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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的步骤

时间:2023-09-25 18:01: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评估的步骤,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资产评估的步骤

第1篇

任务驱动教学法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对提升学习者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考资产评估课程不同于全日制背景下的资产评估课程,任务驱动教学法可有效整合学习者之间的个性特点,使之转化成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优势,进而推动评估技能的提高。本文从现阶段自考资产评估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出发,对任务驱动教学法的具体步骤、效果评估进行了分析,从而得出任务驱动教学与自考资产评估课程教学的整合模式。

关键词:

任务驱动教学法;自考;资产评估课程教学;应用

现代大、中、小企业的发展逐渐趋于统一,即越来越多的竞争体现在资源的多少及如何正确地利用资源上。企业之间的联合、并购现象十分普遍,企业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与资产评估有关。因此,合理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就显得十分重要。现阶段,我国专业资产评估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缺少专业的资产评估队伍,许多企业还存在没有专业资产评估人员或资产评估人员的水准较低的问题,以至于企业资金的流向、资源的利用不明,久而久之,企业就在国际国内市场中变得没有竞争力或竞争力持续下降;二是资产评估没有与企业的管理经营结合起来,资产评估只作为单纯的工作项目而存在;三是许多企业的资产评估还停留在经验上,相对科学的资产评估体系、适合本企业发展的资产评估模式尚未建立,资产评估的功能与作用难以发挥出来。

高校是培养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重要基地,也是推动企业革新与发展的重要场所。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足够的精力,许多资产评估人员一方面需要从事本岗位的工作,另一方面难以抽出时间参与高校的全日制学习。所以,自学考试就成为从业人员或有志于从事资产评估的人员提升专业素养的重要途径与方式。1988年以来,自学考试成为高等教育的有效组成部分,有效缓解了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与高等教育扩招有限之间的矛盾。自考学生来源复杂,尽管学习时间充沛,但学生基础差、自控能力与动手能力弱等特点决定了传统教育教学方式不能全面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与能力。所以,选用何种教育教学方式就成为自考教育界争论的焦点。只有在教育教学中渗透实际的任务、让学习者解决任务才能激发学习者的学习兴趣,从而提升教学效率与成效。在推动自考资产评估课程教学的同时也使学习者可充分运用实践经验夯实理论基础。

1任务驱动教学法的具体步骤

任务驱动教学法是一种围绕任务识别、任务分析、任务解决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旨在让学习者与教学者以任务为核心,共同解决难题,从而形成相对完善的理论能力与实践能力。这种教学法的意义在于学习者可梳理出每个资产评估流程,促使学习者从实践中提取有效的学习材料,为下一步的具体资产评估工作奠定基础。一方面,通过任务的分解、分工,学习者可快速地理解任务,并逐渐形成相对完善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参加自考资产评估课程的学习者大多只能在网上进行学习,学习者之间、学习者与教师之间的接触与交流相对较少,而任务驱动教学法则可将学习者、教师连接起来,对促进教师的教学、完善学生的学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外,资产评估教学内容相对繁杂,学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理解、掌握好大量的数学模型,他们只能在实践操作中形成解决任务的习惯,这种教学可有效解决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之间的矛盾。

第一步:提出任务。从实践角度提出资产评估任务,设定与学习者能力相当或稍高于学习者能力的任务,结合社会热点不断完善资产评估教学模式,确保资产评估课程所设定的任务合理、有效。

第二步:明确教学目标,示范教学。考虑到学习者的能力、水平参差不齐,教师有必要进行示范,让每个学习者都能掌握基本的资产评估程序,进而明确每种资产评估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任务。不同类型、商品的评估存在较大差异,教师的积极引导与合理示范将很大程度上提升学习者的原有评估水平。例如,从机器的使用情况出发,引导学生根据实际问题采用市场法、成本法对机器设备进行合理评估。

第三步:完成任务。一是自主钻研。教师要发挥主导作用,不断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逐渐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与水平。一方面,学习者要积极参与操作计算,感受资产评估的每个过程,使之产生资产评估的感受。另一方面,引导学习者走入市场,在市场中调查设备各项数据,从而为分析企业各项资产奠定基础。二是发挥团队精神。自学考试背景下的资产评估课程应通过建立健全即时通讯群,让学习者按团体参与讨论、合作,对同一问题提出多种解决方案,发挥不同学习者的优势,从而顺利完成任务。三是教师根据学习者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归纳,找出其共性问题与个性问题,为下一次的任务驱动教学奠定基础。

2任务驱动教学法的效果评估

任务驱动教学法实行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学习者知识的掌握、技能的提高。所以,合理对任务驱动教学进行效果评估,不仅可有效提升学习者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还可以完善不同章节、内容的任务驱动教学法程序,为推动教学成效提供有力保障。一方面,利用观察法对学习者解决问题的方法、完成任务的过程进行评估,对不同的小组进行监督、管理,不断引导学习者进行合理的资产评估;另一方面,设置真实的资产评估任务,使学习者对不同任务进行评估,从而检查其对市场化背景下的各类资产的评估成效,以检验其学习的有效性。

3结语

自考资产评估课程教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传统的教育教学模式难以快速提升学习者的资产评估水平与能力。所以,我们有必要合理设计任务,加强学习者与学习者、学习者与教师之间的合作,共同解决任务驱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为全面培养高素质资产评估人才队伍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王永刚.任务驱动教学法在资产评估教学中的应用[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1,(3):122-123.

[2]李琳.探析任务驱动教学法在资产评估教学中的应用[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112-113.

第2篇

【关键词】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行业发展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将更加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在注册制下,中介机构要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把关,这就对中介服务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IPO改革的逐步推进,我们必须正确处理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关系,提升两者的效率与质量,以促进审计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良好发展。

一、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关系

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虽相互独立却又相互联系,虽相互区别但并不相互排斥。

(一)联系。两者的联系在于:第一,行业性质相似。均作为独立第三方采用受托有偿的方式开展业务,面临较高的职业风险,被社会公众赋予了很大责任。第二,职业道德准则的基本要求相同。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必须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第三,财务审计提供事实判断,资产评估提供价值判断,但两者业务性质交叉,在方法、技术、程序上可相互借鉴并相互提供业务资料。

(二)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目的与作用不同。财务审计履行鉴证职能,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发表意见以提高其反映信息的可靠度,并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建议,制约违规行为,维护经济秩序。资产评估则是要明确资产数量、质量和价值,为资产的交易、投资等提供价值尺度或谈判平台,为资产的重组和优化提供开价依据,确定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份额,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等。第二,标准、依据不同。财务审计对资产的计价原则以历史成本为依据,资产评估则以效用和市场价值为依据。第三,方法体系不同。财务审计通过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等判断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常采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分析性程序等技术方法。资产评估则是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评估对象、目的、环境不同,确定适当的价值基础并相应选择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评估方法。

二、如何衔接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对审计行业也造成了一定影响,如何处理好两者关系一直是业界思考的问题。在IPO改革的趋势下,只有衔接好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合理分工协作,才能使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一)分工协作。在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时,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债券投资、递延所得税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不具实物形态的各资产项目,以及全部负债等由财务审计负责查验、核实其具体数额,如无特殊情况应包容审计结果。对于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权益性资产,应由审计查验、核实数量或账面价值,而实际价值则由资产评估确定。当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分别由两家中介机构承办时,评估机构可在审计时派人参加审计过程,若资产评估只涉及实物资产和上市证券,则可由审计和评估机构分别派人联合确认所评估资产的数量或历史成本。

(二)时间顺序

关于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时间顺序,笔者认为没有固定模式,应结合具体环境、业务对象和实际情况等综合考虑。

1.审计在先,评估在后。资产评估首先要利用真实、准确的反映了企业会计要素的会计资料,而会计资料只能是经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所验证的企业会计报告。因此,当某些评估数据的取得需要依赖财务审计时,应先进行财务审计,后进行资产评估。例如,对于债权债务项目,应先通过审计查明有无账外或虚假的债权债务,以免评估时漏评或错评。

2.审计、评估同时进行。特殊情况下,一些业务需要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相互配合,同时进行。例如,当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都涉及到固定资产和存货项目时,一般可同步、联合进行盘点核实,以降低成本。

3.评估在先,审计在后。当企业进行改制时,表现为资产评估在先,财务审计在后。其三个年度的财务报告都是在资产评估之后编制的,评估结果对改制企业三个年度的财务报告会分别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对审计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思考

我国的中介行业走过了“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道路,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和客观要求。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相辅相成又相互独立,在未来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过程中,能否正确把握两者的关系对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强调两者的协同,但不能相互代替。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在经济学基础、经济职能、技术方法以及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等方面均可相互协同,但绝不能相互代替,以防止关联交易,避免中介业务从记账到审计或资产评估等业务均由一个中介机构或同一人一包到底,避免产生影响公平、公正的事件。但我国现阶段的一些机构仍存在“分工不分家”、“挂羊头卖狗肉”、审计与评估业务相互兼容的现象,这会影响独立性,非长久之计。因此,应更明晰的划分两者的业务范围,发挥两者应有的职能。

(二)发挥专业化分工优势,拓展业务空间。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有着各自的专业化分工优势,若形成优势互补,将能更好的进行业务合作,拓展彼此的业务空间。例如,在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资产减值测试、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时,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可以形成具有融合性的互为先后的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这也是资产评估参与审计业务、拓展评估业务空间的一个新领域。

(三)明确各自责任,促进行业发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在确保资产信息真实、可靠等方面起着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为了提高各自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应相互利用资料,后者应对前者的工作进行验证,并对验证结果负责。在相互利用工作时,无论顺序如何,前者应以专家的身份加入后者的工作,后者应对前者的工作负责。若能在相关准则中确定内容和步骤,这样的工作模式必定更能明确各自的责任,促进审计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 项目化教学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2-229-02

培养与社会实际接轨的应用型人才是现代应用型大学的主要目的,资产评估是高校财务管理、会计与金融专业中的专业基础课,它注重实际操作能力,对资产评估活动的技术性及专业性等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标准。迄今为止,教师从事资产评估的教学工作以讲授为主,主要讲授评估的理论知识,与现实相脱轨,不利于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因此,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的,结合《资产评估》课程的特征,进行项目化教学改革,是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一个较好的方式。

《资产评估》项目化教学课程模式的重点是:教师把学生的现实基础和学生职业未来发展结合在一起,对评估课程所要讲授的内容进行合理设计,让学生所要学习的课程较接近实际,不追求高深的理论,适度降低课程难度,以实用性为主;同时,为了增强学生对学习专业知识的感性认识,教师在教学中应结合学生对学习专业知识的认识和对这些知识能掌握程度的多少,选取一些适合学生进行专业学习的相关项目、评估情景,提高学生对实际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与此同时,要运用相应的教学手段来激发学生对资产评估专业课程的学习兴趣,让学生深刻体会到该课程对自己未来找工作以及执业发展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从而能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学习该课程,以提高其主观能动性。

一、目前高校资产评估教学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1.资产评估课程体系过于追求形式上的全面性。资产评估的从业人员进行评估时要以所评估资产的性能、目的和所处的特定的市场环境下资产的市场价值估测,评估的资产的价值是在特定条件下资产价值的客观反映,是不怕来自各方面检验的。因而,从事资产评估的从业人员需要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熟练地进行实务操作的技能。《资产评估》教学课程安排基本上以理论课程讲授为主,片面地追求所讲内容形式的全面性,因而所讲内容较多,所讲内容也以理论讲授为主,与实际结合较差;另外,过多的知识点使学生不易掌握评估所授课程的相关重点内容,达不到好的教学效果,不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许多评估教材侧重于过度强调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在形式上强调所涉及内容的全面性,几乎每一种方法在每一章节内容上都讲,忽略了资产评估具体实务在特定条件下对评估方法的适应性要求,不利于学生培养实际评估技能。所以,现在评估教学应以实践教学为主,那种侧重理论教学作为主要教学方式的评估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对复合型、应用型财务管理人才的要求。

2.资产评估课程采用的教学手段及方式较少。现在《资产评估》课程多数都是以老师讲课为主,而且讲授的内容大多是理论知识和实际情况相脱节,老师在整个授课中处于重要地位,学生作为一个积极取得知识的主体作用被忽视,不能主动地去获取知识。这种填鸭式教学模式,严重地阻碍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的主观能动性。资产评估课程采用的教学手段及方式较少,其中资产评估教学中案例教学是评估教学中的弱项,评估案例只是简单地介绍所要评估资产的基本情况,没有对评估案例所处的环境及情景进行深人分析,导致学生不能用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进行实际的评估工作,从而使用来培养和锻炼学生资产评估实践技能的课程教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学生没有真正模拟参与资产评估实践活动的真实场景,缺少真正参加资产评估过程的机会,不利于资产评估实际操作能力的形成。

3.评估课程以试卷考核为主,形式较简单。大多数高校评估课程多以试卷考核为主。由于考试时间,老师讲授的知识范围,学生的知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考核方式主要以相关的概念、选择,判断、简答以及针对某一方面的计算来进行。它只能反映学生在某一方面对所学相关理论知识掌握的好坏,而对于学生专业能力的形成及实际专业综合素质的优劣不能进行全面评估。

二、项目化资产评估教学模式设计

1.项目化资产评估教学总体设计。

(1)教学总体目标设计。项目化《资产评估》教学的总体目标设计强调学生应牢固的掌握理论专业知识,同时更应具有进行资产评估的实务操作的实践技能。通过这种项目化教学使学生能够进行专业综合素质的培训,提高其资产评估的专业综合素质的能力,最终通过项目化教学培养的学生,当其毕业后可以顺利地胜任评估工作,保证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不需要太多的适应期,较好地完成相应的资产评估工作。

(2)课程设计要充分考虑所选取的项目的综合性。在课程设计中应考虑拟采用的资产评估教学项目要具有综合性,使学生能够理解资产评估的相关理论,从整体的评估过程出发,力求能够全面掌握整体评估过程。因而,课程设计要充分考虑所选取的项目应注重其综合性、实用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3)项目化资产评估教学任务的设计。原有的教学模式是以资产评估方法介绍和资产分类评估为基本框架的学科式教学体系,项目化资产评估教学任务的设计应把特定的资产评估项目作为主要核心来整合相关的知识。例如,将相关的资产评估方法的讲述和应用渗透到机器设备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中去,凭借资产评估项目在评估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和步骤,使学生能把学习评估知识与培训技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学习中要使让生通过课堂教学的学习,能运用其所学的知识独立地完成单项资产的评估任务,同时也应有目的地培养和训练学生根据所处的工作环境背景开展分工合作的能力,使其将来到工作岗位能与他人较好地分工与协作,有利于促进其今后的职业发展能力的提高。

2.通过分组讨论、案例教学和具体实务操作三个环节的分工、协作,在资产评估项目化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资产评估技能。项目化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分组讨论、案例教学和具体实务操作。一般情况下由教师设定要进行讨论的话题,组织各项目小组的成员进行讨论;再由各小组讨论找出分析问题的主要思路和打算采用的评估方法。让学生在讨论中集思广益,在讨论中学会沟通和协作,促使其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要评估的项目所面临的问题。在进行资产评估的案例教学分析中,运用相关的评估理论和评估方法来分析具体案例,能增强学生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实务操作是项目化资产评估教学的必要环节之一,以房地产评估为例,依据资产评估的目的,要求学生收集相关的房产和地产的原始资料、选择相应的评估方法,最后通过具体的分析给出相应的评估结果以及完成房地产评估报告的编写。通过三个环节的分工、协作,在资产评估项目化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资产评估技能。

3.项目化资产评估教学考核方式的设计。理论基础可以指导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方向,它对于资产评估项目非常重要,这一点是肯定的。但在资产评估教学中我们进行资产评估教学任务的关键依然是在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学生资产评估实际操作能力和提高学生职业素质的能力。所以,评估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注重强化学生能运用所学的知识进行实际操作的能力,和运用评估的相关理论来解决在现实中资产评估存在问题的能力,同时适当弱化资产评估的相关概念和一些条款的考核。利用项目化教学这种教学方式模拟现实生活中的相关评估工作,让学生进入评估的角色中去,考核他们对评估技能的掌握程度。考核课程掌握的程度主要包括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的考查、对课堂上学生表现状况的具体考查、学生出勤率和作业完成情况考查,以及对具体的案例分析的深入程度以及实务操作等情况的考查,可以以考试的形式和教师评价的形式作为主要考核方式,各项目小组互相评价和学生自我评估作为辅助的考核方式。

4.资产评估项目化教学改革的顺利实施的保障配套措施。

(1)教材设计改革。教材设计改革的基本要求是要从实际工作岗位出发,重点要加强理论与实践技能的有机结合。《资产评估》教材的内容编写上不遵循传统的教材编写模式,主要从资产评估实际工作岗位设计的教学任务出发,通过资产评估的相关案例作为主要手段,促使学生能够根据案例中所涉及的评估情景,学习资产评估理论知识。同时,要在教材所设计的案例中加入一些相关的评估知识和必要的提示,引导他们根据项目评估的流程进行实践活动。

(2)重视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化教学的主要地点是实训基地。在实习基地中,通过模拟资产评估的真实环境,使老师的讲授和学生的学习都置身于这个环境中,相当于在教学过程中使学生在实训基地中就能进行实际的评估工作和了解相关的评估工作要求。所以,开展模拟实际工作环境的教学实训基地是提高项目化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评估的日常实践活动大部分可以在学校的实验基地进行,也可以通过校企联合办学基地,通过和学校结成校企联合办学的一些评估机构让学生深入到企业去,并在企业中感受真实的工作情景和工作流程、明确从事评估工作的评估人员的岗位职责是什么,明白在真正的评估中的工作竞争压力和从事评估工作的现实环境。

(3)在项目化教学中要注重培养具有理论与实践都过硬的“双师型”的教师。项目化教学要想顺利实施,必须有一批业务能力强的师资队伍。因此对从事资产评估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求他们具有专业评估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实践操作业务能力;同时,资产评估教师最好可以在评估机构兼职或在评估机构进行不定期的挂职锻炼。通过这些方式来提高他们的资产评估实际业务操作能力,从而保障项目化教学,并且能够将资产评估任课教师培训成为“双师型”教师。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资产评估课程项目教学模式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GBC1212084)

参考文献:

[1] 侯文顺,胡英杰.关于项目化教学改革的考核评价探索[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10)

[2] 张建波.资产评估课程项目化教学模式的探索[J].教法研究,2012(10).

第4篇

第二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购非国有资产:

(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县财政局负责核准;县级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标准由县政府确定。

(一)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包括:

××县政府批准成立授权营运机构、企业集团;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国有企业整体转制破产项目和债转股项目;

××县级国有资产用于境外或外埠投资的项目,与中央、市级单位合资或合作,并且占控股地位的项目;

××县政府批准实施的其它重大经济事项。

(二)占有单位在评估机构进驻之前×××个工作日内,应向县财政局书面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县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三)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占有单位应于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5日内上报其主管部门初审;

(1)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报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初审;

(2)各委、办、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报各委、办、局初审。

××经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县财政局提出核准申请;

××县财政局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县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四)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县财政局报送下列文件:

××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县财政局予以核准的文件;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细表及其软盘);

××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五)县财政局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其他。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核准项目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县财政局、国有资产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委、办、局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及无上级主管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以下企业,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由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委、办、局负责。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二)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

××其它材料。

(三)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县财政局或授权单位等部门;

××县财政局或授权单位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四)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县财政局及授权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二条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含)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县财政局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报告制度,按要求将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逐项登记建立档案,授权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及年度终了×××个工作日内将其受理的评估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县财政局,由财政局统一汇总,定期上报县政府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确保核准项目、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县财政局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报市财政局核准后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上报市财政局核准后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县财政局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对占有单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县财政局、授权单位、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县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对于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属城镇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明晰产权、盘活存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施资产变现、增加财政收入的要求,扎实推进粮食、交通、教育系统闲置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资产处置以推动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为宗旨。

(二)坚持依法评估、公开竞价出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切实履行法律程序,依法操作,规范运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资产处置

(一)资产处置的范围:

1、区粮食系统剥离到区土地储备中心管理的23处原粮食站(所)的土地、地上房屋建筑物、设备、低值易耗品。

2、区交通局闲置的边河、齐都、皇城3处乡镇交管所的土地、房屋建筑物。

3、区教育系统闲置校舍资产。

(二)资产处置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4、《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5、《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

6、《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学校布局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三)资产处置的方式:

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拍卖出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给原资产临时租用使用人。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8月15日前)。成立区粮食、交通、教育系统闲置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闲置资产处置的指导协调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实际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资产处置中未到期资产租赁合同的认定清理、资产评估作价、组织实施资产处置变现工作。组织召开由区财政、国土资源、房管、粮食、交通、教育、审计、监察、公安、法院、招投标中心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部署会议。

(二)资产评估作价阶段(年9月20日前)。对粮食、交通、教育闲置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做到面积、权属清晰准确,对未到期租赁合同全面清理认定,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合理设定资产处置拍卖底价报区政府审批。其中,粮食系统闲置资产在2005年粮食企业改制时资产评估和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基础上,重新评估资产现值。

(三)公开处置阶段(年11月30日前)。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面向社会,以资产现状,采取挂牌、拍卖的形式,对闲置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四)结算过户阶段(年12月31日前)。与资产购买方签订拍卖成交合同,资产购买人缴纳购置款项,办理土地、房屋过户手续,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第6篇

关键词 无形资产 资产评估 成本法 市场法 收益法

一、研究背景

无形资产所具有很高的价值,国际上许多著名的大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量往往超过有形资产,不少企业的无形资产甚至超过有形资产的数倍乃至数十倍,而这些无形资产的形成是需要长期努力的。任何一种无形资产的价值都要经过一个相当漫长的形成和发展过程,需要企业具有强烈的无形资产意识,精心进行累积。

目前,人们已充分认识到了无形资产是国家和企业发展的动力,而这通常都需要无形资产评估作为依托。

二、无形资产概述

(一)无形资产的含义

无形资产从字面上理解是相对于有形资产而言的,即它是一种摸不着、看不见,没有实体的一种资产。迄今对无形资产还没有一个共同的认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增长、社会日益进步,其概念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

由于无形资产的定义有不同的解释,加上我国对无形资产熟知较晚,人们对于如何理解和认识无形资产方面尚不成熟。但是只要把握了无形资产的几个基本要点,便能够有较清晰的理解。

(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程序

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需要通过一些步骤完成无形资产价值的有效评估。

(1)对评估的资产进行资料核实和调查。根据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评估的基本理论,确定评估对象是否与委托方提供的信息相同,是否满足无形资产的性质,得出合理的判断。

(2)对评估的资产的功能进行分析和取证。由所评估无形资产的具体类型、特点、评估目的及外部市场环境等具体情况,对无形资产功能的判断来测算某些关键的数据。

(3)确定合理的评估方法。经过前两个步骤,由评估人员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如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最后进行测算。

三、无形资产评估三种基本方法介绍

(一)成本法

(1)历史成本法。这种方法是进行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和管理的重要标准,用历史成本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成本,可以准确反映出各类资产的构成比例,反映出无形资产价值形成过程,也是计算无形资产摊销额和利润的依据是真实的。

(2)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在现实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下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方法。

(二)市场法

市场法是通过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参照对象,进行分析参照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对被评估对象进行对比调整,从而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市场法能够充分考虑市场变动因素,可以较真实地反映被评估资产在评估时的市场。

(三)收益法

收益法是通过评估估算无形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使未来各期收益现值累加之和作为评估对象重估价值的一种方法。运用收益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基本公式为:

其中,P――资产现值;

F――第t年的净收益;

i――适用的折现率;

n――净收益可以持续的年限。

四、无形资产评估三种方法的优点和局限性

第一,成本法的优点在于原理较简单,易于掌握运用,只需要确定重置成本和损耗值,这两个评估参数对于某些资产来说易搜集,较充分地考虑了资产的损耗,使评估结果更趋于公平。在不易计算资产未来收益或难以取得市场参照物时能够应用,利于企业资产保值。

第二,市场法的优点在于能够客观反映资产目前的市场情况,选取参照物已经包含了经济性贬值,可以体现资产的现行价值,并且适用的范围广,评估的结果更易于被各方面接受。

第三,收益法在无形资产评估实务中运用的十分广泛,收益法能较真实和准确地反映企业本金化的价格,可以与投资决策相结合,更容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

五、专利权的评估

(一)专利权的概述

专利权是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创造人或发明创造人(专利权人)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二)专利权评估程序

首先,证明和鉴定专利权的存在。作为被评估的专利权,应该具有其明确的、核心的、区别于其他已有技术的实质性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对专利权产权的确认,确定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对专利权的有效期和适用地域或者界限的审核实。其次,确定评估方法。这是专利权评估的实质性程序,包括对专利权的技术状况分析、收益能力分析等等。因此,搜集资料并加以整理时专利权评估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再次,完成评估报告,加以说明。

六、商标权的评估

(一)商标权的概述

商标是区分同类商品的标志,而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以后,商标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权益。

(二)商标权评估程序

(1)收集有关资料。接受评估委托后,需要进行产权界定,被评估商标是否注册商标,是否使用,是否按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使用,注册人名字和地址是否变更,还要查阅企业的历史资料、市场环境、发展前景和同行业情况。

(2)市场调研。根据市场调研,确定产品市场需求量,分析商标权的现状和前景,由此推断商标产品在客户中的信誉、竞争情况,以及商标产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预测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

七、无形资产评估中的价值偏离

无形资产评估的实践中,对无形资产的预测为、评估、定价等方面,不同评估机构处理方式的不同常使评估结果形成较严重的分离。

一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无视国家法规,对于评估结果的确定不是根据科学的方法和客观事实,而是按照被评估单位的某种需要去做,甚至拿评估结果做交易,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

八、部分企业自身对无形资产的不重视

一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无形资产,流失及被侵犯现象时有发生,认为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不会有多大作用,而且多付出一笔评估费用也觉得是负担。有的企业不到侵权损失惨重,就不去评估,有的企业在损失惨重后仍然茫然,无形资产的拥有者对于自己的无形资产必须重视,它是企业生产的基本因素,一个没有无形资产的企业将难以生存,对于企业的无形资产要评估其价值。

九、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管理

对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管理,是当前在资产评估工作中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在无形资产过程中有诸多的影响价值的因素,主观随意性较大,科学合理尚待进一步研究。一些企业在亏损或者效益不好的情况下,企图借此提高企业身价,有的在注册资金增资遇到困难时,而采取评估商誉这项不可确指无形资产的捷径手法。

十、结论

第7篇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森林保险;资产评估;批量评估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3-0133-03

目前我国森林保险行业发展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业产业的发展。袁红萍(2013)认为以按“亩”计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为核心内容的现行森林保险制度的缺陷是阻碍森林保险业发展的关键原因,并认为以“林木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算保险费和保险金额、损失理赔费计算依据”为核心内容的森林保险制度改革,是破解森林保险困局的关键所在[1]。国外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使用自动评估模型(AVM)和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CAMA)开展物业税评估工作。21世纪初,国内在房地产交易征税上借助批量评估技术开展税收评税及其征管工作。批量评估具有高效率、合时性、一致性、持久性、可解释性和透明性特征[2]。国内很多学者论证了批量评估应用于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在经济和技术上的可行性,一致认为批量评估应用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可行的。因此,批量评估技术是解决大面积的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的有效且可行的技术方法。

一、森林保险标的资产分析

森林资源是以多年生木本植物为主体并包括以森林环境为生存条件的林内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在内的生物群落。它具有一定的生物结构和地段类型并形成特有的生态环境。在进行科学管理及合理经营的条件下,可以不断地向社会提供大量物质产品、非物质产品及发挥其多种生态功能。

森林资源按其物质形态分为森林生物资源、森林土地资源以及森林环境资源。(1)森林生物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及以森林为依托生存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资源;(2)森林土地资源,包括有林地、疏林地、宜林荒山荒地等;(3)森林环境资源,包括森林景观资源、森林生态资源等。

森林资源生长在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中,必然会受到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干扰,由此遭受自然灾害、社会不可抗力等因素的侵害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我国森林资源资产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可能遇到的主要灾害有以下三种:(1)火灾。森林火灾是世界性的最大森林灾害,大多数森林火灾都是人为原因引起的。(2)病虫害。病虫害对林木及其果叶产品所造成的损失很难估算,因此对病虫害目前暂不承保。(3)气象灾害。气象灾害主要包括:风灾、雪灾和洪水等。

二、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

按照评估技术手段对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单项资产评估和批量评估。IVS(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2005)认为,批量评估是在特定日期,应用统一的系统,考虑到统计检验和结果分析的评估方法和技术以评估多个财产的活动[3]。

批量评估(Mass Appraisal)是相对于单项资产评估(Fee Appraisal)的一种评估方法。评估某单项财产的市场价值时,该评估业务通常被称为“单项资产评估”,而一次性评估大批量财产的评估业务则被称为“批量评估”。批量评估区别于单项资产评估的关键在于:批量评估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来评定估算大量资产的价值,其一次性评估的对象是一批或一组资产而不是单项资产,并应用统计检验来校正批量评估模型以保证评估质量。

三、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基本要素

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与单项资产评估一样,有10个评估基本要素,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方法、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依据和评估程序等。下面对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要素的特殊性加以分析讨论。

(一)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主体

我国现行的森林保险实行的是“政策性森林保险为主,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辅”的森林保险体制(简称“政商结合”森林保险体制)。这种“政商结合”森林保险体制,必然有多方森林保险主体的参与,其中包括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保险企业、森林经营者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保险制度的制定者和监管者,履行森林保险制度运行的监管职责,如果由其履行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职责,则超越其行政职责权利范围。森林保险企业是森林保险服务提供商,由其履行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职责,势必导致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森林经营者是森林保险服务的消费者,由于其受到缺乏资产评估专业知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具备评定估算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的专业能力。另外,从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现状来看,大部分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不具备森林资源资产单项资产评估和批量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需要利用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的工作协助其完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总而言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保险企业、森林经营者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与森林保险相关的主体都不能很好地胜任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工作,需要组建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批量评估机构来履行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工作职责。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号)的规定,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生产经营管理、资源核查的特殊性,必然要求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要具备相应的林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因此,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主体应该是独立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保险企业、森林经营者之外的具有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单项资产评估和批量评估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专业机构,该机构可以是盈利企业,也可以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借鉴国内外物业税评估机构设置情况和机构性质,笔者建议组建从事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批量评估工作且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性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简称森林资源资产批量评估机构),提供“政商结合”森林保险制度要求的批量评估中介服务。森林资源资产批量评估机构,应该有下列专业人士组成:(1)注册资产评估师;(2)林业专业技术人员;(3)计算机专业人员;(4)“3S”专业技术人员;(5)保险专业技术人员;(6)其他辅助人员等。

(二)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对象与范围

森林保险目的的评估对象是森林保险标的资产。在现行的森林保险制度下,由于森林资源资产中的林地、动植物、微生物、森林景观资产和森林生态资产不是森林保险标的资产。因此,不能作为森林保险标的资产评估的对象纳入其评估范围。

(三)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目的和价值类型

森林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规定如何计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后,履行赔付或给付的最高责任限额。就保险一般规律而言,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是森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依据和计算基础。因此,正确评定估算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是保证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计算结果正确性的前提。

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其目的之一是确定森林保险标的资产的可保险价值,从而决定购买多少保险额才算充分,以保证投保林木资产不受损失。可保险价值是指可能因危险造成损失的森林资源资产的重置或重建成本。可保险价值是保险单条款中记载,或认同的某项森林资源资产损失,或森林经营者的整体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损失的一部分。可保险价值是林木资产占有方、债权人、保险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所关心的。

如果保险额是以重置形式提供的,那么可保险价值可以按照更新重置成本来计算。按更新重置成本计算可保险价值是以更新重置成本为依据,扣减去陈旧贬值;如果保险额是以市场价格形式提供的更新重置成本,那么可保险价值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选择树种、树龄、立地条件等因素类似的林木资产所需更新重置成本外加适当运费、税负等计算出可保险价值。

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目的之二是,当森林保险标的资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满足森林保险损失结算需要所做的评估,其具有非常特殊和有限的目的,即证实资产价值是根据保险单条款规定确定的,可称之为保险损失结算价值。保险损失结算价值类型与保险评估确定的可保险价值相同;唯一的区别在于,为损失结算所做的评估是在损失发生以后进行。

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其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有两个,分别是:(1)满足森林保险投保行为需要确定的可保险价值;(2)满足保险损失结算行为需要确定的保险损失结算价值。可保险价值和保险损失结算价值一致,只是评估基准日不同而已。

(四)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和评估周期

事物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资产的价值也会随时间的变化而波动。资产评估是确定资产某一时点(评估基准日)的静态价值,并非确定资产每时每刻的价值变动过程和变动趋势。

在森林资源资产占有方投保森林保险时,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就是森林保险的购买日,或者森林保险合同签署日。

当林木资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损失时,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应该是保险事项发生日。保险事项发生日之前或之后都不宜作为保险损失结算评估基准日。因为,如果以保险事项发生日之前或之后的某个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其评估结果必然不符森林保险合同的规定,也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客观性原则。

根据现行森林保险制度的规定,森林保险以一年为一个保险周期。一般而言,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系统的评估周期一般应与森林保险周期一致,即批量评估周期为一年。从林木资产的生长周期来看,在国民经济状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和市场稳定的前提下,一年生长期对经济林以外的林木资产的价值并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因此,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周期可以是一年或一年以上,具体评估周期可以根据林区主要树种生长阶段确定。

(五)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评估途径方法

1.批量评估的成本途径评估方法,是根据成本法的评估原理构建批量评估模型的方法。评估师在选择该模型对林木资产评估时,采用成本法(更新重置成本法)评估保险目的林木资产的价值。更新重置成本是指采用新的设计、新的标准、新的造林技术、新的经营水平,以现行价格新造相同林木资产所需的成本。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受林分组成、树种、生长状态、生产材种、产品品种、市场价格、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在批量评估林木资产价值时具体考虑的是林木资产的苗木生产成本、造林抚育成本和管护成本等。林木资产生产成本可能受到林木资产树龄、树种、面积、森林蓄积、经营方式、物价因素、区域因素等影响。

在采用成本法评估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时,还要考虑林木资产的增值(贬值)问题。林木资产一般不存在贬值,反而因林木材积生长使之增值。当然有些林种、树种、某些年龄段的林木,类似于一般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也的确存在。譬如过了盛产期的经济林,产量明显下降,甚至收不抵支,存在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用材林和防护林如林木年龄达到过熟年龄或防护成熟龄,其林木生长功能衰退,生产能力下降,防护功能下降,产生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由于森林经营或林木年龄的问题,其增值(贬值)的速度有快有慢,量有大小,在评估中需要注意调整。对于经济林,还有一个有别于用材林资产的问题,即其生长过程分为产前期、始产期、盛产期和衰产期四个阶段,盛产期有较高的产出,过了盛产期产量明显下降,有一个经济寿命的问题,即存在类似于一般资产的成新率问题。其成新率计算公式是:

成新率=1-已收获的年限÷盛产期的年限 (1)

2.批量评估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按“以利求本”的基本思路,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此估算评估对象的合理价格或价值的评估途径。其计算公式:

V=∑n

t=1+ (2)

式中,V――评估值,n――年份(第一阶段每年净收益不等的总年数),Rt――第t年的净收益,An+1――第n+1年开始每年净收益相等的年净收益,r1――折现率,r2――资本化率。

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评估时,关键是要确定折现率、资本化率、年净收益和折现时间。其中折现率、资本化率可以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WACC)加以确定。值得注意的是,折现率与资本化率有可能相等,也有可能不相等。

3.批量评估的市场途径评估方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类似资产”是指在用途、结构、位置等方面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似的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市场价格比较的评估途径。目前在批量评估中,有两种市场途径评估方法可供选择使用。

一是可比销售法(间接评估模型)。它通过两个步骤实现:先建立一个确认可比销售样本的模型;然后再根据可比销售林木资产样本与目标林木资产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其模型表达式为:

V=SPC+ADJC (3)

式中,SPC表示可比销售林木资产的销售价格,ADJC表示对可比销售林木资产的调整。传统的可比销售法的调整原理,采用的是非统计校准的样本分析,即在模型中设定两个销售样本的特征在其他方面都相同,根据两个销售样本中某一特征的差异反映销售价格的差距。这种方法较为原始,可靠性不足。因此,可比销售法虽然构造简单,易于被使用者和法庭接受,当其精确度难以与市场法媲美。

二是目前在批量评估中应用最为广泛的直接市场法(Direct Market Method)。直接市场法模型通常是采用了统计校准技术的愿望模型(Hedonic Models)。它以当地市场可比林木资产的近期销售状况为基础,需要采集有关林木资产具体特征的信息以确定价值。当地市场上可比林木资产的近期销售状况用于估测评估对象的价格。

四、结论

森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依据可以是森林面积、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或森林资源资产生产经营成本。而最能真实反映森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计算依据的是森林资源资产价值。

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征和可能遭受灾害的情况来看,目前森林保险标的资产就是林木资产,除林木资产以外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宜作为森林保险标的资产。

从评估技术角度来看,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评估可以采用单项资产评估与批量评估两种评估技术并用的模式。

从资产评估的基本要素来分析,森林保险标的资产批量评估的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原则和假设、评估途径方法、评估基准日和评估周期等评估要素,都与单项森林保险标的资产评估一致,它们的区别在于评估效率和评估费用的不同。另外,森林保险标的资产价值批量评估的主体与单项森林保险标的资产评估也不一定相同。

参考文献:

[1] 袁红萍.改革森林保险制度破解森林保险困局[J].经济研究导刊,2013,(25).

[2] 张旭.财产税税基批量评估中的特征价格模型分析――以厦门市商业住宅为模拟分析对象[D].厦门:厦门大学,2008.

[3] 纪益成,傅传锐.批量评估:从价税的税基评估方法体系发展新动态[J].中国资产评估,2005,(11).

第8篇

摘 要 近年来,我国企业纷纷进入产权改革领域,很多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到企业合并、分立和资产重组等大量复杂的会计业务。国家国资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先后出台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企业资产评估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同时新《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也相继施行。本文结合上述规定,就国有企业改革中以净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各方的会计处理浅议。;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净资产 投资 组建新公司 会计处理

一、新公司建账原则

1、依据国资委同意组建新公司的批复、董事会会议决议、新公司组建方案、新公司章程、投资资产评估报告等做为新公司建账的要件,保证建账依据充分、确凿和完整。

2、依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建立新公司会计账簿,保证所建账簿合规、合法和规范。

3、新公司以注册成立日为建账日,建账日与审计评估基准日不同导致投资净资产评估值与建账值变化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

4、新公司对接受的净资产投资选择结清旧账,建立新账的方式,于建账日启用新账。新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办法、账务处理软件与控股母公司一致,按会计软件的规范业务流程核算。采用与母公司统一的财务报表体系,定期及时上报母公司财务报表。

二、新公司建账操作步骤

公司建账过程涉及的账务调整有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投资方投出资产清查审计的会计处理阶段

各投资单位组织对所属成建制投出单位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编制审计时点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由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调整有关账务。

第二阶段: 投资方投出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阶段

对评估增减值进行会计处理时,要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将评估基准日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增减值记入账内。考虑固定资产日后计提折旧费需要,对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减值要按单项固定资产分别记录;对存货的评估增减值可不必按单个存货记录,只需在相关存货的价差中设置 “评估净增值”明细项目核算,日后按材料价差一同分摊。将评估价值入账时,对资产评估净增值部分同时做所得税处理。

1、评估增减值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评估减值入账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2、所得税处理时:

借:资本公积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或递延税款(按5年期分摊计入所得税)

第三阶段: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业务的会计处理阶段

1、投资方对资产投资业务按评估价值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是:

各投资单位总部: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

贷:与原所属投出资产单位往来 (评估净资产价值)

2、新公司(即被投资方)各分公司结清旧账,会计处理是:

(1)借:实收资本等各净资产科目

贷:与原投资总部往来

(2)借:各负债科目

贷:与原投资总部往来

(3)借:与原投资总部往来

贷:各资产科目

第四阶段:投出净资产单位评估基准日到建账日利润增减值及相关债权债务变化的会计处理。

因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不为同一日期,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之间实现利润是由原发起人承担,还是增加新公司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则由新公司与投资单位协商处理。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之间若经营亏损则由投资单位以等额资产补足。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之间资产价值的变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形成债权债务或相互占用资金应为有偿结算,建账日原则上应双方一次清偿。

1、新公司各分公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是:

(1)补提该期间评估增值后固定资产折旧:

借:未分配利润

贷:累计折旧

(2)按资产变化方向调整发生变化的资产,如果建账日该资产已出售或消耗,则将增值部分相应调整 “未分配利润”:

借:未分配利润

贷:存货等资产

(3)将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之间资产价值变动及实现利润(或亏损)上转原投资总部:

借:未分配利润

贷:与原投资总部往来

(4)原投资总部补足净资产:

投资方:借:与原所属投出资产单位往来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

被投资方分公司: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

贷:与原投资总部往来

(5)投资方与原所属投出资产单位相互清偿评估日与建账日形成债权债务:

借:与投资总部往来

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

各投资总部做上述业务相反会计分录。

上述账务处理完毕后,新公司所属各分公司与原各投资总部内部往来科目结平,形成新的债权债务为评估日至建账日产生的债权债务在 “应收或应付款”核算。

三、几点需注意事项

第9篇

高校无形资产通常是指高校持有的,能持续给高校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但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通常认为,高校无形资产可以分为知识产权类、政府特别授权类、人力资源类等,具有非实体性、垄断性、价值效用不确定性和公益性等特征。高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是对高校无形资产的形成、评估、管理、使用和转化整个过程的控制和管理的制度。具体可以分为:高校无形资产研发制度、高校无形资产权益保护制度、高校无形资产处置制度、高校无形资产转化制度、高校无形资产评估制度、高校无形资产审计制度、高校无形资产核算制度等。

二、高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现状分析

高校具备密集人才优势,产生了大量的科研成果,但这些成果中真正能走向市场进行转化的并不多。目前部分高校已逐步认识到无形资产对高校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如中南大学已经出台了《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激励了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和运用。由于我国无形资产管理起步较晚,管理水平较低,在国家层面也缺乏相应的政策制度,导致高校大部分无形资产流失严重。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缺失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地位的不断巩固,对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具有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校无形资产,其管理与保护同样需要一套与之匹配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国家层面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教技发(2005)2号《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这些法律法规只对知识产权进行了管理,对其他类别的无形资产没有进行规范。高校内部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主要是由资产处、后勤处、教务处、科研处等机构联合管理,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职责不明确,没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来规范,导致高校在产权归属、转移和运用、监管等方面的工作落后,影响了高校科技创新的进展。

(二)保护制度缺失,无形资产流失严重

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其保护需要特殊的方式和手段。一方面高校面对人才流动快速发展的今天,未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导致无形资产流失严重。比如有些教师进行流动时,为了能在新的单位得到丰厚的奖励,将自己掌握的原学校的无形资产带到新的工作单位,使得原学校无形资产流失。另一方面高校遭受权利侵犯后并没有采取法律救济手段,不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据了解高校中大部分都是以协商解决为主,只有极少数借助于法律手段,甚至还有一小部分认为可以自认吃亏,最终导致无形资产流失。

(三)评估制度和核算制度的不健全

高校无形资产是有重要价值的资产,但其核算过程比有形资产难度大得多,一般情况下其价值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评估才能确定。我国资产评估业的起步始于1989年,以《国有资产管理评估管理办法》作为资产评估的基本依据。与发达国家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相比,我国的资产评估制度是不完善的,受到从业人员执业能力的影响,往往导致评估不当,结果不公允,损害了交易一方的利益。高校无形资产的评估制度与会计核算制度是密不可分的,由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其中有很多规定都不具备可操作性,缺乏指导意义。如对于高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这样的规定太笼统,导致财务人员核算困难,财务报表数据难以真实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

(四)缺乏有效的转化机制

无形资产在市场经济下经过转化利用存在着显性和隐性的经济利益,比如在知识产权的转化中在为不少高校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同时,还带来了很多我们没有关注到的潜在社会效益。从现状看,我国的高校普遍都存在着科研成果多,转化利用少的现象。据了解,我国高校科研成果平均转化率仅为五分之一,其余的专利技术都被束之高阁,没有转化为生产力,没有产生经济效益,造成了人力资源及物力资源的浪费。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高校内部缺乏激励机制,教师仅满足于完成科研工作量和职称晋升;二是对市场调研不够充分,导致技术被市场接受率低;三是专利技术本身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如果没有尽快运用到生产领域,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时限,专利技术就会成为公共品。

三、高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我国政府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法律法规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每年有大量的无形资产还在高校校园内“沉睡”,如何促进高校无资产的转化率、不断提高我国高校的无形资产管理水平和尽快出善无形资产转化方面的法律法规,是目前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使无形资产为高校创造更多价值,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高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是高校进行无形资产管理的基础。高校应重视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与保护,推出系列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着力构建一套无形资产管理与保护长效机制,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一方面应健全管理机构,可以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校的各类研究机构、二级学院等)和课题组三级管理。学校成立无形资产工作领导小组,依托科研处设置专门的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由其主管领导负责管理,重大项目课题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另一方面高校内部应尽快出台《XX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保护XX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

(二)强化保护意识,建立高校无形资产保护制度

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的特点,导致高校内部忽略对其的管理。高校应加强无形资产的知识宣传和普及,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对于高校领导干部,应加强对无形资产重要性的认识,并将无形资产管理纳入高校工作日程;对高校的科研管理人员来说,通过对高校无形资产的内容和特点的学习研究,应制定保护制度,明确各无形资产的产权归属,减少因人才流动造成的无形资产流失。例如学校向外单位派出的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应事先与学校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其在外单位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对于教师和学生,要加强学习,树立无形资产保护意识,注重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另外对涉及侵害学校名誉权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加大决策过程中防范和化解决策的法律风险,对可能存在的法律“盲区”用制度加以约束和保障。从国外高校的经验来看,保护无形资产已经基本制度化。例如,哈佛大学在无形资产利用上走在世界前列。OTTL(OfficeforTechnologyandTrademarkLicensing即技术与商标许可办公室)是哈佛大学成立的一个关于无形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自1980成立以来,全面的保护其校名和各学院的院名,详细地规定了其商标的许可使用条件、范围、费用和国际许可等问题。在具体的保护手段上,哈佛OTTL办公室也有相应制度来应对侵权。一般在遭受侵权后,哈佛会第一时间与对方沟通,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哈佛名字,严重的话会发一封警告信给对方。通过这两个步骤,能够制止大部分侵权行为。只有上述步骤无效时,哈佛大学才会选择采取法律手段。因此,国内高校也应制定高校无形资产保护制度。

(三)建立科学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完善无形资产核算制度

要准确评估高校无形资产价值,应建立适应高校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包括评估规范、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等。高校无形资产在涉及产权交易时,应选择信誉良好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社会评估,保证结果的公允,同时为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监控,可以通过校内自我评估的办法进行日常管理。校内评估人员在进行日常评估时,应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的类别和特点,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增强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另外对高校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时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高校应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无形资产核算体系,加强无形资产的购买、研发、转让、摊销、处置、对外投资等的会计核算。

(四)建立有效的转化机制,增强无形资产的效益性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产权 转让机制

一、覆盖了对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自国资委于2003年成立之后所通过的法规或规章,比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3号文”)等,均未将金融类国有企业纳入其中(3号令虽然是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但不论是国资委还是财政部均认为该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该法所体现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其一是第11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兜底的方式囊括了国资委之外的其他监管部门;其二是第76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肯定了金融类国有企业监管的一般性特征的同时,为金融类企业的特殊立法规定留出了缺口。

二、定义“企业改制”,弱化对次级企业的直接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创新,就是明确定义了“企业改制”,仅含三种情形: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改为国有控股公司或非国有控股公司;三是国有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除此之外,不影响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均不属于“企业改制”。该法定义“企业改制”当然具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中之一可能就是加强对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同时弱化对不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但这一点在该法中并没有明文支持,有待后续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另外,对于次级企业监管的弱化,则早在2003年国资委3号文中就有了体现。该文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需要同级国资部门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可见,对于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国有股权,一般来说不再需要行政审批,而只需要作为其股东的一级国有企业同意即可。

三、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护企业国有资产

注重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来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可以算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又一个较突出的特点和创新了,其17条第二款便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该法的第34条和40条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申请破产等,以及企业改制,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做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做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表明,涉及国有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改制等重大行为的,政府审批行为在时间上先于股东大会决议。而在此之前的各项文件均无此规定,相反,3号文甚至要求政府审批的报批文件中就包括公司内部决议文件。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专节规定了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性条件,也是保护国有资产制度上的一项创新。并且其72条规定,在涉及关联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公司法》第22条的身影,可以说,这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与《公司法》在某种程度上的契合。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框架下的国有产权转让问题举要

(一)转让方式

国务院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转发的国资委文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并且需要履行审批、评估、公开交易等程序性要求。

可见,以认购增资形式稀释国有股权的,属于转让国有资产的形式之一。在实际操作中,非国有资产认购国有企业的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比例下降,同样适用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二)转让批准

在目前阶段,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准主体包括各级监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即一级企业。其中,对于各级政府直接出资的一级国有企业,由该级政府的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对于其间接持股的次级企业,由该一级企业批准,而不再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审批。当然,符合特定条件的还需要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清产核资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述“企业改制”并非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所称改组国有企业,后者并没有国有产权转让前后的控股要求,范围更大。而此前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的范围也较新法为广。其中3号文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

在上述情况下,上位法的“企业改制”与下位法的“国有企业改组”的内涵和外延如何协调,不符合“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有可能免去清产核资程序等等,这些问题也许还有待进一步的解释。

(四)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通过提供客观价值标准的方式防止国有资产的贱卖,是从交易价格角度保护国有资产的有效方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对资产评估的规定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目前,非金融类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适用的办法是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的备案制,整体上来说实行“谁批准,谁备案”的制度,即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即中央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该所出资企业(中央企业)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而金融类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目前仅有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笔者向财政部金融司咨询的结果,有关金融类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正在制定中,而实践中基本上还是参照国资委的文件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经过评估并经认可或核准的价格为交易价格的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90%的时候,必须暂停交易,待获得原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五)公开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此前,在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2003年3号文、2004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96号(转发)和[2005]年60号(转发)等诸多文件中均明文规定了公开市场交易制度,并且规定选择产权交易所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企业国有资产法》还是上述其他文件,均在要求公开交易的情况下,为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留出了缺口(需要履行特别的批准程序)。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列出了允许协议转让的条件:

(1)关系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转让后仍保持国有控股;(2)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所出资企业内部,则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但是实践中,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协议方式转让,还需要“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所以在转让国有产权的实践中,仍然要以公开市场交易为原则,以协议转让为例外,因为审批部门对协议转让的批准非常谨慎。

第11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现状 发展对策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即以银监会为主导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以证监会主导的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其中,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应对流动性紧张的一种重要手段和调整工具,在法律和实践中都比较成熟,但仍然容易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而且由于银监会对银行信贷证券化产品的审批手续复杂,导致其发展节奏缓慢;而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由于证监会对企业的会计和法律界定不够明确,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完全消化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造成了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无法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证监会对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还处于一事一批的阶段,没有完善的法规系统来对企业资产证券进行规范,随着2012年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创新,将来有望对其转为常规化管理。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不健全。尽管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形成,我国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规还极其匮乏,造成资产证券化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到目前为止,主要是2005年央行和银监会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但这两部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无法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要。这不仅表现在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真实销售”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上,还表现在我国现行的各项法规中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的矛盾上:比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重大创新的“特殊目的载体”与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设立的条件间的矛盾未得到解决;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阻碍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权转让的进行等等。

2、监管不到位,束缚资产证券化规范发展。目前,无论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监管,还是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监管,都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监管问题。从监管主体上讲,如果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会涉及到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两个监管主体:如果是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 会涉及到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等。由于监管主体较多且分散于多个部门,没有主要的对口监管部门,从而形成了目前这种“多头监管”的局面。“多头监管”最大的弊端是责任划分不明确,每个部门都承担了一定的监管职能,由此造成的碎片化的监管缺乏完整性、统一性和有效性。

3、缺乏多层次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体系。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大多数券商对一级市场一般都有大量的研究储备,又拥有良好的技术研究支持,加之管理层的积极推动、企业的迫切融资需求和逐步完善的相关环境,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一级市场表现活跃;而由于很难在二级市场上找到交易对手,使二级交易市场的流动性较低,造成了较为冷清的现状,而没有流动性良好的二级市场,就难于实现对标的资产相关风险的有效分散。

4、中介服务机构的质量不高。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最重要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但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和资信评级行业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资产评估行业主要存在资产评估机构过多过乱,评估难以做到独立、客观与公正,导致评估尺度不一和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激烈;资信评级行业由于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存在资信评级机构动作不规范、信用评仍标准缺乏、公信力不高,投资商对其认识不够,往往出现资信评级结果得不到投资商认同的现象。

三、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对策

1、健全市场法规,规范市场秩序。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涉及主体繁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迅速,因此必须借鉴资产证券化发展成熟国家的经验,加快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建立资产证券化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解决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贷款担保、资产池管理等一系列问题,明确资产证券化市场各主体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保护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此外,还必须完善、调整与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相匹配的相关法律制度,如《公司法》、《信托法》、《合同法》等,建立一整套系统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使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资产的真实销售、破产隔离、“特殊目的载体”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从而为资产证券化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2、完善监管体系,促进良性发展。目前,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尚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系统的法规和制度框架,因此,政府主管部门需要调整监管责任,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明确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划分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履行监管职责时加强协调和沟通,形成发展资产证券化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也要求各监管部门要监管到位、措施得力,加强对证券化产品杠杆率的控制和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比率管理,全方位严格控制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经营风险,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3、培育二级市场,形成多层次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体系。应积极采取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推广固定利率贷款、加强信贷资产及其证券化产品的数据库建设等各种措施,适当地放宽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范围,壮大资产支持证券的潜在投资者队伍,寻找更好的投资品种,发掘出更多的证券化产品,积极培育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提高二级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使其与一级市场均衡发展、互为补充,从而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体系。

4、提高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行业准入制度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以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的行为,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采用科学的评级方法,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增强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从而使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得到提升,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赵旭.日韩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经验与借鉴[J]/亚太经济,2010;4

第12篇

一、资产处置的内容

将集团公司的矿山采矿许可权、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和270余亩土地中的91.41亩生产用地出让,其中40亩土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投标者中标后按规定必须受让南方公司租赁期间投入资产中经评估的界定内资产,另51.41亩工业生产用地从南方公司按规定受让。

二、资产处置的方式

1.矿山采矿权:矿山采矿权出让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由区政府向市政府行文要求对硅灰石集团公司矿山采矿权按协议转让方式出让,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委托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硅灰石(集团)有限公司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采矿权价款由中标受让方承担。

2.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及40亩土地: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及40亩土地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

其中:⑴机械设备:委托金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⑵生产区厂房及生活区职工住宅、设施:委托金山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⑶40亩土地:按照2007年《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204元/平方米(约合13.6万元/亩),该宗地总价为544万元,需委托市金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

3.南方硅灰石实业公司资产:中标者中标后必须按规定受让南方公司租赁期间投入资产中经硅灰石(集团)有限公司认定的资产(需委托金山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

4.中标受让方必须按规定受让南方硅灰石实业公司2001年因招商引资原因已过户的51.41亩土地(34274.94平方米)地价181.66万元(按照2001年人和乡地价标准53元/平方米计算)。

三、资产处置的原则

做大做强的原则。资产处置的目的是要加大硅灰石项目的投入,上附加值高的硅灰石系列产品生产线,提高对硅灰石原矿的利用率,达到既延长硅灰石原矿的开采年限,又能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四、资产处置的步骤

(一)成立硅灰石(集团)有限公司矿山资产处置领导小组。

(二)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四)进入资产处置程序。

1.协议出让矿山采矿权

(1)矿山采矿权出让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

(2)区政府向市政府提交硅灰石(集团)有限公司矿山采矿权协议转让请示,市政府批复同意后,依法按规进入矿山采矿权协议转让程序。

2.招拍挂出让机械设备、房屋建筑、土地等资产

(1)拟定招拍挂公告[公告内容应注明招拍挂资产的范围、标的起价(不含手续费)、时间、地点、联系人、报名费及报名条件],委托资产拍卖机构通过媒体在全市进行公告。

(2)进行公开招拍挂,委托一家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公司)对矿山资产进行公开招拍挂。

3.签订资产转让合同,资产转让合同包括:

(1)转让与受让双方和名称与拄所;

(2)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3)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4)产权交割事项;

(5)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6)转让的预设条件;

(7)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8)合同各方违约责任;

(9)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资产移交。

1.矿山采矿权协议转让后,由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按照协议转让程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采矿权价款依据《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号)的规定进行处置的意见,由中标受让方到有权审批的国土资源部门缴交规定的采矿权价款后办理采矿权过户手续。

2.公开拍卖的40亩土地到国土资源部门缴交土地价款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及款项支付手续。

3.设备、房屋、建筑物、设施等资产,交清中标价款后由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按资产评估明细表与受让方办理交接手续。

4.中标受让资产者,还应按规定支付受让的南方公司评估界定的资产和受让51.41亩土地181.66万元的费用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五、遗留问题的处理

1.在矿山资产未交接前,继续延顺硅灰石(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方硅灰石实业公司年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费按实际承租时间计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