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0 16:58: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使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但是,日渐突出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却在制约着国有资产退出的进程,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形成了障碍。如何采取合理的手段和方法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笔者在此提出以下看法。
一、加强国有资产的评估和核定
1.资产评估的原则。
(1)未来收益原则。资产评估应当核定公司价值,即在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股利发放比率以及资金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价值所确定的股东权益资金成本的基础上确定的公司未来价值,而非目前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股票价值。在评估公司价值时,还要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随着企业的发展而有所侧重。
(2)贡献原则。根据资产的某一部分对于资产整体的作用或价值来确定该部分资产的市场价格,该部分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对资产整体效用、价值等的贡献情况。根据这一原则可以有效地对资产的某一部分进行科学的评估。
(3)市场原则。某项资产具有何种市场价格,除了其本身的价值外,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资产评估应该充分考虑该资产由于市场供求关系所导致的市场价格。
(4)替代原则。替代资产的价值对资产的评估同样会产生影响。在资产评估中,接受评估的资产的价值不应超过同种商品的最高售价。
(5)外在性原则。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也会影响资产的价值。如果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发生变化的话,资产的市场价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2.国有资产评估和核定中必须注意的问题。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拥有一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包括应核销资产损失、核减债权等方面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城市管理如市政道路、供电、排水、清洁卫生和市政园林等方面的资产,用于劳动人事、社会保险如离退休人员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和扶贫等方面的资产以及用于其他应由政府负有职责如职工住房管理、学校、医院和托儿所等方面的资产。
在国有资产退出时,必须先将这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从国有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以便在国有资产转让时能够正确核定转让的国有资产数额。对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可以采取整体出售、租赁经营、无偿移交或委托代管等几种方式。在对国有企业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全力介入,一方面与国有企业共同完成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的核销或核减,完成对非经营性资产的估价;另一方面妥善处置其中的部分非经营性资产(例如国有企业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使产权尽快明晰,完成国有产权退出的过程。
二、国有资产退出实行“二次改制”
1.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一次改制。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这个原有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信息缺失。无论进行怎样的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掌握的信息总是多于政府主管部门掌握的信息。在缺乏相应约束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的“逆向选择”问题。如何防止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故意隐瞒资产或者人为采取措施使国有资产“缩水”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呢?较好的选择是在国有资产退出时,在原来的国有企业中仍然保留部分股份,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之一而存在。
政府在国有企业中保留部分股份,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就能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之一。这样可以在国有资产退出中掌握大量的改制信息,避免原来的国有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可能发生的隐瞒资产的情况。退一步说,即使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原来的国有企业资产被隐瞒或被人为缩水,也会因为国有资产部分股份仍然留在国有企业中,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是企业的股东之一,在企业的日后经营中会获得大量的国有企业经营信息和资产信息,从而大大地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完善原来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保留的国有资产股份在企业中所占的比重不宜过大。一般情况下,在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中保留20%左右较为适宜。按照我国普通股份制企业的情况,20%左右一般不会造成国有资产在国有企业中处于控股地位,也就不会影响国有资产退出对于国有产权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作用的发挥。但是,20%左右的股权比例在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中也是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在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享有重要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能够获得有关资本运营的相关信息,能够保证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的保值和增值。
2.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在第一次改制中,保留的国有股份,能够避免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的流失。但是,保留国有企业中的部分国有资产,并不是国有资产退出的终极目标。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要通过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步减持,有序退出”,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在完成国有资产的保值退出后,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要进一步减少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比重,以利于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和国有企业经营的进一步市场化。
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可以采取企业国有股上市交易、转让、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降低国有企业中国有股的比重,完成国有资产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改制。
通过第一次改制,政府在国有企业中保留部分国有资产,以存量吸补增量,减轻国有企业资金压力,使国有企业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和上市,促进国有企业的运营进入一个良性轨道;通过第二次改制,完成国有资产的退出,促进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
三、积极发挥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退出中的作用
为了在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评估的公正性以及国有资产退出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于部分国有资产运行的有效性,引入相对独立的专家学者团队,可以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应
1.国有资产评估的准确性。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手段等方面,具备专业知识,是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评估的高素质人才。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可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原有的国有资产评估进行监督,从而在技术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论文关键词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产权 转让机制
一、覆盖了对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自国资委于2003年成立之后所通过的法规或规章,比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3号文”)等,均未将金融类国有企业纳入其中(3号令虽然是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但不论是国资委还是财政部均认为该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该法所体现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其一是第11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兜底的方式囊括了国资委之外的其他监管部门;其二是第76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肯定了金融类国有企业监管的一般性特征的同时,为金融类企业的特殊立法规定留出了缺口。
二、定义“企业改制”,弱化对次级企业的直接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创新,就是明确定义了“企业改制”,仅含三种情形: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改为国有控股公司或非国有控股公司;三是国有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除此之外,不影响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均不属于“企业改制”。该法定义“企业改制”当然具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中之一可能就是加强对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同时弱化对不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但这一点在该法中并没有明文支持,有待后续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另外,对于次级企业监管的弱化,则早在2003年国资委3号文中就有了体现。该文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需要同级国资部门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可见,对于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国有股权,一般来说不再需要行政审批,而只需要作为其股东的一级国有企业同意即可。
三、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护企业国有资产
注重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来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可以算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又一个较突出的特点和创新了,其17条第二款便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该法的第34条和40条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申请破产等,以及企业改制,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做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做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表明,涉及国有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改制等重大行为的,政府审批行为在时间上先于股东大会决议。而在此之前的各项文件均无此规定,相反,3号文甚至要求政府审批的报批文件中就包括公司内部决议文件。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专节规定了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性条件,也是保护国有资产制度上的一项创新。并且其72条规定,在涉及关联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公司法》第22条的身影,可以说,这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与《公司法》在某种程度上的契合。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框架下的国有产权转让问题举要
(一)转让方式
国务院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转发的国资委文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并且需要履行审批、评估、公开交易等程序性要求。
可见,以认购增资形式稀释国有股权的,属于转让国有资产的形式之一。在实际操作中,非国有资产认购国有企业的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比例下降,同样适用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二)转让批准
在目前阶段,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准主体包括各级监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即一级企业。其中,对于各级政府直接出资的一级国有企业,由该级政府的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对于其间接持股的次级企业,由该一级企业批准,而不再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审批。当然,符合特定条件的还需要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清产核资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述“企业改制”并非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所称改组国有企业,后者并没有国有产权转让前后的控股要求,范围更大。而此前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的范围也较新法为广。其中3号文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
在上述情况下,上位法的“企业改制”与下位法的“国有企业改组”的内涵和外延如何协调,不符合“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有可能免去清产核资程序等等,这些问题也许还有待进一步的解释。
(四)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通过提供客观价值标准的方式防止国有资产的贱卖,是从交易价格角度保护国有资产的有效方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对资产评估的规定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目前,非金融类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适用的办法是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的备案制,整体上来说实行“谁批准,谁备案”的制度,即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即中央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该所出资企业(中央企业)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而金融类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目前仅有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笔者向财政部金融司咨询的结果,有关金融类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正在制定中,而实践中基本上还是参照国资委的文件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经过评估并经认可或核准的价格为交易价格的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90%的时候,必须暂停交易,待获得原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五)公开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此前,在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2003年3号文、2004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96号(转发)和[2005]年60号(转发)等诸多文件中均明文规定了公开市场交易制度,并且规定选择产权交易所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企业国有资产法》还是上述其他文件,均在要求公开交易的情况下,为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留出了缺口(需要履行特别的批准程序)。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列出了允许协议转让的条件:
(1)关系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转让后仍保持国有控股;(2)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所出资企业内部,则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但是实践中,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协议方式转让,还需要“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所以在转让国有产权的实践中,仍然要以公开市场交易为原则,以协议转让为例外,因为审批部门对协议转让的批准非常谨慎。
摘要:国有企业仍然处于改革发展时期,在改制过程中需要重视财务处理问题,尤其采用国有企业存量资本置换的模式进行市场化改革的企业,财务问题更需要高度重视。文章首先分析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推动力及财务在国企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其次指出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财务问题,最后提出了改善国企改制中财务处理的措施。
关键词 :国有企业;改制;财务;措施
一、国有企业改制及改制中财务地位简析
1.国有企业改制的推动力
其一,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国有企业改制,对于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出发点和归宿。
其二,适应市场竞争的有效途径。通过改制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使得国有企业的全员职工建立起企业的主人翁意识,提高国有企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此外,国有企业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引导市场主体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质量。
其三,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有效措施。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支柱,国家经济实力的提升离不开国有企业效益的提高,建立有活力的经营管理体制,是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制度基础。国有企业的发展还关系着千千万万个国企职工的生计,职工有提高福利待遇的诉求,也是国企改革谋求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2.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的地位
首先,财务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核心内容。
国有企业改制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市场主体参股的形式,在国有企业增量资本中引入非国有资本进入,实现所有股权结构的变动。二是彻底改变原有的结构,通过存量资本的置换,实现国有企业的改制。无论是采用哪一种模式,财务都是改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是国企改制的核心内容。
其次,财务问题关系到国企改制的成败。
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是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营管理体制,通过改制激发企业的经营活力,适应市场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财务问题处理不好,在改制过程中很可能背离改制的初衷,改制变成了国有企业拆分变卖的过程,直接导致改制的失败。
第三,财务是防止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环节
国有企业改制需要进行财务核算,企业资产需要进行清查,固定资产需要重新评估入账,部分国有资产需要进行清理。因此,在改制中只有充分重视财务的作用,如实进行资产核算,才能防止资产的流失,顺利有效实行国有企业改制。
二、国有企业改革中财务存在的问题
1.部分管理者对国企改制的看法存在误区
国有企业改制是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起适应企业与市场发展的管理体制,切实提高了国企的经济效益。可是在国企改制的实际操作中,部分管理者认为当前形势下,改制的原因是国企不适应经济发展形势,改制即是将国企私有化的过程,还有的将改制进行的财务核算看作企业的拆分,对政策的曲解以及利益的驱使,改制中很多管理层的决策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2.改制前财务管理不规范导致改制过程财务处理混乱
财务管理是企业常规管理的核心,财务管理水平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国国有企业大部分财务管理质量不高,难以做到账实相符,管理层缺少对企业真实资产财务状况的整体把控,在改制预案不完备的前提下进行改制,财务数据难以做到与实际相符。财务管理不规范留给资产评估的自由度过大,国有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缺少价值底线,对国有企业的财务造成了不利影响。
3.以新设代改制,资产处置不规范
企业进行改制,财务核算是改制的核心环节,同时也是较为繁琐的过程。国企改制中,常规的处理过程不仅费时费力,而且中间要处理很多矛盾关系,仅职代会通过这一过程就需要费很长时间。国有企业牵涉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要捋顺清楚需要过程。国企改制如果也纳入指标任务的情况下,部分企业为了追求改制速度,直接绕过资产评估、置换这一过程,通过设立新的企业,将原有企业以协商的形式进行资产买卖,这种不规范的操作造成不跟国企改制财务混乱。
4.改制过渡期间的收益及无形资产处理不当
企业的改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业务,按照国家相关的改制程序,中小型国有企业一般需要一个季度左右的时间,牵涉到利益管理复杂的,所用的时间可能更长。财务处理的固定资产存在折旧,而大部分资产都具有增值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产生收益。企业决定进行改制开始到改制完成这一过渡期间,资产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存在混乱,不同的企业采用的分配办法不一样。
无形资产通常涉及商誉、土地使用权、公管房屋使用权、企业名称及专利等。国有企业改制中,许多企业忽视了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保护,企业改制如果将品牌和名称改换,原有的商誉也就随之出现波动,社会认可新的企业及品牌需要借助原有的品牌及宣传,这需要过程,而且效果会大打折扣。
5.特殊财务项目的处理不规范
部分国有企业有国家拨款项目,后期经过改制组建新的股份制企业,国家原有拨款作为企业对国家的负债,企业分期偿还国家的拨款,但是很多企业改制以后一直亏损,或者盈亏平衡,这样便没法偿还国家的负债。但从实质意义上而言,这部分款项不算是负债,许多企业从改制开始就没有偿还过这部分“负债”,具体财务处理上只能将其作为其他应付款进行挂账,如果这部分资金数额较大,直接导致企业账面经营质量下降,企业一直背负着历史的包袱经营。
三、改善国企改革财务处理的措施
1.正确认识国企改革
其一,对于国企改制过程的认识,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是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变,而且是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变。国有企业的改革不存在有约束力的日程表,急于求成不适合国有企业的改革。国有企业的改革应该考虑实际,不是完任务,不能通过下指标、限定时间等硬性指标进行约束,否则很可能会欲速不达,改制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其二,对国企改制目的的认识。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并且使用现代制度进行经营管理,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国有企业的改制不仅仅是将国有经济模式转变为股份制经营模式,而且要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管理效率。
其三,对国企改制具体操作的认识。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必须按照规范的操作进行改制,注重规范性,杜绝改制中的不合规行为。
2.国企改制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国企改制中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能够保证国企改制不偏离改制的目的,保证改制的正确方向。其次,对改制具体操作的规范性也具有重要意义,防止部分企业领导层投机取巧,规避国家制度的约束,确保改制中财务处理的规范性。第三,设立专门机构全程监督国企改制,可以有效防止不法分子趁机窃取国家财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保护国家财产,保护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不可代替的作用。
3.做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
国有企业进行改制之前需要规范财务管理活动,防止财务管理混乱阻碍改制的进行。管理层需要提高对本企业财务的控制力,因此需要进行清产核资,在企业的资产评估前进行一次彻底的财务清理、资产核实和审计。
清产核资最好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完成,或者由上级管理部门参与完成,提高清产核资的客观性和可信任性。完整准确的清产核资不但能够提高管理层对企业财务的把控程度,而且能够防止部分改制参与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行为的出现,降低后续资产评估的自由度,提高国有资产评估价值的客观性。
4.按照程序进行资产评估,选择合适产权转移模式
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之下,规范选择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选择两家以上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高评估价值的公允性。这样可以防止部分人员与评估机构合谋,故意压低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此外国有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产权的转移模式,最好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决定。杜绝管理层独断决定的情况,产权的转移最好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办理。
5.恰当处理特殊财务项目
其一,改制过程中必须注重保护原有企业的无形资产,除了价值较高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使用权和专利外,要注重保护企业商誉,保护在消费者心中占重要地位的国有老品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赋予其更高的质量和社会认可度。
其二,以合适的方式处理国家拨款项目,财务处理时将拨款放到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应该向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征得工商税务的同意,以国家入股等合适方式将这部分负债内化到企业所有者权益中,这对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的长远发展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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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服务经济发展,扩大国际交流,全面开创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新局面
①资产评估在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在改革中产生,在改革中发展。随着市场发育的成熟和市场体制的完善,资产评估行业发生着显著的变化:评估范围继续拓展,从对原来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的资产评估,扩展到资源型资产、金融资产、公共资产等领域的评估;评估方法不断改革和创新,从单一的成本法发展到以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和价值类型相匹配的多种评估方法。②中国政府积极培育并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世界的繁荣离不开中国,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只有勇于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中国和世界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道路才会更加宽广。需要我们携起手来,为了开创与中国评估界和谐发展、互利共赢和谐的新局面而共同努力。
1.2适应形势服务市场做规范职业的典范
大中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着中国资产评估市场的质量,也决定着或者影响着中国上市公司和一些大中型企业在市场中的表现。大中型资产评估机构应该成为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应该成为深受社会尊重、享有诚信声誉的机构。需要在评估质量上下功夫;要加强机构内部管理,要树立品牌意识;要加大培养人才。我国应与国外的评估专家及名牌机构交流,建立一种广泛的联系,能够经常沟通,使我们的评估理念、方法、意识,使我们整个的人才素质能够和国际融为一体,这样才有可能使资产评估行业,做到无愧于市场经济。
1.3打造无愧于市场经济的资产评估行业
通过努力,大大加快了评估立法的进程。作为一个行业,最基本的依据就是这个行业的法律。需尽快制定一部属于本行业的法律。评估准则建设,不断拓展资产业务领域以及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都将是我们打造资产评估行业所需要努力的方向。在从事资产评估、财务工作和会计工作时,应该认真地去研究那种不完全成本下的状况,将来要在这个领域里使企业的成本内部化。只有这样,我们的经济增长方式才能改变。应该认真研究中国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时资产评估的地位和作用。
2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下的作用和地位
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由单一公有制经济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因此,就要加快本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要对国有企业进行深化改革;要坚定对外开放,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型经济。所有这些,都离不开资产评估的发展。因此,在改革开放中,资产评估是必不可少的。
2.1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资产评估在以下几点中体现其作用
①有力地引导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在经济转型中,中国资产评估行业为国有企业的改制、兼并、拍卖、重组、破产、担保等涉及产权变动的经济活动提供了相关的价值鉴证服务,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②坚定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政府推进经济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按照中国政府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改制上市前,需要对其全部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净资产额作为老股东的投股依据。③有利于多种经济成分的和谐发展。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踊跃的为各种经济成份提供评估和其他咨询服务的平台,有效地保障了各类企业的合法权利。④保障了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规定商品的交易特别是资产的交易一定要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基本符合它的内在价值。资产评估正是以中介的身份为交易的双方提出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咨询意见,降低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因此,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⑤加快了高新科技成果的转化。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计算机软件等相关无形资产的评估,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了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⑥有助于支持中国的对外开放。通过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建立、境外投资及其各种设备的进出口业务中相关资产的评估,维护了各类资产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快了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促进了经济合作。中国经济先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快速转变,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因此中国资产评估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带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痕迹。二是资产评估的方法和准则体系正在完善中。
2.2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一步一步的建立,在经济、金融、财政、外贸等领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政策,使投资建设的政策、环境条件等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①资产评估是建立市场体系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体系包括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市场经济下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通过市场,在市场竞争中利用价值规律经营,出现了适者生存的局面。②资产评估是资产保值价值、巩固经济基础的必要条件。一按大幅度低于现值的账面原值提取折旧。二由于折旧额高于实际提取的折旧额,反映到产品成本的物化劳动费就失实严重,造成企业利润虚增。三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流动资产的价格飞速上涨,如果仍按原始成本计算,造成利润不实。③资产评估是理顺产权关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保障国有资产完整不使其流失,确定产权关系。因为历史和认识的因素,我国产权关系比较迷糊,这非常不利于资产优化配置。④加强国有资产评估是保护所有者、经营者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发展,出现联合经营、承包经营、企业兼并及股份经营等形式,完善和深化企业改革,需要明白企业资产的准确数量和现实价值。所以,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3结论
改制分流是指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限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改制分流的主体首先是改制单位的职工,其次为改制单位占有的和使用的净资产。在改制分流过程中,以改制单位现有存量资产为主,经评估后作为经济补偿的来源,并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自愿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实施改制分流要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财务管理在企业改制分流中的主要工作与作用
一个完整的改制分流方案,包括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改制分流方案的文字材料、改制分流方案表、股权结构表、人员结构表、资产清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等。无论是股本额的确定,资产的匹配、清查、审计、评估、损失的认定及改制单位经营效益的测算等,都涉及到价值量的管理。因此,作为以价值尺度为基本管理职能的财务管理,在改制分流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功能作用。改制计划一经国资委批准,改制分流工作将紧张有序地按规定程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由始而终地贯穿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改制单位(注:处在改制过程但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资产清查,明确产权,核实账目,编制改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详细财产清册,以及债权债务清单,为实施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做准备。分析填列“初步方案表”,注明改制单位目前组织形式、经营地、注册地、股权结构、主要经营业务及改制分流所涉及资产范围等。根据资产负债的预计评估值和拟参加改制职工的经济补偿进行初次资产负债匹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选择合理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改制资产进行评估,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改制单位填列“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经上级单位核实无异后,签章转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根据审核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和基本确定参加改制职工的经济补偿进行第二次资产负债匹配调整。分析填列“实施方案表”,注明改制企业(指完成改制分流过程和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组织形式、经营地、注册地、股权结构、主要经营业务、未来3年收入利润预测、改制分流所涉及人员资产范围,以及评估机构、评估方法、备案机关和备案编号等等,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此“实施方案表”的内容实施是整个改制过程的灵魂,是改制方案能否成功的关键。根据国资委、财政部规定,企业在实施改制分流中,国有产权向改制职工的转让,经集团公司审核并转报国资委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改制企业依据协议转让批准文件和合同以及相关的支付凭证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完成后,进行账务预处理。经对过渡期(改制基准日———工商登记日)损益《审计报告》审核上报批准后,进行改制分流正式关账处理。
继续关注改制后企业的财务状况,聘请中介机构对经营者任期内(3年)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审计,审核确认改制者岗位激励股份的奖励兑现。国家对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在政策上的扶持力度很大,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改制企业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因此,财务部门将协助改制企业办理有关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相关手续。在改制过程中,财务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除了按规定程序做好各项工作外,还要积极争取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如会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银行、税务、工商等共同协调运作,确保改制分流工作的合法合理、及时有效完成。
二、企业改制分流中财务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处理好各股东的利益关系
在资产归属进行产权界定时,要充分依据现有的政策法规,正确处理好各股东的利益关系,避免由于各方利益问题处理不当,而影响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2.改制资产的价值评估标准与方法应规范统一
目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仍然存在标准不统一、方法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有对土地的开发费用和土地的使用权作价标准,对国有企业原先形成的无形资产或商誉等是否做作价处理,对固定资产的评估是否考虑使用价值和重置价值的差异,对现有库存产品的作价标准等问题。因为改制资产是为出售、转让而进行评估的,是公司制改建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须选用统一的标准和合理的评估方法,避免形成争议,影响改制工作。
3.对改制资产与股份配置调整过程中的原则性有待加强
凡改制资产大于经济补偿加激励股之和的,应尽量避免作资产增加的调整;改制资产小于经济补偿加激励股之和的,应尽量避免作资产减少的调整。否则,对盘活存量资产不仅无益,反而有害,使改制方案编制成了数字游戏。
4.对改制企业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债务处理方案应合理而安全
目前对改制企业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债务处理方法较为单一,基本采用与改制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分期归还,此方法具有一定风险,只适用于欠款金额不大或金额较大但改制后仍保留有一定的业务关系者(可从今后的业务交易款项中扣回,安全可以预期)。因而需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努力寻找外部投资者,相应扩大改制企业的总股份规模,将这部分债权转为改制净资产等,这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
5.对审计、评估机构认定为全额减值的改制资产应规范处置
对改制分流过程中经审计、评估确认为全额减值的债权和投资等资产,应作为改制损失来认定和处理,但不该配置给改制企业,而应收回该债权和投资等,设立备查账制度,并承担继续追索或清偿的责任。
6.过渡期损益的管理与控制有待完善
一、创造良好的企业外部环境
l、完善资本市场环境。资本市场的高效运作,必须具备合理的市场结构和良好的监管机制。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1)国家对资本市场管理仍有行政干预的现象;(2)市场割据,流动性不足;(3)市场价格机制尚未健全;(4)监督不力。对此,应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减少行政计划因素;二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市场结构;三是增进市场流动性;四是完善市场的价格机制;五是建立与整个经济开放程度相适应的高度权威的管理体制。
2.完善法律制度。(l)完善证券法律制度,规范证券机构、发行公司和上市公司;(2)扩展金融市场容量,完善金融法规体系;(3)完善公司法律制度,规范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破产等行为;(4)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国有资产评估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行为。
3、改善政治环境。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卸下企业的包袱,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政府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刺激投资,增加就业。这要具体做好下列工作:(1)打破社会保险分散管理格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营运的管理制度。
4、净化社会中介环境。资本运营是一项系统性、操作性极强的活动,这一活动的各个环节,均需中介机构参与运作,中介机构的行为直接关系到资本运营的成败。要建立并规范包括信息网络、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在内的中介机构。
二、营造必备的企业内部环境
首先,要提高企业管理者自身的素质。管理者应做到:(1)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用现代知识武装自己;(2)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学习科学的管理方法并运用于实践;(3)提高创新能力,不拘泥于现状;(4)牢固树立风险观念和竞争观念。
其次是重视对人的管理。做到:(1)强化职工培训,提高全员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2)充分发挥每个人的特长和优势;(3)弘扬先进,培育职工的团队精神;(4)关心职工生活,不断理顺职工思想情绪;(5)不断增强职工“主人翁”地位,加强民主管理,健全激励机制。
三是要提高企业财务管理能力。(1)要立足现有基础,积极盘活存量资产;(2)对外拓宽融资渠道,对内抓好产品生产,降低产品成本,以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3)应不断优化内部资本结构,扩大直接融资的渠道和比例,降低资金成本,提高盈利能力;(4)完善企业的科学决策体系,无论进行投资、扩大经营规模、拓宽经营项目或是兼并其他企业,都要在科学决策的基础上进行;(5)建立对资本运营项目的考核制度。
三、加强企业结构调整,优化企业资本结构
企业资本的优化配置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资本的产业结构关系。企业通过多个产业的投资,既可以避免单一行业经营的风险,又可实现资本的优化组合。二是资本的产品结构关系。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态势将资本投放在不同的产品上,使不同的产品满足不同层次顾客的需求。三是资本的空间结构关系。企业应考虑不同地域的资源条件、自然条件、投资环境和市场需求,调整企业的经营战略。四是资本的风险结构关系。资本收益总是和一定的风险相关的。因此,要注意投资的安全性。首先,要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合资、合作等办法吸引多个投资者联合进行项目投资,共同分享利益,分担损失风险;其次,要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率;再次,进行投资的风险组合。投资要在不同的产业,不同风险的项目间进行组合,既保证资本的安全性,又保证资本的增值性。使之做到:运行协调、供求平衡、资产流动和风险适度。
四、拓宽融资渠道,实现多元化资本经营
筹资已成为企业一项重要而经常的活动,那种靠企业自我积累或传统的间接融资渠道,已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要。在资本市场,企业可以自身的法人财产权实现直接融资,也可以股权出让和转让的形式以及以存量资产出让、土地置换、发行债券等形式筹资。
五、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培育资本运营动力机制
一是要重塑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增强所有权虚拟化程度。将有竞争性、经营性的国有资产折成股份,组成一批国有控股公司,建立法人产权,代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和一级企业法人,行使资产收益权和处置权,成为资本市场的主体。二是要改革国有资产管辖权制度,将管辖权由政府部门让渡给作为企业法人的国有控股公司,政府的资产管理方式则相应由收益权、处置权直接行使过渡到政策法律的制定,为企业资本运营营造法制化、规范化的市场氛围。三是要广泛建立法人产权制度,架构以企业法人产权为核心的企业资本运营体系。
六、理顺商品经营与资本经营的关系,建立企业资本运营的联动机制
国有企业资本运营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扩大主导产品或主营业务的规模,使企业商品生产经营达到规模经济。因此,企业的资本运营应该有利于剥离企业非经营生产,提高企业资本质量,使商品经营成果直接转换成资本经营成果,提高资本运营效率和商品经营效率。资本运营要在有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尽量减少无关联企业的兼并,以合理的市场结构,形成企业适度的竞争状态。抛弃或防止资本运营中一哄而上的做法,将资本运营行为和商品生产经营的切实需要紧密结合,规划出有序的、渐进的资本运营轨道。
七、正确认识市场规模与资本规模的比例关系,建立有序的资本扩张机制
处理好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中资本规模与市场规模的关系,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企业资本扩张不能依靠行政命令搞外延式的扩张,而要着重培育国有企业通过资本的运营和相关生产能力的配置增强竞争力,占领市场份额所引起资本利润率的提高来转增资本的机制。二是国有企业的资本运营过程中资本扩张必须重在存量盘活,而不是铺摊子,搞重复建设,通过存量重组,扩大相对市场份额。三是国有企业的资本运营必须注重无形资产的运营,通过创立品牌,运用品牌的市场渗透力来达到资本规模和市场规模的统一发展。四是国有企业目前资产状况是固定资产大于流动资产,存量大于流量,资产负债比率和净资产比率都相当低。要有效的达到规模经济即资本规模和市场规模的统一,还需依靠政府制定兼并政策、产业化政策和市场容量扩张政策来扶助和指导,以加速国有企业资本运营扩张机制的培育。
八、处理好国有资产管理与企业法人治理的关系,完善资本运营的决策机制
企业资本运营必须正确定位,明确决策的权限和管理责任,形成良好、快捷、有效的决策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企业资本运营决策的分权模式,明确划分决策权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决策权,应限于当企业资本运营涉及资产所有权在不同性质的主体之间重组或变更时作出明确的选择;而当资本运营在相同所有权主体之间发生,则只需企业法人批准;至于企业的资本运营只涉及所有权的派生权能如经营权、占用权,则其决策权利属于法人。二是明晰企业资产决策的责任,构建资本运营决策的风险约束机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控股公司资产运营决策的任务是促进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价值保值和有利于提高资本的生产配置效率,降低资本运营风险。王是建立资产运营决策的价值实物协同机制,促进国有企业资本运营
决策的回馈循环。资产运营决策必须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对经营性资产的运营决策确定价值量化指标,企业法人则根据这些指标运营法人财产,完成价值量化指标与资本运营协同,使国有资产运营决策形成回馈循环。
九、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力求评估结果正确公平
资本运营离不开资产评估。只有准确、完整、合法地评估目标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合理确定转让价格,才能保证国有资产不被侵蚀。
1、制定统一的资产评估标准。对同一资产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的结果往往会有较大的差异,但不同方法共存是与资产评估对象、评估要达到的目的及评估的经济环境相关的,即这三者的结合状态是决定采用哪种评估方法的内在依据。对企业整体分析时应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对企业以某项固定资产投资入股时,则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在外部条件允许时,也可以考虑使用收益现值法,非特殊情况时,一般不采用清算价格法。
2、加强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合法、真实,标准和方法是否正确、科学,资料是否完整等都需要进行审核和鉴定,以保证评估结果正确无误、公平合理。
3、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并非任何组织和机构都可以从事该项业务。对资产评估的从业人员,应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十、强化企业财会工作,促使企业资本有效运营
1、只要是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的经济资源和经营活动因资金纽带关系而置于一个管理机构或集团控制之下,就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2、准确地确认和计量企业的负债,并对坏帐发生的可能性和大小进行合理地估计。
一、资产评估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成为由职工股和国有股共同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时,要先对原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企业未予披露的财务事项:对应收帐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进行时,要注意是否有虚列资产价值或虚列收入的情况;对应收帐款进行审查时,应当考虑其收回的可能性及应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对长期投资进行审查时,应考虑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的评估,应按照事先确定的评估和方式评估。二是与负债有关的事项:对已到期的负债,应注重对债权人的追索;对应交税金,应当弄清帐面列示部分与因额外税负、漏报税负而可能发生的补税、罚金和罚息部分。三是对存货的审查时,要注意是否存在人为地高估或低估存货价值的情况。四是对财务报表的审查:不能收回的应收款,不能变现的投资,未来的重大支出,非正常财务和非常项目收支等等。这些都要由注册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财务状况的审查。资产评估主要涉及到四大问题:
(一)土地资产的评估
,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土地是无偿使用的,在实行职工持股改制中,应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各地在试验中采取的做法不尽相同,但主要可归纳为三种:一是忽略土地价值,不列入资产评估范围。二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折股,其折股标准,有的按照当地土地现价,有的参照国家土地管理中有关国家建设用地的征地费用标准进行。三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由企业一次性缴付土地转让费。
在企业实行职工持股改制中,对土地资产的处置,不能无偿使用,因为土地资产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应列入资产评估范围。
(二)企业的债务
在改制中如何处置企业的债务,是一大难题,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企业实行债随资走,将债务分摊到每个股东身上,设虚股,通过年终分红逐步冲减债务。负债较大的一些企业把债务分类,将银行贷款和财政周转金等债务转为企业债务,其余债务在取得债权人同意后,全部转为债权人股份;有的企业把债务划为主管部门所有,主管部门负责还本金,企业负责还利息;一些企业将债务置于一旁不予考虑,试图乘改革之机,卸掉企业债务包袱。因此,企业改制一定要妥善处理债务问题。
(三)无形资产的评估
在国有中小企业中,一般无形资产数额和比重都不大,但是,它仍属于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不少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只注意到企业的有形资产,对企业的无形资产不加评估,这种做法造成人为地缩小了企业的资产价值。
对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价值的评估要以市场信誉度为依托,根据其形成时所需的实际成本、使用价值和获利能力来确定,防止无形资产低估造成资产流失的情况出现。
(四)应收帐款的可变现值
应收款项的管理是大部分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最薄弱环节,企业资金在这方面流失和沉淀量很大,这是长期以来不少企业只重视产品经营而忽视资产经营造成的后果。当前企业外部经营环境不善,应收帐款资金在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系数不高,加强对应收帐款的管理非常必要。如何评价应收帐款的可变现值对企业资产评估有现实意义,因为一个经营期结束,大部分经营指标都可以比较准确和评价,而应收帐款的可变现值评价则非常困难,这直接影响企业的资产价值。
二、产权界定的问题
在资产评估后,需要对改制企业的产权加以界定,以达到明晰产权的目的。产权界定是国有企业进行职工持股改制的核心问题,也是企业顺利实现改制的关键所在。
(一)产权界定的难点
主要是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归属的问题,资产的划分缺乏统一的规范。实行职工持股的前提是明确产权关系。由于国有企业的出资者和出力者的权利对等,从而使企业客观上存在共同利益主体的双重所有者权益,作为劳动者劳动积累的资产,在实行职工持股时就应无偿划拨给职工,企业资产的其它部分,采取职工有偿入股的形式。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且各地政策不一,致使在实行职工持股的实际操作中,或将应无偿划拨给职工的股份取消,造成职工的怨气和不满;或将国家的资产不规范无偿量化到职工个人,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等等。国有企业在职工持股改制时,由于对资产的划分缺乏统一的规范,由此引发出许多问题。
(二)产权界定的原则
在上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在操作上应实行实事求是、公正有效、简便易行。就理论上的原则来讲,任何投资主体,通过投资形成资产,相应取得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以此为依据,在界定资产时,必须追溯资金的原始投入,而不能仅仅考虑企业会计登记时的经济性质。就操作上的原则来讲,我国国有企业资产形成的情况十分复杂,更由于企业隶属关系和财务制度多变、资料不全等因素,使得产权界定工作很难完全规范。因此,应当实事求是,宜粗不宜细,力求简便易行。
三、股权设置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成为由职工股和国家股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分为职工股和国家股(有的企业还另外引入法人入股)。股权设置实质要解决两个问题:①职工和经营领导层的激励与利益分红的公平性问题。②改制后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问题,也就是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性问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股权设置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这是因为股权设置实质是企业各利益集团的权益再调整过程,因此,我们必须在考虑到现实各种要素的基础上尽量做到公平、公正。此外,股权设置直接决定公司将来的运作效率,如果股权设置不合理,不仅公司运作低效,而且会出现各种制度盲点误区,造成企业资产使用不合理甚至流失。
实行职工持股的关键,就是应由全体职工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净资产全部或大部分买下,然后由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以维护改制后企业公有制性质为名,硬性规定国家股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60%.甚至有些企业设置集体股,搞不清楚集体股归谁所有,也不知如何分割。因此,改制必须科学解决股权设置问题。
(一)国家股设置问题
国家股占改制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比重,目前通常是50%左右。这要根据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并不一定要国有股持大股。为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些企业将国家股设为优先股。在中小企业中的股权设置中,应当把国家股降到50%以下。
(二)职工股设置
1、将国有净资产量化为职工产权股
职工产权股是对改制企业在岗职工改变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所给予的补偿。职工产权股只分配股额,不兑现现金,按股分红,与企业共负盈亏。从净资产中提取职工产权股的比例及具体做法各地标准不一,量化的依据主要有三个:工龄、贡献和责任大小。企业领导、中层管理人员、普通职工按什么比例进行量化,国家及有关部门现在没有统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企业自定政策,量化分配比例五花八门。但总的说来,企业领导一般所占比例较大,中层干部次之,普通职工人数最多,但资产量化分配时所占比例最小。企业领导、中层干部资产量化时分配多于普通职工,这符合十五大按要素分配的精神,但是差距过大时,会引起职工的不满,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2、职工持股现金购买与无偿配送问题
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应以职工现金出资为主,这是职工与企业之间建立产权纽带的重要条件,也是建立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基础。为了保证企业改制能够顺利推进,应鼓励职工以现金购买国有产权,有些地方对职工一次性购买国有产权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这一政策减轻了职工最初购买国有产权时的负担和风险,对于鼓励企业职工投资入股,推动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挥了积极作用。国有产权优惠出售是会相应减少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但以此换取国家解除自己对国有中小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并促进企业放开搞活,完善机制,这种改革的成本和代价是必须要支付的,也是值得的。因此,不应视为国有资产流失。但是,对不同企业优惠应有所区别,亏损、微利的企业,优惠的比例可以较大;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优惠比例可以较小,一般辐度不应超过30%.对于企业外的人、社会法人购买国有产权时,不应当享受优惠。
对于比较长,效益比较好的国有老企业,在过去的长期中,较多地截留了职工应得的收益,形成了一定的历史积累,包括历年结余的工资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公益金等。可以将此历史积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拿出一部分,作为职工持股的基金,在职工认购企业股份时按比例配股。
3、职工持股认购价格的确定
在职工持股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资产置换或转移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来实现。但在产权交易中,经常遇到一个交易作价和资产评估高低的问题。企业的产权交易定价由所有者权益决定。通行的做法是通过资产评估确定存量资产的所有者权益的底价,然而再由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议定价格。由于目前我国仍处在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资本市场发育不良,社会评估机构尚不成熟,政府的有关法规也不健全,因而经常在产权交易中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了合理地制订职工持股认购价格,必须抓好以下三个主要环节:第一,要加快资产评估的立法工作和加强资产评估的监控管理工作,加快资本及产权市场的建设,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防止出现黑箱操作和幕后交易的情况出现。第二,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隐蔽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第三,要加快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建设,培育一支业务能力强、思想道德素质高的资产评估专业人才队伍。
4、经营者持股比例
职工持股,如果股份分散而平均化,不利于公司治理,经营者控股有利于减少企业运作中的交易成本。为了鼓励经营者持股,使经营者与企业之间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关系,在改制中应鼓励经营者持大股。
5、职工股份能否退股、继承、转让、馈赠
目前规定较为混乱,自相矛盾。比如,职工股份因其具有身份的特定性,按理不宜继承和馈赠,但职工股份又是职工个人的财产,也有权自行处理,包括继承和馈赠。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和相关的立法来确立职工股份的应有地位,有的改制企业便出现了某些短期行为,如少扣多分、借钱投资。他们仅注意高比例的分红,而不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使企业不堪重负。
四、离退休职工安置问题
在企业实行职工持股时,从国有产权的转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发放职工离退休金,是国家对职工历史贡献的一种合理的、正常的返还;提取医疗费,既是国家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也是为了减轻改制后企业的负担。这样做有利于解决企业历史包袱,促进国有中小企业实现职工持股改制。这种办法提出了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扣除标准问题。即对每个离退休职工,需要从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扣多少钱出来。是足够覆盖全部平均余命?还是5年、10年或15年?目前,很多地方都采取了扣除的办法,但所扣出来的资金远不足以覆盖离退休职工的平均余命。
第二,基金管理问题。从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扣除用于离退休职工养老费用的资金,就其性质而言已经是一种养老基金,其终极所有权属于职工个人。这些资金如何使用,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目前常见的办法,一种是向社会保障部门买保险,即把扣出来的资金交给社会保障部门,由其负责离退休职工的全部养老金;另一种是向改制后的企业买保险,即把扣出来的资金留在企业,由企业继续按现行体制为这些职工支付养老金。
五、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的监督问题
企业实行职工持股改制前后,在财务上有许多工作需要进行。改制后的职工持股企业,股利、红利、所得税等通常都取决于同一个利润数字,所以会计上特别强调最后净利润数字的确定。虽然上股利、红利、所得税等必须取决于企业过去的业绩。但是由于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会计利润很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压力而被扭曲。这里指的扭曲,不一定经过非法的手段,而是由于会计核算使用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的时间、金额,折旧、坏帐等费用的提取以及成本与市场价低法的使用有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有主观的判断,就有操控的空间。企业利润的取舍免不了人为的因素,为了避免企业出现会计信息资料不完全以及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出现,应加强会计立法,重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作用。
企业职工持股的实施,必然会产生对法律、公证和资产评估等一系列社会工作的需求,这就要求不仅要有与此相关的服务机构,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服务机构应当在具备相应的技术支持前提下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执业授权。否则,不正规的服务机构与不规范的服务方式,必然会导致不合格的服务质量,从而会曲解职工持股的动机,制约资产评估的质量。因此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而进行的资产评估、会计报表审计、资产验证和鉴证,对保证企业职工持股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对改制后的企业规范性运作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
六、会计法规政策的完整配套问题
[关键词]资产评估行业 形势 地位
一、资产评估业的重要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过十几年的长足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日益壮大,为我国国企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具有真正意义的资产评估业于1989年在中国诞生十多年来,中国的资产评估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无论是数量、种类、业务范围还是评估质量、管理水平上都获得扩大和提高。资产评估已在国民经济建设、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市场机制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对于维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产权主体的利益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资产评估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发展,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外的资产评估机构将逐渐进入我国评估市场。国内外评估机构实力的强大反差,将更加突显出资产评估业在中国的薄弱地位与作用。
二、资产评估界面临的主要问题
1、执业行为不规范。由于我国资产评估业起步较晚,发展迅猛,因此在发展初期更注重评估方法、具体应用知识的引用,对评估个体、评估方法、参数选用等问题讨论较多,而对基础理论及评估准则研究则不够,导致评估理论滞后于评估实践,评估实践在低层次循环,得不到提升。尽管在1996年,原国有资产管理局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对资产评估基本原则和方法、操作程序、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等进行了规范,并就机器设备、建筑物、无形资产整体资产等类资产评估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由于部门分割,各部门均有自己的执业准则和规章,往往导致评估机构无所适从。正因缺乏一套能够覆盖整个行业的评估准则,使得评估工作不尽规范。偏离了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评估信息这一操守原则。由于执业行为不规范,执业质量差,评估机构的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公众对评估机构的信任度下降,评估机构正面临着诚信危机,并隐潜着执业风险。
2、执业法律法规环境不理想。
我国资产评估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随着评估实践的深入,有关的政策法规从少到多,从粗到细,管理的力度也不断加大。但是,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环境总体是不理想的。一方面,从资产评估行业本身看,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目前执业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国务院91号令及实施细则,至今已有十多年,在这十多年里,我国市场经济的步伐大大迈进了,资产评估的业务领域得到了很大的拓展,评估机构进行了改制,管理主体发生了变化,用十多年前的法规来指导当前的实践,其效用是要大打折扣的。另一方面,从资产评估配套法规看,存在着各种法规政策之间相互衔接不够的问题。各种法规之间不能相互衔接,互相抵触,会影响到资产评估行业的作用空间。
3、资产评估业的产生机制导致了评估行业市场化程度较低。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在国有企业逐渐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产生,在发展初期承担了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历史角色,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来看,资产评估是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形成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产生的,比较两者得知,中国资产评估业属体制内生成,从一开始就其本质而言是政府的附属部门,导致资产评估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虽然这种内生机制在早期促进了评估行业的建立与发展,但是,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却严重阻碍了评估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4、资产评估机构规模小、业务狭窄、自身管理存在问题。到1999年下半年全国资产评估从业人员6万余人,资产评估机构达3000多家,但与国外的机构相比,如普华永道,安达信,其规模还相当的小。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了我国资产评估业起步较晚外,另外现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大都在做政府评估这一块业务,而且这几年过分强调了法定评估的规范与发展,对咨询性评估、投资咨询、可行性研究等方面领域较少涉及,使大量的评估人员挤在狭窄的法定评估市场中。另外国际业务的开发也相对迟缓。再者,许多中小资产评估机构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不注重内部管理,使大量人才流失,注册人员的转所率居高不下。
5、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形同虚设。我国的资产评估协会由当时的国资局组建,是在政府逐渐向社会放权的过程中产生的,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被称为“第二政府”,丧失了独立性和创新性。由此评估协会在制定行业自律条例,指导管理行业发展方面缺乏相应的权力,有力使不上,而且协会管理者承袭了政府的行政管理模式,官僚作风严重,行会观念及实践意识淡薄,没有与政府进行有效博弈,维护本行业会员的正当利益,以争取行业发展的有效空间,导致资产评估协会得不到行业内成员的拥护,更没获得社会的认可。
6、政府多头管理导致行业管理混乱
我国现存的除注册资产评估师外,还有房产、土地、物价部门等多种评估资格的评估师,涉及评估业的管理部门就有三个: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除此之外,资产评估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还要受工商、税务部门的管理。多头管理,使资产评估在发挥客观作用时受到很大的束缚:其一,对于政府来说,管理难度不仅没有减弱,而且更为复杂,不同的管理规则和利益所属在遇到冲突时,往往难以协调,导致部门间的矛盾激化;其二,对于资产评估企业来说,多头管理使其失去了独立性,在企业运行过程中不得不遵守多头规则,使企业成本大大增加,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7、评估后续教育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
资产评估师的后续教育是评估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的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在短短的十余年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由于发展时间短,在教育体系、形式、内容及实施等方面尚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不能取得应有效果和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小结
总的说来,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众的经济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深化资产评估行业改革,从宏观上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外开放和企业改革催生了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虽然与西方国家的资产评估行业相比,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较晚,发展历史较短,尚属于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新兴行业,但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发展速度很快,现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业。自有资产评估行业以来,各类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金融企业风险防范、中小企业改革、房地产交易、土地估价、二手车市场交易等经济行为提供了大量的价值鉴证服务,有效地维护了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了资产交易的公平和公正,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资产评估行业发挥在维护市场经济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中的积极作用,作为一名担任多届北京市人大代表和丰台区政协副主席、且从事多年资产评估专业教育的教师,我认为资产评估行业对我国经济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1.资产评估有力地支持了国企和非国企改革,为其提供了有效的价值发现和价值鉴证服务。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国企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评估行业发展的根本,非国企改革近年来也呈踊跃之势,评估行业在其中也是功不可没。评估行业对国企和非国企改革的作用主要体现为:(1)有效保证改制过程中的资产价值得到正确认定。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从客观公正的角度 对企业资产的现时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为企业资产产权变动提供作价的咨询意见,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对企业资产的合理价值认定,防止了资产价值的低估或高估现象。(2)保证了企业改制上市的社会公信力。资产评估机构作为客观、中立的服务性中介,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资产评估机构作为中介出具的资产价值咨询意见可以有效的提升上市企业的社会公信力,不仅有效地保护原有控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地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3)推动了企业改制中产权交易活动的有序发展。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通过提供高素质的资产评估活动,有力地推动了企业改制中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从而有效地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促进资产使用效益的提高,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可以说,对于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和处理的任何经济行为的正确与否均取决于对资产价值的正确评估,毋庸置疑的是资产评估在国企和非国企改革中贡献非常显著。
2.资产评估有力地支持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资本市场中的企业改制上市和上市后的追加投资、并购重组等各类资产交易均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价值实现的尺度,在相关交易发生并进行评估时,有效地采用科学方法重新计量和确认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对资本市场的作用主要体现为:(1)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对资产价值的评定和估算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资产交易中的重要定价依据;(2)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中介机构,为资本市场中的交易双方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价值参考,降低了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促进了交易效率的提高;(3)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价值发现和评估工具,促进资产价值的重新衡量,减少国有企业乃至非国有企业的资产价值流失,加强资产的优胜劣汰,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可以说,资产评估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3.资产评估有力地促进了金融机构改制和金融机构风险防范。主要体现在:(1)资产评估是金融机构改制上市非常关键的一个步骤,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价值发现工具,可以有效确认金融机构的整体资产及各类无形资产的内在价值,确保资产的价值得到准确计量。(2)资产评估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定价的参考依据,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在合理确认金融不良资产的价值以及衡量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效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3)资产评估在金融风险量化与防范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金融行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资产评估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对金融行业的风险进行量化,从而有效地防范和降低金融风险。
4.资产评估有力地支持了内外资交流和互融活动的开展。我国企业需要“走出去”,外资企业需要“走进来”,在此过程中均会涉及到对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类如专利、商标、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各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有效地维护了对外开放过程中中外双方各类资产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中国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推动了中国对外开放的进程,且有效地吸引了外资进入国内,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5.资产评估有力地支持和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了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了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求各种类型的资产交易必须尽可能做到公平和公正,交易价格应该符合资产的内在价值。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各类资产交易中,资产评估可以通过专业化的服务,在相关交易发生并进行评估时,有效地采用科学方法重新计量和确认资产的价值,为交易的双方提供公平公正的意见,有助于促进投资方进行理性投资和价值投资,从而有效减少社会交易成本,规范各类资产的交易行为,有效地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稳定,未来的资产评估行业无疑将在这一领域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就行业发展前景而言,资产评估行业正在步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机遇期。资产评估的业务领域正在逐步扩大,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并购重组、产权交易,上市再融资;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产权重组、兼并收购;资本市场中的企业改制上市、追加投资、股权转让、管理层收购;金融体制改革、金融不良资产管理、抵押贷款管理;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境内公司对外投资,境外公司对内投资;公司设立、增资、股权转让;珠宝评估;机动车鉴定评估等业务领域持续扩大的同时,还出现了一些新兴的业务领域,如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税基评估、知识产权评估、绩效评价、文化产业评估、企业价值评估中流动性折扣和控股 权溢价评估、抵质押品评估、新能源评估、民间投融资评估、以诉讼或补偿为目的评估等,这些新兴的业务领域将使得资产评估行业日益发展壮大。可以预见的是伴随着资产评估业务领域的进一步扩大,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推动国有和非国有企业改制和深化改革、促进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稳定等领域将进一步发挥重要的作用,资产评估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会更加显著。
(本文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第十一、十二届人大代表,第十一届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
关键词:国有企业 并购风险 资本风险 产权风险
在市场经济下,我国有不少的国有企业,如海尔、海信、长虹等都通过并购成长了,2005年初的联想收购ⅢM公司的PC业务也令国内企业的并购热情升温。但是由于目前面临着经济转轨时期特有的制度、文化环境,以及政府的干预,使得企业并购的风险管理与绩效测度较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显得难以捉摸与控制。众所周知,企业并购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此过程中包含了非常多的风险,大致可以划分为内生性和外生性风险,企业在拟定并购战略的同时,就应该考察其外生性,特别是体制性风险,体制风险是来自外部的法律法规的限制,以及并购市场的缺陷带来的风险。本文将基于上述问题,研究国有企业并购的体制风险,试图从产权、资本市场、市场配套以及政府干预四个维度来探讨体制风险,从国有企业并购的视角来展开这一论题的讨论,对当前的并购活动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1.国有企业并购中风险的构成
我国企业并购中存在的体制风险分为产权体制风险、资本市场体制风险、市场配套体制风险以及政府干预四个子风险系统。
1.1资本市场体制风险
资本市场的体制风险主要集中在融资渠道缺乏与市场制度的缺陷方面,融资渠道缺乏一直困扰着国有企业的发展,而并购中资金需求更大,采用自有资金支付是不现实的,也是高风险的。同时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表现在资本市场准入的障碍和并购立法的缺乏上,国有企业通过股票市场买入其他国有或者民营企业的过程中,可能因为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而无法控制足够多的股份,另外,并购法律的不完备,法律间的矛盾与冲突影响了法律执行的效率,并购活动需要有一个相对完善的并购法律环境来规范双方的行为,才能确保并购双方的合法权益。
1.2产权体制风险
并购中的产权体制风险,是指并购过程中,由于并购方或者目标方的产权不清,以及社会提供的产权交易平台的缺失而导致的并购效果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可能性及后果。国有企业在并购时,应着重考虑企业的产权状况。并购作为一种产权交易,双方产权的明晰非常重要,明晰的产权有助于双方责、权、利的划分,易于今后的整合管理。
1-3市场配套体制风险
企业并购的市场配套体制是指资本市场上与并购业务相关的市场体系,包括财税体制、中介机构、社会保障体系,市场配套体制的风险集中体现在财税体制的不完善、中介机构的缺失、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上。市场配套体制的不完备,影响了并购运作的环境,财税体制的不完善影响了税收的归属,涉及跨区域的并购活动就会影响原有的税收分配。
1.4政府干预的风险
政府在涉及国有企业的并购活动中,会利用行政权利干预并购,对并购的出价方式、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都会干预,甚至为了小集团的利益进行不正当的政策倾斜。这种干预出现在国有企业并购进程中,对国有企业造成非常大的风险,毕竟政府的权利重大,政府政策的执行强制性决定了这种行政干预的有效性,也加大了国有企业并购的风险。
2.国有企业并购中的风险应对措施
风险应对计划制订前的准备活动包括风险的分类识别、衡量、评价与决策。风险应对措施旨在考虑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损失。(1)当利用“风险终止系数”进行评价得出体制风险可接受时,应该返回去再对单个体制风险因素进行考察,得出单个风险因素的评分情况,单个因素指标异常时,对此风险做重点防范;(2)当利用“风险终止系数”进行评价得出体制风险系数超出可接受范围时,那么应该特别注意,此时应该是有相当部分的因素超出了正常水平,或者某个因素权重大,且严重偏离正常范围,此时在考虑风险防范的同时改进并购方案,通过方案的改进来规避某些风险。
2.1加快资本体系的构建
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包括三个方面:市场组织完善、市场条件完善和市场机制完善。国外已经存在有非常成熟的并购交易中介组织,可以帮助指导并购的策划、操作、监控与调整,以使并购顺利、高效地完成。而我国的资本市场体系还不健全,证券公司的业务面窄,难以满足更多非上市与其他企业的整体拍卖、出售、兼并及产权或股权转让等行为。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很不规范,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针对我国并购资本体系的现状,有必要进一步构建资本体系,完善市场机制。资本市场体系的构建包括了能为并购操作全过程带来便利的所有市场条件。对于众多非上市的国有企业,其兼并活动有赖于资本体系的完善与规范性,可以指导并购的全过程,协助取得期望的企业。
2.2明晰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
国有企业在并购的过程中,首要问题就是考虑产权的问题,国有企业产权所有者的缺位一直是困扰国企改革的重要缺陷,国有企业要改制,要转变为股份制企业,那么其中的所有权必须划分清晰,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许多老的国有企业在转制中面临着所有者缺位的困扰,也找不到合适的资本受让方: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与实际支配者,实际上担任了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社会经济管理的双重角色,这导致了政府角色的难以定位。
2.3建立科学高效的资产评估体系
资产评估是实施兼并的核心环节,兼并的价格正是依据资产评估的价值。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资产评估已形成一整套科学合理的体系,并形成了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评估的方法、原则和程序等。在没有市场机制和其他监督的情况下,资产评估往往人为因素太多,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差。因为资产评估所存在的技术和体制上的缺陷,使资产评估的结果往往不能体现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原则,并购风险加大。无论是何种性质的企业,在面临非科学的评估时,可能会遭遇“多付风险”,加大了并购方的资金压力,易造成财务危机。
2.4规范政府行政权限
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者以及社会经济的管理者,这种双重的角色难以把握尺度,在企业实际经营中,政府充当了不正常的角色,妨碍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特别是在涉及并购活动时,政府的低效率的干预,挫伤了管理层实施并购交易的积极性。
一、国有企业改制现状分析
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开始了有关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逐步的开始建立起以产权关系明晰为第一要务的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许多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长时间的实践和努力,通过灵活多变、切实有效的不同改制形式,在一定程度完成了国有经济的产权关系明晰,转变了以往政企合一的传统经营体制,让国有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重获了活动和能量。但是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推进,蕴含在国有企业中的一些更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的暴露出来。给国有企业进一步的发展造成了阻碍。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成效
国有企业改制的实质其实是一种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外在体现。自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国做出伟大的“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得到新的发展和完善,中国逐步建设成了能在国际社会上占据一席之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国有企业的改制之路也自此正式的拉开了序幕。在国有企业改制之前,我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总产值中的占比很高,在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模糊的同时,还存在较多的重复性建设多、分散性经营的问题,尤其是国有企业中的中小型企业,因为数量较多、经营不善、缺乏管理,成为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老大难”问题。
国有企业的改制也依据这些现有的问题,开始了试点先行、先易后难的体制改革尝试。国有企业的改制有两个重要的改革核心:一个是经营权,一个是所有权。这是为了让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明晰,接受更多市场检验的改革形式。首先是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放开。让更多的企业可以来进行国有企业的经营项目,给予国有企业以外在的竞争压力。其次是企业所有权的重组。通过承包经营责任制和企业兼并重组的形式来完成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经过长时间的改制工作以后,我国的国有企业整体获得了新的发展,大部分企业实现了产权的多元化调整,转变了以往的经营机制,企业的效益和员工的福利也得到了大幅提升,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得到相应的增强。同时由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政企合一的经营模式转变成了政企分开的经营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企改革的透明度,让国家资源能够得到更好的优化配置。
(二)国有企业改制的弊端
在国有企业改制取得成绩、收获成效的同时,存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深层次问题也不断的突显。首先,因为国有企业改制的特点是经营权的放开和所有权的重组,所以一些国有企业在进行改制的过程中存在对改制目标理解的偏差,它们片面的以为国有体制的改革是一种“国退民进”的全面颠覆式的改革形式,盲目的提倡让“国有经济从一切存在市场竞争性的领域中退出”的具有情绪煽动性的口号,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民营企业的发展人为的放在相互对立的位置上,不利于整个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部分地区在进行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不考虑地方发展的实际,改制的手段简单粗暴,采用下达指示、分配任务、限定时间、催赶进度的不良方式来进行国有企业改制的执行,让一些国有企业的改制缺少质量的保障,因为减弱了国有企业改制的成效。再次,由于国有企业改制中相关的监管程序落实不到,造成一些国有资源的无形流失,国有企业员工权益受损,人为牟利现象的频发。
二、国有企业改制对策研究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最容易发生的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而国有企业改制有必须是要完成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和有效运营的,因此只有解决好国有资产的流转问题,才能切实的做好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接下来,笔者将从以下几个不同角度,展开对国有企业改制对策的探讨。
(一)产权主体角度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来说,明确不同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可行使权力的范围是其进行国有企业改制的第一步,这种职权范围既包括产权主体的财产范围,如一些可以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经济账目、企业实际资产等,也包括产权主体的管理权限,如一些无形的管理权力,企业内部的支配权或决策权等。通过制定专门产权界定小组依照有关的法律程序来对即将改制的国有企业进行一个全面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同时由专门产权界定小组出具的资产清查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要及时主动的提供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受国有资产部门对报告的核查、确认及备案。同时国有企业需要加强对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程序的监督和把控,通过减少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阶段的人为因素的破坏,来保证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准确性。让整个评估流程做到客观、公平、公开、透明,防止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
(二)产权登记角度
国有企业在进行改制后的产权登记之前,要进行一个改制方案的确认。改制方案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要按照国有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进行改制方案的确认,充分体现出国有企业改制主体人的意愿和想法,不能够存在不自愿情形和不平等条约的存在,保证档案条款的有效性,对于带可撤销事由的条款,要做一个特殊的处理。比如当国有企业的改制合同中存在可撤销事由时,改制的效力将完全的取决于具有撤销权的主体是否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同时设计国家重大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确认时,除了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以外,还需要经由审批机关审批方案的有效性。改制方案落实后,相关的国有企业还要去国家的管理机关进行一个产权登记的工作,只有通过国家资产管理的审核登记,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的改制行为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益。
(三)财务处理角度
在国有企业改制行为有效落实以后,相关的国有企业还需要进行后续的国有企业改制的财务处理工作。首先,国有企业要对以往的旧账进行一个冻结和清理。对国有企业原有的资产进行一个全面的核查和评估,对国有企业对外的债权债务进行一个抵消和处理,然后进行资产的划拨和手续的过户。其次,资产投入企业也需要对自己的投入资金进行一个评估和核算,明确自己对国有企业的投入资本,以确认自己的投资股份。再次,改制后的国有企业要重视企业员工的个人权益,在保证员工权益不受损害的基础上,去进行新的国有企业管理的整改,帮助企业员工适应新的企业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培训和升职机制。通过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培养,来提高企业的经营活力,让国有企业的发展焕发新的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