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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煤矿主要灾害及防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煤矿;瓦斯;原因;对策
2013年,全国煤矿发生瓦斯事故59起、死亡348人,平均每起事故遇难6人。迄今为止,瓦斯事故是煤矿所有灾害事故中危害最大、一次死亡人数最多、对矿工的心灵影响最恶劣、社会影响最坏的事故类型。瓦斯防治机构不健全,没有落实专职人员和专门经费;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严格执行区域防突和抽采达标等规定;瓦斯防治基础依然薄弱,煤与瓦斯突出机理尚未完全研究清楚,煤矿瓦斯防治关键技术有待突破;部分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加快抽采利用的内在动力不足;非法违规生产现象突出,部分地区存在超层越界、私挖乱采、停产整顿矿井违法组织生产等行为。因此瓦斯事故是我国煤矿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
1 原因分析
瓦斯事故发生于所有类型的煤矿,无论是低瓦斯矿井、还是是高瓦斯矿井。究其原因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瓦斯属性,二是瓦斯的研究有待深入并突破,三是煤矿主体责任需加强,四是政府监管要强化并跟进,五是职工的素质提高。
1.1 瓦斯属性
瓦斯是一种多种气体的混合物,主要成分是甲烷(CH4)、一氧化碳(CO)和二氧化碳(CO2)、硫化氢(H2S)等。瓦斯在煤体和围岩中以游离状态和吸附状态存在,一般情况下处于动态平衡,当外界温度、压力变化时,几种状态会互相转化,煤层在开采过程中,瓦斯被逸散出来,在井下积聚,造成瓦斯浓度增加,当CH4浓度达5%~16%时具有爆炸性,CH4浓度为9.5%时,爆炸威力最大,当CH4浓度小于5%或大于16%时,一般不会爆炸,遇明火只会燃烧,瓦斯爆炸的上下限是可变的,当CH4混合气体的温度和压力发生变化或混入煤尘及其它可燃气体时,可影响瓦斯爆炸的上下限,如空气中的煤尘含量为10~12mg/m3,CH4浓度达到4%时,遇火就会爆炸。
1.2 瓦斯研究有待深入并突破
为了防止煤矿瓦斯灾害事故的发生,安全科研投入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是必须的,也是至关重要的。从煤矿的层面上来看,瓦斯安全科技方面的投入较低,长期以来的安全投入不足、煤矿专业技术人才青黄不接。①瓦斯地质工作跟不上,缺乏超前防范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和能力,对煤层地质构造和瓦斯赋存情况不清,预报不准,结果在掘进施工过程中会突然遇到地质条件变化、掘进面瓦斯涌出异常情况,造成突出事故。没有实测和分析不同时期的瓦斯来源,并探寻矿井的瓦斯源及其涌出规律。②煤矿巷道布置不合理,一是改变了瓦斯原来的压力分布,二是通风系统不稳定,可靠性差,导致风流紊乱,瓦斯积聚。③采煤方法问题,我国基本上都是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加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导致周边煤层顶板压力改变,破坏了煤(岩)中瓦斯原来的分布。
1.3 煤矿主体责任需加强和人为因素
国家安监总局分析认为,低瓦斯煤矿易发生瓦斯事故的重要原因是思想麻痹。部分煤矿的领导认为是低瓦斯矿,不会发生瓦斯爆炸,放松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不设瓦斯检查员,有的对瓦斯检查不认真,有的停风后不认真排放瓦斯就开始工作,有的供风量不足不加以解决等等情况。
1.4 政府监管要强化并跟进
目前,我国煤矿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监管主体混乱,行政不作为现象严重;监管不规范、监管部门的权力设置与职能划分不合理、监管队伍履职能力不足、监管失灵、对违规主体惩处不严等。煤矿安全监管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公共管理活动,监管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煤矿安全生产的程度,是人命关天的大事。①转变政府角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加强政府监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培育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有效发挥政府的作用,恰当地实施安全监管。②以系统的监管理论思想为指导,形成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③充分发挥矿工及社会第三方即较为独立且强大的工会组织的监管力量。
1.5 加强煤矿职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安全文化的养成。
2 针对以上的原因,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和策略
虽然瓦斯是自然界存在的事物,但它又不同于海啸、地震等等,瓦斯是人类在开采煤层时释放出来的,因此在一定的程度上,只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瓦斯还是可以控制的。我国煤矿事故多发,有一定客观原因,但主要还是安全意识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技术攻关不到位,队伍培训不到位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采取相应的对策和策略
2.1 统一思想,高度认识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性
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监察执法,深化专项整治,强化基础工作,加大投入力度,推进科技进步,创新体制机制,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并逐步建立起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
2.2 加强瓦斯灾害的基础性研究和科技攻关,构建煤炭科研、教育、装备体系
解决瓦斯突出问题,必须加强对瓦斯的监测监控。瓦斯检测的传感器直接关系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可靠性和灵敏度,对监测监控起着决定作用。矿用固定式甲烷传感器已成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和灾害预测的关键技术装备,长期以来载体催化元件一直存在使用寿命短、工作稳定性差和调整校正频繁的缺点。国家和政府十分重视煤矿安全工作,科技部已决定紧急启动“煤矿生产安全科技行动专项”,为有效遏制煤矿特大瓦斯事故的多发态势、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2.3 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实现煤矿本质安全
安全投入不足,必须从政策上取得集团公司的必要支持。在规范维修费管理的基础上,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技术改造,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完善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大力发展煤矿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技术,为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创造条件,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2.4 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完善煤炭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二是建立完善煤炭行业安全监督监察保障体系。三是健全完善行业安全管理保障体系。四是健全完善行业技术保障服务体系。
2.5 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标准
煤炭开采业是高危险性行业,要从根本上改变安全生产状况,必须提高生产安全标准,制定和完善安全制度,全面提高煤矿生产的整体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关键词:奥灰水;水害;分析;防治
中图分类号:TD217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我国国土面积广博,矿产资源比较丰富。以鹤壁为例,其矿区的位置东西分别临太行山麓和太行山区,南北分别邻近焦作矿区和峰峰矿区。其煤炭资源分布较广,但是由于鹤壁矿区的地形原因,容易受到降水渗入形成地下水,矿区的地质构造比较复杂,导致地下奥灰水丰富,易造成水害,奥灰水水害是危害极为严重的自然水害。
一、造成奥灰水水害的成因
如果矿区煤层下伏,致使承压水冲破隔水层的底板隔断,进入工作面。将造成矿井被淹的自然灾害或井内涌出水量突然增大。这种由于复杂地质和运动影响而产生的灾害就是煤层底板突水现象。从实际引发奥灰水自然水害的成因来看,其影响因素很多。
地质因素
地质因素是奥灰水水害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从地质构造来看,如果在煤层下伏,地下含水层中的水压和水位过高的情况下仍然坚持煤层开采,非常容易引发突水灾害。造成煤层底板奥灰水谁害的关键因素就是地质中的断层。而鹤壁地区的地质构造大部分属于压扭性正断层,走向北东或北西。可以说每次突水形成都与地质断层有关系。
煤层形成因素
煤层形成的重要因素是环境影响因素,受到一定环境变化而成的。大部分煤层地处海洋与陆地交汇的地方。而其形成的因素是由于受到海水潮汐的影响,直接覆盖灰岩,煤层的厚度比较薄导致水更容易进入其中的空隙,形成较大含水层。而且当含水层成型以后,会受到上方岩石层的压迫,使水下的空隙被压紧闭合。这时候岩层与含水层会长时间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但是当受到煤层开采的影响后,这种平衡被打破。会导致含水层周围原有的空隙打开,甚至由于变动产生新的间隙,导致煤层和含水层之间出现漏水,最终出现了井底透水等重大问题。
水量因素
对于含水层来说,所含水比较多是导致突水的主要原因。鹤壁矿区的奥陶系石灰岩是属于富水高压的含水层,其水量多是使地板突水水量大和使突水点持久涌水的基本原因。而正因为各个含水层的岩溶情况复杂,分布不均导致突水灾害发生后差别明显。有无水源是奥灰水水害发生的前提,而富水性是突水的必要基础。水越多,突水越严重,其造成的危害也就愈加严重。也就是说,对于鹤壁矿区来说,不发生奥灰水事故则已,一旦发生,就有极大的可能是严重事故,造成更为严重的伤害和损失。
水压因素
这一点同上一点息息相关,从含水层的水头压力进行分析。若只有水的因素而没有水压,那么在地质条件具有相当厚度隔水层的阻挡下,突水事故一般是不容易发生的。就算是有少量的用水出现,也不太可能造成突水灾害。不过鹤壁地区的水压比较高,因此不能避免在出现合适的条件时发生突水再好。水压高低决定着突水事故发生的几率和严重程度。水压高则危害更大,水压低则容易进行处理。
小煤矿因素
近年来发生的奥灰水突水事故中,其原因中以小煤矿破坏产生水害灾害的居多。各地小煤矿主在利益驱使之下,越界开采导致煤层断裂,使各个矿区千疮百孔,练成一片,引发安全隐患。要对奥灰水水害进行防治,就不能忽视小煤矿私开滥采对矿区的破坏作用和引发奥灰水水害的导火索作用。曾有统计证明,鹤壁地区发生过的七次奥灰水水害中有六次是由于小煤矿不规范地私挖滥采导致的。因此,要把小煤矿治理提到安全治理议事日程上来,当做一件大事来抓。
其它因素
当然,发生突水事故的原因不仅仅只有上面四点,还包括如矿山压力、隔水层厚薄、地应力作用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也是促使奥灰水水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或许还有其他影响因素,但不论哪种因素都应引起煤矿开采管理者和工作者的重视和注意。在开采过程进行之前,尽量去除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进行安全作业。
防治奥灰水灾害的措施
安全重于泰山,因此煤矿灾害防治工作是矿井生产生产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存在奥灰水水害隐患的煤矿,要坚持三预工作:预测预防预报;还要及时进行隐患清除治理。对于危害矿井安全的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将其遏制在萌芽之中,切实做到有效防治,安全生产。
做好三预工作
对于可能导致矿区突水事故产生的隐患,要做好三预工作,即预测可能产生奥灰水水害的矿井,预防可能产生灾害的原因及预报水害指数。对于危险系数大的矿井,如果不能采取有效预防措施,要始终把安全放到第一位,宁可放弃也不为增加产量而冒险开采。
安全措施到位
矿井开采过程中,各种井下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在靠近含水层进行煤矿开采时,要预防地下水渗入开采面,要留出足够高度和宽度的区域作为安全区不进行开采。这部分区域被称为隔水煤柱。由于水下采煤隔水煤柱的宽高收导水裂隙带高度及保护层厚度影响,因此要合理确立合理的导水裂隙带高度和保护层厚度。并且隔水煤柱一般不可进行二次利用,所以要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尽量吧隔水煤柱占的高度及宽度降低到最适合限度,尽量再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煤炭资源的开采量。经过测算,鹤壁矿区的隔水煤柱宽高都进行了规定。有的地区如落差大于一百米的规定好隔水煤柱后在这一区域不允许进行任何开采工作。应该说,矿井井下隔水煤柱的设立是重要而且必要的。如果没有这个重要措施,那么有很大可能发生危害极大的煤矿透水安全事故。
安全技术的应用
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应用各种安全技术保证煤炭开采安全是矿井防治奥灰水谁害的重要措施之一。其中如注浆堵水的技术就应用十分广泛并且效果良好。注浆堵水能够使浆液扩散并凝固,进而堵塞含水层周围的空隙,隔绝水源,增大岩层整体抗压强度。这种技术实施起来可以降低煤炭开采成本,提高产量和控制奥灰水水害事故发生的几率。鹤壁地区的煤矿,属于易发奥灰水谁害的矿区,使用注浆封堵技术十分合适,在开采后或发生过突水事故的区域采用这种技术进行突水点的封堵,可有效抑制灾害的发生。
(四)重视小煤矿管理
为了严防出现由于小煤矿私采滥挖造成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应严格管理现有小煤矿的生产经营,并不再进行新的小煤矿的审批。对小煤矿加大监管力度,使小煤矿主认识到越界采挖的严重后果,不能只为眼前利益忽视安全。真正从思想上和行动上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
设立奥灰水突水应急救援预案
由于各种突发和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发生奥灰水水害的可能不可能完全消失,因此必须要设立奥灰水突水应急救援预案。应该说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之前都是有所预兆的。当有突水事故前兆显现时,要立即停止该区域的开采活动,将矿井井下工作人员全书撤离到安全地区,并根据情况采取一定的灾害预防和处理措施。万一不幸发生了煤矿透水事故,要根据提前设立的应急救援方案进行处理。为预防水害的发生应每年都对井下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演练,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的可能。
结语:
概言之,奥灰水水害的产生具有其特定的原因,要避免发生奥灰水突水事故并不是没有任何办法的。矿井管理者应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奥灰水水害发生的可能,并预设突水应急方案将万一出现突水事故后的损害降到最低。鹤壁地区的情况具有一定代表性,以鹤壁地区为例对奥灰水突水进行说明具有可借鉴性,希望以此文抛砖引玉,共同努力促使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 杜明敏,司鹏昭.寿阳段王煤矿奥灰岩溶水富水性研究[J].中国煤炭地质.2008年20(8)
关键词:矿井 火灾 外因 内因 因素
1 概述
我们都知道矿井火灾是煤矿主要灾害之一。能烧毁大量的矿井资源和矿井设备、设施,每一场矿井火灾的发生都可能影响矿井正常生产,有时还会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一场火灾往往造成数十万乃至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时,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大量伤亡。重大的恶性火灾事故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也是相当巨大的。防灭火技术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矿井火灾的构成因素及分类
什么是矿井火灾呢?如:地面井口房失火、通风机房失火、井下皮带着火、煤炭自燃等都是非控制燃烧,均属矿井火灾。造成损失的非控制性燃烧均称为矿井火灾,凡是发生在矿井井下或地面,威胁到井下安全生产的都被称为矿井火灾。
2.1 矿井火灾的构成因素 矿井火灾发生的原因虽是多种多样,但构成火灾的基本要素,只有这三点。①空气:空气是维持燃烧必不可少的条件,若缺乏足够氧气,任何物质燃烧都不能持续,同时还需要有相应的热源点支持。②可燃物:是被氧化剂所氧化的物质。坑木、各类机电设备、各种油料、炸药等都具有可燃性,煤本身就是一个大量而且普遍存在的可燃物。③热源:是指具有一定温度和放出很多热量的火源。煤的自燃、瓦斯煤尘爆炸、放炮作业、电流短路等都可以成为引火热源,此外机械摩擦、吸烟等行为也会引发一些安全隐患,具有一定温度和足够热量的热源才能引起火灾。只有将这些热源控制好了,才能最终避免火灾的发生。
矿井火灾的防治与扑灭都是从这三个方面来考虑的。缺少任何一个要素,矿井火灾就不可能发生。火灾三要素必须是同时存在,而且达到一定数量才能引起矿井火灾。
2.2 矿井火灾的分类 根据引起矿井火灾的引火源不同,通常可将矿井火灾分成两大类:①外因火灾。引起燃烧而形成的火灾叫外因火灾,可燃物在外界火源(明火或高温热源)的作用下,往往容易产生外因火灾。外因火灾是由于外来热源引起的。外因火灾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机械摩擦及物碰撞可燃物引起;瓦斯、煤尘爆炸;违规爆破;电气火、电缆、开关、电机过负荷、短路、电火花;明火,如吸烟、电焊、电炉引起。外因火灾特点:外因火灾一般容易发生:井口附近、井下机电室、采掘工作面、有电缆的木支架巷道处突然发生,如果不及时处理,常可能酿成恶性事故。②内因(自燃)火灾。自燃物在一定的外部(适量的通风供氧)条件下,自身发生物理化学变化,产生并积聚热量,使其温度升高,达到自燃点而形成的火灾称之为内因火灾。在煤矿中自燃物主要是有自燃倾向性的煤炭。整个矿井火灾事故中,内因火灾占的比例很大。
内因火灾主要是由于煤炭自燃引起的。
特点:一是要想真正找到火源并非易事,因为往往发生在人们难以进入的采空区或煤柱内,内因火源比较隐蔽;二是煤炭自燃发火有一个或长或短的发展过程,易于早期发现;三是有的自燃发火区可以持续数月、乃至数十年而不灭,因为内因火灾常常不能及时灭火。
3 预防矿井火灾的措施
预防矿井火灾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消防并举”。
3.1 预防外因火灾的技术措施 预防外因火灾发生有两个方面:一是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有:①主要通风机必须具有反风系统或设备,反风设施。②矿井必须在地面设置消防水池,在井下设置消防管路系统。③在适当的位置建造防火门,防止火灾事故扩大。④每个矿井地面和井下都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二是防止火源产生:①防止失控的高温热源产生和存在。②防止摩擦引燃。③防止产生机电火灾。④防止高温热源和火花与可燃物相互作用。⑤应与潜在热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尽量不用或少用可燃材料。
3.2 预防矿井内因火灾的措施 随着煤矿生产的发展和现代科学的进步,我国煤矿煤层自然发火防治的措施有了很大发展。每个矿区都有适应自身需要的防灭火技术措施,保证了矿井的安全生产。目前防治内因火灾的措施主要有:①通风技术方面。加强通风防火管理;采取均压防火措施;正确设置控制风流设施;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②采矿技术方面。正确选择采煤方法和开采程序;正确选择矿井的开拓方式,合理布置采准区;加强顶板管理,加快回采速度,不得任意采掘规定的阶段之间和采区之间煤柱;进行预防性灌浆,注阻化剂、惰性气体等。
4 结论
总之,在矿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要做到更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提高劳动生产率,并能防止一切偶然事故的发生,根据矿井具体条件,制订出合理的措施,为采掘工作创造安全有利的劳动条件。为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使矿井火灾在预防、监测和扑救三方面实现三维立体空间的综合防治措施。
参考文献:
[1]刘小舟.煤矿火灾预防与防治技术现状,煤矿现代化,2005.5.
[2]石耀康.浅谈矿井防灭火工作,甘肃科技,2004.2.
[3]秦波涛,王德明.矿井防灭火技术现状及研究进展,中国安全科学报社,2007.12.
摘要:通过实施开采保护层、瓦斯预抽采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制订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使大河边煤矿实现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到消除突出危险的转变。
煤与瓦斯突出是突出矿井开采过程中防治难度最大的灾害之一。近年全国发生的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大多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因此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通风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1矿井概况
大河边煤矿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境内,隶属于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井布置方式为斜井开拓,煤矿地质构造复杂,可采煤层4层,分别为la }}a,11#,13#煤层,层间距均在10一20 m, 2003年经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研究院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出煤层为13#煤层。据统计,煤与瓦斯突出60%左右发生在石门揭穿突出煤层;35%左右发生在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5%左右发生在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区域措施
优先实施开采保护层,并在开采保护层的同时利用底板瓦斯巷预抽被保护层的瓦斯的区域性防突措施,针对局部煤柱在开采过程中采取瓦斯抽采的局部补充防治突出措施,以优化设计治本为主。
1)开采保护层:大河边煤矿主采的煤层为1,7“,11",13#煤层,开采顺序为自上而下的“下行式”开采,即先开采保护层1" ,7# ,11煤层,最后开采有突出危险的13“煤层。
2)底板瓦斯巷预抽瓦斯:在进行生产布局设计时,考虑设计底板专用瓦斯抽采巷,提前安排施工,从底板专用瓦斯抽采巷布置穿层钻孔穿透煤层进行预抽,并保证预抽时间达6个月以上,当采掘工作面掘进和回采时煤层瓦斯已达到抽采指标的要求。
3)在采掘工作面的设计过程中,优先考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要求,尽量避免留设煤柱,若必须留设煤柱时,所留设煤柱宽度与邻近层不得大于20 开采上保护层时,在底板瓦斯抽采巷道内施工穿层钻孔进人煤层,可以达到一条抽采瓦斯巷道为多层煤抽放瓦斯服务的目的,如图1所示。
3消突效果分析
通过开采保护层后,使被保护层和围岩中积蓄的弹性能被释放,被保护层中对应区域内的煤体充分卸压,减弱了发动突出的主要动力。另外,因煤体卸压后会产生大量裂隙,使煤层的透气性增加,成为瓦斯释放通道,煤层内吸附瓦斯不断转换为游离状态,高压瓦斯的大量释放,使煤层瓦斯含量和压力降低,同时增加煤体强度,实现了消除突出危险。
消突效果检验:在开采过程中,采掘工作面每推进50 m应用钻屑指标法对工作面连续进行2次区域性消突效果检验,每次检验验证都为无突出危险。
实际生产过程中,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后,从未发生过钻屑量和钻屑解吸指标K,值超过规定的现象。而且11#煤层开采后掘进13“煤层时,掘进过程中采用钻屑指标法进行效果检验,最大钻屑量S~均小于6 kg/m和钻屑解吸指标K,值小于0.5 mIJ(g"min}"})。
4严格管理制度
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井下地质条件和安全状况,采取可行有效的防治突出措施,制订专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与责、权、利相结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严格管理。若因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或管理不善造成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人员在工作面进行效果检验数据测定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质量和精度。效果检验结果必须认真填写在防突管理牌板上。现场瓦斯检查工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掘进位置不超过“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允许推进范围,其允许推进范围由施工单位区科长和现场班组长负责。防突人员升井后,必须及时整理测定资料,及时上报“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经矿技术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签字。通风工区技术人员对检验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制订针对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1.1设备因素分析设备因素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影响因素,设备水平的高低主要由下面这些因素决定:供电系统可靠性、采掘设备先进性、通风系统安全性、瓦斯防治水平、安全监测水平、防火设施可靠性、防尘设施的可靠性、排水系统可靠性、提升系统可靠性、支护系统可靠性。通过研究分析得出上述的煤矿设备因素系统中各类影响因子之间的因果关系如图2。设备水平应需根据自然条件的不同而适宜的采用不同的设备,另外设备水平的高低还受到安全科技水平高低的制约,煤矿的安全科技水平越高,设备的性能也会发挥的更完善,对应的装备操作的熟练程度及应用水平就越高。
1.2员工因素分析员工因素作为煤矿安全系统中的直接影响因素,对员工安全行为控制程度的高低将对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高低造成直接影响。根据对员工安全平影响因素的分析,发现其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安全素质、从业年限、自主管理、文化程度、安全激励、心理因素、生理因素、工作环境。根据研究可知员工安全影响因素内部各因子之间的因果关联如图3。员工因素作为直接影响因素,煤炭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影响因素建设起各类应对措施,以期直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1.3安全管理因素分析安全管理活动指的是管理者在煤矿安全生产中所做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反应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水平的高低。根据对安全管理因素的分析,发现其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人力资源管理、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机制、安全教育管理、安全评价、劳动组织管理、危险源管理、设备管理。研究得安全管理因素中各因子之间的因果关系如图4。安全管理保障了员工安全生产和人身健康,保障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各类生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是影响煤矿安全系统水平高低的关键因素。
1.4自然因素分析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系统的原生条件,自然因素是导致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始因素,自然因素的影响因子主要包括了:瓦斯和粉层、水文地质条件、顶板条件、自然发火、热害、地质构造。研究发现自然系统影响因子之间的因果关系如图5。自然因素在煤矿的安全生产控制中幅度较小,目前自然灾害的治理已经成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应根据自然因素中影响因子的差别而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1.5安全科技因素分析在煤矿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安全科技因素已成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因素,安全科技水平的高低是一个煤矿安全生产总水平中的重要指标。安全科技因素主要包括的影响因子有:开采设计、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安全技术师范工程、安全技术理论研究、安全技术人才。根据研究得安全科技系统影响因子的因果关系如图6。目前我国煤矿安全科技总体水平还比较低,人才流失严重、科研力量分散、科研投入不足、成果转化滞后、研发设施落后等一系列问题突出,企业自身创新能力弱,并未建立完善的煤矿安全科技体系,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1.6经济因素分析我国作为煤炭生产及消费大国,其中煤炭消耗占我国能源消耗总量的2/3以上。其中所牵涉的经济因素颇多,影响到各阶层的经济利益,其影响是不可忽视。经济因素主要影响因子包括:煤矿主的利益、地方政府利益、煤炭行业利益、国家宏观调控等。根据研究得经济系统影响因子的因果关系图如图7所示。近些年,我国经济发展快速,工业发展速度也在不断扩大,能源需求膨胀,所以煤炭作为能源消耗的主体,煤矿安全生产的经济利益化也在加重,因此煤矿所牵扯的经济因素要作进一步的分析。
1.7法律监管因素分析法律监管因素作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外力,其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关系重大。法律监管一共包括法制和监管2个方面,其影响因子主要包括:政府安全监察体系、国家行业法律法规、责任追究制度、煤矿自身监察体系、专项整治。根据研究得出法律监管系统影响因子的因果关系如图8。我国目前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而且煤矿自觉守法,严格履行法规的观念尚未形成,私挖滥采、无视法规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严重,法制监管系统急待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
2煤矿安全系统影响因素分析
对煤矿安全影响因素中的各类子系统的分析仅仅分析了各个影响因子内部的结构体系,但是各影响因子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体现出来。根据各因素之间的关系,结合总结构图,研究分析得出了煤矿安全影响因素系统的总因果关系。通过总关系图,可以清晰的观察系统的各类影响因子之间的复杂关系,从而更好的分析煤矿安全系统。
3结语
【摘要】建立完善的矿井通风系统是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本项目研究成果攻克了高佐矿业合并矿井通风系统优化问题,并在工程中得到了成功应用,取得了十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通风系统优化行业科学技术进步。
【关键词】通风系统;矿井整合;灾害防治;创新应用
本项目选用模糊评判法对资源整合矿井通风系统进行评判,具体实施方案为:通过矿井通风系统风量稳定性理论分析,选取与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性相关程度高的指标因素,建立起在相同评价指标体系下资源整合矿井前后通风系统安全可靠性评判指标系统;通过对合并前单体矿井通风系统的分析评判,完成对各单体矿现有通风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通过对资源整合时期矿井通风系统方案的分析评判,完成对资源整合通风系统优化方案的安全可靠性分析;结合对各单体矿井及资源整合时期所拟定的整合通风系统方案的分析评判结果,完成对独立中小型矿井资源整合时期,相同评价指标在不同评价体系中指标参数选取受其所处环境影响程度分析,并探索指标参数变化的灵敏性对于矿井资源整合时期通风系统的优劣程度的影响分析。
一、资源整合时期通风系统整合改造方案综合评判
1、由于是在原有三个(韩庄煤矿、高佐煤矿、建新煤矿)煤矿矿井开拓开采部署的基础上进行的矿井通风系统的重组整合,在井口及工业广场的位置选择上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原高佐煤矿主副井筒、韩庄煤矿的主副井筒、建新煤矿的主副井筒及回风井筒和工业广场的布置以及工业广场对资源储量的影响,同时需要兼顾联合开拓系统的通风、供电、提运、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的健全、可靠性。目前,Ⅲ区有三个井筒:主、副井和风井,Ⅱ区有主立井、副斜井(回风井)两个井筒,Ⅰ区有主立井、副斜井(回风)两个井筒。根据现有三个矿井的井筒及工业广场布置以及井下贯通巷道的布置情况,提出2个通风系统整合改造方案,如表3.4所示。这2个方案各有优缺点,如表3.5所示。现利用模糊综合评判法分别评判两个通风系统整合改造方案。
2、
二、合评判分析
对高佐、韩庄、建新煤矿阻力测定时期单体矿井通风系统及三矿资源整合时期矿井通风系统进行模糊评判时,首先建立了矿井通风系统的综合评判指标系统;因通风系统的状况和质量是用一套定性和定量的指标表示的,通过将通风系统的指标分为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安全可靠三大类,并在三大类指标下分别设立不同的子指标,建立起资源整合前后通风系统安全可靠性评判指标系统;各评判指标的权值如表3.2所示,各指标的重要性序列为:矿井抗灾能力、矿井风压、风压运转稳定性、用风地点风流稳定性、矿井风量、扇风机效率、吨煤主扇电费、通风井巷工程费、矿井风量供需比、扇风机功率、通风方式、矿井等积孔。其次,在对单体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通风系统进行模糊综合评判的过程中,由于单体矿井通风系统及通风系统整合优化方案的定量指标和各种影响因素不同所致定性指标的不同,可以分别得出单体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通风系统方案的隶属度,通过隶属度大小,能够直观的表现出各指标参数的灵敏度对于矿井资源整合时期通风系统优劣的影响,表现出独立中小型矿井资源整合过程中,相同评价指标在不同的通风系统中所取参数值的不同,能够直观的展现矿井通风系统的优化程度。
对资源整合时期通风系统整合优化方案的优劣情况,由模糊综合评判结果可知,方案一和方案二的评判隶属度数值分别为0.8916和0.9613,两矿井通风系统整合改造方案的隶属度数值均大于各单体矿井现有通风系统的隶属度数值,说明所提方案在通风系统整合改造过程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整合后的单体矿原有通风系统起到优化作用,使资源整合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可靠性在整合改造完成后会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两方案隶属度数值差值约为7%,资源整合矿井通风系统整合改造方案二明显高于方案一,这是因为方案二在整合优化过程中,系统的安全可靠性,防灾、抗灾能力,矿井风压,通风管理难易程度等较方案一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选定方案二为资源整合时期通风系统整合改造的最优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县煤炭事业发展,不断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全面提升企业和员工素质,努力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
1、杜绝死亡事故,避免减少重伤事故。
2、认真抓好煤矿井下五大灾害预防治理,落实“一通三防”和煤矿生产“十二字”方针。
3、完成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4、切实抓好干兴煤矿关闭前后的各项工作和两家技改矿井的技改验收工作。
5、夯实煤矿基础管理工作,突出抓好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定时管理、杜绝煤矿超能生产。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井下设备检测维护和岗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6、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不断提高安全投入,完善安全保障体系。
三、主要工作措施
1、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深化煤矿安全生产整顿的要求,县安委会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业联合会,叶元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2、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①县安监局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②县煤炭主管部门督促指导煤矿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导、监督煤矿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定有效的全县煤矿井下瓦斯和水灾防治方案,防止瓦斯和水灾事故发生,同时务必抓好煤矿日常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工作。
③由县煤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牵头,县安监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电力公司、相关乡镇等部门共同努力,切实做好干兴煤矿的按期关闭工作,同时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做好有关后续处理工作,并按照国家、省、州对有关技改矿的技改工作要求抓好我县两个技改矿的技改工作。
④县安监局和煤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保障和责任主体,强化源头管理,预防事故突发,加强现场检查,纠正“三违”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查生产事故,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⑤县劳动保障部门及安监、商务、公安等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行政职权,共同抓好全县煤矿的劳动定员、教育培训、安全保障体系、“三同时”方案、救援方案、井下设备管理、特殊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爆炸物品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⑥工会督促企业落实工人劳动保障,维护职工权利。
⑦部门协同合作,联合执法,实行月联合执法检查制,建立协调会议制、信息交流制、预案处理制,紧密配合,相互支持,整体联动,以科学发展观不断使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转变,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实现根本好转。
⑧公安监督煤矿做好民爆器材运输、购买、储存、使用和销号报废工作,加强涉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查处民爆器材违法行为。
⑨电力部门负责煤矿安全供电和停业整顿期间的限电供应。对到期关闭煤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设备。
⑩工商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年审,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的煤矿企业、负责暂扣停产整顿煤矿或者吊销关闭煤矿的营业执照。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是法律给予各职能部门的要求,也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根据县安委会〔200〕37号文的规定,抓好整治工作是部门具体工作的体现,因此要通盘考虑,统筹兼顾,综合部署,轻重缓急,分段实施,明确步骤,突出重点。
(一)企业自查和拟定措施阶段(4月—5月底)
根据方案要求,煤矿企业必须结合本矿实际,拟定2007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规定,确保不发生死亡事故,减少重伤事故,并制定煤矿瓦斯、井下水灾等整治方案,安全程度评估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意见,上报安监、商务等审批实施,同时,认真抓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部门拟定整治和关闭方案阶段(6月—7月)
根据国家关于整治煤矿的规范要求,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整治工作措施,按要求督办两个技改矿井搞好技改验收,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按程序拟定干兴煤矿关闭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同时根据各自的安全管理权限,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案。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9月)
整顿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对自查整改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企业,将依法予以进行处罚。部门工作不力的,县政府将严厉批评和实行责任追究,并按要求追加措施抓好整改,督促煤矿企业必须按要求达到整治目标。
(一)指导对象与范围
1.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和其他国有小煤矿,可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执行。
(二)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是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安全生产状况十分严峻。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从2005年下半年算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明显好转的目标,任务十分紧迫和重要。
3.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小煤矿是我国煤炭开采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其健康发展,必须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通过资源整合、技术改造,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小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
(三)指导原则和目标
4.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特大事故;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本地区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在完成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工作任务的同时,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小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6.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7.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小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8.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9.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10.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小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1.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12.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3.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14.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对风门、局扇等设施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确保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系统完好,监控有效。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及时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杜绝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所有矿井都要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15.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16.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专家论证,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7.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18.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9.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20.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液压支护,2008年底淘汰木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要建立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标准和办法,严格当班的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21.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22.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23.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努力实现小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24.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加强隐患排查的管理
25.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26.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27.认真做好停产整顿、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28.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生产规模,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十一五”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29.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0.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
31.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32.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33.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煤矿违规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4.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煤矿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小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35.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36.加强应急管理建设。煤矿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37.保障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应当落实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38.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三、加强小煤矿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健全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机制
39.落实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政府作为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小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本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发展的整体规划,研究制订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施煤矿的整顿关闭。小煤矿要自觉服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40.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统一行动,落实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监管,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
41.严肃事故查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资质处罚: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二)扎实推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42.加强组织领导。煤炭行业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43.发挥员工监督作用。小煤矿要组织员工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
贯彻落实区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精神,围绕安全工作中心,有针对性地提出一系列工作措施,特别突出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基层和基础工作。结合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完善安全监管组织、机制和保障体系
一、公司将成立区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领导,研究制定安全监管计划、方案和措施,组织安全监管执法和检查督查,并实施安全考核。二、进一步完善公司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考核奖惩保障措施,公司技术人员挂钩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并进一步建立完善片区周查月检、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登记建档,严格按照定人、定措施、定时间的“三定”原则逐条督促限期整改,实行隐患整改追踪、反馈和销号制度,确保每个查及的问题和隐患落实整改到位。
(二)、积极推进安全机制、管理创新和科技进步
公司将根据矿井技术改造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水平的变化情况,开展煤矿测评分类并采取相应监管办法和措施。实行重点区域重点监控,对公司所有的煤矿进行重新模底、排查,明确受水害和火灾(自燃)威胁区域,追踪督促落实整改。全面安装使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立完善区级网络监控平台,并引进应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系统(msrms)”,努力提高公司煤矿风险管理和安全监控科技水平。
(三)、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按要求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完善井下现场安全生产8小时跟班管理制度,并坚持做好周检工作,每周由矿长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覆盖率达100%,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定级管理,及时抓好整改,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停产停工整改。二、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每个矿井每年及时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煤矿应急救援预案》,每季度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和补充,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绘制完善12种与现场实际相符的图纸,用以指导矿井安全生产。三、强化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公司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少于10天,煤矿主要负责人或矿长(井长)每月下井不少于20天,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下井不少于22天。落实夜班带班和现场指挥制度,各煤矿每班至少有一名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并与工人同上班同下班,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四)、继续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认真总结近年来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经验与做法,查找差距和不足,按照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三年规划和建设方案,进一步完善激励和奖惩约束机制,形成一切利好政策向达标矿井倾斜的良好氛围。继续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监管责任制考核制度,安排公司所有工程技术人员分别挂钩列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矿井,实行分类指导,加强技术管理和服务,严格兑现奖罚,确保年实现公司80%的煤矿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有效提升煤矿安全基础水平。
(五)、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
强化对公司资源整合、基建、联合改造和改建矿井的监管,严格进度和责任考核,促进安全有序施工建设,确保矿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并通过竣工验收。加强并规范资源整合项目监管指导,明确期限,全面推进施工建设进度,保证按规定期限提交竣工验收。
(六)、加强和改进安全技术管理
严格各矿井专职技术负责人配备制度,建立健全以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完善技术基础资料、《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档案》和12种反映生产实际的图纸,采掘工程平面图做到每半个月实测填图一次,并实行季度交换制度。加强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完善优化通风系统,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区和示范矿工程建设,提高煤矿抗灾减灾能力。严抓巷道封闭管理,强化密闭拆封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高度重视抓好矿井水害防治工作,扎实开展每月一次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的水害调查核实和论证工作,摸清矿区水文地质和周边老窑采空区、地表水的水情水患,实行水患调查核实报告和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档案月交换制度。对改建和新建的矿井,一律推广使用螺杆式空压机,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推动采煤方法和支护改革,淘汰落后采煤方法、生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积极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保障能力。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精心组织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
1、成立机构,严格标准。去年10月10日,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关于区启动煤矿复产复工工作的批复》意区按程序启动煤矿复产复工工作后,区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复产复工隐患整改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市重组办“广煤重组办[2013]23号”文件要求,按照“有序启动、监管有效、安全保障”的总体要求,区成立了煤矿复产复工验收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煤管、安监、公安、国土、人社、监察、供电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设验收办公室于区煤管局,负责煤矿复产复工的日常工作开展。验收办公室下设专家组和综合管理组,专家组由一通三防组、采掘组、机电运输组、地测防治水组等4个隐患排查及验收小组组成。为提高隐患排查及验收工作质量,我区专门聘请煤监局安全技术中心的采掘、通风、机电、地质方面专家全程负责各煤矿隐患排查、方案审查和复产复工验收。根据川煤重组办[2013]10号、川安委[2013]27号、28号文件精神,我区制定了《关于加强煤矿复产复工隐患整改及验收工作的通知》(广前煤重组办[2013]7号),将省上的生产矿井22条复产验收标准细化为55条验收标准;将建设矿井12条复工验收标准细化为44条验收标准,并制作下发《区煤矿复产复工工作流程图》,将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及要求以流程图的形式加以细化和明了,便于煤矿掌握和操作。
2、组织隐患排查,强力督促整改隐患。
煤矿复产复工工作启动以来,区内各煤矿按照复工程序,制定了《隐患排查及处置工作方案》,组织所有职工进行了不少于72学时的新工人培训,全区共培训新工人565人,所有煤矿均由市矿山救护大队入井进行侦察和排放瓦斯,然后全面进行井上井下隐患自查。全区煤矿自查隐患共236条,在煤矿自查基础上,省专家组逐矿进行隐患排查,另查出隐患320条。春节收假后,各煤矿自查隐患130条,区复产复工验收办组织对7户煤矿进行了隐患复查,另查出隐患94条。各煤矿编制《隐患整改方案》报区复产复工验收办批准后启动整改,整改工作按“四落实”原则有条不紊推进。区煤管局实行定人联矿方式对隐患整改进行跟踪督导,强力推进隐患整改。
3、逗硬验收,按程序复工。3月份以来,按照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复产复工隐患整改及验收工作的通知》(广前煤重组办[2013]7号)确定的煤矿复产复工程序,经煤申请,区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办公室聘请省煤监局安全技术中心煤矿技术专家,会同区公安、安监环保、国土、人社局等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全区7户煤矿进行了复产复工验收。并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现已批复5户煤矿复产复工。蔡山洞煤矿因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瓦斯抽采工作和标准化建设影响未复产,长胜煤矿验收不合格未予复工。祥和煤矿经验收因利用越界巷道未批复。
(二)扎实开展百日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
我区从2013年12月13日起,开展了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和“查隐患、严执法、压事故、保平安”为主题的煤矿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区政府分管领导亲自带队,开展了煤矿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活动,共检查煤矿13矿次,查出安全隐患197条,已督促煤矿完成整改179条,整改率91%。通过活动开展,全区煤矿业主更进一步认清了安全形势,主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区内煤矿从区外新引进煤矿仅节后专业技术人员达7人,充实了煤矿技术力量,同时也主动加大投入,确保按时按质整改安全隐患。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也正在有序开展之中。
(三)坚持预防为主,组织开展防灾救灾演练。
为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增强煤矿职工应对突发事故的信心和应急意识,进一步提升矿井应急能力。我局组织全区7户煤矿(长胜煤矿因复工验收不合格,未能及时开展演练工作),按照《区2014煤矿防灾救灾演练实施方案》要求,在4月16日至4月30日分别开展了以防治水、防灭火和防治瓦斯的防灾救灾演练,通过演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煤矿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增强了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锻炼了煤矿兼职救护队伍,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对煤矿平安、持续、科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四)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认真贯彻川安委[2013]35号文件精神,保持高压态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督促各矿严格落实煤矿井下收尺制度、头面核定制度、交换图制度、密闭管理制度、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和下井人员管理制度等“六项制度”,并开展专项检查,把密闭墙四对口、作业范围、入井人数、火工用品核定使用等作为检点,真正从源头加强管理。为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区修订了驻矿员管理办法,明确驻矿员职责和工作范围,在源头监管上狠下功夫,严防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4月份以来,我区将煤矿密闭墙管理作为检点,到煤矿检查时,将密闭台帐、图纸复印后,下井人员人手一份,与驻矿员一道,用红色油漆对全区煤矿井下的所有密闭进行统一编号,检查人员在密闭墙上签名,备注检查时间,对查出的未上台账的密闭现场编号登记后,责令煤矿按实际重新制作台账和密闭图纸,经矿长、驻矿员、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区煤管局存档。同时为了规范管理,区煤管局统一制作了密闭管理牌板。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了煤矿生产建设行为。在6月份全市统一组织的非法违法作业点面抽查中,我区的密闭管理工作也得到了现场检查人员和各位领导的高度评价。
(五)深化举措,确保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有序推进。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3]99号)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办〔2014〕2号)的要求,区成立了以区长任组长的区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领导小组,负责“攻坚战”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导工作。
为深入推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根据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督导工作会议要求,区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制订了攻坚战宣传培训、安全生产大会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械化开采、水害普查治理、瓦斯治理、劳动用工管理、“打非治违”、信息化平台建设等9个方面的工作实施细则。目前,该项工作正有序推进。
二、存在的问题
今年以来,我们虽在煤矿安全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业主投资信心不足。煤炭行情持续疲软,煤炭价格大幅度下降,煤炭售价普遍低于生产成本,严重挫伤了煤矿业主投资积极性。
二是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滞后。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在自救器有效时间内,满足人员步行出井的矿井可以不建紧急避险硐室,区内部分矿井(小井沟煤矿、杉垣煤业等)经市安监局组织论证后,未予以设计和建设。按2013年2月7日省安全监管局煤监局川安装[2013]23号文件要求,上述矿井又必须建设紧急避险系统,时间上对建设矿井极为不利。
三是人员流失严重。从2012年“8·29”肖家湾煤矿事故后,煤矿一直处于半停工(产)或全部停工(产)状态,矿井关停时间过长,熟练工人大量流失从事其他产业,煤矿出现了招工难的困境;管理人员跳槽现象严重,新组建团队人员数量及素质在短期内很难立即适应。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因停工停产影响,部分证照存在过期现象。
四是煤矿整顿关闭难度极大。去年区关闭了3户煤矿企业,关闭煤矿采用缴纳互助金的办法,在煤矿去年没有产出、没有任何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各煤矿积极响应国家关闭政策,按35元/吨缴纳了互助金。今年区又有一户关闭任务,煤矿已无力承受资金压力。并且要关闭的矿井在去年也缴纳了互助金,还投入了整改资金,关闭难度极大。
三、下步工作打算
虽然存在一些困难,但我们相信,在上级政府和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帮助协调下,我们定能妥善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一是在区煤管局现有6名专业技术人员基础上,继续引进专业技术人才,配备总工程师和通风专业技术人员,为煤矿安全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二是要求所有煤矿配备2名以上全日制煤炭专业院校专业技术人员。三是督促各煤矿必须配备专职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组织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为了抓好事故源头控制,有效落实《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我区拟从6月下旬组织开展区域性老窑、采空区、含水体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对每个矿井划定积水警戒线和禁采线,督促煤矿落实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以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推进“攻坚战”各项工作。从而促进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在本质安全方面上台阶,坚决杜绝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矿区安全、和谐、稳定。
(三)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督促煤矿严格按照《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督促煤矿加大投入,按规划设计,全面开展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确保蔡山洞煤矿在6月底前,杉垣煤矿、小井沟煤矿、大田湾煤矿在今年底内全面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工作。
(四)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生产矿井复产验收时和建设矿井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将标准化作为常态化管理,坚决制止煤矿为达标而达标、达标后就松劲的不良行为发生,对达不到标准的煤矿坚决不准进行生产。
(五)精心组织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及开展回头查活动。截止目前,蔡山洞煤矿、祥和煤矿、长胜煤矿尚未复产复工。计划在7月底前全面完成以上3户煤矿的复产复工验收及批复工作。验收时严格按照煤矿企业自查验收、省煤监局安全技术中心专家验收、部门把关和区委、区政府审批的程序,坚持达标一个、验收一个、批复一个。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煤矿坚决不予复产复工。同时对已经复产复工的煤矿开展复查工作,对标准降低,达不到生产建设条件的,将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达不到复产复工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和建设。
(六)加快兼并重组步伐。在我区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煤矿资产清理工作专家组,对参与兼并重组的各煤矿企业的账面资产、实际资产、井下煤炭资源、灾害情况、井下设施设备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清查、评估,确定煤矿重组后各业主在总公司占的股份份额;组织签订煤矿入股协议,成立意民煤电筹备工作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四个一”标准筹备和组建新的意民煤电公司,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明确新组建的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对各矿井安全监管,严防事故发生。
(七)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强化安全监管执法。
一是加强9月份倒风季节矿井通风系统隐患大排查,重点对煤矿主要通风机的运行状况、风机房设施、防雷设施、矿井通风系统以及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倒风季节煤矿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二是加强雨季“三防”工作。在汛期到来前,深入开展煤矿水害隐患专项检查,督促各煤矿认真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开展矿区井上下水患调查,弄清矿井水文地质灾害情况,开展矿井防治水工作,落实井下探防水措施和探水专用设备设施。同时对斜井开拓矿井,重点检查井下排水设备、设施,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严格落实停产撤人制度。将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作为铁的规定,要求煤矿企业遇“打大雷、下大雨”天气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人员,确保矿井安全度汛。
一、低瓦斯矿井通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误区
1、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完善无关紧要,只要抓好局部通风就行。
由于福建省煤矿大都处在丘陵地带,矿井基本上都是采用平硐或斜井开采方式,风井都处在高于平硐的山上,靠进、回风井的高差所形成的自然风压就能使矿井风流流动,尤其是许多小煤矿矿井所处位置地势较高,上部煤层接近露头,大部分矿井井下工作在平时基本上检测不到瓦斯浓度,尽管风井虽有安装主要通风机,但平时基本不用,只有在检查时才临时开启运转一段时间以应付检查,而《煤矿安全规程》所要求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基本上都没有做。省属煤矿通风系统虽然比较完善,但持这种观念的人还大有人在。
2、瓦斯检测与检查形同虚设,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全省各类煤矿应该说都配备了一定数量的瓦斯检测仪器,但空班漏检或假检现象仍很普遍,有些小煤矿瓦斯检定器是崭新的、根本没使用过、瓦斯检测记录也是假造的,国有煤矿个别瓦斯检查员(兼安全员)上采煤工作面或上山小眼甚至不带瓦斯检测仪器的现象也时有发现。瓦斯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到长期无通风的巷道既不采取通风措施也没有进行气体检测而盲目进入,导致发生瓦斯中毒或窒息的事故近几年来时有发生。如2006年7月22日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苏溪居委会煤矿发生1起死亡3人的瓦斯中毒重大事故,这起瓦斯中毒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拆开密闭巷道时没有按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加上局部通风管理不善,也没有采取瓦斯检测所造成的。又如,2001年4月23日苏邦矿区某国有煤矿采煤工作面作业人员在搬迁到另一个采面小眼过程中由于通风时间不够,也没有经过瓦斯检测就盲目移动带电设备到采面小眼而发生瓦斯燃烧事故,造成当班6人全部烧伤。
3、误认为事故都是由于工人违章、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
事故发生后,侧重于追究作业人员的操作责任,只抓“违章”而忽视了管理上的原因,如发生报废巷道内的人员窒息事故,固然是井下人员违章作业所致,但勿庸置疑,存在通风管理上的原因,如报废或暂时停工的巷道没有及时密闭或设置栅栏、警标,不及时组织回收报废或暂时停工的巷道内的材料(如轨道、风水管、电缆、设备等),长期以来对私拆栅栏进入报废巷道的违章处罚不力,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等。
4、视《煤矿安全规程》为紧箍咒。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只要有瓦斯涌出就必须设置瓦斯断电仪,但是井下职工和不少管理人员往往认为这是摆设、浪费钱财,而且说得还振振有词:“假如事事都按《煤矿安全规程》办,那么煤矿就不要生产了。”这显然是一种极其错误的认识,是造成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重要思想根源。在这种错误思想指导下,有人就会视《煤矿安全规程》为紧箍咒。
二、保障矿井实现通风安全的主要对策
作为瓦斯涌出量极低的低瓦斯矿井,通风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只要我们每一位职工都能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按章指挥、遵章作业,隐患就能消除,事故就能避免。为保障煤矿企业实现通风安全无事故,主要对策在于走出误区,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主要从落实管理措施、技术措施、技术装备措施和教育培训措施四个方面入手。
(一)管理措施
1、为了有效地开展通风管理工作,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的通风管理机构,矿井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井日常通风管理工作。
2、建立并落实瓦斯治理责任制。随着矿井开采往下水平延伸、开采强度的加大、已采区或报废巷道的增多,矿井瓦斯涌出量呈逐年增大的趋势。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长令第21号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煤矿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煤矿各级领导要真正把瓦斯防治工作当成大事,千万不可有麻痹思想、侥幸心理,防止任何的冒险蛮干行为。
3、严格落实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2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1次。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定人、定时进行瓦斯巡回检查,要制定瓦斯检查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和假检行为。
(二)技术措施
1、认真编制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及规划,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提高系统防灾抗灾能力。
2、认真做好一年一度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根据鉴定结果和瓦斯来源分析情况,对报废巷道或采空区及时采取密闭措施,以减少采空区的瓦斯涌出量。进入已停工停风的巷道或启封密闭巷道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反风演习方案要求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根据演习结果及时编制反风演结报告,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堵漏措施或对通风系统加以改造以增强矿井通风系统的防灾抗灾能力。
(三)技术装备措施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器,做好通风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校正,确保通风安全检测仪器灵敏可靠。
2、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要求,目前全省只一家国有煤矿装备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时间紧迫、煤矿企业必须筹备足够资金,配备人员,尽早完成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以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
按照省政府07年33号明电的规定,分局组织召开20__年第四季度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联席会议,旨在通报今年前三个季度的工作,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振奋精神,团结一致,共商对策,更加扎实地抓好煤矿隐患排查、瓦斯治理、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及近期的各项工作,控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全面实现今年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前面,我们共同传达学习了国家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会议纪要》,部分市县监管部门和企业交流了瓦斯治理的经验。
下面,我代表分局作一发言。
一、今年1-9月区域煤矿安全及监管监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煤矿事故情况
今年以来,区域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煤矿,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回头看”,继续深入进行煤矿关闭整顿和瓦斯治理,开展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区域煤矿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1-9月区域煤矿发生事故40起,死亡47人,控制在省下达进度指标内(全年指标86人),百万吨死亡率为3.63。其中,XX市发生事故27起、死亡34人(XX区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达县发生事故4起、死亡6人,XX县发生事故3起、死亡7人,XX市发生事故4起、死亡5人,大竹县发生事故5起、死亡5人,XX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XX电集团公司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XX煤矿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在年指标控制进度内,百万吨死亡率5.17;XX市发生事故10起、死亡10人(XX市发生事故4起、死亡4人,XX县发生事故5起、死亡5人,XX区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在年指标控制进度内,百万吨死亡率1.73;XX市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均发生在XX县煤矿),百万吨死亡率5;广能集团公司、XX市南江县和XX市XX县未发生事故。其中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5人(XX县大坪煤矿1.10水害事故)。
10月份已发生事故6起,死亡7人(XXXX市招勋三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2人,XX县青山煤矿发生运输事故死亡1人,XX市红旗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XX(XX煤矿)北井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XX市黑石溪二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XX电集团公司金刚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
(二)今年煤矿事故的主要特点
1、从事故发生时段分析,1-5月发生事故15起、死亡19人,6-9月发生事故25起,死亡28人,前五个月平均每月不足4人、百万吨死亡率2.95,但后四月平均每月达7人、百万吨死亡率上升到4.3,百万吨死亡率上升了46。事故发生除与6-9月气候转换、天气炎热、雨季等自然因素导致煤矿事故高发有关外,还与近几月煤价较高、煤炭供不应求、电煤供应紧张,部分煤矿安全认识不到位、安全与生产关系处理不当、抢产量赶进度有直接关系。
2、从事故类型看,顶板事故死亡24人、占51,其它事故死亡8人、占17,运输事故死亡6人、占13,水害事故死亡5人、占11,瓦斯、放炮事故各死亡2人、各占4。加快支(护)机(械)电(供电)运(输)等基础建设、从根本上提升办矿条件和管理水平、落实现场安全监管,有效减少和控制一般事故,仍是当前区域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
3、从考核煤矿安全整体水平的百万吨死亡率来看,仍大大高于全国、全省水平,特别是XX、XX市煤矿事故百万吨死亡率还很高。区域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煤矿的安全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还亟待增强和提升,还远没有达到可防可控的程度,抓好区域煤矿安全及监管监察工作仍任重道远,需要经过我们艰苦长期努力。
4、出现了今年第一起瓦斯事故。达县新桥煤矿8月6日发生水仓掘进工作面瓦斯窒息事故,死亡2人。该起事故死亡人数尽管只有2人,但从事故发生的原因看,其事故教训值得认真总结。一是矿井没有按《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专门通风瓦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二是矿井采空区没有按照规定标准封闭严实,倒风季节导致采空区有毒有害气体进入矿井作业区(XX富源煤矿曾发生过该类事故致死六人);三是向掘进面供风的局扇安设位置不当,将进入矿井的采空区废风送入掘进工作面;四是矿井瓦斯监控系统不完善,没有在该掘进面和局扇安装点设置瓦斯探头,起到自动报警监控作用;五是现场安全管理失控,瓦斯检查空班漏检,现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掘进面瓦斯积聚的事故隐患;六是作业人员在停开局扇情况下仍冒险进入作业点作业;七是从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看,上至业主、矿长,下至作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都表现出了低瓦斯矿井从业人员对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的蔑视,这是最严重的、最危险的隐患。
(三)1-9月分局监察工作的主要情况
1、累计监察各类煤矿459矿次(已大大超过全年三项监察计划数),其中国有重点煤矿44矿次、国有地方煤矿16矿次、乡镇煤矿399矿次。
2、累计查出隐患2259条,实际完成整改1863条,隐患整改率92。
3、查处煤矿事故40起,结案37起,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3人。
4、累计作出行政处罚100矿次(国有重点1矿次、国有地方4矿次、乡镇煤矿95矿次),责令停产整顿7矿次,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28矿次;经济处罚73矿次,罚款527.48万元,其中事故罚款431.58万元,预防性监察罚款95.9万元。
二、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及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煤矿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技术管理力量缺乏
大部分煤矿没有按《加强小煤矿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配备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煤矿技术负责人,以及采掘、通风、机电运输和地质测量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使煤矿的主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无法落实;
2、采掘部署不正规,“两改”进展缓慢
(1)部分矿井重采轻掘、掘进单进水平低、采掘关系失调,安全生产秩序不正常(仍实行前进式开采);
(2)大部分矿井采煤工作面仍使用木支柱、金属磨擦支柱,主要运输、回风大巷没有布置在岩石中,且采用裸巷、木支架、磨擦支柱、碹石支护等原始形式和方式的较多。在对巷道进行维护时,没有制订和落实管理维护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致顶板事故多发;
(3)溜煤眼和急倾斜人行上山的管理不到位,设计溜煤眼时没有防止堵塞和处理堵塞的安全技术措施,管
理措施上没有严禁人员私自进入溜煤眼的规定和措施,急倾斜人行上山没有可靠的防坠措施或坚持伪倾斜布置,致溜煤眼和坠落事故多发;
3、“一通三防”工作不到位
(1)大部分矿井没有专门设置“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通风瓦斯管理工作不落实,达县新桥煤矿瓦斯事故发生的教训值得区域煤矿特别是绝大部分低瓦斯矿井认真汲取;
(2)部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区域性防突工作不落实,矿井“抽、采”或“抽、掘”失衡,瓦斯预抽达不到抽采指标的规定安排掘采作业,部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制定和落实确保瓦斯抽采达到国家规定指标的监管措施;落实局部防突的“四位一体”措施不到位,进行瓦斯预抽后没有进行效果检验便安排生产,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实行不严格等;
(3)部分开采突出矿井同一突出煤层的矿井,迟迟没有按规定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或申请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4)矿井“一通三防”管理不到位,没有定期测风调风,未按质量标准要求设置通风构筑物和设施,矿井主要通风构筑物质量差,个别矿井采区仍使用风帘控风,施工煤层上山局部通风管理不严格;煤矿用安全仪器仪表(风表、瓦检仪、各种传感器、自救器等)没有定期送检和维护;不经审查批准擅自增加采掘工作面,造成通风系统混乱和“三超”等;
(5)未按规定建设井下瓦斯和安全监控系统,井下探头和传感器数量不足,设置位置不当,且没有定期校正,风电、瓦斯电断电闭锁装置不可靠;
(6)与相邻矿井、采空区贯通,实测矿井总进风与总回风差距很大,矿井通风系统不独立、不可靠,个别矿井主要通风上山断面极小,矿井通风阻力大、总风量不够;
4、机电设备管理不到位
(1)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选用符合各类矿井井下使用要求的电器设备,并定期整定、校验,井下仍存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个别矿井擅自甩开井下漏电保护安全装置;
(2)提升斜坡的安全保护装置(特别是跑车防护装置)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斜坡提升用连接装置未定期作抗拉试验,且与平巷用连接装置混用;斜坡提升管理不到位,提升时井底车场所作业人员未进入躲身洞,部分煤矿井底车场躲身洞位置不当;部分煤矿使用的斜坡运输车辆无“MA”标志;
5、排水方面存在缺陷
个别煤矿主要排水设备缺检修水泵,主要排水管路无备用,有的没有并联运行;
6、放炮管理不到位
(1)个别煤矿放炮人员配备不足,采用流动放炮形式进行井下放炮作业;
(2)井下放炮作业后,没有按规程规定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并及时处理;
(3)井下违章用放炮器作导通检查,违章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爆破器材,井下放炮母线仍使用铁芯线且固定铺设;
7、其它方面存在的问题
(1)被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按446号令的规定落实现场监管不力;
(2)改扩建煤矿擅自增加井口(系统)、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计划、擅自修改设计、边建设边生产、不按设计工期组织施工等;
(3)部分县仍存在非法煤矿、非法生产的现象,个别地方甚至非法开采发生事故;
(4)部分煤矿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投入等问题。
(二)在监管监察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安全监管力量不足,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1)个别县区仍没有按省政府规定落实安全执法队伍和人员,个别产煤县安全执法队伍中配备的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人员比例达不到省局规定的50以上,且部分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煤矿安全业务和行政执法知识培训,业务水平和能力不能适应监管监察工作的需要;
(2)个别县区没有严格按省政府规定落实煤矿驻矿监管的制度,没有切实解决好驻矿监管员的津补贴、补助、待遇和为其履行职责进行培训、购置安全装备、解决车辆费用等,驻矿安监员待遇低、素质不高、队伍不稳、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部分县驻矿安监员工作定位不准,没有将主要职责放在代表县监管部门监督煤矿按审批同意的采掘面和入井作业人数组织生产、防止煤矿越界开采、禁止煤矿擅自增加井口(系统)的等非法违法生产的关键上来,个别煤矿仍有非法生产情形,而驻矿监管人员竞熟视无睹,使驻矿监管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2、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亟待改进和加强
(1)个别县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的政策措施态度不坚决、工作不彻底。工作中考虑本地的基础条件、利益、关系较多,对执行上级政策措施打折扣,致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改善提升不大、不快,与先进地区的差距甚至逾来逾远。如在实行煤矿采掘工作面审核、入井人数核定公示方面,个别县区监管部门把关不严,出现了煤矿报多少审多少,有的矿井批准了十多个掘进面;
(2)“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隐患不是没有发现,而是发现后没有及时处理。一些同志存在着一些思想顾虑,遇到困难缩手缩脚,不敢碰硬;对一些重大隐患和问题,虽然也采取了执法措施,下达了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指令,但是没有跟踪落实,致使一些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治,出现同一隐患在同一矿井多次重复甚至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怪圈”。
3、监管监察“合力”亟待增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依法对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够,发挥基层监管力量抓面、煤监机构抓点、攻坚、破难的作用不够,个别基层监管部门对煤矿监管乏力,甚至还有为煤矿说情的情况。
4、对中介服务机构缺乏有效监管。部分中介服务机构重收费、轻服务,没有认真履行维护管理职责,部分中介机构为收费,帮煤矿说话,不惜造假作假,已影响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推进。如投入巨额资金建设的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各级瓦斯监控平台,由于管理维护不到位,使部分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几乎瘫痪,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大部分监控平台正常上线率仅30左右。
5、对煤矿的工作指导不够。一方面煤矿安全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二方面煤矿基本的安全技术管理力量缺乏,短期内又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二者反差很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煤矿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服务亟待改进和加强,以暂时弥补煤矿技术管理力量严重缺失的不足。
6、据部分县煤矿安全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情况看,还普遍存在下列问题
(1)行政执法工作亟待规范。一是使用执法文书不规范,应使用的执法文书没有使用,如个别处罚案件缺现场检查笔录,普遍缺复查意见书、立案决定书、调查取证等;二是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不规范,矿井基本情况描述不细,隐患没有尽可能地定量描述,大量使用风量较弱、支护差、监控系统不完善等语言;三是现场处理缺乏针对性,个别隐患现场处理决定不当,如停止使用、停止作业、立即封闭等,应从服务、指导和便于煤矿实施的角度增强针对性;四是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没有闭合,处罚执行依据未存档,隐患整改情况没有及时复查和处理(罚);五是对应 予处罚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如对部分地区矿井通风系统不独立没有按重大隐患查处,对没有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不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没有防尘设施、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齐(无证上岗)、安全仪器仪表未定期送检、作业现场安全设施不齐全(运行不正常)等没有严格按相关法规处罚(理),对擅自增加井口(系统)、开采保安煤柱、越界开采等没有按相关规定处理处罚、移送关闭等;六是选用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当等。
(2)检查煤矿矿次虽多,但执法效果较差,特别是促进煤矿按期整改隐患的机制未形成,致同类隐患重复出现,我们曾调阅了某县对一煤矿的检查记录(文书),发现各级监管监察机构、部门每年到矿检查达数十次之多,但每次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都基本相同,长期下去不但将有损监管监察执法机构的执行力,而且严格要求属失职渎职行为(关键时候将成为执法不到位的证据),必须彻底加以改变。
三、下步工作意见
四季度是全年工作的重点,也是历年工作的难点,我们要按省局部署,采取扎实有效措施遏制事故,全面抓好煤矿安全及监管监察工作。结合区域煤矿安全工作实际,要切实抓好以下工作重点。
(一)抓好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防治
今年以来,省内宜宾、乐山等地连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仅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就已发生二起,特别是一些之前没有瓦斯动力现象和从未发生过突出的高瓦斯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其深刻教训值得认真汲取。为此,省局专门下发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紧急通知》对该项工作提出了明确、严格的要求,分局与市县监管部门共同研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并发了文件,我们要共同督促煤矿抓好落实。
1、进一步落实防突工作责任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防突实施队伍。防突专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由有资格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安全管理资格证持证上岗;专门防突实施队伍操作人员是煤矿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由有资格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上述人员必须严格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实施“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凡一个环节不落实或不到位,严禁组织生产。
煤矿业主和矿长必须全力支持并督促检查防突机构和防突人员的工作,既要赋予其保障实施职责的权力,如停产权、撤人权等,又要督促工作到位,坚决防止“麻痹大意”、“应付了事”和“走过场”。
2、严格实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交换图制度,确保“抽掘采”平衡。所有矿井从十月一日起要严格按省局规定分类实施交换图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如实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瓦斯地质图、通风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瓦斯抽采系统布置图和瓦斯超限断电控制图并及时上报和交换。
3、凡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必须纳入市、县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监管到位”工作体系建设示范矿井,实施重点监管。
4、完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措施。有条件开采保护层的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无条件的,优先选择布置超前岩巷,对突出煤层实施穿层钻孔网格预抽等区域性防突措施,突出煤层瓦斯预抽达到国家标准各企业标准后方可进入煤巷施工。
5、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监管制度,规范定期和动态检查煤矿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四位一体”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的行为,对措施制订、实施、修改、完善、创新和效果检查的责任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科学管理,督促煤矿严格实施“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6、必须严格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凡XX山矿区开采K1煤层的矿井,一是在今年底前,必须按规定申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二是直接申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为突出矿井。逾期既不申请鉴定又不申报认定的,坚决停止生产、作业。对应该鉴定而没有鉴定的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将从严追究有关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对煤矿应该申请鉴定而不申请鉴定导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的,一律按蓄意违章指挥追究责任。
我们必须向煤矿讲清楚:一是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机理十分复杂,XX县双岔河煤矿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在820米,超过原认可的始突标高200余米,今年汶川地震后省内煤矿发生突出又出现了许多不可预计的因素,切不要等到发生了事故再去“后悔”和“采取措施”;二是根据近期发生的一些突出事故来看,部分煤矿不是先有动力现象再发生突出,而是突然发生突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关闭矿井,加之许多煤矿根本没有可靠的地质资料,故提前采取措施抓好“预防”是完全正确和主动的唯一办法;三是一个小型煤矿实施“四位一体”防实措施的投入也就是数十万元/年,瓦斯抽采是高瓦斯以上矿井都必须建立的,瓦斯抽出来还可以利用,每年花数十万元买到“平安”是值得的,也是应该的。相信煤矿在明白相关规定和道理后,会主动做好鉴定和防突工作的。
(二)坚决抓好煤矿瓦斯治理
国家、总局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十分重视,今年八月专门以国务院安委办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__〕17号),对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了32条指导意见(分局已向大家传达学习)。区域XX、XX、XX三县市是省上的示范县,也是瓦斯治理的重点。根据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各县各煤矿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要全面把握“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监管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的基本内涵和要求。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是对瓦斯治理工作的总结和深化,既是经验总结也是工作要求,强化现场管理是瓦斯治理的根本,完善通风系统是瓦斯治理的基础,有效的监测监控系统是防止瓦斯事故的重要保障,强化瓦斯抽采是瓦斯治理的根本措施,四个方面缺一不可,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我们一定要积极组织监管监察人员并督促煤矿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深入研讨,全面把握体系内容、标准,更好地贯彻实施。
二是要督促煤矿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基础性保障。优化生产布局要从设计、准备、生产等环节全过程体现和落实,必须科学安排生产,按能力、定员组织生产,保证生产秩序稳定,必须坚持正规开采(主要运输、回风大巷要布置在岩石中,要实现后退式开采),在生产准备与接替、采煤方法和工艺满足瓦斯治理的要求,必须严格按要求实施煤矿采掘面、入井人数核定和公示制度,坚决杜绝擅自增加采掘面和入井作业人数生产、施工。
三是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认真制订工作规划、优化系统、整改隐患、确保投入,全面实现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的要求。
在矿井通风系统方面,必须达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系统合理就是矿井通风系统要优化,采区通风系统要完善,采掘面通风系统要合理,要实行分区、独立通风,严禁不合理串联、无风、微风;设施完好就是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并保持完好无损,主要通风巷道有足够的断面并保持巷道不失修(某煤矿回风上山断面仅只有0.24M2);风量充足就是矿井总风量、采掘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保证有足够备用系数;风流稳定就是要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局扇通风要符合《规程》要求,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必须考虑防灾需要,低瓦斯矿井也要推广使用。
在抽采达标方面,必须达到“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要求。多措并举就是地面抽采与井下抽采相结合,因地制宜、因矿制宜,把矿井(采区)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多种措施结合起来,加强瓦斯抽放;应抽尽抽就是凡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进行抽采,把煤层中的瓦斯最大限度地抽出来,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压力);抽采平衡就是要求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包括开采解放层)的进度与采掘衔接相协调、平衡,使采掘生产过程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或保护有效的范围内进行;效果达标就是通过抽采,使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可解析瓦斯含量均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的指标。
在监控有效方面,必须达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的要求。装备齐全就是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系统昼夜正常运行;数据准确就是瓦斯传感器必须按期校正,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监控中心实时反映监控部位瓦斯的准确浓度,其他传感器反映监控场所的真实状态;断电可靠就是当瓦斯浓度超限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DW系列开关必须停止使用);处置迅速就是要制订瓦斯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当瓦斯超限和各种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迅速作出反映,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使事故和异常得到有效控制。
在管理到位方面,必须达到“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要求。责任明确就是要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上至董事长、总经理、总工,下到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都要明确自己的具体职责(责任、技术管理体系);制度完善就是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对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并不断改进和完善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瓦斯检查、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通、瓦斯排放、机电设备防爆检查等);执行有力就是要加大贯彻执行的力度,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坚持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监督严格就是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是要督促煤矿在本月底前完成单井瓦斯监控系统的升级,逾期没有完成的要坚决停止生产,加强单井瓦斯监控系统的监管,确保正常运行;督促加强矿井瓦斯监控平台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年底前正常上线运行率达到80以上,对管理维护不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市县煤矿瓦斯监控中心要制定瓦斯超限和各种危险情况的处罚预案,并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准确地处置各种险情,对煤矿重大瓦斯超限险情,要果断命令煤矿停止作业、断电闭锁、撤出作业人员,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处山区煤矿要积极与科研单位合作解决监控系统防雷电问题,据学习时请教专家,前不久龙滩煤矿的瓦斯爆炸事故火源很大可能是雷电所致,特别是致全井监控系统瘫痪可能性极大。
五是要落实专人,从十月一日起,按省局会议纪要分级实行交换图制度,国有重点矿交换到分局,年产九万吨以上煤矿交换到市局,其余煤矿交换到县局。需要提出的是,XX、XX个别煤矿还没有专门技术人员,实施这项工作还有一定难度,建议各县可联系组织一些短期培训,以推进该项工作的顺利实行,促进煤矿有计划组织生产,杜绝抽掘采失调。
六是要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管监察和技术指导。要严格煤矿瓦斯治理的安全准入,将煤矿瓦斯治理工程作为煤矿新建项目核准、“三同时”审查的重要内容;要将瓦斯治理体系建设作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大执法力度,强力推进体系建设工程;要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对煤矿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建设工作监管监察的标准,并严格对照检查和执法;要把瓦斯治理体系建设纳入监管监察工作重要内容,加强对煤矿、基层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服务。
(三)抓好煤矿水患的治理
煤矿水害防治,是煤矿除突出、瓦斯灾害的又一个重点,各县要根据自身实际督促煤矿抓好防范,特别是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是重点。一要督促煤矿摸清矿井水害;二要要督促煤矿根据矿井水害情况针对性编制《矿井防治水措施》和《矿井防治水预案》,并严格实施;三是有水害威胁矿井,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四要要督促煤矿特别是业主要确保防治水的人、财、物、设备、技术及经费的投入;五是存在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在汛期要坚决停止生产。
(四)以顶板灾害治理为重点,抓好煤矿事故防治
为全面预防煤矿事故,最近,国家局相应下发了加强顶板、机电运输、粉尘、水害等灾害防治的通知(已放分局网站上),要督促煤矿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区域煤矿安全工作实际,要全面防范和大幅度减少煤矿事故,必须以顶板灾害治理为重点,兼顾机运、放炮、火灾、其它灾害的防治。
在顶板事故防范方面:一是要加快煤矿支护改革。采煤工作面要尽可能使用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铰接顶梁或柔性掩护支架,坚决淘汰木支柱,逐步淘汰金属磨擦支柱,采空区必须作回柱放顶和充填处理;巷道应优先采用锚索、锚杆金属网喷浆(砼)和金属支架等支护方式控顶,并使用前探支架作掘进面的临时支护,淘汰木支柱(架)支护巷道,逐步淘汰不支护巷道。二是要推行后退式采煤方法,减少采掘压力影响、破坏。三是要加强对巷道维护工作的管理,减少巷维事故。
XX市部分煤矿在开采下分层煤炭时,受原开采上分层煤炭时留下的煤柱威胁,工作面经常出大面积冒顶,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我们共同要督促上述煤矿聘请专家攻关,制订切实可行、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在预防机电运输事故方面:一是要注意设备选型,防止继续选用淘汰设备;二是要加强对设备的维检修,杜绝不符合规定设备进入井下;三是要加强对设备、系统的整定、校验,保障正常运行;四是要加强对各类安全保护装置的维护,严禁私自取消安全保护装置;五是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六是要加强要害场所的管理,严格执行“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的规定;七是要严格劳动纪律和岗位管理,杜绝误操作等。
在预防井下放炮事故方面:一是要严格放炮人员管理,严格执行非经培训合格人员禁止从事井下放炮作业;二是要严格执行井下放炮时的人员清点、警戒、三人连锁、放炮后检查等管理制度,杜绝违章作业;三是禁止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放炮器材和设备,井下放炮坚持使用好水炮泥;四是要严格按规定处理残炮、拒爆等。
在预防其它事故方面,主要是要加强对井下人行上山、溜煤眼的安全管理,急倾斜人行上山禁止做成直巷,应分段或伪倾斜布置,井下溜煤眼应有防治堵塞和堵塞后的处理措施,禁止人员进入溜煤眼作业。
在预防煤矿火灾方面,随着煤矿井下机电运输设备的大量使用,值得各县各煤矿高度重视。一是要高度重视火患、火险,重视防火意识和基本知识的培训,发现火险立即处理;二是机电运输设备的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随时能发挥保护作用;三是井下电缆、皮带、风筒等必须达到阻燃要求;四是井下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防灭火器材;五是矿井建立可靠的监控系统;六是凡是有自燃发火倾向煤层的煤矿,必须按规程规定 完善预防和处理措施方可组织生产。
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必须加强对作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以预防和减少“三违”实现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目的。
(五)抓好对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
当前,部分煤矿将进入资源整合实施阶段,容易导致盲目施工和违规生产事故,分局专门制发了《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供大家参考。当前主要应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是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到位,并落实责任防止其违规组织生产,关闭后需要利用的井口,必须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利用时间和顺序进行。二是实施资源整合矿井的审批手续必须齐全。三是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且对煤矿建设施工、监理负主体责任。四是必须按《初步设计》的施工组织顺序和劳动组织计划,编制月、季、年施工组织计划,并按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施工期间严禁生产煤炭,根据设计在煤层内施工的少量工程煤,必须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月按规定核定并严格检查,严禁以施工为名生产煤炭;五是督促煤矿严格按设计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施工,确保建设项目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六必须按《初步设计》的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和按规定程序进行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七是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八是所有资源整合煤矿都必须真正实现国家十二部委一个证照、一个生产系统、一个管理班子、统一生产经营的“四个一”规定。
(六)抓好煤矿的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从根本上提升煤矿办矿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
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实质,就是利用煤矿安全生产的最新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装备,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生产模式和习惯,对小煤矿的生产模式、管理方式、采掘技术和工艺及煤矿通风、运输、供电等安全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改造,提高采掘面单产单进,减少采掘面数量,优化安全生产系统,从而加强现场安全监管,从根本上提升小煤矿的办矿条件和管理水平,实现“多出煤,少出事故,少死人”的目的。各煤矿、各级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一定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下定决心,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总体部署,把小煤矿的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作为抓安全、促生产、快发展和深化煤矿关闭整顿、瓦斯治理、隐患排查等首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分局根据省安委办《关于推进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__〕73号)、四川省小煤矿安全高效示范矿井建设现场会精神,结合区域煤矿自然条件及安全生产现状,提出了《推进小煤矿安全高效示范矿井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县各煤矿要将该项工作作为近三年抓煤矿安全的主要工作,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典型引导,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地抓好小煤矿的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主要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抓好宣传发动工作,讲清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促进煤矿特别是业主自动地、主动地、积极地投入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二是要结合煤炭资源整合、开发和煤矿长远发展规划,高起点、高标准抓好煤矿的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在煤矿的办矿条件上要逐步提高、从严把关,主要运输回风巷道应尽可能布置在岩石内,不准采用前进式开采,逐步消灭裸巷支护形式,主要巷道断面和风量应有足够的备用系数,从源头上推动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三是积极引导有条件煤矿尽可能地推广使用采掘机械化,做到应上全上,掘进面不能采用小型综掘机的煤矿必须实现机械装矸;四是根据煤矿隐患排查、瓦斯治理、关闭整顿和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矿井采掘机械化建设规划,对矿井通风、供电、运输、防灭火、安全监控等系统进行全面整治,从根本上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五是必须改变传统落后的采煤方法、回采工艺和作业制度,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煤炭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六是要通过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为煤矿培训一批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采掘运机械的维护管理人才。尽管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主要内容是采掘运机械化,但二者绝不能简单划等号,绝不能因自然条件方面的缺陷而阻碍安全高效矿井的建设。
(七)进一步明确基层监管责任和标准,强化现场监管
根据分局调研的情况,建议各市县要以防止“三超(超能力、强度、定员)”生产、越界开采(含开采保安煤柱)、擅自增加井口(系统)为主要标准,作为基层特别是驻矿安监员的监管标准,进一步落实责任,建立现场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坚决防止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作业)。能够实现此目标,就解决了区域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同时,也只能通过驻矿安监员才能真正落实到位,务请作为重点工作加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