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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分级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21 17:34:50

工程项目分级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施工;工程质量管理

1.前言

工程质量管理,包括工作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两个方面。工作质量管理就是要不断完善高速公路企业的生产作业合理化和管理工作制度化,它决定着高企建设工程活动的好坏、效率的高低,是衡量工作质量管理好坏的根本标准,是高速公路企业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工程质量的好坏是建筑工程形成过程中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而不是单纯靠质量检验就能检查出来的。

高速公路结构强度高,使用寿命长,能够适应较大的交通量,保证车辆高速、安全、舒适行驶的高等级公路,它养护费用少,运输成本低,但前期建设费用投资多,为了保证其工程总体质量,必须在工程质量管理中采取现代化的管理方法。

2.现代化管理方法在高速公路企业工程质量管理上的应用

2.1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

工程质量受到所有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技术干部、操作人员、服务人员的共同作用,他们是形成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因此要控制施工质量,就要优选施工人员,健全组织机构。

为了搞好质量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经理部设总工,负责全标段技术管理和质量工作,并兼任督导;工程部设主任工程师,负责质量检验和技术管理工作,下设测量、试验、质量检查三个组,具体负责本标段质量控制、检查和验收工作。各类人员严格执行本工种岗位责任制,要从质量制度上给予保证,严格执行单位的各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业主及监理的有关文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质量监管体系,对整体质量实行全方位的控制。

2.2实施菲迪克合同条款和实行三级监理制度

现行国内公路行业执行的是由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规范》,此《规范》明确指出:现场监理机构一般按照工程招标合同段,基层监理机构可视情况分别设一、二、三级监理机构。一般工程较集中的特大桥、遂道等设一级监理机构,设总监办公室;二级省市以内一条公路项目,一般设二级监理机构,设总监办和高级监理办公室;三级监理机构,当工程、项目为两个以上的独立项目,国家、省、自治区可设三级监理机构,设总监办、项目监理部和驻地办。高速公路一般为世行、亚行或国债资金贷款项目,所以在实施菲迪克合同条款及监理制度方面有明显特点,该项目实行了三级监理制度,即公司设总监办,全线设高企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每个高企驻地还应设立中心试验室。

本项目建立了相应的实施监理组织,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到人,履行岗位责任制。驻地办进行旁站、量测、抽检、试验等工作;高驻办对工程巡视检查,对驻地办进行监理业务检查,必要时做验证试验。高驻办设中心试验室,配备监理装备、检测机具及仪器、试验设备等,为顺利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2.3大力加强质量管理

2.3.1充分发挥工程项目领导职能

首先要制定明确的质量方针目标,并保证全体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和各工作部门坚持贯彻执行;对工程项目目标分解,对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功能性施工项目、关键与特殊工序、现场主要管理工作等要明确其基本要求、质量目标和工作控制要点,并要求责任部门和单位制定保证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定期对工程项目方针目标管理进行诊断和综合性考评。

其次要将工程项目方针目标考核结果与经济承包责任制挂钩,保证实施质量体系所必须的组织机构、责任、程序、过程和资源的健全和完善,以促进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转。

再次要加强质量成本、材料质量、质量检验、安全生产、施工进度等各职能的协调和管理,要重视核算、分析和评价各项质量要素和目标项目的有关费用,使质量损失费用降到最低。

2.3.2健全组织,明确责任

在施工管理中要建立健全与工程质量体系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各机构的隶属关系和联系方法,许多施工单位还在施工中组建了质量管理小组,成立了工程项目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承担并协调全工程的目标管理。还要明确规定工程项目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使之能按要求达到预期的质量目标,并规定各项工作之间的衔接、控制内容和控制措施。

第2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规范全省国税系统财务管理行为,强化监督制约,保证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实施,根据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管理权,是指单位预算编制管理、资金分配、资金使用及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及固定资产管理、大宗物品采购等财务管理行为的决策权。财务管理权监督的对象是各级国税局具有财产物资管理权的责任人及其管理行为。第三条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工作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其日常工作,在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第四条全省各级国税局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五条预算编制管理的监督(一)各级国税局的预算编制应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要求编制年度预算;(二)年度预算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预算;(三)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并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六条资金分配的监督(一)凡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管理的各项资金,包括上级拨入预算资金和单位取得的其他收入资金均应纳入资金分配范围;(二)资金分配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建立资金分配制度,制定资金分配标准和办法,杜绝资金分配的随意性;(三)上级单位在分配预算资金时,应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即在保证人员经费支出和开展正常工作必不可少开支的前提下,再安排其他支;(四)上级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分配给下级单位的经费;(五)资金分配应由财务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资金使用及管理的监督(一)各级国税局不得乱发奖金和实物等,更不得向业务单位和下级单位乱拉资金为本单位职工搞福利;(二)各级国税局不得用各类资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和投资入股,也不得为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各级国税局应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支出预算和标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经费支出和超预算开支实行民主决策、集体审批;(四)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额度。项目完成后,要向上级单位报送专项资金决算和使用情况报告;(五)各级国税局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预收、预付、代保管等待结算款项,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发生的往来款项应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帐;基建、大宗物品购置等暂付款项,要根据核定的预算和合同,按规定的审批手续,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办理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各项暂付款不得用于个人借支,也不得借给无预算关系的单位;任何单位均不得向系统内同级单位借款,不得向没有预算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借款;(六)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将取得的各项收入,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管理;(七)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在当地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银行帐户,并按照“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履行报批手续,单位内部其他部门确需开设银行帐户的,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八)各级财务部门要以按照批准的预算或文件为依据,严格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拨款的,应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办理;资金的拨付应集中财务部门办理,其他部门不得向下级单位办理资金拨款。第八条基建项目管理的监督(一)严格基建立项审批手续。各级国税局的基建项目,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先审批、后立项、再建设,不得先开工后审批、边报批边施工。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设计方案、预算的,应按基建管理有关规定报批,不准擅自决定实施;(二)加强对基建项目的领导。有基建项目的单位要成立由局领导、财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基建项目领导小组,落实项目责任人;(三)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管理。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装璜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一律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按设计方案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工程预算拨付工程款;项目竣工后,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项目的财务审计,如本单位财务力量不足,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一)各级国税局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严格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无偿调拨、出售、报废和报损手续;(二)各级国税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完整登记入帐,资产管理与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三)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报损,要由财务、监察、资产管理及技术等部门进行鉴定,按财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四)各级国税局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原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出售要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逐步实行公开拍卖;(五)撤消或合并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造册,并将处置意见报上级单位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单位所有,按有关规定登记入帐。第十条大宗物品采购的监督(一)服装制作、票证印制、大宗物品采购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总局规定的采购目录内的物资,由各单位根据需求层层汇总上报总局统一实行政府采购;省局规定的采购目录内的物资,由各单位根据需求层层汇总上报省局统一实行政府采购,总局或省局规定采购目录以外的物资由市、县局组织实施;(二)有采购权的单位要成立由财务、监察、物资管理等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招标评标工作组,负责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招标评标事宜;(三)招标采购过程应规范运作,任何人不得干预招标工作,更不得搞假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人串通,影响投标价格和评标结果;(四)各单位政府采购应遵循公正性、效益性、竞争性原则,并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第十一条会计核算的监督(一)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报表;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或毁损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二)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以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互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相符;(三)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应当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四)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权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各种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三章监督制约的方法第十二条日常监督(一)实行权力分解。各级国税局的财、物管理,实行管事权与管财权分离。管财部门不得直接进行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实物管理;(二)明确岗位设置和人员分工。各级国税局严格按照国税系统经费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出纳分设。出纳不得兼管内部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支出帐户的登记工作;(三)各级国税局的经费分配、基建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要严格按照集体讨论的决定审批执行;(四)加强财务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各级国税局要加强对本单位和下级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各单位必须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控制度、稽核制度、报销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第十三条审计监督(一)充实财务审计人员。省、市国家税务局要设置专职财务审计人员,县级国家税务局要设置兼职财务审计人员,增强审计力量,加大监督力度;系统内部财务审计由各级国税局计材部门牵头,监察室参与组织实施。(二)强化内部财务审计。各级国税局必须严格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实施办法》规定,对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的经费预算、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全面审计,每年审计面不得少于40%;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等情况必须逐项审计,必要时可延伸审计;(三)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单位必须加强对下级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审计工作的质量;建立上下级工作联系制度和审计问题纠正落实情况反馈制度,各级国税局必须在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将当年的内部审计总结逐级上报。第十四条群众监督各级国税局对群众关心的重大财务、资产管理事项实行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一)经费分配情况公开。各级国税局应将上级单位分配的经费和分配给下级的经费及其分配标准和办法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二)财务收支情况公开。各级国税局对本系统和本级机关的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报告,重大财务支出、群众关心的热点,应向中层干部公开,必要时可向全体干部公开。基层分局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在全局公布一次;(三)审计结果公开。上级单位和审计部门对本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问题纠正落实情况、审计决定书等应向中层干部公开,必要时可向全体干部公开;(四)大宗物品采购情况公开。本单位大宗物品的购置、服装制作、工程服务和计算机硬件购置、软件开发及服务等采购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范围、标的、评标、定标情况等;(五)基建情况公开。基建项目开工前,将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等情况在本单位公开。项目建设过程中,将工程进度、资金投入等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遇有特殊原因,经批准调整投资规模或预算,也要在本单位公开。项目竣工审计后及时公布审计结果;(六)固定资产情况公开。各级国税局必须对本单位的办公用房(包括在用、出租、闲置)、职工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车辆、办公设备占有及变动情况每年公布一次。第四章责任追究及罚则第十五条各级国税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除对单位给予一定的处罚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一)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的;(二)不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的;(三)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的;(四)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五)重大开支项目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六)报废、报损固定资产不进行鉴定或出售固定资产不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扣减预算经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预算经费未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分配的;(二)擅自改变专项经费用途的;(三)建项目不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的;(四)资金收入不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五)资产处置收入、利息收入或其他收入不按规定入帐的;(六)系统内同级单位之间或越级借款的;(七)截留、挪用分配给下级单位经费的。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二)会计人员擅自作主或者主动策划违反财经法规的;(三)涂改、伪造、变造、毁损帐表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四)阻挠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单位违规资金,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用单位各类资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以及投资入股的;(二)为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三)向没有预算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借款或把各类资金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的;(四)隐瞒收入、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及公款私存的;(五)不按规定划拨资金,出现违纪行为的;(六)不按规定履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第二十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财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及其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对于滥用权力,包庇、隐瞒事实,对重大事项不及时上报,对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以及、收受贿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责任人,除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市国税局、省局所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国税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县级报帐制度是以县级为单位,统一资金拨借,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报帐管理的一种资金管理制度。我县农发资金县级报帐的实践证明,县级报帐制对于加强农发资金管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责任划分明确,部门职能能得到充分发挥。县级报帐制对县级财政部门、农发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权范围有明确的界定,使各部门之间任务明确,责任清晰,权限清楚,减少了推诿扯皮的现象。达到了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的目的;加大了县级农发办对项目资金支出的监控力度,确保了资金使用的严肃性,杜绝了随意性;二是提高了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县级财政和农发部门在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都比项目乡镇有较大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因此在工程预算的合理性、资金管理的科学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等方面都比过去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同时,由于县级报帐制有利于推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和工程监理制,使项目资金得到了科学管理,提高了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促进了资金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县级报帐制对项目资金的借拨、使用、报帐的步骤有统一的程序,对报帐凭证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审核有严格的规定,对报帐的方式有具体明确的办法,因此该制度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我县实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帐制的具体做法是:

一、合理划分各部门资金管理的职责

县级财政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调度和监督,确保县级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管理各级财政资金和群众自筹现金部分,办理项目资金的拨借和有偿资金的投放和回收工作,对县级报帐进行监督和检查。 

县级农发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运作、管理和核算,确保项目资金按计划使用,编制项目总预算,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审核报帐凭证,正确核算工程成本,收集、整理、综合各方面会计资料,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工程决算。

项目乡镇的职责是:负责向上级减负部门申报群众自筹资金的审批手续,筹集落实群众自筹现金和以物折资金部分。组织项目区群众投工投劳,监督资金的使用,及时公布群众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的使用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是:负责项目工程的具体实施和项目资金的使用,编制单位工程预、决算,汇集、整理、审核项目工程建设支出的原始凭证,填制报帐清单,建立备查帐户,与县级农发部门办理报帐手续。

二、明确报帐的程序和办法

根据项目工程实施的不同情况,我们对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和未实行承包的小型工程采取了不同的报帐程序和方法。

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的工程报怅步骤分为五步:

1、按照招投标的程序与方法选定施工企业,确定中标标的,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

2、由承包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工程监理和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字,报县农发办领导审批,按工程进度和质量分次预拨资金。

3、工程竣工后,由承包单位向县发发办写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自验报告、工程竣工图和工程决算报县农发办审批。

4、县农发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审核工程决算和工程竣工图,对合格工程填写竣工验收单和工程合格证。

5、承包单位凭工程合格证、竣工验收单、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工程决算书和税务发票与县农发办办理工程结算,并留足5%的质量保证金。工程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才能退还质量保证金。

未实行承包的小型工程报帐步骤主要分为三步:

l、工程指挥部根据农发办下达的项目任务,按工程预算和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填写预付工程款借据,经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字和县农发办领导审批后,办理资金预拨手续。

2、工程任务完成后,由县农发办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并会同工程建设指挥部绘制工程竣工图,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填写竣工验收单和工程合格证。

3、工程建设指挥部凭工程合格证、竣工验收单、工程竣工决算书和规范的会计原始凭证到县农发办报帐,工程指挥部会计人员要把原始凭证及附件及时汇总,逐笔登记,并填制"报帐清单"、建立备查帐。

以上两种不同的报帐程序都必须与工程管理同步进行,严格遵循以下三项管理原则。一是计划管理,建设单位在向县级农发部门申请拨款时需依据计划批复或承包合同,才能办理拨付手续。二是凭证管理,所有报帐凭证都必须经县农发办派驻工地的监理人员审核,并签定审核意见,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三是预决算管理,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办理工程决算,项目工程的决算无正当理由,不得突破工程预算。

三、制定严格的监督制约措施

县级报帐制的核心是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为了保证县级报帐制顺利实施,我们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制约机制。第一是实行了“会计委派制”。由县财政部门向农发办派驻主管会计,对项目资金的运行实施全过程的监控,并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石门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实施细则》和《石门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一律实行转帐结算,报帐专户禁止使用现金支票,严格控制了资金的无序流向。第二是实行了“政府采购制”。项目建设的大宗原材料和大批量的物资都是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公开竞标采购,仅1997年至2001年通过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水泥就达15000吨,节约资金近50万元。第三是实行了“公开招投标制”。在大型项目工程建设中,通过公开竞标,选择了一批技术力量强、设备精良、管理水平高的施工单位参与项目建设。保证了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同时,工程建设成本也有所下降。在1999年-2000年的骨干工程项目的建设中,来自全省22家四级以上的建筑施工单位参与了工程竞标,其中有8家企业中标,中标价比标底下降了4.14%。降低工程造价30多万元。第四是实行了“工程监理制 ”。工程监理人员主要是对原材料质量、施工工艺流程、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控,对发生的质量问题有权责令其整改或停工,对出现的隐蔽工程必须及时向县农发办报告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所有向农发办报帐的原始凭证和税务发票,首先必须由工程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否则县农发办拒绝报帐。

我县实施农发资金县级报帐制已经五年了,实践告诉我们,在实施县级报帐制的过程中,以下三个方面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第一,推行县级报帐制应取得项目乡镇的理解和支持。新的管理制度必将旧的管理模式造成一定的冲击,使乡镇的自主权受到限制,报帐手续增多等,有些人认为这种管理制度是对乡镇的不信任,因此,必须消除这些模糊认识,充分调动乡镇的积极性,达到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的目的。第二,要使县级报帐制落到实处,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做保证。为保证项目建设的计划性、工程预决算的合理性、报帐凭证的真实性,目前实行的会计委派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政府采购制等,都是一些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第三,要有一支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干部队伍。县农发办承担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预算、组织管理、监督指导、竣工决算、成本核算等项工作,工作任务繁重,专业性强,没有较高水平的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人员是难以胜任的。

第4篇

【关键词】财务规范化;内部控制;监督;审计;财务管理

近年来,随着城乡统筹的不断推进,村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农资金逐年增多,村级财务管理的任务也越来越重,要求也越来越高。针对当前村级财务管理中村干部存在的依法照章办事意识不强,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以及在各项资金大量的增加的同时,村干部在财务上的违规违纪现象逐渐增多,给村级财务管理提出了新要求,通过对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其具体做法如下:

一、制订制度,规范管理。为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农村财务管理的需要,镇党委、政府修改了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级建设工程规范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等规范性文件,目的是规范村级财务和工程项目管理,增强村干部工作的责任性,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加强培训,提高认识。通过建立和健全村级财务制度,使村级财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规范办事程序。新制度出台后,通过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主任、村会计、出纳和村社监会主任的业务培训,对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讲解,提高了村干部财务管理水平。

三、抓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一是实行备用金管理办法管理现金。通过对村现金、存款的盘点,对村抵库票据的清理,把各村备用金限定在规定限额以内。二是做好村现金收入及时缴存银行,不得坐收坐支。三是对各村的支出票据进行取款审批前的审核,即在来镇取款时拿来给镇联村干部和相关领导审核,以确保票据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四是每季村来镇报时要填写好现金盘点表,以备中心检查,以确保每季村现金的准确性。五是抓会计报账程序、会计资料规范化建设,按照会计工作要求依法建账,设置报表,管理好会计档案,使全镇的村级财务规范化上一个新台阶。

四、加强内部控制,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一是加强对村原有的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由于有些债权债务时间长、情况复杂,通过清理和核对核销了部分不实的债权债务,纠正了一些错误的债权债务,确保债权债务的准确性。二是做好村级财务的内审工作。根据县“三年一轮审”的要求,三分之一的村委托中介机构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同时抽调镇内部财务人员对部分重点村级财务进行内部审计,通过内审工作进一步巩固了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成果,拓展了村级财务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三是做好村务公开和村级财务民主评议工作。每季村账先由村民评议小组评议后,再到镇中心做账,然后进行村务公开,把财务管理放在村民的监督之下,使村干部能自觉遵守财务制度,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提高了村级财务透明度,更好的管好村级财务。四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查处了部分村的收入不及时入账、支出超限额等现象。

五、建立村级工程项目台账,管好工程项目资金。一是镇出台了村级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文件,明确规定了工程项目招(投)标范围和资金支付的权限,以及工程项目预算和验收的管理方法,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项目超工程量的现象。根据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要求,对应招标的工程项目要全部招(投)标,2013年11月底前全镇共招(投)标工程项目有142个、招(投)标金额为4042万元。二是建立村工程项目支付台账。采用先清理后建台账的管理办法,先对村未支付的工程项目和未全部支付的工程项目清理核实并建立台账,并要求村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然后对今后发生工程项目进行的登记并提供相关资料。三是建立工程项目超工程量审批制度,对超工程量的工程项目先由村两委研究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报镇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增加工程量,并控制在30%以内,并报镇中心备案。并根据工程项目台账的资料支付工程款,确保工程项目付款的准确性。

六、进一步完善村账镇制,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程序。这要求镇农经站、镇中心按照县农办的要求,完善了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重新配备了会计、加强了队伍建设,拓展中心的服务功能,强化项目工程管理和资产变动审核、建挡管理功能。加强对村级财务收、支发票的管理、现金和存款的管理,针对村级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步进行纠正,同时根据制度的要求加以完善,使村级财务管理逐步走向规范,把村集体资金管好。

农村财务管理既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一项业务性极强的工作。只有各村按财务制度办事,做到规范办事,才能把各村的财务做好,通过规范化工作推进取得了以下几个效果。

一、提高了村干部的认识和遵守财务制度的自觉性。通过出台财务管理制度和工程项目管理文件以及对制度的业务培训,使村干部认识到遵守财务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村级财务有了更深的了解,使村级财务管理更加制度化,提高了村级财务人员的管理水平。

二、规范了村级财务的管理。1、规范了现金管理。减少村的现金库存量,收入及时缴存银行,并把现金库存保持在规定的限额以内。2、加强了票据审核。通过对各村的支出票据进行取款审批前的审核,即在来镇取款时拿来给镇联村干部和相关领导审核,以确保票据的合理性和真实性。3、建立村级工程项目台账,管好工程项目资金。镇中心建立一套各村工程项目管理台账,并收集相关资料,确保工程项目付款的准确性。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是指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及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由市财政实行定额投入的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一规划、优化设计、分级负责、分级投入、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享受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坚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我市成立“十一五”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交通建设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干线公路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路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干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七条市发改委负责干线公路改造工程前期工作管理、规划和项目计划的衔接、项目招投标方案的核准和项目的全程监督。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干线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定额投入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市级补助资金的落实及按工程进度拨付到位。

第九条市交通局负责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的统筹协调和行政监督。

第十条市公路管理局是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在地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用地指标和征拆资金筹集。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管理环境。

第十三条市公路管理局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其他机构(招商项目等)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项目业主负责承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廉政等负责。

第三章项目建设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干线公路采用二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面类型采用高级路面(水泥砼或沥青砼)。

第十五条路基宽度根据实际情况分为8.5米、10米、12米及以上三类。

第十六条干线公路中一级公路桥梁设计荷载为公路—Ⅰ级,二级公路桥梁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

第十七条干线公路应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排水不良地段和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努力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干线公路应配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及必需的隔离栅、防护网;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学校等人口集中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在交叉路口应设置指路标志,以引导行车。

第四章前期工作及管理

第十八条省批准的“十一五”规划内涉及的长沙市有关项目及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其他项目不得纳入干线公路建设补助范围。

第十九条干线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干线公路项目年度计划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财政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上报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

第二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市发改委报省发改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及时征求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干线公路建设年度计划根据五年规划,按照合理安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市财政予以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列入干线公路建设年度市级资金补助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五年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三)项目业主已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五章设计与招标

第二十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对于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对需采取两阶段设计的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查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实行一阶段设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交通局报省交通厅审批;实行两阶段设计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市交通局报省交通厅规划办并报省交通厅审批;实行两阶段设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交通局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认真贯彻交通部提出的“六个坚持、六个树立”设计新理念,按照《湖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技术指导意见》,体现“沿着老线行,基本达标准,设计要灵活,路面要平整,环境要友好,安保不能省”的原则,实现“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应尽可能利用现有公路进行建设,节约土地,达到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立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对利用的老路段要有详细施工组织方案并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按照国家、部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认真编制好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七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及大中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须按审批权限报省、市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对施工图设计已批复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和大中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按规定实行招标。招投标的方式和组织形式由项目法人根据省发改委的批复进行组织。

第二十九条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投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可采取资格后审的办法。评标方法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合理低价法。对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工程,按《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88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在组织勘察设计工作中应确定合理的设计周期,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深度。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土建工程一般应在10公里以上或标段工程量2000万元以上。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和招标评标报告由项目法人通过市交通局向省交通厅报备。招投标结果必须在市发改委指定的媒体上公示10日。

第三十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对要求改变已核准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的,项目法人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

第六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为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单位,应认真落实反腐惩防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廉政合同制。项目从业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杜绝转包和非法分包,自觉抵制和打击商业贿赂和欺诈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和考核干线公路廉政建设工作,健全廉洁执业保障体系。

第三十五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制度,并执行有关监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经济、廉政和安全合同“三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干线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越级承揽工程。

第三十八条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向市交通局质量监督站申请质量监督。对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项目法人向省交通厅质监站申请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十九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实行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力争优良工程。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合同要求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协调好各方关系,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等目标控制工作。

第四十一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做到以防为主,建立安全生产预案,重大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由项目法人报市交通局审查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合同控制工程造价,以及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按权限履行变更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经过审查批准的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第四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台账、工程变更台账、工程计量支付台账,形成整体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第四十五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合理的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计划、施工进度总体计划和施工进度年度计划,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项目建设应按《交通部关于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交通部2003年第5号令)的规定,最大程度地保护和恢复原有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报表制度。建设单位每月25日将工程进度月报和工程变更台账报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干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定期报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

第七章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四十八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强化筹资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树立节支增效的理财观念,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第四十九条对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非招商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根据公路等级标准分不同类别定额投入。市财政定额投入标准:

(一)市公路局实施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按120万元/km给予补助;收费项目浏永公路补助100万元/km,长沙县实施的S207公路与省共同补助250万元/km;

(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特大桥、大桥、隧道(按路基相对应的桥梁隧道宽度)与省共补每平方米分别为3500元;

(三)省、市定额投入之和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

第五十条对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招商项目和国省道干线其他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一条省定额投入项目的资金和市政府投入干线公路建设的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项目,不得用于项目的征地拆迁。如出现挪用、滞留补助资金,市财政将停拨或扣回补助资金。

第五十二条区、县(市)人民政府为干线公路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在干线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并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相关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五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工作纳入合同管理范畴。

第五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

第五十六条干线公路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应严格遵守《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交审发〔2004〕64号)和《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审发〔2002〕62号)的规定,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报批竣工财务决算,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干线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参照《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湘交计统字〔2005〕67号)、《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计量支付实施办法(试行)》(湘路工程字〔2005〕290号)执行。

第五十八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于每季度末联合对各干线公路工程量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由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编制季度资金拨付申报表,报各部门审核会签后,由市政府领导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后的季度资金拨付申报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八章验收管理

第五十九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养护。

第六十条工程交、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交通工程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

第六十一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和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第六十三条对于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公里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九章目标考核管理

第六十四条市“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干线公路建设的领导以及对各有关部门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十五条干线公路建设责任目标考核每年末进行一次,考核按《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进行。

第六十六条对完成目标较好的单位及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及个人给与相应处理。

第6篇

一、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根据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的有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管理分为三类:一是审批、二是核准、三是备案。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等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即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在投资体制改革前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管理主要是实行审批制,所谓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一般包括五道程序: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和审批、开工报告审批、竣工验收。改革后,实行审批制的基本程序还是维持原来;实行核准制的程序,主要是履行对项目的核准,即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将原来审批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程序,主要是对投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指导企业(包括咨询单位)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今年5月,国家发改委以发改投资[2007]1169号文了《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说明,省发改委以赣发改投资字[2007]590号将该文转发给了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出台这份文件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二是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

所谓项目申请报告,就是指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政府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包括八个章节的内容:第一章为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概况和项目概况两个部分;第二章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包括发展规划分析、产业政策分析和行业准入分析等三个部分;第三章为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包括资源开发方案、资源利用方案和资源节约措施三个部分;第四章为节能方案分析,包括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三个部分;第五章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包括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三个部分;第六章为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包括环境和生态现状、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地质灾害影响分析和特殊环境影响等五个部分;第七章为经济影响分析,包括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行业影响分析、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宏观经济影响分析四个部分;第八章社会影响分析,包括社会影响效果分析、社会适应性分析和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三个部分。

原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章节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规模、生产工艺流程、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市场前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包括内部收益分析)、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

贯彻落实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有关要求,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和审查工作,我们认为应重点把握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即将实施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八个方面的内容与传统审批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项目申请报告”重点是阐述项目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等外部性、公共性等事项,不再对项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生产工艺流程、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对编制内容作出较大调整,说明政府找准了其作为社会管理者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角色定位,是企业投资项目“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原则的落实,是政府适应新形势,在投资项目管理方面主动转变职能的体现,也是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理念的重大变革和创新。

第二,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在指导企业编写具体项目申请报告时,可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进行相关分析。国家发改委将根据工作需要,在通用文本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和完善特定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第三,目前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将另行制定。

第四,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凡需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有关招标内容。

第五,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主要从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政府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产品技术方案、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等方面由企业自主决策。尽管不需再报政府审批,但为了防止和减少投资失误、保证投资效益,企业在进行自主决策时,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上述内容进行分析论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今年9月1日以后报送我委核准和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二、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一,关于《*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问题。为了把目前政府投资分散、多头管理转变为统一、集中管理。我委已草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拟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外债资金,以及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均纳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并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该“办法”已完成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等立法准备工作,先后十易其稿,省发改委正在与省法制办协商,争取尽早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关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审批问题。由我委代拟的《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实施意见》,已由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赣办发[2007]11号文联合下发。我们在该文件中规定,将一部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给设区市发改委,请各设区市发改委不要再下放了。今后省直厅(局)级单位和设区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省直厅(局)级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设区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属于审批制的项目,对这类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复核和竣工验收等。另外,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作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资金来源方面,规定今后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和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赣办发11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参照执行。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主要包括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两类。非经营性的楼堂馆所项目包括办公楼、会议楼、大礼堂、招待所、展览馆、纪念馆、俱乐部、干休所、疗养院、有较高级装饰的干部宿舍和干部病房及以各种中心为名的此类项目;经营性的楼堂馆所项目包括旅游宾馆和饭店、涉外公寓、写字楼、游乐场以及其他经营性楼堂馆所项目。

目前,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清理工作已进入全面整改阶段,即将告一段落。我委已经向省政府请示,一是近期尽快启动审批一批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中办发11号和赣办发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重新启动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具体操作为:在项目立项阶段,项目单位要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四个附件材料,(1)同级编委出具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编制证明文件;(2)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属于财政预算安排证明文件;(3)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划拨符合相关规定证明文件;(4)同级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建设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二是设立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预算内专项资金。我委已向省政府建议设立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预算内专项资金,纳入省发改委掌握的省基建投资统一管理,或者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财政安排建设资金。我们建议设区市发改委可以参照此做法,向市政府建议设立市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关于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问题。赣办发[2007]11号文中规定,应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在总结省档案馆代建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各级投资主管部门都应对此类项目组织代建制试点。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实施“代建制”,我委已起草《*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这次已印发征求大家的意见,我们将申请列入省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管理办法”共六章26条,明确了代建项目范围、代建单位资格条件、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代建服务取费等主要内容,并明确代建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

第7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建筑装饰修、市政工程项目等建设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装饰工程亦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均应实行招标方式发包;限期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可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招标规模起点额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设市场)内进行。招标人不得以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作为招标条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种招标主管部门,其所属招标管理机构受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建设工程招标纠纷,依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否决违法、违规的中标结果。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属民事行为,其活动过程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按下列分工实行招标登记和分级监督管理。

(一)吉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范围为:

吉安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吉州区、青原区总投资额2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投资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县(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范围为: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其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建设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前款未列举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属地化管理。

本条所指总造价和建筑面积是指一个立项批文内各单位工程的造价或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肢解计算。

第十条: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必须首先依法办理招标登记手续,由招标人在批准立项后三十日内,持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许可证、资金落实情况证明等资料向招标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招标人在依法具体实施招标工作时应当首先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申请进行招标资格审查并办理有关备案。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不具备资格条件的,必须依法委托招投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分管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与监察部门一起对招标人制定的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其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并实行公开报名,在公告的报名时间内,投标人持下列资料,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报名手续(招标人派员在交易中心接受报名,其它渠道报名一律无效):

(一)行政介绍信;

(二)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证书(须经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委派的项目经理证书;

(三)市外投标人注册登记手续;

(四)招标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向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当投标人数量偏多时(5家以上),招标人应在招标管理机构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采用下列程序产生决标人(决标人不得少于5家):

(一)从业主推荐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个投标人(业主选择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个,由业主出具推荐证明);

(二)从剩余的投标人中(含以上程序中落选的投标人)再随机抽取3个及以上投标人。

若某个程序缺额或不足则采用第二个程序产生;若所产生的投标人在资质复审中有不合格者,则按相应程序重新抽取产生。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登记;

(二)办理招标申请办理审查招标资格;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出招标公告;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考察;

(六)举行招标会议;

(七)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八)编制和审核标底;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办理备案手续;

(十三)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审签和鉴证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了工程项目计划批文;

(二)招标人依法办理了招标登记;

(三)办妥建设工程用地手结续;

(四)办妥建设工程规划有关手续;

(五)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三通一平”,能够满足施工需要;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落实或部分落实。

资金已部分落实是指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它第三方担保。

第十六条:招标人越级开发(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肢解发包等不正当行为的发包,以及不按本办法第九条分级监督管理权限办理手续的,招标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招标登记,不得纳入工程招标程序。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招标原则是应当设置标底,其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依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进行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金(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投标定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并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落选人交纳的投标定金应当于定标结束之日起七天内退回;中标人交纳的投标定金应当于签订合同时退回。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进入我市参加投标的市外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

(二)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且其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且其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必须是二级(含二级)以上;

(三)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是上年度设区市市级及其以上的优秀项目经理。

第二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应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并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该联合体应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以资质等级低的一方参加投标。

联合体投标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共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人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后,送到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采用公开招标时投标人少于五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需要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变更、补充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并由招标人签收。变更、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竟争,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确认,市内投标人取消其委派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三年(三年内不得恢复),市外投标人三年内不准进入吉安市参加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

(一)挂靠承接工程任务;

(二)非法转包工程;

(三)违法分包工程;

(四)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举行开标会议时,要在会上介绍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法和专家评委的抽取办法(但不公布评委成员名单),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设置标底的工程项目应启封和公开标底。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在密封口处无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编制的;

(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未提交项目经理证书的;

(六)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七)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委托人的印章的;

(八)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定金的;

(九)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评标、定标要在招标管理机构和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场监督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投标人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在分管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监督下从省级专家评委库吉安分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县(市)中、小型工程招标评标专家从自有招标机构内贿机抽取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了出项目中标通知书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同时还应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落标人。

未经签署备案意见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确认,取消其中资格,重新核定分值和排序,按序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中标人委派的项目经理违反有关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

(五)市外投标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招标无效,招标人重新按规定组织招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越级开发发包的;

(二)招标人肢解发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分级监督管理权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实施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等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及我省现行有关规定为准。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规范项目立项、实施及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相关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在本县范围内,运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专项资金,对农村田、水、路、林等实施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建立县级“占补平衡”耕地储备制度。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将宜农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并纳入县级耕地储备库,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县级每年安排的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亩。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选址立项、评审确定规划设计方案,指导监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建立档案等工作;参与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使用安排。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预算安排,项目资金预算评审及确认,按进度拨付资金,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管资金使用;参与项目论证审定、计划报批、检查验收等。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制。项目申报原则上以整理项目为主,开发项目为辅。

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八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项目区须集中连片,具备农业生产配套条件。

(二)项目申报规模不低于500亩,新增耕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0%。

(三)项目规划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建设申请;

(二)项目摘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区规划图、项目区不小于1:5000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五)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实施附着物迁占的承诺书。

第十条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检查项目区基础设施状况,核实项目区新增耕地率是否满足要求;会同县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组织评估论证,依据论证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对项目进行立项批复,纳入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对项目进行土地调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量和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项目规划设计应与路、水、林、田设计方案相结合,项目规划设计完成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规划设计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充分听取村(含居,下同)民委员会及群众意见。

公告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预算书;

(二)项目区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勘测定界图、项目区建筑物单体图,项目区规划图、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其他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进行评审。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严格实行项目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廉政建设承诺制、经费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与项目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其中县级“占补平衡”项目由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委托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结束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

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建立监理企业备选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监理企业纳入备选库进行管理,并从中随机抽取监理企业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理。监理单位要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监理合同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资金、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实施控制,并承担监理责任。

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建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估机制。对因弄虚作假、不按规范工序和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或拖欠工人工资的企业,解除与施工企业施工合同,取消监理企业入库备选资格。

第十五条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开发整理项目耕地的耕作层、平整度、水工建筑物、道路及生态林网等,应当符合有关标准。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可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者返修。

第四章土地权属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土地权属调整后,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主要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专项资金。其中“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为收缴的耕地开垦费;县级基本农田整理项目资金为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及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土地整理规模投资,原则上每亩投资不超过2000元。

第二十一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初,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根据土地专项资金收入情况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报本年度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申请,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并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后,下达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原项目预算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实行申请拨款制度。按照“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先审后批、追踪问效”的原则,资金拨付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办理无计划、无预算、无申请的拨款。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申请拨款程序。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预算及工程施工进度,按照用款计划编报用款申请,持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报告,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直拨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启动时,县财政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30%拨付启动资金,项目验收前拨付到位项目资金总额的70%,其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二十六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拆迁补偿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具体使用范围和列支标准按照《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9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应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无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用项目资金购置专用设备的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项目竣工后,购置的设备应与项目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签订设备移交管护协议。

第六章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提交县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算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初验。

第三十条项目竣工初验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竣工初验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由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群众意见,并按照规划设计,随机抽查各类建设内容,抽查比率不低于60%;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核实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反馈项目竣工初验情况。

第三十二条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县财政部门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终验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四)工程决算与审计报告、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五)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土地开发整理后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地形图;

(六)项目竣工后期管护措施等资料;

(七)土地统计台账变更情况说明;

(八)项目资金拨付及使用等资料;

(九)竣工验收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在项目竣工验收中如发现资金使用管理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中止验收,并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章后期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后期管护暂行办法》(广政办发〔〕57号)的规定,及时将土地、有关设施、林木移交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第三十七条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后期管理和维护制度,成立专门的管护队伍,对开发整理的土地和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土地的有效使用、工程设施正常运转和林木成活。

第三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与其它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县财政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使用效果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存在工程质量不达标、挪用工程款、长期滞留资金和预决算及合同管理混乱等问题的项目,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

第四十条项目竣工半年内,施工单位未组织决算编报和提出验收申请的,今后不再安排承担我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四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县财政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二条项目施工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完整、准确、真实的反映和记录项目情况。

第四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九章附则

第9篇

深入一线,认真调研

为了尽快全面实施三江源生态保护项目,青海省专门成立了“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江源办),根据三江源地区生态保护工作的分工,将相关的项目分解为22个子项目,涉及的部门有气象、农牧、林业、科技、建设、环保、水利、民政、发改委等。这些部门分别承担相关项目,并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生态移民,能源建设、人畜饮水、教育培训、小城镇建设、种植养殖、退耕还林(草)、森林草原防火、鼠害防治、封山育林、人工影响天气、大气水源监测、黑土滩沙化治理及移民新村建设生活保障等项目。这些项目涉及地域广,参与实施的部门多,有几十个中央驻省单位和省级厅局委办及5个州16个县71个乡镇的相关部门参加,再加之施工单位达几百个,档案的形成点多达上千个,涉及该地区天、地、人的各个方面,档案资料涉及面广、数量大、专业多。档案资料内容既包括行政部门形成的行政文书类,又有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子项目。档案资料的形式既有纸质文字的、图表的,又有声像和电子材料的。通过调查,该项目建设工程具有实施点多面广,管理相对分散的特点。项目建设实施中形成的各类档案,也分别由各项目建设实施的组织者收集保管,有的项目在实施完成后,没有留下任何实际物体,只能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来源、项目建设实施的组织管理、监理、审计、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等项目实施的各个方面的档案资料中反映,如封山育林、鼠害防治、人工增雨、能源建设、退耕还林、大气、水质检测、科技培训等都具有这一特点。

通过全方位的调查发现,最终能够全面反映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只能是全套完整的档案资料。但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不适应项目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现象,一是档案资料多头保存,哪一个地区和部门所保存的档案都无法全面反映项目建设实施的全过程,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得不到有效体现,使项目的后续管理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有些项目是由几个部门共同承担,单位和部门之间档案的汇交传递渠道不畅,造成项目档案的完整成套性受到影响。在同一个子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关的措施和制度约束,各自分别保管自己所形成的那部分档案资料,没有相互汇交制度,所以造成档案资料的不完整,如有招标部门进行招标,采购中心统一采购,但项目实施又是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单位或部门,所形成的档案资料也分散保存,不能实现统一管理的原则。三是由于涉及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人员较多,绝大多数人员不熟悉档案业务,尤其是负责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对档案基础知识、档案法规、标准也基本不了解,不知道项目中应该形成哪些档案资料,应该收集和保管哪些档案资料,造成该形成的未形成,该收集的没收集,不该收集的存了一大堆,影响了档案的形成质量和齐全完整。四是不注意收集原件,存在复印件代替原件,施工资料签章不全或代签章现象,影响了档案的准确性。

主动参与,采取措施

三江源项目实施过程中档案形成、收集、整理、保管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已引起了省政府领导和省档案局的高度重视。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一定要切实加强三江源生态和建设工程22个子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不论多难多复杂,也一定要把这块硬骨头啃下来,把这件事情办好。省档案局的领导也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派出专人参与三江源生态建设工程的档案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省档案局会同三江源办的负责档案工作的同志,共同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和采取的措施。

1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切实加强参建部门和单位的档案意识,分别通过举办省级、州级、县乡级的档案业务培训班,对各级领导和参与项目实施的人员进行档案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以增强档案观念,提高档案意识,把管理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落实到各个具体工作岗位中,在项目实施的每个环节都要重视档案的形成积累,把做好档案工作变为各级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

2 强化项目领导力度。要切实加强各级领导对档案的支持力度。领导重视程度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档案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在调查中发现,该项目的领导重视,档案收集和整理得相对就好,领导重视档案不够的单位,档案工作做得相对就差。因此,领导重视是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的重要前提,通过签订《档案管理目标责任书》等办法和相关措施,强化各级领导的档案意识,增强领导责任心,以保证项目档案工作落到实处。

3 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为使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系统成套,必须要建立一套带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以规范各参建单位的档案行为,经省档案局与三江源办共同研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出台了《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三江源工程项目档案整理意见》等规章制度,以规范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达到项目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便于利用的要求。

4 加强项目实施单位与所在地档案部门的协调力度。各项目实施单位都分散在各州县,由于地域广大、气候恶劣、交通不便等因素,遇有档案业务方面的具体问题,可就近与当地档案管理部门积极协调,寻求他们的支持,充分依托各地档案部门的档案业务、技能优势,相互配合,共同协作把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抓出实效。

第10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11篇

关键词 民办高校 目标责任 探索实践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7.02.005

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arget responsibility management in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helpful to scientific management, change of thinking mode and Realization of school development goals. Private universities as the target responsibility system provides a convenient channel, the target of cultivating practical talents management clear direction, the two level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target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building a good organizational basis, quantitative management for the target responsibility system lays the foundation of science.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each two level unit should be careful and meticulous, to deal with the results and processes,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relationship,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scientific and authenticity of the evaluation results.

Keywords private colleges; target responsibility; practice and exploration

所^目标管理就是管理者采取一定的方式使其顺利达到预设的标准或目标。为了加强学校管理,促进学校发展,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也进行了这一管理方式的思考和实践探索。

1 目标管理对民办高校发展的现实意义

(1)目标管理是民办高校科学管理的需要。民办高校的目标管理是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目标或年度工作目标,把发展目标的各项任务分解给下一级单位和部门,由下一级具体实施。这种管理方式的优势在于学校把责任落实给二级单位,同时权力也给了二级单位,责任与权力集于一身,相辅相成,符合科学管理原则。民办高校实行目标管理有利于调动院(系)积极性;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一种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

(2)有利于管理者转变管理方式,抓大事,谋大事。目标管理的中间环节由执行部门完成,学校管理机关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可以腾出时间抓大事,思考学校的办学定位、改革发展等宏观事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高等学校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更加复杂,竞争更为激烈,发展的方式更加多样化,更需要学校领导者不断适应变化,学会经营学校,才能在竞争中取胜,①目标管理制的实施可以为学校决策层腾出精力进行大量开拓性工作。

(3)目标管理有利于实现管理者的意图,实现学校发展目标。目标管理的特点是管理者按照任务下达的指标进行检查验收。这一周期的发展方向、工作目标和进度由管理者掌握,管理者的意图、构想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由于目标管理有长期目标、中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之分,目标管理的实施会一步一步按既定目标有序推进,有利于学校总体目标的实现。

2 民办高校实施目标管理的可行性

(1)办学自为目标管理提供了便捷通道。民办高校最大特点是具有办学自。《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享有自主招生权、教育教学权、教师聘任权等。这些法律法规使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享有极大的机动性和灵活性,这些特性为民办高校实施目标管理提供了便捷、有效、直接的管理通道。

(2)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管理提供明确方向。在国家引导部分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向应用型转型的时期,民办高校是属于首要转型院校,所以民办高校更是要以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为基本目标,为基层一线技术或具体操作岗位输送人才,其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是明确的,民办高校的办学定位、办学方向以及培养目标为目标管理提供了科学准确的方向。②

(3)二级管理体制为目标管理构建了良好的组织基础。民办高校大都实施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这一构建赋予了院(系部)更多的职责,实现了管理重心下移,为学校目标管理提供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学校可以将总体目标通过职能部门分解到各院(系部),各院再将目标分解到个人,最终通过个人目标和二级单位目标的实现,达成学校总体目标的实现。

(4)可量化管理为目标管理奠定了科学基础。目标管理的特点之一是重视成果,要求单位或个人设定的目标便于考核,目标量化是实施目标管理的重要条件。民办高校的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社会服务等都可以通过量化指标来体现,这样就更有利于实行目标管理。如党建工作中基层组织的健全、党员发展的数量质量、党员开展活动等指标都可以量化;教学工作中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成果,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也可以实现量化;科研工作中发明创造、课题申报立项、数量级别等科研成果也可以量化;学生工作队伍、学生管理开展的活动及成效、学生学习风气,获得的奖励等也可以量化。这些都为实施目标分解和目标考核奠定了科学基础。

3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目标责任管理的实施

(1)制定目标管理方案。为了使目标任务明细化及数字化,学校根据教育工作特点,分别编制了适合二级教学单位使用和职能处室使用的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均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项目部分,学科专业(岗位)项目和特色项目。基础项目是共性的内容要求,如教师(干部)队伍建设,教学(工作)秩序、教风学风、党的建设等;学科专业(岗位)项目是根据二级学院学科专业(岗位)特点及性质、教职员工的数量职称结构,在校学生人数,现有专业数量及建设基础等因素,设定教学科研任务;特色项目是在完成基础项目和学科专业(岗位)项目基础上设立的,是具有学科专业(岗位)特点和本单位发展方向做出突出成绩的亮点项目,这一部分不设具体指标,但一个单位没有特色亮点,要在年终获得较高评价几乎是不可能的。根据三个部分在整个学校工作中的分量,给予了不同的分值,基础部分占40%,学科专业部分占60%,满分100分。特色项目按附加分计算,有一项加一分,上不封顶,没有不扣分。特色项目虽然没有提出具体要求,但成果的申报要经过一定程序认定,如在任务书之外获得的高级别的项目或重大奖励等,其内容要符合学科专业方向和人才培养要求,与本单位人才培养或学科专业建设无关的内容不能认定为特色项目。

(2)实施落实。目标管理责任书框架制定出来后,学校即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确保目标任务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四轮论证之后确定各部门及二级单位的目标责任书。在目标责任书科学论证后即向各二级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分解全年工作任务,并由各二级单位及职能处室与学校签订目标责任书。二级单位及各职能处室再根据学校目标分解的任务具体落实到个人,并按期监督执行。

(3)具体要求。根据目标责任的要求,大多项目要求一年之内完成,但根据业务性质部分项目需要在一学期内甚至更短的时间完成,有的业务虽是由某一个二级单位承担,但它涉及到全局工作的进展,为了不影响学校整体工作,增加一次期中检查,重点检查上半年完成的工作任务,针对考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目标责任管理的最后一步就是由学校组成专家组对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进行年终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的内容形成量化结果,以此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4 民办高校实施目标管理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对各二级单位目标责任的确定要慎重细致。因为目标责任一旦确定,就是这个单位全体教职工全年奋斗的方向和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确定目标要符合学校总体目标,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划;二是要符合单位实际,不可太高太大,也不可太低,要根据本单位教职工的数量、职称结构、原有建设基础等实际,目标责任的确定要有充分依据;三要掌握与校内其他单位的平衡,掌握的标准要一致,或者说公平,否则就会出现矛盾。

(2)目标管理的特点是重目标和结果,轻过程,但轻过程并非不管过程。其基本构想是学校下达目标责任后,怎么操作是责任单位的事,满一个周期进行检查验收。但二级单位的操作也不是随心所欲,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在此过程中学校不再直接管理和插手,只需帮助二级单位解决有关难题,二级单位也不必事事请示汇报。但二级单位的行为一定要符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法律规章范围内行事。其实这也是一种管理,只不过是通过法律和规章制度的间接管理。

(3)处理好定量与定性的关系。目标责任管理追求数字化,能用数字表达的尽量用数字表达,因为这样有助于实际操作。但在实践中不是所有工作任务都能用数字表达,如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质量等,都需要用定性的语言描述更为客观准确。同时有的工作内容即使能用数字表达,但仅看数字并不全面准确,如教风学风,教学秩序等,考察学风可以用到课率,图书馆上座率等等表达,但不能说明学生坐在教室干什么,是否认真听讲,不到课的原因等等。需要深入一步考察,采用定性方式描述才能把问题说清说透。目标责任管理既要看重数字,又不能拘泥于数字,③因表面的数字掩盖了更深入的内容实质。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才能达到目标责任管理的目的。

(4)重视考评结果的科学性及其使用。目标责任制的最后一步是学校组织考察验收,考察结果成为对一个单位工作的最终评价,也是年终评优的依据,各二级单位都很在乎,一定要做到客观、公平、公正、科学。有时既要看数据又要看到数据背后的东西,要做到分析深入、客观科学。同时要注意考评的导向作用,考评结果往往对下一个周期的工作起到引导作用,既要考虑当前还要考虑到目标责任制的可持续发展。学校考评组的工作十分重要,任务艰巨。建立一支政策水平高,科学公正的考评专家组是目标责任管理的重要基础。

民办高校具备实施目标管理的基本条件,但民办高校管理有它自身的特点,在具体实施目标管理的过程中,要结合民办高校自身情况,把目标管理理论和学校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抓住目标管理的精髓,合理地运用目标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

L芑鹣钅浚?015年陕西省教改项目《新建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以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为例》(15BY130)

注释

① 石龙岩.临沂师范学院以扁平化管理为核心的体制创新案例分析[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11).

第12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等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对本区内实施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进行建造、装修装饰及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前,要依法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招投标、监理备案、质量监督备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劳保统筹、造价管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建设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前办理《开发经营权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责令立即停工,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处罚,限期补办建设手续后方可重新开工,并按规定记入不良记录。工程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

1.强化招标信息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格式招标公告,且要合理均衡划分标段。

2.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逐步按规模标准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直至过渡到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3.加强招标监管工作。严格对外地入博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一级(甲级)以上且具有AA级以上诚信等级的高水平、高资质实力雄厚企业集团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对低水平、低资质企业从严把关,提高准入门槛。

(三)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资质(资格)管理

1.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认真核准企业资质条件,规范完善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对企业专业技术和经济人员实行动态监管,流动人员及时变更清出。新申请资质企业或专业技术、经济技术人员变更企业,先录入数据库确认,无重复使用方给予办理,杜绝人证不符、在职不在岗等问题的存在。

2.定期开展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及建筑类中介机构资质考核。对业绩不达标、提报资料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依法降低或取消资质;对一定时期内屡次违法或屡教不改或采取各种方式对抗执法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行业内过低压级压价扰乱市场、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对低资质、低水平不能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对企业诚信等级评价A级以下的,依法限制其市场行为,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降低、取消其资质、资格(外地企业清出我区建筑市场),净化全区建筑市场环境。

3.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监管。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资质许可范围承担业务。监理企业承接到监理业务后,必须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保证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到岗到位。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组织机构备案表制定人员进退场计划。工程监理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监理机构备案表人员名单,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与项目监理机构备案表人员名单一致。监理机构人员调整时,需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并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工程实施阶段,监理企业应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行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严格落实“旁站监理”、“平行检验”、“巡视”等监理工作制度,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施工企业资质、作业人员资格、施工方案、建筑材料、隐蔽验收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因监理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依法追究监理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实行总承包制度

1.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制。施工单位按法律法规要求对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确需分包的,应在工程主体封顶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专业承包队伍。监理单位要对总承包、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人员资格等内容依法审查。

2.加大对建设单位指定分包队伍和使用无资质队伍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不得以“三方协议”等类似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实行施工现场建造师实名上岗制度。中标建造师必须与现场执业建造师一致。工程施工过程中,中标建造师不允许更换,确需更换的须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

4.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工程建造师应确保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职业技能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证相符。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规范新入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经教育不得上岗作业。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自觉接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5.加大对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查处力度。总承包施工单位未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的所设项目管理机构建造师及项目管理人员与总承包单位之间无注册执业关系、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一经发现立即停工整改,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加强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拨付环节的监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手续时,应签订《建设单位履约责任承诺书》,否则,不予办理招标会签手续;建设单位每次拨付工程款前应优先100%拨付民工工资。对未按规定拨付民工工资、未监督施工企业发放的建设单位,竣工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新开工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及的,视情节轻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及停止3个月、6个月或1年招标资格的处罚,对所建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二、全面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突出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加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各个阶段的合理工期,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设单位压缩建设工期的,必须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单位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杜绝因造价过低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建设单位要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列入专户储存,并监督安全生产措施费在施工中的使用。凡因参建队伍选择、材料采购供应、工程款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按处理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提高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逐步建立建筑职工培训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对企业经理、建造师、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筑工人等进行有计划、有目标的岗位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建设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守法意识。

(二)依法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区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巡回检查、专项抽查和联动执法,依法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1.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巡查。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应从原材料、施工过程、试验检测等多个层面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将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强化对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资格和管理行为的监督,提升全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质量水平。

2.实行建设、开发、施工、监理企业安全责任履行承诺制度。与建设三方签订《安全责任履行承诺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其落实安全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开工前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开工安全条件审核、现场安全评估、安全生产告知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后要严格实行施工现场每月安全运行状况评价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要施工节点的安全监督,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项目,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项目;对不办理安全措施备案,不按标准和规范进行安全防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工程项目,责令停工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正常秩序。

(三)健全监管体系,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监管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对工程项目从土地出让、立项、规划、承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竣工备案到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完善覆盖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突出质量安全核心地位。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区实际不断完善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确保监管力量有效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问责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跟踪督查,确保监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