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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和借贷的区别

时间:2023-09-25 18:01: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融资和借贷的区别,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融资和借贷的区别

第1篇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与特点

(一)规模总量不断增长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50家企业、120户城镇居民和120户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54亿元,比2004年增加9.52亿元,增幅为21.4%,分别占全市人民币存、贷款总额的8.6%、9.7%。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22.4万元,比2004年增加38万元,年均增长11.25%;样本城镇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94万元,比2004年增加1.33万元,年均增长9.8%;样本农村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42万元,比2004年增加1.06万元,年均增长7.4%。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全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三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二)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从益阳市民间借贷投向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三大领域。一是农业产业化领域的需求。据调查的100家龙头企业资金需求达83亿元,较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13%,银行贷款满足率仅为50%,有三成的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资金缺口约38亿元。二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需求。据调查,在自筹资金中房地产开发商向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约12%。2008年农民住房支出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增长了20%、18%和22%,使民间借贷由过去的生活急用转为居住借贷。三是新型工业领域的需求。

(三)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四)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与此同时,在社会上涌现了一批食利群体。其中:包括在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当前民间融资动向及发展趋势

近几年,随着民营经济体不同形式的蓬勃兴起,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出现了新的动向。

(一)民间融资替代化

据样本点监测显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互为替代的特征较明显。据监测的10户企业(主要是当地重点企业)数据显示,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今年1-6月获得银行贷款7345万元,同比增加1350万元,企业民间融资总额2532万元,同比减少了560万元。

(二)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三)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协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益阳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56个,拥有资产39亿元,民间融资规模5.8亿元,入社会员26.5万人,带动农户39万户,占到了全市农户总数的39%。问卷调查显示,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四)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区域比较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益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以来,工业基础较薄弱,原计划经济下的许多小水泥、小钢铁、小纸厂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为民营企业后,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以桃江县为例:全县16家立窖水泥生产企业,年产量普遍为8.8-16万吨,因不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而长期依赖于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同样的情况还有桃江县金沙钢铁厂,长期在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狭缝中求生存,企业发展由小做大完全依赖于民间借贷,2008年末民间借贷余额达到5000多万元。

(二)进入成熟期后的民营企业仍达不到正规金融所需的信贷条件

据了解,为了适应民营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近几年工总行、农总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层行具体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以益阳市为例:全市工业企业1986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64家,规模以下小企业2566家,个体经营户16811家。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到了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定义模糊

目前,在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四)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上明确区别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虽在某种程序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为官司纠纷而做的解释,仅有几条“判案解释”已难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策舆论导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三是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对于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要坚决取缔。

(三)建立科学监测体系,跟踪民间借贷变化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主管部门要以民间借贷借款方为监管对象,建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二是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应包括民间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偿还情况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时实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级民间借贷监测登记部门建立全国性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区(县、市)一级负责收集辖内民间借贷信息,定期汇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全国、省(市)监测部门通过整理分析,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四)加强产业引导,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创造政策条件,帮助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逐步减少民间借贷比重。

(五)培育征信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一般具有先民间资本、再银行贷款的顺序。进入成熟期后的企业要得到银行信贷支持,首先,要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瓶颈”。因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征信市场,规范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中小企业转变信用观念,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为银行信用评级创造条件。

第2篇

(一)规模总量不断增长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50家企业、120户城镇居民和120户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54亿元,比2004年增加9.52亿元,增幅为21.4%,分别占全市人民币存、贷款总额的8.6%、9.7%。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22.4万元,比2004年增加38万元,年均增长11.25%;样本城镇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94万元,比2004年增加1.33万元,年均增长9.8%;样本农村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42万元,比2004年增加1.06万元,年均增长7.4%。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全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三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二)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从益阳市民间借贷投向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三大领域。一是农业产业化领域的需求。据调查的100家龙头企业资金需求达83亿元,较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13%,银行贷款满足率仅为50%,有三成的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资金缺口约38亿元。二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需求。据调查,在自筹资金中房地产开发商向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约12%。2008年农民住房支出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增长了20%、18%和22%,使民间借贷由过去的生活急用转为居住借贷。三是新型工业领域的需求。

(三)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四)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与此同时,在社会上涌现了一批食利群体。其中:包括在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当前民间融资动向及发展趋势

近几年,随着民营经济体不同形式的蓬勃兴起,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出现了新的动向。

(一)民间融资替代化

据样本点监测显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互为替代的特征较明显。据监测的10户企业(主要是当地重点企业)数据显示,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今年1-6月获得银行贷款7345万元,同比增加1350万元,企业民间融资总额2532万元,同比减少了560万元。

(二)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三)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协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益阳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56个,拥有资产39亿元,民间融资规模5.8亿元,入社会员26.5万人,带动农户39万户,占到了全市农户总数的39%。问卷调查显示,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四)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区域比较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益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以来,工业基础较薄弱,原计划经济下的许多小水泥、小钢铁、小纸厂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为民营企业后,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以桃江县为例:全县16家立窖水泥生产企业,年产量普遍为8.8-16万吨,因不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而长期依赖于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同样的情况还有桃江县金沙钢铁厂,长期在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狭缝中求生存,企业发展由小做大完全依赖于民间借贷,2008年末民间借贷余额达到5000多万元。

(二)进入成熟期后的民营企业仍达不到正规金融所需的信贷条件

据了解,为了适应民营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近几年工总行、农总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层行具体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以益阳市为例:全市工业企业1986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64家,规模以下小企业2566家,个体经营户16811家。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到了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定义模糊

目前,在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四)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上明确区别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虽在某种程序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为官司纠纷而做的解释,仅有几条“判案解释”已难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策舆论导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三是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对于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要坚决取缔。

(三)建立科学监测体系,跟踪民间借贷变化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主管部门要以民间借贷借款方为监管对象,建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二是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应包括民间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偿还情况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时实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级民间借贷监测登记部门建立全国性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区(县、市)一级负责收集辖内民间借贷信息,定期汇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全国、省(市)监测部门通过整理分析,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四)加强产业引导,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创造政策条件,帮助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逐步减少民间借贷比重。

(五)培育征信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一般具有先民间资本、再银行贷款的顺序。进入成熟期后的企业要得到银行信贷支持,首先,要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瓶颈”。因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征信市场,规范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中小企业转变信用观念,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为银行信用评级创造条件。

第3篇

关键词:大额借条;证据效力;合同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00-04

总理在今年“两会”期间答记者问时,明确提出要尽快、妥善解决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国务院也随即批准建立了温州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启动了对于民间融资渠道多元化建设的探索。在此大的背景下,不仅对中小企业,包括对民间自然人之间的融资方式、融资渠道,以及所引发纠纷的合理解决方式的探索、建立及完善,遂成为当前一个重要的课题,值得法学界加以研究。这是一个大的课题,而本文仅拟从民事诉讼中关于如何认定大额借条证据效力的角度进行研究,以期有助于这一重大课题的逐步破解。

就借款问题而言,由于近年来,借款合同纠纷层出不穷,以致矛盾激化,一方面影响社会安定和谐,另一方面,也使疑难案件丛生,给仲裁机构或审判机关带来压力,并耗费司法资源。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不讲诚信,任意违约,或者欠缺、丧失履行能力,或者规避法律、违法借贷,或者行为不规范、手续不健全,或者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难于主张权利。凡此种种,皆有可能酿成纠纷。因此,如何规范借贷关系,健全证据制度,大有研究之必要。本文不研究借款合同的其他证据问题,只研究借条的证据效力。

借条往往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它是证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存在的一种证据。而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则不使用借条,而是通过银行划款、进账等银行凭证证明贷款合同的存在。因此,本文只研究自然人之间借条的证据效力。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大额借款、中额借款和小额借款之分,虽然它们在性质上没有区别,但是,由于数额的大小不同,对于人们经济生活的影响则有较大差别,以致在态度上、观念上及处理上也会大相径庭。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大额借款纠纷,只剩下借条这一孤证,造成裁判者的困惑,难于下判。这一问题大有探讨之必要。因此,本文只研究自然人之间大额借条的证据效力。

一、借款合同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借款人届期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是一类有名合同。其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同时,该法还对借款合同的担保、违约责任以及提前或展期还款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方将某种货币交付于借款方时,借款方即取得一定数量货币的所有权,并依借款用途处分所借之款项。借款到期后,借款方只需向贷款方返还同种类、同数量的货币,而不必返还原物。此一特点与借用合同有所区别。借用合同是出借人与借用人约定,出借人将一定财物交付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借期届满时向出借人返还原物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金钱),是种类物,而且是消费物,但借用合同的标的则是特定物,而且是耐消费物。

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如有息借贷,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如无息借贷。

借款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前者是指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在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协议时,合同即成立。贷款方有依约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方有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后者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如果贷款方未向借款方交付借款,该合同既未成立、也未生效。因此,这两种借款合同在性质上是有所区别的。也正因此区别,在合同效力和违约责任的判定及纠纷的裁处上均有不同。就本文探讨的问题而言,两种借款合同证据的构成也有差异(后文将详细论述)。

借款合同有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之分。《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就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来看,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且按银行法规的规定,借款人还要提交书面申请,贷款方按其管理规定,还应经过逐级审批程序,才能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也可以另有约定。按立法原意而言,另外的约定,是指书面形式以外的形式约定,比如口头协议、证人作证形式等。这些形式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复合的(即几种形式的结合)。无论其为单一或复合,都有一定形式的存在,不能没有任何形式。这些都是本文需要探讨的问题。

二、大额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大额借款合同,无论是诺成性的借款合同或者实践性的借款合同,均有其适用。除具有一般借款合同的特征之外,还有其独自的特征。

(一)大额借款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的重大性

有学者认为,根据银行在办理储蓄业务活动中的适用标准和交易习惯,通常以5万元以上的借款为大额借款。由于其借款数额较大,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这类合同便成为关乎重要交易决策、重要交易目的、重要交易活动、重要交易效率的重大民事法律行为,而且还会涉及重要法规的适用、重要责任的承担等等。因此,它和一般的借款合同,特别小额借款合同有所区别。至于大额标准的确定,则可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平均财富的增减而发生变化。但其标准的变化,不影响此一特征的存在。

(二)大额借款合同具有较强的融资性

第4篇

摘 要 民间借贷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讨论的热门话题。基于规制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为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的需要,有必要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考察民间借贷监管现状,其缺陷主要表现在监管法律的缺位、对民间借贷管制过严。至此,我国民间借贷的应有思路因从适度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入手,从而保证民间借贷运行的阳光化和规范化。

 

关键词 民间借贷 管制 监管

作者简介:胡承伟,安徽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69-02

民间借贷这把“双刃剑”在利用自身优势弥补正规金融服务不足的同时,由于监管机制的缺失而威胁到金融秩序与金融安全。其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浙江吴英案”、“温州跑路潮事件”、“包头金利斌自焚事件”等三个典型的民间借贷事件,凸显了民间借贷的复杂性和问题症结。由此出发,传统上对于民间借贷持严厉压制的态度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考虑到民间借贷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在放松规制的前提下,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不失为解决民间借贷监管问题的一个较优方案。

 

一、民间借贷监管的必要性

民间借贷游离于金融体系外,监管方面一直处于空白的状态。然而这不表示民间借贷就不需要监管。结合民间借贷在现实中暴露的诸多问题,结果或违法,或犯罪,将其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实施一定的法律监管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性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规制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活动处于合法化边缘,由于监管依据等法律规定的空白,金融监管部门很难进行监管,加上民间借贷机构存在组织涣散、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金融风险在所难免。“主体、借据、担保、利率、用途”等五大风险交叉出现在民间借贷的交易活动中。同时,民间借贷也在冲击着金融秩序。借贷双方自由地约定利率,易形成黑市利率,对国家利率是不利的,实质上扰乱了金融秩序。

 

(二)稳定社会秩序

建立在债务人信任基础上的民间借贷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丧失信用时,债权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尤其在债务人携款潜逃时,债权人更是无所适从。实践中常见的是,在债务人未提供担保时,民间合会携款潜逃的倒会事件会经常发生,给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同时,高利贷行为因借款人急需借款而发生,当贷款人无法从借款人处获得本金和利息时,贷款人诉诸于私力使用暴力手段解决债务纠纷,纠纷性质迅速发生转变,矛盾进一步恶化,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更为甚重的是,民间借贷常常成为金融犯罪的工具。

 

(三)保证金融信息真实性,从而便于国家宏观调控

民间借贷的隐蔽性,易造成金融信息的失真,导致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能力大为削弱。民间借贷的资金在体外运作,不便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资金运作整体进行全面的把握,从更深层次上来说,难以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局部经济过热的现象迟迟不能得到有效抑制。

 

二、现有民间借贷监管的缺陷

民间借贷的规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扩大,社会主体已经意识到了民间借贷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双面影响。试通过完善的监管制度来克服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有助于平衡民间金融自由和金融秩序的关系。现阶段,我国虽已开始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但监管过程中显露的缺陷却一直未得到弥补,这值得我们思考。

 

(一)民间借贷监管法律的缺位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创制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民间借贷作为社会出现的一种新兴事物,之所以被社会争论的沸沸扬扬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尚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立法界、司法界及普通大众基于各自的立场从不同层面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与非法、如何监管等问题作出了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判断。对民间借贷作出简单规定法律规范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最高院司法解释,其他甚至三部被称为狭义上的银行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均没有针对民间借贷活动做出规定。民间借贷立法呼声愈来愈高涨的趋势有增无减。民间借贷监管依据空白、监管主体的缺失、监管措施的单一,导致监管实践依然落后甚至停滞不前。监管当局面对民间借贷的复杂情形,往往会感到无所适从。没有可供参照的标准,只能采取坐观其变的态度,任其发展,或者直接取缔。实际上,民间借贷监管法律涉及到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定位之界定。居于何种范围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如果合法的民间借贷逾越合法边界而转向非法时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等问题,都需要法律作出统一而详细的规定。简单的规定会产生法律冲突甚或打架的现象,即使是通过法律解释也很难对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疑问给出一个合理的答案。“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经营活动以及市场退出等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监管、业务经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遗憾的是,在这些内容中,民间借贷却因无“法”而得不到金融监管机构全方位的监管。

 

(二)对民间借贷管制过严

民间借贷监管法律的缺位并没有阻碍我国民间借贷监管的步伐。依托于政府,为防范金融风险,民间借贷监管现状则表现为在严格管制态度的驱动下,压制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完全不顾及市场对公平竞争和效益的需求。笔者认为,这并不是民间借贷监管的应有之义,于整个金融市场而言,其不能容忍如此之严厉的管制手段影响其自身的发展。“中国金融发展的现状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势头不相匹配的根本原因是中国金融管制过严,限制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扭曲了社会融资的结构,增加了银行信贷的风险。”从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的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管制过严的后果是严重的。其不仅封杀了民间借贷进入正规金融体系的可能性,阻碍了民间借贷进入金融市场的道路,还使金融市场多元化的需求得不到根本上的满足。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合法性被排斥,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模式呈现过重且多样责任并存的结构,民间借贷监管的固有严管态度在此又得以体现。

三、民间借贷监管的应有思路

通过对现有民间借贷监管缺陷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民间借贷监管的应有思路是:结合外国的监管经验,从适度放松管制和加强监管入手,从而保证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的运行。

 

(一)适度放松管制,使民间借贷走向阳光化道路

政府对民间借贷过严管制不仅使得民间借贷得不到健康的发展,还可能滋生民间借贷的畸形。过严管制在短时间内奏效明显,但不是长久之计。金融秩序可以通过过严管制在一段时间内

得到巩固,然而从长远看来,持巨额闲置资金的资金供求者与急需资金的资金需求者在正规金融渠道不能给予他们充足的金融服务时,唯有选择非正规融资渠道实现对民间资金的使用。久而久之,这将直接导致多年来民间借贷活动并未因过严管制而日益减少,相反却是愈演愈烈。基于金融抑制理念的严格管制做法切实应该得到调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告诉我们适度放松对民间借贷的管制,充分尊重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使民间借贷主体能够与正规金融机构一起参与到竞争,能实现优势互补,保证社会资金市场价值的最大化。适度的“度”在哪里,该如何把握这个“度”,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台湾地区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台湾地区对各种民间借贷形式,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1)打击、取缔地下投资公司等带黑社会犯罪性质的地下融资;(2)对地下银行、合会、标会等互较强或规范化的民间借贷组织,则采取了整顿、改造并制定法律法规给予合法化,加强监管。如在1999年《民法债编》中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合会的法律地位,对会头会脚的责任与义务等做出了详尽的规定。总体上来,台湾政府放松了对民间借贷管制,即使对大部分被定为非法的、未造成明显不公的民间融资行为,除非引起较大的社会风波,否则一般不予以打压或取缔。我国可以参照这种做法,对民间借贷的管制采区别对待、分类进行的原则。如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对金融中间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引导和监督,要求这些机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严查超越经营范围的违法经营活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要严厉打击。当然,降低民间借贷准入金融市场的门槛,使民间借贷进入国家金融体系中,确保民间借贷主体与正规金融机构在竞争机制的推动下实现金融市场资源最优配置,可以满足各主体的融资需求,促使民间借贷“阳光化”道路畅通无阻。

 

(二)建立和完善对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使民间借贷走上规范化道路

对民间借贷适度放松管制,并不意味着可任由民间借贷随意发展。民间借贷自开始至结束的潜在风险及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要求我们借用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监管。也就是说,在管制的前提下,利用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是民间借贷规范化运作手段的必然选择。具体措施上,首先,针对监管法律空缺状况,我们首先得通过立法来弥补。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对象、监管原则等都可通过法律加以规定,保证民间借贷行为“有法可依”。关于监管主体,考虑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进行统一监管,同时考虑到民间借贷的地方实际情况可设立地方监管主体,具体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政策,保证监管效果。关于监管内容,可对民间借贷的范围、内容、用途尤其是利率作出细化规定。例如利率的规定可参考美国、香港等地区的做法,设定合理的利率上限,并针对违反不同利率层次限制的借贷主体规定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关于监管对象,要重点关注主要的民间借贷对象,如合会、地下钱庄、典当、小额贷款等,对于其他民间借贷形式仅进行违法性监管。有学者提出我国民间借贷以营利性为标准可划分为民事性民间借贷和商事性民间借贷,基于此种划分,民间借贷监管对象当有所区别。关于监管原则,金融秩序与金融正义原则应当首先被纳入到监管法律中,因为只有同时兼顾这两个原则,民间借贷扰乱金融秩序与保证金融主体融资需求的矛盾才能在这两个原则的指导下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本着金融资源配置正义的原则,才能给予民间借贷在我国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利用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的优化。同时,监管原则还应当包括可控发展原则。可控发展是要使民间借贷在科学的监控之下有序的发展,以保证民间借贷的安全,进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在可控原则的指导下构建法律体系,监测预警系统,随时掌握民间借贷的活动信息,以此对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其他不公正现象进行控制管理。

 

参考文献:

[1]李智,程娟娟.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防范.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9(1).

[2]刘燕.发现金融监管的制度逻辑——对孙大午案件的一个点评.法学家.2004(3).

[3]曾纪胜.论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3).

第5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资金供需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392(2008)09-0058-04

据调查,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越来越多,资金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这些民间借贷促进了鄂尔多斯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在满足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对国家宏观调控、地区金融稳定和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当前宏观调控政策趋紧的环境下,需正确引导,以制度来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

一、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多、数量大

目前,鄂尔多斯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投资公司有414家,注册资金82.47亿元;担保公司159家,注册资金7.8亿元;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12个,分支机构29个,注册资金1.79亿元;委托寄卖行46家,注册资金499.46万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1家,注册资本1亿元。民间融资机构总计660家,注册资金93.11亿元。

(二)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大

据调查测算,目前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机构借贷资金总额达到220亿元左右,比去年同期增长21.3%,约占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38.5%。

(三)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总体较高

从调查情况来看,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利率高,一般在20‰―40‰之间,占69%,最高的甚至能达到50‰以上,在确定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上,一般根据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状况、借贷对象的信用程度、贷款区域、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期限长短、数量大小、关系远近等情况而定,没有固定标准。

二、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发展的特点

(一)民间融资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一是区域之间:据调查,各地区的民间融资量、融资利率由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所决定。如东胜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其民间融资总量也越来越大。经测算,东胜区融资总量约为70亿元,占全市民间融资总额的31.4%。同时,资金需求量大,主导产业利润率高,民间融资的利率也处在最高位,平均贷款利率达到30‰,最高可达70‰。相反,以农业为主,经济发展速度相对较慢的地区其民间融资总量也相对较小,利率水平也较低。如鄂前旗民间借贷资金约0.8亿元,仅占全市民间融资总额的0.4%。利率水平在20‰左右,最高达到40‰。

二是城乡之间:从单笔金额、融资规模来看,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区民间融资活跃程度远远超过农村。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城镇民间融资主要集中在做生意资金周转、买房、建房等消费领域,农村民间融资主要集中在购买生产资料、子女上学或结婚。居民之间的借款总金额以5万元至50万元的居多,100万元以上的多为小型个体企业资金借贷。

(二)期限宽、数额大、用途广

一是期限灵活。民间融资的期限多由借贷双方视资金周转情况商定,建房、购车、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等相对期限较长,一般为半年到一年,更长时间需分期分批偿还,借贷期限向长期化发展;其他用于临时性资金,期限一般较短,有二、三个月、十天、二十天不等。二是数额较大、效率高。借贷金额已由过去几千元、几万元扩大到几十万元、百万元甚至千万元。居民借贷手续相对简便,交付快,但主流方式已经从双方口头约定转变为打借条、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款协议;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打借条和担保的比例明显高于欠发达地区。三是用途广。从借款用途看,多是以解决临时性资金短缺为主,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买房、建房、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做生意资金周转等,也有用于子女上学或结婚、家人看病、购买其他金融资产等,借贷范围不断扩大。

(三)利率高低悬殊、差距大,趋利性强

过去民间借贷关系主要维系在亲朋好友之间,多数出于互助和支持,一般是向家境好的借用,也有大家之间相互帮助,互相借用的。现在民间融资具有很强的趋利性,生产领域融资都是有偿融资。融入方愿意承受一定的费用支出,融出方希望获得一定利益收入。融资方也发生重大变化,以前,民间融资主要是“富帮穷”,资金从富裕户向经济困难户移动,现在资金是由一般居民个人向会经营、懂管理、有效益的能人方面移动,呈现“民助富”特点。民间融资利率定价幅度及借款期限因情况不同相差较大。当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实力、信用和借款时间长短,对实力较强,借款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利率水平一般在30‰―50‰之间,对实力较差或借款用于临时性需要的,利率一般在20‰至40‰之间,但总体资金的定价已形成一定的默契,不会随意调整。利息收入已成为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四)信誉度高,资金安全性高

一是坏账率较低。据调查,民间融资手续简单,中间环节少。从以前年度的情况看,民间融资的纠纷较少,借款人的信誉较高,借钱不还的现象较少出现。二是归还意愿强。民间融资非常讲究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目前一些私营、个体业主对民间融资渠道重视,加之民间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经济责任较强,都不会损害自己的信誉赖账不还。三是双方自愿。目前民间融资的借贷双方一般都提前讲清责权利,很少借助暴力手段或其他手段,有时即使双方发生纠纷或不能按时归还的情况,借贷双方采取协商延期还款或变卖财产的方式解决,也有极少数经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

(五)居民向典当行借款的比例偏低,向个人借贷比例相对较高

在资金需求方面:民间借款的对象以个人居多,这种借款多为朋友之间的借款,不需要提供财产抵押,借款方式以打借条为主。向典当行或投资公司借贷一般需要提供财产抵押,贷款金额与财产抵押金额的比例一般为50%以上,借款的方式为签订借款协议或借款合同。

在资金供给方面:居民放款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其次是向家人或朋友转借,也有向银行或信用社贷款放贷的。居民放贷的利率不等,以20‰―40‰居多。

三、民间借贷活跃的主要原因

(一)个人财富的聚集,为民间融资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随着鄂尔多斯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传统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个人收入有了显著提高。2007年鄂尔多斯市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17000多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也已达6500元,一些较早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而先富起来的居民,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的资金。据测算目前全市民间闲置资金约260亿元之多。

(二)个体经营业快速发展,资金需求旺盛

这些个体经营者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民间融资具有不需抵押、办理时间快等特点,这使得民间融资有一定市场。个体经营业融资的资金规模一般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且期限不长。2007年底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资金比过去较为紧张,资金短缺更为严重,民间借贷的规模有所扩大。

(三)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广大中小企业和居民的资金需求

2008年上半年,鄂尔多斯市生产总值同比增长25.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4.3%,而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同比增长23.2%,分别低于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增长2.5和21.1个百分点。经济的快速增长促使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十分旺盛。而正规金融机构则无法满足广大的中小企业和居民对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其贷款的担保、抵押条件较高,手续繁琐,一些民营中小企业,往往因抵押物不足、财务不规范、信用度达不到银行信贷评级要求无法迈进银行门坎,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催生助长了民间融资的繁荣。

(四)经济环境变好,政府、企业和居民的创业、发展意识增强

近年来,鄂尔多斯市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政府、企业和居民的收入不断增加,创业、创富、发展意识不断增强,理财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政府来说,发展经济需要大量的资金,为做大做强鄂尔多斯经济,政府一直在给企业和居民的创业创造条件,对民间借贷持鼓励支持态度;从企业和居民来说,在鄂尔多斯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下,创业、创富的意识不断增强,动力不断增加,在主观上“借鸡下蛋”、“借钱生财”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银行无法满足企业和居民的资金需求,需要民间借贷来实现自我发展。

四、民间借贷对经济金融的作用和影响

(一)正面作用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紧张的矛盾,在弥补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满足弱势群体对资金的需求,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和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民间融资对于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特殊需求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信赖、相互帮助的民间关系,自发形成一种信任机制。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民间融资使闲置、游离资金得以重新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在银行和信用社力所不及的领域和范围内起到拾遗补缺、优势互补的作用;而且民间融资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优点更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居民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更能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关系。尤其是在我国从紧货币政策的背景下,在信用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民间融资的存在和发展,对于扩大融资规模,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经济的互动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负面作用

一是民间融资对制定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产生较大的抵消作用。一方面,民间融资使得部分社会资金需求由显性化转为隐性化,不能准确反映社会资金供求状况,货币管理监管部门依据的市场信息不全面,其所做出的宏观决策必然不够准确。另一方面,由于民间融资行为不受货币信贷政策的约束,加之其与正规金融之间存在的互补关系,无论从其行为本身看,还是从民间融资总量看,都出现与正规金融逆向而行的变化,货币政策在微观层面的作用因缺乏载体而显得软弱无力,特别是当前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背景下,不利于发挥经济调控和产业导向的职能作用,客观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政策效应。

二是民间融资对储蓄存款市场干扰严重,给商业银行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民间融资获利性的特点使其经常以“高利率”面目出现,资金供应者以获取高利为主要目的,而资金需求者则以高利率为诱饵,一拍即合,这是当前民间融资的突出特点。但其带来的危害亦十分明显:一方面是与正规金融机构争夺资金来源和市场份额,分流了金融机构的存款,尽管增加了资金在民间的流动性,但从局部来看,正规金融的储蓄存款受到冲击,对其正常经营形成一定的影响,也为正规金融间的不规范竞争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高利率使经济行为中蕴含高风险因素,助长投机和非正常投资现象,加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挤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严重的会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国家税收,造成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恶化。

三是民间融资加重了维护稳定的压力。民间融资大多具有自发性和不规范性,缺乏合法的组织管理机构,融资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经营活动和收益游离于国家的监督管理之外,因而很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也极易形成非法集资,扰乱当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另外民间借贷活动尚未纳入国家统计范畴,其资金在正规金融体外循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经济统计部门无法掌握其规模和动向,直接影响决策部门的准确判断,易造成决策偏差。民间融资所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必然影响和牵动经济金融的发展,进而加重维护经济金融稳定的压力。

五、对策建议

当前随着国家实施从紧货币政策的影响,社会资金面趋于紧张,而民间借贷能缓解这种资金短缺的矛盾,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支持作用。但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潜伏的风险和隐患也不容忽视。需要正确引导民间借贷,以制度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使民间融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下运行。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用制度规范民间借贷

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合同法》第12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愿,即可认定有效。虽然也规定企业不得以借贷的名义非法集资,但非法集资概念和范围非常模糊,不好确定。所以要针对民间借贷的实际和特点,尽快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明确借贷双方的权责利、交易方式、利率范围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区别,用法律手段治理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使民间融资活动有法可依,推动民间借贷走上正常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疏堵结合,正确引导民间借贷

一方面对正规的、合法的民间借贷机构及行为,要正确引导和规范,为民间金融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使正当民间金融活动在光明正大地赚取合法利润的同时,充分发挥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投资,防止扰乱金融秩序和风险的发生。

(三)强化监管约束机制,抑制民间借贷负面作用

建立监测通报制度,由当地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金融办、工商、商务、统计局等部门定期开展调查统计,及时监测民间借贷的融资规模、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适时进行信息批露和风险提示,增强借贷双方的法治观念、风险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促进民间借贷的安全运行。

第6篇

关键词:温州模式;民间借贷;金融改革;金融监管

作者简介:张代军(1961-),男,浙江财经学院教授,保险研究所所长,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资本市场与保险理论。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1.1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1-49-04

温州是市场经济和民间金融的典型和代表,具有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金充裕,民间金融活跃的特点。美国次贷危机之后,随着国内外金融市场激烈动荡,“中国制造”优势逐渐散失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深入,“温州模式”面临国内外经济大调整、大变革的挑战:一方面,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为主体的温州实体经济无法支撑高昂的资金成本;另一方面,温州民间资本在逐利过程中再次寻求新的投资渠道,使温州经济出现“中小企业多、融资难;民间资金多、投资难”的“两难”问题,导致了温州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和民间借贷风波。从2011年开始,温州出现多起企业经营者因无法归还借款而“出逃”事件,曾为经济发展起到巨大作用的民间借贷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人们进一步认识到民间借贷的作用和风险。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浙江出现重大信贷风险的企业中,涉及民间借贷的企业占比45.2%。到2012年2月底,温州共发生风险企业272户,涉及银行融资达百亿元以上。表面上看,温州民间借贷风波成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政策出台的直接动因,但是其深层次的原因及改革的难点值得我们从经济学的视角来进行分析与探索。

一、温州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情况分析

(一)温州市金融机构信贷状况

随着两次降息的效应进一步显现,温州市信贷状况趋向好转(见图1)。2012年9月末,温州市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6750.60亿元,同比增长12.7%,增幅比上半年提升0.6个百分点,温州市贷款余额高于存款余额增幅10个百分点,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的比重达91.3%,比2011年底提高6.1个百分点。

短期贷款稳中有升,中长期信贷有所增加。到2012年9月末,短期贷款余额5478.03亿元,同比增长14.1%。前三季度新增短期贷款438.80亿元,其中,新增个人贷款为71.68亿元,仅是2011年同期增量的24.6%;同期新增短期单位贷款403.69亿元,同比多增103.69亿元,占全市新增短期贷款比重由2011年同期的49.4%大幅提升至92%。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逐步加大,显示出实体经济整体需求回暖。全市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余额1104.86亿元,同比下降1.4%,降幅环比继续收窄2.5个百分点。2012年1-9月份,全市新增中长期贷款21.08亿元,同比多增70.79亿元。

票据融资明显放缓。随着信贷需求趋旺,票据融资规模明显压缩。2012年9月末,全市票据融资余额88.32亿元,同比增长48.5%,环比大幅回落172.7个百分点。1-9月份票据融资新增40.08亿元,较2011年同期多增7.48亿元,其中9月份当月票据融资锐减19.73亿元,为2012年来首次环比出现负增长。

(二)温州民间融资

1、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

(1)温州民间借贷规模。整体上,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处在不断的扩张之中。2001年末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通过大规模的调查,估计当时温州民间借贷的规模在300-350亿元;2009年末,温州民间借贷的规模大致为750亿元;2011年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了《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报告中估计民间借贷的市场规模为1100亿元,占同期银行贷款额的20%。从2001-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规模增加了3.2倍,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发展比较迅速。但同期银行贷款增长了7倍,长期地看,民间借贷与银行信贷的比例关系呈下降的态势。

温州民间借贷快速发展,首先要归功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2008年之前,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增加,同时人们手中的余钱增加,在供给和需求的共同推动下,民间借贷必然快速发展。2011年,民间借贷呈现出疯狂的发展,而这背后的原因却和前一阶段有本质的区别。从2008年金融危机开始,温州的中小企业不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经营压力,实体行业的利润率不断下降,一般水平只有3%-5%,企业经营者纷纷把资金从实体产业中抽出,投入房地产、矿业等高利行业。2011年国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实行限购,打击房产投机行为,炒房受到抑制,巨额的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温州陷入“全民炒钱”的疯狂。

(2)温州民间借贷的利率。2003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了监测。到2010年,监测的范围由一般社会主体间的借贷扩大到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总体而言,从2003-2010年,温州民间借贷的利率比较稳定,年利率介于13%-17%之间。由于民间借贷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各个市场之间的利率差距较大,一般社会主体之间的借贷年利率为18%左右,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的利率则要高一些,其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利率为20%左右,其他金融中介机构高达38%。至2011年,民间借贷的利率疯狂上升至一个阶段性高位,中国人民银行温州支行2011年6月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数据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年利率为24.38%,年综合利率到达24%。2012年12月7日温州市金融办首次向社会民间借贷利率指数,即“温州指数”,由此与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监测、的民间利率信息形成互补。根据监测结果显示,11月26-30日,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为21.43%,即平均月息1分78,环比下降0.56个百分点。其中,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登记的利率为13.64%,小额贷款公司放款利率为20.61%,社会直接融资利率为16.15%,其他市场主体利率为30.12%。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呈现新的特点,根据市场调查显示,民间借贷的期限越短,利率水而越高。

2、当前温州民间融资的特点。

一是民间融资“量价齐跌”趋势明显。当前的温州民间借贷规模大概是900亿元,与2011年8月份相比缩水了30%(见图2)。其中,个人借给个人和企业的融资规模缩水在50%左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测算,2012年第三季度民间借贷的综合利率为20.4%,比第二季度下降0.81%,特别是融资性中介机构比第二季度下滑了1.74个百分点。当前变化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现在民间借贷受到金融风波的影响;二是现在的经济形势还不是很乐观,特别是企业资金链还有断裂的问题;三是现在民间借贷对“炒钱”的高利贷行为已经逐步淡出。

二是民间融资趋向合理化和阳光化。温州现在民间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比重在明显增加。这里有两个概念,一个是民间借贷规模在缩小,但民间借贷过程当中的民间资本大部分投向了实体经济。温州金融办做了一个调查,在民间借贷的发生额中,当前80%确实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炒房、炒虚拟经济的比重越来越少。第二个就是现在民间借贷的风险意识也在加强,借贷趋向小额分散。温州在这次民间借贷的改革过程当中,在全国首创设立了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对近7个月做了一个统计,借贷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成交笔数占91.76%,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只占了1.65%,加权平均的每笔借贷金额在60.7万元左右,从现在看来民间借贷趋向理性。

三是民间融资积聚的风险性暴露。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看:一是现在民间的债务已经向金融债务传递。前阶段大家一直关注的温州贷款不良率在升高,原因就是,从原来的企业资金链绷紧、断裂,然后出现民间借贷,现在慢慢地传递到了金融机构。二是现在各类中介机构,主要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还有一些寄售行,这些机构在温州一共有1800家左右,到2012年9月末,已注销了800家,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注销了12%。三是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还在加剧,原因是,之前温州很多的企业大部分资金都是靠民间借贷,现在民间借贷萎缩了,但银行贷款增加的量不多,这样就加剧了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链的状况。

3、当前温州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1)“温州信用”受挫导致民间融资供需失衡,信用体系互相之间不信任。一些企业家反应以前借几百万是很方便的事情,现在借一二十万都很难,这也就反映出温州民间融资市场歇贷的一个现象。从融资渠道看,一些小企业由于抵押物不足,所以生产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以前过分的依赖于民间借贷,现在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受到了挫折,高利贷受到了遏制,导致企业借不到钱。

(2)民间融资对地方经济贡献力度有待加强。据统计,“十一五”期间,温州的资本到全国各地投资的金额达到了3000亿元,而同期投在温州的只有1300亿元。大量资本外流实际上也反映出温州本身的一些实体企业也走出了温州,所以现在对浙江、对温州来说,招回温商、浙商到温州,到浙江来,是当前主要的任务。如果不这样做,浙江的经济,包括温州的经济可能会弱化,没有后劲。现在民间资本的投资能力非常微薄,一部分投资者还存在一种投机的心理,一些资金投到了房地产、矿产,现在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温州市人民银行有一个统计,温州人在外地投资的总额在2800亿元以上,占了2011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的一半,现在温州人在外面投资房产的量还是比较大的。但他们对政府的项目又不感兴趣,因为政府的项目一般的收益率在10%以下,所以,对温州的民间资本的投资还有对地方的贡献度是下一步要推动的。

(3)制度化的民间金融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失衡。一方面我们需要发展民间金融,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入门的门槛低,规模小,业务合规性的监管力度和深度不一,缺少有效的监管,温州目前备案管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仅占了1/4,类似实物抵押调剂类的机构,仅占监管范围的8%,同时部分中介机构以公开注册、私下运营的方式吸引外部资金集中放贷,违规办理垫资业务,收取高额佣金及利息,所以说这个风险还是比较大。受自身经营习惯还有外部影响,当前融资性中介市场的资金链脆弱性日益上升,所以说怎么样在发展这些融资中介机构和加强管理之间两者加以权衡,是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近几个月来一直推进的温州金融改革是想引入一些民资进入金融机构,但是,现在这一部分的量非常小,特别像小额贷款公司,其贷款余额是120亿元,而温州市银行的贷款余额是6800亿元,小贷公司只占了整个温州融资的2%,起不了大的作用。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也在弱化,特别是在民间融资萎缩以后。2012年上半年温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放大的倍数只有3.2倍,而我们一般希望是5-10倍,其放大倍数低于平均盈利水平的放大倍数,也就是说,现在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担保的金额有近40亿元没有释放。

二、进一步推进相关改革的几点措施

2011年温州金融风波给中国经济当头一棒,金融监管体系亮起了红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复杂的国内外形势,金融体系能否稳健运行事关重大。民间金融发展不仅影响我国金融运行,也会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影响。深入推进金融改革、健全金融体系、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已迫在眉睫。

(一)“去脱节化”是重振温州民营经济的必然选择

“去脱节化”即弃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相脱节。目前,民营经济的症结是:偏重虚拟经济、忽视实体经济。实体经济发展动力下降,产业升级较为缓慢,部分资金由实体经济转向投机市场。

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忽视实体经济的发展而过度依赖虚拟经济,必然会给整个经济体系带来严重的后果,实体经济才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根本所在。2007年,美国制造业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68%,对国内生产总值贡献最大的是房地产业与金融业,其利润总额占美国企业利润总额的40%以上,经济过度虚拟化、产业空心化,直接导致金融危机爆发。要防止产业空心化,首先要防止经济泡沫化,让实体产业有利可图,这一点是最重要的,也是最艰难的。纵观国内外产业构成,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势必越来越居主导地位,产业空心化现象是难以避免的,问题在于如何把它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着重指出,要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防止出现产业空心化。要坚持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要求,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从各方面采取措施,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自我循环、自我膨胀,防止出现产业空心化。

(二)推进民间金融阳光化和规范化

对于这次温州金融改革试验,最为重要的内容应该是确立当前民间金融的合法性、并促进国内民间金融阳光化以及规范化。温州“跑路”事件频繁发生之后,政府开始重视民间金融问题,并很快出台化解之策。不过,这些政策的重点基本上是如何通过正规的渠道来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从而减弱中小企业对民间信贷的融资需求。

政府想解决民间借贷问题,单是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还远远不够,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当前中国民间信贷的规模、范围、高利贷水平及风险进行全面调查与评估。二是民间借贷的问题不仅在于其运作方式复杂多变、透明度低、借贷的资金链条长,而且在于民间借贷的许多资金源头是出自正规银行。只不过这些民间借贷经过挪用和多次转手之后,最后基本上脱离了银行的视野。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问题并非其本身的高利贷及运作方式不透明,而是正规的金融体系存在严重管制的结果。

要真正拆除民间借贷这个定时炸弹,不从正规的金融体系改革入手,不加大对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力度,放开对银行的规模管制及价格管制,仅仅把民间金融阳光化及制度化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因此,温州金融改革首要的任务是规范发展民间融资。这种规范与发展,不仅在于如何让以往地下的民间金融阳光化,更重要的是让民间金融具有有效运作制度安排。如果国内民间金融能够阳光化经营,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监管,这不仅从制度上确立了民间金融的合法性,而且有利于防范民间金融的风险。

(三)健全地方金融组织体系

1、村镇银行建设。

温州金融改革试验最为核心的内容、最有新意的地方是设立村镇银行,希望通过村镇银行把温州民间资本纳入到监管体系下,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即所谓的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民间金融之所以要突破所谓的国有资本对银行业的垄断,最为根本的问题并非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不是如何来帮助农村或中小企业增加融资渠道,而是在民间金融看来,利润高风险又低的银行业是这些资本首选。因此,如何让村镇银行为中小企业及农村经济服务,并非仅是设立村镇银行就可解决的,而是看能否建立起有效的监管制度让新建立的村镇银行走入正轨。此次温州金融改革要把重点放在如何让当地的民间资本来服务实体经济上,而不是大力发展当地的金融业来过度使用现有的金融体系。

因此,让设立村镇银行成为中国金融改革一个新起点,是十分有意义的。要达到该目标,不仅要设置有效的制度结构和安排来保证村镇银行能够在真正意义上为实体经济服务,而且还要通过制度的设立来规范村镇银行的基本功能、可适用的业务范围及区域,并根据市场法则建立起有效的金融监管方式。如果不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其他行之有效的制度,那么村镇银行便会成为少数人谋利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通过设立村镇银行来实现温州区域性金融改革的目标将是不可能的。

2、设立区域性、专业性保险公司。

出资设立地方性保险公司,税收可以留在当地,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可以在温州市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中引入保险资金,将更多的资金留在本地。区域性保险公司也为当地产业资本开辟了一条新的投资渠道,有利于区域内自有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整合。进一步满足温州小微企业、专业市场、产业集群和“三农”的保险需求。

(四)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建设

原则上,民间融资及其担保,实行工商注册登记,而不实行审批、监管登记。但这类工商登记事实上是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有关部门应制定门槛准入条件。比如需要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场地等;民间金融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金融知识,管理人员具有金融从业资格证等。凡欲从事民间借贷的个人、机构,必须实行工商登记。编号合同和融资登记、统计业务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公室或者由人民银行的县级乃至地市级的分支中心来执行。规定地方政府作为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主体,承担民间金融的发展和风险预防、控制责任。

吸引借鉴国内外关于民间金融的监管经验和做法,制定民间金融监管指引、法则,多层次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协同管理,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允许开展民间自由借贷,同时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特别是对参与高利贷行为的公职人员、乡村干部要严肃查处,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切实维护好民间金融秩序。

(五)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曾向央行提交了在温州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的报告。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一直是央行重要工作之一。利率市场化并不是主张放弃政府的金融调控,正如市场经济并不排斥政府的宏观调控一样。但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政府对金融的调控只能依靠间接手段,在利率市场化的内容当中,商业银行对存贷款的定价权是核心。这是因为价格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而利率作为货币资金的价格,不是仅影响某一个行业或地区的资源配置,而是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利率市场化改革,最主要的是解决居民存款负利率问题,提高正规金融渠道对居民资金的吸引力。同时也可以理顺资金价格体制,使货币政策从目前的偏重数量手段发展到主要以价格手段为主,消除数量调控手段对小企业的负面影响。推进利率市场改革需要公平竞争的市场、银行承担风险定价的责任、整个金融产品与服务价格体系的市场化、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等条件。

如同20世纪80年代商品价格的双轨制为能够获得体制内物资的人提供了巨大的腐败和寻租空间一样,当前资金价格的双轨制同样不可避免地为那些能够获得体制内信贷资源的人所利用。解决方法只能是推进利率市场化,实现官方利率和市场利率的接轨。综合以上分析,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和利率双轨制是当前温州乱象的宏观和制度根源,政府只有抵制住放松货币的“鸦片”式诱惑,同时推进利率市场化等改革进程,才能使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六)小结

对于此次温州金融改革,我们思考的角度不在于如何从保守的正规金融中寻求支持,而应当重视如何培育一个有效率、能够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本地民间金融市场。长期来看,我们要做的是在看似割裂的两个市场形成成熟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稳定的供求关系,建立分布更加合理、民间金融与银行贷款之间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金融格局。另外,要建立合规、有效的民间融资资本运用效率评价体系,同时重视逐步推动民间金融市场走向透明化,将民间金融的系统性风险纳入可监控的范围。

参考文献:

[1] 王赛芳、易建平.基于经济学视角的温州金融综合改革探析[J].特区经济, 2012,(10).

[2] 吴国联.对当前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查析[J].货币银行, 2011,(08).

[3] 王岗.浅析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原因及对策[J].科学之友,2012,(05).

[4] 易宪容.温州金融改革创新与困境[J].投资北京, 2012,(05).

第7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1、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在我国最早期的表现形式主要为私人之间的借贷,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形式逐渐多样化,开始形成了有固定组织形式的机构,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包括:个人借贷、小额信贷公司、合会、标会、私募基金、地下钱庄、典当等。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区别于正规的金融贷款,存在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的统称。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借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贷款方,双方约定贷款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免除利息。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方为有效的民间借贷,对于高出约定的利息,法律不予以保护。

2、民间借贷的特征:

(1)参与主体与资金来源的广泛性,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较为广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其势头十分迅速,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受我国现行垄断金融体制的影响,银行基于其逐利性,一般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担保制度未完全建立,财产的流动性较为灵活,故银行要承担较大的贷款风险,所以一般银行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这也给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较大滋生的土壤与空间。民间借贷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的服务对象不同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其民间主体也十分广泛,其主体主要有个人、企业、私营业主、个体户等,与此同时,其资金来源也十分广泛,主要有城乡居民积蓄,生产经营资金,甚至包括向银行借入的资金以及向亲戚朋友等的借入资金。

(2)隐蔽性和融资范围的地域性。出于对金融监管和国家安全的考虑,我国目前对民间借贷的限制十分严格,除了合法的典当等形式的集资行为,国家原则上不允许其他民间借贷的存在,所以民间借贷一直游走于灰暗的边缘,极其具有隐蔽性。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的内生性,它的产生与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致,具有不可避免性民间借贷基于一定的地缘、血缘、熟人关系而建立,其流动与发展都集中于本地,具有地域性。比如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广东等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十分迅猛,而在内地及西部偏远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则较少。

(3)交易手续便利、条件灵活。民间借贷交易手续不像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会计报表、购销合同、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一般只需考察房产证明及还贷能力等并签订合同即可,双方基于自愿及其熟人关系,一般情况下,很容易获得贷款,条件也较为灵活。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与此同时民间借贷资金使用效率较高,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可以随借随还,适合小企业资金使用频率高,期限短的特点。民间借贷正是具备了这些比较优势,才日趋活跃起来。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1、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甚至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1996年为借贷活动制定的规则是贷款通则,把贷款人限定为必须持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中资金融机构,所以只适用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民间借贷。但就就目前我国情况来看,贷款通则早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使民间借贷不再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2、健全民间借贷配套制度。在给予民间借贷合法的地位同时,也要规范民间借贷融资秩序,加强对民间借贷融资市场的监管,制止和打击违法违规、恶意提高民间借贷融资标准等扰乱民间借贷秩序的行为,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民间贷款、担保和信用评级机制,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拥有资金、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应允许其开办贷款业务,并予以一定的利率浮动空间,以保护和引导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为民间金融搭建向规范化、合法化转变的制度平台,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合理健康新渠道。

3、构建民间借贷监管体系。首先,应在创新中优化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框架,着重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的完善,包括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加强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播。其次,既要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又要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合理划分金融监管的边界,既不能出现金融监管盲区,监管的缺位,也要尽可能避免重复监管。应统一规范和明确地方金融办的职能,强化金融办的管理职能,将其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向协调和服务上,提升金融风险的规避与处置能力,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稳定发展。最后,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允许民间借贷的合法存在,进行阳光化经营,充分发挥其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其投机性和诈骗性,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使民间借贷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金融制度和信贷体系的组成部分。(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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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李建军:《中国地下金融调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版。

[2] 徐孟洲:《金融监管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 曾纪胜:《对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第8篇

本刊征得BIS同意,翻译并发表此文,作者及所在机构对译文免责。

关键词:全球银行业 本地业务 跨境业务 融资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12-018-05

银行的海外贷款会面临特殊风险。“国家风险”的概念涵盖了各管辖区共有的潜在法律、政策或经济损失的风险。尤其是其他情况稳健的借款人无法购得外汇用以偿还债务时,会出现“转移风险”。当大银行于1970年代加快对新兴市场政府和公司发放贷款时,监管机构开始要求银行对国家风险提供系统的报告。国际清算银行对这些统计数据进行了统一编纂。直到1999年,国际清算银行仅整理了工业化报告国集团之外的国家的风险:含蓄地讲,债务人对债权人可能造成风险,对此需加以统计以方便管理。

最近发生的事件逆转了这种观点(债务人对债权人可能造成风险)。虽然债务国可能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也可以因为突然收回债权而对债务人造成损害。该风险取决于债权人的商业模式。贷款货币可以是美元、欧元或当地货币。资金的提供可以是跨货币、跨境或本地的。经营可以是批发或零售。因为存在这些区别,2008年-2009年一些国家遭受的信贷收回风险要远大于其他国家。正如银行监管机构监控(债务人)国家风险一样,借款人必须留意债权人的资金来源风险。

本文首先根据银行的海外运营模式对银行进行特征界定,证实了虽然银行业有向本地银行发展的长期趋势,但是银行业的基础融资模式呈现持续多样化趋势,这使得一些银行在本次危机中的全球融资崩溃中更易受伤害。接着分析了六个国家中银行对借款人风险的稳定性,发现危机中本地业务比跨境和跨货币融资业务更加稳定。

一、全球银行业的结构变化趋势

几十年来,银行国外债权的增速超过经济增速(见图1左上)。与其他行业一样,银行业正变得更加全球化。银行业在法律形式和对跨境业务的依赖程度方面表现得更加突出。在其他行业中,如果一家公司从国内市场向外扩展,会在国外建立子公司,通过本地借贷为其资产业务提供资金支持:这就是跨国融资模式(Aliber(1993))。因此,跨国化银行管理各管辖区内的众多国外分行和子公司,极端形式是,这些分支机构都在东道国融资。相反,国际化银行在国外或(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展开经营,管理大部分跨境业务。(译者注:更明确地说,作为全球化银行的两种类型,国际化银行(international bank),指开展跨境和跨货币业务的银行,这些业务包括贸易融资、外汇业务和欧洲市场贷款等(Lewis&Davis)。跨国化银行(multinational bank),指在多个国家拥有分行或子公司的银行,但不一定开展上述国际业务(Jones))。

1980年代拉丁美洲债务危机给跨境贷款带来巨大损失,银行开始转向跨国化模式。通过建立或收购本地银行进行本地借贷以规避转移风险,或国家风险。因而,对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本地货币债权在国外债权的份额从1983年的7%上升到1990年代的25%-30%(图1,右上)。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全球金融系统委员会扩大了报告国集团范围,开始收集全球范围内的风险数据。新数据显示全球的本地货币在债权中的份额甚至更高。

向本地银行转化的趋势在2000年代起放缓。受高收益吸引和美元贬值影响,新兴市场的银行跨境资金流动在2000年代中期开始恢复。在其他地区,欧元的诞生促进了区域内银行间市场的活跃,欧洲银行大量投资于美国的资产支持证券具有相似效应。如果这些因素造成的跨境借贷是暂时的,当地债权占国外债权的份额会升到40%以上,即使监管没有出现有利于银行跨国化发展的变化。

全球金融危机再次强化了之前银行向本地和跨国化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新兴市场。随着国际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的枯竭,对无附属银行的债权在收缩(图1,左下)。跨境债权和本地簿记的外币债权(通常为跨境融资)比本地货币债权下降更快(图1,下中)。负债方变化情况相似,显示本地融资在危机中的适应能力更强。不同币种的情况有所区别(图1,右下),美元融资市场更加混乱、外汇互换市场的美元融资成本更高。

二、银行系统的特征

尽管以上我们讨论了银行业经营模式的总体发展趋势,但是不同的银行体系之间的业务模式还是存在差异。为了凸显其中的差异,我们接下来将从两个角度阐述银行系统的特征。第一,将银行按照国际化和跨国化两种模式进行区分。第二,根据集中化程度对银行系统特点加以分析。集中化的银行将资金集中于主要机构,在整个银行集团中进行再分配;分散化的银行让分支机构自行筹资,为其资产提供资金。跨国化银行可以是这两端的任意一端。相反,国际化银行更为集中化。

总部位于不同国家的银行采取多种商业模式(见图2)。当以跨境贷款与本地贷款比率为标准对银行系统进行排序的话,日本银行的国际化特点较为突出,德国银行为其次。日本银行不仅80%的国外债权属于跨境交易,2/3的国外贷款资金来自日本本土存款。德国银行情况相似,不同的是其国内存款主要为伦敦的债权提供融资。

在另一端,西班牙银行业的本地化业务在银行系统中的占比最高,最为突出。西班牙银行业本地化业务规模较大,占比还在不断上升,海外资产和债务本地化的占比高达60%(见图2,左图)。这种趋势反映了其在拉丁美洲(和英国)业务的不断扩张以及来自母国和东道国监管机构要求这些扩张采取本地化融资的压力。

母国之外记账的国外负债份额也有助于区别国际化的银行和跨国化的银行。从该指标可以看出,日本、德国和法国的银行更为国际化,而美国、西班牙和瑞士的银行更倾向于跨国化经营(见图2,右上图)。

从第二种角度来看,根据本地资产由本地融资的程度来区别集中化的银行和分散化的银行。我们计算了每个银行体系不同分支机构的本地负债和本地债权的最低水平(如果外资银行采取在某一个国家负债,将这些负债转移至其他国家的经营模式,那么该指标就会接近于零)。西班牙银行业得分较高,瑞士银行业得分偏低,这表明瑞士银行从各地方(全球财富管理)获得资金,以此作为其他管辖地资产业务的融资来源(见图2,右上图)。西班牙银行业的分散化表现在其国外机构在各东道国筹集资金。瑞士银行业集中化程度更高,利用国内总部或位于金融中心的机构筹集资金,并在集团内进行资金的再分配,因而其国外子公司更倾向于依赖于跨境的集团内融资(见图2,右下图)。大量的集团内融资说明加拿大和美国银行业的集中度甚至更高。在更接近于国际化经营模式的银行中,融资的全球化分配也显示了集中化程度。日本银行业的负债高度集中,主要依赖国内资金,相比之下,德国和法国银行业的负债来源更为广泛。

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银行从国际化向跨国化银行转变的趋势更为明显。一些银行系统,包括西班牙、法国和英国银行,已经提高了国外的本地中介程度。比利时银行的跨国化程度也在低水平上呈温和上升趋势。对大部分银行系统来说,在新兴市场发展本地贷款的趋势更加明显。因此,向本地银行发展的总体趋势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新兴市场资产占比上升以及分散化本地银行更快增长的复合效应,而非经营模式的普遍转型。本次金融危机中跨境借贷规模的缩小加快了这种趋势的发展。

由此引发以下问题,不同的融资模式如何映射出融资中断的风险。为寻求答案,我们需要分析单一货币的银行资产和负债结构。只有这样,才能衡量出银行跨币种融资情况和对外汇互换的依赖程度。对于非美国银行来说,其美元头寸通常超过美元融资,为了将其他货币转换为美元,这些银行持有巨额的外汇互换头寸。这种套期使得日本、德国、瑞士和部分英国银行更易面临互换市场中断的风险。追求更为分散化跨国经营模式的银行,面临的批发融资和互换市场中断的风险相对较小。

美元账簿反映了之前提到的许多规律。德国和日本银行业跨境经营其美元业务,而西班牙和英国的银行业即使对于这种全球货币的贷款和融资更为本地化。德国的银行业更多地依赖于集团内部转移对美元进行再分配,而日本银行将日元兑换为美元,为跨境美元债权提供融资。银行业的全球欧元账簿也呈现类似的特点,尽管在金融危机中的收缩程度较不明显。这说明存在特有的货币效应,美元批发市场(不正常的互换市场)的不利融资环境导致瑞士和德国等银行业持有的美元计价业务规模收缩。

三、东道国视角与信贷稳定

跨境借贷的稳定性至关重要是因为相对于一国国际账户规模,跨境借贷数量可能很大(见表1)。以比利时、瑞士和英国为例,截至2007年末,银行跨境借贷的头寸占各国对外负债的40%-60%,法国、意大利和荷兰该比例达到1/3或以上。设在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和美国的外国银行贷款占到这些国家对外负债的1/10左右。韩国、台北的比率与此相似,巴西、智利和墨西哥的上述比值约为5%。

对于新兴市场经济体而言,如此规模的国外银行贷款引发了政策问题。比如,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持有大量短期外债的为韩国国内的银行,然而到2007年持有绝大部分外债的为韩国的外国银行(McCauley和Zukunft(2008))。报告银行,主要是欧洲大陆的银行,将这些美元负债中的670亿美元兑换成韩元,以此为其2007年末的1650亿美元的韩元资产提供融资支持。之后发生的危机证实了人们对这些跨境负债的担忧。

该证据说明,分散化的跨国模式的稳定性更高,尤其是在主要货币区之外的其他地区。如上所述,本地资产,特别是地以本地货币计价的本地债权,在本轮金融危机中被证明整体上比跨境债权更为稳定。接下来我们将对该结论在六个地区或国家(美国、欧元区、日本、拉丁美洲、亚洲新兴市场和欧洲新兴市场)的一致性进行评估。上述结论对危机震源,美国并不适用,在美国的外资银行通过出售、减值或重估减少了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该结论与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情况十分相符。

至于美国的债务人,非美国银行的本地债权与跨境债权下降速度相近。这些银行持有的本地美元债权相当大部分是价值大幅下降的资产支持证券。非美国银行的本地美元负债的同步收缩表明,这些本地资产是由短期批发负债而非稳定的零售存款来融资的。

欧元区跨境贷款增速回落时间要早于本地欧元贷款开始下降的时间。大部分近期的数据显示两者增速并不存在差异,欧洲银行业间的并购使得对观察结果的解释发生了扭曲。

不过在新兴市场,银行的本币债权比跨境债权更稳定。与其他地区不同,新兴市场中银行的本币业务在资产方通常是零售和公司贷款,由负债方的存款来融资。在雷曼破产以后,跨境借贷(不包括银行集团内部贷款)的同比增速从30%下降到-15%或以下。相比之下,拉美和欧洲新兴市场的银行本币债权增速放缓的幅度要小得多,实际上直到2009年第三季度末还保持正的增长速度。

四、结论

本文的分析显示全球银行业正呈现迈向跨国化经营的趋势。如果这一观点可以得到认可,那么银行业的全球业务模式将更接近于制造业和其他服务性企业。2000年代以后的大部分时间内欧洲银行业在美国之外增持美国的资产支持证券,使得该趋势变得模糊,这些资产支持证券的减值和出售使跨国化模式的发展趋势再次得到确认。

本文的研究显示部分银行系统的组织架构属于国际化模式,而另一些则属于跨国化模式,跨国化模式可以有不同程度的集中化经营。尽管在评估不同银行模式在危机中的表现方面仍有大量工作需要做,但是本地资产在危机期间确实比跨境资产更加稳定。即使考虑到一些美国投资公司变成国际清算银行的报告银行而使时间序列中断,汇率变动以及并购交易导致数据失真等情况,这一结论仍然成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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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McCauley, R and J Zukunft (2008): “Asian banks and the international interbank market”, BIS Quarterly Review, June, pp 6779.

10.McGuire, P and G von Peter (2009): “The US dollar shortage in global banking and the international policy response”, BIS Working Papers, no 291.

作者简介:

第9篇

一、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民间借贷法律制度不完善

1. 缺乏民间借贷专项法律规范。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等原因,金融法律主要以正规金融机构为对象,没有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民间借贷立法层次低,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对我国民间借贷作出全面规范引导,无法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 民间借贷立法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等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定义、主体、范围和法律地位。

2. 民间借贷立法协调性差。由于“ 宜粗不宜细” 的立法指导思想、政出多门、立法技术欠缺等原因, 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13条 规定了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公民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包括借贷的自由货币资金及获取的相应利益。但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②、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对民间借贷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由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不同司法机关会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产生相悖的结论,不利于我国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

3. 民间借贷立法长期滞后。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民法领域,民间借贷立法长期落后于民间金融发展的需要。轰动全国的吴英案更是折射出我国民间借贷法规滞后的问题,并引发了如下疑问:民间借贷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是否受到了全面保护?民间借贷有无合法性边界,其合法与非法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尽管《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老36条)的推出,使非公有资本开始获许进入金融服务业,民间借贷的重要作用被重新认可。《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实施后,国家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鼓励和引导力度进一步加大。但是由于立法思想、立法技术等因素,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呈现操作性不强、判断标准模糊的特点,导致民间借贷主体的利益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

(二)民间借贷与民间非法融资行为界限模糊

1. 关于我国民间融资的立法。虽然《刑法》第176条③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④规定了非法集资罪,但是并没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进行明确的界定。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权罪,非法经营罪以及虚假广告罪等犯罪行为的认定作出了规定,回应了如何划清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如何应对层出不穷的非法集资手法以及非法集资活动涉及的虚假广告者到底要承担什么责任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2. 民间借贷与民间融资非法行为界限不明确。我国没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的界限,对非法民间借贷的认定和利率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对大规模生产性借贷的法律地位、不同借贷关系的法律责任是否区分、有偿借贷和无偿借贷的出借人是否应承担同样的义务、 民事借贷和商事借贷的区别、出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等问题,法律法规均未予以明确。由于民间借贷交易隐蔽、监管缺位等原因,非法集资、洗钱活动屡屡出现在民间借贷市场,尤其是高利贷对社会的影响与日剧增。

(三)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不健全

1. 民间借贷监管主体不明确。由于我国金融业采取“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民间借贷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民间借贷监管主体到底是谁,目前很不明确,需要落实。中央政府已经做了一些政策性安排,银监会也进行了风险提示,但谁来牵头实施,谁来具体落实方案,尚没有明确。《民间借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民间借贷监管主体明确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具体部门进行监管。监管主体长期不明确, 导致公众对社会集资风险无法准确判断, 使得社会集资以非法形式广泛存在。

2. 民间借贷监管对象不明确。我国对于高利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抬会等非法民间金融一直采取严加控制和打击的态度。但是基于对民间借贷认识的偏差,长期以来缺乏对民间借贷适当的监管,缺乏对抬会、私人钱庄、企业之间借贷监管的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外的职业放贷人、社会集资人等其他民间借贷主体缺乏监管。

3. 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不明确。利率变化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上限的限定没有理论和实践的依据,没有充分考虑不同地域的市场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难以合理引导社会资源的配置。

(四)缺乏民间融资市场退出机制

由于民间借贷市场不完善、法律规范不健全,我国没有建立民间借贷援助、退出、清算等市场机制。当民间融资机构(包含个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一方面放贷人债权得不到全面保障;另一方面当作为放贷人的个人资不抵债时,无法解决其市场退出问题产生金融风险,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 民间借贷市场机制不健全,导致民间融资无序退出,存在潜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着经济金融的稳健发展。

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1. 制定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尽快制定《民间融资法》、《放贷条例》、《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行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完善民间融资立法体系,提高相关法律规范的协调统一性。修订《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相关条款,明确民间借贷的借贷主体、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利率税收、风险防范等,赋予民间借贷合法地位,引导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健康发展。

2. 制定民间借贷配套实施细则。制定出台《民间借贷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明确民间借贷主体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反洗钱、现金管理、反假币、金融统计等方面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明晰与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界限。

(二)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界限

一是从借贷目的看,民间借贷是基于生活需求、生产经营急需,非法集资是以非法占有、牟取暴利为目的。二是从借贷对象看,民间借贷有亲戚朋友、熟人之间等特定范围,非法集资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三是从表现形式看,民间借贷主要以货币形式偿还, 非法集资以实物或者权利证券等形式返还。四是从资金来源看,民间借贷资金主要来源于放贷人自有资金,非法集资主要来源于国外热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五是从责任性质看,民间借贷利率在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以内受到法律保护,而非法集资利率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三)完善民间借贷市场机制

1. 健全民间借贷监管体制。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导,行业监管、民间借贷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人民银行牵头制定民间借贷监管指标等措施,明确民间借贷主体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反洗钱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构建统计监测指标体系,重点监测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

2.完善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信息共享披露、监管协作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民间借贷相关信息,合理引导民间借贷主体自主投资决策。加强事前监管机制建设,重点加强事前风险审慎防范,将风险消除在风险源头。在民间贷款组织从业人员管理上,应重视资格审查,以确保民间贷款组织是由具备相当金融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职业经理人在经营管理。 加强宏观管理,为金融机构设置安全稳健和预防风险的指标体系,使民间借贷主体准确把握风险状况,不断提高民间借贷主体抵抗风险的能力。

3. 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积极推进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根据地域资金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优化民间闲置资金合理配置,推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加快存贷利率市场化的同步推进,降低银行存贷利差,使银行开发更多非借贷中间业务,创造更多的金融服务产品。通过利率市场化,营造相对公平的金融市场环境,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四)建立民间借贷市场退出机制

1. 建立民间融资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修订《破产法》,增加民间融资机构破产程序、清算程序等规定,建立健全包括民间融资机构援助、整改、破产、清算、退出等科学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保证民间融资机构破产或有可能破产时,在政府监管下有序退出金融市场,有效维护民间融资主体合法权益,减少对金融市场稳定的影响。

2. 制定民间借贷保险机制。制定出台《民间借贷保险条例》,明确民间借贷保险主体、保险比例、保险期限及赔付方式。建立大额民间借贷保险机制,规定专门保险机构民间借贷保险,由民间借贷主体借方缴纳一定的保费。当借款方发生经营危机时,由保险机构向借款人按一定借贷数额比例支付部分或全部借贷数额,分散因资金链断裂产生的风险。

注:

①《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第3条。

②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禁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10篇

但随着其不断的发展,也出现了监管法律的缺失、准入标准不明确、信用系统不完善等弊端,这些因素都为借贷过程中的资金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增加了出借人的风险。正式由于这样的原因,对网络借贷活动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变成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网络借贷的定位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内涵

网络借贷被普遍认为民间借贷的新发展形式。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其中担任重要的角色。P2P网络借贷平台即“个人对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又被称为人人贷,即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实现个人对个人借贷的网络平台①。网络借贷的方式正式由于利用了互联网的特殊优势,以互联网平台为手段,拥有传统借贷所不具有的优点。

(二)网络借贷平台与其他借贷模式的区别

网络借贷平台是通过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型借贷模式,其与商业银行的信贷和传统的民间借贷模式都有区别。网络借贷平台与商业银行信贷相比较,主要有以下不同:

首先,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系统化,有正规的流程和官方规定的利率,不会因为主体的不同而产生较大的区别,但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则不同,因为其实质上是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活动,所以不同的个人之间借贷条件可能相差较大,随意性较强。

其次,商业银行利润来源主要是通过存贷款之间的利差获取,所以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会进行相当严格的审查,并且通常要求提供抵押担保,贷款门槛高;但网络借贷平台中,借贷数额可能从百元到万元不等,并且通常不需提供抵押担保,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查相对宽松,进入门槛较低。

再次,商业银行贷款主要是针对大企业、大项目,对于贷款都有严格监管规则和业务流程。但网络借贷平台由于对于资金的用途则没有有效的监管系统,主要针对的借款群体是信用良好但缺少资金的工薪阶层或者微小企业等,并且借款多是用于生活用途,例如购买家电、装修或创业等。

最后,商业银行是作为金融机构,主营业务即是吸收存款与发放贷款,但是网络借贷平台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资格,其极有可能异化成为非法集资,特别是随着其迅速发展,网络借贷平台已经不仅作为中间角色,甚至参与到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直接进行交易,产生巨大的法律风险。

网络借贷虽然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是由于其通过网络技术的方式,也产生了与传统的民间借贷不相同的地方。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民间借贷主要是通过熟人之间的信用为基础而产生的借贷,借贷范围基本限定在一定的地域之内,但是网络借贷突破了这种空间的限制,让两个陌生人之间也可以进行资金的借贷,这自然也打破了民间借贷所需的信用基础,这也是网络借贷之所以产生各种问题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网络借贷主要是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流并达成一致,而传统的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通常面对面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

二、我国网络借贷的现状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现状

2007年7月,“拍拍贷”作为我国国内第一家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在上海成立并且正式运营。拍拍贷在创立之后发展迅速,截止至2012年上半年,拍拍贷的注册用户已达120万,累积成交金额接近2亿元②。

而到目前为止,活跃的P2P公司约有30余家,P2P的客户已达数百万个,实现的贷款余额超过300亿元③。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2010年全年网络融资已达130亿元,一些主要的网络借贷平台,每月交易金额合计约3000万元以上④。

(二)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对借款人的资金来源与流向难以审查。根据民间借贷的惯例,借款方所出借的资金应以其自有存款为主,但网络借贷平台因其特点,难以审查借款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可能会让不法分子在洗钱时有机可乘。而在资金的流向方面,我国的信贷政策对正规金融的贷款用途有严格的法律控制⑤,但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借贷活动时,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资金用途的证明,但由于只是进行资料上的形式审查,并且通过网络技术进行伪造相对容易,所以对以资金的实际用途依然难以确定,这极有可能导致部分资金流入限制性行业。

另一方面,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难以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其一,网络借贷平台为了追求手续简单方便快捷的目的,多数时候甚至不用提供相应的担保即可进行贷款,而在借贷活动中,网络平台也仅仅充当中介的角色,对借款人的信用不负有担保责任,当发生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时,出借人较难追回资金,并且也没有其他可行的救济途径,利益会受到严重的损害。

其二,为了拓展用户群体,在用户注册时的手续较简单,仅仅要求注册人提供基础的个人信息,如户口本、身份证、工作证明、收入证明、详细住宅地址、借款用途证明等,也只要求上传复印件,在现有技术手段的条件下,被伪造的可能性较大,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所以,常会出现网络借贷诈骗的案件,造成出借人的损失,严重威胁了其的资金安全。

其三,网络借贷平台以个人信用为基础进行,但由于我国缺乏有效的征信系统,导致借贷活动过程中存在巨大风险。目前我国征信系统判断信用级别高低的依据包括个人身份信息、网络活跃度、网站交易记录、借款人在网站的信用积累⑥,但这些信息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伪造,所以依据这些内容进行评估,也难以确保的对借款人信用情况能进行准确判断,这会造成征信系统本身不可信的尴尬局面,难以成为网络借贷平台可以依靠的信用系统。

其四,注册会员的信息安全难以保障。当有借贷需求并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注册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工作单位、储蓄存款等各种基础信息资料,而网络平台有可能会因为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信息泄露,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三)我国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借 贷目前还处在我国的监管真空之中,具体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网络借贷的准入与退出制度不完善。我国现在暂时没有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具体准入规则,若要设立经营借贷业务的网络借贷平台目前只需要按照一般流程进行注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相应的注册,同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即可运营,这样的准入制度是比较宽松的。

其次,监管部门不明确,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就监管机构而言,P2P自从产生以来,一直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没有相应的职能部门对其有效的监管,但由于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对其的进行有效监管关系到借贷人的资金安全,也关系到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明确监管机构与监管内容。

最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可执行性的行业规范。我国至今没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法律规定,仅在2011年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但是此通知中并没有涉及相关的准入机制或者活动规则,仅就监管措施和要求做了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远不能满足对其进行有效管理的需要。

三、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及活动进行法律规制

1.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

对于网路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应该是单纯的“信贷服务中介”,因为网络借贷平台并不直接介入融资活动之中,不是借贷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只是提供咨询、场所、促成买卖,是为双方牵线搭桥的中介角色,与金融机构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也有学者认为网络借贷平台应该是一种“准金融机构”的性质,虽然在整个借贷活动中,网络平台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出借人,网络平台显然不完全符合金融机构的定义,但同时网络平台又为借贷双方提供金融服务,而金融机构在概念上也包括有专门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组织,所以也符合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特征,所以被定为准金融机构是较为合理的。

笔者认为,仅作为服务中介机构不符合其借贷中介业务的特征,并且从监管上而言,被认定为服务中介机构则可以进行较为宽松的监管,这与其经营的特殊业务不符合,所以应将其认定为“准金融机构”较为合适。

2.制定《网络借贷平台管理办法》

由于我国现阶段缺乏正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所以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活动规范与一般类型的经营网站没有区别,但这样的制度显然是较为宽松的,不利于对出借人资金安全的保护,但若专门制定《网络借贷管理法》又是没有必要的,因此,建议可以制定《网络借贷平台管理办法》,提高注册成立网络借贷平台的标准,改变准入门槛较低的现状,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市场运作的实际情况,从最低注册资本、组织结构、业务范围、高管任职资格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设置条件,对符合要求的,可以颁发营业许可证,确保经营主体有合法资质,相应地制定完善的市场退出规则,保障投资者利益⑦。

同时在管理办法中对出借人、借款人与网络平台三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催款方式进行规定,同时规定贷款人的资金用途与违约责任;对网络平台的活动进行限制,对复合型借贷平台的经营业务进行限制,例如不能变向吸收公众存款,在转让债权时应该有一定的限制,防止其向非法集资的机构异化,并且要求网络平台在用户注册与借款审查的时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可以适当加强网络借贷平台在借款人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可以促使网络借贷平台尽职履行对借款人的信用和借贷合同的审查义务,保护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另外也要防止网络借贷平台为了自身利益,恶意促成双方借贷,或将信用较高、还款能力较好的客户优先由本公司借款。

3.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化管理

在对出借人的保护方面,可以要求网站对于每一笔成立的借款都应该进行审核,包括审查借贷双方的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信用记录、贷款偿还的可行性、资金用途和救济可能性等,促使网站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让每一笔借贷都通过严格的审查,以此减小网络借贷方式带来的风险。

其中,针对出借人的审点应该落在其资金的来源上,要求其说明资金来源,判断借款是否为非法收入,判断不法人员通过网络借贷的途径处理灰色收入;而针对借款人的审点应在对资金用途进行实质性审查;针对借贷合同的审查中应该注意约定的利率是否在法律要求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下,还款期限约定是否合理,如果约定时间过长,则无法还款的可能性会提高。

除此之外,网络借贷平台在管理中,还可以对一定金额以上的借贷合同进行风险评级,综合评定后判断此存在的风险并进行说明,为借贷双方提供参考,进行风险提示。另外,对于小额借贷,网络平台可以制定标准格式的参考合同,为当事人提供借鉴,同时可以有针对性的为网站的注册会员提供如何判断信用水平、防范风险的免费教程。

4.完善网络平台的信用评级制度

第11篇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中小企业发挥的作用越来越为重要。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却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发展,其原因在于当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不相适应。民间借贷已在我国金融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成为一种被广泛应用的融资方式,其合理、合法与否不言而喻。那么,了解我国当下民间借贷的状况,掌握当下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是必要而又重要的,这对于未来金融立法与实践有着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化发展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民间借贷繁盛之原因

(一)融资管道的有限性。首先,为保障一国金融稳定与经济发展,国家设立银行以方便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银行贷款这种间接融资形式,成为融资最为常用的渠道。然而,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拥有全国70%左右的信贷资金,在信贷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这本是中小企业寻求信贷支持的主要来源之一,但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一直在行政过分干预的准财政运作体制下运作,导致了其对中小企业的“歧视”现象。[1]根据我国现有金融体系制度的特点,银行经营业务以风险控制为原则,想要顺利让银行放贷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对于资金短缺需要增加资本而自身资金又短缺的中小企业而言,只能被拒之门外,筹集资金难便使中小企业发展陷入僵局。银行为防范风险的“惜贷”行为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据吴英本人透露,不管用于何种目的,购置固定资产的目标还是想从银行借款。当时也曾到银行借贷,但极难从银行系统融资。吴英贷款几乎都来自熟人介绍,其背后关键的原因之一就是银行贷款难。其次,股票融资、企业债融资、私募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占所融资比例远非间接融资方式比例。我国直接融资比例还很低而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具备直接上市融资的条件。在当前美国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下,全球经济处于疲软状态,外商直接投资呈现缩减态势。中国商务部表示,2012年2月份中国吸引的海外直接投资金额为77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减少了0.9%,也低于1月份的100亿美元。这是海外对华直接投资连续第4个月出现下跌。可见,直接融资方式当下在中小企业之间也行不通。由此看来,中小企业虽然面对诸多融资途径,但是在现实融资环境中获取资金并不如理论上那样乐观,现实融资渠道有限的难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二)民间借贷存在与发展的合理性。黑格尔说“世间万物,存在即合理。”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之所以存在而且长期存在亦有其合理性。从根本上讲,民间借贷的产生终究要归于生产力的发展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私有制的出现,进一步出现贫富分化的现象。假如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财富多少相同,就没有必要产生借贷关系,正是因为社会财富的不平均才会使缺乏钱财的人向有钱财的人借贷。但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如果社会生产力足够发达,以至于满足每个人的物质需要那么民间借贷便不会产生。所以,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生产力发展不够充分也为民间借贷带来了“可乘之机”。从更为直观的角度看,现阶段的民间借贷主要反映了现阶段我国金融制度管制性、融资需求性与民间借贷收益性三者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1.我国金融体制管制“严”与融资需求“大”之间存在矛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的作用愈发明显。与此同时,市场的不断扩大意味着市场需求的扩大。既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商事主体经营活动的宗旨,那么其必然要筹集更多的资金以获取更大的收益。然而,当下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规范却采取“以行政管制为主、刑罚为辅”的简单管理方式,使得民间借贷主体应有的权利无法得以保障,不得不在法律与现实之间徘徊,时常游走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由此看来,我国当前金融体制对于民间借贷的严格规制与对于来自民间借贷资金的需要产生矛盾。2.民间借贷的高收益性与融资需求之间存在契合性。俗话说,有需求就有市场。民间借贷这种古老的、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并不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的,早在私有制产生之后,随着社会贫富差别的加剧就已经存在了。根据我国已有的历史文献考证,《周礼》中有关借贷的记载就既有私人信用,也有国家信用,并且民间借贷一直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绵延存续着,与正规金融共同构筑了一国的金融体系。[6]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民间借贷规模不断壮大,对民营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不管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改革开放后的眼光来看,民间借贷在历史上一直存在于广泛的商业活动交往中,并且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不可否认、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相对来说,民间借贷来得容易些。其实在我们义乌这样的借贷很简单的,只要你让人看上去很有钱,然后开始的时候还本付息及时点。”从吴英的这段话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对民间借贷的需求性与民间借贷自身的优异性。从现实的角度上看,民间借贷对于其他融资方式而言,具有融资效率较高,形式内容比较自由,利率弹性较大等优点。商事性民间借贷能够有效地克服国家信用的诸多弊端,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应当获得法律的肯定。

二、民间借贷潜在风险性

民间借贷虽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其潜在的问题是不能掩盖的。这些消极影响也是当下金融体制对其严格管制的主要原因之一。总体来看,民间借贷主要容易引发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民间借贷本身所具有的“意思自治”的特点会被滥用加重借款人负担,从而引发资金分配更加不均,甚至贫富差距恶化。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利率为银行贷款利率的3~5倍。吴英介绍,一般借贷1万元,每天要支付35元、45元、50元的利息费用。现在回顾,她认为,还在起步阶段,其实每个项目都是亏的,因为融资成本太高。吴英案表明民间借贷因其本身贷款利率相对银行贷款而言更具弹性的特点,反而也会成别人加以利用牟取暴利的工具和手段。这种民间借贷所附带的缺陷给当时带来资金运转上的风险,严重者会像吴英被指控与集资诈骗有关经济犯罪的罪名。另一方面,所借之债如不能按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兑现容易引发侵权甚至刑法上的责任。民间借贷建立的基础是信用,主要是放贷人对于借贷人的信用。商业活动充满变化与风险,一旦借贷人信用因此丧失将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社会上存在以追讨债务为目的的所谓的“要账公司”,这些公司往往具有黑社会的性质。所以在借贷人不能还款的情况下,要债公司即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帮助放贷人追索债务。这样便会引起新的民事侵权纠纷,甚至刑事上的责任承担问题。法庭上,吴英再次披露,2006年12月21日,资金七掮客之一的杨志昂跟她谎称“有一笔20多亿美元的业务”,将她骗至温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签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团的营业执照及公章。后得知,杨志昂与吴英的借贷关系是由于杨在得知有部门要核查吴英的本色集团资金来源引起的逼迫提前还款。杨志昂“绑架”一事形象地说明了民间借贷容易引发恶性追债的问题。此外,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高额利率的诱惑,容易引发某些行为风险,促使某些投机者冒险挪用金融机构贷款来偿还或参与民间高息融资,导致潜在的风险扩大,而民间借款的资金来源和去向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标准化地评估资金的流向,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有关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之现状

借贷反映在法律方面体现为债权债务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在法律层面,《民法通则》第90条确立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但没有涉及民间借贷的主体问题。《合同法》第12章规定了借款合同的一般问题,第210条和211条分别规定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借款利率。在行政法规层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非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在行政规章层面,《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122条、123条、125条分别涉及“公民之间的借贷”、“公民之间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借款合同纠纷按照借贷主体类型划分为四种:(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

(一)从横向的范围上看。总结以上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调整对象中包含民间借贷的法律主要为《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除此之外即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院相关批复的内容。针对民间借贷,我国并没有单独予以立法。这种法律现状主要是由于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肯定仅限于法律主体之间发生的相对简单、普通的民事借贷关系,而将相对复杂、特殊的商事借贷关系予以否决。因此,在查明民事借贷相关法律的时候,《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涉及的内容较多,而且多关乎普通民事借贷,其余相关法律虽然针对特殊的商事借贷,但更多的是规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

第12篇

【关键词】 民间借贷 河北 风险 规范经营

民间借贷是没有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民间自发地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借贷的行为。借贷主体多为公民、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其以自有资金从事借贷行为,借贷形式、合同、担保都没有规范的形式,经营简单,借贷快捷,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借贷利率多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与正规金融借贷相比,具有规模小、灵活便捷的特点,但由于借贷手续不规范,缺乏监管等原因,又具有高风险特点。民间借贷在中国城乡长期存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经营空隙。尤其近年来,随着民间游资增多,私营企业迅速发展,民间借贷呈供求两旺之势,大有赶超正规金融之势。正因如此,对民间借贷的规范与管理,也成为当务之急。

一、河北省民间借贷现状

根据2014年下半年河北省融资分析报告的数据可知,河北省上半年民间融资的规模大约为500亿元,这个统计数字只针对相对大规模、明显的民间借贷,大量小规模民间私人借贷不在其中,故实际借贷规模当远大于此。

1、借贷规模与利率

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吸引如此庞大的规模资金进入,主要原因在于其超高的利率。据2013年下半年河北省民间融资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河北省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加权年利率为15.3%,其中向“其他企业”、“其他个人”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借款利率分别是18.8%、14.0%和23.6%。到2015年为止,银行利率下调的同时,民间借贷的利率也有小幅度变动,但整体变动不是太大,基本保持在银行借贷利率的3倍左右。

2、借贷期限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借贷期限普遍较短,这是由民间资本持有者的抗风险能力决定的。具体而言,较规范化的网络平台民间借贷的最高期限为3年至4年,民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期限一般为1年至2年。此外,大量借贷为不定期借贷,随借随还,利随本清,灵活性较大。另外,还有大多不定期借贷多在春节前清偿,实际借贷期限多在1年以内。

3、借贷形式

河北省民间借贷呈现多样化,大多未签订正式借贷合同,而是采取借条或者口头约定的形式,少数为财产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等。2014年的河北省民间融资报告显示,采用口头约定方式进行民间借贷的企业占8.8%;签订正式合同的民间借贷占12.6%;而以打借条为借款形式的为78.6%。从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以信用借贷为主。

二、河北省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民间借贷的秩序混乱,不规范,纠纷频发

民间借贷的合同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的合同甚至没有规定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并且也没有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借款方式、利率约定形式、合同形式都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某些不法分子以高利率回报为诱饵骗取借款,使资金持有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其纠纷案件呈逐年上涨的趋势。仅从河北省高级法院接手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看,2011―2014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数量增加50%有余,集资诈骗案件数量增加更在100%以上。

2、民间借贷期限较短,担保不足

民间借贷的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对于家庭借贷形式例如房贷、车贷和大中型企业的企业运营资金等长周期资金需求来说,民间借贷显然是不适合的。民间借贷大部分都没有担保,即使有些有担保,但由于受到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限制,对担保财产的估价也可能有所差错,这样,如果出现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抵补借贷资金时,就可能出现违约现象。

3、经营不规范,违约风险过高

传统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相互比较了解,违约率比较低。但是随着民间借贷关系范围的扩大,新式民间借贷更多发生在陌生人或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又缺少合理的平台进行信用咨询,大大增加了民间借贷的风险。由于民间借贷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资金持有者无法真实掌握借贷者的信用情况和资产持有情况,只能通过中介机构了解一些基本的情况,这样容易造成借贷者到期无法偿还贷款,使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增多。

三、河北省规范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对策

虽然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办理速度快,对于正规金融是一个有效的补充,但是由于民间借贷还具有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的缺点,使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频发。民间借贷中存在很大的风险,这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一定的负面作用。下面从三大风险来源出发进行分析,提出控制风险的措施建议,以防范风险,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

1、风险的防范与监控

(1)不规范风险控制。民间借贷在期限、利率、担保等方面的随意性与不规范,使其游离于国家监管之外,导致违约与纠纷案件高发。针对这种情况,政府要制定政策,严厉打击合法民间借贷的违约行为,加大金融知识的宣传,增强民间对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识别能力,普及民间借贷法律知识,让借贷主体做到法律范围内借贷,遇到纠纷借助法律解决。制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样本,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担保、期限、用途、违约处理等要有详细规定。

(2)信息不对称风险控制。针对近年民间借贷主体范围扩大,多在陌生人之间进行的趋势,政府应鼓励民间借贷更多地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同时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规定中介机构对于民间借贷双方的信用进行记录,建立信用征集库,根据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状况,实时调整参与人的信用等级,并定时披露。国家方面,对于信用的征集要定时。这样,借贷双方在借贷前可以了解借贷双方的信用,根据信用状况确定要不要借贷、借贷的利率、担保、违约处罚等等。  

(3)市场性风险控制。民间借贷一般要求较高的利率,这使得其隐匿风险很大。民间对于这部分风险识别不足,应建立农村小型民间借贷金融机构,将民间借贷资金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统一收回,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机构运营条例。资金闲置者将闲置资金集中在这种机构中,以发放资金持有证明的形式,证明个人或团体的合法权益。资金需求者可以到机构申请借款,由机构派专人对资金需求者进行审核,签订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由机构专人对借款者进行催款,如果到期无法得到偿还,就应根据本机构制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灵活运用资金持有证明,如果资金持有者需要使用资金,可以凭借资金持有证明取回资金;如果手头有闲置资金可以存放机构中,取得资金持有证明。每年年底将资金发放所得的利息按资金提供的数量与时间发放。通过建立这种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可以使民间借贷更加规范,降低民间借贷违约率,也可以减少政府的监督难度。

2、制定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加强政府监督

河北政府针对民间借贷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体系,国家现有的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只是简单地将民间借贷划分为合法和违法两种情况。虽然许多专家和学者在一直寻找有效规范民间借贷的方法,但是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行为,其借贷分散化程度较高,管理和监督起来比较困难。政府现在对民间借贷也只是采用限制、禁止、打击、惩罚等基本的规制手段。而这种手段对于保障交易秩序和降低违约风险有一定的作用,但对于整个民间借贷市场的隐匿风险的调控还远远不足。政府应该根据河北省民间借贷的特点制定法律来保护和督促民间借贷,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加大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力度,建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监督机构,派专人深入民间了解情况,记录民间借贷规范不足之处,制止不按照法律进行借贷的行为。

3、降低银行借贷门槛,增加正规金融服务范围

民间借贷存在的直接原因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实体经济需求不匹配,虽然国家对于宏观经济的控制力度在减小,然而货币政策的实施还是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求,这是因为国家对于“资本自由流动”,“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汇率稳定”三方面实施政策时,必然会牺牲一部分利益,因为三者既是相互联系的也是相悖的。中小企业从银行借款的难度大,手续繁琐。如果降低银行的借贷门槛,银行将更多的资金投向中小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中小企业就可以从银行以相对较低的利率借入资金,自然就会减少利率较高的民间借贷,这样就会降低民间借贷的规模。当民间借贷的资金供给大于需求时,民间借贷就会降低利率,或者将资金储存在银行或者寻找规范的投资渠道进行投资。民间借贷规模的减少,使民间借贷规范管理起来更加方便,政府监督也更加有效。

4、加强对于民间借贷知识的宣传力度

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监测不足,再加上民间借贷人员对民间借贷中的风险认识不足,对风险缺乏控制,只看到民间借贷的利率很高,并没有评估其风险大小,使借贷双方从借贷到归还存在很大的问题。政府应该建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模、期限等的监督,普及民间借贷基础知识。建立民间借贷咨询机构,使民间在进行借贷之前,可以对民间借贷的风险大小、合同规范性、利率合法性进行咨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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