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1 14:53: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达成协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离婚之后一方想改变离婚协议可以吗-法律快车 【律师解答】 律师告诉他,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 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离婚之后一方想改变离婚协议可以吗-法律快车
【律师解答】
律师告诉他,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民事行为具备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三个要件,即依法成立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民事合同时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在一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由此可见,如当事人协议离婚后,一方以订立协议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在一年之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但是,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提出请求的当事人此时应负举证责任,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离婚分割财产时因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协议,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否则,其诉讼请求只会被法院依法驳回。
【案例】
周先生与前妻因感情不和,今年初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除个人生活用品外,其余财产一律不要。但离婚后不久,周先生开始感受到居无定所带来的不便,他对离婚时做出的放弃财产的决定十分后悔。于是,咨询律师,“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还能改变吗?子女扶养关系变更或者增减子女扶养费、经济帮助金额可以吗?”
领取离婚证后,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以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扶养关系或者增减子女扶养费、经济帮助金额的,可向原受理离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填写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准予变更,并在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上加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专用盖。 协议限定受理一次。再次要求变更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回体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消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你因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是可以提讼要求法院变更或者撤消该财产分割协议的。但如果想最终达到撤消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的目的,你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人民法院是不可能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
第一不要催促对手下决定
当你的沟通对方需要时间来考虑一下方案时,千万不要一直催促他你决定了没有那样,你不但干扰了他的思考,也可能激怒他。结果原本可能达成的协议或许就此泡汤了。
第二沉默是金
面对对方所提无法接受的提议,沉默是最有力的回答。这种无动于衷所带给沟通对手的压力,远大于浇他一盆冷水。将所达成的协议逐一列入记录——为了避免签约时的争执或重新商议,交涉中达成协议的项目应做成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传阅。因此,每达成一项协议,要记得提醒对方,我们将达成协议的项目记录下来。
第三过分吹牛,足以败事
磋商者往往为了达成协议而向交涉对手做过份不实的吹嘘。这种情形在向他人推销产品时,尤其常见。顾客因听信你的吹牛而购买产品,进而造成损失,轻者不再与你打交道;严重的,恐怕还要告你欺诈,多划不来!所以在向他人做(我们可以给您一百年的保证。)这一类的承诺时,最好先斟酌一番。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2、调解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调解书
(1) 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发现自家孩子打架吃亏的,应当及时报警。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来源:文章屋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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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一直关注的常熟少女受辱案(详见本报2004年5月14日、5月19日报道)有了进展。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对受害少女小莹状告常熟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关于“公安局是否应对殴打致小莹受人体轻微伤的侵害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以常熟市公安局败诉而告终。
该行政诉讼案件于今年9月2日上午第二次开庭,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2003年4月19日,蔡宗德对原告小莹及其母亲俞建英实施了侮辱行为,后还发展到蔡宗德及其家人与原告的父母陈正华、俞建英发生扭打。原告报警后,被告所属的海虞派出所福山警务站接警处理,并将蔡宗德、陈正华带离了纠纷现场。在公安民警离开纠纷现场后,蔡宗德之妻姚凤宝及女儿蔡维英、女婿王叙晚又与原告母亲俞建英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期间王叙晚将原告踢伤,事后,原告之伤经法医鉴定为人体轻微伤。原告再次报警后,被告所属的海虞派出所福山警务站又接警处理,并对原告的报警于当日以治安案件立案,此后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
2003年8月9日,被告所属的海虞派出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案进行调解处理,并分别于2003年8月19日和同年9月2日两次组织蔡宗德和陈正华就陈家人受到的侮辱及相互扭打引发的伤害损失进行了经济赔偿调解,但由于双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差距较大而未达成协议。此后,被告未再对双方相互扭打及王叙晚打伤原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庭审中,被告确认对该案已作调解处理,不再作出任何治安行政处罚,该治安案件已结案。
庭审辩论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对殴打致原告受人体轻微伤的侵害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进行了辩论。原告认为,虽然被告组织了原告家人和侵害人蔡宗德一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被告也未再对侵害人作出行政处罚,被告陈述该治安案件已结案,应认定被告未履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违法,被告应对殴打致原告受人体轻微伤的侵害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
被告认为,原告一家与蔡宗德一家因邻里纠纷而引发打架事件,被告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案件作调解处理,这是被告在其职责范围内可行使的职权。公安部的解释规定:调解处理的,不做处罚。这样的规定,应当与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可以调解处理的目的是一致的,进行教育、消化矛盾是目的,为达到该目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处理是合法合理的。虽然现行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了调解不成还应处罚,但当时本案处理时并无此规定。故不论调解是否能达成协议,只要对案件调解处理,就不再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调解处理;调解处理的,不予处罚。是否调解处理,应当从实际出发,以能够达到教育双方,消除矛盾,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为目的。对需要赔偿损失的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本案中,公安机关组织蔡宗德和陈正华就两家打架纠纷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损害后果进行调解处理并无不当。“教育双方,消除矛盾,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是调解的目的,调解达成协议应是实现调解目的的表现形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不再作出行政处罚;而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则应是未达到调解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仍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9月5日,原、被告双方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常熟市公安局应对殴打并致原告小莹受人体轻微伤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人(王叙晚)作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元,由被告常熟市公安局负担。判决后,当事双方都表示不会上诉。
我院于6月中旬为毕业生举办“送毕业生晚会”,在晚会举办之际,我部门为我院晚会相关需要筹集赞助和提供后勤保障。
达成协议的赞助商:
(2)“合肥健力宝公司”为我院送别晚会提供1000元现金赞助,以及10箱饮料,50个水杯,60个水壶,10把遮阳伞
(3)“安徽在路上校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我院送别晚会提供800元现金赞助
(4)“合肥嫉妒摄影”为我院送别晚会提供主持人礼服4套
(6)“美洁化妆品公司”为我院送别晚会提供800元礼品赞助
暑期实践报告评比活动
我院举行全院学生暑期实践调查活动,我部门帮助学院进行实践活动动员、相关文件发放以及实践报告收集并参与评比工作。
开学两周内,全院各专业负责人收集齐各专业的实践报告统一交至院团总支,由我部门对所有报告进行初评,经过2天的认真评比我部门筛选出优秀的实践报告并交至学院领导再次审核,最终评选出获奖的选手,并选派其中最优秀的作品送至校团委参选。
校运动会赞助活动
达成协议的赞助商:
(1)“百汇数码城”为我院参加运动会提供400元现金赞助
(2)“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我院参加运动会提供15套云南白药喷雾套装,30支水杯,30支圆珠笔
(3)“音乐之声”为我院参加运动会提供500元现金赞助
院迎新晚会赞助活动
我院于12月3日举办“迎新晚会”,在晚会举办之际,我部门为我院晚会相关需要筹集赞助和提供后勤保障。
达成协议的赞助商:
(1)“华纱精致婚纱礼服”为我院迎新晚会提供主持人礼服
(2)“玫琳凯大中国区域合肥361工作室”为我院迎新晚会提供16位演员精妆
(3)“烦恼丝美容美发”为我院迎新晚会提供25位演员造型
(4)“欧洲花园女子生活馆”为我院迎新晚会提供400元现金赞助
我是一名工作在澳大利亚的中国公民。我想询问一下海外中国人办理离婚事宜,是当事人双方将离婚报告寄到国内户口所在地,还是寄到中国驻外使馆?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刘先生(于澳大利亚)
海外中国人办理离婚事宜,可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一方为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夫妻双方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双方均为华侨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人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
三、一方为出国人员(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内的中国公民须提供身份证和户口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出国人员应提供护照、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
当事人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案情?
甲某驾驶电瓶三轮车在某公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此时,乙某持证驾驶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二轮摩托车经该路段由南向北行驶,之后撞在甲某三轮车后部,致甲某跌地受伤。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乙某夜间驾驶未按规定期限接受检验的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对前方路面观察不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甲某无违章行为,不负责任。甲某、乙某对上述责任认定均未申请复议。事故发生后,甲某当即被送往本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发性颅骨骨折、脑震荡、硬膜下积液、左腓骨骨折,保守治疗后出院。一周后,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乙某赔偿甲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误工费等合计21574.64元。调解书中约定:本起事故经双方签字,调解部门盖章后生效,今后双方互不相涉,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协议订立后,乙某按约履行了赔偿义务。时隔不久,甲某再次入院治疗,被诊断为慢性硬膜下血肿、左侧三叉神经痛,行手术治疗近一个月出院。二次治疗期间,甲某花去医疗费10423.85元。之后,甲某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经法医鉴定,甲某系左额聂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多发性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属10级伤残,医疗时限为6个月左右。
争议?
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某虽对甲某第一次治伤的费用作了赔偿,但甲某由于交通事故招致的伤害尚未治愈而再次住院治疗,其因乙某过错行为延续的相关损失费,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理应由乙某作出赔付。且甲某已构成伤残,协议一次性赔偿后互不相涉,对于甲某显然有失公平,故对甲某的诉请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双方已协议约定,乙某一次性赔偿后双方互不相涉。乙某按约履行了义务后,意味着双方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甲某再次要求乙某赔偿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如果当事人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自行达成一致协议,应视为双方以协议排除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适用,双方因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当事人双方一旦就赔偿问题依法达成协议,双方之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是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由合同法予以调整。义务人如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中的一次赔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是不是在赔偿协议签订之后,受害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只是依据合同责任追究侵权人的违约责任呢﹖笔者认为,如果赔偿协议存在合同法上可撤销的情形,受害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重新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远少于实际损失,且凭受害人的医学常识在协议当时,并不能预料到以后会构成残疾及花去巨额治疗费的后果,因此可以认定受害人甲某在协议订立时单方误解而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甲某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在变更诉讼请求后要求被告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原告可以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行使撤销权,然后再要求乙某承担法定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甲某在诉讼过程中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则依双方的有效协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唐世民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幼儿园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经(房东)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 号的幼儿园(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承租权的变更
该幼儿园的所有权证号码为 ( ) ,产权人为 。(房东)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租期为30年,年租为 元人民币,现甲方已缴纳10年房租,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甲方应当协助乙方与房主达成协议,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如乙方未能与房主达成协议,本协议无效。
第三条:附属设施的归属
幼儿园现有装修、装饰、设备(详见附件三)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房主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四条:转让补偿金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房主预交10年房租的剩余部分、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相关证照的办理和续展及债权债务的承担
该幼儿园已由甲方办理相应许可证,为县级一类幼儿园,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幼儿园的一切信息的真实性。租期内甲方继续以(你的名义,或者甲方的名义)名义办理许可证、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幼儿园及许可证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已入托幼儿的服务
乙方应保证达到甲方向已入托的230名儿童的一切服务承诺。妥善处理好因经营权变更所带来的相应问题,如所产生的问题发生在本协议生效前,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员工
幼儿园原有员工除乙方同意接收留用的之外,由甲方负责安置补偿。
第八条:不可抗力
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
第九条: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幼儿园转让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如使用教材、教学方法、招生规定及价格等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违约责任
(这条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逾期支付转让金、逾期没有与房主达成协议的相关违约责任自行设立。)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1.1 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建议写一个你人头比较熟的法院)提讼。
第十二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
一、幼儿园建筑图
二、原房屋租赁合同
很多人在发生纠纷,致人受伤后,大多会选择“私了”,但这份看起来有效的协议,是否真的能保障双方的权益?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数起该类案件,法官提醒市民纠纷“私了”易引起新麻烦。
案例一:未能举证多要赔偿被驳回
程女士乘坐公交车下车的时候,公交车车门突然关闭夹住了她,导致她双侧手部、肩部红肿、淤血。事发后,程女士和公交公司订立协议,公交公司仅赔偿了程女士900元。后来,程女士共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于是要求公交公司支付剩余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但公交公司否认程女士下车时受伤,法院最终驳回了程女士的诉求。
法官说法:程女士与公交公司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程女士要求公交公司另行赔偿,并未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被撤销和解除的情况,也没有举证证明该合同需要变更的情况,因此程女士请求不能成立。
案例二:双方已达成协议不能少给赔偿
王先生与李先生因停车发生纠纷,导致李先生骨折、头部外伤。事发后,经公安机关调解,王先生的亲属与李先生之妻达成赔偿30万元的协议。王先生一方支付了15万元后,不愿意再支付余下的15万元。王先生还辩称,李先生是自己倒地受的伤,但其以追究刑事责任相威胁,其亲属才同意了赔偿要求,他要求变更协议。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王先生及其亲属共同支付李先生剩余15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李先生受轻伤,在王先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李先生并未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的赔偿数额可以高于民事部分的赔偿数额。王先生称协议系受胁迫而订立,但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因此法院未撤销该协议。
案例三:受害人发现新伤情可要求增加赔偿
周先生在大排档被王先生用酒瓶砸伤左手,后在派出所调解下,二人达成如下协议:“王先生赔偿周先生医药费600元,此调解为一次性调解,以后不为此事找对方麻烦。”一个月后,周先生发现被砸伤的左手当时已经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因与王先生协商未果,诉至法院。王先生辩称,双方已经经公安机关调解,周先生也认可,其不再支付多花费用。
法官说法:王先生与周先生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但协议签订后,周先生发现骨折,治疗费用远远高出赔偿的医疗费。如果维持双方协议中赔偿数额,则对周先生显失公平,该协议依法可以被撤销,因此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周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在同居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上,非婚生子女也与婚生子女在父母离婚时的处理一致,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判决。
孩子不足两周岁的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上的,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参考孩子的意见。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