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28 02:33: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无劳动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中美合资经营企业,现聘用__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合同制职工,于__年__月__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工作部门
____职位(工种)
第二条 试用期 乙方被录用后,须经过__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甲方提出终止合同,须付给乙方半个月以上的平均实得工资,作为辞退补偿金。试用期满时,若双方无异议,本合同即正式生效,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 工作安排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安排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四条 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 生产、工作条件 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工作或终止合同。
第六条 工作时间 乙方每周工作不超过六天,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不含吃饭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甲方应为乙方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费。
第七条 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按本公司规定的工资形式和考核办法确定乙方的劳动所得,以现金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各种补贴及福利费用。
第八条 劳动保险待遇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乙方支付医疗费用、病假工资、伤残抚恤费、退休养老金及其它劳保福利费用。
乙方享受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共七天国家法定有薪假日。乙方家属在外地的,乙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分别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和计划生育假待遇。乙方符合公司休假条件的,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九条 劳动保护 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甲方安国家规定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褥期、哺乳期对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第十条 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职工守则》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奖惩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态度,劳动表现,贡献大小,按照本公司奖惩条例给予乙方物质和精神奖励。乙方如违反《职工守则》和甲方的其它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给予乙方处分。乙方如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将予开除,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年,于__年__月__日到期。
第十三条 本公司《职工守则》(略)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公司总经理(或其代表)签章
职工个人签章
__年__月__日
上海无固定劳动合同【二】
甲方:
乙方代表: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建筑业劳动合同约定工程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如需变动,需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二、工作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在班组从事 工作。乙方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工作时间
甲方确因工作原因需要乙方加班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劳动报酬
乙方工资按以下第 种方式,按工期进度结算:
㈠按时计酬,日薪 元或月薪 元;
㈡按建筑面积计酬,每平方米 元;
㈢其它:
若按工期进度结算工资超一个月的,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甲方须按月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 元,待工程实际完成结算工资时扣减。
六、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七、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甲方可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㈠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㈠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㈡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㈣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㈠在试用期内的;
㈡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㈢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㈣乙方因其它情况需要辞职,需在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㈠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㈡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非因双方原因造成违约除外。
十、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联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应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约定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连附件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存一份,甲方公示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解除;企业视角
一、本文的意图及目的
笔者作为一名企业法务人员,多次参与公司劳动相关问题的讨论与解决,一方面意识到企业法务人员及人力资源相关员工应该加强学习劳动相关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综合发现了很多企业最为困扰的问题,笔者写作此文,意在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思考,同时也希望能引发读者的思考与讨论。接下来本文将主要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两个问题进行阐释。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究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念辨析
根据当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在法律中规定了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无疑在《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一个对员工更加有保障的合同形式呈现在了立法中,并且无固定期限这个字眼让企业觉得是没有期限,是终身制的,无法解除,因此现在大多企业纷纷以各种形式规避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认为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识不足所导致的,其实《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不存在一个自然终止时间,但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各种情形仍然是适用的。因此,企业大可不必担心与员工订立此类合同。
(二)企业需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当前立法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国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太过简单和概括,导致企业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造成误解。所以,企业在实际中会尽量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尤其是很多劳工制度不健全的中小企业,私营业主。这里应当重点注意,很多私营业主认为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就可以规避法律的相关规定,其实这与其想法是南辕北辙。一方面不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让员工没有归属感,不能形成正确的企业文化及稳固的一起为共同目标奋斗的企业氛围,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的所有劳动合同义务企业均是需要承担的,另外还会面临二倍工资的处罚。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这是从劳动者保护的角度出发的,一个员工在一家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即可以与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符合当代社会核心价值的。十年,几乎是一个劳动者最黄金的时间,一旦工作满十年后被公司解聘很有可能面临就业困难的处境,也因此,国家通过法律赋予了其要求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3.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则上企业就需要与员工在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一点很容易被大家忽略,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之后,企业有没有权利选择不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呢?答案是不行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归纳起来,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其实只有一次自然终止的时间节点,即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给企业一个建议,在与员工签订的第一次劳动合同终止续签时应尽量慎重,如果发现一个员工与公司企业文化背离,在这个时间节点选择终止劳动合同是最正确的选择。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制的劳动合同,只是把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形取消掉了而已,只要没有法定的解除事由,员工就可以一直在该企业工作直到退休。笔者看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其内核价值的:1.增加了员工的归属感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大多是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的(未订立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情形除外),员工与企业经历了很长时间的磨合,员工在这家企业工作了很多年,对于这家企业非常熟悉,甚至会有共同奋斗的使命感,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让员工更加有主人翁的意识,长期来看有利于企业的积极发展。2.有利于企业对员工的培养二十一世纪是人才的世纪,一旦与员工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这份劳动关系相对就更加稳定了,企业可以更加放心的对员工进行有计划的长期培养以及对未来职业能力的长期规划,有利于造就企业的高素质人才及核心岗位人才,更加有利于企业的市场竞争。3.减少了招聘成本稳定的劳动关系,稳定的团队,让企业中坚力量相对稳固,可以为企业节省招聘、培训的成本。
三、劳动合同解除浅析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另一种是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的劳动合同解除。此处我们主要讨论第二种情形中企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2.员工过失性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时,企业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员工无过失性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满足相关前提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无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注意无过失性辞职,并不等于员工无过失企业均可以辞退,只有满足上述三种情况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且必须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4.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在经济性裁员中规定了企业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可以经济性裁员,但是同时也规定了很严格的程序,裁员方案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因此企业只有真的到了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所以不在我们本章节的讨论范围之内。
(二)劳动关系解除浅析
总结下来企业能够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情形,除了经济性裁员外无非三种:(1)协商一致解除;(2)过失性解除;(3)特定条件下的无过失性解除。此处重点探讨后两种解除方式。1.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浅析用人单位一旦选择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均需要对此承担举证义务。因此作为企业,要做到不轻易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一定要做到合法合规。根据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都是在举证过程中相对容易的,但是第二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要重点关注,如果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仲裁庭在认定过程中往往很难予以考虑认同。现代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中都规定了员工纪律,但是很少有明确规定违反纪律的处罚方式,或者处罚方式约定模糊不明确,这都将给企业在后续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中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建议企业在建立规章制度时应明确规定违反规定的义务,至少应该在制度中保留员工违反特定条款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2.无过失性辞退浅析企业在员工无过失情况下想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很困难的,只有三种法定的情形可以通过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三种情形中前两种都主要在于非因企业原因造成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符合现代企业的利益。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实体,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法律仍然规定不能辞退这是对企业的明显不公平,因此法律在此处做了相关规定。但是注意一下,并非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企业就能立即辞退,有一个流程要走的。在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中,企业需要给员工另行安排工作,该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方能辞退;在员工本来就不胜任工作的,企业也需要经过一个培训或调岗的前置程序,方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这个在举证过程中也很难,如何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是一个很大的变数,法官或者仲裁员往往会依据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判定,一旦认定不属于重大变化很有可能做出不利于企业的裁定或判定。另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不是立刻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仍需要经过一个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只有协商未达成一致时,企业方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惩罚性的后果,人们往往记住了二倍工资赔偿,却忽略了更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劳动者只要能证明企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此处的选择权在劳动者而不在用人单位。这是非常重要的,二倍工资一般不会太多,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很轻易就承担了,因此如果让企业选择肯定是选择二倍赔偿。但是如果员工一旦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对企业而言就很难受了。而从上述劳动合同解除的分析来看,企业要解除一名员工的劳动关系是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因此企业要慎重选择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四、结束语
当今社会,企业是构成社会的重要单元,也因此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均应该正确处理这份关系。对企业而言建立合法合规的企业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与员工形成正面融洽的氛围才是最好的选择。当然不可避免也会遇到一些确实不符合企业岗位或者存在重大问题的员工,企业应尽最大限度的做到解除关系合法合规,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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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婕.《企业如何应对劳动争议》,《经济与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XX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
一旦员工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须支付员工补偿金。
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在“优先留用”之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意:“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如双方经协商同意,或出现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等法定条件等时,仍是可以终止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本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姓名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莆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文一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 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 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 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 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 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 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 乙方承诺其与甲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是,不与其他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对其他任何与甲方相竞争的组织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因此产生的任何争议,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2、 乙方的岗位、级别等发生变动时其工资及福利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集团规定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试岗考核。
3、 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同时须认真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工作及上级临时布置的工作。
4、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乙方因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试用期内,乙方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转正后,乙方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在此期间因工作无法衔接,延误给公司带来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6、关于保密约定按《保密协议》条款执行。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公 章) 乙 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文二一、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北京优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凤凰城A1座3004室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在京居住地址:
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三、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
第五条 乙方工作职责为:
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将按照国家规定
五、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 月底最后一个工作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六、 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简历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 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北京优达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本人已细阅及完全明白本合同意
思并愿意接受其约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日 期: 日 期:
乙方签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文三编号: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_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____元或按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人
劳动合同法律条文中对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及劳动合同的无效分别进行了规定,但没有涉及到劳动合同无效与劳动关系之间的联系,本文试对劳动关系无效进行简单的分析,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无效的必要性及建议。
关键词:
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
1问题的提出
[案例]2012年7月22日,熊某、马某与重庆市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7月23日开始上班,8月起参加了工伤保险。同年8月20日被告在重庆煤炭职业病医院进行体检,检查结果显示本人身体健康。2014年9月11日,熊某被诊断为尘肺一期。2015年4月8日向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质疑,经专家鉴定,2012年8月20日在重庆煤炭职业病医院检查所摄X光片,非熊某、马某本人所摄。煤业公司为此以熊某、马某入职时以欺诈手段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1]在这个案例中如果熊某、马某入职时确有以欺诈手段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该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或者有无效力?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和第28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第28条也仅仅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没有明确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关系的效力问题,笔者将对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关系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
2劳动合同无效与劳动关系效力的关系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以双方存在实际用工关系为前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缔结的用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意的结果。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我们所说的劳动合同一般是指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劳动关系需要劳动合同来体现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事实上有劳动合同并一定存在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也不一定签订了劳动合同,二者并不要求同时存在。因订立劳动合同过程存在瑕疵而无效,是否对劳动关系的效力产生影响呢?
2.1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无效的法律后果只规定了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法》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与《合同法》中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一致。上述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中处理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对比《合同法》中处理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显得十分不足,劳动法没有对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双方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作进一步的说明。
2.2劳动合同无效与劳动关系效力的关系分析
实践中出现不少像本案中熊某、马某的状况,因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欺诈行为致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却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将如何认定呢?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应当再考虑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问题,而应当考虑劳动关系是否有效。因为劳动关系是一种事实行为,从用工之时起就已经建立,既然已经建立了,那么就没有必要再讨论成立与不成立的问题,而应当考虑其效力问题。在劳动法中仅有对劳动关系建立的表述,对因劳动合同无效中劳动关系的效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仅从劳动关系的产生原因来看(自用工之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使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只要有用工的事实行为,双方的劳动关系还是存在的,劳动者仍然可以依法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然后依照劳动法进行维权。若双方签订了有效的劳动合同,但是未实际履行,即没有产生事实上用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这样看来,劳动关系的效力似乎与劳动合同的效力无关。
3确认劳动关系无效的必要性及建议
目前的合同中,双方签约时一方存在欺诈行为,根据现行的合同法理论,不管是撤销还是确认无效后,都产生合同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双方之间被视为从订立劳动合同之时就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工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已经发生了,你不可能否认劳动者没在用人单位上班的事实,既然上过班肯定就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才出现了劳动法中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而劳动关系有效的结果。但是劳动合同法为什么没有规定劳动关系无效呢?[3]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主要从三点考虑:
第一,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员工作为弱势群体,只要新的用人单位同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先前的用人单位的责任及法律风险自然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无论是员工故意欺诈还是无意隐瞒,劳动关系都应当有效。
第二,从公司管理角度出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的先合同义务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强化了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应尽的注意义务。熊某在进入煤业公司时,单位就有义务对该工人入职体检、面试等进行考查,如果单位出现了审查不严,责任理所当然由单位自己来承担。
第三,从社会和谐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基金而言,即使熊某不到重庆市某煤业有限公司上班,之前所在的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仍然要对两人患尘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熊某在本案中并没有损害国家的利益。就算熊某以欺诈手段参保(即之前的单位没有参加保险),但是从社会和谐以及保护劳动者利益角度考虑,仍然要认定劳动关系有效,使劳动者获得保险赔偿。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考虑片面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一方面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助长社会不良风俗,严重破坏了人类长期以来建立起来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会造成更多的社会矛盾。笔者建议用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可以被确认无效。在劳动合同法加入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前自始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无效。主要理由有三:首先,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带有一定的人身性质,这种性质好比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但是由于建立时的违法性,法律可以对其效力予以否定。[4]其次,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理论,这种行为可以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或变更。最后,劳动关系确认无效是对劳动合同法的一种完善,能够强化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诚实信用度,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年永法民初字第07599号民事判决书和第07598号民事判决书(即重庆市永兴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熊心兵、马科金劳动合同争议案).
无效劳动合同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法律不赋予其效力,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劳动关系有着不同于民事关系的显着特性,劳动法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民事法律,劳动合同同样不同于民事合同。
基于劳动合同从属性、继续性、不完全性和公权力介入性的特点,尤其是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具有不可返还性以及就业对于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我们在研究无效劳动合同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民事法律制度,而应当将民事法律精神、民事合同原理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以及无效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相结合。
更具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在实施过程中方能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也能在协调劳动关系和利益分配上实现立法的初衷。
在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设计上,不仅应当充分吸收民事合同无效理论,更应当认真结合劳动合同自身的特质;不仅要承认无效劳动合同的客观存在,更要认识到现行无效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二元认定标准”的不足、现行规定的内在矛盾、确认机构的被动性、“仲裁前置”冗长性、劳动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权的局限、过错方的违法成本过低等。
我们建议明确劳动合同无效的标准,区分绝对无效劳动合同和相对无效劳动合同;建立相应的可撤销制度;明确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和可撤销制度可以并存,并赋予劳动行政机关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权或撤销权,优化“仲裁前置”为“或裁或讼”;规范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提高过错方的违法成本、细化赔偿的标准,使无效劳动合同制度更完善,也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在法律实践中尽可能减少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范围,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合同;立法;完善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概述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念
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以条文的形式阐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法》第二十条把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一方面由于立法上的原因,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规定的比较简单,缺乏实务上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由于对传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沿用,再加上人们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还存在一定的误解,所以在实践上往往采用较少。相反,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形式灵活,操作较为规范,因此在实践中被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认可和接受。这也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还没有成为我国主导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以上条文,我们不难看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双方当事入在合同中只规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合同的终止日期。这种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和工作时间较长的劳动者。因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保持较为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i
2、无固定劳动合同特征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种形式,当然地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特征。但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又有其自身的特征: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约定合同的延续期间。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期限不是固定的,而是依照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可长可短的。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对这种合同的期限理解为“长时期的”。这也是该制度区别于其他形式劳动合同的主要特征。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只有在满足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才可解除,否则该合同期限可以至劳动者退休,并无延期或续订的问题,因此,在此意义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即只要不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有可能终身的,一般不得随意解除。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我国用工形式的一种,它的订立有较为严格的条件限制。如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条第二款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方式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另外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也对此作了进一步的细化。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缺陷
在《劳动合同法》订立的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很大争论的,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设计,最终产生了比较主流的观点,那就是应当将不定期劳动合同确定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同时以固定期劳动合同为补充的制度,并限制固定期劳动合同向不定期劳动合同转化的条件。从最终《劳动合同法》条文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已经总结了《劳动法》的经验,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为一种强制规定,也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推定方式,从而也比较容易实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
根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三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推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就其规定来看虽然进步,但仍然具有缺陷。
第一种订立条件的情形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该条规定与《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但是,它的不足是缺乏相应的责任措施,缺乏明确的责任标准。使得用人单位容易通过提高合同条件、变相降低劳动者待遇等方式,迫使劳动者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而求其次去订立固定期限的。
第二种订立条件的情形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第三种条件的情形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出现后,理论及实务界出现的一些争议,褒贬不一。但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出现是适时的,符合我国劳动市场实际需要的,而且该制度是对《劳动法》的一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一定不足,应当在以下几点做出完善。
1、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规定并不明确,也没有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作出区分。条件之一,劳动合同期限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进行,这对于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年以下的劳动者来说,是相当自由的。不管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也不管事长期的还是短期的,双方都可以自由选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在没有法律限制的状况下,有优势的劳动者和强势的用人单位都可以通过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另外,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一年一签、九年一签的劳动合同都是可以的。简言之,想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更加完善,就要明确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间,也要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2、缺乏合适的转化制度
我国现有制度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转化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在实际操作中也难以顺利完成。满足“应当订立”的条件下,还得劳动者提出续订合同的,这些在实务中劳动者都很难举证。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如法国和瑞典等国成熟的经验,劳动关系进行到合同期限终止时,劳动关系续存的,该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构建合理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我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适用同一种解除制度,这是不合理的。两种不同的劳动合同制度相对应的解除制度和条件,在立法上应当有所区别的,比如具体的解除条件、法律限定范围等。合理的做法是,可以在用人单位解除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中增加“正当、适当”的理由,并由司法机关去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正当、适当的理由而解雇劳动者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结论
劳动合同是一种公权力干预的特殊合同,其在实现我国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调整劳动关系方面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追求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先进的立法,其顺利的实施需要良好的外部环。
虽然其在劳动合同期限问题上的立场是明确的,期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逐渐形成为我国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但是由于立法上规定的比较简单,缺乏实务上的可操作性;对传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沿用,再加上人们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还存在一定的误解,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引起许多的争论,所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个适应过程。
注释:
i 董保华:
【参考文献】
上海大中纤维素塑料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陈静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主管 郑绍喜
洲克服饰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 顾玲
悉地国际总部人力资源营运中心综合管控经理 钱海洋
点评专家
劳达集团咨询中心主任 李伟
案例一:
张某1998年以高级技术人员的身份到A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几年后被任命为生产技术组组长。2007年12月25日公司与其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生产部部长,合同期限为2年。2009年12月21日,双方就再次续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A公司提出再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则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随后A公司提出如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将被调整为普通技术工人,月工资降为2000元,张某不同意。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A公司通知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2010年1月18日,A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6500元。张某于2010年3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2009年1月至12月的加班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话题一:员工有权主张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顾玲:我认为,员工是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变更员工的岗位和薪酬。
我们公司面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时,一般都比较谨慎,如果觉得没有必要签订,一般会在符合条件前采取解除或终止的处理方式。
郑绍喜:案例中,张某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并不成立,因为该员工2008年以后只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符合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在2008年后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时,才可以就岗位、薪酬进行协商、变更。对于张某的主张,补偿金与赔偿金的要求只能选择其一,我认为这里应该涉及的是补偿金,并且是从2008年开始计算的。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有这样的想法:2008年以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将大量存在。社会的稳定需要稳定的就业加以支持,而就业的稳定也
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精英人才与绝大部分员工应该以留为主,尽量稳定现有的员工队伍。
陈静:从法律角度来说,我比较认同顾玲的观点,这是出于对人才流动适度性的考量;从人性化角度来说,我又很认同郑绍喜的观点,因为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很多时候会受劳动合同的影响,对一名员工的合同处理方式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一批员工。所以关键还是要看公司的管理走向,通过评定员工的价值、发展定位等,具体员工具体处理。
就本案来说,我认为对于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是可以协商的,因为张某的情形应该不属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李伟:就这个案例本身,我们可以从这样几个角度思考:
从法律上来讲,案例中张某有权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原因不是2008年以后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情形,而是该员工自1998年就在该公司工作,到2009年,其工龄已经满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对于满10年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形,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是没有自主选择权的,用人单位单方无权选择签或不签。
类似张某这种情形,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能在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但可以对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岗位与薪酬进行协商。换句话说,如果与员工协商一致的,调岗调薪是有可能实现的。但根据一些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若员工不同意调岗调薪则需按照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即此时是以保持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职务与薪酬不变为底线的。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上存在不少问题,很多企业秉持“敬而远之”的态度来操作。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可怕,它也仅仅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员工管理上,要明确每个员工的岗位职责,做到对每个员工的整体情况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都要心中有数,进而避免解雇不该解雇之人。
案例二:
王某是一位广告设计师,2009年进入B广告公司工作。B公司与王某直接协商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只有当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其他情形下,任何一方都不能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
由于B公司的经济效益一直不是很好,王某在工作一段时间后,递交辞职申请,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B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无权解除该合同,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坚持要走,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话题二:员工可以
主动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吗
顾玲:在本案中,王某有权提出辞职。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内,劳资双方可以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解除,但是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郑绍喜:我认为,因为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终止的条件,其他情形下,任何一方都不能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现在没有出现合同中约定的情形,王某却提前要求解除,就是一种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我们公司一般采取三步走:痕迹+套法+程序。具体来说,“痕迹”即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特别是员工本人提出的辞职信;“套法”是指具体可以适用哪个法条;
“程序”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保证流程上的合法性。
钱海洋:本案例中,劳动合同中关于解除的约定,侵犯了《劳动合同法》赋予员工的提前30天提出辞职的权利,因本身违法而无效,所以该员工应该有权提出辞职。
李伟:就大家之前的讨论,围绕着员工是否有权提出辞职,其实涉及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企业是否能够实现自主留人。
从辞职角度来看,案例中王某是有权提出辞职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可,并不需要明确的理由。因此用人单位想要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限制员工的辞职权,并不现实。
相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上,双方都存在很大的操作空间。因为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方都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终止或解除,员工也可以提出辞职。唯一的差别在于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上少了“合同期满终止”这一情形。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要想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现限制人员流动的目的是很难的,那么作为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哪些方法来实现这一目的呢?其实有一种很好的操作方法可以实现,那就是约定脱密期。当然这个适用也是有一定范畴的,一般只适用于岗位。对于岗位,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脱密期,即公司可以提出这部分员工在提出辞职时“需要提前6个月的时间通知”这一限制,并在脱密期调离岗位。如果员工不遵守,那么公司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操作中,有很多情况下是公司想要留人,而员工想要走人。面对这种尴尬的境地,公司应该如何应对?建议用人单位:对于留人,不要想着通过法律规定的无固定期限、违约金等来实现,更多的应是通过薪酬、绩效、福利等激励方式,构建企业文化,营造归属感等方法来实现企业留人。
案例三:
陈某于2009年1月到上海某公司从事市场开拓工作,该公司与员工每年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均是一年。因此,自进公司以来,陈某跟该公司事实上已经签订了4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的期限是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现在公司认为陈某的业务能力一般,又出于公司精简人员的考虑,在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前,就直接将陈某辞退了。
陈某认为:从2010年1月1日起,除非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就应该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31日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话题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定要签吗
顾玲:在本案例中,用人单位与陈某已经签订了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员工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基于该员工和公司已经签订了第三、四次劳动合同,约定俗成,可以认为员工已经认可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类似事件在我公司发生,我们更多时候选择的也是这种方式,如果员工没有提出异议,就直接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郑绍喜:我并不认同这种做法。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这件事上,企业应当做到知法守法。对于劳动者不知晓的情形,企业应当告知。在本案例中,用人单位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所以责任在企业方,企业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为自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埋单。
顾玲:《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多年,就这种情况而言,应该是劳动者应该知晓的,并非企业一定要告知的,更不能就此断言企业没有告知、员工就不知道。
郑绍喜:劳动者不掌握具体法律条款的现象是真实存在的。如果企业认为员工应当知道,为什么不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告知?
顾玲:那是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劳动者本人提出。公司认为其应当知晓的,而员工本人没有提出的,那就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陈静:用人单位对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发一个告知函,为其设定可选项: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操作是否可行?
钱海洋:如果合同尚未到期,员工是否可以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郑绍喜:如果企业与员工只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是合同期限有11年,此时合同到期的,是否可以终止?
李伟:其实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只要同意续订合同,用人单位都应该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员工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因此,若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合同是有效的,但员工极有可能主张自己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一般来说,在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该告知其有权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员工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提供了相应的书面申请的,此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行的。
对于上述有嘉宾提到的告知函,一般我们建议,在发送告知函以前,公司应先明确员工的意愿。
最保险的方式,以满10年为例,公司可以这样告知员工:“××员工,你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已满10年,现公司打算在维持原劳动合同中约定待遇不变的前提下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是否愿意?”但这样一来,十有八九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是不情愿接受的。
还有两种变通的方式:其一,对于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公司直接发一个告知函,表明公司愿意在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条件下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然后设置选择项,让员工自主选择,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终止劳动合同;其二,以一种提前告知的方式,这里的提前并不是指合同到期前,而是在员工入职之时,进行入职培训或其他相关培训之时,告知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具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通过培训签到的方式,保存证据。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这一原则,下列两种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威胁”是指以给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无效又可分为无效劳动合同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两种。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甲方(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文书送达地址: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
2、试用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3、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
乙方安排在_____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所处的部门、工作任务、工作地等,乙方应接受调整。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1、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业绩确定工资报酬,在本单位内参照适用同工同酬待遇。。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3、甲方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4、甲方在年终时根据乙方的当年实际业绩、效率、效益、损失、工作态度等因素考核结算乙方的奖金。
第四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五条 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因其它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5、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并向对方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七条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保证
如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发生经济损失,则乙方必须尽责处理善后事宜,挽回相应经济损失。甲方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及乙方的态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本条事项未完全处理完毕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期届满的,则相应顺延到本条事项处理完毕。
第八条 商业保密及竞业禁止
1、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获悉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使用,此保密期间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
2、乙方自双方劳动关系以任何形式结束之后,在两年内不得与甲方形成竞争关系,此条包括乙方本人或者帮助他人从事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工作。
3、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则须向甲方赔偿 万元违约金。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如因一方当事人严重违背本合同约定条款而导致本劳动合同解除的,则须向对方承担违约金十万元。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由于经常接触甲方公章等印鉴,所有涉及乙方与甲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证明、欠条等,均需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一律无效,对此乙方完全同意并遵守,此条效力涉及本合同生效之前及之后。
2、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通知:如本合同本送达地址发生变动,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一旦按此地址送达,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管理机关备案一份。本合同甲方加盖骑缝章。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合同订立日期:
没合同就不用写辞职书直接到劳动仲裁诉讼。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要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来源:文章屋网 )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是: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不定期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