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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和马路经济

时间:2023-09-22 09: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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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和马路经济

第1篇

商贩占路经营现象主要分两种:一是街头流动摊贩利用马路空地或广场等公共空间从事简单的商品交易的行为;二是沿街店铺利用门前空地或道路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本文主要以街头流动摊贩的管理为主要研究对象。

一、流动商贩占路经营的存在价值及其管理现状

(一)流动商贩存在的价值

若综合考虑流动商贩占路经营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存在的必然性,流动商贩在城市中亦有其特殊的价值。比如,流动商贩往往能为市民提供便利、价格便宜的商品。此外,流动商贩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失业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在正规就业无望的情况下,摆小摊成为他们个人或家庭生存资金的来源,缓解了当下的就业压力,维护了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再者,从社会学角度看,地摊经济也是一种重要的文化形式,从地摊出售的商品上,常能展现一个地域的风土人情,也是一个城市独特的人文景观。像青岛的登州路啤酒街、即墨路小商品批发市场、昌乐路文化街、台东步行街等,游客到了青岛都要特意去逛一逛。

(二)城管执法部门对流动商贩占路经营的管理现状

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以下岗工人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体的弱势群体在城市中普遍存在,某些人由于其自身禀赋条件的限制,在街头摆摊卖小商品成为他们生存的唯一手段。可由于存在占道经营、缺斤少两、食品卫生隐患等问题,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据统计,目前青岛市内七区各类无序占路经营市场近200处,其中经过审批的只有56处,有近四分之三属于自发市场,且80%以上的占路市场存在影响交通、环境脏乱、食品不安全、噪音油烟扰民等问题。

青岛市关于对流动商贩占路经营的管理最早是根据1996年2月13日实施的《青岛市早夜市管理办法》,主要实行“堵”的管理办法,如今这个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飞速发展的形势,许多条款已失去可操作性。2009年提出了“疏堵结合”的工作思路,2010年3月1日又根据山东省施行的《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对青岛市城镇道路设置经营摊点作了原则性规定,为青岛市解决占路经营问题提供了指导方向和政策依据。由原来单纯的“清理取缔”变为“疏堵结合”双管齐下,并围绕如何“疏”做了大量工作。2012年5月,市城管办又印发《关于加强城市便民摊点群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同时,还配套出台了《青岛市城市便民摊点群设置管理导则(试行)》,作为《意见》的有益补充,对摊点群的审办、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截止目前,为解决流动商贩占路经营问题,青岛市七区设置了便民摊点群54处,各类便民利民小摊点17处,烧烤区23处。同时,青岛市还探索了公益性菜市场建设的途径,政府投入了2000余万元对15处农贸市场进行了改、扩建。

二、流动商贩占路经营管理存在的矛盾

(一)政府价值取向与商贩权益保障之间的矛盾

建设幸福宜居的青岛,需要一个整洁有序、环境优美的市容市貌,城市形象是一个地区的“脸面”,是地区人文环境、投资环境最集中的体现,也是提升城市品质的要求。但幸福宜居的青岛包括让居住、工作、生活、观光、创业在青岛的所有人,都能享有现代人追求的幸福感。流动商贩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其生存权利也需要得到认可和保障。城管与摊贩的管理与被管理、追赶与逃跑、罚与被罚并没有使任何一方消失,可以说是“同生共长”:城管队伍不断壮大、流动摊贩数量有增无减。一方为了城市的整洁有序,一方为了生计,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形成对立,而一旦发生矛盾冲突,市民又往往不假思索地站在弱势一边,指责城管粗暴执法,使得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矛盾无法解决。由此可见,政府在维护城市公共秩序的目标价值取向与流动商贩生存保障权之间如何协调和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二)市场资源欠缺与流动商贩需求之间的矛盾

现代城市规划都是以“规范、有序、整洁”为追求,没有充分考虑到城市系统的复杂性和人们生活多样性的需求。如今青岛市住宅小区越盖越多,可是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购物市场却由于种种原因十分缺乏,有的新建小区附近方圆几公里没有菜市场,这自然给流动商贩占路经营提供了巨大的市场,从而成为城市管理中的难点问题。究其原因,是城建部门单纯建设、管理部门单纯管理,造成了建设和管理的脱节。

从目前青岛市发展程度来看,正规的市场要素提供的服务还不够便捷,大部分社区缺乏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或配套服务设施不够完善,这就是造成流动商贩占路经营现象存在的直接原因。加之市民的消费水平也不高,许多中低收入的市民还离不开流动商贩,因为流动摊点的商品相对便宜,并且这些流动摊点也给生活在城市的工薪阶层带来了方便。

据市民反映,早上买个早点,下班买点菜,晚上逛逛夜市买点日用品,不用走远,家门口就能买到,确实方便。可城市公共空间又是属于全体市民的,在城市规划时赋予了特定的功能,比如交通、游憩、集会、避难等。城管部门只能针对流动商贩不合理占用公共空间的行为进行教育、劝导、处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管理收费与商贩承受力之间的矛盾

对于某些小本经营的流动商贩,他们感到现在政府允许的个体经营的门槛过高,固定摊位需要的租金以及各种杂费,让他们无力承担。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他们就在马路上与城管队伍长期玩猫捉老鼠的游戏。有的流动商贩就是为了不交各种管理费而选择这种占路经营的方式,他们知道哪条路、什么时间最能赚到钱。现在青岛市也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并引导商贩入市经营,但商贩反映说,有的经营地方相对比较偏,没什么市场,因此他们宁可铤而走险回到人气凝聚之地,除非政府让他们感觉到,进入指定的地点经营能够增加他们的收入。

(四)“大家管”与“管大家”之间的矛盾

城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与城管执法部门有关,还与一个城市的就业与社会保障机制、城市管理的宣传机制、流动商贩的利益表达机制等密切相关,这些配套机制的完善可以为城市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城市管理工作没有建立起与市民及时沟通的一个日常渠道,没有调动起“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积极性,使得有些市民觉得城市管理得整洁美丽与否与他们无关。另外,政府在制定一些城市管理办法时也未邀请市民代表和小贩代表参加,倾听他们的诉求,由此造成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一些小商贩的不理解和不配合。

三、创新思路化解流动商贩占路经营的策略

(一)以人为本,制定城市管理科学目标

美国城市社会学家帕克告诉我们,城市最根本的内涵是城市要符合人性化生存与发展,具有人文特色和人文精神。由此可见,我们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应当以服务市民生活为根本,要“让人民群体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这就要求青岛市各基层部门沟通协调,以建幸福且宜居的青岛为目标,打造统一有序、卫生环保的摊贩管理模式,使城市管理更符合人的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体现城市的人文关怀,把人的因素放到重要位置。

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城管政绩评价体系。建议将民生问题纳入政绩考核。这也是青岛市学习贯彻十精神建设“服务型政府”应有之义务,将对青岛市城市管理理念“民本位”的价值取向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果将就业问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就业纳入政绩考核,那么各级政府就会在流动商贩管理方面多动脑筋、广开门路。因为从行政成本的角度来讲,适当允许流动摊贩的存在,不仅能够解决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还大大减轻了政府的行政负担。

其次,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部门应加强面向百姓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仅要考虑市民活动广场,更要考虑到是否具备利民便民的购物场所。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市民对便利购物和低价位消费等需求,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例如,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考虑为个体商贩规划和预留一定的公共空间,这种空间一旦纳入规划后,政府不能随意取缔,也不能挪作他用。城管部门可专门为流动商贩绘制一张“摆摊图”,标注地点和经营范围,使商贩可以在这些指定地点销售商品。

最后,政府在制定城市管理目标时,应以民生为前提,制定有利于个体商贩经营的制度及其相关细则。流动商贩的出现虽存在扰民、交通、卫生等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市民的日常生活,对小商贩来说,也满足了其生存权。因此对其的管理应以人为本,加强研讨,不断总结,逐渐把那些马路流动商贩疏导到各种各样的合法市场内,或者在不妨碍道路交通、不影响行人安全的前提下让那些马路流动商贩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合法经营。小商贩不合卫生标准,就应按卫生标准加强检查,保证卫生安全;小商贩搞欺诈,卖假冒伪劣商品,就应加强质量检查等。政府对流动商贩理应加强管理而不是简单整治,在建设和维护城市优美环境的同时,让居住、创业在青岛的人共享幸福。

(二)适应发展,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城市管理必须紧紧围绕城市的社会需求,以提高城市的综合效益为中心来开展,避免只注重维持公共秩序而忽视整体平衡的单一思路。一个城市的管理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劳动就业机会等各个方面息息相关,因此,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应强调城市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和程度,恰当地规定管理执法的范围和内容,采取合适的管理措施。

一是拓展弱势群体的就业渠道。政府应充分考虑到这些缺乏竞争力的弱势人群的就业问题,为这些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以减少流动商贩的从业人员,进而减少流动商贩对市容秩序的负面影响,最终达到美化城市环境的目的。

二是强化城管的服务职能。城管作为政府职责部门,对流动商贩进行管理的同时,也应树立为流动商贩服务的理念,有责任引导其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建议青岛市成立流动商贩管理中心,实行流动商贩资料档案的计算机化管理,通过签订摆卖诚信承诺书、发放摆卖证,对有制假卖假者或不诚信者,登记不良记录,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有计划地把符合摆卖条件的流动商贩引导至规范经营区内,积极为弱势群体开辟免费或低收费的“绿色市场”,鼓励其自我谋生的积极性。

三是建立城市管理的协调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机制,实行城市管理市民听证制度,让市民全过程参与城市管理的决策、执法、监督。建立由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市民代表组成的城市管理咨询机构,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择优配置社会民意和社会智力,实现城市管理的社会化。通过相应的规定,厘清各方面城市管理职责,将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条块之间、上下之间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关系全面贯通,建立一个有效的“大城管”平台。

四是要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城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经常宣传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容环境与生活质量的关系。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城管、参与城管,创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良好氛围,进而自觉维护市容,保护环境,并更好地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工作。

(三)创新思维,建构替代传统经营模式

建议政府积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大力扶持建立“企业+农户+科技”农业基地经营模式,着力培育多层次、实力雄厚的行业协会和专业流通组织,可利用电子商务、直销、团购等新的营销方式来替代传统的卖菜模式。一旦新的营销方式开始成为农产品销售的主渠道时,农产品可以实现小区配送或超市配送的方式来销售。这样,一可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卖菜难问题,二可缓解城管执法最头痛的占道经营难点问题。

(四)成立协会,实现流动商贩自主管理

流动商贩问题关系到相当规模的弱势群体的生存,关系到社会各利益群体和谐相处。流动商贩管理需要政府诸多部门和市民、各种组织的共同努力,当然也包括流动商贩的自我管理。流动商贩的自主管理可以弥补政府与市场作用的不足。同时,行业协会也能代表流动商贩这一群体,与政府及其他利益相关群体进行集体协商,影响政府决策制定、实施和监督行业规范,协调价格,拓展市场。

建议由政府推动建立流动商贩联合组织,以社区为依托,由区级政府部门会同居委会将流动商贩组织起来,成立流动商贩协会,由他们选出自己的代表,由这些代表作为利益代言人,参与到自我管理中来。行业协会需要对当地经营的流动商贩进行注册登记,成为该行业协会的会员,享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接受行业协会的管理。一个行业协会管辖几个指定的公共场所,而几个行业协会则组成一个行政区域,在这个行政区域内,流动商贩则受到统一管理。进入公共场所经营之前,流动商贩需要到指定的行业协会先注册登记,行业协会则以发牌的形式作为会员的标记,同时规定该会员流动的几个公共场所。行业协会通过控制所管辖区域内流动商贩的数量,间接明确流动商贩的边界,可对流动商贩进行动态监管。

在自主治理模式下,政府有权要求行业协会作出承诺,遵守法规与对他人实施监督。当出现环境污染、违规经营、消费者利益受损等现象时,经营者就要受到相应处罚。因此,必须要做到减少污染、清除垃圾、依法经营。

流动商贩的自主治理不仅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和指导,也需要消费者作为独立第三方提供不同的建议和意见。为此,政府首先要为流动商贩提供充分的信息,对流动商贩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改善其经营方式。其次要组织商贩代表、大学生志愿者、退休教师或退休行政人员及政府在职人员,组成代表消费者的第三方,对协会提建议或进行监督,或定期对商贩开展公民道德、价值观念、经营理念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帮助流动商贩从狭隘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利已主义者转变为知法、守法、文明经商的现代商贩。

(五)强身健体,塑造新型城管亲民形象

一是城管执法人员要实现“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转变。首先把流动商贩作为“服务对象”,然后才是“管理对象”。把城市管理的立足点和落脚点放在便民、利民和亲民上,将服务民生贯穿于城管执法的始终,倾听民声,吸纳民意,集中民智,为民解难,努力赢得民众的支持和理解。在城管执法中要做到法、理、情三者紧密结合,增进与商贩的感情,把文明执法当作城管工作的生命线,善于做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说服、引导工作,注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到态度上温和友善、语言上准确规范、行为上合法得体,实现城管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加强对城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建议与高校和科研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定期举办城管执法人员的培训班,通过培训,提高素质,增强管理能力。以人为本,建立科学化、亲民性的管理体制,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无证违法商贩的引导和教育,改原来的“整治”观念为“管理”思路。只有思想观念的革新,才会带来行为方式的巨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