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7:26: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信用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在全民信用时代,关于“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的争论将变得毫无意义,因为,一群无孔不入的“信管家”会让你从起点站到终点站都难以伸出“第三只手”来,“信用管家”们的终极追求就是,通过罪与罚的震慑,扫清信用污点,让你成为一个“好人”。
谁是你的“信用管家”?
6.4亿人的信用档案躺在全球规模最大的个人征信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的服务器里,和它们躺在一起的,还有1447万家企业。
它们聚集在一起,只为了一个目的――彼此检测信用体温,并藉此最大限度地信任和止损。
到目前为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是中国人最大的“信用管家”。
要说真正的个人信用“信用管家”,就不得不提1999年成立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1999年7月,上海市政府实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试点,并成立了由政府主导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为本地银行等单位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
上海资信是中国首家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第三方资信机构,其官方背景为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到目前为止,它仍是上海唯一一家同时提供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服务的机构。
2000年6月28日,上午10点34秒,中国内地第一份个人信用报告出炉。在这份由上海资信提供给中国工商银行、编号“200006280200010000000001”的个人信用报告里,详细记载着被查询人张先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银行贷款(发生日、笔数、余额和还款情况)、信用卡(申领日期、额度和还款情况)等信息,还预留了社会信誉、特别记录和查询记录等栏目。
“信用是有价值的,它能够有效降低社会化的管理成本,提高银行的货币乘数。” 上海资信公司总经理陈志国评价。
中国最大的“信用管家”――中国人民银行没闲着,1996年,央行先是腾出手来建立全国企业信用数据库,解决银行信贷业务条块分割信息断网的难题,到2002年,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终于实现全国联网,100%覆盖企业信贷。2004年12月15日,央行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并在北京、重庆、深圳、西安、南宁、绵阳、湖州七市对商业银行开通联网查询。次年7月,央行的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在北京、浙江、广东、重庆、陕西、广西、四川和湖南8个地方联网。一些跨地域的个人炒房行为因此受到限制。
央行建立的全国统一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真正实现全国联网和正式运行,是在2006年1月16日。许多媒体惊呼,中国人从此多了一张“信用身份证”。到今天,这一个人征信系统收录的自然人已达6.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1.4亿人,个人信贷覆盖率达97.5%,日均查询量在41万〜87万次,被广泛用于银行办理信用卡、发放个人贷款和贷后跟踪等,甚至连企业招聘员工、提拔干部、公务员录用、人大政协委员的资格审核等都会使用。
上海资信是上海人的信用“大掌柜”,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是真正的全国“信用管家”,除此之外,深圳、北京、青岛、天津、江苏、湖南、浙江等省市也由政府出面,建立专门的信用机构,出台各种法规政策,打造着本地或类似“长三角”跨区的“信用管家”。由于受到个人征信的立法缺失和市场条件的制约,加之个人信息采集的高敏感性,中国的个人征信部门或机构大多带有政府背景。
其次,类似中国家政协会等一些行业协会、支付宝等一些商业公司、中国信网等商业网站也在利用着自己的平台构建信用评价体系,但都无法逃脱行业割据、市场规模较小的尴尬。
甚至于,有些企业宁可自己通过一些私人侦探调查公司来调查个人信用,也不愿采用银行等机构的征信系统,理由是其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畅通、不可信。
央行借助其先天优势成为中国最大的个人“信用管家”,其积极的社会意义在于能够在全国层面构建一个社会征信系统,但它也难免遭遇业界涉嫌垄断的质疑,另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是,央行一时半会也很难摆平公安、法院、人事、工商、税务、统计、劳动保障、教育等政府部门,以及水电煤气公用事业单位、通信、保险等非政府机构。
面对如此庞杂的个人征信系统,加快征信立法,另行设立国家征信局来统领诸侯或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如何提升你的个人信用?
一个国家、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并非一日“创建”,靠的是经年的口碑与经营。
商人靠操持生意打造个人信用,公司人靠职场打拼累积个人信用,律师、会计师、医生靠职业操守锻造个人信用,学生靠学习与实习累积个人信用,家庭主妇靠刷卡消费累积个人信用⋯⋯个人信用最终的表现形式,一是消费信用,即以赊账方式向商业企业购买商品,包括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消费信贷,个人消费信用的对象主要是耐用消费品,如房屋、汽车、家具、电器等,甚至包括教育、医疗及各种劳务。二是经营信用,个人经营信用是企业信用的人格化和具体化,是企业信用关系在经营者个人身上的集中反映。
在全民信用时代,一组从个人到企业到国家的信用不等式将是:负翁信用>富翁信用,女人信用>男人信用,农民信用>公务员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国企信用>民企信用,国家信用>企业信用。
“一次逾期还款,终身留下污点。”今后,这种情况将不再出现了。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新版信用报告上线运行,在新版个人信用报告中,2009年10月以前的信用卡、贷款逾期均不再展示,且此后逾期记录留存的时间为5年,这相当于市民的逾期负面记录不再伴随终身。
信用报告渐成“第二张身份证”
信用开始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可以追溯到2004年。当年,央行组建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征信系统。只要是在银行办过卡、贷过款的人,都会自动在这个系统中生成一份属于自己的“信用报告”,以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如果背上信用污点,再去银行办理贷款就会碰壁。
后来,这种信用报告逐渐由银行系统延伸到其他领域,上海最早尝试将水电费和电话费缴纳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甘肃、吉林紧随其后。2011年年初,北京就表示要将欠缴养路费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在上海,则规定拒缴物业费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2008年3月,为防止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河南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开始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情况及相关信用监管记录等,并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新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则把信用信息规定得更为具体——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这几乎囊括了公民生活的所有环节,比如工商登记、个人纳税、治安管理、教育、计划生育等。与以往只和银行挂钩不同的是,条例实施后,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手续时都可能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可以确定,信用报告已经逐步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一张“经济身份证”,也有人称之为公民的“第二张身份证”。征信管理不能由商业银行把持
从2009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在《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首度提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将保存5年开始,经过三年努力,个人信用污点只保留5年终于变成现实,打破了个人信用污点终身制,走向五年有期制,与国际惯例接轨。应当说这是不小的进步,符合民意,满足了我们广大消费者重建个人信用的需要,给消费者一个洗新机会,也有利于引导广大消费者积极积累良好的信用记录,促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完善。
但是,要让个人信用污点有期制发挥作用,不招致消费者不满和反对,不让消费者怀疑,其前提条件必须是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本身要有信用,能让消费者信服,没有信用的个人信用报告即使保留一天都无法令消费者信服和满意。换言之,关键问题就是个人信用报告不能由银行单方面说了算。
有时候个人信用污点的产生并不是因为消费者个人失信,而在于银行自身的霸王条款,是银行与消费者之间不对等地位造成的结果,责任不在消费者。从表面上看,直接原因是消费者欠银行的钱,但是造成消费者欠银行钱的原因并不是消费者贷款不还,而是消费者存款没取、没销户,即使消费者没有使用银行卡,仍然每年被银行强制收取年费造成消费者倒欠银行钱。本来是消费者在银行里有存款,结果几年过去,消费者没取款,就变成了消费者倒欠银行钱,造成了消费者存在银行留下个人信用污点,这样的个人信用污点显然很不公平、很不合理。
打破个人信用污点终身制,首先是要打破个人信用报告由银行单方面说了算的机制,建立起公平合理的个人信用评价机制,消费者必须拥有话语权,要参与个人信用评价,银行对消费者个人信用污点的确立必须通知消费者本人。同时,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部门,为消费者提供申诉渠道,让消费者享有对个人信用污点的辩驳权。
2012年8月,人民银行启用了新版的信用报告。
现在,办信用卡、办理任何贷款、企业家参加社会评选,都得先查查个人信用报告,看看此人有无“信用污点”,因此人们也越来越看重自己的“信用生命”,这是好事。2012年8月,人民银行启用了新版的信用报告。新的信用报告非但没有人们想象中那么人性——只展示最近5年内的逾期记录;相反,新版报告多了一栏“公共记录”,这里包括欠税、民事判决记录、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及电信欠费等情况的记录。新版报告还去掉了老版列明的24个月还款状态的逐月明细记录。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仅央行征信中心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分别为近1700万户企业和7.77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企业征信系统累计查询量也达到了1.52亿次,个人征信系统累计总查询量达到8.12亿次。但是,这些人(法人)的信息都是由各商业银行和其他机构直接单方面报送的,很多人(法人)连被告知的权利都没有,更别提参与其中,那么谁来保证公民(法人)的权益呢?更严重的是,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监控体系,公民(法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很可能被滥用。
一个国家征信市场能否健康、迅速发展,关键在于有关资信方面的信息和大多数数据能否比较“透明”,能否通过合法的、公开而有效的渠道被征信机构获取。所以,征信是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迫切任务。但是,世界各国对信息采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欧洲国家对信息采集的法律规定比较严格,而美国规定得比较宽松。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对信用报告的使用以及信用报告机构和用户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规定的很细致:“个人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在出售个人信用信息给信用征信机构时,不需要获得消费者许可,但负有保证该信息正确、及时、完整的义务”。同时,法律赋予公民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知情权、接触权、更正权、维护权和保密权。根据法律对规定,公民如果发现其信用记录有误,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征信机构或该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都负有调查和更正不正确或不全面信息的责任。对违反《公平信用报告法》所规定的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权宣布其为不正当或欺骗,责令停止侵权。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配套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所以要特别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以公正、客观和对隐私与商业秘密的保护为基本原则,防止信息使用过程中的混乱和侵权现象的发生。首先,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对公民(法人)隐私权(商业秘密)的保护,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必须履行法定的保密义务,不得向与信息主体不相关的第三方泄密,更不得公开其所掌握的信息。而对无需征得公民(法人)同意的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应增设事前告知及限期异议制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其次,充分保证公民(法人)在征信活动中的同意权、知情权、异议权等“宪法权利”。第三,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消费者隐私权的保障救济机制,建立完善的异议权保障制度,赋予公民(法人)完善的救济程序。如果有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公民(法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权得以依法保护。
一、征信机构的基本性质
征信机构一般是指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消费者(指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资料,为客户提供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和相关信息增值服务,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的企业,其所从事的领域属商业行业。英国、德国和意大利三国均未对消费者信用报告行业设定特殊的准入限制,任何公司均可自由进入该行业。从征信机构的所有者性质看,英国的征信机构都是私人部门所有,德国和意大利则既有国有的征信机构(一般也被称为公共信用调查系统或公共征信机构),也有私人部门所有的征信机构(以下称民营征信机构)。意大利的公共征信机构与民营征信机构的业务重点有很大不同,其公共征信机构主要采集公司和贷款数额较大的个人客户的信息,并且这种信息一般都是贷款信息,其目的也主要是为中央银行更好地监督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服务。民营征信机构主要是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贸易和邮购公司等主要的信息使用者服务,其采集的信息具有覆盖人群广、总量大、信息来源渠道多、信用记录更全面等特点,因此民营征信机构的服务范围更广泛。目前在德国和意大利居于其国内市场主导地位的也都是进行商业化运作的民营征信机构。
消费者信用报告市场的自由准入并不意味着该行业没有进入壁垒,事实上,该行业的进入壁垒要远高于其它行业,这种壁垒主要表现在获取信息方面。目前各国一般都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信息公开做出规定,但由于私人机构并没有公开自身所掌握信用信息的义务,所以征信机构信息采集的难点在于如何获得私人部门的信息。由于银行等私人机构的信息对征信机构至关重要,因此得不到信息提供者支持的征信机构将注定难以进入该市场或很容易被市场淘汰。
行业的自由准入和客观存在的进入壁垒是该行业在许多国家呈现出垄断竞争格局的根本原因。目前,英国和意大利的消费者征信市场基本被两家机构所垄断,德国的schufa公司也占据了该国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各国经验表明,在一个国家内有两家或以上的信用局,其优势主要在于竞争会降低信用报告的成本,提高信用报告的质量,同时会提供更多的符合使用者需要的信息增值产品。
二、征信机构的主要市场
征信机构最有价值的资源是其掌握的信息,其信息的覆盖人群越广、信息越全面,其价值也就越高。由于征信机构的信息提供者通常也是其主要的信息使用者,因此,征信机构在建立和运营过程中一般都和金融机构等主要的信息提供者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从英、德、意三国的情况看,征信机构与金融机构等主要信息提供者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征信机构由主要的信息提供者投资建立,征信机构的客户也主要是这些信息提供者。这类征信机构也被称为互助型征信机构。比如德国的schufa公司就是由主要的信息提供者建立的。该公司85.3%的股份被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持有,其余14.7%的股份被贸易/邮购和其他公司持有。公司的主要客户基本也都是公司的股东。意大利的crif公司也有类似的性质。另一类是金融机构等主要的信息提供者与征信机构共同建立一个类似协会或俱乐部性质的组织,该组织的成员共同决定成员间信息共享的方式和类型,任何征信机构若想获得该组织成员的信息,必须首先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征信机构则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存在股权方面的联系,完全由第三方独立拥有。比如英国的experian公司(也是全球三家最大的消费者征信服务机构之一)就是拥有350多家成员的信用帐户信息共享组织cais(creditaccountinformationsharing)的成员之一,因此experian虽然是由一家上市公司gus控制,但作为cais的成员,experian能够与主要的信息提供者进行信息共享。从三国的经验看,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互助型征信机构的优点是容易得到银行等最重要的信息提供者的支持,在发展的初期面临的障碍较少,缺点是征信机构容易被银行控制,并且很难从不是股东的银行采集信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的优点是容易拓宽采集信息的范围,缺点是在发展初期征信机构与银行等主要信息提供者的地位不对称,征信机构在从银行等机构采集信息时仍然会面临一些障碍。
由于征信机构的使用者主要是银行、信用卡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贸易和邮购公司等非公共部门,并且这些部门使用征信机构信息的目的主要是为各自的经营决策服务,因此征信机构提供的服务并不是一种公共产品。这也是英、德、意三国的征信机构主要由私人部门投资设立并以市场化方式运营的重要原因。英、德、意三国的经验还表明采取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并不会影响信息的采集,相反,民营征信机构信息采集的范围更广泛,提供的服务也更加符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三、信息采集的范围与方式
(一)信息采集的主要渠道
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两方面,基本信息主要用于确认消费者的身份,这方面的信息主要来自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由于英国没有统一的id号码或类似于美国的社会保险号码,英国的征信机构一般从选举人登记系统、邮局等公共部门采集消费者的信息,并通过对各方面信息的处理来辨别消费者身份。消费者的信用信息主要来自私人部门和法院的判决(如个人破产等)。从experian的经验看,虽然公共信息仍然是消费者信用报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些信息对于判断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而言,其重要性与来自私人部门的信息相比在趋于下降。事实上,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也主要来自私人部门,比如德国的schufa公司,其95%的数据来自合作伙伴,只有5%的数据来自法院、邮局等公共机构。
征信机构可以免费采集政府部门和法院的相关信息,但在采集邮局的信息时一般要向邮局支付费用。采集私人部门的信息是否需要付费,一般由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协商确定。如果信息的提供者同时也是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则征信机构可以免费采集信息,但信息使用者使用信息时需要付费,比如德国的schufa公司和信息使用者就采取这种方式,其理由在于如果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收费,则征信机构在提供信用报告等产品时也将要求信息使用者支付更高的费用。
(二)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经验:互利原则和信息提供者的积极参与遵循互利原则是英、德、意三国实现信息共享的共同经验,即征信机构的信息使用者也应提供相应的信息。由于征信机构的信息使用者同时也是信息提供者,这使得信息提供者能够并且愿意同征信机构在各个方面积极合作。比如,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在信息采集方式上的相互支持使得现代信息技术在征信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目前征信机构和客户间的信息交换主要通过在线方式进行,以德国schufa公司为例,其与客户的信息交换大概95%是通过在线方式,而只有5%是通过手工方式(电话、传真或信件)。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不仅方便客户使用、降低了客户的成本,更重要的是信息交换实现自动化,信息采集和利用的效率大大提高。
(三)正面信息对信用行业的发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虽然欧洲一些国家(比如法国、西班牙)仍然只
允许征信机构采集负面信息,但只采集负面信息不仅使征信机构的业务发展受到很大制约,而且也无法为金融机构的授信决策提供更多帮助,因为负面信息只能说明一个消费者过去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却无法判断消费者管理自身信用的能力。英、德、意三国都允许征信机构采集正负两方面的信息。全面信息的优势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可以防止消费者过度负债,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二是有利于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控制,并为其拓展金融业务服务,降低贷款利率;三是有利于公平授信。从世界范围看,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征信机构都可以采集正面和负面的信息,只有少数国家只允许采集负面信息。在只允许采集负面信息的国家,有些国家(比如法国)也在考虑是否可以采集正面信息以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征信机构业务拓展的一般趋势
英、德、意三国征信市场的发展历史表明,征信行业具有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特征,其增长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征信机构采集信息的不断增多,其数据库中的内容日趋完善,为银行等主要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信用报告在稳定增长。比如意大利crif公司的数据库中目前有2900多万人的信息,信息使用者成功查询的可能性从1993年的30%提高到2002年的80%。二是征信机构不断拓展增值信息服务。比如德国的schufa公司1997年开始引入评分服务(scoringservice),按照不同客户的要求设计不同的评分系统,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当客户查询消费者的资料时,系统会自动打出该消费者的分数,评分服务不仅使信息使用者能够更方便地使用征信机构的信息,而且提高了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效率。
随着征信市场发展的日趋成熟,依靠信息资源,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增值业务对征信机构越来越重要,这就需要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对主要客户的业务有更深入的了解。而征信机构采集信息的日渐增多,现代信息技术在征信行业应用的日益深入,增值业务品种的不断开发,客观对征信机构的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等也提出更高要求。目前,征信行业已经成为知识和技术含量很高的行业。以experian为例,公司总部仅软件工程师就有200多名。
一些有实力的征信机构在不断开拓国内市场的同时,也在积极拓展国际业务。开展国际业务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在其他国家设立办事机构、成立子公司或同当地机构合资建立新的征信机构的方式直接进入该国市场。二是同当地的征信机构进行业务合作,实现双方信息的对等交换。为了推动不同国家征信机构间的信息交换,目前意大利的crif、德国的schufa和荷兰的bkr三家公司已经共同建立了关键要素系统(keyfactorsystem)。三是为新建立的征信机构提供技术解决方案。由于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和新建立的征信机构在数据库建立和管理,如何开发增值产品以满足银行等主要客户的需要等方面缺乏足够的经验,发达国家一些有实力的征信机构也开始向其他国家的征信机构提供技术解决方案。比如英国的experian公司,在拓展国际业务时,由于一些国家有股权方面的限制,难以在该国的征信机构中持有股份,于是主要通过向当地的征信机构提供技术解决方案的方式进入该国市场,并进而寻求同该国的金融机构等主要信息使用者的合作。
从experian、schufa和crif等公司的经验看,一个成功的征信机构应具备四个基本要素:一是要有信息提供者(也是信息的使用者)的积极参与;二是要不断提高数据库的质量和范围;三是要方便用户使用;四是要不断开发符合用户需求的增值服务产品。
五、保护消费者的制度约束
由于征信机构采集的所有信息都与消费者密切相关,因此需要从法律上对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做出规定,以保护消费者利益。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英、德、意三国先后出台了数据保护法(dataprotectionact),对信息的采集、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这三国允许采集正面信息,但都严格限定所采集的信息要与信用活动直接相关,其中主要是以往的信用付款记录等,而个人收入、资产、纳税等方面的信息严禁采集。在德国和意大利,正面信息的采集要得到消费者的书面同意,但由于这些信息并不是由征信机构直接向消费者采集,而是向银行等机构采集,因此银行同消费者开展业务时一般都列明拟将相关信息同第三方机构共享,让消费者签名选择是否同意。在信息的使用上,欧洲各国的数据保护法一般都规定使用征信机构的信息只能和信用活动相关,有的还对不同的信息使用者的使用范围做出规定。在德国,信用卡公司、银行和租赁公司可以从征信机构获得全部(正面和负面)信息,贸易/邮购订货、电信、保险公司等只能获得负面信息,而收帐公司只能获得住址方面的信息。在数据保护法公布之前,各征信机构也都制订了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政策,最核心的内容是在从非公共机构获得消费者信息时要征得消费者的书面同意。除了从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方面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外,政府机构的数据保护官(dataprotectionofficer)还会定期到征信机构监督检查,确保征信机构能够真正按照相关法律和程序的规定运作,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
六、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市场化运营的征信机构,形成有效竞争的征信市场竞争格局
虽然欧洲许多国家都有公共征信机构,但国际经验表明,由私人部门拥有并采取市场化方式运营的征信机构往往更具活力,在满足信息使用者需求和拓展新的业务方面也更有优势。尽管征信机构建立初期会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但由于征信行业的长期赢利前景较好并且很稳定,私人部门愿意也有能力建立征信机构,而且私人部门拥有征信机构并未对信用市场的稳定运行和信息保护产生负面影响。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建议我国的征信机构也应选择市场化运营的方式。
虽然大多数国家的征信市场都已被少数征信机构所垄断,有的国家甚至只有一家征信机构,但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如果只允许建立一家征信机构,虽然有助于解决在发展初期所面临的信息采集等方面的障碍,但其对征信市场的长期发展却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比如由于缺乏竞争,信用报告的质量会相对较差,信用报告的价格则可能偏高。此外,由于征信行业的知识和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如果只建立单一机构,征信市场运营的风险会加大,一旦这个机构在数据库建设或内部管理等方面出现问题,对整个行业和信用市场的冲击会相当大。因此,我国不宜只建立一家征信机构,而应在征信行业发展之初就鼓励征信机构间的有效竞争。为此,就需要为征信机构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中关键是要保证不同的征信机构在采集信息方面的平等性。
发达国家的消费者信用报告行业已经是一个比较成熟的行业,各国在发展过程中都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建议我国在建立征信机构的过程中,应加强和国外征信机构的合作,可通过邀请有实力的征信机构帮助设计整体技术方案或引入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获得国外征信机构的支持,为我国的征信机构建设能够在一个较高的起点起步奠定基础。
(二)以互利原则为基础,寻求征信机构与主要客户实现信息共享的有效方式
很多国家在征信行业发展初期都经历过信息采集方面的难题,我国目前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我们建议可借鉴英国的经验,成立一个由征信机构和银行、保险公司、租赁公司、电信公司等主要信息提供者组成的理事会,以互利
原则为基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共同确定信息共享的方式、范围。在征信行业发展初期,想获得所有信息提供者的支持是不现实的,但可率先和最重要的信息提供者合作,通过征信市场规模的较快扩张吸引更多的信息提供者的加入。
(三)应允许采集正面信息,但要对正面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做出明确限定
通过对英、德、意三国的考察,我们认为应允许信用局采集正面信息,因为这样不仅有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防范风险,而且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降低消费者因过度负债所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客观上也会推动征信市场的发展。在允许征信机构采集正面信息后,必须对正面信息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采取互利和同样共享的原则,即只有提供正面信息的机构才能从征信机构获取正面信息,并且只能获得与其向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类型相同的信息。这样规定可确保正面信息在合适的范围内使用,有效保护消费者的隐私。
关键词:个人征信系统;个人信用评级系统;信用报告;征信立法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2.38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90-03
近几年来,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发展非常快,个人征信服务系统已经初具规模。该系统本着提供个人信息综合服务的原则,以个人基本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充分利用数据库中的银行以及非银行信息,加以一定的整合,向广大民众提供综合服务。目前,该系统已经被广泛用于申办企业、个人资信证明及个人融资等各方面领域,是我国公民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从应用的实际看来,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仍存有缺陷。只有弥补这些应用缺陷,才能使得个人征信系统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何来弥补这些应用缺陷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根据多番研究,笔者认为可以从多方面来入手进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这些方面包括积极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吸取国外的一些教训,扩大个人征信系统的范畴,考虑在系统中增加新的功能,满足消费者更多的需求。
一、个人征信系统的应用以及目前存在的缺陷
截至2011年底,接入个人征信系统的机构已多达693家,据统计,该系统中已收录自然人数约达到7.9亿人。而在这7.9亿人中的2.38亿自然人有信贷记录,占收录的自然人数的30%。数据来源包括: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国社保中心、电信运营商、路政管理部门。收录的信息,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能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业务数据,二是个人基本信息。由于目前个人申请贷款,甚至评选人大代表等许多方面都需要用到个人信贷记录,个人征信查询系统的利用范围不断扩大,进而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量与日俱增,据初步统计在2011年度中,全国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次数已达到1.81亿次。由此看来,个人信用报告的应用广泛,同时个人信用报告对商业银行也带来很大影响,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商业银行利用信用报告来防范风险、清收转化不良贷款,也有利于执行二套房贷政策等国家政策。
上述看来,个人征信系统给商业银行的工作带来诸多便捷与好处,同时,也为社会公众了解自己的信用信息提供方便渠道。但是从实际应用来看,现阶段的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也存在着以下几点不完善的地方:
(一)个人信用信息不全面
目前,我国大多数居民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包括人事档案、身份证明等自然情况,以及与经济有关的存、贷款情况,但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商业银行无法掌握其收入来源及稳定性,个人实物资产状况等。同时,各个商业银行中信息分散,且对于个人的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各机构中的信息分散,不利于整合,没有形成良性的共享机制,各类机构的信息参差不齐,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
(二)个人信用报告展示形式不够简洁
由于信用报告过于专业,很容易导致个人在查询个人信用时看不明白,或费时费力。现有的个人信用报告主要由两个要素组成:一是基本信息。主要有个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最高学历、最高学位、参加工作日期、退休日期、户籍地址、电话、地址、邮编、配偶等信息;二是信用交易信息。包含信用卡的明细及其最近24个月中每月还款状态记录、贷款明细及其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以及该被查询者的信用报告查询记录。同时,报告中采用不同的符号来表达个人最关注的个人信用等级,但即使是某些专门从事信贷查询的专业人士也需经过仔细查看才能明白。就普通个人而言,他们仅仅需要通过该信用报告查询得知个人信用的好坏就够了。因而,如何将信用报告做得更简洁、更人性化是当务之急。
(三)个人信用报告的模式不够多元化
从目前社会现状来看,在不同的行业中的个人信用侧重点不同,存在着差异性,而目前我们的个人信用报告采用的是同样一种模式,无法突出其查询的关注点。比如对于税务类、银行、生活以及其他行业的个人信用报告的模板应当有所侧重。
(四)征信系统建设缺乏法律保障
随着征信系统应用进一步加强,征信系统自身的法律制度缺失、非银行信用信息共享、数据质量问题日益显现。借鉴和吸收美国、瑞典等发达国家在征信系统建设有关数据采集、数据征集、数据质量、法律制度建设上的成功经验尤为关键。我国的征信立法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建立社会征信体系方面的法律框架和系列法规,对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和管理的权利与义务没有作出法律规定,这使得整个征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责任不明确,领导不统一,协调不一致,建设不到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成为制约我国征信业发展的瓶颈。一是征信机构开展业务的法律依据不充足,使得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披露和行业管理等环节上无法可依。二是人民银行实施行业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虽然赋予了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能,但并没有以法律形式进行明确,使得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开展工作存在困难。尽管2009年10月,国务院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征信立法工作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但从另一角度而言,立法工作是一项长期过程。从《条例》的出台,到形成较为完备的各类法律规范,从征信立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到不断完善的制度规范,尚需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二、国外个人征信评级借鉴
国外的征信管理已经推广很久,其个人信用管理相对较为成熟;而国内的征信管理在很多方面都处于起步阶段,仍需要不断完善。因而可以向在个人信用管理发展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来学习借鉴关于对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的经验。
其一,个人信用资料数据库相对完善和成熟。在美国,是由信用局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评估并面向公众提供个人信用服务,信用局在经过长期发展逐渐成为个人信用市场的中介与主体,著名的三大信用局有益百利(Experian)公司、环联(Transunion)公司以及艾可飞(Equifax)公司,他们都分别有建立覆盖全美的数据库体系,这三家公司相对垄断也相对权威,信用局大多数附属于这三家公司,即便不附属于他们,也与他们在业务上保持密切联系。总而言之,美国的个人信用资料包含的范围较为丰富,他们将个人信息主要分为三个方面:消费者身份信息、信贷信息和公开信息,同时将以上信息分为两类指标,分别为广度指标与深度指标。再者,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广泛。在美国,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信用信息来自各个领域,有着广泛的渠道,信用信息的来源包括了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信贷协会以及其它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等,其方式是由征信公司与上述机构自愿签订协议,由后者按协议约定向征信机构定期提供信用信息。企业征信公司搜集的数据来源与消费者征信有所不同,主要是美国各公司定期提供的公司内部信用信息和一些政府公共信息,而不是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
其二,采用FICO信用分数量化个人信用等级。对散乱的个人信用数据进行评估是衡量个人信用的关键。美国普遍使用客观经济计量模型量化法来进行个人信用评估,其FICO信用分数普及度最高,并被三大公司采用。该模型的方法是,利用大样本数据,分别将消费者的5C指标具体量化,同时使用深度指标进行分档计分,并加权取得最终分。当然,不同机构其分段定级标准也不尽相同。在实际风险管理中,贷款者一般对个人信用报告的细节并不太关心,最终的信用分数才是他们所乐于关注的。
其三,征信法制体系的建设与内容。美国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随,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而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主体。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征信机构。征信部门在信息征集以及信用评级等活动中担任着重要角色。不合理的征信方法有害于公众的信心,不准确的信用报告会降低银行系统效率。《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建立要求信用报告机构在从事征信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同时要做到充分保护个人隐私。美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为核心、15项相关法规为辅助的信用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的重点是规范征信、授信、平等授信以及保护个人隐私权等几个方面。
三、对国内个人征信建设的思考
针对我国个人征信查询系统应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参考以上案例,笔者认为在我国不但应该更加宽泛的收取个人基本信用资料,考虑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加入更多元素,比如信用评分系统,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方便的服务,形成针对不同行业查询主体的不同信用报告,使查询主体可以明晰地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更直观的认识到自己的信用等级处于什么层次上,是优秀还是正常,是关注还是禁入。
(一)加大个人资料采集的广度和深度
现在对资料的采集主要局限于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其银行业务的记录,但是个人品行、融资历史记录以及毁誉状况等都应采集记录,并尽可能的有一定的深度挖掘。个人征信系统应对已收集的客户基本信息进行整合,为每个人建立一份个人身份信息档案,记录个人的各种证件,以及学历、通讯、婚姻、职业、居住等信息的变化历史,形成完整可用的个人身份基础信息库。然后,一方面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档案查询服务,另一方面积累经验、开发反欺诈模型。同时,方便消费者直接修改自己的身份信息,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并且,考虑邀请社会力量进行有偿采集,对个人信用报告进行有偿鉴定,并加强对业务管理与准入退出管理,深入市场化运作,必然可以提高个人信用报告的质量。
(二)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加入评分系统
随着数据信息的增大,其个人信用报告也越来越复杂,本文建议将不同信息可分为生活类、税务类、银行类与其他信息。
1.生活类信息。即个人在生活中缴纳通信费与水电费等情况,缴纳公积金与社保基金的情况,以及一些违规情况等等。
2.税务类信息。需记录个人与所控公司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3.银行类信息。建议详细列出该个人所有的银行账户信息及以其为法人代表的企业信息,同时列出其个人或企业账户中存在的不良记录,甚至可以注明何时何处因何原因所至不良记录,以便个体申请异议时使用。而良好信用记录则只需简单说明,不必列举。
4.其他信息。如是否存在个人财务与信用纠纷,或在生活中是否因为信用状况而被等。
将以上4类信息根据其在生活中的权重设定不同的分值,最后统计求和得出该个人的信用评分。同时,可以根据不同行业阶层,统计并衡量出个人在其阶层中所占位置,可根据统计学原理划分成5个等级:优秀、良好、正常、关注、禁入。查询人能够直观通过这五个等级了解到其预期授信程度,对评级等级较高的客户定义为优质客户,对其给予相关政策的优惠,比如贷款金额额度较高,在利率上也有一定的优惠;对于正常等级的客户,可在信用报告中对其进行书面提示,告知其建立个人信用的重要性,注意累积良好信用,提升个人信用等级;对于评级等级较低,比如关注与禁入等级的客户,可在信用报告的醒目位置将其个人信用不良明细分类说明,同时告知信用不良的严重后果,甚至可列出各银行贷款禁入标准。如此一来,可以让查询个体能够明确地了解其信用等级及其后果,对其以后的信贷行为具有约束作用。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评分系统,并已在部分商业银行试点,反映较好,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针对不同的信用报告需求,制定不同模板的个人信用报告
对于不同行业,有时候需要征信机构制作成侧重点迥异的报告,对于上文所提及的4种不同类别的客户可生成有所侧重的生活版本、税务版本、银行版本等,例如对于税务类的查询主体,最好突出该被查询者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不良记录的情况,这种有针对性的报告更能够满足客户的要求。
(四)加快我国征信立法进程
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目前,我国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只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部门规章,尚未制定有关征信信用法律制度,这使得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薄弱,征信业的发展和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严重制约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加快征信立法进程,尽快出台《信贷征信管理条例》,制定和推广全国统一的征信标准,使征信业发展与管理有法可依。
(五)加强监督,提高征信质量
加强对征信系统制度的数据报送与制度执行的检查力度,规范数据质量与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同时建立信贷业务的数据质量情况通报制度。对于征信数据质量存在较多问题、执行不规范、整改不到位的金融机构,及时约见负责人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现场检查等措施来督促整改,对于严重违规的机构必须严肃处理,以促进金融机构的业务操作规范,从而提高征信系统的质量。
四、结束语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已经越来越重视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位置,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数量不断增加,个人征信查询系统在人民的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故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刻不容缓。我国不但应该完整而公正的多渠道记录个人基本信用信息,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功能,利用客观的信用监督部门,使个人信用展示更加科学和规范。
参考文献:
[1]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R].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9-10.
[关键词]消费信贷 信用 个人征信体系
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的美国次贷危机到2009年蔓延开来的欧美债务危机,全球经济陷入了一场严重的信用危机。消费信贷始于上世纪30年代,正值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处于世界性经济危机时期,对工商贷款的需求降低,为了刺激市场的需求,银行开始了以分期付款为主的消费信贷,用以解决消费品价格高和购买力不足的矛盾。西方消费信贷的发展长期促进其国民经济的增长。自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之后,我国消费信贷步入快速增长轨道。商业银行先后推出了适应市场需求的一系列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形成了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主体,包括汽车信贷、家庭装修贷款、助学贷款、度假旅游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和个人综合贷款等众多消费信贷品种体系。据资料统计,截至2011年1月,我国各项消费信贷余额达7.5852万亿元,较1989年的147亿元,20多年间上升了近516倍。统计数据表明,一般发达国家消费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30%以上,美国花旗银行更是高达60%,我国目前消费信贷占银行信贷总额的比重仅仅为11.5%,可见,我国消费信贷市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构建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对启动我国的消费市场,拉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和国民负债结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制的建设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基本建成,银行间同业征信得到实现。上海和深圳等地的个人征信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建立区域性个人信用系统提供可借鉴模式。建设、工商、质检、税务等率先开展部门内部数据库建设和维护,为今后实现联合征信奠定基础。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咨询及风险管理等各类中介机构已达100多家。个人的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如电信等逐步纳入。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应该建立以国家为主,私人为辅的综合个人征信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国家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局负责下设机构和隶属机构的监管工作,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及协调,同时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代码,即“一人一生一卡一号”,构建相关数据库备查。其他各类征信机构负责某方面的个人信用管理工作,在各类信用管理机构中实现信息的有偿和无偿互动。
一、个人信用报告的设计
1.信用数据的采集
个人征信机构要提供高质量的个人信用报告,采集的信用数据需要包括:金融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项目以及金融机构之外的个人信息项目。金融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项目主要包括:个人消费信贷信息、信用卡信息、特别信息等。金融机构外的个人信息项目主要包括:法院的个人民事刑事诉讼记录,公安的个人治安、刑事和经济处罚记录,社保局的个人社保卡、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在各类公用事业单位付费情况的信息,例如,拖欠水、电、气付费信息,手机、电话通讯付费情况以及租赁、电子商务信息等,另外,还应包括个人的资产信息。这些个人信息采集的作用有:一是识别风险,核实客户身份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确定客户当前资金状况、防止信贷欺骗、根据贷款人的信贷历史信息评估贷款人的信贷行为模式、违约概率等。二是管理风险,可根据客户违约概率确定贷款利率、建立客户风险预警系统、不良贷款催收等。三是为开发新产品和新市场提供决策依据。
2.个人信用报告的生成和提供
个人征信机构从金融机构、公安、法院、公用事业单位等各个方面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对其进行汇总、加工、储存并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当外界各部门、单位向个人征信机构查询某个人的信用报告时,个人征信机构就从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调用相关信息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加工、分析形成个人信用报告,根据请求和相关规定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个人征信机构生成并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具体过程如图2所示。
图2 个人信用报告生成模式
3.信用报告的作用
信用报告使得交易的一方通过查询对方的信用报告,可以多角度的了解其信用状况,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给自身带来信用风险的概率,当前,利用个人信用报告最频繁的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由中国人民银行操作的个人征信系统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后,各家商业银行已建立了依托该系统的信用风险审查制度,将查询申请人信用报告作为信贷审查的固定程序。截至201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正新系统收录自然人数共计7.1亿,其中有信贷记录人数约为2.2亿;累计提供4亿多次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2010年9月份,个人征信系统日均提供个人信用报告141.1万份,日查询峰值为154.6万份。
个人信用报告在提高审贷效率,方便个人借贷,防止不良贷款和个人过度负债以及根据信用风险确定利率水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个人信用报告帮助商业银行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个人信用报告帮助商业银行了解客户在异地、他行的借款以及还款记录,客观判断客户的还款能力或还款意愿,规避潜在风险。个人信用报告帮助商业银行全面了解客户及其家庭的总体负债情况,客观评价客户的还款能力,规避潜在风险。个人信用报告帮助商业银行核实借款人真实身份,防范恶意骗贷情况的发生。个人信用报告帮助商业银行了解借款人为他人担保情况,全面审查潜在负债风险,做出合理贷款决策。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主要用于商业银行的各项消费信贷业务。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报告将更广泛地被用于各种商业赊销、信用交易、招聘求职、购买保险、租房、特殊岗位任职等等领域。
二、建立健全与个人征信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对个人征信进行立法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个人征信业务的行为主体和个人征信业务活动。个人征信方面的立法应该是针对个人征信机构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标准、法律责任以及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1.确保个人征信数据的开放
数据是征信机构的原材料,能否以低成本及时获取所需信息是个人征信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础。一方面,要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征信数据开放原则相冲突的条款。修改完善《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储蓄存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商业银行有关客户的个人数据开放范围、提供方式、使用及传播限制等内容,对数据开放和银行的保密义务做出平衡,使金融同业征信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尽快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必须开放哪些数据,以及对不依法开放数据的机构如何惩罚。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对散布于工商、税务、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政府机构的数据的公开制定统一的法律,确保征信机构合法、快速获得相关数据,为联合征信提供法律保障。
2. 保护个人隐私权
个人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是相互矛盾的。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是以征集、加工整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为基础,必然要对信用信息进行披露,当缺乏相应的条款规则时,容易出现信息披露的侵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征信体系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对隐私的保密越严,征信程序越复杂,获取信息的成本相对更高,从而降低个人征信活动的效率。而经许多数理模型的检验也证明,限制征信机构采集某些个人信息,例如性别、身体健康状况等,会降低信用模型对贷款风险预测的准确度。我国的征信立法要平衡个人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矛盾,既要最大程度地发挥征信的效用,又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参考欧洲的《数据保护法》和美国的《公平信用信息报告法》和《诚实租借法》,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定公民享有个人信息权,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删除权、信息封锁权、信息报酬请求权等,征信机构应当保障信息的准确,每年为个人免费出具其信用报告。个人信用信息资料的使用应该有明确的目的和合理的范围,即信息服务对象应该是根据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在善意使用的原则下确定。对个人征信过程中侵害个人隐私权的不法行为者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给与相应的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
三、加快个人征信系统的基础建设
1.提高信息数据质量,增强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目前商业银行使用的个人信用报告存在个人信息不完整和不准确的问题。个人征信系统所提供的报告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等问题,影响了个人征信系统在商业银行的使用价值。以年收入为例,目前商业银行在对个人信用卡进行审批及授予信用额度时,年收入是重要的参考资料。虽然申请表中有申请人填写的年收入,但各商业银行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因此,个人征信系统应全面采集各部门的相关信息,使个人征信系统能够直接或间接获得真实、准确的年收入信息,就能为商业银行准确进行审批及评估授信提供参考依据,进而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2.加快信息数据更新的频率
由于居民的工作、居住、收入、金融交易记录等信息经常变更,个人资信的时效性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果个人的资信信息滞后而不及时更新,信息的价值就无法充分体现,甚至误导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决策而蒙受损失。因此,个人的信息数据应及时更新。
四、加快个人信用标准化建设步伐
征信行业标准化是征信业的基础工作之一,在业务上涉及征信数据的采集、传输、交换、处理和使用以及行业运作的管理规范等领域,在技术上涉及网络通信、数据库、安全、应用软件和硬件及其他相关技术领域。个人信用标准化可理解为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和查询的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等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规范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和市场秩序的过程。实施个人信用标准化建设,有助于不同区域、不同系统之间的接轨,为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奠定长远基础;有助于避免数据库的盲目重复建设,节约交易成本;有助于个人征信产品的交流、推广、开发、市场化及与国际接轨,保护消费者利益。征信业本质上是信用信息服务业,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至关重要,征信业又是充分竞争的行业,征信产品的多样化、个性化是其提高竞争力的基础。因此征信行业标准的制定宜采取少而精的原则,既提高信息共享效率,又避免限制征信机构的特色发展。
五、加强个人的征信意识
信用是一种文化和社会道德规范,也是价值取向和无形资产。但是我国居民对信用意识、征信知识和金融知识的了解还处在较低水平。在吴俊(2009)对嘉兴市做的500份调查问卷的结果分析来看,71.6%的市民知道贷款的还款记录会作为个人信用档案的一部分进入个人征信系统;41.9%的市民清楚个人征信系统全国联网对个人信用的影响。97%的市民认为有必要对社会公众开展征信普及教育。政府应在个人征信的宣传教育中起到引领作用,加强征信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加强征信宣传教育的目的是让大家了解征信、提高信用意识,培育现代信用文明,促使人们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参考文献:
[1]李俊丽.中国个人征信体系的构建与应用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2]李竞雄.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征信业发展的思考[J].上海金融.2008(3).
[3]刘寒秋.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思考[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0)
[4]陆宇生.对我国征信产品开发与创新的思考[J].海南金融.2010(5)
[5]杨勇.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需引起关注[J].征信.2010(5).
在市场经济中,征信服务的范围比较广,在以征信产品生产为主的服务中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企业征信服务,即提供关于企业信用调查的服务;另一类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即提供关于消费者信用状况调查的服务。消费者征信(ConsumerCreditReporting)服务是随着个人信用交易的发展和普及而发展起来的。当个人需要贷款、赊购商品、分期付款、购买保险等时,信用的提供方就需要了解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包括还款能力和守信程度,从而产生了对消费者信用报告的市场需求。与这种市场需求相适应,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便应运而生。是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征信机构所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不仅是银行体系对个人进行授信决策的主要依据,也广泛使用于就业、赊销、租赁、保险等领域。因此,消费者信用报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的消费者征信行业也是比较典型的市场导向模式。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制定有关征信服务的法律和规则,并监督实施。对消费者信用信息的搜集、整理、加工、保存、评价、销售等,均由商业性征信机构亦即征信企业完成。征信企业之间相互竞争,征信企业与向其提供信息的机构之间以及与使用其信息的客户之间,也完全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合作关系和商业关系。目前三大全国性消费者征信机构(ConsumerReportingAgencies,CRAs)为:Experian,Equifax和Transunion。除此之外,还有400余家中小型消费者征信企业。
由于消费者征信服务涉及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加工和公开,而消费者一般处于市场交易的弱势地位,因此必然涉及对个人隐私和对个人权益的保护问题。如果不加以管理和规范,征信活动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另一方面,对个人隐私和权益的保护也不应当无限夸大,如果把正常的信用信息也划入隐私范围加以保护,则可能会影响征信机构收集正常的信用信息,同样会妨碍征信服务活动的发展。值得强调的是,良好的征信服务不仅有利于授信者业务发展,也有利于消费者更方便和更快捷地获得信贷服务。因此,法律规范的核心在于,既要充分保证个人隐私和权益不受损害,又能够为征信活动的正常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或者说,必须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二者之间作出平衡。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法律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界定:一是什么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护,什么信息属于正常的信用信息,应当公开并允许征信机构搜集;二是如何保证信息的使用目的是正当的,即不能被滥用;三是如何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地更新。
二、对信用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范围的管理
信用报告是关于消费者如何支付其帐单的历史记录,其目的在于评价消费者还款的能力和还款的可能性。如果单从这一目的出发,凡是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有影响的信息,都属于信用信息,都应当允许被征集和公开,但实际上,许多这样的信息是典型的个人隐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比如个人收入、个人储蓄存款等。因此,个人隐私和正常信用信息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由于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和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更方便的信贷服务都是符合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只能在这二者之间进行取舍和权衡。从的实践看,对信用报告信息范围的管理,主要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允许在信用报告中公开的信息。一个典型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包括以下四类信息:(1)消费者身份数据,包括姓名、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社会保障号码等。(2)现有的或以前的贷款或信用卡记录(正面交易信息),包括授信者名称、帐户号码、信用额度、开户日期、授信者向征信机构报告该信息的日期、最后一次支付的日期和数额等。还可能包括过期帐户信息、目前过期未付的款项数目、以及在过去12~60个月中是否按期支付了上述款项的记录。正面信息的公开没有时效限制。(3)公共信息记录(负面信息),包括破产记录、欠税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等。负面信息的公开对当事人有一定的惩罚作用,但考虑到法律应当给有过失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负面信息的时效性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来说,负面信息的时效性为7年,也就是说,超过7年的负面信息是不允许出现在信用报告之中的。但也有一些例外。刑事犯罪的定罪记录没有时效性限制;破产记录的时效性为10年;当信用报告用于年薪超过7.5万美元的工作申请或数额超过15万美元的贷款或人身保险申请时,负面信息没有时效性限制。(4)查询记录,包括过去1年间所有的查询记录。查询记录具有两个重要作用,一是防止信息被滥用,二是作为评价消费者信用状况的参考信息。
向征信机构提供消费者个人的非公开性信息,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据1999年通过的《Gramm-Leach-BlileyAct》,金融机构在与消费者建立信用交易关系(接收消费者储蓄、向消费者贷款或发放信用卡)时,必须告知消费者其信息公开或分享政策,包括拟向谁公开、所要公开信息的目录、消费者的选择权(可以选择同意或不同意金融机构向征信机构公开其信息)等。消费者的态度采取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方式。即如果消费者不明确提出不同意金融机构将其信息向征信机构公开,将被视为同意公开,但在金融机构将数据公开前,应当给消费者留出必要的反应时间。法律还规定,征信机构必须采取合理的程序征集和公开消费者信用信息,禁止采取威胁、诱骗等手段获得或使用信息。
第二类:禁止公开的信息。以下信息除非经过消费者本人同意或要求,是禁止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公开的。(1)消费者活期或储蓄帐户的信息;(2)消费者购买的保单;(3)消费者收入信息;(4)消费者个人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5)消费者的工作表现;(6)消费者医疗信息;(7)消费者驾驶记录;(8)种族、、政治倾向等。
三、对信用报告使用范围的管理
相对于对信用报告内容的限制而言,对于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却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原则上,信用报告只能用于与消费者有关的交易活动。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征信机构只能根据以下目的提供信用报告:(1)法院命令或传票;(2)消费者本人的书面要求;(3)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信贷服务;(4)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5)用人单位用于审查个人工作申请;(6)有关政府机构依法用于评价个人的财务状况,以便决定是否同意个人的执照申请;(7)金融机构用于评价个人现有债务或现有帐户的风险;(8)由消费者本人发起的其他合法交易活动(比如房屋租赁申请等)。
法律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征信机构根据上述内容和目的向客户提供信用报告,不必事先经过消费者本人的同意。第一,征信机构向消费者雇主或潜在雇主提供信用报告,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的书面同意;如果雇主或潜在雇主根据信用报告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决定,那么在作出决定之前,雇主必须向消费者提供该报告的复印件,并充分告知消费者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所享有的权利。第二,向客户提供含有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比如医疗、收入、存款信息等。
由于允许征信机构搜集和公开正面信息,而根据正面信息,征信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多种增值服务。比如,征信机构根据所掌握的消费者信用数据,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符合某一条件的消费者名单,以便金融机构发展新客户;银行或其它信用卡发行机构可以根据征信机构提供的符合其发放信用卡条件的消费者名单,向消费者发出信函,邀请消费者申请其信用卡服务。对于这类不是由消费者个人发起的交易活动,法律也有特殊的限制,包括:(1)只有在金融机构有意向消费者提供信用服务或保险公司有意向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时,征信机构才可以向其提供此类信用报告服务。(2)报告的内容只能包括消费者姓名、通信地址、非独特性身份标识(比如社会保障号码),以及其他的与特定授信人或其他特定实体无关的信息。(3)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收到此类信函,可以通知征信机构,征信机构收到此类通知,应将该消费者姓名从名单中删除。
四、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更正
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保证错误信息能够及时更正,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改正错误首先要发现错误。由于信息是否正确对消费者的影响很大,因而消费者本人对于保证信息准确和及时更正积极性最高。因而,保证信息准确性的最有效办法,是赋予消费者对其信用信息充分的知情权和对信息内容的争辩权。
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包括:
(一)任何机构或个人根据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决定,比如拒绝消费者的贷款、工作、牌照申请等,必须告知消费者提供该信用报告的征信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如果消费者在接到其申请被拒绝的通知60日内向征信机构提出查看有关其个人信用记录档案的要求,征信机构必须免费向该消费者提供1份完整的信用记录报告,包括有关该消费者的完整的信用数据和最近1年(有关就业的查询为两年)的查询记录。
(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消费者1年内可以免费获得1份本人的信用报告:(1)失业并准备在60天内开始寻找工作;(2)在享受社会救济情况下;(3)消费者是金融欺诈活动的受害者。
(三)在其他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按照法定价格随时向征信机构购买其信用报告。另外,随着IT产业的发展,一些征信机构也开发出一些更加方便消费者随时了解和监督其信用记录的产品。比如,Equifax公司设计的“信用观察”(CreditWatch)产品,消费者每年只要支付49美元,每当其信用记录出现新的变化时,征信机构会在24小时内用电子邮件通知消费者。消费者还可无限次了解其信用评分的情况。该产品被《商业周刊》评为“2001年度最好产品”。
如果消费者发现其信用记录有误,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征信机构或该信息提供者。法律规定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都负有调查和更正不正确或不全面信息的责任。征信机构收到消费者对有关信息的争议以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通知提供这一信息的信贷机构,信贷机构必须对该信息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征信机构。复核工作必须在征信机构收到消费者通知要求后30日结束,如果30日内信息提供者仍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准确,或未能作出回复,该信息必须从消费者信用档案中删除。如果信息提供者发现信息的确有误,它还必须将这一情况同时通知其他全国性征信机构,以便后者也能及时更正错误信息。全部复核工作结束后,如果信用记录根据复核结果进行了调整,那么征信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结果书面通知消费者,并免费寄送消费者1份新的调整后的信用报告。如果复核不能解决争议,消费者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对信用记录中保存的和信用报告中使用的有争议的信息进行加注。如果消费者要求并支付一定费用,征信机构也应将加注内容通知最近使用过旧报告的用户。
五、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刚刚起步,关于征信服务管理的有关法律和制度也正处于建设当中。如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形成一个既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又能够有效促进征信产业长期发展的制度环境,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的任务。根据对消费者征信服务管理体制和经验的考察,结合我国征信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感到,在立法和制度建设当中,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借鉴。
第一,尽量保证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
征信服务和产业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定基础之上的:即一个人是否守信,可以通过对他以往的信用记录的观察和评估来判断。关于消费者信用历史的信息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负面信息,一类是正面信息。所谓负面信息,是指消费者拖欠、赖帐、破产及犯罪记录等信息。所谓正面信息,是指消费者正常的贷款、还款、赊销、支付等交易记录。对于征信服务而言,负面信息的作用显而易见。不良记录的“黑名单”可以直接帮助授信者甄别不守信用的人,从而采取防范措施。但仔细考察可以发现,对于征信服务产业的发展而言,正面信息的作用更加重要。原因有二:一是只有负面信息,征信机构无法掌握消费者的全面信用状况。比如,一个消费者可能会在多家金融机构借贷,虽然在每家机构的借贷额都不大,但在多家机构的借贷总额可能会大大超过其还款能力。显然,这一情况对于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全面客观评价消费者的信用状况非常重要,但如果只有负面信息,只要消费者没有违约或不良记录,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金融机构都无法掌握其全面信用信息。在这方面香港的经验值得吸取。香港一直不允许征集正面信息,使得授信人难以掌握被授信人的全面信用状况,由此已经造成了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比如,根据香港有关人士的介绍,近年来出现的十分严重的个人破产问题,就与这一规定有关,因此目前立法界正在考虑允许征集正面信息。二是如果只有负面信息,征信服务的范围会受到很大限制。利用负面信息,征信机构除了提供一个黑名单以外,很难提供进一步的服务。而利用正面信息,征信机构就可以大大拓展其服务空间,包括进行信用打分、筛选优质客户、帮助金融机构等用户进行客户资源管理等增值服务等。事实上,大型征信机构快速的业务扩展,正是建立在利用正面信息进行增值服务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正面信息和增值服务,征信产业就不可能得到如此快速和大规模的发展。由于正面信息极大地增强了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的全面性、有用性及征信机构服务的空间,促进了征信机构与用户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征信服务产业的发展。这一经验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征信服务产业,尤其值得重视。
第二,法律关于征信机构依法征集和公开法律允许的正面信息,不必事先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的规定,是保证信息全面性和完整性的重要保证
一般来讲,各国法规都允许在信用报告中公开负面信息。这是因为,负面信息是消费者失信行为的一种反映,将之公之于众不仅谈不上个人隐私问题,而且是对失信者的一种必要惩罚;从信息搜集的角度看,受害者一般也有积极性把此类信息向征信机构报告。但正面信息就有所不同,这类信息是消费者正常交易行为的反映,在消费者没有任何失信或违规行为时,法律是否应当允许征信机构在不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搜集和公开其信息,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许多欧洲国家都规定搜集和公开此类信息要事先征得消费者本人的书面同意。从的经验来看,除个别情况外,原则上法律一直允许征信机构可以在不事先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征集和公开个人的正面交易信息。从实际的效果来看,似乎的做法更值得借鉴。相比而言,的征信产业不仅发展速度较快,且一些大型的征信企业也主要集中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可能与对正面信息的不同管理规定有关。如果法律规定征集和公开正面信息需事先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将不仅会极大增加征信机构的信息搜集成本,而且会严重损害信息的完整性。应当指出的是,全面信息的使用,或者说征信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符合授信人的利益,也符合消费者的利益。根据的经验,由于允许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由于使用信用评分作为评价信用风险的一个工具,同时使得消费者和授信人受益。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好处主要包括:(1)更多地获得信贷;(2)更大程度的流动性;(3)更公平的待遇;(4)更低的信贷成本;(5)更加便捷的获得信贷的方式。对于授信人而言,好处主要包括:(1)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提供消费者信贷服务;(2)能够进行帐户监控以便调整信贷流程;(3)减少贷款损失。当然,允许征信机构征集和公开正面信息不是无原则的,而是必须要有明确的管理规定,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界定正面信用信息的范围,严格限定信用报告的使用目的,以及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不正确信息的及时更正等。
消费者个人征信是指征信者将分散于金融机构、商业企业以及公安、税务、工商、公用事业等部门的个人信用情报进行收集、整理、利用、提供、维持和管理的活动。因此,在征信关系中必然会存在以下三方的当事人,即征信机构、信用资料的提供者、信用报告的利用者。另外,在这三方关系之外还会存在行政管理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等机构。
(一)征信机构
1.基本概念与特征
征信机构,也称信用调查机关,它是指通过使用一系列手段,合法地将消费者个人散落于社会各个机构的信用情报进行收集、加工、提供、维持和管理的机构。它将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息交换中心的基础上,根据授信者的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认证、评估和咨询服务。征信机构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征信机构具有中介性质。征信机构所处理的是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的公正和正确与否,不仅影响到个人能否得到信用授予,也会侵害个人的隐私权及其他人格权。所以客观上要求征信机构必须是独立、公正的,依附于任何利益团体,都将会损害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二,征信机构的职能是收集散落于社会各处的个人信用资料,根据第三者的要求进行加工整理,并提供给第三者。同时由于征信机构拥有个人信用资料数据库,因此,为了维护其公正、准确、安全,应经常进行更新,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征信机构必须是经常性地整理、评估消费者的信用信息或者制作与消费者有关的信息,提供给进行商业活动的第三人。这里“经常性”是一个关键的因素。经常性表明征信机构是以此为营业的目的。像百货商店、银行等仅仅是提供信息给征信机构,并非以此作为营业的目的,就不能构成征信机构。
第四,征信机构是一种商业机构,其组织形式一般为公司制,如美国的三大信用局,德、日等国的征信机构都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进行运作。
2.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性质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是我国首家专业的个人征信机构,它于1999年7月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下成立,由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信司等四家机构联合投资,以公司制进行运作,该公司目前已建立了上海市个人信用档案数据中心,并成立了中心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为上海15家商业银行。该中心由15家商业银行提供有关个人信用数据,然后经整理后向15家商业银行出售。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应是一家中介机构,而非金融机构,即进行专业个人信用数据处理的征信机构,虽然它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进行试点工作,但它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机构。由于我国征信环境的欠缺,该公司因此采取了政府出面组建和管理的办法,这点与国外的征信机构的建立不同。
(二)信用资料的提供者
信用资料的提供者,又称为征信数据源,是征信机构获得个人信用资料的来源。一般来说,个人信用资料大多分散于金融机构、商业机构、公安、工商、税务、法院、公用事业、人事、雇主、房管、邮局等部门以及消费者本人,这些部门或个人都是征信的数据源,征信机构必须向这些部门或人员进行收集,才能获得完整、准确的个人信用资料。
以上这些机构或人员通过向征信机构提供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资料,以此用来评估消费者的资信,但其并不构成征信机构,不承担征信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原因在于它们并不以此为营业目的,例如雇主将雇员的就业资料进行提供,并非要评价雇员的信用,而只是就他与雇员的经历关系进行披露。商账追收机构的业务不是收集或评估有关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而只是想收取坏账。
需要指出的是,银行、信用卡发放机构等金融机构以及商业企业仅就其与消费者之间的经历关系资料提供给征信机构的话,并不构成征信机构。但是,如果它将这些资料提供给进行信用供与、承做保险、雇佣或其他商业活动第三者,我认为应视为征信机构,承担征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理由是:虽然这些机构并不以提供信用资料为常业,但它提供的资料目的是供对方直接评估是否给予信用、保险或雇佣。
(三)信用报告的利用者
在美国,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除了消费者个人可以获取信用报告外,为从事信用交易、雇佣、承做保险或其他合法业务需要都可合法使用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因此,信用报告的利用者是指需要利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进行商业活动、雇佣、承做保险、消费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具体包括①授信人,如银行、零售商等进行信用供给的机构;②受信人,即接受信用供与的消费者;③雇主;④保险机构;⑤其他根据法律可以获得信用报告的机构或个人。
二、以征信机构为中心的法律关系
在征信活动中,由于征信机构担负着收集、整理、提供、维持和管理消费者信用资料的职能,因此,征信关系中实际上是以征信机构的征信行为来构筑的。一般而言,在征信中,存在有以下几对法律关系:
(一)征信机构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分析
由于征信机构的活动直接指向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资料,可以说征信行为都是围绕着消费者的个人信用资料展开的。而消费者的个人信用资料又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获得信用、就业以及隐私等利益,因而征信机构与消费者的关系可谓是征信活动的核心关系,也最受法律所关注,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几乎规范的全是征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各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征信行为的特点来分析这种关系的内涵,基本可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征信机构征集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资料,必须得到消费者的同意。如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以及欧盟的《数据保护法》都规定了收集个人信用资料时必须通知本人。德国的《情报保护法》也规定情报机关在情报处理及利用时,必须征得情报主体的同意。一般这种同意都必须是书面的。
从这种同意权可以看出,消费者对其个人资料具有支配权和控制权。
第二,这种同意权是基于消费者的信赖而自由作出的。消费者之所以同意征信机构收集、整理、维持自己的个人资料,是基于消费者相信自己的个人资料会被公正、合理、善意的对待,不会被任意传播。假如没有这点信赖关系存在的话,消费者是不可能同意征信机构的征信行为的。
第三,消费者与征信机构建立这种关系目的是在于获取利益。征信机构对消费者个人的征信,不仅有利于征信机构,对消费者也更有利。征信机构进行消费者个人信用资料收集、加工,它可以据此获得佣金或协作等好处,而消费者可据此获得银行的信贷、零售商分期付款或就业等好处。否则,由于银行、商业机构、雇主不能判断消费者的资信状况,会拒绝给予消费者这些好处。
从这些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征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因征信而建立的这种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首先这种关系的两方主体的地位平等,互相不具有隶属关系;其次建立这种关系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如果没有这种协商一致,征信机构也无法获得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最后,双方的合意,其目的是为了形成征信法律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关于合同的性质,我认为征信机构与消费者应为委托关系。征信机构与消费者构成委托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消费者为了获得信用供与、就业或其他合法目的,主动提供自己的个人信用资料以及允许征信机构调查自己的信用资料,并由征信机构做成自己的信用报告提供给第三者,这种委托关系是显而易见的。还有一种是信用供与方向征信机构查询消费者的信用,这种情况实际上仍是建立在征信机构与消费者原有的委托关系上的。即消费者事前知道征信机构保有自己的信用资料,并预期征信机构会在合法的目的下,为自己的利益而提供这些资料,这种情况仍是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的,合意的内容是同意征信机构对第三者进行提供。
(二)征信机构与信用报告的利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征信机构对消费者的信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加工,无非是为了提供给第三者,供其在商业活动中评估消费者的信用,从而正确作出商业决策,这也是征信制度存在的目的。在社会中,一般可能会利用消费者信用报告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信用供与者、消费者本人、雇主、保险机构、公用事业部门、政府机关。这些机构或个人利用消费者的信用报告,我认为与征信机构一般是委托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外公司及我国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等征信机构的运作的实际情况,基本上都是基于非营利的原则,收取适当的手续费,向客户提供消费者的信用报告供其作信用供与等业务的参考。比较典型的是,这些机构为了降低风险,正确做出商业决策,委托征信机构进行对消费者个人信用的调查,然后根据自己的要求做成相关报告交付给自己。如可以要求其做成购车贷款信用报告、购房贷款信用报告、就业报告等等,这种情况实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即委托征信机构完成一定事务,然后付佣金给征信机构。
另外,如果依据法院命令或传票利用消费者信用报告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我们研究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征信机构与信用资料的提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般向征信机构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资料的机构和个人有三类:一是信用授予者、雇主、保险机构;二是政府机构、司法机构和公用事业单位;三是消费者本人。消费者本人处于信用资料提供者地位时与征信机构的关系我们已经讨论过。
关于与第一类提供者的关系。我认为要么是一种买卖关系,要么是一种会员关系。当它不是征信机构会员时,它是依据国家的征信数据公开化的法律,将自己与消费者的经历关系数据出售给征信机构,因而构成买卖关系;当它是征信机构的会员时,则它是根据会员的义务进行资料提供。
关于与第二类提供者,各个国家均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化、征信数据公开化的法律进行提供,它是政府机构、司法机构以及公用事业单位的一种法定义务。
还有一种情况是征信机构向消费者的友人进行调查,这时消费者的友人亦构成消费者信用资料的提供者,而这种提供仍需获得消费者本人的同意,因此,我认为这种关系实质上是消费者与征信机构关系的延伸。
(四)消费者与信用报告的利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信用授与机构、雇主、保险机构之所以会利用消费者的信用报告,无非是消费者想与信用授与机构签订消费信用合同、与雇主达成就业协议或希望保险公司为自己提供保险服务,而这些机构为了了解消费者的信用状况,降低相关风险,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前,就要向征信机构咨询或自己调查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这些行为本质上讲,是一种为签订合同的准备行为。
(五)其他法律关系
在征信活动中,征信机构还可能与行业自律组织以及行业管理当局发生关系,前者一般为会员关系,目前比较著名的国际性行业协会有商业法律联盟联合会、国际信用协会、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商联合会。在2000年,我国的50多家企业还成立了信用联盟。后者是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本论文讨论的民事关系。
三、消费者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特点
从以征信机构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的讨论可以看出,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征信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征信机构与消费者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费者为获取信用交易、就业等利益,而允许征信机构收集、整理、提供、维持和管理自己的个人信用资料,从而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
一是具有平等性。征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是平等及等价有偿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信用评级,发展缓慢,AHP
一、问题的提出
经过近10年的发展,信用评级业在评级理念、评级方法、评级指标体系、执业标准等方面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进步。评级结果也在银行信贷、债券发行、工程招投标、食品安全等方面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与审计、资产评估等行业相比,目前信用评级业发展缓慢,甚至还相当落后,具体表现在评级机构小而杂、多而乱、评级标准不统一、评级质量不高甚至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业务需求不足、认同度低等方面,已经难以适应信用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二、信用评级机构的执业环境调查与结果分析-以浙江省为例
(一)调查主要内容
为比较全面而清晰地了解信用评估机构的执业环境,我们调查了浙江省部分有代表性的信用评估机构、已使用过或潜在的信用报告使用者(简称信用报告使用者)。问卷分两种:一是针对信用评级机构的问卷调查,共108份。二是用于调查信用报告使用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整体评价,共200份。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信用评级机构对执业环境的总体评价。我们根据对信用评估机构执业影响力的大小分成五个方面:宏观环境、监管环境、被评估人环境、信用报告使用人环境、信用评估行业内部环境。我们试图通过对信用评估机构的调查,了解哪些环境因素存在问题,导致信用评级机构发展缓慢,以及这些环境因素的影响力的大小。
2、信用报告使用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整体评价。信用报告使用者包括企业、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债券投资者,他们对信用评估的社会认同度是影响信用评估机构生存的重要因素,因为他们是信用评估报告的现实或潜在的需求方和评价方,是信用评估机构的“衣食父母”,他们的态度会影响到信用评估机构及人员的执业心态和职业行为。通过调查,我们想了解现阶段信用报告使用者对信用评估的整体看法?信用评估报告到底在企业和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何种作用?
(二)调查结果分析
1、信用评级机构的基本情况。除杭州资信评估公司成立于1992年外,浙江省的其余信用评级机构绝大部分在2000年后建立,目前登记在册的大约有30家信用中介机构,主要分布在杭州和宁波等地。相比于我省经济发展而言,我省的信用评级机构存在着评级机构多、“婆家”多、标准多、规模小、管理乱、发展能力弱、供应和需求双重不足等问题,至今尚未形成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的知名信用评级机构。问题在哪里?带着问题,我们对其中较有代表性的20家评级机构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08份,回收有效问卷100份。
2、 影响信用评级机构执业环境的因素调查。根据调查可知,影响信用评级机构的执业环境的因素众多,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制约。但我们把可以把这些因素概括成五大类,即宏观因素、信用报告使用人因素、被评估人因素、信用评估行业内部因素和监管因素。同时我们利用层次分析法(AHP)来分析这五个环境因素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执业影响力的大小。
(1)将影响因素层次化。根据因素分析指标性质和要达到的总目标,将指标分为不同的组成因素,并按照因素之间的相互关联影响及隶属关系将因素按不同层次聚集组合,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分析结构模型,并最终将系统分析归结为最低层相对最高层的相对重要权数的确定或相对优劣次序的排序问题。
我们的最终目标是确定各个环境因素对信用评级机构执业的影响力的大小。我们将影响因素归结为B1、B2、B3、B4和B5五个方面,通过AHP分析,最终分析出五个因素对执业环境的相对重要性及影响的权数,以便我们有重点的、有针对性的提出改善执业环境的措施建议。(如图1所示)
C1:经济环境C11、政治环境C12、法律法规制度环境C13、文化素质环境C14、国际环境C15
C3:公司性质和治理结构C31、被评估人的信用意识C32、会计基础C33、被评估人的内部控制C34、被评估人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C35
C4:信用评级标准C41、信用评级人员素质C42、评级技术C43、评级市场的恶性竞争C44、内部控制C45
(2) 指标权重的确定
①两因素相对重要程度的确定
两因素相对重要程度的确定由Satty教授提出的1-9标度法提供,见表1
②判断矩阵的构建
我们登门拜访了信用评级行业的专家、政府工作人员及学术界专业人士,采用专家打分取平均值的方法得到判断矩阵B。构建判断矩阵的方法是:向填写人(专家)反复询问:针对判断矩阵的准则,其中两个元素两两比较哪个重要,重要多少,对重要性程度进行赋值,评分代入Expert Choice,经系统测评最终确认。
(3)用特征根方法计算权重系数
W= ?姿maxW
则 ?姿maxW=5.0681
W=(0.7868,0.4935,0.0.3007,0.1828,0.1161)
将权重系数W=(0.7868,0.4935,0.0.3007,0.1828,0.1161)进行归一化处理
得到α=(0.4185,0.2625,0.1599,0.0973,0.06187)
(4)一致性检验
①计算一致性指标CI
②查找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1.12
则一致性比率CR=CI/RI=0.015
从表2可以看出,根据AHP权重的大小,影响信用评级机构执业环境的因素依次为:宏观环境、信用报告使用人环境、被评估人环境、信用评估行业内部环境和监管环境。
同样的方法可得到宏观环境、被评估人环境、信用评估机构内部环境的各个因素的AHP权重。其中他们的判断矩阵分别为:
它们的权重系数分别见表7、表8、表9,一致性比率CR分别为0.08,0.07,0.0757,都小于0.1,通过一致性检验。
与信用评级相关的利益主体都受制于特定的宏观环境,它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影响可从表3可知,我们按影响力的大小依次排序:经济环境、法律法规制度环境、文化素质环境、国际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影响信用评级业务的拓展和评级依据的制定,是主要因素;法律法规制度环境决定着各利益主体的违规收益与成本;文化素质环境直接影响着评级人员、被评估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思维方式和处事风格,影响着他们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国际环境影响着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理念和评级技术,改变竞争格局,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制约对信用报告的需求。
被评估人是信用评级的客体,也是提供信用评级所需要材料的信息供应方,如果评级所需要的“原材料”有假,即使评级人员完全以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进行信用评级,加工出来的信用评级报告也是劣质的。因此如果被评估人环境不佳,将极大影响信用评级质量,影响评级机构的声誉,影响评级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从表4可知,影响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客观性的因素主要包括:公司性质和治理结构、被评估人的信用意识、被评估人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被评估人的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其中被评估人的信用意识对执业的影响最大,其次为被评估人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第三是公司性质和治理结构,而会计基础、被评估人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的AHP权重较低。
信用评级机构是信用评级的主体,它直接影响着信用评级的质量。从表5可知,影响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环境按影响力大小依次为内部控制、信用评级人员的业务和道德素质、信用评级市场的恶性竞争、信用评级标准和信用评级技术。
三、结论
综上,目前信用评级机构发展缓慢甚至还相当落后的原因主要在于执业环境。具体包括:宏观环境、监管环境、被评估人环境、信用报告使用人环境和信用评估行业内部环境。宏观环境是信用评估业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大环境;监管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着执业的违规收益和成本。被评估人将影响信息的合法性、完备性和公允性。信用报告使用人是信用报告的需求者,市场的需求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信用评估质量和提供的产品。信用评估机构的理念、行业竞争状况、信用评估模型、内部质量管理和风险管理、对人才的重视程度等因素直接影响信用评级人员的执业行为和执业结果。我们认为信用评级机构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孤立的,离不开特定的环境;离开具体的执业环境来谈执业环境的改善、信用评估质量的提高、信用评级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发展,是不切实际的。
参考文献:
[1]崔立新,王龙滨.资信评级行业的市场需求研究[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报,2003 (4)
[2]曹晋文.中国当前资信评级业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J].北方经贸,2002 (1)
[3]何伟,周晓志.中国信用评级机构发展状况分析[J].上海金融,2009(5)
[4]李容成.企业信用市场化评级的环境因素探析[J].武汉金融,2007(9)
[6]马喜良.对我国资信评级机构发展有关问题的思考[J].改革与发展,2008 (3)
[7]王友平.企业信用评估的问题及应用研究[J].经济师,2007(3)
[8]吴江涛,魏广远.从国际经验看我国信用评级发展的环境制约[J].金融论苑,2003 (12)
外贸企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应进行创新建设首先应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加大科技投入,通过强化技术改 造,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技术装备、生产工艺、管理水平才能大幅度的提高,并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也能有效地推动企业规模实力迅猛增长。外贸企业要壮大实 力应对挑战,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企业的信用认证,信用交易将成为主要手段,现今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在诚信尚未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的时 候,信用管理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地域、经济状况、语言文化以及政治背景等方面的差异,企业难以对异国的分销商或交易对象有一个清晰而深刻的认识,权的授予和赊 销政策的制定又往往会关系到企业销售业绩和产品的推广。在无法对异国的分销商或交易对象做出准确的分析和研究,就必须付出较高的人力与资金成本才能实现准 确的分析和研究,专业的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不仅能够满足企业在信息上的需求,更能够使这种需求的满足建立在快捷、专业和低成本的基础之上。信用报 告会针对委托方指定的分销商和交易对象,提供其基本注册信息,运作能力及业务现状等方面信息,以便企业更好的对分销商进行管理和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
本国外贸企业扩大出口贸易,开拓海外市场的同时为保障出口在实现自身产品出口的同时,也在寻求由政府部门提供的信用认证。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国际信 用评级可以实现销售业绩的提高,国外交易方更注重国内企业是否具备信用等级和报告,有效的规避国际贸易风险。对于进口方而言具备信用风险等级认证,可以使 进口方得到出口方更为优惠的赊销政策。外贸企业担保与否以及保费的制定,主要参考依据即是由专业的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专业化的团队和权威性的数据信息为国内的外贸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用服务。在其提供的众多产品和服务当中,最具核心竞争力的当属信网国际信用报告。 信网国际信用报告是依托于信网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根据委托的需要,通过对目标企业多渠道的调查,为客户所出具的不同深度的报告。信网国际报告综合来说共对 十大项四十小项内容作出了相应的分析。它涵盖了目标企业的注册信息、发展状况、财务状况、运营情况、历史信誉、履约能力、国际业务情况及其行业前景等。这 一方面确保外贸企业能够真正获得详实的商业情报与资讯,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了解目标企业基本情况,判断合作机会提供了参考。另一方面,它在降低交易、谈 判、合作、付款过程中的信用风险方面也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信用卡;不良记录;存在问题;建议
一 、基本情况
据调查,被查询的278家客户中有不良记录的占到18%,其中非恶意造成不良记录的占比高达75%。由于各家银行很少对不良记录的形成原因加以区分,导致了不少拥有非恶意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黄金客户被拒贷和办理信用卡,影响了客户的工作和生活。
二、非恶意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类型及成因
(一)被冒用身份证而产生的不良记录
个别人对个人身份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将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随意借予他人使用或由于保护不慎被盗用,并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从而导致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此种情况占有2例,占非正常因素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比为4.8%。
(二)未能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形成的不良记录
一是客户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对相关合同条款理解不到位,甚至只是模糊知晓自己的还款义务,导致客户在实践中不能完全正确的履行自己相关义务,进而出现不良记录。二是由于自然灾害及意外情况(如临时出差)未能及时还款导致的不良信用记录,此种情况有5例,占非正常因素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比为12.2%。
(三)升息导致还款不足产生的不良记录
贷款利率上调后,按月偿还贷款利息额会增加,而贷款银行在利率上调后,与客户之间信息沟通不畅造成借款人还款账户余额不足而产生不良记录。此种情况有3例,占非正常因素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比为7.3%。
(四)客户信息变更,银行无法送达信息导致的不良信用记录
有些银行业机构使用纸制信件通知客户,因信用卡数量过多,客户在变更资料时出现疏漏或错误,无法及时通知客户造成短期逾期,形成不良信用记录。据调查,在2015年6~11月形成的不良记录中,此种情况占比8%。
二、金融机构在保障非恶意不良信用记录客户合法权益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欠缺
一是大部分金融机构在客户办理信用卡或签订贷款合同时未能及时告知客户若不按约定及时、足额还款会对个人信用报告产生负面信息,并可能影响未来正常办理信贷业务。二是个别金融机构在还款日前没有电话或短信提示客户“应及时还款否则会产生负面信息”。同时,绝大部分金融机构目前均没有在制度上明确要求在办理信贷业务和还款日期前应向客户告知“不按约定还款将产生负面信息”等相关内容,也没有统一告知内容,导致客户对“信用卡应如何合理透支使用”、“哪些行为会产生负面信息”、“产生负面信息对将来办理信贷业务有何影响”等应普及的问题认识不清,部分客户错误地认为贷款或透支款项还清后,不良信用记录就会消失,逾期几天或欠款几元不会纳入不良记录。
(二)金融机构对非恶意不良记录的认定缺少制度规范
客户是否恶意失信常常存在争议,要使这种不守信用的认定准确无误,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标准和程序。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从其经营角度出发,更多注重的是其自身风险的防范及责任的认定,对“冒名办理贷款卡”、“欠缴信用卡年费”、“由于升息导致还款不足”、“因抢险救灾等特殊公务造成还款不及时”等非客户主观原因形成的负面信息异议的认定,没有从为客户服务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制度,也就无从解决此类异议。如金融机构没有以正式文件规定如何认定和解决解决“冒名办理贷款卡”异议问题。此外,在“欠缴信用卡年费”问题上,对于银监会2009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文中关于“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扣收任何费用”的规定,大部部分金融机构能够执行,但对信用卡开卡后因刷卡次数不够不能免除年费或信用卡有增值服务的,则明确表示无法为客户消除此类负面信息。
(三) 金融机构对异议信息处置滞后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个人可以对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提出异议及异议信息的处理流程,但因为基层央行没有异议修改权,每发现一笔异议处理都必须逐级上报总行,由上海征信中心进行修改,一笔正常的异议处理至少需1个月时间,并且个人信用数据库的信息每月更新一次,因此,最新的信用信息一般要间隔1个月以后才会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展示出来。导致异议信息处置滞后,客户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事先告知制度,给予金融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
建立事先告知制度,让信息主体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仅维护和保障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也可有效降低投诉、诉讼案件发生率。商业银行要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在征集个人信用记录时应履行告之义务,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可能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前或利率调整、月度还款金额发生变化时,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还款提示。通过一定的系统升级帮助客户减少不良记录发生的机率。
(二)规范个人信用报告运用和解读标准
一是出台个人信用报告统一使用指导意见,即由人民银行总行征信管理部门组织商业银行编撰《个人征信系统信用报告解读指南》,为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及个人信用报告提供规范、准确的个人信用报告解读参考意见,以客观、真实解读客户的实际信用状况。指导意见中应对信用信息中恶意与非恶意违约行为进行甄别性标准设定,避免商业银行偏读信用报告的现象。二是建立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和评分模型。深度挖掘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研究建立适合我国中情的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和评分模型,推出把复杂个人信用记录转变为简单易懂的信用产品,为商业银行建立一个统一、客观的评价判断标准。三是加强对商业银行前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以正确解读客户个人信用报告。
(三)完善接口规范和人性化展示个人信用报告
一是设定合理的负面记录保存期限。负面信用记录不能搞“一刀切”,期限太短,起不到威慑作用,可能使征信系统形同虚设;期限太长,则会过度限制信息主体权益。应借鉴国外征信系统先进经验,综合考虑负面记录产生次数、金额及不良行为情节较轻的负面记录,采取短期保留期限;对多次发生、金额较大、情节较重的负面记录,采取较长期的保留期限。二是设定适当的宽限期和宽限金额。建议信用主体还款日期延迟至3天以内和贷款利息未偿还金额低于50元的,不作为违约行为计入信用报告,减轻消费者因一时疏忽和银行账务延时造成的非恶意不良记录。
一、美国消费信贷特色
(一)美国的消费信贷状况
二战后,信用消费成为美国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五十年代中期至今,美国消费信贷一直呈现高速增长势头。消费信贷不仅支撑着许多“支柱”产业,还改变了美国人的生活。那些没有太多收入的美国人和有钱人一样购买相同的商品,使他们可以像有钱人那样生活。美国拥有稳定的经济系统、完善的法律机制以及发达的科学技术,其得天独厚的条件,使它成为世界上消费信贷最发达的国家。
(二)美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基石——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
1.完备的个人信用报告体系
在美国,信贷机构通常依靠信用报告机构来完成信用调查工作。三大个人信用报告公司(TransUnion、Equifax、Experian)的数据库涵盖美国上亿消费者的信用档案,每年出售数以亿份信用咨询回复,各信用报告机构与银行和零售商之间都实现了电脑联网,一次信用查询在线答复时间不超过几秒钟。美国还有一些公司专门搜集个人社会经济背景数据,为信贷机构提供了解个人信用的重要依据。完备的个人信用报告体系,为美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
为解决消费信贷发展中出现的诸如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公平授信等问题,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期间,美国国会开始制订相关的信用管理法律,并逐步完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框架体系。其主要目标是:稳定美国经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如房屋租赁、小企业发展、农业和少数民族问题。目前,美国有16项关于基本信用管理的法律,这些法律与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构成了美国消费信用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随着市场环境的发展,美国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地修正和完善。
3.全方位的失信惩戒制度
对失信者的惩戒是美国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失信惩戒机制主要围绕三方面发挥作用:一是法律支持失信记录方便地在社会传播,把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使失信者付出惨痛代价。二是明确规定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三是对严重失信行为根据相应的法律进行制裁。美国还设立了少年法庭,对青少年失信亦加以惩戒。
(三)消费信贷品种多样,消费信贷提供者众多
1.丰富的消费信贷品种
美国的消费信贷品种极其丰富,有用于购买奢侈品、耐用消费品的贷款;用于度假、家庭住宅修缮的贷款;用于其他服务的贷款;二次房屋抵押;学生贷款;个人信用额度、个人资金周转贷款、个人债务重组贷款等等,充分满足了社会各阶层对消费信贷的多样化需求。其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最为典型。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最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体系。其住房抵押贷款对解决中低收入者购房起到了促进作用。住房抵押贷款已成为美国银行业的重要支柱,占到美国银行业信贷业务总量的40%以上,中小型银行该比例甚至高达60%以上。2000年,美国每寸十辆售出的新家用车中就有九辆是通过贷款实现的。仅新车贷款产生的利息收人即高达200亿美元。有关研究指出,如果没有汽车贷款,美国年新车销量至少要减少50%约800万辆。
2.众多的消费信贷提供者
在美国,消费信贷提供者有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社以及非金融的企业机构,众多的消费信贷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授信机构通过高科技,许多信贷决策在几秒内做出,较复杂的家庭财产抵押决策一般在几小时内就可做出,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美国的商业银行攫取了全美消费信用市场的很大部分份额。截至2002年底,商业银行共持有30.4%的总消费信用贷款、大约60%的房屋净值信用余额。
美国的财务公司在消费信贷市场有很大的影响,其中通用汽车承兑公司、通用电器资本公司及福特汽车信用公司等闻名于世,到2002年底,财务公司的消费贷款占有)2.3%的市场份额,仅次于商业银行。
一些非金融企业,诸如零售商、加油站等也从事一部分消费信贷业务,向商品和服务的个人购买者提供赊欠便利。本免费毕业论
二、美国消费信贷对我国的借鉴
(一)政府积极引导和大力扶持消费信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