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5 18:01: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人事规章制度总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院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稽查队伍建设,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养院综合办公室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门。履行稽查考核职责的人员有:值班经理、公司部门以上管理人员、综合办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员工的仪容仪表、出勤、履职情况
第四条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稽查考核实施办法
第五条由稽查人员对各部门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时或不定时的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稽查考核人员的工作,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等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员工中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现象以维护其严肃性。因失察、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员查处或员工举报的,将追究主管经理的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条凡值班经理稽查、考核出员工违纪、违规事实,而部门经理未发现的,部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每次0.05分)。
第七条凡稽查主管部门稽查人员稽查、考核出的违纪、违规问题,而值班经理未发现的,值班经理要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条凡院领导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未发现的,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条由其他员工举报,部门未发现和处理,对于相应领导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条在稽查、考核过程中,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弄虚作假,否则应严肃处理(每发现一次,责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与稽查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2、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非在编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工作,协调劳动关系,更好地发挥合同工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芜湖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非正式编制(以下简称合同工)驾驶员、打字员、水电工、收发员、保洁员、门卫、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合同工招聘
第三条招聘合同工或临时人员,必须坚持先报批,再聘用原则。由用工部门(指市局机关科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合同用工的人数及条件,经用工部门的分管领导同意,由人事部门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合同工招聘程序:
(一)合同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择优招聘。聘用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笔试、面试、政审、体检和技能测试。
(二)拟招聘的合同工,必须符合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并与社会上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初次聘用的驾驶员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其他岗位的人员年龄为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合同用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且合同工的最大年龄为男55周岁、女50周岁。
(四)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由用工部门与聘用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工作内容、福利待遇、劳动纪律、违约责任、解聘辞退等内容。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续用续签。初次用工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六条所签《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工部门、合同工本人各一份,报人事部门备案一份。
第七条用工部门未经批准,擅自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纠纷,由用工部门负责,部门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合同工的劳动报酬、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八条经市局统一批准招聘的合同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初聘的驾驶员,月基本工资500元,每工作满一周年,增加30元,月最高工资标准为740元;奖金200元;每工作满一周年,增加20元,月最高奖金标准为360元。
(二)驾驶员全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发年终安全奖1200元。
(三)打字员、水电工、餐厅服务员,月工资700元。
(四)收发员、保洁员等其他岗位月工资550元。
(五)因特殊需要安排加班的,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经用工部门批准的,按下列标准发放加班工资:
1.驾驶员节假日、休息日因公出车,离开芜湖市区到三县的,每天发加班费10元;出差到三县以外的,每天发加班费30元;
2.其他岗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安排节假日、休息日加班的,每天发加班费10元。
第九条端午节、中秋节各发200元慰问费;春节发600元慰问费。
第十条市局按照规定为驾驶员、打字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参保基数以月平均工资900元(基本工资加奖金)为标准,按比例计算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各项保险费每月由财务管理科从其工资中扣缴。
第十一条合同工的工资标准及社会保险内容的调整,由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适时提出,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合同工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用工部门要根据合同工岗位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合同工必须服从用工部门的管理,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合同工不得在工作的场所内拖家带口居住、烧饭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合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保障合同工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五条人事部门要负责检查、监督工作,用工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按“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按季考核,并与收入挂钩。
第十六条考核方式:民主测评与考核完成任务相结合。
(一)合同工岗位的民主测评“满意”率应在85%以上。
(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要细化指标逐项考核。
第五章合同工解聘与辞退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劳动合同期满,用工部门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用工部门发生机构分立、合并及撤消等变化,不再需要聘用合同工的;
(三)合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四)合同期内,合同工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本人自愿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合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工部门规章制度的;
第一节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学校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学校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学校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六十条学校行政部,负责学校的人事规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编制及定编
第六十一条学校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六十二条学校职能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行政部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学校部门职能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部门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因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条、第一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行政部经理、总经理审批。
第六十五条行政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招聘流程
第四节员工的聘(雇)用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六十七条学校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十八条学校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学校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六十九条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部门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聘任;
2、部门主管及下属管理员,由部门经理提请总经理聘任;
3、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七十条学校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学校部门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行政部在学校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进行招聘。
第七十一条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基本情况表”和“员工考核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行政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期1个月,经培训、训练后考核合格者转合同期员工或延期试用。
第七十二条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学校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行政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行政部会同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学校拟定的基本工资发放。
第七十三条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行政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学校签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给予辞退。
第五节工资、待遇
第七十四条学校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七十五条学校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学历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七十六条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行政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七十七条学校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部门可将材料报行政部,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七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七十九条员工的奖金由学校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六节假期及待遇
第八十条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法定节日按日工资300%、假日按日工资200%、正常加班按15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八十一条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八十二条产育假:
根据国家法定规定休假日,可由总经理另行决定。
第八十三条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七节辞职、辞退、开除
第八十五条学校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八十六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所在部门提出辞职报告,到行政部办理辞职手续。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行政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八十七条员工与学校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八十八条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经予合理辞职手续。
第八十九条学校在部门间职员的调动,必须经行政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九十条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学校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九十二条学校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由行政部核实,经总经理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行政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行政部核实和总经理批准的,不得辞退。
第九十三条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九十四条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学校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行政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九十五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学校有权予以开除。
第九十六条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学校以前,必须交还学校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否则,行政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节附则
1.1为规范职国际货运公司员工资的确定及调整办法等有关事项,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国际货运公司全体职员。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和津贴事项。
二、工资结构
2.1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职员工资由固定工资、浮动工资两部门组成。
2.2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技能工资、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固定工资是根据职员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
2.3浮动工资包括:考勤工资、绩效工资、效益工资,项目开发人员还有项目津贴。浮动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每月调整一次。
2.4员工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具体细节如下:
(一)基础工资: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确定,在工资总额中占%(如40%~50%)。
(二)岗位工资:根据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确定。公司岗位工资分为(如5类18级)的等级序列,见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表,分别适用于公司高、中、初级员工,其在工资总额中占*%(如20%~30%)。
(三)工龄工资:按员工为企业服务年限长短确定,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企业工作。年功工资根据工龄长短,分段制定标准,区分社会工龄、公司工龄;
(四)奖金(效益工资):根据各部门工作任务、经营指标、员工职责履行状况、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立。
三、工资考核
3.1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适当向经营风险大、责任重大、技术含量高、有定量工作指标的岗位倾斜。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差,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3.2绩效考评由人事部统一进行,与经营利润、销售额、特殊业绩、贡献相联系;奖金在工资总额中占%(如30%)左右,也可上不封顶;奖金通过公开形式发放。津贴包括有交通津贴、伙食津贴、话费津贴、住房津贴、夜班津贴、加班补贴等
3.3公司所有工作人员的出勤考核、驾驶奖金、话费餐费补助、补贴假期工资、交通罚款等经本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后,于相关工作人员当月工资中发放。公司财务经理每月对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确定发放比例,最高为工资标准的20%。
1.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为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人才使用、培养和激励机制,健全、规范我所的人员聘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2.流动岗位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额定编制中,30%的用于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聘用要坚持“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按岗定酬”原则。
4.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招聘可采用推荐和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
5.流动岗位人员不应突破核定编制数额(单位编制的30%)。
二、流动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6.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为我国科学事业现代化和地球科学事业发展献身的精神;
7.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
勇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8.流动岗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一般应是国内外在相关学科研究中
成绩卓著的专家学者;中级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聘用。
9.具有履行研究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
三、聘用程序
10.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首先由项目、课题组根据工作需要提
出书面申请,并报所科技处、人事处审核。申请中应明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要求、拟聘用期限、拟提供的工资待遇等条件。
11.推荐聘用: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熟习的科技人员、在本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在职研究生(博士、硕士)及本单位其他未进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聘人项目(课题)组,应按规定要求提供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如个人简历、工作业绩、成果、研究方向等。单位人事部门和科技部门根据本所学科结构、岗位设置情况、项目(课题)组需要程度等提出聘任建议,交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12.公开招聘: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缺乏或不足的专门科技人才。
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拟招聘岗位和岗位条件要求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一般要经过信息、资格审查、公开答辩、考察了解、研究决定等步骤。
四、流动岗位人员的管理
1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必须与所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
(1)聘用合同期限;
(2)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工资及福利待遇;
(4)岗位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
(5)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期限应与实际工作任务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
14.流动人员的待遇
(1)流动岗位人员(所定向招收的研究生除外)的人事关系
实行人事;
(2)流动岗位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的任职标准参
照所固定岗位的相应标准;
(3)流动岗位人员的工资采用协议工资制度,研究员工资一般
不超过3500元/月,副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800元/月,助理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其中50%由所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特殊流动岗位人员的待遇由所规定。
(4)如项目(课题)需要,所招收的定向研究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受聘参与课题研究,博士生工资一般不超过1000元/月,硕士生一般不超过800元/月,其中50%由中心从非营利性科
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
(5)流动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时,由双方协商并写入聘用合同;
15.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应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所有条款。
16.流动岗位研究人员与固定人员一样,按照所非营利机构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终止聘用合同。
17.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双方可续订聘任合同。
18.连续两次作为流动岗位聘用,或作为流动岗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申请转为所固定人员编制。经所按有关程序讨论同意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五、其它
总则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公司倡导“一条心”思想,禁止任何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是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3、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公司文化与知识和专业技术,为员工提供学习的机会。
4、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鼓励员工发挥才智,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
5、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6、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规范岗位职责。
7、全体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任何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严肃的追究。
二、工作时间
本公司月休四天,节假日福利,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00
中午12:00-13:30为午餐休息时间。
三、考勤制度
1、工作时间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必须本人亲自打卡。
2、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或者早退半小时以内者,每次扣罚薪金50元,
迟到或者早退59分钟以内者,
每次扣罚薪金120元。超过1小时者按旷工处理,扣罚两日薪金。
(2)月度旷工次数达到三次及以上者予以无薪自动辞退。(回公司与行政做好工作物资交接与归还)未做物资交接与归还交警方刑事法律责任.
3、请假
(1)病假
A、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前即(8:00-9:00)(13.30-14.30)致电公司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
B、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2)事假
突发紧急情况可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告知公司负责人,其余请假均需要提前填写请假单,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视为旷工。
4、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家、婚假、产育假时,需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四、工作制度
1、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按月进行考评。详见《员工试用期考核表》。
第三条
注重个人形象,提升公司企业文化。员工上班须做到衣着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扎堆闲聊,不得上网游戏影响工作,违者惩50元,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员工不得做与本职业务无关的事,初次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哩。
不准酒后上班,以免造成工作失误。若因工作接待需要饮酒,经领导批准后可休息。因私事饮酒,视其影响工作的情节扣发影响工作时间的工资。
3、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
4、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半天。
5、工作结束时,应关闭空调、电灯和一切公司内应该关闭的设备设施。
6、公司员工在任何时间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场所、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9、员工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工具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
五、卫生规范
1、员工须每天清洁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确保地面、桌面及设备的整洁。
2、员工须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发现不清洁的情况,应及时清理。
3、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
4、正确使用公司内的水、电、空调等设施,离开办公室前应关闭空调、电灯和一切公司内应该关闭的设施。
第六条:卫生管理制度
1.员工必须每日做好各自岗位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清洁整齐。
2.每台设备由直接操作者负责保养、打理好。
3.必须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做好公司环境卫生工作,保持公司良好形象。
六、保密规定
1、公司员工须严守公司商业机密,妥善保存重要的商业客户资料、数据等信息。
2、管理人员须做好公司重要文件的备份及存档工作。
3、公司员工及管理人员均不可向外泄露公司发展计划、策略、客户资料及其他重要的方案,如一发现,除接受罚款、辞退等内部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人员管理
1、公司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管理,包括职务的分配及工作内容的安排。
2、公司员工须尊重上级主管,按照上级主管的指导进行工作并主动向上级管理人员汇报工作情况。
3、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须及时向上级主管或经理反映,听取意见。
4、涉及超出员工权限的决定必须报经上级主管或经理同意。
5、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理。
6、管理人员应团结互助,努力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鼓励并带领好员工队伍,时刻掌握员工的工作情况,确保公司整体策划顺利进行。
7、公司是一个大家庭,员工应团结互助,为公司发展做出努力。
八、物品管理
1、办公用品的日常管理由专门人员负责定期采购。
2、每月10日之前,个人将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填写在公司购物申请单上,由专门负责人提交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由专门负责人将办公用品购回,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发放。
3、若急需某类办公用品,也应先填写购物申请单后,交由专门负责人,经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4、新进人员到职时由上级主管统一配发各种办公物品。
九、奖惩办法
1、公司对员工奖励分为口头表扬及物质奖励。
2、公司对员工惩罚分为口头警告、罚款及辞退。
3、有下列事迹的员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经理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的奖励:
a、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奖励:(50-1000元)
b、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资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奖励:(50-500元)
4、下列事由的员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经理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的惩罚: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惩罚:(损失原价个人负责)
b、泄露公司经营管理秘密的。惩罚:(事件项目的经济损失50%后无薪辞退)
c、私自把公司客户介绍他人的。惩罚:(事件项目的经济损失50%后无薪辞退)
5、公司将设立年终全勤奖(未有迟到、早退现象及病事假),奖金个人底薪100%,于年终考评后一次性发放(以每个月的考勤统计为依据)。
十、员工的解雇与辞职
1、员工的解雇。员工违约、违纪,依据《劳动法》、《职工奖惩条例》等劳动法规的规定,对符合解雇条件的,按照一定的程序予以解雇。因经营状况不佳,需要实行经济性裁员时,按照《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的规定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员工的辞职。员工自愿辞职,需提前30天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批准,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十一、附则
1、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出满勤的;
9.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精神奖励
(1)记大功;
(2)记小功;
(3)嘉奖(奖状、奖品);
(4)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
(1)一次性奖金;
(2)加薪;
(3)晋级;
(4)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奖励规则。
1.记大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记小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嘉奖对象。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奖励标准。
第七条其他奖励规定。
1.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称号;
4.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5.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奖励程序。
1.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精神处罚。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记小过;
(4)记大过。
2.物质处罚。
(1)一次性罚金;
(2)降级、撤职(减薪);
(3)留用察看;
(4)辞退。
第十条过失分类。
(一)甲类过失。
1.记大过后仍再犯;
2.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乙类过失。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泄露公司机密;
6.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丙类过失。
1.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连续旷工2天;
8.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造谣生事。
(四)丁类过失。
1.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5.浪费公司财物;
6.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7.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8.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9.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
第十一条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辞退。
1.员工旷工。
(1)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
(2)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
(3)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
(4)旷工超过5天,辞退。
注:(1)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2.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
3.事假。
(1)事假超过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
(2)事假超过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
(3)事假超过标准3天,扣50%效益工资;
(4)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可辞退。
第十二条其他处罚规定。
1.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依照处罚标准,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可辞退该员工。
4.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5.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
6.违反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7.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各类处罚的过程。
(1)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
(2)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生效;
(3)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设立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章职工的招聘、辞退和辞职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企业确定的用人计划,报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在上述部门指导下实施。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可以在中方投资者和企业主管部门从本系统内推荐的人员中招聘,也可以从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招聘,或者在本市范围内公开招聘,经企业考核合格后录用。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职工,应当具有*市常住户口。需招聘外省市人员的,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确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不得招聘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的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招聘录用本市在职职工时,被录用职工的原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允许流动。如有争议,分别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协调、裁决。
第六条本市企业同外商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时,所需的中国职工应当先从原企业职工中招聘,原企业不能满足的,从原企业的主管部门所属的系统内招聘;未录用的原企业职工,由中方投资者或者原企业主管部门另行安置。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推荐个别具有实际工作能力、适合企业需要的国内人员为企业职工,经企业考核合格后录用。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职工,最低年龄必须满十六周岁;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最低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录用的中国职工,必须向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职工,需要试用的,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与其招聘的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生产和工作应当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待遇;
(四)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劳动纪律、奖惩、辞退和辞职条款;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中文本劳动合同为准。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要求修改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期满后如要求续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应报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和市总工会备案。上述部门可以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在建立工会前,由职工推举的代表)可以代表职工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与企业通过协商谈判,依法订立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必须建立《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是职工参加工作、享受待业保险和重新登记就业的凭证。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职工: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外商投资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职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在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自行解除:
(一)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宣告解散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辞退职工:
(一)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但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除外;
(二)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有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但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除外;
(四)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不同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者解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按本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四)职工提出辞职的。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三)、(四)项、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必提前通知对方。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按照第十三条第(二)、(五)、(六)、(七)项规定辞退和按照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以及按照第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辞职的中国职工,应当根据他们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工作年限一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相当于本人十二个月的实得工资。
对于按照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辞退的中国职工,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须发给相当于本人三至六个月实得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由中方投资者和企业主管部门直接接收安置的,其应得的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由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划转给接收单位,不发给职工本人。
第十九条职工因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培训、提供住房或者从事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与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约定了必须服务期等事项的,应当严格履行,如有违反,按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和相应递减的原则。
第二十条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国职工的去向分别为:
(一)从本市城镇社会待业人员和在职职工中公开招聘录用的职工,均向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向上述机构办理退工手续;
(二)从中方投资者和企业主管部门推荐人员中录用的职工,按本条前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但是在推荐录用时与原推荐方签订有关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三)从农村招聘的人员或者从外省市招聘、借用的人员,由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地办理退工手续。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列支教育培训经费,用于职工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水平,适应企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我国统计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市统计局、*市劳动局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须报企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工资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职工最低工资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地支付职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决定。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工作成绩优异者,应当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职工,须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听取本人的申辩。职工不服处分的,可以按本条例第六章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严禁外商投资企业对职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拘禁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职工集体宿舍,限制职工人身自由。
第四章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必须按照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办理其全部中国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向保险机构投保健康保险。
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的医疗、生活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向保险机构投保安全保险。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为中国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和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月提取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的金额,作为中国职工的住房基金。
第三十条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对职工的奖励和集体福利。职工福利基金归职工集体所有,由企业工会监督使用。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实行待业保险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本市有关待业保险规定,缴纳其中国职工的待业保险基金。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职工的聘用、辞退、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决定后,在聘用合同中加以规定。
第五章劳动保护和工作时间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我国有关劳动保护、工业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以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法规、规章,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企业应当有必要的人员管理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严重职业中毒、职业伤害事故时,必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接受他们对事故的检查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情况,自行决定缩短工作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确需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有我国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和探亲、婚丧、生育等带薪假期。
第六章劳动争议
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劳动监察。
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招聘童工、外地劳动力、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以及违反职工最低工资、劳动保护、工作时间等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职工录用手续或者退工手续的,按每人五百元至一千元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按每人五百元至一千元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以货币形式或者不按时、不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按每人所欠工资额五倍至十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责任人员处以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四条罚没款收入由劳动行政部门上缴财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国外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市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依照本条例执行。
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在*市的分支机构招用本市职工的劳动人事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一条 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试用工和临时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和风险收入。
二. 工资结构
第三条:员工工资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职务津贴、工龄工资、住房补贴、误餐补贴、交通补贴。
第五条:固定工资是根据员工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固定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40%。
第六条: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每月调整一次。绩效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0-60%。
第七条:员工工资总额由各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拟定后报总经理审批。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每月对员工进行考核,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发放。
第八条: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含贷款、借款、罚款等)、代扣社会保险费、代扣通讯费等。
三. 工资系列
第九条:公司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分别制定管理层、职能管理、项目管理、生产、营销五类工资系列。
第十条:管理层系列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十一条:职能管理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行政、财务、人事、质管、物流等日常管理或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工资系列适用于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
第十三条:生产工资系列适用于生产部从事调试、焊接、接线等生产工作的员工。
第十四条:营销工资系列适用于销售部销售人员(各项目部销售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员工工资系列适用范围详见下表1:
表1工资系列适用范围
工资系列
适用范围
管理层系列
1.总经理 2.副总经理
职能管理系列
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生产部、质管部、物流管理部所有员工
项目管理系列
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
生产系列
生产部从事调试、焊接、接线等生产工作的员工
营销系列
销售部销售人员(各项目部销售人员可参照执行)
四. 工资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 工资计算公式:
应发工资=固定工资+绩效工资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扣除项目
固定工资=工资总额×40%
绩效工资=工资总额×60%×绩效工资计发系数(0-1)
第十七条:工资标准的确定:根据员工所属的岗位、职务,依据《岗位工资一览表》确定其工资标准。待岗人员工资按照本地区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试用期员工工资参照附件1《试用期员工工资标准表》。
第十八条:绩效工资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试用期与待岗员工不享受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确定方法见表2。
表2:绩效工资确定方法
考核成绩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绩效工资发放数额
90(含)--100分
≤1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80(含)--90分
≤0.8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60(含)--80分
≤0.5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60分以下
≤0.3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第十九条:职能部门普通员工考核由其部门经理负责;部门经理考核由其主管副总负责;项目部成员考核由其项目经理负责。考核成绩和计发系数每月8号前上报至人力资源部。
注1:原则上管理层工资由公司承担,若管理层人员兼任项目经理,则其基本工资由公司承担,绩效工资由项目部承担。
目录
一、工作制度……………………………………第01页
(一)总则……………………………………第01页
(二)决策……………………………………第01页
(三)资金管理…………………………………第02页
(四)工作程序…………………………………第02页
(五)监督……………………………………第06页
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第06页
(六)机关财务管理……………………………第06页文秘站网-
(七)会议……………………………………第08页
(八)学习……………………………………第09页
(九)作息……………………………………第10页
(十)公文处理…………………………………第11页
(十一)安全保卫………………………………第11页
(十二)环境卫生………………………………第12页
(十三)小汽车使用管理………………………第13页
(十四)引资争资………………………………第14页
(十五)其他…………………………………第15页
三、廉洁自律制度………………………………第15页
文明公约………………………………………第17页
一、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1条为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按照科学、民主、公开、规范、合法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2条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在全盘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全盘工作负总责,且行使最后决策权。
第3条实行在局长领导下的层级管理制。分管副局长对局长负责,股长对分管局领导负责,副股长对股长负责,办事员按工作分工,对直管领导负责。
第4条按照既分工又合作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全体员工有责任完成局领导安排的分工以外的临时性工作。
(二)、决策
第5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局长)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全体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相关股室负责人列席。主要议题包括传达落实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全局工作规划和重大改革及工作方案,研究财政预决算草案,交流通报全面工作进度和财政经济情况,研究机构人动及调整,向上级推荐干部,决定对局属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研究机关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研究其它须由党组决定的事项。
第6条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各股室(局,中心,下同)正职以上干部参加,根据需要扩大到其他有关人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的分工范围内的会议可以自行决定。局务会议主要议题包括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财政预算草案、财政模拟决算;布署安排各项工作,通报工作进度,讲评阶段性工作;执行局党组的决议;研究制定财政资金的筹集、调度、分配、使用方案;研究起草相关财政政策、改革方案;研究财政管理的办法;其他须由局务会研究的事项。
(三)、资金管理
第7条对已列入财政支出预算的资金由相关股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局分管负责人签字拨付。
第8条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财源建设资金、建设单位缴存的基建资金、单位列入政府采购的商品、劳务的采购资金和单位缴存的预算外资金在扣除调剂资金后应返还单位的资金、罚没收入按规定应返还单位的办案补助资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中的工资性支出、低保资金、医保资金的固定性支出由股室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把关,分管负责人签字拨付。相关业务股室和局分管负责人应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透支。
第9条社保资金、低保资金、医保资金、房改资金、粮食风险资金、价格调剂资金、扶贫帮困资金、防洪保安资金等其它资金的拨付必须由局分管副局长报经局长、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第10条财政预备费的动用须由局务会议制定方案,由局长把关报经市人大或主管副市长审批。其它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动用财政预算资金。
第11条财政资金调度由预算股提出方案,经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字拨付。
第12条所有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各种专项资金、基金的筹集、征缴、存储、分配、拨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进行,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和不按制度拨付,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在这一系列过程中搞任何形式的和场外交易。
第13条以局或局直属单位(包括二级法人)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贷款(借款)、担保或以财产抵押贷款(借款)必须由局长(法人代表)签字同意。
(四)、工作程序
第14条预、决算编报程序。年初由预
算股提出预算口径,经局务会议并报市政府批准。行财、农财、社保、农税及非税收入管理等单位负责各口预算收支编制,预算股负责审核、汇总。年度预算报经市政府、人大逐级审批通过后,财政局正式行文下达。各业务股室每月定期与预算股核对收、支指标数,属于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收支数,由会计管理中心每月负责与各业务股室对帐。年终决算以前,预算股与各业务股室各项预算指标必须全部核对清楚,决算数各业务股室应以预算股数据为准。年终各业务股室负责收集、整理、编制、录入、审核各口决算报表和编报财务分析,预算股汇总编制年度财政决算报表,企财(统评)股汇总编制全市财务决算报表。第15条单位预算内资金的拨付程序。每月月初,各股室根据单位提出的用款计划,按综合预算收支挂钩和平均进度经审核后,在未超出预算拨款计划进度的前提下,开具“用款计划审批表”送预算股,预算股根据各股室的用款计划拨付。个别单位需超预算进度计划拨款的需经分管局长在单位用款计划表上签字批准,并在次月抵扣。
第16条上级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预算股收到上级专项指标通知单后,经局长同意,将专项指标通知到各有关业务股室建立台帐,业务股室根据使用单位用款计划,经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送预算股拨付。凡上级有文件精神规定要求业务股室设立专项资金专户的,由业务股室根据专项资金指标,开具用款计划由预算股将专项资金直接拨入有关业务股室开设的专项资金银行专户上。业务股室要根据项目单位的申报,按项目建设进度,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核拨资金,实施项目管理。
第17条农税收支结算程序。农业税由各乡镇(场)解入农税收入过渡户,再由农税局全额缴入金库;预算股按正税的规定比例列农业税灾、社、减免款退库,拨入农税过渡户,再由农税局提出分配方案,经局领导并报市政府批准拨付到各乡镇(场)。乡镇(场)和单位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解入农税收入过渡帐户,农税局全额解入金库,所需征收经费列入年初预算。本级提留的农业税征收经费和乡财政经费,由预算股按规定的比例拨入农税局帐户;上级追加农税系统的专项资金,不管是否带帽,一律由预算股按预算追加指标拨入农税局。凡需安排到乡镇财政(农税)所的经费,按年初计划和具体情况由农税局提出方案,经局务会审定后,并由分管农税的局长签字后拨付。
第18条罚没收入的入库和办案经费补助返还程序。罚没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股室必须及时督促执罚执收单位将罚没收入按月足额缴入金库。罚没收入的办案补助的返还,凡是纳入综合预算管理的单位由征收股室提供完成任务进度表,由办案单位填写办案补助表,由对口股室根据综合预算加盖股室公章和股室负责人签名后,送预算股拨付;未纳入综合预算管理的单位,其办案经费补助由征收股室根据年初确定的比例,报经主管局长审批后交预算股拨付;对超任务计划的单位,年终由对口股室与征收股室根据单位的实际和当年财力情况提出方案,经局务会议并报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交预算股拨付。
第19条财政统发工资审批程序。工资中心年初汇总编制年度统发工资预决算,根据各业务股室核定的人员和工资额,建立个人工资档案;按月编制工资用款计划交预算股办理拨款,及时向银行提供工资数据库及数据文档;按规定的代扣项目,将代扣的个人工资性扣款划入相应账户。预算股年初汇总编制年度工资总预算,按核定的收入比例,将资金及时划入“工资资金专户”。各业务股室分别负责各对口单位的人员和工资预算及异动情况审核,编制对口单位年度工资预算,核定其人员及工资额,及时报工资中心。
属新增到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经市编制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各对口股室登记、核定,再由工资中心整理汇总填列“新增统发人员工资录入卡”,每月经分管局长、局长并报市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程序追加预算,再列入统发。对确定发放的政策性调整工资,经市人事局审批后,由对口业务股室审核汇总后交工资中心,工资中心汇总填列“统发人员增资录入卡”送分管局长审批后,登录单位人员工资台帐列入统发。
第20条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程序。年初,各业务股室负责初审各采购单位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交采购中心复审汇总编制全市政府采购计划,再报主管局长批准,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凡经批准使用预算内资金购买物资、设备以及服务的项目,有关业务股室应将采购资金直接拨入采购中心资金专户;经批准使用预算外资金购买物资、设备以及服务的项目,采购中心和有关业务股室应督促单位在采购实施前一周内将资金划入采购中心资金专户。
会议和接待经费归口采购中心管理。采购中心年初制定会议接待实施方案,并始终参与制定和审核经费开支,定期做好与接待处的结算工作,向主管领导和预算股报送会议接待费开支情况。预算股按年初确定的包干办法,将会议接待费及时拨入采购中心专户。
第21条预算外资金管理程序。预算外资金缴存: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填开“缴款单“直接缴存非税局在各专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缴款单除银行和单位留存外,分别交非税局和对口业务股室各一联。纳入集中会计核算的,非税局应及时开具资金结算单,连同收据记帐联退还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帐务处理。
预算外资金拨付:用款单位向对口业务股室申报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填开“审批单”;根据其收入缴存情况和核定的拨款比率,业务股室初审,非税局复审并开出“拨款书”予以拨款。
对帐:每月初,非税局编制“预算外资金余额表”交各业务股室或会计管理中心,各业务股室和会计管理中心应及时核对各单位帐户余额,年终决算数非税局数为准。
票据领用:行政执法单位凡需领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基金收据、罚没款等票据的必须持
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核发的“委托收费证”以及合法的执罚收费文件,由单位财务或会计管理中心统一到非税局或农税局领取。所收票款应按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同步、收缴分离的管理办法及时解缴。续领收据的必须将上次使用完的票据存根交回销号,经核对无误方可领购新的收据,纳入“大厅收费”的执收单位,统一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南省收费基金缴款凭证》电脑票,统一由政务公开中心领取,再由中心分发到银行,单位不再领取手工票据。第22条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监督股为财政监督检查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确定监督检查方式。凡财政部门组织的检查,应由监督股和相关业务股室提出计划,成立检查组,统筹安排检查事项,统一编制有关文书。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写出检查报告,由被检查单位签章。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违纪事实,报局长或主管局长审核后下达处理决定;对违纪金额小、情节轻微的问题,经批准可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应按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监督
关键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建立新型的财务会计管理模式的核心,是保持财务会计的独立性。财会的独立性要依靠财会管理模式的改革来保证,要使财务会计从体制上、经济上、人事上等与所服务的会计主体相脱离。以行业、部门为依托组织独立的财会组织,并最终实现国民经济管理部门领导的、统一独立的会计组织和一杆子插到底的财会工作管理模式。
1、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现状
目前,多数单位的会计制度是在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以财税体系为中心而设立的,其工作重点是对经济活动进行事后反映――记帐、核算、编制财务报告。会计人员埋头于大量的会计基础工作,预测分析少,甚至没有条件和机会进行预测分析,往往造成所提供的数据资料不及时、完整、缺乏准确性,致使单位的经济发展滞后。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往往由单位指派,会听领导话的会计就上岗,不会听领导话、坚持原则的会计很可能下岗。这样会计人员只顾跟随领导的意志
而丧失原则性与法制观念;会计人员的开拓精神也受到了限制,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难以有效发挥。因此,伴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与不断完善,这种单纯的“记帐型”会计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
2、明确职能,深化改革
财务会计管理部门的职能是对单位的整体财务活动负责,包括资本金的保全制度,财产物资的保值、增值,水利建设投资的监督检查,水费成本的测算与控制,财务报告的分析,多种经营项目投资的预测分析以及制定决策计划和管理等。控制单位资金流动,提供会计信息,共同提高经济效益。其职能可具体分为财会会计与管理会计两个方面,它们的主要区别:
(1)在服务对象上,财务会计侧重于为单位外部提供所需信息,如: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所需资料,而管理会计侧重于为单位内部提供(2)、从工作时效上:财务会计侧重反映单位已发生的经济活动,着眼于资金运动轨迹的“描述”。而管理会计侧重于规划和控制单位当前和未来的经济活动,着眼于资金运动的“引导”。
(3)在核算依据上:财务会计必须遵守国家会计总则的会计制度,管理会计只遵循为管理服务的原则。
(4)在会计主体上,财务会计只反映整个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管理会计不仅注重整体,更兼顾各责任单位的经营情况。
(5)在会计程序和方法上:财务会计必须执行固定的会计循环程序,采用同一种方法。管理会计则没有固定的工作程序,可根据工作的规律结合单位实际自行设计,方法灵活多样。
(6)在信息特征及精度上:财务会计具有传统的格式,数字必须精确,报表对外公开发表,并负有法律责任。根据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职能以及当前财务会计管理中的现状问题。本人认为应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改革。
(1)加快实现财务会计管理由“记帐型”向“管理型”转变,购建财务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者共同构成会计信息系统,前者进行事后核算,按传统的会计方法最终做出财务报告:后者需对经济事项进行事前预测,分析最终做出正确的决策依据,在实现两者统一的前提下进行经济活动。
(2)全面实行会计委派制,由委派机构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由于被委派的会计人员与单位领导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地处理会计事务,可以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单位的各项资金运动,提高经济效益,调动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维护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少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行为发生,促进反腐倡廉,保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为开辟良好的管理环境和投资环境发挥积极的作用。实行会计委派制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被委派的会计人员首先要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条件,必须有从业资格证书,然后由委派机构经过认真细致的考核确认发上岗证(委派证)。定期报告制度,规定被委派的会计人员每半年向委派单位报告所在单位的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收支变化情况,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业绩考核制度,委派单位对被委派的会计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考核结论记入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定述职制度,被委派的会计年末要进行一次述职,详细报告其工作情况。定期轮换制度,委派单位可根据工作情况结合考核结果进行定期轮换。
3、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会计队伍
摘要:作为证券法律制度的设计,既应当照顾现实,又应当考虑证券市场的发展,并有利于提高我国空融机构的综合竞争能力。证券市场监管的价值取向应当定位于保证市场的套平与效率上。
关键词:证券监管证券法证券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标志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证券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但是,这一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一)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设计方面。《证券法》在总则中规定:我国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并要求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是,集中统一监管的模式要求监管机构的惟一性和权威性,而《证券法》还规定,债券的发行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另外,作为一部法律,证券法律制度的设计,既应当照顾现实,又应当考虑证券市场的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英、日首先放弃这一制度,美国也于1999年11月正式废弃了这一制度,而以德国为首的一些西欧金融强国一开始就没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规定。我国现在正积极地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即将进入我国的“全能型”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将大大降低我国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能力。
(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却投有明确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证券监督管理的核心,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确定,因为它负有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如果它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监督管理就缺乏权威性,也就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力。从目前的法律实践中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理解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是,按照国务院的“三定”方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被定位为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根据《证券法》167条的规定,该机构可以制定市场监管的规章制度。根据宪法的精神,只有行政机关才享有这项权力,作为事业单位显然不应当享有,这一点与我国的法律体系不调。另一方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权力是行政授权还是立法规定?从三定方案上看属行政授权,而《证券法》上则显然是立法规定。如果是前者,在行政法上将存在一种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即市场主体对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不服时或请求行政赔偿时,则国务院将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人和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人。如果是法律授权,从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上,立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权力授予行政机关,而不应当将行政权力授予一个事业单位,同时没有行政权力的支持,一个事业单位无论如何也不能担负起如此的重任。另一方面,如果是立法授权,就应当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但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只是国务院的一个事业单位,其人事任免权在国务院,立法机关无法通过法律监督机制对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人事管理、执法情况以及执法规则的制定等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在证券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中还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这一规定明显忽视了地方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这一规定可能受《人民银行法》的影响,该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突出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的独立性。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最好能最大限度地独立于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这是中央银行和银行业的性质决定的。至于证券市场的监管,不仅没有必要排除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而且也不可能完全摆脱地方政府的影响。证券业的监管主要是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对它行为的管理也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上市公司在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上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在目前体制下,上市公司的行为特别是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影响的重组并购行为,多受地方政府的影响;另一方面,对限制投资的部门负责人及法定市场禁人者的甄别和确定、国有企业投资股市、地方金融机构进人股市都需要地方政府的监督。对地方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为监管同样离不开地方政府,因其在营业执照管理、税务登记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与地方政府也有关系。另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直接融资的规模会逐渐扩大,由于上市条件的限制和交易所容量的局限,会有越来越多的场外交易,开放场外交易市场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对场外交易市场的设立,交易行为、经营管理都将具有浓厚的地方色彩,如果离开地方政府的监管是不可想象的。
(四)在自律管理方面,《证券法》作了明确的规定。自律管理的机构有两个,一个是证券交易所,另一个是证券业协会。但是,交易所在体制的设计上就存在着忽视其自律功能的一面,从《证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证券交易所只不过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一个附庸,从其机构本身的设立、人事管理到章程的制定等方面都没有给交易所充分的自,第99条规定,交易所设理事会,按照一般法人的规定,既然有理事会,它自然应当是法人的权力机关,其法定代表人自然是理事长,经理由理事会聘任。但是《证券法》规定,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这时就可能出现理事长和总经理的权力冲突,这样,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中只能流于形式。
再看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设立同业协会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尽管我国《证券法》作了这样的规定,但是协会在行使职权时仍会面临着许多障碍,一是协会的经费来源于会员,从财政上依赖会员,故在会员违纪方面,协会会或多或少地予以容忍。二是会员们仍认为协会只是教育、培训场所,对它的监管职责认识不足。三是每个证券商均为协会会员,故会员资格来源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会作为会员法人却无权开除其会员,故其监管的权威性十分低下。可见我国证券自律管理体制不顺,责权不一致,政府对自律管理的功能重视不够,自律组织的权力有限,所以它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五)完善的证券法律制度要有明确的价值取向,从我国证券发展的历史和现行《证券法》上考察,可以发现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存在这方面的缺陷。开始,我国设立证券市场的目的主要在于解决国有企业融资的困难,故证券监管的价值取向是侧重于鼓励国企上市,甚至容忍一些根本达不到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包装上市,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就是圈钱”的观念挫伤了投资者投资股市的信心。之后政府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相继出台了一批保护投资者的规章制度,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放在了首要位置,这些规定强调的是股市的稳定和安全。作为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安全固然重要,但是如果忽视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质,过分地强调安全则必然会影响证券市场的效率。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效率应当处于优先考虑的位置。如果为了市场的安全而通过行政手段,人为地干预市场,势必降低效率。另外,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能仅仅停留在人为地稳定市场的层面上。作为投资者,他们应当明白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质。而政府的职责在于为他们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高效率。在这样一个市场中即使投资失败.投资者也不会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才是证券市场安全性的要求。因此证券市场监管的价值取向应当定位于保证市场的公平和效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