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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

时间:2022-04-17 22: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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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

第1篇

(山东省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山东滨州256600)

[摘要]在新形势下,养老保险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介绍了我国当前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单位职工养老制度改革的方向。

[

关键词 ]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以后,经济整体上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在世界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伴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龄群体不断增多,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民生问题成为国家工作的重心。为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社会保险成为我国重大的民生工程。其中在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是核心内容,关系国计民生,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尤其在人口老龄化成为我国重要的民生问题的时候。在新形势下,养老保险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制度,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1我国当前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1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当前的单位职工养老制度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形成了一套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且一直沿用至今。这一养老保险制度中,由于没有健全的累积制度,数额巨大的退休养老费需要由各级政府承担。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产生了大量的退休人员,由于养老保险的供给制,这增加了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伴随着经济的良好发展,一方面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一方面人们的平均寿命也自然而然的提高了,从而导致我国老年人口不断增多,我国正逐渐步入老年社会,政府要解决这些人的养老问题,财政负担逐年加重。养老保险制度不合理,占用国家的大量资金,影响了国家对其他建设的投入,从某种程度可以说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着制约作用。

1.2退休费用支出不合理

所谓退休费用支出不合理,主要是现行的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下,国家要承担全部的退休费用。在这种制度的长期影响下,职工会形成错误的养老思想,依靠国家进行养老。这种养老思想给社会保障体系带来恶性循环。一方面国家支付的费用会越来越多,一方面对待遇的要求会越来越高,这样最终会导致政府财政负担越来越重。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实行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长期不景气,社会发展缺乏动力,对国家的长远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他们开始对已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我国需要借鉴外在这方面的经验,不要让养老保险拖累经济社会的发展。

1.3退休人员管理不合理

以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针对退休员工的管理存在不合理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从什么单位退休,什么单位就要负责对退休人员进行管理。单位为了管理日益增多的退休人员,一方面要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一方面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才。为此单位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就分散了单位领导的精力,分散了单位的工作方向,不利于领导集中精力抓大事,不利于单位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影响单位发展的大事上。同时也不利于退休人员进行妥善管理。随着我国人事制度的不断改革,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自主用人、按岗用人等原则的实施,工作人员单位变动的现象会越来越普遍,退休人员管理制度中的弊端日益突出,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成为客观的现实需要。养老保险制度既要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又要对退休人员进行妥善管理。健全合理的养老保险制度,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能够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2单位职工养老制改革的方向

2.1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以往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企业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存在差异的。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就是把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合并,建立一套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统一建设。在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系统中,坚持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根据我国多年养老保险的实践经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是部分积累式的,适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下,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单位的筹资原则变得更加合理,不再是以支定收,而是采用缴费基数和固定费率相结合的办法。养老金的发放变得更加合理,职工养老金不仅与缴费基数挂钩,同时也与缴费年限挂钩,设定一个统一的最低缴费年限,这样支出合理性得到很大提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可以很好的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的发展。

2.2减轻财政负担

减轻财政负担是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我国人口基数过大,各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众多。以前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费用大部分有政府和企业承担,政府和企业为了支付巨额养老保险费用,财政负担越来越重。所以,减轻政府和企业财政负担成为单位职工养老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三方负担的原则,就是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用。但在现实中,养老保险费用大部分还是有企业和政府来承担,单位和个人只承担了较少部分的养老费用。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里工作人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现象,虽然这些单位里工作人员不能直接创造价值,他们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所以,在养老制度改革中,减轻财政负担是势在必行的。企业和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了,才能把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的发展,才能把更多的资金用于其他的民生工程。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了,百姓的民生问题解决了,反过来会促进职工养老制度的发展。

2.3完善财政管理

完善财政管理也是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在改革中,财政补助问题是必须要考虑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受当时财政管理的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所有的收益都上缴了国库,职工不用担心养老保险费用问题。现在时代不同,在养老保险转制过程中,单位职工面临着成本问题,由于政府财政管理不够完善,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导致发放的养老金主要是职工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这是不够合理的。另外随着市场的发展,老龄人口的增多,缴费比例也在逐渐提高,这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职工的负担,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不够高。这从整体上不利于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完善财政管理,妥善处理好财政补助问题。

3结语

综上所说,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对职工养老制度进行改革。目前我国养老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退休费用支出不合理、退休人员管理不合理等问题,养老制度改革应朝着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减轻财政负担、完善财政管理等方向进行。

参考文献:

[1]桂世勋.改革我国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3):71-75.

[2]杨桂宏.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滞缓原因分析[J].人文杂志,2012(03):147-150.

[3]徐君卿.浅议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改革[J].科学之友(学术版),2006(11):79.

[4]吴书元.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J].就业与保障,2006(08):40-41.

[5]莘文印,王剑.积极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内蒙古财会,2000(11):29-30.

第2篇

商业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共性是:它们都是为了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而存在的一种方式,都是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团结,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商业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在于,商业保险完全是建立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并且保险资金完全是由投保人个人支付。然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一种,是国家作为责任人强制性要求企业员工订立的相关保险合同,并且保险资金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2商业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2.1化解社会养老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企业退休人数迅速扩大,国家和企业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上的支出迅速上升,同时,社会相关医疗服务设施跟进需求也在不断扩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我国的财政负担。如何有效地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职工养老资金不断“造血”,已经成为了国家、企业和个人面临的重要问题。商业保险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在双方资源平等的前提下,商业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钱生钱”,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养老资金的“造血”问题,有助于化解我国社会养老问题,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调查,截至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总投资达6.01万亿,全行业投资收益率达3.6%,仅比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高出0.1个百分点。到2013-02,保险行业的投资达到了7.5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9.56%.商业保险充分发挥了“钱生钱”的优势,科学地利用了人员、营业网点和精算效率等。保险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2.2推动保险公司发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商业保险也在迅速发展。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商业保险深度为3.7%,保险密度为165美元,与世界很多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的时间比较晚,并且发展规模和效率都处于初期阶段。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保险市场也在逐步完善,而商业保险参与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的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人作为社会中最基本的元素和最活跃的因素,养老已经成为了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保险个性化的养老产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可以为不同的人员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从而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欢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直是企业吸引优秀员工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国家对于个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手段。将商业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合起来,可以为商业保险公司筹措资金,使其不断发展壮大,进而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2.3有助于保障晚年生活,提高幸福指数

以前是养儿防老,现在是投资防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观念都在改变。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更加关注整个周期内的生命财富分配,尤其是晚年没有了劳动能力之后的生活保障。因此,养老保险成为了每个企业员工所看重的福利之一。商业保险可以为投保人提供更加个性化、优质化的服务,所以,在当今社会,商业保险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将商业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合起来,有助于实现商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的良性互动,有助于保证个人的晚年生活,不断提高我国企业职工晚年生活的质量。

3结束语

第3篇

关键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发展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发展过程比较长,以粤北、粤西等地方为例子,城镇职工的经济起点比较低,存在很多问题,解决城镇养老保险问题,可以促进国家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稳定居民生活。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相关制度不完善为有效落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需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相关制度。由于我国目前城镇职工的养老体系不完善,没有更好的约束力,导致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比较低。除此之外,我国没有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以惠东某村为例,村干部挪用该村代收的养老金五万多元用作个人开支,收缴养老保险资金以及支付养老保险金都没有相应规范制度,导致养老金去向不明,入不敷出等情况,严重影响广东省城镇养老保险发展,阻碍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低导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城镇职工参与养老保险的意识比较低,其次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不到位。根据广东省相关调查显示,存在一部分城镇职工不了解国家出台的“养老金并轨制”并且一部分职工对出台政策表示不在乎态度,甚至表示反对态度,主要表现人们不重视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导致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比较低,因此需要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缺乏公平性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追求社会公平,为确保社会保障工作效率,需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是比较重要的内容,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并且可以反映出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关系。但是在实际上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地区经济差异大以及参保人数不多,另外不同类型单位在养老待遇方面存在差异大的情况。

(四)人口老龄化速度快近些年人口老龄化速度在不断加快,在社会发展中是重点问题,我国老龄化速度已经超出我国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增长趋势,严重影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为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需要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五)养老保险管理缺乏规范性与统一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差异,目前广州现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这样会出现待遇不平等,导致员工心理不平衡,阻碍事业单位与企业进行交流,并且养老保险机构集管理、监督、办理为一体,这样会阻碍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

(一)统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能统一,导致企业面临很大压力,所以深化改革养老保险相关内容,统一相关制度标准,实现养老保险公平,打破原有的户籍限制问题,同时养老保险应该做到没有身份等级之分,都应该按照统一的缴费比例进行缴纳,并且使员工可以享受平等的养老待遇。统一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保障养老保险全面覆盖,实现每个人有保障,从而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国家进步与发展。

(二)加大力度进行监督管理为保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可以有效地发挥管理作用,需要加大力度监督养老保险体系,避免出现养老资金挪用情况,对执法监督人员需要严格监督,如果执法监督人员有违法行为,同样需要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惩罚监督人员,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三)完善管理体系征收养老金以及缴纳养老金需要完善的相关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支持,保证使用资金可以有法可依,对各级政府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避免出现养老金流失,及时解决养老金出现的问题。除此之外,政府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四)使投资渠道不断拓宽目前我国省级养老保险机构和市养老保险机构存在发展不协调的情况,所以统一管理养老保险机构非常重要,可以统一管理职工的个人账户基金,不断拓宽投资渠道,使投入资金与使用资金不断增多。现有的投资方式分别有银行存款和债券,适当增加一些投资方式,例如黄金或者不动产等,这样可以使市场货币风险不断降低,最大化实现养老资金投资收益,从而促进养老保险的稳定与发展。

(五)建立个人基金账户如果建立个人基金账户可以保障职工账户的透明性,让职工可以明确自己账户资金的增减状况,对养老基金进行监督。城镇职工对自己账户资金的数目以及使用状况可以详细了解,这样对职工增加储备资金非常有利,进行科学合理投资,促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为其提供更多资金来源,从而较少财政支出,要确保养老资金形成良性循环,完善养老资金体系。

(六)加大宣传力度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宣传工作要做好,不断解决城镇职工疑惑,开展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讲座、教育活动,促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意识的形成,保有效实施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的工作,加强宣传和引导,使城镇职工重视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从而促进城镇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与不断进步。

三、结束语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状况并不乐观,参保意识不强,征收覆盖率不高等状况,但是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职工退休后的基本保障,并且养老保险可以促进我国的发展,所以必须建立健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使城镇职工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平统一管理养老保险,提高人们生活质量,这样才可以促进我国社会稳定与发展。

第4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财政、税务、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维护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对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超出上述比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不超过本人缴费基数的8%。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本人全部缴纳,其缴费比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由其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未发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三)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四)个体工商户经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

经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

(三)上列两项的利息。

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

第十四条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跨统筹地区流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五条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可随时查询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个人账户查询制度,每年向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发送个人账户对账单。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个体工商户达到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

退休审批手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第十八条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九条  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或者从事个体经营,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人员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一次性发给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1998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改善,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体工商户在缴费期间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利息;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草案,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二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缴纳,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利息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双重审计制度。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收支情况实行审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实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有权了解查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向职工公布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支付情况。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给退休人员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妨碍、阻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5篇

为了妥善处理养老保险争议,依法保障养老保险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争议,是指在依法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养老保险中,单位、职工以及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第三条(争议处理原则)

处理养老保险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争议种类)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争议包括:

(一)单位与职工因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问题发生的争议;

(二)单位与职工因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发生的争议;

(三)单位与职工因代付养老金问题发生的争议;

(四)单位或者职工与管理中心因办理养老保险帐户问题发生的争议;

(五)单位或者职工与管理中心因缴纳养老保险费、计发养老金、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问题发生的争议;

(六)单位、职工、管理中心之间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的其他争议。

第五条(争议处理机关)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是本市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裁决申请)

单位、职工、管理中心之间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裁决。

第七条(申请期限)

养老保险争议的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裁决。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裁决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当受理。

第八条(有关材料的提供)

当事人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裁决,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裁决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单位或者管理中心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单位或者管理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

第九条(受理)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书的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的提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必要时还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书面答复的,不影响争议的处理。

第十一条(证据的补充)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在处理养老保险争议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要求当事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以委托管理中心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争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回避)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处理养老保险争议的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与养老保险争议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二)与养老保险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裁决期限)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养老保险争议作出裁决。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裁决的,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裁决书的制作与送达)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在对养老保险争议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五条(诉讼)

当事人对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事项)

本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争议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部门)

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全体在编职工。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统一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和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的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五市三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工作。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市直和市内四区属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30.5%缴纳。市直和市内四区属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当年收支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测算后,由所属财政按期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本办法实施当年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的3%缴纳,以后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到8%。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财政核拨正常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收支统管的原则列入单位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结算,按月缴纳制度。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发工资中心代扣,财政部门直接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单位应当于每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暂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基本养老保险手册记载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的缴费记载作为参保职工离退休(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纪录。

第十一条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职工死亡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可以继承。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后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施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职)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填报有关材料,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职工自办理离退休(职)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按规定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职)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发放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老保险办法前,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保持平衡的原则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事业单位调节金三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80;事业单位调节金标准另行制订。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四个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80;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前最后一年月缴费工资的1.4%;

4.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与按原规定计发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过渡性调节金调节,具体办法另行制订。按本办法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高于按原规定计发养老金的,不再计发过渡性调节金,高出的部分不予计发。

(三)按本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时,经批准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部分,按照提前退休的年限,每满一年减发2%,减发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三项之和的14%,不满整年的按月份折算成相应年限计算。本人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养老待遇不再重新计发。

第十五条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填报有关材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增加离退休养老金审批手续,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待遇调整手续。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二)离退休(职)人员按规定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和发放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特需补助费、乘车费、护理费、冬季取暖补贴等;

(三)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住房增量补贴、住房租金补贴、住宅电话补贴、劳模荣誉津贴、老荣誉津贴、特殊行业津贴、禁食猪肉补贴等其他费用不列入统筹项目,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

离退休(职)人员与原单位的管理关系暂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两级统筹。市直和市内四区属事业单位实行市级统筹;五市三区属事业单位,由所在区市统筹,逐步实行全市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参保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按有关规定随同转移。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基金管理。财政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保证基金的财务收支安全有序地进行。

养老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责令补缴欠缴数额,并依法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对逾期仍拒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能晋职晋级,不能增薪、获得奖金或兑现年薪工资,不能评选先进、获得荣誉称号,不能用公款配置车辆,不能公费出国考察。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登记的;

(二)末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讼。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养老保险费,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按本办法执行。

第7篇

摘要:由于统筹账户养老基金的空缺,同时为了避免增加财政的负担,我国提高了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率水平,使企业缴纳了较多的养老保险金,不仅为企业的职工提供了更好的养老保障,而且更加保证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运行。但是,企业的缴费比例过高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会对该地区企业的发展起到限制作用,而且会导致养老金遵缴率低、养老金收入减少等问题。建立精算模型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进行测算,测算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运行情况,并以收支平衡为条件测算出缴费率水平。模型结果显示,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账户将在2020年出现缺口,2030年养老金赤字将累计高达-409553.77亿元,2015—2030年间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要达到34%,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账户才会达到收支平衡。这一结果是在全国统筹账户的假设前提下测算的。

关键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精算模型;收支平衡

引言

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是社会保障发展的目标。一个适度合理的企业缴费率水平不仅能够降低企业负担,更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率水平的研究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以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为背景测算一个适度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并随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实时调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转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退休老人的福祉,甚至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国家的稳定。因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每一个参数都值得我们研究,对参数的输入研究和理解将会对我们的国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基金的持续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一、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一)精算模型其中,式(1)为养老金的收入模型;式(2)为养老金的支出模型基于收支平衡理论推导出式(7),养老金的缴费率模型;i=1,2,3分别表示“老人”“中人”和“新人”,其中j=1,2,3分别表示男性、女干部和女工人,这里的aj和bj分别表示为参保职工开始缴费的年龄与退休之后的年龄,在这里Ni,jt,x为t年x岁的参保职工的人数,w軍t为t年的缴费基数,kt为t年缴费基数的增长率,θt表示t年统筹账户的缴费率,μt为t年参保职工的遵缴率。

(二)模型变量选择本文利用统计年鉴中的人口结构比例、性别比例、人口城镇化率、城镇人口总数及对未来城镇人口的预测,推算出未来各年的“老人”“中人”和“新人”分年龄、不同性别的参保职工人数与退休老人人数。根据统计年鉴及其他学者预测,2015—2030年城镇职工人数由72456万人增长到100005.6万人,并且按机关事业单位人数占城镇总人数的12%计算,得到企业就业人数为城镇总人口的88%,从而得到2015—2030年的分年龄和性别的城镇企业职工人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遵缴率为85%,缴费基数增长率由8.5%降为6%,1996—2017年的平均工资水平由6210元增长为74318元。各年龄段人口比例为:20~25岁占6.39%,25~30岁占8.79%,30~35岁占7.77%,35~40岁占7.21%,40~45岁占7.66%,45~50岁占9.21%,50~55岁占8.45%,55~60岁占5.22%,60~65岁占5.94%。

二、精算结果分析

根据建立的精算模型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账户进行精算,2015—2030年的基金收入、基金支出和基金累计结余结果(如下表所示)。该精算过程是通过R语言编程实现,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帐户基金收入由2015年的1170万亿元增加到2030年的1806万亿元,养老基金的收入增加与我国的就业人数增加、经济发展水平增加、城市化人口数量增加、工资水平的增加有着极其重要的正向关系;“老人”“中人”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正在逐年下降,这与我国制定的养老保险不同档次、不同类别的人口数量变化有关,“老人”“中人”的数量随时间的增长和人口寿命的影响,正在不断减少,而“新人”的数量正在不断增加,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新人”的养老金水平不断增加;全国统筹账户至2019年底仍结余9.6万亿元,2020—2030年,我国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基金将会出现40.9万亿元的赤字。这会给我国财政和经济带来极大的负担,因此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相关参数需要调整。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将进一步出现亏空;随着我国二孩政策的开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减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会出现基金结余,并稳步增长的趋势。

三、结论及建议

本文以收支平衡为条件,利用精算模型对2015—2030年养老保险缴费率进行静态测算。结果显示,在2015—2030年间,要达到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单位缴费率为34%,目前我国现行的单位缴费率为16%,其余部分则由财政支出补足。由此可见,如果要财政完全承担我国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34%,需要的财政补贴巨大,这并不符合实际。本文只是基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测算出若要让养老保险基金达到平衡状态,至2030年,对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应达到34%,这一水平会极大地增加企业压力。因此,如何平衡好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仍是未来研究的重点。

第8篇

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是个人8%,单位20%,依据的是本人工资合计和单位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是本人工资总额的100%缴纳养老保险费。2020年养老保险标准计算如下:缴费标准=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纳,单位负责参保并代扣代缴个人部分,单位缴纳单位部分。

(来源:文章屋网 )

第9篇

全县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缴费办法

(一)企业(单位)参保缴费统一按省政府政[]59号、省劳动保障厅劳社[]66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应参保未参保的城镇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国务院国发[]8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参保时,按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城镇企业职工应从进企业工作之月起补缴费,年以前成立的企业,补缴费不得早于年1月;年以后成立的企业,补缴费不得早于企业成立之月。

2、补缴费基数为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岗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费费率为28%,其中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

(三)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其他类型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参保缴费政策按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四)原为企业固定职工,现从事个体劳动,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时,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补缴可参照第(二)条规定办理。

(五)已停产倒闭多年或名存实亡、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其原有固定职工在年12月底前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12月底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申请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或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12月底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的人员,不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原集体企业人员参保时,由本人申请,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职工档案,实行个人缴费。补缴费办法和计发待遇按照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对于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确认缴费基数。从年起,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七)上述所有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均计缴利息,利息按年度利率办法计算。年12月31日以前年利率为8%,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年利率为5%,年1月1日以后年利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

(八)符合补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需在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逾期不实行补缴费政策,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

三、待遇计发

(九)原为企业参保职工,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其原在企业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退还给本人,但不再按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参保企业中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按政策规定,可以在55周岁前办理退休,退休待遇按办理退休当年政策执行,并自批准退休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十一)自年1月起,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退休或退职条件的,本着自愿原则,可以往后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待遇。

(十二)企业参保职工在计算缴费年限时,满12个月为一年,不满12个月的,折算为年,结果保留1位小数。企业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原企业固定职工,其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经批准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再扣减基本养老金。

(十四)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以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由单位办理申报;实行劳动事务的,按照相关协议,由机构申报;以个体名义参保或接续参保的,由本人申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自到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对于自法定退休年龄至延期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养老金,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原因延误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属于单位原因的由单位补发,属于个人原因的不予补发。对于延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退还给本人,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十五)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稽核与监察,监督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申报、缴费,对拒报、瞒报和少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要加大企业欠费的清缴力度,确保应缴尽缴,企业破产、改制时,要保证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六)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商业银行、邮政局等机构按时足额支付。新增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十七)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对于不提供认证资料的,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待其提供认证资料确认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其待遇发放。

第10篇

第一条为确保*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顺利实施,促进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4〕29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滁政〔*6〕5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目标考核。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统筹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办法

第四条市统筹办每年初提出当年具体考核目标,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向县(市、区)相应部门下达考核目标,制定具体工作计划。

第五条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基金支出缺口以及各县(市、区)完成各项考核工作指标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等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并负责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统筹办。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按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年度初评,初评结果报市统筹办。

第七条市统筹办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年度组织综合考核并通报。

第八条年度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

1.覆盖率(10分)。各类企业职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完成年初任务100%及以上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

2.征缴率(55分)。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达到参保人数90%及以上得2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当年实际征缴额达到应征缴额的90%及以上得15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人均缴费基数达到省下达的指标要求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当年基本养老保险清欠率达30%及以上得10分,清欠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

3.及时上划养老保险金(10分)。各县(市、区)财政按旬前上划征收的养老保险金得10分,每迟一天扣一分,扣完为止。

4.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10分)。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达100%得10分,达不到每项扣2分。

5.业务台账、报表(10分)。业务台账及报表的记录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上报得10分,达不到标准每项扣2分。

6.社会化管理率(5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率达到规定要求的得5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

第三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九条县(市、区)当年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收支出现赤字时,由该县(市、区)用市级统筹前的结余弥补;没有完成征收任务,收支出现赤字时,由该县(市、区)用市级统筹前结余和同级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县(市、区)统筹前结余用完后,完成征收任务,出现收支赤字时,由市、县(市、区)按7:3的比例分担;没有完成征收任务,出现收支赤字时,由市、县(市、区)按5:5的比例分担,市级承担部分从市级统筹后结余资金中支出,县(市、区)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95分以上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85分以下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差距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分清主客观情况,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被考核单位要如实提供考核资料,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可靠,有据可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扣除相应考核项目的全部分值并通报。

第十一条对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市、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征收基金总额的2‰拨给工作经费。

第四章附则

第11篇

根据《**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登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档案时,记载的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月实际缴费工资的合计数;1992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各年缴费工资的记载,仍按苏劳险〔1992〕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不同单位之间流动,或在以单位参保和个人参保形式转换过程中,出现重复缴费情形的,可以将重复缴费期间的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但缴费年限不得累加,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和证(卡)的缴费工资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的300%。

四、参保人员同时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在各用人单位的缴费应当合并计算,但缴费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的300%,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300%的8%,缴费年限不得累加。

五、经办机构在计算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各分项数据时,各项缴费年限均以累计月数折算为年,并保留小数四位;各项养老金保留小数两位,合计数见分进角。

六、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按《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确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女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时,凡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七、《实施意见》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二条所称最低缴费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最低缴费系数={1.0×N66+∑〔(Xn÷Cn)×(Nn÷12)〕}÷N

公式中:

Xn为参保人员**年7月1日后历年的年缴费工资(当年缴费月数未满12个月的,换算成年缴费工资;补缴**年7月1日后欠费的缴费工资分别计入应缴费年度的Xn);

Cn为**年后历年省公布的上下半年年缴费基准数平均值的60%;

某年(Xn÷Cn)大于等于1.0的,按1.0计算;某年(Xn÷Cn)小于1.0的,按实计算;

N66为参保人员参加工作至**年6月30日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Nn为参保人员**年7月1日后历年的年缴费月数;

N为参保人员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八、按照《实施意见》第十八条计算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参保人员在1至6月退休的,An、An-1均取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参保人员在7至12月退休的,An取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九、经办机构在计算参保人员推算储存额时,凡已按照原省劳动厅苏劳险〔1996〕9号文件第五条一次性增加推算的储存额的,可以继续按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20年的,其20年以上的缴费年限,可以按照每满1年不超过1%,一次性增加推算的储存额,调整的总比例最多不超过20%”的办法执行。

第12篇

金融网权威2016年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获中央补助资金44亿,更多2016年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获中央补助资金44亿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记者从山西省财政厅了解到,按照山西省政府关于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精神要求,近日,山西省财政拨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补助资金44亿元,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资金缺口,确保及时足额发放,保证企业职工基本生活。

【相关知识】

2015年退休人员养老金怎么计算方法

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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