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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研究

时间:2023-09-25 11:30: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市场监管研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市场监管研究

第1篇

关键词:新常态;民营企业;市场监管

1相关概念的界定

1.1新常态

现阶段,“新常态“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在这一阶段性的代名词。“新”是崭新,与旧的、过去的相反,“常态”是指一种相对平稳的状态,新常态就是一种新的相对稳定的一个状态。民营企业必须以这个新的阶段性特征为立足点,适应新常态,实现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1.2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这一概念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产生的,所以“民营”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民营等同于“非国营”,是一种利用民间资本进行经营的一种经营方式。民营企业是指非国有国营的企业。

1.3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是指政府或具有市场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对市场主体及其交易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2新常态下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中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从监管主体上看,监督主体不明确导致职责不明、互相撕皮的问题。在监督体系方面,自上而下的监督强化,平行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薄弱,造成监督不力。从监管方式上看,存在监管方式单一的问题。由于我国地区差异性较大,单一的监管方式很难适应新常态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新常态下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后,企业的数量确实有大幅增长,但是有许多的企业是有名无实,这些企业对政府市场监管加大了难度。从监管过程来看,存在事前认识不足,事后监管不严的问题。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之后,大大降低了准入门槛,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办理了营业执照就可以营业,行政许可没那么重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绝不是完全开放。监管不严将直接导致市场体系的混乱,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

3市场监管不力的原因

1)监管部门岗位设置不合理。十以来,我国政府进行了新的行政机构改革,对政府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政府职能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当前,政府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但仍有些地区监管部门岗位设置不合理,出现交叉管理和重复管理的现象。2)监管体制不健全。面对国际、国内经济新常态的的形势,我国民营企业必须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但是政府在市场监管的某些政策方面还没有完全适应新常态,有些原定政策已经不适用于转型升级中的民营企业。3)前期培训不足。在改革的新阶段,不论企业还是监管部门都需要对新常态下的改革充分的认识,进行前期培训。企业年鉴制度的取消,使得许多的企业对于年报并不重视,而往往出现漏报情况。随着新常态的到来,政府应加大对企业和政府人员的前期培训,增强企业和监管人员的管理意识。

4措施

4.1完善监管部门岗位设置。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避免出现机构臃肿、一岗多人的现象。监管部门必须制定相关的制度,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全套的监管措施,并将不同的职责分配于不同的岗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4.2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就是要从正反两方面入手。一方面,监管部门对民营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严管,快速地对市场信息做出反应,并且要有及时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健全激励机制,对于一些民营企业的规范合理的市场交易行为应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鼓舞其他企业向它们看齐。4.3加大民营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培训力度。政府应对民营企业进行专门的培训学习,并且对不同地域的企业进行差异化的培训,这样既可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也能让企业更快地了解和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另外,政府部门内部也应加强政策学习,增强政府公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提高我国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中政府市场监管效率。

5结束语

我国的民营企业已经进入了非常重要的转型期,这是在新常态背景下,民营企业必须要经历的一个阶段。而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政府市场监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方式单一、监管不严等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做到事前预防、事中严管、事后处理的整套流程;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做到惩罚分明;加大企业和政府公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监管意识,才能实现我国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作者:于志婷 李新 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吉林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小广.新常态下我国2015年经济形势展望和政策建议[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6):76.

[2]张亚丽.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中的政府作用研究[D].辽宁大学,2015.

第2篇

    论文摘要:文章面对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诸多问题,指出了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性,认为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能,健全高效应急指挥体系,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加强基拙建设和管理是提高运输市场监管的必要措施。 

    目前,交通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未来5到10年,道路运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道路运输业的比较优势,着实提高市场监管能力,推进道路运输业实现运输安全高效、服务文明诚信、节能减排主导、技术装备先进、市场规范有序、站运协调发展的目标。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作为道路运输业的管理部门,落实《意见》,就是要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构建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供安全、便捷、可靠、经济、优质的道路运输公共服务,充分地满足道路运输服务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需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但是近年来,我国道路系统已发生多起重大运输灾害事故,这暴露出道路运输安全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应引起有关管理机构高度重视。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对道路运输现状加以研究尤为必要,并有针对性地改善道路运输条件,提高道路运输的市场监管。 

    一、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从道路运输业的业态,尤其是我国道路运输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看,我国道路运输业基本不具备自然垄断的条件,决定其必须要在政府主导的市场监管下进行工作。某些公用事业性质的企业并不是自然垄断的,并且也不是所有的自然垄断企业都是公用事业。当前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监管主要是出于以下的考虑。第一,包括汽车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对公众的影响是非常显着的,政府不能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道路运输失去控制和主导。第二,道路运输业内存在着极其不公平的恶性竞争,严重地影响了行业内众多守法企业和行业外消费者的公共利益。所以尽管道路运输业内的自然垄断并不明显,但作为一类公用事业的道路运输业,政府对其进行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在市场监管中,政府具有以下权:政府保留控制进人的权利;政府保留管制价格的权利;政府保留为公共利益而指定质量标准和某些其他服务条件的权利;被授权者有责任向所有的消费者提供上述两条确定的合理务。总之,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保证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条件,必须对该行业的市场进人进行监管,必要时还可对价格进行管制。但是监管并不是对竞争的全然抹杀,恰恰相反,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建立或者保持一种必不可少的条件,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保持竞争的机制。 

    二、当前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立法环节步伐缓慢 

    首先,从道路运输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来看,客观上要求有一部效力相应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引导、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分歧很难形成统一的制度安排,所以长期以来国家依靠部门规章对全国庞大的道路运输行业进行引导、规范。受效力的影响,部门规章往往起不到统一监管的作用,这种局面,客观上造成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地方化、多元化。其次,从1985年开始起草的《道路运输条例》,历时19年才出台,立法步伐缓慢,对道路运输业的秩序要求回应迟滞,从一个侧面反映国家对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重要性认识的艰难转变。还有一些地方道路运输行业立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国家立法的翻版使得地方道路运输立法对中央立法的具体化、补充性功能弱化,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国家立法没有解决的问题,地方立法也没有解决,国家立法的空白恰巧也是地方立法的空白。 

    2、常现多头监管局面 

    《意见》对道路运输的各个环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设置了多个运管机构,各机构均可对外执法。但相互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人员、车辆调动不便。因此,不能形成管理合力,对运输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在一些地方几个运管机构分属多个领导分管,管理层级多、关系复杂、内部协调困难、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管理关系不顺。比如,2007年液氯泄漏事故中肇事车本身,按现有管理体制,就涉及到3个部门,槽罐归质检部门管,车体属交通部门管,车辆上路通行又涉及公安部门。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存在着管理职能交叉的问题,进而造成了安全监管的漏洞。 

    3、安全监管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在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针对道路运输的安全监控与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仍相对较弱,难以适应道路运输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一是静态管理严谨,动态监管薄弱。道路运输的证书情况、运输状况等进行检查询问仍未跳出静态监管的模式,运输汽车的整个运输、装卸过程监管不够,未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从静态监管到动态监管的转变:二是全程动态监管体系尚未建立。人力、物力资源的不足制约了全程动态监管的实施,科技设备不能满足动态监管的需要;三是道路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运政等部门对危险品运输的监管行政执法效率不高:四是道路运输信息化管理十分落后,大部分部门和单位依靠经验进行管理,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果没有信息系统,就难以为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理指导,难以对道路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 

    4、从业资格证的定位存在偏差 

    目前人员资质成为道路运输市场安全一作的重要一关。但是我们认为,从业资格证不具有安全管理功能,只有驾驶证才具有安全管理职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提出从业资格证制度的目的是“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这可以看出,从业资格证制度中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相对较弱。相比而言,安全管理职能应该是驾驶证的职能,驾驶员持有从业资格证只是要求其必须掌握关于营业生运输的知识。 

    5、道路基础设施薄弱 

    我国很多道路特别是农村道路点多、面广、战线长,大多数是农民群众自筹自建。坡陡弯急,路况差,晴通雨阻现象严重。 

    三、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措施 

    1、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措施。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要坚持依法行政理念,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履行《道路运输条例》赋予的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职能,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公正、规范、严格、文明执法,切实尊重和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继续完善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全面贯彻《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重点,健全完善道路运输执法监督机制,做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层级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创新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机制,提高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文明执法水平,提高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2、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能 

    道路运输关系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因此,道路运输管理系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强务理念,创新管理制度,推行阳光化作业,简化办事程序,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比如要努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大力开拓跨省和农村客运班线,建设“三优”、“三化”标准客运汽车站,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道路运输服务。同时围绕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要求,积极引导货运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备、设施,建立集仓储、包装、修车、加油、货运、停车食宿为一体的等级货运站,鼓励运输企业与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联合拓展物流配送业务,创造安全、高效、便民、和谐的道路运输环境。 

    3,健全高效应急指挥体系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快速性和严重危害性,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健全完善应急指挥体系、提高应急反应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事故的危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道路运输应急指挥网络,以促进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的形成。确保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的结构合理。指挥机构中,既要考虑相关部门代表的合理性,也要考虑道路运输的特殊性,确保应急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比例。通过建立健全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落实应急会议制度、演习制度和培训制度,提高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权威和指挥效能。 

    4、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关系到道路运输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作业规范能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能否落实到位。当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多数素质偏低,不能完全适应道路运输特别是危险品货物运输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些环节的不安全隐患不能发现,对执行法律、法规和运输生产过程的监督到不了位,这是当前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为了迅速提高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素质,必须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人才培训工作,使驾驶员、押运员人人技术熟练、个个职业素质好。比如装卸管理、押运人员应持相应工种的《岗位资格证》上岗作业,驾驶人员必须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其中所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都要严格按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第3篇

本文所述的大市场监管体制,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层面将工商、质监以及食药等涉市场监管的部门和执法队伍进行整合,组建统一市场监管力量的管理模式。从历史角度看,这次基层市场管理体制调整有着深厚的时代背景,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统一规范期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收权”。党的十五大召开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经历了“制度破壳”和“价值认同”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各地的经济建设热情得以充分释放,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但与此同时,由于顶层设计的滞后,商品经济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价格双轨制的实行导致了计划内外倒买倒卖和权力寻租现象严重;再如,盲目的经济发展冲动引发了部分地区恶性竞争,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严重影响了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于是,如何尽快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形成统一高效的经济运行架构,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管领域“集权式”改革应运而生。例如,1999年3月,经山东省政府鲁政发〔1999〕19号文件批准,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划省垂直管理;次年,政府机构改革又将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上划省垂直管理。另外,这一时期其他省市也先后进行了相应改革。总的来看,上述改革举措的实施,缘于各地均希望通过上收权限,在更大区域范围内对市场秩序进行重塑或规范,进而打破长期以来地方无序、粗放的市场格局,构建起更为科学完善的现代化市场体系。

(二)特色发展期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放权”。从20世纪末开始,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日益成熟和完善。据统计,目前我国95%以上的商品资源已由市场来配置,四通八达、服务周到、种类齐全的市场体系已基本建立。与之相对应,我们也看到,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红利的释放,地方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在不断加深,对市场的驾驭和管理能力也日益提高。然而,发展与问题总是相伴而行,经过十余年的高速发展,以投资驱动为主要形式的经济发展模式逐渐式微,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进入“7时代”。面对新常态,如何培育出更为丰富多样的市场样本,形成多极拉动的经济发展格局,亟需调动地方政府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于是,将原先垂管的相关部门重新下放地方,便具备了条件。例如,2009年9月,经山东省委、省政府鲁发〔2009〕18号文件批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省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政府分级管理;2013年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各地又将工商、质监下放地方,实行属地管理。

二、问题分析

2014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意见提出要加快县级政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于是,配合着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本着加强基层政府市场监管能力的需要,各地开始探索在县级及以下层面将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采取二合一或三合一的模式,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但改革之初,由于没有现成经验可循,加之当前体制的运行惯性,使得改革陷入了双重困境。

(一)专业化监管困境

根据马克思的分工理论,社会生产现代化程度越高,分工就越精细,相应对管理的需求就越专业。据统计,按照发达国家行业界定与演变规则,目前我国行业种类大体可以分为机构组织、农林牧渔、医药卫生等21大类、770多小类(数据来源《财富中国》)。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市场领域出现了许多新型经济模式,例如,物联网、互联网+等,这些新生事物与传统行业相结合,促使了部分市场领域近乎呈裂变式分化和成长。市场的高度分化,使得不同行业之间的专业壁垒更为明显,具体到市场监管领域也是如此。比如,工商领域的电商监管、质监领域的特种设备监管和食品药品监管之间就有着明显的专业鸿沟。面对这种情况,在基层组建的大市场监管机构,能否统配好原先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人员力量以及相关检验检测和执法资源,进而对基层市场的各相关环节进行有效监管,成为当前基层大市场监管体制构建的一大困境。

(二)安全风险困境

安全风险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在此将其单独列出,并不是对上述专业化监管困境的重复强调,而是因为基层市场监管的食药领域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并且这类风险一旦产生,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和舆论、问责压力,会直接对现行政府机构改革产生影响。具体而言,随着社会文明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其对个体的“人”必然越发关注。那么,在日益民主的自媒体时代,食品、药品作为可以直接对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产生影响的产品,由其引发的安全事故,自然可以短时间内凝聚起强大的社会关注。然而,这种关注一旦转为集体问责,就会对改革走向产生影响。例如,2008年由三鹿集团肇始的奶粉污染事件,以及随后引起广泛关注的毒豆芽、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直接推动了后来的食药监管体制改革。进而言之,也正是由于上述安全风险的存在,导致了部分地区在推动基层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时顾虑较大、态度谨慎,进退之间使改革陷入了又一困境。但纵观改革大局,国家鼓励在基层进行大市场监管实践,具有一定前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符合大部制改革方向。就县级政府部门而言,日常工作中专业性政策的研究制定较少,更多情况下是相关改革举措或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这为组建综合性工作部门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在县级层面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还能在有效缓解机构限额压力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节省行政成本。二是有利于强化基层食药监管力量。随着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日益完善,工商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职能相较以前弱化趋势明显,但由于体制调整的惰性,基层沉淀了大量工作力量,工商管理人力资源闲置问题非常突出。在此前提下,推动基层组建大市场监管机构,可以在编制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实现人员编制的低成本转移。三是有利于基层综合执法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在基层组建市场监管机构,有利于统合工商、质监、食药等涉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力量,进而为下步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积累有益经验。

三、几点建议

总而言之,从目前的改革实践看,对于那些机构限额、人员编制相对紧张的地区,进行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有一定好处。针对当下基层大市场监管体制构建面临的双重困境,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进改革。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的纰漏,都有可能影响整体效果。在基层进行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既有上下对口的调整阵痛,又有基层食药监管的风险约束。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推进改革时,要充分调研,切实摸准查实改革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并相应做好预案处理。同时,要坚定改革决心,市委、市政府一旦做出改革部署,就要一抓到底。要加强统筹推进改革的制度设计,将各项改革的目标任务、推进措施、督查手段进行细化分解,确保改革工作环环相扣,取得实效。

(二)建立协调机制,优化监管流程。在基层进行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并不是简单地将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进行物理合并,而是要通过对各种市场监管力量的优化整合,以图发挥出“1+1>2”的效果。但想达到这一目的,首先要建立起新的上下级协调配合机制,并以制度的形式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如何与上级分设的对口部门进行协调配合予以明确,防止改革后出现“一对多”的混乱局面。其次,还要不断优化部门内部业务流程,使不同模块的业务,既能单向运转流畅,又能与其他业务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提高基层市场领域的综合监管能力。

第4篇

(一)英国监管模式分析。英国是现资基金的发源地,英国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业自律为中心的基金管理体制。英国模式以基金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为主要特征,强调建立和完善带有自律性的民间管理协会,并由协会制定出相应的规划进行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适当的宏观调控外,并不具体干预基金业务。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保持投资基金行业的长期稳定和规范,不易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对证券市场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积极作用。但该模式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律功能弱化,而且很容易导致行业协会的垄断,致使基金的开放程度降低,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相矛盾,同时,也不利于一国投资基金的国际化发展和外资的引入。

(二)美国监管模式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基金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日本监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发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发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节。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迅速推进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缩短基金发展的成熟期,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投资基金在支持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用;且该模式下的基金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竞争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1、选择美国模式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时常经济的认识和适应能力都是有限的,广大投资者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以及相应的法制基础弱、市场建设滞后,人们的认识及心理准备不到位等,决定了我国走美国模式很困难。

2、选择英国模式也不现实。虽然英国能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自觉地踏上规范化发展轨道,但行业协会的构建与完善及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均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且发育程度还很低的国家来讲,由于受整个宏观环境的影响,我国构建行业组织,组建相关协会本身就有较大的困难,即使尽快组建,这些行业组织也需要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在这种发育程度低的状态下,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律,这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不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碍其正常发展。

3、选择日本模式也不适应。虽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强大功能培养和推进投资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但这也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一方面,现在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如果再以政府严格管制的方式来推动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而削弱市场功能,势必会对我国的改革和市场经济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政府严格管制很容易引发制度上的障碍,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最终导致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而走入误区。

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当前,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英、美、日等国在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形式形成时期所处的条件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我国金融和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发展,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加剧的今天,国内外环境给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形式同时也对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持续、稳定、快速和有序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目的,必须要对当前的监管体制作以调整和创新。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模式显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和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情,因此,必须通过对国外各种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扬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二)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内涵

在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中,应该综合考虑和兼顾各种监管主体的监管功能和优势,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既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初期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的战略要求,构建一种在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模式-动态化综合监管体制模式,是较为现实、合理的理性选择。所谓动态化综合监管,其含义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种监管主体的有机结合,又要根据监管对象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动态地选择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这种监管机制是监管主体综合化与监管手段动态化的有机统一。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管理指导思想,其真正意义在于指导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有准备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我们根据发展目标,既要进行战略性管理,又要有战术管理,既要有优化方案设计的充分准备,又要有应变的策略准备,以便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意义和作用

这种模式强调发挥不同监管主体的功能和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过法规规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中各类投资基金的良性竞争,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特殊功能,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实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导,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迅速成长与壮大。这种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灵活监管特点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它能够有效地兼顾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动基金市场发展的同时,又能防范诸多弊端的出现。

这种模式有利于基金行业的投资基金市场竞争中加强合作,发挥出基金行业的整体功能效应,避免内部的恶性竞争,并尽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参与国际竞争,这对起步较晚的我国投资基金早日赶上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投资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要与我国大众投资者的心理素质、认识程序相适应,能够在发展中提高大众对投资基金的理性认识,强化大众的投资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为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投资基金市场的全方位发展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发展思路构建我国投资

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和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投资基金市场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基金行业组织及其相应约束自律机构,以此来保证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思路的指导思想就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二是行政监管,即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同时做到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协调。在具体操作上,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怎么建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1、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从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基金主管部门一般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逐步移交给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在我国目前投资基金存在多头管理的形式下,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确定我国的投资基金主管机关。即由国家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集中管理。这个委员会由现有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证券委、证监委等)的有关专家组成,是全国投资基金市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及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投资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成立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意味着各管理部门权力的移交,这必须考虑有一个“缓冲”的过渡措施。为防止过渡期出现权力真空,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秩序混乱,可以考虑实行申请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监督分开管理的办法。前者由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并按基金规模或基金性质确立总行和大区分行二级审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券委、证监会,在证券管理机构下设立专门机构,即“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监管国内投资基金市场。其职责: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标准或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场所,形成统一的基金交易市场;三是审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请,确保上市基金的素质;四是监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五是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筹建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选择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力量,筹建“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公会”,并借鉴香港经验,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参加,其任务:一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二是推广基金业务,扩大国内基金市场;三是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使之规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五是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六是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七是维护和树立基金业的良好社会声誉。

3、成立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随着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市场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迅速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也很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强化投资公司管理,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从不同侧面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一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不同投资基金的风险程度,模仿债券评级的办法,对投资基金进行信用评级,该信用主级主要依赖基金的经营业绩,投资政策与目标。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及组合投资的效益和风险等几方面。它不仅为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供客观的依据,也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供了可靠保证。二是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样,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各类报表、投资规模、投资方向、预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由投资者、行业协会和证监部门组成的评审团定期考评并公布于众,以褒扬先进,强化托管各方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资基金市场的社会监督机制。国外经验证明,完善的投资基金市场社会监督机制是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首先,要利用投资者对基金市场进行外部监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资基金评价体系。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和创办基金专业刊物两个方面。再次加强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建设。此外,还应建立先进完备的技术监督系统即电子监督系统,对投资基金市场的运行和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跟踪和监督,使其理性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王国良:《基金投资》[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

[2]王韬光:《共同基金理论运作设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刘传葵:《中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4]王勇:《投资基金新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第5篇

一、基本概念

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是指,在流通环节中,市场受到的由于监管部门不可控的不确定性因素所导致的系统性危害。这一定义将系统性风险界定为一种结果,其特征有客观性、系统性、不可控性、关联性、阶段性等。此概念的形成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对风险做出了限定,使它应具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将风险限定于对流通环节的市场秩序、市场环境的危害;另一方面“系统性”将风险设置在对整个体系的功能产生的影响,并让不相干的第三方也承担了一定的成本。

第二。我们考量系统性风险的目的在于探寻应对方法与应对机制,避免损失的扩大。在系统性风险中,人们总能从风险中清理出引起风险的因素,透过这些不确定因素,我们会发现此类风险的发生基本上是由于系统构成要素、运作规则和发展环境的异化而导致的。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具有不可控性,我们能够做到的不是控制这些不确定性因素,而是防止损失的加剧。

第三,将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界定为结果的意义在于:它更准确地反映了系统性风险的本质,有利于我们加深对系统性风险的理解;它明确了系统性风险管理的方向――异化状态的控制与正常状态的恢复;明确了系统性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是建立危机应对机制,而不是突发事件的处理。

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风险是指,在流通环节中,导致市场受到非系统性损害的具有区域性特征的不确定性因素。这一定义将区域性风险界定为一个事件,其特征有普遍性、区域性和可控性等。此概念的形成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对风险做出了限定,使它同样具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将风险限定在与流通环节的市场相关联:另一方面“区域性”将风险设置在对区域的功能产生的影响,并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而未影响到整个系统。

第二,我们考量区域性风险的目的在于防止此类风险的出现,避免损失的发生。在区域性风险中,风险结果不同于风险本身,透过风险结果,我们就会发现此类风险的发生就是主观的过错、背离运作规则和履职能力不强等因素而导致的。这些因素具有可控性,我们能够通过制度的完善,队伍建设的加强来控制这些因素,并对区域性风险发生负有责任之人加以处罚。

第三,将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风险界定为事件的意义在于:它明确了区域性风险的本质,避免了概念的混淆;它明确了区域性风险管理的方向――对不确定性因素的控制和冲突调节;明确了区域性风险管理的首要任务是防范机制和处置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二、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产生的原因

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有:法律法规风险、政策性风险、制度性风险、环境性风险等,其中,环境风险包括社会环境风险和自然环境风险;区域性风险主要包括:廉政风险、执法风险等,其中,执法风险包括执法手段不足的风险、执法不到位的风险和履职能力弱的风险等。

(一)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原因

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的客观性在于该类风险的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超越了人们的控制能力,其发生原因有以下几点:

1.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存在的现实原因

乌尔里希・贝克认为。“风险社会是指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由于人类实践所导致的全球性风险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发展阶段”。这一概念强调了以理性、自由、民主、市场化、科学技术等为特征的现代性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类实践由于追求现代性对解放人类、推动全球发展的作用,而导致现代性悖论和异化所造成的社会风险。在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流通环节的市场主体实践活动呈现的是一种无序的状态,这一方面是竞争的结果,同时也是社会发展阶段的现实情况。那么,对于流通环节的市场监管来说,这一因素使得监管总是要面临各类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动,有时还要面对新的市场主体和新的经营业态,这种不确定性导致了损失的不确定性,即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随时可能发生。而对于监管主体来说,其职责就在于防止此类损失的扩大。

2.法律的滞后性与制度缺陷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存在的客观原因

法律的滞后性与制度缺陷可以使我们陷入系统性风险。我国流通环节中现行的监管法规、监管制度、执法准则是以社会实践不断提出问题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的。有的监管法规和监管制度即使完全得到贯彻执行。其相应的监管工作也很难做到全面、客观。在现实工作中,我们的执法准则由于滞后性,更难得到及时的修正与完善。监管实践会提出什么问题?在什么时间提出问题?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要在监管实践行动之前准确分析、判断这些问题,并及时完善法律、弥补制度是不可能的,防止损失的扩大才是我们能够做到,并且应该做到的。

3.认识能力有限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存在的基本原因

认识能力是指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能力,它具有主观性,同时也具有客观性,是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认识过程就是人的认识能力发挥作用的过程。风险存在是与人的认识能力分不开的,对于一个事物的认识程度决定着我们对之控制的程度。我们对市场自身的了解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多,流通环节也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能够轻易地被我们把握,这是认识能力的客观性决定的。也就是说,我们的认识受环境、经验、知识、设备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对于风险的认识无法达到完整、全面的程度。使得我们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往往因监管、执法问题处理不当,被媒体、公众广泛关注后,没有认识到风险已经发生了,决策迟缓、无法妥善控制风险。

4.监管体制不够完善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存在的重要原因

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体制是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是国家和国情的产物。监管体制是关系到市场监管工作得以正常运行的根本性问题。能够直接影响市场监管的效率和作用。流通环节市场监管工作的体制不完善具有客观性,受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环境、市场发育程度和执法资源等条件的制约。监管体制不完善引起的损害必定是系统性的,不是单个区域或单元的混乱。对于流通环节市场监管部门来说,

其监管体制不完善引起的损害具有关联性,不仅仅局限在监管部门之内。必定会影响与之相联系的领域。同时,监管体制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的损害是阶段性的,不可能始终存在。社会管理的自我调节和修复可以达到控制损害的效果。所以,监管体制不够完善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存在的重要原因。

(二)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风险发生的原因

廉政风险、执法风险是导致市场受到非系统性损害的具有区域性特征的不确定性因素。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具有普遍性,可能会在各个地区、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出现,需要普遍关注与防范。它具有区域性,即它的发生和影响是在一定区域内,不会引起系统的混乱。同时,它具有可控性。能够通过执法人员的努力防止发生。能够通过相关执法人员控制风险后果的范围。能够通过相关制度确定责任单位,并排除不确定性因素。它们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监管执法人员素质有限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风险存在的首要原因

在监管过程中,实施监管工作的是各级执法人员,当监管人员缺乏监管知识,未能对新的监管方式方法进行有效研究和运用的时候,就会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出现履职越位、缺位和错位的情况,影响履职效应,降低市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引发执法风险。这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风险存在的首要原因。

2.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风险存在的客观原因

机制是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客观地看,干部任用机制、激励机制等管理机制对于执法人员的廉政意识、责任意识具有重要的影响。这些机制不健全是导致有些监管执法干部内无动力、外无压力,工作只重形式、不重实效的重要原因,也是导致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风险存在的客观原因。

三、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管理

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存在考量着我们的发展程度、认识能力、自我修复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强对流通环节市场监管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管理,既包括管理措施的完善,也包括管理程序的科学化与合理化。

1.树立风险意识

它是管理风险的第一步,流通环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该牢固树立监管风险观念,加强监管风险知识的培训,使全体监管执法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恰当的职业怀疑,从每一项监管工作上防范和控制监管风险。

2.风险的识别与风险分析

风险识别一般要根据监管事项的性质,从潜在的事件及其产生的后果和潜在的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来检查风险。收集、整理监管事项可能的风险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在确定了项目风险列表后,就可以进行风险分析了。风险分析的目的是确定每个风险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大小,一般是对已经识别出来的监管风险进行量化估计。

3.制定风险防范计划与风险监控办法

在流通环节市场监管过程中,需要时刻监督风险的发展与变化情况,并确定随着某些风险的消失而带来的新风险。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工作:其一是跟踪已识别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风险产生的条件和导致的后果变化,衡量风险防范计划;其二是根据风险的变化情况及时调险防范计划,并对已发生的风险和新增风险及时识别、分析,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第6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着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起诉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 ,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   特区经济

第7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对

>> 完善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研究 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与完善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应对 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的建议 从国际比较中选择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 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思考 美国次贷危机对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启示 后金融危机时代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改革趋势 美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实践与启示 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监管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研究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困境与我国监管模式的选择 浅议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现状及监管研究 理性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 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职权配置问题研究 浅析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立法缺陷之完善 浅析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战略 浅析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参考文献

[1]陈锦磊.基于博弈论的OTC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必要性分析[J].商业经济,2013,(9):100-104.

[2]周怡.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其改革路径[J].知识经济,2014,(5):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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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毅,常清.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改革与结构调整[J].经济纵横,2013,(10):66-70.

[5]李研妮.印度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4,(5):87-88.

作者简介:王B勤(1986-),女,汉族,江西九江人,讲师,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李绍(1985-),男,汉族,江西九江人,讲师,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

第8篇

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

第9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完善

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而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和信用制度的产物,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建设,必须要对证券市场加强监管。从本质上而言,证券市场产生于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所以为了使得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加的合理和科学,必须要加强政府监管,通过强有力的控制来实现证券市场的平稳。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建设不完善

法制建设不完善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因为证券市场是信用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我国在建国后一直采取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样的环境下,证券市场才开始发展。由于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所以相应的立法没能完善。其次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虽然是在市场经济下发展起来的,但是却有着计划经济的影子,政府调控对证券市场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法制建设就会产生滞后性。

(二)市场监管存在着弱效性

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强化市场监管非常重要,但是由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和研究不到位,所以在证券市场,市场监管存在着严重的弱效性,重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是市场监管存在着片面性,也就是说市场监管对于证券市场的作用存在狭隘性,不能全面的进行监管。其次是市场监管存在滞后性,不能科学的预见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监管制度不能体现公平公正

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证,市场监管也存在着弱效性,所以监管制度的不公平性表现的比较明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在证券市场中,市场主体的竞争存在不公平。就前现状而言,进行证券市场监督的主要是证监会,但是由于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涉过多,导致证监会在履行其监督职能的时候不能完全的按照市场准则来进行,所以有失市场监管的公平性。其次,证券市场既是在市场经济中发展起来的,其监管制度就要符合市场经济的特点,但是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自由性在监管制度中的体现非常薄弱,这就导致监管制度在促进证券市场的自由发展方面存在问题。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强化法制建设

为了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更加的平稳,就必须进行法制化建设。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法制化建设,加强经济领域的立法对经济发展而言是一种保障,而证券市场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必须要保证其稳定。强化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需要做到两点:首先是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关于证券市场监督制度的建立内容,从他国经验中总结出优秀的制度体系为我国服务。其次,我国的市场监管制度法制建设需要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特色上来进行,因为只有符合我国特色的法律条文,才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积极利用政府监管

在证券市场的监督制度建设中,一方面要进行市场监管的积极建设,另一方面要积极地利用政府监管来促进证券市场的合理发展。市场监管有两个突出的弊端就是由于市场具有开放性和自由性,所以市场监管会存在盲目性和滞后性,这对于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不利,所以利用政府监管来做有力的调控,一方面可以对市场发展的弊端进行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通过政府的调控,证券市场将会向全面性和平衡性发展。

(三)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监管制度

建立公平公正的监管制度需要做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是保证监管制度的独立性。市场监管是在证券市场的基础上建立的,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有调节和控制作用的制度,要想充分的发挥其监督的职能,就必须保证其地位的独立。在实际监管中,政府部门可以协调监管,但是不得干涉证监会的监管工作。其次就是对于证券市场的主体要做好一致化对待,保证主体之间竞争的公平性。

三、结语

证券市场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充分的认识到证券市场存在的监管缺陷,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监管制度的完善,这对于促进证券市场平稳有效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周麟 单位:国际关系学院

参考文献:

[1]杨邑龙.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研究[J].经济师,2010,04:93-95.

[2]王娜.浅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J].中国证券期货,2013,07:71.

第10篇

一、以“四个统一”为统揽,狠抓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际是一个问题的不同表述。猪肉市场监管主要是指严格猪肉市场主体准入、强化猪肉市场日常监管、打击违法违规交易、维护猪肉市场秩序、保证人民群众猪肉消费安全放心: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主要是指工商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流通领域猪肉质量监管,保证流通领域的猪肉商品安全放心,人民群众有关猪肉质量的消费投诉能得到满意处理。前者重在阐述强化流通领域猪肉市场日常监管,后者重在强化工商机关要行使流通领域猪肉质量监管权。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周伯华局长及总局党组对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非常重视,多次批示,为开展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四个统一”与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四个统一”与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关系密切,是指导今后工作的重要指针。“四个统一”对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以“四个统一”思想作指导,将“四个统一”运用到解决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问题中。围绕“四个统一”研究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来做好工作,不断推动体制机制创新非常有必要。

(二)各地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各级工商机关在猪肉市场监管、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中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取得了辉煌的成绩。特别是今年5月底至9月底,总局先后专程派员到第一线督查处理了西安“注水肉”、安徽“高温猪”、四川“病死猪”、北京“脖头肉”等典型案件,坚决打击了猪肉商贩违法违规交易,惩治了不法商贩,健全完善了猪肉市场监管制度,净化了猪肉市场秩序,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好评。据不完全统计,从2007年5月26日至9月26日,在猪肉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出动检查人员148.47万人次,车辆43.51万台次,检查各类市场20837个,检查大型商场、超市、肉制品加工企业、猪肉、禽蛋等副食品经营户133.42万户,取缔无照经营户8846家,查获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及制品527.43吨,没收病死猪肉236.47吨,对查获的检疫质量不合格猪肉及制品及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1、强化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目标。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同志反复强调,猪肉质量安全状况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要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做好工作。各级工商机关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商务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卫生部等部门联合成立了全国猪肉质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此外,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工商机关会同发改委、商务、质检、食品药品等部门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维护猪肉市场秩序。

2、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和督查,狠抓贯彻落实。总局先后派出由总局领导、有关司局负责人带队的25个检查组,到全国27省(市)进行了督查。在督查中,采取重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特别是定点屠宰企业生产加工情况、城乡结合部市场和农村集市猪肉经销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各地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切实把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同时,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了猪肉市场有关情况的全面调查工作,摸清了情况,提出了对策,有力地指导了工作的深入开展。

3、标本兼治,着眼长远,建立健全猪肉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总局在总结前一阶段猪肉市场监管制度、方式方法基础上,坚持依法监管与诚信自律相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相结合、制度建设与监管方式创新相结合,积极推进猪肉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于今年8月23日下发了《关于建立猪肉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07]175号),确立了以“依法监管、制度健全、责任到人、安全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市场预防、诚信经营、市场整治、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五大监管长效机制。

4、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工商机关与商务、发展改革、公安、农业、卫生、质检等部门加强了协作配合。各负其职,形成了监管合力。

(三)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和问题

当前,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表现在:

1、猪肉市场监管到位难。私宰滥宰的现象依然存在,虽然各地都实行了定点屠宰,但由于监管的环节和部门较多,在监管上存在漏洞,再加上当前肉价上涨,有暴利可图,导致私屠滥宰现象比较突出。此外,个别工商机关反映,曾出现不法猪肉经营者暴力抗法现象。

2、猪肉市场监管水平有待提高。目前工商机关实行的是巡查制而非驻场监管,一些城乡结合部存在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时间和空间差,在监管人员巡查过后或非上班时间里进行私宰肉和未经检验检疫及检验检疫质量不合格猪肉交易。

3、对病死畜禽没有统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设施。中、小规模和散养户多无力建设完善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病死猪等畜禽无法得到有效规范处置,一些地方存在着工商机关查获的病死猪肉面临无处处理的尴尬现象。隐患极大。

4、市场主办单位责任意识淡漠,工商机关对市场主办单位制约作用难以体现。市场主办单位应承担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实际生活中难以真正落实,增加了市场监管难度。

此外,有的地方、有的部门协调力度不够,缺乏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

二、以“四个统一”为工作目标和基本任务,继续抓好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对策建议

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一切工作以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重。立足

职能抓猪肉市场监管,为政府分忧解难,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尽职尽责,圆满完成国务院交办的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县城以上超市、市场进货的猪肉“100%来自于定点屠宰企业”的任务。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猪肉市场监管和开展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猪肉同粮食一样是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资料,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当前,猪肉价格上涨会带动猪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等相关产品价格上涨,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事关全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把加强猪肉等副食品市场监管和开展猪肉质量专项整治作为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担负起监管猪肉市场的职责任务。努力维护好猪肉市场秩序。

(二)突出重点,加大监管和整治工作的力度

各地要继续开展猪肉市场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本地猪肉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监管重点,增强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紧紧抓住重点地区和重点经营者,切实加大对猪肉、禽类商品交易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市场和经营生鲜猪肉及猪肉、禽类制品的小摊点、小经销点的监管力度,增大市场巡查的密度和频率,及时防范、查处借价格上涨之机制售注水猪肉、病死猪肉和禽类、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猪肉、禽类和销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猪肉、禽类制成品的不法行为。

(三)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打击猪肉违法经营行为

当前,游村串乡收购病死猪、销售病死猪肉或用病死猪肉、质量不合格猪肉加工卤腊制品屡禁不止,成为影响和制约猪肉质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隐患,各级工商机关在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针对上述现象迅速组织监管执法力量,集中开展执法检查行动。一是严厉打击销售注水肉违法行为:二是严厉打击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三是严厉打击将病死猪肉、不合格猪肉充当合格猪肉出售的行为:四是严厉打击将不合格猪肉卤腊加工成品出售的行为。

(四)切实加强猪肉案件查处和消费者维权服务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要完善猪肉市场监管与猪肉质量安全的大要案件协作机制,加强大要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和督办。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管理制度,在立案、结案、销案等环节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对符合移送标准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严禁以罚代刑、以罚代管。要突出重点,深化消费者维权服务,及时快捷、稳重妥善地处理消费者关于猪肉质量的投诉情况,依法打击损害猪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五)健全猪肉市场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措施

今年5月以来,总局先后下发了8个关于做好猪肉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措施。应当说,目前各项措施已经明确,现在的关键是强化落实,把各项措施、制度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结合近期各地猪肉市场监管情况,笔者强调必须把以下监管措施全面落实:(1)猪肉经营实行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所有经营猪肉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及从事猪肉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2)猪肉经营实行“协议准入”制度。从事猪肉销售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要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签订协议,落实“场厂挂钩”和“场地挂钩”制度,保证从合法规范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进货,严禁经营其他渠道的猪肉。(3)猪肉经营实行“强制退出”制度。(4)猪肉经营实行亮证亮照和“挂牌经营”制度,(5)落实市场开办者猪肉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加强猪肉市场管理。此外,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完善领导责任制、辖区责任制和岗位工作责任制,对工作失职渎职、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作为等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11篇

牵头单位:工商局

配合单位:商务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公安局

二、整治目标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使全县集贸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主体资格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三、整治重点

我县各类集贸市场内不同程度存在与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农副产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这些假冒商品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安全,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打击。尤其是要加大节日期间的市场监管力度。

四、整治措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市场监管的一个最终目标,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好落实,确保我县各类市场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2、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县工商局要积极组织协调集贸市场监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市场监管的强大合力。

第12篇

一、“电影票不能退票”问题的基本情况

随着电影业的进步与发展,电影票都通过购票APP销售,但有消费者反映,自己提前几天购买了电影票,因为临时有事不能按计划去看电影,已经买好的电影票却不能退;如果不能转让给别人,就只能作废。[1]电影院的“售出不退”这一默认规定,让人们很是无奈。

现在已经有商家针对这一现象做出了改变,但仍有很多网友和市民抱怨,退票后他们并没有收到退款。而电影院方面的人员表示,目前国家也没有相关条文来规定电影院是否应该退换电影票。[2]很明显,对于“电影票退票”这一问题,电影院本身是解决不好的,政府必须要对这一现象进行管理,对电影市场进行监管。

二、“电影票不能退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一)“电影票不能退票”问题的原因分析。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市场监管领域各类问题频出,监管效果不尽如人意,政府职能在此领域分散、弱化、缺失的情况仍未改观。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政府市场监管体制相对粗疏,体制的设计和运行往往局限于为应对改革发展阶段需要的应急性和应景性的仓促安排,均未能提炼和吸纳应有的制度理性。“电影票不能退票”这一现象,也说明政府对电影市场监管不到位,监管地不深入,同时存在监管空白的地方。

显然,“电影票不能退票”这种现象很明显是因为电影市场化后,电影院有了自主经营管理权,他们的全部精力都集中在如何提高效益问题上,而对民众的需求则关心变少,所以政府应该对电影市场进行深入监管。

(二)“电影票不能退票”问题的对策。在退换票的问题上,首先政府应该制定出相关条文来规定电影院是否应该退换电影票,清晰明确地告诉电影院商家应该怎么样做,进而政府对电影院及其行为实施制约进行监管。而对于电影院方面,电影院可以参照火车票、飞机票的退票规定进行改良,制定退票细则,有条件进行退票。如设定退票时限或退票折价制度,这样既保证了电影院的利益,也保证了消费者的利益。[3]

电影院应该根据人们的需求对电影票退票这一现象做出一些改变,使更多的民众享受到便利。目前我国正在往服务型政府上转变,而服务型政府是按着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责任。要真正关注普通老百姓的利益,充分考虑公众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三、政府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透过“电影票不能退票”这个现象显现出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非常重要,在电影院自己无法解决这种问题时,政府就应该对电影市场进行监管,并且要监管深入,结果让民众满意,从而体现服务型政府,进而会树立起政府在民众心里良好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