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5 18:01: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工作者工作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建设、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近几年来,我市在民政、社区类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理论研究、教育培训、实践探索、制度建设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体看,社会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还不具规模,与我市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研究探索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加快推进民政、社区类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
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是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保证。社会工作人才广泛分布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具有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高度分散的特点,民政、社区类社会工作人才也具有上述特点,从长远地看,社会工作人才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作支撑,缺乏系统的培训和严格的职业评价,是难以达到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社会工作者是社会建设的“工程师”,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力军。要在努力营造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同时,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调查研究,制订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制订措施,落实领导部门责任制。并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政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社会工作人才作为人才工作的一个全新领域,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必须把舆论宣传放在重要位置,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提高人们对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认识,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关心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加入到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中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建立多级梯次的社会工作人才培育机制
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工作人才评价体系,可以起到引领社会工作人才集聚的效应。根据人事部、民政部联合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结合宁波市民政、社区类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现状,可以在全面实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同时,研究制定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准社会工作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准社会工作者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低门槛进入、逐步提高的培训管理,连同国家级的社会工作师评定及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体系。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为社会工作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按照人事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社会工作者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和办法,组织部门应该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动员、组织、培训、考核广大的具备社会工作基本素质的人员,尽快提升他们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和专业技能,发展壮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从长远地看,还需要建立复合型社会工作人才评价使用机制,有利于拓宽社会工作人才的就业范围。如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残障康复、家庭生活服务等领域明确岗位设置标准、等级设定要求、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相关机构配置注册社会工作者,在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及社区公益性岗位中配置注册社会工作者,在县(市)区组织先行试点,结合机构和岗位职能开展专业培训。
三、建立和逐步推行社会工作岗位聘任制度的竞争激励机制
竞争激励机制是激发社会工作人才创造活力的动力所在。社会工作人才激励的重点是在实施和完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中,规范社会工作者属于专业技术人才的薪酬和保险待遇,并使其在发挥作用中逐步提高社会地位、职业威望和职业生涯发展空间,使社会工作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根据我市社区工作者列入社会工作者专业人才开展职业资格认证的成效来看,将社会工作者列入专业技术人员加快培育发展,每年组织一次社会工作师(助理)的资格认证考试,全市在社区岗位的社会工作者活跃在社区管理、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区矫正、老人服务、青少年服务等领域,得到了社会普遍认可。从不断发展完善的角度看,还需要出台配套制度,建立社会工作制度框架体系,出台“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社会工作者职业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补贴”等系列文件,全面建立薪酬标准、政府购买服务、社工工作评估等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事业留人、感情留人、适当的待遇留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社会工作人员的地位和待遇,使社会工作成为受人尊重、人人羡慕的职业。改善社会工作人才的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积极探索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可靠的社会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信任,是建立关系的基础。英迪拉・甘地曾言:“你无法与一个紧握拳头的人握手”。但是,在中、西方不同的价值体系中,信任的建立有着不同的内在逻辑。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社会结构的组织方式不同于西方社会。笼罩四野的幕布似的制度信任,在传统的、乡土的中国社会中是非常稀疏的
由于社会力量对社会事务的参与度不高,对于作为一种专业的社会工作而言,必然面临接受度相对较低的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当社会工作者试图通过取得信任与当事人建立专业关系时,势必会遇到不同于西方社会交往情境中的限制。在中国的社会交往中,人们更加信任与自己熟络和亲近的人。作为一种专业,其从业者在开展工作的最初阶段就遇到了巨大的挑战。在如何理解和处置社会工作者与当事人之间的专业关系这个问题上,西方的社会工作伦理研究者和社会工作者,多数倾向于“纯化”这种关系,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会受到侵害、剥削或遭受潜在的风险,并使社会工作者不至于限入由此造成的伦理困境。但是,这种“纯化”的方式是否适合中国呢?本文对中国本土情境中的社会工作者与当事人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探索了社会工作者为何应主动超越专业界限来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并开展工作;这样做的效益和风险是什么和应如何进行风险控制三个问题。
【关键词】
信任;专业关系;双重关系;专业界限
1 中西方社会不同的信任模式
从西方的角度去看,中国人的信任逻辑颇为费解。如韦伯说,“中国人彼此之间典型的互不信任,是所有的观察者都能肯定的”,而“清教教派里的虔诚弟兄间的信任与诚实与此形成强烈的对比”。传统儒家礼教之信任,是建立在个体自我的道德约束之上的,此为应然。因此,儒家的信任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遭遇了诸多困境。信任行为在中国社会的实践中,主要依靠私人关系予以保障,此为实然。
伦理作为判别是非的标准,以人情作为维系关系的纽带等。薛天山用“施一报观”来解释中国人际交往中的信任逻辑,他显然对福山的中国是“低信任文化”的观点持反对态度。进一步,他认为“关系导向”只是表面的,影响信任的是人际关系中所包含的情感亲密度、关系规范中的责任和义务及隐藏其中的理性计算。中国人并非不相信外人,只是同西方人相比,方式、强度是不同的,中国人对外人采取“防信”的策略。上述各学者的观点虽不完全一致,但其共同点在于,他们说明了这样一个特征,即:在中国和西方的人际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信任模式是不同的,无论其成因在于社会结构、社会文化、习俗传统等。以抽象人格这个“物”为中介的普遍主义信任,在中国是相当稀疏的。
2 社会工作中的双重关系与专业界限
2.1双重关系
回顾历史,涉性双重关系是严格禁止的,这在业界几乎不存在争议。本文仅讨论中、西方学界对非性双重关系的各种态度。本文中“双重关系”特指“非性双重关系”。在国外的研究中,对待双重关系的态度,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多数西方学者认为,双重关系是有害的,应当恪守如《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中宣称的那样,“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同当事人或前当事人保持双重或多重关系,以免有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剥削或潜在的伤害”。需要注意的是,国外研究中的这两种观点并非截然相反,而是处在光谱的两端,在程度上是连续的。但总体上讲,西方学术界主流尤其是临床领域认为双重关系是应该严格避免的,即便是认为有时难以避免,或有建设性,也是例外情况。顾东辉认为中国社会工作的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需要领悟传统文化的特性,整合以人为本和集体主义的理念,以融汇视角把握传统文化、外来文化和主流意识形态。曾群在考察和参与了都江堰灾后重建中的社会工作后,认为应在本土情境中考虑专业关系,并结合具体实例提出“反经为善”,无害而有益于当事人的双重关系是可以接受的,有一定的操作性。
2.2风险可控的超越专业界限
专业界限是专业角色所要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在伦理层面,专业的界限就是该专业伦理的界限。专业界限决定了专业关系双方互动的领域,对专业界限的突破,会导致专业关系的破坏。对于社会工作而言,专业界限违背是指社会工作者为了个人私利,不顾正派、正直的专业要求并滥用自己的权力对当事人进行剥削。专业界限违背包括剥削性的商业交易和与当事人发生性关系等等情形。一般而言,专业界限违背都是不道德的,并且很可能是违法的。而专业界限超越并不都是有害的,它可能是良性的,甚至于成为结构严密的治疗计划的一部分。剥削性的双重关系是专业界限违背,而并非所有的专业界限超越都涉及双重关系。
我认为超越专业界限的行为,在当前中国本土情境中,应加强和规制超越专业界限的行为。
(1)通过伦理教育提高社会工作者的伦理敏感度
就伦理教育的效力而言,单单教授相关的理论是没有意义的,必须传授如何更好地做出伦理决策的技巧。伦理教育应当是一个预防为主的概念,每一个社会工作者都应在执业前接受系统的伦理教育。与其等到发生伦理疏失之后才觉醒,毋宁之前多些投入到预防教育方面,尤其是要面对的超越专业界限的情形。因此有必要通过研究和教育来逐步将其操作化。针对超越专业极限而言,伦理教育的功用是两重的,既提高社会工作者的伦理敏感度,也促进伦理原则的本土化和工具化。伦理敏感度不单在于敏锐地意识到伦理问题或伦理困境,更在于如何妥善、恰当地应对。
(2)制定本土化的具操作性的伦理守则
《伦理守则》对于作为一个专业的社会工作来说,意义非凡。守则不单是对于超越专业界限而言的,更是为整个专业工作提供价值标准和行为指南。拥有一套专门的伦理守则是社会工作成为一门专业的前提条件之一。而社会工作制度化是其走向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必由之路。我认为,在考虑制定本土伦理守则的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注重调查研究,从实践中总结和归纳;(2)以当事人福利为中心,以审慎的态度进行摸索和尝试;(3)注重引导和教育,及时匡正社会工作者在助人实践中的失误和缺陷。
【参考文献】
[1].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郑也夫.信任[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7-21
关键词:医务社会工作;研究现状;必要性
一、医务社会工作概述
(一)医务社会工作定义
医务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者运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方法在医院领域,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和社区提供必要的医务社会服务,帮助其舒缓、解决和预防医务社会问题,以便使整个社会在和谐的气氛中得到发展。医务社会工作在不同的国家的定义并非一致,也反映出各个国家的结构特征和福利制度,因此,不同国家的医务社会工作的内容不尽相同。随着医务社会工作内涵不断丰富,医务社会工作的概念也具有反映医务社会实务客观发展规律,而以不同名称出现,先后经历了:医院社会工作阶段、医务社会工作发展阶段和健康照顾社会发展阶段。
(二)医务社会工作的起源
医务社会工作萌芽起源于英国济贫法时代医疗救助站,主要的任务是帮助穷人获得医疗救助,实现社会公平。18世纪的工业革命使机器生产代替手工工具,工厂取代手工工场,极大地推进了英国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也带来了众多的社会问题。比如环境污染、人民贫富差距拉大等,导致穷苦人民看不起病,这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这时便出现了以专业的济贫者为主要形式的社会慈善组织,他们帮助穷苦病人看病,这就是早期医务社会工作的雏形。
二、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医务社会工作问题研究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话题。医务社会工作最早起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日本又是借鉴美国医务社会工作经验最成功的国家。在发达国家,医务社会工作已相当成熟,有明确的组织章程来规定相关组织的工作目标、基本责任、具体工作,而且从事此类工作的大部分都是与医务社会工作相关的专业人员。他们认为医务社会工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人们摆脱伤病的阴影,同时能够起到安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因而,国外有着明确的法律条文,鼓励支持相关人员从事医务社会工作。
(二)国内研究现状
当前我国发展现状,医务社会工作发展缓慢,相关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善。通过分析知网检索到的资料,以“医务社会工作”为中心词的论文自2006年开始出现,迄今不足20余篇,被转载、引用次数较少。以此题支撑硕士、博士论文的数量不足10篇,获得省部级、国家级课题立项的数量也是屈指可数。从研究内容看,研究理论还处于理论论证的初期阶段,虽然也出现了关于对策研究的部分论文,但是还没有形成系统化研究,难以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三、发展医务社会工作的必要性
(一)医疗体制改革需要
为了解决我国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现状,我国大力实行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疗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为了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目的是为了确保每个人包括弱势群体都能享受到政府的医疗服务[1]。然而,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处理对疾病的担忧又多出对报销情况的困扰和担心。医务社会工作者在医院内可以帮助患者理解国家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措施,以及如何在医院内进行报销。医务社会工作者可以帮助患者理解医疗保险政策和方法,使国家优惠的医疗政策更好地落实到患者身上。
(二)缓解紧张医患关系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正处于转型时期,许多社会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医患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医患纠纷已经成为医院最棘手的问题[2]。医患关系紧张主要是医生和患者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医患之间基本的信任度的缺失,医护人员未很好地履行治疗照顾的义务,是医患之间信任度降低的主要原因。医务社会工作者的介入,以第三方的身份,促进医护人员和患者之间的沟通,向患者及家属介绍医生的治病方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患者和家属理解并及时治疗,同时让医护人员提高自身职业理念和工作伦理和道德,让患者在医院有温馨家的感觉[3]。
四、我国医务社会工作发展社区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一)政府加大支持医务社会工作开展的力度
由于政府对医务社会工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政府相关部门一时也不可能制定出相对完善的政策。同时在我国,无论是在政策层面,还是在律法规层面都没有明确医务社会工作的地位和岗位要求,这对于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极为不利。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软肋”,把医务社会工作纳入社会工作构建中,对完善我国的社会公共卫生体系有着很大的作用。因此,政府应在在财政政策、法律法规、人事制度、就业岗位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同时也要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和社会自组织系统的作用,建立流畅的个人奉献的渠道和空间[4]。
(二)加大医务社会工作队伍建设
在我国,由于社工知识、理念没有普及,许多人还不明白社会工作是做什么的,不知道医务社会工作是何物,更不明白医务社会工作的意义所在。还有我国医务社会工作在岗人员多由医护人员转型而来,缺乏社会工作专业特色,难以充分发挥医务社会工作者解决问题和服务病人的应有功能,因此加快人才队伍的培养使当务之急[5]。首先,要在相关的医学院校设立社会工作专业,培养专业性综合素质较高的医务社工人才,既要具备基本的医学知识素养又要具有社会工作的专业人才。
(三)医务社会工作理论实现本土化发展
长期以来,应用型和务实性是我国的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较为侧重的因素,因此我国社会工作理论研究相对滞后。我国的医务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没有充分考虑本国基本国情,把建立在充分社会福利基础上的发达国家医务社会工作理论照抄照搬到中国。因此,我们应该在充分考虑本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对于西方学说做出自己的理论借鉴,对于传统资源做出自己的理论开发,对于中国经验做出自己的理论提升[6]。同时在借鉴西方已有资源的基础上,面向医务社会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中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迫切需求,尊重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有规律,找准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和医务社会工作的最佳结合点,为医务社会工作和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融合进行理论支持,为政府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医务社会工作制度框架做好决策参考,使医务社会工作理论在神州大地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参考文献]
[1]赵娥.医务社会工作视角下医患关系研究[J].南京大学,2012年.
[2]王卫平.医疗体制改革呼唤医务社会工作[J].医学与社会,2004年.
[3]刘继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与医务社会工作的专业使命[J].中国医院管理,2006年.
[4]袁敏,朱惠蓉,李赣,等.医务社会工作本土化现状与推进策略研究[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5年第8期.
[5]郭永松,吴水珍,张良吉,等.我国医务社会工作现状研究[J].医学社会学研究,2009年2期.
[关键词] 留守儿童 社会工作 学校社会工作
留守儿童是指那些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地务工、留守在户籍所在的农村家乡的儿童,他们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快速流动催生出的一个新群体。这些儿童在身心发展和社会化的关键时期缺少父母的关爱和教导,容易遭受各种问题的困扰,在发展中处于一种弱势地位,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特别的关注。留守儿童的构成主体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龄儿童,2008年2月召开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报告会上提到,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约为3000多万。这些留守儿童特别需要来自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关爱和科学指导。
一、留守儿童的教育服务需求与学校的回应
留守儿童非正常化的家庭环境使他们的学习、身心健康和社会化容易遭受到各种障碍的困扰。研究发现留守儿童在学习方面的困扰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①委托监护人对留守儿童难以进行有效的教育和引导;②留守儿童健康的课余生活难以得到保障;③学校和家庭之间缺乏理解和配合;④少数留守儿童出现了学习成绩下降;⑤父母文化素质较高的留守儿童失去学习辅导机会;⑥相当数量的留守儿童由于失去很好的监督,其学习态度逐渐散漫、不端正,部分出现了迟到、逃课、不交作业等不良现象。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之间的最大差异主要体现在精神方面,和非留守儿童相比,留守儿童普遍感觉失落和孤单,同时也感觉缺少关爱[2];孤独感、委屈难过和敏感自卑是留守儿童的“代表性”情绪体验,忧虑情绪主要体现在初中留守儿童中[3]。在社会化方面,一项对留守儿童社会化的实证研究[4]表明,“留守”经历在个别社会化指标上给儿童带来较大影响:与非留守儿童相比,留守儿童欠缺与同辈群体和亲戚间的交往;家庭结构观念松散,亲子关系淡化;孤独感较强;缺乏合群性,初中阶段的留守儿童尤其如此。另一项关于初中留守儿童问题行为的研究[5]表明:留守儿童的违法和违纪行为高于非留守儿童,初中留守男生均比留守女生存在更多的危害健康的行为。要克服这些障碍健康发展,留守儿童需要特别的教育和社会化服务。
家庭和学校是儿童接受教育进行社会化的两个最重要的机构,父母是自然的社会化执行者,教育工作者是专业的社会化执行者。父母的外出削弱了留守儿童家庭的社会化功能,造成留守儿童发展服务的缺失。削弱的功能和缺失的服务被父母期望、社会期望由学校和教育工作者来弥补。许多学校通过积极探索,采取了建立留守儿童档案、提供寄宿服务、选派教师作留守儿童的家长等方式回应留守儿童的服务需求。但是,这些方式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①留守儿童主要分布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这些地区本来就存在着教育经费紧张、教育水平落后、师资力量缺乏等障碍,没有足够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建立详细的留守儿童档案并对变动情况做及时的补充和修改;家长精力有限又缺乏解决儿童身心发展问题的知识技巧,无法提供足额的寄宿服务,即便已建立的寄宿学校也因为管理薄弱、资源有限、监护范围和监护质量达不到要求。②现有方式只能满足留守儿童基本的生活需求,不能有效地促进他们的发展。③现有方式忽略了留守儿童的自身力量和可能拥有的多种社会支持。现有的服务方式存在的问题制约了对留守儿童服务需求的满足。为进一步保护、促进留守儿童的健康发展,学校和教育工作者需要开拓思路、跟随社会发展的节拍引入专业方法为留守儿童提供指导和服务。学校社会工作正是可以用来指导农村中小学的留守儿童工作的专业制度和方法。
二、学校社会工作的内涵、方法以及在我国的试点和推行
学校社会工作是20世纪初期在美国、英国、德国几乎同时发展起来的一项“结合教育和福利两种制度的社会事业”[6],是现代社会工作发展较早的一个分支和重要领域。学校社会工作即是把社会工作的助人原则、方法与技术运用到学校环境中,促成学校、家庭和社区之间的协调合作,协助学校形成“教”与“学”的良好环境,引导学生寻求个别化和生活化的教育,建立社会化人格,习得适应现在与未来生活的能力。学校社会工作追求实现以下四个方面的崇高目标:(1)实现社会福利。学校社会工作为学习和生活适应失调的学生提供服务,协助他们处理困难和解决问题,帮助他们学会如何预防问题的出现和发展自己的潜能;(2)保证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和普及义务教育。学校社会工作为因经济、社会、心理等因素不能参与或不能充分运用教育机会的学生提供生活与学习的抚助和保障,使他们得以利用应受教育的机会,掌握知识本领,发挥潜能;(3)促进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协调,以配合学校的需要和增强教育功能。家庭、学校和社区是影响学生的心理、行为和学习成绩的三大因素,也是促进学生形成社会化人格的三大力量,协调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学校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服务和职责所在;(4)学校社会工作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的全面发展。[7]P316
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学校社会工作主要运用个案方法的传统工作模式和团体方法的学校变迁式工作模式,从事治疗性的服务工作,参与学校家长会及社区活动,并负有就学校不良环境提出建议和反映的责任。1960年以后,学校社会工作的方法和目标都发生了明显转变,形成社区学校式工作模式,学校社会工作开始扮演预防与矫治的角色,参与学校政策的制定,维护学生应有的权利。同时,学校社会工作者把社区活动纳入自己的工作范围,把教育、卫生、福利的结合看成为学校社会工作的趋势和理想。[7]P316经过一百多年的实践和发展,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学校社会工作已成为学生辅导和服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社会工作者与心理辅导人员以及其他服务人员一起为学生提供全面、优质的教育服务。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全面深入,儿童青少年的社会、家庭生活环境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他们在成长过程中遭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给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面提出了严峻考验。为胜出这场考验,“在中小学中积极开展专业化的学校社会工作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势在必行”。[6]为回应现实的需求,提高教育的现代化水平,本世纪初学校社会工作在我国大陆地区得到积极的倡导和试点推行。2002年5月,由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牵头,在浦东38所学校开始试行学校社会工作,按照香港模式,推行“一校一社工”制度,拉开了大陆地区发展专业学校社会工作的序幕。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试点工作经过了学校确认、专业服务培训、资金和设施保障、政府监管部门成立等环节,标志着学校社会工作作为一项制度正式介入学校体系。[8]P39随后,深圳、福州、济南等地区也学习上海经验开始推行学校社会工作的试点工作。
三、推行学校社会工作强化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和服务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相关决定使社会工作步入快速发展期,在学校社会工作领域,越来越多的城市和地区加入以试点方式在中小学开展学校社会工作的行列。这些试点工作大多借鉴港台地区经验,又结合本地实际,发展了多种学校社会工作的介入模式。试点工作不仅为学校社会工作的普遍推广积累了丰富经验,更为重要的是,试点展示了学校社会工作的强大功能和重要意义,突显了广泛开展学校社会工作的必要性。但是,目前学校社会工作的试点均是安排在城市的中小学,这与社会工作的起源于城市的、成熟于城市的发展传统相一致,也与我国的资源分配方式相关――无论是在经济资源还是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农村均弱于城市,几十年的城市优先发展模式已使城乡差距扩大到危害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的程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改变顾此失彼的发展模式,要弥合农村被拉下的差距、解决农村发展的障碍,尽快形成城乡协调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格局,在政策和资源方面向农村、农村社会发展合理倾斜成为必要的举措。
为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政策和资源对农村的一个合理倾斜就是,政府应大力推动在农村中小学试点和推广学校社会工作,发展学校社会工作制度。运用学校社会工作的传统模式以个案工作方法为有特殊困难的留守儿童及其家长提供服务和咨询,减少或避免义务教育阶段的辍学现象;运用学校变迁式的学校社会工作模式为留守儿童提供生活、学业和职业辅导;采用团体工作方法打破留守儿童自我封闭的防线,培养他们互助合作的精神和方法技巧;运用社区学校式的学校社会工作模式,强化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学校与社区的沟通,启发、培养留守儿童的服务精神,鼓励他们参与社区建设、改善教育和生活环境,通过服务他人、服务社区促进自我训练,实现自我成长。从发展的角度看,抓住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契机在农村中小学开展学校社会工作,终将惠及整个农村教育,提升全体农村儿童的福利、提高农村社区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龚成彬:从“全国打工第一镇”看“留守学生”教育[J].中小学管理,2005(9):38-39;叶敬忠等:父母外出务工对农村留守儿童学习的影响[J].农村经济,2006(7):119-123.
[2]叶敬忠等:父母外出务工对留守儿童情感生活的影响[J].农业经济问题,2006(4):19-24.
[3]刘霞,赵景欣:申继亮.农村留守儿童的情绪和行为适应特点[J].中国教育学刊,2007(6):6-8.
[4]肖富群:留守儿童社会化状况的实证研究[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49-55.
[5]刘霞,范兴华,申继亮:初中留守儿童社会支持与问题行为的关系[J].心理发展与教育,2007(3):98-102.
[6]文军:学校社会工作论略[J].社会,2003(1):27-29.
摘要:本文以武汉市地区青少年空间辐射范围内的社区、学校为调查样本,研究了社会大众对学校社工的知晓度与需求度的情况。根据问卷调查、实地访问等方式,了解社会大众是如何对待青少年成长需求和问题,从而探讨学校社会工作就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是否具有其应有的作用,是否有推广的必要。针对社会大众对学校社会工作的知晓度及需求度情况,本文进一步探索对于学校社会工作发展中已经出现的一些问题,根据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从而促进武汉学校社会工作的发展,帮助武汉地区的青少年健康成长。
关键词:社会大众 学校社会工作 知晓度 需求度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一直是父母、老师十分关心的主题。如何让青少年健康成长、获得他们必要的能力也是社会工作的一项服务目标,而学校社会工作对促进青少年成长方面有着可以预见的作用。
武汉地区社会工作的发展相对较快,在6个中心城区和一个远城区已建立了7所青少年空间,还有两所正在筹备之中。这些青少年空间在满足青少年多元化成长需要、构建和谐社区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在周边社区和学校有着一定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宣传了社会工作的理念,为学校社会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而目前中国大陆社会工作的发展还比较缓慢,社会大众对社会工作的概念很模糊,针对这样的情况,学校社会工作面临怎样的发展机遇与挑战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1 文献综述
学校社会工作是将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运用于教育,特别是中小学教育的一项专业社会工作,工作与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儿童和青少年,同儿童、青少年的教育工作密切相关。本文通过查阅有关学校社会工作的文献,尝试对相关观点进行归纳和反思后,探索学校社会工作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的作用和意义。另一方面,通过问卷调查,实际了解武汉地区大众对学校社会工作的知晓程度,研究社会大众对学校社会工作的需求度。
查阅的已有文献对学校社工的作用、开展必要性,学校社工理念建构及如何实施学校社会工作有了较系统的阐述。从宏观方面看,学校社工的发展是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转型和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需要,也是政府工作和社会工作本身职业化的需要;从微观方面看,学校社工的发展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需要,是学生个人成长和社会化的需要,是学校通过教育完善学生人格和性格的重要途径之一。综合已有文献看,学校社工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或障碍,如在青少年空间推广学校社会工作时,可能会遇到管理权的归属问题、服务项目的设计问题、公益性原则与盈利性需求的矛盾等,文献虽提出了这些问题,但大多数没有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或对策,只是从理论上对这些现象或问题做了阐述。
有的文献指出,学校社会工作对缓解或解决心理健康问题有着积极作用,并按此思路详细的说明了学校社会工作如何在心理健康问题上发挥作用。但本文认为,过于强调学校社会工作对心理健康问题的作用可能会产生学校社工是否就是心理咨询师的错误观念,使人们误解学校社会工作的真正内涵与作用。并且,大多数文献是以社会工作发展较迅速的香港、深圳等地区的发展状况为研究范本,提出自己对学校社会工作发展的思路,或者直接借鉴香港、深圳等的经验,将其应用到中国内地,相对忽略中国内地学校社会工作发展实地情况。而本文的研究,是以武汉市(内地城市)为调查的地区,且武汉为青少年空间的试点地,对青少年空间辐射范围内的社区、学校的问卷调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通过查阅的文献,还可以发现,许多研究是从学校社工的特点、优势等这一方面探索学校社工发展的途径与模式,很少与青少年空间资源相结合来探求发展途径,本文认为可以将两方面即青少年空间资源与学校社会工作自身优势相结合来发现、挖掘新的发展模式。
2 研究主要变量、假设和思路
2.1 资料来源:本研究是基于社会公众对学校社会工作的知晓度和需求度及需要的服务方式的一项调查,所有数据是通过问卷形式获得,调查对象共288名,最终获取有效问卷288份,有效回收率为100%,所得定性分析资料是通过面谈获得。
2.2 研究主要变量:
2.2.1 因变量-对学校社会工作的知晓度和对学校社会工作的需求度:本研究中对“知晓度”“需求度”的测量主要通过问卷的知晓度与认同度、潜在需求部分获得。
本研究中选择的关于知晓度与认同度的问题是:在简单了解“学校社会工作”之后,您觉得有没有必要开展学校社会工作服务?您觉得在学校已存在心理咨询服务的前提下,还有没有必要提供学校社会工作服务?及在社会大众的生活中常听到的词语,如“心理咨询师”“义工”“社会工作者”作为研究知晓度与认同度的参考项。
2.2.2 自变量-性别、职业:性别的不同可以形成看问题的不同视角,男女性对学校社会工作的知晓度与需求度可能会有一些差别,因此将性别作为自变量之一;
职业不同的人群对自己的需求有所不同,在看待学校社会工作是否促进青少年成长的态度上也会有不同,因此将职业作为自变量之一。
2.3 研究假设:性别、职业的不同对学校社工的知晓度和需求度产生影响。
2.4 研究思路:本研究主要分为三部分。
首先,通过性别、职业两个自变量的变化,研究自变量与因变量的相关性及相关程度;其次,根据两者之间的相关性检验本文对自变量和因变量的界定,分析社会大众对学校社会工作的知晓程度和需求程度,检验研究假设;最后,根据研究和分析的结果做出总结,探索学校社工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途径与方法。
3 研究结果
3.1 知晓度的研究结果:
3.1.1 自变量:性别。在性别对学校社工知晓度的影响上,本文通过数据分析得到一些结果。结果显示出大众对学校社会工作的知晓度不充分,学校社会工作的知晓度在性别上没有太大差别。知晓度的不充分是学校社会工作服务在发展上可能会遇到难以被人们理解和接受的困难。所得数据结果如下:
288名问卷答题者对心理咨询师、义工、社会工作者的知晓度分别为72.8%、81.4%、49.1%。社会大众对社会工作的知晓度相对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大众对学校社会工作的知晓度较低。
选①代表认为有必要开展学校社会工作。由图可以看出,第6、7题的①选项处于波峰,288名问卷答题者中的大多数认同学校社会工作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中的作用。
性别对社会大众关于社会工作的知晓程度没有产生太大影响,男女性对心理咨询师、义工的认识比对社会工作者的认识较多,这是与表1的结果是一致的。
3.1.2 自变量:职业:在职业对学校社工知晓度的影响上,本文通过面谈得到的资料进行说明。
职业类型分为学生、老师、公务员、企业员工、个体经营者、医生,在面谈的过程中,在总量中占大多数的有学生、老师、企业员工,分别占45.5%,老师占11.5%,企业员工占12.8%。下面主要就学生、老师、个体经营者说明面谈的结果。
①学生:对社会工作者的了解不多,反映出的原因有:年龄较小,知识储备较少;大多数时间都是在学校度过,学习上有较大负担,很少关注学校以外的事情;学生太贪玩,没有关注这方面的事;学校常设的是心理咨询室,学生在遇到困难或心理压力太大时通常去心理咨询室咨询,对学校社会工作没有形成具体的概念。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另外一部分学生,大多数是通过父母、老师、大众传媒等了解一些关于社会工作者的信息和知识,并且他们所了解的仅止于知晓有社会工作者这一项职业。
②老师:相对其他职业来说,老师对社会工作的了解更多,也更详细,这一职业群体主要通过阅读新闻、报刊、杂志、与同事交流等方式了解到社会工作的信息,他们的阅历相对丰富,受教育程度较高,在吸收和处理信息方面的能力也相对较强。
③个体经营者:这一人群大多数学历相对较低,很多时间都忙于养家糊口,信息来源通常是电视和与周围人的交流。他们大多由于忙于生计,对自己孩子的健康成长关心较少,孩子们处于一种自然成长的状态,他们的孩子在学校的表现也相对较差。个体经营者中的少数对社会工作者的了解是通过电视新闻获得信息的。他们与老师的情况有着较大的区别。
3.2 需求度的研究结果
3.2.1 问卷调查结果。
注:图为社会大众对专业人士的个别化服务(社会工作者)的需求,绿色为需求程度,蓝色为不需要。
社会大众对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服务有一定的需求度,但就样本整体而言,需求程度不高。
3.2.2 青少年空间可以满足的需求:为探求青少年空间在促进学校社工发展中的作用,本文基于对青少年空间负责人和调查中大多数学生的面谈,得到了一些关于需求度的信息。在此,以洪山青少年空间为例。
洪山青少年空间主要有两个服务板块:
①青春成长驿站:为了更好地走进青少年,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公益性和助人性的支持,洪山青少年空间于2010年打造了“青春成长驿站”品牌项目。“青春成长驿站”主要从四个方面来改善和支持青少年的成长:成长辅导;超爸超妈特色课堂;感统情商训练;青年职业生涯辅导。
②爱心伴成长:为了在青少年成长的道路上给予更多的关心、鼓励、辅导,洪山青少年空间于2010年还打造了一个全新品牌服务项目――“爱心伴成长”。“爱心伴成长”主要从两个方面协助青少年的发展:心灵成长工作坊――体验式课堂;爱心支教伴成长。
在与学生的交谈中,调查者将洪山青少年空间的特色项目进行了大概的介绍,并了解学生对这些项目的需求欲望。结果是,大多数的学生都有意愿参与项目,希望通过参与这些项目,获得一些新知识、新技能。
4 结论与讨论
所得数据和面谈结果显示,性别对社会大众关于学校社会工作的知晓度没有影响,职业对知晓度的影响相对较大;由于大众对社会工作及学校社会工作的知晓度还不是很高,所以在需求度上会有所降低。而若结合青少年空间资源发展学校社会工作有可能激发青少年参与成长活动的积极性,可以将社会工作服务向学校内部推广,从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学校社会工作的发展和有效利用青少年空间资源。在促进学校社会工作发展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社会工作的本土化问题,在青少年空间开展活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照搬深圳、香港、澳门地区的实践经验,缺乏对中国大陆青少年成长特点的思考,这也不利于学校社会工作发展的有效推进。针对本土化问题,学校社会工作这不能将家庭、学校、社区看作是影响学生发展的独立体,而必须努力将这三个系统整合起来。除了将青少年空间的活动推向学校中外,学校社会工作者一方面要有效地起到家庭与学校的桥梁作用,促使家长愿意与学校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促使学校理解家庭的处境和需要,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争取更多的社区资源,使社区在针对青少年特殊问题的预防教育项目上积极配合。
另外,与中学生相比,小学生的学习压力相对较轻,学生问题整体上也比较简单,学校社会工作在小学的介入有利于顺利的进行社会工作模式的经验积累,使社会工作在大陆青少年空间试点地区有更多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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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反思
【中图分类号】 C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0-011-3
一、调查对象与调查方法的基本情况
南京是华东第二大城市,中国科教第三城,国家重要的政治、军事、科教、文化、工业和金融中心,国家综合交通枢纽、通信枢纽和科技创新中心。其地理位置位于长江下游,是承东启西的枢纽城市,国家重要门户城市和重要产业城市,作为长江航运物流中心,滨江生态宜居之城,南京是联合国人居署特别荣誉奖获的城市。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发展与进步,社会工作已经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必备条件,南京市的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与机构也遍地而起,结合民政社区社工的工作,南京的社工出现了百花齐放的状态。社工队伍的建设与发展参差不齐。为全面了解南京的社工队伍建设,本次调查面向的是南京市以下城区,包括鼓楼、玄武、白下、建邺、下关、秦淮、栖霞、雨花,即所谓的江南八区,为南京的主城区,可以反应南京市的整体水平。问卷采用随机发放的形式,每区发放问卷15份,随机抽取2-3个社区进行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20份,收回有效问卷104份。
二、调查问卷分析
问卷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被访问者的基本信息,比如性别、年龄、学历等,以此来接了南京社工的基本背景状况。第二部分主要是了解社工所受的专业培训,期望薪金以及目前的薪资等。第三部分的内容是被调查者所认为社区工作中最困难的问题,社工队伍建设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对社工的工作岗位是否可以定期调换的看法等。
(一)被调查者基本状况的分析
调查者共104人,其中男性24人,占总人数比例的23.1%,女性80人,该比例为76.9%。调查显示,目前在南京市各城区,社工岗位绝大多数由女性担当,且每个年龄段都占有一定的比例。20-25岁的社工比例占到了23%,这说明社工的新生力量正在崛起,但还是以女性为主,比例为17.8%。而40岁以上的社工比例高达31.76%,其中女性所占的比例为25.98%,可以看出“社区大妈”仍是社区社工中的活跃分子。
(表1)社工性别与年龄分析
2.社工的学历及专业背景。
调查显示,南京社工中不乏高学历人才,大专及本科以上 学历高达86.55%,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占比例为40.40%。但是,学历专业是非社工专业的为89.43%,社工专业的仅占11.57%,这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南京社工岗位缺乏近年来培养的大量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如果这可以归因于社工的低待遇而导致社工人才大量流失,那么比例如此之高的非专业社工,是不是可以说明这个行业里还存在着不公平的竞争呢?在这里,年长的工作人员可以排除在外,目前为止,他们一直活跃在社区工作中,是社区工作的中坚力量。
(表2)社工的学历及学历背景
(二)社工所受的专业培训,期望薪金以及目前的待遇
1.社工是否接受过专业的培训
表3显示,南京市社工所接受培训的状况为,70.19%的社工表示接受过专业的社工培训,但是非专业的社工比例远远不止这些,所以其中有部分的社工没有专业背景,也没有接受过任何专业培训。2012年到目前为止,有29.81%的社工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55.77%的工作人员表示接受过一次及一次以上的培训。
(表3)社工所接受的专业培训状况
组织他们参加培训的主要由所在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调查显示44.4%的社工接受过街道组织的培训,31.3%的社工参加过区级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而参加由社区及省级有关部门的培训的社工仅占很小一部分的比例。
(表4)培训组织状况
2.南京市社工的期望薪金
调查显示,没有社工的期望薪金在2000元以下,2000-2999元的社工仅占15.77%的比例,南京社工的期望薪金主要集中在3000元以上,达到了百分之86.34%,其中4000元及以上所占的比例最多,为45%。
(表5.1)期望薪金每月为(不含五险一金)
3.南京市社工的现实待遇
调查显示,在含有五险一金的情况下,南京市社工的现实待遇与期望薪金存在着较为突出的差异。目前的待遇主要集中在2000元以下,2000-2499元之间,前者的比例为45.19%,后者为40.38%。2500-2999元的比例为11.55%, 3000元以上所占的比例仅为2.88%,其中3500元以上为0%。
由于到目前为止,南京的社工的工资薪酬制度体系不够完善,学历高低对期望薪金的影响不是很大。但从图表看来,本科及以上学历工作者的薪资主要集中在2000-2499元之间,比例为50%,而专科及高中学历的工作者则主要集中在2000元以下,比例分别为54.17%和64.29%。
(表6)目前每月拿到手的薪资(含五险一金)
社工待遇在不同年龄段中的分布相似,无明显的差异,不管在那个年龄段,薪资都集中在2000元以下及2000-2499元。较之其他行业与职业,这个问题也值得深思。
(表7)不同年龄社工待遇所出现的差异
(三)社工队伍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
1.您认为目前在社区工作中最难的问题是什么
调查显示71.1%和62.2%的南京社工认为低保及维稳工作是社区工作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其次是计生、卫生和劳保工作,人数比例分别为37.8%,35.6%,22.2%,党建工作占有的比例为6.7%,可以发现目前的困难主要集中在应对已有的问题上,主要是维护社区和平,总体来讲低保,维稳,计生,卫生被广大社工认为是较难得事情。但是关心下一代的工作仅仅占有2.2%的比例,原因可能是下一代的力量目前没有能力去影响社会,对社会造成困扰,所以不被重视,但是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若儿童可以健康成长,未来的社会问题可以从根本上杜绝。
(表8)社工对于目前在社区工作中最难的问题的态度
2.您认为,目前社工队伍建设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待遇问题炙手可热,86.7%的社工认为提高社工待遇迫在眉睫。社工发展前景的问题,人手不够的问题以及工作减压的问题也占有很大的比例,分别为53.3%,51.1%,46.7%,这些说明了南京地区的社工工作强度大,工作压力大,前景不明确,收获与付出不成正比。17.8%的社工认为社区工作急需解决安全保障问题,社区工作还存在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62.2%的社工认为社区维稳问题是最难解决的问题。南京地区的社区工作制度已发展比较完善,只有13.3%的社工认为社区工作制度迫切需要改善。
(表9)社工队伍建设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您认为社工的工作岗位能否定期调换
55.6%的社工认为工作岗位不应该被经常调换,主要是因为术业有专攻,他们已熟悉固定的岗位职责、服务群体和工作方法,若是经常被调换,适应新环境及新的服务群体会花费大量时间,而且也会给服务对象带来不便,不利于工作的连续性。37.8%的社工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可以半年,一年,三年或五年调换一次,这样有利于全面了解工作,不拘泥于固定形式及工作方法,有利于服务的创新性,让社工充满活力。另外6.6%则认为可以自由选择,这个问题无关紧要。
(表10)社工对岗位经常调换的态度
三、结论与启示
(一)社会各界对社会工作人才在认识和理解上还存在一些误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然而,究竟什么是社会工作人才?其内涵和评价标准是什么?这是在研究和探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中, 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社会工作人才可以通过以下能力要素体现出来。
社会各界对社会工作人才概念认识不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容易造成对于“社会工作人才”的概念泛化。因此,赋予“社会工作人才”的科学内涵,显得十分重要。在南京,社会工作与社区工作的关系还没有理清,政府、企事业单位包办社会事务的职能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转换,合理处理政府与社会工作专业机构的关系问题仍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工作的舆论宣传还不到位,社会工作职业还未被社会各方面广泛了解和认同。
(二)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比较低。社会工作职业体系的发展是社会发展到城市化和现代化的今天所提出的客观要求。社会工作实践所具有的高度制度化和职业化特征,能够有效地保证社会服务投递的目标性、持续性、合理性和公平性,从而使社会服务成为一种公共管理事务。衡量职业化程度的六个标准:一是系统化的知识体系;二是协会的约束力;三是导向协会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的价值指向;四是形成技术训练体系;五是职业文化;六是酬金和荣誉的回报系统。
先生曾指出,社会工作要最终成为一个专业的职业,就要确立其社会地位。目前南京并没有建全相应的配套体系,包括社工资格认证、注册管理制度、从业规范制度、薪酬标准指导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以及与此相匹配的义工制度等,社会工作岗位不明确,致使现有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大量没有从事社会工作, 从而造成社会工作人才的大量浪费,而实际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由于缺乏专业培训,难以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系统化的服务,缺乏行业自律和评估,无法有效应对和解决新的、复杂的社会问题。
(三)多样化的社会工作人员状况急需重新整合,社会工作培训力量相对薄弱。社会工作人才外延包括长期从事一线社会工作实践,和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定 ;从调查情况看,南京市的社会工作在人员结构、学历背景等方面呈现多样化的特点,社工之间出现了身份不同、角色各异、地位差别的状况,无论是思考方式还是处理问题的方法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往往会存在两种方法,两条路径,发出两种不同的声音,这样不利于工作的开展,不利于资源的整合,一方代表社工的新鲜血液,一方则是社区工作的中坚力量。如何整合多样化的社会工作人员,使他们互相学习,互相补充,改变社会工作组织以前那种零星的、局部性的、地方性的、或非专业性的发展状况,共同促进社工事业的发展,这也是目前我们工作的重点。
南京现有的社会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没有社会工作的专业背景,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建设,就应该考虑对在岗或将要上岗人员进行必要的社工专业培训,因为职业培训是大规模提高社会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的关键步骤。调查显示,南京市有关部门对现有社工的培训力度不够,没有组织,不成系统。建立现有社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发适应在职人员特点和需要的社工专业核心课程,制定培训规划,多渠道解决培训所需经费,指定培训院校,分期分批地进行专业培训,逐步引导社会工作人才走上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的发展轨道,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针对以上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通过舆论宣传等途径增强社会成员对社会工作的认同感,正确认识社会工作人才。当前“社工”一词频繁出现在学术期刊、学术著作中,而在大众化的传媒如报纸、杂志、电视上却出现得比较少,社会成员对社会工作缺乏了解和认同。只有社会成员理解、认可和接受了社会工作,才能推动社会工作更好地发展。只有增强社会成员对社会工作的认同感,才能拓宽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选择范围和志愿人员的选用区域,拓宽社会工作的经费筹集渠道。社会工作要在南京发展起来,要被社会认可和接受,必须做好社会工作的普及和宣传工作,增强社会成员对社会工作的认同感是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前提条件。
(二)实现社会工作的职业化的途径。目前有两条途径可以实现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进程,其一,王思斌提出通过身份转换型与支持型来实现职业化,另外一个学者提出,通过专业职业化和职业专业化两条道路来实现职业化。前者表现为对于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后者表现为对于社会工作的学生进行职业化的训练。
另外,加速社会工作职业化进程的组织因素也涉及到政府机构本身。在中国,社会工作职业发展的进程并不完全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而是近年来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的需要而大力推进的。建设和培养造就一支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中之重,中国社会工作的发展要与政府管理部门密切联系,而其前景取决于其与社会行政和民政管理部门的有效合作。
(三)加大现有社会工作人才的培训力度,逐步引导,整合现有社会工作者,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正规化。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和社会的需要来培养。在长期的福利服务实践中,民政工作者已经积累起许多宝贵的经验。这类民政工作经验偏重于采用群众工作的方式,并结合社会管理的一些手段来进行。尽管这些工作对于服务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程度较低,但我们有必要把这类知识汲取到社会工作的知识体系中。它有助于丰富经验尚不丰富的刚毕业的社工对于中国国情和案主需求的理解,并寻找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种结合不是简单地重复以往的民政工作经验,或者把社会工作服务的水平降低到以往的群众工作的水平上去,而是要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模式来分析实际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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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原则
健全网络、完善机制,全面覆盖、规范管理。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村居、社区、专业机构三级管理网络,不断创新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机制,探索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适应城镇化建设,运行有效的以村居为单位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网格化管理模式。
三、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1、加强网底建设
加强乡医管理,强化乡医公共卫生职责,根据《关于在我市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中充分发挥乡村医生作用的通知》精神,在社区公共卫生工作中充分发挥乡医作用。根据村居人口和城镇化进程,结合乡医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每个村居设1-2个乡医负责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其中张贵庄街、丰年街及新立街、万新街部分居委会等没有乡医设置的地区,工作由社区站医生承担,充分发挥居委会、社会工作者作用。根据《*市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准》对乡医或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的居委会或社会工作者进行补助。
2、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体制机制
⑴加强儿童预防接种与儿童保健门诊建设
加强儿童预防接种与儿童保健门诊职能建设,合理配置门诊人员和设施,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质量管理,切实提供优质的预防接种和儿童保健服务。完成儿童疫苗接种信息的汇总、上报、接种反应监测与处理,加强疫苗和冷链管理,做好儿童疫苗接种管理,及时登记和核对接种信息,完成儿童系统保健服务和信息收集工作。
⑵完善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科建设
按照妇幼保健相关工作要求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要求设置和完善科室建设,合理配置人员、房屋,强化工作管理,高质量完成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妇女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⑶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团队
以公共卫生项目为主线,以村居为单位,统筹中心工作人员,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团队。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包村(居)制,根据单位和辖区内实际情况,设置专人包村或专组包村。组织和实施相关工作,提供以健康为中心的优质健康服务。
⑷建立公共卫生管理科(团队)
统筹中心公共卫生管理人员和职责,建立公共卫生管理科或者是具有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团队,负责辖区和本中心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加强技术指导检查,做好辖区内乡医和社区服务站公共卫生服务的指导与管理,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和工作培训。并负责做好院内传染病疫情报告、门诊登记管理、慢病和死因监测、健康教育及基础档案管理。
⑸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管理机制
建立信息核对制度。儿童保健与预防接种门诊、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科每月定期核查工作完成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管理科,由管理科组织社区卫生服务团队、乡医或社区站医生组织实施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
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中心工作例会、乡医例会,沟通信息、研究和部署工作。
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定期对工作完成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评估。
3、强化专业机构职能
疾控中心与妇幼保健院要切实履行专业机构职责,发挥专业机构龙头作用,加强业务指导,提高业务指导效能,定期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评估信息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业务的研究,制定科学的公共卫生管理策略,有效提供技术支撑,提升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水平。
4、完善考核评估制度
制定《*区卫生局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实施方案》明确社区公共卫生工作标准。定期组织社区公共卫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拨付社区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各社区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对工作开展的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兑现乡医补助和中心职工个人分配和年终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5、完善责任体系
建立责任追究制,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根据职责与分工,对照工作进行奖惩。对不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连续考核不达标的单位予以警告和责令限期整改,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以上工作责任中如因专业机构不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导致,追究专业机构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责任。
四、组织实施
1、明确责任乡医(去年12月15日-26日)
各社区服务中心根据辖区情况和乡医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每村根据村居人口及城镇化进程情况,设1-2名乡医负责相应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其中张贵庄街和丰年街由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或居委会、其他社会工作者承担。12月26日前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乡医和社区站名单。
2、召开启动培训会(去年12月25日)
启动三级管理模式,明确各岗位和乡医职责,明确经费补助标准,明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3、建立公共卫生管理体系(去年12月26日-31日)
⑴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明确单位公共管理组织体系,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各项工作制度。
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乡医和社区站医生建立辖区儿童、孕产妇、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底册。
4、强化实施(今年1月1日-今年7月31日)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积极运行三级管理模式,专业机构和卫生局相关科室加强工作督导与检查。
5、工作验收与总结(今年8月1日-今年9月30日)
组织专业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三级管理模式运行效果。总结和推广经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五、经费补助
1、补助标准
根据《关于在我市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中充分发挥乡村医生作用的通知》和《*市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准》进行补助。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的居委会或社会工作者补助参照乡医补助标准。
2、经费支付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对工作考核结果,依据工作量和补助标准计算额度,采取年初预付和年末结算方式进行核算和支付
六、工作要求
1、提升社区公共卫生与健康服务水平
各单位和专业机构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研究工作,明确各岗位和乡医职责,明确经费补助标准,明确单位内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疾控中心和妇幼保健院加强对社区公共卫生工作指导检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进一步提升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切实为百姓提供高质量的健康服务。
2、不断创新与完善,提升管理体系的科学性
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工作,积极探索公共卫生管理和服务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创新、不断完善,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工作质量。
经过多年探索与实践,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成立了第一个独立建制的少年检察处,并创新性地实行“4+1+N”的工作模式,且此模式被北京市政法委确立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先进典型。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4+1+N”模式的定义是:综合“4”项检察基本职能,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提高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依托“1”支司法社工队伍,创设少年检察引入司法社工机制,对涉罪少年进行更专业、更科学、更全面的处理和帮教;借助“N”方资源力量,共同构筑挽救涉罪少年的社会网络。
何为“4”项基本职能?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潘度文的解释是,改变以往少年检察工作分散在批捕、、监所、预防等不同部门和专业化、规范化不足的状况,在少年检察处内统筹审查批捕、审查、监所检察、犯罪预防四项基本职能。他说:“实行捕诉合一,承办人从审查批捕阶段接手案件开始,直至对嫌疑人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始终承办,有利于提高对整个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其中,在最初的批捕、公诉阶段,确立了“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的原则。从记者了解到的数据显示,海淀区少检处从成立起受理公诉案件共230件346人,其中作出相对不34人;受理批捕案件153件275人,其中未成年人115人,批捕逮捕65人,未成年人羁押率从以往的90%下降到56.5%,大幅减少了未成年人审前羁押。
而在历来是未成年人犯罪薄弱环节的预防领域,海淀确立了“发挥合力、综合治理”的少年犯罪预防原则。海淀检察院有一支30多人的法制校长队伍,常年活跃在辖区内中小学校,以法制讲座、案例巡展等形式开展未成年人法律与道德教育工作。从两个角度入手――预防犯罪与预防被害这两方面联合学校、家庭、社区建立生理、心理与法理的三位一体预防模式。少检处编辑出版的《校园安全――预防被害自护教育手册》、《校园安全法律丛书》在一定层面上起到了警示保护作用。
在“首届京津沪渝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论坛――交流论文”《4+1+N:少年检察海淀模式》中,海淀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振峰反复提及了社工的重要性,在“4”模式中,社工有积极作用。由此可知,“1”支合格的司法社工队伍对未检工作的介入从现行效果来看是值得推广的。
15岁的滕新是海淀区某中学的初一学生,因与其母亲产生矛盾并被其打骂后离家出走,用光了身上所有钱之后无处可去,便萌生了抢劫的念头,和同学商量好进行抢劫。有趣的是,他们在作案前定了一条规矩――不抢老人与妇女,这“善良”的举动使他们徒手对一成年男子进行抢劫时,被其制服并移送警方。
判罚是容易的,而解决母子间心理的障碍却是本案关键所在,治标的方法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的核心。社工的介入改变了这一局面。经社工采取约谈、小组活动等一些专业方法,从个人、家庭、朋友等层面进行帮教与干预后,母子的关系得以改善,成长环境得以优化。心灵之疾拔除后,滕新也因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再犯诱因被消除,依法从宽不被。尽管不能以“因祸得福”来解释滕新的新生,但司法社工职业特性在本案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正如海淀区少检处杨新娥处长所说:“以平等、尊重、接纳等为专业价值观的社会工作者可以更加顺利地走近、帮助、引导进入检察领域的少年。”
从2009年9月开始,海淀检察院与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社工系合作,探索少年检察引入司法社工机制,试行在少年犯罪案件中引入司法社工,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风险评估等工作。少检处成立之后,在院内又成立了“司法社工工作站”,并制定了相关的《少年检察引入司法社会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2009年至2010年12月,司法社工介入处于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阶段的少年案件共111件,其中26件作相对不、46人作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如王检察长所说,社工的介入,提高了不捕、不诉的比例和科学性,减少了审前羁押率,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帮助涉罪少年回归社会。
司法社工的模式不仅得到了涉罪少年和家长的认可,也得到了司法界的普遍赞誉。
经过二十五年的市场改革,我国在经济的持续增长方面取得巨大的成绩。但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地区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失衡等问题,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甚至社会危机因素也随之增加。如何应对这一转型时期的问题,是当前我们面临的重要议题。传统的公共行政理论,将公共事务管理的责任理所当然地赋予了政府,后来人们又开始探讨市场所发挥的作用。而新型的公共行政理论,即治理理论在探讨协调社会行动的两大机制——政府和市场的同时,也看到了无论是政府理性还是市场理性,都有其致命的缺陷。在社会领域的很多方面,无论是政府还是市场都无能为力。有鉴于此,治理理论提出了协调社会行动的第三种机制:自组织,即社会中介组织,抑或称之为非赢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因此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无论向市场,还是向社会转变职能,都需中介组织作为载体,形成政府——社会中介组织——市场这样一种三层次的连动体系,从而才能使社会发展以一种均衡的状态进行。近年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日趋扩大。治理理论要求社会承认它们的贡献和作用,这意味着承认它们对那些传统上是由政府来管理的部分事务的管理权,同时也意味着将那些由法律和制度所规定的部分政府责任交由非政府组织来承担。而上海在实施社区青少年工作的进程中,正遵循了这一改革的原则和方向,选择了政府购买服务,将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委托非政府组织来执行和完成的这一运作模式。
二、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成立的背景
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阳光中心)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注册,于2004年2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中心为民办非企业社团,主管单位为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干事负责制。中心承担政府委托的社区青少年教育、管理和服务事务,负责对全市青少年事务社工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调配,支持其参加资格认证、职业培训等。机构的成立有其理论背景和现实意义。
(一)政府职能的改革
实际上,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央提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其精神实质也涵盖了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经验证明,体制改革与社会发展始终是一个互动过程。在新的发展阶段,政府职能及其运行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决定性体制因素和关键。政府改革应实现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由“全能”型政府向现代责任型政府转变。根据现代法治理念,对公民和社会而言,政府行为规范的基本原则是禁止性的原则,即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做的事情都是可以做的、不违法的,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前提。这个原则体现了鼓励公民和社会创新活动的精神。对于政府而言,法治理念则强调政府只能做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情,以防止政府随意扩大权力、抑制公民和社会创新活动,甚至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发生。于是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大力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微观主体的行为成为了改革方向所在。而这一方向也直接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催生孕育了发展的空间。
(二)上海的社区青少年管理体制
在构建上海减少和预防犯罪体系的进程中,上海政府以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和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为目标,以预防犯罪社会职业化为创新载体,不断增强社会的预防犯罪能力,不断扩大犯罪防范的覆盖面,构建“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各方参与”的预防犯罪工作网络,实现城市的长治久安。作为减少和预防犯罪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上海社区青少年工作实施“主轴型”三级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实现社会管理职能(见图1)。
在这里我们看到,上海所建立的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授权式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法律地位明确、责任主体清晰,部门关系合理,工作有力、运行自如、反应灵敏、配合有序的组织方式和组织结构。这一架构,在市委统一领导下,首先,在法律地位上,由市政府通过法律途径,授权团组织组织专门机构代行政府的社区青少年工作的行政管理职权;其二,在组织结构上,市一级设立由团市委负责的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区一级设立由团区委负责的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有专人从事社区青少年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三,在具体工作领导、指导上,市、区政法委和有关部门直接承担责任。并且整个体系最终通过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办公室向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购买服务,来实现社会管理的思路和社会化运作的手段。而正是这一运作体系,直接使得2004年“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得以挂牌成立并努力运营。
三、阳光中心的运作模式
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作为一家民办非企业社团,与一般意义上的社团仍有不同,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运作。
(一)规范的内部治理机制
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注册,于2004年2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中心为民办非企业社团,主管单位为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干事负责制,董事会成员由社会工作专业的专家学者、青少年工作者和社区工作者等组成。
1.明确的服务目标。社团服务对象明确,为上海户籍16~25岁之间,无固定工作,已中止学业而尚未进一步就学的青少年。其服务内容包括:①了解和把握服务对象的动态;②实现对服务对象的有效控制;③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④协助服务对象解决就学、就业等实际困难和问题;⑤整合社会资源,推进社工工作。此外,在政府(社区青少年事务)采购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了对于服务内容的具体要求,这为实际工作的评估预设了标准,对于政府采购服务有深远意义。
2.清晰的组织架构。在当前预防犯罪体系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进行设计的原则指导下,社团的发展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在现有的框架设计中,任何组织搞单纯的自循环都是没有生命力的,讲求整合、共赢、开放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既要意识到社团在整个体系建设中的独立性,又要意识到工作的立足点是在街道社区,不融入社区就没有发展。中心既发挥对站的条线管理的作用,又注重激活区社工站层面,让社工站发挥“战斗堡垒”和“信息枢纽”的作用,成为中心、区县信息转流和沟通协调的综合载体。给予社工站充分的自,配合块的工作指导,同时发挥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见图2)。 3.民主的决策机制。阳光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总干事的任命充分听取主管单位的意见,最终由董事会讨论决定。这也体现出当前“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的方针。董事会成员由社会工作专业的专家学者、青少年工作者和社区工作者以及热爱公益事业的商业人士等组成。董事会定期讨论中心的发展事宜,做出中心的重大决策。此外,为了能够从专业角度推动中心的服务质量,中心于2004年11月聘请了17位社会工作专家学者,组成了上海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家督导委员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指导和促进中心社会工作职业的改革、建设、发展,更重要的是对中心在各区县的专业工作进行督导,从而达成务虚与务实的结合。
4.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阳光中心的稳定运作与其制定统一的工作制度密切关联,目前已经颁布了24项核心规章制度,内容涵盖中心内部建设、对社工站的管理、对社工个人的管理等方面,确保各项工作严格规范、有章可循。其中尤以伦理申述制度特别引人注目,这已反映出中心对运用社会工作理念于社区青少年工作中去,达到了一个较为深入的层次。此外中心还联合专家学者研究制定了一套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社会工作流程及配套表格,以规范社工的专业服务;这就目前国内社区青少年工作而言,尚属首创,这体现出中心在为社区青少年提供服务的专业性层面已较全国领先不少。这些制度的专业性和完整性就目前我国社区青少年工作中实属罕见,这也从内部机制上为中心的稳定发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5.可持续的发展计划。阳光中心虽然正式成立才不到一年,但是规划机构的长远发展已经被摆上一提。在专家督导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上,中心就拿出“社团长成计划”方案征询专家意见。“社团长成计划”就社团三年的发展提出了大胆的设想,在机构工作机制和机构项目提供两大方面做出了具有可行性的方案。整个计划理念清晰、目标明确、操作可行,旨在全面提升中心的管理、服务功能和承担政府青少年事务的能力,有效实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目标,积极参与城市社会发展进程。这样的计划在目前的非营利性机构中并不多见。
(二)阳光中心的人力资源状况
组织的人力资源状况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组织的发展,而阳光中心在这一方面有着其它机构所无法比拟的人力资本。中心正式聘用507名社工服务社区青少年,具体特点如下:
1.社工来源的多样化。504名社工中,其间社会招聘人员391人,占总人数的77.58%;公安选聘人员73人,占总人数14.48%;教育选聘人员35人,占总人数6.94%;法院选聘人员1人,占总人数的0.20%;其他选聘4人,占总人数的0.79%。人员来源的多样化取决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社会招聘的社工以应届毕业生占多数,社会阅历尚浅;而选聘人员则较多在相关领域工作多年,有较丰富的社会经验,这一老少结合的模式也符合目前工作推进的实际需要。
2.学历结构的高层次。社工中硕士学历4人,占总人数0.79%;本科学历109人,占总人数21.63%;大专学历366人,占总人数72.62%;大专在读3人,占总人数0.60%;高中学历9人,占总人数1.79%;中专学历12人,占总人数2.38%;初中学历1人,占总人数0.20%。阳光的社工学历结构呈现出高学历的态势,其中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社工占95.04%,这充分体现出专业社工应当具备基本能力,而这样一支高学历的社工队伍在目前社工界也是屈指可数的。
3.年龄结构的年轻化。社工中25岁以下256人,占总人数的50.79%;25~35岁120人,占总人数的23.81%;35~40岁20人,占总人数的3.97%;40~45岁15人,占总人数的2.98%;45岁以上93人,占总人数的18.45%。这一年龄结构中,35岁以下的社工占到了接近75%,这展现了中心的年轻活力。同时,45岁以上的同志占了接近20%,这部分人员大都是选聘人员,他们给中心带了更多的沉稳。然而35岁至45岁的中青年层则明显人数较少,所占比例不到7%,这无疑是年龄结构中的小小缺憾。
4.人员背景的专业化。社工中,社会工作专业有98人,占19.44%;法律专业150人,占29.76%;教育专业43人,占8.53%;社会学专业4人,占0.79%;心理学专业2人,占0.40%;其他专业207人(包括经济管理、财务
会计、计算机管理等),占41.07%。此外,持有上海市社会工作师证书的有8人,占1.59%;社会工作师助理95人,占18.85%。心理咨询师2人,占0.40%。中心社工的专业化程度就目前而言,应当属于社工界较高的,这也同上海近五年大力发展社会工作教育密切关联。 5.中心干事的高素质。中心在市级社团层面,现有8名干事,学历均在本科以上,其中社会工作专业2人,心理学1人,法律专业2人,取得社工师资格1人,社工师助理资格2人。中心干事平均年龄为27岁。这一干事团队充满工作激情、热衷社会工作,高素质的干事团队为机构的运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阳光中心的硬件设备
作为政府推动的社团,阳光中心在成立初期不同于一般的非营利性组织,在硬件设备上政府给予了充分的支持。中心的办公地址成立初期由上海市青少年事务办公室支付经费,但办公场所脱离于政府和主管部门,有较大的自主性;且基础办公条件齐全,适合现代化管理运作的需求;更为引人注目的是中心的装潢设计体现以青少年为本的特色,从色调、标语甚至到办公设备的摆放,在设计时都考虑到社区青少年前来的感受,故完全不同于政府部门,温馨与活泼展现出社团之案主(社区青少年)中心的理念。区县层面的社工站办公场所和经费先期由各区县的预防犯罪办公室落实,办公设备一应俱全。各社工点的办公地点由各街道(镇)办事处负责落实,基本保证能有办公室和会谈室等场所,但街道的资源一直是社工可充分利用的。我们看到阳光中心的硬件设备相当完善,庞大的网络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当然我们也看到在区县和街镇层面的社工站与社工点的情况受到当地政府的重视程度和财政状况的影响而有所差异。
(四)阳光中心的财务状况
阳光中心的注册资金是10万元人民币,从它成立起就应当是一个自负盈亏的组织。它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作为第三方购买服务以及社会捐赠,其间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占绝大部分。目前的经费运作状况比较特殊,是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相结合的产物,与一般的非营利性组织有着很大的不同,但这也是符合目前发展状况的一种特有模式。政府购买服务费用以每名社工4万元人民币来计算,各区县政府承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并由区县财政局按年拨付到区县政法委下的综治办。这笔费用并不进入阳光中心市级社团的账户,而由区县综治办向社工发放工资(本科税后2000元,专科税后1500元),支付社工工资并缴纳各项税金后的剩余部分,用于各区县推进预防犯罪体系建设的相关支出。(上海在推进减少犯罪体系进程中,采用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运作,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购买三家社团的服务。其中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站承担禁毒服务的提供,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承担社区矫正服务的提供,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承担社区青少年事务服务的提供。故整个体系由三家社团共同提供服务,服务不同人群。)而阳光中心作为社团的市级层面的经费,由上海市青少年事务办公室将其列入市政府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拨付给阳光中心,作为市级政府购买市级社团的整体服务的费用,以使得阳光中心能进行日常工作的整体运作。
四、阳光中心的外部环境
(一)上海的司法社工运作体制
政府的政策对于机构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尤其在中国更是如此。上海是典型的“强政府、大社会”,而“强政府”是现阶段“大社会”得以构造的重要的主导者和推动者。第三部门之所以开始发展和发育起来,原因应是众多的,但体制性的原因则有赖于政府职能的初步转变,有赖于初步建立起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小政府”和“强政府”。2003年10月,上海市政府率先在全国开始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构建预防犯罪体系,运用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方法服务特殊人群,这既是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是社会治理理念的变革。在整个体系的推进过程中,政府及相关领导给予了高度支持,并通过文件确定了这一模式的正当性。其间,政府采购服务的合同也系全国首创。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对于阳光中心的支持力度是一般非营利性组织所无法比拟和难以想象的。政府的理念变革、领导的关心重视、制度的有力保障,为阳光中心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二)上海社会工作专业化进程
上海的社会工作专业化进程经历了差不多十年的发展,其间高校社工教育质量的提高和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制度的诞生为今天阳光社区青少年工作的发展也提供了便利条件。首先,上海的社会工作教育经历了十年,聚集了一批年轻而有实力的社工教师,他们率先在实务工作领域进行探索和积累,培养出了一批初步具备实务能力的社会工作学生,这为阳光中心提供了充足的后备人力资源。其次,2003年上海又率先在全国推出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该制度详细规定了社工资格认证的申报条件、申请程序、认证审核机构及组织实施等。2004年进一步使得考核、认证、继续教育这一制度更趋完善。这对于社会工作者形成了行业性的管理和引领,切实保障社工和社区青少年的权益,并提升社会工作整体服务品质;同时资格认证制度也为社会接纳和认可阳光中心及其社工起到了宣传的作用。
(三)专家督导资源的整合
2004年11月阳光中心聘请了17位社工界专家学者,成立了专家督导委员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指导和促进中心社会工作职业的改革、建设、发展,并对中心在各区县的专业工作进行督导。其实在此之前,阳光中心就非常注重高校社工教师资源的运用。从成立之前到目前运作,阳光中心一直发挥高校社工教师的专业特长,帮助阳光中心出谋划策。而专家督导委员会的建立更是差不多汇集了上海社工教育界的精英。高校社工教师的融入,其一,能够使得中心有专业上的支撑,为其出谋划策,解决专业困境;其二,能够使得更多的社工学生参与到中心的工作中来,为中心储备后备力量;其三,教产结合,通过进行课题研究,提升中心的影响力与价值。就目前阳光中心的专家力量,在国内社工实务界也属罕见,他们为中心的专业化提升保驾护航。
五、对于阳光中心的思考和建议
上海市阳光
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的成立与发展,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产物,同时也是现阶段实际状况的产物。我们不否认社会应该提倡非营利组织的民间性、独立性问题,但是更不能忽视“官民二重性”问题的存在,在处理阳光中心的关系时,绝不是简单的两者选其一的问题,而是从目前情况看如何更好地合作的问题。阳光中心的发展是“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模式的试点,它的成败与否,对于探究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的关系、改革治理模式、推进社会工作发展,都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就对于阳光中心的状况分析,笔者提出以下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建立社区青少年工作社会化的运作机制
政府购买阳光中心的服务,是社区青少年工作的社会化改革方向,其根本在于使社工服务得以社会化。而社工服务的社会化的前提是以一个良性运行的市场运作机制为保障的。因此,政府有必要培养出一个机体健康、组织多元、竞争有序、服务优质、运行高效的社工服务市场运作机制。
1.政府尽快让自己培养的社工组织和机构融入市场。不可否认,在初期的运作过程中,政府采用自己培养的社工组织——阳光中心来承担政府的部分职能,并通过采购服务的方式给予经费。但社会化的目标决定着这些组织和机构必须尽快融入市场运作机制。首先,对于政府自己培养的社工队伍,应当不断强化市场理念,引导其向市场化的社工方向转化。其次,政府在采购时应当选用高素质、高能力的人员,并要求他们尽快适应并融入社工服务市场,鼓励其在激烈的社工服务市场竞争中成长与发展。
2.政府努力推动培育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体系。现有的社区青少年工作全部由阳光中心来承担,但同时我们也应当鼓励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将原有从学校转过来的社区教师队伍、基督教青年会等民间社团、一些高校所孕育的社团以及社会上的群众性组织等逐步引入社工服务市场,共同参与社工服务市场的竞争。此外,在提倡社工服务市场公益性的前提下,肯定商业性社工组织存在的合理性与积极意义,通过法律和政策等推动商业性社工的诞生和社工服务市场的参与。
(二)处理政府购买行为中的不合理现象
目前的社区青少年工作中,以政府出资购买社工服务符合社会化改革的方向。这既是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也是政府与市场连接的手段。但目前的政府购买行为中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现象。最为突出的就是目前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资金主要是由各区县政府财政支出,而是否购买、购买何种服务却主要由市里统一考虑。当然这种由区政府出资、市政府统筹的方式具有一定的整体性,但是对于政府的具体管理和市场的具体运作而言却存在一定的弊端。如难以顾及各区县在地域、经济、文化、人员素质和服务需要上的差异,而且也不利于市、区两级政府对资金运作和市场服务治疗的监督与评估。从市场而言,也不利于将有限的市场服务资源引向社区青少年最需要的地方,同时不利于建立疏通市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渠道,从而导致市场和政府沟通功能的减弱。
(三)积极拓展社区青少年工作的资金来源
目前的社区青少年工作的经费主要靠各级财政拨付的方式进行,而政府在此应当积极鼓励各类经营性组织对社区青少年工作的资金支持,并积极提倡社工组织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自筹资金、自增资本。首先,政府应当鼓励经营性组织对社区青少年工作的资金支持。通过政府的宣传和阳光中心的自我营销,努力提高各类营利性组织对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参与积极性,并通过法律和政策的途径给予支持,例如减免税收等方式,增强他们对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参与。其次,支持阳光中心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社会化的资金筹措。政府在保证财政拨付的前提下,积极鼓励社工机构发挥!自身资源,积极探索机构自身的资金募集渠道,提高机构自身非政府拨付经费的比例。
(四)提升社区青少年事务社工的基本素质
专业化的服务需要专业人员作为其支柱,阳光中心的人力资源较其他机构而言,已经属于相当不错,但我们仍然认为与专业社工队伍完全建立仍有一些距离,专业人员明显不足,为此我们应当通过一些手段保证人员的稳定和充实。首先,建立完善的激励制度。目前阳光中心的社工收入固定且无差别,无其他的奖金或福利增幅空间,时间一长难免会使得一些人员流失。而当务之急是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使得社工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服务效益相关联,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增加精神层面的鼓励或是提供各种深造的机会,也可激励社工提升专业品质。其次,加强现有社工的继续教育。社工经验的积累需要时间,同时也需要继续教育作为支撑。上海社会工作者协会已经要求所有注册社工必须每年接受24学时的继续教育,而在机构中我们也应当提倡这样的运作方式,提供社工切实有效的继续教育将对人员的成长受益无穷。最后,注重后备资源的储备。目前上海开设社工的院校有七八所,而他们所培养的学生应该成为今后社工界的生力军。而尽早地让他们熟悉现有的阳光中心,并深入实践,于机构于学生都大有裨益。
(五)积极推动志愿者队伍的建设
积极建立专门的志愿者队伍,是对于社区青少年工作服务不足的一种有益补充。它不仅能够扩大并强化社会工作的广度和力度,同时还能补充目前社工服务市场资源的不足,并且还能够提高社工机构的地位与影响力。政府和阳光中心可以通过对外公布或是登记的方式招募志愿者,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手段来褒扬志愿精神,通过精神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方式来肯定志愿者的成绩,并进一步地激发更多的人员参与到阳光中心的活动中来。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虽然各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单位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却呈现出相当的一致性和共通性,即国家将少年违法者从成年违法者中区分出来,社会永远都应该将少年违法者作为一个孩子来对待,而不是作为一个罪犯来对待,使他们复归社会而不是惩罚他们是最为重要的目标。①因此,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国外的理论与实践中往往特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二、英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英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关怀主要表现在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适当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介入制度。该项制度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生理特征,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专门设计的一项权利,其内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讯问时,必须又以适当的成年人在询问现场,以防止受到警察的不当压迫。②
少年法院是法庭审理程序的核心,英国少年法院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强调审判的教育预防功能,因此,英国少年法院有着截然不同的审判设计。第一,法官角色不同。在对位成年人的审判中,法官是不穿法袍和戴假发的,也不用法槌。第二,审理格局不同。少年法庭采用的是圆桌审判,法官与未成年人围坐一起,在实现近距离平等交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轻了未成年人的恐惧与抵触心理。第三,法官选任的不同。审理青少年犯罪的治安法官都是资深法官,一般年龄在50岁以上,并有相当资格能够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同时必须介绍在青少年法庭审理案件的专门部门培训。第四,术语使用的不同。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判决,绝对不能使用定罪、判决等字眼,而只能使用有罪结论和根据有罪结论的命令等术语。③
少年法院审理结束后,未成年人案件将正式进入执行程序。英国对未成年人的判决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监禁判决,即判令未成年人在专门机构内进行校正教育;另一种是社区矫正,即判令未成年人在社区内接受教育和管理。
三、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美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内容庞大,最具特色的就是少年法庭。少年法庭的基本方针是: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的不是罪犯而是急需帮助、教育、保护的儿童,由此法庭在审判中必须:(1)将成年人的控辩对抗制庭审方式,改为非正规的、旨在教育的听证方式;(2)在这种方式下,法官成为一种慈善长者与法律权威相结合的形象;(3)进行庭审调查的目的在于分析、帮助、诊治未成年人被告;(4)在判决时应更多考虑被告的历史与环境情况及形成他犯罪的原因,而不是他的犯罪行为。④
从程序来说,与成年人法庭一样,少年法庭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美国最高法院提出,少年法院必须保证少年享有以下几项具体权利,这包括:(1)被告知指控的权利,以便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辩护;(2)在可能作出关押决定的案件中,儿童和父母有权向他们自己的或者法院指令的律师咨询他们所应享有的权利;(3)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4)在缺乏有效供述的情况下,有权面见证人,并对证人宣誓过的证言有交叉询问的权利。美国少年法庭的程序可以具体拆分为一下几步:第一,案件筛分程序。案件筛分程序是从警察和检控官接受案件时便开始着手,关注案件中不同寻常的细节特征,并将其记录下来,作为考虑和作出个别化决定的基础的程序。第二,裁决庭审。裁决庭审是少年法庭未确定某一少年的行为是否构成罪错行为而举行的听审,根据被指控有罪错行为的少年的辩解或者是法庭行动,作出罪错构成与否的裁决。第三,法庭审理程序。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先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发表开场陈述,其后由检察官向法庭提供证据以支持控诉,检察官举证完毕后,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传唤证人和出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相应地进行交叉询问和质证。证据调查之后,由控辩双方作总结辩论,并由法官做出最后的裁决。第四,羁押。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庭审阶段都可以被羁押,也都可以申请假释,但是如果被羁押,两者是必须严格分离的。第五,裁决。如果未成年被告人被认定实施了犯罪行为,法官将作出裁决,而非刑事判决。这样的裁决可能包括附有各种条件(如治疗、教育、工作)的缓刑,从自己的家庭搬出而由另一个家庭收养,在私营形式的机构或者公共机构中羁押。
四、德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从德国少年司法体系的机构和人员来看,德国各州的警察均隶属于各州的内政部,在较大的警察局一般设有一个专门的部门来处理未成年人案件,该部门在受案后立即开始调查,并可以要求相关部门配合。德国的检察机构中设有少年监察部和少年检察官,且少年检察官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
德国的法院设置非常复杂,但却并没有专门设置少年法院,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其实是地方法院中的少年陪审听和州法院的少年审判庭。德国的少年法庭包括少年刑事官、少年刑事会议和少年刑事法庭三种。
德国专司未成年人司法的人员中还有少年法庭协理,其一般由社会工作者担任,具有三重职责:一是在诉讼过程中,在对少年的社会背景、个性和犯罪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和估计的基础上,提出有关教育、社会保护和教养等方面的意见;二是当少年法庭对少年作出训诫命令时,少年法庭协理负责执行这一判决,对少年进行监管;三是当少年法庭对少年判处监禁时,少年法庭协理必须同他保持联系,探索使少年早日回归社会的矫治方法。⑤
五、日本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作者:徐灵莉 邓本敏 唐玲 李真华 单位:重庆市肿瘤研究所内科
护理人员环节的风险教育不但加强肿瘤化疗专科知识培训,让护士掌握化疗基本知识,正确使用化疗药物,知晓静脉化疗可能出现药物渗漏、静脉置管可能出现感染和血栓等风险;还加强了DM专科知识的培训,让护士掌握DM的饮食指导、运动注意事项、药物相关知识、胰岛素的正确使用等方法和重要性,学会识别与处理DM的急性并发症;更重要的是要加强DM合并恶性肿瘤时化疗期间的风险识别、分析处理能力的培训,鼓励全员参与管理。患者环节的风险管理 鼓励患者参与风险管理 国际DM联盟(IDF)提出了DM综合治疗法,以DM教育为核心[7]。DM教育在DM合并恶性肿瘤患者化疗前后则更显得重要,医护人员应告诉患者及家属注意饮食的规律、合理的进食时间、品种及数量;胰岛素使用的注意事项;血糖监测的重要性;如何预防并发症及感染等。教会患者识别发生低血糖反应、DM并发症风险时可能出现症状和体征,及时通知医护人员。条件允许可参加本院的DM健康俱乐部,定期学习DM相关知识,并提供患者之间交流平台。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让患者与家属共同承担护理风险严格履行患者/家属告知与签约制度。加强高危患者的风险控制与管理 (1)易患DM患者:对高龄、葡萄糖耐量异常、原化疗方案血糖异常升高、肿瘤肝肾转移或肝肾功能异常、使用糖皮质激素等的高危患者,化疗期间应注意监测血糖变化,出现异常时,能及时采取干预措施;(2)已合并DM患者:对血糖控制不佳、治疗依从性差、使用影响血糖的化疗及非化疗药物、消化道反应明显、使用胰岛素、饮食规律紊乱等高危患者,警惕化疗期间出现低血糖、高血糖及DM急症等,加强患者DM知识的宣教及措施的落实;(3)使用高危药物患者:化疗方案中含有影响血糖代谢的高危药物,需要重点监测患者血糖的变化;使用引起周围神经病变的化疗药物,重点观察患者肢端的感觉有无异常,避免接触过冷、过热及尖锐的物品,保持皮肤清洁,避免受伤,注意保暖(避免使用热水袋),穿宽松柔软的鞋袜等;鼓励患者适度活动,预防DM足的发生;(4)使用强刺激性药物患者:建立静脉化疗管理规范,选择合适的静脉血管及通路器材,切实落实钢针零容忍、非刺激性药物使用套管针且当日穿刺当日拔针、刺激性药物使用深静脉通路输注,加强巡视和观察,预防药物外渗。行深静脉置管患者注意预防、观察有无导管相关性感染或血栓形成。 重视患者的心理干预 护理人员正确识别和阻断负性情绪,避免负性情绪对疾病康复及治疗效果的影响。本院成立了心理指导小组:由专业心理医师、社会工作者和医护人员构成,从各自专业角度对患者进行评估和干预,心理评估表按照美国霍普金斯大学James Zabora领导小组制定的心理痛苦温度计(DT)进行评估。心理、病情变化时随时评估,并记录在心理状态动态评估表上,把心理因素风险降至最低。 科学实施饮食管理 化疗期间营养支持和对症治疗是必不可少的,积极进行止吐治疗,使患者尽可能地经口摄入营养。食品应多样化、均衡饮食,如患者进食明显受影响,可给予静脉营养,遵医嘱调整葡萄糖与胰岛素比例。
根据各项生化检查指标和患者原有的饮食习惯,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个体化饮食方案以尽量避免因饮食诱发DM及其严重并发症的可能。化疗环节的风险评估和处理 化疗前 评估患者血糖控制情况、以往化疗方案对血糖的影响及采取的治疗方法;患者对化疗知识、DM及肿瘤相关宣教知识掌握的程度;制定风险管理策略、积极有效控制血糖是化疗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化疗中 加强巡视,观察化疗药物对血糖的影响;注意患者消化道反应的情况,评估患者进食情况。严密监测血糖波动情况,遵医嘱调整控制血糖的方案,避免发生较大血糖波动等。 化疗后 监测血糖、血常规及肝肾功能。出现白细胞减少时,加强感染防护措施;贫血患者注意安全宣教、避免跌倒;血小板减少的患者,预防出血,重点嘱患者保持情绪稳定、保持大便通畅,避免引起颅内压骤然升高,引起脑血管出血的危险。肝肾功能异常时注意预防低血糖反应。化疗后5d内,尤其是化疗后即刻最易发生糖代谢紊乱,应注意监测血糖,以防发生酮症酸中毒等严重并发症。对严重骨髓抑制、需要防消极行为的患者,在病员一览表上作好显著的标记,使全科护士能够一目了然,有重点地进行预见性的观察与护理。 观察指标 以两组化疗期间DM急性并发症、化疗药物外渗和患者满意度作为评价指标。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计数资料使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实施护理风险管理后,DM合并恶性肿瘤化疗患者的DM急性并发症发生情况、化疗药物外渗明显低于未实施风险护理管理的患者;患者满意度明显高于未实施风险护理管理的患者,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表略)。
据统计,DM合并恶性肿瘤患者的5年生存率仅为30%,而非DM恶性肿瘤患者可达50%以上[8]。因此,良好的血糖控制是提高DM合并恶性肿瘤患者生存率、减少化疗期间并发症的重要手段之一,由此可见,加强此类患者的护理风险管理尤为重要。本研究通过从管理环节、护理人员环节、患者环节、化疗前中后环节、饮食控制和心理评估等多方面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对照组DM急性并发症发生13例,其中:低血糖10例,酮症酸中毒2例、高渗性非酮症酸中毒1例;3例患者因DM急性并发症而中断或推迟化疗方案;观察组的血糖控制良好,化疗期间DM的急性并发症发生率由14.94%下降到4.58%,且并发症的病情严重程度明显降低,观察组5例均为2.1~3.9mmol/L的低血糖反应,因及时发现,及时得到纠正处理,没有患者因DM急性并发症而中断或推迟化疗方案;通过加强化疗前的评估、化疗中的巡视、化疗后的监管,以及认真落实静脉化疗管理规范,观察组患者无1例药物外渗和意外事件发生,而对照组发生3例;通过提高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加强护理人员的风险教育、建立风险管理流程及改进管理模式等,为患者提供了安全、优质的护理,得到了患者及家属的好评,患者满意度由93.7%上升到99.1%。故加强DM合并恶性肿瘤患者的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不仅可以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护理安全,还可调动患者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风险管理,促进护理关系,具有较好的临床意义和应用价值,值得推广使用。但护理风险管理要以护理质量持续改进做保障,需要全科护士的参与,应做到善于分析、识别、处理DM合并恶性肿瘤患者化疗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问题、发挥每位护理人员的积极性及聪明才智,不断完善、改进各项工作制度及流程;还必须对护士进行层级培训,不断提高护士专科知识水平及操作技能,以提高护理专科护理质量来防范护理风险才是关键。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实施细则 矫正监督
本文主要是在《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出台之际,就社区矫正工作在检察监督方面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两高”、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在立法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双重指导之下,如何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机制成为了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任何一项权力和工作都是需要进行监督的,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社区矫正活动是国家行刑权当运用,事关法律的尊严,公民的权利乃至社会的稳定,同样需要其他权力的制衡。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和社区矫正工作功能和价值的实现离不开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参加主体的有效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纠正社区矫正参加主体的不法行为
在现实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着社区矫正参加主体权力滥用的情况,比如无故延长或缩短矫正时间、放宽对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条件、为不该进行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提供社区矫正的渠道等等。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权力制约来制止违法腐败行为。
(二)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能够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更加规范化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教育、处罚和解除等诸多程序,因此,人民检察院通过监督可以使社区矫正工作的每个程序都得到贯彻,每一个环节都得到落实,这样既能对社区矫正的参加主体的职责进行规范,也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加以规范。
(三)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可以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人员同样属于服刑人员,有着犯罪分子的身份,他们大多虽然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心理障碍,面临着就业歧视和交往歧视,但都是认真悔过自新的,都是愿意重新回归社会的。因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切实得到维护,杜绝由于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使他们再次犯罪的现象发生。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对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有着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社区矫正予以监督,是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开展的必要条件。人民检察院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对创新我国司法改革,完善刑罚执行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的途径。
二、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比,《实施细则》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的进一步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在司法行政机关矫前接收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社区矫正人员下落不明的追查情况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
2.在社区矫正工作实施过程中,社区矫正人员因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需要做病残鉴定,区县人民检察院在鉴定当日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3.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保障方面,在由司法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突发事件解决机制联合突发机制改为由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公安、检察等机关联合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方便了人民检察院对突发事件的监督。
4.在对矫正人员处罚方面,规定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后应通报给人民检察院的具体时间期限,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及时的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处罚情况进行监督。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执法工作,涉及不同的执法行为,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环节性。因此抓住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明确各个环节中的监督任务,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是保证检察监督有效到位的重要方法。
三、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困境
四、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需要采取的措施
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监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关乎到了我国司法机制改革的创新发展,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努力强化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一)要明确人民检察院的独立监督者地位
人民检察院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就是行使监督权,因此不应再参与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不再参与对突发事件解决机制的建立。其他机关也不能与人民检察院共同享有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权。
(二)强化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事中检察权
检察机关应根据社区矫正的进程,从“前、中、后”三个时点对社区矫正实施三段式同步监督,确保在整个社区矫正过程中都有检察机关的介入和“在场”,从而将检察监督的重心由“纠错于既然”转向“防患于未然。
(三)完善立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体系化的法律支持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工程,应该有一部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交付、施行、监督、法律责任做出体系化的规定。同时,人民检察院应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科学地制定出台本部门参与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做到监督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四)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监督权的威慑力
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如果违法了法律而又不进行整改或纠正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或违法通知书应该被保证能落到实处,彻底改变检察院监督权软弱无力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开展专项社区矫正专项活动,应针对各类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每月或每季)开展专项检察活动,分别对各类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拉网式监督,在专项检检察活动后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监所提出提监督意见或检察预案。
(五)人民检察院应保证社区矫正人员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得到及时的权利救济
人民检察院内部的控告申诉检察科应该对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负起责任。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交付与接收时,应该告知其享有的救济性权利。当社区矫正人员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向人民检察院内部的控告申诉检察科进行申诉并寻求救济。
(六)建立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相适应专门检察机构
人民检察院内部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科来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同时为了避免各个机构各自为战,配合工作不紧密的情况发生,在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社区矫正监督科等科室之上设立一个统一的法律监督机构,通过该法律监督机构来整合监督资源,协调好下属的各个监督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