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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21 17:36: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

第1篇

一、涉农项目、资金的整合对象

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原则,对财政专项支农资金中,除救灾资金、惠农补贴资金、畜牧防疫、病虫害防治、抗旱防汛岁修等专项资金以外的各级财政管理分配的支农资金和农口部门预算项目建设资金及各类社会融资进行整合。根据我县实际,资金整合的重点是:低收入农户发展资金、劳动力素质培训、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特色优势农产品建设、土地整理、水利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小农水资金)、低产林改造、林区道路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移民(项目建设)后期扶持资金、财政贴息资金等。

二、涉农项目的申报程序

在进一步建立健全涉农项目储备库基础上,涉农项目申报应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统一审核”的程序操作:

(一)下发申报指南。省级涉农项目申报指南下达后,由负责项目申报的主管部门及时向县涉农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县涉农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涉农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县级涉农项目储备库,召集相关部门对项目整合方向、项目安排初步意向和具体申报要求等进行研究,确定县级具体申报指南,由负责项目申报的主管部门会同县涉农项目办下发给各乡镇(街道),并做好项目申报指导工作。

(二)乡镇(街道)组织申报。各乡镇(街道)收到县里具体项目申报指南后,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已列入县级涉农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择优确定申报项目,按时做好项目申报。未按时上报的视为放弃。

(三)联合择优评审。县涉农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涉农项目评审人员,进行联合评审,提出项目申报评审意见。

(四)审定联合上报。县涉农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联合评审意见提出项目审核意见,报县涉农项目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与财政部门协同上报。负责项目申报的主管部门要在项目申报期限内做好项目文本编制、文件会签等具体工作,确保项目按时上报。

三、涉农项目的竣工验收

涉农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按相关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涉农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竣工验收。

同时,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项目自查。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建设进度、管理及财务情况进行初查,对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要及时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二)做好审价和会计、审计报告。对政府投入项目按政府审价要求提交审价,其他项目按照《县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及时报请相关部门竣工验收;

(三)做好资料归档。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要做好所有文件资料、财务决算审批及审计文件的归档,以备验收;

对竣工合格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得将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的项目长时期挂帐为在建项目。

第2篇

【关键词】新校区;项目管理;组织;顾问单位;规划设计;融资

1、组织建设

新校区建设参建方众多,内部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协作,一般包括新校区建设办(基建办)、财务处、审计处、信息办等多个部门;外部包括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监理、财务监理、设计公司等。

如何在组织建设上进行优良的顶层设计是建设单位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有效的组织建设主要包括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两项内容。

1.1 组织架构

由于新校区建设系统复杂,很难有一成不变的、普遍适用的组织架构。根据上海地区多所高校新校区建设经验,高效的组织架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1)层次分明。学校作为建设单位既是管理者,又是决策者。外部参建单位既有管理咨询者,又有建设实施者。

实践表明组织架构分为决策、管理、实施三种层次较为合理。最高决策层即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决策新校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新校区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新校区的实施,对外代表学校开展各项协调工作,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决策相关事项。学校可以外聘相关咨询服务单位,协助学校进行新校区的建设管理,主要有招标、工程监理、财务监理(投资监理),学校可根据自身管理实力决定是否聘请专业项目管理公司(代甲方)。

(2)责权清晰。应将最高决策层的新校区领导小组、同时兼任决策层和管理层的新校区建设办公室,以及作为管理层的外聘项目管理公司的权限划分明确,并承担相应的决策和管理责任。

(3)协作机制。新校区建设往往参建单位众多,在制度上、组织上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定期进行会审、协商、汇报、洽谈,及时解决工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2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管理办法和操作手册。前者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新校区建设各方如何定位、如何管理作出硬性规定,作为参建各方共同遵守的行为法则。后者是新校区建设中若干具体业务实施指南,为了达到共同的目标,指导相关单位(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简单列举一下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1)建设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作为新校区建设中的最高层行政文件,对新校区建设管理的层次,各部门、各参建单位的职权进行界定。

(2)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具体操作事项,特别是对政策文件盲点部分或限额以下项目的招标采购进行规定,比如采购的方式、的形式、时限要求等。

(3)合同管理办法

对合同的起草、谈判、评审、签署、实施、补充、销项全过程的管理作出规定,规避建设方的合约风险。

(4)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需要对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支付的数额、支付的程序进行规定,并建立动态的工程款支付台账,保障建设方的权益。

(4)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和程序

工程变更往往涉及到投资增加,无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均应从技术和经济两个角度进行充分论证,尽可能提高功效,降低成本。

(6)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对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责任以及工作流程作出规定,做到及时竣工验收、移交,及时进行竣工备案。

(7)竣工档案管理办法

对涉及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竣工资料归档的范围、数量、期限以及档案验收作为规定,保障归档及时、完整。

(8)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规定结算的条件,结算提交以及审核的程序,结算周期的控制等,规避建设方在竣工结算阶段的风险。

(9)设计管理操作规程

指导在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各阶段如何开展设计工作,保障建设方功能定位的实现,以及控制设计的进度、质量,最大程度实现建设目标。

(10)造价管理操作规程

指导项目立项决策、设计、招投标、现场施工、结算等各个阶段如何进行造价管理,实现投资受控。

(11)施工现场进度管理规程

指导现场施工进度控制的具体方法和措施。

(1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程

指导现场施工如何进行质量的控制管理。

2、顾问咨询单位的选择

新校区建设专业性强,可以聘请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参与新校区的建设,在建设方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咨询服务机构一方面是在合约范围内对下级单位实施管理,另外一方面是辅助建设方进行决策,决策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建设方。

(1)项目管理公司(代甲方)

新校区建设实施代建制管理方式的不多,在上海地区大多采用代甲方的管理模式,部分高校业务能力强,人员配置足的,一般自行进行管理。实行代甲方管理的,需要对建设方、代甲方的合作模式界定清楚,防止出现职责真空、交叉、扯皮。

(2)招标公司

学校的人员条件、技术水平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行招标的条件,需要委托具有招标资质或政府采购资质的中介公司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招标的选取应注重负责人的操作经验和职业道德,以及服务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

(3)工程监理机构

随着行业分工的细化,上海地区工程监理逐渐分化为施工监理和财务监理(投资监理)。前者负责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助造价管理。后者一般负责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和造价管理。若是财力项目,则需要由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联合聘请财务监理,除对造价进行控制外,还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3、总体规划与系统集成

3.1 总体规划

在项目立项之初,需要按照学校的远期规划师生人数,根据学校所属类别,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即“92”指标),对学校总的校舍面积和用地面积进行测算。

在规划阶段,需要集思广益,以人为本,协调好近期建设和远期建设的关系,按照教学实验、体育生活、行政办公等不同的功能区进行划分,为师生创造宜人舒适的校园环境。

3.2 系统集成

数字化校园的基础是建设阶段的弱电工程的实施,弱电工程一般包括一卡通、安防、多媒体教学和会议、通讯(网络/电话)、楼宇自控(空调、电梯)等子系统,每个子系统实现的功能以及各个子系统之间如何集成,是数字化校园建设的关键。

4、资金筹措和使用

新校区的建设往往投资巨大,为缓解建设资金压力,可通过多渠道进行社会融资。主要有以下途径:

(1)银行贷款。由于学校本身为事业单位,银行单位面临着资产抵押、高额利息等相关问题,银行贷款的限制越来越大。

(2)学生公寓采用BOT方式进行建设,由社会专业公司进行投资、运营。

(3)电话、网络等通讯引入运营商进行投资。

(4)一卡通引入银行参与建设。

5、结束语

新校区建设是百年一遇的机会,能够建设成一所起点高、环境宜人、数字化的现代校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通过分析总结上海地区高校新校区的建设经验,希望能对相关高校的建设者提供启发。

参考文献:

[1]孟政兵.高校基建管理探讨[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5);

第3篇

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明确加快推行“代建制”,2005年各省、市相继出台代建制的试行方法,继而众多项目中实行代建制,也就是由原政府为投资管理主题模式转换为社会化、专业化项目管理公司代表业主进行代建全过程管理的模式,受到各省、市的重视与推行。目前项目代建制正处在发展、探索阶段,各配套政策、规范、细则有待完善。其中代建制的安全管理工作与制度,对整个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方向性作用。本文针对代建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手段及方法进行探讨。

一、代建单位安全管理现状

自从2006年广东省实行《代建管理办法(试行)》至今,许多项目管理公司都建立了自身企业的代建管理体系,针对安全管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如下:

1、建设单位对自身的安全管理责任认识不足,代建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困难

由于业主对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不理解,某些项目的代建安全管理未尽其安全管理的责任。例如,某学院训练馆高支模施工过程中,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但业主为了节省投资费用,不予支持,最终未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虽然施工过程中没有任何意外事件发生,由于建设方未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违反当地有关管理规定,代建单位及建设单位已承担了不必要承担的安全管理风险。

2、当前缺少对建设单位的诚信管理系体,代建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

例如广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系统只针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企业,没有明确对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方的相关管理规定。而且2006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也只有明确对施工、监理企业的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处理情况。由于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因此代建单位忽视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目前多数代建单位认为代建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就是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代建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仅明确于代建服务合同上,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建设单位将安全管理工作委托给监理单位,却忽视了自身的安全管理责任。由于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往往造成工程较多安全问题,不但影响工程进度,而且影响了工程的投资。例如,某个工程项目两层地下室施工阶段,由于基坑支护变形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到水平位移已达到报警值,监理单位没有报业主进行具体处理,但在安全监督站的抽查中发现该问题,并出具了停工整改的通知。后来业主不得不组织专家召开基坑变形处理专题会议,虽然专家组的结论认定该基坑支护是安全的,但由于该程序已花费了半个月的时间,最终影响了工程进度。

二、代建单位安全管理义务

根据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代建单位应该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义务,具体规定如下:

1、国家有关规定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08年最新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其它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2008年第1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2、省有关规定

2011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对专家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要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附上修改相关材料,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后、方可组织实施。

3、地方有关规定

例如广州市《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98-02),要求基坑开挖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的监测单位开展各项监测工作。广州市建委2005年《关于切实加强深基坑、大型顶升设备、高支顶等高危工程和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5]419号,强制开展深基坑、高支顶变形第三方监测工作,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检查工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委托第三方开展深基坑、高支顶等工程变形监测的,必须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改正,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依据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的文件“穗建筑[2001]332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需要加强对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工作。其中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体型复杂的14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等情况,建设单位必须委托专业测量单位完成工程沉降观测工作。

三、代建单位安全管理手段及方法

代建单位的安全管理是通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参建单位各方安全管理来实现的。在签订参建单位各方合同时,应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的责任,将《安全管理处罚细则》列入施工合同或签订各方安全生产协议书。通过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监理、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定期对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进行考核;参与安全专项方案评审及安全培训与演习;监督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建立建设项目安全上报制度;坚持安全检查制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来确保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具体安全管理方法如下:

1、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施工、监理方开展安全月活动。通过安全活动月评比,提高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有利于做好事前控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更有效地保证长期的安全施工。

2、加强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督。严格审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方案的情况及设备进场报审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重大技术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危险源和环境保护措施。参加塔吊、基坑、高支模等特殊作业的会审,提出安全专项方案的修改意见或建议,使施工方案更合理、更科学、更便于可操作性。检查监理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的情况。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工程、模板支架、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等各个方面,检查应有检查记录。针对现场巡视检查及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应及时发出《安全隐患通知单》,对安全隐患进行检查跟踪,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单》,对于严重违规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隐患,开具《违章施工罚款通知书》进行处罚。

3、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明确各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检查监理单位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员;检查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是否到位,施工单位是否配备充足的安全监理员。发现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应及时发出通知书,要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及合同相关规定,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到位,以确保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4、监督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加强项目管理部的现场巡视力度,发现违章作业,及时制止。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问题,项目代建部采取检查指出问题、口头提醒、与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约谈沟通、监理例会提出、通知监理单位或直接下书面整改通知等措施,要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重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5、检查施工单位三级安全教育情况、技术交底情况、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检查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人员培训办理“平安卡”。通过安全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培养安全生产所必须具备的操作技能。对于新工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技术难度复杂的作业和危险较大的作业,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采取可靠的保证措施。

第4篇

【关键字】:管道;项目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470.22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随着全球对石油、天然气需求量的日益增加,油气田开发、油气储运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长输油气管道建设进入新一轮。这为油气长输管道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机遇和挑战并存。油气长输管道建设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各企业在新的形势下,就必须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从而保持行业中的领先地位。另外,由于石化项目技术复杂、集成程度高、工程投资和工程量浩大,因此,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项目的投资效益,决定了项目的成败。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分析了管道项目管理工作中常见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解决对策,希望对管道管理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1 管道工程项目管理及管道工程特点

项目管理指的就是项目管理者在一些条件的限制下,用系统性的方法与理论以及观点来管理所有有关工作的事情。首先就是从决策的项目开始直到项目结束,对整个过程做一个协调与调度,从宏观上进行管理。将项目的目标的实现作为首要的任务。对一个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首先应对项目特点有一定深度的理解与认识。

管道工程项目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管道项目的管线施工里程长,管材的费用占了总费用的60%以上,业主大多是直接采购施工用管。那么管道施工企业所要完成的管道管理,包括了现场的运输、管道的下沟、管道的现场补口、管道的焊接、管沟的回填、管沟的开挖以及对公铁路还有河流的穿越等,在如此长距离施工的同时还要注意对已完成工程的保护,地貌的修复等等,施工的任务繁重,工序也相当复杂。(2)管道的铺设大多是在野外进行施工,施工的条件及其恶劣,从西北无人戈壁到东南沼泽地,从东北冰冻地域到西南山石林地。施工的工作量都极大,点多而且线又特别的长,经过了水网、江河、山地、高原等各种各样的复杂地貌。(3)管道的铺设所需的设备很多,施工的现场是很分散的,组织的工作量也非常的大。长输管道工作的压力一般都会大于5.8MPa,甚至有的能达到9.8MPa,以省内管线湘娄邵供气管道工程为例,设计压力6.0 MPa。管道内输送物都是易爆易燃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等介质,假如说有一个道焊口的质量有问题,那么后果将会是不堪设想,因此对于管道技术在要求上是极其严格的要求高,质量也要求的特别严。(4)管道的铺设大多不是独立进行的,在管道铺设的施工过程中会经过诸多大型河流、铁路、公路以及光缆等已建设施。个别工程还会经过规划区、矿区以及厂房及民居等。所以协调工作已成为管线施工重中之重,没有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助,施工展开举步维艰。(5)随着商品经济时代的发展,管道施工的各项费用也在不断攀升,以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施工定额为例,中国石化建〔2011〕960号文件《关于2011年动态调整石油化工安装工程定额和指标的通知》“原39.81元∕工日调整为60.98元∕工日”。至2013年11月,随着国家GDP的增长,管道施工所支付的人工工资及其他设备、材料成本已不能同日而语,随着管道施工成本的不断增加,企业利润越来越薄。

2 管道工程管理中常见问题

传统的的管理方式向现代管理方式的转变过程中,有很多的问题都被暴露出来,各个施工的项目在管理上的水平很不均衡,有很多基层中的管理人员对于项目的管理认识与理解上存在着很大的偏差。目前项目的管理当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2.1 项目管理整体性不强

长期以来,我国工程建设的过程管理常常被不同的职能机构和单位所分割。这种分割造成项目管理的前后信息链断裂,缺乏完整一贯的信息支持,使决策的正确性、设计的合理性、管理的有效性都受到影响。这也就是所谓的“屁股决定大脑”,现行的管道施工工程绝大多数都遇到过业主要求缩短工期提前竣工的情况,这不但打乱了原有的施工部署,增加了施工成本,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安全、质量风险。这种行为在是工程产中是极为武断的,放眼全国的管道施工项目平均约200天就会出现一次较大事故。这是多么触目惊心啊

2.2 项目执行与控制管理力度不够

项目管理其实已经发展很多年,对于项目理论的学习与宣传也进步不少,项目实施时也实践了项目的管理模式,同时制定各种项目管理的办法,但是再好的方法措施得不到有力的执行,也只能是“纸上谈兵”。

管道施工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从代建单位到EPC总承包再到施工单位、分包商程链条式层层管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有经验的老技术人员一般对电脑、GPS等新的设备不熟悉,更不要说PCM平台、ERP系统、P6系统了。而年轻的大学生,他们知识新、接受能力强,但是对于技术、安全等方面经验还不足。所以要有效的统一才能提高执行与控制管理力度。

2.3 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体系不完善

笔者认为,虽然项目管理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项目管理水平不断地提高,但是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体系不完善的问题依然存在。

对于如何保证长输管道工程项目工期、质量、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如何基于预控来做风险防范和风险监控,如何搭建跨多部门、多专业的横向整合和协调机制,如何进行项目群综合管理,就要建立逐级项目管理体系,开展项目管理具体工作的依据。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引入“PDCA”原理已通过规范项目管理制度,逐步形成管道建设项目自上而下的项目管理体系,大大的提高了管道建设效率,节约了管道建设成本,满座了项目管理体系建设的完整性、适应性、执行力提出的要求。

因此,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与完善的体系势在必行,以定期检查评价管理体系的执行情况,推动项目管理体系从项目立项阶段直至投产移交阶段的持续改进;以确保项目严格按照管理体系的要求实施,最终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3 对于管道项目的管理中问题的对策

3.1 项目管理一体化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工程准备、工程建设、生产准备、资料归档等各项工作。按照模拟EPC总承包管理模式,用新的一体化管理,取代了传统和单一的承包方式,设置工程EPC项目总部,对管道工程建设施工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标准化管理制度与体系文件,逐层分解工作目标与责任,对各项目分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等管理。例如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根据管道走向和地域不同,为了有利于现场管理和地方协调等工作的开展,将整个工程EPC项目部划分成了多个管理区,设置了湘赣、苏浙沪等多个项目分部,分别代表项目总部对各个管理区进行全面管理。项目部将工程的总目标进行分解,分级进行项目计划,作为项目分部的工作目标,各分部按照项目部制订的项目管理手册、施工规范、标准程序以及各作业指导书抓好落实,实行分部经理负责制,自下而上一级对一级负责。这种一体化的管理方式,有效克服了项目管理涉及面广、利益方多、环境复杂多变、标准和目标不统一的难题,为工程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保证工期、促进安全、促进健康和环保提供了保证。

3.2 加强项目执行与控制管理力度

经过对管道建设单位、EPC总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的实际考察与管理模式分析,笔者认为要加强项目执行与控制应以7个方面作为工作重点展开:

第一,实施目标管理。基于总体的施工计划,保证各关键工程的施工流程与工序衔接、配合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完善和细化项目的整体部署,并将关键节点或里程碑计划作为项目的进度控制关键点,在项目全程实施绩效考核,运用赢得值法全面衡量工程进度、成本状况,应用“PDCA”持续改进理论,随时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纠偏;

第二,权利义务明确。在项目管理中,要合理发挥合同的作用。对于外分包项目,应对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作为合同双方合同履行的准则实施,双方都有着一定的约束性与法律效力。而对于内部承包项目,则应根据组织过程以及项目的实际特点,基于目标成本测算开展内部成本包干制,从而有效地将管理压力向基层传递,进一步激发现场施工人员的积极性,最终实现现场节约成本的目的;

第三,协调组织资源。对于长输管道工程项目而言,组织资源的协调应包括内部生产协调与对外协调两方面,内部生产能够依靠对外协调来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从而为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应用创造基础条件,而内部生产调度则能够将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从而使施工工序的衔接更为流畅、合理,有效的缩短关进工序的工期,使工程有可能提前投产;

第四,绩效衡量与量化考核。项目管理人员借助对人力、时间、资金等资源的合理控制,来使项目执行力得到提升。在长输管道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应将量化考核制度引入,即施工管道应以焊口计数的方式来进行计费。这样一来,就能够提高员工的执行能力,而施工人员的收入则能够直接以焊口数量、焊口质量、安全等指标进行挂钩,秉承奖优罚劣、多劳多得的原则实施,这样就能大幅度提高施工人员的切实利益与积极性;

第五,工作要有可追溯性。在管道施工过程中施工的一手资料是非常关键的,从初设地勘、施工许可证到A/0版施工图、设计变更记录、征地资料、施工记录、验收/实验记录、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各项会议记录、传递文件、竣工图纸/资料等一系了文字性资料都要留下清晰完整的施工管理轨迹,对于文件下发、签署、登记、填报,要责任到人。有问题要可查找,可追溯。所以一线的基础资料是所有管理统计数据的基础。只有将每一道口的现场数据进行统计才能了解现场施工存在的问题;只有统计好每一道施工焊口的检测记录才能形成焊接合格率;只有做好现场清点丈量资料才能因地制宜的做好征地协调工作。一线的基础资料是领导决策的依据,也是项目管理实施持续改进自检、自审和提高的唯一途径,所以一线资料的整理工作应是贯穿项目管理的重中之重;

第六,加大技术研发力度。管道工程项目施工中,有许多新技术被应用,持续深入开展QC小组活动,不断创新和发展施工工法,对提高企业施工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湖南湘娄邵供气管道工程湘江定向钻穿越使用海缆同管道同时进行回拖的技术,大大节约了工期,节约了施工成本;在西气东输二线东段施工中,用革新和科技引领施工,针对江南水网、黄土塬等特点,施工队伍发明了防塌棚、圆浮筒、浮船、小型钢架桥等水网施工机具,解决了防塌方的安全隐患和水网地区设备钢管进场这一难题;针对山地施工研制的山地布管车和隧道施工全套隧道运布管工具,切实保障了工程建设和人员安全。由此可见,对新工艺的研发、新技术的应用可以推动整个管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等多方面的管理水平;

第七,团队建设。在长输管道工程项目中,管理团队的建设与考核也是相当重要的一环,项目管理团队应是具有一定凝聚力的,应在施工现场体现出建设单位管理的正规化,同时也是施工建设单位企业形象的体现。

3.3 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完善项目管理体系

项目管理单位应逐级依据需要编制《项目管理手册》、《项目总体统筹控制计划》,成立管理委员会,建立完善的各项管理体系;编制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质量管理手册》和《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制订相应级别的施工计划、《项目质量计划》、《质量管理办法》、《监理管理办法》、《无损检测管理办法》等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文件;编制安全管理体系相关文件,例如HSE管理体系,编制《HSE管理手册》、《HSE管理程序文件》;为加强项目内部管理制订《项目内控管理制度》、《投资/费用控制管理办法》、《工程资料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工程创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汇编》等项目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管道建设施工用表格汇编》作为使用工具,使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4 结尾

以上内容首先分析了管道工程的特点,随后分析了管道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和探讨,最后针对这些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是作者深知,作为一名技术人员,对管道施工管理的认识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并注重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经验,从多个角度剖析问题,拓展视野,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为提高管道项目管理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崔萌.油气管道施工工程的控制与管理的探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04)

第5篇

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实现精细化财政管理、科学规范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本文简单介绍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中中五个关键环节:一是区委区府和领导的高度重视,是评审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二是坚持“未评审的项目不得招投标”的原则,是评审工作顺利推进的基础;三是财政评审工作,坚持原则,严格把关,是评审工作出成绩的重要环节;四是加强学习和交流,努力提高评审综合素质,是评审工作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五是加强廉政建设,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评审队伍,是评审工作健康发展的保证。

财政评审是一项新的课题,我们应不断调整思路,适应新形势下财政评审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理念,与时俱进、勇于探索新的评审方法与路子,为财政支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参考数据,让财政评审真正成为发挥财政职能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 财政评审 关键环节有力推进

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实现精细化财政管理、科学规范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在立足工程专业技术的基础上,推进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决)算阶段动态投资控制和实施过程中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监管工作;在不断提高项目评审质量的基础上,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果,为财政支出管理决策提供了科学、合理、量化的参考基础数据;2007年至今,累计送审概(预)算、决(结)算项目?个,送审金额?万元,评审金额?万元,审减金额?万元,审减率%。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中的几个关键环节:

一、区委区府和领导的高度重视,是评审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

2007年下半年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启动,截止2010年底,区政府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南岸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南岸府发〔2007〕127号)、《南岸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岸府办法〔2008〕36号)、《南岸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岸府办发〔2008〕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性项目管理办法》(南岸府办法〔2010〕14号),为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从此可以看出,区委区府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重视程度。

2011年,区委区府倡导进一步解放思想,简化审批程序,加大力度推动建设项目进程,出台了《南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南岸府发〔2011〕62号),该文件由区发改委牵头,广泛征求各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而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强、适用性强等特点,为工作效率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坚持“未评审的项目不得招投标”的原则,是评审工作顺利推进的基础。

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制建立之初,我区建设项目招投标率低,全市排名靠后,为此政府痛下决心,改变这种状况。不得进行政府采购;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不得进行转固定资产批复。成效立竿见影,当年我区招投标率全市排名直线上升。

三、财政评审工作,坚持原则,严格把关,是评审工作出成绩的重要环节。

(一)严把施工图图纸审查关,确保施工图预算审查控制在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规模、标准、档次内。

建设单位提交经过图审且备案的施工设计图,是财政预算评审的必要件。施工设计图审查从功能、结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且要求建设单位根据整改意见调整施工设计图。而施工图审查备案,是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是否按初步设计图的范围、规模、标准、档次进行施工图设计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和市里相关文件均规定要以经过图审的施工设计图作为财政预算评审依据。

(二)坚持预算不超同口径概算,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概算投资是预算评审的最高限额,预算评审金额必须在概算批准的金额内,这是我区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如果预算评审金额超过同口径概算金额,须分析超概原因,且及时与区发改委取得联系,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管理。

(三)严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汇审关,为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打下坚实的基础。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与工程造价息息相关,我区成立了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5+X”会审制度。“5+X”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照各部门的相应职责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须严格按会审意见进行修改,否则招标文件不允许备案,建设项目不能开标。经过三年多的运行,各部门明显感到经过会审的施工招标文件更加规范、可操作性强;建设单位纷纷表示“5+X”是自己的好参谋,这与会审制度形成之初建设单位的抵触情绪相比是截然不同的。

(四) 严把评审质量关。

评审质量是财政评审的生命源泉。我区财政评审采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评审形式,对评审机构坚持严肃评审纪律,严格评审要求,做到评审须有依据。应纳入评审范围,但建设单位漏报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需予以增加是我们一直坚持的评审原则。

四、加强学习和交流,努力提高评审综合素质,是评审工作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近几年来,随着财政投入的增加,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量增大,任务繁重,评审范围不断拓展,对于评审人员来说既是压力,又是挑站。且评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工作,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总结评审经验与教训,加强交流,资源共享,相互启发,以适合新的形势下财政评审的要求。

只有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思路,不断改进工作方式与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评审综合素质,为评审工作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加强廉政建设,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评审队伍,是评审工作健康发展的保证。

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包括:

(一)使用财政资金;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包括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四)使用政府性融资(包括国债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捐赠资金);

(五)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融资。

第三条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应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在管理中必须坚持:

(一)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制、招标采购制、合同管理制、国库集中支付制、建设质量监理制、履约保证制、审计机关审计制、项目绩效评价制,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建立国家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项目管理中心)由区人民政府授权作为招标人或比选人负责实施全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或比选工作,对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进行审查,负责对增减工程项目(量)的核准,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实施工程建设。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和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批或转报,招标方式的核准和比选备案,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制订资金拨付计划及拨款。

区建设、交通、国土、水利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建设进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等工作,负责向上协调争取项目资金。

区审计局负责投资项目财务收支及竣工决算审计。

区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建设中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条国家投资项目管理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立项或下达年度计划(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办法第七条分级审核意见出文);

(二)施工前期准备(包括规划、勘察、设计、编制预算等,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

(三)项目预算财政评审(由财政局负责);

(四)招标核准或比选备案(经区项目管理中心按投资额度分别报审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出文批复或备案);

(五)工程招标或比选(由区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六)合同签订及实施工程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七)工程验收及绩效评价(由区项目管理中心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国家、省、市对工程验收有专门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八)国家、省、市对专项投资建设项目有特殊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以及资金筹措等工作。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要求、相关定额标准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在按投资额度分级审核同意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或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凡区本级财政性投资和区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概算额在20万元以下工程的立项必须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工程的立项必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工程的立项必须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凡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按区委、区政府其他管理办法执行。

凡涉及技术法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方面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应由相关部门审批后再实施。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施工,严禁违反规定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随意修改设计、改变标准及工程内容。

第三章招标(比选)管理

第九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第十条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及项目总概算按规定选择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项目预算须经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定出工程的最高控制价。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等工程前期资料、财政评审意见、招标(比选)实施方案、工程的最高控制价移送区项目管理中心,由区项目管理中心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资额度分别报审,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各级审核意见进行工程招投标方式的核准或比选的备案。

第十一条在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方式核准或比选备案后,由区项目管理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及《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公开招投标或比选。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20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以上(含)的,应当进行比选。

(二)勘察、设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万元以上(含)的,应当进行比选。

(三)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万元以上(含)的,应当进行比选。

(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10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以上(含)的,应当进行比选。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必须招标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以上(含)的,若不采用比选方式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但必须按招标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比选规模限额以下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区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确定承建人。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等工程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时,区项目管理中心应提前介入做好招标或比选工作。

第十四条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①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工程预算评审②招标事项核准③按规定确定招标机构④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含资格预审文件)⑤招标公告(在《四川日报》或《四川建设网》)⑥开标、评标⑦评标报告备案⑧评标结果公示并确定中标人⑨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⑩签订合同并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应报送区项目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比选项目的评审委员会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由比选人选派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所有需公开招投标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均应面向社会公开公告。凡符合要求且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记录的招标机构均可报名,由区项目管理中心在有关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两家机构,通过竞争谈判后确定一家招投标工作。

第十八条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一)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招商引资项目、开工时间紧迫和保密、应急工程等理由规避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其他项目经市(州)政府同意,可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

(二)不得未经核准,或不按照核准的意见开展招投标工作;不得在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中自行指定招标机构。

(三)招标投标活动须接受区招监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区项目管理中心应当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四)投标、评标、中介工作规则。各投标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负责,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透露评审情况;招标、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由区项目管理中心组织,通过招标或比选等方式获取中介服务权,实行亮证收费,依法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严格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文本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合同内容要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

合同签订应当实行会审制,由区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局、法制办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审定。

(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分包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三)规范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项目建设单位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此款内容。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坚持项目监理日记、月报制度。

第二十一条实行项目监督和公示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国家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国家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区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增减工程项目(量)的管理

国家投资项目不得在合同外随意增减工程项目(量)。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项目(量)的增减,必须经项目管理中心核准。

其中,隐蔽工程及增加工程量投资总额超过合同总价1%的,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报告后3日内报区项目管理中心,由区项目管理中心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区财政评审中心、审计局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现场勘测核实后,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工程项目(量)增加总额在合同总价1%及以下的,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再由监理单位报项目建设单位核准并报项目管理中心备案。

在适用本条规定过程中,项目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实际制订补充办法。

因设计变更或其它不是由施工单位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累计金额超过项目总概算10%的;

(二)单项变更金额超过10万元的;

(三)重大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区审计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区项目管理中心对工程结算审计进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计结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查批复。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人防、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国家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

动态跟踪管理。国家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建成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其它建设内容;是否真正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实际投入资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因;是否挪用和改变建设资金用途等。

第二十七条严格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凡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同时,对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其中增加工程量拨款申请,须经区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到区财政局办理付款手续;区财政局直接向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区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拨款进行监督,使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支付工程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项目管理中心备案审查后,支付工程款。

中央、省、市上级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有专门要求的,应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审计机关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区审计局和区项目管理中心审查前,工程款的拨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工程未经区财政局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前,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对应经审计而未审计的投资项目,财政及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超进度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施工单位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区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监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退还。

第三十条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每项工程都要预留合同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管。原则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有质保期约定的,应在质保期满后退还。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不能因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区项目管理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区项目管理中心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招标核准内容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量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和报批的;

(四)不按招标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背离合同实质内容重新签订其它协议的,或由于签订合同不严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施工时的施工图与招标时的施工图不一致的;

(六)强迫、指定或暗示参建单位分包、转包工程和使用材料、设备,造成工程建设工期延误,或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

(七)不认真履行合同,不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影响工程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的;

(八)因管理不善,引发安全事故的;

(九)建设项目活动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预、结算编审、招投标、工程监理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不按招投标有关规定及招标核准内容的,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有关信息的,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不规范,导致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1-3年内禁止其在我区内从事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预、结算编审、招投标、工程监理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3年内禁止其在我区内从事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一)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或及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利用他人资质、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投标的;

(三)在投标有效期内放弃中标,并给招标人带来不良影响的;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放弃中标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包他人或违法分包的;

(六)中标后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及不守诚信的。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家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7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 前期工程 工程造价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construction, many cities in china set about the projects of urban rail transit. It will be the key job that how to make full use of construction funds, and control the project cost. Combined with the project of Shenzhen metro phase 2, this paper introduce the several difficult factors of metro pre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and make suggestion that how to reinforce the cost management of preconstruction project.

Key words:urban rail transit preconstruction project project cost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结合深圳地铁二期工程为例,为贯彻落实2011年6月30日轨道交通二期工程通车的政府责任目标,以“保开通、促管理、提效能”为主线,确保主体工期能够按计划有序进行,二期工程各条线路前期工程均陆续启动。

管线迁改和交通疏解工程是轨道交通前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地对地铁工程前期工程实施造价控制,顺利地开展前期工程建设,确保主体建设目标,成为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关键工作。

一、地铁工程前期工程特点

地铁线路建设规模大,往往跨越若干个行政区,开展工作往往需要各级政府部门、职能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街道、村、居委会等配合协调,但是由于各级政府的处理问题方式及协调力度不同,前期工程的工作开展难度很大。

产权单位众多,沿线各条线路地下管网布局错综杂乱,涉及管线种类多。常见的前期工程专业分别为交通疏解、给排水、临电、电力、通信、燃气、路灯,绿化等。

大部分施工区域处于老城区和主要商业街道,疏解困难,倒边次数多,勘察设计、施工协调难度都相当大。沿线波及的居住区人口数量较多。前期工程的施工方案需要慎重对待,保证科学合理,并在施工期间尽力减少环境影响和妥善处理居民关系,创造和谐的施工局面。

线路走向基本呈带状分步,有的线路因为前期工程滞后没有打开主体工作局面,致使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速度不一,有的区段施工热火朝天,有的区段则是寸步难行,从而影响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整体进展。

二、前期工程造价控制的若干难点

由于管线迁改和交通疏解工程的特殊性,以及受周边环境及地表下未知因素的影响,尽管经过校对、审核及后期的图纸会审等,但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设计错、漏、差、碰等情况。在施工过程中,一经发现,必然导致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而且变更、签证数量庞大,主要归为以下几种情况:

1、管线勘探不到位、设计深度不够

近几年来,全国多个城市同时进行大规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造成轨道交通勘探、设计市场人员极度匮乏,设计力量摊薄,设计成果存在较多缺陷。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现状与设计图纸极为不符,管线综合设计与现场差异较大,增加了工程协调和实施难度。诸如工程量的增减、标高冲突、管线之间管位冲突、管位与主体结构的冲突、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等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最为普遍,数量最多。

地表以下管线错综复杂,尤其是道路交汇处,各管线业主单位和设计院虽不断更新管网图,但在施工中,时常有不明管线被发现,此类管线对工期影响最大,且大部分管线需进行割接申请,对新发现的管线必须快速处理。

2、建设过程中政府部门提出增加同步实施项目

此类变更涉及范围较大,影响面广。如政府部门要求个别扩建工程为地铁同步实施项目,造成已在建的若干个车站附属结构进行规划调整,相当程度影响了已经实施和待实施的管线迁改和交通疏解工程,产生了大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对施工现场原有的进度计划安排影响较大,引起现场局部工作面的停工或半停工状态。

3、应规划要求,预留附属结构改成同期建设或增加站点

规划部门要求将个别车站预留附属结构全部改成同期建设,并新增了车站站点,由此导致了相应的管线迁改和交通疏解工程。

4、管线迁改设计与产权单位管网建设不一致

为满足管网建设需要,各管线业主单位在管线迁改工程设计与实施时间间隔内沿设计路径进行自身的扩、减容工程,将导致管线迁改工程变更。

5、现场维稳等因素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区域多为老城区和主要商业街道,与周边现场条件密不可分,工程建设给周边居民的生活和生产经营带来极大的影响,部分居民甚至出现抵触情绪,特别是房屋开裂、沉降的问题,更加激化了与周边居民的矛盾。受制于周边现场条件限制,管线迁改和交通疏解施工图设计时,迁改路径是沿周边小区内敷设,或利用小区公用基础设施部分进行交通疏解,由于小区业主的反对及阻挠,虽经建设单位及政府部门多次协调,但仍有部分工程无法实施,只能结合现场进行多次倒改。

6、由于历史原因以及经济考虑,各专业产权单位通常成立了自有或下属的施工队伍,由其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工程的施工和维修养护等。下设的施工单位往往在关键环节挟持建设单位,要求拨付多少款项之后方能继续施工,从而造成计量和支付过程失控。

7、前期工程的结算同样存在大量的问题,结算资料混乱,各项报告、证据缺少有效的支持性材料。设计变更没有依据,没有建设单位或监理的许可,设计图纸可以随意修改。现场签证单杂乱无章,没有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整理归档,普遍缺乏当事人的签字或者日期,或者事后补签。

三、加强前期工程造价管理的建议

(一)勘察设计

设计管理部门务必严格履行设计图纸审查职责,对设计图纸必须严格审核把关。

1、加强建设单位内部审图力度

设计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设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的功能、技术标准 、规范、差错漏碰及安全性、可靠性、合理性及协调性等方面问题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设计部门需明确各相关部门反馈意见的时间要求,各部门必须按照设计部门要求的时间按时反馈意见,以确保设计终审意见的准确性,提高设计工作效率。

各相关部门应提前对工程沿线进行全面的实地勘察,掌握沿线实际情况,对一些现场环境、施工条件复杂的工点应予以高度重视,及时提出勘察设计应关注的问题,对不利的、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的现场环境予以充分考虑,并及时提出设计、合同预留解决措施。

2、严格执行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提升勘察设计质量。

一方面要认真落实设计管理部门在勘察文件编制、审核过程中的职责、考核制度,切实提升内部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另一方面要落实对勘察设计承包商的考核、处罚机制。在相关制度、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细化、量化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变更、投资增加的处罚措施,使其具备可操作性,形成常态化的考核、约束机制,以切实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心,彻底扭转当前设计管理薄弱、设计不稳定、设计变更多的局面。

3、加强外部审图管理

及时按设计管理办法及设计合同对设计总包、设计监理审查的图纸进行质量考核,尽快将建设单位内部审查意见提交设计单位并督促落实,对在施工阶段发现的设计质量问题加大对设计等相关单位的考核处罚力度。

4、特别要加强对施工图中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有关文字内容、数据的审核,如有无指定厂家、品牌、摊销次数等。防止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发生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为施工单位预留调价活口,给地铁建设造成资金浪费的问题。一旦审图发现此类问题,对设计单位必须从严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二)现场管理

项目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加强对现场签证的审核把关。

1、凡施工单位提报的现场签证单未附真实、充足的证据材料的,包括如相关的勘察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现场查勘意见,现场影像资料,各类施工实时记录等,坚决予以拒签。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签证所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其使用同一份证据材料多次申报签证。

2、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中有关逾期补签无效的规定。对施工单位逾期提报的现场签证单,坚决予以拒签。

3、对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现场签证,建设部门在涉及现场情况如地质情况、周边环境等发表审核意见后,必须报合同管理部门核签,禁止超越职权范围代签。

4、对于施工单位在现场签证单中填写的与申报事项无关的内容,必须退回其修改合格后重新申报。

(三)投资控制

1、加大设计概算审查力度。

从可研阶段开始严格贯彻落实投资控制管理工作。对于在工程实施阶段发现的已通过审查的概算存在的问题,倒查责任,予以追究。

2、及时梳理施工过程不同线路、标段发生的投资控制共性问题,尽量统一处理原则、价格水平,及时制订控制措施。对疑难点应多方调查分析,吃透定额等计价标准文件,掌握实际施工成本,在此基础上与承包商协商合理价格。

3、规范前期工程合同、计价模式。

在满足轨道交通建设工期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设计图纸深度、准确性。在保证施工图纸准确性、合理性的前提下,改变前期工程敞口合同的管理方式,贯彻推行招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以降低投资控制风险,树立建设单位在前期工程计价中的主导地位。

(四)完善制度,加强培训,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1、修改完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管理手册,对项目管理程序、岗位职责、审批流程等全过程管理工作进行明确,积极推进建设项目的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2、针对前期工程大量使用现场签证的实际情况,制订现场签证使用管理办法,按照不同内容、不同造价额度,明确审批程序、权限,明确申报时限,明确所必须提供的支持性证据材料,对于涉及费用调整如周转材料摊销等内容的现场签证、联系单等应及时由投资控制主管部门审核。

3、加强现场业主代表合同、造价等方面业务知识的培训。纳入建设单位专题培训计划,切实提高现场业主代表在招投标、合同、造价管理等方面的业务素质。

(五)严格执行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加强合同履约考核

对设计、监理、施工及造价咨询等各类承包商的履约过程加强动态考核评价力度,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按合同处理、及时纳入履约评价。

四、结论

前期工程作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重要环节,所占投资比重较高,且有逐年上升趋势。为了加强前期工程造价控制管理,需要建设行政部门、管线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和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的共同努力,在勘察设计、现场项目管理、工程投资控制及完善制度等方面加强一系列措施,逐步实现地铁工程前期工程造价控制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1] 张新标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控制分析探讨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年15期

第8篇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及投资公司等)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的资金来源审核;

(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审核;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价款相关条款审核;

(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期间支出预算管理、变更投资审核、资金拨付管理;

(五)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结算及财务决算审核;

(六)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绩效评价。

第二章项目前期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根据市政府的重大部署和城市近期重点建设规划,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平衡资金安排,编制市本级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正式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年度资金计划。如遇城市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调整年度资金计划的,应送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时,应同时向财政部门递交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报告,并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表》。财政部门对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审核年度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合理性、真实性;对财政性资金参与的基本建设拼盘项目,审核其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合法性;对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并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审核其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真实性、合法性。对财政性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财政部门应不予核准。未经财政部门核准确认资金来源的项目,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不予立项。

第七条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的规定,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选择与工程类别、等级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对不适宜招投标的特殊工程,应按有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同时,财政部门要参与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并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标底预算审查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完成工程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后,应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由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各种筹资事项。建设单位向金融机构融资应报经市政府批准,贷款合同在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建设期财政财务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一致,涉及价款支付事项等相关条款,应送财政部门审核,施工、监理合同副本应在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内容。确因工程技术、设计等原因需调整概算,应经财政部门审核、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后并批准实施,涉及项目工程变更及资金计划调整的需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和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建设单位要求拨付建设资金时,应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政府投资项目拨款申请表》等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款申请后,应严格按照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工程形象进度和合同价款支付规定,及时审批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逐步推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工程价款80%以内。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工程尾款,并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政府投资项目批准概算购置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按规定的标准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如确需超支的,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具体规定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单独设置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和基本建设帐户,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对建设项目实行单独会计核算,并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报表及相关资料,通过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责任,确保资金安全、及时、足额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第四章项目竣工后财政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竣工结算,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工程结算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审核,审核结论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的,不得核销工程投资,不能作为办理竣工项目新增资产移交的依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及其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尚有建设资金结余,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属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应全额上交财政部门;属财政性资金投资参与的拼盘项目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

(二)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绍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财政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所规定的用途,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应按财政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9篇

Abstract:The Yellow River basin of the river nor the construction of flood prevention projects along the Yellow River is growing fast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product. Water management of the river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The inside of the Yellow River flood control project management-the status quo analysis of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the causes of the problems that exist, and Solutions to make a few suggestions.

关键词:非防洪工程 建设项目管理 存在的问题 对策和建议

Key words :Flood control projects;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Problems;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黄河流域建设步伐的加快,缩小黄河两岸的差距,加强两岸的沟通和交流,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已成为客观要求。因此,为确保黄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已成为当前黄河水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比如行政干预、水行政执法能力弱化、运营中失管等问题,是当前河道主管部门面临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状

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涉及桥梁、缆线、管道及各类建筑物等,大量的桥墩、承台等构造物布设在河道内,长期占用河道和堤防,形成雍水、阻水、改溜等情况,致使河道御洪、泄洪能力不同程度地消减,防洪安全存在各种隐患。而且资料申报、审查、管理比较混乱,施工过程监管困难,验收后运行管理缺位等等。其中一些重点项目施工、运营过程中,在地方行政干预下,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时也只是走走过场而已。随着河道内建设项目的逐渐增多,靠过去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依法治河的管理需要。特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行实施以后,要求河道主管部门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针对这一状况,为提高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管理水平, 河道主管部门纷纷采取措施,强化资料审查、转报的管理,明确河道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加强河道巡查监管力度,使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现象。

1.1 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开展状况

针对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增多的特点,河道主管机关对已建、新建项目,做出具体部署,狠抓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

1.1.1 对于新建项目,主要从建设项目申报入手,按照《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对其报送的技术性资料进行审查,同时探讨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河道及影响防洪工程抗洪强度等诸多事项的补偿救助方案,明确建设方应履行的防洪义务并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落实,以便事后操作。如滨州公铁两用黄河大桥工程,该项目建设前期黄河部门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黄河大堤绕行线路维修养护协议、河势及河道工程观测协议、工程占用黄河淤背区补偿、河道工程抛护加固协议、施工场地清理协议以及临时占用堤防工程做施工道路协议等6项协议,同时,就长期占用河道补偿、应履行的防洪义务等项目达成共识,并交纳的一定的保证金。

对一些没有经过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坚决依法处理,责令其补办申报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再建设,或者依法清除,维护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

1.1.2 对已开工建设项目,主要是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抽调技术骨干,监督检查施工中是否有违章、违规行为。已建项目多是指《水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颁布实施以前或颁布初期所建设的非防洪工程项目。当时,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条文,监察机构不健全,相关工作未能开展,主要依靠各级政策约束建设单位,注重的多是眼前利益,对于项目运营后的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这类项目由于建设时没有相关协议,再加上没有相应的管理经费及行政干预过大等,实现对其规范管理难度极大。

1.2 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取得的经验

自从1997年开始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实施管理以来,虽然离正规化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但是随着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和管理人员经验的逐步丰富、素质的逐步提高,积累了一些有效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验。

1.2.1 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基本能够做到依法定程序处理。近年来,随着黄河部门各级别培训班的举办、各兄弟单位之间管理经验的交流以及相关专业大学生的加入等,对河道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审批或转报、转批、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基本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1.2.2 积累了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经验。能够有目的的针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多年不断的总结,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造成的防洪工程效益的降低基本能够量化,并提出具体合理的补救措施和解决方案。

1.2.3 逐步落实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占用黄河工程补偿费及建设单位应履行的相应义务。根据《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各类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提出了黄河工程占用补偿、日常维护补偿等补偿要求,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从实际意义上弥补了防洪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不足,为防洪工程功能的可持续发挥获得了资金支持。

2 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腾飞,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黄河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地方行政干预等问题,制约了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2.1 法律法规不完善,条文不具体,可操作性较差

目前黄河水行政法规不够完善,仅仅规定了应该办理的事项,而对于办理中的一些细节没有明确规定。如非防洪工程占用防洪工程补偿费只说明了建设单位需要补偿,但是具体如何补偿、补偿多少无法确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具体可量化、可操作的标准,双方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定;资料申报上,对申报材料的要求不是很明确等;维修养护保证金、垃圾清理抵押金等,没有相应的条款、交纳比例和幅度;设计、防洪审查,施工监管没有相应的具体要求,只能靠经验办理。一句话,操作性不强,不够明确,给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造成时而越位、时而不到位。

2.2 对建设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由于目前黄河水行政执法主体没有单独的行政执行权,行政执行必须和地方执法部门共同实施。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没有有效的遏制手段,一旦施工许可证获批后,河务部门无法对建设中或建成后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2.3 行政干预和权大于法的现象仍阴霾不散

有些大型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往往是国家投资、地方政府集资或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比如滨博公路大桥、滨州公铁两用大桥等。河道主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章、违规问题进行制止时,建设单位就会找到地方领导,反映建设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困难多,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地方政府出于对建设项目的重视,就会搞一些建设项目协调会,其实质就是直接干预水行政执法,或下达行政指令,责成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工作。有时还要求河道主管单位替建设单位完成本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使一些问题本末倒置。行政干预导致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管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2.4 项目建成后管理难以奏效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运营后,所涉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理、建设项目对防洪工程的影响以及河势变化、水体污染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在建设项目运营后才产生的。而河务部门一般是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相关协议,由于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运营单位能否认可,并遵守建设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往往无法预料。

2.5 工程废弃后拆除责任无法落实

建设项目废弃后,由于拆除费用难以解决,建设单位不愿拆除,而河道管理单位又没有制约措施,废弃工程带来各种防洪隐患。如穿堤输油管线废弃后遗留在大堤、河槽内,对防洪造成严重影响,给沿黄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安定因素。

2.6 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宣传力度不够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群众对水法规理解不够,增加了解释的难度。比如群众在堤坡上放牧,他们认为不但对防洪工程没有影响,反而帮助黄河部门节省打草经费,却不知道堤坡放牧损坏堤防工程的完整,影响防洪安全和工程面貌。

2.7 上下级标准不统一

在对一些项目影响防洪的标准上,黄委、省局标准不统一,口径不一致,造成了基层单位管理的被动。

2.8 管理经费严重不足

随着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管理任务日益增加,包袱越来越重,当前防洪工程都没有足够的管理经费,更谈不上拿出资金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3 针对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3.1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

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124”法制宣传日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面向全社会普及水法规知识,同时,抓好日常宣传活动,提高沿黄群众的水法规意识,争取他们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3.2 成立专门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

根据《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和精神,成立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和监管为目的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使项目能够得到及时审查、转报和批复,使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走向规范化道路。

3.3细化法规条款,完善办理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对有关建设项目许可的法规要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要细化,各种补偿标准、抵押标准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3.4上下一盘棋,标准统一、口径一致

从黄委到基层,在河道建设项目管理的大原则上标准要统一,口径要一致,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依法按水行政法规管理项目,树立河道主管机关的权威,确保黄河部门的合法权益。

3.5加强内部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积极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专题交流会等,加强上下级的沟通和兄弟单位之间的经验交流,不断增强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10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造价;控制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a huge investment complex system engineering, completes the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and control the whole project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investment returns, I of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control of relevant issues to discuss, for reference only.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s; Cost;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造价控制是项目投资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始终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所谓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 就是在项目管理的各阶段即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及项目后评价阶段,将工程造价控制在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偏差, 以阶段目标值作为造价控制的重点并根据实际进度及时予以调整, 力求在项目管理的各阶段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以取得最大的投资效益。

1实施全方位的工程造价监控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难成方圆。”企业需要管理,管理需要规范。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应制订和完善其相应的管理制度,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在制度的制订过程中,工作流程以流程图的形式加以明确,使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直观性。完善健全、实际可行的制度约束机制使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清晰。为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提供了最有力的依据,使造价控制做到全方位监控。

2确立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监控重点

2.1决策阶段造价控制

(1)切实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根据项目投资的构成,充分研究建筑标准,质量要求,建筑材料的性能价格等情况,作出切实可行的估算。

(2) 批准项目建议书后,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拟建的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先进适用,经济上是否合理、有利,在社会上能否创造效益,资金来源如何等方面进行全面、充分地调查、分析和论证。在方案设计过程中,造价人员提早介入,积极配合设计人员认真分析、总结历史工程资料,进行财务评价,多方案比选,编制高质量的投资概算,作为控制总投资依据。

2.2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1)项目设计阶段应着重应用价值工程进行方案优化和推行限额设计,使项目投资在设计阶段得到很好的有效控制。在设计过程中,掌握“功能提高,造价降低,功能不变,造价降低,辅助功能在允许幅度内降低,造价大幅度降低,适当提高造价,功能大大提高”的原则,从控制建设项目的标准,经济适用入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且考虑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方法难易程度,通过限额设计和方案比选与优化,最终确定最佳的设计方案,既可以减少设计变更的频度,又能降低项目的投资成本。

(2)要对工程设计的经济性进行审核。造价人员主动和设计人员沟通,参加设计审查,了解设计思路,搜集相关造价信息。运用价值工程进行方案比选,把功能和造价两方面综合起来分析,并综合分析建成后的维修费用,从而确定最优设计方案。如本人负责造价控制的某高层住宅楼工程,由于地质情况复杂,岩层埋置很深,原设计全部采用C 桩(长螺旋泵压砼灌注桩),并且桩端入岩不少于1米,整个桩基础的工程造价约为460万元。在图纸会审时建议采用C桩与M桩(深层搅拌桩)组成“CM三维高强复合地基”,经测算修改后的复合地基的工程造价约为305万元,节省了155万元。

2.3发包阶段的造价控制

(1)工程招投标制度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 通过招投标可以提高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缩短建设投资的回报周期。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属于事前控制,此阶段控制的重点是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包括①确定投标报价的格式、报价原则、报价依据、暂列金额、调整合同价的原则;②工程量清单的编制;③招标控制价的编制;④合同条件的编制等。

(2)严格编标预算管理的目的,在于力求工程编标预算准确,合同造价科学合理。在决定工程造价高低的因素中,“标的”是最重要的一环,为达到合同造价的准确合理,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人员要收集、积累、筛选、分析和总结各类有价值的数据、资料,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进行鉴别、预测、分析、评价,然后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涉及费用的条款反复推敲,做到“知已知彼”,不留漏洞,以利于日后的造价控制。

(3)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依据。签订严密的施工承包合同,同时在施工中加强合同管理,才能保证合同造价的合理性、合法性,减少履行合同中甲、乙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利益,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造价。合同是贯穿整个造价控制工作的灵魂,合同签订的好坏,直接影响后续造价控制的执行。

(4)针对具体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出合理的《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有效提高工程造价的事前控制。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工期长短等因素正确选择适用的合同方式,对工期、价款的结算方式、材料价格的认定、变更程序、违约争议等,都要明确约定。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对招标文件和设计中不明确、不具体的内容,通过谈判,争取得到有利于合理低价的合同条款。同时,正确预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注意可转化为经济责任的条款和隐含的经济责任条款。

2.4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1)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程序。制订一套完善的计量、支付、变更的管理办法,突出事前控制,强化事中控制,完善事后控制。工程变更一般由施工单位打立项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核,经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为此,建设单位现场人员(驻工地代表)必须熟悉并掌握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的投标书,工程造价人员对建设工程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分析,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2)严格控制材料用量,合理确定材料价格。在工程造价的控制中材料价格的控制是主要的,材料费在工程中往往占有很大的比重,一般占预算费用的70%,占直接费的80%左右。造价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情况,注意收集可能会引起造价调整的各类资料,核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准确性、完整性,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材料用量控制,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3)严格控制进度付款,每隔一段时间(合同规定)施工单位报来的施工进度,必须首先认可其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规定要求, 不合格的不予付款,对合格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对其数量进行确认,再审核其计价是否与合同一致。

2.5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

(1)要核对合同条款,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件等。工程量应根据施工承包合同要求,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核,不能多算或不按规则计算。在要求施工企业报送相应的工程计算式和材料用量明细表的同时,建设单位也要编制一份完整的结算书和材料用量明细,这样比照审核,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合理,准确进行计量审核。

(2)在结算审核中, 还应注意审核项目的单价、结算书中分部分项的正确性及程序的准确性,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分析计算。对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结算,投标人的综合单价原则上一次包死不作调整(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结算时, 实际发生的招标时所依据的施工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变更和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误差应予调整。在工程量调整时的结算中,工程量清单中原有的项目,应按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确定;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项目,应参照类似工程项目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商定;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 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和的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程序等规定结算。

(3)收集施工合同和与之有同等效力的协议、文件、信件、传真、现场签证等。认真审核竣工图纸,清理、统计设计变更通知单、隐蔽工程记录、材料预算价格签证单,审核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

(4)注意扣除工程预付款、保修金、甲供材等价款,以及有业主替施工单位代缴的一些费用,如社保统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防洪费、施工噪音排污费等。

3建立二级审计制度

利用社会力量、聘请外部专家服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服务单位进行初步审计,审减率直接和咨询服务单位的利益挂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外部咨询服务单位的审计结果进行二次审计。实行二级审计制度,从而保证了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严肃性,使工程造价工作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有效保障;实施全过程审计管理,控制建设工程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 尽可能地挤净“水分”是降低建设项目投资的关键过程;实行二级审计制度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最佳捷径。

参考文献:

[1] 肖静.论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J].现代商贸工业.2011(02)

第11篇

2012年以来下达投资计划尚未竣工验收的畜禽良种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市肉用绵羊原种场项目、市良种肉牛繁育场核心群建设项目和市良种肉牛繁育场改扩建项目。

二、检查依据

主要依据《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以及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相关文件等。

三、检查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核查项目申报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等。

(二)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核查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内容相符、下达的项目建设进度及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情况等。

(三)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包括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拨付与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情况以及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

(四)项目管理运行机制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落实情况,项目产权登记及档案管理情况等。

(五)以往项目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这次畜禽良种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实地查看相结合、查询资料与现场提问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认真听取各有关单位项目建设工作汇报,查看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检查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到4月30日)为方案编制阶段。根据市局的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情况制定本市项目检查方案,并及时报市畜牧兽医局规划财务处和畜牧处。

第二阶段(5月1日—6月1日)为自查自评阶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照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全面、客观的自查自评,写出自查报告(应包括项目管理总体情况、主要做法与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有关工作建议等内容),并将列入专项检查范围的项目实施情况录入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阶段(6月2日—7月1日)为检查整改总结阶段。畜牧兽医局将在项目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项目管理、技术、财务等方面的技术人员对畜禽良种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要做到“四查”,即查有关技术资料情况,核对项目建设内容所规定的仪器设备,向有关人员询问相关问题等;查有关土建工程情况,现场核实土建面积、内部结构和工程质量等是否达到项目建设要求;查“四制”等有关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人员培训教育、档案管理情况等;查是否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定,专账专户管理项目资金,资金支出是否合理,中央资金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等。畜牧兽医局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形成检查总结报告。检查总结报告要包括辖区内各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各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结论与建议等。

于7月1日前将项目检查总结报告(附项目单位自查报告)和项目检查情况表报市局规划财务处和畜牧处,同时通过金宏网报送电子文档。

第四阶段(7月2日—8月2日)为迎接重点抽查阶段。各项目单位认真自查和整改完善的基础上,做好准备,迎接市畜牧兽医局的重点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为更好完成本次畜禽良种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畜牧兽医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财务科、畜牧研究所等科(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全市畜禽良种建设项目专项检查的指导安排,组织开展全市专项检查相关工作。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每项内容检查完毕后,及时填写检查单(附件1)。

(二)严格程序,完善工作机制。专项检查工作,政策性、程序性比较强,检查人员一定要熟悉项目建设的各项要求,掌握农业部有关项目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熟知建设项目的基本内容和检查工作的方法步骤。在检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检查程序,不减步骤,不少内容,不降标准,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确保通过检查组检查的项目,经得起农业部的抽查考核。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项目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范围内的项目实施情况尚未录入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按时限及时补录。要抓住项目建设关键环节开展检查,以检查促验收,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第12篇

【关键词】 法律定义 制度缺失 责任转移 计算不尽合理 完善

1. 代建制的法律定义不清

现行各地方实行的代建制,一方面,代建单位得到的只是不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代建费”、对代建单位权限的制约条款繁多,这些似乎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而另一方面,在超出概算的投资,代建单位需“全额”赔偿这点上,代建合同又似乎是“承包合同”。因为法律性质的不明确,使得代建单位在争取作为民事主体“合法平等”的权利时显得尤为艰难,代建单位享受“委托合同”的权利,却承担“承包合同”的责任,也是导致代建合同部分条款责、权、利不对等的根源。

代建制一般是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实行,国务院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但这不是国家法律制度,国内法依据缺失。所以,代建制还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签订《代建合同》规范其行为。《代建合同》甲方是政府主管部门,合同主体上存在瑕疵,主管单位本身不适合作为代建合同的一方主体;乙方是代建单位,缺乏准入资格制度。

“代”在法律的角度具有“”的意思,“代建制”字面意义是指“建设单位(业主)行使建设单位职责的一种制度”,代建人实际上是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的委托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是“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建人属于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接受业主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工程保修阶段的管理服务;代建合同属技术资询服务合同,在代建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和发生的风险由业主承担。

我国各地实行的代建制赋予了代建单位在建设活动中的独立主体的资格,即代建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作为合同一方的主体,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行为本身属于委托,与有显著差别。因此,“代建制”的法律定位不准确,不能表达制度本身所包含的法律意义。

2. 代建单位的资格准入制度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该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也规定了“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因此,代建活动因为是建筑活动,并提供公众服务、关系公共利益,代建单位就必须具备“代建资格”。但是《建筑法》第十三条只对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提出明确要求,并没有提出“代建资质”。因没有统一立法,各地对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要求比较模糊,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认定、等级划分等没有明确的标准的依据。

3. 代建制的责任转移

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上的重大责任与义务,包括对建设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追究。委托人建设单位的责任亦不能够因为实行代建制而产生转移。通过委托代建,建设工程的民事责任风险实现部分转移(根据代建合同约定),但更重要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并没有转移,因代建制度并不是一个法定制度。

民事责任风险的转移要与代建人权益相适应。实行代建制的本来目的是希望通过代建方使建设单位从非专业领域工作中摆脱出来,不必承担这些单位无力承担的专业责任义务。但是当代建行为的法律关系不清时,一方面是代建人因有限的代建费而不愿承担过多责任,另一方面是委托单位利用其掌握资源的优势,在代建合同约定代建人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把民事责任风险不合理地全部转移给代建方,合作双方这种相反的期望目标便对建设工程项目产生各种不利的影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扯皮、纠纷、推卸责任等情况时常发生。这些问题,对于代建制度的顺利推行是十分不利的,这也是现实工作中“代建制”不能发挥根本效能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适应于“过错原则”,即只有在民事主体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实施的侵权行为,才负民事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可以免责。代建单位的"违约行为"往往不是自身的过错,而是参建方如设计、监理、施工的过错造成,这种责任代建人只有维护建设单位利益的义务,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理清这些责任关系对维护代建方的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4. 代建费用的计算不尽合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中规定: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和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

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不能满足履行代建工作的需要,导致代建制度难以推进.现行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及评估等全过程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建设单位开办费和建设单位经费。代建人的费用支出与建设单位管理费相比,其虽然可免除开办费,但需要支付拥有高智能、高技术管理人员的较高人工成本和代建工作的风险费用,因此代建费用总额限定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内并无理论依据。

代建单位除了获取代建费外,提供合理化建议、科学管理而形成的投资节约可以得到一定比例分成。但这个“合理合法”的奖励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这样的困难,代建单位要想办法节约投资,则会遇到较大的阻力,委托方往往会有各种理由把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上,把节约的投资用于提高装修标准等。因此,科学的、合理的节约措施在实践过程中往往难以实施,节约分成也就成为了美丽的“空中楼阁”。要建立全面的代建单位工作评价机制,客观地评价代建成绩,有利于调动代建单位的积极性。

5. 履约保函条款不合适

“履约保函”在法律上应属于合同担保制度,运用这种担保制度,对确保代建单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从各省代建制推行的现状来看,这项制度的实行普遍存在着困难。代建单位普遍属智力密集型咨询类企业,注册资金相对较少,规模普遍偏小,责任承担能力有限。如果承建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 开具履约保函,代建单位将损失这部分资金的机会成本。若工程项目出现索赔,代建方将承受较大的打击。

代建单位是工程项目技术服务管理,不是总承包,不宜按“工程承包类”的做法设置高额的“履约保证金”,过于严苛的履约担保制度将不利于它的健康发展。代建单位的资格要求应重点在业绩、专业人员的素质、资质、信誉等方面,过于强调资金实力,将使一些具备优质专业服务的咨询企业望而却步,不利于优秀的咨询管理类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

6. 代建制度的完善

代建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从非专业领域工作中摆脱出来,不必承担这些单位无力承担的专业责任义务,而委托代建方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询服务的的行为,属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定义的,所起的作用只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请了一位项目管理工程师。类似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所以,代建只是项目管理资询服务,属于技术服务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