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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25 18:00: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采购 管理 EPC

1 引言

EPC (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即设计-采购-施工)项目管理模式代表了现代西方工程项目管理的主流。EPC模式的重要特点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使承包商、设计师、建筑师共同寻求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实施工程项目。EPC模式为我国现有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模式的改革提供了新的变革动力。通过EPC工程项目公司的总承包,可以比较容易地解决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转整个过程的不同环节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使工程项目实施获得优质、高效、低成本的效果。目前,国内在化工、冶金、电站、铁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均有相关成功案例[1]。

在绝大部分化工项目中,设备(包括长周期关键设备、定型设备、非标设备、电气仪表、材料等)费用占整个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非常大,一般为60%~80%左右。由此可见,设备作为构成项目实体的物质基础,直接影响工程的建设周期、质量及费用;采购管理作为项目实施中的关键一环,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采购管理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EPC项目工期、质量和成本等目标。

2 采购程序

采购程序作为项目采购管理的大纲,对整个采购过程进行有条理的梳理、规划和控制。合理的程序可以使采购人员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提供工作效率;有利于快速找到问题根源,采取应对措施,保证计划的实施和目标实现。EPC项目采购的一般程序为:编制采购计划―采买―总结(采购收尾)。2.1 编制项目采购计划

依据项目大纲、方案和总体计划,编制项目采购执行计划,主要包括:编制依据、项目概况和采购原则;采购工作范围和内容;供应商管理原则;质量、进度、安全和费用控制原则;采购过程管理(采买、催交、检验、运输、现场管理等)原则;采购资料管理(合同管理、文档管理、IT管理、)原则;长周期设备、关健设备和特殊设备的保证措施;采购协调程序及特殊采购处理原则等。

2.2 采购实施

2.2.1 采买

常见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具体采用哪种方式,视不同项目而定。

采买工作是指采购部门从询价到采购合同签订的工作流程。采买的一般步骤:接受请购清单,包括请购文件、技术规格书、图纸、相应的标准规范等编制询价文件,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选择询价厂商;询价商务技术评审确定评审排名靠前的2-3家供货商,进一步商务、技术谈判签订技术协议和采购合同。

采买过程中需要注意如下几方面:

(1)采买方式的选择;

(2)招标/询价文件、技术协议以及供货合同的编制;

(3)价格以及支付方式的确定。2.2.2 中间检验、催交

中间检验是对所采购设备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检查工作,是采购过程中的质量保证环节。检验的类别一般可分为:随即检验、工序节点检验、驻厂检验、启运前检验。具体采用何种方式,视设备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加上交货期方面等因素,可以考虑进行其中的一类或几类同时应用。但该检验并不解除厂商对产品的最终质量责任[2]。

从采购合同签订开始到最终设备抵达现场都属于催交范畴。对于EPC 项目的采购来说,催交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从EPC 项目的实践来看,催交的工作量占整个采购工作量的20-30%。催交工作要有预见性,供货商有多种情况不能够按时交货,比如在准备、加工制造、装运过程中出现问题,供货商有时面临很多订单或企业经营状况巨大变化,不能按时生产出所采购设备或其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等,这就要求催交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费用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以防进度拖延。

2.2.3 运输

运输是指在不同领域范围间,以改变“物”的空间位置为目的的活动,是对“物”进行的空间位移[3]。在EPC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制造完毕,检验合格后,按设备进场计划从供应商到项目施工现场这一过程中的搬运装卸、包装、运输、保管、保险等业务,但采购合同、协议或订单要求由供应商负责的运输业务不包含在内。

2.2.4 卸车、现场开箱验收

依据供应商、货运公司提供的设备重量、体积、理化性质及运输方式,及时与业主、监理、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联系,落实卸车机具、场地和吊卸方案,提前联系吊卸人员。对于大型设备,还应会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项吊装方案。

针对不同的设备在开箱前制定检验措施,确定开箱人员,包括供应商、业主代表、施工管理代表、施工代表、监理、专业工程师等,对于进口设备还需与海关、商检等部门确定开箱检验日期,联系并落实好检验工作的安排,共同参加,如项目规定应该参加而未能参加的代表,需做好书面记录,供应商不能至现场或委托采购现场管理人员开箱必须开具书面委托报告并明确表示对开箱结果内容无任何异议。

2.2.5 仓储

货到现场后,指定存放地点并与押运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做到箱、件数量清。货物必须做到上有盖、下有垫。精密机械、电气设备、仪表及其它不能露天放置的设备、材料,必须入库保管。认真做好防雨、防潮、防干燥、防冻、防火、防盗、防腐蚀、防变形、防过期变质等工作。

2.2.6 现场服务

由于化工EPC项目性质、规模、工艺流程不同,大部分设备需专门设计,专业化程度高,在安装过程中和使用前需进行安装指导和专业培训,这就要求采购人员协调好供应商、安装人员及开车组人员,避免进度影响和纠纷的产生。

2.2.7 盘点、剩余物质处理

项目采购部在在采购执行前应根据项目建立设备材料的退库制度,若在采购合同中相应条款已明确多余物资退货条款的,依照采购合同约定程序执行。项目竣工后,项目采购组应对现场物质进行盘点,核对实物,做到账-物匹配,编制剩余物资实物明细报表,报项目经理审核备案。

2.3 项目采购总结

项目竣工后,项目采购经理及采购组成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采购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1)项目采购目标及计划完成情况;

(2)进度、费用控制等方面的经验与体会;

(3)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4)科学方法的应用情况;

(5)改进意见。

3 采购岗位职责

对于化工EPC 项目,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国家规范标准多、工作量大、进度快、难度高,且不同的项目对设备和材料要求不尽相同,对项目采购组成员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考虑或协调不当将影响工程的质量、进度。采购管理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EPC项目的盈亏。为有效管理整个EPC 项目的采购工作,在项目的组织机构中,一般会就不同的项目性质安排合适的专业采购人员组成项目临时采购组。其组织形式和职位分配,一般依项目采购工作的复杂程度而定。对于复杂的工业项目,一般采购组会设置项目采购经理、采买、综合管理、支持、现场管理等。

3.1 项目采购经理

项目采购经理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总承包项目的采购工作,全面完成采购工作的进度、费用、质量和HSE目标;协调与设计部、控制部、质量部、HSE部、施工部和业主方等的关系;编制项目采购计划,明确项目采购工作的范围、分工,采购原则、程序和方法,特殊情况的处理;根据项目总进度计划,组织编制采购进度计划,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采购用款计划;组织项目采购成员完成日常工作,并负责协调处理采购成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组织对项目有关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组织编写项目采购完工报告和对采购组成员进行考评。

3.2 采买工程师

采买工程师在项目采购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从接受请购文件到采购合同签订过程的工作。审查由设计部提供的请购文件;编制询价文件中的商务部分,并与询价技术文件整合成完整的询价文件,向供应商询价;商务评审;汇总技术人员的技术评审与商务评审,编制综合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出中标函,通知中标供应商;组织技术协议签订,拟定采购合同;负责管理采买工作的文件、资料。

3.3 催交工程师

催交工程师在项目采购经理领导下,负责从合同签订后至货物运抵现场之间向供应商催交与联络的工作,保证交货进度。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生产计划、技术协议要求、合同相关条款制订催交计划;在设备设计阶段,催促供应商提交有关图纸(先期确认图ACF和最终确认图CF)、资料和数据,督促设计部按时确认并返回给供应商;在设备制造阶段,随时了解制造进展情况,定期向项目采购经理或项目经理报告;要督促检查供应商对运输的准备工作。如:货运文件的准备,包括报关手续、进出口许可证等;负责管理催交工作的文件、资料。

3.4 检验工程师

检验工程师在项目采购经理领导下,负责组织检验设备、材料,保证设备、材料的质量。根据技术协议和采购合同文件,制定检验计划;在设备制造开始前,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在设备制造过程中,根据检验计划采取相应方式进行检验,对要求业主参加检验的设备,负责与供应商联系,安排业主检验有关事宜;设备制造完毕后,根据相关规定及要求,组织对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进行出厂检验或测试,并写出检验报告;参加设备开箱检验,如发现问题,负责协调解决;在施工、安装、试运、投产期间,以及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设备缺陷,负责协调解决缺陷修补有关问题;负责管理检验工作的文件、资料。

4 项目采购建议

“采购省,省一点设计省,省一块”,EPC项目一定是以设计为主导,统筹协调采购、施工。但EPC项目采购涉及面广,时间紧,不确定因素多,协调困难,赋予了采购管理更广、更深的内涵,管理难度、强度非同一般。在项目采购管理过程中,应注重与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协调、风险控制、供应商管理以及采购策略的应用等几个管理的关键点,不断累积项目采购经验,提高采购专业的水平和层次,对工程项目的三大控制目标(质量、进度和成本)进行综合控制,从而有效提升EPC项目整体管理的能力。通过本人参与项目的部分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4.1 强化沟通、协调,及早发现问题,及早采取措施

EPC项目集设计、采购、施工为一体,一般采取“强矩阵”管理模式,协调的内部和外部部门非常多,也需要各方面强力配合才能实现采购的高效,对采购过程中发现的或可预见的问题,采取多套方案,以利于项目顺利的实施。对专业问题处理多听取设计专业人员意见;对采购管理方面的问题多听取经验丰富的采购同事和领导建议;对重大的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问题,通报项目经理,必要时,邀请业主方、公司高管、项目经理、技术专家、费用进度控制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安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应商、相关第三方(质监站、安环管理部门、相关供应商等)参加,一起协商、讨论给出合理方案。

4.2 熟悉法规,针对不同性质项目,不同类别设备、材料,不同时期需求采取与之对应的,切实可行的采购方式和策略

化工项目资金投入大、风险高、工艺技术复杂,很多项目需要国家审批、核准或备案,还有很大一部分为国家投资,需要公开招投标,这就要求项目相关人员熟悉法律法规。对采购管理人员而言,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采取与项目相适应的采购方式和策略,本文讨论的主要以“国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招标的项目”为例,如牵涉到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标,笔者推荐熟悉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可以通过相关教材、资料的学习,掌握不同采购方式。

对长周期、关键类设备,一般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给出了相应数据,满足采购询价和订货要求,但部分EPC项目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方开始实施,这类设备是采购中的重中之重,是总进度计划的关键路线,必须采取多项计划和措施以满足项目进度要求,进而保证项目总体计划的实施。

在项目采购开始前,需对不同设备、材料,不同时期现场需求,历来采购过程中常见的疑难杂症制定相关保证措施,以不影响项目进度为底线,以不超过采购预算为基准,注重现场协调,减少矛盾,实现采购预期目标。

4.3 完善供应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供应商是采购设备材料的来源,“好”的供应商,将减少项目中80%的协调工作,可见,供应商管理多么重要。EPC项目采购工作的性质赋予了我们要花更多的力气对供应商进行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首先,供应商入网资质、资格的审查,保证进入公司大名单的供应商是符合公司经营范围内项目要求,接受企业文化,在相关项目中有较丰富业绩,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企业信誉良好的公司。其次,建立公开、透明的考核机制,量化考核方法,注重项目配合度、商品质量、商品价格、交货情况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用于评价供应商综合素质的优劣。通过考核结果衡量供应商。再次,构建与供应商的战略伙伴关系,对供应商应实行分类管理,确保采购质量。最后,建立动态管理和意见反馈机制,对不符合评审或复评要求的供应商坚决剔除,但同时要尊重供应商意见,给予合理解释,消去误会。

项目结束后,给予相关供应商进行评审,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供应商管理人员,按程序进行相关调整。同时,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评审,保证“供应商库”质量,将更新后的供应商发相关人员,实现供应商资源共享。

4.4 廉洁奉公,洁身自好

对EPC工程公司来说,采购部均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部门,采购人员必须廉洁奉公,洁身自好,虽然,每个公司均建立了比较严格的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但制度终究是人制定的,要实现采购岗位职责,必须以自控为主,管理为辅。

5 结语

由于化工EPC项目投资大、周期长、参与方众多、交叉性强、环境影响大,EPC总承包方承担着巨大的风险,要真正做好EPC项目,需要在项目内部和项目外部均齐心协力,以保障项目目标的实现。

具体到采购管理中,应强化进度控制、质量管理、信息沟通和细节管理。由于管理本身具有动态性,计划随着外界条件的不断变化而变化,要求快速反应,灵活应对,增强风险预见与控制能力,减少纠纷,保证采购完整流畅进行。

如今,EPC项目管理模式在国内已积累了大量经验,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对于占总投资60%~80%左右的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尤为重要。因而,强化采购管理,对采购管理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EPC项目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刘国冬.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

第2篇

一、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1.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认真贯彻有关制度办法,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2.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根据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应用系统建设与推广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制定和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相关配套制度办法,构建全面、系统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制度体系。

3.完善政府采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机构信用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办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管,提高采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二、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

1.健全政府采购监管力度。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推动监督检查常态化、专业化。

2.落实工程项目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采购执行、资金支付及信息统计等工作程序。

3.建立严格的惩治制度。依法开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加大对采购当事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查处促管理。加强对供应商、评审专家和社会机构等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监督,逐步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不良行为公告、市场禁入等制度,构建和完善政府采购诚信评价体系。

三、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管理

加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宣传力度,扩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推动县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政府采购计划审批制度。严禁采购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定期对各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促进预算单位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杜绝超预算采购的现象。

四、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加大节能、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力度。严格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等制度,进一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占同类采购的比重。

五、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

贯彻应采尽采原则,拓展政府采购范围。将工程类采购全面纳入政府采购执行监管范围;扩大服务类项目采购范围,争取将更多的公共服务、专业服务等传统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扎实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水利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服务及抗灾救灾物资等关系民生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

六、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应用系统建设

加快推进市、县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设步伐。提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应用水平。按照“简捷、易用、高效”的原则要求,启动并深入实施全市政府采购公共资源库建设,积极配合省厅共建共享专家库、供应商库、机构库、项目库、商品库。为建立上接财政厅、下联县、区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应用系统做好充分的基础准备。

七、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1.加大政府采购工作宣传力度。在宣传方面,既要利用好专业媒体专业优势,又要加强与大众媒体的联系与沟通,扩大宣传范围,增加报道深度,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政府采购工作营造宽松、健康、和谐的外部环境。

第3篇

关键词:路桥建设;项目管理;管理措施

全面质量管理在公路建设中十分重要,但由于它是一门系统化的科学,很多人对它很生疏,难以全面了解,这就需要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去推广,需要宣传引导工作,需要公路系统从上而下扎扎实实地开展这项工作,并制定各项措施。下面就这方面的问题加以探讨。

一、路桥项目施工的特点

众所周知,公路、桥梁工程勘测具有线长、量大、时空跨度大的特点,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社会综合性工作。整个过程分为平整场地、修建临时道路、机械设备装运、搬御安装、桥墩柱基的钻探、岩心取样、构件的现场浇筑、测试及吊装、吊装设备的现场移位;路基岩体的爆破、挖运、碾压等项目。由于这些工程项目勘测、施工的特殊性,同时又以人工体力劳动为主,决定了此项工作的不安全因素多,意外风险概率较高的特点。所以推广应用安全管理系统工程管理办法,对减少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路桥施工工程一定要坚持安全管理原则。即坚持安全与生产同步,管生产必须抓安全。安全溶于生产之中,并对生产发挥促进与保证作用。在生产活动中对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管理。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加强施工项目安全管理重要的方法和手段。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对生产各因素状态的约束和控制,要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加强安全教育,例行安全检查。

路桥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利用传统的经验方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达到安全生产目的的基本特征。但是传统的管理是以经验为主,而经验是一种个人技术和技巧,是靠人的直观感觉对事故本身进行简单的分析并作出类似的判断,不可能对整个勘测、施工过程作出安全因素的定量分析。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公路、桥梁勘测、施工过程中必须把以经验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通过科学的总结,使之系统化、理论化,成为科学的安全系统工程理论,并依此制定出更加适合勘测、施工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二、路桥项目管理的基本现状

我国路桥行业在经过近十多年的发展,取得较大的进步。但是,总的来说,其管理水平与现实发展间还存在较大差距,亟待提高。近年来,公路桥梁工程质量事故较多,施工工期拖延较普遍,施工利润普遍不高。特别是最近出现的多起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也给路桥施工项目管理敲响了警钟。这些事故无一例外都与项目管理有关,都是由于项目管理不善抑或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当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流程存在较多的浪费、项目采购管理落后等问题在路桥施工项目过程中较为突出。

三、路桥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1.施工流程存在较多浪费,我们知道施工流程是指施工的各个过程,即多组连续活动。根据价值流的定义,价值流是指企业运转从开始到结束的多组连续活动,这些活动共同为顾客创造价值。顾客可能是外部的顾客,也可能是价值流内部的最终使用者。如果流程中的某个活动没有为外部或内部顾客创造价值,则被视为浪费。而在目前的路桥施工中,施工流程存在着较多的这种浪费现象。

2.项目采购管理落后当前,路桥施工项目的采购管理普遍落后,制约了项目利润的提高,加之在采购中受一些不良社会现象的影响,导致采购的原材料质劣价高的现象频发――这是一批“豆腐渣工程”产生的直接原因。

3.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路桥施工现场是企业人流、物流、信息流的汇集地,也是工程产品最终形成的场所,所以抓好施工现场管理显得越来越突出重要了。近几年以来,在引入国外先进管理理念的同时,我国路桥项目管理水平得到了不断的提高。但是,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现象仍较为严重,距离创建文明施工现场还比较远。

四、加强路桥施工项目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项目管理就是要施工单位运用知识、技能、工具和技术从节约成本获得最大收益为出发点,在工期、效益和质量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项目管理重在提高项目管控水平,将项目管理与企业发展联系起来,以推动企业高效运作。

1.工程项目计划管理与综合协调;一个大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千头万绪,千变万化,没有一套完整的工作计划和综合协调就无法使工程顺利进行,就会在工作中走很多弯路,更可能会使企业本身受到不可估量的损失。其具体内容包括:熟悉图纸工程量、合同文件,了解地形地貌、工期、质量要求等各方面信息,制定汇总成一份完整可行的计划,计划与实际进度相结合,与自身的生产能力相结合,同时要考虑到气候条件的影响等因素。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计划,加强控制以确保计划目标的实现。

2.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及过程控制;工程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准之日起就应抓进度管理,确定各种项目完成时间,分析各活动之间依赖关系,制定进度计划,调整和控制进度的变化,控制项目进度计划,特别是复杂大型建设项目,绝不能仅仅控制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而应控制影响项目的全部条件的进度。如设计,对外谈判签约,设备、材料采购等等。

3.项目成本管理及成本预测;项目成本管理是在保证满足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前提下,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等活动实现预定的成本目标,并尽可能地降低成本费用的一种科学管理活动,它主要通过技术、经济和管理活动达到预定目标,实现盈利的目的。成本是项目施工过程中各种耗费的总和。成本管理的内容很广泛,贯穿于项目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和每个方面,从项目中标签约开始到施工准备、现场施工、直至竣工验收,每个环节都离不开成本管理工作,就成本管理的完整工作过程来说,其内容一般包括:成本预测、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等。

4.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是由承包单位质保系统与监理单位质量控制系统相辅相成,有机联系而构成的一个具有特定功能的整体,是为保证产品能满足技术设计和有关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而构成的有机整体。确定工程项目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定期评价总体项目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与质量目标的符合性,制定相应措施,消除导致不满意情况发生。

5.制度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必须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工程的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工程项目的实施,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目标考核,掌握施工动态,保证工程项目按计划、按设计全面完成。

6.采购管理;工程项目所需物资、设备采购品种多,数量大,处理不当都会影响整个工程项目的实现,必须对采购工作加强管理和控制。首先决定何时购何物,确定潜在来源,然后询价、招标签定合同,督促按时、按质、按量及时供应到位。

7.项目风险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要懂得如何识别风险,分析和应对风险,调整对策使正面事件影响扩大,把负面事件影响减到最小。

第4篇

一、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和部门。

我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形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非驻穗省直单位(包括省直部门垂直管理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关于非驻穗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采购〔*〕23号)的精神,其相关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二、市级部门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和审核。

(一)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市直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市直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

市级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的审核按照部门预算的审核程序执行。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批复。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按季编制、分月实施”的办法。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也是反映单位用款的计划。它包括了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数量、需求时间、项目资金来源构成、采购方式等内容。

1、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格式。

采购人应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及本单位自筹资金用于政府采购预算,结合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将属于该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按季分月编制本单位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下称“采购计划表”,采购计划表用Excel格式制作,格式及编制说明详见附件1,由编报单位用A3纸编制一式四份)及其软盘报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

2、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形式和方式的编制要求。

采购人在填报采购计划表时,属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应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采购形式和方式。使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外的资金采购纳入当年《东莞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根据限额标准自行填报采购形式和方式。

采购形式主要有: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3、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时间要求。

采购人于每年12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采购计划表》,逾期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如无合理理由,将视为报送下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

同一年度内,采购人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资金来源审核。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表》后,3个工作日内,对《采购计划表》的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在实施采购前得到落实。

采购项目以协议供货、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集中采购的,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采购计划表》退一份给采购人,同时各抄送一份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在收到通过审核的《采购计划表》后,采购人应尽快组织实施项目的采购。

采购项目需要以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集中采购或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应在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同时,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采购计划表》连同采购人的书面申请转采购办对采购方式进行批复。采购人在收到采购办的批复后,再组织实施项目的采购。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批复。

采购办收到经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转来的《采购计划表》后,对采购项目是否符合以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集中采购或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要求,同时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发出《东莞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下称“计划批复书”,格式见附件2),采购人应在通知的时间内到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领取《计划批复书》。

计划批复书连同《采购计划表》主送一份给采购人,各抄送一份给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

属当年《东莞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建设工程类项目和修缮、装修工程项目的采购,应按市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四)季度采购计划的调整。

季度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在编报《采购计划表》时,将拟委托实施项目采购的采购机构填写清楚,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集中采购的《采购计划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计划表》送达委托的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采购人应就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将采购项目的名称、技术规格、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使用要求、配送单位及地点、交货时间等资料提交给采购机构。

采购机构应在每月的14日和28日,将接收各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的安排情况书面反馈采购办(信息反馈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在编报《采购计划表》时,将拟委托实施项目采购的采购机构填写清楚,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计划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计划表》送达委托的采购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结束后,由采购机构将项目的采购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部门集中采购的具体程序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公布。

(三)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经市财政局主管业务科确认后,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四)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进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计划表》后,应尽快按以下程序办理:

1、采购人根据已落实资金的《采购计划表》,在各品牌中自行选择符合使用要求的任何一个品牌和具体型号,然后由该品牌厂家指定在东莞的经销商将采购人的选择情况向采购办提出价格审核申请。协议供货供应商名单可以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2、采购办收到核价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

3、收到采购办的批复后,采购人可与经销商办理签订供货合同及供货等手续。

4、关于纸张和印刷项目的采购程序。

采购人办理纸张项目的采购,不必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表,只需直接与协议供货供应商联系办理。

采购人办理印刷项目的采购,如采购资金属单位自筹资金的,不必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表,只需直接与财政部门公布的协议供货供应商联系办理;如采购资金属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该项目应按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的实施程序1-3办理采购。

5、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采购程序。

采购办按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转来的已落实资金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购计划表》的接收先后顺序,向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出具一式五份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通知书》。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收到《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通知书》后,按以下程序分配工程编审任务:

(1)按资质划分:

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4号令),结合东莞市实际和以往工作情况,项目工程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预结算编审,需具备乙级或以上资质。3000万元以上的预结算编审,需具备甲级资质。如上级有关部门另行颁发相关管理规定,则业务主管部门对甲乙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评审范围以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东莞市实际另行制定。

(2)分配办法:

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编审任务分配原则上采用循环排号法。

对入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以抽签方式确定顺序号。

对于项目工程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的概(预)、结算编审任务,分配给排号最前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同时将该服务机构的排号调整到最后,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排号向前累进一位。

对于项目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概(预)、结算编审任务,分配给排号最前的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同时将该服务机构的排号调整到最后,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排号向前累进一位。

②属时间要求紧急、评审内容特殊、专业性强、大型和技术复杂的重点项目,由采购人提出申请并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采取择优选择的分配办法进行任务分配。择优选择是根据工程评审的要求和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综合实力、专业侧重、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选择。采取择优选择的分配办法获任务分配后,该服务机构的排号调整到最后,原排号在该服务机构之后的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排号向前累进一位。同一采购人不能连续两次选择同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编审。

③不论按哪种方法获取评审项目任务,但到下一次排号循环时,前项目评审还未提供评审报告的,不能接受新的任务,排号顺序不变,由下一排号接受,如此类推。如所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都存在未完成任务的,则按循环排号法和择优选择法分配任务。

(3)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按上述程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后,在《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通知书》上进行确认并交一式四份给采购办。由采购办把确认后的《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通知书》发给采购人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各一份,同时抄送一份给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

(4)采购人收到经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和采购办确认的《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通知书》后,与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签订《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6、其他。

本工作程序公布后,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实施程序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五)政府采购文件的备案。

1、采购文件。

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机构在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定稿后,在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采购)邀请函前,将招标(采购)文件报采购办备案。

2、采购结果。

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机构在开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办提交采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在确定采购结果后,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站及其他媒体进行采购结果预公示。

采购结果预公示结束后(如无需公示的项目,应在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后),由采购机构向采购办申请统一的东莞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没有申请统一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的采购项目,不得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3、采购失败项目的办理。

对于采购失败的集中采购项目,如需即时调整采购方式继续采购的,采购人应及时会同采购机构填写《东莞市政府采购失败项目预申请表》传真到采购办,进行项目采购失败预申请。采购办一般即时对项目采购失败预申请进行回复,采购机构按采购办的回复意见接着办理相关采购事宜。

采购机构在确认采购结果失败后2个工作日内应向采购办补报《东莞市政府采购失败项目审批表》和《东莞市政府采购失败项目预申请表》原件(格式见附件4)。采购办收到采购人送来《东莞市政府采购失败项目审批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4、采购合同。

采购人与有关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五、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

1、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按照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我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若干问题的通知》(东财〔*〕14号)执行。

2、关于纸张项目和印刷项目的采购资金结算。

第5篇

[关键词] 政府采购;县级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集中采购

一、县级基建项目政府采购的发展概述

1999年6月,政府采购制度开始在我国付诸实施。县级地区开始将基础建设项目列入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内,并做出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又明确将基础建设类工程项目纳入了政府采购的体系。经过4年的发展,县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已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社会效益。比如,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资金使用率不断提高,财政支出得到有效压缩,腐败和寻租行为得到一定到遏制,等等。县级政府的采购工作从无到有、由点到面,基建项目不断增多,采购规模快速增长,各项制度逐渐健全,运行机制不断完善。

但据财政部公报,2008年县级基础建设的政府采购仍将面临发展与开放的双重压力。由于受地方财力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传统运作体制以及政府采购经验等因素的制约,一些县级政府在采购基础建设项目的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其“因地制宜”地进行政府采购行为创新更是难上加难。

二、当前县级政府在采购基建项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县级政府普遍对采购基建项目缺乏专业经验和准确认识

我国县级地区关于基础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积累并不丰厚,既不能完全效仿“美、德、港”等模式,又不能直接套用省、市级采购办的操作流程,只能“摸着石头过河”。wWw.133229.cOm实践中,诸多疑问困惑着县级政府,比如什么样的基建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有没有工程内容和门槛价的统一标准可以参阅,制定集中采购目录会不会引起基建资费的纠纷,等等。

采购方的被动地位,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国家推行的政府采购政策缺乏准确认识。比如在部分地区,有的决策者认为政府采购等同于单位采购;有的决策者认为“基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就是政府招标;有的决策者奢想“政府招标”后还可以“政府投标”。正因为采购方把自己定位了多重角色,给政府采购管理带来混乱。比如,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人员的纪律教育长期废弛;政府针对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时断时续。在有些地区,采购人员对基建用材的审核、鉴别等全凭经验,甚至出现过一个人操作整个政府采购流程的违法行为。

2.基建工程的采购信息欠规范,透明度不高

当前,部分县级政府采购信息缺乏规范性,直接的后果就是招标之后应标商过少。比如,有的招标机构不招标公告,有的招标机构只在地方性媒体上披露招标信息,不在国家指定媒体(如《中国财经报》)。此外,其披露的信息真实性值得怀疑,信息范围也往往十分有限。

把政府采购信息在国家指定的统一媒体上有利于供应商的竞争。这既是国际上各国政府采购经验,也是国际组织的要求(如wto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县级招标机构在招标公告时理应遵从有关规定或惯例,把提高采购效率和优化采购效果作为衡量标准。否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能发挥“择优择惠”的竞争作用。假若主管部门不能遏制“假借政府采购的名,行寻租之实”的违法行为,将不免诱发“地方保护主义”和集中寻租现象。

3.采购主体不明致使责任划分不清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不能隶属于任何行政范畴。但是,地方政府并没有具体化人格代表,这就给一些县级采购单位落下“主体难辨”的借口。数年的采购实践也证明,制度层面的缺陷常常导致采购责任不清。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建设本应由采购主管部门进行立项申请,由发改委进行统筹计划,由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管理,由建委进行工程发包,最后由业主单位进行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县级政府机构或者“一套人马多块牌子”,或者分兵把关,各管其事。

4.主管部门的监督、约束职能尚未充分发挥

基建工程的资金管理、现场监督、质量检测、分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尚未全部推行。因此,国家对各地预算外采购资金的监督和约束还缺乏有效的手段。这就容易影响到各地方采购主管部门的监督、约束职能。当前,主管部门的监督、约束职能尚未充分发挥主要体现在:一是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技术性、合理性以及经济性把关不严,迫使基建项目采购行为在合同执行期间多次调整,影响工程效果。二是某些采购主管部门冒然委托采购单位进行基建施工的现场管理。然而,采购单位本身的角色就是一种被监督者,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不具备自我监控资格。三是部分主管部门为了贪图方便,违规将综合性验收和质量验收这两个环节合二为一,进而影响到了专业验收程序的独立性。四是当前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仍局限于审查政府采购账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却忽略了公共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或者说对公共资金运用的效率审查缺乏必要的规程。

5.招投标程序欠规范

当前,县级基建用材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的规范性仍然不乐观。在招标过程中,采购管理部门的越位、缺位以及对投标人利益保护不周等等,严重影响了县级基建项目的投资效益和招标结果。比如,有的政府采购单位直到招标会正式开始也不向投标者收取《投标登记表》;有些基建项目的投标单位甚至全是本县的厂商;有些基建项目采购的开标仪式刻意回避公证机关的公证程序,不履行开标程序或者不公开唱票、统票;还有些县级评委会中的所谓“专家”都是当地各职能部门中的官员。此外,县级政府采购的招投标程序中还存在着规避国家强制招标管理,以权干预投标,投标方相互“串标”,中标者变相发包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

三、建议与对策

要达成优化县级基建项目政府采购模式的目标(如图所示),除了需要在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法制建设之外,各县级政府还应该因地制宜地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努力实现程序完善、效率提高、公开透明和公正交易的优化目标。本文认为当前的县级基建项目政府采购工作还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一步作出努力。

1.明确基建项目的政府采购范围,继续扩大采购规模

首先,采购客体的公共性是政府采购最根本的特点之一,纳入县级政府采购范围的基建项目应契合公共部门需要。《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采购限额。”因此,各地在制定基建项目的集中采购目录时,既要如实反映当地采购状况,又要符合国家宏观政策,最重要的是具有通用性。

其次,要结合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扩大采购范围。各县级政府在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时,应“抓大放小”,这个收放的“度”即应该与工程的性质有关,也应该与工程的规模有关。作为经济欠发达的县级政府,财力有限,获得的大型基建项目有限,因而采购限额标准理应相对降低。但是,地方政府在降低采购限额标准的同时,必须防范和控制“分散采购”现象的出现和扩大。这就需要广大县级政府在明确哪些基建项目需要实施政府采购的基础上,依据地方实情科学制定限额标准。

2.该“分”则“分”,健全县级政府采购的监管体制

县级政府采购的监管体制在整个采购环节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建议将建设环节和使用环节相分离。先由政府主管部门担负“工程在建期间”的业主,工程完工后再交由相关部门进行使用和管理。这种分离方式既是一种集约化措施,又能带动规模效应。此外,各县还可以设立专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令其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办法,编制采购预算,协调采购业务,监督采购过程,并对政府采购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等等。

作为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的工作的核心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确保“两个监督”。首先,确保采购管理机关对采购活动的跟踪监督;其次,确保政府机构内部监督的有效运行。管理机关不应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而要抓住采购活动的重点环节,掌握项目采购的动态和进展。

3.依法披露采购信息,确保招投标公开进行

公开招投标所维护的原则就是政府采购的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同时,公开招投标也是促使县级财政管理“立竿见影”的一项重要战略。然而,保证基建项目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环节有效运行,就必须依法披露相关采购信息。建议监管部门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对采购信息的管理,确保信息公开透明。近年来,电子政务平台已经在全国绝大多数县级政府中推广开来,这使得采购信息的电子化成为可能。采购信息的电子化相比传统的信息披露方式有着诸多优势:其一,拓宽基建项目所需品的购入渠道,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其二,通过网上招标、投标、开标和采购,供应双方既省时又省力;其三,电子化的专家信息库可以网罗可援用的相应评价专家,从而适应不同评审项目的要求;其四,相应部门可以借助网络平台与其他地区的政府采购单位交流经验,互通政策。

4.合理利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

2006年,各级政府的采购年报开始使用财政部新开发的“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但据了解,一些县级政府尚不适应新的报送系统,上报的年报中问题屡出。因此,各县级填报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新的统计途径和报送方式。首先,填报单位需要认真阅读《编制说明》,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统计指标的内涵、填报方法和口径,确保信息统计的完整性、真实性。其次,在报表编报过程中,若遇编报口径等问题,应及时与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若遇统计软件操作问题,可直接向财政部指定的软件公司寻求技术支持。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凡是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的采购活动,都应一项不漏地统计汇总,做到应报尽报。

5.改革配套的预算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政府采购的资金不再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等级别层层下拨。因此,各县无需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层层上报资金的使用情况。首先,需要改革配套的预算会计制度,制定相匹配的核算方法。比如,在会计核算中增加“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科目,对国库直接支付的采购资金进行核算,并且增加“政府采购成本”科目进行核算反馈。其次,鉴于预算会计体系的改变必然带来国库管理制度的改变,需要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既要分离采购资金与人员经费,又要分离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

6.试用“连动模式”优化基建项目采购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施工规模大、涉足地区多的特点。若在同一衍射区域内进行此类建设,如道路建设、水库建设或绿化长廊等等,则各县的采购项目会有较强的相似性。已有学者提出“连动采购”的设想,即数个县域借助中心城市的市场聚合功能实施联合采购,减轻市场发育不完备对采购规模的限制。这种“联动采购”的实施要点如下:其一,基建项目较少或地区面积有限的地区,可以共用一到两个采购中介机构,或直接挂靠中心城市的采购中心;其二,若中心城市的相应项目已开标,则所属各县不用重复开标而可以直接参与共享;其三,若数个地区需要相同或相似基建材料,可先上报中心地区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再择其相同,实施统一购置。

参考文献:

[1]倪启爱.县级政府采购工作亟待规范[j].中国监察,2007,(13).

[2]马晖.完善和规范我国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制度[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5.

[3]俗辽海.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1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4]calinescn.applying and assessing two methods for measuring complexity in manufacturing[j].journal of the oper-ational research society.1998,(4).

第6篇

(1)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公司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提高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的计划性和规范性。(3)坚持经济节俭、优化配置,实现零星购置固定资产安全、效能、周期成本最优。

2.明确零购项目涵盖范围及分类

2.1首先明确固定资产定义,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持有目的)

(2)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年度;

(3) 资产的持有目的不同,分类也可能不同,比如屋,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大都用于生产经营,属于固定资产,而对于房地产企业持有的将用于出售的商品房,则属于存货;

(4) “出租”仅限于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机器设备;如果是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资产,则其在租赁期内不属于出租方的资产;如果是出租房屋建筑物等,则一般应该做性房地产处理;

(5) 使用寿命也可以用该固定资产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来表示;

(6) 必须是有形的资产,以与无形资产相区分。

此外,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己不再强调“单位价值标准”,因为统一的单位价值标准不适用于所有企业。企业还需要运用职业判断,适当考虑单位价值标准,以便将低值易耗品等与固定资产区分开来。

2.2同时固定资产还需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1)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可靠地计量”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基于合理的估计,比如,己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未办理竣工手续的固定资产,应按暂估价入账,即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且应计提折旧。

2.3固定资产零购项目涵盖范围

首先是能满足固定资产定义的物资,且未纳入工程项目管理、可以独立发挥作用且无建筑安装工程量的设备、仪器仪表、工器具及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才可纳入固定资产零购项目。例如按应用专业细分如下:

(1) 交通运输车辆:包括公务车辆、生产服务车辆(含生产管理车辆、生产普通车辆、生产特种车辆)和其他特种运输设备。

(2) 生产管理用工器具:包括制造、检修维护设备和生产、安全工器具等。

(3) 仪器仪表及测试设备:包括输电、变电、配电、营销、继电保护、自动化控制等专业测试设备、仪器仪表等。

(4) 办公及辅助设备:包括个人办公用电子计算机(台式机、笔记本电脑等),打印、复印、扫描、传真等办公设备,印刷机、电动切纸机、电动订书机等印刷设备,摄录及图像编辑设备,通信设备等。

(5) 其他:包括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其他零购设备等。

3.固定资产零购项目的储备管理

3.1设置统一的固定资产零购项目储备库

项目储备应按轻重缓急的情况划定优先级别,项目的抽取遵循项目储备的优先级别,实施项目需统一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3.2设置固定资产零购项目储备归口管理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储备管理工作,制定项目储备管理办法及流程,制定项目储备审核管理办法审核流程,制定项目实施的年度计划,监督管理项目储备库项目实施情况。

3.3设置固定资产零购项目储备审核机制

项目审核部门可根据零购项目的应用专业,投资规模进行分类、分级审核。例如按以上第二节五类应用专业进行分类审核,同时固定资产分级审核也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分类、分级同时管理才能提高项目储备审核的效率和效果,分级可按投资规模和投资数量进行,例如按设备价值投入资金规模分级:

(1) 全部交通运输车辆及单项投资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设置为限上项目,报最高(第一)级别审核机制审核。

(2) 单项投资1万元-30万元的项目,设置为限下项目,报第二级别审核机制审核。

(3) 单项投资0.2万元-1万元(含1万元)的项目,设置为零星项目,报最低(第三)级别审核机制审核。

无论采用哪种类别的审核方式,项目储备必须要有统一的规范或模式来缩小差异化的存在,用以保障项目储备能规范,审核能高效,可制定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用以保障项目储备的质量。

(4) 制定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管理办法,统一组织编制、审核固定资产零购置项目年度计划,平衡汇总后纳入单位综合投资计划,对于己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有投资完成工程量的项目,应及时从储备项目库中转出。

4.固定资产零购项目的实施

项目负责部门(或需求部门)需按照当年固定资产零购项目年度计划下达的项目实施。按照采购管理办法或采购程序交由采购单位或部门进行采购,采购完成后项目负责部门(或需求部门)按程序做好到货、验收和入库(或只发现场)工作,这一系列的工作看似顺畅简单,但由于各单位机构设置、制度流程的复杂程度不同,也会造成采购周期存在较大差别,从项目管理的角度考虑项目监督必须规范化和常态化,项目负责部门(项目需求部门)需定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月度或季度项目采购情况、合同签订情况、到货情况、付款情况、投运情况等。

5.固定资产零购项目的转固管理

固定资产零购项目不同于其他类型的项目,项目转为固定资产管理要及时,只要验收入库或投入使用便可进入资产管理的程序,项目转固会涉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使用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诸多部门,涉及多项手续、流程,为保障固定资产零购项目能从始至终顺利实施,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是最有效措施。

第7篇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5年的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财政局: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属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系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现有办公场地260平方米(2005年间,由原1套住房175平方米增加到两套房350平方米,2006年2月搬迁至现址),工作人员7人(2005年间,聘用和调入5人,调出2人)。2006年3月10日,采购中心接到财政等部门的考核通知后,单位内部专门布置,立即按考核要求进行了严格的自查,同时根据规定的评分方法和标准打分,并形成了自查报告。此外还做好了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根据考核通知要求,现将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考核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考核期采购中心主要工作业绩

2005年,采购中心克服人员少、业务大、范围广等困难,合理安排开标时间,全面完成了年度采购工作任务。

开标次数多。2005年,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完成政府采购信息134条次,共组织了招标活动130次:其中公开招标采购34次,谈判采购38次,询价采购58次。组织招标采购的次数比上年增加36次,增长率达38.30%。平均每周组织采购招标近3次。

采购金额有所增加。2005年,采购中心实际执行财政预算金额6727.751608万元,实际采购中标金额5853.793997万元,比预算节约资金873.957651万元,节约率为12.99%。与去年同期相比,财政下达采购预算增加3593303.07元,增长5.64%;中标金额增加3017734.30元,增长5.44%;节约金额增加558549.23元;节约率提高了0.14个百分点。此外,全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实施定点保险集中采购,节约财政资金250万元;还协助完成了兴文县及部分市级单位的采购项目约400万元。

采购品目广。一年来,采购中心采购项目包括空调、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刻录机、碎纸机、投影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杀毒软件、路由器、防火墙、移动硬盘、除湿机、档案密集柜等办公用品、轿车、印刷品、二代身份证及视频会议专用设备、环境应急监测设备、商检专用设备、自动消防报警系统、交通标志、半自动生化分析仪、防雷系统等专业设备以及房地产评估等。

重点工程项目采购高效完成。针对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工期紧、任务重的特点,采购中心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提前准备、主动服务、加班工作,高效优质圆满地完成了长江大道亮化工程建设、市区路灯管道下地改造工程建设、宜宾海关建设、商检工程建设、盐水溪亮化工程、赵一曼纪念馆设施设备、中坝防洪堤滨江公园绿化工程、三江湖电梯等一系列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采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采购中心定性指标自查情况

1、政府采购规范运作情况。(20分)

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自查得分10分)

采购中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法定程序,从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入手,通过抓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采购的制度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组织建立了政府采购工作各环节的规章和办法,规范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制度要求,并严格组织实施,已基本建立了依法、规范、高效地运作机制。

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操作行为,保证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依法规范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评标记录,严格审核中标人的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完善了各种采购方式的操作规程。一年来,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采购范围、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自查得分10分)

2005年,采购中心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财政局国库科下达的委托采购计划,按法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及程序进行采购,从未随意变更招标方式、品种、数量、预算控制价,在采购过程中,遇到的难执行的计划均及时书面报告监督管理部门。2005年,采购中心执行采购范围有所扩大。

为了继续保持政府采购规模的稳定发展,重点抓好市级项目的采购同时,积极为各部门,各区、县级采购中心所需予以交流指导,接受了一些县级委托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严格规范操作,取得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双赢”。

严格执行采购程序,采购中心实行了分工负责制。财政采购计划下达后,采购中心当日落实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制作人员、检查计划中的采购清单是否详实(如采购单位技术参数报列不详,及时与采购单位联系,要求补报)、落实人员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待采购单位采购货物相关技术要求完备、无误后,按照《政府采购法》时间要求及时发售招标文件;在发售招标文件过程中,对于投标商的疑问,当日向采购单位反映,以便采购单位第一时间掌握情况,迅速答复。严格执行开标、评标程序,严格按要求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执行了回避制度。评标结束后,当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进行结果公告;对于开标后未成交的货物,分析原因,需要财政改变采购方式的,于次日向财政请示,待财政批复后,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尽快组织重新采购。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自查得分10分)

2005年,采购中心不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强化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照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分离的原则,强化部门设置,并通过上墙、上网、媒体宣传、汇编手册等形式,公开服务承诺,公开采购制度、程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构建了多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机制。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健全。建立并完善了岗位工作职责及工作纪律;工作岗位设置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各环节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基本形成。

先后建立完善了考勤及请销假制度、采购中心工作规程、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票据制度及印章保管使用制度、建立保密制度、采购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周例会及学习制度、每月总结分析制度、重大采购事项筹备会议和总结分析会议制度等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采购流程,规范了招标、开标、评标程序及纪律。制定了内部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办法,汇总并印制了《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手册》500册。该《工作手册》包括《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规程》等内部管理办法制度20个、23万多字的。

根据《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规程》,出台了《采购中心内设机构及岗位职责》,明确了采购各环节的相互制约的各工作组、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

根据《工作手册》有关制度规定,初步设计、制作了“宜宾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电子化办公操作平台,经培训后将于近期启用。该现代化办公工作操作流程平台的启用,将使采购业务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招标采购业务流程间相互制约和保密,并相应减轻一定的工作量。

采购中心的所有制度均公布在“宜宾政府采购网”上,接受上级单位领导及社会的监督;中心简介、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工作人员守则、十不准廉政守则、评委专家职责义务、评标会场纪律规定等主要制度均做到了制度上墙。

3、政府采购基础工作情况。(自查得分20分)

政府采购日常基础工作: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齐全、及时(自查得分8分)

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的标准做好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分类、立卷、归档、保存等各项基础工作,切实保证采购文件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保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政府采购法》中有管理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形成了《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保密暂行规定》、《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务文书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归档、管理、利用等方面的政策,保证了档案工作顺畅,也促进了档案工作水平的提高,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齐全、及时。

政府采购业务基础工作:招标文件编制合法、科学、合理、完备,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符合有关规定,有关报表数据及时等。(自查得分12分)

招标文件编制基本合法、科学、合理、完备。收费和资金管理使用严谨细致、合理合法。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项目和标准收费,无超标准、超范围收取的现象,且全部收入都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标书费全部严格执行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保证金收退等工作做到了严谨细致,帐务处理规范、及时,帐目清晰,同时还完善了2004年以来的相关流水帐、台帐等相关财务会计资料,资金得到有序规范管理,保证了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政府采购业务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并由市政府办统一管理,2000元及以上报帐均有一套严格的签字审核报帐程序,使用符合财经纪律。政府采购业务经费虽纳入了财政预算,但根本不能保障采购中心最基本的运行需要,每年都要单独报告。尤其是今年以来尤为突出,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规模、采购开标次数、节约金额等已经基本达到2005年上半年的工作量。及时上报有关报表数据。月末、季末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各类采购数据进行统计汇总,编制各类报表,并形成简报,为各级领导、单位及时提供最新最准确的采购数据。

此外,专家库、供应商库、技术参数库等三库建设得到完善;采购信息及时、准确、合法;专家抽取、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方面;开标室、评标室、开标程序、评标程序得到规范。

4、政府采购服务质量情况。(自查得分18分)

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督促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及时要求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自查得分8分)

针对采购人项目采购需求随机性大、采购量小、零星采购项目多、采购次数频繁、工作效率低、资金支付频率高、资金归集难等情况,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在管理上创新工作方法,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操作模式和一个运转顺畅、制约有序、统一高效的工作体系。

为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采购中心建立了首问责任制,做到不相互推诿,不有意刁难,不借故拖延,确保办事人员满意。建立了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制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严格执行服务承诺,优化服务环境,树立了中心良好形象。

根据规定,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中心没有执行合同统一组织签订制度,采购中心仅实行了合同催收制度;

采购验收原则上均由采购单位组织执行,各单位如有需要,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聘请专家参加验收。在宜宾,还未执行采购中心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制度。

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自查得分10分)

作为政府采购业务的一个“服务窗口”,采购中心为了方便采购人和供应商,积极组织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一是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咨询事项进行政策性指导,作规范性的指导解释工作,热情服务。二是对工作人员进行言行规范,文明用语、以礼待人、热情办事、行为规范、雷厉风行。三是对抵制政府采购的个别办事人员,耐心解释,以理服人。四是主动做好政府采购程序的宣传工作。五是对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经办人员进行工作指导。政府采购优质服务活动的开展,受到了采购人及供应商的普遍好评。根据12月初采购中心开展了“宜宾市2005年1——11月政府采购项目跟踪问卷调查表”,从书面反馈的情况统计,其中,“对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情况的意见和评价”均为满意,“对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总体评价”均为好,“对政府采购的建议和意见”部分单位希望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5、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情况。(自查得分10分)

为了顺利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今年采购中心加强了对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和宣传、调研力度。一是实行了每月简报制度。从六月份开始,还对每月的政府采购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向有关主管、监管部门报送。二是及时向媒体报刊宣传工作动态。今年,《宜宾日报》、《宜宾晚报》、《中国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务调研通讯》等媒体报刊相继发表、介绍了采购中心的工作动态和理论文章。采购中心对驻外办事处房地产评估进行顺利采购后,《中国政府采购信息报》对此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向全国介绍房地产评估政府采购的宜宾经验。三是完成调研文章《浅谈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有效途径》和《宜宾市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探索》两篇。四是供应商信息库建设和管理得到规范。从2005年年底起,采购中心在网上已经公告、同时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均向供应商提供《宜宾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表》,并向其说明登记要求,目前供应商库已初具规模。。五是重新设计开通了“宜宾政府采购网”,及时上载我市政府采购动态信息,每天点击率达几十人次,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6、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自查得分9分)

目前政府采购中心共有7工作人员,大部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政府采购中心以创建宜宾市文明单位为契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推进文明办公,使每位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得到了提高。同时,还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能力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一是每星期定期组织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学习;二是参加了人事局组织的“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培训考试和市政府办组织的相关学习培训;四是先后分加强与周边城市的政府采购经验交流,学习交流政府采购先进经验。通过学习培训,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依法办事、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7、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10分)

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的行为,是否有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在日常工作中,采购中心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廉政警钟常鸣不息。首先是建立了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和有序的内部制约机制;其次是公开了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采购结果、采购资金运用和结余情况;三是积极开展文明办公、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活动,作风建设取得成效;四是制定《市政府采购中心十不准廉政守则》及《责任追究办法》;五是开展了采购单位回访。据年底在市级各单位开展的问卷调查统计,单位对采购中心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和服务、以及廉政情况均认为比较优秀。

实行三个公开增强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一是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公开。二是采购程序和服务承诺公开。三是采购过程公开。相关资料全部上墙、上采购中心网站。通过抓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建设,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体现,杜绝了“暗箱操作”,避免了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采购中心定量指标自查情况

1、计划任务完成率100%。(自查得分10分)

2、招标公告率100%,中标公告率100%。(自查得分各5分)

3、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率100%,有关政策法规、操作流程等信息公开率100%。(自查得分10分)

4、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合同(采购中心)备案率100%。(自查得分10分)

5、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率0,从来没有擅自改变一次采购方式。(自查得分10分)

6、质疑答复满意率,采购中心认为是满意的100%。(自查得分10分)

7、被政府采购当事人投诉率(投诉由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采购中心没有统计投诉)。(自查得分仍为10分)

8、实际采购价格低于采购预算(没有出现过超分包预算情况)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比例均在10%以上。(自查得分各5分)

9、采购资金节约率。比预算节约资金873.957651万元,节约率为12.99%。(自查得分10分)

10、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率100%。(自查得分10分)

四、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依法采购意识淡薄,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支持配合不力

由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以往的部门利益格局,冲击了行业垄断,使一些单位和个人的既得利益受到影响,所以就有意抵制政府采购工作。在正常工作中,对涉及到本单位采购项目,千方百计想搞自行采购,当自行采购无法实施的情况下,不与政府采购机构积极配合,在向政府采购机构申报项目时,有意设置“陷阱”,提出苛刻条件;在政府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结果后,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在协商签订合同时提出有悖于公平原则的无理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与供方友好合作,故意破坏合同履行环境,影响项目按期完工;项目完工后,不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或延期付款,有意侵害供方利益,损坏政府采购形象。

(二)政府采购计划过于分散,采购次数过多

采购货物分散导致难以形成规模,不利于商家竞价,提高节约率;而且不同的政府采购交叉进行,负责人员难以兼顾,不利于招标活动的组织安排。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要求过高或技术、商务条件、付款条件过于苛刻,限制潜在的供应商进行投标,且预算过低,以至造成流标增多。

(三)专家数量不足,素质、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不再限于办公设备、汽车、空调、印刷品、音响等通用货物与服务,其他各类专业设备、保险等项目也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我市现有专家的数量有限,专家的范围较窄,素质、水平有待提高,不能满足政府采购范围日益增长的需要。

(四)政府采购体制有待完善,机构建设还需加强

一是未成立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也未建立采购办公室,不利于统筹和协调全市政府采购工作,作为执行机构的采购中心经常面临多难境地;

二是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政府采购法已经执行几年了,而我市的相关制度规定还是采购法出台前的规定,有些制度、办法已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已不适应本市实际,已经严重影响了全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深化,必须依法并结合实际对这些办法、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及时废止、修订一些与法不符或与实际脱离的制度规定,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制定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出台一些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是采购中心自身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整体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办公条件、基础设施还需改善,专业人员缺乏,办公经费严重不足,制约着政府采购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五)政府采购市场不健全

由于一些单位的依法采购意识淡漠,有些采购项目不能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无法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实施采购;当地供应商受市场、资金、技术实力等因素的影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不高,后劲不足,外地有能力的供应商对一般性项目又没有兴趣,造成有些项目根本没有供应商参与的尴尬局面,使得政府采购市场缺乏必要的竞争。

五、下步工作措施及建议

采购中心下步打算:

下一步,采购中心将认真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四个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内、外相结合的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廉政建设取得实效,为采购单位和投标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初步实现“三个一流”(建一流业绩、带一流队伍、树一流形象)、“两个基本满意”(采购单位基本满意、供应商基本满意)和“一个放心”(领导放心)。

(一)加大制度建设和执行工作力度。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抓好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的落实;二要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二)加强法规和业务素质培训。重点抓好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的学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基础素质和政策业务水平,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三)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操作行为,保证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各部委的相关规定,依法规范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评标记录,严格审核中标人的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完善各种采购方式的操作规程。

(四)强化采购廉政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中心的廉政建设,建立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廉政考核制度,防范和杜绝工作人员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几点建议:

(一)以整合管理效能为重点,建设严密的组织体系

加强政府采购机构建设。一是建立政府采购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以利于委员会研究、统筹协调、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尽快建立采购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全市采购、区县联动。三是应该加强市政府采购中心机构建设。四是对教育、卫生等集中采购量较大的系统,应建立系统内部采购机构。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加快完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应依法并结合实际对原来的制度办法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根据需要适时制定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出台一些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意见,尤其要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政府采购工作。

(二)以规范操作为重点,探索科学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要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要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程序,硬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约束。为了规范采购操作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重点从四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管理制度化。二是程序规范化。三是文书标准化。四是政务公开化。五是激励机制化。

(三)以防范风险为重点,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实行多层次、全过程、立体化监督。一是政府采购中心对单位采购行为进行监督;二是监察部门对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各大型项目的采购过程实行监督;三是财政对采购中心的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经常性监督。四是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

(四)以提高项目质量为重点,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强化项目验收的监督责任。推行“售后服务跟踪监督,中标供应商动态考核”的管理办法。进行售后服务和采购质量的全面调查。

(五)以提高认识为重点,加大政府采购宣传力度

通过利用党政机关内部刊物、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单(册)、宣传资料、政府采购工作指南、工作会议、培训会、座谈会各种方式和途径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宣传。同时,各职能部门要对《政府采购法》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意规避政府采购制度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

(六)开拓创新,不断提高采购效率

一是完善定点采购和探索实行协议供货。二是加快政府采购信化建设,开发使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单位间资料内网传递,招标资料外网公开,同时完善“宜宾政府采购网”,为早日实施“网上采购”打好基础。

(七)尽快完善专家库,加强对专家的培训

一方面为了适应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请求财政部门尽快完善专家库,不断增加各种货物与服务的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数量;另一方面,请求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让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经济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专家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特此报告

附件一:《集中采购机构定性指标考核自查表》

附件二:《集中采购机构定量指标考核自查表》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政府采购 考核 自查 报告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

公室,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宜宾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2006年3月16日印

(共印20份)

附件一:《集中采购机构定性指标考核自查表》

集中采购机构定性指标考核自查表

项目项目说明自查得分评分理由

1、政府采购规范运行情况(20分)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采购范围、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10分)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10分见自查报告

3、政府采购基础工作情况(20)政府采购日常基础工作: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8分)8分见自查报告

政府采购业务基础工作:招标文件编制是否合法、科学、合理、完备,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及时等。(12分)12分见自查报告

4、政府采购服务质量情况(20分)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10分)8分见自查报告

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对待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5、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情况(10分)信息收集、宣传、调研、供应商信息库建立情况。(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6、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10分)从业人员的文化程度以及人员的从业经验和能力,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10分)9分见自查报告

7、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10分)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的行为,是否有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合计 97分

附件二:《集中采购机构定量指标考核自查表》

集中采购机构定量指标考核自查表

项目自查得分评分理由

1、计划任务完成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2、招标/中标公告率(各5分)10分见自查报告

3、有关政策法规、操作流程等信息公开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4、招标文件、招标结构、合同备案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5、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6、质疑答复满意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7、被政府采购当事人投诉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8、采购价格低于采购预算和实际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比例(各5分)10分见自查报告

9、采购资金节约率(10分)10分见自查报告

第8篇

   关键词:控制和防范;政府采购;采购风险

 abstract: china'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ystem in response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ublic finance system,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to strengthen the state macro-control ability, but also from the source, mechanisms to prevent corruption and guide the market economic order, standardize enterprise behavior, such as competitive play an important role. however, with the continuous expansion of the scope of procurement, procurement of the rapid growth in the scale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 the manage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some flaws are increasingly exposed, which led to the failure of the procurement as well as lead to questions and complaints growing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here is a risk. an in-depth study and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these risks, a scientific and effectiv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risk prevention mechanisms, in a timely manner to prevent, control and transfer of risk is a priority.

   key words: control and preventi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rocurement risk

 

一、政府采购风险的表现形式

实施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一是经济性和有效性,二是鼓励竞争,三是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防止其被挪用和流失。另外通过政府采购,政府可以实现宏观调控、预防腐败、推动社会就业、诚信建设、减少公共购买中的权力寻租等目标。政府采购风险就是实施政府采购的结果未能达到上述预期目标或与目标相背离,是由于政府采购运作过程中因制度设计和运行失当、管理缺陷以及外部事件冲击等不确定因素导致采购失败,从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

政府采购风险从大类可以划分为系统风险和个别风险两类。系统风险是指国家的政局变动、制度改革、政策变化、国民经济的剧烈变动等因素带来的风险,具有不可控制性,难以防范和控制;个别风险是由于不确定因素影响带来的,它是由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给集中采购机构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个别风险如能采取有效措施是可以防范的。实践中政府采购风险可以归纳为运行管理风险、人员道德素质风险、信息风险、决策风险、监管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几种。具体表现形式有:采购信息没公开,采购政策不合理,采购程序不规范,评标过程不公正,节资率低,采购成本过大,招标后废标,合同执行中出现预算大幅度增加或减少,产生履约纠纷等等。

一般而言,政府采购风险具有隐藏性、突发性和连续性等特点,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在国外政府采购运行中是经常发生的,我国有些地方也已发生,但通过不断完善制度等手段还是可以规避风险的。

二、政府采购风险产生的原因

从政府采购目标来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已有效地降低了政府的采购风险,但是政府采购是一种购买行为,又以公开招标为主,从招标信息的公开到履行合同的整个采购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所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复杂多变,采购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确定性不可避免地导致存在某种潜在的风险。分析政府采购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制体系有待完备。政府采购管理体系通常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四个层次构成。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三年后的今天,随着各项法规陆续出台,整个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原则、基本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政府采购活动指明了工作方向和目标。但现有的有关制度建设只是搭起了基本框架,而政府采购各环节的有效运作和“链接”,还需根据这一基本框架并结合管理要求进行充实和细化,使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和有效,保证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出台后关键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没有出台,各地为了规范采购管理,结合当地实际采购活动对信息、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和供应商投诉处理等关键环节,以及非招标采购、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申报审批等重要行为积极探索,制定了一些单行规定来指导具体的采购实践。这些规定在指导采购活动的某一关键环节起到了重要的控制作用,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致使这些规定缺乏权威性、统一性、科学性、完整性或衔接性,对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无法系统、全面和有效地防范和控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尚存缺陷。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来看,存在执行采购预算不够严谨;缺乏操作性强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评价工具,采购带有主观随意性、权力干预性;尚未理顺和整合采购内部控制的职责、权限管理的关系,相互推诿扯皮;注重采购范围(目录、项目)的内部控制,而轻于对内部违规现象的处罚,存在 “避重就轻”和做“老好人”思想;虽然出台和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章程,但往往执行难,一些单位或人员为了小团体或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也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推行和管理带来消极影响,等等。这说明内控制度没有渗透到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没有形成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控制机制,没有把内部控制细化到实务操作中具体责任人,细化到详尽的政府采购每一个步骤。

(三)监督机制有待加强。一是监督检查机制缺乏独立的监督主体。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第七章规定了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对象的主管机关,是政府采购监督主体。但依据《招投标法》,各级发改委和相关的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相应的公共采购行政规章,分别管辖属于自己的公共采购项目。可见,公共采购市场中的监督主体实际上尚未统一,有关基础设施建设、供水、供电、供热等政府公用事业的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稀缺资源和国家利益的公共采购项目等,存在多元监督主体,大部分还没有进入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视野。二是监督检查机制缺乏统一的监督规则。采购法虽赋予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但缺乏监督的实质性内容和具体程序规则,对各级财政部门如何进行监督没有具体的、有效的、强制的监督措施,因此,不能将监督落到实处,也不能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更何况财政部门与采购部门与采购人(政府机关)行政层级平行,缺乏行政管理的权威性,难以实施有效监督。三是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难以保证实质性效果,腐败、商业贿赂、吃回扣等现象或多或少地禁而不止。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作为法定的监督主体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纪检、监察部门只是在招标活动中被财政部门邀请参与现场监督,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因监督范围广、内容多、工作量大,不可能面面俱到,可能会出现监管“缺位”。

(四)预警机制没有建立。目前我国对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没有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有些地方过分强调政府采购节资的效果,走入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其社会效益的误区;对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如购买节约环保产品、保护中小企业、支持地方经济事业发展等没有充分考虑;对采购方式的使用没有科学的界定标准,如过多过滥的定点采购实际上是赋予了供货商一种市场特权,形成了与公平竞争相左的市场垄断,最终暴露出价格高、服务差、买卖双方私下串通等问题;对办公设施的配备没有合理的标准,超标准配置办公设施虽然就市场价格而言节约了大量资金,但整体而言造成了资金的浪费;衡量一件采购产品的好坏,没有行业内提供的参考标准和第三方评测机构做出的产品评测,只听厂商的一面之辞,面对厂商提供的看不见、摸不着的性能指标,比如虚报的打印机硒鼓寿命、笔记本电脑电池使用时间,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等等。对于这样的问题如果能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指标评价体系,对政府采购的目标结果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建立政府采购预警机制,相信就可以避免其带来的风险。

(五)宣传教育不到位。政府采购涉及的方面多、金额大,在我国又是一项新的改革,起步较晚,应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才能得以顺得推行。目前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看,对政府采购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一是还存在对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认识不足,尤其是基层的领导不重视,导致政府采购改革在某些地方或单位推行困难;二是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不足,致使其综合素质和能力不高,抵御风险的意识不强,采购行为不规范;三是对供应商的宣传教育不够重视,供应商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之一,是政府采购不可缺少的,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了竞争和活力,但是在采购活动中为了争取更大的利益,供应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相互串通、在采购活动中陪标等风险问题,一直以来是难以提前了解和解决的,也没有很好的办法进行处理。

三、控制和防范政府采购风险的对策

针对以上政府采购风险存在的原因,要有效地控制和防范政府采购风险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法制体系,规范操作程序。加快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尽快制定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单行办法或具体规定,包括政府采购具体程序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文件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管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形成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以财政部相关办法为主干、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环节控制为重点的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积极发挥省级主动性,依据大的法律框架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注重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抓紧制定内容完善、操作性强的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重点研究制定“集采机构的考核”、“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责任追究”、“采购方式审批和特殊采购事项管理”及“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和控制”等办法,用小的规章制度最大可能地补充、指导具体操作,形成一套完整的、实用的、可操作性强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做好政府采购法与相关法规的衔接,做到相互协调,彼此补充。在法制化的基础上,实现优化操作流程、公开办事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加强风险防范、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若采购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违规操作,就可能承担法律的风险,受到严厉的处罚。

(二)狠抓源头管理,完善预算编制。一是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做好预算编审工作,提高采购预算质量。二是把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每个部门和项目。三是强化政府采购年初预算的约束力和在操作上的指导性,控制有关采购人临时追加采购预算,严格预算的执行。

四是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实施概算、预算及决算控制,预决算及资金控制应贯穿于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

(三)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规范采购行为。首先,严格职权划分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政府采购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对代表政府利益的各方之间,应明确各自职责,如财政部门负责采购计划、采购预算审定,但不直接参与具体采购事务,仅凭采购中心和采购人签单支付采购款;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采购规章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关系;政府采购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采购人员培训等。其次,实现政府采购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即采购、付款、验收三权分离;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人、使用人与定标人相互分离;采购中心机构内部采购、合同审核、验收岗位的分离。第三,要督促各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优化操作流程,公开办事程序,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防范采购过程中的风险。第四,完善政府采购决策、实施阶段内监管措施。在政府采购决策立项阶段,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的规范性;要把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实施阶段,则应建立、健全“监标委员会”制度,合理划分合同签订权与合同质量验收权。

(四)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有效监督。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保证。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构成完整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实现内部监督制衡主要靠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内部控制机制来完成,这里所强调的主要是外部监督控制。政府采购法对外部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从以上可以看出不同的监督主体的监督内容和角度是不同的,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负有举足轻重的责任。所以,要强化财政部门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建立职责定位准确、分工合理明确、程序清晰合理和协调配合有序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做到监管到位。一方面以审核、备案、反馈制度为主要形式,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另一方面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制度和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制度,完善事后监督,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清楚自己的职责,将着力点放在制度建设、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机构考核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而不是将过多的精力陷于标书审查、现场监督等环节,抓住监管工作的主要矛盾,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另外,纪检、监察、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也要明确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其对政府采购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

(五)健全信息共享体系,构建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风险是目前政府采购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实现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最大限度地避免信息风险,应积极构建电子化政府采购,其存在的潜在价值有助于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和原则。与传统采购相比,电子化采购在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和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更有优势,而且也是增强采购透明度的有效工具。从国际上政府采购发展趋势看,电子化是政府采购发展的方向,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应用电子技术来实施政府采购,如韩国。我国政府已经将电子化政府采购列入改革计划,并已开始做相关政策的研究和探索。一些地方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做法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值得借鉴,如我省邯郸市已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所有采购方式全部通过采购网络平台实现,做到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其它地方也在尝试网上信息公告、网上采购计划申报、网上竞价、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等,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了政府采购的管理水平。

第9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机构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机构,是从事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协议,应当明确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机构不得超越权限。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三十六条 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三条 采购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

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第六十条 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

(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采购的定义是什么一、采购范围

物资采购是指学校的教学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后勤服务物资、基建工程所需的资产设备、图书资产等物资的采购。

二、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专项经费、捐赠款和各系、处级单位自筹经费。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均纳入学校计划统一管理。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成员有财务处、审计处、学校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基建处派人组成,吸收物资使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校年度采购计划的审定。

(二)各类物资的采购实行归口管理,按照经费渠道和物资用途,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主管。教学设备及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办公设备由教务处负责;行政、党群部门办公设备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后勤服务物资由总务处负责;基建工程所需的资产设备由基建处负责;图书资产由图书馆负责。

(三)监察处为物资采购监督部门,对物资采购计划的审定、招标等工作进行监督。

四、审批程序

(一)各类物资采购计划,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详细列出该项目的用途、性能、规格、型号、采购方式、使用时间及资金来源等基本要求和情况,于上年度末报有关归口职能部门和单位。

(二)有关职能部门将各单位申请的物资采购计划汇总审核后,在学校经费预算控制额度内,编制年度采购计划,于每年三月底前报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

(三)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对有关职能部门上报的物资采购年度计划及时进行审定,明确提出实施采购的具体要求。

(四)年中可根据需要进行一次计划调整,临时急需的物资购置应履行立项报批手续,明确资金来源后可报采购计划。对突发性抢修所需物资,可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直接采购,事后必须补办申报批准手续。

五、实施办法

采购工作采取政府采购、招(议)标或由物资采购专职人员就地就近购置等方式进行。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的暂行办法,汽车、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等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并按有关要求办理。

(二)对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并能够采取招(议)标形式采购的物资,按下列步骤进行采购:

1.使用单位在初步了解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向物资采购主管部门和单位推荐23个(单价价值在10万元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推荐3家以上)厂(商)家。

2.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使用单位推荐的情况,进一步进行考察、市场调研、了解厂商信誉等,拟定参标厂(商)家,筛选邀请投标单位,拟定招标说明书,发邀请函。

3.主管部门和单位把收到的标书进行登记整理,经由主管部门和单位、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招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同类物资或设备一年限购一次)。主管部门和单位经授权代表学校与供货方签订合同。未签合同的,一律不予付款。货到后,主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严格进行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三)对不宜采取招(议)标采购形式的,分两种方式进行采购:

1.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由主管单位派人带队,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直接向厂(商)家采购。采购时要签订协议书。

2.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价格波动不大的物资,由物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或其他人员2人以上)派员到市场直接采购。

(四)对零星配件、材料、办公用品、个别单位专用品、价值较低的(总价值在20xx元以内)、不能进行批量采购的物资,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但要办理相关固定资产手续。

六、采购纪律

(一)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必须廉洁奉公,讲究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必须熟悉采购业务,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保证供货厂(商)提供的物资质优价廉,并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