30天内履行担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3.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所列售房单位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不负任何(包括可能对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责任。

4.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的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以顺利履行;特别是在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将尽力协助办理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的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的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的损失,如因处理该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关。

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他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计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依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抵押权人责任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予抵押人,该贷款将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帐户。

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还清本合约规定的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的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者,抵押权人将该抵押权益的房主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同时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积欠一切欠款后,抵押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担保人对该抵押物业的处理,与抵押权人无涉。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____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交于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帐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的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 其 他

一、对本合约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时,抵押权人可不预告通知,将抵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的其他财物自由变卖,以抵偿债务;如抵

押人尚有其他款项存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人亦可拨充欠数。

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办法。

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电传、电报一经发出,信件在投邮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六、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于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

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的继承人、承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继承人、接办人。

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付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的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在争议发生时,按下述第( )项解决:(1)向____ 仲裁委申请仲裁;(2)向____人民法院。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台湾等地区,或为该地区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的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给抵押权人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地区的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地区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并不影响其他规定的效力。

第十七条 附 则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 市公证机关公证。

二、本合约经____ 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的日期,作为合约生效日。

三、本合约内所述附表(一)、附表(二)及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即售房单位)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附件三),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四、本合约用中文书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第十八条 签 章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签 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抵 押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担 保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登记机关:

第7篇

    [案情]

    原告:陈某

    被告: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某营业部

    1995年1月29日原告到被告处做国债期货交易,与被告签订了“国债期货交易客户协议书”和“国债期货交易风险揭示声明书。”“声明书”中规定,假如市场趋势不利于原告所持的国债期货合约时,被告可能要求追加保证金,一俟通知,请如期照办。如原告无法在规定的要求期限内提供要求的资金,其持仓合约将被对冲,由此而产生的帐户赤字原告应负全部责任。同年2月20日、21日原告在被告处分两次卖出代码为337的国债期货合约100口,每口平均价137.4元。2月23日,因国债期货波动幅度较大,原告的初始保证金已低于其维持保证金的水平。被告于当日上午通知原告当日必须缴足追加保证金,而原告没有在当天缴足追加保证金,故被告于次日上午将原告的代码为337的国债期合约100口以139.91元的价位平仓。造成原告亏损18600元。现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186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当日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原告337合约的保证金不足,而临爆仓。在原告没有立即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将其强行平仓。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开户进行期货交易,双方签有“协议书”和“声明书”。因国债期货价格发生不利波动,被告发现原告的初始保证金已低于其维持水平。被告及时通知原告当日必须缴足追加保证金,原告接到通知后,未能在当天缴足追加保证金。故被告有权将原告100口未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于次日上午以市价强行平仓。原告以其国债期货合约被被告擅自平仓,要求被告赔偿186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故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客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商有无强行平仓的权利?所谓强行平仓权,是指当客户所持未平仓合约与当日交易结算价的价差亏损超过一定比率后,客户又末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追加保证金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将客户在手合约强行平仓,以降低保证金水平和减小风险,保证客户免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强制平仓的后果由客户来承担。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业务试行细则》规定,当客户交纳的保证金低于最低维持保证金时,证券期货商应立即向客户追收,如追收保证金失败,证券期货商有权强行平仓。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国债期货交易中,经纪公司享有强行平仓权。就本案来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国债期货交易客户协议书”和“国债期货交易风险揭示声明书”。

    “声明书”中明确了被告的强行平仓权以及行使强行平仓的条件。后在国债期货交易中,当国债期货价格发生不利波动时,被告发现原告的初始保证金已低于维持水平,被告及时通知原告当日必须缴足追加保证金。而原告接到通知后,既没有向被告说明原因,也没有在当天缴足追加保证金。在此情况下,被告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是合理的,其将原告代码为337的国债期货合约100口于次日上午以市价强行平仓并无不当。

    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应注意,期货商行使强行平仓权应符合以下条件:(1)只有当期货商及时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其接到通知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时,期货商才能行使此权利,如果期货商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强行平仓,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强行平仓合约的金额应相当于客户应追加的保证金数额;(3)期货商实施强行平仓行为时,应根据市价来平仓,尽可能兼顾客户的利益。

第8篇

厂房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物业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__ 字第________号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 年____ 月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屋抵押(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

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 元;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贷款期限为___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一、贷款利率按____ 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____

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365天计日。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一、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____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____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____银行。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____

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或立即追计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借债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要对具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30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环。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在抵押权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付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一、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5,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的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权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____

币____ 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约所涉及的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到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逾期利息。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的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的全险;保险单须过户____

银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____ 公证机关公证。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 (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____

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 (即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表);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的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的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即代其向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的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于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按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解除

1.一旦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于抵押人向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的全部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接管人或人将被当作抵押人的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人的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的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付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付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人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其内部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他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的文件及契约,及取销该项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抵押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运用其处分该房产的权力:

(1)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一个月内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

(3)抵押人违反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4)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5)抵押人的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住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的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的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2)条款委派接管人或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的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1)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人的费用及报酬);

(2)用以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的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的费用);

(3)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的人,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够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的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的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投留在该房产内,而该要求或通知书将被认为于发信或投留之后7天生效。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帐户。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的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的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理;如上述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的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的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的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的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的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的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均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传讯,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的抵押物业的权益转让予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包括以抵押人名义出售该物业),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款而引起的损失及一切有关(包括处理抵押物业)费用;若有不足,担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数额负责赔偿于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的权利。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的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____ ,地址____ ,(营业执照)____

是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项下抵押权益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诉讼费用的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的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30天内履行担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3.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所列售房单位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不负任何(包括可能对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责任。

4.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的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以顺利履行;特别是在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将尽力协助办理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的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的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的损失,如因处理该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关。

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他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计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依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予抵押人,该贷款将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帐户。

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还清本合约规定的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的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者,抵押权人将该抵押权益的房主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同时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积欠一切欠款后,抵押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担保人对该抵押物业的处理,与抵押权人无涉。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____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交于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帐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的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一、对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时,抵押权人可不预告通知,将抵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的其他财物自由变卖,以抵偿债务;如抵押人尚有其他款项存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人亦可拨充欠数。

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办法。

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电传、电报一经发出,信件在投邮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对方。

六、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于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

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的继承人、承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继承人、接办人。

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付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的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一、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在争议发生时,按下述第( )项解决:(1)向____

仲裁委申请仲裁;(2)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台湾等地区,或为该地区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的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给抵押权人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地区的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地区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并不影响其他规定的效力。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

市公证机关公证。

二、本合约经____

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的日期,作为合约生效日。

三、本合约内所述附表(一)、附表(二)及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即售房单位)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附件三),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四、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用中文书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签 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抵 押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担 保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登记机关:

第9篇

一、工程地点:

_________号码头附近

二、工程范围:

详设计图、施工说明书、详细价目表及单价分析表。

三、工程总价:

全部工程总包价为_________元整(本工程造价为_________,营业税为_________元)详细价目表附后,竣工后工程结算总价按照施工说明书总则第十一条及第廿三条之规定办理。

四、付款办法:

(一)本工程无预付款。

(二)工程部份计价日期,原则上订在每月_________日及月终最后一日办理估验计价,支付该期估验计价_________%,规定工程完成期限不足_________工作天者(不包含_________工作天),按原合约单价计付,不予采用工程款计价调整办法办理,但如因甲方原因延误连续达_________个月以上者,连同原合约工作天在_________天以上时,其未完成部份得应乙方要求按工程款计价调整办法办理之;工程完成期限在_________工作天以上者(包含_________工作天),以采用工程款计价调整办法,按_________省政府主计处公布之“_________省营造工程物价指数”总指数为调整工程费计算标准,其办法详本局营缮工程补充说明书第八条之规定办理之。上项估验计价如系采用工程款计价调整办法办理者,应予按月办理不得延期。

(三)本工程开工后,乙方将合格材料运达工地时,1.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按成品单价_________%付款。2.单项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按单项材料单价_________%付款。于工程计价付款时,按其材料使用量核实扣抵之。

(四)全部工程完成并经正式验收,乙方并已缴存保固切结及保固不漏切结,除保留工程结算总价_________%。

(五)作为工程保固金,俟保固期满后再行发还外,其余尾款结清,并无息退还乙方所缴存之全部工程保证金。

五、施工通则:

(一)本工程应依照施工说明书及施工图样等施工,其倘有未尽之处,乙方应听从甲方施工单位主管工程人员之指示办理,不得借口有任何要求推诿等情事,如在施工中,甲方发现工程与原施工说明书及图样不符,得要求乙方重行修正施工,至修正施工部份,其一切施工工料及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全数负责,不得要求补偿。

(二)乙方不得将在甲方因承揽工程而发生之债权让与第三人。

(三)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外发表工程内容或意见之新闻。

六、工程期限:

本工程乙方于签订合约后_________日内开工,并于开工前检送开工报告,由甲方主办工程单位查核,全部工程限于_________工作天完成。凡遇不能工作之日,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得免计工作日数。

七、逾期罚款:

每逾竣工期限一天,罚款按工程结算总包价_________‰计算。该项罚款甲方得在乙方未领工程款内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及其保证人追缴之。

八、工程图说:

所有本工程之图样、施工说明书及本合约有关附件等,乙方认为完全明了,愿切实遵照办理,如施工说明书与图样有显明冲突时,以图样为准。

九、施工什费:

有关本工程一切应用之设备工具及工料运杂等费用暨印花税税款,除招标或订约时说明由甲方供给或借用外,余均包括在各项单价内。另营业税包括于投标总价内,由乙方向税捐机关缴纳。上项借用工具及供给材料,应由乙方负责保管;工具材料如有损坏遗失,乙方应负责修理如式或照时价赔偿。运输工程材料等,绝对禁止使用并装无照机动车辆,俾策交通安全。

十、工程变更:

甲方对工程有变更计划及增减工程数量之权,乙方不得异议,对于增减数量,双方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算增减之。惟如有新增工程项目时,得由双方协议合理单价。倘因甲方变更计划,乙方须废弃已完成工程之一部或已到场之合格材料时,由甲方核定验收后,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或比照订约时料价计给之。

十一、解除合约:

乙方逾开工日期_________日尚未开工,或开工后工人及料具设备不足,进行迟缓,作辍无常,致较规定总进度落后_________%以上甲方认为不能依限完工,或乙方不能履行合约责任等时,甲方得随时解除合约另行发包或自办,乙方应立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即由甲方按照合约单价或工程款计价调整办理结算;其未完成工程部份之工料费用及甲方因此所受之损失,如超出原合约之剩余工料款时,其超出费用应由乙方负责缴付甲方,乙方不得异议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十二、工程终止:

工程进行中,如因特殊情形,甲方认为工程有终止之必要时,得解除合约全部或一部分,一经通知乙方,应立即停工,并负责遣散工人,其已完成工程,及已进场材料,由甲方按合约单价核实结算之,而乙方所领超出之工料款即行缴还甲方,乙方不得有额外之要求。

十三、意外事件:

工程进行中,乙方工作人员如有伤亡意外等情事,其善后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概不给任何补贴。

十四、工作员工:

参与本工程之乙方员工,必须听从甲方主管工程司之一切指示,并须遵守当地场所之一切法章规则,如有触犯违反而引起之任何损失,应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十五、工地代表:

本工程施工时,乙方负责人需在工地监督,如乙方负责人不能驻在工地时应选派富有工程经验之人员负责管理施工之一切事宜,并接受甲方施工监督,惟甲方认为不适当时,得随时要求乙方更易之,甲方工程司并有权要求乙方更易其它不称职之人员。

十六、场地清理:

施工期中每日停工时场地应加清理,竣工后乙方必须将工作场地全部清理洁净后再行报请验收。

十七、工程验收:

乙方陈报本工程全部竣工后,甲方应于_________日内派员初验,如验收人员认为有开挖或拆除一部份工作以作检验之必要时,乙方应即照做不得推诿,并应负责免费修复,如发现有与图样施工说明书及甲方正式通知文件不符等情事,乙方须负限期改正责任,经甲方所派验收人员认为合格为止。其无法改正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拆除重行施工,其所需工料及其它一切费用,由乙方全数负责并不得要求补偿。倘乙方不在限期内修理完妥,则其超过该项限期之日数,应按照逾期罚款之规定办理。必要时甲方代为办理,其费用概由乙方负担。

十八、保固期限:

本工程自全部竣工正式验收合格后之日起(一定金额以上工程以复验合格之日起),由乙方保固_________年,在保固期间倘有损害坍塌、屋漏等或其它之损坏时,乙方应负责免费于通知期限内修复,如延不修复,甲方得动用保固金代为修复不得异议。保固期限规定如次:

(一)港区疏浚、清理、堤防抛石、建筑物拆除、地质钻探等免保固。

(二)机电、船舶等整修工程保固_________年。

(三)机电、船舶新建、油漆防水、路面、水电及一般修缮工程保固_________年。

(四)消波块制造、一般挡土墙、围墙新建、护舷新装等保固_________年。

(五)建筑物构造体(包括建筑物、码头、堤防、暗渠、桥梁)保固_________年。

十九、保证责任:

(一)合约生效后,乙方如无力履行合约所订条款时,保证人愿放弃先诉抗辩权,代负有关本工程乙方应负之一切责任。

(二)保证者有中途失其保证资格、能力或自行申请退保时,乙方应立即觅保更换,原保证者于换保手续完成,并接甲方通知后,始得解除其保证一切责任。

(三)保证者应俟本合约失效时,始得解除其保证一切责任。

二十、合约时效:本合约有效期限自双方签章即同时生效,直至全部工程完竣验收后之保固期满为止。

二十一、施工安全与配合:

(一)乙方应遵照《劳工安全卫生法》及《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切实办理。

(二)乙方对维护交通、环境卫生应配合甲方之施工环境,设置有关显明标志,以策安全,倘因疏忽而发生意外,乙方应负一切责任;发生国家赔偿事件时,甲方得依法行使求偿权。

(三)乙方对工地设备,应求齐全,诸如材料、工具储存、保管、交还等,均应有充分之作业规定与设备,其设置地点之选择,以施工方便、安全为原则,但事先应先与甲方协调并经同意之。

(四)在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应尽量协调配合,以便顺利施工。

(五)乙方对于有机密性之工程,无论任何文件、地点、时效等均应代为保密,不可任意泄漏,否则应负法律责任。

二十二、合约份数:

本合约共一式_________份,计正本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正本_________份由甲乙两方各执_________份为凭,副本_________由甲乙双方分别存转。

二十三、附件效力:

本合约内所附一切文件及施工期内甲方之正式通知,与本合约同样生效。

二十四、合约附件:

每份合约附件计保证书、领款印鉴、议价纪录壹张、详细价目表全份、单价分析表全份、投标须知全份、补充说明书全份、进度预计表或施工网状图全份、施工说明书全份、图样陆拾捌张。

二十五、厂商印鉴:

乙方印鉴应与其在主管官署登记者相同,如因印鉴遗失,必须向主管机关及甲方挂失,并检送发报作废之整张报纸,报请甲方备查。乙方向甲方领取款项所盖印章,应与签订本合约印鉴相同。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承包厂商(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第10篇

关键词 英国土木工程学会 土木工程合约范本 新工程合约条件

英国是国际公认的在工程管理领域发展最早、管理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在工程建设领域,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以下简称ICE)编制的土木工程合约条件在国际土木工程界有着广泛的应用。英联邦的法律属英国普通法体系,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工程承包都是采用ICE合约条件,或在此基础上做些变通。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土木工程施工合约条件(红皮书)最早的版本也大量借鉴ICE合约条件。

一、ICE合约条件的演变

第一版ICE合约条件于1945年出版,是以ICE与英国工程承包商联合会(Federation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tractors,后来更名为“土木工程承包商协会”-CECA)联合名义的。1950年的第二版又加入了英国咨询工程师协会(Associ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 ACE)作为联合人。为了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扩大的土木工程建设规模,ICE分别于1951年和1955年以上述三个机构的联合名义出版了第三版和第四版合约条件。

在第四版使用18年后,1973年出版的第五版根据当时建筑业发展的现状对以前版本进行了若干原则性的修改。由于当时的建筑业发展很快,ICE在1979年决定设立一个常任联合委员会,以便对ICE合约条件进行持续的审查以及接纳修改建议,并在当年出版了第五版的修订版。1986年进行了重印,同时做出了一些改进和修订。之后,ICE根据当时的建筑业不断发展的实践,对ICE合约条件第五版进行了详细的审查。1991年,ICE合约条件第六版正式出版。在第六版的编制中,常任联合委员会设定了若干编制原则,如:合约条件应该反映当前惯例做法;语言应更加明确;对篇幅太长的条款进行分解,增加可读性。与此同时,ICE还于1988年出版了适用于小型工程的合约条件,并于1992年出版了设计-施工合约条件。

ICE合约条件第六版出版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ICE常任联合委员会认为,虽然在第六版的编制过程中引入了很多新的规定和内容,但实践中仍存在某些重要问题,特别是关于合约双方责任均衡分担的原则,并没有在第六版中很好地体现出来,加之新颁布的法律,需要在合约条件中反映,于是,ICE在1995年和1997年又分别对第六版进行了修订。由于修订版本繁多,容易引起混乱和造成用户使用不便,ICE常任联合委员会最终在1999年出版了合约条件第七版。

由于ICE合约条件的高水平和权威性,其他机构在编制合约条件时,也以ICE合约条件为蓝本。英国的机械工程师学会、电气工程师学会以及化学工程师学会在编制其合约条件范本时,无论从内容还是格式,均以ICE合约条件为基础。爱尔兰工程师学会在编制其土木工程施工合约条件时,也一直参照ICE合约条件。例如,其第四版合约条件主要参照的就是ICE第六版。FIDIC从1957年出版其第一版“国际土木工程合约条件”时起,直到1999年的新版系列合约条件也都是参考ICE合约条件,甚至FIDIC“红皮书”在条款的编码上与ICE合约条件也基本一致。

二、ICE合约条件第七版与第六版的对比分析

目前最新的ICE合约条件为1999年第七版,与ICE合约条件第六版(以下均简称为“第七版”和“第六版”)相比,第七版从合约条件的结构、语言、权责划分以及程序规定等方面均有所改进。

(一) 结构与语言

第七版与第六版在结构上的微小差异主要体现在相关条款的合并、增添与修改等方面,如:第七版对第六版的第52条(变更估价)作了较大修改,其中关于索赔通知的内容在第七版中被单独编写为一条;而原来第六版的第53条(承包商设备的归属权)和第54条(现场外的物品和材料的归属权)在第七版中合并为一条(第54条――不得将承包商设备和材料移走);将第六版的第64和65条关于不能履约和战争条款在第七版中合并为一条(第63条),并将内容进行了修改。第七版的这些修改均以促使整个文件的结构更合理,逻辑性更好,阅读性更强为目的。

在语言上,第七版对原来意思模糊的词语具体化、明确和精简。如:将原来使用的Tender(投标书,投标函)一词换成The Form of Tender(投标函格式),将含义同为“实施”、“执行”的Execute修改为Carry Out,将有可能在法律上带来异议的Approval(批准)修改为Acceptance(接受),使行文更加简练、流畅,并更加符合现代英文习惯。

(二) 内容方面的修改

1. 责任分担方面的修改

与第六版相比,第七版在责任分担方面做了一些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分包实施了更严格的规定,减弱了承包商在分包方面的权利。二是要求承包商在现场考察时调查清楚工程的“水文条件”,增大了承包商的风险责任。三是增大了业主在提供现场方面的责任。

2. 明晰化方面的修改

明晰化是第七版修改的另一个主要方面,主要体现在:

一是第七版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给予承包商的任何同意或批准,不减少承包商的责任。

二是第六版规定,“业主应被认为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已经向承包商提供了他掌握的一切相关工程地质水文资料等”,这在实践中很难界定和操作,因此很容易引起争议。在第七版中,修改为“承包商在其投标报价中只考虑在投标前业主向其提供的各类地质水文资料,以及地下、地表、地上的管道和电缆资料”,这样使原来模糊的义务更具体化,因而更易于操作。

三是第六版只规定业主负责获取永久工程等规划许可,但对业主不能按时获得此类许可而影响了承包商实施工程的后果没有规定,第七版则明确规定了业主的后果责任。

四是第七版在规定竣工时间延长的原因中,增加了一项新内容,即:在“业主违约或延误工程”的情况下,赋予工程师决定给予承包商延期的权力,在第六版中无此规定。

五是第六版规定,承包商不经过工程师的同意,不能从现场撤离施工设备和各类临时工程,在第七版增加了补充规定,即:工程师若不同意撤离,他必须给出理由。第七版中的规定合理地限制了工程师在这方面的权力。

3. 使程序更加具有操作性的修改

可操作化是工程合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这方面的修改包括:

一是第六版只规定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以书面形式下达指令,第七版中则将有权下达书面指令的人员扩大为任何工程师的授权人员。

二是在第六版将“开工日期”定义为“授予合约后的28天内工程师通知的那一天”,在第七版中则修改为“授予合约后的14天至28天内工程师通知的那一天”。

三是第七版增加了一个新规定,即:在工程师决定给予承包商延期时,除了及时通知承包商外,同时也应通知业主,而第六版只规定通知承包商。

四是第七版规定,在涉及拖期赔偿费以及承包商因外部不可预见的障碍索赔工期时,工程师在作出决定后,应正式通知(notify)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并详细说明相关情况,而不是简单地将决定结果告知(inform)双方。

五是关于变更估价的程序,第七版增加了一项程序性的规定,即:在变更后,承包商应主动为变更提出报价供工程师批准,若工程师不同意,双方可以谈判,谈判不成功再按合约中的单价或类似单价由工程师决定临时的单价。新的程序有助于双方尽可能对变更工作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尽量避免争议。

六是关于“紧急修复”,第六版规定,无论工程师还是工程师代表都可以向承包商发出紧急修复指令,但在第七版规定,只有工程师才能下达此类指令,工程师代表则无权这样做。

(三) 根据立法变更的修改

除上面的内容外,第七版中还针对英国新的立法变更,对相关内容做出了规定。如在第七版中对第60条和66条进行了修改,使其更符合1996年英国出台的关于房建工程的一个法令,即:“Housing Grants, Construction and Regeneration Act”。第69条增加了1996年的土地填筑税收条例,即“Landfill Tax Regulations”。第71条增加了1994年建设(设计与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即:Construction (Design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

三、ICE出版的新工程合约条件系列

(一) ICE新工程合约编制过程

虽然上述传统的ICE合约条件在英国广泛使用并不断更新,但限于固有的框架,其编制思想、结构、语言等方面似乎不能满足建筑业工程采购市场日益多元化的发展,因此ICE合约条件也通常被称为“传统合约条件”。早在20世纪80年代,ICE的法律事务委员会就向ICE提出建议,要对土木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其他合约策略进行梳理,以便能够使合约的编制更好的服务于实践。该建议得到ICE的批准。此后,在Martin Bunes博士的带领下,ICE开始了编制一套新型合约范本的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1991年新工程合约(New Engineering Contract,简称NEC合约)的征求意见本出版,并收到了英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大量反馈意见。1993年,NEC合约第一版正式出版。

在1994年,英国的Latham爵士领导的英国建筑业调研小组,经过对英国建筑业广泛细致的调查后,发表了著名的调研报告――“团队建设”(Constructing the Team)。该报告列举了英国建筑业所存在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合约各方存在的“敌对关系”等问题,指出缺乏团队精神的不良工程建设文化极大地影响了建筑业的效率。该报告建议,NEC合约鼓励建立“团队精神”,有助于解决英国建筑业存在的问题,应广泛地在英国使用,并应成为英国工程建设中的标准合约,同时提出了NEC合约应进一步修改,以便使其更符合现代合约的原则。

根据实践中的反馈意见以及Latham报告中的建议,ICE对NEC合约的第一版进行了修改。除了文字修改之外,主要修改的内容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标题的修改。原来的主合约名称为“新工程合约”(NEC),第二版将其更改为“工程设计与施工合约”(The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Contract,简称ECC合约),而将NEC合约作为该合约系列的总名称,ECC合约为NEC合约系列中的主合约。另外,两方面的修改分别是与保险和裁决有关的内容。

(二) NEC合约的特点和内容

NEC合约是一个系列合约,包括:工程设计与施工合约、工程设计与施工简明合约、工程设计与施工分包合约、专业服务合约、争端裁定合约。这些合约类型满足了工程建设过程的全部需求。在NEC合约编制之前,合约编制小组就设定了其指导原则:

――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适用于各类模式的工程建设;

――应“用户”友好,清晰和简洁,便于阅读与使用;

――合约的各项规定应能符合现代项目管理思想,能激励合约各方良好的合作,从而以“伙伴关系”和“团队精神”的思想,高效率地完成项目的各项目标。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NEC合约无论在合约文件的结构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可以说是对原传统ICE合约条件范本的一个挑战。下面以NEC系列中的主要合约――“工程设计与施工合约”为例具体说明如下:

“工程设计与施工合约”从结构上分为:

1.核心条款,包括总则、承包商的主要责任、工期、检验与缺陷、支付、补偿、权利、风险与保险、争端与终止9个条款,无论是采用哪种合约类型,都必须采用并包含在合约之中。

2.主要选项条款,包括附有工序计划表的标价合约、附有工程量清单的标价合约、附有工序计划表的目标合约、附有工程量清单的目标合约、成本补偿合约、管理合约6个选项,业主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其合约策略,只能从其中选取一项。

3.次要选项条款,包括履约保函、母公司担保、工程预付款、结算币种、区段完工、设计责任、价格波动、保留金、提前竣工奖、工期延误赔偿、工程性能降低赔偿费、法律变更、1994年建设法规、信托基金、附加合约条件16个条款,业主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些甚至全部条款用于整个合约。

上述的各类条款可以由业主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自由搭配,在使用过程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从合约的内容来看,它融入了更多的先进的现代管理理念,如:NEC合约条件中的核心条款第16条规定了“早期警告”,指合约当事人双方,即承包商和业主的项目经理一经察觉可能会影响工程成本、工期和质量的事件时,承包商与项目经理有义务尽早向对方发出警告。任何一方一经发出警告,另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对方参加“早期警告”会议,并在对方同意的前提下,邀请与工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早期警告”会议上所研究的建议方案和做出的决定等均由业主聘用的项目经理做好记录,并将记录的复印件发给承包商及有关人员。NEC合约引入的此类预警机制能使风险在刚刚发生时或问题恶化前得以解决,从而减少或避免这类事件可能导致的争端或冲突,对实现业主的项目目标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又如,NEC合约核心条款第1条就规定,“雇主、承包商、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应按本合约的规定,在工作中相互信任、相互合作。裁决人应按本合约的规定独立工作”,并且作为单独的一份文件出版了“NEC伙伴关系选项”供在合约中选择使用。在NEC合约中引入的“预警机制”和“伙伴关系”思想,体现了现代管理理念,更有利于高效率地达到项目的目标。

四、ICE合约范本演变和发展的启示

一个理想的合约范本应能提高项目建设中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的价值,从而在兼顾参与各方利益的同时顺利完成项目。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ICE系列合约范本的发展主要有以下趋势:

一是吸收现代管理理念,在合约条款中纳入“团队精神”和“伙伴关系”思想,提倡合作精神;二是结合工程管理中风险分担理论研究成果,力求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合理分担风险使达到平衡,同时尽可能使风险分担条款明晰化;三是合约条件越来越系统化和模块化,可以根据项目情况选择相应的“模块”,在使用上更具有灵活性;四是更符合项目管理过程和规律,更倾向程序化和可操作性;五是争端解决程序越来越完善,并从程序上鼓励在某一问题形成争议前尽可能友好解决;六是语言更加简明,结构简单;七是采用多种版本并存的做法,适合项目建设模式多元化。

上述演变趋势反映了ICE在基于合约治理的项目管理思想的发展。新的发展有助于降低合约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减少项目参与方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为工程建设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种机制上的保障。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事业虽然处在高速发展阶段,但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工程合约治理制度,我国的建设公司在国内没有形成“基于合约来管理项目的思想”,使我们在国际工程建设过程中无法适应国际工程承包严格的合约管理,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基于先进的经济管理理论,结合我国工程建设业的具体实践,编制完善的合同范本,并将合约治理思想贯穿到工程项目管理中,形成完善的工程建设合约管理制度,已成为理论界、实业界与政府管理部门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基金号70772057)以及建设部软课题(批准号2007-R3-9与2007-R3-10)研究成果之一。作者单位: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Brian Totterdill, 2001. FIDIC User’s Guide: a Practical Guide to the 1999 Red Book. London: Telford.

Nael G. Bunni, 2005. The FIDIC Form of Contract (the Second Edition). London: Blackwell Science.

(英)土木工程师学会编,方志达等译:《新工程合约条件-工程施工合约与适用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年。

R.L. Patterson, 2001. “Using the NEC for multiple-site, undefined contracts”. Proceedings of 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 Civil Engineering. 144( 2): pp78~83.

此恨绵绵无绝期

若干年前,我参与了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的合并工作,尽管在我看来世上根本没有合并这一说。其实过程只有一个,那就是一家公司吞并其竞争对手。有时是大鱼吃小鱼。还有些时候,一只拥有巨大优势的小鱼也可以吞掉十倍于它的大家伙,如蛇吞野猪。

这一过程的失败者不断谈论所有的一切多么不公,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个过程本应该是合并,而不是收购。而胜利者则在谈论这是一次多么伟大的合并,因为他们知道,等到部门重组和选择实权派的高级经理时,他们将掌握主动。

在上述交易中,我们是失败的一方。我失去了许多朋友,包括一些挚友。我不得不忍受一大批人当着我的面笑嘻嘻地说谎。

在所有类似的交易中都会有蛀虫和似乎要上钩的吃夜草的人:如投资银行家、外部律师、公关顾问,以及与双方均无利益关系,只为赚取手续费的人。他们并不在乎会导致什么关系破裂。他们关心的只是自己的公司可能实现的营收规模,有些时候还会牵涉到他们所施展的金融手段的巧妙性。

在我们所经历的这起悲剧中,我遇到了一个小伙子,他的工作是处理这起交易给华尔街留下何种印象。他是个快乐的家伙。我们都叫他德里克。他时刻都很忙碌,以至于什么都听不进去,他按照根据类似情形制定的模式工作,你知道这个模式没理由不奏效。

德里克描绘出巨大的前进动力,但他却把所有实际工作留给了其他人。这使得他有时间在那些有权决定其费用高低的高级经理面前溜须拍马,向这些高管阐述他们想要听到的计划,以及诸如此类的事情。

最终,公众对这起交易的印象非常糟糕。媒体、华尔街、顾客,没人能够理解做这起交易的原由。宣布这起交易的新闻会是个典型的愚蠢举动。收购公司的CEO竟然忘记了很快就被收购的公司董事长的名字。所有人的发言都是漫无边际。胜利一方的管理层衣着光鲜、趾高气扬的坐在前排。我们坐在后面,感觉就像是小跟班儿。德里克在前面,穿着细条纹的西装,大摇大摆地走来走去,活像个花花公子。之后对这起交易的新闻报道使所有人看上去都像个傻瓜。

我也曾和许多马屁精共事过,但我从不把时间浪费在憎恨这些人上。不过,德里克在我心目中却有特殊的位置。这是个冰冷的地方,没有血液从这里流过,而且空虚、寂寞。他是个傻瓜,他伤害了许多人并且从中大发横财。随后他又去新的地方破坏其他人的生活。而这就是我们二人所面对的情况。

我直到今天还是这样认为。再过一刻钟,我就要与一家公司的高管会面,我们非常珍视该公司的好点子,我们要与这家公司做笔大买卖,因此不能有任何事情阻碍我们。

于是我走进了我们的大型会议室……而且我将再次见到德里克。我敢肯定,我们两人都已经开始脱发,而且腰围也大了不少。他会从他坐的地方站起来,我猜那个位子定然是会议桌的首位,而且他会面带微笑,抓住我的肩膀,可能还会谈点过去的事情。

而我呢?我会抓住他的手,盯着他的双眼,听他讲点过去的事情,然后把话题引到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美好事物上。这天将要结束时,我们会站起身来,而且我再次握住他微微出汗的手,露出我最灿烂的笑容,同时脑中在想,也许有一天我会有机会把裁纸刀戳进他的胸口,看着他慢慢倒在地上死去,而且圆鼓鼓的脸上留下惊讶的神情。

第11篇

甲方: 甘肃乾承汇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兰州昊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约,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合约目的

1、按本合约的规定甲方为乙方制作电视专题片。

2、影片内容:

影片名称:1、《大美泾川物华天宝——泾川县农特产品宣传片》

2、《圣地泾川 无限风光——泾川县电商专题片》

影片长度:8分钟/部

第二条:制作期限

1、 本约电视专题片2018年9 月拍摄,两个月内以可交片。

第三条:合约价款及结算币种

1、本合约使用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约价款总额: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含税)

3、乙方账户信息

名称:兰州昊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飞雁支行

帐号:104536107005

第四条:价款支付

1、甲方应将本约总价款的60% 作为首付款,即人民币¥210000元(大写:贰拾壹万元整),在双方就工作内容作出书面确认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付款凭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票形式支付给乙方。

2、乙方交付给甲方成品,且经甲方验收无异议后,乙甲方应向甲方开据有效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乙甲方开具的发票后将40%余款即人民币¥140000元(大写:壹拾肆万元整)以转账/支票形式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片质要求

本约电视专题片的片质应符合经双方确认的文字脚本、修改意见、客户要求

等内容。文字脚本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可进行拍摄制作。

第六条:责任与义务:

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相关设计和制作工作。

2. 乙方完成成品后应及时送交甲方签字认可。

3. 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因版权、文责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

第七条:产权约定:

甲方将委托拍摄制作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才享有著作权,否则,乙方摄制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创作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因构思和创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经过大量调研工作的同时更需设计师的精心创作,乙方在开始着手设计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终止合同,预付款乙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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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验收

1、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高清成后,应根据事前确认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应在其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凡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公开播放的,视作认可乙方所提交的工作。

2、验收标准以本约第五条规定的“片质要求”为标准。验收情况以书面记录为准。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本约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原告方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合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合约需赔偿对方实际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其他

1、本约附件构成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本约任何修改和补充,须由合约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经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约自各方授权代表人均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约壹式贰份,合约各方各执壹份为凭。

甲方:甘肃乾承汇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兰州昊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第12篇

合约编号:________

立合约书人:____保险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称乙方)

兹因乙方同意为甲方报告订立保险契约之机会,双方依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居间合约如下:

第一条 合意事项

双方依本合约之约定成立居间关系,不适用其它劳务关系相关约定或规定,乙方同意为甲方寻觅及指示可与其签订保险契约之相对人,而提供签约之机会。

第二条 居间报酬

保险契约因乙方之居间而成立生效,并逾契约撤销期限确定生效后,乙方始得按甲方之相关报酬标准支领报酬。

第三条 合约期间

本合约自甲方完成相关程序并核定生效日起生效,乙方无异议同意以甲方核定之生效日为准。本合约以个_______月为一期,每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如乙方无异议则视同续约。

第四条 权利义务

双方同意遵守本合约之规定,乙方倘有违反本合约及其它相关办法之约定,或为本合约约定范围外之行为,致损及甲方或第三人权益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合意管辖

甲乙双方同意如因本合约而发生诉讼时,以_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六条 其它约定

本合约之条款及甲方所订其它相关办法均为本居间合约之构成部份。

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中华民国相关法令规章办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业务居间人)

身份证字号: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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