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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产评估

时间:2023-09-20 16: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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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产评估

第1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产学研;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8-0205-02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不断加快,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行业,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数据,截止目前,我国已有3 000多家评估机构,3万多名评估师,从业人员超过8万人。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向纵深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企业重组不但为资产评估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为资产评估行业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但是,相对于资产评估行业日益增长的人才需求,现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短缺,人才缺口很大,后续的人才培养存在问题,资产评估人员数量和职业能力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现状

资产评估人才的来源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学历教育,一是通过职业培训。学历教育是在社会对资产评估人员有更高专业要求的情况下,由高校培养资产评估专业学生。而职业培训则是由其他专业人员通过资产评估职业培训后成为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行业早期通常采用这种模式。资产评估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资产评估行业属于高智力知识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是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的保证。二十多年的发展,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首先,初步建立了资产评估人才队伍建设的制度体系;其次,基本建立了行业人才培养体系;第三,行业人才队伍日益壮大。

与此同时,当前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发展整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还不适应,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总体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三是行业人才培养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高端人才规模增长速度不适应行业发展速度。在经济转型发展新形势下,需要不断开创行业人才培养新局面。

二、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充分利用学校与企业、科研院所等的不同环境和不同资源,努力发挥各自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从培养学生全面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入手,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应用人才。[1]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基本都出台了培养资产评估行业专业人才的管理办法。财政部、各高校、中评协、地方评协也致力于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培养应用型人才、复合型人才、理论研究型人才将成为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一)产学研结合培养资产评估人才的必要性

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引进“产学研合作教育”人才培养教育模式以来,经过20多年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由于资产评估行业起步较晚,资产评估专业“产学研合作”的实践探索进展缓慢,没有形成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没有形成资产评估专业可资借鉴的产学研合作模式。要加强资产评估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层次资产评估人才必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是创新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必由之路,只有结合资产评估领域特殊性,分析现行产学研相结合关系和合作方式,研究与之配套的措施与方法,才能探索出适合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产学研结合人才培养之路。

(二)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1.校企联合的培养模式,开展校企联合办学是提高资产评估教育资源使用效益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二条指出,“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通过院企合作,学产联合,共享教育、产业资源等方式,校企双方可以借助各自的优势,在专业建设、教学质量、实训基地建设、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使资产评估人才的培养、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紧密结合。这样,不但能增强高校的办学活力,同时可以提升行业的整体水平,使人才培养与劳动力市场紧密衔接,确保人才供需结构的总体平衡。

2.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培养适合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技能型人才必须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开设资产评估专业的高校在专业建设中,可以一方面挖掘现有教师潜力,采取多样性、多渠道培养或培训专业教师,打造“双师型”师资队伍;一方面根据实际需要,在行业、企业等部门聘请既具丰富实践经验又有相当理论水平的资产评估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讲授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从而形成教师结构合理,师资优良、特色鲜明的教学团队。

3.专业实训基地建设,为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改变当前重课堂讲授,轻实习实训的现状。高校应依托产业 、行业优势,建立多种形式的稳定的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学生通过实习实训、顶岗操作,可以直接参与生产、服务、管理、研究的实际过程,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对接,从而更好的掌握职业技能,成为综合素质能力较高的专业人才。由于专业实训基地的建设需要软、硬件条件的支持,因此必须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整合各种资源,围绕着资产评估行业或岗位技能要求,通过与相关企业签订协议,由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

4.加强教研、科研活动指导。资产评估研究领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研究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行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二是研究行业发展中专业技术难题,为行业的专业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三是研究资产评估学历教育阶段的知识结构、目标定位,确立教学计划,制定培养方案,开展多种培训,为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立作基础研究。

5.后续教育的跟进。资产评估师的后续教育是评估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的至关重要的一环,是评估师的“加油站”,但由于发展时间短、在教育体系、形式、内容及措施方面尚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2]因此,作为产学研结合的主体,生产、教学和科研部门应加强合作,在资产评估后续教育领域开展深度合作,使资产评估行业能够持续、健康发展。

三、结语

为了提高资产评估行业核心竞争力,确保资产评估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有效发挥其职能作用,必须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高层次资产评估人才,并以此引导和带动资产评估人才队伍发展。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结合资产评估领域特殊性,以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综合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为重点,利用学校、企业和科研院所具备的不同教育环境的资源,采取课堂教学与学生实际工作有机结合、多方参与的方式来培养适合用人单位需要的技能型、应用型人才,是创新资产评估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 资源整合; 资产评估; 风险防范

煤炭资源整合是指以现有合法煤矿为基础,对两座以上煤矿的井田合并和对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储量及其它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储量合并,实现统一规划,提升矿井生产、技术、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并对布局不合理和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它是山西省委省政府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实现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安全生产、集约生产、高效生产的治本之策。怎样使资源整合工作健康进行,资产评估是关键环节。

一、资产评估在煤炭资源整合中的作用

资产评估是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被整合对象经济资源参差不齐,有的还曾经过多次转包,使得煤矿的实际价格与价值出现偏离等状况,如何做好资源整合工作,既不损害被整合方的利益又不致使国有资产流失,资产评估工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资产评估能够为企业摸清

“家底”

资产评估的过程中要对被整合煤矿的股东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抵押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情况、资源储量及资源价款缴纳情况进行清查、核实。这就如实地暴露了被整合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实力,为整合方提供了有用的信息和可靠的依据。

(二)资产评估为产权交易健康进行提供了重要的价值依据

资源整合涉及到被整合企业产权交易和流动,它必须以一定的价值估计为基础。资产评估价值就是通过对被整合企业资产的适当估算,得出被评估资产在当前现实市场中、在设定的交易条件下可能实现的价格,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鉴证服务,从而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三)资产评估可以为资源整合参与者规避风险

资源整合大多是国有大型煤炭集团重组小型煤矿、地方煤矿,关联到许多利益主体,超出市场价格的收购或重组,企业管理者将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整合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可以避免“暗箱”操作,某种程度上也为企业管理者,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减轻法律和政治上的压力,提供“防火墙”。

二、资源整合资产评估中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本次煤炭资源整合是在山西省政府政策指导下的集中行为,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不可选择性,且整合的对象多是地方小煤矿,涉及到的资产有的看得见,有的看不见(如资源储量);小煤矿的财务工作相当薄弱,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相对较差。这都给评估工作带来了难度,其中的风险防范必不可少。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

财务会计工作对被整合的私营企业来讲,是最薄弱的环节。很多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账册不健全,多数资产没有能证实其价值真实性和权属的可靠依据。债权、债务也缺少真实、可信的信息,有的甚至没有建立核算体系,这些都给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困难。

(二)存在无法核实的井下资产

煤炭生产是个特殊行业,通常井下资产占其全部资产的60%以上。有的煤矿因停产时间较长,供电、运输、通风等系统严重破坏,造成水淹、密闭和巷道垮塌,不具备下井进行实地清查的条件。对于该部分资产的评估,必须要有风险防范措施,才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存在法律权属不清晰的资产

本次整合的多为地方小煤矿,其资产缺少相关的权属证明。主要表现为:多数煤矿所占用的土地为租赁土地或集体土地;多数煤矿的房屋建筑物没有提权证明,以确认其对资产的独占性;很多矿井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独资或合资修建了主供电线路到各矿分接点的线路,称为“双回路”。这部分资产尽管是企业出资但涉及企业外部的供电单位,有可能存在权属的争议;有的矿井出资修建了连接矿区和乡村及公路主干线的公路、桥梁,但其占用的土地多为租用性质,这部分资产同样也可能存在权属的争议。对于此类资产就要通过评估程序将其产权清晰化,以免给整合后的新公司带来风险。

(四)存在大量民间借款、坑口转让费等所谓资产

在被整合煤矿所申报的资产中,有的含有大额的民间借贷利息,还有的含有因多次转包的“坑口转让费”,此类所谓的资产并未形成实物,处理不当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资源整合资产评估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资源整合是一对一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得工作风险较大、难度也较大。因此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以下方面加以防范。

(一)收购方式与评估范围相结合,从中选择风险最小的方法

资产收购的方式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股权收购后,要承接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其中的或有负债难以预料,债权问题也很难把握,这就给与之相对应的净资产评估带来很多隐性的风险。而资产收购只购买目标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不承接债权债务,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这样与之相对应的实物资产评估,只要重视每项资产的清点,使之与清查明细表上所列示的相符,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购风险。此次整合的多是地方小煤矿,财务核算很不正规,难以核实其债权、债务、权益的真实性,所以应选择实物资产收购方式和与之相应的实物资产评估,以降低收购风险。

(二)对于无法实测资产评估的风险防范

对于无法实测的资产,因其多在井下,可采取先分析判断、再评估的方法。具体做法是: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根据煤矿井所提供的井巷工程采掘平面图、设备布置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初步鉴定,如果认为属于废弃巷道或与矿井产能不符,应将该部分资产从评估范围内剔除;经初步鉴定认为该部分资产可以纳入评估范围,则出具鉴定意见,由中介机构结合专家鉴定意见进行职业判断以决定是否将该部分资产纳入评估范围,同时要求被整合煤矿作出承诺,承诺其提供的图纸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并同意在具备下井条件时,按重新评估后的价值确定资产价值。

(三)对于权属不清的资产在评估中的风险防范

对于租赁的集体土地,不列入评估范围,但要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商,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由整合后的新公司承担。对于缺少权属证明的资产,应通过本次评估,督促煤矿取得证明,如“双回路”由供电部门证明其权属归被整合煤矿;公路、桥梁应乡、镇等政府部门证明其权属归被整合煤矿。这些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不仅明晰了产权,减少了收购风险,也为新公司下一步的生产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对于民间借贷利息和坑口转让费等评估中的风险防范

这些没有形成实物资产的费用部分,不列入评估范围。民间借贷利息,可以在实物资产评估过程中作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资金成本,依据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建设中允许贷款的比例、合理的工期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坑口转让费,可在按省政府规定计算矿业补偿款时统筹考虑。这样既考虑了整合双方的利益,又可以避免评估风险。

(五)加强评估的过程管理

由于被整合煤矿部分存货、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发生时未取得正规票据,有些在建工程的工程决算书不规范,无发票,若严格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取证,评估工作将无法进行。为此,审计评估的基础可以由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整合方、被整合方人员四方签字的实地清查盘点表作为依据。由此,实物资产的清查审计,成了评估工作的基础。为保证资产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可从以下方面加以控制:

1.整合主体应成立由机电、基建、供应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资产评估现场组,全程参与、协助、监控资产清查和审计评估工作。对于所有实物资产,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清查,对于每项资产都要有四方共同在场清点确认,有一方未签字认可的资产不得列入评估范围。

2.在中介机构出具了审计、评估报告后,现场人员还应对报告评估范围、资产数量、新旧程度进行复核,如发现与清查时不相符,可及时与中介机构沟通,以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

3.对有可能存在争议的重大项目进行核查。如煤矿的土石方工程,由于经填挖后,地貌已改变,很难确定其真实的工程量,对此不能简单地以矿方的申报量为依据,而应聘请专业的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绘,以保证评估报告的真实、可信。

(六)建立行之有效的并购款付款机制

对纳入整合的资产,可采取部分支付资产价款的方式防范风险。例如:对于可能存在产权争议的公路、桥梁、供电线路、已清查的井下资产先按50%预留资金,待接收一年内核实无争议后付款;对于依据矿方提供的图纸等技术资料列入评估范围未清查的井下资产,全额预留资金,待接收后按评估核实的金额付款;对于评估报告经整合主体初步评审通过的,可以支付20%~30%的购并款;对于评估报告经整合主体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核准通过的可支付30%~50%的购并款等。通过建立制度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七)认真核实被整合煤矿的剩余资源储量,特别是生产矿井

本次资源整合的交易价款中包含实物资产和矿业权两部分。依据《关于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授权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3号)的规定,对补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剩余资源量及价款缴纳等进行核实、测算,并给予补偿,不再对采矿权进行评估”。为此对煤矿的剩余资源储量的核实是重点,特别是生产矿井,存在动用储量,剩余储量的核实更是重点中的重点。

(八)对债权债务剥离从法律上进行约定

为规避风险,应要求各被整合企业在省级以上报刊进行《债权申报公告》,明确其债权、债务,避免整合主体和成立后的新公司今后被拖入法律纠纷之中,从而使权益受到侵害。

本次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工作史无前例,无疑对传统的管理体制、机制产生巨大冲击,但也是做好体制、机制创新的一个有利契机。同时资源整合具有行政性,完全依靠市场手段来解决是不行的,一定要用市场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要用规范的方法,解决不规范的问题,取得规范的结果。

【参考文献】

[1] 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价款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S].晋政办发[2008]83号文.

第3篇

无形资产可以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把无形资产运用到生产经营中可以转化为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变产品结构,加速产品更新换代,能发展新的顾客与市场。因此企业应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其意义表现在:第一,促进我国企业生产的产品科技含量不断提高,促进全社会对知识性劳动的承认和尊重,引导企业开展科技和文化领域的创造性劳动。第二,有利于科技水平转化为生产力,促使企业的技术实力不断升级,企业资本不断地积累,从而持续提高企业生产力水平。第三,有利于我国一些企业能够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是企业冲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第四,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建设中的基础产业和交通、能源、建筑、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改良;促进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扩大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发展对外合作和对外贸易。

无形资产的流失形式

无形资产的流失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中外合资合作过程中对无形资产价值缺乏有效的评估和认定,合资后疏于管理。由于现阶段我国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过程中相关的法规不健全,资产评估机制不完善,国有资产没有经过规范的核定和评估,有的虽在合资合作中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作价缺乏依据,对外商提供的专利、专有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过高,而对中方投入的商誉、经营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过低,造成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相对减少。有些合资企业将中方投入的无形资产长期闲置,而在合资企业中使用外方商标,不仅使企业失去了原有著名品牌,而且削弱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成为了外方的一个加工厂,造成无形资产的变相流失。

第二,人员流动使技术和管理技能等无形资产流失。企业的管理、技术人才是企业特有的无形资产,这些人员具有的管理和技术技能是企业长期培养的结果,包含了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投入。在如今人才流动不规范的情况下,企业人员的外流带走了企业的管理诀窍、专业技术和企业苦心建立的营销渠道,使企业的管理水平受到影响,特有技术受到冲击,从而使企业无形资产流失。

第三,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很多企业亏损面广,亏损数额逐年增长,其原因之一就是企业经营不善。由于企业长期亏损,声誉下降,其商誉等无形资产价值也丧失殆尽;另外,一些经营者对无形资产的保护观念、法制观念淡薄,不注意利用商标注册、域名注册来进行自我保护。

第四,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无形资产的流失。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时,按账面资产净值折股,大量未入账的国有无形资产未进行折股,有些企业只把容易辨认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折价计入国家股,而对商誉、经营特许权、商业秘密等评估难度较大的无形资产却没有折股,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

无形资产流失的原因

无形资产的无形性、不确定性以及在经济上的垄断性的特征极易导致其流失,无形资产的流失原因可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来看。

第一,客观原因。一是无形性,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其功能作用不能在感官上直观反映,只能存在于观念中,因而它极易被人们忽视。由于无形资产没有有形实体,企业不能像有形资产一样采取定期实地盘点等保管措施,使得无形资产流失非常隐蔽,在一般的财务审计中很难发现其流失状况。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中,也往往忽视无形资产的存在。对于出让方的商誉等无形资产也不加以确认,常常会由于遗漏这些无形资产项目而导致其流失。二是不稳定性,无形资产的价值体现在,可为企业带来超额盈利水平,但这种盈利水平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相对而言,企业无形资产实际价值是随时间变化、环境变化、企业经营状况变化、人们意识变化而变化的,其实际价值很不稳定。

第二,主观原因。一是缺乏无形资产利益主体的关注。无形资产可以使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它应当是企业经营者、外部投资者以及债权人关注的焦点。然而部分企业忽视知名厂商名称的无形资产作用,盲目追求新、奇、特的名称字号,将原有老字号束之高阁,企业多年来在流通领域树立的良好形象无法得到重视。作为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由于无形资产的优劣以及是否完整、安全与其经营业绩评价没有直接关系,而且发生无形资产流失时在短期内不会对企业经营产生影响,因此经营者对无形资产缺乏保护、保密意识,缺乏有效管理。在评价企业经营状况时,对无形资产的评价成了可有可无的项目,发生无形资产流失时,也没有及时引起各方的注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无形资产流失的长期性。二是人才流失导致无形资产的流失。人才流失引起的专有技术、营销网络、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的泄露,使企业无形资产遭受损失,主要表现为营销渠道的流失和客户群的流失。企业在改制和兼并的过程中,营销部门、研发部门的人员由于不满待遇或工作条件等问题而出现跳槽,随之带走客户群或者专利而引发的无形资产流失现象不占少数。三是法律法规的缺陷。我国关于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己初具规模,但相对于无形资产的发展速度,相对应法律法规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尚不能完成全面保护无形资产的需要。

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的措施

第一,转变旧的资产管理的思想观念,重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企业应重视宣传无形资产评估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改变人们头脑中“有形资产有价值,无形资产无价值”的错误观念。通过报道正反两方面的例子,唤起人们的无形资产意识,使企业认识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谁重视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保护,谁就能在竞争中占据优势,使企业经营者把重视无形资产放到企业经营战略的高度上来考虑。特别是国内企业在商标权、专利权方面要注意保护。

第二,设置专门机构,加大管理力度。企业应设置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综合、全面、系统管理,使无形资产得到保值增值。对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学习掌握有关无形资产方面的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企业应建立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无形资产的全面管理。充分关注自身无形资产的价值,加强无形资产取得、分期摊销、对外投资转让的会计核算,确保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从动态上掌握企业的无形财富。

第三,加强对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针对现阶段我国企业在评估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我们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高评估质量,做到有章可循,加强规范化管理。一方面,国家主管部门应扶持和建立一批具有权威性、公正性,能与国际接轨的无形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对于不讲原则,无视职业道德,进行虚假评估或评估不实的机构及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严重者吊销资格。另一方面,国家要制定规范化操作的资产评估方法、指标体系,完善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国家应就无形资产的评估制定专门的法律和条例,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对现有无形资产评估法律规范进行补充完善。社会中介机构应重视无形资产的评估、保护,成立无形资产专案小组,集合优秀的专门人才,为企业无形资产的维护和管理提供全方位、高质量服务。

第四,加强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正确认识利用外资的优惠政策,在与外商合资、合作中,对我方的无形资产以及外商提供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境外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进行合理评估,评估数值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时,其资产大多是按账面原值折股,这就意味着大量未入账而给企业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被排除在股本之外。即使有些企业考虑到了无形资产,在实行股份制时,只是把专利、商标等容易折价的无形资产计入国家股。有些企业即使把这部分无形资产计入了国家股,其价值也往往被低估。因此,在股份制改造中,要由评估机构与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据评估值把无形资产折合成股份,不能以不含或少含无形资产的账面原值折股。

第4篇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认定; 公允价值; 评估技术

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代,资产评估作为估算资产价值的专业工具,其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当前,资产评估业务逐步转变为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这已成为主要评估类型,体现了资产评估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密切联系。财政部于2006年2月新会计准则的举措,对资产评估业务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资产评估业务现状

我国资产评估业务是从1989年大连炼铁厂中外合资项目开始的,主要为国有经济服务,目的在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转让、兼并、合资等经济活动日趋多样化,各领域对资产评估的需求不断增加,资产评估的管理、规范也逐步完善。2007年11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其中新的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作为专业工具,一项主要职能是为会计业务服务,二者的联系随经济体制的深入而逐渐密切。尤其是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在17项具体会计准则中大量运用,进一步加强了资产评估与会计业务的合作。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成为主要评估业务类型。2007年11月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07]169号),规定了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及披露要求,规范了资产评估的主要业务类型,已于2007年12月31日起施行。

二、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会计准则提出了一些新概念,对许多会计要素重新定义,在资产、负债的计量属性中大量使用“公允价值”,部分会计处理方法产生了较大变化,对财务信息披露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准则对公允价值限定使用条件,规定固定资产等一些长期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在以后期间转回,能有效地避免人为调节会计利润,有助于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符合股东利益,有利于企业保持持续盈利能力,获得长远价值。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增加了企业会计业务对资产评估的专业支持需求,在合作过程中,对资产评估业务也将产生巨大作用。本文从资产认定、价值类型、评估技术等几个方面,在分析新会计准则变化的基础上,论述这些变化对资产评估业务带来的影响。

三、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评估的影响

在财政部的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图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资产评估准则的完善方向。体系中的规划中准则以及已为指导意见、待上升为具体准则的准则,勾勒出了资产评估准则体系逐步健全的主线。包括资产减值、企业合并、投资性房地产等准则,与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在内容和实质上是一致的。新会计准则包括了一些特殊行业的会计准则,在新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也针对特殊资产评估,规划了森林资产、金融工具等评估准则,反映了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评估的新要求,也体现了会计准则和资产评估的相辅相成。可以看出,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时,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也在逐步与国际资产评估准则接轨。

(一)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评估、资产认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一些会计要素重新定义,也提出了新的资产概念。《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将旧准则按长、短期划分的股权投资、债券投资重新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生物资产》准则将生物资产定义为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即活的)动物和植物,按会计核算的不同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要求将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新准则还提出资产组及资产组组合的概念,规定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资产组组合是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

新会计准则对资产的新界定,一方面扩大了资产评估的业务范围,要求对一些原来不需要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如原来未纳入核算范围的生物资产;另一方面,对于评估客体的界定给出了相应的规范,要求评估工作的第一步就是在熟悉新会计准则中资产定义的前提下,根据资产特征明确评估对象。原来可能分别评估不能产生独立现金流的三个相关资产,而三个资产组成的资产组能产生独立于其他资产的现金流,现在应以三个资产所组成的资产组为评估对象,确定相应的评估方法。

(二)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等五种计量属性,为会计业务提供了更为灵活的处理方法。同时,《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资产评估业务价值类型的选择,规范了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与会计准则中价值类型的关系,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规范关于会计计量的基本概念和要求,恰当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公允价值是新会计准则的核心问题,也是资产评估的核心价值类型。2003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提出了公允价值的运用原则。随着财务报告准则越来越多地要求从公允价值计量,2004年10月,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VSC)将公允价值引入了资产评估,有力地发展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加强了资产评估与会计的密切联系。

1.公允价值确定的专业性分析

公允价值在具体准则中大量运用,其价值确定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企业使用的公允价值常由会计人员确定,由于其自身的专业水平、数据来源等方面的局限,以及使用有利于企业效益的公允价值的利益驱使,使得企业确定的公允价值往往存在偏颇。

资产评估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具有独立、专业的特点,公允价值通过评估中介界定,能有效避免企业通过使用不恰当的公允价值操纵企业利润,保证公允价值的合理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会涉及到对资产的评估和重估,有的具体会计准则甚至直接要求由专业评估师进行评估,如IAS16。

公允价值的使用加大了对资产评估服务的需求,进一步突出了评估师专业水平的重要性。资产评估师得出的公允价值不仅影响到被评估资产,也为相关行业的同类或类似资产提供了一个资产价值标准。使用的价值是否公允,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如何得出合理的公允价值,都是关乎评估质量的核心问题。

2.公允价值确定的操作性分析

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对资产评估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评估人员首先必须熟悉公允价值的实质含义及其可靠计量标准:在市场活跃时,公允价值等于市场价;当市场不够活跃时,公允价值应当以类似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对于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交易时,公允价值则需要通过其它估值方法得出。

在各个具体会计准则中,针对不同资产的特性,公允价值的使用方法不同,确定方法也不同。对于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等存在较为活跃市场的资产,其公允价值的获取主要依靠市场信息;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则可能由于自身市场信息的局限,需要参考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在确定无形资产或一些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很可能无法获取市场或类似资产市场的相关价格信息,而需要使用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或采用其他估值技术得出。

3. 公允价值带来资产评估业务量的增加

许多原来以历史成本计量的资产,在新会计准则中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如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将带来资产的价值重估。企业交易活动中也大量引入公允价值,这意味着对资产评估业务需求量将大大增加。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债务重组》准则中,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该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三)新会计准则对评估技术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许多具体规定改变了资产价值的含义,并调整了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些变化对原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的具体评估技术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

1.新准则资产项目对评估技术的影响

新准则对部分资产价值含义的规定有所变化。《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付款期限若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固定资产的价值等于购买价款的现值,而非各期付款总额;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应考虑弃置费用,其现值应计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这些规定要求评估师在进行固定资产评估时,应明确固定资产的付款期限是否超出正常信用条件;如果存在融资性质,固定资产的价值是否应全部归属企业。同时,还需考虑固定资产是否属于需要考虑弃置费用的特定资产,若属于特殊资产,弃置费用及折现率又如何确定,这些都是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评估的新要求,在评估中必须全面做出专业判断,从而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无形资产》准则明确规定,内部研发的无形资产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费用化,符合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才能资本化。同时,开发支出作为资产项目在新资产负债表中单列出来。该类无形资产往往不存在同类资产市场,需要采用其他估值技术。评估人员应首先明确被评估资产是否达到预定用途,即能否划为无形资产。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其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常常难以合理估计,则需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分析构成该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是否符合开发支出的条件;对开发支出价值的大小进行评估,则是一个新增的资产评估业务。此外,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不仅可以采用直线法摊销,还可采用生产总量法等方法,这要求评估人员应注意判断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否合理,从而正确确定其损耗。

《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企业的一些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从而有效避免企业通过计提、转回资产减值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因此,企业在计提减值准备的时候,为达到效益最大化,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兼具长、短期利益,很多工作需要借助资产评估的专业服务。《资产减值》评估准则也已作为规划中准则列入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2.价值确定方法对评估技术的影响

收益法是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它涉及三个基本要素: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折现率和被评估资产取得预期收益的持续期间。要素的确定与资产特征、所处行业密切相关,在评估实务中有许多相应的技术方法。新会计准则规范了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原则,《资产减值》准则中明确了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预计的内容、基础、考虑因素和方法以及折现率的预计方法。要求在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要考虑是否存在改良、重组等事项,不应包括筹资活动和所得税收付产生的现金流量,内部转移价格应当调整。对通货膨胀因素的考虑应与折现率一致,折现率应为税前的折现率,从而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基础一致。因此,当评估人员使用收益法对资产进行评估时,应遵循会计准则中相关参数确定的基本原则,使评估结果更符合企业及市场的实际情况。

四、结论

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对资产评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资产评估业务开辟了新的领域,促进了会计业务与资产评估业务合作的进一步加强,有利于资产评估更好地为会计服务。新会计准则带来的契机,必将推动资产评估业务加速成熟。本文仅对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评估业务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初步探讨,相应资产评估的具体程序及方法,还有待于在将来的理论和实务中不断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 王珏.资产评估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方经济,2006,(6):36~37.

[2]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准则2007[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3]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7.

第5篇

一、引言

随着资产评估行业的快速发展,新的资产类型、新的市场细分对资产评估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才需求已经逐步趋向高端化。理论基础扎实、专业特征明显、知识背景综合的资产评估高级人才将是未来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同时,继2004年重新开设资产评估本科专业后,2010年又增设了资产评估硕士专业,目前全国有15所高校设置了资产评估本科专业,68所高校设置了资产评估硕士专业。人才培养层次的逐步高级化,一方面满足了市场的发展要求,另一方面对资产评估专业的理论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资产评估专业学科定位的研究,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尚未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对资产评估专业知识结构的研究,过去一直被淡化,这可能源于市场经济发展有待完善,对资产评估专业理论知识的需求没有现在迫切。随着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培养计划的实施,从理论上探讨资产评估的学科属性和学科知识结构,将有助于研究生的培养和未来研究方向的选择。因此有必要对资产评估专业的学科归属进行梳理,厘清学科知识结构。本文根据资产评估实务的要求,拟从专业学科属性和学科知识结构两个方面,阐释资产评估的学科定位和专业人才需要掌握的知识构成,探寻学科知识对资产评估专业方向设置的影响。

二、资产评估专业的学科定位

资产评估专业的学科属性,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很多学者是以“倾向性”的观点阐述资产评估的专业属性。根据对文献的梳理,目前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

(一)倾向于管理学科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资产评估发轫于国有资产管理,与会计学、财务管理有较长的渊源关系,理应归属管理学科(李光洲,2007;邓九生,2008;唐振达,2009),在以管理(会计)学为基础的同时,还兼顾了经济、文学和理学(王开田、胡晓明,2002;张艳,2009),此观点偏向于管理学。教育部2004年在少数财经院校恢复资产评估专业设置时,将该专业归属于管理学科。从2010年15所具有资产评估本科招生院校的专业设置看,属于会计学院的有浙江财经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湖北经济学院、南京财经大学、山东经济学院、山东工商学院、广西财经学院和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属于商学院的有上海师范大学和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属于金融管理学院的有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共有11所,占总数的73%,因此相对于持经济学观点而言,倾向于管理学的观点占了大多数。

(二)倾向于经济学科

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的目的是为经济活动服务,如果资产评估的方法误用,评估结果的理解存在偏差,则只能从经济学角度进行解释(陈鹏,1998)。同时资产评估的理论主要依附于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如信息不对称理论、市场供求理论、预期理论等,分析资产价值采用的方法也是典型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张俊平,2008),因此,资产评估更倾向于经济学学科。在全国15所资产评估本科院校中,将资产评估设置于财政(税务)学院的有内蒙古财经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广东商学院和河北经贸大学,共4所,占总数的27%。因此,倾向于经济学观点也符合资产评估的特征。

(三)倾向于交叉学科

交叉学科是指既包含有管理学、又有经济学,还有工学、法学等学科。张欣(2006)直接提出了资产评估是一门高度综合的边缘性复合学科,涉及的知识面宽,需要的专业技能高,且与多种其他行业相关。从对学科基础课程设置的研究中也可以发现资产评估学科的交叉性。在对学科基础课程设置中,王淑珍、尉京红、马慧景(2002)认为,应该设置会计方向课程、经济与管理方向课程、金融与证券方向课程、税收、统计方向课程;常丽(2007)认为学科基础课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方向课程、财务会计方向或建筑工程方向课程与机械制造方向课程、金融与统计方向课程等。学科基础课就应体现不同性质高校的学科结构特点,财经类院校难以开展不动产评估和动产评估等学科基础课程。李春杰,柳娜(2010)认为学科基础课程可包括:经济学原理、管理学原理、会计学基础、统计学、经济法(税法)、市场营销学和信息管理系统。从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的科目看,包含有《财务会计》、《经济法》、《机器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资产评估》五门课程,这些课程处于同等重要位置,涉及到了管理学、法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方面的知识。因此,较多学者认为资产评估是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学科较为合理。

可以看出,不同的学者对资产评估的学科定位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有一点可以达成共识,那就是资产评估需要多学科的知识背景,单一的学科知识无法涵盖资产评估的全部知识领域。从评估实务上看,资产评估需要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由于资产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评估需要不同的学科知识。从资产属性和技术角度看,评估某一项资产时需要掌握资产的权属关系、状况、技术特点、管理流程、收益成本关系等,涉及的学科知识包含了法学、管理学、经济学、技术学等方面的知识,缺少哪一方面的知识都无法正确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而职业道德是保证评估师正确履行自己职责,客观、公正、合理评估出资产价值的前提,伦理学的知识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资产评估是多学科知识的交叉与融合。这种多学科知识融合的特点给资产评估专业硕士的培养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对资产评估学科的知识结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三、资产评估学科的知识结构

资产评估的多学科融合特点,决定了资产评估师需要具有多学科的知识背景。关于资产评估学科的知识结构,这里从评估师需要具备的能力、资产价值计量和学科门类的角度进行探讨,并尝试构建不同视角的资产评估知识结构关系。

(一)资产评估师需要具备的专业能力

掌握资产评估专业知识,最终还是要应用于实践。从评估师实务操作层面上看,可以将评估师需要掌握的知识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对知识的理解能力;第二个层级是运用知识的能力;第三层级是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一层级是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资产评估多学科融合的特点决定了评估师需要具备基本的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只有对学科知识有正确的理解,才能将知识运用于实践;第二层级是对资产正确评估的前提。知识掌握后不一定能够运用,这就要求评估师能够恰当运用所掌握的知识,特别是多学科知识的理解和运用;第三层级是评估师创造性解决问题的关键。该层级要求评估师具有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当在评估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时,可以灵活、创造性地运用所掌握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三者之间是递进的关系,第一层级是第二层级的基础,第二层级是第三层级的基础,第三层级属于最高层级,也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时需要具备的能力。

(二)不同视角下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结构

第6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价值类型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资产评估作为一门新兴的社会活动和行业,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我国也走过了十几个年头。近年来,我国评估行业在资产评估方法研究和使用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而对价值类型的研究,尽管有一定的进展,但争议很大。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是资产评估中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专业术语,然而,人们在使用资产评估价值类型这一内容时,对其理解和表达又是极为宽泛的。所以,有必要对已有的主要研究观点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定义及分类

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是指人们对资产评估结果价值属性的定义及其表达方式。不同的价值类型反映出资产评估结果的不同价值属性,同一资产的不同价值类型所反映出的评估价值不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数量上也往往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对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定义标准的把握实际上包含着人们对资产评估的理解和把握,同时对于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所处的角度不同,以及对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理解方面的差异,人们会按照不同的标准、条件和依据去划分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从我国资产评估实际情况来看,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大致有四种分法和用法:第一种是以资产评估的估价标准形式来划分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具体包括重置成本、收益现值、现行市价和清算价格;第二种是从资产评估假设的角度来划分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具体包括继续使用价值、公开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第三种是从资产业务的性质来划分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包括抵押价值、保险价值、课税价值、投资价值、清算价值、转让价值、保全价值、交易价值、兼并价值、拍卖价值、租赁价值、补偿价值等;第四种是以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合理性指向来划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

三、四种价值类型分类解析

我们暂且不论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可能还有其他的划分方法,以及更多的价值类型。就目前资产评估理论界和实务界使用中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划分标准的规范性进行分析,为在理论上正确认识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在资产评估实践中正确选择和使用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以及更好地理解与把握《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提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需要明确的价值类型,笔者通过查阅资料,对目前我国资产评估实践中使用,以及资产评估理论界对此所整理出的四类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分析如下:

第一种划分标准基本上是承袭了现代会计理论中关于资产计价标准的划分方法和标准,将资产评估与会计的资产计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资产评估的估价标准是资产评估的核心内容,每一项具体的资产评估业务都只有唯一的资产评估估价标准与之对应。资产评估的估价标准在资产评估中起到尺度和准绳的作用。既然资产评估有四种估价标准,自然资产评估结果就有四种价值类型。

第二种划分方法有利于人们了解资产评估结果的假设前提条件,强化了评估人员对评估假设前提条件的运用,同时也基本表明了评估结果的性质。

第三种划分方法强调资产业务的重要性,认为有什么样的资产业务就应有什么样的资产价值类型。这种划分方法能给人以明了直接的感觉,即每一具体评估目的下的资产评估结果就是服务和满足这一特定评估目的的,评估结果不能张冠李戴。

第四种划分方法主要是从评估结果的运用性质和使用范围的角度来划分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从大的方面划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这种划分方法着力突出资产评估结果相对于引起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的适用性,以及这个评估结果在多大范围内使用仍能保持该结果的相对合理性。

我们知道,我们划分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的基本目的有两个:一是通过合理划分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为评估人员明确资产评估的目标;二是通过合理划分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避免评估报告使用人误解误用资产评估报告。如果从这一个角度出发,将资产评估结果划分为继续使用价值、公开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以及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这两种分类方法可能更具有实际意义。

将资产评估结果划分为继续使用价值、公开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是与资产评估的三大假设前提对应的。这三种价值是对评估结果使用者的一种提示,粗略地指明了评估结果的适用范围。因此,将评估结果划分为持续使用价值、公开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具有一定实际意义的。但是,上述分类方法尚不能全面地反映影响评估结果的各种因素对评估结果,尤其是对评估结果的性质及适用范围的影响程度。

市场价值与非市场价值的分类,在更大的范围内容纳了资产评估各种条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而且非常明了地表明了资产评估结果的性质和适用范围。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是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交易时的评估值,它不是一个事先或实际的市场价格。作为一种评估值,市场价值被定义在满足了公开市场假设前提条件下,以及其他必须满足的条件,按评估基准日资产的最佳或最有可能的使用方式及状态进行评估所得到的评估结果。概括地说,市场价值是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最佳或最有可能的使用条件下,资产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的估计值。在明确了市场价值定义的基础上,我们再定义凡不满足市场价值定义的其他价值类型都称之为非市场价值。

结合对资产价值进行合理分类的主要的两个层面的目的,我们可以看到,将资产评估价值划分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更有利于实现划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目的。

四、按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来划分评估结果的意义

按市场价值与非市场价值对评估结果进行分类,一是有利于评估人员关注资产评估的条件和基础,引导我国资产评估走向相对科学合理的路上;二是有利于评估人员本身对自己的评估结果性质的认识,便于评估人员在撰写报告时更清楚明了地说明其评估结果的确切含义;三是这种分类方法在明确了评估结果运用及使用范围的同时,也便于评估人员将此适用范围与委托人资产业务所要求的评估结果具体用途相适应。

综上所述,将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两大类旨在合理和有效限定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不论是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符合资产评估合理性等相关条件要求的角度,还是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有助于实现评估目的,满足相关条件约束的方面,或是从价值类型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操作和评估报告披露方面指引作用的角度,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都应该成为资产评估准则中规定的、需要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选择和明确的价值类型。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第7篇

(一)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无形资产本质属性包括:(1)权属明确;(2)非实物性;(3)长期性;(4)收益性。

资产评估中的无形资产可分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和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是商誉,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有技术(诀窍)、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二)无形资产评估。所谓无形资产评估是具有一定评估资格的主体,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选择公允的评估标准,依照一定的评估程序,运用科学的、适当的和公认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对象在某一时点上进行确认、评价、估算和报告,为无形资产业务当事人提供价值尺度的一种社会经济活动。显而易见,这定义指出了无形资产的实质及基本要素,即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

由于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和取得成本的不可分性,使得大量的自创无形资产不能确认和计量,有的即使确认入账,但计量的成本也不完整。这样,专利、商标研制过程中投入的大量研究与开发费用并没有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使得账上反映的无形资产价值与其真实价值相差很远,当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或产权交易时,账面的无形资产价值并不能成为交易的价值基础。所以,当企业涉及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时,应该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和估价,以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

二、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

评估范围是指为实现评估目的而涉及的全部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评估范围内的各种具体的实物(资源)、资金和权利。无形资产的评估范围就是指为实现评估目的而涉及的全部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对象即为可被评估的各项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对象的确认并不像有形资产评估那么简单,而要综合资产的特有属性,经过调查取证、分类核实、专家评议、产权界定等程序才能明确。根据《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其中所列示的无形资产有:专利权(转让权、实施权、许可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权),一般包括生产用非专利技术、经营贸易用非专利技术、管理用非专利技术等;商标权(独占权、许可权、转让权、继承权);著作权(许可权、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

(1)专利权。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任何人如需用该项专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出售使用该项专利生产的产品,必须事先征得专利权所有者的许可,并付给报酬。

(2)非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亦称技术秘密,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未经公开的、不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与技巧。非专利技术具有经济性、机密性和动态性等特点。

(3)商标权。商标权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对该商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利权,著作权也称版权。

(5)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进行使用或依法对其使用权进行出让、出租、转让、抵押、投资的权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行政划拨取得、外购取得、投资者投入取得等。

(6)特许权。特许权又称特许经营权,一是指政府所授予的允许在一定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或开采某种特殊资源的权利;二是指企业之间根据有关协议获得使用其他特定主体所拥有的各项无形资产的权利。

(7)商誉。商益是指企业在一定条件下,能获取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的回报所形成的价值,这是由于企业所处地理位置的优势或由于经营效率高、管理基础好、历史悠久、信誉高、人员素质高等多种原因,与同行业企业相比,该企业的获利能力超过了一般企业的获利能力,即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三、评估方法与选择

(一)评估方法种类。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恰当选择。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成本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应当包括开发者或持有者的合理收益;(2)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又称无形磨损贬值,它是指由于技术进步出现性能更优越的新资产而使原有资产贬值造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环境恶化而引起的贬值,如通货膨胀、政策变化等因素都可能使原有资产不能发挥应有的效能而贬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合理确定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受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2)确信分配到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单项资产的收益之和不超过企业资产总和带来的收益;(3)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4)折现期限一般选择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的较短者;(5)当预测趋势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符时,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的无形资产;(2)收集类似的无形资产交易的市场信息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信息;(3)依据的价格信息具有代表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是有效的;(4)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无形资产情况的变化,考虑时间因素,对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除以上三种主要评估方法外还有清算价格法、收益分成法、期权法等。所谓清算价格,是指企业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抵押、停业清理等),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企业或资产变现,于是在企业清算之日预期出卖资产可收回的快速变现价格。

收益分成法采用的也是收益现值估价标准,只是引入了技术分成率的概念,以分成率来代表许可方分享被许可方应用无形资产获得的利润比例。

期权法是指借鉴金融市场中对期权价值评估的原理,将非商品化技术资产看作一种期权,对其进行评估的一种方法。

(二)评估方法选择。重置成本作为对资产投入过程价值属性的反映,因而只有资产处在投入状态下并具有相应用途时重置成本概念才能反映该资产的价值属性。因此,其基本前提是:(1)投入前提。投入前提表明资产完成了购建过程,或者处于运营之中,或者具有运营的可能性。表明资产购建的成本确已产生;(2)续用前提。表明资产业已发生的投入对于未来是有效的,只有承认资产的有效性,才能相应承认资产投入所耗费的成本,进而承认补偿重置成本的要求。

收益法即收益现值法,通常是在继续使用的假设前提下运用的,其适用条件为:(1)资产与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稳定的比例关系,并可以计算;(2)未来收益可以正确预测。

市场法即现行市价法,是适用变现净值标准的评估方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8篇

【关键词】跨国公司;并购;法律规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论文全球第五次并购浪潮正在迅速蔓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曾经说过:纵观世界上著名的大企业、大公司,几乎没有一家不是在某个时候以某种方式通过并购发展起来的。⋯并购是发展的大势所趋,并购是进入新行业、新市场的首选方式,并购也是进行产业结构转型的重要手段。跨国并购带动了国内企业的并购,同时国内企业的并购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跨国公司并购。跨国公司的战略性并购投资对我国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好,对于发挥规模经济优势、增强科技开发能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增强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等方面确实有着积极的作用;如果利用不好,就会对我国产业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民族产业的健康成长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规范国外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立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新趋势

综合中国从20世纪9O年代初开始的跨国公司并购情况,结合全球经济形势,目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出现如下趋势:

(一)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发展速度加快,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发生在中国的并购虽不能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并购相提并论,但对中国来说,发展规模和速度如此之快确实惊人。2005年前l1个月,全球已经进行了24806宗并购交易,总金额达到了2.06万亿美元;2005到2006年8月份止,并购在中国的发展也是非常迅速的,中国企业的并购金额达到了280亿美金的规模,从其发展速度和规模上都创下了历史新高。

(二)外商独资企业比例上升,外商在华投资时的“独资倾向”越来越明显。1997年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合资企业占主体;1997年,外商独资企业首次超过合资企业,占据了多数。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共4.1万家,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占62%;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约4.3万家,外商独资企业占70%;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约5.6万家,外商独资企业占82%。不仅如此,还出现了许多合资企业纷纷转变为外商独资企业的现象。如德国汉高、天津汉高都成了外商独资企业。最近几年有些外商甚至在并购之后还彻底放弃原有品牌,改用自己的品牌,使得我国企业长期建立起来的品牌影响力消失殆尽。

(三)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领域拓宽。2000年以前并购领域以制造业为主,毕业论文包括汽车、化工、医药、家电、机械、建材、食品等;2000年以后除制造业外,服务业的跨国公司并购明显增多,包括金融、电信、商业、房地产、航空运输、网络资讯服务、媒体广告等[2],另外还包括第一产业的矿业,如荷兰皇家壳牌购买中国石化股票等。这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逐渐放宽对服务业的准人条件有很大关系。另外,IT产业的技术进步和金融衍生物的发育也为跨国并购创造了条件。为了增强对中国市场的控制力,提高市场份额,跨国公司收购国内企业的对象已经从零散的单个企业收购转向行业性收购,从开始时在饮料、化妆品、洗涤剂、彩色胶卷行业大量并购国内企业基本形成寡头市场的竞争格局后,又向通讯、网络、软件、医药、橡胶轮胎等行业扩展,以谋求更大范围开展并购活动。

(四)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后正逐渐形成市场垄断地位。如跨国公司的工业总产值占行业产值的比重已从1990年的2.28%上升到现在的35%以上。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跨国公司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已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例如,在感光材料行业,1998年以来,柯达出资3.75亿美元,实行全行业并购,迅速获取了中国市场的较大份额,2003年l0月达又斥巨资收购了乐凯20%的国有股,全面控制国内数码冲印市场;在移动通讯行业,摩托罗拉、诺基亚和三星等外资企业市场占有率已达到80%以上;在软饮料行业,可/2I可乐、百氏可乐基本控制了国内大中城市的饮料市场等。跨国公司凭借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在我国构筑起较高的行业进人壁垒,以便可能把价格提高到完全竞争水平以上,以获得巨额垄断利润。

(五)跨国公司已经走出过去的分散性、随机性的并购模式,转向有目的地、有针对性地并购同一地区所有企业或不同地区同一行业的骨干企业。如,香港中策公司开始并购山西太原橡胶厂,随后的两年里,先后投资11亿元人民币,与泉州37家国有企业、大连轻工系统101家企业合资。与此同时,

还与杭州橡胶总厂、啤酒厂、电缆厂、低压电器总厂合资,把国内不同行业的180家企业成批改造成35家合资公司。这些公司均由中策公司控股5l%以上,从而引起了轰动全国的“中策现象”。

(六)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地区集中化。跨国公司并购的投资地与跨国公司对中国投资的地区十分吻合,明显地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城市,尤其是资本市场发育完善、企业成长规模大的城市,如大连、北京、天津、上海、苏州、南京、广州等地。

二、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由于对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实践经验缺乏,加之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在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过程中往往出现以下问题:

(一)跨国公司在某些限制性行业进人太深,尤其是通过间接并购,已进人到对跨国公司禁止或限制的领域中。由于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立法较为滞后,专门性的跨国公司产业政策立法很长一段时间处于空白,有关跨国公司行业准人的规定多散见于一系列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中,这导致了跨国公司在某些限制性行业进人太深,尤其是通过间接并购,进入到对跨国公司禁止或限制的领域中。虽然我国相继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两部规章,它们对于促进我国外资产业布局的合理化和跨国公司结构的优化以及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也确实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外资产业政策立法只是针对了新建这种增量投资方式,而不对跨国公司并购尤其是跨国公司并购这种存量投资方式做出任何明确规定,不足之处显而易见。[3]

(二)跨国公司进行垄断性并购,在国内某些行业已经或正在形成跨国公司企业的垄断,如电子通讯、日化产品、医药等行业。硕士论文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其目的是为了追求效益,然而追求效益的同时,难免会产生垄断问题。垄断容易造成东道国的幼稚工业受到压制,市场被寡头控制,原有的竞争秩序遭到破坏。因此,制订《反垄断法》,将“可能损害有效竞争”的并购作为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中加以严厉禁止是世界各国反对垄断的惟一有效的法律途径。[4]然而,在我国至今尚无一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专门的《反垄断法》来限制垄断,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只是大多散见于各种不同层次、级别的法规、指示和条例中。跨国公司并购所造成的市场垄断妨碍了公平竞争,对我国民族经济形成强烈冲击,恶化了行业内大多数企业的生存环境,妨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对并购资产压价并购,尤其是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作价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跨国公司并购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越来越严峻的问题。探究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我国目前还是缺乏对跨国公司并购活动的法律对策及监督的有效机制;产权交易主体不明确;并购中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缺乏规范,忽视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过程不透明,私下交易多,缺乏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一些出售国有资产者急于求成,往往是利用并购的契机筹集资金来摆脱资金困境,或谋取其它个人和小集体利益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四)在我国,由于近几年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迅速发展,我国还未建立一套专门的跨国公司并购审批制度。仅有的专门涉及审批问题的规定也太过原则性,且制度相当零乱而难以操作,存在审批权限过于下放、审批权行使混乱、审批环节过多、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弊端。譬如,1989年《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而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这种不系统、不统一的法制状况不利于企业产权规范化、合理化流动。实践中,我国跨国公司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还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我国现行的逐一复合制审批,即跨国公司的引进不论项目、投资额大小,均应经过不同层次、级别的审批机构审批,制度效率极为低下;而我国用于指导审批时依据的跨国公司法及其它有关企业兼并和产权交易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则又存在着层次较低以及政出多门而导致的审批要求各不相同甚至冲突的问题。总之,审批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我国经常出现地方政府擅自批准出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失控等种种不正常现象。

除存在上述问题外,跨国公司在对我国企业进行并购过程中还存在诸如知识产权保护、资产评估、并购相关方的权益保护、跨国公司缴付等问题。而在这些方面,我国现行立法依然没有摆脱过于原则化、简单化,缺乏预见性和难以操作等问题。

三、规制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思考

(一)建立、健全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审查法律制度。跨国公司并购审查制度是保障东道国经济利益、维护东道国经济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发展中国家都已建立了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较为完整的跨国公司并购审查制度。我国应根据新形势需要,修改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并针对目前的并购新趋势、新特点,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制定《跨国公司企业法》和《并购法》。《跨国公司法》应首先对跨国公司的概念和具体形式作出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对跨国公司的待遇原则。原则上应以国民待遇为主,但对跨国公司投向的原则和范围亦应作出严格规定,并将《产业目录》纳入《跨国公司法》的范围,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予以适时的、适当的调整。尤其是对于限制性产业,应具体规定有关产业跨国公司进入的程度,如规定跨国公司所占股权的最高限额等。对于向鼓励和允许跨国公司进入的产业进行的投资可采用登记制,而对于向限制和禁止跨国公司进入的产业进行的投资则实行严格制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尽快颁布我国《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健全竞争法体系。《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是现代经济法的核心,英语论文它甚至被视为“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基石”和“自由企业的大”。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需要反垄断法。从这一角度分析,《反垄断法》不仅有利于克服跨国并购的负面效应,而且还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将竞争和垄断控制在一个适度的水平。因此,西方国家的法律对跨国并购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了严格的防范,如美国的托拉斯法规定,如果一家销售额或资产超过一亿美元以上的公司要收购一家销售额或资产超过一千万美元的公司须通知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并在《克莱顿法》中规定:公司间的任何兼并行为如其效果可能使竞争大大削弱以导致垄断,该兼并行为被认为是非法。美国对企业并购的监管是从反垄断法开始的,并且成为反垄断法的核心。英国也制定了类似美国的企业并购专门立法——《伦敦城收购及兼并守则》。所不同的是,英国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法,其对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规制被包含在《1980年竞争法》之中。我国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构成垄断的条件,并以此作为并购能否被批准的衡量标准。凡是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都必须接受审核,以确定该并购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要求;若形成或可能形成垄断的都将不予批准。而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应侧重规制跨国公司并购中可能导致的垄断,以维护和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实力。另外,国家在制订《反垄断法》的同时,还应加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健全竞争法体系。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过程中,应考虑明确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机关的组成、权限、活动程序、处理方式,对于跨国公司并购中可能采用的商业贿赂、非法融资、欺诈舞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所规定[5]。

(三)健全资产评估制度,强化并购交易条件管理。外国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造成我国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屡禁不止的主要因素是我国资产评估制度的不健全造成的。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资产评估制度,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督和管理。应在短期内建立、完善《产权交易法》,科学组建资产评估机构,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并购进行强制性资产评估。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制订和颁布《国有资产法》,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以杜绝或减少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杜绝跨国公司并购中国有资产流失,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明确国有资产的受益主体和责任主体。[6]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我国应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重视对企业的商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对评估中的恶意欺诈、故意压价、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在跨国公司并购的批准或审批部门在审查并购协议时,政府应强化对交易条件的管理,如对民族品牌的培植和维护;达到控股线时,应要求并购企业承担原有企业的负担、保证原有企业新技术开发以及高新技术的滚动转让等。

(四)制定《国有资产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建议尽快制定出台《国有资产法》,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在国有资产的转让过程中,应遵循我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中有关股权变动及公司合并、分立的基木原则,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特别是要征得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或由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明确授权,杜绝有关行政领导和个别董事会成员私自决定的情形。在并购的价格上,对于凡国有企业的并购必须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要制定统一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评估标准,将有形资产和企业的商誉、市场、占有率等无形资产都纳人评估的范畴。国有股转让价格应依据被并购公司股票的实际投资价值与合理市盈率,并参考签订协议时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和对股价走势的预测等因素确定,将国有资产出售收人与营运收人区别开来,制定合理的转让价格。除此之外,应当加强对跨国公司到位情况的监督,提高引进跨国公司的质量,从而使国外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的并购在公正、公开、合理、规范的规制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炳贤.资本运营论[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

[2]王婷.关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相关法律问题[J].社会科学,2006,(7).

[3]邱永红.当前我国外资并购立法之评析[J].国际经贸探索,1998,(4).

[4]史建三.跨国并购论[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

第9篇

10月23日,财政部消息称,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行政手段规范《办法》只是一个过渡,不久必将出台法律来规范金融业国有资产产权转化问题。”脑库投资公司综合开发研究院研究员里维宁预言,“法律监控太急需了。”

监管缺位

在新一轮的牛市中,金融业成为了贯穿始终的投资热点。金融股价格一涨再涨,金融股权也成为投资者争抢的香饽饽,以至于参股金融企业的上市公司的股价也随之水涨船高。

根据已披露的2007年上半年报,净利润排名前10的上市公司中有6家为金融类企业;营业收入前10名中有4家金融类企业。比较业绩增长,沪市17家金融类企业盈利能力的增长更为显著,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分别上升28.4%和74.1%,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而参股金融机构也成为了上市公司的盈利法宝。截至8月30日,共有459家上市公司对金融机构进行参股投资,其中参股券商的上市公司共有273家。除对券商进行参股投资外,上市公司对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的参股数量也分别达到159家、37家、28家、24家和12家。另外,包括海通证券在内的6家上市公司也不同程度地持有基金公司股份。金融企业带来的赚钱效应使得各方资本对金融股权的争夺越来越激烈。

然而,在这一系列的参股、并购等活动中,由于一直缺乏一套针对金融行业特色的规范或法律,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就是因为法律的缺失,没有专门的规范措施,导致国有金融资产流失严重。这类型的个案不胜枚举,比如,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河松街中行行长高山在长达数年间涉嫌内外勾结盗取银行、东北高速、辰能公司、黑龙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数家单位总计高达10亿多元的资金。再比如,前不久南方的一家银行,普通柜台人员就悄无声息的挪走了1000万元。”提到国有金融资产流失现象,里维宁一口气向记者述说起诸多案例。

实际上,多年来,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仍然依据多年前的文件。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国有资产管理一分为二,国资委负责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财政部负责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股权分置改革后,这些规定有些已经明显不符合市场的要求。

里维宁认为,随着金融市场产品和工具的增多,大量的兼并和重组成为了需要,而一套完善的兼并收购法是不可缺失的。目前,信息不透明,矮化国有股份,盈利的国企包装成不盈利出售以便从中渔利等诸多损害国有资产现象屡禁不止。“实际上,大部分兼并是在高层进行,不像国外必须经过工会,国内大部分都成了暗箱操作,缺乏一套系统化的游戏规则,外资企业来中国对这点也深有体会。”里维宁说。外资企业在中国就深刻体会到中国是没有规范的游戏规则。

另外,里维宁认为,建立一套合理的利益监督冲突体系是很亟需的。“目前还有很多咨询机构做完咨询之后,看准收益跟进投资。另外,一些证券公司号召员工跟投,实际上,这在国外都是不允许的。”里维宁说,“金融资产都是速动资产,与实体资产不一样,不好监管。比如,证券公司与外资合资,如何建立合资实体,出纳股份,以及如何解散,这些都需要具体的措施来规范。”

铁血监管

目前,金融企业的产权(包括国有产权部分)转让,一般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也有部分采取拍卖或进入产权交易所。但是,由于协议转让缺乏公开竞价过程,一方面转让价格不能达到最大化,另一方面也给盗取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的滋生制造了“温床”。因此,从保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有报道称,财政部将考虑严格控制协议转让,在转让方启动协议转让程序前,应得到相关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批。

第10篇

摘要目前,中国汽车工业跨国并购面临着法律、体制、资本市场、企业文化等方面的一系列障碍,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我国应该从政策和制度上积极地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

关键词跨国并购直接投资资产重组市场化

1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截止2002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24196个,合同外资8280.60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4479.66亿美元,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但由于我国政策的限制,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我国一般都是采用新设投资的方式,跨国并购这一跨国直接投资的最主要方式在我国利用外资中所占比重并不高。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1年我国吸收了468.88亿美元的国际直接投资,但只有不到5%是通过跨国并购的方式进入我国的。本文论述了汽车工业跨国并购之所以难以在我国广泛展开,主要面临着法律、体制、资本市场、企业文化等方面的障碍。

2跨国并购面临的主要障碍分析

2.1法律障碍

(1)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还没有专门适用于外资并购的法律,仅有的几个用于调节外资并购活动的规章制度,如2002年10月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11月,证监会、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特别是2003年3月7日颁布、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成为我国第一部外资并购的综合性行政法规。综观这些法规,其规定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缺乏一系列的外资并购配套法规,如《反垄断法》、《社会保障法》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资并购的发展。

(2)缺乏科学、高效、透明的外资并购审批制度。我国在《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中对外资进入做了规定,但这些规定从总体上看,具有重审批权限和程序界定,轻操作办法的特点。例如《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虽然是直接针对外商收购国有企业行为制定的,但其中的实质性内容只是设定了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而对许多细节性操作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内在协调性和结构的严密性,难以构成一个相对完整和独立的审查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因而极易引起外商的误解。

(3)缺乏排斥地方利益约束及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由于汽车制造企业是以资本为纽带,以全球为资源利用销售市场的综合产业,其本质决定了该产业排斥地域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而我国汽车制造企业一般都与所在地方具有密切的联系,许多汽车生产厂家都是借助于地方性产业政策及地方法律法规得以发展起来。更多的地方通过设立国有股权投资公司来对相应的地方汽车生产企业达到控股或参股。因此,急需建立排斥地方利益约束的法律制度体系。汽车制造企业一直以国有股权为主控制,虽然多数汽车制造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都已经进行了改制,但国有股包括国有法人股的股东权利的行使路径并没有真正清晰过。因此如何建立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中国汽车工业发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2.2体制障碍

(1)企业产权不清,治理结构不健全。在企业产权不清晰的条件下,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的收购标的本身就蕴涵了巨大的风险,收购后的企业组织也难以通过产权来实现对资源的内部化配置,并形成跨国直接投资的内部化优势。因此,企业产权不清严重制约了跨国公司的并购意愿。又比如股权结构的缺陷,目前我国企业的大股东平均控股比例大多在50%以上,这种特殊的股本结构使得外商想成为控股股东就必须取得较大比例的股权,无形之中增加了并购成本。外资企业若不能控制被并购企业,就无法获得转移技术和管理能力优势的收益,也无法把在生产经营、营销手段、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嫁接到国内企业中来,跨国并购的优势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2)资产评估问题。外商购买国内企业时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购买价格。目前,国内企业的资产评估大多采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评估部门的评估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是以账面资产为准的,而外商接受的价值不是账面价值而是市场重置价,即该企业的实际价值,这和账面价值有较大的差距。这个问题是外商购买国内企业难以成交的结症之一。另外,全国仅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400多家,专门从业人员

1000余人,远不能满足需要,评估实际水平距国际水平差别甚大,操作过程中有时还受行政干预。一些国内企业的资产没有经过规范化的核定和评估,如对企业品牌、商标、信誉等无形资产的评估。

2.3资本市场障碍

所谓资本市场障碍是指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缺陷,从而为企业之间产权交易设置的障碍。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是企业间开展并购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不仅如此,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还决定了企业并购活动的发达程度。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证券市场的发展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并购的质量。国外大多数企业间的并购都是在证券市场上完成的。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不仅市场规模比较小,而且本身带有很多的不规范性。目前国内的资本市场,除A股市场刚开始对合资企业开放之外,基本不对外资开放;证券市场上“一股独大”现象突出,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而流通股B股、H股数量有限,加之股市低迷、信息披露不规范、幕后交易时有发生。这些都大大限制了外资通过证券资本市场进行跨国并购。

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的另一表现是金融工具品种少,企业筹资渠道狭窄。并购活动耗资巨大,单纯依靠一个公司自有资金显然是不现实的。在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主要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借别人的钱来完成跨国并购。90%以上的并购资金是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股换股、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融资手段筹资。但我国绝大部分并购活动还仅仅停留在资产无偿划拨、承担债务或现金收购等方式上,并购活动中的融资效率十分低下。

2.4企业文化差异造成的整合障碍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并购呈现出范围广、巨额化、跨国化等一系列新特点,逐渐成为世界各国企业扩大规模、获取竞争优势的最有效的战略选择。但这一战略选择的实现并不完全取决于有形资产规模(如厂房、机器、技术、资本等)的简单叠加,更重要的是实现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从有形资源到以企业文化为核心的无形资源的整合,从而在根本上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跨国并购中,并购双方来自不同的国家,政治、经济背景不同,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东西方文化差异造成的冲突不可避免。由于并购中往往要涉及到人员变动、管理模式选择等问题,双方文化的差异就表现得更为突出和明显。据有关数据统计,在全球范围内资产重组的成功率只有43%左右,而那些失败的重组案中80%以上直接或间接起因于新企业文化整合的失败。因此,如何通过整合在企业内部建立统一的价值观和企业文化,实现“l+1>2”的效应是并购双方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3采取的主要对策与建议

3.1健全外资并购法律法规,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首先,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及其发展中国家的成熟经验,构建起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体现我国具体国情的、操作性强的外资并购法规体系。具体而言,应将重点放在《企业兼并法》、《反垄断法》、《产业政策法》等法律的制定上。在制定上述法律的基础上,还应完善其他配套法规和制度,以更好适应外资并购的需要,如修改《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投资限制的规定,适当放宽收购资金的到位期限;完善《证券法》中要约收购的规定,使国有股向外资转让的比例进一步合理化;完善《企业破产法》,使破产企业的债务清晰、职工安排与安置进一步合理化,减轻外资并购的相关成本等。其次,简化外资并购的审批程序。外资并购的审批制度要按照国际惯例改为实行有限度的自动核准制,用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强化审批责任,简化审批手续,合理规定审批时限。外资并购的审批权力可以适当下放,此外,国家及各省市都应该尽可能设立或委派专门机构开展外资并购的审批工作,以防止出现政出多门、相互冲突的现象。

3.2规范资产评估制度,提高资产评估水平

科学合理的资产评估制度为企业并购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有助于外商对目标公司的资产结构、经营状况、资产价值、获利能力等重要指标进行详细了解与科学分析,从而确定恰当的并购交易价格,使得整个外资并购工作定量化、规范化,避免主观随意性。因此,必须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现有的资产评估制度,努力提高评估水平,积极与国际惯例接轨,以实现既保护国有资产在外资并购中不受侵害,同时又保证外资并购活动顺利进行的目标。我们在转让相关资产时,要尊重国际通用的评估原则和方法,不应人为地要求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的转让定价不得低于净资产价格,同时,也要改变不论国有资产质量如何,一律用重置成本法来评估其价值的做法。

3.3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畅通外资并购的市场渠道

资本市场是跨国并购的重要平台。就目前来看,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还相对较小,而且缺乏高度流动性和稳定性,要想真正成为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基本平台,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推进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A股市场上市;二是当市场发育相对成熟,监管制度相对健全时,有限度地对外资开放二级市场,适当允许外资通过收购流通股来达到并购的目的;三是对于外资收购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在“禁售期”满之后,是否可以借助QFII机制,以及其他配套措施来解决其持有股份的流通问题,以调动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积极性,也给外资退出被并购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渠道;四是建立上市公司国际并购审查制度,防止国家相关的优惠规定被纯粹的投机性外资所利用,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五是建立一支能够为外资并购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国内中介机构。

3.4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规范汽车制造企业治理结构和股权制度

按照现代公司制度规范,依法落实股东责任、董事责任和经营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结合,使其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独立主体,彻底脱离行政附庸的角色。逐步实现地方国有股权在当地汽车制造企业中退出控股地位,这样在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的同时,还可以保障汽车制造业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进行零部件采购和汽车销售,彻底消除地区贸易壁垒和资源壁垒。与此同时,建立清晰有效的中央与地方两级有机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3.5加快产权市场建设

市场化是汽车制造企业进行产业内并购重组的根本保障。要建立以自由竞争为特征的企业并购市场环境,通过企业之间的股权关系纽带,逐步形成以股权并购为主要形式的产业内并购,同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立企业并购市场规则。同时通过汽车制造企业国有股权出让获得资金,专门建立以汽车技术开发为主的投资公司,支持中小科技企业,确保中国在汽车新技术方面的合理利用和技术开发,再以向大企业转让或由原企业股东回购的方式退出,逐步建立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汽车技术支撑体系。

参考文献

1史建三.跨国并购论[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

2叶勤.跨国并购影响因素的理论解释与述评[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3(1)

第11篇

关键词:无形  资产  管理

        0 引言

        无形资产是企业长期投资积累的技术知识、顾客的认知和信任程度,包括商标、专利权、非专利权、商誉、商业秘密、优惠合同、特许经营权、营销网络、良好的公共关系等。

        由于无形资产是集 经济 、技术、 法律 为一体的重要资源,因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法律上或契约赋予企业、或由企业创造并拥有的一种权利;其次具有价值,能给企业带来长期收益,即企业超额获得能力的资本化价值;再者它是一种特殊的资产形态,是一种具有资产特征与功能,但又不具有实体形态的资产。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打破了传统的范畴,形式愈来愈趋多样化,如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人力资源、注册的域名、企业形象、企业精神等,使无形资产的内容变得日益丰富,已成为企业生存 发展 的基石。

        1 无形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无形资产管理意识薄弱。我国许多企业的领导和管理人员无形资产管理意识淡薄,没有把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纳入有效的制度建设范畴。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没有法律保护意识,无形资产开发后,不懂得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品牌保护意识淡薄。技术创新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若不加以保护,就会使企业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发明创造被其他企业所侵蚀。任何忽视和低估无形资产价值的行为,都必然导致无形资产流失。自加入wto以来,从dvd、彩电、摩托车、数码相机到mp3、芯片、汽车、电信的开发与研制,我国企业由于对无形资产管理认识不足,使其造成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有些纠纷甚至对有些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1.2 无形资产评估缺乏真实性。在我国最早实现股份制的企业绝大多数没有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现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同样也没计无形资产的价值,在和外商的合作合资中,对商业信誉、经营资质等无形资产没有计价折股,使企业丧失了许多竞争机会。另一方面,无形资产的评估也不规范。评估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顺应被评估单位需要作出的评估,也造成了无形资产流失和经济损失。 

        1.3 无形资产缺乏价值量化标准。目前 会计 核算不能真实地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变动。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理论上应包括企业为取得这些资产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但是无形资产的计量在实际操作中较困难。我国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记入无形资产,而对于无形资产开发费用和自创商誉则费用化处理,使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不能得到准确的确认,价值不能得到全面地体现,影响了对经营者业绩的公正评价,进而导致投资人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1.4 忽视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无形资产有效地使用能增加其价值。但是,由于企业缺乏无形资产增值的有利氛围,许多企业没有充分有效合理地使用无形资产,而是过度使用,或长期闲置不用。在企业合资过程中,许多优秀品牌通过折价入股后,被企业闲置不用,使其价值丧失殆尽。另外,企业长期不参与有利于提升自身形象的竞争,也削弱了其无形资产的价值。 

        2 强化无形资产管理的措施 

        2.1 加强无形资产营运管理,实现 企业 低成本扩张。无形资产的有效营运,是无形资产管理的根本目标。企业通过对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运筹和谋划,可使其价值实现最大增值。无形资产的运筹和谋划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利用延伸品牌价值。充分利用现有品牌、商誉研发、生产其他产品,帮助新产品顺利上市,减少风险,品牌的延伸可进一步扩张和增加品牌价值。二是建立融资策略。运用无形资产的影响力和信誉度,拓宽融资渠道,吸收资金。三是建立扩张策略。企业要利用名牌效应、技术和管理优势,通过联合、参股、控股、兼并等形式实现资产扩张。四是实现企业的低成本扩张。企业可通过无形资产的投资合作,用品牌参与投资,与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实行强强合作,优势互补,通过产品技术的高科技含量使无形资产增值,实现企业低成本扩张。

        2.2 加强无形资产权益管理,防止无形资产侵权行为。wto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协定》和相关条约以及我国《商标法》均采用注册在先原则,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我国企业要保护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必须及时准确把握和运用优先权原则,享受优先权以增加商标注册的成功机会《巴黎公约》规定,一个商标在本国已获得合法注册,则在其他成员国注册也就不应被拒绝。因此企业要及时在国内外申请注册商标来保护企业商标,以防止国外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目前我国企业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还不够了解,对企业知识产权 法律 保护意识仍然很淡薄,商标注册滞后于外国,因而在进出口贸易中常常发生因出口产品侵犯外国专利而遭索赔现象。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无形资产权益,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充分利用国际公约,保护我国无形资产不受侵犯,同时防止无形资产侵权行为。 

第12篇

关键词:企业并购;定价方法;信用评级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4-0197-03

中国作为世界三大经济体之一,在并购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中国目前是亚洲第三大并购市场,并购交易从1996年开始不断增加。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并购方法,成为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实际上,在并购目标企业的过程中,仍有一项不容忽视的评判目标企业风险大小的指标,即企业的信用等级。信用评级对于减少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促进资金融通、揭示信用风险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依然成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国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活动的增加,要求进行信用评级的国家也日益增多,目前,国家和企业要到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必经两家以上的评级机构评定信用级别。信用等级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融资成本和融资数量。放在当今不确定事件频发的资本市场当中时,它的分量有增无减。

一、企业并购定价方法发展的现状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发展得较为丰富,美国官方推荐投资者分析上市公司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就至少有17种。这些方法综合起来看又大致可以归结为三种基本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其他各式各样的价值评估方法都是由这三种基本方法相组合变换而来的。同时,财政部联合资产评估协会在2011年3月新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继续沿用了2007年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即: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因此,在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经营风险越来越大,人们对公允的企业价值的需求越来越大的今天,再次重新认识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三大基本方法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关于企业价值评估理论最早产生于20世纪初费雪(Fisher,1906)在《资本与收入的性质》中提出的资本价值理论。该理论提出,资本价值是收入的资本化或折现值,利息率对资本的价值有较大影响,利息率下降,资本的价值将上升,反之,则下降。Fisher的研究从利息率的角度探求了资本收入与资本价值的关系,说明了资本价值的源泉,为现代企业价值增长理论奠定了基础[1]。

20世纪50年代,莫迪格利安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教授推导出了基于完全资本市场和人们的行为完全理性时的企业价值评估模型,即现金流量折现法(Discounted Cash Flow approach)。该模型的建立将企业价值评估引入了科学的定量化阶段。到目前为止,该方法仍然广泛应用于价值评估领域。同时,他们还第一次系统地把不确定性引入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中,创立了现代企业价值评估理论[2]。

20世纪80年代末,汤姆·科普兰 (TomCopeland)、蒂姆·科勒 (TimKoller)和杰克·默林 (JackMurrin)合著的《价值评估》一书提出了企业价值的驱动因素,即公司销售收入、利润及资本基础的增长率和投资资本的回报率,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实体现金流量折现模式与经济利润模式,同时也指明企业的价值等于企业以适当的折现率所折现的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从而确立了以收益法为核心的企业市场价值的估价模型[3]。根据汤姆·科普兰等人的研究,在所有的以现金流量为基础的企业价值评估模型中,按照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定义,存在两种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思路:一种把股东作为企业最终权益的索取者,企业价值为股东价值;另一种把企业的资金供给者整体作为企业权益的索取者,企业价值为整个企业的价值,包括股东权益、债务价值和优先股价值。第一种称为权益法的企业价值评估模型,是将股东在持有期内获得的红利和股票价格波动收益进行折现的方法。第二种称为自由现金流量(free cash flow)的企业价值评估模型。该模型认为企业未来产生的自由现金流量应是投资者所有,自由现金流量的现值就是企业的价值。

二、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意义

(一)通过研究有利于改进并购行为中对目标企业定价的科学性

目前,如何对并购行为所带来的潜在的机会价值或协同效应价值进行合理的估价,成为企业价值评估方法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然而,在各种文献中,鲜有同时全面考虑到这两者给目标企业带来的价值增值。因此,面对方价值评估需求,如何在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发达条件下,研究在不确定情况中全面评估目标企业价值的方法,使之更具科学性和操作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丰富我国的企业并购行为研究以及信用评级业务范围

本文的研究有助于丰富和发展我国的企业并购理论和方法,推动企业并购行为发展,并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思考。

(三)被并购企业通过采用合理的定价方法,有助于实现并购目标价值最大化

企业出售自身的行为动机大抵包括以下几方面原因:经营管理出现问题,无力持续经营;管理层出现较大变动;并购方提出优厚条件。无论哪种因素动机的驱动,卖方都希望再次并购行为中能有个科学合理的价格,而此时方法的有效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个合理的定价方法能够很好的打消卖方的顾虑,同时不损失买方的利益。

(四)有助于投资者分析对被投资企业未来战略规划

首先,通过并购对企业的各项资源进行补充和调整,可产生集团规模经济,将许多企业置于统一企业集团的领导之下,可以节省管理费用。同时,增强各子企业的专门化,有利于集中足够的科研经费,使企业的规模相对扩大,使得其直接筹资和借贷比较容易。

(五)对于评估机构来说,有助于工作准确科学地进行

评估机构能否在评估行业立住脚跟,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便是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准确性。资产评估机构作为一个专业的中介机构,其提供的评估结果必须要显示其专业性水平。而决定这种专业性水平展现的媒介便是一个合理的评估方法。同时,合理的评估方法的使用也能极大地缩短评估工作周期,提高评估工作效率。

三、传统的企业价值评估及缺陷

(一) 基于市场的相对比较法

基于市场的相对比较法是建立在替代原则基础上,即“人们不会为一项事物支付超过获得其替代物成本的价格”。它是通过比较市场上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公允价格,经过类比分析,修正而得到的企业价值评估结果。采用这种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评估结果的准确与否主要取决于对参照企业以及价值乘数的选择。相对比较法的一般模型可表示为:

其中,Y为目标企业价值,

X 为目标企业价值乘数,

Y1为参照企业价值,

X1为参照企业价值乘数。

参照企业在价值方面要与目标企业具有相同效用。财政部联合资产评估协会于2011年3月新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规定,选择参考企业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被评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及其成熟度;

(2)评估对象在行业中的地位(领导者、跟从者)及其市场占有率;

(3)企业业务性质、发展历史;

(4)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5)企业所处地域及其服务的目标市场;

(6)企业构架(控股公司、经营多种业务的公司);

(7)企业规模(资产、收入、收益及市值等);

(8)资本结构及财务风险;

(9)运营风险;

(10)经营指标,包括盈利能力、收入及收益趋势、利润率水平;

(11)资产及盈利的质量;

(12)分配股利能力;

(13)未来发展能力;

(14)管理层情况;

(15)股票交易情况及股票价格的可获得性;

(16)其他。

由于这种方法的前提假设是目标企业的价值与价值乘数的比率同参照企业的价值与价值乘数的比率一致,因此,价值乘数的选择应与企业价值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选取市盈率(P/E)、价格与账面价值比例(P/B)等作为价值参数。

运用相对比较法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最大的优点在于很容易从股票市场上获取相关数据,直接确定企业的价值。由于市场法这种直观性特点,克服了自由现金流流贴现法存在的对输入参数的过度依赖。但与此同时,对于参照企业以及价值乘数的过度依赖,大大限制了这种方法的适用范围。

首先,参照企业数量或与目标企业相似性程度直接影响到价值评估结果的准确度,同时伴随引起的价值差异,却是无法准确估计的。另外,虽然提供了目前市场对价值的评估信息,但并没有提供参照企业评估价值的合理程度,即目前市场估值是否合理,如果市场本身有所高估,那么运用该方法得出的价值是否合理无法准确判断。因此,很多学者认为,我国的股票市场和并购市场,并不具备运用相对比较法的条件。

其次,市盈率和价格与账面价值比例都受到折旧方法和其他会计政策的影响,也容易因人为操纵失真,且当企业连续亏损,造成利润和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为负时,P/E和 P/B 则变得毫无意义。由于未考虑到企业面对的市场环境、组织结构成熟度、企业的财务方案、资本结构、战略以及不同的公司价值评估的等因素,误差较大。

(二)基于收益的折现现金流量法

折现现金流量法(Discounted Cash Flow,DCF)是在资本预算基础上,将企业的未来预期现金流按照一定的资本成本率贴现,折算为并购交易时点的现值以评估企业的价值。其一般公式为:

其中,Y0为基期目标企业价值,

CFi为第i期预期净现金流入,

SFn为目标企业在期末的残值,

ri为企业持续经营期。

因此,预测目标企业未来净现金流量、折现率及残值是准确定价的关键。根据现金流、折现率的具体含义,企业价值评估可表示为以下模型:将企业价值等同于股东权益的价值、对企业股权资本进行估价的股权自由现金流评估模型,即股权资本自由现金流评估模型。

在这一模型中,股权自由现金流(FCFE)是指满足公司持续经营所需费用后的剩余现金流。其中,维持公司持续经营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费用、偿还的债务、满足公司长远发展的资本性支出、维持日常运营必要的营运资本追加。因此,股权自由现金流用公式表示为:

FCFE=净收益+折旧-资本性支出-营运资本追加额-旧债本金偿还+新发行债务

相应的,折现率为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的股权资本成本,即投资者要求的收益率,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rf为无风险利率,

ɑ为权益风险系数,

rm为行业平均收益率。

现金流量折现法适用于具有持续较高赢利水平的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尽管它的应用需要许多严格的前提条件,如资本市场效率、企业经营环境和战略的稳定性、预测的准确性、企业具有预定的增长模式等,但通过对预测和折现值的调整,也可以弥补前提条件的不足。因此,该方法可以评估除新兴行业以外的大部分企业,尤其是资本结构稳定或相对稳定的企业。然而,在此基础上,现金流量折现法依旧要求被评估企业现金流为正,并且将来各时期的现金流可比较可靠地估计,同时需要获得一个风险参照,利用该风险参照可以得到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方法的适用性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现金流量折现法下,投资者只是被动地估计并接受未来市场的状况,通过直接预测未来的现金流量并根据判定的资本成本来计算投资现值,确定在现在时点应选择的方案,这样就不能灵活处理预期值与实际值之间存在的差异问题。正由于对现实环境中的“变数”考虑不足,现金流量折现法计算公式表现的僵化,因此,无论是真实数据与预测数据不符,还是管理层随后调整投资策略,未来任何变动都将使现金流量折现法计算出的投资净现值失效,从而使现金流量折现法失去对投资者当前决策的指导意义。

其次,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准确度依于对未来事件的准确估计,但从某种程度上忽略了不确定性价值。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不仅代表其可能需承担的风险,也意味着未来也许存在的、目前无法预见的机会。现金流量折现法无法反映出评估后可能出现的增值机会以及对这些机会进行后续投资可能产生的收益。

四、对于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意见和建议

(一)制定并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

为了使资产评估的公正性、科学性及真实性得以保障,提高资产评估的质量,特别是提高企业价值评估的质量,需要行业加强对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设和落实。通过规范性的文件来明确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从而提高评估的质量。

目前,我国行业内部已经制定出关于企业价值评估的准则和评估指导意见,这对于企业价值的评估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但由于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价值评估在评估要素、评估对象、评估类型以及披露事项等方面与其他评估目的的企业评估相比存在一些差别,因此,就要根据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自身特点制定出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北京已经制定出关于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规范性文件,但所涉及的范围仅为在北京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希望北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能够为全国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起到引领作用。

(二)加强对目标企业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近年来,我国在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上确实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许多成果基本停留在比较浅层次的介绍上,缺乏创新,并且理论和方法明显落后于评估的实践,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对于评估实践的指导作用。因此,对于当前存在的关于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和方法需要有所突破。例如,在对企业的价值运用超额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应当选取适当的折现率和风险系数,对超额收益的方法进行确定。又如,在评估的过程中应用数学的方法来确定企业未来的经济性和功能性损耗等。

(三)增加目标企业定价因素

金融产业是信用产业,信用是金融的血液,离开信用,金融体制将无法正常运行。信用评级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是最直接的,只有在信用评级信息的支持下现代金融体系才能长足良性运行。特别是随着金融交易主体的不断增加,交易形态的复杂和交易空间的日趋扩大,信用评级越来越成为不可或缺的交易中介。信用评级通过对信用等级的判断影响着资本市场债券价格、利率,引导着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并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信贷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黄金市场。可以说,信用评级掌握着发债企业的生命和债券发行交易的定价权,是控制资本市场走向的制高点,与国家金融息息相关。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也证明,信用评级拥有摧毁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巨大能量,关系到国家的兴衰。

传统的定价方法在对目标企业定价过程中过分依赖财务指标及假设条件,无法全面、切实地估计出企业真实价值及未来存在的经营风险。然而,通过在评估目标企业时添加信用评级这一考虑因素,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信用评级的方法指对受评对象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并判断优劣的技巧,贯穿于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的全过程。信用评级不是简单对财务数据进行的分析、处理,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指标体系,对评级对象的偿债能力和信誉程度进行全面综合的考察、分析与判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此,信用评级的方法力求科学、谨慎,具有系统性和条理性。注意到各种评级方法的相互配合,综合运用。目前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体系中并未充分考虑信用评级这一研究要素,因此,评估人员及研究人员需加紧在信用评级领域的学习。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