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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时间:2023-09-21 17:34:49

上市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的规定。

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修订,我国关于董事会秘书的立法正逐步走出起步阶段,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制度逐步走向规范化,以期真正发挥董事会秘书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在我国修改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有:(1)负责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及筹备、记录、文件保管事宜;(2)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相关文件及筹备、记录、文件保管事宜;(3)负责公司股权管理;(4)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评析〗

董事会秘书在英美公司法上被称作公司秘书,最早追溯到1841年的英国法报告的案例中。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发展在英国基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最初,董事会秘书仅作为公司的普通雇员,处理一些文书事务,与普通的“秘书”无本质区别,在公司法上甚至没有规定董事会秘书制度是公司的法定机关。1948年,公司法仍然明确规定当缺乏明确的授权时,董事会秘书的职权仅限于公司的内部管理事项。第二阶段,董事会秘书所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多,在公司中的地位日益上升,开始发挥重要作用,1971年,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法定机关的地位得到确认,其职权扩大到可作为公司代理对外签订合同。英国1985年公司法和1989年公司法都对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职权与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特殊属性的赋予使董事会秘书开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成为关键因素。第三阶段,在20世纪末期,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和职能被重新认识,出台了一些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设立可由公司自主决定的规定。2002年,英国政府出版白皮书提出取消立法中对小型私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强制性规定。争议意见来源于由此可能引发的董事会秘书职能的缺位,即一个有效的董事会秘书是保证“不老实”的董事不偏离正常轨道的主要制约因素,不设立董事会秘书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董事滥用职权行为的制约力。

董事会秘书作为高管人员在中国公司设置,经历了从境外上市的外资殷,到境内上市的外资股,再到境内上市的内资股的渐进过程。中国公司法上的董事会秘书制度开始于深圳市,1993年,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专条规定,董事会设秘书,秘书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受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1996年3月,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B股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的暂行规定》,要求B股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秘书,董秘为公司高管人员,明确提出任职条件和职权,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1996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所有获准上市的公司必须聘任董事会秘书,强调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提出五条任职条件,九条职权范围,六条任免程序,以及三条法律责任,基本确认了董事会秘书制度的框架。1997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例会制度并进一步发挥董秘作用的通知》,强调建立董事会秘书例会制度,涉及董事会秘书的人选配备、工作条件及职责权限等方面,该通知对支持和推动董事会秘书工作,提升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地位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有重要意义。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专章列示“董事会秘书”条款,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配备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的“根本法”真正确立了董事会秘书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2001年,深沪证券交易所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中都肯定董事会秘书为高管人员,并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职责、任免作出更详尽的规定。2004年,沪深证券交易所修订的新版《股票上市规则》中进一步强调了董事会秘书在上市公司中的高管资格和相关职责,一增加了董事会秘书职权范围的规定,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工作予配合与支持;新《规则》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提出更高的要求,并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规范了公司在董事会秘书出现空缺、不能履行职责等特殊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新《规则》表明,董事会秘书的任命并不只是公司内部的事情,董事会秘书成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沟通的重要桥梁。

[page]   在英美法系国家,董事会秘书制度设置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完善公司内部的管理,使公司运转更加规范和协调。它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而衍生,并从公司法角度进行规制。在中国设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上市后的规范运作和监管要求,也更多地表现为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从证券法的角度进行规制。纵观中国与在英美法系国家董事会秘书制度设立与制度变迁,其核心区别体现在立法目的、法规的制度主体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三个方面。在各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发展中,共同之处是当面对取消董事会秘书强制性规定的建议时,都会伴有争议或否决,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董事会秘书在公司发展中日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英美法系国家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经过了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在英国,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涉及处理董事会相关文件及联络等事宜、签署根据董事会决定授权发行的公司股份证书和行政管理性合同、及时信息披露文件和信息等方面。英国董事会秘书在公司管理方面的职权具体包括:(1)参加包括董事会会议在内的公司的所有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2)保管公司的各项会议记录、决定、合同、股东名册等文件,并证明其与其副本的真实性;(3)认定所有发出的通知依公司章程细则而言均属正当,或均为法律所要求;(4)作为公司印章的保管人,并认定公司印章在所有文件上代表公司的使用均系经过正当授权}(5)根据公司主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和披露有关文件和信息;(6)与总裁或一名副总裁一起,签署根据董事会决定授权发行的公司股份证书;(7)据董事会的随时指定,主持处理其他属于董事会秘书处职责的事务等。

在我国,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均应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组织机构的一部分,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处理董事会执行职权所产生的事务,但缺乏规范性,很多公司董事会秘书难有实质意义的高管地位。大型国有企业改制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和收人大多与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相当,很难发展为尽职的高管人员,更无法实现披露、协调及监管联络的治理职能。

与英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需设立董事会秘书不同,我国新公司法只规定上市公司须设立董事会秘书,而对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却没有同样的规定。实践中,董事会秘书在处理董事会执行职权所涉及的事务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了健全公司组织机构,更好地发挥董事会职能,应当尽早将相关证券规章中涉及公司治理结构及董事会秘书的章目纳入公司法规定。凡依照《公司法》所成立的公司均应设立董事会秘书,并明确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

第2篇

[关键词]公司治理 内部治理 外部治理 政策制度

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状

1.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现状

(1)董事会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董事会作为公司法人财产权主体,行使经营决策职能和对经理人员的评价与监督职能。从董事会的地位和职能可知,董事会的质量如何,是关系到公司发展和广大股东利益的关键所在。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集中,董事会形成了由代表国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大股东控制局面,很少有少数股权的代表。同时,由于上市公司多为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原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成为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局面。据实证研究,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将近50% 的董事是由公司的“内部人”担任,而来自大股东的董事长的比例则高达53%, 内部人控制一般可以通过两方面进行考察:其一是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两职合一;其二是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公司即使有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很低,难以形成对执行董事和大股东代表的有效制衡当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时,逐利的经理人员必然会提供虚假的信息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

(2)监事会名不副实,形同虚设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之外设立了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营者的行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大多数来自公司内部,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另一部分由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由于工作上受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的领导,很难对其进行监督;而股东方面的监事由于缺少必要的渠道,很难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在当前股东利益至上的大背景下,监事会的作用往往被人忽视,实际上监事也很难开展监督活动,监事会的功能非常有限。同时由于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只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了监事会的地位,是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

(3)经理的选拔机制不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根据所有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由董事会选拔高层经理人员。但在我国,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都是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国有企业即使实现了公司制改革以后,其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仍然是由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任免的,或者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仍然对其任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这种情况从原则上说并没有违反公司制度的根本原理,因为最大的股东本来就可以拥有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免权,这就像一个由私人家族控制的公司,这一家族有权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和方式决定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但问题是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是按照什么原则来选择公司高层经理人员的,他们能不能把最合适的人选派到合适的公司去任职。实际上在大部分国家控股或参股的公司中,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干部管理办法和制度,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企业经理人员,所以一般只能着重于政治忠诚度和群众关系的考察,而很难以他们的经营能力和市场业绩作为任免的标准。这样就会经常发生所用非人的情况,而且即使出现力不胜任或经营失误的情况,也往往是易地就职,换一个同级的工作岗位了事。显然这种经营者选拔机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4)对管理者的激励机制不完善

在建立激励机制方面,我国公司做了不少探索。但从整体上看我国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机制还很不完善,概括起来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首先,领取报酬的管理人员所占比例偏小,“零报酬”现象较多。产生管理人员零报酬现象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是由主管部门任命,还属国家干部,不从公司领取报酬;第二,有的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从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或关联公司领取报酬,而在上市公司挂职。其次,我国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报酬结构不合理,形式单一,绝大多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实行年薪制并根据利润等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年终分红奖金。最后,我国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较少、持股比例偏低、激励强度较弱。我国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平均持股19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仅为0.014%。

2.我国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环境的现状

(1)资本市场不规范

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但在我国,相对于西方国家成熟的股票市场,这一特征更加明显。投机力量在操纵上市公司股价时,往往需要借助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配合。而在上市公司内部,长期以来尚未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承认并体现企业中人力资本价值的利益分配机制。这使得作为利益主体的经营者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或者缺乏积极性、或者想方设法通过制度外的渠去谋取自身的利益。此时,很容易引发经理层操纵财务会计报告、配合公司股票炒作以从二级市场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并购市场存在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只有三分之一是可流通的,通过二级市场上的股票购买实施并购对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行不通,而对于三分之二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来说,由于涉及到国家、地方、企业甚至于个人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其划拨和转让等还远远不能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效率原则来进行。在这种地方主义、本位主义的保护下,上市公司缺乏被接管或兼并的压力,从而降低了经理层的努力程度,也降低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成本,助长了其造假动因。

(3)经理市场缺乏竞争性

在经理市场方面,从需求角度看,在绝大部分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人员的任命仍然存在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上市公司整体上还缺乏对职业经理人的内在需求;从供给角度看,虽然人才流动性较之过去已大大增强,但对职业经理人的行为管理和评价体系等还未形成,缺乏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经理市场的条件。在这种状况下,代表国家行使产权主体职能的资产管理部门对经理层和管理方式行政化,缺乏公开化、透明化的市场竞争。这使得经理层不会有较大的竞争压力,其管理行为往往受“官本位”潜意识的影响,缺乏对自身企业管理生涯的长远预期,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即要么通过操纵财务会计报告粉饰任期内的经营业绩,以为下一次的调动和升迁打好基础;要么通过会计信息造假从二级市场上谋利。

(4)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强调的是公共权力对市场的引导和干预,反映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就是过分注重对违法违规者进行行政、刑事制裁,而在民事责任制度方面则存在许多缺陷。《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诉讼的规定并未明确化;二是没有在立法上努力将防止“大股东掠夺”作为重要内容写入《证券法》之中,并且相应的处罚力度也不大。

二、优化公司治理的政策制度对策

在国外公司治理也存在较多的差异。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因此,如何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法人治理结构的优点,实乃公司治理重中之重。因此,作者基于公司现有的外部政策制度的因素,尝试从优化国家法律、制度服务的角度来谈谈如何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和优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我想加强以下几项工作是当务之急。

1.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的前提条件。实践证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充分和质量是促进公司治理改善的重要力量。无论日本,还是中国,都对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进疗了产格的规范,并对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诸多委求。日本还专门制定了16条的公司治理原测,并在原测中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真正使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规范化和科学化,我们建议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纳入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处罚力度。首先由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纳入法律法规体系,这对于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尤为重要。其次要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监督控制机制,加大对公司风险信息的披露,采用高质量会计标准、审计标准和金融标准披露公司治理信息,以保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可信度。

2.改革审计制度

为提高公司治理信息的真实性和高质量,建议改革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在我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水平还很低,远远达不到公司治理和经济决策的需要。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建议采取下列措施:由另一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进行质量检验:禁止向年度报告审计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长期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强制性更换注册会计师,或由股东直接提名注册会计师等,以保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高质量。

3.建立和完善股东诉讼制度

国外法律和公司治理实践表明,股东派生诉讼是十分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没有派生诉讼相配套,公司管理者受托义务,乃至公司目标的公司治理作用将大打折扣。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证券法》,都尚未接受集团诉讼,使得股东私人既无法提起集团诉讼,也无法提起股东衍生诉讼,不能形成经济可行的诉讼机制。因此,应通过修改《公司法》、《证券法》,进一步扩大证券民事赔偿的范围、明确和细化民事责任制度,以及规定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存在的复杂法律技术问题等等。

4.完善累计投票制度

在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公司董事都是由股东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由于推荐权通常都是由持股10%以上的股东作出,除在公司收购中遇到被推荐者落选者情形外,很少发生被推荐者落选的情况,于是大股东推荐往往等同于选举。尽管2002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2条规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地位平等,并对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在选举董事上赋予了中小股东累积投票权,然而该准则效力与法律相比仍有很大的不足,并且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跟进。另外如果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其它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差悬殊,那么累积投票制度也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公司治理准则恰恰将一股独大程度比较严重的上市公司纳入强制实施累积投票制度的范畴。

5.完善债权人有效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

由于目前我国的《破产法》是在特殊条件下产生的,它没有体现出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的控制权和资产负债重组的权力,为此,需要在法律上建立一种破产保护机制,让债权人在公司存亡的关键时刻能有效地行使资产控制权并进行资源整合,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建立引入债权融资而引起的事前(破产前)企业控制权的分享机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不仅没有决策权,也很少有知情权。建立债权融资而引起的事前(破产前)企业控制权的分享机制,在企业破产之前,即控制权的转移还未真正发生时,债权人已经要求分享一定的控制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企业风险和约束经理人的冒险动机,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6.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全面引入独立董事制度。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但实践中,独立董事并没有起到制度设计的初衷,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成为“花瓶”,甚至大股东的“帮凶”。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独立性不够。因此,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会不同程度地受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影响。所以,我国首先应在更高的法律层面上规范独立董事的职权和定位。其次需要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进一步扩大独立董事的数量。同时还要完善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务的知情权、发表意见的权力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奥利弗•哈特,朱俊,汪冰,顾恒中.公司治理:理论与启示[J].经济学动态,1996.23-26.

[2]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185-215.

[3]王文会.公司治理的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研究[J].现代会计,2005,(3).

第3篇

[论文关键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激励机制

随着上市公司在我国社会和经济中地位的不断上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地位与价值越来越被重视,他们从上市公司获得的报酬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制度不合理,高管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经营短期化行为较为普遍,造成部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日趋恶化,极大地损害了广大股东的权益和投资积极性。研究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制度为理顺上市公司的利益分配关系,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保护广大股东的投资热情,实现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高管人员薪酬激励机制的理论基础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及资金的不断积累,企业的规模也随之扩大。由资本所有者完全独立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受到所有者所具有的精力、专业知识、时问、组织协调能力的限制。当所有者不能在进行风险决策的同时又圆满地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时,就会委托专业经理人员去执行监控企业的职能,从而产生了委托关系。

从委托关系的形成来看,其自身存在四大缺陷:一是利益不相容。股东是企业财富的所有者,而人只是资产的管理者,其所得仅仅是薪酬,股东财富最大化并不意味着人的利益最大化,所以人追求企业财富增长的动力不足。二是风险不对称。人对于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的恶劣后果,所能够承担的责任毕竟有限,人可能为了个人的利益而采取过度冒险的行为或采取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三是契约不完全。委托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契约本身具有交易费用,委托人监督和控制人、了解人的信息需要高昂的代价,因此双方签订的合约也就具有不完全性。四是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和人掌握的信息在时间和内容上均不一致。这些缺陷导致了委托问题的产生,其中最典型的便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要使委托——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建立具有促进性的激励机制是关键之一。激励机制的核心是使委托人与人的目标趋于一致,即:使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时,委托人的利益也能够相应实现。

二、安徽省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激励机制现状及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安徽省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制度的分析,指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激励机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此,本文收集了2003—2005年安徽省所有上市公司年报中关于高管人员的薪酬数据和高管薪酬制度方面的资料。对上述数据和资料进行处理和分析后,发现安徽上市公司高管激励机制存在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高管薪酬有大幅提高,但差异十分显著

从表1可以看出,2004年和2005年安徽省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总额分别为6238.40万元和6484.42万元,与2003年的3887.44万元相比有大幅增长,增幅达60%以上;最高三名董事薪酬总额平均值和最高三名经理薪酬总额平均值也逐年提高,尤其是2003年后增幅十分明显,说明安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但是,从薪酬总额、最高三名董事薪酬总额和最高三名经理薪酬总额的最小值、最大值和标准差的数值来看,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差异极为显著,而且存在逐渐扩大趋势。我们在对年报的研究中也还发现,过去三年中马钢股份、海螺型材和江淮汽车等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薪酬一直维持较高水平,且每年增幅较大;而像方兴科技、精工科技和华茂股份等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均处于较低水平,增长缓慢,甚至个别还有下降趋势。

l.2高管人员持股比重小,且极不均衡

从表2可以看出,近三年来安徽省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家数为17—19家,约占总数的40%左右;但高管持股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重却很小,2004年和2005年高管持股总量分别为3431.20万股和2850.02万股,仅分别占同期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7%0和1.37‰,而2003年所占的份额就更微不足道了,仅为0.07‰。安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持股的描述性统计显示出极大的差异性,2005年的最大值为108.12万股,最小值仅为181股,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额极为悬殊。在上市公司中,高管持股量最多的是华星化工,2005年为2467.56万股,占到了安徽省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总量的92.9%,其高管人均持股高达378.22万股;此外,持股量较多的还有四创电子,仅1名董事持股持有126.58万股。而除上述两家公司之外的其他上市公司,高管人均持股最高不超过2.5万股,最低仅为0.25万股。可见上市公司高管持股发展极不均衡,大部分公司的高管持股水平仍然较低,长期激励缺乏有效手段。

3.独立董事津贴水平变化不大,且普遍偏低

三年来,安徽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水平变化不大。从表3可以看出,独立董事津贴的平均值维持在每年3万元左右,最大值和最小值也保持为1万元和6万元。以03年的上市公司为基础,我们发现三年来有44%的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从未发生过变化;有38%的公司增多,但增加后的均值也仅略尚j‘3万元,为34384.6元,最高者不超过5万元;另外还有l8%的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减少。从独立董事津贴的分布变化来看,其分布区间为中间偏左,3万元是一个密集点,独立董事津贴于3万元的人数最多,合计独立董事津贴小于和等于3万元的人数,约占到总人数的70%以上。所以综合看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津贴水平仍普遍偏低,而且也未有上市公司采用国外较为流行的独立董事股权激励方式,激励手段单一,并不足以促使独立董事作用的充分发挥。

4.报酬结构不合理,形式单一

从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及调研情况来看,安徽省上市公司对高管人员实施的薪酬办法主要有岗位工资制和年薪制两种。实施岗位工资制的上市公司有34家,其薪酬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工资、奖金、各项保险、福利、补贴和年终奖励等,其中年终奖励按年度考核一次性发放;实施年薪制的上市公司有11家,薪酬大多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两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按月发放,效益年薪根据年终考核发放。无论是实行年薪制还是未实行年薪制的上市公司,其薪酬结构都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固定薪酬多,变动报酬少,每月固定发放的薪酬所占比例仍然较大,还没有建立起规范的按经营业绩提取报酬的制度;二是当期报酬多,远期报酬少,缺少完善的股权激励措施;三是在职待遇多,离退休后福利少,还没有一家公司建立起具有激励效应的离退休福利计划。显然,这样的薪酬结构根本无法对高管人员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5.高管人员“零报酬”现象比较严重

从统计数字来看,2003—2005年安徽上市公司高管人数分别为642人,808人和821人,而未在公司领薪人数分别为193人,183人和182人.占到了20%以上;有80%左右的上市公司存在“零报酬”现象,情况最为严重的两家公司(鑫科材料和四创电子)连续三年有50%左右的高管人员未在公司领取报酬。从对年报的分析,我们发现“零报酬”产生的原因有三个:一是高管人员原本在母公司、集团公司或关联股东单位任职,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监事,所以在原单位领取报酬;二是大多数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权仍占有一定比重,由政府及资产所属部门派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况较多,高管人员身份仍是政府管员,因而在政府供职并领取报酬;三是部分独立董事只报销出席董事会的费用,而未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从未领薪高管人员的细分情况来看,由前两种方式产生的“零报酬”高管人员占了上市公司“零报酬”高管人数的绝大部分,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上市公司改制的不彻底性,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部分高管人员收入分配机制的非市场性。

6.高管薪酬制度不规范

从对安徽省各上市公司的年报分析中,我们发现在高管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确定依据以及考核方式等方面,一各个公司做法不一,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首先,在高管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方面,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中国证监会就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决定程序做出了规定:高管层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提议,最终要由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生效,而且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主任也要是独立董事。而时至2005年,安徽仅有7家上市公司设立了薪酬委员会,负责对高管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和薪酬分配,其余大部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决议还是由董事会提出,高管人员自己为自己制定薪酬的现象仍较为普遍。另外,从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依据来看,大部分公司的规定较为笼统、差异较大,如根据劳动部门相关政策、公司规模、效益情况、参考历史水平、参照本地区、本行业其他企业情况,或根据所任职务和岗位,所承担责任等等来确定高管人员报酬,缺少严格、量化的标准,导致高管人员报酬的确定极易被人操纵。最后,很多上市公司声称其高管人员薪酬已与绩效挂钩,但大部分公司的绩效考评制度实际上并不完善,存在指标单一、标准不恰当等问题,并不能真正与高管人员绩效联系起来,从而合理确定其报酬水平。

三、完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激励机制的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为我国上市公司虽然在高管人员薪酬激励机制方面已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改革和尝试,但由于制度、政策以及实际操作等方面的原因,大部分上市公司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高管人员薪酬激励制度。因此,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构建多元化的薪酬结构

合理的薪酬水平和薪酬支付方式能够对高管人员产生较强的激励作用,从而有效提升公司的业绩水平。针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结构不合理的现状,首先,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年薪制,其关键是要合理确定年薪中基薪和风险报酬的比例,目前的状况还应继续扩大风险报酬所占份额,减少高管人员固定报酬比例;其次,应引入股票期权、业绩股票和虚拟股票等长期激励手段,以激励高管人员的长期经营行为,更多为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利益考虑;最后,实行离退休福利计划,主要是为了避免“59”岁现象,防止高管人员在离职前做出一些增加自己“灰色收入”甚至谋取不合法收入的行为。总之,多元化的薪酬结构可以更好地促使高管人员行为与公司目标保持一致化,使其既关注公司的短期利益也关注公司的长期利益,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

2.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薪酬委员会建设

逐步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避免大股东“一股独大”或“内部人控制”,可有效地解决高管人员“零报酬”现象,使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在高管薪酬管理中发挥作用。在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过程中,强化董事会运作机制,加强我国薪酬委员会的建设目前看来尤为重要。薪酬委员会的建设关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薪酬委员会要保持独立性,委员会应由真正独立的董事组成,董事除从公司获得薪酬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其他关系;二是薪酬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合理制定高管薪酬的专长,所有成员都应有足够的金融和会计知识,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三是薪酬委员会要真正拥有制定和监督高管薪酬的权力,薪酬委员会应全权负责高管人员的薪酬事务,制定公司的薪酬战略;四是应加强对独立董事的激励,除提高独立董事津贴外还可尝试采用股权报酬等形式,使其有足够的动力监督高管人员薪酬。

3.建立科学的高管业绩考评体系

所有的激励与约束手段都必须依据公正客观的业绩评估进行,对高管人员业绩进行科学考核与评价是高管人员报酬与其业绩挂钩的前提。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与经营者报酬相关联的业绩评价指标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企业财务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等;另一类是与公司股票价格相关的市场价值指标,如市盈率、市净率、托宾q等。建立科学有效的业绩考评体系,必须将二者结合起来,使之既能通过会计指标反映高管人员是否具有规范合理的经营行为,使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又能通过股票价格说明高管人员是否具有扎实有效的长期化行为,使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4.加快建立市场化的经理人选聘机制

由于我国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弊端,一些国有企业即使在上市之后国家股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导致政府在任免高管人员中仍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不利于高管人员激励与约束。因此,要建立有效的高管人员薪酬激励机制,必须首先建立合理的用人机制,形成市场化的选聘方式:一方面要加快现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向职业经理人转变的步伐,大力培育职业经理人队伍,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使上市公司领导人的人事关系逐步从有关党政部门撤出;另一方面要尽快建立一个规范的经理人市场,着力建设好经理资格认证体系、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经理人才培训和教育基地、经理人才考核管理制度、经理人才档案资料库等,使经理人市场能够充分有效地发挥资源配置作用。

第4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控环境;问题与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01

内部控制环境是上市公司内控体系的关键因素,我国上市公司要实现内控体系整体效能,必须首先从优化内部控制的环境入手。

一、内控环境建设之于上市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

内部控制发展在最初只是企业内部的一种牵制行为,而目前的内部控制则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预测、控制手段、各种内控的有效信息和监控活动等多项要素,这其中内部控制环境是首要因素,如果缺乏控制环境的支撑,无论其他控制要素如何发展,都无法达到合理的控制效果。而内部控制是随着经济进步和企业发展不断向前的,随着内部控制体系的不断完善,控制的目标、对象和所使用的方法也逐步丰富,在这一过程中,控制环境尽管从形态上来说是隐身的,但其之于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和整体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凸显。近年来,我国股市发展并不平稳,中石油、红光实业、银广厦等会计虚假事件的发生,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现失衡,而控制环境就成为这一现象的症结所在。从上述角度来说,必须更好的对上市公司的控制环境进行完善,有针对性的解决环境建设中所涉及到的各要素的现实问题,才能提升内部控制的执行力。

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内控环境建设的问题分析

(一)公司管理者没有充分意识到内控建设的重要性。公司管理者的意识、理念和工作方法对企业内部控制有直接影响,然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企业组织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公司管理者的个人意志,是人治而不是法治,管理者并没有对内控管理的重要性有明确认识,其对于内控的忽视态度使得公司员工也持同样看法,大多数企业管理者内控理念落后,还将内控单纯的等同为处罚或是各种牵制性措施,对个人的管理行为过度自信,风险意识较弱,更没有能够实现工作中科学的分析和防范风险。

(二)内部审计监督没有充分发挥效用。上通过内部审计的有效监督能够准确了解公司内控过程中的各种漏洞并进行完善,而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形同虚设,审计人员能力存在缺失,内部审计对内控体系的监督有效性不足。

(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存在漏洞。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所执行的人事管理策略与公司发展不相符,我国有许多上市公司前身都是国有企业,因此人员管理方面也沿循了国有企业的方法,并没有针对上市公司的实际需求来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同时由于没有实现对外部劳动力市场的有效控制,员工流失现象严重。

(四)管理机构监管不力。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内控体系组织机构包括三个部分,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内审机构,其职能是对企业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行为实施监管,但由于体制不完善、人员配置不合理以及国有股独大等原因,管理机构的监管行为效用并不明显。从外部环境来说,各职能部门权限交叉重叠,工作效率低且存在许多内部矛盾,无法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而从内部组织机构来说,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内审部门应当具有相同的工作目标,但董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管理仅限于公司战略规划方面,而内部审计部门的管理则集中于公司战术方面,实际联系不大,无法构成统一整体,因此监管作用并不明显。

(五)针对上市公司的法律和监管架构不健全。尽管从整体环境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法律与监管的组织架构并不完善,例如对于上市公司的责任追究,往往是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而民事责任和相关的民事赔偿很少,这使得投资者利益遭受侵犯后很难通过民事讼诉手段来保护个人权益,而在判定证券侵权行为过程中,通常采用行政手段,实际的法律约束很少,目前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已经运转良好的集体诉讼机制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还没有得到我国法律的确认,因此投资者的诉讼成本有时会超出投资者的承担意愿。

三、完善上市公司内控环境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对内控环境建设的正确认识。必须强化上市公司企业管理者对内控环境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通过他们的带动来实现企业员工的内控工作意识,要首先保证管理者对于公司现代管理方式的认同,使他们树立自觉防范风险、规避风险的理念,并利用各种信息传递方式来明确公司员工在内控环境中所承担的内控责任。

(二)明确内部审计职能,强化审计作用。首先是内控审计机构的职能设置,在这点上我们可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模式,董事会之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其职责由独立董事履行,而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则通过审计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这种方式形成双向负责和管理的模式,不同性质的管理活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有利于内部审计切实发挥对上市公司内控的监管效能。

(三)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才管理策略,我国上市公司的人才管理工作应当注重以下几点,首先应当实现企业员工对于个人职责和工作目标的明确;其次要在公司内部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要对员工的职务晋升和经济利益获取的标准进行明确;第三是根实现员工个人能力与岗位的一致性,不要盲目的选择那些高素质的员工;第四是注意对员工个人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培养,重点关注员工的心理需求。

(四)切实发挥管理机构的监管作用。首先要明确上市公司董事对于公司内控的监管作用,确保其岗位职责是保护股东的经济利益;要实现董事会在企业决策制定和监管方面的权限,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人员配置和权限划分不能过度重合;要明确监事会对于公司内控的监管权力,一旦董事会出现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要严格追究责任,为确保监事会工作开展,应从会计制度上对其工作所需的经费作出合理分配。

(五)进一步完善针对上市公司的法律实施和司法救济机制。要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管理者和股东等的法律责任,保证上市公司发展的唯一目标是实现企业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加快对股东集体诉讼和代表诉讼制度的引进速度,研究建立相应的司法救济机制,使投资者能够获得合理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渠道,一旦权益受损,就能够通过协商、投诉、法律仲裁等多种途径来消除问题,在合适的时间研究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可能性,一旦上市公司出现经济问题,要确保民事责任由真正的责任人进行承担。

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不仅能够实现企业内部的有效管理和相互制约,也能够提升公司竞争力,避免由于内控运行失调和管理效能弱化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将上市公司的内控环境建设列为企业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以此来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关联交易 掏空 公司治理

一、引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一直是国内外战略管理和公司财务领域研究的热点。证据表明,关联交易将市场交易转变为企业内部交易,有利于企业集团充分利用内部的市场资源,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节约交易费用,从而提高成员企业价值。也可以帮助实现规模经济、多元化经营、进入新的行业领域及获取专项资产等。而更多的证据表明,企业集团内部交易也可能是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装置。由于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为规避税负、转嫁利润、取得公司控制权、形成市场垄断、分散或承担投资风险,提供了市场外衣下的合法途径,上市公司利用非公平关联交易操作报表和转移财富,严重损害了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由于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经济环境、法律制度的弱效应容易导致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当上市公司在拥有大量的资金后,控制性股东可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财富转移到其他公司去,这种交易体现了控股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研究关联交易的非公允性问题对于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从公司治理机制角度出发对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影响因素进行深度分析,供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参考。

二、非公允关联交易产生的根源及动机

(一)所有权集中是非公允关联交易产生的根源 大股东控制的问题是我国非公允关联交易产生的根本原因。大股东作为自利人本身只关注自身利益,而不需要与其他投资者、或雇员、管理者的利益保持一致。在行使控制权以达到自身福利最大化目标时,大股东也在以有效或无效的方式从其他利益相关者那里重新分配财富(Shleifer and Vishny,1997)。Johnson et al(2000)认为,股权过于集中会导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问题,大股东倾向于利用手中的控制权,通过各种地下通道(Tunneling)的方式从上市公司转移资产获得利润,从而给中小股东造成损害,这种地下通道的方式包括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从上市公司中转移利润,具体包括资产销售、转移定价、借款担保、剥夺公司机会,甚至是直接的偷盗。这种问题由于金字塔结构的存在变得更为严重,通过金字塔结构,大股东可以以较少的现金流权利来控制公司,以资产出售、转移定价、现金盘剥等内部交易实现资源从上市公司向大股东的转移,牟取控制权的私人收益。在缺乏外部控制威胁,以及法律对小股东的保护不到位时,这种掏空行为更加严重。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上市时采用了“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为母公司”的模式,即人为地“剥离”出一部分经营性资产与业务,包装上市,而剩下的则改组为母公司。这种特有的“剥离”改制上市模式,使得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先天就带有关联性。虽然控制性股东与上市公司在人、财、物方面实现了形式上的分离,但事实上上市公司不可能独立完成供、产、销等经营活动,使关联交易成为必然,从而为上市公司的掠夺行为提供了条件。同时改制后的上市公司呈现出公有产权占主体的特征,国有股权比例过高,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导致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基本上都由原企业的管理人员组成,从而形成了国家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加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缺位”,中小投资者持股分散化,使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变得相当突出。尽管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资本市场进入全流通时代,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但大股东控制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控制性大股东具有寻求隐性收益的强大动机,关联交易就成为控制性股东谋取私有利益的重要途径。

(二)缓解融资约束是非公允关联交易产生的动机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一直是信贷市场配给的主要对象,四大国有银行在银行业中一直占据垄断地位,倾向于向国有企业提供信贷。而随着国有银行市场化的推进,信贷制度也逐渐发生变化,加上商业银行自身的考核目标与经营体制的改善,国有企业从金融部门获取金融支持的难度逐渐增大。而非国有企业一直以来就受到很严重的信贷歧视。虽然非国有经济对GDP的贡献很大,但获得银行正式贷款的却很少,大部分都流向了国有部门(卢峰、姚洋,2004)。与此同时,我国证券市场基本上实行的是审批制与额度制相结合的管制政策。IPO发行的抑制政策导致上市公司数量较少,股票供给有限,而另一方面居民收入提高带来了投资股票的强烈需求。这种供求失衡一定程度导致了股票融资成本低于债务融资成本。发行股票带来的资本性收益,使得上市公司十分偏好股权融资,也使上市公司具有了 “壳”价值。为了保证股票供应的质量,促使社会资金向使用效率高的公司集中,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增发和配股都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当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好时,为了保住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或实现扭亏,避免摘牌,控股公司则倾向于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让上市公司与其关联公司进行关联购销、资产重组、资产租赁、资产托管、承包经营等,将关联公司的利益转移至上市公司,在短期内人为地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母公司之所以愿意为上市公司承担社会性负担,并花费大量的资金为其包装上市,目的不只在于按控股比例分配上市公司的盈利,而更重要的是利用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因此,母公司大量非法挪用上市公司在股市上融来的资金和经营收益,或干脆将上市公司作为母公司在股市融资的手段,就不足为奇(林毅夫,2004)。长期以来,上市资格某种意义上是国有企业的特殊权利,民营企业无从问津。即使到目前为止,真正直接上市的民营企业也只占很小的比例,大多是靠“买壳”间接上市。一旦买壳成功,民营企业当然会 “充分利用”上市公司这个代价不菲的融资平台,使得非公平关联交易泛滥。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产生的条件分析

(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1)董事会严重内部化。董事会具有经营决策和监督管理层的双重职能。当董事会成员中控股股东选派董事的比例过高时,容易形成控股股东对董事会的高度控制,这将有利于控股股东自身目标的实现,使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这一问题可能更加严重。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在经理层担任职务的比例与控股股东股权比例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属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国有股权的特殊性决定了上市公司和关联高管人员的相互兼职现象严重,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占据了公司的重要管理岗位,常常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董事会主要被控股股东的代表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把持。从而造成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可操作性更强。(2)监事会失效。监事会作为上市公司最重要的法人机关之一,被《公司法》赋予经营监督权利,监事会应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与董事会处于平等而独立的地位,代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经理层实行监督。但从我国的实践经验来看,监事会制度失效现象十分严重。我国公司采用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但是其行使监督职能所需要的事权、财权都受制于董事会和经理层,很难保证其独立性,从而大多成为受控于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附庸。同时,监事会人员构成不合理,监事会成员基本上是公司内部组成人员,由于受身份和行政隶属关系的制约,在监督过程中很难保持独立性。此外,监事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监事会与管理层信息不对称。致使监事会实际上成为受董事会控制的形式机构,对非公允关联交易无法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一股独大”和监管不力,形成“内部人控制”的背景下,引入独立董事被认为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一剂良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是要独立董事担负起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在公司决策的过程中预防和制止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行为。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赋予独立董事的六大特别职权中,审查关联交易是一项重要的职权,一旦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认可后方能生效,意在避免管理层或大股东操纵公司交易,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然而,上市公司虽然聘请了独立董事,但要从总体上抑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模,独立董事在短期内是很难做到的。此外,关联交易行为往往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其不公平的隐蔽性很强,所以独立董事的直接抑制作用很难发挥。肖黎(2003)对我国上海证券交易市场A股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发现独立董事比例及其人数与公司业绩之间没有明显相关关系。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平均报酬不变偏低,缺乏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作用。同时,对于独立董事的高度约束主要来自存在于外部高度发育的声誉市场(Fama,1980;William和Brown,1996),在我国缺乏外部声誉市场的情况下,不排除独立董事可能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合谋,利用关联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为自己谋取利益,作为对自己报酬契约的补偿。

(二)法律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完善、监管缺失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程度越弱,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害会越严重。因为大股东通过转移行为进行“隧道挖掘”存在一定的成本,法律保护程度越高,“隧道挖掘”行为成本就会越大,即转移成本高于收益,导致大股东进行转移利益无利可图,从而可以抑制大股东对小股东的“隧道挖掘”。目前, 我国规范关联交易的法规主要有: 会计法规、证券监管法规和税法。由于监管视角和重点不同, 这三个法规没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有些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冲突, 这无形中又为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提供了可能。而我国目前较高层次的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还没有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 致使对于程序上公正、实质上不公正的非公允关联交易不能从法律上确认其无效性。当控股股东从上市公司转移利润,掏空上市公司时,中小股东不能越位代表上市公司直接对控股股东提讼,而上市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内部人也不能提讼,由此导致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合法存在。同时,我国法规对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处罚力度不够。非公允关联交易屡禁不止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违规者因此付出的代价远低于其冒险可能获取的收益。目前对违规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除了少数适用刑法外,大多还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缺乏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有机结合。违规处罚力度不够,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中小股东没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缺乏禁止性规定,是我国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信息)披露才能矫正社会及产业上的弊病,因为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Louis Brandeis,1914),这充分说明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对于关联交易而言, 由于关联交易具有隐蔽性,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又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会降低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因而可以减少控股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我国上市公司对于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都要求对外披露,以便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关联交易的实质。但上市公司对外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使得上市公司的竞争者都能分享上市公司的信息。上市公司基于竞争的目的,需要限制有关关联交易活动方面的信息传布,而宁愿隐瞒关联交易信息。对于一般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意愿仅仅出自于主观愿望。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具体准则虽然对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但在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平性方面并没有制定出合理的指导原则。对于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如何判断上是其公平性还无准则可遵循。更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不及时披露、不全面披露甚至是虚假披露来隐瞒非公平的关联交易。在外部法律缺失、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公司关联交易严格监管。但在我国关联交易监管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多方共同监管体制下不易落实监管责任和责任人。我国已建立多方共同参与的关联交易监管体制, 公司内部有监事会、独立董事和投资者等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公司外部有证监会、财政部门、交易所等对公司进行监管。但实践中各监管者责、权、利规定不明确,容易形成多头监管。其次,多方共管监管体制下,各部门监管内容和依据不协调。监管内容不协调必然带来监管部门之间的行为冲突,导致非正当关联交易不能及时处理,从而使行为者更加肆意妄为。最后,追责机制的不完善大大削弱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另外,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也导致监管力度大打折扣。中介机构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计质量低、违反会计制度以及资产评估不合理现象普遍。这导致监管部门在非客观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面前不能及时了解和处理非正当关联交易,使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减弱。可见,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完善,监管缺失为非公允关联交易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四、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治理对策

(一)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推动股权结构的合理化,形成对大股东的制衡是今后改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手段。我国上市公司应当以强调股权的适度集中,充分发挥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为目标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应深化股权分置改革,通过国有股权的流动改变“一股独大”的局面;控股大股东应积极吸引机构投资者队伍和战略投资者,形成几个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当的格局;加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作用,从而逐步推进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建立。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它是股东大会与总经理的一个传递枢纽,应完善董事会的功能。当前我国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之所以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排除“一股独大”的原因,而还有是缺乏一个以创造价值为评价标准的董事会绩效考核体系,应尽快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尤其是董事会参与的战略决策功能并发挥应有的作用。监事会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形式。真正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应在现有监事会的成员中增加主要债权人;扩大中小投资者在监事会中的比例;尝试引入外部监事制度,从而提高监事的专业水平。

(二)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约束机制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独立董事在监督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和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应从内部契约上激励和约束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行为。在一个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下,独立董事应该能够获得公司的有关信息,主动发挥对关联交易的监督作用,确保上市公司充分利用关联交易的积极作用,利用内部资本市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上市公司的资本运营能力和营运效率,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上市公司管理层应进一步将公司绩效与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相联系。可以考虑在《公司法》中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聘任、任期、工作时间等做出合理的规定;引入市场禁入机制,对于那些不能诚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规定在几年内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永久取消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通过改革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津贴决定方式来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三)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对非公平关联交易进行规制是制止非公允关联交易泛滥、维护关联交易公平的重要手段。我国应将关联公司全面纳入公司法体系,并在现行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将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进一步细化,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性。我国还应该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合理化措施,制定一系列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制度。如借鉴美国的“揭开面纱原则”和“深石原则”;通过关联企业专章立法来规制关联交易;在关联企业专章立法中规定股东大会批准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从而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避免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与此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关联事件的惩罚力度。对于上市公司采用关联方交易来粉饰公司的经营业绩,转移利润,或者提供大规模的担保等,如果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没有进行披露,或者说披露不充分的,除了对公司要进行严厉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外,对管理当局也应进行严厉地处罚。同时,对相应报表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属的事务所,也应承担连带责任。通过经济、行政、甚至刑事方面的约束,关联方交易将会趋于公允化,可以合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此外,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关联交易,在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监管能力下,还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审核管理,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各项关键指标进行评价,将真正体制优良的公司推向资本市场。我国的关联交易还主要是股市的发行制度造成的,这既是我国股市的最大国情,也是主要的制度缺陷。我国股票市场实施全流通后,可能解决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与流通股东的利益冲突问题,而整体上市解决的是控股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应该像股改一样,向完成整体上市的公司倾斜,从而可以从利益上驱动大股东集中精力于上市公司本身的治理,杜绝非公平关联交易,大大缩小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盈余管理或操纵的空间以及利益输送和“隧道挖掘”行为,真正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参考文献:

[1]刘建民:《上市公司非公平关俩交易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版。

[2]万良勇:《我国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机会主义特征分析》,《财会通讯》2009年第11期。

[3]郑国坚:《基于效率观和淘空观的关联交易与盈余质量关系研究》,《会计研究》2009年第10期。

第6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 治理 现状 建议

前世界银行行长吉姆・沃尔芬森曾指出:“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将像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至关重要。”公司治理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根本原因在于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健康运作的微观基础,对经济和金融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公司治理问题不仅关系到单个公司与个人,而且还关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经济的增长、资本的配置,从而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财富与福利水平。

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不高已成为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证券市场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构造上的缺陷所造成的问题,也有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所带来的问题,还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归纳起来,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公司董事会构成和运作规则不合理,造成董事会内在制衡机制不健全,使大股东干预或内部人控制成为可能。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虽然既吸收了德日模式在组织控制方面的治理框架,又引入了英美模式独特的独立董事制度,但由于董事会构成和运行规则的不尽合理,导致董事会内在制衡机制不能有效运行。一方面,董事会中形成了由代表国家股或政府控制的‘关键人’控制的局面;另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大多同时兼任公司经理层要职,董事会中‘内部人’的比例过高。中国证监会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目前在我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将近50%的董事是由公司的“内部人”担任,而来自大股东的董事的比例则高达80%。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决策的利益天平无疑会偏向大股东和内部人;在运行规则上,目前独立董事的提名、决定和津贴等都牢牢掌握在大股东和内部经营者手中,自然很难指望他们为中小股东利益“仗义执言”。

(2)监事会的依附地位和人员素质问题,也影响到监事会有效发挥监督制衡作用。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日常经营行为和公司财务情况进行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由于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相互之间不具备直接任免、控制的权力,尤其是监事会在法律上只被赋予了有限的监督权力,没有罢免董事的权力,缺乏足够的制约董事行为的手段,因此在实践中《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监督权通常流于形式。监事会的具体监督职能大多没有得到进一步细化,监事会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信息渠道、工作条件以及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配合义务也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再加上监事会成员往往又受制于股东单位和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因此监事会实际上处于一种依附地位。

(3)股权结构不合理,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过大,难以进行有效制衡。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一股独大”,造成股东制衡机制失衡,使大股东极易利用自身的表决权优势来侵害上市公司和小股东权益。在股权集中的公司,虽然大股东有积极性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监督经营者和维护股东的利益,但如果大股东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而公司内部和外部又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时,大股东就极有可能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来谋取自身超额利益。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普遍存在“一股独大”、股东大会开成“大股东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与不公平关联交易等现象,都是股东制衡机制失衡的后果。

(4)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既缺乏合理有效的激励,又没有严格规范的约束。由于多数董事和经理人员大都不是通过市场机制竞争产生的,其中的许多人不具备必须的素质能力,即使是合格的经理人才,其获得充分激励的合理性也常常受到怀疑,难以按市场原则给予充分的激励,激励不足与激励过度现象同时存在。

2、公司外部治理市场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但要有一个完善的公司内部监督与制衡机制,也应包括一个完善的公司外部治理市场。传统的英美公司治理机制在公司内部监督与制衡不足的情况下,依靠有效的公司外部治理市场的作用,通过公司控制权市场、经理人才市场的外部压力,也基本达到了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与约束的目的。而我国由于目前资本市场、经理人才市场等都还没有发育健全,因此公司的外部治理市场对公司“内部人”的约束力有限,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近的调查,我国的上市公司自上市以来,有接近30%的公司控股股东发生过变动。单纯从统计数字来看,我国的公司控制权市场不可谓不活跃。然而,由于控股股东的变动大多数是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转让,不是通过二级市场的竞争完成的。也就是说,二级市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作用很小。此外,大多数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原因也不是出于收购者通过收购经营不善、或股价低于实际价值的公司股票,在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后改善经营,提高公司价值的考虑,而纯粹是为了利用上市公司的“壳”资源,达到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目的。因此,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存在着严重的扭曲,对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的作用很小。

我国目前公司控制权市场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另一个原因是由于社会诚信意识不强、失信追究机制不健全,使部分证券公司、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在利益驱使下,伙同一些上市公司共同造假、包装上市,欺骗投资者,从而丧失了中介机构应有的“经济警察”作用,并对投资者信心造成严重打击。而新闻媒体往往只能在事后进行监督,也难以进行有效监督。

经理人才市场对公司管理层约束的机理是:由于一个活跃的经理人才市场存在,一旦现任的经理层不能有效地经营公司,导致公司业绩下降,股东和董事会就会通过经理人才市场,聘请能力更强、更勤勉尽责的人才取代现任的经理层,以改善公司经营业绩。由于这种压力的存在,导致现任的经理层必须勤奋努力地工作,以实现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经理人才市场还不发达,尤其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拔公司经理层的方式还未得到普遍接受,因此,经理人才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3、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还不健全,法律责任取证难、追究难、难等问题也一直困扰着证券司法实践,这些都制约了司法机制对上市公司的外部制衡作用。

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必然会从各方面表现出来。

首先,大股东将上市公司当作自己的“提款机”,不但不给广大股东以实实在在红利分配,反而不断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进一步要投资者掏钱。不分红几乎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一道独特景观。

其次,内部人搞垮上市公司。由于董事会中“内部人”比例较大,而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特别是缺乏对执行董事和经理层的长期激励机制,导致公司的业绩与执行董事和经理层的利益脱节。部分上市公司的经理层为了追求自我利益,在通过上市募集到资金以后,大肆进行恶意投资,损了公司,肥了自己,个别上市公司由于内部人的肆意妄为,已经走到了破产的边缘。近年来,中国创业板出现“董监高辞职套现潮”,截至今年9月30日,创业板高管离职公告超过170份,其中2011年前三季度就超过120份。虽然辞职理由多为“因个人原因”,但辞职为了减持可谓“司马昭之心”。拥有优势信息的高管急着辞职套现,清晰地发出这样一个信号:当前股价严重高估,跑得越快越好。

再次,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具体表现为: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贷款担保、控股股东直接或以应收款形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供销渠道左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迫使上市公司用“天价”购买集团公司商标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等等。2011年10月29日亚星化学公告,经山东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大股东亚星集团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与附属企业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财务核算问题,要求亚星化学进行整改。调查结果显示,亚星集团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合计9900万元,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没有进行信息披露;截至2011年9月底,亚星集团及其附属企业拖欠公司租赁费、辅料款等共计7669万元;2011年1-9月,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部分银行借款利息未入账或记入“待摊费用”,合计2315万元。

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政府、监管机构、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共同努力,采用标本兼治的方法,一方面通过优化股权结构、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制衡、激励与约束机制,另一方面逐步健全法律法规、增加执法力度,培育外部公司治理市场,最终使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达到内部治理机制完善、外部治理市场有效、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健全的目标。

(1)有效的公司治理必须充分考虑中国文化、经济因素,而不能是简单地套用“英美模式”、“德日模式”

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专制统治的历史根深蒂固,缺少对个人的尊重,缺乏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事实上导致更多依靠人治而非法制;经济上人口多、底子薄,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激烈,导致“只为上,不为实”,缺乏对真理、科学尊重与探索的执着氛围。

从道理上说,中国是大陆法系,应选择“德日模式”。中国目前选择的是“英美模式”为主,辅以“德日模式”,效果如何,还有待时间检验。

(2)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建立内部制衡、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机制

从长远来看,为了建立有效的公司内部制衡、激励与约束机制,首先需要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合理化;其次是增强董事会的功能;第三是在公司内部建立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a)加大产权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所有者结构,夯实上市公司股权制衡基础。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积极推进国有股减持,鼓励引入民营、外资战略投资者或实行MBO,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b)增强董事会的功能

切实有效地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通过改革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津贴决定方式,来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同时,为了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保证董事以诚信、勤勉的态度履行职责,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积极推进董事问责制。

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加强董事会内部审计委员会的建设十分必要,解决委托问题的关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内部审计委员会在确保公司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方面,大有作为。

(c)建立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还包括建立市场化的、动态的、长期的激励机制。在激励方式鼓励采取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方式,研究有效方案,给予管理层股票期权,以股权激励的方式使其自身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结合起来,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结合起来。

激励机制对中国目前的上市公司特别重要。由于中国多数行业竞争十分激烈,超过行业平均利润已十分不易,经营者与员工应该分享超过平均利润的部分。我们十分欣赏乔家大院里“乔致庸的治理模式”,特别是“顶身股”的激励方式,符合“利益相关者”理论,把所有者、经营者、员工利益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值得中国目前的公司治理借鉴。

(3)公司外部治理市场的培育

(a)股票全流通问题解决以后,积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善证券市场收购兼并功能。同时,要建立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征集股东投票权的制度,充分发挥在促进公司治理和引导投资理念中的积极作用,强化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制衡约束作用。

(b)要积极推进经理市场建设,完善上市公司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充分尊重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管理者的选择权和经营管理者的用人权,建立市场化的选拔评价机制。因为经理层作为公司的实际管理者,行使着处置公司财产、管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实际职能,若没有充分效率的经理人市场机制,很容易产生经营权的垄断并导致内部人控制,衍生经营者道德风险。一个市场化运作的经理人才市场是科学的选聘机制建立并发挥作用的前提。

(c)是要提高中介机构执业素质

近年来,我国的证券中介机构在客观、公正、独立和尽责方面虽然有一定进步,但少数证券中介机构存在恶意违规行为,与部分上市公司同流合污,成为证券市场的害群之马。因此,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从法律上、制度上和利益机制上规范和约束中介机构的行为。因为公正的市场秩序,依靠公正的中介机构才能维系。

(4)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的完善

(a)建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赔偿制度

针对上市公司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应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必要的民事赔偿,这对于建立健全上市公司治理,强化董事会的外部约束机制,保障投资者利益,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b)加大证券执法力度

完善监管手段,转变监管理念,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服务和一线监管作用,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关、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构建分工明确、协调顺畅的综合监管体系。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稽查力量,加大监管力度,通过立案稽查、巡查、配股增发审核等多种形式,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应作好投诉和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针对所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厉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对其中构成犯罪的,应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青木昌彦,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

[2] 冯根福.西方主要国家公司股权结构与股东监控机制比较研究. 当代经济科学.1997(6)

[3] 李维安等著:《现代公司治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4

第7篇

[关键词] 高层管理者;薪酬增长;企业绩效;激励约束机制

在公司制企业制度下,高层管理人员显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如何有效地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激励,是公司治理机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两种模式,即控股股东模式和关键人模式,这就使得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的行为对公司业绩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本文的高层管理者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我国自政府1999年确立“经营者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的报酬制度以后,高层管理者的薪酬呈一路飙升趋势。在高层管理者薪酬年年攀升的形式下,企业业绩如何,高层管理者的薪酬与业绩的相关性如何,这是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也是本文探讨的中心。

一、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制度分析

代理理论认为,在公司制企业中,股东是委托人,高层管理者(经营者)则是代理人,他们之间的合作除了带来巨大的合作收益外,同时由于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与股东效用函数不一致等原因,造成经营者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动机,从而带来或高或低的代理成本。解决代理问题,需要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进行权衡,力求达到最大程度的激励相容。薪酬激励是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机制之一,该机制通过让高层管理者的薪酬与业绩挂钩,使管理人员与公司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从而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激励管理人员按照股东的利益行动,有效地减少代理成本,改进公司业绩,最终提升公司价值。

但是,任何治理机制有效性的发挥都要求该机制必须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在西方发达国家中,薪酬激励是有效的,但并不意味着该机制在我国目前的背景下也会发挥同样的作用。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存在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董事会机制比较完善,经理人所追求的主要是经济激励方式。而我国的制度基础与西方国家的情况相差甚远,新酬激励机制的治理效应是否有效尚需结合我国的制度背景和公司治理环境的特点来分析。我国制度背景的最大特点在于:政府行为对经济的控制极为显著,这在上市公司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政府通过控制上市公司股权保持其控股地位,同时政府通过对国有上市公司的大多数高层管理人员实行任命制来获得对上市公司人力资本市场的控制。这种制度背景造成董事会机制、股权制衡机制和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治理作用难以发挥、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目标发生偏移,经济目标并不是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最重要的目标,政治目标、职位的提升成了最重要的目标。同时,监管乏力使上市公司大量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薪酬收入只是他们全部收入和所享受的待遇的一部分,灰色收入和各种福利待遇占据了他们全部收入中的大部分。因此,薪酬收入的激励效果并不像在西方国家中那样明显,这样又将导致经济目标的激励效应降低。

根据以上分析,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来说,薪酬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并不具备,那么,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变化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如何,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治理作用,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探讨此问题。在数据的选取上,我们主要选取2003、2004年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报表上的数据,薪酬主要选取货币性收入。公司的业绩考核选取最具代表性的两个指标: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

二、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薪酬增长与业绩的总体考察

本文以2003年和2004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得到有效样本为1232家,接下来,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体分析:

(一)高层管理者薪酬总额增长分析。2003年高层管理者薪酬总额平均值为134.04万元,2004年的薪酬总额平均值为159.99万元,增加了25.95万元,高管薪酬增长绝对值最大的为1198.29万元,最小为-761.49万元,从增长率看,平均增长率为29.46%,最大增长率为925.40%,最小值为-80.93%。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2003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1.40万元,2004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1.60万元,增加1984元。约有80%的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的薪酬增长远远高于全国工资增长水平。

(二)薪酬增长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分析。在总体薪酬呈现大副度增长的情况下,公司的业绩如何呢,表1、表2列示两年的整体财务状况(数据为平均数):

从表1的数据分析,2004年的整体业绩比2003年提高并不明显,在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公司亏损数量、市场投资回报率、资本扩张率、资产负债率和盈利现金倍数这些指标方面表现2004年还不如2003年。2003年到2004年薪酬大幅度增长的公司为817家,占总样本的66.13%,这817家公司中净利润也大幅度增长的只有401家;净利润基本不变的公司有128家,占15.66%,净利润大幅度下降的有288家,占35.25%,薪酬变化不大的101家公司和薪酬大幅下降的314家公司中薪酬大幅增长的公司仍占131家,由上述数据来看,大部分公司的薪酬增长与业绩不是同方向变化。薪酬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的相关性分析,结果相关系数只有0.096,呈弱相关性,由此看来,我国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的薪酬增长与业绩之间关系甚微,或者业绩不是导致薪酬增长的必然原因

转贴于

(三)薪酬增长排名前十名与后十名企业业绩特征分析。2003年到2004年,薪酬增长(绝对额)前10名与后10名以及公司的业绩特征见表3:

从表中可看出,薪酬增长前十名的平均增长率高达217.74%,而这十名企业的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分别为47.42%、40.23%和12.12%,远远小于薪酬的增长幅度。薪酬增长排名后十名的企业的薪酬平均增长幅度为-49.69%,但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数达16.15%、-13.76%和-39.93%,从这个分析表中,很难看出薪酬增长与业绩呈正相关。我们以薪酬增长为因变量,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为自变量,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4:

由表4可知,薪酬增长与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均不具有显著性增长,回归模型中的R2为0.486%,说明上述三个变量对薪酬增长的解释力较弱。

三、结论与建议

我国正在进行高层管理者激励机制的变革,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已经认识到薪酬激励是企业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如果激励机制设计不当或公司内部治理弱化的情况下,对经营者进行薪酬激励不仅不能起到激励作用,相反,会沦为高层管理者掠夺股东财富的工具。因此,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一)构建利益相关者参与监督的薪酬考核机制。公司监督机制是个多层面的制度,但在我国实践中已习惯于将监督机制等同于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具有公司财务检查权和对董事的、经理的监督权。但在我国实践中,董事和监事产生的方法相同,都是由股东大会按照资本多数原则产生,所以如果董事存在利益动机的扭曲,监事很难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更由于监事会主要由大股东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行使职权受到大股东和管理层隶属关系的制约,监事会普遍存在形式化现象。监事会的改革首先在人员组成方面应该包括主要债权人、职工代表、中小股东代表等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在中国目前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由于独立董事获得有效信息的困难和时间精力的局限,以及独立董事本身利益动机的欠缺,因此在以内部人控制为特征的治理中构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下的监事会制度,对高层管理者薪酬制度进行监督和考核,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是完善公司监督体系的有效途径。

(二)遏制道德风险,完善经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如何通过建立和实施行之有效的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经理人员尽职尽责地为公司股东、为公司利益服务,是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所在。为此,最重要的是要克服委托代理经营中的道德风险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设计出一系列的激励制度,诱使经营者在现存的信息结构下选择对所有者行为最为有利的行为类型,使代理人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避免隐蔽、懈怠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其基本要求是把经营成果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进行分配,使经营者对经营业绩有足够的关切度。这种激励主要体现在经理人员报酬的数量确定和构成方式上。经理人员的薪酬内容主要包括:薪金、奖金、股权和期权。要制定适当的薪金标准,薪金的高低和经理人员的业绩挂钩,同时还可通过经理人股权、期权等多项金融工具组合,将经理人员与股东的长远利益结合起来,以此避免经理人的寻租行为,降低经理人员发生道德风险行为的可能性。其中最重要的是让经营者分享一定的利润分配权,使代理人拥有一定的产权份额,成为公司的“准股东”。同时,要完善具体的约束监督机制,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主要是通过有效率的公司价值评定和公司控制权转移的资本市场以及其他一些制度安排来实现的。通过这种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制度安排,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积极改革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运作机制,构建监督性董事会。在董事会的人员组成方面,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不像内部董事那样直接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因而有独立的判断,能够对董事会的决策做出重大贡献,对经理层的业绩做出客观评价,对高层管理者的薪酬设计是否合理提出客观判断。除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外,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构建监督型董事会。一是为避免“内部人控制”的出现,充分发挥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作用,严格界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和义务、职责和职能。二是设立一些范围小,人数少的专门委员会,对高层管理者和董事会进行监督,如成立薪酬委员会专门对高层的薪酬进行监管。由于专门委员会人数少,灵活性好,在董事休会期间也能探讨有关问题,从而弥补董事会人数较多、召集困难的缺陷。三是在董事会中安排一定的债权人代表和职工代表,让代理人监督代理人,充分调动债权人和职工的积极性,从制度上创造维护其自身利益、约束监督高层管理人员机会主义行为的条件。

参考文献:

[1]谌新民.上市公司经营者报酬结构性差异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03,(8).

[2]王保树.投资者利益保护[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3]上海世纪联融企业咨询有限公司.2005中国上市公司排行分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4]袁凌,等.职业经理人薪酬激励实证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2).

第8篇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改革; 公司治理结构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经过多年的努力,一大批规范上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构架已经相当完备。令人不解的是,现实中的大量事实表明,许多早已建立起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制企业,其运行机制和运转方式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原有体制的许多问题、矛盾、弊病,在新的改制形式下依旧存在。下面笔者就外部环境和公司内部两个层面,对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分析

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资本市场竞争。政府应通过履行自己的经济职能,营造一个包括健全、成熟的市场体系,有效的宏观调控系统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好宏观经济环境。目前,国企公司改革过程中与公司治理结构紧密相关的外部环境存在如下问题:

1.资本市场不健全

近几年我国股票市场虽有很大发展,但存在上市公司少,市场容量小,不规范等问题。主要是:

第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在股份公司中,国家股和法人股所占比例过大。可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太小,相当一部分股份不能流通,失去了股票的生命力,也使股票市场调配资源的功能得不到发挥。

第二,股票市场分割严重。

中国一家股份公司的股票可能在不同的市场上流通,如A股市场、B股市场、H股市场或N股市场,而且在各个市场上流通的股票发行条件也不一样,造成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同股不同价。

第三,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少。

没有机构投资者的股市是一个不成熟、不完善的股市。证券市场包括广泛的内涵,包括股票市场。只有股票市场发展了,证券市场调配资源的功能才能得到真正发挥,才可以说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市场。

2.外部监控机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尽管我国建立了较为良好的银企关系,但是现行法律禁止商业银行向证券业和非金融行业进行股权投资,这些行业的公司董事会中没有任何来自商业银行的代表。第二,外部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或者是并购市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也非常有限。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之后,国有股和法人股理论上讲可以逐步流通,对国有控股企业的业绩考核也逐步转为以公司的股价为主,这在未来将会为加强外部控制提供条件。第三,完善经理市场是另一个从外部监督公司的重要机制。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与目前的股权结构极大地限制了经理市场在约束公司经营者行为方面的作用。由于没有建立起评价经营者管理才能的制度,经理市场培育在我国也并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所以经理市场对公司的监控作用也非常有限。

(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分析

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激励是公司治理结构最为重要的三个部分。首先,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起着决定作用,它决定了股东结构和股东大会,进而决定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组成。董事会是对外代表公司的执行机构,对公司治理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其次,对高层管理人员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

1.董事会的独立性不够

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的一切重大经营决策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一些公司股东大会根本没召开董事会就产生了,董事长的选举多是上级任命或选举之前与主管部门协商,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董事的任命或解聘也不是召集股东大会决定,实际上董事会的产生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由于董事会产生的不规范,没有立法及合理的报酬,董事会往往不敢或无意发挥独立行事的职能,使董事会变成承转上级行政命令的中介,失去了董事会应有的作用。

2.监事会的功能非常有限

我国的公司制企业采用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经理人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决策。同时由于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只重视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了监事会的地位,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

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外部环境

1.发展资本市场

总体来说,资本市场的作用包括三方面内容:其一是债务资本市场;其二是股票市场;其三是公司控制权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前,在我国要实行兼并是不容易的,股改后兼并必将频繁出现。结合外部市场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中国的资本市场应增强其实力,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供激励机制。

2.解决“内部人控制”

根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十六大”的精神,国务院已经组建了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利于政资分开。但要将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改革的宏观决策落到实处,仍缺乏相应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因此,应尽快出台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行的法律,并在法律的规范性指引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困扰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已久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也才能确保出资人到位,从而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3.健全外部监控机制

从外部治理机制来看。与其他新兴市场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同样存在着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人员不足的现象,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被发现的概率极小。迄今为止,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来打击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造假,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少之又少,民事赔偿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即使会计造假被发现了,所付出的代价也是极其有限的。可见,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会计造假的成本是微不足道的,因而往往被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管理层忽略不计。

(二)国有企业内部治理

1.规范和完善董事会的运作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管理层,决定高层管理的水平和结构,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系统,决定公司的主要战略和决策。因此,健全董事会制度,优化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建立起一种责权利相互制衡的机制势在必行。

第一,评估独立董事是否增加了价值。最近受到的启发是,盲目偏好独立董事而不问其背景如何也许不是最好的方法。公司所需要的董事会,是既能弥补独立董事缺乏运营方面深度知识的缺陷,又能够抵消作为内部人特征的利益冲突问题。因为公司董事会需要的董事不仅仅要求其独立于经理层,更要求其对股东负责。

第二,对独立董事加以激励。独立董事需要拥有足够的股票,以便使得他们能够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去积极地监督管理层。在缺乏足够的股票所有权这样直接的经济激励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很少有动力去积极监督管理层,因此,应当要求独立董事在其任职之前先购买相当数量的公司股票。与公司股票绩效无关的高额固定报酬可能不利于对管理层的监督。股票所有权可以作为一种绩效债权而发挥作用。有人研究发现,外部董事所持有的股票数量越多,公司的绩效就越好,并且基于惩戒原因对管理层实行撤换的可能性也越高。

2.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真正发挥监事会的作用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采用二元制结构,又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在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并存的情况下,应改进现行监督机制。笔者认为,目前最好的办法是将监事的长处和独立董事的长处结合起来,使之协调发展,并且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予以细化,避免出现职能上的交叉和重叠。独立董事是权力决策机构,而监事会的监督机构,前者的监督属于事前和事中监督,后者属于事后监督。所以只要对监事会进行有效的改造,必定会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力度。

第一,调整监事会的职能。监事会可履行审计委员会以外的监督职能,包括对董事会和高层管理者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对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对是否有违法行为的监督;其他危害小股东利益以及公司利益行为的监督。为明确监事会职能,对于监事会的监督手段可以这样规定:监事享有检查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权利以及相关的调查权、质询权。对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会报告及重大交易、投资项目等财务报告,必须由监事会审查并签署同意意见方为合格;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所花费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等。

第二,提高监事会的法律地位。现行《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实际上如果董事会否决了这项提议的话,监事会也无计可施。而德国的做法是直接赋予监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我们可以借鉴这种做法,以提高监事会的法律地位。

以上分析表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过程只能是产权改革与市场化进程深化过程的统一。

结论:

公司治理模式的建立,除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外,更应真实地结合我国经济体制、市场结构与文化特性等因素。目前最佳公司治理模式尚无结论,全球学术界的研究也没有定论。多数研究表明每种模式都有各自特点,并且各种模式的发展有趋同的现象。其中包含太多特色性的东西,我们更应该重视“本土资源”的发掘和再造。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从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开始,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将改变我国特有的股权结构,而股权结构的完善必将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同时也对减少内部人控制问题和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有现实意义。除此之外,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还须加强立法、司法和行政程序的建设、健全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在施行上虽有一定难度,但在法规的规范下,循序渐进才能让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走上轨道。

【参考文献】

[1] 周小川.2004年12月1日在“中国论坛:资本市场与公司治理”上的讲话.

[2] 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与委托―关系.经济研究,1996,(9).

[3] 钱颖一.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经济研究,1995,(1).

[4] 李爽,吴溪.盈余管理、审计意见与监事会态度―评监事会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审计研究,2003.1.

第9篇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不仅影响企业经营绩效,而且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尤为重要。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良好的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有效降低包括成本、管理摩擦成本、监督成本、激励成本、市场治理成本以及制度环境成本在内的公司治理成本。因此,要加强独立董事的制度推进与体制改革,加快独立董事的立法建设,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完善独立董事市场并积极探索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的环境,以促进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来保证资本市场的高效运行。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 治理成本

一、国内外关于公司治理成本的文献回顾

公司治理是由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的。Jensen和Meckling(1976)较早地从契约的角度规范了有利益冲突的委托人和人之间的成本,其中执行契约时其成本超过利益的部分是剩余损失。因此,成本为监督成本、约束成本和剩余损失之和。国内对公司治理也有比较充分细致的研究,李维安(1999)把公司治理结构成本和协调成本等维持公司治理有效运作的成本定义为治理成本。严若森(2005)从公司治理效率高低的角度认为效率最优就是一定条件下公司成本最小,并提出公司治理成本即是公司治理发生的成本,构建了公司治理成本的研究框架,并将治理成本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刘红霞、刘敏(2006)从家族企业的研究入手,认为公司治理成本分为公司治理机构的组织成本、总成本和协调决策成本,认为“亲疏关系”是决定家族企业治理成本的重要因素,在研究家族企业治理成本方面具有代表性,填补了上市公司中家族企业治理成本影响因素的空白。桑士俊等(2007)在归纳了已有文献的基础上认为公司治理成本是指进行公司治理活动所付出的各种支出,以及由于公司治理机制设计及运行不当造成的价值损失,并据此划分公司治理成本为公司治理费用和治理价值损失两部分。通过上述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到公司治理成本实质上是公司治理结构在运行时必须付出的代价与机会成本。具体包括:成本、第二类成本、管理摩擦成本、监督成本、激励成本、市场治理成本和制度环境成本等。

二、上市公司治理成本模型

治理效率是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成本与收益是衡量治理效率的主要标准。上市公司治理均基于成本收益观,良好的公司治理水平是成本与收益在管理者运用治理工具不断进行博弈的结果,即恰当的成本投入和高效的收益水平。

(一)上市公司治理成本的内容

上市公司的治理成本可以划分为内部治理成本和外部治理成本,其中内部治理成本包括第一类成本、第二类成本、管理摩擦成本、监督成本、激励成本;外部治理成本包括市场治理成本和制度环境成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设立的目的就是充分利用其独立性来影响董事会的决策并提供优质的建议,成本的细分有利于研究独立董事是否充分发挥作用。

1.第一类成本,即传统的成本。根据Jensen和Meckling(1976)的解,成本是必要的委托人监督支出与人的担保支出以及剩余损失的总和。严若森认为成本是在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利益的不一致和博弈中的价值减少,包括控制主体对管理主体的选择与监督激励支出、管理主体拟定合约与强制性履行合约的成本、投资者可能遭受的来自管理者的利益侵蚀以及投资者投资过于集中而产生的风险代价。可以看到,成本的实质是在委托理论下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委托人和人具体执行目标不一致所导致的成本。

2.第二类成本。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的现象,在股权集中度较大的上市公司中,处于控制权顶部的大股东有着天然的优势,他们有可能利用股权利益链和资金利益链来侵蚀中小股东利益。因此,第二类成本即控制性投资者与离散型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引起的成本。

3.管理摩擦成本。在将视角放在传统成本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管理者的投资决策带来的成本问题。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的主体与核心,管理者的投资决策一般决定着公司的命脉,此时发生的管理摩擦成本,也被称为第三类成本,即是管理者之间有关企业发展的决策成本与机会成本之和。

4.监督成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受雇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努力工作程度和给公司带来的绩效大小需要一定的外部监督,例如监事会的设置,由此带来的公司治理成本则构成了监督成本。

5.激励成本。委托理论的研究目标之一就是在出现信息非对称的情况下,如何设计出合适的激励方案来解决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在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激励成本。投资者为了上市公司整体绩效与竞争力的提高,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经理层的奖励,包括薪金、奖金、补贴等,以期他们能够保持与公司实际控制者的目标一致性所付出的成本就是激励成本。

6.市场治理成本。公司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经理市场与声誉市场、债权市场以及一般劳动力市场构成了主体、权力、实物的公司治理的市场体系,各类市场机制的功能融合和相互之间的压力传导促进公司各利益主体激励相容。就上市公司个体而言,市场治理成本即为市场治理体系对其公司所发生的成本总和(周茂春,2006)。从总体上看,上市公司的市场治理成本是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在控制权明晰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控制者、高级管理层、中小投资者摩擦成本;以及公司对市场的控制过程中与产品市场的控制权、声誉、宣传、劳动力等有关的成本。

7.制度环境成本。政府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法规体系的完善,健全的市场运行制度,都直接或间接地带来公司治理成本。制度环境成本是指政府的政策在传递到公司过程中产生的学习成本以及上市公司文化环境与时代背景的融合成本。

(二)上市公司治理成本之间的关系模型

在一个封闭的公司治理环境下,可以用如下的函数关系表达式来表示公司治理成本之间的关系,即:

F=f{Ci(X)|Ci=C1,C2,;X=X1,X2,...Xm}+G

其中,F:公司治理成本;i:各种导致公司治理成本的因素;Ci:不同的公司治理成本;X:公司治理环境的影响因素;G:影响公司治理的不确定因素。

公司治理成本是各种导致公司治理成本的因素和公司治理环境的影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每一种公司治理环境相应的都会导致一定的治理成本,并存在与之对应的适用情形,为了研究的方便,将导致公司治理成本的因素和公司治理环境的影响因素放入函数中。在成本收益观下,上市公司总是要在匹配收益的同时最小化公司治理成本,即:

MinF=Minf{Ci(X)|Ci=C1,C2,;X=X1,X2,...Xm}+G

基于企业的持续经营,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角度分析公司治理的主要成本,最小化治理成本和治理成本之和最小是对偶命题,即上式简化为:

MinF=Minf{Ci(X)|Ci=C1+C2+C3+C4+C5+C6+C7}+G

其中: C1、C2、C3、C4、C5、C6、C7分别代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第一类成本、第二类成本、管理摩擦成本、监督成本、激励成本、市场治理成本和制度环境成本。

通过对上市公司治理成本的构成进行分析,独立董事对内部治理成本和外部治理成本的影响作用应该加以区别。当外部条件相对稳定时,市场治理成本和制度环境成本可以维持在适当的程度,即在分析独立董事对治理成本的影响时,公司文化已经基本和市场相融合,能够利用发达的电算化系统充分披露市场信息,利益相关者能够通过公开市场得到相关的有用的信息,公司治理的过程中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方针,并且服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此时的市场治理成本和制度环境成本保持稳定,即上式中的C6、C7在分析时可以忽略,而着重考察C1、C2、C3、C4、C5在治理过程中的关键地位,则更能体现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在其中发挥的作用。

三、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治理成本的影响

对上市公司治理成本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其中股权规模、债权结构、董事会治理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三方面。上市公司投融资的决策通常是由管理层做出,所以董事会治理对上市公司治理成本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地位。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监督高层管理人员决策的有效性。关于独立董事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其对上市公司绩效的影响,这是和独立董事设立初衷有关。但是,从公司治理成本角度来研究独立董事在治理结构中应该发挥的作用则更为重要。公司治理成本是衡量公司治理效果优劣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率的公司治理水平能够保证公司有效运转,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中,重点考察独立董事制度对上市公司治理成本的影响具有实际意义。

(一)独立董事对成本的影响

关系的产生是决策权转移的过程,是缔结合约的双方当事人即人代表了委托人的利益。无论是第一类成本,第二类成本,还是管理摩擦成本,在委托理论下,都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引起的,其中第一类成本和第二类成本在发生的时间和信息的内容上都有非对称性,管理摩擦成本更多的是信息内容非对称引起,以此为基础,在独立董事影响上市公司治理成本的研究中,这三类成本可以归为一类。

在制约大股东、董事会、经理层方面,董事会的外部独立性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治理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具有更高的市场价值,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之一也是董事会中的外部人员占主导地位(白重恩,2005)。独立董事的设立本质就是要提高董事会的内部独立性,通过设置相当数量及比例的独立董事,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与职业敏感力,以独立的角色参与到公司治理之中,提供有价值的政策建议与战略规划,影响董事会的决策,从而能够达到透明化信息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传递,特别是减少第一类成本和第二类成本,通过影响管理层的重大决策,在尽职尽责的条件下,独立董事能够避免管理层的决策失误,从而减少无谓的成本损失。

另外独立董事一般都具有良好的学历、教育、留学背景,如今市场环境变化莫测,独立董事能充分利用学识和工作经验保持对先进的治理理念有良好的敏锐度,能够在公司治理体制与结构方面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减少管理者之间的信息摩擦成本,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治理成本。

(二)独立董事对监督成本的影响

在证券不断市场化的今天,“一股独大”与“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大型的上市公司大多数都是政府直接指派,很大一部分独立董事的选派并没有坚持独立董事的实质独立性,股权的高度集中会导致决策权始终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在不能作为一个充分理性的经济人的情况下,增加了决策的不确定性。

监督是为了更有效率的工作,不可否认的是独立董事的设立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薪酬成本,但是除此之外,独立董事不应该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从监督成本上来说,独立董事作为不在企业内部任职,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保持相对独立性的董事,其作用的发挥能与企业内部监事会产生互补的效果,这种规模效应所带来的监督成本的降低远远大于所付出的薪金成本。

(三)独立董事对激励成本的影响

在独立董事监督的基础上能够保持并不断增强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加公司利润的同时保持企业价值最大化,研究表明,董事独立性与管理层薪酬等治理机制的治理效果互相加强,中国资本市场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将改善管理层薪酬激励的治理效果(郑治刚,2009),其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金报酬是公司治理成本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激励支出除了薪金报酬还有相应的绩效报酬,即完成或超过一定的绩效目标所得到的超额报酬,这种积极的目标导向能与企业的实际拥有者的目标相契合,带来类似财务杠杆的优势效应,即激励成本的小范围支出带来企业利润与企业价值大幅度提升。上述从C1、C2、C3、C4、C5的层次逐步分析了独立董事给企业治理成本带来的影响,董事会结构与管理是上市公司管理的核心,独立董事制度是作为对董事会进行制衡与监督的制度引进的,独立董事制度的良好实施在降低公司治理成本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四、完善立董事制度的政策措施

独立董事在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时能对上市公司治理成本的每一部分都产生影响,为适应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变迁,独立董事制度需要不断改革与推行,以在节约公司治理成本上发挥巨大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主要表现在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与上市公司的管理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样造成独立董事并没有保持应有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激励与考核没有形成应有的规范,造成独立董事“人浮于岗”,对上市公司的相关政策和决议没有或者不能恰当地提出自己职责应提的建议。

(一)加强独立董事的制度推进与体制改革,加快独立董事的立法建设

现行关于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的不完善是制约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的主要原因,虽然对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相应的规范,但是至今为止有关独立董事制度都是指引式的指导,所以有必要细化相应的条款,加强独立董事的制度推进,以法律强制性详细规范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并参考成功的制度模式,加快《公司法》对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步伐。

(二)坚决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完善独立董事市场

独立性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也是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所在,独立董事制度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破坏了独立性,作为显性优势独立性逐渐变成隐形劣势,现行的半职业化的独立董事职位设置影响了独立性的发挥,所以坚决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基础。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与激励考核机制要适应市场环境和公司治理水平,规范选拔机制的公平公正和激励机制的适当,逐步完善独立董事市场,避免由于“一股独大”造成的任人唯亲,杜绝破坏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事项,所以设置职业性的独立董事岗位,建立独立的独立董事委员会,既加强了独立董事的管理与独立性的维持,又能规范选拔机制与激励考核机制,完善了独立董事市场。

(三)积极探索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的环境

影响公司治理水平的因素不止一个,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极大地改善和创新了上市公司治理思维模式,独立董事制度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制度安排的理论认为,任何一项制度的制定、实施及其效果会受到相关制度的制约和影响,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发挥要考虑其他相关影响因素的作用,积极探索相关匹配制度的作用机制和作用环境。

从独立董事的视角研究上市公司治理成本是对上市公司治理成本研究的新视角,独立董事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将减少治理成本,独立董事制度的改革也是公司治理方式的创新,创新是驱动发展的核心,公司治理方式的不断创新不仅响应国家政策导向,更优化了资本市场结构,提高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宏观经济发展的调整既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只有不断对已有的制度进行有效的创新和改革,找到适合自身企业发展的治理方式,将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联系并融合,才能使企业持续、健康发展。Z

参考文献:

[1]刘红霞,刘敏.家族企业公司治理成本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27).

[2]桑士俊,吴德胜,吕斐适.公司治理机制与公司治理效率――基于公司治理成本的分析[J].会计研究,2007,(6).

第10篇

[关键词]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对策

一、现代企业与公司治理结构

美国著名企业管理史学家钱德勒在考察美国企业内部生产和管理方式时提出:“由一组支薪的中、高级经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即可适当地称之为现代企业。”这应该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现代企业定义了,它揭示了现代公司的重要特征,那就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再是资本家本人,而是职业经理人员。出资人并不管理企业而是从经理市场聘用职业经理人来帮助自己管理企业,这就说明出资人的最终所有权与企业的控制权(经营权)出现了分离。

为了有效解决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业效益,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这样,公司治理结构便应运而生。在人们简单的理解中,公司治理结构几乎就等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分配模式。

就目前国内外理论界的研究成果看,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解释也是众说纷纭,不尽一致。科克伦和沃特克指出:“公司治理问题包括在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的相关利益人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是:谁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谁应该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一个公司的治理问题就会出现。”

钱颖一认为:“在经济学家看来,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 :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

吴敬琏更进一步将公司治理结构具体化为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吸收西方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的成果,结合我国公司制企业的特点,狭义地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建立在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的基础上,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这四个“物理层次”的组织架构,构建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形成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广义地讲是指关于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即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和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制度和文化的安排。它所界定的不仅是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而且包括相关利益集团(管理者、员工、客户、供货商、所在社区等)之间的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是用以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经济目标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其核心是作为外部人的投资者如何激励约束作为内部人的经理人员。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是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管理层能以股东和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二、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条件下的代理问题。通过建立一套既分权又能相互制衡的制度来降低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的利益的背离,从而达到保护所有者的目的。它主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关构成。这一制度或称治理结构建立的基础是公司的权力配置,即无论是所有者还是经营者都以其法律赋予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以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拥有终极所有权并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在法律意义上公司是股东的,对公司拥有无可争议的剩余索取权。经营者则作为代理人拥有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而非所有权,但他直接控制着公司和公司的剩余。由于法人财产权和终极所有权的不一致性,而导致经营者和所有者在公司的利益不一致。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治理结构不健全,治理机制扭曲,治理水平不高等,这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绩效,使国有企业改革难以收到预期成效。目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股权结构不合理。在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各项决议的影响力是微乎其微的,在股东平等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方面,一些上市公司受大股东控制,缺乏独立性,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从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历史和逻辑来看,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现代企业理论研究表明,作为合约结合体的企业,其内部的股权结构安排,会直接影响公司价值和绩效。由于我国公司化改制是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基础上进行的,因而出现了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股权结构过于单一等现象。

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必然诱发种种弊端,妨碍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对公司治理绩效的损害更为明显。由于国有股的行使主体——政府部门具有特殊的地位,往往导致政府与企业角色错位,国家作为“大股东”对企业的监督和控制,演变成为行政干预,使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难以分开。政企不分,企业不可能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直接诱发大股东操纵和大股东“掠夺”。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大股东“掠夺”上市公司的现象十分普遍,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二)“内部人控制”与行政“外部人控制”同时并存。“内部人控制”即公司内部的管理层控制董事会,进而控制公司的情况。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从理论上讲,改制后的公司中只要存在国家股,那么国家就是公司的股东。国家所有,其实质就是全民所有。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由什么机构或人员来代表国家(全民)履行作为出资人的股东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至今仍然不十分明确,因而造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这就给企业的经营者为牟取个人私利或本企业职工的小集团利益以可乘之机,从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其突出的表现在于过分的职务消费、信息披露不规范、短期行为、过度投资和耗费资产、转移国有资产、置小股东利益于不顾、不分红或少分红、大量拖欠债务等等。

在企业“内部人控制”的同时,由于长期的政企不分,政府主管部门和官员用直接或间接的权力,“影响或控制企业”。这就是所谓的行政“外部人控制”。行政“外部人控制”,实际上是在产权非人格化情况下,行使委托人权力的人以放弃对代理人的制度控制,换取以非制度控制权来控制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这种行为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的政府主导型在公司外部治理结构上的延伸。其主要表现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身份模糊、产权界定不清和多重代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顺、国有企业法人代表产生不规范、公司控制权的配置规则不健全、政府委派官员去企业担任董事、董事长和经理等等。这实际上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出现的“委托人问题”,它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严重的“代理人问题”一起,形成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特殊的“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极大地降低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绩效。

(三) 缺乏一个健全的外部治理机制。外部治理机制是指通过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等市场约束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

面对激烈竞争的产品市场,如果经营者管理不善,产品和质量不具有竞争力,就会无情地被对手淘汰。一个发育良好的资本市场能产生两种约束现有经理管理层的机制:一个是股东用脚投票的机制,当股东对现有经营层不满意时,可以选择不再做股东来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评价;另一个是产权购买方的接管机制,当企业治理水平低时,会受到接管的威胁,被其他的投资者收购和兼并,现有经理人的位子不保,这就形成一种约束。而一个有效的经理人市场的存在对于不称职的经理人也是一个威胁:如果一个经理因自己的管理原因导致公司业绩下降,董事会就会从经理人市场寻找替代者,原有的经理则丧失岗位,同时给自己的经理人生涯留下不良记录而影响其未来发展。可见,经理人员市场、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上的竞争能够产生约束经理行为的信息,因此,能够解决由于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激励问题。

但在我国,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二是公司控制权市场或者并购市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非常有限;三是经理市场不成熟。

(四)违规操作成本低。我国对于公司治理问题出台的法律规范不少,但是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而且大多数停留在经济惩罚上,缺乏足够的刑事惩罚。对于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们的违规,交易所通常也就是谴责罢了,而证监会也只是罚款了事。最近几年频繁出现公司高管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事件,无不说明,由于违规成本太低,处罚不力,使得高管们在违法违规的路上前赴后继,铤而走险。更让我们认识到了市场监管机制存在的漏洞。

(五)信息披露机制尚不健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重要组成部分中的信息机制还不健全,治理结构方面的缺陷使企业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真实。由于这类企业的信息基本被内部人控制和操纵,外部人和企业普通职工很难获得企业的真实信息。当被迫或需要向上级、政府、公众提供信息时,首先考虑信息的披露是否损害内部集团的利益,并与此展开博弈,使外界难以知晓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成了经营绩效低的“保护衣”。不健全、不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为上市公司信息操纵和信息造假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规范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提供公司治理结构所需体制平台。在构建经济型公司治理结构之前,先要明确它的前提条件,即其所需的体制平台。我国国有企业建立公司治理模式应基于三个体制平台:政企分开、社企分离、党企分工。唯有如此,国有企业才能摆脱政府不必要的干预,避免行政型治理模式的种种弊端,真正实现独立自主经营,在统一的市场体制下公平竞争,依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投资人、管理者和职工的责、权、利关系,企业才能真正进行有效的公司化改制,选择适应企业实际需要的公司治理模式。

(二)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样化。股权结构决定着公司控制权的分布,决定着所有者和经营者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是影响公司治理健康有效的重要因素。当前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股权单一化,国有股一股独大,并多是国有独资公司。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一个多元、分散、可以流动的股权结构上的组织形态。单一化的股权结构难以形成制衡,而且往往导致内部人控制。为了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在股权多元化上取得重大突破,彻底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所引发的问题,对企业来说,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途径主要有:吸收各地方实体和战略投资者投资作为股东;通过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形成多元股东;在企业并购、技改、搬迁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建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实行高层管理人员持股;通过境内外上市、中外合资、法人相互持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主体除了指传统意义上的物力资本所有人,也包括人力资本(即经营管理型、研发和技术型及生产及一般服务型人力资本)所有人。

(三)对经营管理者实施有效激励和约束。对经营管理者实施有效的激励,是公司得以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但是,在我国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中,企业代理人即经理人员一般都是改制前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并且通常是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由于改革中的路径依赖性,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基本上沿袭了改制前的模式,很难做到对经营管理者实施有效的激励。因此,也就很难保证经营管理者勤勉敬业工作热情的持续发挥。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政府要在分配制度上有所突破,在公司内部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培养公司的内在动力。

另外,由于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产权主体虚置,股权约束机制极度弱化,加之外部资本市场与经理市场不完善,经理人员往往处于失控的“真空”。因此,要通过建立完善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对经营管理者进行有效约束。

(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董事会制度。增强董事会的应有功能,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建立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并确保责任可以追究的机制,保证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选聘、评价、考核、奖惩制度;将董事会的职能具体化,并强化董事的责任;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定有关公司首席执行官的业绩标准和薪酬计划,并据此对首席执行官的业绩进行定期评估;建立董事会的自我评价体系,加强董事会运作的有效性,强化董事会的战略管理功能与责任,完善公司的内控机制和监督制衡机制。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从而有效防止和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牛国良.现代企业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周思勤.从“经理革命”看国企改革[J].企业经济,2006,(9).

第11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公司价值

中图分类号:F27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9-0029-06

一、引言

对公司治理的研究源于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导致的问题。20世纪30年代,Berle 和 Means(1932)通过对美国最大的200家非银行业公司的分析,发现现代公司制企业存在严重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现象。[1]掌握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管理层倾向于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以外的个人目标,从而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治理就是确保公司投资人能够收回投资收益的方式(Shleifer 和 Vishny, 1997),它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内部治理主要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管理层激励和内部控制等;外部治理通常包括产品市场竞争、公司控制权市场、经理人市场、机构投资者、债权人的监督、中介机构、政府监管和政策指引以及法律和道德约束等。[2]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下,外部治理的发展通常是相对稳定的。而内部治理主要受公司个体决策的影响,具有主动性。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枢纽,这是由董事会的职能和地位决定的。其他内部治理机制实质上是董事会决策的一部分。

公司治理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董事会能否真正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从而代表公司的利益)。现实中,董事人选往往由大股东或管理层提名。由于提名机制和表决机制的缺陷,中小股东在董事任命上丧失了话语权。因此,董事会往往由代表大股东或管理层利益的内部关联董事构成。这直接导致了现代公司治理两大问题,即管理层对公司利益的掏空与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剥夺问题的产生。独立董事制度就是解决以上问题的一种制度设计。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并在20世纪末全球公司治理运动中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广泛传播。2001年中国证监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此后几年,围绕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这一问题产生了一系列争论,“花瓶论”、“怀疑论”不绝于耳。与此同时,国际上爆发的一系列大公司丑闻似乎也表明独立董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学术界对独立董事制度做了大量研究。着眼于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在董事会独立性与公司价值的关系上,大多数针对美国的研究得出了不相关的结论(Hermalin 和Weisbach,1991;Klein,1998;Bhagat 和Black,2002)。[3]而针对其他一些新兴市场国家的研究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在发达市场国家其他治理机制已经十分完善,因此独立董事的作用不显著;而在新兴市场国家,市场缺乏流动性,外部治理机制不健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司价值(Choi等,2007)。[4]在中国,由于独立董事制度正处于制度创新期,制度效应尚不明显。不同学者所使用的样本、数据、研究方法不同,从而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大体可以分为正相关(吴世农,2005;吴淑琨等,2001;王跃堂,2006)[5]、不相关(胡勤勤等,2002;高明华等,2002;孙敬水2004)[6]和负相关(李常青等,2004)[7]三类。

从独立董事的咨询和服务功能出发,部分学者研究了独立董事职业背景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Lee,Rosenstein与Wyatt(1999)对小公司的研究发现,对来自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外部董事的任命与公司股价正相关;而对来自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的任命与公司股价不相关。[8]Choi等(2007)发现在韩国上市公司中,银行家外部董事与公司绩效显著负相关;律师、政府官员与公司价值负相关但不显著;非关联企业的管理人员与公司价值显著正相关;学者型外部董事与公司价值显著正相关。王跃堂等(2006)发现,具有银行、证券和高校商学院背景的管理型独立董事,具有公司行业相关工作经历或学历的行业专长型独立董事以及具有政府关系的独立董事的存在与公司价值并不相关。魏刚等(2007)研究发现来自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独立董事比例与业绩不存在显著相关性;来自政府和银行背景的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业绩显著正相关;独立董事中其他公司高管的比例与公司业绩显著负相关。[9]

本文选取了市值最大的80家非金融类A股上市公司(以2007年6月29日收盘价计算)。其中不包括2007年新上市的公司和数据缺失的公司。全部样本公司的A、B股总市值占当日非金融类A、B股总市值的55%以上。 本文使用的是截面数据,反映了样本公司2006年底的情况。除净利润数据来自色诺芬数据库外,其他数据均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百强公司治理评价数据库”。

二、变量定义与研究假设

(一)模型变量定义

关于公司价值的衡量,国内外文献中经常使用的指标有托宾Q值(Tobin’s q value)、净资产收益率(ROE)、每股收益(EPS)、总资产收益率(ROA)等。考虑到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受政策的影响较大,与上市公司的市值有关的托宾Q值可能不能很好地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而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容易受到盈余管理的影响,无法真实地反映公司业绩。因此,本文选用总资产收益率作为反映公司价值的变量。总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总资产(见表1)。

本文主要关注的与独立董事有关的解释变量包括独立董事比例、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出席率和具有管理与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占全部独立董事的比例。独立董事是指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明确披露为独立董事的人员,独立董事人数与董事会总人数的比值即为独立董事比例。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和董事会总人数以2006年12月31日在职的人数进行统计。独立董事比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董事会的独立性,是一个经常被用来代表董事会独立性的指标。根据理论,董事会独立性越高,对管理层的监督越有效,从而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升(见表2)。

根据以往的研究,除董事会结构和运作效率以外,公司价值还受其它众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比较重要的影响因素为股权结构、资本结构、公司规模和所属行业等。股权结构对公司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从股东性质和股权集中度两个方面来考察。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基本动因之一是为国有企业建立新的融资约束机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占主体地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典型的所有者缺位现象,使其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不到位。此外,国有大股东可能促使公司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之外的其他目标,如缓解就业压力、支持当地经济建设、改善社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等。这些都将削弱公司的盈利能力,从而降低公司价值。

本文设置第一大股东的股东性质为虚拟变量。若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东则取值为1,反之则取0。由于中国大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情况,本文选取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作为反映股权集中度的指标,同时使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比作为反映股权制衡度的指标。该指标数值越大,则第一大股东与前五大股东的差距越大,第一大股东的优势也就越明显。一般认为大股东比小股东更有积极性去监督管理者,使其做出有利于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决策。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公司的股权结构越分散,股东集体行动的成本越高,从而对管理层的监督越弱,管理层越容易偏离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因此,适当的股权集中可以提升公司价值。同时,股权过于集中,大股东也易于通过公司掠夺小股东的财富增加自己的利益,这种“隧道行为”将使公司财富向大股东转移从而导致公司价值下降。

资本结构也是影响公司价值的一个重要变量。根据资本结构理论,在有效市场条件下,公司价值的最大化等同于公司融资成本的最小化。资本结构反映了公司的融资风险。负债比例(即资产负债率)越高,融资风险越大,融资成本就越高,从而束缚公司的发展,降低公司价值。另一方面,负债比例越高,债权人越有激励对公司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督,从而可能提高公司价值。资本结构对公司价值影响的最终结果取决于两种力量的合力。

公司规模对公司价值具有重要影响。历史上我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存在大量的非流通股;股权分置后,国有股的转让仍然存在种种限制;截至2007年6月29日A股与B股流通率仅为33.43% ,因此市值并不能很好的表示公司规模。本文参照我国学者的习惯做法,使用总资产的自然对数作为反映公司规模的指标。公司规模越大,其内部结构越复杂,容易造成管理的无效率,从而降低公司价值;另一方面公司规模的扩大还可能产生规模经济,规模大的公司有能力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从而提高生产率,还可以通过范围经济和学习效应等降低平均成本。以上两方面的作用共同决定公司规模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行业是影响公司价值的重要变量。本文参照2001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中国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进行行业分类。全部样本共涵盖了十个行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电力、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信息技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传播与文化产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以及综合类。设置九个虚拟变量INDUS1到INDUS9分别代表前9个行业。对于一个样本,如果单个样本公司属于采掘业,则INDUS1取值为1,INDUS2到INDUS9取值为0。其他行业依此类推。若属于综合类行业,则INDUS1到INDUS9全部取零(见表3)。

(二)研究假设

假设一: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公司价值越大。根据以往的一些经验研究(胡勤勤等,2002),独立董事与公司价值可能存在倒U型关系。[10]独立董事的比例并不是越高越好,而是存在一个最优值。

假设二:独立董事的比例与公司价值存在二次曲线关系。独立董事职能的发挥主要通过参加董事会,对相关议案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来实现。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出席率可以近似反映独立董事尽职程度,独立董事出席情况越好,其尽职程度越高,所起到的作用越大,对公司价值越有益。《指导意见》中也规定,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假设三:独立董事出席率越高,公司价值越高。具有财务与管理背景的独立董事是指在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过财务和管理实际工作的独立董事,主要包括其他公司和单位的财务人员、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计师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等,不包括单纯从事财务管理类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在主要西方国家,财务与管理类独立董事的比例有上升趋势。有实际财务与管理工作背景的独立董事拥有丰富的来自实践的知识和技能,这种经验知识可以向公司更快地转移和渗透,对公司价值的提升起到促进作用。

假设四:具有财务与管理背景的独立董事占独立董事总数的比例越高,公司价值越高。

三、描述性统计分析与相关性分析

从表4中可以看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平均达到34.85%,刚刚超过1/3;总体上独立董事的比例已经达标。标准差超过0.04,占均值的14.2%;独立董事最高比例达到50%,最低仅为13.33%;各公司董事会的构成存在不小的差异。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出席率均值和中位数高于90%,说明独立董事的总体出席情况还是比较好的。总体上具有财务与管理背景的独立董事占独立董事总人数的一半以上,但差异性很大。

从表5中可以看出,80家样本中有70家已经达到了《指导意见》中所规定的1/3,占全部样本的87.5%。仍有10家没有达到要求,占全部样本的12.5%。这说明有少数公司对独立董事制度尚缺乏充分的认识,独立董事制度的执行还不到位。有37家的独立董事比例刚好达到1/3,占全部样本的46.25%,独立董事比例受《指导意见》政策驱动效果比较明显。全部样本公司独立董事比例均未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一半。

对比不同独立董事比例区间的ROA均值发现,在独立董事比例未满足、刚好满足和超过《指导意见》规定比例的三种公司中,刚好满足规定比例的公司ROA均值最低。独立董事超过规定比例的公司的ROA均值高于刚好满足规定比例的公司,且随着独立董事比例的提高有上升的趋势。三种公司中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公司ROA均值大于所有的其他公司。其原因可能是这部分公司本身业绩较好,没有增加独立董事的动力。而刚好达标的公司引入独立董事的动机更多的是为了应付监管层的要求。

从表6中可以看出,全部样本公司独立董事的出席率都在50%以上;其中58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率超过了90%,21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率达到了100%。但是对比不同区间独立董事出席率与ROA均值的关系发现,ROA均值随着独立董事出席率的增加反而下降。公司价值很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强烈影响。

在全部80家样本公司中,只有三家公司的董事会中有财务与管理背景的独立董事比例在20%以下;超过半数的公司中该比例在20%到60%之间(见表7),即具有财务与管理背景的独立董事与其它职业背景的独立董事的比例处于中间水平。在从0到80%这三个区间中,公司的ROA均值随着具有财务与管理背景的独立董事比例的提高而呈现上升趋势。在(80%-100%]区间内的所有样本公司中,具有财务与管理背景的独立董事的比例均为100%。但全部由财务与管理背景的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ROA均值最低。这可能说明,独立董事的职业背景应该保持多样性,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财务与管理背景的独立董事确实有利于公司价值的实现,但完全由财务与管理背景的人担任独立董事可能会削弱其他职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贡献度,从而对公司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从表8中可知,公司规模与独立董事比例正相关,因为公司规模越大,内部结构越复杂,越需要加强监督。此外,也可能说明小公司在短期引入独立董事的成本相对较大。股权集中度与股权制衡度指标分别与独立董事比例负相关。这表明,独立董事与控股股东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潜在利益冲突。控股大股东有可能阻挠董事会增加独立董事。ROA与公司规模负相关,说明规模不经济超过了规模经济的影响。ROA与股权集中度正相关,这和国内其他一些学者的研究是一致的(如张红军,2000)。

四、回归分析

根据上文中的假设,相应设立以下四个模型。

模型一:ROA=φ0+φ1*INDPRO+φ2*SIZE+φ3*CAPSTR+φ4*OWNCHA+

Φ5*OWNCON+φ6*OWNBAN+ +μ1

模型二:ROA=γ0+γ1*INDPRO+γ2*INDPRO2+γ3*SIZE+γ4*CAPSTR+γ5*OWNCHA+

γ6*OWNCON+γ7*OWNBAN+ +μ2

模型三:ROA = β0+β1*ATTENR+β2*SIZE+β3*CAPSTR+β4*OWNCHA+β5*OWNCON+

β6*OWNBAN+ +μ3

模型四:ROA=α0+α1*FANDAP+α2*SIZE+α3*CAPSTR+α4*OWNCHA+α5*OWNCON+

α6*OWNBAN+ +μ4

上述四个模型的多元回归统计结果见表9。

虽然模型整体都通过了F检验,但不论是独立董事比例,还是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出席率,或者具有财务与管理背景的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价值指标ROA之间都不存在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仅有模型三中的独立董事出席率ATTENR的Sig.值接近0.1,为0.1011。(使用每股收益作为被解释变量得到了类似的结果。)而公司的负债比率在四个模型中均显示出与ROA存在显著负相关的关系。(显著性水平为1%。)总之,若从显著意义的统计角度看,本文的数据不能支持以上四个假设。公司价值可能更多的取决于资本结构、行业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其他因素。

五、基本结论与启示

本文的研究支持了独立董事与公司价值的不相关论。这从一定角度表明,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完善。

综合以上分析得出以下几点启示:首先,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设置更多的是受到政策驱动的影响,而没有变成公司自身的需要,因而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其次,独立董事的尽职程度取决于许多因素,例如独立董事的个人素质、公司是否为独立董事提供及时可靠的有价值的信息,以及公司文化是否鼓励独立董事挑战内部权威等。因此,在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尚不完善的条件下,单纯的独立董事出席率可能并不能很好的表示其尽职程度。第三,独立董事的比例和背景并不存在统一的最优标准,每个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决定独立董事的比例以及某一背景独立董事的适当比例。第四,虽然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单纯的市场自律无法解决公司治理的难题,应辅以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作用。但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是有条件的,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安排。只有将独立董事制度和其他的治理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公司治理的目标,才能提高公司质量,为股东创造价值。目前相对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的公司控制权市场还不完善、经理人市场等外部市场约束机制亟待加强,机构投资者还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证券市场和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这些都将制约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第五,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判断应采用实质标准,目前的形式标准难以保证独立董事具有真正的独立性。虽然各国监管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都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给出了很多指引,或列举了独立董事的若干标准,判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仍然是困难的。仅由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审核也并不完全可靠。人际关系是多元的,并且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而监管机构不可能拥有关于独立董事的完全信息。这一问题在受儒家文化影响,注重人际关系的中国公司中可能更为突出。第六,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一部分,通过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客观性,促使董事会做出有利于公司整体的决策来促进公司价值的提升。这一作用的前提是独立董事必须能够真正代表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在我国,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很可能控制独立董事的提名等程序,使其成为不起作用的“花瓶”。因此,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可能是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有效途径。

由于受收集数据的限制,本文所选取的样本为市值最大部分的上市公司,且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的公司占到了样本总量的85%,因此本研究主要反映了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价值的关系。独立董事制度包括众多内容,本文并未将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所有方面都纳入研究范围。构建一个反映独立董事制度优劣的综合指数,可能是今后研究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价值关系的一个重要方向。■

参考文献:

[1]Berle. A. and Means. G., 1932,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New York: Macmillan.

[2]Shleifer, A. and Vishny, R.,1997, “A Surve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Journal of Finance, 52, pp. 737~783.

[3]Bhagat, S. and Black, B., 2002, “The Non-Correlation Between Board Independence and Long-Term Firm Performance”, Journal of Corporation Law, 27, pp. 231~273.

[4]Choi, J. J.; Park, S.W. and Yoo, S., 2007, “The Value of Outside Directors: Evidence from Corporate Governance Reform in Korea”, 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 42, pp. 941~962.

[5]王跃堂,赵子夜,魏晓雁.董事会的独立性是否影响公司绩效?[J].经济研究,2006,(5).

[6]孙敬水.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绩效的实证分析[D].第四届中国经济学年会论文,2004.

[7]李常青,赖建清.董事会的特征影响公司绩效吗[J].金融研究,2004,(5).

[8]Lee, Y. S.; Rosenstein, S. and Wyatt, J. G., 1999, “The value of financial outside directors on corporate boards”,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Economic and Finance, 8, pp. 421~431.

第12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上市公司监事会;上市公司监事会法律制度

一、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概论

1.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及对监事会制度的影响

要想深入的研究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稍显必须从了解其载体――上市公司开始。我国的上市公司是在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国有企业改制、政府控股等具有中国特色的体制上发展的产物,其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一方面,股权分布不合理致使导致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统计来看,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超过六成以上,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五成,第一股东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五成以上。形成了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股独大且多为国有股与法人股,民间资本为中小股东这样的股权分布特征。而监事会发挥作用的程度通常又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成反比,即第一股东持股比例越大,监事会越难以发挥其功能效果。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虚无化”倾向,加之第一大股东多为国有股,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缺位与错位问题就更容易导致其国有资产的管理人“武断专横”,从而使得监事会无法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约束力度不够。在立法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法治环境建设还处于初始阶段,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过轻导致了上市公司对法律的有恃无恐,而反而对证监会的处罚却战战兢兢。在执法上,由于上市公司的国有性特点导致了证监会与国有企业之间变成了“一奶同胞”的关系,这也是证监会屡次处罚都是“雷声大,雨点小”的原因。在司法方面,投资者的维权成本过高加之部分司法机关的司法腐败问题,导致了其外部监督也难以发挥其遏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行为。这些情况都对公司监事会作为内部控制治理的监督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功能与定位

监事会的本质属性是监督制衡与参与机制。我国现在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定位应该是设立在公司高管层内部的监察机构,监事与董事应该同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利益服务。其工作职责应是专门监督公司财务状况以及其他高管的行为,它发挥的制衡是对其他高管和董事会的制衡,它具有参与机制的属性是对董事、经理等其他高管的经营行为或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参与监督。

就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的功能而言,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第一,防止其他高管的私利行为损害股东整体利益。我国公司高管的背信行为常常导致损害股东整体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结果。公司高管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之便,操纵公司,致使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现象层出不穷、手段不断翻新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引发业内和社会广泛关注。第二,防止公司的违法行为,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之前说过,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或信披违规造假行为十分严重,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功能没有得以发挥。监事会作为出资者的监督代表,对董事会做出的不利于公司正常经营或有可能招致主管部门处罚或诉讼的行为应该给予及时有效的制止,只有这样才能在公司内部形成长期有效的制约机制,使公司得以持续性发展。第三,代表公司的职能。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公司对董事诉讼中代表公司。法律授予监事会代表公司就是为了让监事会的监督权落到实处,在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怠于行驶或拒绝行驶诉权时,代表公司对公司董事会提讼,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3.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1)公司财务检查权。公司财务运行状况往往是能够代表公司经营是否正常的关键,因此法律赋予监事会监督公司财务工作,就是为了让监事会从宏观上把握公司经营状况,避免财务危机或舞弊给公司或股东带来损失或对公司的长远利益发生不利影响。对财务的检查权主要包括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检查权和财务会计原始凭证的检查权两部分,对于前者的检查主要是看其报告有无不实虚假,是否会因此而受到证监会的处罚等。对于后者的检查主要是看财务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是否存在公款私用问题或公司高管腐败问题。由此看出,财务检查权是监事会职权中的重要方面。(2)监督董事等高管人员的职务行为或与公司利益相关的非职务行为。首先是监事会应对公司高管的职务行为的监督。对公司高管的违法违规职务行为给予制止并要求改正,对有违法违规的职务行为并有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董事等其他高管提出罢免的建议。对于公司高管的非职务行为,通说认为监事会通常无权过问,但从实践看,公司高管的个人作风、不良嗜好或个人财产状况的突然变化都有可能对公司利益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笔者认为,监事会可以对有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害的公司高管的非职务行为进行监督与跟踪,及时防范其损害公司利益。(3)召集股东大会提议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每一位监事都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在董事会怠于召集股东大会时,监事会可以代为行使。从这一点看,监事的临时召集提议权及临时召集权是其他单个高管所没有的权力。(4)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监事可以就股东大会提出履行监督职责的议案。(5)对董事等高管人员提讼。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董事等高管人员提讼必须基于股东的授权,也就是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东认为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可以对其进行诉讼。股东可以直接,也可以授权监事会进行。(6)对董事会提出质询与建议权。(7)对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进行调查。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有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法律制度执行受阻的原因

1.监事会缺乏独立性导致其职能无法执行

监事会缺乏独立性可以说是监事会制度无法发挥效果的最为核心的原因之所在。虽然在《公司法》的立法设计中,管理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应互相独立并互相制衡,但在我国目前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有限公司中,监事会或独立监事都是无法真正独立于董事会的或总经理的,监事会的存在往往公司为了满足设立要求或为了满足法律对公司建制的要求设立的,而并非真正为了维护股东与公司的利益而设立。另外,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也导致了其缺乏独立性的特点,监事会与董事会的议事规则都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这种原则与监事会成员应高度独立以保障监督的公正性的特点不相符合,从而也对监事会的独立性构成威胁。

2.制度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其职责执行受阻

除了独立性这一核心原因外,制度和立法上的缺陷也是阻碍监事会发挥实效的重要原因。我国在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规定上有诸多不合理与缺陷,主要表现在:(1)监事会成员的组成、选任机制和任职资格不合理。(2)监事会权权限过于空洞。(3)立法缺乏必要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公司法》仅仅规定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监事的不作为,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有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的情况,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

3.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对监事制度的冲击

在 2001 年 8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一文,正式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监会的初衷是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这一做法值得商榷。与监事会一样,独立董事也有监督权,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指导意见》赋予我国独立董事两大类职权:一是独立董事决定权;二是发表独立意见权。但笔者认为,尽管如此,独立董事制度也不能发挥其作用。其理由为:(1)独立董事制度的存在土壤与我国公司的体制不符。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法系公司法制度中的内容,适用于一元制的公司体制,而我国公司是董事会与监事会平行的二元制公司体制。(2)独立董事制度不适应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在英美等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的国家产生的,而就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一股独大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股权结构并不适合独立董事制度。(3)独立董事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实际地位不高。与监事相比,独立董事虽然看似独立性更强,但由于其实“外来人员”,在身份上就容易受到排斥,这使得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不高,加之其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最后的身份角色很可能异化为一个“建议者”而非监督者。由此可见,独立董事制度在约束公司管理层的作用上并未显示出比监事制度更好的实效性,并且还严重的影响了本就薄弱的监事制度在公司中的执行。

三、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法律制度基本没有发挥其实效,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改变目前监事会监督不力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财务独立性,重新定位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服务对象

监事会制度无法发挥作用的核心原因是缺乏独立性,而缺乏独立性的最根本的表现是财务报酬的依赖性问题。对此,上市公司可以找到与非上市公司解决此问题完全不同的路径选择。上市公司监事会正是代表外部投资者去监督上市公司经营运作的最佳监督者的选择。一方面,上市公司监事会作为上市公司的内设机构容易做到时时监督上市公司经营运作,从而最大程度弥补外部投资者信息不对称,无时间无精力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的弊端,最大程度保障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监事会可以运用法律授予的职权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其出现损害外部投资者利益的状况发生。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对上市公司的监事会的服务对象做重新定位,监事会不仅为上市公司内部的控股股东负责,更要为流通股股东即外部股东负责,这样必然可以极大的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得控股股东为挽留住流通股股东以及公司经营的持续而有所克制与收敛,从制度上遏制上市公司董事和内部股东对外部股东权益的损害,迫使其努力经营,从而达到公司内外部股东双赢的良性经营模式。建议证监会出台相关规定,提高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报酬标准并将其报酬的支付权由证监会代为行使,即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向证监会缴纳监事会报酬基金,由证监会直接对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发放年薪,这样一来上市公司监事会就可以摆脱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报酬要挟”从而放开手脚履行自己的职责。

2.改善监事会成员的结构与规模,提高监事会成员的整体素质

监事会规模过小,监事会成员的专业素质与要履行职责的要求素质不符,也是阻碍上市公司监事会实效的另一大原因。对于我国现在上市公司动辄过亿的总资产或总产值,仅仅设置3名监事是远远不够的。在这一点上《公司法》的规定明显具有滞后性,没有根据上市公司的特点给予特殊规定。建议修改《公司法》对于监事会人数的规定,增加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最低人数为10人以上,以保障监事会的规模,以便能真正将监督职责得以执行。除此之外,对于应该改善监事会成员的来源结构,这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改善:(1)从股东身份结构上来改善,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严重,因此监事会的成员必须排除控股股东兼任的情况,还要鼓励中小股东担任监事会成员,以平衡股东利益。(2)从监事会成员的素质上改善。建议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将监事会成员进行专业分类。

3.完善监事的任职资格,增强监事会成员的监督能力

相比于独立董事制度任职资格的详细,我国《公司法》监事的任职资格可谓简陋。而据统计,我国监事会成员多半是本公司工会、党委、普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具有专业财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比例很低,尤其是法律专业知识人员极为缺少,使其监事职责无法得以执行。因此,笔者建议,立法应当规定监事的任职资格,规定其监事应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如选出的股东代表与工会代表不具备上述专业知识,应当聘请专业人士对其进行培训,经考核仍不能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由股东大会投票给予罢免,从而保证监事会人员的整体素质,以提高工作质量。在内部选举的监事不能满足公司任职资格的情况下,也可以引入独立监事。一方面,使得独立监事制度成为监事制度的特例,与监事法律制度体系形成一体;另一方面,废除独立董事制度,可以保障监事制度以及独立监事的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毕竟我们要做的是发挥监事制度效果,从目前来看监事制度效果充分发挥是完全可以解决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现象过多的问题的。独立董事制度并不能对上市公司监事制度构成替代,允许其存在即浪费股东的投资效益,也不利于监事会与独立监事制度的作用发挥,因此应当予以废止。

4.充实监事会职权,完善监事财务监督能力

对于《公司法》中对于监事会职权的缺陷,笔者建议,主要从财务检查权的完善入手: 财务安全是公司安全的基础,因此监事履行职责应把财务检查作为重点责任来履行。我国《公司法》对监事的财务检查权仅是“一笔带过”,并未从对其财务检查权的履行程序、条件以及限制进行明确。建议立法保障公司监事的财务知情权,要求公司定期向监事报送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财务信息。监事在认为公司经营可能出现重大问题时,有权查阅公司原始会计账簿及原始会计凭证。要扩充监事的财务审查权的范围,使其不仅对本公司有检查、抽查、稽查和审计的权利,而且对公司的关联交易方、子公司也有财务的检查权。子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上市母公司监事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5.改革公司监事的监督方式,完善其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的监督方式为集体过半数决定的模式。也就是说,当一名监事发现公司存在问题时,他只能先向监事会报告,由监事会表决多数通过后再履行监督职责。这样就带来了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的问题。在应对可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害的重大事项时,极有可能“贻误战机”,从而让公司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损。笔者认为,应该授予监事个人在一定条件下直接执行监督职责或直接制止危险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进行的权力。但为了使这一权力不走向反面,也必须对其适用的条件做出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只有将监事会的讨论决定与监事个人紧急临时决定制相结合起来,才能让监事会的职权履行的更加充分、更加得当、更加及时。

四、结语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股民的利益,有利于增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限制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权力,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环境的良性发展。因此,必须对目前的监事会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使其真正发挥其监督之责,从而达到管理权与监督权的相关制衡,实现上市公司的良性运转。

参考文献:

[1]李建伟.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兼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法学,2004 年第 2 期。

[2]白呈明.股份有限公司监督机制的发展趋势.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3年第 2 期。

[3]何孝星.关于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优劣比较及其制度安排.经济学动态,2001 年第 8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