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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3-09-25 18:02: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第1篇

【关键词】火灾事故;火灾调查;实践运用

0 引言

火灾事故调查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与其他消防工作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机构依法行政改革不断深入,依法治国理念得到提升,公民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意识不断增强,火灾事故调查结果直接关系着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火灾调查人员只有加强对火灾调查工作的学习和实践,才能处理好各类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1 《规定》修改内容的解析

《规定》于2009年5月1日施行后,三年多来由于火灾形势发生了变化,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和程序并不完善,需要进一步规范,2012年公安部对《规定》的19个条文、37处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部分:

1.1 修改了火灾事故的管辖分工

将总队、支队“负责调查”的表述修改为“负责组织调查”,这样就解决了涉及“两案”的火灾事故与检察院、法院管辖分工的衔接问题,以便在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移送同级检察院。由总队、支队牵头组织调查火灾事故,可以充分调动专业技术力量,保证火灾调查质量,可由属地消防机构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将第6条第2款修改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这样更加有利于发挥支队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作用,解决了直辖市总队工作量太大,力不从心的问题。

1.2 修改了火灾事故成因认定的规定

不再把灾害成因分析作为火灾事故认定结论,分析灾害成因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了汲取火灾事故教训,从建筑防火、公共消防设施、灭火救援技战术、消防装备、法规标准、单位管理、人在火场中的行为等多个层面分析引发火灾以及造成火灾蔓延失控的原因,查找火灾暴露出在防火、灭火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避免同类火灾发生的对策措施而开展的一项业务工作,不应作为火灾认定的结论。

1.3 修改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程序的规定

新《规定》第35条第1款中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里主要体现了便民服务措施,按照执法为民的要求,本着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修改了原条款。新《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35条的规定申请复核。”这里增加了一条救济途径,也是一种内部监督纠错的手段,更加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原认定机构不作为、乱作为而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也明确了对于“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做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情形,复核机构收到复核申请时,是不予受理的。

2 对运用新《规定》时的几点建议

2.1 要正确认识火灾事故认定结论的法律地位

新修订的《消防法》第51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一定要明确,一是,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在审理案件中要接受司法机关的严格审查,使以往的复议救济转变为现在的司法救济。火灾事故认定书在证明火灾原因的问题上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并不是不可的,只要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就可以通过证据的司法审查途径加以解决,火灾当事人如果通过相反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被人民法院采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力是要低于法院判决生效所确认的事实。二是,火灾事故调查中,调查人员要树立强烈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重视火灾痕迹的提取和检验;《规定》和《火灾现场勘验规则》(GA839-2009)对火灾现场勘验中与火灾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表面等进行勘查、验证、检验、鉴别和提取物证的活动有全面的规范,调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访问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结论。虽然司法机关对火灾事故调查和分析上不具有专业上的优势,但会对火灾事故调查行为在程序上作重点审查;如在询问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和模拟实验等工作时,是否遵守了相关程序规定,是否保障了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权利,以及是否贯彻了其他一些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

2.2 排除法在起火原因认定中的运用

新《规定》肯定了当起火原因无法查清时,运用排除法进行认定是科学的。实际工作中,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也是客观存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调查中无可作为,只要在确定起火部位和起火点后,将起火部位或起火点内所有能引起火灾的起火源依次排列,然后用所调查到的证据逐个进行判定,有足够证据将否定的排除掉,就可以尽可能将起火原因范围缩小。这恰恰体现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用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竭尽全力的精神探求起火原因的积极态度。根据公安部消防局颁布的《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公消[2011]43号)第10条第1项中规定:“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写明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应多于两个,不得做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认定”。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对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在数量上做了要求,不得多于两个。

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中是否包括放火呢?新《规定》第10条中规定;“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要么排除放火嫌疑,要么认定为放火,进行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在不能排除放火嫌疑之前,消防机构就不能单方面将放火作为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公消[2011]43号)第7条第2款规定:“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审查排除放火嫌疑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火灾调查情况,做出放火嫌疑以外的起火原因认定。”应该说,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中是不包括放火的。

2.3 没有“灾害成因”认定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在处理火灾事故上的缺陷。

火灾原因应包括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两部分,其中灾害成因的认定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惩治火灾违法行为起重要作用。火灾事故调查的专业性很强,由于消防违法行为的确定比较复杂,行外人员难以判断与火灾事实有关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而且更难判断这些违法行为在火灾事故中起的作用大小;火灾当事人或律师要想拿到比消防机构更权威的认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有些困难的,这样就感觉到起火原因及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有关的违法事实没有表述清楚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使其真正成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就显的很不完整。这就要求消防机构作为火灾事故调查的专业机关,应当向社会提供专业观点,可以有条件允许当事人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来弥补这一不足;同时要逐步推进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和调查报告的公开比例,以满足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

2.4 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调

人民法院在审理火灾事故案件中,以火灾事故认定书为依据,对案件事实做出一个判断,这实际上至少包含着两次判断过程。第一次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认定,第二次是人民法院的认定。如果由于信息不畅,人民法院采信了第一次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二审法院仍采信第一次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复核机构直接做出的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做出火灾事故认定,其意义就不大。复核一次为限,消防机构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尽量完成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救济途径,实现内部纠错,然后再进行司法救济和审查,以节约司法成本和效率。

【参考文献】

[1]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Z].2012.

第2篇

主要内容: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对校园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及处置救援能力,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北省学校消防工作暂行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消防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校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处置。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小组

组  长:学校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

成 员:学校领导、行政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宣传部部长、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团委书记、信息化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主任、资产管理处处长、离退休办公室主任、各二级学院党委书记。

(二)主要职责:负责统一决策、组织、协调、指挥学校火灾事故的应急响应,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及现场处置,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通报信息,舆情监控及对外统一宣传,协调公安机关等单位开展应急处置,以及事件的善后处置等工作。

1、指挥协调组:由行政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负责在火灾突况下保持与指挥部联系,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确保火灾时的通讯畅通,传达指挥部命令,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各自工作。

2、灭火疏散组:由保卫处组织义务消防队,在接到火警报警第一时间,携带灭火器材赶赴火灾现场,根据指挥部命令实施灭火,同时根据火灾现场及周边情况组织疏散人员。

3、宣传舆论组:党委宣传部负责舆情控制及分析研判,以及对外统一报道,信息化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网络舆情监控。

4、安全救护组:校医院进行现场急救工作,并负责联络120急救中心,最大限度确保伤员安全。后勤服务中心配合医生将受伤的人员抬离危险区域。

二、消防应急处置原则

(一)自行启动的原则。学校一旦发生火灾后,应快速反映,启动消防设施,立即主动实施火灾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视火灾灾情情况,一般火灾事故,由保卫处协调指挥。

(二)协调一致的原则。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各工作小组应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三)紧急处置的原则。在现场可能造成不可挽回损失时,发生火灾的二级单位及各工作小组可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专业处置的原则。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依靠消防机构的专业能力扑灭火灾,并把保护和抢救人的生命作为第一位。

三、火灾事故报警程序

(一)任何部门(人员)发现火灾事故应立即向校保卫处110指挥中心报警,同时向各事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拨打119向消防部门报警。各二级单位同时要向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二)报警时要沉着冷静,要讲清楚以下内容:

1、报警人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电话。

2、发生火灾事故的准确地理位置。

3、能够了解的安全事故的情况,如安全事故的类型、燃烧物类型、火势大小、爆炸物品的种类和数量、有无受伤和被困人员、有无重要物品、失火周围有何重要建筑、行车路线等等。

4、耐心回答接警人员的询问。

四、火灾事故处置程序和措施

(一)当所在地方出现火灾苗头时,现场人员应镇定,立即切断电源,并迅速利用室内消防器材(灭火器等)控制火情,争取灭火灾于初始阶段。

(二)当已确认出现火灾事故时,现场人员应进行有序疏散,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通过消防通道快速撤离现场,禁止乘坐电梯。

(三)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校园110,向学校消防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消控值班室也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并加强工作值班。

(四)学校义务消防队,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并启动消防设施,控制现场火势,现场有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迅速搬离。

(五)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在接到火灾报告灾情后,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靠前指挥救援工作。

(六)消防机构和专业人士来现场实施火灾救援后,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搞好配合,维持现场秩序,稳定人员情绪。

(七)火灾救援工作结束后,学校保卫部门应派保安保护好现场,作好发生事故原因的调查准备。

(八)火灾救援工作应始终把保护和救人放在第一位,学校校医和学校校车应随时作好服务保障准备,随时听候调遣。

五、灭火疏散组工作程序和措施

(一)灭火疏散组人员接到火灾报警后,第一时间携带灭火器材赶赴现场,按照“救人第一,先控制、后消灭,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首先抢救被困火场的人员,控制火势与撤离物资同时进行。

人员疏散按以下程序:

1、各楼层现场工作人员在接到火警后必须先疏散学生。

2、疏散时注意疏散顺序,对着火层本层人员先进行疏散,其次为着火层上层及下层,防止所有人员涌向同一出口,造成堵塞。

3、疏散时注意防止混乱,控制现场人员情绪,提高疏散效率,根据现场情况向消控中心报告,要求启动防排烟系统。

4、疏散时如发现受伤人员,立即联络安全救护组,第一时间救治伤员。

(二)根据指挥部命令设立水枪阵地,能灭则灭,不能灭则尽一切办法控制火势蔓延,等待消防部队救援。

(三)灭火行动组人员在抢救火场时应注意自身安全防护,不脱离组织单独行动,在指挥部没有下达命令前不贸然行动,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及时后撤。

(四)公安消防部队到达现场后,根据消防部队需要,协助灭火。

六、宣传舆论组工作程序和措施

(一)宣传舆论组接到应急指挥部命令后,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工作程序,及时联系有关单位,掌握舆情信息,及时监控、分析研判事态发展,控告校领导。

(二)务必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畅通,对火灾情况及相关通知由党委宣传部统一报道,掌握好时机及宣传的主动权。

(三)加强对火灾发生后互联网及自媒体等网络舆情的监控,积极主动正面引导及时排除对学校的负面影响。

七、安全救护组工作程序和措施

(一)安全救护组工作人员接到报警或应急指挥部命令后应立即赶到学校指定疏散集结地。

(二)校医院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准备好急救包、担架、氧气袋等医疗器械根据指挥部命令到达事故现场抢救伤员。

(三)安全救护组负责人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时联系市各大医院。

(四)各集结地工作人员应协助医护人员抢救、运送受伤人员。

(五)疏散集结地的工作人员及各通道口的工作人员应阻止人员再次进入现场。

(六)疏散集结地的工作人员应认真清点、看护疏散物资,做好详细记录。

(七)安全救护组负责人应及时将统计结果向指挥部报告。

八、消防应急处置善后事项

(一)根据消防部门指示,由保卫部派员负责火灾现场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得到撤销火灾现场保护命令时,方可进行现场清理,同时要做好清理现场时的安全措施。

(二)进行火灾原因调查。一般火灾事故,由学校保卫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大型火灾事故学校应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关查明火灾原因,提供客观信息和图像资料。属人为火灾事故,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3篇

行政人事部二O一八年

生产安全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内迅速、有效地扑灭火灾、抢救伤员、疏散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伤害降到最低点,特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婺源县森源服饰有限公司各生产加工车间、班组、生活区的初级火灾事故和应急保障方案。

1.3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包括综合预案、火灾事故、电气设备事故专项预案和受伤人员现场处置方案。

1.4应急工作原则

事故应急救援原则:快速反应,统一指挥,专业抢险救援与单位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2 危险性分析

2.1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1.1 服装加工企业车间作业现场人员密集, 电气线路复杂,易燃物品多,一旦出现火源,易蔓延引起火灾造成群死群伤。

组长(总指挥):***

副组长 : ***

组员: ****************************** ***

********* ***

职责:①启动和终止火灾应急预案。

②指挥各组现场排险工作。

③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报告。

④组建应急队伍,组织实施和演练。

⑤负责向到达事故现场的公安消防队、工业园区管委会汇报灾情,并移交现场指挥权。

(2)应急抢救组﹙义务消防队﹚ 组长: *** 副组长 : ***

组员:何**江** 毕**袁**龙**洪**汪**

石**李**戴**程**俞** 余**黄**汪** 职责:

①现场灭火、抢救受伤人员。

②清理爆炸危险源,控制火灾蔓延。

③随时向总指挥报告灭火、抢救进展情况。

(3)应急疏散救护组

组长:江** 副组长:齐**

组员:潘** 俞** 于**何**

职责:

①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

②疏导现场员工按序从安全出口有序疏散至安全区域。

③核实疏散人员是否疏散至安全区,并向总指挥报告。

④对受伤人员进行简单的包扎和处理,联系救护车并护送到医院进行抢救。

⑤随时向总指挥报告疏散、救护进展情况。

(4)应急后勤保障组

组长:陈** 副组长:奚**

组员:饶**曹**叶** 刘** 职责:

①拉好警戒带,做好警戒和保卫工作。

②控制现场秩序,控制无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

③抢险救灾人员,食品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④落实抢险救灾及装置、设备抢修、恢复生产所需的物资。

⑤随时向总指挥报告后勤保障情况。

(5)通讯联络组

组长:金**副组长:汪**

组员:程**余**

职责:

①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总指挥的命令,负责通知各应急组、各应急组前往现场救援。

②记录事故信息相关内容,并上报政府及有关部门主管领导。

③在抢救过程中的联络、搜集各组进展情况,随时向总指挥如实报告情况。

④在抢救过程中,负责传达总指挥的最新命令。

⑤保证信息畅通。

4 预防与预警

4.1 危险源控制

(1) 单位办公室每月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①对车间、仓库、生活区、食堂等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检查。

②电源系统正确配置安装短路器和漏电保护装置。易燃场所安装带报警装置的漏电保护器。

③对车间、仓库易燃区域做好禁烟禁火标识。

④严格控制明火作业、杜绝吸烟现象。

⑤电热用具专人负责管理。

4.2 预警行动

⑴发现易产生火源的隐患,立即排除。

⑵发生火险立即报告。

⑶扑灭初级火灾。

4.3 信息报告与处置(1)第一目击者发现火情,立即用手边通讯工具(手机、座机)向办公室报告,并向周围的人员报警,使用就近灭火器立即扑灭初级火灾。

(2) 办公室接到报警电话,详细记录火灾发生具体地点、火情,并同时将信息报告总经理或单位安全负责人进行处置。

(3) 总经理或单位安全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和事态的发展,命令通讯

联络组拨打火警电话 119 报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应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4) 事故发生后,如有人员伤亡情况, 1 小时内用电话方式向婺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5) 报警时讲清着火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发生的时间、着火部位、着火物质、火情大小、报警人姓名、报警电话号码。

5应急响应

5.1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初期火情现场处置

①报警:

a. 当发生火灾事故征兆时,迅速终止明火作业,熄灭火花,防止产生火灾火源。

b. 对于电气线路发生接地故障和断路开关异常动作时迸发出火花,立即停电检修,排除电路故障,更换失灵的电气装置;

c. 发现有烟雾及燃烧的异味,迅速找到发生烟雾及燃烧的异味地方,

排除即将酿成初级火灾的源头。

d. 现场发现人用手机向应急指挥小组报告,同时告知现场人员有序撤离。

②接报:值班领导消防中控室值班人员接报后,携带应急包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组织人员进行自救灭火。并报告企业负责人或应急指挥部,做好现场应处置工作。

③火情已被扑灭,应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待有关部门了解情况调查火情事故完毕后,经同意做好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

(2)火灾处置

①接到报警后,应急指挥小组迅速到达现场,火情扩大迅速通知各组负责人并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火灾应急预案,指挥各组现场排险工作。 (组长因公不在单位,由副组长担任总指挥职务及履行职责)

②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向公安消防队报警,并向本地街道(地区)办事处报告。派人接迎消防车辆。

③应急抢救组 ﹙义务消防队﹚接到灾情报警 , 带上灭火器材赶到现

场进行灭火、抢救工作。如遇有明火时,应将头发和衣服浇湿以防着火上身,如身上已着火,应迅速就地浇灭。

④应急疏散救护组

a. 接到灾情报警 , 立即赶到现场,负责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按

总指挥要求,负责疏导现场员工按序从安全出口有序疏散至安全区。并逐房检查,核实疏散人员是否疏散至安全区,并向总指挥报告。

b. 火灾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不要惊惶失措,就近寻找湿毛巾蒙住口

鼻弯腰方法,尽快冲出浓烟区段,以避免有毒气体对人身造成危害。火灾扑救人员在扑救火灾时,应当加强自身防护,尽量穿戴好防护用品,现场有条件的尤其不可忘记戴防毒面具,防止再发生中毒事故。

5.2 电气设备着火现场处置

(1)若发生电气设备着火时,首先要将电气设备的电源切断,及时关闭电梯,防止人员从电梯疏散。

(2)若发生带电设备着火时,在现场工作人员中要熟悉带电设备的人

员进行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灭火应当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 1211灭火器等灭火,不得使用自来水、泡沫灭火器灭火。

(3)若发生 变压器、油开关等注油设备着火时,应当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燥的砂子等灭火。

带电设备现场灭火时,灭火人员未穿绝缘鞋和戴绝缘手套的情况下,不能直接用水灭火,否则可能发生触电事故。

(4)常用灭火器的正确使用;

干式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使用时一手握住喷嘴,对准火源,一手向上提起拉环,便会喷出浓云般的粉雾,覆盖燃烧区,将火扑灭。

泡沫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使用时一手握提环,一手托底部,将灭火器颠倒过来摇晃几下,泡沫就会喷射出来。注意泡沫灭火器不要对人喷,不要打开筒盖,不要和水一起喷射。

使用 1211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使用时首先拔掉安全销,一手握住压把,一手将喷嘴对准火源根部,压杆即开启,左右扫射,快速推进。

5.3 抢救受伤人员

(1) 被救人员衣服着火时,可就地翻滚,用水或毯子、被褥等物覆盖

措施灭火伤处的衣、库、袜应剪开脱去,不可硬行撕拉,伤处用消毒纱布或干净棉布覆盖,并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2) 对烧伤面积较大的伤员要注意呼吸,心跳的变化,必要时进行心脏复苏。

(3) 对有骨折出血的伤员,应作相应的包扎,固定处理,搬运伤员时,以不压迫伤面和不引起呼吸困难为原则。

(4) 可拦截过往车辆,将伤员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救治。

(5) 抢救受伤严重或在进行抢救伤员的同时,应及时拨打急救中心电话,由医务人员进行现场抢救伤员的工作,并派人接应急救车辆。

5.4 应急结束:

(1) 应急终止条件:

①事故已得到控制,没有导致次生、衍生的事故,或导致次生,衍生的事故隐患已消除。

②没有被困人员,事故现场人员已疏散到安全地带。

③受伤人员已全部从事故现场救出,并送到医院进行救治,没有失踪人员,包括参加应急救援处置的人员。

(2) 应急结束

①应急处置结束后,企业已进入恢复阶段,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应急可以终止时,由总指挥决定并宣布应急终止。

②扩大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结束,应由上级指挥中心、总指挥确认应急可以终止时,由指挥中心总指挥决定并宣布应急终止命令。

(3) 应急结束后:

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吸取教训、写出事故报告。报送县安监局,上级主管等相关部门。

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有关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及其他应移交的资料。

③事故现场的清理,抢修受损设备,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④写出事故应急工作总结报告。

6、信息

6.1 事故单位应急指挥部应对事故进行分析总结, 向企业职工通报事故原因,处理结果和避免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

6.2 对较大的事故需要对媒体的, 应由本单位指定发言人,通报事故信息。

7. 后期处置

经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积极落实,立即进行生产秩序恢复前的污染物处理、必要设备设施的抢修、人员情绪的安抚及抢险过程应急能力评估和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单位:办公室联系人:金 **电话: 139********

备用联系人:汪 ** 电话: 139**********

8.2 应急队伍保障

(1)组成各应急小组,配备人员明确职责。

(2)定期培训和演练。增强应急能力。

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⑴灭火器型号: 4 公斤 ABC贮存式干粉 数量: 118 只管理责任人:陈** 联系方式:电话: 1887********* 存放位置:各楼层指定位置壁挂

办公楼: 安全出口处

数量: 1 管理责任人: 金**

车 间:安全出口处

数量: 2 管理责任人: 尹**

库 房:门口处

数量: 2 管理责任人: 孙** 吴** 黄**

宿舍楼:楼道两端及楼道中间处 数量: 2 管理责任人: 汪**食 堂:灶台边 灭火器 数量: 1管理责任人: 从**

⑵消防栓数量:36 存放位置:宿舍、车间楼层 管理责任人:各楼层负责人

8.4 经费保障

应急专项经费由专项款项支出。

使用范围:更换、购买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培训及演练、隐患整改

技术措施等。

9. 培训与演练

9.1 培训

年初制定生产计划时,同时制定应急突发事故培训计划。

9.2 演练

(1)班组或车间每年开展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2)各抢救小组成员必须熟悉各自的职责,做到动作快、技术精、

作风硬。根据实际演练情况,查找不足,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结束后对演练进行评估及总结,及时修正及弥补应急预案制定的缺陷。

10. 应急组织机构的纪律

(1) 遇到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其它潜在危险时,必须有防范措施或请专业队伍进行抢险工作。

(2)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必须听从指挥。

11. 奖惩

11.1奖励

(1) 在抢救过程中,表现勇敢、机智、成绩突出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2) 在抢救中,受到伤害的员工,按照工伤条例处理。

11.2惩罚

(1) 对于在抢救过程中,无故不到位或迟到及临阵逃脱者,将给予处罚行政处分。

(2)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不服命令的,将给予处罚。

12.附则

12.1 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报总经理(法人)审阅批准实施,留厂安全负责人或办公室备案。

12.2 维护和更新

每次演练结束或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颁布及人员设置变动情况及时修改、补充预案。

12.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制定,由办公室解释。

12.4 应急预案实施

第4篇

关键词:船舶;安全事故;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报告

中图分类号:F407.4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事故现场调查

1.1事故基本情况的了解

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听取应急救援组织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汇报,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及时与各有关单位建立联系,取得他们对调查工作的支持。汇报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航行计划和航行过程;事故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现场应急救援和保护情况;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1.2事故现场调查

1.2.1一般性斟察

尽早对事故现场进行一般性斟察,建立事故现场环境的总体影响。确定船舶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

1.2.2事故位置的确定

确定船舶发生安全事故经纬度位置或者在船体的具置。

1.3现场照相和摄影

现场照相和摄影应当尽可能在事故发生后无人移动和破坏现场的情况下,尽早一次性完成。并特别注意对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有参考价值的残骸进行详细的拍摄。专人拍摄人员应当整理拍摄资料,编辑制作一份事故现场斟察相册和录像资料。与说明事故原因有关的照片,应当作为证据列为事故调查报告的一部分。拍摄内容包括:

1.3.1仪表

1.3.2驾驶台各操纵手柄位置

1.3.3通讯导航设备的调定

1.3.4燃油控制系统的位置

1.3.5各种电门的位置

1.3.6可疑的损坏或变形部分

1.3.7主机油门操纵位置

1.3.8应急设备的状态

1.4调查船舶和主机的状态

1.4.1检查船舶的结构、系统、部件、附件,查找有没短缺的部分,确定船舶的完整性。

1.4.2检查船舶有没破坏性的损害。

1.4.3测量、记录反应主机(包括螺旋桨)主要构件和系统工作的部件、附件的相对位置、破坏情况,检查与主机有关的油、气、水、电等系统,初步判断主机的工作状态。

1.4.4检查当日及近期维护、修理工作涉及的系统或部件、附件的状况。

1.4.5选定和采集分析化验的各种样品。

1.5证人调查

1.5.1寻找证人

证人应当尽量找齐。证人除了事故现场及附近的目击者以外,还包括与船舶该航次有关的当事人。并列出其单位、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以便寻找。

1.5.2证人调查的内容

1.5.2.1目击者调查

1.5.2.2当事人调查

对于船舶管理专业人员,包括驾驶、轮机、业务部人员作为证人时,应当调查以下几个方面:

a)航前准备到航行过程中的详细情况。

b)异常情况发生时的现象。

c)对发生情况的判断、处置和船舶的应急操作。

d)异常情况发生后组织指挥情况。

1.5.3证人的物证收集

应当广泛收集证人可能提供的物证,例如能反映事故情况的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

1.6航行活动调查

应当调查所有与该次航行的组织实施有关的活动情况及船舶的操纵情况。

1.6.1调查航行计划的制定是否符合安全管理手册、标准和规则,以及实际航行过程中计划的执行情况。

1.6.2调查船长、驾驶员的技术等级、训练水平、技术状况、航行经历、日常执行规章制度、是否发生过安全事故等情况。

1.6.3调查航行前的准备情况。

1.6.4根据VDR的录音,分析和判断驾驶员的行为和情绪变化情况以及其他人员的配合情况。

1.6.5检查驾驶台操纵手柄、开关、电门的位置和仪表指示,以及各操纵机构的位置和状态,并结合VDR分析得出的有关数据,分析和判断操纵人员在事故过程中的处置情况。

1.7航行条件调查

1.7.1水上交通管制通话录音和船舶AIS调查。

1.7.1.1通话时间、船舶航迹显示。

1.7.1.2发话人确认。

1.7.1.3读出的记录资料。

1.7.1.4有疑问或难以理解的记录资料。

1.7.1.5整理人员的附注。

1.7.2航行资料的调查。

调查与本航次有关的航行资料和航行通告有没及时更新落实。海图有没及时更改。

1.7.3气象情况调查

调查本航次海域的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确定水上交通管制人员、船舶航行人员是否获得必要的、准确的气象信息,分析气象条件跟事故的关系。

1.7.4船舶适航性调查

调查船舶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资料等情况,确定船舶在事故发生前的适航性。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7.4.1船舶是否取得完备的适航证件。

1.7.4.2船舶的履历,如出厂日期、使用时间、大修情况。

1.7.4.3船舶上各种说明书、使用维护资料的有效性。

1.7.4.4船舶日常使用和维护情况,是否有常见或多发故障,以及近期的故障维修情况。

1.7.4.5船舶设备定检项目完成情况。

1.7.4.6为船舶及其设备进行各种维修的单位的质量控制、工艺规程、技术力量、工作程序等是否符合适航的要求,维修人员的资格,技术状况等情况。

1.7.4.7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文件的填写质量、文件、资料的管理情况。

1.7.4.8船舶设计和制造情况。

1.7.4.9有关备件、物料更换的情况,确定这些备件、物料是否合格有效。

1.8航行记录器的调查

对于安装了航行记录器(VDR)的船舶,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当尽快检查航行记录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现场保护和处理,防止记录器二次损坏或者记录信息的丢失,并迅速送到指定的机构进行译码分析。根据译码得出的数据,分析判断事故过程中的航行操纵过程中的情况。以及船舶和主机的故障情况,应用仿真技术再现船舶的事故过程。

2.事故原因分析

2.1绘制事故过程图

根据航行数据记录器VDR、舱音记录器、AIS、目击者等提供的数据,将上述信息按事故发生历程排列,为事故分析工作提供一个描述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可见、完整、有序的事故过程图。

2.2排列事故事件链

首先列出调查中发现的所有影响航行安全的因素,然后将其中与本次事故有关的事件,按照它们发生的时间顺序和因果关系,排列成事故的事件链。事件之间应当有逻辑上的联系。事故的事件链应当排列到最终导致船舶损坏或人员伤亡的时间发生为止。如果事故的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伤亡事件,也应当将这些事件按照因果关系另行排列事件链。

2.3事故原因综合分析

根据事故事件链的因果关系,确定其中属于原因性的事件,并分析和找出促使事故发生的其他因素。深入分析这些事件和因素,找出导致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查找事故原因的分析工作应当进行到可以提出明确可行的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安全措施为止。

3.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4章规定,主管海事局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在海事调查取证、分析海事原因和责任事故之后,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它是事故调查处理的一份重要的法定文件。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3.1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3.2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3.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海况、过程、损害情况等;

3.4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

3.5当事人各方的职责和依据;

3.6安全建议;

3.7调查中运用的新技术;

3.8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4.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是由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组织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草案完成后,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提交给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

4.1征询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草案完成后,组织事故调查部门的部门可以向下列有关单位和个人征询意见。

4.1.1参与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4.1.2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当事单位和当事人

4.1.3事故调查组组长认为必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被征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征询意见通知后一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给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写明观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4.2最终审查

4.2.1最终审查

上述工作完成后,组织事故调查部门的安全委员会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草案进行最终审查。最终审查时对事故调查报告草案进行权威的、全面的、结论性的审查,也是对事故调查工作的全面检查。经过对审查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事故调查报告可以最终定稿。

第5篇

【关键词】高校;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设计

高等学校是人口密集、公私财物极多的地方,极易引起火灾的发生。一旦引起火灾,由于高层建筑多,火灾扑救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而且火灾影响大,损失大。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加强高等学术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事。为建立健全高校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地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高校实际,设计本预案,以便为各高校提供参考和借鉴。

1 建立组织机构和明确相关职责

1.1 高校灭火和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学院灭火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报警小组、灭火行动小组、疏散引导小组、抢运物资小组、救护伤员小组、善后处置小组等组成。(图1)

图1

1.2 高校灭火处置组织构成及职责

1.2.1 高校灭火应急救援指挥部

组织构成:学院分管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系(院)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

工作职责:负责学院灭火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协调、考评;负责学院灭火处置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据火灾事故性质负责向事发地点派遣事故处置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人员招集、信息处理和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向消防支队报告火灾事故事态发展及处置救援情况。灭火疏散总指挥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其职责是调度、指挥各小组的组长按预案开展工作,在紧急情况下下达全员疏散命令等火场指挥决策工作。

1.2.2 现场报警小组

组织构成:学院相关师生员工,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安全管理处消防安全负责人。

工作职责:当查明情况,确定火灾事故发生后,周围师生员工应通过呼喊等方式进行群众示警,同时向消防控制中心和119报警,并由安全管理处消防安全负责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辆,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应随时了解、提供火场信息。

1.2.3 现场灭火行动小组

组织构成:学院相关专业人员或事发部门、义消队员。组长:郑XX。

工作职责:在学院内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领导下,立即赶到火灾现场,按照“集中力量、救人第一;先控制、后消灭;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及时运用内部消防设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灭火。校内某区域发生火灾后,在场员工应迅速组织第一梯队灭火力量,利用现有消防设施(水带和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通知学院义务消防队员到场灭火,消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应根据需要启动现代消防设施灭火,将火灾控制在初期阶段。

1.2.4 现场疏散引导小组

组织构成:学院相关人员或事发部门应急处置队伍中经专门培训的义务消防员。

工作职责:在学院内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领导下,迅速组织师生员工进行疏散,各疏散人员采取打手势、呼喊等方式按学院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引导师生员工从就近的安全通道口进行疏散,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尽量放低身体或匍匐前进向安全地点逃生。另外应对楼层的卫生间等场所进行清理,并标上记号,防止还有师生员工没有撤离现场。

1.2.5 现场抢运物资小组

组织构成:学院相关人员或事发部门应急处置队伍中的义务消防队员和其他师生员工。

工作职责:在学院内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领导下,及时对学院的重要资料等贵重物资进行抢运,转移至安全地点,尽量减少火灾损失。

1.2.6 现场救护伤员组

组织构成:学院相关专业人员或事发部门应急处置队伍中的义务消防队员和其他经专门培训的师生员工。

工作职责:在学院内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领导下,对火灾事故中受轻伤的人员进行简单的医疗处置;对事故重伤人员在确认其不会受到二次伤害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现场急救和精神安抚,待专业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处置;对事故重伤人员在确认其会受到二次伤害的情况下,立即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待专业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处置;对已确定死亡的人员不得移动。

1.2.7 善后处置小组

组织构成:学院领导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灭火领导小组派出的火灾事故处置小组成员。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相关理赔工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2 具体组织实施方案

高校一旦发生火灾,指挥部和各工作组应尽快到位,各司其职,并组织力量迅速查明现场情况,指挥长按预案要求下达明确具体指示,各工作组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抢救处置工作。

1)报警要及时,按照谁先发现谁先报警的原则,一旦发现火情应就近利用通讯工具(消防电话、报警按钮、内部电话、对讲机和手机等)向安全管理处或学院领导报警,同时拨“119”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2)扑救要迅速,报警后,现场师生员工应立即组织人员,利用学院所配备消防器具(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灭火,火情较大时,消防监控中心应立即将消防设施设为联动状态,把火险消除在初期阶段。

3)控制好事故现场,迅速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在抢险工作中应把疏散师生员工放在优先的位置,指定专人组织师生员工沿着安全路线有序的疏散,防止群死群伤等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安全。

4)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队员尽快进入灭火战斗,应指定人员接应消防车辆,主动给消防部门提供着火点的内部结构、消防水源等情况,为便于消防选择最佳灭火方案。

5)做好贵重及重要资料的抢救,重点是在保证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迅速抢救财务资料、档案等财物,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3 对高校各部门及师生员工的要求

1)高校全体师生员工必须以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在火灾发生时,做到随叫随到,无条件服从命令,投入灭火救援和抢险救灾。

2)各工作组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按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尽职尽责。

3)各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防火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第6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7篇

财险公司展开排查

6月5日,《中国经济周刊》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华农险”)了解到,该公司承保宝源丰的企业财产基本险,保险标的包括厂房等固定资产。事故发生后,安华农险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和吉林保监局,并迅速派出查勘人员赶赴现场。

安华农险有关负责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由于事故现场的厂区仍不能进入,只能派出无人机航拍,对厂房受损情况进行简单摸底。具体损失情况仍有待于查勘人员进入现场后判定。目前,查勘人员在厂区外待命。

对于此次火灾中出现的重大人员伤亡情况,人寿理赔方面,来自吉林省保监局的信息显示,宝源丰未曾给职工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过任何团体保险,如果有人寿理赔应该是个人购买行为。

新华保险、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都在第一时间响应,排查客户出险情况。较早行动的新华保险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过排查,这次火灾事故中的伤亡人员中,没有新华保险投保客户。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企业可以选择给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险,但很少有企业会这么做。

死亡赔偿需企业自掏腰包

商业保险暂且不论,对于国家强制要求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宝源丰是否正常缴纳?记者联系宝源丰未果,又联系被媒体广泛指称为宝源丰母公司的辽宁省开原胜利牧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办公室刘主任否认了“是宝源丰母公司”这一说法,并称与宝源丰并无关联。

6月5日,《中国经济周刊》从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宝源丰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而本刊派往火灾现场的记者更是从该公司职工处了解到,包括工伤保险在内,公司没有给职工上任何保险。

“这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企业给职工上的险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死亡赔偿”。

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长春市公布的2012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272元计算,此次事故中的赔偿标准该项丧葬补助金应为23136元/人。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计算,此项应为4913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提供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按照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该项赔偿金额的条件要求细致,目前此项还无法准确测算。

因此,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宝源丰至少应对在火灾事故中死亡的120人家属赔偿总计6173.23万元。

而公开资料显示,宝源丰是一家民营企业, 2009年9月建成投产,公司资产总额6227.02万元。如此赔偿规模或将带给宝源丰沉重一击。

“企业出事、政府兜底”不合适

巨额赔偿,企业扛不起怎么办?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再要求用人单位偿还。

“现实中可能出现,企业破产了都赔偿不起,除了追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以外,只能由政府来支付,这是不合适的。”郝演苏说,企业不缴纳工伤保险,除了体现企业经营的不规范,也反映了地方社保部门的失职,因为社保部门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应该建立对社保部门的问责制,企业不缴纳保险费,你是不是采取过相关的措施,包括停工、停产、向上级部门反映?”

据郝演苏介绍,目前小企业不缴纳工伤保险的比例还是很高的,是“重灾区”。

另外,从人群上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根据国家统计局5月27日的《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4.3%、24%、16.9%、8.4%和6.1%。工伤保险在“五险”中虽然参保率相对较高,但5年来参保率始终徘徊不前。

“企业的风险意识,要靠政府去引导。对于此类责任事故,理论上要罚得企业、老板,包括股东、董事倾家荡产。”郝演苏说,现在已经有不少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以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企业出了事,政府去兜底,这是不合适的。保险基金应当用于公共福利,特定情况下可以救助,但是不能完全大包大揽。”郝演苏说。

6月3日发生在吉林省德惠市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已造成百余人遇难。事故牵动国人神经,也警示着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

国务院总理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警钟长鸣,在预防和治本上下更大功夫,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8篇

河东区批发市场和板材加工企业消防专项整治方案 为提高我区批发市场和板材加工企业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和消防安全水平,避免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针对我区批发市场和板材加工企业现状,以加强基础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安全经费投入为切入点,积极推行群众性的“联防联消”制度,提高批发市场和板材加工企业业主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风险共担,安全共查,隐患共除,联防联消”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二、整治内容 1、批发市场要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配备消防水泵、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以市场开办或管理部门为主,成立“联防联消”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时进行防火巡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设备。经营服装、食品、塑料、木材、板材等易燃物品和人员密集的大型市场必须成立至少6人以上由消防安保队员组成的专职消防队,同时,成立以消防安保队员为主、市场从业人员为补充的义务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市场开办单位筹集。 2、在板厂集中的区域设立小型消防站,每站配备1-2辆简易消防车和一定数量的消防泵,要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车取水口。从事经营木材、板材的专业行政村应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消防摩托车、消防泵或农用喷灌机械,由村民兵连或治安联防队负责管理,主要负担辖区内的日常防火检查和初起火灾的扑救等任务,日常工作由驻地派出所领导,消防业务工作受区消防部门指导。同时,各板厂要根据消防规范要求,设立消防水池,配置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提高厂房耐火等级,留足防火间距。所需经费由街道办事处财政、村(居)和各板厂业主共同承担。 三、整治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3月10日至3月20日):各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各批发市场和所有板材加工企业的规模、经营生产品种、从业人员数量、市场摊位数量、消防保卫人员状况及建筑布局、道路、水源、供电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地调查,摸清底数,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治理方案,于3月20日将方案和调查报告报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专项规划阶段(3月21日至3月25日):由区建设、安监、工商、公安及有关街道办事处,根据城区规划要求,对各市场和板材加工企业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专项规划,确定消防水源、消防水泵等设施的位置和数量,留足消防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合理布局板材企业位置,统一建设标准,提高耐火等级。 3、实施落实阶段(3月26日至4月15日):由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公安、建设、工商、安监、电力等部门统一配合。各批发市场和板材加工企业,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完成消防水池、消火栓等基本消防设施建设,配齐消防泵、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等器材。市场开办单位有关村居要及时筹措资金,确定专人负责,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做到消防设施设备到位、人员到位。 4、检查验收阶段(4月16日至5月10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有关街道办事处工作情况和整治场所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对消防条件不达标的市场、板厂进行停业整顿。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专项整治的紧迫感。批发市场物资集中,人员密集,大部分市场建设之初缺乏消防统一规划,防火间距、耐火等级、消防通道、水源等方面存有先天隐患,一旦发生火灾,极易火烧连营,造成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大多数板材加工企业与居民区距离较近,企业规模小、设备简陋,消防安全隐患更加突出,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做为我区创建“平安河东”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抓紧、抓好、抓实。

2、严格标准,确保整治效果。要严格按照上级确定的统一标准,结合我区实际,重点解决市场和板厂消防管理缺位,消防设施缺乏,消防通道间距不足等突出问题。各批发市场要健全消防领导组织,确定专人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齐各类消防器材,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严格电源、火源管理。各板材加工企业要提高厂房耐火等级,留足防火间距,配齐消防设施器材,各有关街道、村(居),要按照规定配齐消防摩托车和消防泵,随时做好预防和扑救火灾的准备。通过治理,使全区的批发市场和板材加工企业消防安全状况得到根本改善。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从近期全国发生的几起特大火灾事故来看,公民消防意识淡薄,自防自救技能薄弱是造成人员群死群伤的重要原因。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和火场逃生常识,切实提高批发市场和板厂从业人员的消防技能,督促他们自觉地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4、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公安、财政、建设、规划、安监、物价、供电、工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实施工作,各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治理领导机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靠上抓落实,并及时将治理情况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治理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开展。

附:1、河东区批发市场、木材加工企业消防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河东区批发市场、木材加工企业消防专项整治责任单位职责表

第9篇

近10多年来,职业病问题引起了发达国家的重视,并成为其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的重点。目前,发达国家的传统职业危害因素及所致的职业病已退居次要地位,职业病主要集中在肌肉骨骼劳损、工作压力、精神疾病、呼吸性疾病、接触性皮炎、心血管疾病以及职业性癌症等方面。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安全生产状况进入稳定发展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转向了预防职业危害和职业病方面。

发达国家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做法有以下9个方面。

推进现代职业安全健康立法

1974年英国颁布了《职业安全健康法》,这部法律确立了“谁产生风险,谁管理”的原则,采用广义的目标设定,提供了一个均衡、确定的目标和基于风险的管理方法。该法一出台即成为不少国家借鉴的“蓝本”,联邦德国、加拿大、芬兰、墨西哥、玻利维亚、委内瑞拉以及澳大利亚纷纷借鉴。

这部法与传统立法相比有了质的突破,传统立法中每部法规具体针对一个行业或领域,只作指令性规定,企业只会被动执行,监察人员只能照章执法,整个法规体系缺乏内在的统一性和灵活性。在借鉴英国《职业安全健康法》的基础上,发达国家在建立健全现代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方面,逐步形成了以下立法特征。

注重系统性,构建严密体系

发达国家建立的现代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的基本结构是:法律、规程、标准或守则。世界发达国家普遍以《劳动法》或《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作为保障安全与健康的基本法,由国会通过,总统签署生效。基本法作一般性义务规定,具有普适性,适用于各种行业和各类从业人员,这使整个法规体系具有内在统一性和开放性。在基本法统领下,可根据需要,制定行业安全健康法,政府部门根据基本法或行业安全健康法授权,制定从属的规程、标准或守则等。规程进一步阐述基本法的目标和原则,标准则规定了达到目标的具体方法、手段和技术要求。这样,全国形成了相互补充、规范有序、由一般到具体的严密的法规体系。

确定最低标准,鼓励实践创新

发达国家现代职业安全健康法的一个重要特征体现在其授权性上。在法律、规程、标准或守则的三级体系中,标准或守则确立了最低标准,但并不是强制性的规定。法律一般授权雇主按实际情况管理和控制风险,即:如果雇主能够证明其做法等于或高于标准或守则的规定,则其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反如果不能,则必须遵守标准或守则规定的做法。这类规定既保持了规范性要求,又增强了整个法规体系的灵活性和开放性,鼓励雇主广泛实践,大胆创新,促进安全与健康管理和技术的快速发展。

比如,澳大利亚昆士兰州《1999年煤矿安全健康法》第37条规定:“如果标准中提供了一种或几种达到可接受程度风险的方法……仅能通过:(a)采用并遵守标准中提供的方法;或(b)采用并遵守其他与标准提供的方法同等或比其更好地使风险达到可接受程度。”这说明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从而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措施。此外,该法授权雇主自行建立煤矿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报政府批准实施,但同时《2001年煤矿安全健康规程》中对有关井工矿在应急响应、瓦斯管理、瓦斯抽采、矿井通风、自然发火和顶板控制等重大危害上,作了一些雇主必须照章执行的指令性规定,这充分体现了规范性和灵活性并存。

强化雇主责任,促进自我管理

发达国家的现代职业安全健康法一般先逐条规定雇主和雇员的义务,明确地要求雇主对确保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具体责任。其中包括:雇主必须消除风险或将风险降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为员工提供信息和培训,指导和监督员工安全生产等。近些年来,英国等针对高危行业出台“安全状况报告(Safety Case)”规程,用法律手段要求雇主全过程履行雇主应负的安全责任,同时使之成为政府监管雇主的有力抓手。

1957年10月10日,英国的坎布里亚郡(Cumbria)西部的温士盖(Windseale)发生了全球首次核电站事故,促使1965年出台的《核装置法案》规定:对所有核装置实行政府审批制,装置运转前必须向政府提交证明其“全部生产周期”安全的状况报告。

对安全状况报告立法产生根本影响的是发生在1988年7月6日位于英国大陆架北海海域帕玻尔·阿尔法(Piper Alpha)石油天然气平台大爆炸和火灾事故,这次事故造成167人死亡,10亿美元平台被毁。英国能源大臣任命卡伦爵士组成政府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详尽的调查,调查报告指出:“起初我们认为麻木不仁是职业事故的唯一主要原因,主要是人们认为只要通过监管员队伍的不断扩大,法规的不断扩充,作业者的安全与健康就可以得到保证。”该报告还指出:“我们当前的制度是对国家法规依赖得太多,而对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自我的作用依赖太少,应该纠正这种不平衡的现象。”卡伦报告共提出106条建议,其中3条影响最为深远,一是建立安全管理体系(SMS);二是强化自我安全管理;三是提交安全状况报告。这3条强调企业自主建立一个更有效的自我安全管理系统,该系统在管理上使企业具有更多的主动性,并要求更多的工人参与安全管理,而政府为建立更有效的企业自我管理提供法规保障。随后英国规定1993年5月31日后所有海上设施都必须提交安全状况报告,并在以后每3~5年更新一次。1995年英国出台了《海上装置(安全状况报告)规程》。

安全状况报告主要由论点和证据构成,它们之间相互支撑,证据要能证明论点的可靠性,论点要显示证据充分而相关,从而有效支持系统的安全性。安全状况报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系统、环境和活动状况的具体描述;二是安全管理体系;三是能证明系统符合和遵守相关法律、规程、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系列证据;四是证明风险得到有效辨识、适当控制以及残余风险是可接受的一系列证据;五是第三方的证明,证明报告中提交的证据和论点是充分的。安全状况报告必须交由政府审查并批准。

安全状况报告将企业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主动权都交予雇主,整个安全管理体系完全由雇主自主规划、设计、执行和修改,由雇主来证明其操作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并在装置全部生命周期中保证安全。它极大地强化了雇主责任和义务。除海上作业外,英国还出台了主要针对危险化学品监管的《1994年工业主要事故危害控制规程》和针对铁路安全监管的《1994年铁路(安全状况报告)规程》。此外,欧盟和澳大利亚也都针对有关高危行业进行了安全状况报告的立法。

注重事先预防,强化风险管理

现代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把“风险”概念引入其中,对风险评估和管理的要求贯穿始终,可以说整个体系是基于风险管理的立法体系。

澳大利亚《2010示范职业安全健康法》是一部全国性的职业安全健康法,于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结束了澳大利亚各州独自立法的局面。这部法律充分吸收了现代职业安全健康理念和成果。该法第3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就是通过消除或最小化职业风险以保护工人免受安全与健康伤害。”第17条对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责任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a)消除安全与健康风险;(b)如果不能消除风险,则使风险最小化。”在总共276条的法律条文中“风险”一词共出现64次。

同样于2012年1月1日生效的《2010示范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在对受限空间、坠落、高危作业、电工作业、潜水作业、厂房与建筑、危险化学品、铅、石棉、重大危害设施以及矿山等11大部分的规定中,都把辨识、评估和管理风险作为基本要求进行明确规定。于同日生效的《2010示范职业安全健康守则》则对风险评估的步骤和方法进行了规范性要求。

吸取事故教训,持续改进立法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都在事故调查基础上,及时对法规进行修订,使之更符合生产要求,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1990年以前,英国境内的所有铁路及运营车辆都是统一的国有化经营,其安全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但是,尽管有着150年的铁路安全管理经验和统一的法规标准,仍然没有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1987年伦敦地铁发生火灾事故,导致31人死亡。紧接着1988年12月12日,在克拉汉姆中转站发生列车相撞事故,造成35人丧生,这些事故以及铁路私有化改革催生了英国《1994年铁路(安全状况报告)规程》的出台,对铁路实行安全状况报告监管制度。

第10篇

火灾应急预案(一)为了避免火灾事故发生造成现场混乱,贻误救灾时机,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确各职能部门在火灾发生时的职责和分工,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应急预案:

一、火灾应急的组织架构:

1、为了统筹指挥,公司确定注册安全主任为火灾总指挥,负责火灾应急时的全盘指挥工作。注册安全主任在火灾发生时不在厂内时总指挥由公司行政副总担任;节假日期间由公司安排的值班负责人担任;

2、保安组长是火警时的副指挥,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现场具体的灭火抢救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现场指挥;

3、总指挥、副指挥和现场指挥应在接到火警后的第一时间内赶到火灾现场;

4、为配合灭火抢救工作,公司特成立消防突击队,由保安员和各车间的基层骨干组成。在总指挥和现场指挥的领导下进行灭火抢救的具体工作或协助消防队参与灭火抢救工作;

5、各部门或车间在火灾发生时应随时听任总指挥的调度,参与灭火抢救工作。

二、火灾发生初期的应急响应工作:

1、在本部门(或车间)发生火灾时,在岗员工应立即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就近原则运用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扑灭火源;使用灭火器要注意以下要点:先拉开保险栓,操作者站在上风位置,侧身作业,手按压柄,距火点二米位置胶管对准火源扫射;

2、当火势未能得到控制时,要立即通知当班保安和安全负责人(本司由人资部主管担任);

3、当班保安接到火警后,立即通知全厂警戒并通知保安组长迅速调集全体保安员利用身边的灭火器材赶到火灾现场参加扑救,并且做好火灾现场人员秩序维护和无关人员的疏散撤离工作;

4、当火灾蔓延到非本厂力量所能控制的程度时,在岗员工应立即敲破玻璃按响火灾按钮使用消防水栓,并安排报警——119,(报警人员应向消防部门详细报告火灾的现场情况,包括火场的单位名称和具置、燃烧物资、人员围困情况、联系电话和姓名等信息),并安排人员到路口接消防车,以便消防队员把握火灾情况和尽快抵达,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抓住救灾时机;

5、火灾应急总指挥和现场指挥在接到火警后应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指挥设备维修组把电梯迫降到底层,并切断生产区的电源,同时保证各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转;

6、火灾警报拉响后各部门应立即切断电源,并组织本部门(或车间)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待命;

7、人资部立即组织司机疏散本厂内停放的车辆和厂门口的障碍物,以确保救灾现场的畅通和车辆用急。

三、火灾的灭火扑救工作:

1、火灾应急总指挥根据现场的情况对消防突击队进行初步分工,分别成立灭火组、抢救组、供水组、后勤组等各个小组,做好消防队到来之前的辅工作:如火灾情况的调查、人员受困情况的初步估计、各消防设备的准备就绪、救灾道路的畅通等,并随时与消防队保持联系以汇报情况;

2、消防队赶到时,应急总指挥和现场总指挥应立即向消防队员详细汇报火灾情况,协助消防队制订灭火扑救方案;

3、消防突击队应以“救人重于救火”,“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果断地协助消防队员参与灭火任务;

4、各部门(或车间)的主管人员随时为消防队员和消防突击队提供火灾现场的具体情况,为灭火扑救工作提供有效的建议,并随时听从应急总指挥的调度以参与灭火扑救工作中去,并且积极配合医疗救护人员参与人员的急救护理工作,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四、火灾事故的处理工作:

1、火灾扑灭后,各部门(或车间)应立即清点本部门(或车间)的人员和受损物资,尽快确定人员伤亡和物品损失情况并向厂安委会汇报,安委会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2、人资部应尽快协调各部做好医疗救护工作,包括医疗经费的提供、受伤人员的住院安排与护理以及以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工作等;

3、设备维修组配合相关部门(或车间)人员对受损设备尽快安排修复并投入生产产使用;

4、以安全主任为主,各安委会成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火灾发生原因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5、安委会做出事故调查报告,同时总结本次火灾事件的教训,在全体员工中实行安全事故的教育培训,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五、疏散自救方法:

1、熟悉环境,临危不乱:每个人应对生活、工作的居住建筑结构及逃生出口熟悉,平时应做到了然于胸,而当身处陌生环境也应当养成留意通道及出口的方位等的习惯,便于关键时刻逃离现场;

2、保持镇定,明辨方向:突遇火灾时应保持镇定,不要盲目地跟从人流和相互拥挤,尽量往空旷或明亮的地方和楼层下方跑。若通道被阻,则应背向烟火方向,通过阳台,气窗等往室外逃生;

3、不入险地:不要因为害羞或顾及贵重物品,浪费宝贵时间,紧记生命最重要;

4、简易防护,掩鼻匍匐:往过有烟雾的路线,可采用湿毛巾或湿毯子掩鼻匍匐撤离;

5、善用通道,莫入电梯:发生火情尽量使用楼梯,或利用阳台、窗台、屋顶等攀到安全地点,或利用下水管道滑下楼脱险;不可进入电梯逃生;

6、避难场所,固守待援:如在房内侧手摸房门,感到烫手,千万不能开门,应关紧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窗门,用湿毛巾塞住门缝,不停用水淋湿防止烟火渗入,固守房间,等待救援;

7、传递信号,寻求援助:被烟火围困时尽量在阳台、窗口(白天可用鲜艳的衣物在窗口晃动,晚上可用手电等物闪动或敲击物品发出声音求救)传递信号求救;

8、火已近身,切勿惊跑:如果身上着火切勿惊跑和用手拍打,惊跑和拍打只会形成风势,加速氧气补充,促旺火势。正确的做法是,立即脱掉衣服或就地打滚,压住火苗,能及时跳入水中或让人向身上浇水更有效;

9、缓降逃生,滑绳自救:高层楼层起火后迅速利用身边的绳索、床单、窗帘等制成简易绳并用水打湿后,从窗户或阳台沿绳滑至下面楼层逃生。即使跳楼应在消防员准备好逃生气垫并且要求楼层在四层以下才考虑这一方式。还可选择水池、软雨蓬、草地等,如有可能应先丢下大量棉被,沙发垫或打开大伞跳下。

火灾应急预案(二)一、酒店内一旦发生火情,要迅速将火灾信息传到消防控制中心:

A)中控室人员迅速通知总机(房务中心)报火警情况;

B)中控室人员迅速通知保安员到达火灾地点进行火灾初级扑救;

C)组织保卫人员对酒店内客人进行疏散。

二、当接到总机(房务中心)报火警情况时(可群呼各部门通知发生火灾地点),酒店应立即成立火灾扑救疏散指挥小组;

A)白天由酒店总经理担任火灾扑救疏散指挥小组总指挥,组员各部门经理及中控室消防人员;

B)夜间由酒店值班经理担任火灾扑救疏散指挥小组总指挥,组员各部门在店经理、主管及中控室消防人员;

C)火灾扑救疏散总指挥根据火情及时报119火警;

D)火灾指挥小组主要职责:

(1)组织人员看守监督火情,掌握火势发展情况;

(2)指挥参战人员疏散、灭火及抢救伤员;

(3)根据火势指挥切断电源、可燃气体源。

(4)掌握各部门实施情况。

三、工程部:

A)指派一名技术工在消防泵房,按命令启动、关闭消防泵,并确保消防泵正常运转,消防用水不间断。

B)派出电工控制失火部位的电源,该切断的要及时切断,并设法解决灭火抢险现场必要的照明,同时保证消防用电不间断。

C)将客梯沉到底层关才,消防电梯切换为手动控制交公安消防队或保卫部门使用。

D)关闭空调装置和煤气总阀

四、房务部:

A)指派服务员迅速疏散楼内客人,并阻止已疏散的客人返回楼层;

B)准备足够的湿毛巾(用于个人防烟呛),组织人员投入灭火。

C)抢救、疏散着火层的宾客并按指令疏散非着火层的各到达指定的案例区域酒店车场空地,在前台人员的配合下准确的统计撤离人员和安抚客人的情绪。

五、营销部:

A)指派服务员迅速疏散楼内客人,并阻止已疏散的客人返回楼层;

B)按指令或视火情转移客人存放的贵重物品和行李;

六、餐厅部:

A)指派服务员迅速疏散楼内客人,并阻止已疏散的客人返回楼层。

B)停止营业,管好钱物;

C)厨房应关闭煤气阀门;

D)准备、提供灭火人员及宾客所需食品。

七、财务部:

A)前台结账停止营业,管好钱物、帐册和旅客登记簿单;

八、消防控制中心和电话总机(房务中心):

第11篇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近日,省政府批复同意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违法搭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公开如下:

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荣健市场B区A栋A56号商铺西南角上方的自制冷藏室空气冷却器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商铺内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荣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意识淡薄。荣健公司作为荣健市场建设、经营和管理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无视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许日送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组织员工进行有效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反而擅自驾车离开现场逃往外地。

(2)违法建设经营荣健市场。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国土规划相关用地审批、报建手续,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及开业前安全检查;违规搭建大量铁皮棚房,顶棚彩钢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内部没有承重墙体和防火分隔,整体互相连通,导致燃烧时释放出大量有毒浓烟并迅速扩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荣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不明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违规住人、用电隐患及消防设施不完善等事故隐患。

(4)用电安全管理混乱。荣健公司雇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违规布设电气线路,导致荣健市场存在室外路边低压电缆头制作不规范、敷设高度严重不足,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整体配电干线、入户线敷设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通讯电路与强电线路未分开敷设;电缆线任意接驳、浮拉、拖地、多线缠绕;电源线路绝缘破损、老化未及时进行更换;插座回路未独立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接地线采用缠绕及钩挂方式等大量用电安全隐患。

(5)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不到位。荣健公司从未组织荣健市场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及消防方面的培训;未按规范要求建设市场消防设施,未安装火灾紧急报警装置,商铺未设置紧急疏散出口,造成人员未能及时逃生。尤其是违规将荣健市场内消防栓锁闭,消防水管网总阀未调至最大状态,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2.A56号秦晋果业商铺经营户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1)消防安全意识淡薄。A56号商户未履行租赁合同和防火责任书,擅自改变商铺结构,大量使用彩钢板、木材等材料违规搭建阁楼,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板保温隔热。未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在周边商铺经常性地存在电线开关跳闸的情况下,没有引起警醒,及时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2)存在三合一问题。A56号商户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将经营、储存和居住场所合为一体,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尤其是在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违规住人专项整治后仍拒不拆除和迁出。

(3)违规安装自制冷藏室和配电线路。A56号商户用电安全意识淡薄;聘请无相关资质资格的人员使用铁皮层、聚氨酯泡沫保温层、压缩机、冷凝剂等设备、材料违规自制冷藏室;配电线路使用不阻燃管穿管,线路乱拉乱接;在自制冷藏室及电源线附近堆放可燃物及杂物或可能导致电源线发生机械损伤的物品;未规范安装漏电保护。

3.黄家威违法组装销售自制冷藏室。

黄家威违法组装自制冷藏室卖给A56商铺使用,并负责电线连接工作。经查,该自制冷藏室是一个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和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

4.深圳市公明根竹园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根竹园公司)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根竹园公司违法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手续、没有消防许可手续的土地及上盖建筑物出租给荣健公司建设经营市场。同时,根竹园公司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相关规定,对荣健公司擅自建设铁皮棚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也未督促承租方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和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

5.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2)2011年1月以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负责辖区(含荣健市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在发现荣健市场未取得消防许可而擅自营业的情况下,未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未能有效制止该市场消防违法行为和消除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工作严重失职。

(3)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的业务指导,对公明派出所业务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其严格依法实施监管、消除辖区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4)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对公明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

6.土地监察及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监管不力、指导督促不力。

(1)公明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查处拆除不力,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规模不断扩大问题失管失控,工作严重失职。

(2)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未认真履行辖区内规划地违法行为的日常督查职责,对荣健市场内长期存在的违建问题失察;对查违中队及公明办事处执法队开展市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检查和查处整改工作指导、督促不力。

(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部分国有未出让土地补办了临时用地手续。

7.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把关不严。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辖区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国有未出让土地违法建设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存在审核把关不严问题。

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荣健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监管不力。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于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法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监管不力,日常巡查流于形式。

9.根竹园社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

根竹园社区片面强调增加社区收入而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能严格督促辖区内市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个别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收受荣健公司老板许日送的巨额贿赂,为该公司违法建设等行为提供便利。

第12篇

一、预案编制的原则和目的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社会的危害。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镇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工作,各村和镇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三)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1)建设、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各类事故灾难

(2)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灾难

(3)火灾事故灾难

(4)烟火爆竹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5)农业、林业和水利设施事故灾难

(6)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事故灾难

(7)集镇市政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

(8)其他可能造成重大伤亡或巨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镇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由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同志担任,副指挥由分管安全的副镇长同志担任,镇应急管理所、交管站、文化站、民政办、财政所、派出所、交警支队、卫生院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工作组、抢险救援组、通信信息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交通组、资金物资保障组、善后处理组。

1、现场指挥工作组

总指挥:

成员:

职责:确定总体决策和救援行动方案,现场调集指挥各方面抢险救灾力量,及时向上级领导和部门续报情况。

2、抢险救援工作组

组长:

成员:镇应急救援队及涉及事故村救援小分队

职责:及时掌握事故灾害的变化情况,提出相应措施;受理指挥员的指示;根据事故变化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统筹调度与救灾有关的各方面人力、物力;遇有特殊情况及时请示有关上级部门,协调平衡企业外部的有关问题。

3、通信信息工作组

组长:

成员: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人员、镇文化站工作人员

职责: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事故现场情况、组织联系救援队员,必要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事故现场情况,联系其他组织或部门参与救援工作。管理和协调信息和报道工作,及时、准确报道事故信息,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媒体及公众舆论,适时解答有关质询。

4、医疗卫生工作组

组长:

成员:卫生院急救中心人员

职责:负责现场伤员的运送、救治工作。

5、治安交通工作组

组长:

成员:派出所民警、交警队民警、事故地村委会主要干部

职责:负责控制进入事故现场救援人员数量,维护事故现场和事故单位秩序,保证执行任务的车辆畅通,保证救援工作正常进行;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内控企业相关人员,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6、资金物质保障工作组

组长:

成员:镇民政办、镇财政所、事故单位负责人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所需设备、材料的供应;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

7、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长:

成员:镇民政办、镇司法所、事故单位

职责:负责处理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指导伤亡人员及家属的赔付工作:指导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五、分级响应程序

发生事故后,按照事故等级,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1)一般事故响应:由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所在村委会、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组成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部,镇政府其他相关镇直部门配合。原则上不启动本预案,根据事故发展态势,逐级启动事故发生单位、单位主管部门、镇政府预案及相关部门的预案。

(2)较大事故响应:配合县政府、安全监管各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预案并直接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同时立即向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并继续协助上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救援工作。

(3)重大事故响应: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部门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的事态发展和救援情况,并保护现场,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4)特别重大事故响应:立即报告县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指挥部,同时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部门预案,进行现场救援。

六、救援行动

(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负责人及专业人员联席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在专业人员协助下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2)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涉及的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3)卫生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对伤员简单处置后,送指定医院治疗,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采取的救治措施等情况;

(4)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迅速划定警戒区,及时通知事故区域内的人员及时撤离,禁止与救灾无关的人员进入警戒区;

(5)应急指挥部通知有关部门和行业做好运输、通信、物资、供电等支援工作。

七、救援力量组成

事故单位应建立由专职的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由镇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按事故实际情况,调度全镇范围内救援力量,必要时由镇救援指挥部请求上级政府给予帮助。

八、紧急处置

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在第一时间是处理事故的主体,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及邻近社会救援力量尽快实施抢救,遏制事故扩大;

(2)停止事故地点一切作业,迅速组织事故地点及邻近职工撤离危险区域;

(3)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制定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4)立即搜救被困和失踪人员,调集相关的医疗人员、医疗设备现场救治伤员,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加强对事故抢救现场的物理、化学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6)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抢救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7)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事故隐患,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九、事故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协同有关部门适时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按照规程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做出应急行动书面总结报告,要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报告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

十、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镇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等镇直有关部门负责协助企业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报县级相关部门协助处理),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

事故发生地、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企业自身的应急预案;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应制定安全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