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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的前提

时间:2023-09-25 18:01: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评估的前提,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资产评估的前提

第1篇

【关键词】会计 资产评估 联系 概念 区别

会计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是市场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基础性行业,会计主要提供的是有关事实判断的服务,而资产评估主要提供的是有关价值判断的服务,在这方面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在有关经济领域里面又有着很深的内在联系。

一、概念比较

(一)会计

会计是指使用专业的技术方法对一定资产的运行过程进行全方位,连续系统、综合的核算和监督,并把凭证作为主要依据,把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把会计信息提供给相关单位,帮助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行为。

(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相关的评估工作人员或者是评估机构,使用专业的方法,按照一定的标准或程序,把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在一定时点上对一定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一种行为。

二、两者的联系

(一)主要对象都是经济主体的资产

首先来说,资产评估的概念还是在会计发展之后才提出的,所以资产评估的很多相关工作都离不开会计。我国资产评估关于评估对象的划分,是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资产分类来划定的,所以资产评估与会计在各项评估项目上的阐述口径是一样的,同称为资产。类别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等。在物价上涨的时候,如果产权发生交易,历史成本计价不能反映出资产的现时价值,这时候就必须要通过资产评估来对资产的账面价值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调整,并把资产评估的结果按照会计科目分别陈述方便社会接受。

(二)会计计价方法在资产评估中使用频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来说企业都是统一用历史成本来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的。这种使用历史成本的方法称为传统计价法,其他的方法我们称为现代计价法。使用传统计价法的优势就是能够简化手续,保证客观性,并且还有原始数据保留,防止出现人为的对账面记录进行改动的情况。但是传统计价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当货币价值不稳定或者是物价波动较大的时候,历史成本无法真实的反映出经营业绩和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影响会计信息的可用性。所以,在进行资产产权交易的时候,一般采用的是现代计价方法来进行资产评估,因为在进行资产评估的时候,作为产权变动的交易价格必须是资产公允的现时价值,历史成本往往无法满足这个要求。产权交易的时候必须要使用现代计价方法对资产的现值进行更加精确的计价,但是目前资产评估中使用现代计价方法的,只有少数企业和部分产权发生变动的资产。因为现代计价方法的操作成本更高,操作的难度更大,只在少部分有需要的地方使用,比全面推广的难度要低很多。

(三)资产评估结果的作用

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有明文规定,如果投资者者在进行资产投资的时候,使用的是非货币资产,那么在进行投资的时候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资产投资的结果,确定投资的货币金额。而在财务处理上,公司会计入账的依据就是资产的评估结果。并且,在企业发生重组或者是兼并等产权有变动的情况下,企业重新建账、调账的依据就是资产评估结果。因此,资产评估结果对于会计计价来说有着很多帮助。

三、两者的区别

(一)不同的前提条件

会计学的资产计价发生前提是企业会计主体不发生变动,并且是处于持续经营的状态中,而且要严格遵守历史成本原则。相比而言,资产评估发生的前提条件则是产权发生变动或交易的情况下,资产计价无法真实的反映企业资产的时候。根据发生前提条件的不同,我们可以知道资产评估不能完全否定会计计价使用的历史成本原则,而且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条件下,不可随意以资产评估价值替代资产历史成本计价。如果这样替代的话,不但会破坏会计计价的严肃性,违背历史成本原则,而且会对企业的成本和收益计算产生不利影响。

(二)两者的计价原则不同

资产评估强调的是特定资产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会计工作中资产的计价强调的是历史成本。会计具有客观性,即资产是以购买时的价格或生产时的成本减去折旧,即净历史成本计价。然而,资产评估计价的标准是可选的和可变的,即资产评估并不反映历史成本和未来价格,只是反映某一时点的重置价值、清算拍卖价值等,资产评估标准随评估目的不同、财税政策不同而进行具体选择。因此,会计计价所反映的是以往发生过的业务,而资产评估是以现在已经发生或未来将要发生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加上评估人员的职业判断及推理而计算出结果。

(三)两者的计价方法不同

资产评估需要在评估之前收集各方面的信息,在拥有详细资料的前提下,对评估实体的价值做出公允的判断。它往往需要运用供求原则、替代原则以及预期收益原则尽可能地做出符合市场要求的估价,它强调更多的是评估师的判断,这也为评估结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会计计价则只需要用核算的方法确定资产的价值,而且这个价值往往是在原始价值的基础上得出的,虽然会与市场价值有一定的差距,但它在计价中则更为可靠。

(四)两者的工作程序不同

会计工作有较固定的程序和准则,同样的工作即使是不同人员,所得结果基本上是相同的。而资产评估工作的自由度会比较大,同样是一块土地的评估,价值可能会相差很多,所以就要求资产评估人员谨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的提供交易价格信息,为信息使用者服务。

第2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 框架体系 基本理论

资产评估起源于商品经济。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建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评估国有资产的价值,防止国有资产的低价转让。到了市场经济以后,形成了多元化、交叉化的资产评估格局。经济的发展使人们深化了对资产的认识。虽然资产评估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也产生了很多问题,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需要实现对资产评估业的系统规范。

一、资产评估的概念

资产评估指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资产价值进行分析评定、估算。其主体是进行资产评估的一方,客体是指接受资产评估的商品或对象。资产评估具有预测性、市场性、咨询性、公正性、现实性的特点。资产评估需要遵循的工作原则主要有专业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独立性原则。

二、我国基本的资产评估理论体系

我国的资产评估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评估目的、估价标准、评估方法、评估结果”这种基本的理论体系。评估目的决定估价标准,评估目的与估价标准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价结果则是资产评估理论体系的最后部分。

三、资产评价理论框架体系研究

资产评估理论框架一般与理论要素和该学科的基本理念相融合,这些理论与概念指导着实践过程中制度的规范与建立。由于逻辑起点能够决定整个理论框架的层次结构,影响整个逻辑理论框架的发展方向,所以,资产评估理论首先应具备逻辑起点,然后再进行理论框架体系的建立。根据系统学、哲学、科学方法论的指导,可以将资产评估理论框架体系分为四个层次:

1.资产评估的本质

资产评估的本质是将价值发现作为理论框架的逻辑起点,符合资产评估工作的属性。从概念上,资产评估是指专门的评估人员或评估机构在遵循法定或者公允标准与程序的基础上,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将货币作为统一尺度,在一定时点上对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资产评估的本质能够体现资产评估的固有属性,符合资产评估的定义。

2.资产评估的内在因素

资产评估的内在因素主要可以分为九个部分:假设前提、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评估原则、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时点、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其中,假设前提指的是对市场条件以及资产评估客体的具体使用情况和作用作出假设,让资产评估的主体充分认识到资产价值评估的前提以及在资产价值评估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评估目的主要是提供市场交易的指导性参考标准,给税收部门等提供工作建议;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结论的具体表现形式,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限制条件,为资产评估的价值提供一个具体的条件,即资产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中具备的什么样的价值;评估原则是指资产评估需要遵循的规则,是资产评估行为的依据;评估对象则是指资产评估的客体,也就是进行价值评估的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评估方法指的是资产评估所采取的的方式或手段;评估时点是指资产评估所处的具体时间点;评估程序指资产评估活动的具体环节,关系到评价结果是否合理;评价结果即指资产评估活动所得出的结论。这些因素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共同影响着资产的价值评估活动。

3.资产评估的外在因素

资产评估的外在因素指的是影响资产评估过程的间接因素,包含多个层面,如法律、行业准则等,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资产评估结论的合理与公正提供保障。其中,法律可以硬性规定资产评估的规则与秩序,对违法的资产评估活动提供界定,这是保证资产评估活动依法进行的基础;行业准则则是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由行业内部自觉形成的并且得到整个行业的认可的内部规范,其不同于法律,不具备硬性约束作用,但可以在行业舆论的影响下由行业内部人士互相监督,具备一定的约束效力。

4.外界环境因素

主要是指影响资产评估活动的外部环境因素,比如经济环境、文化环境、制度环境等。其中经济环境通过社会经济条件、国家经济政策等制约着资产评估活动;文化环境可以对资产评估活动起到一种间接性的影响;制度环境则可以增强资产评估行业的行为规范。

四、结语:

资产评估活动可以为企业经营者提供经济活动的规范,为其进行正确决策提供依据,有利于企业经营者作出明确理智的投资行为,合理利用、科学分配企业资源。企业经营者理解、掌握资产评估理论的基本框架体系,有助于掌握评估活动的基本规律,制定合理的行业规范;能够使资产评估活动发挥更好的作用,增强资产评估活动对企业行为的指导;有助于资产评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

[1]余炳文.经济学风险理论对资产评估监管的影响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4)

第3篇

【关键词】企业 财务会计 资产评估 关系

财务会计的主要职责就是为企业已经发生的各项经济活动提供真实判断依据,而资产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企业经济发展提供资产价值判断。任何企业要想得到稳定持续的发展,就要不断去研究它们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充分了解掌握两者的不同概念和工作主要内容,将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与资产评估紧密结合在一起,相互促进和发展。

一、财务会计和资产评估的相关内涵

(一)财务会计内涵

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内涵指的是对企业已经发生资金活动的全面监督与核算,给那些与企业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债权人以及投资提供真实财务报表的一系列财务管理活动。财务会计工作作为企业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科学合理的决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在一系列会计行为下能获得众多的决策信息,从而被有效运用到企业的管理决策工作中,为企业不断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二)资产评估内涵

资产评估指的是对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形态进行科学正确的评估。资产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是由专门机构负责,机构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程序和标准,采用先进的评估手段,以国家货币为标准尺度,然后在明确的时间点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评估作业。

二、企业财务会计与资产评估之间的联系

(一)两者的计价方法一致

企业资产评估中的众多评估方法是出自于会计的计价方法,企业内部的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会计要素的计量方法,通常情况下都是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法。财务会计人员对于那些特殊采用净现值、现值、重置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的单位[2],要保证会计要素的金额可以有效获得并计量。历史成本原则也被称为原始成本原则或实际成本原则,是指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应以经济业务发生时的取得成本为标准进行计量计价。按照会计要素的这一计量要求,资产的取得、耗费和转换都应按照取得资产时的实际支出进行计量计价和记录;负债的取得和偿还都按取得负债的实际支出进行计量计价和记录。它的不足之处在于一旦经济市场的物价起伏变大时,就无法真实完整的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从而导致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下降,影响到企业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因此,一旦企业的资产发生产权变动和实际交易时,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就必须采用现代计量方法去进行对各资产价值平,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要注意最后的交易价格是以企业资产公允价值为准的。

(二)两者的服务对象一致

企业财务会计和资产评估的服务对象是一致的,都是企业真实存在的经济资产。由于资产评估的发展时间短于会计核算,所以它的众多概念都是来自于财务会计。企业资产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都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中的资产分类确定的。企业的经济资产主要可以分下几类: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有形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等。与此同时,企业资产评估工作是在市场物价变动基础上开展的。在对企业资产产权进行交易时,采用财务会计历史成本法无法真实正确反映出资产的当前价值,此时相关工作人员就必须对资产进行科学评估,及时调整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从而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正确体现。

三、企业财务会计与资产评估的区别

(一)两者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

企业在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过程中,财会人员对于各项资产的入账必须严格采用历史成本法,财务会计工作开展的前提是完全建立在会计主体不发生改变和企业一直经营下去的假设之下的。而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是在各资产产权发生变动、企业的经营活动无法持续以及企业会计主体发生变动时,一般的资产计价方法无法真实反映出企业资产价值时所应用估价方法。正是由于两者发生的前提条件存在一定的区别,才导致企业资产评估工作不能全部放弃历史成本原则。企业要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就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核算方法,不能随意将企业资估值当作历史成本记录到总账当中,这样会影响到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展开。

(二)两者的计价原则不同

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资产入账主要采用的是历史成本原则,而企业资产评估的工作是对产权发生变动的资产进行当前市场价值的评估。通常情况下,企业财务会计资产账面价值是不可变的,它的计价原则是根据企业资产的历史成本扣去已经计提的折旧费,最终的结果就是资产的价值。而企业资产评估价值是可变的,它的计价原则是根据资产现时市场价值进行估计的,它并不能真实反映出资产的历史成本以及未来价值。企业资产评估工作会随着评估目的的改变,计价原则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三)两者的工作程序不同

财务会计工作作为一项严谨的工作,它的工作程序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无需财务会计人员进行工作上的创新改变,不同的会计人员在进行企业会计核算时,得出的正确结果都是一致的。而企业资产评估工作无需循规蹈矩,不同的评估人员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往往会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因此,评估机构部门对于评估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很高,需要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以及过硬的评估专业技术,由于资产评估工作结果直接关系到资产交易双方切身利益,因此评估人的职业道德相当重要,必须保证整个评估过程的公正性以及客观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必须充分的掌握了解财务会计工作与资产评估之间的密切关系,它们两者之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企业财务会计和资产评估的服务对象都是资产,企业无论在进行它们两者之间的哪项工作时,都可以通过采用对方的工作内容或结果,来促进本项工作的展开。企业要将两者有效的结合在一起,相互促进和发展,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第4篇

关键字: 资产评估;会计;公允价值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2014年财政部会计司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文中对公允价值的概念和应用范围作了进一步详细说明,体现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会计领域内的重要性愈发突出。

会计和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概念分析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中第一次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准则中将公允价值的概念定义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负债清偿的金额计量”,2014年的会计准则第39号对公允价值的概念作了重新定义,即“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新定义的公允价值概念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及其相似,尽管我国财政部对会计中公允价值的前后表述不一致,但是其基本内涵是一致的:第一,强调在公平条件下进行的交易或有序交易;第二,参与者有能力并且自愿进行相关资产和负债的交易;第三,参与者应当熟悉情况,能够对可取得的信息对相关资产或负债以及交易具备合理认知。

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一种基于当事人各方的地位、资产的状况及资产面临的市场条件合理的评估价值。它是评估人员根据被评估资产自身的条件及所面临的市场条件,对被评估资产客观价值的合理估计值。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与相关当事人的地位、资产的状况及资产所面临的市场条件相吻合,且并没有损害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

会计与资产评估中公允价值的区别

(一)假设条件不同

会计四大假设前提中,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密切相关的是持续经营假设,即企业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会计主体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会持续经营下去,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应该是反应企业持续经营下去的前提下,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客观公正的计量。而资产评估最基本的四个假设是交易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持续使用假设和清算假设,资产评估的各种结果应该与不同的假设前提相匹配。会计中的公允价值的假设仅仅是资产评估中的一种,在假设方面,资产评估的外延要比会计更加宽泛。

(二)市场条件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明确指出“企业应当以主要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主要市场的,企业应当以最有利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因交易在主体市场或最有利市场进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对评估主体最有利。而在资产评估中,市场分为正常市场和非正常市场,资产评估结果即资产的公允价值有可能是在正常市场下的合理评估价值,也可能是在非正常市场下的合理评估价值。在正常市场下,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更接近于会计中的公允价值,而在非正常市场下,资产所面临的市场条件,有可能是有利市场,也可能是不利市场,因此,资产评估中,资产所面临的市场条件要比会计复杂的多。

(三)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不同

会计中的公允价值是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是在活跃市场的脱手价格,即市场价格。资产评估中常用的公允价值包括市场价值、投资价值、重置价值和清算价值,资产评估的市场价值的合理性是相对于评估时点整体市场而言的,即整体市场认同,资产的市场价值对于整体市场上潜在的买者或卖着来说是相对公平合理的,而非市场价值只对特定的资产业务当事人来说是公平合理的,即局部市场认同。

会计与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的相同之处

(一)计量对象的全面性

不论是在会计,还是在资产评估中,公允价值不仅可以用于资产的计量,还可以用于负债的计量,随着我国市场的不断完善,会计中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

(二)估值技术的一致性

在新的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企业应当用一种或多种估值技术相一致的方法计量公允价值,企业使用多种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的,应当考虑各估值结果的合理性,选取在当前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在资产评估中,也同样采取三种估值技术来进行公允价值的计量,因此二者在估值技术上是一致的。

(三)公允价值计量的动态性

不管是在会计领域内,还是在资产评估方面,公允价值是个相对概念,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估价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会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在会计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要进行重新计量,以确定其最新价值,真实反映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资产评估中也要根据需要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公允价值的动态性需要企业适时调整资产和负债的评估价值。

结论

公允价值的计量在资产评估和会计中都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不难看出,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的内涵和范畴要比会计中的广泛的多,从某种意义山来讲,会计中的公允价值的计量是属于资产评估中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二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资产评估中公允价值丰富性增强了会计中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在实务中,专业人员应很好的理解公允价值在资产评估和会计领域的异同,以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公允价值计量。

参考文献:

[1]韦群.会计与资产评估中公允价值的比较[J].财会月刊,2011,01:29-31

[2]欧阳文晋.公允价值在资产评估与会计工作中应用差异比较[J].现代商贸工业,2012,14:102-103

[3]王炜.会计与资产评估中“公允价值”辨析[J].财会月刊,2008,33:87-88

第5篇

关键词 资产评估 会计 协调与合作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识码:A

一、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内涵

(一)资产评估的内涵及特点。

资产评估就是对资产重新估价的过程,是一种动态性、市场化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其评定价格是某一时点的价格,也是一种模拟价格。资产评估是伴随中国市场经济改革而发展起来的,其业务类型涉及产权转让、破产清算、资产重组、资产抵押以及财产纳税、财产保险等经济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资产评估具有以下特点:(1)市场性;(2)公正性;(3)专业性;(4)咨询性。

(二)会计计价的内涵及特点。

会计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提高经济效益作为主要目标,采用专门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信息,并随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开展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会计核算阶段,主要有三个基本特点: (1)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2)以会计凭证为依据。(3)具有连续性、系统性、全面性和综合性。

二、资产评估与会计的联系

(一)会计信息是资产评估的重要依据。

在进行资产评估的过程中经常会利用并参考会计信息,包括会计数据和会计方法。评估人员无论采用何种评估方法,会计信息都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资产评估的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同时会计信息的质量还对资产评估的质量有重要影响。资产评估利用并参考会计信息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会计信息资料的准确程度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资产评估结果的质量。

(二)都是以经济主体的资产为主要对象。

资产评估的发展起源于会计,其许多概念源自于会计,其很多工作也与会计密切相关。资产评估对象的分类是依据财务会计制度对资产的分类划分的,资产评估在评估项目方面的阐述口径与会计也是非常一致的,即资产划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

(三)现代会计计量方法在资产评估中得到大量运用。

资产计价方法有历史成本法、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等多种方法。其中:历史成本法是最传统的计价法,其他方法简称现代计价法。分析其特点,历史成本法具客观性和可验证性,长期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中都规定非货币性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价。但现在通货膨胀变得非常严重,大大动摇了会计关于币值不变的假定,历史成本法的弊端就自然越来越多;另一方面,虽然在理论上现代计价法能更好地反映出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但由于多种原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目前在会计实务中现代计价法还行不通。但是,在发生产权交易、变动时,必须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交易的依据,显而易见,产权持有者都认为:帐面历史成本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价值,只有采用现代会计计量法,引入公允价值才能更真实地反映资产在交易时点的现实价值。

三、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的区别

(一)假设前提条件不同。

资产评估中的基本假设是持续使用假设、公开市场假设和清算假设;会计的基本前提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会计须同时满足四个基本假设,而资产评估只满足其中一个假设即可。

(二)目的不同。

会计中的资产计价是就资产而论资产,是货币能够客观的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量,资产计价的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资产评估是就资产论效益,资产评估价值反映资产的效用,并以此作为取得收入或确定在新的组织,实体中权益的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则是为资产的交易或者投资提供了公平的价值尺度。

(三)二者所指对象的范围不同。

资产评估中所指资产,是指为特定主体拥有和控制的能为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会计计价中的资产是指为经济主体拥有和控制的、能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比如:资产评估可以对一些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但会计工作中,只有在企业重组时才能对自创无形资产予以确认。此外,会计计价将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等也作为资产,而在资产评估中,只是以能够为特定主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为评判标准,这样,一些无用的待摊费用、过时设备的价值为零或者只有残值。

(四)二者的计价基础不同。

资产评估得到的是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在会计中资产计价依据的是历史成本。时点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会不同,而会计上账面原值不会改变。就资产评估而言,专业人员须对所评估的资产的市场行情非常了解,不可能用一个统一的评估模式来套用。对于会计计价而言,则更多是考虑历史成本。

会计师更注重历史成本而评估师更注重市场价值,这也是评估师和会计师在关注点方面的最大差异。会计准则中要求会计师必须准确记录建筑物成本,然后定期以折旧的方式将建筑物成本调整为期末净值,该处理方法是以建筑物日渐老化而丧失其使用价值为理论依据;而资产评估师则对其市场价值更感兴趣,比如,一些过百年的古典建筑物,在会计上早已经折旧完毕,但资产评估认为其价值非常高。在衡量企业各类资产的价值时,评估师和会计师有不同的看法。按照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要求,会计将取得各项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其依据为成本是实际已经发生的,有客观依据,也容易确定和核查,且数据比较可靠。而资产评估是为资产交易或者投资提供价值尺度,在资产交易市场比较发育,能够比较容易找到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的交易案例参照物时,对资产评估的计价大多采用现形市价法。现在,物价水平波动很大,时间越长,历史成本与现行市价间的差距就越大。

(五)二者的计价方法不同。

在评估之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收集被评估资产各方面的信息,在获得详尽资料的前提下,对被评估实体价值再作出相应的判断。在评估过程中,往往要根据评估原则,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它更多的强调评估师的判断,这也带来评估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会计计价则简单得多,只需要在原始账面价值的基础上进行核算即可确定资产的价值,而且这个价值往往是直接计算得出的,与市场价值存在一定差距,但在计价中也非常可靠。

(六)二者的程序不同。

会计计价有较固定的程序和准则,根据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即使是对不同人员,如果是同样的工作,能够得到一致的结果;而资产评估就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自由度,对同样一项资产的评估,不同的人,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可能会有很大差异,这就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水平,谨守职业操守,为客户和信息使用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如何促进资产评估更好地服务于会计

(一)改变会计报告格式,实行会计报表表内信息与表外资料披露相结合。

按照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除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或者发生交易行为时需公布其资产评估及账项调整的资料外,有关资产变动、物价波动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方面的信息,未纳入会计报表信息的范围。但是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企业会计报表中未能列示的重大的信息必须予以披露。根据以上的分析,会计报表无法提供企业真实的价值等方面的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改进相关会计准则,用资产评估报告对现有会计报表的不足进行修正,即:改变会计报表格式,实行会计报表表内信息与表外资料披露相结合。这样,表内信息就反应传统的会计方面的信息,表外信息反映资产的评估价值,既不随意调整账面价值,又让报告使用者全面了解资产的价值。达到资产评估和会计计价的完美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让会计报告尽可能给报告使用者提供最充分且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信息。

(二)在会计计价中,进行财产清查时资产评估往往必不可少。

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会计计价中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进行财产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对于盘盈的实物资产,需要对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其现实价值,以资产评估结果入账,这个时候资产评估就是必不可少的。

(三)在对外投资中,资产评估定价是会计计价的基础和前提。

企业对外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如果以账面价值直接计入被投资企业,实物资产往往价值非常低,有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0,为什么?投入研发的费用直接被分摊作为以前的费用了,账面价值没有反映,就算反映也只是成本,一些专利等无形资产,其实际价值可能比投入部分上涨了几十倍或者上百倍,必须要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其价值,并根据评估结果入账,这是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尽快制定财务报告利用资产评估结果的相关准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已于2007年颁布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在实际工作中,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报告越来越多。曾经有一个上市公司公布了一项土地资产账面价值为5000多万元,但在财务报告时点的实际评估价值达到3亿元,而企业在账面上一直以历史成本记录,没有进行调整,本次评估结果公布后立刻引起股价连续多个涨停。这充分体现了资产评估对财务报表的修正作用。当然会计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也提到了很多,财政部在很多文件中也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但财务报告如何使用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修正?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操作性的准则还非常欠缺。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更具可操作性和更加细化的具体准则。

(四)评估界与会计界的协调发展势在必行。

资产评估与会计尽管在遵循的理论、工作程序和方法上有各自的特点,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会计与资产评估的联系已经变得更加紧密,二者既相互依存,又需要相互合作和支持,达到共同更好的发展。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会计需要学习和研究资产评估,包括评估技术,并及时向资产评估界寻求技术支持;反过来,新会计准则也给资产评估界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比如,由于物价波动比较大,注册会计师在编制报表提取减值准备时,仅凭账面历史价值无法准确的进行减值准备的测算,需要借助资产评估师了解资产的现值。当然,资产评估行业要更好地服务于财务报告,这也对资产评估师提出了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要抓紧学习并掌握新会计准则,研究和掌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的具体规范和技术要领。随着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会计报表披露资产现值需求的提高,资产评估必将更好地为会计服务,财务报告也将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更丰富、更充分、更准确的信息资料。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评估界与会计界协调与合作,实现评估界与会计界的有效互动,促进各行业的共同发展。

(作者单位:湖北永业行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刘杰.会计视角下的资产评估.2011.

[2]刘萍,徐泓.资产评估会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姜楠.资产评估学.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第6篇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割)日期间的盈亏归属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改制企业(即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并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实践中,作为出资折股依据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后,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割)日即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①总有一段时间,该期间形成盈亏的归属问题成为评估与会计实务中的重点与难点。对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的通知》([2005]6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中均规定,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这一规定在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对期间盈亏归属问题的不同认识

现阶段,相关部门、国有企业以及中介机构对期间盈亏归属问题的不同认识主要集中在自评估基准日至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原企业实现利润的归属与分配问题上,即经营利润是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即原股东享有,还是由公司制企业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而对于原企业经营亏损情形下的相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认识基本统一,即经营亏损应由原股东承担并按规定补足。所以,本文重点围绕期间利润归属的不同认识进行探讨。目前大致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企业改制中,通常按照业务、资产、人员匹配的原则将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一个或几个业务作为主体,设立拟在资本市场建立融资平台的股份公司。这样,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期间,投入拟设立公司的业务实际仍然在正常运营,其业务的资产、负债的价值量发生变化,产生经营盈亏,从而导致在评估基准日所确认的评估净资产数额发生变化。而该部分没有纳入到评估的资产范围中,且交易未完成,原股东必须保证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要如实投入出资协议中承诺的折价入股的净资产数额。对此,无论采用哪种资产评估方法的结果作为出资折股的依据,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之前,原企业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公司制企业,资产仍在原企业的报表上核算,相应的经营业务后果由原企业承担,因此,期间利润都应归原股东享有。该观点与[2005]60号和财企[2002]313号的规定基本一致。

观点二: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后,采用不同资产评估方法的结果作为出资折股的依据,对应期间利润的归属与分配处理是不同的:以成本法或市场法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出资折股的依据时,由于对应的经济行为尚未完成,期间利润应由原股东享有;以收益法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出资折股的依据时,该评估结果已经包含了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未来预期收益,所以,期间利润应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收益法结果作为出资折股依据时的期间利润归属分析

上述可见,针对期间盈亏归属问题分歧的核心,集中在收益法结果作为出资折股依据时的期间利润是否应归原股东享有。我们认为,以市场价值作为评估价值类型的情形下,作为出资折股的依据,不同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并不是期间利润归属确定的依据。无论采用何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作为出资折股依据,期间利润均应归原股东享有。理由有四,分析如下:

理由一:同一价值类型下不同资产评估方法是从不同的途径反映资产价值,并无本质差异。

从评估基本理论上讲,评估方法虽然思路不同,但都是从不同角度揭示和反映资产价值的途径。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所评估的资产范围是一致的,所以都能够满足评估目的的需要。由于资产评估工作基本目标的一致性,在同一资产的评估中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如果使用这些方法的前提条件同时具备,而且评估师也具备相应的专业判断能力,那么,多种方法得出的结果应该趋同。这就是说,对于特定经济行为,在相同的市场环境中,在市场价值类型下,对处于相同状态下的同一资产进行评估,不同评估方法定价的资产范围是一样的,其评估值也应该是客观一致的。这个客观的评估值不会因评估人员所选用评估方法的不同而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如果采用多种方法得出的结果出现较大差异,可能来自于某些方法的应用前提不具备、分析过程有缺陷、某些支撑评估结果的信息不充分或评估师的职业判断有误等原因。

可见,对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进行评估时,无论采用成本法、市场法还是收益法,都是服务于同一评估目的,且评估的资产范围都一致,在方法运用合理前提下的评估结果应该是趋同的,其结果作为出资折股的依据时无本质差异。因此,资产评估方法使用的差异,不应对期间利润归属的判断产生直接影响。

理由二:“以利求本”思路下的收益法评估结果,对应的是产生收益的资本,而不是收益折现累加本身;量化结果形式上是收益流的现值之和,实质上是为产生该收益流所投入资本的价值。

收益法,是通过“未来持续获利”倒算得出获得该未来收益所必需的资本(评估对象)价值——投资性资产价值的思路,即“以利求本”。得出的结果是产生未来收益所需资本的价值,而不是收益本身。现金流(自由现金流)的折现值不是现金流(自由现金流)的现在值,利润的现值也不是利润的现在值。道理很简单,折现率是资本和利润的转换工具,而不是现在利润和未来利润的转换工具。尽管折现率有“时间先后”的内涵,但资金时间价值本身就是资金的成本,折现率的本质是资本报酬水平,是资本和收益的桥梁。

从基本公式分析也不难看出这一点,中,P(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并不简单是A(企业未来收益)的现值,即未来利润的当前值,而是通过报酬率——折现率 r 返算出来的产生收益的资本。当然,如果折现率是单纯的资金时间价值的范畴“现值率”的话,那么A和P就仅仅是同一货币的现值和终值了。

因此,收益法的评估结果,形式上是未来收益(自由现金流、利润等)的现值之和,实质上是产生这些未来收益(自由现金流、利润等)所需要投入资本(评估对象)的价值。收益法评估未来收益折算投资资本时,如果不考虑新股东投入资产(资本)、或者因新股东进入改变资本结构等情形,其评估结果当然全部是原股东的投入资产。这显然也说明,收益法考虑了期间利润,但得出的评估结果是获得该利润所投入的资本,这当然应是原股东必须得到的。至于新股东支付了该期间利润对应的资本对价,以后获取多大的利润,则完全取决于经营报酬水平。

总之,不能混淆未来利润和获得该利润投入资本两者的关系,也不能将未来利润的现在值与获得该利润投入的资本划等号,这是解决不同认识的根本所在。

理由三:收益法评估市场价值是基于被评估企业保持基准日状态持续经营(或同行业正常经营状态)这一假设前提;其对企业价值的判断,是基于对评估基准日被评估企业存量资产现实(或同行业正常经营状态下)运作的判断,并未考虑特定投资主体给新产权主体(改制后企业)带来的特别贡献。

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是运用收益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的基本思路,企业具有持续的获利能力是其必要前提。评估操作中,应正确模拟企业存续环境,综合考虑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各种因素,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未来收益作出合理的预测。

必须首先明确的是,企业的预期收益既是企业存量资产运营的未来收益,也是未来新产权主体经营管理的收益。两个方面在经营规划、资本结构、经营管理方式等的不同,直接决定了不同的未来收益结果。

从评估实践分析表明,对于企业预期收益的预测,是以企业的存量资产为出发点的,反映的是企业按现有生产经营方式或发挥企业各项资产正常效能的持续经营下的收益预测。鉴于当前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一般采用市场价值作为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所以对企业价值的判断,只能基于对评估基准日企业存量资产现实或正常运作的合理判断,而不是基于特定投资主体对新产权主体特别贡献状况下的估测。因此,特定投资主体对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的贡献,也不应成为预测企业预期收益的影响因素。从这一角度看,对于企业预期收益的预测,应以企业的存量资产为出发点,以反映企业的正常盈利能力为基础,本质上是对企业未来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正常的收益预测。

可见,以收益法确认的市场价值作为出资折股的依据时,其仅考虑了原企业在评估基准日的存量资产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运营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未涉及这些资产与特定投资者结合后在公司制企业这一新产权主体状况下包含特别贡献的未来预期收益。因此,期间利润不应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理由四:以收益法常用模型例证期间利润归原股东享有的合理性。

期间盈亏归属的安排,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保证交易对象所包含的内在要素资产(企业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和交易日其原始(账面)价值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如前所述,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后,自评估基准日至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尚有一段时间,所以,假设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再进行一次资产评估,其评估结果与评估基准日的结果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如果相同,似乎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国有持股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就不应当存在争议;但如果不同,则好像会造成他人误认为国有持股单位出资不实,从而引发争议。

其实,同一评估对象不同时点的评估值存在不同是正常的。从逻辑上讲,这与是否考虑期间盈亏归属并无关联关系。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是,根据影响价值变化的大小而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评估确定对价的问题。

现实操作中,不同时点“评估值”的差异,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约束,一是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的处理方式;二是避免期间过长使得不确定性增加而规定的“报告使用有效期为一年”。

在这两种约束方式下,不同时点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结果会是怎样的呢?

下面以企业价值评估中收益法的几种常用模型为例②进行分析。

1. 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年金法

当目标企业长期经营收益比较稳定的情况下,适用年金法。其基本公式为:

式中:P —— 企业评估价值

A —— 企业年金

r —— 折现率或资本化率

例证1:假设某改制企业永续经营,且经营比较稳定。在评估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预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时,按稳健估计其今后每年的净利润(为简化处理,收益口径取净利润)为100万元,且可全部供股东分配。评估人员根据该企业的行业特点及评估基准日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判断其折现率及资本化率均为10%。则运用年金法估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为万元。假设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2011年12月31日,对原企业所涉及资产再进行一次资产评估,且近一年间未发生资产评估重大期后事项,则其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仍然为万元。

由此可见,对于适用年金法进行评估的改制企业,如果自评估基准日至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未发生资产评估重大期后事项,则以收益法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会受到评估具体时点的影响,其作为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国有持股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不存在争议。而这种情况下,期间利润归原股东享有也就理所当然。续上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在2011年度创造的100万元利润应归原股东所有,否则如果将其归于新老股东共同所有,该改制企业完全有理由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重新进行评估,并以同样1000万元的评估值作为新时点出资折股的依据,用以避免期间利润归属与分配的争议。

2. 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稳定递增模型

成长型企业发展潜力大,收益会逐步提高。假定成长型企业未来若干年的收益将在某个水平上,每年保持一个递增比率时,适用稳定递增模型。其基本公式为:

式中:g —— 稳定递增比率,且g

例证2:假设某改制企业永续经营,具有高成长性,无论是其所在行业还是企业自身都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经分析认为,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未来若干年的净利润将在10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保持5%的增长。评估人员根据该企业的行业特点及评估基准日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判断其折现率为10%。则运用稳定递增模型,估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为万元。假设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2011年12月31日,对原企业所涉及资产再进行一次资产评估,且近一年间未发生资产评估重大期后事项,则其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应为万元。较之评估基准日,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的市场价值在近一年间增加了100万元(除第一年企业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外)。

由此可见,对于适用稳定增长模型进行评估的改制企业,如果自评估基准日至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未发生资产评估重大期后事项,则以收益法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在两个时点会存在差异。续上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在2011年度创造的100万元利润应归原股东享有,否则如果将其归于新老股东共同所有,该改制企业完全有理由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重新进行评估,不仅可以获得2011年度创造的100万元利润,而且能够以2100万元这一更高的评估值作为新时点出资折股的依据,从而从改建后公司制企业获得更高的国有股份并通过以后年度应分得的股利获取补偿。

3. 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分段法

运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年金法和稳定递增模型对企业收益进行预测时,侧重对收益进行无限期的逐年预测,但实务中采用较多的是分段法,即将预测年限分段的做法。决定预测收益年限的通行方式是将收益预测分为两段,一段是从预测之日起进行一定年限的逐年预测,一般是5~10年。另一段是在上段之后将每年的收益预测为一个稳定的年金。这种方法是建立在5~10年以后企业的收益将趋于稳定的假设之上。其基本公式为:

式中:Ri —— 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

例证3:假设某改制企业永续经营,具有较高的成长性。经分析,预计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未来5年的净利润分别是100万元、105万元、110万元、115万元和120万元。假定从第六年开始,以后各年收益将趋于稳定,并保持在120万元的水平。评估人员根据该企业的行业特点及评估基准日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判断其折现率及资本化率均为10%。则运用分段法,估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为万元。假设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2011年12月31日,对原企业所涉及资产再进行一次资产评估,且近一年间未发生资产评估重大期后事项,则其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应为万元。较之评估基准日,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的市场价值在近一年间增加了15.86万元,相当于1158.46万元的1.37%。可以看到,两时点的评估结果差异较小。若将例中的12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结果增加值为70.49万元,相当于其结果1704.9万元的4.13%。但这种非平稳变化状况应当剔除。

由此可见,对于适用分段法进行评估的改制企业,如果自评估基准日至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未发生资产评估重大期后事项,则以收益法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总体不受评估具体时点的影响,其作为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国有持股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不存在争议,期间利润也应归原股东享有。这一分析结论与年金法趋于一致。

4. 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收益等额模型、稳定递增模型和分段法

基于持续经营的假设,企业的收益应该是永续的,但不排除在特殊的情况下,需要在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对于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企业价值评估的收益法,其评估思路与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类似,可以采用收益等额模型、稳定递增模型和分段法等等。以收益等额模型为例,此时年金法公式变为:

在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折现率或资本化率的取值一般在8%~15%之间,同时,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企业收益年限一般不少于20年。这里分别取r=8%,9%,10%,11%,12%,13%,14%,15%;取n=20,则其对应的复利现值系数1/(1+r)n分别为:0.2145,0.1784,0.1486,0.1240,0.1037,0.0868,0.0728,0.0611。此时该模型的基本公式与年金法已十分近似。依此类推,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稳定增长模型和分段法的基本公式与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也是非常近似。

据此可推知,对于适用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收益等额模型、稳定递增模型和分段法的改制企业,其计算得到的两时点评估结果分析将近似等同于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分析结论,即以收益法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国有持股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不存在争议,期间利润应归原股东享有。

5. 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稳定递减模型

衰退型企业处于衰退期,收益会逐步减少。假定衰退型企业未来若干年的收益将在某个水平上,每年保持一个递减比率时,适用稳定递减模型。

式中:g —— 稳定递减比率

n —— 有限收益年期

例证4:假设某改制企业处于衰退期,有限持续经营,前景不容乐观但仍可在一定时间创造收益。经分析认为,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未来若干年的净利润将在10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保持5%的递减。评估人员根据该企业的行业特点及评估基准日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判断其折现率为10%,收益期限为20年。则运用稳定递减模型,估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为万元。假设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2011年12月31日,对原企业所涉及资产再进行一次资产评估,且近一年间未发生资产评估重大期后事项,则其受益年限剩19年,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应为万元。较之评估基准日,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的市场价值在近一年间减少了36.88万元,而其在2011年度却创造了100万元利润。

例证4的结果表明,对于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使用稳定递减模型的改制企业,其情形与上述各种情形较为不同,建议将其直接视同为[2005]60号和财企[2002]313号中规定的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净资产减少的特殊情形,其净资产减少部分应由原股东承担并按规定补足;但期间利润仍由原股东享有。因为虽然这类改制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间实现了利润,但所涉及资产的市场价值却存在缩水,即净资产有所减少,所以,从结果出发,应适用文件规定的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净资产减少情形。续上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的市场价值在2011年度减少的36.88万元,应由原股东承担并按规定补足;但其在2011年度创造的100万元利润仍应归原股东享有。当然,如果必要,该特殊情形也可以采取在尽可能接近评估基准日时点完成经济行为、抑或是调整评估基准日的方式予以对待。

二、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中,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割)日期间的盈亏归属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转让方应当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目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式,通常为协议转让以及在产权交易机构的挂牌转让。协议转让交易方式,同样存在与企业改制相同的情形,即作为产权转让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后,涉及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割)日期间形成的盈亏归属问题。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国有产权转让,尽管“买方唯一”,但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转让方(亦即卖方)也是评估的委托方。如上分析,收益法的“以利求本”的基本思路决定了收益法折现值并不是“未来利润现值”,而是获得未来利润的投入资本价值;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基于对评估基准日企业(即委托方)存量资产运作的判断,并未考虑新产权主体行为的任何因素。因此,在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期间利润同样属于原股东即产权转让方所有;而期间经营亏损也应由原股东即产权转让方承担,并按规定补足或扣减转让价款。

而在产权交易机构的挂牌转让,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产权转让信息,公开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其转让价格由竞价形成。国务院国资委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产权转让公告。这种在产权交易机构的挂牌转让,与协议转让具有本质区别。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产权的公告,是面向社会的不特定主体发出邀请,目的是吸引相对方向自己发出购买要约,提出报价,然后卖给出价最高者。可见,挂牌转让公告的法律实质是“要约邀请”,相对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提出报价是“要约”。一方发出要约,一方回应承诺,这样合同关系才成立。所谓“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谓“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因此,在产权交易机构的挂牌转让,适用的是市场直接交易要约原则,应以交易摘牌价和交易竞价价格为交易价格。相对方(即买方)一旦出价并发出要约,即是对转让标的市场价格的认同或接受,其成交价格内涵自然已考虑交易成立前的所有影响因素,包括企业可能发生的盈利与亏损,所以不涉及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割)日期间的盈亏归属问题。

三、结论

第7篇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而知识经济又是以知识和智力成果为特征的无形资产的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也将是无形资产的竞争。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既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更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息息相关。农业是人类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离开了农业,人类将无法生存,社会将无法发展。而农业无形资产又是农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运用,具有行业特征的农业无形资产的种类和数量迅速增多,占农业总资产的比例不断攀升,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必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农业的主要经济资源。而农业无形资产评估对促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集约化经营、国际化经营,对农业无形资产的创建和运用,对农产品价值的提升和实现等起着关键作用。我国虽然是农业大国,农业无形资产资源十分丰富,但我国却不是农业强国,关键是农业方面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没有在世界上占优势地位。我国已成功的加入了WTO,在WTO的协议中有两个协议与农业有关,一个是农产品协议,一个是知识产权协议。这说明入世后,不但外国农产品不断涌入我国,同时与农产品有关的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权等也将进入我国,这将对我国农业形成严峻挑战。长期以来,由于对农业无形资产保护意识淡薄,再加上对农业无形资产评估产生的滞后性,致使我国农业无形资产流失现象非产严重,这固然和人们对农业无形资产保护意识不强有关,但更主要的应归因于农业无形资产评估理论及评估实践产生的滞后性,致使人们没有意识到、更没有体会到拥有农业无形资产这一宝贵资源为其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基于此,对农业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十分必要,因为这不仅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农业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及模型构建分析

我国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专门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三种,即: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对于农业无形资产而言,由于其具有独占性、排他性、保密性、无可比性等特征,市场上很难找到相同或类似的农业无形资产,这就使得通过市场途径以及采用相应的方法来评估农业无形资产存在诸多困难,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市场法并不适合农业无形资产的评估。适用于农业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应该是成本法、收益法及比例法。

(一)成本法及模型构建具体内容如下:

(1)成本法评估农业无形资产的技术思路及前提条件。成本法也称重置成本法,是指在对农业无形资产评估时,首先估算出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在现时经济技术条件下的重新研制、开发成本或购置一项全新的农业无形资产所花费的全部费用,然后扣除各种损耗后来确定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

成本法并不适用于对所有农业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尤其是民间蕴藏着的大量的祖传秘方、配方等农业无形资产,其成本难以识别,更难计量,如果运用成本法对其进行评估,并不具有实际操作意义,因此,它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农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是:农业无形资产必须具有现时或潜在的获利能力,但这种获利能力没有直接对应收益,较难被量化,而运用重置成本法则较容易取得,因此,可以农业无形资产的现行重置成本为基础来估算其价值。成本法适用于对那些可复制、可重新研制开发的农业无形资产评估。

(2)成本法模型构建。农业无形资产的成本是指在农业无形资产的开发、设计、研制、申请及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是准确计量农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尺度,同时也是对农业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补偿的依据,是正确反映农业无形资产经济效益的基础。本文所构建的农业无形资产成本法评估模型为:

农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值=农业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成新率+农业无形资产的机会成本

其中,农业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是指在评估时的经济技术条件下,重新取得该项农业无形资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成新率是指农业无形资产剩余收益期限占全部收益期限的比例;机会成本是指由于进行农业无形资产投资或转让而丧失了其他投资机会带来的收益损失。以上因素的确定是利用成本法进行农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关键。

(3)成本法评价。成本法评估农业无形资产价值的优点在于:一是评估原理简单,易于理解和掌握。由于农业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客观性,因此,成本法能比较真实的反映评估结果,易于被大多人接受。二是能全面的考虑影响评估结果值的各种因素。成本法既考虑了评估对象的现行价格水平,又考虑了其在自创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使用年限,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等影响因素,评估结果值比较合理。但利用成本法评估农业无形资产,需要逐一确定其重置成本、各种贬值、使用年限等影响因素,会花费评估人员大量时间和精力,致使评估成本偏高。此外,农业无形资产的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的估算比较抽象,涉及到现实和未来,企业内部和外部等各种因素,难以估量和把握。

(二)收益现值法及模型构建 具体内容包括:

(1)收益现值法评估农业无形资产的技术思路及前提条件。收益现值法又称收益还原法或收益本金化法,简称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在未来剩余寿命期间内的预期收益,并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评估基准日的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借以确定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由于农业无形资产转让或投资不是以其物化价值为基础,而是以其未来能带来的价值即垄断利润和超额利润为前提,所以收益现值法是进行农业无形资产评估常用的方法之一,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应用范围极为广泛。

采用收益现值法对农业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能不断地为其特定主体创造超额收益。在农业无形资产评估中,评估对象应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在未来的使用期内能不断地为其所有者带来收益。二是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创造的未来收益能够以货币来表现。如果收益不能以货币来衡量,就无法得知其拥有者是否真正得到了超额利润,评估对象是否真的具有价值。三是影响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未来经营风险的各种因素能够转化为数据加以计算,具体体现在折现率的确定中。

(2)收益现值法模型构建。收益现值是根据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未来预期获利能力的大小,按照“以利索本”的思维,用适当的折现率将未来收益折成现值,并以此现值作为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获利能力的依据进而求得其评估值。本文构建的收益现值法评估农业无形资产模型如下:

式中:V为农业无形资产评估值;Rt为为使用该农业无形资产后第t年增加的预期收益额;n为为农业无形资产预计有效使用年限;i为为折现率;

在考虑出让方分享收益比例的情况下,收益现值法的评估模型为:

其中:k为收益分成率,即转让方分享收益的比例,具体表现形式为转让费率、提成率、利润分成率等,其它各参数的含义与上式同。

(3)收益现值法评价。该法的主要优点是能比较真实和准确地反映评估对象本金化的价格,评估结果易为买卖双方所接受。此外,收益现值法从资产经营的根本目的出发,对评估对象的收益进行评估,符合资产评估的本质要求。收益现值法评估农业无形资产的主要缺点是预期收益额、折现率等基本评估参数的确定难度较大,易受主观因素及不可见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经济危机等影响,评估结果值准确性较差。另外,收益现值法比较适合对整体性资产或单项农业无形资产进行评估,适应范围较小。但是总的来说,收益现值法作为农业无形资产三大评估方法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已被越来越多的评估人员所采用,其应用前景非常广泛,其不足之处必定会在日后的使用中得以不断的补充和发展,从而日臻成熟和完善。

(三)成本―收益现值法及模型构建 该法是将评估对象的现值作为其评估价值,并且用成本和评估对象所具有的获利能力来计算其现值。计算公式为:

式中:V为农业无形资产评估值;C为总成本,即自创实际成本或外购的实际成本;k为利润分成率;n为农业无形资产尚可使用年限;Rt为第t年的预期额外收益;i为折现率。

其中,对于外购农业无形资产,成本为外购的总成本之和;对于自创的农业无形资产,其成本的确定不仅要考虑科研劳动的复杂性,还要兼顾农业无形资产具有的高风险性及科技进步带来的无形损耗等因素。此时,其自创成本可按如下公式计算:

C=(H+F1S)(1-F2)/(1-F3)

式中:C为农业无形资产的自创成本;H为研制开发农业无形资产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如所耗农产品等;S为研制开发农业无形资产消耗的活劳动,如科研人员的工资;F1为科研人员创造性劳动倍加系数;F2为农业无形资产的无形损耗率,即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F3为研制开发农业无形资产的平均风险系数。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农业无形资产以有生命的动植物为载体,其研究开发易受季节性、地域性、土壤、气候等自然因素影响,一般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反复试验,而且失败的可能性极大,即使研制成功,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也多需要一个过程,其研发风险不仅远远高于一般有形资产,也高于其他的无形资产,因此,在估算农业无形资产自创成本时,要注意选择适当的且相对来讲较高的风险系数。

(四)比例法及模型构建比例法是以有形资产价值为参照,估算无形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在国外评估实践中常见。该法同样适合于对农业无形进行评估,在此,对该法作简单介绍。

用比例法评估农业无形资产时,评估公式为:

农业无形资产评估价值=有形资产价值×农业无形资产应占比例

其中,农业无形资产的比例一般由交易双方商定。该法一般适用于企业兼并时的评估。

正如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结合使用一样,上述各种农业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在农业无形资产评估中应当兼容使用。实践中多分别采用各种方法测算农业无形资产价值,再对各种评估结果值进行比较调整,以综合平衡确定评估对象的最后评估结果值。

参考文献:

[1]蔡吉祥:《无形资产学》,海天出版社2002年版。

[2]刘如泉、唐凤娥:《农业无形资产初探》,《湖北农业科学》2002年第5期。

第8篇

论文关键词: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标准

资产评估是产权交易、资产重组、公司上市等经济行为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由于资产评估结果直接影响到上述经济行为中相关利益者的经济利益,因此,资产评估质量就成为相关各方关注的焦点。然而如何评价资产评估质量的高低,不同的利益主体却有不同的标准,资产评估信息的需求者、供给者和监管者对资产评估结果有着不同的预期,对资产评估质量的判断标准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并由此产生了对我国目前资产评估质量的置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质量评价标准的对策。

一、资产评估信息的需求者及其对资产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

质量在ISO9000中被定义为“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判断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也必须考虑资产评估信息需求者的期望。资产评估信息的需求者主要是资产的所有者及相关利益者,包括代表国有资产产权所有者的政府部门、具有广泛的潜在投资者的资本市场及企业或单位的股东等。

1.国有资产所有者对资产评估质量的判断标准是基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有关资产业务顺利进行的预期。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所有权的代表,是我国资产评估信息的最主要需求者。目前,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国有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当国有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或相关事项时,资产评估结果成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产权交易价格、做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国资委对资产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要求评估机构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客观、公正地开展资产评估工作,评估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其被评估资产的市场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有关资产业务的顺利进行,使国有资产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在资本市场上,现有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对资产评估质量有着不同的预期。资本市场中对资产评估信息的需求者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东根据自身利益考虑,对资产评估质量评价的标准必然是不能漏评、少评企业的资产,甚至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多评资产,以抬升公司股价,创造良好的社会声誉;而潜在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相对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其对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是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与企业合谋,而应站在公正的立场,对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价值提供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作为投资决策的参考,以减少投资的盲目性,保护自身利益。

3.委托方在资产交易市场上所处的位置不同也会对资产评估质量有不同的评价标准。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在正常的资产交易中,买方总是希望以最低的价格购买,而卖方则总是希望以最高的价格出售。资产评估结果是产权所有者确定资产交易价格或实现某种经济行为的重要依据,当资产评估的委托方是资产买方时,他就会希望低估资产的价值,并会提供有关信息来影响资产评估人员对资产价值的判断,从而达到自己对资产价值判断的心理预期值。如在国有企业改制或产权转让等资产评估项目中,企业的现有管理者为了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国有资产,他们就会希望低估资产的价值,并认为低估是合理的。而当委托方是资产的卖方时。他就希望评估机构能够高估资产的价值,从而达到自己对资产较高价值的心理预期值。如在对外投资、抵押贷款等资产评估项目中,为了在投资的企业或项目中占有更大份额或从银行取得更多的贷款,委托方往往会认同高估资产的价值。

由此可见,委托方对资产评估的判断标准是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来定的,他们希望通过资产评估来实现从中获利的目的,他们对资产预期的心理价位往往是评价资产评估质量好坏的标准。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政府部门、资本市场和委托方都是站在需求者的角度进行评估质量的评价的,但由于不同的需求者期望通过评估所达到的目的不同,导致他们对资产评估质量评价的标准也不同。

二、资产评估信息的供给者及其对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

资产评估信息的供给者是专门从事资产评估服务的资产评估专业机构和人员。作为资产评估信息供给者,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提供的资产评估信息主要存在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保证进行资产评估的结果及所出具的报告能够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在审核中顺利通过。我国目前对国有资产评估实行的是审核、备案制,对重大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必须经过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核,如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只有通过这些部门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2]因此,资产评估报告能够通过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核,是资产评估机构判断资产评估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资产评估机构关注的重点。目前,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审核资产评估质量的依据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等规范另一方面,资产评估机构作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要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在按照行业规定的准则和规范进行执业的前提下,必须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需要考虑客户的一些要求。顺利完成评估项目并得到客户的认可是资产评估机构判断执业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因此,从本质上说,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的评估过程就是这两方面权衡、协调的过程,而资产评估报告则是利益协调结果的体现。

从整个市场上资产评估业务的供求关系看。目前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发展速度较快,而资产评估业务领域扩展速度则相对较慢,出现了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竞争加剧的状况。巨大的竞争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影响到资产评估信息的可靠性,委托方为了实现特定目的,利用强势地位诱使或要挟评估机构按他们所需要的结果进行评估,否则就不付款或转向其它机构,导致有些机构迁就委托方的要求,操纵资产评估值以迎合委托方的期望。

可见,作为资产评估信息供给者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过程,实际上是在设法满足委托方要求又能符合相关部门审核要求的夹缝中规避风险,同时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的过程,而这与评估机构所应具备的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相背离。作为社会性中介机构,评估机构若要提高公众对评估结果的信任度,必须保持独立性,不被各种利益左右,也不能仅仅为应付审核走过场,必须根据评估准则,按照评估程序得出公正合理的评估结果。当资产评估机构真正做到独立、客观执业的时候,其对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就不会因客户需要而异,而会形成统一合理的评价标准。

三、监管者及其对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

资产评估信息质量的监管者主要包括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从资产评估信息的政府监管部门来看,目前我国政府对资产评估信息质量的监管部门主要有国资委、财政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政府作为评估信息监管者,依据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等部门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管。其对资产评估信息的要求主要是:评估机构能够提供真实的资产评估信息,为企业资产产权变动创造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以避免因资产信息的不真实而影响企业问的公平交易,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如2004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和开展资产评估行业的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和业务质量两个方面,其中对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检查主要是对近三年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检查。通过抽查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向有关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从业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其中重点检查评估机构是否履行了应有的资产评估程序,是否严格执行了相关的准则和规范,是否故意做出错误的专业判断,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存在虚假、不实的内容等。转中国-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会来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各省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信息的监管施行自我约束机制。协会通过制定资产评估准则、审查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资格等方面来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行为。因此,行业协会对资产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主要是考察评估过程是否按照执业规范和准则的要求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即资评估相关准则是行业协会的主要评价标准。

通过对资产评估信息的需求者、供给者和监管者三方的分析,可以看出,三方作为“理性人”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对资产评估质量标准认识的不一致。由于评价标准不同,三方博奕的结果往往成为牺牲社会公益的负和博奕。因而需要协调三方对评估质量评价标准的认识,统一评价标准,建立一个正和博奕,以求社会效益最大化。

四、协调各方利益,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质量评价标准

(一)以社会公众利益为本,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

对资产评估的质量评价是建立在质量标准基础上的。作为一项社会中介服务,资产评估应有其衡量服务质量的统一标准,而且这个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各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不能有所偏袒,充分体现资产评估的公正性。目前资产评估的质量标准主要是以资产评估准则的形式出来的,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是由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由财政部实施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是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益的代表,也就是资产评估信息的供给者利益的代表,财政部、国资委是政府利益的代表,也就是资产评估监管者利益的代表,同时也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而作为广大资产评估信息需求者的社会公众则很难参与到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这样,社会公众的利益就很容易被忽视。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明确提出国际资产评估准则的首要目标是“为公众利益”,我国在2004年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一基本准则》中的第一条也指出了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可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已成为国内外资产评估行业制定资产评估准则的目标。只有在资产评估准则中真正体现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充分考虑了资产评估各当事人的利益,资产评估准则就可以成为资产评估各相关利益者评价资产评估质量的共同标准。

(二)明确资产评估相关各方的责任

协调资产评估信息需求者、供给者和监管者的认识,形成统~标准,重要的一点是明确各方的责权关系。从本质上说,资产评估质量的形成过程是需求、供给与监督三者反复博奕,实现利益均衡的过程。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一齐采取措施,才能达到互相促进,共同提高资产评估质量的目的。

从资产评估信息的供需方面考察,供需双方首先要明确资产评估的目的,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评估信息对于其提供者和使用者而言是一种权利的体现,资产评估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对自己所作的评估结论承担各种责任。国家有关部门要对资产评估的责任如经济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才能避免评估结论过高或过低而降低资产评估结论的法律效果和权威性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委托者及资产占有者的责任是提供有关资产的真实可靠信息,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工作,不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对评估机构威逼利诱,保证市场的公平有序。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认识

资产评估是一项对整个社会都有影响的工作,因而必须加强对资产评估有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由于我国资产评估发展的历史不长。许多人对资产评估行业还比较陌生,甚至有些人还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把资产评估作为达到自己不法目的的手段,给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施加影响。因此,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直传力度,使整个社会对资产评估的有关知识都有所了解。这样不仅有助于统一社会公众对资产评估质量标准的认识,还可以对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9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师;基本准则;市场经济;职业道德机制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由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开始兴起。在加入WTO之后,开始有一些国外的评估公司和资产服务公司进入我国市场,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在激烈的竞争中面对更大的挑战与压力。为合理规范资产评估行业,2007年11月28日,中央财政部颁发了包括8项新准则在内的15项资产评估准则,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初步形成了一套统一、规范的准则体系,同时新准则的颁布也在另一方面反映了市场治理结构中交易契约的变化对评估准则制定的内在机制要求。2008年11月28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这一举措更加有力的规范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以及对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的引导。

一、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一)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的定义

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的含义是指资产评估师在工作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它是社会公德在资产评估行业的具体体现,主要表现在资产评估师的职业理想、专业能力、职业职责、职业态度和职业纪律等方面。其中诚实守信是对评估师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二)我国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基本内容

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对评估师的职业品德、纪律、能力以及执业责任的一般要求和基本规范,是制定具体评估准则的依据。其中职业道德具体准则包括了评估师的各项职业道德要素,为评估师在工作过程中自觉履行职业责任提供进一步的指导。我国的《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一基本准则》分别从基本要求、专业能力、与委托方、相关当事方的关系、与其他资产评估师的关系等方面对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进行规范与引导。此外根据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的职业道德裁决指南也可以用来判断评估师的职业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要求。

二、加强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资产评估师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主体逐渐呈现多元化,会计信息、资产信息的使用者也日趋广泛,政府机关、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都需要了解企业的真实可靠的资产信息。资产评估是评估师个人或团队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来对企业的资产信息进行评估。作为一种中介服务,资产评估师出具的评估结果是建立在独立、客观、公正分析的前提上,如果评估师不遵循职业道德以及法律法规,不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道德,提供虚假的评估结果会危害到委托方或者被评估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资产评估行业生存、发展的基础

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建设直接关系到资产评估行业整体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运行。资产评估师为社会提供服务时,要担当起服务社会的职责,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以独立、客观的身份发表公正的意见,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一旦资产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违背了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要求,损害的不仅仅是个人利益,甚至会破坏整个评估行业的信誉危及整个行业的形象,破坏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良好的职业道德作为一种无形的社会资本可以让市场主体借助这种资本来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最终达成交易。因此当市场主体普遍遵守职业道德时,市场交易就能够持续高效的进行。资产评估行业作为我国当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有序、稳定运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三、加强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方法与建议

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兴起以来,与之相关的资产评估师制度以及考核机制也在随着经济发展不断的修改完善。在不断进步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地区垄断、信息滞后、不正当竞争以及监管不到位等因素造成资产评估师不能对企业价值做出客观、独立、公正的判断。这些不仅仅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评估师的职业发展,给整体评估行业和评估机构的信誉也造成不良影响,危害行业发展,严重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所以加强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一)制定科学有效的行业管理制度

2016年初颁布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中评协[2016]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6]5号)。登记办法中对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的权责划分、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和惩戒、登记程序以及诚信档案管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社会公众可以提供了查询资产评估师的相关专业信息,这点十分有效地督促评估师诚信执业。

(二)构建完善的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机制

首先是从理论层面完善我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评估师职业道德可操作性,让资产评估行为本身自觉的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成立职业道德管理的专门机构,为每一位资产评估师建立诚信档案并定期参加检查。最后建立与完善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教育机制,加强评估师的后续教育与培训期。2016年初颁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不仅能够保障评估师的权益,提升专业胜任能力,也能大大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三)加强检查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惩戒制度

逐步将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建设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严格执行资产评估行业提醒与惩戒制度,确保监督与制裁机制的良性运作。与此同时构建我国的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评估机制,以此为依据对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进行资质分级,使之与企业规模效益紧密联系,提高资产评估行业整体职业道德。

四、结束语

作为一名合格的资产评估师,在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的同时也要应不断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与道德习惯。同时我们清楚的明白加强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建设不仅仅需要个人的努力,还需要来自行业、社会的监督,良好的社会环境,规范有效的行业监督体系必不可少。随着约束机制的建立、健全以及评估人员职业素养、业务素质的提高,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评估行业,推动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作者:彭丹 单位:东南大学

参考文献:

[1]冯任佳.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建设问题[J]广西会计,2002

[2]陈三林.浅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J]辽宁经济,2002

[3]张国林.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准则问题试探[J]中国资产评估,1999

第10篇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中对资产评估做了如下定义“资产评估是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行为”。又如,于鸿君在其所著的《资产评估教程》中认为“资产评估是指为了特定目的,资产评估人员运用科学方法,依据法定标准和程序对被评估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计算的过程”,上述定义在我国具有代表性。尽管人们对资产评估定义的论述并不完全一致,但整体上趋向于从资产评估工作角度做出综述性解释。

二、资产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学理论中对资产潜在价格的评估提供了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它们分别是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1、成本法是在当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为重置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类似的全新资产所付出的代价,扣减被评估资产各项损耗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基本评估方法。依照这一思路,成本法的评估公式可表述为:

资产的评估价值=资产的重置成本一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2、收益法又称收益还原法或收益本金化法,是国际上公认的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之一。资产评估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对象在未来期间的预期收益,选择使用一定的折现率,将未来收益折成评估基准日的现值,用各期未来收益现值累加之和作为评估对象重估价值的一种方法。

3、市场法又称市场比较法、交易案例比较法、现行市价法等,是国际公认的一种常用的资产评估方法。该方法以活跃、公平的市场存在为前提,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已交易资产作为参照物。将参照物与评估对象进行对比分析、调整差异,最后从参加物已交易价格修正得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评估目的决定评估的价值类型。由此可见,对于一项具有特定评估目的的待估资产,可以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对其进行评估。这一结论成立的同时也引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就是在评估目的确定的前提下采用不同的方法对同一项资产进行评估时其结果是否~致。在这个问题上,有些学者认为三种评估方法使用的结果反映的是不同的价值理论的应用,结果就不可能达到一致。对于这个观点,本人有不同的看法。资产评估不是一门精确计量的科学,这一点决定了采用不同的方法对同一项资产评估的结果很难完全相同,但这并不表明差异是由不同方法所运用的价值基础不同而造成的。对不同评估方法进行简单的微观经济学分析可以发现,尽管三种方法基于不同的价值理论,对于同一项资产的评估结果最终应该趋于一致。

三、以微观经济学理论分析资产评估结果的唯一性

唯一性是指在一定的评估时点,资产在特定的价值类型下,其价值是唯一的。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在一定评估时点,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定的,因此,价值也是一定的。均衡价值论认为均衡价值是由商品的供求关系来决定的。在一定的评估时点,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是一定的,因此,均衡价格就是一定的,也就是说均衡价格是唯一的。效用价值论的观点不能证明资产评估价值唯一性的特征,因为效用是由消费者的主观感受决定的,不同的人对同一商品一般都有不同的感受,这种观点毋庸置疑。但是,该种效用价值观不能作为资产评估收益法的理论基础。从资产评估基础理论来讲,我们所说的效用价值论强调效用的可量化性。在资产评估中,收益法评估的并不是最终消费品,而是那种可以创造未来现金流的资产。因此,我们可以效仿斯蒂格利茨的观点,把资产未来的现金流作为消费者获得该种资产的效用。虽然对不同的消费者,他们所认为的未来现金流可能是不一样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因为收益法强调的是客观现金流,这里的客观现金流是指客观反映被评估资产处于最佳使用状态时的正常盈利能力的现金流。显然,在一定的评估时点,被评估资产价值也是唯一的。

四、以微观经济学理论分析三种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就其产生、发展以至未来发展的趋势来看,它始终是立足于市场、服务于市场的,无论用什么方法来评估,同一目的下对同一项资产的评估结果应该是趋同的。

用微观经济学理论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由于资产和市场有着紧密的联系,资产在市场上的价值体现也与市场运行规律息息相关,因此在对资产进行评估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所谓市场运行规律,就是指市场通过竞争来调配有限资源的基本规律,竞争是市场规律的根本特点。在这一规律的作用下,资产在市场上可能表现出来的潜在价格是变化的,而且其变化趋势如下:

1、由于替代效应和市场竞争的作用会使得资产的市场价格与其成本趋于一致。在经济学中理性人假说的前提下,资产的市场价格不会低于其成本,而当同样的资产市场价格高于成本很多时,需求者不会舍弃自己的经济利益去花费较高的代价直接到市场上购买该资产,而会选择替代的方式,这种趋向会影响该类资产在市场上的价格,使其向成本靠拢。

2、由于竞争的作用使得同类资产的成本报酬率趋于市场平均水平。当某一行业资产的成本报酬率高于市场平均报酬率时,由于市场竞争的作用,会有大量的资金涌入该行业力求去获取高额利润,最终导致的结果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因为该行业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过多而价格下降,最终收益下降:另一方面该行业的资产需求量大而造成资产价格上升。以上两方面的变化在市场上的表现都是该行业资产的成本报酬率下降。同样,当该类资产的成本报酬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时,还是在竞争的作用下,会有部分资金撤离该行业转向其他报酬率高的行业。这种情况下,本行业的产品供给会减少,从而价格上升,购买同类资产的资金减少而资产价格下降,结果是该行业成本报酬率上升。可见,市场竞争的最终结果是同类资产的成本报酬率趋于市场平均水平。

3、由于以上两种趋势的共同作用,使得一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与该资产的成本、收益现值趋于一致。以上分析是基于资产价格在一个时间段上的表现而言的,而资产评估的一大特性是它的时点性,也就是评估结果应该反映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价格。对于这一点,本文认为资产评估的时点性主要是为了回避市场价格不断波动的特点,对资产进行评估时确定一个基准日旨在选取一个标准将这一不确定因素确定下来。虽然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客观上对评估结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影响几种价值表现的内在关系,尤其在评估方法的运用上,用收益法进行收益预测时要充分考虑时间因素,用市场法要求有“活跃的公开市场”,而活跃的公开市场只可能在同类资产交易足够长的时间后才会达到的,成本法在运用时也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的。因此,资产评

估的时点性的特点不会与以上结论产生冲突,三种方法的评估结果仍是应该趋于一致的。

五、市场法与成本法评估结果差异分析

市场法的结果因为直接来源于市场又应用于市场,具有客观反映市场和很容易被接受的特点。目前,评估界一致认为,在三种评估方法都可用的条件下,市场法是首选。用成本法对资产进行评估时,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资产的成本构成要素,在各项成本构成要素都既定而且都可用货币计量时,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成本法评估的主要思路是用重置成本扣除各项贬值获得评估值。重置成本又分为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复原重置成本是依据现有市场的价格信息对资产的各项组成要素进行评判并将其组合形成的结果,当现行市场上没有资产各组成要素的价格时,以替代原则为依据选择各要素合适的替代品进行评估,在考虑技术进步因素后将各替代要素的市场价格予以组合得出的结果称为更新重置成本。

显然,成本法是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市场信息的,由前述分析可知,资产的市场价格不应该与其成本相差太大。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可做如下分析考虑市场法所选择的市场是否能达到或基本达到“公开”市场的条件。考虑成本法所选择的成本要素构成是否恰当,主要看成本中是否涉及到技术因素和其他无形资产所带来的影响,对它们的计量是否科学合理等。各项贬值的计量是否全面、合理,由于贬值的计量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在评定时需要专业人员运用科学的方法加以定量分析,计量时应该做到充分严谨。当该项资产所有的条件都符合运用市场法条件时,选择市场法评估的结果由于是已实现的而且容易被接受,因而是相对恰当的。

六、成本法与收益法评估结果差异分析

收益法的思路是对经营性资产的未来收益进行预测,并选取合理的折现率对预期收益进行折现,得出的现值和被认定为该项资产的评估值。其要点在于对未来收益的预测和折现率的选取,而这两项要素的预测和选取有很强的主观性,因而收益法的结果往往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在现实评估中,如果用成本法的结果和用收益法的结果相差较大,可考虑从以下方面来分析成本法所选择的成本构成要素是否恰当、贬值的计量是否全面、合理。收益法的收益预测是否科学,收益的预测是一项很专业的活动,需要专家在充分分析以往资料的基础上,着眼于市场的发展,科学地获得。收益法的折现率选取是否合理,折现率应综合考虑无风险报酬率、通货膨胀率、行业收益率以及风险报酬率等因素。如果某一行业的成本收益率高于当期市场很多,依据市场竞争的原则,就会有相当的资金涌入该行业,最终造成该行业成本收益率趋近于市场平均水平。反之,也是同样的道理。因此,考虑到市场竞争因素和时间因素,资产的成本法评估结果和收益法评估结果最终也趋于一致。

七、市场法与收益法评估结果差异分析

第11篇

【关键词】 生物资产; 价值; 评估方法; 选择方案

生物资产是农、林、牧、渔业经营的主要对象,不但为人类提供了味美、营养丰富的食品,成为人类蛋白质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且还为某些工业生产提供了重要的原材料,生物资产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迅速发展,农业资本市场不断完善,涉及生物资产交易、租赁、保险、抵押等经济行为不断增多,增加了对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需求。然而生物资产类型多样,依据生物的特征可以分为植物资产和动物资产,根据国民经济行业的主要生产对象,生物资产又可分为农作物资产、林木资产、畜禽资产和渔业生物资产。另外,生物资产具有生物转化和自然增殖功能,并且生物资产个体的生长发育及产出情况呈现明显的阶段性,每个阶段在生理机能和组织结构上各有特点,在个体发育的不同时期,同一组织或器官的生长速度也不相同。生物资产的这些特殊性导致了不同类型生物资产在不同生长阶段其价值的变动性。因此针对生物资产的特殊性,如何对不同类型、不同生长阶段生物资产的价值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案,是当前资产评估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生物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一)市场法估算生物资产价值

市场法也称现行市价法、市场价格比较法。市场法原称市场数据法(M.Bravi,Italy,1999),是指利用市场上同类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对比调整,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市场法充分考虑了市场因素,评估所用数据资料均来自于市场,因此运用该方法评估资产的价值首先得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再考虑公开市场上是否具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如果没有活跃的公开市场,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则无从谈起。

(二)收益法估算生物资产价值

通过收益法公式可以看出,收益法涉及三个基本参数: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额(R)、折现率(r)及被评估资产取得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n)。所以,运用收益法的关键在于确定收益额、折现率及被评估资产取得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

(三)成本法估算生物资产价值

成本法是以按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重新种植或饲养与被评估生物资产相类似的资产所需的成本费用减去各种损耗作为被评估生物资产价值的方法。采用成本法评估资产应该具备4个前提条件:一是被评估资产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必须与假设的重置全新资产具有可比性;二是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三是形成资产价值的各种耗费是必须的;四是被评估资产必须是可以再生的或者说是可以复制的(吴良海、陈昌龙,2007)。

在生物资产中,农作物资产、渔业生物资产的经营期一般较短,畜禽资产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经营期相对较短,在利用成本法时,可以不考虑复利问题,利用公式(3);而林木资产的生长期长,有的树种长达一二十年甚至数十年,畜禽资产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经营期相对也较长,因此,对于该类生物资产运用成本法时需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对分年度投入的成本要用复利计算,可以利用公式(4)。

二、生物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原则

(一)必须与评估目的相结合

评估目的表明为什么要进行资产评估,它是资产业务引发经济行为对资产评估结果的要求,或是评估结果的具体用途。Frederick M.Babcock是第一个指出评估方法的选择要依赖于评估目的的学者,他指出了评估程序开始前确定评估目的的重要性,同一资产可以基于不同评估目的有不同的价值。生物资产的评估目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1.以资产交易为目的的生物资产价值评估。首先,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农业领域的深入,涉及生物资产的转让、出售交易日趋活跃,在交易中,买卖双方对交易价格的期望是不同的,这就需要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交易提供价值咨询服务;其次,在生物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生物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或租入其他经营者的生物资产并支付租金,不管是租入生物资产还是租出生物资产,都需要对租赁生物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作为确定租金的依据;另外,经营生物资产的企业进行企业合并、联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重组等要求进行资产评估,作为各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

2.以保险为目的的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生物资产在生长期内遭受自然灾害或动物疾病都会对生物资产生长、质量及产量产生不利影响。生物资产保险是生物资产经营主体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又是保险企业拓展业务的重要领域,保险额、理赔额的确定依赖于对生物资产价值科学合理的评估。

3.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生物资产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短缺需要融入资金,在融资过程中,作为资金拥有者的债权方为了减少风险,在某些情况下就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对债务人的资产或抵押物进行评估,以判断其还本付息的能力。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有生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银行以抵押的生物资产评估价值额的大小作为贷款条件和贷款额度确定的基础。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贷款的安全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的准确性。

4.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生物资产价值评估。我国于2008年1月15日颁布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及详解》,规定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运用评估技术,对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所以当经营生物资产的企业在进行出售、兼并、联营等经济行为时,需要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准则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5.生物资产企业破产清算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当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有关权益人有权要求以货币形式得到补偿,从而需要对生物资产进行变现或拍卖。这时就要求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企业生物资产的变现价格,以此作为生物资产变现的依据。

6.其他相关的生物资产业务活动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如法律诉讼等。

上述这些评估目的又影响生物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例如,评估一头“役用牛”的价值,若以正常交易为目的,如果存在活跃的公开市场,市场上存在同类“役用牛”的交易,并且近期的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则可以采用市场法对该头“役用牛”的价值进行评估;如果不存在活跃的公开市场,则可以采用收益法对该头牛的价值进行评估,其前提条件是该头牛未来役用收益额、使用年限及折现率可以合理预测。若企业由于破产清算对该头“役用牛”进行价值评估,则该“役用牛”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一般不宜采用收益法。所以生物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应与生物资产价值的评估目的相结合。

(二)必须与价值类型相匹配

资产评估可以从“质”和“量”两个角度进行划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说明“评什么”,是资产评估价值“质”的规定,具有排他性,对评估方法具有约束力;资产评估方法说明“如何评”,是资产评估价值“量”的规定,具有多样性和可替代性,并服务于评估价值类型。任何一项资产评估结果,应该都是其质和量的统一。

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及其表现形式,不同的价值类型从不同的角度反映资产价值的属性和特征。《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第十六条指出“评估方法是估计和判断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评估结论的技术手段”,所以生物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应与生物资产价值类型相匹配,这是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结果具有科学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证。

(三)可收集信息资料的制约

各种评估方法的运用都要根据一系列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和转换。每一种评估方法都需要有相应的数据和资料支撑,由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生物资产本身的问题,某些数据和资料往往无法获得,这就限制了相关评估方法在生物资产价值评估中的运用。例如市场法既要求交易市场活跃,又要求被评估生物资产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否则就无法获得参照物及其被评估生物资产的可比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再如收益法要求被评估生物资产未来收益额可以合理预测并能用货币表示,同时被评估生物资产的风险报酬率也能够计量,然而生物资产具有高风险性和未来收益不确定性,所以收益难以预测的生物资产以及风险报酬率无法确定的生物资产均无法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相对而言,成本法在运用中对市场和被评估对象都没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但是成本法难以反映生物资产的自然增殖,在运用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以上条件限定了各种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而各种评估方法的特点又能起到相互验证或分析、修正某些误差因素的作用。这样,不但可以拓展评估的可行性,还可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

三、生物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方案

理论上,不同的评估方法不应对评估结果产生太大的影响,并且在必要时需同时采用几种方法评估一项资产。但是,在现实经济中,市场总是存在一定的缺陷,同时生物资产类型多样,由于生物资产的生物转化功能,在不同生长阶段的个体形态不同,并且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也各不相同,这必然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通过对各种评估方法的分析,结合生物资产的特殊性,得出生物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方案如下。

(一)农作物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方案

农作物资产中,存在活跃市场的为花卉资产,可以采用市场法对其估价;除少数牧草外,其他农作物资产不具备采用收益法进行价值评估的前提。因此,绝大部分的农作物资产应该采用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

(二)林木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方案

林木资产属于与土地难以分离的资产,总体不存在交易市场,偶尔也会发生一些交易行为,对于存在交易市场的林木资产便可采用市场法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虽然用材林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具有普遍性,但砍伐后的木材却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因此对用材林资产价值的评估可以采用市场法中的市场价倒算法,将林木资产采伐后所得木材的市场销售总收入,扣除木材经营所消耗的成本(含税、费等)及应得的利润后,剩余的部分作为林木资产价值。经济林资产在其寿命内能够多次产出林产品,带来连续收益,符合收益法的前提,可以采用收益法评估其价值。处在幼龄期的林木资产可以选择成本法。

(三)畜禽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方案

畜禽资产交易非常活跃,可以采用市场法评估。对于可以多次产出的生物资产,如奶畜、种畜、蛋禽等生产性生物资产,由于在其经济寿命内可连续获利,所以其价值可以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当然只要是可以估算其成本的生物资产,都可以采用成本法估价。但对于年龄大的生物资产,其价值中包含有较大的自然增殖因素,用成本法评估将会低估价值,尤其是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

(四)渔业生物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方案

渔业生物资产依附江河水系,具有附着物的不可分割性,缺乏活跃的公开市场,限制了市场法在渔业生物资产价值评估中的使用。渔业生物资产基本不存在活跃市场,交易价格较难取得,除亲鱼外,渔业生物资产利用收益法确定价值不是合理和适当的方法。因此,绝大部分的渔业生物资产应该采用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

总之,在生物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中,应注意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不可机械地按某种模式或某种顺序进行选择,也不能将不同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进行简均而得出评估结论,而应该根据生物资产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及可收集的数据与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恰当地将不同评估方法配合使用,以便得出公允的评估结果。

【参考文献】

[1] 胡海川,张心灵,范文娟.我国奶牛价值评估问题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2(8).

[2] 范文娟.我国生物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研究[D].内蒙古农业大学,2010.

[3] 吴良海,陈昌龙.资产评估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4]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及详解[EB/OL].http://.

第12篇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不断推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不仅指导着资产处置价格,而且成为考核资产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和监督资产处置行为,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措施。

一、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现状

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2455.5亿元,其中:次级类贷款2613.2亿元,可疑类贷款5176.6亿元,损失类贷款4665.9亿元,分别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为6.63%、1.39%、2.75%和2.48%。与2006年第一季度末相比,不良贷款余额减少了669.2亿元、次级贷款减少了668.2亿元、可疑类贷款增加了141.5亿元、损失类贷款减少了142.3亿元。不良贷款按机构划分:主要商业银行为11614.2亿元、城市商业银行为659.6亿元、农村商业银行为150.6亿元、外资银行为31.3亿元。其中,后三者与2006年第一季度末相比,分别减少了201.9亿元、7.5亿元和5.4亿元。

截至2006年第一季度末,中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663.4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805.6亿元,现金回收率20.84%。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468亿元,回收现金546.6亿元,现金回收率22.15%;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707.8亿元,回收现金278.3亿元,现金回收率10.28%;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419.9亿元,回收现金328.1亿元,现金回收率23.11%;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067.7亿元,回收现金652.6亿元,现金回收率31.56%。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在总量上呈现下降的趋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也在不断增加,但是从总体来看,形势依然严峻,如果不尽快将金融不良资产降到合理的区域,势必会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当然,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有效处置的前提是对其进行正确的评估。

二、评估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作用

(一)为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提供定价基础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涉及到不同的经济主体,处置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不同经济主体间利益分割的过程,利益分割量的计量就要依据价值评估。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以资抵债、实施债转股(投)、采取法律诉讼和减让清收的方式追偿债务等三种。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先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方可处置。由此可见,在整个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评估工作是前提条件和基础,是资产处置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环节。

(二)为考核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业绩提供重要依据

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资产处置损失是指公司对从银行收购和接收的贷款及利息(包括表内利息、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抵贷资产及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其他资产进行处置后,回收的资产价值与上述资产收购和接收时价值的差额以及回收资产再次进行处置发生的损失。要真实计量和核算这两次损失,必须通过评估,以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收购面值和实际处置变现值进行比较才能反映实际经营损失,才能客观公正地衡量资产处置效果和经营业绩。

(三)为防范道德风险提供重要措施

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时经常会面临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时由于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受成立时间短、经验少、任务和地位特殊、缺少健全的法律和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公司防范道德风险高于其他一切风险。为此,财政部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竞争的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资产处置要严格处置程序,实行评估和处置相分离,加强对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和审核。

三、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理论严重滞后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有许多特点:一是评估对象为“不良债权”;二是评估对象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三是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一般都是以快速变现为目的。截止目前,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操作规范主要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50291-2001)、《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001]1051号)。这些规范只适用于实物资产价值的评估,不适合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同时由于我国二级市场极不活跃,也难以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而采用重置成本法则受到《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诸如尚可使用的房屋成新率不低于30%、设备成新率不低于15%等规定的限制,致使评估结果与最终的处置价值严重脱离。

资产管理公司虽然也已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了研究,并通过实践中的摸索制定了相应的不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但这些规范也只是作为一种内部的参考,并没有上升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统一的标准。因此,也并不具备整体的代表性。

(二)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产生背离较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程序一般是先对不良资产进行分析,制定处置预案;然后对不良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谈判或拍卖底价;最后由处置人员进行具体的操作,变现不良资产。但在现实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的拍卖底价在招标过程中往往无人问津,作为谈判底价也得不到对方的认可。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职业惯性的影响,因我国评估业起源于国有资产的评估,多年来评估业务也以国有资产评估为主,而评估国有资产同时负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所以,评估师宁可高估,不愿低估;另一方面,由于对不良资产的认识不足,评估师较少考虑不良资产特定的处置方案及其处置中的特定个别因素,也导致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产生较大背离。

(三)部分债权性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偿债能力判断失真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估对象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当中有许多企业财务会计资料不连续、不完整、不健全。相关的其他评估资料更不完备,由于历史原因,有的企业账面有长期股权投资但提供不出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房地产却拿不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而按照现有的评估惯例,委托方应出具委估对象的有关产权证明,评估机构只对委托方的合法资产进行评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待处置资产时,很多情况下无法提供完备的产权证明,致使评估机构难以确定评估客体的产权性质和数量,从而给委托和评估带来一定的困难。

而当以假设清算法评估分析企业偿债能力而需要对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时,有些债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要资产在进行转让时具有一定价值的资产却无产权证明,由于此时评估机构无法对债务企业无有效权属的资产提供评估结果,最终致使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结论无法满足处置债权的需要。同时也给债务企业恶意隐匿资产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与评估咨询报告质量的矛盾突出

评估咨询报告作为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唯一的参考依据,应当起着指导处置价格、监督处置行为、衡量处置效果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目前对资产管理公司是以现金的回收额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致使评估管理工作处于“服务于处置”这样一个被动的地位。很多处置项目存在着评估与处置时间上的矛盾,为了保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咨询报告,中介机构难以完全按照评估程序操作以保证报告的质量,逆程序操作的现象比较突出,同时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笔者认为,随着金融不良资产商业性剥离的出现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向投资银行方向的发展,处置变现不宜再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也将逐步向多元化过渡。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将与企业的效绩评价相结合,使分析结论更加趋于合理。资本运作手段的增强将会引出多种债务重组形式的出现,对中介机构专业技术知识多元化的综合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进一步做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设想

(一)要研究制定有关金融资产评估方法标准体系

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与普通的工业企业的评估存在较大的差别,是资产评估中较为特殊的一种情形。因此,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方法不能完全照搬工业企业资产评估的方法。在认真总结工业企业资产重组资产评估方法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金融不良资产的状况、结构特点及金融资产重组的政策和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资产评估方法,研究制定出适合金融资产评估的方法标准体系。

(二)有效处理非市场性因素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造成的影响

在实践中,金融不良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处置价格往往会产生较大的偏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非市场因素。非市场因素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的。要想解决这个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具体的规定和方法,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先由评估机构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然后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具体的非市场因素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调整处置价格中,资产管理公司要充分考虑到企业、政府、法律等方面的情况,从而使处置结果更加合理和恰当。

(三)在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中要不断总结工作,丰富经验

多年以来,我国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了大量的金融不良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同时,这些年资产管理公司也在不断地承受着来自各个领域的质疑,这些都是金融行业和评估行业的宝贵资源。因此,应该对这些案例进行搜集整理,建立数据库,利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分析各种处置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建立合理规范的评估参数体系,为交易案例比较法等评估方法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基础,合理体现市场机制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四)认真评估金融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

在以往的政策性处置业务中,资产评估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防范道德风险等方面起到了有效作用;在各家资产管理公司逐步实现商业化转型后,资产评估的定价职能将被赋予更高的期望和要求。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业务决策具有更大的难度和风险,资产评估作为定价工作的中心环节,如何使评估结果更符合处置实际、更贴近市场价值,是下一步评估实践的重要课题。《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提供了更多样的评估方法和更宽泛的价值类型,为评估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依据,有利于提高评估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加强评估行业建设,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统一计费标准,提高评估机构参与积极性。统一计费标准,制定比较合理的计费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评估机构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的参与积极性,对该工作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评估人员应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较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复杂,需要评估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因此,做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评估人员必须下功夫学习相关知识,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否则,很难搞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严格执行评估程序,正确使用评估方法。评估人员要树立风险意识,克服糊弄心理,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有关准则和指导意见的规定程序。评估人员在执行程序和分析过程中,要积极发掘有用的信息,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提升不良资产的价值。在评估方法上,也要充分考虑各种评估方法的假设前提和使用范围,以正确衡量不良债权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