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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党的十报告中首次提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是对领导干部治国理政能力提出的一个新的更高的要求。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将这一精神贯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解决问题的过程里。
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能力
法治思维不同于人治思维等,它是指公共权力的掌有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逻辑和法律规范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法治思维决定、支配着法治方式,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具体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思想和实践两个层面,为新时期治国理政指明了具体的路径。十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新时期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这是领导干部在我国政治体制中所处的地位所决定的。在我国。领导干部是公共权力的主要掌控者,如果其权力不能得到有效的限制,就可能会导致、权钱交易、权力滥用等情况的发生。而限制公权力最有效的手段不是领导一句话,也不是某一个政策、制度,而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治方式,而要运用这一方式。前提必须具备法治思维。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是形势所需
一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到党的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充分说明党的法治思维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历史实践证明,执政者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对国家的法制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来说,领导干部具备法治思维正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要求。二是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需要。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多数遗留下来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已经触及深层次矛盾,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矛盾,会促进改革的深入发展。三是依法决策的需要。行政决策是政府工作的中心环节,但现实中有些领导习惯依靠长官意志及行政命令管理事务,在决策中搞部门利益至上、地方保护主义等,损害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统一。只有依法决策,才能防止重大决策失误,才能防止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四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近年来,针对各类不断涌现的严峻形势。中央提出了“稳定是第_『责任”的要求。为此,不少地方奉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及“花钱买太平”的维稳逻辑,这种从短期利益考虑的维稳方式促生了地方政府诸多非理,也助长了一些民众“不闹不解决”的预期,一些地方维稳工作出现了诸如将稳定问题扩大化,稳定突破法治等情况。此种背景下,强调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三、当前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应抓好的几项工作
1.加强干部培训,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
干部培训是推动领导干部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平台,是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必由之路。一是培训机构上,强化党校的法治教育功能。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党校教育是第一位的,其核心是政治、党性、素质和,能力的培训。其中,能力培训就包括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二是在培训形式上,引入案例式、研究式。体验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以时政热点、焦点案例等材料为载体,强化教师与学员之间、学员与学员之间动态信息交流,引导学员形成新的认知结构,培养用法律思维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培训内容上,增加法学课程在干部教育中所占的比例,对法律知识、法律原则及法治精神的内容合理配置,适当增加执法、司法实务内容,还要增加未来法治建设重点、难点及我国法治状况的内容。
2.改善法治环境,通过改善外部环境影响和促进领导者的法治思维
法洽思维增强了,自然会改善法治环境;而法治环境改善了,又反过来影响和促进公权力执掌者的法治思维,二者是辩证的、互相促进的关系。一是健全、完善法律及制度、机制、程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但也有不健全的地方,如还有很多法律如行政程序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重点领域的法律需要及时出台,还有《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需要及时修订,一些党内法规还需要尽快完善。二是做好政府的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创新、政务公开、行政监督和问责等项工作。三是做好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解决社会矛盾、争议、纠纷的机制,包括健全完善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项相关制度。四是营造好依法办事的舆论环境。目前,关于公权力滥用方面舆论宣传发挥了重要作用,对私权利滥用报道较少。有时还不能正确引导民众依法表达诉求、意见,有些甚至片面、歪曲报道,激化社会矛盾。应加大对记者、新闻工作者的法治教育力度,多宣传社会正能量,提高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年一代的法治观念。
论文摘要 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是当前国家治理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包括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当前,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要的就是要推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而要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的提升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要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必须树立法治思维,树立领导干部的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树立权利义务观念,坚持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双约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提升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和现代化。
论文关键词 领导干部 法治思维 法治能力 国家治理
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是当前国家治理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同志在十报告中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执政党第一次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行动纲领,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以及国家治理能力的相关论述是新时期党对领导干部国家治理能力的的基本要求,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升法治能力的新期望,是当前各级领导干部治国理政的行动指南。它不仅对领导干部的国家治理理念、治理方式以及行为准则等方面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而且对于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和繁荣稳定意义重大。
一、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内涵
按照党的十报告的基本精神,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包括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强调的是对法治的理念态度,在思想观念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法治方式是行为准则,在操场执行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二者为实现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法治思维就是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的逻辑分析法律问题和处理法律事务的思维方式。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就是强调领导干部要具有用法治的要求观察、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
一方面,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应该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如果没有法治理念,没有对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以及法律逻辑的综合思考与分析,是不可能形成法治思维的。
另一方面,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是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法律事务的处理的思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求我们对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有清楚的理解,为准确适用法律奠定基础,同时还要有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法律精神。只有有了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具体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确定它们是否与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一致,进而才能决定是否应将之作为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依据。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各种社会关系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需要社会各方面均衡发展,共同进步,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的提高。特别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法治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最有力的保障,必然要求领导干部普遍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它要求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主动地、积极地学习法律知识,自觉、认真地遵守和实施法律,成为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实践法律、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力量。
法治方式是指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治思维在操作层面处理各种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措施、方式和方法。而领导干部的法治方式则是指领导干部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治思维通过制定和执行各种法律、法规,处理社会治理过程中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发展的措施、方式和方法。可以说,法治方式建立在法治理念基础上,同时又是法律思维的具体应用形式,法治思维需要外化为法治方式,才能在实践中具体发挥社会治理的作用。法治思维对法治方式具有决定和支配的作用,领导干部只有树立法治思维,才会在遇到问题时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运用具体法律法规进行决策,并进一步运用法治方式进行工作。
领导干部是从事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是具体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主体,领导干部的法治方式如何,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落到实处,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评价,事关社会治理的有效性,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非常深远。为此,必须强化领导干部用法治方式治理社会的能力,树立法治思维,遵循宪法法律的权威,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体现法治精神,严格依法办事。
党的十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什么是“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可以这样理解:基于对法治的信任和信仰,运用法治理念、精神、原则和逻辑来认识、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是不同的,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从业思维方式,根据法律思考问题,用法律规范与逻辑进行思考、分析、解决问题。法治思维是基于以人为本或者人权的价值意义上的思考与判断,而法律思维强调的是职业判断;法治思维是一种治国理念方式,是执政者或公权力行使者掌握和运用的思维方式,是与人治思维相对应的,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掌握和运用的,是在法律行为中的思维方式。
要真正理解法治思维,就要从它的特征出发:
第一,法治思维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指引。法治思维,是“立足于法治、以法治为视角,实现依法治国”。立足于法治,就是要以现有的法律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准则,接受法的规范和社会作用,包括接受法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公民自由等。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是法治思维不可或缺的,就是要在法律范围内从事,所有的公民尤其是行使公权力的人,要养成尊重法律的习惯,不能,以权代法。
第二,法治思维讲究逻辑推理。法治思维是认识、分析、判断问题,并得到结论乃至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讲究逻辑推理、修辞论辩和解释技术,而不是道德教化或者政治权威说教。运用法律处理事情,做到合法有理,同时以逻辑的方式将道理一层一层讲清楚明白。
二、法治思维是全民守法的基石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的我国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它并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有着丰富的内涵:
第一、良法完备齐全。法律规范完备是基础,一切工作必须以法律为前提,没有足够的法律,就不能确保“有法可依”,就不能做到于法有据。良法是关键。良法应当包括人民、权力制约等重要内容,坚持“恶法非法”,反对恶法,做到“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第二、法律实施高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完备、规范齐全,但如果得不到实施和执行,就是空谈。“有法可依”只是前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关键。
第三、法治监督严密。法律是否齐全、实施是否到位,离不开法治的监督。要改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充分发挥法规的作用,就需要监督的完善。人民是法治的监督主体,人民的法治思维决定监督的高度;专门的法治监督机构是重要协调机制,统筹安排监督,分工合作,形成多方互动的良好局面。
第四、法治保障强劲。没有法治保障体系,依法治国就像一辆车没有了动力和方向,跑不动、开不快甚至脱离了轨道,越走越偏。确保法治的队伍、经费和技术保障。党委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政治和组织保障;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明确经费来源,确保法治有坚强的物质基础。
2.全民守法的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民守法,顾名思义,就是全体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者权力、理性义务或职责。全民守法要求所有的人都必须在法律制度内,明确相互关系,相互制约,依法行事,尤其是要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监督。全民守法,要让公民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做到学法守法,信任立法、配合执法,努力护法,更要在日常生活中,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同各类违法活动和犯罪分子做斗争。
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全民守法。法律是规范市场、调节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社会秩序的好坏,关系到金钱物资的去留,关系到产品生产、销售的速度,关系到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关系到人们创业的成功与否,甚至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快慢与国家的发展与强大。“人人守法、事事依法”是良好法治环境的表现,法治环境好,社会各类矛盾纠纷就能很好化解,交易就能顺利进行,和谐社会能够实现,法治国家才能建成。
3.法治思维是全民守法的基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通过不断开展普法宣传,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不断得到增强,尊法守法已经一步步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但是作为一个有着长期人治统治历史和文化的国家,法治意识淡漠,遇事靠人不靠法找关系的情况比较多,有些人“官本位”思想严重,以权代法处理事物,导致部分群众在遭遇纠纷矛盾时第一步不是找法维护权利,而是通过闹、上访等极端方式来解决。全民守法的道路还任重而道远。
要实现全民守法,首先是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做好科学立法工作;其次党和政府以及公职人员要带头守法,起到示范作用,树立法律权威;最后全民守法需要通过多种途径落实,包括教育普法、鼓励守法、培B法治信仰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让法治思维成为全民的行事思维,让法律成为人民的信仰。法治思维进入内心,成为人们心中的信仰,人民才会遵守法律,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得到树立,因为法治思维是全民守法的基石。
领导干部起表率作用,需要以法治思维作为标准思维。国家各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实现全民守法中要起到示范作用,做好“风成于上,俗化于下”。目前部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不强烈,守法意识比较淡薄,做决策拍脑袋搞一言堂,做工作只重结果不讲程序,严重破坏了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只有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才能做到心中有法、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办事情、想问题、做决策能够坚持以法治为标准,摒弃人治思维和权力本位的错误观念,坚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带好头了,其他人就能效仿,全民守法就迈出了一大步。
三、树立法治思维,推进全民守法
不断树立法治思维,大力推进全民守法,让守法成为全民自觉意识和真诚信仰,提升群众学法知法遵法的自觉性,调动群众用法崇法护法的主动性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加大普法力度,深化全民守法的认识。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知法、懂法,掌握法律知识,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自觉用法,对全民守法有更深刻的认识,法治观念更深入人心。
强化法治实践,树立全民守法的信仰。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法服众,以法说话,以法育人,将法律意识灌输到人民群众的脑海中,增强对守法的信仰程度。
加强制度建设,营造全民守法的环境。以制度引导法治的正确方向,以制度监督法治的成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绩效制度、问责制度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违法行为惩戒机制的建设,使尊法信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形成人人守法,事事用法的社会氛围。
只有全民守法,人人参与,法治社会建设才能具有生机勃勃的发展活力。只有法治思维深入人心,全民守法才算做到,法治国家的目标才会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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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领导干部 法治思维 有效途径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2-0328-01
培育法治思维,就是执政者在执政治理的过程中,站在法律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判断问题并且解决问题的方式,并且使之更加规范、更具原则性、更能综合分析得出结果,在这里就要特别强调提高党政领导法治思维能力对于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推进深化改革、解决社会矛盾以及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需要以法治理念和倡导精神为依据,在面对日常纠纷和矛盾的时候用法治思维方法理性的去处理,自主的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去维护相应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一、明确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培育是新时期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
首先,我国目前处在法治国家的建设时期,在一个法治国家当中,相关的权力领导部门以及执政党的行为就应该时刻受到法律的制约。新形势就需要与新的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制定出新的治理方案,就需要给领导干部做出新的规定和要求,由于我国传统教育方式都是以按部就班为主的,所以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大部分领导干部都惯用以往的思维模式来解决问题,导致解决矛盾不给力,资源浪费严重,造成群众与干部间关系紧张。
其次,建设全面法治化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长久目标,法治社会同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是必然的统一体,是法治走向发展的革新体现。有了法治的思维才能建设法治的国家,所以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能就是强化法治思维,让法治思维的发展融合到现实需要和时代要求中去,实现全面法治化。
第三,党的十以后,逐步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一显著要求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一次深刻注解;也是新形势下党政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培育以及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
二、新形势下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第一,确定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思维合法性。在执行任务、决策判断还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领导干部要行使公权力,保证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中要求行为内容要合法,行为手段要合法,行为目的要合法。合法性思维既包括制度合法也包括规则合法,要按制度办事,用规则制约。
第二,保证法治思维过程的公正公平性。法治思维反映了公正公平原t,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做决策时,不是像慈禧太后垂帘听政一样自作主张,而是要让公众也能参与到决策中去,这样就可以起到集合各方意见,体现决策的公平和公正。
第三,遵循法治思维内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受法律制约,同时法律也维护权利义务,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都应该受到权利的保护并且履行相应的义务,党政干部在行事过程中,绝对遵循法治思维内容的应有之义,确保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公平性。
第四,承担法律行为中必然的后果和责任。法治不仅是行为之治,同样也是后果之治,就像是不管谁犯了罪,触犯到法律,就必须为其所作所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但是对于不正当手段和违法行为所侵犯到的合法权利,就应该采取法治的保护措施,对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违法犯罪的,依法给予惩处。
三、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有效途径
首先,要不断丰富法律知识,把握法律技术,训练规则意识。要让领导干部自身懂法,加强他们对法律制度的学习,制度是前提也是基础,只有正确的认识法律制度,才能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才能确保法治思维的先进性。
其次,要从规范入手,从行为着眼展开法治思维,时刻倡导法治理念。一种理念代表的是一种思想、一种信仰,听起来显得虚无缥缈,虽它只存在于人们的潜意识里面,但要将其升华理念,将它作为一种指导思想,一种行为能力,一种处事原则,就是要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领悟它的核心作用和丰富内涵,从规范入手,从行为着眼,将理性化的观念转化为时刻铭记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
再者,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树立正面形象,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日常工作,养成习惯。做到严格守法执法,一部法律是否有效不仅取决它的人性化,关键还在于执法人的执行力度,只有严格遵守法律,做到遵法实施,如果不能实现严格执法,那么任何的法治都只是纸上谈兵,唯独只有切实的执行法治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硬道理。作为领导干部都有使命履行执法任务,执法是执法人的职责和义务所在。各级部门的领导和干部应坚守各自岗位,明确各自执法责任,从严执法。只有把握好源头,才能树立起法律威信,才能建成良好的法治社会。
最后,要从正义的角度思考问题,坚守法治思维的逻辑底线,要以弘扬法治精神为己任。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必须将法治精神深入到内心中去,这样才能保证在实际行动中不忘践行法治。只有做到心里所想和手头所做的统一结合,才是领导干部符合法治思维的最基本要求,如果心口不一,必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小则危害个人的利益,大则危害国家的利益,甚至严重影响法治社会的发展。
总之,培育和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对国家全面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把培育法治思维作为培训党政干部的重中之重,结合现代科学发展成果,深入研究法治思维对于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贡献,以此探索出符合法治教育的可行之道,从而提高法治教育的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和时效性。根据时展特点和新要求及时改良学习方法,从而优化知识结构,培育锻炼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推动依法治国的全面建设。
参考文献
[1]姜明安.法治是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的良性互动[N].北京日报,2012-10-15.
[2]人民日报评论员.让法治思维更加深入人心[N].人民日报,2013-02-28.
关键词:城管执法;道德思维;法治思维
引言
美国媒体CBS报导,美国德州布兰诺一名警察在向一位年轻父亲开完罚单后,悄然在里头夹了一张百元钞票,帮助这名需要抚养孩子的父亲。年仅25岁的海登・卡洛生活在德克萨斯州布兰诺市,生活困难,还要抚养孩子,没钱给自己过期的汽车注册。为了生活,他还是开出了自己的汽车,结果被一名警察当街拦下。海登・卡洛把自己的窘境细数给警察听,警察不为所动,仍然开出了罚单。接过罚单,海登・卡洛发现里面竟然夹了一张百元钞票。他震惊之余,感动的大潮在心底涌起,回头望,却发现警员悄然离去。对于这起事件,布兰诺警方发言人表示:“这名警察做了一件正确的事,但我们希望不要对外透露姓名。”这件事既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又彰显了人性的关怀,对我们的启迪极其深刻。
以我国城管执法为例,也会经常遇到类似的执法案件,但我们的执法实践则通常与其不同:对弱势群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往往会法外开恩,或鉴于他们的特殊情况,予以从轻发落,甚至不予追究。显而易见,我们在执法这个环节上明显夹杂着道德的因子。这种道德与法律混淆不分的做法虽然出于道德的善意,然而于实际却起到了一种“姑息养奸”式的作用,使得这些弱势群体常常心存侥幸,甚至屡教不改,以致依法执法变得更加举步维艰。
一、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发生冲突的表现
首先,从执法相对人的视角观察。城管的执法对象即执法相对人,大多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人员、郊区农民、城市下岗职工、年老体弱缺乏扶助者等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处在社会的边缘和底层,缺乏谋生的基本知识、技能和资金,而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没有从根本上为其解决生活保障的问题。出于谋生的需要,这些执法相对人往往被迫徘徊在法律红线之上,在城市街头做起流动商贩或定点设摊的违法营生。在他们眼里,觉得自己虽然生活困难,但为了生存没有依靠政府而能自食其力,且又不妨碍他人。即便执法者来了,他们也显得理直气壮。显然,这些道德层面的理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这些相对人的违法底气。
其次,从执法人员的视角观察。执法人员作为执法的主体,理应秉持公平公正的法律态度,客观同等地对待每位相对人。但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却又难以避免道德思维的介入。比如有时面对当事人违法性质和程度基本相同的情况,执法人员会依据当事人的态度进行有区别的执法,对出口伤人、态度恶劣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可能会因自身没有受到足够的尊重而对其加重处罚,对其他的违法当事人则可能从轻处罚或者给予免罚。再比如有些城管队员原本出身社会底层,当其通过自身努力走上城管岗位之后,执法活动或多或少会带有道德上的偏向,即对相对人中那些看上去经济实力较好、比较强势的对象,往往执法较为严厉,而对弱势群体则天然地心生怜悯,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底层的群体,执法人员往往抱着同情的心理会对其网开一面,能轻罚则轻罚,甚至需施罚而不罚。
再有,从社会舆论的评判视角观察。虽然,流动商贩等执法相对人从事的是违法行为,但由于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同情弱者和讲究人情的心理习俗和传统,加上他们的违法行为本身只是为了谋求生存,所以很容易获得群众的同情。一旦遇到小商小贩乱设摊之类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人员将依法暂扣其物品的时候,周围的群众常常会替他们说好话,为他们说理求情,强调他们谋求生存的艰辛与不易。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暂扣的这些物品承载的确实是他们的生计,以致在执法的过程中,会经常因为暂扣物品而发生城管和执法对象肢体冲突的现象。对这些现象,老百姓大多是从道德的纬度而非运用法治思维对其进行评判,认为城管缺乏人情味,甚至据此把城管妖魔化成一群专门欺负弱势群体的“土匪”和“流氓”。[1]
毋庸置疑,纯粹法律层面的过错不能简单地用道德来评判、问责和惩罚。法律和道德混淆不清是非常危险的越界。当前城管执法遭遇道德思维的干扰,不论对依法行政,还是对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建设都无疑将是一个巨大的障碍,必须深刻剖析,严肃对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越界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和把握。一是从定性上来认识,即前提是违法了,这是性质问题,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置,而不能用道德的思维、观念和规范来看待和解决,否则就是越界;二是从定量上来把握,即法律对某一违法行为有非常明确的处罚标准,基本没有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尺度严格执行,而不能随意受道德思维、观念和方式的影响肆意对其更改,否则同样属于越界。
二、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发生冲突的原因
(一)历史传统影响
中国历史上封闭的地理环境、复杂的气候条件、农耕文明的长期滋养、宗法等级的社会结构以及传统儒家思想文化的共同影响,合力造就了中国传统社会法制的伦理性特点,促使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从开始就深受伦理观念和规范的影响,并在重视伦理亲情、主张以德礼为治世之本的环境下发展起来,以致人们后来将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称之为伦理法。[2]由此可见,中国传统的法制蕴涵了强大的道德基因及其影响力,难以形塑和发展成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更难以教化民众养成独立的法治精神,正如梁漱溟老先生在其《中国文化的命运》中所指出的那样:“中国人的社会生活显而可见有下列四大短处:第一是缺乏法治精神;第二是缺乏纪律习惯;第三是缺乏组织能力;第四是缺乏公共观念。”[3]其中,居首的就是缺乏法治精神。后来在传统伦理观念和规范的影响下,我国在社会制度上逐渐形成了以礼俗替代法律的传统和社会关系的伦理化,致使法律的主导性地位始终未能稳定确立。此外,这些和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相距甚远的传统道德观念有很强的独立性,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故而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阻碍现代国家进行法治化的进程。
(二)学界舆论助推
现有关于德治和法治关系的讨论已经形成很多共识:一方面,两者之间互相联系,相互渗透,共同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互相转化。如原先由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可能会因环境的变化被纳入法治范畴(如用假身份证办理业务将入罪等);原先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治范畴内的一些行为,则也可能会因为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观念的改变而被纳入德治范畴(如国家层面实施的“二胎”政策等)。但不论怎么转化,法律永远是道德的底线。另一方面,两者之间亦相互独立,互相区别,并各有其特定的适用场域,也就是存在界。已有研究肯定两者的内涵、功能各有侧重,大多落脚在两者的有机结合上,往往强调和突出了两者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合作性,对两者各有的独立性却有所忽视,导致长期以来人们对城管的执法行为很难从法律的意义上作出纯粹的判断。在当前的政策实施和学术探讨中,不论是用法律解决道德问题、用道德解释法律问题,还是用道德解决法律问题、用法律解释道德问题,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想当然和自我诡辩。某种程度上来说,当前道德思维对城管执法的干扰,与一些领导干部和学者的言论观点不无关系。
(三)法律不够完善
通常而言,法律制定都有相对原则性和滞后性的特点。特别对中国这样一个庞大的国家来说,制定的法律内容大多是非常原则性的条款,且基本处于粗线条的弹性状态。这种因法条原则性过强而不免自带粗糙的特点,首先为道德思维的介入提供了可趁之机,其次是存在盲点。目前城管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不断膨胀,加上实践不断发展的现实需要,很多案件无法可依,没有参照,只能凭借道德层面的习惯性做法即所谓的惯例加以处理,由此也带来了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和困难。再有,就是缺乏可操作性。某些法条的规定明显与实际脱钩,不接地气,导致不符合亦不能满足现实情况的需要。对此,城管执法在实践中要么难以落实到位,要么曲解法律原意违法执法,要么被迫陷入道德的情境,不自觉地运用起道德的思维和方式来解决法治的问题。当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法律制定再细化、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也难以对各种违法行为施以全方位覆盖和点对点的处罚,但这并不妨碍我们通过完善法律来规制和减小道德思维干扰法治的空间。
三、降低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冲突的方法
(一)在“集团生活”的训练上下功夫
如前所述,社会舆论乐于从道德的思维和维度对城管执法活动口诛笔伐,不仅误导了市民群众,而且干扰了城管的正常执法活动,使城管执法人员不知所措,执法信心也遭遇严重打击。寻根溯源,梁漱溟老先生指出了中国人缺乏法治精神的短处,亦对其进行了深刻剖析,并道出了其中的核心问题在于缺乏“集团生活”。[3]为此,除了在全社会加强法治的常规宣传和教育之外,重点还是要通过实践加大对人们的训练,培养人们的团体合作意识和公共空间意识,进而促使人们自觉地养成学习法律、敬畏法律和维护法律的行为习惯。尤其是对城管执法人员及其领导干部而言,更要加强对他们的专业法治培训和训练,帮助他们树立道德与法律的边界意识,不断提升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能力。
(二)在理论研究的探讨上下功夫
在城市治理的过程中,很多城管的执法工作缺少正确的理论指导,导致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有效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不可避免地存在违法侵害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当前城管执法之所以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对什么是法治思维、什么是道德思维以及如何清晰地避免两者的混淆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因此,负有理论研究使命的学界应主动回应一线城管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帮助广大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释疑答惑。同时,城管执法部门的领导干部及其执法人员也应积极对工作展开思考。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专门召开理论和实践的研讨会,邀请理论工作者和基层执法者共同出席,重点围绕城管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指导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解决执法难题。
(三)在城管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
至今,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系统的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很多城管执法活动只能依据行政机关内部文件的规定进行,同时城管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过大,也给执法人员留下了巨大的执法空间,间接地为“讲人情、找关系、谋私利”埋下了隐患。对此,首先在立法层面,要积极鼓励城市管理各相关主体能参与到完善城管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充分反映他们的利益、意志和诉求,力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部科学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专门法律,如《城市管理法》,以增强执法依据,减少法律存在的盲点和道德介入的可能;其次是量化细化城管行政裁量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管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制度,减少城管执法的随意性和道德思维干扰城管执法的空间。此外,要建立和完善对城管执法行为的审核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其违法行为的警示惩戒力度,不断督促其树立法治思维,从而更好地预防其失范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提出道德思维对城管执法的越界干扰问题,主要源于调研受到的启发,绝非是要将法律和道德对立起来,亦非是要将这两者分离开来,而是想强调两者各有其适用的边界、场域、限度和功能,不能混为一谈。道德与法律紧密相连,对立或分离两者不仅于实践无益,而且非常有害。比如,当法律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存在模糊空间,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那么在区间AB的范围内,城管执法不仅不排斥甚至需要道德思维的合理参与,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弥补法律的不足。当然,这与道德思维的越界干扰不是一回事。一个是参考、补充,遵循着法律的要求;一个是越界、替代,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对此,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抱有清醒的认识,并自觉将其贯彻到行政执法中去。唯有如此,城管的依法行政之路才有可能迎来明媚的春天。
说明:本文系上海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2016年青年课题《城市综合管理视角下违法建筑治理问题研究――以XX区为例》基金项目(编号:SHDX2016C-54)。
参考文献:
郑伟.城管形象危机成因透视及其应对[J].学理论,2014(30):25-26.
数年前,我的一位某中级法院院长的学生,和我讨论法院是否有必要搞“大接访”。他所说的“大接访”,就是每月固定一天或数天,由院长带领全院法官接待所有上访的群众,现场办公,解决问题,已经判决了的可以改判,已经执行完毕的,如果执行错误,当场可以决定回转执行。我认为在政府机关实行大接访可能会有一些作用,也许能解决民众的一些实际问题,拉近政府与民众的距离,倾听民间疾苦。但是,法院实行大接访,要三思而后行。
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机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按照法定的程序来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但法定的程序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在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陈述、请求和辩论的基础上,查明事实,依法裁判。为此,要把双方当事人汇集在一起,来听取双方的意见,而不能偏听偏信。在大接访过程中,法官听到的是一方的陈述,而不是双方的陈述,怎么能够仅凭一面之词,就决定案件是否改判呢?
由此,我想到了近来我们经常出现在媒体上的一个说法,叫“不信法”。不少民众认为,发生纠纷之后不必找法院,而应当找党政领导,而且领导的职位越高则越能解决问题,以至于上访、告状甚至群体性上访成为一种常态现象,有的甚至引发。这种做法确实也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传统社会就有拦轿喊冤、由青天大老爷做主的传统。所以大量的确实与此有关。当然,司法功能不彰、司法权威低下以及一些法官和官员听不到人民疾苦和诉求,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人民有上访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受到尊重。而通过解决上访中反映的问题,也确实是了解民间疾苦和诉求、甚至也可以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渠道。但由此带来的司法被边缘化以及对法治的冲击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普遍担忧。党的十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就要求我们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第一,必须将维稳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强调依法维稳。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已经从低收入国家迈进中等收入国家,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就是社会进入矛盾多发期,甚至社会矛盾有可能相对激化。各种矛盾和纠纷具有类型多样性,易扩散性、易激化性等特点。维稳的压力很大、任务繁重。但做好维稳工作,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维稳中应当充分保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各类纠纷。
第二,必须从源头上依法治理并化解纠纷。在各类上访中,原因是纷繁复杂的,但相当多的纠纷是因为公权力行使不当,决策程序不公开透明,执法不符合程序,暴力执法,司法不公,甚至是司法腐败等原因造成的。解决这些纠纷还是应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即要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办事。
第三,要坚持程序正义,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程序表达诉求。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程序的最大优点就是将纠纷通过技术的手段化解,而不至于转化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更不能将“技术化”的问题上升到政治层面来解决。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制度的存在仍然具有其合理性,人民群众的上访权利应当受到尊重。但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我们应当尽量鼓励人民群众依据法定的程序表达诉求,引导人民群众尽可能通过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来化解矛盾和纠纷,而不应该鼓励程序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主导作用。
第四,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中的主渠道功能。“不信法”的直接后果是司法功能的弱化,这显然是与法治建设的需要不相符合的。中国要实行依法治国的战略方略,就必须发挥司法机关作为社会矛盾解决主渠道的功能。因为法治的固有内涵就包括了司法公正。司法机关本来就是按照宪法的设置和授权,专门解决社会纠纷的权威性、终局性裁判机关,这实际上是国家制度的一种安排,如果忽略了司法机关的这一功能,就背离了国家整体制度的设计,也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公正的、权威的司法,国家是不可能实行法治的。
从法治的终极目的来看,就是要建立和维护一种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具体工作来看,法治也与维稳是相一致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稳,就是要在维稳中坚持讲规则、讲规矩,依法办事,摈弃“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做法,让群众对于事件的处理和今后的行为规则有一个稳定的预期。(责任编辑/吴文仙)
作为一名研习法律的学生,或者说一名法律实践者对属于我们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的探讨一直在继续,但是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真正的内涵的研究却仍然处于一种被忽视和落后的状态。在我国当前所提倡的法治社会的大的背景之下,法律思维方式更突显其重要性。学生通过相关资料的收集现拟从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的模式形态、法律思维方式的内在的独特性、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浅析,以期望能引起与老师和同学们的共鸣,进而达到大家对法律思维方式重视的目的。
关键词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法治意义
一、法律思维方式具体模式形态的分析
有关思维和思维科学的研究,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便在我国蓬勃展开。而对于思维问题的重视,则可推溯于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前的整个西方哲学传统。以这样的背景而论,中国法学界目前对“法律思维”问题的关注似乎显得姗姗来迟。法律思维可从思维方式的视角来理解,它注重的是人们站在法律的立场,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和惯性;它更强调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运作的文化积习和性格。法律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现代法制国家中,法律思维方式的根本问题是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等核心观念来思考和评判一切涉及法的社会争议问题。
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形态表述如下:
(一)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线索
法律思维方式应表示为追问权利和义务的合理性、理由及来源,从而定纷止争。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法律现象,法学思维始终以权利和义务的分析与探索为核心,这是区别法学研究与非法学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学习和研究法学问题须臾不可离开的指南,是法学研究者与法律工作者同为法律人的共同标志。
(二)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与日常生活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思维方式强调合法性优于客观性。这意味:
1、面对未查明的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一个明确的法律结论。
2、已查明的事实,也可以被法律证据规则排斥,而不会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以虚拟事实做裁判根据,而且不允许以客观事实来对抗虚拟事实。
(三)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从根本上说体现了普遍的规律性,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强调普遍性的优先地位。
(四)程序优于实体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当中实现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现代法治从根本上要求人们通过合法程序来处理具体法律条件。违反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规范,也将被否定,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总之,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的最关键部分,程序优于实体。
(五)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的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离开了规则、制度正义,就不可能实现最大化社会正义。因此,现代法治理论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六)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能支持结论的理由。尤其是当一个法律问题有两个以上理由和结论时,应优先选择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终的结论,同时,这种理由必须是公开的、有法律依据的和有法律上说服力的,它应当使法律游戏的参加者和观众理解:法律结论是来自于法律逻辑的结果。
(七)人文关怀优于物质工具主义
法律因人而生,为人类的进步文明的社会生活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的人文关怀的培育,而不仅仅是物质工具主义的实利科学,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符合人性。
总之,学生认为:法律思维方式是不同于以利与弊为判断中心的政治思维方式和以成本和效益为分析中心的经济思维方式以及以善与恶为评价中心的道德思维方式的。
二、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的内在观察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思维样式。它以内在构成要素的独特性而区别于其他思维方式。其独特性表现在法律思维要素、致思趋向、运思方法、思维视野、思维架构等方面。明确法律思维方式诸种构成要素的特征,对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推进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法律思维要素的独特性
法律思维由多种因素组成,其中法律思维主体和法律思维对象是最主要的两个方面。法律思维方式的独特性首先就在这两个方面反映出来。
第一,法律思维主体的专门性、共同性。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法律家)和法学研究、传播者(法学家)共有的智慧资源,是伴随法律专门化而形成的维系共同体的内在精神力量。所谓法律专门化,即出现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和专门的法律机构,表现为相对独立的法律机构的运作。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人们之间的专业屏障日益加大。社会已经从大多数人能够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发展到对职业外的世界茫然和无知,他们垄断了法律的理性认识活动,法律思维成了这个共同体共有的意义世界。
第二,法律思维对象的规范性、实证性。法律是法律思维的对象之一,而规范性和实证性是当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实证性的法律发展史亦是法律思维形成的历史。法律演进的历程是由非规范性到规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实证性到实证性的过程。昂格尔曾把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历程概括为三个阶段:即习惯法、官僚法或规则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说:“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律仅仅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时,这些个人和群体或多或少地明确承认这种模式产生了应当得到满足的相互的行为期待。我称其为习惯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他认为习惯法不具有公共性、实在性和准确性,因此这个阶段的法律思维还缺乏确定性的对象因素。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社会共同体的解体产生了官僚法,它“由一个具有政府特征的组织所确立和强制的公开规则组成”国家法的准确性与实证性,使得法律成为被思考的问题和以法律作为思考社会问题的尺度越来越具有可能性。法律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阶段,它不仅具备公共性和实在性,而且具备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过程的完结,为法律思维提供了对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维对象的实证性和规范性,是法律思维方式区别于哲学、艺术等思维方式的标志之一。哲学思维对象是一种应然状态的真理或本质。
(二)法律思维方法的多重性
思维方法是人们在思维活动中所运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维主体与思维对象相互作用的联系和中介。关于思维方法的层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是三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哲学思维方法;另一种观点是四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和哲学思维方法。无论是三层次说还是四层次说,都是按照思维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抽象程度来区分的,亦即它们之间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法律思维方法应当属于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但思维方法作为人类精神生产工具是一个由多层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联系所构成的系统,各层次的方法之间不是截然分离而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在法律思维领域不可能形成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维方法、或与其他方法毫无联系而只适合法律思维的方法。法律思维方法从体系上看,显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绎、归纳等逻辑的方法,经济分析、社会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学方法,辩证逻辑和因果关系等哲学方法在法律思维领域(法学研究领域和法律实践领域)都被广泛地应用。
(三)法律思维时间视野的回溯性和空间视野的有限性
法律思维视野包括时间视野和空间视野两个方面。法律思维视野在时间上的特征表现为回溯性,“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决定法律思维在时间上回溯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推动法律思维起动的法律问题的过去性。一个具体的思维活动的发生是由于出现了有待于解决的复杂的涉法问题,这些问题是在过去发生的,要解决它,就必须在法律上“再现”过去发生的问题。第二,思考涉法问题的依据即法律规则的既定性。法律思维只能从既定的规则或从存在的先例中寻求法律理由,规则和先例都是在过去的时间里形成并适用未来问题的。第三,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缚性。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缚性表现为,一方面经过程序而做出的决定被赋予既定力,除非经过法定的高级审级程序才可被修改。尤其是“先例机制迫使决策机关在今后的活动中保持立场的一贯性,碰到同类问题必须按同样方式解决,造成同样结果。”另一方面,程序开始之际,事实已经发生,但决定胜负的结局是未定的。这给国家留下了政策考虑的余地,给个人留下了获得新的过去的机会。随着程序的展开,人们的操作越来越受到限制。具体的言行一旦成为程序上的过去,虽可以重新解释,但不能撤回。一切程序参加者都受自己的陈述与判断的约束。事后的抗辩和反悔一般都无济于事。法律思维在视野空间上的特征表现为有限性。一方面,法律思维空间视野的有限性是由法律思维的空间维度造成的。一般来说,一个具体的法律思维活动如法律推理活动是在法律规则、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所构成的框架内展开的。(1)法律规则的适用是有空间范围的,即它只能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有效,国内法一般在国家所及的领域内生效,国际法律规则也只在缔约国家适用。法律规则空间范围的有限性必然使得法律思维主体养成在特定的地域空间和特定的理论空间思考的习惯。(2)法律事实是发生在具体时空条件下的客观事实。要再现、查清这一事实必须以当时的时空为界限,这就限定了思维的空间范围。(3)法律程序的框架是既定的,法律活动必须在程序所允许的空间维度内进行,例如诉讼法关于与受理的空间范围的规定是不能违反的。另一方面,法律思维空间视野的有限性也是与法律和政治的密切关联分不开的。作为一枚硬币两面的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割的,也是相互渗透的。不同国家的意识形态、政权性质渗透于法律之中造成法律的巨大差异性,同时也影响不同国家法学理论界将研究视角集中于本国领域。另外,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语言传统。法律思维主体往往以本民族的语言来表达思维成果。语言的空间范围的局限性即不同空间语言交流的障碍也是造成思维空间有限性的一个原因。
三、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现实意义
任何一种思维方式的产生总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法律思维方式也不例外。近年来,人们对法律思维方式问题的关注缘于法治观念的兴起。正是法治建设呼唤法律思维方式。我国目前正逐步走入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是时代的强音。许多人尤其是法律人对法治投入了大量的情感,尽管人们对法治的理解还不完全一样,但关于法律的大量信息标志着人们越来越重视法律。法律思维对法治发展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从辩证法的角度看,这种意义可归纳为两种:一是技术性的,即法律思维以观念和方法形态为法治开辟道路,指明发展方向;另一是教育性的,通过人们学习了解法律思维方式,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灵,从而对法律生活发生影响。具体来说,这两个方面的意义主要是通过下述三个渠道发生:(1)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的研究为社会提供了法律知识和法律价值观念。而这些知识和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升人们的理性思维,增强人们抵御野蛮和专制的能力,推进人们行为的理性化。野蛮行为和专制思想是随着法学知识的增长而节节败退的。这可以说是法学家对法治的最大贡献。(2)当法律思维成为习惯性思维后,会引发人们对行为合法性的日常考究。法律规范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规定性预设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标准。当法律思维成为思维定式,人们就会在日常生活中时时以法律规范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如此,法治精神的实现也就为期不远了。(3)法律思维方式蕴含着法律知识、价值和方法等,因而它对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也会发生很大影响。在传统观念中,法律仅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是有道理的,但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则是有问题的。如果法律人也把法律当成工具,就不可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也就不会把自己的人生价值投入到法律职业(包括法学研究)之中。正是由于法律人把拓展法律知识、研究法律方法当成自己的人生追求,并以自己的行为来影响社会中的其他人,才使得法律的生命有了载体,有了其发展的原动力,也才有了所谓的法律人生。
参考文献:
[1]郑成良:《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论纲》,载于《法制日报》2000年4月。
[2]张维真:《现代思维方法的理论与实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4]郑成良:《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
[5]陈金钊:《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载于《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在“平安广州”建设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如何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提升基层社区的公众参与度,广州市天河区政法系统进行持续、有益和系统探索,其中涌现中不少优秀研究成果,最终汇集成《法卫天河广州市天河区政法工作调研文集》,该书分为“平安建设篇”、“创新管理篇”、“实务探析篇”、“自身建设篇”和“媒体视角篇”,从微观到宏观,从实践到理论,在实证基础上系统展示广州市天河区政法系统自2011年以来的优秀研究成果,实为近年来政法工作调研方面一部不可多得的力作。此文集的面世,不仅为政法工作研究提供来自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鲜活范本,还由平安建设、创新管理、实务探析和自身建设等维度开拓天河区“法治+综治+善治”新境界。
建立于1985年的天河区,乘改革开放的春风,目前已发展成为广州市第一经济大区。经济迅猛发展,外来人口众多,是天河区的重要特点,也是基层治理的一大难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善用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让“法治”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既是天河区政法系统工作的主要目标,也是推进平安天河建设的关键枢要。
如《平安天河建设的实践与探索》一文,对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墨甚多,由平安建设的角度总结出三方面经验,即完善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标准与考评体系,使平安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法治轨道上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强化法律服务业发展规划,优化律师业发展环境。法治轨道离不开法治观念,而法治观念是否深入民心,则成为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
法律要发挥作用,群众信仰法律非常重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时常发生,而化解社会矛盾,固然离不开党领导下的政法系统的实践,更为重要的是群众自觉树立法治观念,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政法系统应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增强群众法治意识。首先,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其次,以实际行动树立法律权威,让群众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例外。只要诉求合理合法,经由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再次,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充分调动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
在法治轨道上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赖于政法系统与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与通力合作。在源头上落实风险评估与预防,在矛盾化解过程中开展诉前调解、畅通申诉渠道和强化内外监督机制等,在体制上推进涉法涉诉的改革,这些举措将有助于天河区基层治理能力的法治化,从而有效化解基层矛盾。
平安天河离不开社区的综合治理,而要提升社区的综合治理水平,社区群众工作十分重要。《关于新时期社区群众工作方法创新的思考》一文给读者提供不少有益启示。
密切联系群众,要进行工作方法的创新。比如,“通过村、乡镇、区、县的群众大会,……通过党员同各阶层人士的交谈,通过各种会议、报纸和群众的来电来信等等一切能听到人民呼声的渠道,总是能发现群众的真正的意见。”《关于新时期社区群众工作方法创新的思考》认为,社区是公安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需要在社区群众工作方法上有所创新,还提出了五种社区群众工作方法,这不但有益于提升社区工作民众参与度,还有利于密切警群联系,增强社区民警的群众工作能力及其综合素质。
更为重要的是,新时期社区群众工作方法创新有助于凝聚社会力量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凝聚社会力量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然要求,也是社区民警推进社区综合治理的要义。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告诉我们,不应片面追求经济总量或某些经济指标的增长,而应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让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弱势群体能够“增能”,即获得一定的竞争力和较为公平的竞争机会,“服务群众贵在诚”,从而更好地凝聚社会力量。
党要巩固自身的执政基础,就必须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这不仅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固有要求,也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条件。因此,党的十报告强调,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伟大实践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是无穷无尽的,密切党群联系将有助于不断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为“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重要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一、依法治校的概念与意义
首先,依法治校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新型政校关系的根本保证。一方面,政府、学校、家长、学生等不同主体在现实关系中的权责,需要法制来规范明确。这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传统的学校管理是以命令、服从为基本内容的纵向型框架,而当前的法制管理则是以协商、平衡为主要内容的横向型结构。因此,学校的政策应该由教代会经过科学、民主论证后制订,减少行政干预,提高学校民主性。
其次,依法治校是提高校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学校能力的迫切要求。随着学校办学自的扩大,学校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这都要校长依靠法制思维和法制方式来加强管理。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校长的法制意识比较欠缺,许多校长仍然采用传统的“人治”思维和行政命令式的方式来管理学校,这显然已经不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在新形势下,校长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由个人治理转变为共同治理,积极探索“人人参与,人人治理”的法制管理方式。
最后,依法治校是建设和谐平安校园,维护学校及师生合法权益的基础。校园安全稳定是建设和谐校园的基础。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与社会、学校内部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增多,依法治校可以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利益,维护校园的安全和谐。具体来说,一是对内明确法律关系,规范各方行为,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二是对外当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寻求法律保护,严惩不法之徒,保障师生安全。
二、部分校长的角色定位偏差及原因
目前有些校长把自己塑造成“一言堂”的权力中心,校长权力结构失衡,决策权与执行权集中在一人身上。校长缺少服务意识,随意使用手中的权力,导致在学校管理中出现许多问题。造成校长角色定位偏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校长法制观念淡薄,依法治校还没有成为学校的自觉行为。
二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程序不清晰,学校教代会虽然有监督的权力,但没有具体的关于监督程序的规定;监督内容不全面。这些都使得校长的权力处于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三、依法治校中校长的角色塑造
在依法治校过程中,校长办学理念的实现以及管理活动中主导作用的发挥,不仅取决于校长的地位、权力和能力,而且还取决于校长自身所具有的品质、学识、才能等这些非权力因素。因此,校长应明晰管理责任与管理目标,强化三种意识,突出三种能力。
1.要强化三种意识
一要增强法制意识。作为学校的管理者,校长要养成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思考的习惯,加强对《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等的学习,增强法制理念,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同时,校长要认真学习、吃透教育法规,掌握其精神实质,并内化为个人的教育理念,将其贯彻到学校管理中去。
二要增强开放意识。学校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在学校管理主体多元化和市场激烈竞争的形势下,校长要有强烈的生存与发展意识,要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学校教育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因此,校长要根据社会和市场的需求来培养人才,以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不断地推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三要增强民主服务意识。现代管理思想强调民主服务意识。学校管理应“以人为本”,遵循“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原则,制定决策应公开、透明、民主化。比如,要向教职工公开学校财务收支情况、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等。同时,校长要不断完善师生权益保护机制,健全和规范申诉渠道,及时处理教师和学生申诉案件,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突出培养三种能力
一是组织变革的推动力。在学校组织变革中,校长需要扮演好变革的发起者、促进者和阻力克服者的角色。校长需要在内心明了变革的价值取向,从组织机构的再造人手,重构学校的管理机制,创建现代化法治型学校。
校长要有自己的办学思想,在遵循国家教育教学方针的前提下,根据学校自身的特色,在广泛听取各方面(包括教师、家长、学生、社区)的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高瞻远瞩地设定学校的发展目标。
同时,校长要深入研究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不断完善培养目标,变革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二是法治管理的执行力。校长要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方针政策的大框架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大胆创新,锐意改革,充分发挥自主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管理有法可依。
同时,校长要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探索民主监督的有效方式。加强民主管理,严格落实教代会制度,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等社会力量对校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另外,现代校长还要提倡科学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努力改进学校管理手段,善于把最新的科研成果应用到管理领域中来,增强学校管理的科学性、法制性、高效性,并引入合理的竞争机制,实现学校内部结构及育人过程的优化。
三是法制文化的培育力。校长应重视并积极推进学校的法制教育,培育法制文化。
学校要将法制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中,研究、编写法制教材,实现法制教育课堂化。同时还要将法制教育有机渗透在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班会课主题演讲、邀请校外法律人士作报告、法律知识竞赛等,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制精神,提高法律素质。
【关键词】高等教育 高职大学生 法律思维方式 法治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19-0053-02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价值目标和发展方向,更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如何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真正做到依法治国,最为关键的是提高作为依法治国主体的公民之法律素质,形成以体现法治为主要价值的思维习惯和思维定式。对于专门从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高职院校而言,在大学生群体进入职业社会之前,如何利用教育的优势,提高其相应的法律素质及法律思维能力,以顺应时代的要求,也就成为学校目前理应承担的基本任务之一。
一 法律思维方式的界定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按照法律思维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社会大众的法律思维方式,其思维主体为遵从法律行为规范的一般社会成员,它表现为社会大众的一种法律意识,它透露的是人们未经专门职业训练的一种法律价值观和法律判断力,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其思维主体为法律人,表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共同具有的思维定式和思维模式的总和。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大众,法律人需经由专门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训练才能成就,他们分享着共同的知识背景、法言法语、思维方式、法律信仰和法律技能,他们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判断比普通人更为深刻和熟练。
二 培养高职大学生(以下简称高职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必要性分析
“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强调法律思维培养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目前,我国在校大学生约2600万,其中,高职生有近一半,也许有人要说,高职生毕业后一般不会从事法律工作,所以他们无须、甚至也不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毋庸置疑,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离不开长期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大量的法律实务的训练。对于高职生而言,我们不能希冀通过法制教育培养出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方式,但培养出社会大众的一种法律思维方式是可行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1.培养高职生法律思维方式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健全的司法体制、完善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更需要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能够深入人心。2011年一位美籍华人大律师在扬州接受我国记者采访时说过,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但真正做到用法律思维方式来思考、分析和解决涉法性问题的美国人也不会超过30%。在我国这个数值可能只有百分之几,即使是法律人,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很难做到。有鉴于此,大学生在校期间经过几年的相对系统性法制学习,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走上社会,起到一定的“蝴蝶效应”,才能使法治得以实现。反之,即使制定了非常完备的法律制度,就连大学生都不能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做不到法律思维优先,还是用道德的、经济的、政治的思维方式去优先思考、解决涉法性问题,法治只能永远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可见,通过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带动社会主体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这个意义上讲,高职生的法治观念如何,能否按法律思维方式思考、分析和解决涉法性问题,将关系到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依法治国必须学会法律思维”。
2.培养高职生法律思维方式是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需要
高职生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能够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能力的提高。第一,法律知识的掌握。即明确理解、掌握现行法律制度的体系、相关法的基本内容,特别是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权利及要求我们应履行的义务。第二,法律思维的能力。掌握法律思维的特点,遵循法律逻辑,以法律价值取向为指导、以合理的推理、论证为基础,解释、适用法律的能力。第三,解决争议的能力。即依据法律规定,合理预见事物发展规律、预防争议的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争议于后,建立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治校;法制宣传
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教,必须加强法治教育。加强法治教育,全社会有责,而学校教育具有最直接、最集中,最系统、最有效的作用,在加强法治教育中扮演着无可比拟的重要角色。
学校在教育工作中如何加强法治教育?
一方面是要对学校管理者加强法治教育,做到依法治校,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综合改革,推动内涵发展。依法治校是在学校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各个行业、领域都要实现依法治理。学校作为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需要按照法律至上、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的原则,实行依法治校。依法治校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新型政校关系的根本保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要求实现政府与学校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以及学校内部的依法治理。切实转变办学和管理的理念、思路、方式与手段,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奠定坚实基础。依法治校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益,办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当前,学校管理活动的自主性、复杂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多样性显著增强,法律问题、管理漏洞与矛盾纠纷日渐突出,给学校管理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学校必须通过依法治校,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必须在管理中重视对自身法定义务的遵守,依法实现与公民、社会其他组织的对话与合作,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依法治校是学校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加强青少年的公民意识教育,培养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各级各类学校把培养具有现代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作为教育的重要任务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目标。依法治校是构建符合法治理念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学法明理、树立公民意识的重要保障。
另一方面是对教育工作者和学习者的法治教育,培养现代法治人才。教育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校在学校教育中的具体体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全面加强依法执教,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校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教师,落实依法执教,最根本的就是学法、守法、用法,注重师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实行依法执教的前提是学法、懂法。不懂法律知识,没有掌握教育法规,就不可能有运用法规的能力,也就谈不上做到依法执教。作为教师,既是社会公民,又是教育工作者,因此既要学习宪法、民法、刑法等国家层面的法律,也要学习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法规,还要学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学习,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教,把教育办成公平正义的教育。
教师要自觉学习《宪法》《刑法》《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知识,要具备起码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基本知识。教师尤其要注意学习有关教育工作的各种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对教育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学习来系统掌握教育法的本质特征、法律规范、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实施教育法规。还要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地方性教育政策、文件,能够从总体上把握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条款的要求。在法律法规的学习过程中,要注意法条注释与法理分析相结合,通过案例释法、学法,储备知识,规范行动,不断提高依法执教的能力与水平。这样才能肩负起培养合格法治人才的重任。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和模式,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让法治成为人民的信仰、国家的信仰,是法治教育的核心。要实现从法治意识到法治思维、再到法治信仰的法治教育目标,全面提高全体人民的法治素质,必须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在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中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形成以学校教育为主体,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法治机构共同参与的全面的法治教育体系。
进行法治教育,要从培养法治意识开始。法治意识是对法律法规和法治制度等的理性认识和把握,是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动力。培养法治意识,一方面靠学习,一方面靠行动锻炼,做到知行结合。为此,认真落实教育普法规划的要求,开展好法律进课堂活动,做到学生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中小学校要将学生法治意识、法律素养,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考核。要深入开展学生法制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丰富法制教育的形式与内容,让学生通过课堂教学、主题活动、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治理念。要把法治文化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各种校园宣传媒体与形式,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讲法律原则和知识,将平等自由意识、权利义务观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等理念,渗透到学生行为规则、日常教学要求当中,凝练到学校校训或者办学传统、教育理念当中,营造体现法治精神的校园文化氛围。
学校教育要与社会法治机构协同合作,共同做好法治教育与宣传。进行法治教育,要把培养法治思维作为重点。法治思维是一种运用法治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思维方式和能力。如果说法治意识使人有观念、有动机,自觉想到用法治来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话,那么法治思维使人有方法、有能力做到用法治解Q和处理问题。
用权力“减法”换市场“加法”
记 者:清远接下来在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市方面有哪些新谋划?
葛长伟:清远下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重点做好几项工作:一要切实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推进依法治市是党委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把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推动党委(党组)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法治建设的领导,确保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要强化行政机关特别是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下一步,清远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强化依法行政意识,重点解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进一步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主体活力的“加法”。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确定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等。
三要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根据省的改革方案部署,推进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创新。
四要加大普法工作力度。另外,要深入推进法治人才队伍建设。
依法调整行政审批初见成效
记 者:过去一段时间,清远在依法治市实践中取得了哪些成绩?又遇到了哪些难点?
葛长伟:近年来,清远积极落实《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始终注重把依法治市贯穿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之中。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持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两年共调整审批事项330项,调整比率超过50%,并向社会公布了第一批政府权责清单。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作用,2014年参与承办政府法律事务93宗,确保政府决策合法合理。
二是推进司法公正。审判机关采取庭审过程全程留痕、微博直播庭审现场、减刑假释案件全部上网公示、远程视频连线最高法院等多种形式推动司法公开;检察机关扩大主动公开内容,推进案件流程信息互联网自主查询、终结性法律文书互联网公开等新举措,完善了公开审查、公开答复操作规范等。
三是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一方面,提高普法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以法律“六进”为抓手,采取现场咨询、法律知识竞赛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学法用法。另一方面,加大普法宣传的覆盖面,特别是将镇村和企业纳入普法对象。
尽管法治清远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社会整体信法守法的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比如,少数机关单位和个别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方面还比较淡薄,“不信法”的观念根深蒂固;法治队伍的能力素质、方法手段等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用法治的思维方式推进改革
记 者:深化改革往往会牵涉到利益调整。目前,清远的各项改革已经在逐步开展,很多领域都走在粤东西北前列,清远如何通过法治来为各项改革保驾护航?
葛长伟:如果说30多年前的改革是以破为主,提倡敢闯敢试,那么这一轮深化改革,更加强调顶层设计和法治思维。清远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部署,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和推进改革工作。
一是坚持重要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推进。目前,清远自发探索的农村综合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等,都是按照这一路径去推进。
二是及时将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实际的做法经验固定下来形成制度,推动改革效益最大化。2014年,清远在推进7大类47项具体改革任务中,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改革的路径、方式成熟以后,再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将其固定下来,使改革探索出来的经验可复制、能推广。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依法推进。比如,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都提出很多要求,但在具体执行中往往会在一些具体环节和部门出现“中梗阻”的现象。我们要认真梳理,把问题一个一个弄清吃透,并习惯用改革的思维、改革的办法去破解这些问题,将依法治市真正落到实处。
以法治营造最优营商环境
记 者:清远提出要打造环珠三角地区最优营商环境,清远在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方面有什么思考和措施?
葛长伟:清远在环珠三角地区中区位条件、交通条件相对较好,怎样才能把优势发挥出来,尽快实现振兴发展?一个重要抓手就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过去几十年,地区之间投资环境的竞争,很大程度上靠政策优惠,给市场主体让利。未来地区之间的竞争,主要还是法治环境的竞争。哪个地方能率先营造比较完备的法治环境,哪个地区就拥有相对较好的营商环境。
我们提出要打造环珠三角地区最优营商环境的目标,核心环节就是营造出相对健全规范的法治环境。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规则透明;二是政府依法行政;三是司法部门公正司法;四是全民法律意识强。目前来看,要打造环珠三角地区最优的营商环境,清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方面需要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力度,另一方面也欢迎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加强舆论监督。
网络问政也是走好群众路线
记 者:中央一直在强调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基本宗旨。那么清远市委在这方面有哪些心得和创新呢?
葛长伟:走好群众路线,一方面要在立场信念上回归党的优良传统;另一方面,在方法上应与时俱进。过去,说联系群众一定要走村入户下车间。现在呢,群众在哪里?不只是在农村泥砖房里。根据统计,清远户籍人口440万,常住人口390多万,而全市手机用户358万。这意味着常住人口几乎人手一部手机。利用网络渠道是一个现成的联系群众的好方法。
网络问政是清远市走好群众路线的重要新探索之一。实施网络问政,清远有着良好的基础。2013年上半年,市委市政府下发了网络问政实施方案和政府官方微博工作方案。当年8月28日,清远市新媒体中心投入使用,这是一个集网站展示、微博微信体验、舆情监控和微访谈品牌活动于一体的数字化互动式多媒体应用中心;同日,市政府官方微博、微信“清远”正式上线。目前,“清远”政务微博厅矩阵共有91个单位入驻,粉丝数约80万。“清远”官方微信还获得了“广东十大政务微信”。在全国政务类微信公众号指数榜上,“清远”官方微信不仅榜上有名,而且数次走进全国前十。
创新形式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的意见,倒逼着政府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和水平。截至2014年9月底,问题答复率超过98%。通过这种方式,让大家慢慢学会运用网络手段主动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2014年8月28日,清远手机报上线,清远微信网上办事大厅也正式启用,市民通过平台可以用手机申办21项个人事务和开设、变更、税务等14项企业事务。与此同时,清远网络广播电视台手机客户端“无线清远”上线,实现了电子商务、交通违章查询、医院挂号等服务,直接为老百姓服务。下一步,我们还将积极建立清远政务数据库,探索科学、规范的行政指数流程,逐步实现数据理政。
执行生态发展,缔造美丽清远
记 者:清远市的传统产业所占比重较大,今后在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矛盾之中如何才能实现协调发展呢?
葛长伟:清远是广东省的生态发展区,同时也是功能区的试点市,生态文明建设非常契合清远的实际。清远过去一直在强调走生态文明发展之路,结合十精神的贯彻,清远将进一步完善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特别是在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两个方面,争取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