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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渔政管理

时间:2023-09-21 17: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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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渔政管理

第1篇

关键词:渔业执法;专属经济区;海洋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071-02

一、执法范围和任务

中国渔政的执法范围覆盖中国全部管辖海域。海区渔政局的管理范围是:“海洋机动渔船拖网禁渔区线”以外水域;重要渔场、渔汛;国家颁布的保护区、休渔区以及中日、中韩、中越渔业协定的保护区、休渔区。此外,东海区渔政局兼管长江流域的渔业资源及渔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范围是毗邻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组织实施所负责海区的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是各海区渔政局一项重要职责。执行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任务的渔政船由海区渔政局具体落实。海区渔政局的渔政船不足时,可抽调符合条件的地方渔政船承担巡航任务。渔政船在执行巡航任务期间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由海区渔政局统一调度指挥。在专属经济区,根据渔业局《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中国渔政指挥中心负责中国专属经济区渔政年度巡航的组织和指挥工作,包括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制定各海区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年度巡航计划,并报指挥中心备案。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渔政船在执行巡航任务期间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由海区渔政局统一调度指挥。指挥中心视情况可直接调度指挥。”根据该规定第17条,“海区渔政局应对本海区每季度的巡航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材料,并于下一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内报指挥中心。年度巡航工作结束后,要对本海区全年的巡航工作进行总结,并于翌年的1月底前报指挥中心。”第18条规定,“国家渔政局和指挥中心对承担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任务的单位、人员及渔政船进行监督,不定期对巡航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个人、渔政船进行表彰,对执行专属经济区巡航任务的渔政船给予经费补助。”

二、执法依据

中国渔政的主要执法依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物权法》、《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渔业局)、农业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渔业管理是中国渔业执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中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渔业资源权益。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渔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1999年1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渔船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6月颁布的《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国渔政[2000]8号)。此外,自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在专属经济区有关规定的框架下,中国分别于日本、韩国、越南签订了新的渔业协定。这些渔业协定的签署和生效,对中国周边海域的渔业管理和渔业生产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形成了中国周边海域的渔业新形势。

三、渔业执法的管理机制

中国渔业行政执法队伍成立已有二十多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渔业行政执法队伍是专职负责渔业行政执法的执法机构,主要有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三大行政职能,负责有关渔业法律法规的监督执行,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渔业权益,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调处理各类渔业生产纠纷,保障渔船安全生产,查处各类违规渔业生产行为。中国的渔业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从中央到地方,中国已建立了渔政、渔港、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在农业部,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管全国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设有中国渔政指挥中心,负责重大渔政执法行动和维护国家海洋渔业权益的组织、协调工作。此外,在南海、东海、黄渤海设立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渔政执法的监督、指挥、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设有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或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辖区内有关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同时,接受上级机关的业务指导,参加上级机关统一组织的渔政执法行动。

《渔业法》第7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从法律上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定为中国渔政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就是中央对渔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管理;分级管理是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的区域性管理。贯彻统分原则是符合渔政管理对象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符合渔业活动的内在规律,也符合中国渔业资源、自然环境和国情实际。处理好“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两者的关系是健全渔政管理机制的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重视各涉海部门的协作和协调,第8条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海监、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施行。”

四、存在问题

1.渔业执法力量薄弱。仅从数量上看,管理任务和管理力量就存在着明显的不匹配,导致粗线条管理普遍,存在管理死角。特别是在县级等基层渔政部门,由于管理力量薄弱,致使海上执法检查、渔船进出港签证等很多管理措施无法完全落实到位,管理效果难以保证。渔业执法机构分散进一步分散了渔业执法力量。目前,中国的渔业行政管理机构很多,主要有海洋渔业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等部门,造成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而且难以形成合力,达不到依法治渔的预期效果。

2.渔业执法经费不足。目前,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来源大致可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类。其中县级机构为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许多全额拨款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也仅是财政上确保人员工资,而执法经费和办公经费并不在全额拨款之列。而且,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有关渔业收费及罚没款都上缴给财政部门,但有关执法费用、执法船燃油费、维修费等却未纳入财政预算,致使渔业执法经费不足。

3.执法装备落后。由于渔业执法经费不足,全国渔业安全执法装备普遍比较落后,不少执法船艇是由其他部门退役的船只或生产渔船改装的,使用年限长,抗风和续航能力差,有的甚至超期服役,照相、摄像等必要的取证设备匮乏,影响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正常开展。特别是渔政承担维护中国在所管辖的专属经济区内渔业和养护生物资源利益的任务,由于执法海域范围广,需要吨位大、设备先进的执法船只以及飞机,但中国渔政目前仍然缺乏这些必要的装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力度和效果。

五、发展趋势

近年来,中国近海渔业资源日益枯竭,全球针对外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等区域的海洋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中国渔业捕捞能力和劳动力闲置趋势加剧,渔业劳动力与捕捞能力大范围转移等刚性需求越来越强,对包括海洋渔业资源在内的海洋生物资源进行养护的任务加重。同时,有些海上周边国家对中国渔业捕捞设置障碍,采取限制措施,不断抓扣我渔船,从而引发海上渔业纠纷。外国渔船越界捕鱼事件时有发生。海洋渔业维权形势复杂、多变。

针对以上形势,本文认为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国渔业执法的发展趋势应为:

1.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世界海洋渔业捕捞量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即已达到了产能极限,进入21世纪后,由于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生境破坏等因素,海洋渔业产量逐年下降。

2.加强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渔业局于2000年6月颁布了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国渔政[2000]8号),并于2005年修订。中国渔政执法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派出渔政船对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生产和生物资源调查等渔业活动的中国和外国船舶、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渔业局主管中国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工作,中国渔政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区渔政局)负责制定各自海区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年度巡航计划,并具体实施。渔政巡航是维护中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渔业权益的一种方式,根据中国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需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将得到加强。

3.加强与中国海监等其他海上执法队伍的协调、合作。海上执法不同于陆地,由于海洋的特殊性和复杂的海况,人类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装备才能进行执法活动。渔业执法装备数量虽在不断增加、技术不断升级,仍需在执法过程中加强与其他海上执法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如专门负责中国海上维权的中国海监。由于多种原因,统一中国海上执法队伍尚有难度,但从维护中国海洋权益的角度出发,海洋渔业权益作为海洋权益的一种,执法队伍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是维护中国海洋权益的内在需要。

参考文献:

[1]徐芳.中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建设问题研究[EB/OL].中国知网,2008-03-11.

第2篇

编者按:**县是湖南省渔业重点县之一。近年来,县渔政站从构建和谐渔区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渔政管理工作有了质的飞跃。加强渔业执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促进执法队伍的自身和谐,是该县搞好渔政管理工作的前提。加强渔政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渔政管理水平,是该县渔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具备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文明执法和热心服务两手抓,是该县搞好渔政管理工作的保证。狠抓春季禁渔,扶持渔民转产转业、创造和谐的渔业发展环境,是**渔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点。正是因为**县渔政管理站一班人心系渔民,扎实工作,该县渔政管理工作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县地处洞庭湖西滨,沅、澧两水尾闾,全县有水域100万亩,全线长133公里,是湖南省渔业重点县之一。近年来,县渔政站从构建和谐渔区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克服种种困难,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渔政管理工作有了质的飞跃。从**年至今,县渔政站已累积获农业部先进3次,省先进5次,**年被农业部评为全国首批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之一。该县的水产生产也得到迅速发展,水产品产值年均增长8%,渔业支柱产业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其中珍珠生产产值年均增长15%,水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得到了有力地保护。

加强渔业执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促进执法队伍的自身和谐,是该县搞好渔政管理工作的前提。他们采取了三条措施:一是机构改革。县畜牧水产局党组通过对县渔政站定编定员,择优上岗,整章建制,对临时人员和不合格工作人员进行了全面清退;二是建立长效机制。**县率先把渔政人员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了靠违法养执法的问题;三是实行规范化管理。在渔政管理上,他们制定了近20项制度。渔政队伍严格按《渔业执法程序规定》、《渔业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渔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行事,杜绝了水上“三乱”现象的发生。近年来,**县没有一起因渔政人员错误执法而引起的上级督办或群众举报的情况发生,渔政队伍建设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加强渔政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渔政管理水平,是该县渔政管理工作的基础。长期以来,该县渔政执法基础设施十分薄弱,为更好地履行《渔业法》赋予的职责,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渔政近年来在渔政管理基础建设方面下了大力气。县畜牧水产局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项目立县”主战略,积极向上申报建设项目,争取上级的支持,通过他们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农业部渔政公务船项目在该县得以落实,极大地改善了执法条件,有力地保证了渔政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同时,全县渔民和渔政人员期盼已久的内陆渔港码头建设项目也已建成投入使用,一个功能齐全、设施完备,集渔政管理、渔货交易、渔船停泊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内陆渔港呈现在**人民面前,渔港建成后,**的渔政管理工作将步入规范化建设的快车道。在抓硬件的同时,不忽视软件的建设。该县组织渔政人员定期参加法制培训、电脑培训,人人取得了执法资格,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3人。同时在生活上关心他们,每年组织一次血吸虫病的会诊,目前,县渔政管理人员工作安心,生活舒心,工作积极性得到极大提高。

具备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文明执法和热心服务两手抓,是该县搞好渔政管理工作的保证。**渔政站位于渔民相对集中的蒋家嘴镇,到过**渔政站的人就知道,那里工作条件非常艰苦,“夏天是火炉,冬天是冰窖,身上血吸虫,执法靠精神”是该县渔政站工作的真实写照。夏天船上温度照常在40℃以上,工作水域是血吸虫的疫区,而且随时面临偷业者雷管、炸药的威胁,甚至面临生命危险。数十年来,**渔政站一班人不畏难、不叫苦,发扬奉献精神,服务渔民,以高度的责任感维护着100万亩水域的正常生产。下面一组数字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他们的工作情况:执法船工作航程年均6000公里,人均600公里;管理渔船2586条,专业渔民1086户、4168人,办理各类证件2050本,发放宣传资料年均1.5万份,人均1500份,为渔民免费开展养殖技术指导和培训年均480人次,年处理渔业污染案件8起,为渔民挽回经济损失50多万元。

狠抓春季禁渔,扶持渔民转产转业、创造和谐的渔业发展环境,是**渔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点。**年以来,县渔政站把春季禁渔工作作为提升渔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来抓,做到了“三个落实”,即工作责任,工作经费,渔民生活保障的落实,县春禁指挥部和相关责任单位签订责任状,县财政将禁渔工作经费纳入预算计划,每年发放禁渔期渔民生活补助20万元,为了有效保护渔业资源,同时又妥善安排好渔民的生产生活,**主要采取了三条措施:一是经济上补偿。**年来,争取县财政每年从农业发展基金中单列20万元,用于奖励专业渔民发展网箱养鱼,按以奖方式扶持渔民发展网箱养鱼;二是政策上扶持府制定了“四个优先”的政策以扶持渔民转产转业,即养殖水面承包优先专业渔民,田土承包优先转产渔民,再就业岗位优先上岸渔民,移民搬迁政策优待专业渔民。三是规费上减免。对一部分生活困难的渔民,减免征收他们的资源增殖费。

正是因为**县渔政管理站一班人心系渔民,扎实工作,该县渔政管理工作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形成了“领导重视、部门配合、渔民支持、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3篇

第二条凡在本省和国家指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以及与渔业资源保护、增殖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全省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和沿海市、县以及内陆重要渔业水域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或者配备监督检查人员。

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渔政渔港监督检查人员由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考核发证。

第五条具有历史习惯的两个市、县以上共同生产作业的渔业水域、滩涂,由省或者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的市或者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共同监督管理。

第六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对渔业船舶、渔具、渔获物、捕捞方法、安全设施、船员证件,以及有关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七条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依法划定的渔业水域范围,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发展渔业的方针,加强渔业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内陆应以养殖为主,沿海渔港应以捕捞为主,实行养殖、捕捞、加工并举,提高渔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渔业科学技术网络的建设,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开展技术培训,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对渔业水域利用的统一安排,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低洼地,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鼓励发展养殖生产。

凡取得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承包户,有责任保护其养殖使用的水域、滩涂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定期进行整治维修,不得损坏渔业资源,不得荒芜。

第十一条利用珍贵水生动物天然亲体进行孵化、培育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占用、划拨渔业养殖、渔港场地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本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给予合理补偿。征用、占用、划拨渔业苗种培育场地的,应负责安排恢复苗种生产必需的资金和合适的场地。

第十三条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亲体、苗种,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口。

禁止销售伤残、带病、畸型的水生动物亲体、苗种和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渔用药物、鱼虾配合饲料和添加剂。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发展外海、远洋捕捞业,合理安排近海捕捞力量,严格控制沿岸渔场和江河捕捞强度,加强对新增捕捞渔船的管理。新造、引进、更新、改造、买卖、报废、转让、出租、出借渔船,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其职务船员必须经过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者分别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发给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职务船员证书。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由县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编制。

第十六条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规划,搞好渔港建设,加强渔港及其水域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发挥渔港为渔业生产综合服务的基地作用。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占用渔港岸线或者渔业水域的,还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凡从事捕捞业,包括装捞鱼、虾、蟹、贝、藻苗种的,必须依法申请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批、印制、发放等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凡在本省和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捕捞业,或者利用天然水生动物苗种进行鱼()、滩涂、海洋网箱养殖的,应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十八条依照国家规定,在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水域,全年禁止机动渔船底拖网作业。

主机单机功率一百二十匹马力以下的拖虾船,指定捕捞水生动物特殊品种的渔船,或者科学调查研究船,需在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水域进行底拖网作业的,必须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第十九条定置作业、采捕小贝类作业和采捞鲍鱼、龙虾、江瑶、海胆等珍贵品种的潜捕作业,不得跨县生产。需要跨县生产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渔场所在地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渔场所在地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定置作业的时间、场地、水域、网桩网具数量、网目标准、禁渔期等,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定置作业禁渔期每年不得少于三个月。禁渔期间,定置作业的网桩网具应全部拆除。

第二十条省和有关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珍贵水生动物资源和下列保护区、增殖区的保护和管理: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水域的幼鱼、幼虾保护区;大亚湾水产资源自然保护区;珠江口、崖门口经济鱼类繁育场保护区;海康白蝶贝自然资源保护区;硇州鲍鱼、龙虾、江瑶资源保护增殖区。

第二十一条凡捕到小于可捕标准的水生动物及其幼体,应即时放回。在总渔获重量中,小于可捕标准及其幼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立即转移渔场或者改变作业。

水生动物可捕标准和海洋捕捞作业的主要网具最小网目标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江河捕捞作业的网具最小网目标准,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一)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制造和销售鱼炮、毒鱼丸、电鱼机的;

(二)使用不符合市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渔具的;

(三)使用滩边罟(布罟、密罟)、闸箔、地拉网、敲()的;

(四)底拖网渔船进入江河捕捞的。

第二十三条因养殖、科学研究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进行采捕或者收购珍贵鱼、虾、蟹、贝类的苗种和怀卵亲体的,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专项捕捞许可证或者收购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运输珍贵鱼、虾、蟹、贝类的苗种或者怀卵亲体的,必须持有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在本县范围内运输的,由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签发。跨县运输的,由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签发。跨市或者跨省运输的,由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签发。

第二十四条凡在鱼、虾、蟹等经济水生动物产卵场和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工程设计方案应同时设计过鱼设施。已建的堤坝闸口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鱼、虾、蟹等经济水生动物生殖洄游季节,堤坝闸口管理单位应适时开闸,以供纳苗或者让亲体降河、溯河产卵。

凡鱼、虾、蟹等经济水生动物产卵洄游通过的江河水域,不得截断水面拦捕。在拦河堤坝闸口及其上下游各二百米水域内,禁止装网捕捞。

第二十五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站,纳入全省环境监测网络。其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依据。

排放工业废水或者污染物影响渔业水域的,必须保证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的规定。

凡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和对渔业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设施的,应事先征求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凡污染渔业水域损害渔业资源或者渔业生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全民所有的渔业资源的赔偿费,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增殖、保护渔业资源,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对执行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或者为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篇

1提高排污单位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

为了做好渔业水域预防污染的工作,渔政机构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污水排放单位,重点宣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依法治污的重要性。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媒体曝光的已经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的污染事故,作为典型教材来教育和警示排污单位,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和法律观念,并能换位思考问题,认识到提高经济效益不能以牺牲环境和渔民的利益为代价,要舍弃先污染后治理、争功近利的旧观念,树立先治理无污染、从长计议的新思维,要对社会负责,给后代留下一方净水。要消除排污单位对超排污水存有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吸取“亡羊补牢”的教训,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治理污染。通过对排污单位多渠道、多手段、多方式的宣传,提高了他们对保护渔业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他们防治污染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渔业污染事故与2006年同期相比下降了80%,渔业养殖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2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

针对这项执法难度大、业务技术要求高、责任心强的工作,渔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加强政治思想、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建设,努力学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渔政执法的实体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执法人员经常和排污单位打交道,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遵守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点,找准突破口,实行针对性有效管理。为了适应当前预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准渔政机构检测水质的法定资质,充实水环境监测的专业人才;执法人员要经常到养殖水域监测、监视和评估水质状态,对上游来水及水源要加强监控,到了汛期要让渔民对养殖水体加强防护措施,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广无害化养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稳定,减轻渔业污染危害奠定基础。

3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根据上述规定,为了确保渔业水环境的安全,渔政机构要促使排污单位认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要了解他们的生产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时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由事发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上述法律条款明确了渔政机构的调查处理职能。为了依法维护弱势渔民的权益,有效地预防水质污染,渔政机构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违法排污活动,加大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让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训,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

4领导重视,加强配合,综合治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渔政机构防治污染的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执法人员要积极、大胆、主动地开展工作,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努力把部门职能转换成政府行为。因为预防水污染工作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要加强同环境、水警、法院等职能部门的配合,争取水质检测机构的支持,引导渔民控制内源性污染,养殖低投饲、效益好、污染少的特种水产品,综合治理水污染,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论文关键词渔业养殖预防污染对策

论文摘要渔业养殖是渔民致富的途径之一,而地方经济的发展忽视了环境保护,渔业污染事故侵害了渔民的权利、制约了养殖业的发展。从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入手,结合本地现状,提出了防止污染的探索性建议。

第5篇

关键词: 渔业养殖 预防污染 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受内源性因素和外源性因素的影响,渔业水体污染情况十分突出,内陆渔业养殖水域污染事故时有发生,给渔民造成了惨重的损失,制约了渔业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切实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积极扶持弱势产业,维护水环境的生态稳定,加快渔民增收致富的步伐,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渔政机构要加大对排污单位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认真履行法定职能,努力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加强渔民维权能力和自我防范的意识,充分体现“依法治渔、强化管理、公正严明、服务渔业”的宗旨。为预防渔业养殖水域污染事故的发生,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管理对策。 

 

1提高排污单位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 

 

为了做好渔业水域预防污染的工作,渔政机构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污水排放单位,重点宣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依法治污的重要性。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媒体曝光的已经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的污染事故,作为典型教材来教育和警示排污单位,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和法律观念,并能换位思考问题,认识到提高经济效益不能以牺牲环境和渔民的利益为代价,要舍弃先污染后治理、争功近利的旧观念,树立先治理无污染、从长计议的新思维,要对社会负责,给后代留下一方净水。要消除排污单位对超排污水存有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吸取“亡羊补牢”的教训,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治理污染。通过对排污单位多渠道、多手段、多方式的宣传,提高了他们对保护渔业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他们防治污染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渔业污染事故与2006年同期相比下降了80%,渔业养殖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2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 

 

针对这项执法难度大、业务技术要求高、责任心强的工作,渔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加强政治思想、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建设,努力学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渔政执法的实体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执法人员经常和排污单位打交道,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遵守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点,找准突破口,实行针对性有效管理。为了适应当前预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准渔政机构检测水质的法定资质,充实水环境监测的专业人才;执法人员要经常到养殖水域监测、监视和评估水质状态,对上游来水及水源要加强监控,到了汛期要让渔民对养殖水体加强防护措施,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广无害化养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稳定,减轻渔业污染危害奠定基础。 

 

3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根据上述规定,为了确保渔业水环境的安全,渔政机构要促使排污单位认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要了解他们的生产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时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由事发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上述法律条款明确了渔政机构的调查处理职能。为了依法维护弱势渔民的权益,有效地预防水质污染,渔政机构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违法排污活动,加大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让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训,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

4领导重视,加强配合,综合治理 

第6篇

现阶段,渔政管理部门全面落实“两学一做”,将学习教育常态化与制度化,全面部署渔政管理干部学做“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工作。为了能够做好渔政管理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相关干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推进,发挥干部带头作用,以落实思想政治工作。

1 以人为本理念概述

渔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主要是为了加强渔业资源保护,规范化管理捕捞工作,需要渔政管理人员深入到基层,严格执法检查,做好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渔民角度出发,依法执法,落实各项工作,践行渔政执法的理念,服务渔民。

2 渔政管理学做“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的必要性

2.1 渔政管理需要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引导

新时期下,渔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渔政管理的客体随之增加,渔业经营人员构成较为复杂,部分人员的文化知识相对较低,自我利益意识较强,缺乏法律意识。在渔政执法的过程中,难以使所有人员心甘情愿的服从管理,并且接受处理。基于此,若采取强制执法的方式,极易引发冲突,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与不利影响,利用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来引导教育渔民,从渔民的角度出发,提高渔民的思想认识,以提升管理效率。这需要做好渔政管理干部学做“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干部人员的服务意识[1]。

2.2 渔政管理干部素质水平提升的需要

渔政管理干部人员的素质水平不同,部分人员综合素质较低,主要体现在法律素养与政治素养等方面,在正常工作中难以有效的落实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未能正确的按照法律法律知识,运用管理技能,来解决具体问题,使得执法过程中出现执法不严或者作风生硬等现象。为此,做好渔政管理干部学做“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工作十分必要[2]。

3 渔政管理干部学做“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策略

3.1 扎实推进“两学一做”

开展渔政管理干部学做“以人为本”的思政工作,要做到与时俱进,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将此项工作常态化,以坚定渔政管理干部政治方向,坚持思想建党,全面从严治党。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时,除了做好规章制度宣传外,还需要结合渔政执法工作实际,做好渔政管理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渔政执法工作目的并非增加非法捕捞整治次数,而是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这需要渔政管理干部能够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能够准确定位自己的作用,提升服务水平。譬如:某?O政管理站,开展渔政管理干部学做“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渔政管理干部体验渔民生活,让渔政管理干部深入到渔民群众中去,感受生产经营的不易,了解渔民所需,总结渔民所需的问题,利用专业知识,帮助渔民解决相关问题,同时在禁渔宣传期间,开展多次宣传工作,出动宣传车,发放相关法律资料,并且与渔民面对面交流,帮助其解答相关问题,在帮助群众提升环保意识的同时,强化自身以人为本的思想意识。

3.2 依托互联网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新时期,渔政管理干部学习教育的开展,需要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既要做好日常工作,也需要落实渔政管理干部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工作,有效均衡工作与学习,而互联网的引入,为此项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在具体利用时,要注意避免形式化问题,鼓励渔政管理干部多学多干。因为渔政管理干部是国家相关政策与制度的落实者与执行者,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做好岗位工作,创新岗位服务,这需要其不断地学习,丰富自己,开阔视野。可以利用互联网,构建学习平台,譬如:构建微信学习小组,组织渔政管理干部,学习渔业法律法规、海洋与水产基础知识等,采取在线考核的方式,促使渔政管理干部能够及时更新自身的专业知识架构。利用各类社交平台,发挥政工人员的作用,从各渠道开展学做“以人为本”的思政政治工作,潜移默化影响渔政管理干部,同时扩大思政政治工作范围,实现教育对象多元化,除了教育渔政管理干部外,也将渔业生产者作为教育主体。

3.3 强化渔政管理干部的“以人为本”意识

渔政管理干部学做“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重点在于提升渔政管理干部的以人为本意识,使其能够在日常工作中将渔民放在主体地位,为渔民服务。这需要发挥榜样的引领作用,让身边人引领身边人,用先进的典型感动周围的人,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时,要注重宣传与倡导年轻干部坚韧不拔、勇于创新的时代精神,鼓励青年干部承担时代责任。除此之外,需要加强实践磨炼,以提升渔政管理干部的能力,让青年干部深入到最艰苦、最锻炼人的地方,经受实践考验以及群众的检验。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生态名城”为目标,全面落实《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省渔业管理条例》,突出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大、社会反响强烈的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强化综合执法,推进标本兼治,切实做到行动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全程不走过场,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各项监管制度,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祥泰之州”做出贡献。

二、整治时间和目标

(一)整治时间:9月1日至10月31日。

(二)整治重点:集中力量对我市范围内电鱼、无证捕捞、制造和销售电鱼器械等非法捕捞作业活动进行重点打击。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农委法规、监察、渔政等处室站负责人和各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督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将“打非”责任落实到各市区其渔业主管部门,层层落实目标管理和考核,要将打击电鱼等非法捕捞工作纳入到对基层系统工作综合考核,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提高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

(二)强化宣传发动。各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要继续深入宣传市农业委员会、市公安局联合的《关于严厉打击电力捕鱼违法行为的通告》,主动与新闻媒体联系,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宣传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宣传、报道专项行动情况,对非法捕捞活动予以曝光,扩大社会影响。要通过宣传渔业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市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和参与意识,形成人人打非、个个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抓好综合治理

1、渔政机构全力以赴。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市区渔政机构集中人员、集中力量,积极主动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各项任务,组建巡查联队,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守,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捕捞行为。各地要认真做好调查和摸底工作,掌握本地区电鱼等非法捕捞作业的重点水域、船只数量和活动规律,有的放矢实施专项治理行动。

2、打击制造、销售电鱼工具。各市区渔政机构要对本地区违法制造、销售电鱼器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摸底,一旦发现查实,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迅速从严查处。

3、加强与12345.政风行风热线和公安110联动。充分发挥公安系统反映快速的优势,接到群众举报后,通过公安110联动水警、辖区公安派出所,迅速查扣非法捕捞嫌疑人及工具,并协助渔政部门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在行动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查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强化执法安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人员伤亡等事故。

第8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扎实开展我市珠江禁渔工作,有效养护珠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深入宣传国家渔业法律法规,增强广大渔民的法制意识,切实维护渔业正常生产秩序,提高渔政队伍综合素质,增强依法行政、服务渔业发展的能力。以陆上检查为主,把好码头、港口、水生停泊点、市场管理关,同时坚持水陆结合,切实加强水上监督检查,确保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努力实现“江上无生产渔船,水中无作业网具,市场无捕捞江鱼”的“三无”管理目标。

三、禁渔内容

(一)禁渔范围红水河(马山县河段)、郁江(即邕江,三江口至横县百合同菜村段)。

(二)禁渔时间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禁渔时段为2个月。

(三)禁渔作业方式。在规定范围和时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国家级水产原种场及有关科研单位,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采捕天然水产苗种的,须向我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农业部渔业局审批。

四、组织机构

成立市珠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制定禁渔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查方案执行情况、组织相关城区和单位全面开展我市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禁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罗清云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李常忠兼任,相关城区派员参加。沿江各县、城区也要成立珠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禁渔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4月1日以前)

1、制定方案。按照市禁渔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辖区禁渔实施方案,明确管理任务,落实管理职责。

2、宣传发动。3月底以前,召开相关县(区)参加的全市珠江禁渔工作会议,县、城区进行层层宣传发动,将有关珠江禁渔的文件精神传达至各有关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市、县(区)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珠江禁渔制度,做到“广播有声,电视有影,报刊有文”;要组织工作组深入渔区、渔村、港口、码头、市场等场所悬挂横幅,张贴标语、通告,出墙报、黑板报,出动宣传车、船巡回广播,制作宣传手册、传单散发,确保珠江禁渔制度在全社会,特别是在渔区、渔村、渔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取得渔民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为禁渔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3、层层签订责任状。3月底以前,市与县(区)、县(区)与船主层层签订责任状,一级对一级负责,责任到船、责任到人。

4、设置禁渔标识。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在重点码头设置相对固定的禁渔标识。

5、加强检查与指导。各县(区)要立足于抓早、抓实,积极组织落实好禁渔监督管理执法队伍、执法船艇等相关准备工作。3月底前,市级将组织对各沿江(河)县、乡(镇)禁渔准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县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必须确保应禁渔渔船在4月1日12时前一律停港、封网,在停港、封网时,要采取措施防火、防盗,消除隐患,做好禁渔安全工作。

(二)实施阶段(4月1日至6月1日)

1、严格监督检查。从实际出发,采取自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水上检查和港口、市场检查相结合,重点突击检查与早晚常规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措施,共同把禁渔管理工作抓好,抓出成效。禁渔前期,各地要以抓第一条违规渔船,取缔第一片下水网具,重处第一个违规作业者,严查第一批上市的江河渔货为突破口,大造严管之势;禁渔中期,要配合做好人工增殖放流工作,加点检查力度,把握重点,强化管理,特别是要安排好节假日工作,做到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禁渔后期,要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防止渔民提前下水开捕,并做好资源监测和本辖区禁渔期间所涉及的渔船数、渔民数和查处违规案件等情况统计工作。

要坚决禁止渔船非法从事旅游运输活动,严厉打击渔船从事旅客搭载等违章行为。

2、加强信息报送。禁渔期间,各级禁渔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禁渔进展动态,及时将禁渔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及成功做法逐级向上报告,一般情况10-15天报告一次,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3、建立举报制度。要设立禁渔举报电话,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方式进行公开,接受广大渔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群众举报事项经登记后,要明确负责查处的部门、要求和时限,同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举报人及有关举报情况,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市禁渔管理举报电话为:0771-5712256。

4、切实搞好服务,禁渔期间,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对专业渔民的技能培训。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解决禁渔期间专业捕捞渔民特别是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禁渔结束前,要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确保渔船、渔民在6月1日12时后能正常下水生产。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

禁渔工作结束后,各县(区)要认真总结,肯定成绩,查找不足,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于6月15日前报送市珠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养护珠江生物资源,是实现珠江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维系水域生态平衡的有效措施。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抓好落实,与财政、公安、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依照禁渔期规定,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面、港口、市场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规捕捞和违法经营。

(二)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方法和步骤。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渔政执法力度,确保珠江禁渔工作取得实效。

第9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水域(含宜渔稻田)、滩涂从事养殖、采捕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水产产业化和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跨行政区域水域的渔业工作,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也可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渔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做好无公害水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殖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域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已确定的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发展养殖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开发利用荒滩、荒水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扶持。

第七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

第八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发展需要和水域规划编制养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水产养殖保护区,制定、落实保护措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产良种体系建设和渔业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加强科学研究,培育、推广优良品种,积极提供养殖技术服务。

第十条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人才开发利用渔业水域,大力发展名、特、优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养殖生产和渔业加工业。

第十一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领取养殖证。

领取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视为荒芜。

第十二条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应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用于调蓄、灌溉并兼有渔业功能的水体,养殖生产者与水体管理单位可签订合同约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因特殊情况不能保证最低水位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通知养殖生产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对其损失进行补偿;未通知的,对其损失应全额赔偿。

第十三条生产水产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后准予生产。

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种苗的除外。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负责开展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侵害和传播。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养殖生产者应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渔药和渔饲料,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渔药和渔饲料。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饵料、渔药、渔饲料和渔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防止其对养殖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为生产、经营渔药、渔饲料的企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为生产渔药、渔饲料新产品的企业核发产品批号前,应征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渔饲料和渔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抽查提出意见,列入全省饲料、饲料添加剂年度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养殖生产者和渔业经营者合法经营的水域、滩涂及其设施、水产品和渔获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

第三章捕捞业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捕捞限额总量下达捕捞指标。

第十九条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从事水生动物、水生植物采捕作业的单位或个人,须向船舶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领取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发证机关年审。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后,方可下水作业。

第二十一条渔港(含渔用码头,下同)建设应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并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二十三条以下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措施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捕捞渔具和捕捞方法;

(二)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等渔业资源保护措施;

(三)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名录及其采捕标准。

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须经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采捕、销售不符合采捕标准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

第二十四条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应建立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在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等活动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

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

不得擅自使用鱼鹰、水獭捕捞;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时,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2月l日至4月30日。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渔期,但每年不得少于3个月。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或划段实行常年禁渔区,并设置禁渔标志。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第二十七条禁止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因特殊需要必须采捕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渔业资源增殖和开发规划,组织单位和个人在渔业水域投放鱼种、修筑鱼巢等,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

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

引进水生动物、水生植物进行人工养殖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建造过鱼设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站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征求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应征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渔业水域排放、倾倒、弃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和废弃物。在重要渔业水域和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并按规定对原有排污口进行治理。

因防疫需要向渔业水域投放药物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殖生产者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和养殖生产的危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责令停止养殖生产,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渔饲料的;

(二)渔饲料的包装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三)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渔饲料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使用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渔饲料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渔饲料添加剂或者在渔饲料中添加其他禁用药品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渔业资源或养殖生产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0篇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伏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区伏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海渔局,负责督导协调沿海各镇街休渔管理工作。

各镇街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机制,负责辖区内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要召开会议对休渔工作进行专门部署。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细化分解责任目标,层层抓落实,区政府与沿海各镇街签订休渔管理责任书,各镇街、村、渔船也要层层签定责任书,将休渔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切实维护好今年的休渔秩序。

二、伏季休渔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伏季休渔时间为。除钓具外,禁止其他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活动。

(二)渤海毛虾禁渔期为。

(三)省禁渔区线内的黄海海域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

(四)省禁渔区线内海蜇的开捕期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的资源状况另行制定。

(五)在省对虾增殖保护区内拖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

(六)捕捞底层鱼虾类的“地笼”属取缔渔具,严禁销售和使用。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休渔渔船、渔具的监督管理

1、前所有休渔渔船必须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如有特殊原因需转港的,应说明移动的理由、目的地、航行路线和时限,并附上船舶所有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的相关证明,经区伏休领导小组批准方可离开锚地。凡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违规,实行扣港集中看管。

2、推行网格化管理,将应休渔渔船进行划片包干、落实到每个渔政检查员和渔船协管员(即伏休责任人),在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现场逐船落实停泊情况,包括每艘渔船伏休期间停靠的具体港口、渔船联系人及联系人电话,填写《年省伏休渔船停港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于前将应休渔渔船的登记表以书面和电子表格形式报区伏休领导小组办公室。伏休责任人要坚持每天清点船数,对有变动的渔船必须查明原因,确保随时掌握渔船动向,将渔船动态管理落到实处。

3、凡船籍港在我区的应休渔船在伏休期间应返回我区港口停港休渔,如因坞修等特殊原因需在区外港口停港休渔的,须由停港港口所在地渔政机构现场核实、并提供检查情况报告(含照片、录像、坞修合同等资料),报区渔政机构审核后,逐级上报省总队审批。区渔政机构要派出专门工作组加强监管,及时了解异地停港渔船休渔情况,严防其擅自离港或从事违规作业。

4、严厉查处渔业捕捞辅助船非法收购、运输、销售违规渔获物甚至直接从事捕捞生产的行为;严厉查处养殖渔船在养殖区非法从事捕捞生产的行为。

5、对因制造、更新改造、跨县购置渔船已核发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船已建造或更新改造完毕的(购置渔船已至购入地港口停泊),应按批准书载明的渔船所有人所在地渔政机构分类填写《年省伏休渔船停港情况登记表》,单独上报。

6、严禁休渔渔船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出海进行捕捞生产;期间,我区休渔渔船不得进入北纬35度线以南海域作业。

7、要加强伏季休渔中后期管理,重点加强幼鲅鱼的管理,特别要掌控好大马力渔船和老牛网的动态;要加强捕捞海蜇渔船的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网具和渔获物的检查,防止其以捕捞海蜇为名违规偷捕;对违规作业的渔船,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罚,严防规模性违规事件的发生。

8、“地笼”作业对底层渔业资源破坏严重,必须坚决打击、清理和取缔。

9、要积极推进射频识别标签的安装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射频设备安装工作,渔业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卫星定位、AIS(渔船防碰撞设备)及RFID(射频识别)渔港监控系统等渔船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渔船动态监控,提高管理效率。

(二)市场、港口及停泊点的监督管理

1、区伏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渔政、渔监、工商、公安边防等机构的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水产品(农贸)市场、港湾、码头等重点监管地点,加强巡回检查,检查是否有制造销售禁用、取缔渔具等违法行为;是否有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的;是否有休渔渔船违规作业回港卸货等行为。

2、渔港内停泊渔船的检查与监控由渔港监督机构负责,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责任到人,每日要将港内渔船动向及时向区伏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对应休渔渔船未经批准擅自离港或生产经营单位在港内向应休渔渔船供油、供冰的行为予以严督细查,将问题和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3、要充分利用渔船停港的有利时机,按照上级渔船标识专项整治及“护渔”执法行动要求,认真开展渔船标识专项整治,重点对渔船标识刷写、渔船安全设施配备等情况开展检查,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套牌以及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等违法渔船。

4、要结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认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进行渔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渔船通信、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船员特别是职务船员配备及安全技能操作情况进行检查,加强休渔期间渔船港口、港湾集中停泊点的防风、防火、防盗工作,特别要做好新纳入伏休管理的刺网渔船管理工作,严格渔船安全设备的配备,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海上监督管理

1、要合理调配渔政船,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对我区海域加强监督检查。

2、所有违规渔船必须实行“海查陆处”的处罚办法,海上涉嫌违规渔船一律扣押回港,由陆地工作组严格按照《省伏季休渔执法规程》的规定予以处罚,违规渔船必须扣押至伏季休渔结束。

3、对主作业类型为钓具的非休渔渔船,要加强检查,防止个别渔船以从事钓具作业为名,夹带非休渔渔具出海生产,扰乱伏休秩序。

(四)对违规举报、突发事件的处理

1、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调查处理举报的违规案件。

2、对伏季休渔期间发生的规模性渔船违规,应按照《区伏季休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并积极稳妥查处,将违规行为造成的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

四、伏休管理的督查

(一)休渔期间区伏休领导小组将派出巡回检查组和中国渔政执法船,对辖区的伏季休渔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其重点为:

1、各有关镇街的伏休管理组织实施和措施落实情况;

2、休渔渔船停港情况;

3、休渔渔船网具存放情况;

4、渔船船名标识情况;

5、停港渔船持证情况;

6、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7、水产品市场非法捕捞水产品管理情况。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因组织不得力、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或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而出现规模性违规及影响较大、破坏了伏休秩序的,将予以通报,同时取消其有关评选先进资格;对伏休期间失职、渎职、违规办案及对港内停泊渔船有违规苗头而制止查处不力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吊销其渔业行政执法证,追究其责任;对因监管不力导致所负责的渔船违规出海作业被查处的,根据情节追究伏休责任人的责任。

(三)区伏休领导小组将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我区伏季休渔管理,对伏季休渔实际情况进行专题报道,对休渔期间违规行为加大曝光力度。

五、宣传教育与培训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深入渔区、渔村、港口、码头和渔船,宣传张贴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的《致全省渔工、渔民的一封信》、《省年海洋伏季休渔的通告》、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伏季休渔期间禁止销售违法捕捞水产品的通告》等宣传材料,使休渔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渔民群众支持休渔、参入休渔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把伏季休渔变成渔民的自觉行动。

要利用伏休期间,对上岸渔民举办不同形式的学习班、技术培训班,组织渔民学习《渔业法》、《省实施〈渔业法〉办法》、《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中韩、中日渔业协定等渔业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风和遇险自救等有关知识。要组织引导渔民搞好渔船、渔具的整修以及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形象。要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宗旨,树立执法也是服务的意识,对违规渔民既要严格执法又要耐心说服教育,严禁方法简单粗暴。

(二)联合执法,形成合力。渔业执法机构要根据《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及本方案的要求,与公安边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互相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实行海陆联合执法,增强执法的威慑力,做好渔业违法案件协查工作,确保休渔秩序稳定。

第11篇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机动捕捞渔船(包括海洋捕捞渔船和内陆捕捞渔船)和养殖机动船。

(二)补贴对象:以渔船为单位,按证件登记内容直接补贴给船舶所有人。

二、补贴原则

(一)捕捞渔船应以捕捞许可证的登记主机功率为测算依据。养殖机动船以渔业船舶登记书的主机功率为测算依据。

(二)捕捞渔船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件(即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渔业船舶检验证)。养殖机动船(养殖机动船是指为渔业养殖生产服务的渔业船舶)应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养殖机动船调查审核表。

(三)补贴原则体现国家渔业产业政策:

1.使用禁止捕捞作业方式的渔船不予补贴;

2.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无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三无渔船不予补贴;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三证不齐的渔船不予补贴;

4.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证、渔业捕捞许可证,但渔船实际不存在的不予补贴;

5.非法审批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捕捞渔船,不予补贴。

6.不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的渔船不予补贴;

7.未持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且不符合《关于印发全省柴油补贴发放督导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粤海渔办〔**〕310号)规定的机动船不予补贴;

8.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依据和标准

(一)补贴依据

海洋捕捞渔船:以2005年农业部确定的广东省海洋渔船换证数据库为基础,结合2006年、**年合法审批变动的实际情况确定。

内陆捕捞渔船:以**年8月上报的统计数据确定。

海洋养殖机动船:以**年全市海洋非捕捞机动渔业船舶摸底调查的统计数据确定。

内陆养殖机动船:以**年8月上报的统计数据确定。

(二)补贴标准

为体现补贴政策的合理和公平,海洋捕捞渔船、内陆捕捞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的柴油补贴实行统一标准,全市渔用柴油补贴标准平均为:约320元/千瓦/年。

四、时间安排

全市渔用柴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计划在11月10日之前完成。

五、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一)申请(9月30日至10月12日)

1.捕捞渔船申请。渔业船舶所有人填写《广东省渔用柴油补贴申请表》,经所属的村委会和镇政府加具意见后,向船籍所在地的渔政中队提出申请,交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养殖机动船申请。渔业船舶所有人填写《广东省渔用柴油补贴申请表》、《养殖机动船调查审核表》,经所属的村委会和镇政府加具意见后,向船籍所在地的渔政中队提出申请,交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身份证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审核(9月30日至10月15日)

市成立渔用柴油补贴工作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由渔政大队和渔业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其中《广东省渔用柴油补贴申请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身份证由渔政部门负责审核,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由渔业部门负责审核。审核人员对渔船和渔船相关证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总责,并在《广东省渔用柴油补贴申请表》内签名确认。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渔船,经渔政部门汇总,由市渔用柴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三)前期公示(10月16日至10月23日)

经市渔用柴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送市财政局的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金额,渔政大队要在渔民群众相对集中并容易看得见的公共场所(村委会、渔港、水产品交易市场和渔政办证大厅等)张榜公示。公示有效时间不少于7天,并同时公布地级市以上渔业主管机关纪检监督部门的举报电话。每次公示的文件,需经办人和相关责任人签字后存档保管。

(四)报批(10月24日至11月10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海洋与渔业局将拟补贴对象的名单和补贴金额汇总报送市财政局,由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审批后,再由市财政局委托银行将补贴款直接打入渔业船舶所有人的“一卡通”银行账户(开户银行统一为**市农村信用社)。

(五)后期公示(11月11日至11月18日)

市财政局将补贴款下达到渔业船舶所有人的银行账户后,渔政大队再次将已补贴对象的名单和补贴金额按要求在规定的地点、时段进行公示,每次公示的文件,需由经办人和相关责任人签字后存档保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渔用柴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黄国忠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陈瑞琪副主任、市海洋与渔业局刘庭俊局长、市财政局谢福海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文长赞、赵超诺副局长、甄卓劲副书记,市财政局张俊清股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渔政大队(联系电话:557****,传真:557****),负责渔用柴油补贴具体工作和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文长赞同志兼任。各有关镇(街、场)也要相应成立以分管渔业的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责任到人,保障渔用柴油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政策。国家对近海捕捞渔船、养殖机动船实行渔用柴油财政补贴政策,切实解决广大渔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困难问题,是中央“惠渔”政策的集中体现。各有关镇和有关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渔用柴油补贴的基本原则、范围、依据和标准,使渔用柴油补贴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渔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党给予的关怀和温暖。

(三)开发补贴管理软件

为规范和加强柴油补贴工作,及时掌握各镇的工作进度。市渔业部门要根据补贴的政策规定,按照《广东省渔用柴油补贴发放软件》的要求,全面如实将补贴对象的名单和金额录入,确保柴油补贴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

(四)建立档案制度

要建立健全渔用柴油补贴档案,做到一船一档,以备今后审计检查。档案材料包括:广东省渔用柴油补贴申请表,渔船所有权人身份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养殖机动船调查审核表的复印件等。

(五)加强监督检查

市渔用柴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切实保证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整改;对涉嫌经济违纪和犯罪行为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12篇

通过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继续推进“打非治违保安全”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渔船非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着力整改和消除影响渔业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保证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遏制渔船安全生产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我市伏季休渔开捕后的渔船生产安全。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登记在册的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管理活动的基层管理组织。

三、检查内容

(一)“三无”船舶、证件不齐渔船、“套牌”渔船出海从事渔业生产的;

(二)擅自改变作业类型从事非法帆涨网作业的;

(三)未按要求配备职务船员和四小证及未按规定办理渔船进出港签证的;

(四)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有效的安全、救生、消防设施的;

(五)违反禁渔休渔规定从事捕捞生产;

(六)未安装渔船安全信息救助系统卫星终端设备和AIS防碰撞终端设备以及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行为;

(七)开捕后无故未开启渔船安全信息求助系统的。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市渔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开展“规范有序,实现既定的目标,我局成立了“市渔船安全大检查行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五、工作步聚和工作分工

第一阶段8月20日前。根据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开展“渔船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同时切实利用各种手段广泛开展行动宣传和动员,部署渔船进行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活动(由渔政渔监科负责)。

第二阶段8月20日至9月上旬。集中实施检查阶段。

1、对乡镇、村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台帐和渔船监管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到位(8月22日-31日,由渔政渔监科负责)。

2、加强在修渔船的检查力度,重点对在我市三家船厂内修理的渔船进行登船检查,确保按照船检规范进行修理,提升维修质量,同时强化渔业安全设备的有效配备,保障渔船基本通讯、救生、导航、渔船避碰和卫星定位设备的有效使用,对于未按要求有效配备安全设备的渔业船舶,一律禁止其下水(9月1日-9月4日,渔政渔监科负责)。

3、加强在建渔船检查力度,打击非法造船行为。重点对三家造船厂内的在建渔船进行检查,是否存在先造后批、无证造船、非法造帆涨网渔船等违规造船现象(9月1日-9月4日,执法大队负责)。

4、组织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渔政科执法力量分港口检查、海上巡查二个领域对我市所有在港渔船进行登船检查,全面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确保开捕后渔船的安全重点,同时对以上所述的八项内容进行集中查处,重点查处提前开捕、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未按规定配备有效的安全、救生、消防设施的渔船(9月5日-9月16日执法大队负责,可抽调渔政渔监科人员)。

5、渔船开捕后加强对AIS北斗设备开机率的检查力度,严肃处理无故未开机渔船(渔政渔监科)。

第三阶段9月25日至10月10日。对本次渔船安全大检查的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小结,全面总结本次行动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总结上报给相关单位。

六、有关要求

1、增强责任感,切实开展渔船安全大检查行动。

开展此次渔船安全大检查行动,是贯彻落实上级重要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渔业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渔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迫切需要,各科室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以“7.23”动车事故为戒,充分认识抓好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开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