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5 18:02: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法和会计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最终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以税法和会计准则为前提的,依法开展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企业和社会都有重要意义。
一、税法和会计准则在纳税筹划中的重要性
1、税法和会计准则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础。众所周知,会计准则是企业财务工作的基础,税法是企业税额计算的基础,而纳税筹划是一项涉及上述两项工作的活动,关系着企业财务工作和税额的计算清缴,所以在纳税筹划中把握税法和会计准则及其差异就显得特别重要。分析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不仅能提供纳税筹划的基础知识还能有助于企业避免重复或多交税款。
2、研究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能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纳税筹划风险是指纳税人在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时,可能出现的筹划方案的失败、偷逃税罪的认定及其所带来的各种损失。风险发生的原因在上文也有提到,主要有两点:一是不能准确把握具体情境下应采用的筹划方法;二是对税法和会计准则及两者差异的掌握不够准确。研究税法和会计准则及其差异能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在纳税筹划中具有重要意义。
3、税会差异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警示并创造筹划空间。研究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有助于规范企业在纳税筹划中过失性的少缴、不缴税款,为纳税筹划提供风险警示。另外,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中还蕴藏着节税的途径和方法,为纳税筹划开拓了空间。所以我们要去研究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不仅仅是为了利益,还为了更好地规避风险。
二、举例说明:固定资产折旧费在纳税筹划中的具体应用
在折旧方法的规定上,会计准则和税法有较大差异。会计准则允许企业采用的折旧方法有两类四种:一类是传统的折旧方法,包括工作量法和年限平均法;另一类是加速折旧法,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选择较合理的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而税法规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固定资产,税法才允许其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或缩短折旧年限,此类固定资产包括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高腐蚀强震动状态的固定资产。
根据税法的规定,一般性固定资产应根据企业生产情况选择年限平均法或产量法。年限平均法是把折旧费在折旧年限内进行平摊,而产量法是根据企业年产量的大小分摊折旧额。通常,企业产量在初始几年较高,釆用产量法分摊的折旧额也较多,从而在初始几年较多地冲减了税基,达到了递延纳税的效果。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年限平均法有最低折旧年限的限制,而工作量法因按工作量计提折旧,使用年限可能会短于最低折旧年限,进而加速了折旧的抵扣。对于那些属于允许釆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因为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初始年份提取了较多折旧,减少了企业当年的所得税额,相当于使企业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种折旧方法的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有用,企业在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考虑收益的分布情况。在我国现行税制环境下,如果企业的收益较均衡或早期收益后期亏损,则采用加速折旧法有利于企业节税;但如果预期企业早期收益不佳出现亏损,后期才实现收益,这种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会比加速折旧法节省所得税支出。
2、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税收的减免期内,折旧费用的抵税效果会被减免优惠全部或部分的取消,因此应选择减免税期折旧少,非减免税期折旧多的方法。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应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尽量选择较低的使用年限,但这不是绝对的,还应注意企业受益分布情况及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三、开展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探讨是针对税法和会计准的具体差异展开的,它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其他理论和方法的补充,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仍是纳税筹划的核心。虽然基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差异开展纳税筹划能减少企业某方面的费用,但我们不能忽视财务管理的目标,它要求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以企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纳税筹划作为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一种途径,更应该遵守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实务操作中,我们不能仅仅针对个别税种、业务或期间开展纳税筹划,片面追求低税负而忽略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连带性,所以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可能引起其他收益的变化,结果就可能出现税负最小的方案却不是最好的方案。另外,纳税筹划本身也包含着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我们在估算各方案的优劣时要考虑这些成本。总之,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时要从整个企业的角度综合考虑各方案的效益,不能片面追求税负最小化。
2、注重提高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基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差异开展纳税筹划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财务管理活动,它要求筹划人员不仅深入了解相关专业知识而且要对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略知一二。因此,企业若想提高纳税筹划的质量,就应重视内部筹划人员的培养。企业和筹划人员对纳税筹划质量的提高都有推卸不了的责任。如企业可为员工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逐步提高筹划人员的素质;筹划人员也需要自己努力,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充电学习。此外,企业还需通过一系列方式定期对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进行考核,进而从根源上保证纳税筹划的质量。
3、理解并遵守法规。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税法赋予其纳税筹划的权利。但企业享有纳税筹划权利的前提是不违反税法的规定。纳税筹划是利用税法的不同规定或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省税负,它绝不等同于偷税漏税的投机行为。纳税筹划是国家税法予以提倡的,而偷税漏税是国家税法予以严厉打击的。基于此,企业应该认识到以纳税筹划的名义进行偷税漏税的行为将会带来的严重性后果。所以企业筹划人员需要对税法的规定熟练掌握,从而明确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的界限,以免企业违规操作而受到严厉的惩罚。理解并遵守法规的思想应贯穿在纳税筹划的整个过程中。
4、把握不准的差异要适时咨询专家人员。企业执行的纳税筹划方案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方案的合法性能否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同。所以在企业基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差异幵展纳税筹划时,对于筹划方案的合法性不确定时,可以适时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资深人员或相关财务公司的专家人员。资深的专家经验丰富,能给企业提供合法合理的建议。此外,基于税法规定中往往具有一定的弹性区间,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就相应具备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税务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的特点,纳税人凭借自己的力量很难准确把握,这就要求企业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关系,在互动中了解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筹划活动,降低纳税筹划风险,获取相应的节税利益。
5、差异的利用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情景性,每个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都是筹划方法与特定条件结合的产物。本文虽然列举了那么多差异利用的筹划方法,但鉴于每个企业所处的实际环境和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同,企业切不可直接照搬上述方法。聪明的筹划人员应从企业实际出发,在充分了解自身情况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筹划方法,选择一项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陈明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意义与企业税收筹划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3).
一、财务、会计、税收:处理企业、国家以及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切合点
要说明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
财务、会计和税务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出发,他们可视为处理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三个切合点。改革开放之前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乃至于将来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后,这个结论也同样是成立的。区别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这三是也就有不同的结合方式。
改革开放以前,基本经济成份是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方式是通过指令性实现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以集体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企业也采取和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就分配制来说,国家作为社会总产品分配主体,按照经典作者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实行对社会总产品的统一分配,形成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基金,从而实现社会再生。其中,财务制度通过规定资金投入、资产计价、成本补偿、收益确定、利润分配、基金形成等标准,成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财务制度也是国家税收的基础,财务制度所划定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确定税基的依据。而会计制度则是按照复式记账要求,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所规定的分配标准规范企业的会计科目、报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内容。这时的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薄记制度。
实践证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分配权力高度集中。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以及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没有自,大到基建项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职工福利设施,都是政府部门决定的。第二,分配过程缺乏制约。社会总产品有多少用于补偿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费基金,又有多少用于发展基金,服务于国家计划和预算,而没有考虑经济生活自身的规律。根据国家计划和平衡预算的需要,可以调整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可以推迟确认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中,只有纵向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权力集中,又缺乏内部制衡,导致分配比例失调,突出表现是补偿和消费大量欠账,如,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欠账职工福利欠账,环境治理欠账,等等。这些隐患现在已经充分暴露出来,成为当前改革和发展道路上的严重障碍。
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总产品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一结论适应于各种社会和各种体制。问题在于如何进行分配,由哪个主体进行分配,在哪些层次进行分配,根据什么进行分配。计划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在于,社会总产品是在国家层次进行分配的,企业并不是分配主体。换句话说,社会资金实行的是宏观循五,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是根据国家计划进而通过财务制度进行分配的。改革的方面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承认企业是商品经济的细胞,在企业层次上进行分配,按照资本运动规律组织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
企业资本运动,首先表现为资本的投入,形成资本存量,然后经过生产经营过程实现资本的增值,对资本僧值进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进而实现新的循环。从资本的运动过程中,我们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各自作用空间,并且能够找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问题的症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是投资本运行规律组织社会再生产,社会部产品价值和新增价值界定取决于财务制度,服务于国家计划和年度预算,最终表现为存量与增量界限的混淆,导致分配关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当前普遍面临生存危机的深刻背景。
一般认为,会计通过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这个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会计的深刻意义还在于,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它划定了资本存量和增值量的界限,其中资产、负债和权益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增量的界限,这六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贯串于会计循环的全过程,是会计职业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业的得以持续经营的基础。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所执行的财务活动,实际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进行的资源的配置,包括资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润(即增量)的分配。税收也是在合理划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对增值的分配,尽管参与分配的法量依据完全不同于财务活动。
二、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
前面已经说到,传统分配制下,财务制度直接地执行统收统支的职能。是国家实现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导致分配结构失调,弊病甚多。为此,我们建议全合认训并重新界定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功能,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转交由会计准则来执行,建立起体现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约束机制健全的社会总产品分配体制。
问题是,为什么会计准则能够执行这些职能,并且能够避免传统财务制度的弊端呢。这是由会计准则的内在机理决定的。
第一,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实践和人类智慧的结晶。经过近百年市场经济催化,会计准则已经成为有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支撑的规范系统。象真实与公允、权责发生制、可比性、谨慎等概念和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因有观念,规范着会计实务,不仅支撑着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样也使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
第二,在由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和会计职业等所级成的多角关系中,会计准则已经成为处理和协调经济利益关系在内的稳定器。企业是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联络点。这里所讲的经济利益,既可能表现为直接经济利益,也可能表来为经经济信息形式存在的间接利益,因为谁拥有更多的信息,谁就有更多的决策能力和影响能力,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中,对我们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有意义的,是其直接经济利益方面。会计除了其固有信息功能外,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资本存量与增量这间的分割功能。对于股权投资者来说,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证,一般情况下,会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当然,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比如,对于短线投资者来说,只在意企业的短期价值,可能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而这本身就说明了多元利益的存在);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一般也倾向于多确认认存量,因为,存量充分意味着债权的安全系数更大一些;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其直接利益是税收利益,多确认增量,意味着更大税基;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报酬往往是与企业的当期利润相联系的,他们也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当然,基于长期雇用、追求长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类似于这样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倾向,还可以
举出一些。为了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会计职业最早以中间人的面貌出现,主持会计准则的制定。
后来的实践证明,会计职业也是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现为市场份额、审计取费,风险则表现为可能的审计失误以及由此引起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职能时,就会考虑特定利益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并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政策选择和设计。这正是为什么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权限先后从会计职业转移到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团体手中的真实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将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的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的职能分解出来,使其成为会计准则的职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形成机制,有效地负担起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职能。将财务分配和税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划定资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
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取能改造为会计准则的职能以后,相应的问题是,是否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笔者认为,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职能,并不意味着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相反,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改善和加强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财务的管理。
所谓财务活动、财务管理,都是围绕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国家法律约束和计划指导下实现的。资金投资到哪里,投资多少,从哪里筹资,怎样安排资金结构,利润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多少分配给投资者,多少用于后备和发展,基本上是所有者决定的,或者由管理部门在投资者的指导下进行。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至多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规范。可能的领域有,利润分配顺序,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备基金的建立,等等。现行公司法律对这类问题已经作出规定。
而国有企业的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国家是国有企业所有者,或者通过法人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对其资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保证。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对于国有资本的投放和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以对经营者的考核,必须由国家来执行。
第二,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目的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经济成份。国有企业固然要以盈利为目的,但其所担负的经济社会目标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的职能,平抑物价的职能、解决就业的职能等等。这都要通过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来实现。
第三,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弱得多,随的经营失败风险比非国有企业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中,都表现为一系列的授权过程。于对非国有企业来说,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经营,自己授权自己,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都是很强的。有的则是由私人投资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当然,由于掌握企业命运的大股东,对小股东潜在的损害,保留必要的后备。公司法律有关条款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而在国有企业,授权层次大大增加,有时甚至不能直接确指是谁授权的。这就大大增加了授权风险。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长期利润,剥夺性经营而不注意资本维护和技术开发,冒险而不顾忌后果,等等。这就是产权经济学一再提醒的道德风险现象。可以说,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比非国有企业要大得多。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比如规定和监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指标等等。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传统体制下,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以财务制度为依据的。会计制度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规范账务处理方法和程序,而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随着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职能将由会计准则来承担。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是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税办法。或者将税法与会计准则统一起来。最近几年,不少同志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并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总的来说,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税收会计学是财务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集中研究和处理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比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还有一种观点是,鉴于财务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以及会计准则与现实分配,即所得税会计。更有人建议,不但要确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推,在此基础上建立税收会计学。
关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看,企业的纳税业务,与企业其他各类经营活动并没有什么两样,交纳各种税收,所导致的企业纳税久务形成的负债以及多交税收而应当退回税款所形成的资产,与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经济业务的核算原则是一样的,都要遵循有关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标准。单独建立一门纳税会计学,就象要建立应收账款会计学、存货会计学、固定资产会计学一样说不过去。
关于第二种观点,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财务会计与税法在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虑,会计准则与税法如果能够协调好乃至统一起来,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那样既有助于简化企业会计核算,又便于税收征管。然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就当前实务来说,税法与会计准则在诸多项目的处理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差异。绝对地讲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一致,已经行不通了。但是,赞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分离,并不意味着不顾成本与效益原则,盲目地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而不应当尽量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一致,不要夸大纳税扣除政策的作用。实际上,某些税收政策的奖励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营环境和企业机制下,更是这样。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的确认标准上的差异的处理,笔者赞同我国现任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核算的规定,即,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有同志建议,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税,还要确认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配,进而建立起税收会计学。笔者认为,借鉴所得税跨期分配原理进行流转税的跨期分期,不失为一种尝试,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任何一种会计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国现实和特定环境,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转税跨期分配与所得税跨期分配一样,都是会计原理和会计原则的具体运用,属于某一类会计业务,指望因此形成一门税收会计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会计规范本身的结构问题。广义上讲,会计准则是会计制度的一种形式,就象会计制度以外,还有会计规章、会计规则、会计规定、会计处理办法等多种法规体例一样。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搞会计改革,乃至于系统研究会计制度改革,开始用
会计准则这个称谓,很大程序上受到西方会计实务的影响。因为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都称accountingstandards或accountingprinciples,分别译为会计准则(或会计标准)和会计原则,当时国内大量介绍和译述西方国家会计文献,使得会计准则这个词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会计规范的象征。记得当时还曾就会计准则、会计标准或会计原则的区别或联系以及我们该选用哪一个名称进行过多次讨论和论证,后来在1988年义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的的研究会主达成一致意见,今天统一用"会计准则"一词,不再在名词上争论了。
现在我们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名词本身的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现在都以其现实存在,直接影响着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当然,由于已经的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经验,会计准则几乎成为新的会计规范的代名词,因而影响更大一些。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指已经或即将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会计制度所涵盖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且复杂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两则两制"中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后来陆续的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象公路经营企业制度,还有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制度两个会计制度。从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看,表现形式、体例结构、详略程度、政策选择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定需要理顺,从而形成有分工又有协调、结构严密的中国会计规范体系。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财政部着手研究和草拟会计改革发展规划时,就提出了会计准则体系这一动议。1991年的《会计改革纲要(试行)》以及先后提出的《关于拟定我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当时,按行为和所有制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基本上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为框架的,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执行的是薄记职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传统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方面的内容处,也独立地规定了一些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政策。实施"两则两制"时,由于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一个基本准则,尚不能满足具体指导企业会计实务的需要,所以根据基本准则按行业制定了13种会计制度。这些行业会计制度也相应地充实一些会计政策的内容,即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方面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随着具体准则制定工作取得进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重叠之处越来越多、我们越来越关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会计准则时,还主要是直观地借鉴西方国家会计准则这名称和形式,那么经过10年来制定会计准则的长期实践,我们切实感到,分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会计准则这个形式,有显著的优越性。一是分会计要素、分经济业务制定会计准则,有可能将某个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阐述得比较全面且清楚,逻辑严密;而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其核心是账户设置、记录内容和借贷规则,不可能象会计准则那样根据特定要素或业务的需要灵活组织其结构和内容。二是会计准则这种形式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规范形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认同,象法国、德国等国家也开始采用会计准则这种形式。
曾经普遍认为,会计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当用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现在看来,评价会计制度,应当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就内容来说,通过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等会计政策,并不是绝对不可行。有人说会计制度规定过死,不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并不是会计制度规定过死,而是财务制度规定过死,不能把财务制度的问题算到会计的头上;就现行会计制度来说,除了仍然过多受到财务制度制约之外,很难说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过死。再说,就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将越来越小。会计制度的问题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因此,无法对特定会计要素和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作充分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围,这也是形式决定内容的一个例子。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换成本法;所得税;纳税调整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从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新企业会计准则以来,我国己逐步建立起以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和公告为主的四个组成部分的会计体系。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有一些争议,所以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研究与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一、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及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介绍
1、关于《企业会计准则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注:以下简称会计准则)以及《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规定,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一损益调整”科目;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2009年6月11日,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通知》中,有关被投资单位分发现金股利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己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上述两条规定本无冲突,但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改为成本法的特定情况下,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即将讨论上述的差异。
3、根据现行的税法对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从转让该资产的收入中扣除。即企业对外投资的成本在对外转让或处置前不得扣除。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这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换成本法的案例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换成本法的原因有两种情况:原因一,因追加投资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从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原因二,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下面我们将围绕这两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点进行简要的对比分析。
例1 2009年1月1日,伊木公司对常华公司进行投资,取得常华公司30%的股份,投资前伊木和常华两家公司无关联方交易,也未有过业务往来。两家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都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使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一致。资料如下:
2009年1月1日,常华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30,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2009年4月25日,常华公司分配2008年的现金股利500万元。2009年度常华公司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增加400万元。常华公司当年未进行股利的分配。
伊木公司2009年1月1日发行2,000万股票作为对价,每股面值1元,发行当日市价为5元,假定当日发行完毕,另支付发行公司手续费10万元。伊木公司对常华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决策具有重大影响。2010年1月1日,伊木公司对常华公司的前景看好,董事会决定进行再投资,当日支付银行存款12,000万元,取得常华公司30%的股份,当日常华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37,000万元。至此,伊木公司对常华公司能够实施控制。伊木公司将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伊木公司2009~2010年度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2009年的账务处理:
(1)1月1日,初始投资时,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通知的做法相一致,2000x5=10000>30000x30%=9000,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成本)lOOOO;贷:股本2000,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8000。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借: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10;贷:银行存款10。
(2)4月25日,分配2008年的现金股利,按照会计准则的做法如下:借:应收股利15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成本)150。而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做法如下:借:应收股利15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损益调整)150。
(3)12月31日,实现净利润等,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通知的做法相同,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损益调整)1500;贷:投资收益1500。被投资方其他权益变动,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其他权益变动)120;贷: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120。
(4)年末会计与税法差异的简要分析。税法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除了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其初始投资成本准予扣除,其他情况下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变动。所以说,税法中并无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这样的概念。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依照权益法核算的,在投资持有过程中随着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变化按照相应的持股比例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根据上面的分析,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会产生差异,该差异有三种情况:1、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按照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其初始投资成本,而会计准则规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己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所以,这二者之间会出现所得税费用中的暂时性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2、对投资损益的确认。按照税法规定,符合条件(对于符合的条件详细的讲解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请参考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所以,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3、对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动。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权益变化,也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根据税法的规定其计税基础不发生变化。所以,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另外,按照税法规定,若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打算长期持有的不确认
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
所以,为了分析差异的存在,假设伊木公司并未打算长时间地持有该公司股份。
1、对于初始投资成本的纳税调整,按照会计准则的做法:年末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余额=10000-150=9850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税基础=10000万元,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5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37.5万元。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做法为:年末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余额=税法的计税基础,所以不产生递延所得税差异。
2、对投资损益确认的纳税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通知的纳税调整做法相一致,因伊木公司和常华公司都是居民企业,享受免税,不确认暂时性差异。
3、对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的纳税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通知的纳税调整做法相同,长期股权投资的其他权益变动的余额=120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税基础=0,则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2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30万元。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按照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30-37.5=-7.5万元;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的规定,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30万元。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 1470万元。
2010年的追加投资账务处理:
(1)追加投资时,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通知的做法相一致,12000万元>37000x30%=11100元,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12000;贷:银行存款12000。
(2)对以前的分录进行追溯调整,按照会计准则的做法: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985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成本)9850;借:盈余公积150,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135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损益调整)1500;借: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12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其他权益变动)120。而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思想做法: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1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成本)10000;借:盈余公积135,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1215;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损益调整)1350;借: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12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其他权益变动)120。
至此,按照会计准则的做法,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1850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的做法,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2000万元。
小结: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当年的账面价值没有影响,但是会对当年的所得税费用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但是,再追加投资的时候会发现该部分的价值会转入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中。
例2 2009年1月1日,伊木公司购入常华公司3,000万股,投资前伊木和常华两家公司无关联方交易,也未有过业务往来。两家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都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使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一致。
2009年1月1号,伊木公司支付对价3,100万元,占常华公司股份的30%,对常华公司的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当日常华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其中股本4,500万元,资本公积2,500万元,盈余公积1,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伊木公司对此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10年1月1日,伊木公司出售其拥有的常华公司股份的20%,收到价款2,500万元。因持股比例下降为10%,不再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成本法核算,转换时常华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860万元。
2009年度,常华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010年4月25日,每股分配0,1元现金股利。
伊木公司2009~2010年的账务处理如下:
2009年的账务处理:
(1)1月1日,初始投资,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的做法是一致的,3100万元>10000x30%=300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成本)3100;贷:银行存款3100。
(2)12月31日,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账务处理,两种方法是一致的。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损益调整)120;贷:投资收益120。
2010年的账务处理:
(1)1月1日,出售部分投资,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的做法是相同的,借:银行存款250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成本)2066.67,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损益调整)80,投资收益353033。
(2)1月1日,对以前年度的分录进行追溯调整,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的做法是相一致的,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1033.33;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成本)1033.33;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4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损益调整)40。
(3)4月25日,分配2009年度的现金股利,按照会计准则的做法1860x10%=186>1000x0.1=100,借:应收股利10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100(若题目中分配0.2元每股,则将超过按可供分配利润和持股比例计算的现金股利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分录如下:借:应收股利20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186,投资收益1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做法,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借:应收股利100;贷:投资收益100(借:应收股利200;贷:投资收益200)。
(4)年末会计与税法差异的简要分析
①按照会计准则的做法,很明显,2010年度产生暂时性差异,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递延所得税费用=-25万元。此时长期股权投的账面价值=3100+120-2066.67-80-100=973.33万元。
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做法,没有产生暂时性差异。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3100+120-2066.67-80=1073.33万元。
小结: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实行新的会计准则解释中的规定后,长期股投资账面价值增加了,但同时由于核算方法的改变,递延所得税费用同时也增加了。
通过本文的简要分析我们发现,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在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差别,总的看来,按照新的解释,投资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己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最终会转化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增加额,同时会相应地增加投资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趋同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小企业突飞猛进的发展,《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早已无法适应现在小企业突飞猛进的发展速度,这种局面使小企业在开展实际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得不到正确的指导和约束,工作起来无所适从。小企业会计和税收工作实践证明,《小企业会计制度》和我国的所得税法间存在的差异不仅使得小企业作为纳税人,进行依法纳税成本有所升高,而且也增加了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小企业税负的管理和监督难度。由于小企业的规模普遍不大、从业人员较少、和会计业务不复杂等实际情况,A市政公司为民营企业,其作为我国小企业的代表,与其他小企业一样,也具备上述特点,同样也适于2011年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A市政公司所遵循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使其会计工作得到有效的简化并同时提升了实用性,主要表现是对所有资产都不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存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流动资产,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在资产负债表日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同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A市政公司原来按照废止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对于短期投资、存货和应收款项三项资产分别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需计入当期损益,将减少企业当期利润,并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费用。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则明确指出,只有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方能允许在税前扣除。即如果A市政公司的资产可能造成了有减值的现象但并没有发生实际损失的时候,不认定这种情况是资产减值,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计提减值准备会导致企业会计准则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根据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出现不一样。为降低A市政公司相应的纳税调整事项,减少其纳税的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A市政公司对所有资产都不再计提减值准备,这点和所得税法趋同。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所得税会计和处理
2011年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充分借鉴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应规定,并全面考虑到小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的实际情况与有关需求,达到和企业所得税法一定程度的协调,A市政公司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对本身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也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一)A市政公司的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新《小企业会计准则》充分参照了国际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并以此为基点,规定企业选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处理其所得税会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经由把企业的资产和企业负债的账目价值和计税基础相比较,以得出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注重企业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强调必须在对企业资产及负债进行可靠性和完整性计量的前提下,才能得到有用的利润信息。A市政公司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计算和填写思路是用间接法为基础,计算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计算应纳税额及附列资料四大部分,在编制时,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作为起点,把利润总额根据税法规定,加上纳税调整增加额、减去纳税调整减少额,调整成应纳税所得额,再进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这一计算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相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虽然没有明确A市政公司这类小企业要选取应付税款法,但在“所得税费用”科目中指出,“所得税费用科目用来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由此A市政公司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延续使用应付税款法。
(二)A市政公司设置的所得税核算会计科目探析A市政公司在按照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时,基本上用得到的会计科目有两个: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若是A市政公司选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因为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存有差异,造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得出的利润作为基础计算得到的应纳税额和按照所得税法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按照其对未来纳税产生影响的差异,把这些差异分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发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当期,应当确认与之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应如果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当期,如果这种差异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则应当将其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新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并未明确列示关于A市政公司这类的小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建议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增设这两个会计科目以方便小企业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三)A市政公司利润表格式的规范探析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A市政公司利润表分成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1.A市政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的计算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利润;2.A市政公司的营业利润的计算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利润;3.A市政公司的利润总额的计算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利润总额;4.A市政公司的净利润计算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利润表选取先计算主营业务利润后再计算营业利润的方法。我国企业利润表一般选取多步式结构:即用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加上投资收益等算出营业利润;用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算出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算出净利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利润表是直接计算营业利润,这和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同。新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主表的第一部分利润总额计算格式和内容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利润表完全一致。A市政公司选用和会计准则相同的利润表,能够大幅度会计核算内宅和工作量,减小会计的工作成本。
三、结语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方面的脚步飞速,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则表明了我国对于会计准则建设的高度重视,它的颁布为我国保证小企业健康发展和提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了保障。所得税会计处理是小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关键内容,《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在遵照企业会计原则和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要求有机融结合的基础上,尽可能做到和企业所得税法趋同,以达到确实降低小企业的纳税成本,提升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目标。
作者:于文君单位: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自会计改革以来一直没有中断过讨论,随着改革的深入,要求更全面、更明确地回答这些尚问题。 —、财务、会计、税收:处理企业、国家以及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切合点 要说明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 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出发,他们可视为处理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三个切合点。改革开放之前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乃至于将来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后,这个结论也同样是成立的。区别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这三者也就有不同的结合方式。 改革开放以前,基本经济成份是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方式是通过指令性计划实现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以集体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企业也采取了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就分配体制来说,国家为社会总产品分配主体,按照经典作者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实行对社会总产品的统,分配,形成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从而实现社会再生产。其中,财务制度通过规定资金投人、资产计价、成本补偿、收益确定、利润分配、基金形成等标准,成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财务制度也是国家税收的基础,财务制度所划定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确定税基的依据。而会计制度则是按照复式记帐要求,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所规定的分配标准规范企业的会计科目、报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内容。这时的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薄记 制度。 实践证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分配权力高度集中。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以及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没有自主权,大到基建项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职工福利设施,都是政府部门决定的。第二,分配过程缺乏制约。社会总产品有多少用于补偿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费基金,又有多少用于发展基金,服务于国家计划和预算,而没有考虑经济生活自身的规律。根据国家计划和平衡预算的需要,可以调整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可以推迟确认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中,只有纵向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权力集中,又缺乏内部制衡,导致分配比例失调,突出表现是补偿和消费大量欠帐,如,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欠帐,职工福利欠帐,环境治理欠帐,等等。这些隐患现在已经充分暴露出来,成为当前改革和发展道路上的严重障碍。 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总产品在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一结论适用于各种社会和各种体制。问题在于如何进行分配,由那个主体进行分配,在那些层次进行分配,根据什么进行分配。计划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在于,社会总产品是在国家层次上进行分配的,企业并不是分配主体。换句话说,社会资金实行的是宏观循环,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是根据国家计划进而通过财务制度进行分配的。改革的方向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承认企业是商品经济的细胞,在企业层次上进行分配,按照资本运动规律组织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 企业资本运动,首先表现为资本的投入,形成资本存量,然后经过生产经营过程实现资本的增值,对资本增值进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进而实现新的循环。从资本的运动过程中,我们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各自作用空间,并且能够找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问题的症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是按资本运行规律组织社会再生产,社会总产品价值和新增价值的界定取决于财务制度,服务于国家计划和年度预算,最终表现为存量与增量界限的混淆,导致分 配关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当前普遍面临生存危机的深刻背景。 一般认为,会计通过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这个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会计的深刻意义还在于,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它划定了资本存量和增量的界限,其中资产、负债和权益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增量的界限,这六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贯串于会计循环的全过程,是会计职业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业得以持续经营的基础。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所执行的财务活动,实际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进行的资源的配置,包括资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润(即增量)的分配。税收也是在合理划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对增量的分配,尽管参与分配的法理依据完全不同于财务活动。 二、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 前面已经说到,传统分配体制下,财务制度直接地执行统收统支的职能,是国家实现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导致分配结构失调,弊病甚多。为此,我们建议全面认识并重新界定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功能,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转交由会计准则来执行,建立起体现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约束机制健全的社会总产品分配体制。 问题是,为什么会计准则能够执行这些职能,并且能够避免传统财务制度的弊端呢。这是由会计准则的内在机理决定的。 第一,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实践和人类智慧的结晶。经过近百年市场经济实践的催化,会计准则已经成为有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支撑的规范系统。象真实与公允、权责发生制、可比性、谨慎等概念和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固有观念,规范着会计实务,不仅支撑着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样也使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 第二,在由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和会计职业等所组成的多角关系中,会计准则已经成为处理和协调经济利益关系的内在稳定器。企业是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联结点。这里所讲的经济利益,既可能表现为直接经济利益,也可能表现为以经济信息形式存在的间接利益,因为谁拥有更多的信息,谁就有更多的决策能力和影响能力,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中,对我们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有意义的,是其直接经济利益方面。会计除了其固有的信息功能外,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资本存量与增量之间的分割功能。对于股权投资者来说,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证,一般情况下,会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当然,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比如,对于短线投资者来说,只在意企业的短期价值,可能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而这本身就说明了多元利益的存 在卜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一般也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因为,存量充分意味着其债权的安全系数更大一些;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其直接利益是税收利益,多确认增量,意味着更大的税基;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报酬往往是与企业的当期利润相联系的,他们也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当然,基于长期雇用、追求长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类似于这样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倾向,还可以举出一些。为了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会计职业最早以中间人的面貌出现,主持会 计准则的制定。 后来的实践证明,会计职业也是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现为市场份额、审计取费,风险则表现为可能的审计失误以及由此引起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职能时,就会考虑特定利益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并以对自已有利的方式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和设计。这正是为什么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权限先后从会计职业转移到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团体手中的真实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将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的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的职能分解出来,使其成为会计准则的职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形成机制,有效地负担起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职能。将财务分配和税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划定资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 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的职能以后,相应的问题是,是否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笔者认为,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职能,并不意味着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相反,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改善和加强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财务的管理。 所谓财务活动、财务管理,都是围绕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国家法律约束和计划指导下实现的。资金投资到哪里,投资多少,从哪里筹资,怎样安排资金结构,利润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多少分配给投资者,多少用于后备和发展,基本上是所有者决定的,或者是由管理部门在投资者的指导下进行的。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至多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规范。可能的领域有,利润分配顺序,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备基金的建立,等等。现行公司法律对这类问题已经作出规定。 而国有企业的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或者通过法人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对其资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保证。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对于国有资本的投放和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以及对经营者的考核,必须由国家来执行。 第二,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目的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经济成份。国有企业固然要以盈利为目的,但其所担负的经济社会目标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的职能、平抑物价的职能、解决就业的职能等等。这都要求通过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来实现。 第三,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弱得多,承受的经营失败风险比非国有企业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中,都表现为一系列的授权过程。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经营,自己授权自己,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都是很强的。有的则是由私人投资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当然,由于掌握企业命运的是大股东,对小股东有着潜在的损害,所以往往要有一定程度的政府于预,比如定期公布信息,保留必要的后备。公司法律有关条款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而在国有企业,授权层次大大增加,有时甚至不能直接确指是谁授权的。这就大大增加了授权风险。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长期利润,剥夺性经营而不注意资本维护和技术开发,冒险而不顾忌后果,等等。这就是产权经济学一再提醒的道德风险现象。可以说, 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比非国有企业要大得多。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比如规定和监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指标等等。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传统体制下,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以财务制度为依据的。会计制度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规范帐务处理方法和程序,而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随着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职能将由会计准则来承担。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是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税办法。或者将税法与会计准则统一起来。最近几年,不少同志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并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
总的来说,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税收会计学是财务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集中研究和处理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比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还有一种观点是,鉴于财务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以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现实差异,分别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所得税的分配,即所得税会计。更有人建议,不但要确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而且还应当确认增值税等其他流转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 分摊,在此基础上建立税收会计学。 关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看,企业的纳税业务,与企业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井没有什么两样,交纳各种税收,所导致的企业纳税义务形成的负债以及多交税收而应当退回税款所形成的资产,与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等经济业务的核算原则是一样的,都要遵循有关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标准。单独建立一门纳税会计学,就象要建立应收帐款会计学、存货会计学、固定资产会计学一样说不过去。 关于第二种观点,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财务会计与税法在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虑,会计准则与税法如果能够协调好乃至统一起来,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那样既有助于简化企业会计核算,又便于税收征管。然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就当前实务来说,税法与会计准则在诸多项目的处理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差异。绝对地讲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一致,已经行不通了。但是,赞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分离,并不意味着不顾成本与效益原则,盲目地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而应当尽量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和一致,不要夸大纳税扣除政策的作用。实际上,某些税收政策的奖励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营环境和企业机制下,更是这样。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某些项目的确认标准上的差异的处理,笔者赞同我国现行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核算的规定,即,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有同志建议,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税,还要确认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配,进而 建立起税收会计学。笔者认为,借鉴所得税跨期分配原理进行流转税的跨期分配,不失为一种尝 试,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任何一种会计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国现实和特定环境,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转税跨期分配与所得科写期竹配一样,都是会计原理和会计原则的具体运用,属于某一类会计业务,指望因此形成一门税收会计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会计规范本身的结构问题。广义上讲,会计准则是会计制度的一种形式,就象会计制度以外,还有会计规章、会计规则、会计规定、会计处理办法等多种法规体例一样。80年代初开始搞会计改革,乃至于从统研究会计制度改革,开始用会计准则这个称谓,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会计实务的影响。因为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都称accounting standards 或accounting principles,分别译为会计准则(或会计标准)和会计原则,当时国内大量介绍和译述西方国家会计文献,使得会计准则这个词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会计规范的象征。记得当时还曾就会计准则、会计标准或会计原则的区别或联系以及我们该选用哪一个名称进行过多次讨论和论证,后来在1988年底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的研 讨会上达成一致意见,今后统一用“会计准则”一词,不再在名词上争论了。 现在我们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名词本身的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现在都以其现实存在,直接影响着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当然,由于已经的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经验,会计准则几乎成为新的会计规范的代名词,因而影响更大一些。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指已经或即将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会计制度所涵盖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且复杂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两则两制”中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后来陆续的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象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还有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制度两个会计制度。从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看,表现形式、体例结构、详略程度、政策选择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实需要理顺,从而形成 有分工又有协调、结构严密的中国会计规范体系。 早在80年代末财政部着手研究和草拟会计改革发展规划时,就提出了建立会计准则体系这一动议。1991年的《会计改革纲要(试行)》以及先后提出的《关于拟定我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当时,按行业和所有制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基本上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为框架的,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执行的是簿记职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传统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方面的内容外,也独立地规定了一些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政策。实施“两则两制”时,由于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一个基本准则,尚不能满足具体指导企业会计实 务的需要,所以根据基本准则按行业制定了13种会计制度。这些行业会计制度也相应地充实一些会计政策的内容,即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方面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随着具体准则制定工作取得进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重叠之处越来越多、人们越来越关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如果说,80年代末开始搞会计准则时,还主要是直观地借鉴西方国家会计准则这个名称和形式,那么经过10年来制定会计准则的长期实践,我们切实感到,分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会计准则这个形式,有显著的优越性。一是分会计要素、分经济业务制定会计准则,有可能将某个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阐述得比较全面且清楚,逻辑严密;而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其核心是帐户设置、记录内容和信贷规则,不可能象会计准则那样根据特定要素或业务的需要灵活组织其结构和内容。二是会计准则这种形式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规范形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认同,象法国、德国等国家也开始采用会计准则这种形式。 曾经普遍认为,会计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当用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现在看来,评价会计制度,应当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就内容来说,通过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等会计政策,并不是绝对不可行。有人说会计制度规定过死,不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并不是会计制度规定过死,而是财务制度规定过死,不能把财务制度的问题算到会计的头上;就现行的会计制度来说,除了仍然过多受到财务制度制约之外,很难说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过死。再说,就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将越来越小。会计制度的问题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因此,无法对特定会计要素和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作充分 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围,这也是形式决定内容的一个例子。 会计活动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因此,会计规范也就有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四个可能的要素。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都只包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三个环节,而基本上没有涉及记录这个环节。就我国的会计准则来说,必要时也有一些有关帐户的规定,比如,单设帐户还是合并反映,直接转销还是备抵方法,就屋于记录的规定,因为不影响计量的最终结果。有关记录环节,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帐户的设置、帐务处理程序、帐户对应关系、帐户与报表项目的协调和配合等等。现行会计制度的形式特别适合于记录制度。所以,要不要用会计准则代替会计制度,实际上就变成了还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有关记帐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给企业自己来做? 笔者认为,会计制度有关记录环节的规定,主要是帮助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和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并不象会计准则那样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所以,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取决于企业会计实务有没有这个需求。离开特定环境,绝对地说取消会计制度或保留会计制度,都是片面的。 近一个时期以来,有不少发展中国家建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包括会计记录在内的帐务处理程序作出规定或提供指南,日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新设的发展中国家和体制转换国家会计指导委员会(即steering committee;我国会计文献大都将其译为“筹划委员会”。笔者认为,译为“指导委员会”更为贴切),其研究课题之一是,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不要就会计程序提供指南提出决策建议。另外,法国的通用会计制度(即plan general comptibles;国内大多将其译为“会计总计划”或“会计总方案”,这实际上是对法文的直译。法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近出版的英文文献,将其译为general accounting system。笔者以为,为正确表达这份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应当译为“通用会计制度”)作为法国会计特色的体现,在西非国家及世界一些地区有很大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提 出的命题也是,要不要提供象法国通用会计制度那样的会计指南。 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会计实务来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还没有形成,企业会计人员尚不习惯于自己设计会计制度,所以棒供一套与会计准则相配套的会计制度,推荐会计科目,解释会计科目的性质和使用方法、交代会计程序、提供主要经济事项分录范例,对于帮助企业更好地运用会计准则,提高会计效率,加强内部监督和政府监管,还是有必要的。鉴于目前会计制度种类比较多,不便于检索和执行,建议适当加以归并。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企业会计人员簿记水平的提高,加之会计准则指南中提供了各类业务的相关会计科目和记帐方向,会计制度的作用将逐步弱化。什么时候会计人员感觉到这套制度对于企业来说没有什么参考价值了,这套会计制度也就自动取消了。我们实在没有必要再在准则与制度的存废上花太多的精力讨论了。以上方案如果可行, 那么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的新模式就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会计准则主要规定确认、计量和披露标准,而会计制度则主要提供会计记录指南。有人认为,会计准则偏重理论,会计制度偏重实务;会计准则是抽象的,会计制度是具体的,会计准则是原则,会计制度是方法。这些观点,显然天法正确界定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对于指导会计改革实践也是有害的。 鉴于会计准则目前还主要是在上市公司执行,建议先在上市公司试行这一模式,非上市公司暂时仍主要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但应当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逐步扩大新模式的适用范围,最终过渡到新模式.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改革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改革过程
我国在2006年新会计准则体系颁布之前没有专门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主要依据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和2000年的《企业会计制度》第107条,允许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为了填补这一重要会计准则的空白,我国于2005年了所得税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此征求意见稿借鉴最新的国际惯例,把收益表债务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取消了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在采用的应付税款法,尽管该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出便在其适用性上受到了质疑,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许多人士认为中国尚不具备实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条件,并建议保留应付税款法,但2006年2月15日最终出台的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仍然坚持了征求意见稿的方法,这份准则一方面做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充分协调,必将对完善我国会计规范体系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该准则在表述上基本以IAS12为蓝本,加大了理解的难度,对我国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对我国这次所得税会计改革的关键点进行分析,以期对准则的理解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二、“时间性差异”向“暂时性差异”的转变——所得税会计改革的表象
从字面上看,本次新准则同过去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相关法规制度的最大差异之处在于“暂时性差异”这个概念的引入,它取代了原来的“时间性差异”,看似简单,但实际上标志着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由原来的“损益表债务法”向“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转变。那么对于“暂时性差异”我们将如何更好的理解,“暂时性差异”又与“时间性差异”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
(一)暂时性差异的概念理解
新准则将“暂时性差异”定义为“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表述比较抽象,理解起来也相对困难,笔者认为这一概念可以使用一种较为简单的方式表述:假定某企业同时设置两套帐,分别按照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规定反映本企业的经济业务和事项,则在以所得税法为基础的那套帐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就是它们的计税基础;同一项资产或负债在两套帐中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就是本准则中所说的暂时性差异。
【示例】一项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10000元,预计残值为0,会计和税法都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但会计折旧年限为5年,税法折旧年限为4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现假设该企业按会计准则和税法分设两套帐,各年度暂时性差异计算如下表所示:
年份账面价值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本期发生或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以会计准则为基础设账以所得税法为基础设账
01000010000000
180007500500(应纳税)150(负债)150(负债)
2600050001000(应纳税)300(负债)150(负债)
3400025001500(应纳税)450(负债)150(负债)
4200002000(应纳税)600(负债)150(负债)
50000600(转回负债)
注:其中年份0表示第1年年初,其余表示各年年末,以所得税法为基础的账面价值也就是新准则所说的“计税基础”,两者的差异就是暂时性差异。
事实上已经有一些企业为了准确进行应纳税额计算而采用了会计和税法的双轨核算制,这一概念的清晰化不仅对这些实行双轨核算制的企业有较为明确的指导意义,而且对一般企业财务人员理解和正确应用本准则也有很重要的作用。
(二)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关系
要更好的理解“暂时性差异”,笔者认为应当将其与我们熟知的“时间性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它们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在“时间性差异”的基础上理解“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指的是“税法和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损失的时间不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它是从损益表的角度出发来定义的,而暂时性差异则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来进行定义。
1.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
税法和会计制度在确认时间上的差异必然会导致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计税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也就是说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损益表项目必然会影响到资产负债表项目。例如上面提到的固定资产折旧,一方面在损益表上反映为税法和会计制度确认折旧费用的时间不同,在第一年年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减的折旧费为2500元,而计算会计利润时折旧费用为2000元,从而产生了费用确认不同导致的时间性差异500元;另一方面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为计税基础和会计账面价值存在差异500元,产生了暂时性差异。
2.暂时性差异不一定都是时间性差异
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计税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存在的差异并非都是由税法和会计制度在收益、费用、损失的确认时间上的不同造成的,有时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变化并不涉及损益表项目,某些从损益表角度判断为永久性差异的项目,如果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判断,也可能是暂时性差异。因此,暂时性差异不一定是时间性差异,这是理解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的关键。如按购买法核算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将通过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来分配,即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加至公允价值,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保持为被合并方以前的成本。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不一致使得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价值存在差异,从而产生了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这并不会引起当期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存在不同,也就是说不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由以上分析可见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不一定都是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形成与转回,而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时间性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期内存在的此类差异,而暂时性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存在的此类差异.
参照修订后IAS12引言的说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非时间的暂时性差异主要可在如下情况产生:
(1)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尚未将其全部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或投资者。(2)资产被重估但计税时不作对应调整。(3)企业购并的成本按购入时可区分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予以分摊,但计税时不作对应调整。(4)构成报告企业营业的组成部分的国外营业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按历史汇率折算。(5)初始确认时,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余额不同其初始税基。下表对几种非时间的暂时性差异进行了分析:
经济事项账面价值差异原因
会计准则为基础设帐所得税法为基础设帐
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尚未将其全部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或投资者根据持股比例调整后的投资账面价值投资原账面
价值收到被投资方分回的利润时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重估资产重估价值资产原账面
价值价值变动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企业损益,也不得据此对企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购买法下的企业
合并被合并企业资产公允价值被合并企业资产原账面价值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初始确认时账面价值与税基存在差异初始账面价值税法认定价值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资产和负债入账价值存在差别,例如结转在建工程成本确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三、“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所得税会计改革的根源
从20世纪80年代起,决策有用性成为财务报告的主导目标,资产负债观逐步取代了收入费用观的主流地位。这种观念的改变也体现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修订当中,从国际会计领域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所得税会计发展的趋势,美国在其1987年12月颁布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96号《所得税的会计处理》(SFAS96,1992年为SFAS109取代)中率先提出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1996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修订后的IAS12《所得税》中也采用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来取代了时间性差异的概念。我国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新准则同样顺应这一趋势,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之所以受到青睐,根本原因在于这种方法贯彻了资产负债观,是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在所得税会计这一专门领域的体现。
曾被广泛使用的损益表债务法试图通过调整因税率变动以及开征新税对企业递延税款期末余额造成的影响,如实反映企业未来应交所得税负债或拥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损益表债务法是基于时间性差异的调整分析进行会计处理,秉承的是收入费用观,从一开始资产(负债)的确认就不是严格按照资产(负债)的定义出发去进行相应的确认和计量。可以说损益表债务法力图通过收入费用观的会计处理方法来体现资产负债观的原则,其结果既没有满足收入费用观的配比原则,也不符合资产负债观严格的资产负债定义。
与损益表债务法相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以反映和处理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全面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将每一会计期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的变化确认为收益,强调全面收益概念,旨在真实体现资产和负债的未来可收回金额,是完全遵循资产负债观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四、所得税会计改革对我国的影响
自1994年《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25号)以来,中国的所得税会计基本确立了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并存的格局。就目前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对所得税会计均采用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使用多数集中在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对贷款呆帐准备引起的纳税差异的核算中,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也有应用,但总体上说使用面较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合并、重组、资产评估核算业务的增加产生了许多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引入无疑可以提供更为全面的所得税会计信息,提高决策相关性,但是我们不得不充分考虑所得税会计改革可能带来的影响并着力解决,保证所得税会计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和推行具有重要影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人员要求相当高,尤其是在职业判断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甚至包括上市公司)目前都在采用应付税款法,原因就在于简单易行,新会计处理方法的推行要求会计人员对以前比较熟悉的一套会计处理从会计重心到计税差异、会计处理方法等都要从根本上重新认识,他们在较短的时间内是否能够适应这种剧烈变化成为所得税会计改革顺利落实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高学历、高职称的会计人员比例较低,加大会计人员培训力度是一项必然举措,同时笔者认为新准则的引入也不必“一刀切”。
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范围界定本身就给其他非上市企业一定的缓冲空间。针对目前推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条件尚不成熟的现实,可以借鉴英、德等国的经验,采用双轨制过渡,即设计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适用于小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对于小型企业,由于其是税法导向的会计处理,可以允许其继续使用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对于一些非时间的暂时性差异出现情况较少的大中型企业,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只是理解的角度不同,处理却是一致的,为了降低会计人员理解准则的难度,可以要求企业首先进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会计处理方法可以依然以损益表债务法为准,经过一定时间的适应后,待条件具备时再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提出了迫切的需要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认为暂时性差异,可见这种方法核算的准确性是建立在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计量准确的基础上。我国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和负债从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的角度进行了定义,尤其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谨慎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相对以前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而言,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更加复杂,技术性更强,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如何更加准确和公允的确定,有赖于资本市场的完善,这才能够为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提供依据和可以借鉴的标准,从而使得建立在资产负债表观念之下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真正实现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1.夏文贤.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资产负债表观与所得税会计改革.财会通讯(综合版).2006(5).
一、现行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概述
1、现行会计准则。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繁荣,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也逐步的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接轨的程度。而且,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在2011年,财务部为了促进小企业的良好的发展,简化小企业会计业务的处理过程,减少税收和会计之间的差异,印发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对于企业经营中常见的销售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收入时点的确认。例如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不再对于任何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些规定形成了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暂时性的差异。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关系,对于会计和税法中的暂时性差异不需要进行调整,所以在《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中,企业会计与税收之间一定会存在差异。
2、所得税。我国在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税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国外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核算实现了统一,并且对于国内外的企业税前扣除的标准和扣除方法进行了规范。不仅对于税收有了统一的优惠政策,还适当的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率,保证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平等,从而有利于企业之间共同发展。
二、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分析
1、永久性差异分析。永久性差异形成的原因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利润计算的时间相同,但是计算口径出现差异而产生的。对于永久性差异的处理,不需要对所得税的账务进行处理,只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及时做好调增、增减处理,对于纳税申报表进行实时的调整即可。例如企业在工资薪金的计算,在2014年的时候采用了计提的方式对当期的费用进行了计算,由于税法中规定只有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够在纳税之前扣除应纳税,所以提取的部分在汇算清缴期结束之前依然存在尚未支付的结余部分是,就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所得额进行调增。
永久性差异突出的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其一,由于各项费用的扣除标准不相符而产生的差异,例如员工的社会福利待遇、职工的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在税法中有着明确的按比例扣除的项目;其二,由于支出性质会导致的界定存在差异,例如行政罚款、滞纳金等对于已经在税前不得进行扣除的差异;其三,对于收入的确定方面存在差异,例如税法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国债利息实行收益免征所得税;其四,对于税收的优惠政策方面存在差异,例如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关于研发方向的支出、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企业或项目减计收入等。
2、暂时性差异分析。所谓暂时性差异,指的是对于资产或者负债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而且差异会被消除的一种差异。暂时性差异还能够细化为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其中,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由于使用或者处置的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应该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产生的所得税资产差异。应纳税暂时差异指的是对于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增加的所得税,从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差异。暂时性差异不仅对于当期存在影响,对于以后的纳税也会产生影响。
暂时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的三大方面:其一,由于折旧的计算方法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例如企业采用的加速折旧法,但是税法却规定使用直线法。会计的折旧年限要少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其二,资产的价值方面存在差异,例如会计的公允价值计量与税法中按照历史成本来确定计税基础之间存在的差异;其三,会计的计提方面进行的减值准备、坏账准则但是在税法中却固定为实际发生的减值不得进行税前的扣除。
3、会计与税收差异产生的影响。会计与税收差异导致企业的纳税遵从度下降。由于税收和会计之间的差异所以导致调整非常麻烦,有点调整时间跨度过长,无形中给会计工作增加了成本和难度。会计从业人员不仅要对于新的会计法规进行不断地学习和适应,还要不断的更新税收政策,避免出现对政策把握不当而出现偏差或者失误,导致造成非主观的少缴税款,严重的会构成偷税漏税,不仅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还给会计从业人员带来严重的负担。
会计与税收差异导致会计工作核算难度增加。由于纳税业务不断的调整,内容也十分繁杂,导致很难判断差异的性质,使得会计从业人员出现畏难心理,放弃了本来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进行一次性的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进行相应扣除,不再按照年份进行折旧,这一优惠措施允许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进行多列折旧,使得以后的年度中折旧额相对减少,导致纳税人的税负实现递延。但是一些固定资产不多的少量企业来说,这点加速折旧的当期所得税十分鸡肋,尤其是当年的亏损与这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没有实际的影响,从而放弃了这一优惠政策。
会计与税收差异导致企业实现避税。企业的经营理念是保证利润的最大化,一些管理者由于被眼前的利益所蒙蔽,所以根据会计与税收之间存在的差异进行投机取巧,千方百计的试图合理的避税。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对于会计处理原则进行随意的变更,还会采取与税收优惠相同的会计政策。如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企业根据优惠政策在会计处理中采取了加速折旧的方法,导致人为的消除了会计的税收差异,是的企业在年度结算时少缴了税款。
三、如何协调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1、提高会计与税收差异的认识。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法规范两者之间的对象和目标都没有联系,所以两者之间的差异无法消除,但是我们可以通过适当的原则提高会计与税收差异之间的认识,加强会计和税法协调之间的目标、模式原则和方法等方面的深入研究,从而加深会计理论和失误发展之间的不断完善,为会计与税收之间差异协调统一提供良好的理论依据。
2、坚持统一性和独立性原则。尽管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无法消除,但是我们在制定税法的时候如果不能够参考实际的会计处理方法,就会产生许多不切合实际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以会计的数据作为基础进行计算税款,同时还要能够保证会计和税法之间相互独立,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纳税额的准确。
3、在制度层面加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在制度的层面加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写作,就要保证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之间形成优势互补的关系。在制定税收法规是要借鉴会计制度中合理的部分,改善税收法规的不足。还要保证税收政策的出发点立足于保护税本、降低企业投资的风险、保护债权人。对于存在的差异一定要及时的明确,例如资产减值的准备。所以还应该对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进行严格核查,防止企业计提秘密准备,保证税源不流失。
【关键词】税法,会计准则,差异,协调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的要求,我国于2006年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开始实行。鼓励大中型企业实行,一定程度切实提升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随后于2007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使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更加复杂。分析二者差异及如何使二者协调发展有了更加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具体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准则与税法差异。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将已出租的建筑物归入投资性房地产,因此税法中的固定资产范围大于准则中的固定资产范围。
(二)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
(三)或有事项准则与税法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加强了对或有事项的确认或披露,有利于企业对或有负债风险的控制,要求满足以下三点来确认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而税法关于成本费用扣除的前提是:真实发生、确定性、合法、合理。
(四)无形资产准则与税法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概念作了重新界定,引入了残值的概念,改变了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摊销范围和方法、减值和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与税法之间依然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五)存货准则与税法差异。存货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际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除了以上简述,企业具体会计准则与税法还有诸多的差异,例如存货准则与税法差异;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与税法差异。此外还有债务重组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等。
二、企业会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造成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不同的使命决定了二者在企业的税务处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二者的差异对国家经济活动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差异过大引起税收的流失。一方面,一些纳税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政策间的不协调,少纳税或者不纳税;另一方面,征税人员由于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复杂性以及信息的不足,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很难控制和管理或由于对税收法规的 把握不到位,或者由于个人利益的驱使,滥用税收权利,造成税款少征或不征。
(二)差异过大容易造成财务虚假信息。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财务报告中会计利润对企业的股票价格、投资人的持股决策影响非常巨大。企业为了让股东继续投资,让潜在投资者购买股票,对企业进行投资,就要想办法让企业利润增加,股价提升。当企业实际业绩不如意时,企业就可能采取弄虚作假、舞弊的措施。
(三)差异过大增加社会成本。对企业来说,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过度分离,使会计处理变得更加复杂,对会计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大大增加了企业的会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对税务部门而言,增加了税收的征管难度,增加税收的征管成本。
三、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相互协调的措施与方法
(一)税法应有限度地许可企业对风险的估计。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无处不在,在会计上充分估计各种风险,采用计提准备金、暂不确认收入等,都是企业抵御风险可能带来损失的有效手段。税法如果无视企业风险的存在,而一味强调保证财政收入,其结果只能是进一步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伤及税基。因此,税法必须从增收与涵养税源的辩证关系出发,客观地认识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不是一律加以排斥。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估计有意进行偷漏税款和延迟纳税,应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从而也可以缩小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减少纳税调整事项。
(二)加强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处理方法的协调。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具体实务操作上的协调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要使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作。如捐赠的处理、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资产减值的处理等问题,税法应注意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主动协调,以减少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
(三)加强互动宣传。加强会计准则和税法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交流宣传,提高会计准则和税法协作的有效性。而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使会计和税务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因此,加强两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相关机关还应尽量广泛深入地开展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学习,从而带动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和税务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引导企业分设税务会计岗位,将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登账核算反映。
参考文献:
[1]聂婷婷,《企业合并所得税会计差异协调研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1年
[2]于宏,《浅析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知识经济, 2011年10期
[3]陈兰芳,《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矛盾及协调》,中国集体经济, 2010年04期
【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 分离
企业会计与所得税虽然关系密切,但由于两者存在诸多不同,很难在所有涉税事项上长期并行不悖并和谐一致。若要保持一致,只能以会计降低相关性为代价,但这又不符合会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因此,最优的选择就是适当、适度分离,各自完善。
一、企业会计与所得税差异
自从现代所得税产生之后,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并互相促进、互相影响,但两者的差异也十分明显,主要表现为:
(一)目标上的差异
税法是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而会计准则则是保证其生成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这就决定了税法与会计之间存在差异的必然性。
1.工作依据不同。税法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原则,根据国家的需要确立征收范畴,对可供选择的会计方法必须有所约束和控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而财务会计则是按照会计准则和所有者等及债权人的要求,主要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反映纳税人某一时期的利润总额、税后净收益、每股盈余等。
2.出发点不同。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分属于不同的体系,它们所服务的对象和目的也不同。税收法规的目标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以服务于国家利益为主要出发点,根据国家行使其政治权利的需要,税法以其合法性和强制性作为其主要特征,并确定应税所得,以保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财政收入;而会计准则以服务于企业主体的利益相关者为主要出发点,目标是确定会计收益,会计稳健性和灵活性是其主要特征,要求尽可能精确地计算企业的经营成果,以利于会计对外报告的要求,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依据,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决策的依据,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
(二)核算上的差异
1.计量基础与口径不同。税法中包括了修正一般收益概念的社会福利、公共政策和权益条款。税收管理必须公正地对待具有不同支付能力的人。除此之外,税法还应制定各税种的实施细则,以便征纳税双方正确执行、具体操作。这种发展趋势取决于法律上的先例,而不是寻求数据资料在经济业务中的含义。因此,律师与会计师之间关于税收的争议,不仅仅限于简单的司法问题,而且涉及到收益计量的法律方法和会计方法之间的根本差异问题。如税法中应税收入确认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标准,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更偏重于税负的公平性及支出的必要性,在经营性应税收入的确认上主要按权责发生制,在投资性应税收入上按收付实现制;费用扣除实行扣除标准法或据实扣除法。因为税法对纳税人有“钱财支付能力”和“征收管理方便与一致”的要求,故征收即期收益的必要性与财务会计的配比原则往往是有矛盾的,最主要体现在收益确认的口径和费用扣减的标准上,其立足点为国家对财政收入的要求和纳税人对应税事宜的筹划,一般不会另设独立的凭证、账簿体系。企业会计制度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企业的核算基础,其立足点是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并有完整的凭证、账簿体系;在收入、费用的确认上,通常只按权责发生制。除权责发生制原则外,财务会计的谨慎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等也与所得税法的内含有明显区别。
在现实中,两者的计算口径不同是最主要的表现。这种差异的存在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种是与国家产业政策相符,是税法给予纳税人节税的空间,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如税收优惠期限等;另一种是与国家立法意图相悖的避税。通过税法的不断健全,这种差异可以适当减少,但不会消失。
2.计量标准与依据不同。税法规则和会计准则的最大差别在于收益实现的时间和费用的可扣减性上。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混合物,因为计算应税收益是要确定纳税人立即支付现金的能力、管理上的方便性以及征收税款的必要性,这些自然与会计上的持续经营假设相矛盾,这使税收(纳税)年度自身存在独立的倾向。关于收益,税收概念的中心问题是会计期间,而不是配比,从而使利润逐渐与获利有关的支出相分离。
税收是依据现行税法确认计税依据、计算应税所得,不求理论上的尽善尽美,只求操作上的方便可行,最终体现在符合税法要求的纳税申报表上;而财务会计则是根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等。此外,税收制度包括了对争议问题进行税务行政复议或交由法庭作出最终裁决的程序,而会计界则缺乏类似的解决会计实务中差异问题的裁决组织,这也进一步加快了会计向与税法协调统一的方向发展。
二、企业会计与所得税的关系发展
基于会计与所得税客观上存在差异,二者本应适当分离,但纵观各国会计与所得税的关系,一般都经历了两者从各自为政,到两者试图适应对方,再到两者适当分离这样漫长而曲折的历程。
(一)自然的“分”
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会计与所得税是各自为政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当国家由“君主”过渡为“公民”后,税收开始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纳税人的会计也因经济活动、组织结构日趋复杂多样而逐步成熟规范。这就为二者从“分”到“合”提供了客观条件。
(二)内在的“合”
从历史上看,政府征税都是为了满足其不断增长的财政支出的需要。政府征税,政府有政府会计(税收会计)记录和报告;财政预算支出,有政府(预算)会计记录和报告。但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于税制不成体系、简单而又多变,不可能也无必要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提出像今天这样的具体要求,而且当时的纳税人也不具备正式会计记录的条件。因此,税法的制定与修订,没有考虑或者很少考虑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如何记录、如何反映的,这就使税法的执行缺乏可靠的纳税人会计的支持(基础)。随着以所得税为标志的税收的不断法制化、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财务)会计的不断规范化和会计职业的市场化,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要征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企业会计要为纳税人计税、缴税和筹划,以实现企业的税收利益(财务目标),为投资人和债权人服务,而注册会计师要受托进行审计和咨询,以发挥社会公正会计的作用。“税收”使征纳税双方的利益连在一起,也使征纳税双方不断发生矛盾和冲突。因此,必须进行沟通和协调,互相顾及对方,以降低各自的成本,实现各自的目标(利益)。
会计与所得税之间进入了相互影响、相互借鉴对方的阶段,两者力图缩小差异、协调一致。会计与所得税走过了一段相互承认、相互适应、共同发展、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彼此较为一致的发展时期,也可以说是两者的“蜜月期”。在此期间,由于税法借鉴会计的合理思想内核和程序、方法,促进了其自身的发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离开会计,如果没有美妙的复式记账,体现现代文明的现代税收、追求利润等将不复存在。同时,由于税法的改进和不断完善,也大大推动和规范了会计实务的处理,从而导致了对公认会计程序与概念的修正和发展。但由于征纳税双方各自角度不同、目标不同,在税收利益上不可能保持一致。探讨会计与所得税从互相模仿的初级阶段到寻求最佳的结合点、最优的关系模式,是会计理论与实务界至今都在关注的问题。
(三)有机的“分”
企业会计与税收作为两个独立的经济体系,自从现代所得税产生之后,二者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并通过互相借鉴、有机适当分离,促进了各自的发展。
1.会计制度与税法规范上的适当分离。人类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国际投资与国际经济贸易不断扩大,税收的国际协调也在不断加强,国际会计准则、各国会计准则、会计法规的陆续颁布和修订,税法与会计各自的目标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两者偏离呈扩大之势。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首次明确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和确认原则。在此原则下,规定了扣除项目、扣除标准的确认与计量,它与财务会计一般原则以及会计制度的规定有诸多差异;200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文件规定也说明税收与财务会计的明显不同。由此可见,不论税收还是会计,都在总结各自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各自的国际惯例,向着自我完善的方向发展,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会计与所得税的分离(差异)。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要求会计与税收的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问题是两者的分离应该适当、适度,制度的规范都应该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尽可能降低征纳税双方的制度遵从成本。会计与所得税主管部门应该建立规范的、程序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制定法规制度时,应该充分考虑:(1)当涉及对方范围时,如何尽可能不增加或不过多增加执行者的遵从成本;(2)当涉及对方范围且规定不一致(有差异)时,对方应该尽快地对此明确其执行意见,以不增加执行者的困惑;(3)如果属于不触及另一方的原则性问题,后者应尽可能地采纳前者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分离,而增加执行者的遵从成本;(4)企业(执行者)在国家会计与所得税法规制度允许或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出于自身税收利益与编报财务报告的不同目的,进行职业判断和会计政策选择。
会计与所得税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内容应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它依据法律的存在而产生的,即以法律规定作为前提,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法律关系。税法、会计法等法律规定了会计与所得税的法律关系,是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依据,但国家有对有关法规的解释权和修改权。会计与所得税的关系又是受法律保护的,即双方都要遵守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会计与所得税的关系具有综合性和互动性。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适当分离。会计与所得税的分离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前提。既然会计与所得税的分离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一种国际趋势,那么,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也是一种必然。这种分离也是会计为了应对税收这个“不请自来的当事人”,以充分发挥现代会计的多重功能,诸如财务功能、税务筹划功能、管理功能、成本分析功能、经济效益分析功能等。这就要求传统会计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税务会计。前者主要服务于企业所有者(投资人)、债权人,为其提供具有可靠性、相关性的通用财务会计报告,并为计税提供基础性会计资料;后者则主要服务于税务征收机关,为其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税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同时也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决策依据。要做到在财务会计利润的“会计真实”的同时,又要符合税法要求的应税所得(应税利润)的“业务真实”,必须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税务会计。这既是会计实务的需要,也是会计理论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
三、企业会计与所得税有机分离的作用
随着财经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企业会计与所得税的有机分离呈现一种必然趋势,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所得税法是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与企业的盈利水平来确定企业的税负率,高度体现了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与财政的要求。而企业会计是根据会计理论和会计惯例进行核算的,体现的是投资者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其目标是向外部关系人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信息。在众多的外部关系人中,税务部门关心的是应税行为的发生情况及应税所得的获取情况;其他外部关系人所关心的则多是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对税款如何计算和交纳并不为他们关心。如果所得税法及会计准则融汇一体的话,企业会计只能按税法的要求来选择会计政策,其结果必然扭曲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忽略了其他多数外部关系人的需要。
(二)有利于进行会计体制改革
会计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一套能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在收入的确认、费用成本的列支、利润的计算等方面使得企业会计目标与所得税税法目标差异越来越大,此时的适当分离显得更为必要。只有将所得税从会计中分离出来,企业只需接规定计交所得税款,在会计处理上可不考虑所得税法的规定而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及经营环境的变化灵活应用会计政策合理计算收入、恰当分配费用、正确计算会计利润,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才能使企业会计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监督;才能保证企业决策的顺利实施及财务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董树奎.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与协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第一,把握审核关。根据单位资产清查损溢的申报材料,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查专项核查报告和经济鉴证意见,逐一审核批复,但涉及有关方面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一是单位与财政部门发生的往来。如对行政单位在暂存款核算的,事业单位在借人款项、其他应付款等中核算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单位申报的减少数都不应予以批复核销;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单位申报的减少数也不能批复核销。二是货币资金损失。对有确凿证据证明货币资金发生了损失,如现金被盗、贪污涉案确实无法追回等,可以批复核销外,对因长期白条抵库、不合法的支出发票抵库形成的则不能核销。三是基建工程完工后未及时入账形成的固定资产盘盈;建筑承包商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结算统一发票时要交3%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有建筑工程发票的可确认批复,无建筑工程发票的不能确认批复,防止偷税漏税等。
第二,把握调账关。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近年部门决算报表的编报要求,对于确认批复的资产清查的损溢按下列方法调账: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要相应该增减固定基金,对外投资的增减,调整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对于债权债务、货币资金、存货、无形资产等增减,行政单位调整结余,事业单位一般调整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但要确保调整后的事业基金的一般基金余额不能小于零。当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不够冲减时,不够冲减的部分,卫生院等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单位要调整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其他事业单位则调整事业结余。
第三,督促单位做好批复后的工作。对于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其残值应变现,作为其他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要认真加强管理,要求单位建立“账销案存”的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债务,经批复核销后,要求单位与对方单位办理必要的手续。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探析
田朝阳
一、新所得税准则的理论基础变化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发展历程新准则颁布之前,我国会计制度主要是参照1994年财政部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及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等旧制度来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2007年新准则颁布后,对所得税会计的处理规范逐步过渡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二)资产负债表法核算企业所得税费用对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资产负债表法和损益表债务法。旧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方法包括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新准则中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收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但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
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表法取代损益表债务法的原因有两点:(1)收益确认基础的转变。资产负债观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而收入费用观则通过收入与费用的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收益。按照收入费用观,会计上通常是在产生收益后再计量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按照资产负债观,企业的收益是当期净资产的净增加额。我国会计准则在与国际准则接轨的过程中也接纳了资产负债观,并以此为原则制定了所得税准则。(2)所得税费用的跨期分摊。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所得税费用的跨期摊配,如果以每期应付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则无跨期分摊问题;如果以每期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影响数作为所得税费用,则因会计上的收入可能在其他年度课税,其费用也可能在其他年度抵减应课税利润,即产生跨期分摊问题。此外,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缺乏关联,使所得税费用与产生所得税的项目无法配比,不符合配比原则。所得税跨期分摊时,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数应列为所得税费用的一部分,并将该影响数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这既体现了配比原则,又公允真实地反映了资产负债表中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加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
二、新准则中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的变化
(一)暂时性差异概念引入所得税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税法为依据,而会计利润要依据会计标准计算。由于税法和会计标准不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不一致,两者之间的差异就是所得税会计差异。旧制度基于收入费用观,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而新准则是基于资产负债观,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取代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差异。
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有着明显的区别。(1)确认基础不同。会计核算强调权责发生制和配比,而税法对收入费用的核算则强调收付实现制,因此会计上所提供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与税法所确认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不可能完全一致,表现为差异。按照对差异的确认、强调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形成与转回,而暂时l生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某一期间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但不一定存在时间性差异,如果存在时间性差异,则必然存在暂时性差异。(2)包含的内容不同。时间性差异是由于对收益、费用和损失项目的财务会计确认和税法确认的期间不同造成的,包括同一期间确认金额不同、分布期间长短不同;而暂时性差异是由于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造成的,这使得时间性差异范围小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
(二)所得税账务处理在新准则中规定了较多不同于以往的会计科目,对这些科目的熟悉与掌握将是正确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前提。这些新科目包括:应交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薄”,详细记录发生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等。对
于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在确认之后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的账面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转回时应计入相反的方向。
(三)亏损弥补所得税处理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弥补亏损虽不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上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四)首次执行新准则处理企业首次采用新准则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要求,重新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对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事项不进行追溯调整,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三、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到了“四个统一”,即内外资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企业经营活动规范的重点不一致,导致两者之间必然存在一定差异,这也是所得税会计存在原因。
[关键词]会计准则;相关问题;理顺关系
会计准则作为会计规范的一种形式,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是在一定经济环境下而确定的各种会计处理方法。然而,在丰富的会计业务中,目前企业所运用的会计准则与相关的法律法规难以做到互补互融,协调一致。
一、会计准则与税务处理问题
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主要是通过税收政策来加以调节的。但是,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之间很难协调一致。
1.会计与税收的目的不同。由于对某项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所以处理原则为:不得调整会计账薄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会计制度及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后,调整为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2.对于经济活动的确认具有时差性。按会计准则,对企业经济活动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来予以确认的,而税务部门对于增值税是按收付实现制加以确认的。由此而导致了会计信息的不可比性,从而形成会计信息相对的虚假性。
3.会计与税收计征对于不同的经营方式和表现形式的处理问题。会计方面对于资本权益交易不计征任何税,只对资产经营征税,如房地产交易应属于资产经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契税。一些经营者为了逃税,则利用会计手段变资产为资本后再进行交易。
会计方面对于所得税认定是以企业法人的经营行为为基础,不以经营形式或方式的变化为依据。如对于近些年普遍存在的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会计核算以企业法人为前提,税务征税以会计核算期为征税期,而承包人却以承包期为计算依据,三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承包人围绕纳税多少做文章,会计难以据实核算,税收自然缺少真实基础,从而导致国家、企业、经营者三者之间的利益矛盾。
目前,对于上述矛盾认识不一。一种观点是税法应与会计准则一致,税收征缴建立在会计准则基础之上;另一种观点是建立税务会计学,将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消费税的处理及纳税申报作以系统完整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如何处理应充分考虑我国企业与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小规模企业多,如果把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统一起来,有利于这些企业简化会计核算,也有利于税收征管,更有利于会计信息成本的降低。对于那些大型企业,为保证会计信息更好地为经营决策服务,会计准则与税法应适当分离。
二、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之间的问题
所谓两者之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种观点上:一是取消会计制度,统一执行会计准则;二是按照不同的企业状况进行分类,即一部分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一部分企业暂不执行会计准则而执行会计制度。坚持后一种观点的理由是:
1.我国企业所有制形式不仅多种多样,而且小型企业较多,尤其是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营经济的推进,小型企业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这些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规模及经营方式更加复杂化、多样化,无法适应统一执行会计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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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时间短,制度体系还不完善,多数地方计划经济观念仍然较浓,还不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要求。
3.大多数中小型企业财务人员素质偏低,会计核算水平不高,统一执行会计准则有实际困难。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从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入手,帮助企业尽快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并分别建立行业会计制度。对于经营规模大、人员素质高的公司制企业,则运用统一的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准则进行规范,既便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又便于人们利用会计信息进行决策。
上述观点虽符合实际情况,但两种观点都有偏颇,尤其后一种观点不符合竞争规律的要求,也不符合我国现行会计规范体系(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三个层次互补互融的要求。为使企业更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不仅要认真执行会计制度,更要创造条件,推行会计准则的全面执行。
三、会计准则的实践与理论问题
会计理论包括会计理论研究方法、会计基本理论、会计准则基本概念、会计应用理论等,正是由这些内容构成了我国较为完整的会计理论体系。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构成会计理论体系的每一项内容既是相对独立的,又是相互间紧密相连的,尤其是“会计准则基本概念”,与会计准则理论和会计基本理论更有密切的关系。
1.从会计准则基本概念来看,主要包括会计的基本前提、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及其特征、计量、记录、报告等一系列内容。这是制定会计准则的依据和基础。
2.会计准则基本概念具有中介性质。因为会计基本理论是抽象的、具有浓厚的学术性质,一般不直接用于会计准则的制定,更不能直接用于指导和规范会计实务。会计理论能够对实践有用并发挥其理论作用,只有借助于会计准则基本概念的中介性质来实现,也正是有了这个“中介”,才能将会计基本理论与会计应用理论自然的衔接起来,实现会计基本理论向会计应用理论的过渡,从而在会计理论研究方法的统率下,使会计理论体系浑然一体,前后贯通。新晨
四、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之间的问题
当前,两个准则之间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协调配套。
1.目前采用会计准则的原则是先上市公司后一般企业,但审计准则是面对所有的企业,两者之间的差异是不言而喻的。
2.会计准则对表外信息披露不足,不能充分反映无形资产及其创造力,缺乏公允性。
税务会计以税法为依据,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具有财务会计和税法的双重属性,同时,某个国家税务会计模式的形成,又有其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
一、影响税务会计模式的因素分析
从国际范围来看,由于国家法律体制的性质、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会计职业界的力量不同,税务会计的运行模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财税分离模式(以美、英为代表);财税合一模式(以法、德为代表)。
财税分离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财务会计处理遵循会计准则,不受税法约束,税务会计不受会计准则的制约,从税基的确定到税款的缴纳都以税法为依据,无须通过对财务会计数据的调整来实现。
财税合一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合二为一,税法对财务会计有直接的影响,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财务会计受税法约束,税法的任何变动都会影响到企业财务报表的内容和形式。
为什么不同的国家,税务会计模式有如此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性质,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会计职业界的力量不同而导致的,下面对这三个因素进行详细地分析:
首先,从法律体系上看,美、英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适用的法律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的解释,法律对经济活动的规定比较笼统,约束比较灵活宽松。法、德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其法规企图包括所有的不测事件,严格制定了资产计价、收益计量和报告格式等各个方面的规范,会计制度与法律的关系非常密切。
其次,从企业组织形式上看,美、英企业组织形式以股权分散的股份制企业为主,遵循公认会计准则,为投资人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成为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而法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以小型家族企业为主,德国的公司大部分由银行控制或拥有,会计首要目标是满足国家对税收管理的需要。
最后,从会计职业界的力量上看,英美国家强大的股东集团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会计职业界具有强大的力量、规模和能力。财务会计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不受税法的约束。法德由于缺乏强大的股东集团对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会计职业界的力量、规模和能力都较弱,会计制度均由政府制定。
从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决定了投资主体的不同,导致会计服务导向的不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会计目标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内因,法律体系和会计职业界的力量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否分离提供了外部条件。
二、我国税务会计的客观环境分析
首先,从我国的经济环境来看,第一,我国的市场经济才刚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待完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仍然以国有企业为主;第二,由于经济组织的主体仍然是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又是国家独资经营,因而,资本市场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发挥作用;第三,市场机制正处于逐步完善之中,要素市场尚未完全建立。1994年我国进行了社会保障、价格、金融等方面的改革,使市场机制逐步完善,但是,市场要素尚未完全建立,主要表现在: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上存在较大的困难,医疗、保险、住房等社会保障也还有困难;生产资料市场仍存在一定的国家政策保护,限制了社会资本的自由流动;市场价格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不发达,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借贷。其次,从我国目前的税收和会计法律环境来看,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较接近于大陆法系的国家,而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则较接近于普通法系的国家,而且,会计准则和制度的改革无疑会继续向着普通法系国家的状态发展,这样,税务会计模式就由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来决定。
三、我国税务会计的现实选择
在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以后,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呈扩大的趋势,财务会计不再融财务、税务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税法也在力求独立,致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成为可能。但税务会计要完全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还需要一定的时间,笔者认为,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建立要经过三个阶段,适度分离阶段、相对独立阶段和完全分离阶段适度分离阶段。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税务会计独立是有必要的,但是,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有待完善,股份制公司还不是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为主,人们的理财观念还比较保守,会计准则的制定还是由政府控制,会计管理体制不可能从根本上放弃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因此,目前我国应将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当地分离。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在企业财务会计体系下对有关的涉税问题进行单独的处理,税务会计要依照税法的要求正确计量和核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扣除项目,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