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土地管理标准

土地管理标准

时间:2023-09-27 09:35: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土地管理标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土地管理标准

第1篇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管理单位:

    为了提高房屋及设备的小修服务质量,增强管修人员小修质量意识,推行小修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房屋及设备小修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发给你们,并按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组织房管、修缮、物业等管修人员认真学习《标准》,熟练掌握房屋及设备小修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及时限要求。

    二、各管房单位的房管、修缮人员通过贯彻《标准》要进一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和敬业爱岗精神;通过执行《标准》进行一次服务技能的练兵,达到小修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

    三、执行本标准所发生的费用,应从向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的普通公有住宅租金或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支出,公共部位的小修费用应从房屋公共部分的维修费及委托管理费中列支,除因使用不当造成的非正常损坏及本市另有规定外,不应向使用人收取费用。

    四、本标准于98年9月1日起试行。

第2篇

一、凡承担土地勘测工作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土地勘测许可证》,方可实施作业。

二、颁发《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审批、颁发和管理。省级土地管理事业单位申请土地勘测许可证,一般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颁发;必要时也可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颁发。

三、勘测单位向当地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勘测许可证》时,需提交《土地勘测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审批单位接到申请表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审查,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发给《土地勘测许可证》。

1.具备从事土地勘测工作的专业队伍和技术人员。

2.具备必要的勘测仪器和勘测手段。

3.土地勘测成果达到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等规定的标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具有《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注销其许可证。

五、颁发《土地勘测许可证》的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系统内外一视同仁,一个标准,做好《土地勘测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六、《土地勘测许可证》和《土地勘测许可证申请表》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七、《土地勘测许可证》不得转让,违者注销其许可证,并追究其责任。

第3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行政区域内所有城乡土地。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宣传、贯彻“十分珍惜与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土地管理机构。

自治区、拉萨市、各地区、县(市、区)逐步设立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乡级人民政府配备土地管理员,依法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地政、负责《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土地权属管理

第四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跨县使用土地的,报行署(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跨地区(市)使用土地的,报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不得非法转让和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用途或因买卖地上附着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县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变更手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未开发利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负责管理,并报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转让。出让转让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各县、乡人民政府应制定和完善村镇建设规划,加强用地指标控制,严格宅基地审批程序,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宅基地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既体现有偿使用、又照顾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少用地少交费,多用地多交费,超标准用地的应规定较高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  因地界不清、权属不明而引起土地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解决。

在纠纷解决前,应维持土地原状,任何一方不得强占土地、破坏地上附着物。

第三章  土地利用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调查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调查获得的资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分等定级,为科学管理土地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土地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职权。

各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伪造、篡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和土地开发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编制各类建设用地计划控制指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级人民政府不得突破年度用地计划,节余指标允许延后使用。

第十五条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河滩,从事农牧林业生产的,必须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批准权限按下款规定执行。

二万亩以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一万亩以上至二万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一千亩以上至一万亩,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审查,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五十亩以上至一千亩,经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五十亩以下,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有利于生态平衡和水土保持的前提下,采取优惠办法,鼓励、支持集体和个人有计划地开发荒地、河滩地,发展生产。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发的国有荒山、荒地、河滩地,用于农牧林业生产的,可确定给开发单位或集体、个人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

私人建房,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非耕地。不得擅自在自留地和承包经营的耕地上修建私房。

城市市区蔬菜地、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的土地,应严加保护,原则上不得征用。

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农田保护区,征用时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土地的征用,必须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社会的稳定。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许可,不得征用国防、保密等单位或民族风俗设施附近的土地。

第十九条  城镇建设,要附合城镇土地利用规划,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城镇小区建设用地,在城镇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和建设规划,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工程进度分期划拨小区用地。

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城镇小区建设用地进行监督,尽量减少城镇土地占用。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正式划拨后,二年内未破土动工的,由土地所在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按同类土地年产值两倍标准,收取土地荒芜费并收回土地,报原批准征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承包者对承包的耕地不耕种,弃耕撂荒二年以上的,由当地乡人民政府向承包者征收土地荒芜费。土地荒芜费按撂荒耕地的前三年平均产值收取,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收回撂荒的承包耕地,可转包给有能力耕种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土地荒芜费只能用于土地的开发与整治。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掌握,县土地管理部门做出预算,报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挖沙、采石、取土的,必须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采挖。

因挖沙、采石、取土造成破坏的土地,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复垦。

第四章  国家与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单位的建设用地,均按本章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与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报批程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需要征地单位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建设单位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三)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1、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批准文件;2、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文字说明;3、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及年度投资计划;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5、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等;

(四)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组织有关方面达成征地协议,编制征地方案,按征地面积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五)用地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批准文件,并实地界定月地界线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组织施工;

(六)工程竣工后,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实施用地进行审核验收。认可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在城镇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依照《西藏自治区城镇建设管理办法》,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土地的权限(一)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千亩以上或征用耕地或其它土地的总和达到二千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征用耕地、菜地、园林地五亩以上,不足一千亩的;其它土地五十亩以上,不足二千亩的;征用多种类型土地面积总和在五十亩以上,不足二千亩的,由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耕地、菜地、园林地超过三亩,不足五亩;其它土地十亩以上,不足五十亩,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备案。

(四)征用耕地、菜地、园林地三亩以下,其它土地十亩以下,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地(市)、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征用土地时,按下列标准支付各项征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菜地或园林地的补偿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

征用地(市)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草地、每亩补偿六千至八千元,其它土地每亩补偿三千至五千元;征用城镇郊区的草地,每亩补偿二千至四千元,其它土地每亩补偿五百至一千元;征用其它地区的草地每亩补偿一千至两千元,其它土地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有青苗的,按当季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损失;无青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桥梁、水利设施等建筑物,按折旧实际价格补偿。

零星果树,树龄一至五年的,每棵补偿三十至五十元;树龄五年以上挂果树,每棵补偿一百至三百元。其它树木,树龄一至五年的每棵补偿五至十元,五年以上的每棵补偿二十至三十元。树木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伐用。名古树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在征地期间,抢建的房屋与设施,抢种的作物与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四)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倍补偿。

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一点五亩的地点,安置补助费可以超过三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十倍。

(五)耕地、菜地、林地开发基金拉萨市城关区及各地行署所在地,耕地每亩缴纳一万至一万二千元,菜地每亩缴纳一万五千至二万元,林地每亩缴纳五千至八千元。

其它地区,耕地每亩缴纳五千至八千元,菜地每亩缴纳八千至一万二千元,林地每亩缴纳三千至五千元。

(六)土地管理费按征地费的总额(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耕地、菜地、林地开发基金五项费用之和)的百分之一至四缴纳。

第二十六条  用地单位缴纳的各项补偿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七条  征地费收取使用管理征地费按征地审批权限的规定,由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审批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征收。按规定将各项征地费拨付有关单位或个人。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谁所有就付给谁。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土地所在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该项费用只能用于被征土地乡村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发展生产,兴办企业和困难户的生活补助。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

耕地、菜地、林地开发基金,百分之六十交县土地管理部门,百分之二十上交地(市)土地管理部门,百分之二十上交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此项基金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只能用于耕地、菜地、林地的开发改造、兴修水利等。专收专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

土地管理费按上款比例交县、地(市)、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管理工作经费使用。

上述费用要纳入预算外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  征地后群众安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土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每个农业人口平均占有耕地面积计算。

因耕地被征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在鼓励、支持自谋职业的前提下,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通过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广开生产门路妥善安置。

安置有困难而又符合条件的少数劳动力,可到用地单位或其它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就业单位。耕地被全部征用的村、或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一点五亩的村,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有农业户口全部或部分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用地单位、劳动部门妥善解决就业。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造地归还农民耕种,不安置被征地的农民“农转非”和就业。

第二十九条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的土地,必须一次申请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多次报批。征用的土地可以一次或分期划拨使用。

第三十条  临时用地,报土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用地单位按所借土地的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付给被借地单位或个人。

临时用地影响土地生产条件的,复垦办法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因抢险、紧急军事行动等急需用地时,可先使用,并于用地二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或本条第一款申请补办临时用地或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第五章  个人建房用地管理

第三十一条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个人建房用地,均按本章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申请建房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一)户口在当地,符合离退休条件,无宅基或宅基地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干部、工人;

(二)户口在当地,确实需要建房又无宅基地的居民;

(三)归国藏胞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四)因国家建设宅基地被占用,需要征地建房的;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征地建房的。

第三十三条  城镇居民、农牧区居民、归国藏胞新建住宅的用地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建房用地的申请报批程序,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城镇规划区外的个人建房征用耕地、菜地或园林地的,由乡人民政府审查,经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其它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用地限额核查批准,并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征用新的建房宅基地收费标准与经费使用管理,比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农牧区居民在荒地上建房的,免收征地费。

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干部、工人、城镇居民和归国藏胞,以最低标准收取征地费。

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的个人建房用地正式划拨后,二年内不使用又未申请延期使用的,由原批准单位收回。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以下非法占地行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等设施,并对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1、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的;

2、利用欺骗手段占用土地的;

3、超批准面积擅自多占土地的;

4、买卖、变相买卖土地的;

5、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

6、非法占地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以下滥用土地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治,并处以非法所得额或经济损失额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罚款:

1、擅自在耕地、草地、林地上修路、建房和挖草皮、取土的;

2、擅自开荒造成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

3、非法出租土地的;

4、其它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以下滥用职权行为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土地管理部门向当事人或主要责任者提出警告,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对于不理睬、不服从警告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请主管机关对当事人或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1、不经严格审查乱发土地使用证,造成土地权属混乱的;

2、无权、越权或不按法定程序批地的;

3、超标准批地的;

4、城镇建设用地超越法定规划范围的;

5、乱批土地突破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指标的;

6、侵占征地后多余劳动力招工、转户指标的;

7、抢先占用土地又不按规定补办征地手续的;

8、在土地问题上滥用职权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乱收、乱用征地费的,责令赔偿或补交,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提请主管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或拒不服从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征地和建设的;

(三)借征地之机敲榨勒索,收受贿赂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所收罚款,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上缴同级地方财政。

第四十四条  不按时缴纳土地征地费和罚款者,每日按应交款的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

第四十五条  遵守本办法,为我区土地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报请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积极宣传土地基本国策,使当地群众惜土如金的;为土地征用后的多余劳动力谋取生产门路,成绩显著的;在日常土地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通报全区表扬,并给予二百至一千元奖励;

(二)揭发土地管理中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负责保密,并给予二百至一千元的奖励;

(三)积极开发利用荒地、河滩地成绩显著的,优先提供土地开发基金,并给予一千至三千元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4篇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修改;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4.5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4-130-02

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中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作为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土地管理法》在保护耕地、促进城市化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该法在立法之初所坚持的国家主义立法思维及重管理效率、轻权利保障的立法理念使这部法律严重滞后。

一、土地资源配置与《土地管理法》

土地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基础性资源,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乃至国家社会安全。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关键是要依靠有效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目前,我国土地资源配置方式主要有行政配置和市场配置两种。所谓行政配置是指土地资源由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各种用地类型的比例以及以何种代价提供给用地者。市场配置则是各类用地主体(政府、企业和个人)通过市场方式获得相关土地资源,以市场价格为指针,供求关系相调节,各类用地主体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以及相应的成本和收益状况确定用地区位和面积。

确立完善市场配置方式,必须通过健全相关的法律来保障。作为我国重要的土地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法律,《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进行土地资源的配置。要通过市场的基础作用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就要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内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二、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存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作为特殊商品,必然趋向市场化。目前,我国土地市场不健全、国家干预不适当以及由此带来的土地利用不高效等诸多问题,都与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有关。

(一)不健全的土地市场

首先,中国现行的土地市场为城市与农村的“二元土地市场”。城市土地市场包括一级土地市场和二级土地市场,国家垄断一级土地市场,而集体所有土地进入城市市场必须首先由城市政府进行强制征用。二元土地市场的存在根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严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残缺和不平等对待造成的。这种城乡分裂的二元市场,使政府成为土地市场的垄断经营者,一方面造成了地方政府对土地转让收入及土地融资的过度依赖,另一方面政府对土地储备制度鲜有关注。

其次,土地市场不健全的交易制度。《土地管理法》第43条确立了国家对建设用地的垄断制度。排除极少个例,在我国建设用地必须属于国有土地。实践中的弊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的用地审批制度,容易产生腐败现象,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国家垄断建设用地供给,集体土地无法进入土地市场,就产权而言,形成了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不平等。

(二)不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同样作为市场主体,政府和被征地的农民本应该平等地享有利益分配的权利。但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直接入市,这使得土地增值收益被开发企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获得,被征地的农民只能获得征地补偿,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则分配较少。《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但是实践当中补偿标准却与实际市场交易可获得的利益相距甚远。而且土地补偿无统一标准,“同地不同价”也屡见不鲜。现实中这种不平等的主体、不合理的利益分配以及不统一的赔偿标准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矛盾。

(三)国家干预的滥用

在土地资源的配置中,国家“滥用”市场干预情况凸显为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各级政府是土地一级市场的开发主体,土地市场的垄断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使其权力过于集中又缺少监督;第二,地方政府依赖出卖土地获得财政收入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城建无序等现象;第三,征地范围的不明确,“公共利益”界定不清。

三、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的完善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建议

目前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不完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建立一套完善法律法规,特别是完善《土地管理法》中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式。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法律法规来规制和协调好市场机制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一) 健全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

首先,改革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其主要存在三点缺陷:第一,土地原用途补偿制度,即政府对被征土地的补偿未将增值部分计入其中;第二,限额补偿制度,即补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远远低于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收益;第三,地方政府定价制度,即国家授权地方政府规定具体补偿标准,而非土地市场调控价格机制。以上补偿标准严重损害了被征地人利益,实际上是把土地收益交由政府和开发商共同分享,实践当中屡酿 “征地悲剧”的恶果。

笔者认为,补偿标准应当由供地和需地双方通过自愿协商来决定补偿标准;如协商不成时,由双方都能接受的资产评估公司作为第三方,按照当地市场价格决定补偿标准。此次《土地管理法(草案)》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而且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同时草案中还涉及授权国务院制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这实际上是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出台铺平道路。

其次,健全农村土地入市制度。《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市场交易主体上应当改革,转变政府垄断一级市场的现状,使农民在未来成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再通过调节税收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土地市场适度引入竞争机制,使土地交易流程制度化,减少人为操作空间,减少腐败发生。健全土地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以便更好地引入市场竞争。同时,从民法角度讲,改革土地权利制度势在必行。根据《物权法》中相关规定,完善集体所有土地的用益物权的流转制度,改变目前《土地管理法》中集体所有土地不能进入市场的规定,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

(二) 完善国家干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

国家对土地资源配置进行适当的干预是必要的,但是这并不代表政府可以替代市场,国家和市场应当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相互补充共同推进的作用。

第一,缩小土地划拨范围。《土地管理法》第2条中“公共利益”的边界难以确定,导致政府征地几乎不受任何实质性制度的制约而拥有过于强大的土地征收权力。“实现公共利益”成为地方政府强制征收土地常用借口。因此,笔者建议首先政府征地的权力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以此限制其权力的滥用;其次必须依法明确 “公共利益”含义和范围提高其可操作性。

第二,改革《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规划和储备制度。因地制宜的制定土地规划制度,根据市场需求建立规划机制,来保障规划机制的科学、有效实施,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同时,制定科学的土地储备规划,扩大公益性用地的收购与储备,建立土地储备金制度。

第三,强化耕地保护制度和改革土地用途管制模式。严格耕地保护将是《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主要目的之一。实际上,耕地保护制度涉及的内容比较繁杂,但基本内涵应围绕责任及其操作体系展开。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耕地保护”及第七章“法律责任”,各种耕地保护制度都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致使立法的预期目的难以实现,而且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土地管理法》修订时理应增加耕地保护制度法律责任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草案)》对此已有改观,增设了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及耕地保护考核制,对强化耕地保护无疑具有促进作用。不过,如何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制,以及考核不合格需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仍有待进一步细化。

四、结语

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仅靠《土地管理法》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宪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法律规范与政府干预相互协调,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下一个五年规划推进中,城镇化规模不断扩张,土地利用数量不断攀升,进一步推动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杨世建.土地征收与农民权利的宪法保障[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04):116-119.

第5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过划拨土地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自治区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等经营性项目的用地,限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方式取得。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遵守我国有关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应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二)中、外各方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件;

(四)合资或合作经营项目协议书;

(五)总平面布置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六)银行出具的外方资信证明;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权限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征(拨)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行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应抄送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企业应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第八条  土地使用合同应当包括用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场地使用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土地使用合同式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缴付款额后,由签约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经核查换发土地使用证。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后使用土地。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材料堆场、运输和其他临时设施,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的土地使用费标准和非临时用地相同。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可以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自行开发,也可以委托有土地开发权的单位开发。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年限应与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经营期限一致。没有规定企业经营期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土地使用年限。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依法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或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变更协议,调整土地使用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期满,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需要续期使用土地的,应于期满前一年持企业延期经营的批准文件,到原签约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续期使用土地手续,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第十五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土地使用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划拨土地,应依法缴纳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一)土地开发费。指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商投资企业直接配套的厂外道路、管线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费用。土地开发费一次性缴纳。具体数额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计收。

(二)土地使用费。指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合同期内每年向地方政府缴纳的使用土地资源的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地理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分为三类:

甲类区(银川):每平方米年费额三至十元;

乙类区(川区市、县):每平方米年费额二至六元;

丙类区(山区县、含陶乐县)每平方米年费额五角至二元。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土地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每年二元。

从事农业开发的土地使用费川区每平方米每年一角至二角。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上述费额幅度内,根据土地等级、土地用途、市政建设状况等因素确定本地区土地使用费的具体标准,报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减免土地使用费:

(一)兴办教育、文化、科技、医疗卫生和社会公益事业、城市基础设施等非盈利性项目,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利用中方合营者、合作者现有场地办企业,建设期在三年内的,按三年免缴土地使用费;超过三年的按实际建设期免缴;利用新征用的土地办企业的,三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三)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从事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建设期间免缴土地使用费。企业建成后,从营业之年起可再免缴土地使用费五年。

(四)中方为乡镇企业的合资、合作企业,免缴土地使用费十年。

(五)在川区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企业,可免缴土地使用费十年,山区的免缴土地使用费。

(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企业严重经济损失,确实无力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由企业申请,并附事故发生地区公证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经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可缓、减或免缴当年土地使用费。

前款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时限期满后,按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减半征收。

产品出口型企业,由自治区经贸厅每年审核一次,当年达不到出口标准的,应在次年补缴上年度已经优惠的另一半土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费以年计收。每年应于十一月三十日前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

不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3‰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费由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可按土地使用费入库总额的3%返回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管理业务费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档案和台帐,逐年检查企业用地和缴纳土地使用费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营、合作企业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由中方投资者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让手续,并按出让合同约定,补交出让金。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应当经依法设立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入股,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三条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合资、合作行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除按下列情况处理外,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扩大用地范围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

(三)破坏土地资源及其附着资源的,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六条  土地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投资兴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三件规章的决定》中与本文有关的内容(1997年12月29日  宁政发(1997)129号)

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23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修订。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并请按修改后的规章贯彻执行。

……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宁政发〔1994〕138号  1994年12月23日)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除按下列情况处理外,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扩大用地范围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

第6篇

关键词:农垦土地;土地管理;方法

前言:目前,农民对国家关于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给土地管理工作造成不便。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存在着误区,农村土地权限职责划分不明,阻挠了政府对土地的管理工作。

一、土地管理工作的现状

(1)在广大农村地区,村民、村主任土地承包商等都觉得自己拥有土地所有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概念认识混淆不清。违法、违规用地在一些地方尤为严重,地方领导干部将利用土地审批权谋取私利,在土地的管理权据为己有,私自做主,认为自己拥有土地的审批权。私自经营土地,认为土地管理办法过于繁杂、程序繁琐、审批困难。

(2)农民不愿意交出土地,普遍认为被征土地的价格偏低。当征收土地价格与与市场价相差不大时,农民才愿意被征收土地。政府没有制定或者建立长期有效的保障机制,以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3)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迫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民的生活面临艰难的境地。政府没有及时补偿征地所支付给农民的费用。相关政府机构的征地政策得到没有落实和贯彻。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挪用了发给农民征地的补偿,农民在失去土地并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会引发农民对政府机构的不满,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4)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农民在逐步的进行农业结构的调整或升级,调整后的土地产值随之提高,补偿的费用也相对提高。然而土地计算方法不统一、不科学,所以不能准确的计算出土地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土地的潜在价值,对被征收的土地造成一系列的经济损失。对土地价值评审的参考因素过于简单,缺乏相关的土地价值检测标准。政府制定出的补偿标准与农业市场调整后补偿标准相差太大。导致政府相关机构对人民群众没有信服力,极大的降低了征地政策的执行和贯彻力度。

(5)土地开发缺乏科学的指导规划。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浪潮下,城市化建设会占据大量的土地,这些土地的开发没有科学的指导规划,造成对土地破坏和浪费。资本的流向主导着土地的开发,土地开发商利用土地交易牟取暴利,致使商业住房、公共建设用地的价格不断飙涨。普通民众难以购买土地开发而来的商业住房,不科学规划又会造成土地闲置和浪费。如果不加以控制,会形成恶性的循环,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6)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限划分不明确。相关土地管理办法在实际的土地管理中显得相形见拙。从国家土地直接管辖到地方间接管辖的土地,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理问题。如土地的管理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合并到土地的所有者身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占据了管理权和经营权,将使用权扩展延伸,完全忽视了政府机构对土地的相关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纠纷层出不穷。如在土地的使用权方面,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同一块土地上都觉得自己拥有使用权。在相关政府机构与集体组织之间,出于土地巨大利益的关系,都想从中分一杯羹。还有开发商与开发商之间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纠纷。

各个政府部们之间对土地的管理审批权限交叉重叠,存在着一块土地多个部门管理,或者没有相关政府部门管理某一块土地。有些地方政府对于地区开设建设用地,收取一些不合理的费用。

二、土地管理工作的方法分析

(1)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土地管理办法,使土地得到科学的规划,合理的利用开发土地是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保障。使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明确各个政府机构对土地的管理权限,明确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管理权等权限的划分。

(2)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可以安排关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讲座,走方基层调查民众对土地法律法规的了解。注重加强对土地所有权方面的的讲解,增强民众对土地各方面权限的了解与认识。增强民众对土地使用、土地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认识, 在土地审批权和土地所有权方面,国家集体意识深入贯彻到民众当中,增强义务观念,要做到在民众中达成形成土地是国家、集体所有的共性认识。为了避免执法人员违规违法,就要加强各级土地管理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把促进经济发展与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联系起来,与时俱进。灵活运用土地政策,做好每一项土地细节管理和土地政策执行工作,让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制定科学使用土地的规范。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应该注意时间和空间上的合理计划和安排,这些工作都属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范畴。为了防止和杜绝建设用地无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要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配套衔接协调工作。以免造成规划用地不科学、不合理的的规划,实行科学的管理办法,注重人性化管理规划。土地工作在保证权力的基础上,也应该履行应尽的责任,责任划分详细具体,落实到个人。

(4)依法对使用土地不法行为进行治理,防止一些社会恶意势力利用土地制造事端。落实土地租用政策,在进行土地监测管理过程中,由政府相关领导机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把土地承包给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或者运作效益高的机关单位,这样收取的租金可以带来一定的回报。承包租用的土地政策还可以解决农村人口失业问题,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种植出更多优良的农产品,来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促使地区民众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平稳健康的发展。

(5)投入更多的资金在土地的管理工作中,设置一些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各级政府部门面临着众多的土地管理工作,应接不暇,肩负着土地管理的各项职责,每一项土地管理工作都对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土地管理任务繁多的基础之上,又牵扯达经济利益问题的纠纷,给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行带来的困难。所以,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针对自身的情况,应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的适应现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还可以组织农民成立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机构,减轻政府的土地管理工作,也可以对政府土地管理工作形成监督和促进作用。

(6)统计国家和地区的各类土地信息,创建一套切实有效的土地管理运作机制,以适应现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专项基金,一方支持地方土地管理工作,一方面对地区的土地盈利上缴入库基金,由专业的人员进行资金的流动管理,并公开基金收支明细,实行透明化运作。对于土地收益的部分,主要由政府来计划安排使用,由民众来监督和评审工作。在对土地进行管理工作的同时,还可以修建农村土地种植、土地开发、土地经营的基础设施,以提高农民的生产水平,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更好的开展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但相关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不得从中收取用于基础建设的额外费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工作与民众的生活、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莫大的关系。在政府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必须保证管理工作的信息内容公开化和透明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让公众参与土地的管理工作和帮助政府履行管理职责,协助政府工作。政府与人民相互配合,即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能创建出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土地管理办法和机制,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宏森.浅谈我国土地管理中的公众参与[J].中国科技投资,2013,(36)

[2]白璐.基于适宜性原理的河南省耕地利用强度分析[D].2010.

[3]黎世兵.时态GIS与工作流技术在城镇地籍管理中的应用[D].2010.

[4]彭利峰.胜利油田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2010.

第7篇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5-0149-01

引言:土地是国家民生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根本,土地问题也是困扰国家发展与建设的生要问题,土地管理做为解决三农等问题的重要方式与途径,实施严格管理极其必要,只有做好土地管理,遏制现在滥用土地的趋势,才能够通过严格有效的制度化管理做好与开发。

一、提高土地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加强土地管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和利用好现有的每一寸土地,更是为了国家与民族的长远生存。从保证国家粮食生产与安全角度考虑,做好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提升农业生产力,是十分必要的。

近年来,随着耕地面积的减少、农业人口的外移,耕地废置现象严重,可用耕地面积不断下降,但是粮食需求却在一直不断增加,且随着生活水平和生活需求的提升,这种矛盾更是越来越激化,因此,土地管理势在必行,如果不加快实施强制性的管理手段,解决当前的这些问题,将会影响国家发展,其后果不堪设想,必须收起警觉。

土地是生存的基础,它除了能够提供众多的生产资料外,还是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保障,目前,大量耕地被占用,使得不少地区的农民群众失去了土地,且为了谋求当前发展利益,压低地方补偿安置标准,不仅纵容了贪污,且对于农民群众来说也是一大伤害,因此,加强土地管理,也是确保社会安定,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措施,否则,交会激化神仙矛盾,不利于国家长远经济发展和民生。

二、当前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1、 土地管理法律不健全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集体是一个复合概念,是由每个独立个体农民构成的总体,但并不等于所有个体的简单相加,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这一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界定标准的不一至造成了这一概念的混乱和实际振作的困难。

2、 土地资源的浪费以及不合理使用

一是城镇用地超占、浪费现象严重,忽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片面求规模、拼速度,既影响城市质量,又造成土地粗放利用;二是工业用地占比过高,总体利用率却偏低;三是农村土地粗放利用现象严重。

3、土地储备制度存在缺陷

土地储备机构的双重职能难以协调,土地收购价格机制混乱,融资风险较大。土地储备需要大量资金。资金问题是制约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瓶颈”。目前我国城市土地收购资金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其他渠道较少。巨额贷款利息给土地储备机构带来的非常大的压力;银行贷款期限与土地储备运营周期不一致,如果受金融和经济的影响使贷款不稳定,容易造成资金链的中断;如果土地市场出现波动,土地储备机构和银行都将面临巨大的金融风险。

4、耕地动态不平衡

由于保护耕地而破坏生态平衡或者由于保护生态而破坏耕地的现象已不足为奇麟地动态不平衡和生态保护问题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麟地动态平衡是土地管理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麟地动态平衡应该统筹安排根据各地区土地资源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实际进行研究和解决。

5、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不科学

我国取消了农业税后,农民无偿取得农村土地使用权,并且还可获得农田直补,在一此地方因为耕种土地收益低,成者劳动能力或者其他原因,出现了农村土地荒芜,无人耕种的情况,即使这样也不轻易放弃承包,限制了农村土地的流转,阻碍了农业产业化进程,影响了现代规模农业的发展。

三、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加强土地管理要从多方面入手,综合利用各方力量实现管理目标,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运用行政力量切实加强领导与管理,做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运用市场价值机制调节器控土地应用,保障弱势群体利益,提升土地使用效益,从法律角度来看,土地管理首先要完善立法,完美相关法律法规,与时俱进,为当前土地管理中出现的众多问题提供法律依据。通过法律的力量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做好严格执法,有法必依,对违规操作严厉处罚,形成威慑性量,减少土地管理方面的腐败,针对土地管理中执法行为要做好监督,对各级部门和各单位的行为做好管理,减少违法行为。

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加强土地管理的有效措施,此项制度建立的前提是以土地有形市场为核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进而制定出科学合理化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我国土地的转让和出让是通过土地协议进行的,土地交易中心简化了土地出让和转让的流程,开发商可以单纯的凭借合同来向政府相关部门领取各种审批手续,给双方的工作都带来了方便,土地交易中心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进一步优化,也是改革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能够建立起良好的土地管理运行模式。

2、加大土地管理过程中的监管力度

土地管理相关部门应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定期开展巡查活动,对于土地违法等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指导农民在建设房屋过程中按照规划执行,组织集中建设房屋以便于统一管理,对于空闲房屋、闲置土地等应该合理利用。在土地管理工作中也要做好宣传教育,改变一些农民的错误观念,让他们了解到土地属于公共财产,在使用过程中不可过于随意。在农民宅基地的划分工作中应该制定严格的标准,杜绝随意扩展建筑范围以及侵占耕地等情况,对于土地违法行为应该给予合理的处罚,以此减少和杜绝类似的情况,为农村土地管理和农业生产构建良好的环境。

3、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

农民由于各种原因转让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行为称为土地流转,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应该按照相应的规范执行,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将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管理措施,对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同时对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产权管理进行严格控制,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出现的流转,首先做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价格管理工作,对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制度等进行必要的完善与规范。

4、健全土地权利体系,约束地方政府征地行为

维护土地财产权益的保障就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但是,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并没有明确保护农村土地产权。在发展的实际中,地方政府、企业等都纷纷征占农民土地权益,造成土地滥用、浪费等情况的出现,所以,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土地权利体系,保护好土地资源。城市发展需要土地供应,土地征用不合理的利益分配要求完善土地出让制度。

5、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应该在地方政府的授权和帮助下建立土地的市场,并对储备状态的土地资源加以开发和利用,以市场运营的机制激活土地资源。建立土地储备监督评估体系,对土地收购储备运行的监督。开拓土地资金的筹集渠道,以达到对土地储备的盘活作用。

6、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

深化土地产权改革,是确保土地所有者权益的有效举措,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使很多农民争相扩展宅基地,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将集体土地产权细分到每一个小组中,小组中的成员不超过十户,在小组之内每户农民可以自行对土地进行处置,这样就可以明确土地产权问题。

结语: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是当前土地工作的核心,要发挥土地管理制度的指导作用和中心价值,必要尊重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实际,这样才能达到土地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功能性。现实中要对土地管理制度的规范和确定的价值加以发扬,形成管理、价格、机制、储备、制度方面的重点思考,从长远的角度力促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使其更能适应发展的局势和未来的趋向,以灵活的政策和防止实现对土地管理制度的体系构建,打造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工作的新发展。

第8篇

关键词:地理信息系统;土地资源管理;应用分析

1 GIS简述

GIS是在计算机软件、硬件系统的支持下,对整个地球空间中地理分布的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处理、分析、运算和展示的系统。随着技术的发展,GIS作为一种软件系统逐步与多种高科技技术结合,成为了在资源环境观测工作中的常用技术。以地理信息系统作为支持的资源环境探测,可以实时的展现资源的发展现状以及历史发展情况,还能模拟未来的发展过程,呈现出了越来越多元的应用趋势。

地理信息系统是决策支持系统,它与其他的信息系统存在明显区别,它对于信息的存储和处理是通过地理编码来实现的,这样一来,与地理位置相关的属性信息就成为了进行信息检索时的重要部分。GIS是以地图学、地理学以及计量学作为基础的一门学科。从系统学的角度来讲,地理信息系统是具备了结构和功能的完整的系统。

2 土地资源管理简述

土地管理,是由国家组织,为了保障现有的土地制度、调整各区域的土地关系、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提出的综合了经济、法律、技术以及行政方面考虑的合理管理措施。一般来说,国家会将土地管理的权利下放到政府的各个土地主管部门。这样一来,土地管理也就成为了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单位、个人占用和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依法的组织管理的活动。

土地管理已经形成了一门专门的学科为土地管理学。土地管理学主要的研究是通过调整土地的管理监督措施、调节控制土地的利用程度,实现预定的管理目标。作为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土地管理学与其他的部门管理学存在差异。土地管理学的研究主要围绕在土地关系与土地利用的相关问题上,这是其他管理学部门是不会涉及的内容。土地管理学主要包括土地地籍管理问题、土地的利用问题、土地的权属问题和土地的市场管理四大部分。在研究GIS在土地管理方面的应用时,也将主要从这四个方面展开。

3 GIS在土地管理方面的应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宝贵。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动态信息的合理把握成为了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土地资源是是国家一切发展的基础支撑,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对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做好土地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在土地管理的措施中,最具有特色的就是对土地的空间特性进行管理,而土地空间特性恰好可以为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提供平台。

近年来,随着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工作的展开,在土地管理方面的工作变得日益复杂,地籍变更越来越频繁,土地资源的信息量越来越大。在这样的环境下,传统的土地管理方法暴露了许多的弊端,甚至难以满足现代化土地管理的要求。因此,土地管理的数字化改革迫在眉睫。要进行土地管理的信息化改革,实现土地管理的数字化,建立合理的管理体系,进行土地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解决土地管理问题的效率,就必须要结合地理信息系统和网络技术,建立一套适当的土地信息化管理体系。地理信息系统在土地管理上的应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3.1 地理信息系统在土地的权属问题中的应用

土地的权属问题,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的变更以及土地权属的划分问题等等。土地权属管理就是对这些问题进行依法处理,并对侵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在土地权属问题的管理中,涉及最多的就是所有权问题。为了实现土地的合理归属,就要首先对土地进行明确的划分。因此,就需要进行土地调查,包括地籍信息的调查,土地利用率的调查以及土地使用条件的调查,根据土地调查的结果对土地状况进行动态的监测。在这个过程中,就可以充分发挥地理信息系统的优点,对土地调查的结果进行数字化记录,形成数字地图,建立地籍库。

在进行土地权属问题的管理时,在地籍库的土地信息中加入各类土地权限等属性。通过GIS开发的软件就能简洁明了的显示出各地的归属问题。这样,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就变得十分明朗,在进行土地的权属变更时,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变更软件与信息库连接,方便地实现土地权属的更改。

3.2 地理信息系统在地籍管理中的应用

土地的地籍管理,包括土地的监测,土地资源的评判,土地资源的统计,地籍信息的管理、运用、维护和更新等方面。

根据土地权属问题管理中的叙述,只要建立了地籍库,地籍管理就变得相对容易。通过GIS可以简易地实现各个地籍要素的分析管理,而且地籍信息的更新和维护也变得简单。即便通过地理信息系统使得地籍管理简易化,在建立地籍库时仍然存在将全国地籍信息统一标准的难题。这就需要多加的国土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标准地籍库,为各地建设地籍库的工作提供标准和规范,减小工作难度。

建立了地籍库之后,就可以利用GIS软件对信息库中的信息进行管理。除此之外,在地籍管理中还常存在一些分析和分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GIS软件进行地籍库的二次开发。利用GIS技术,可以设计出各种类型的分级管理软件。在有了统一的地籍库信息的前提下,只要有足够的技术支持就可以很好的展开分级软件的开发。而现在GIS的发展已经足够解决二次开发中的技术问题。

3.3 地理信息系统在土地利用问题上的应用

土地利用管理,即采取一定的编制,对全国各个省市地区的土地进行整体的规划,对土地的用处进行管制,对建设用地、农业用地以及未利用地的开发利用问题进行管理、监督、调控。

对于土地利用管理,也需要采取GIS建立一个土地利用的信息系统。通过这个信息系统,可以对土地的利用状况进行管理,对未来的土地利用趋势进行预测,对土地利用的效益进行分析,对土地的利用形式进行合理调整。以此来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调高土地的利用率,提升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从另一个方面讲,通过GIS对土地利用现状的分析,可以确定土地利用的发展趋势,从而给出更好的土地利用方案。

3.4 地理信息系统在土地的市场管理上的运用

土地的市场管理主要包括对土地市场的价格制定问题、供需问题、土地交易的问题以及土地市场化配置问题的管理。

GIS在土地市场的管理中,主要在土地的市场价格问题和土地的供需关系上发挥作用。在土地价格方面,可以在上述地籍库中,录入地r信息,建立土地价格信息库,实时地对地价进行监测和管理;在土地市场的供需问题上,可以利用GIS建立供需模型,建立供需关系的信息库,及时的得到供求关系并进行供需结构的调整。

4 结束语

综合以上所述,利用地理信息系统进行土地管理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建立土地管理的信息库,利用GIS进行二次开发,在土地的地籍信息、土地的权属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土地市场管理等方面给出相应的应用措施,实现土地信息的采集、整合处理和实时监控。随着时展,传统的土地管理方式终将被淘汰,地理信息系统成为土地管理的先进工具。目前已经有些城市在城市土地管理上采用了地理信息系统,在未来的土地管理中对地理信息系统的利用还将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姜慧新.地理信息系统在土地管理上的应用研究[J].科技资讯,

2014,12(3):76-77.

[2]蒙映回.土地管理学概论[D].桂林:桂林工程学院,2014.

第9篇

【关键词】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发展;趋势;分析

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快,我国土地资源的利用也越来越大,这使土地资源的消耗量增加。虽然我国国土面积大,但可用土地面积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充分合理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这需要我们制定合理的土地资源利用规划,及时掌握土地资源的利用情况和变化信息。现在看来,传统的土地管理方法已经不再满足这些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完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采用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模式来管理好土地资源,从而为制定各类规划和计划提供科学性资料。

1 信息化管理方法的优势和必要性

1.1 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概述

所谓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就是运用较为先进的技术手段,对土地管理进行科学化、精确化的土地信息查询,能够为决策者改变现阶段的土地使用情况和发展土地资源做出合理规划的一种科学技术。它将会给我国的土地管理带来空前绝后的变革,使我国的土地管理技术走向高科技化、无纸化的轨道,使我国的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的管理。

1.2 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特点

首先,土地管理信息系统能够起到精确空间定位。空间信息是获取土地信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获取土地信息的过程中,空间信息是其他很多信息的依靠,是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参考标准。空间信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能够准确的反映土地信息,对于土地管理而言作用尤为重要。

其次,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具备明显的时态性特征。土地信息不是一直不变的,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自然因素的发生,我国的土地资源每天甚至是每时每刻都是在发生变化的。而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则是及时根据每一时间段的改变来及时反映土地信息的,它会随时对以往的信息做出否定。但是由于土地信息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土地信息的改变不能随意。

最后,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具有分散性。按照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可以把土地信息系统进行分类。根据土地信息系统的规模可以分为综合土地信息系统、专题土地信息系统等。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分散性,将土地信息合理的分类,对与信息需求者而言,具有较强的便利性,可以通过有效的分类,简单直接的找到所需信息,快速而有效。[1]

1.3 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优势和必要性

首先,在资料保存方面,传统的土地资料都记录在图纸上,很少将资料输入电脑或者其他电子设备以永久保存。传统方法的缺点就是保存年限短、易丢失、容易毁坏,不利于传递,造成分享困难。而现在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将全国各地的土地信息都连接起来,调阅资料变得简单起来,也更容易长久保存。

其次,在数据显示方面。传统的土地管理方法是由人工绘图、整理、再加以分类的,以这样的管理方法制作出来的资料存在着较大的误差,更新资料也不及时,信息化的规划速度还是不够。现代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速度是传统管理方法不可比拟的,可以及时更新土地信息,制作出来的资料误差也会相对较小,甚至没有。[2]

然后,在建设和维护方面。传统的土地信息管理方法投入的资金大、人力多、物力也多。而土地管理信息化系统不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照样可以提高土地资料管理的效率和完成土地信息的变更、维护和应用。

最后,在应用方面。与传统方法相比,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不仅可以提供传统管理方法的图表、数据,还可以将这些资料全部动态化,更好地体现土地资源的现实状况,更有利于分析土地资源的利用情况,以此来进行科学地决策。此外,在应用方面土地管理信息系统还有一个显著的优势就是能够将各部门的资料共享,能够减少重复投入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3]

所以,加快完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

2 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为了保障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有效、更新及时、数据真实可靠、资料互联共享,我国相关人员应该搞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做好土地信息系统的应用。

要做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就必须了解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趋势。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在飞速发展,我国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也要与测绘科学进行有机结合,这能够为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带来很大的优势,使我国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得到飞速发展。

对于我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2.1 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化

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发展,我国所使用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是要为土地管理部门服务的,同时,还要为国家管理土地资源提供准确的数据和可靠的资料,这决定着我国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要与现代计算机科学信息技术相结合,完成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化的步骤。

互联网的加入,不仅能够快速直观地对土地信息进行研究、整理和,更主要的是能够通过它来使管理者接收土地信息并由此做出决策,使土地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和开发,缓解我国现有的土地资源紧缺的状况。同时,还可以通过互联网随时公布、更新一些关于土地状况的信息,便于公众了解,帮助有需求的公众进行数据分析。

2.2 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集成化

实时的、准确的对土地信息进行获取,是我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功能之一。现代测绘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卫星遥感技术和全球定位技术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信息数据采集的方式,我国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就是融合了卫星遥感技术和全球定位技术,通过信息化数据的采集和处理对土地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分类,实现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节约资本,实现效率的最大化,满足了地籍测量的最基本的要求。[4]

2.3 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体化

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所需要的数据包括土地面积,地貌分布情况,另外,还需要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情况和演变情况进行关注,除了在空间上的不可忽视的数据,在时间方面也存在着非常重要的数据。这不但是土地信息的一部分,而且如果时间上的数据和空间上的数据相互结合起来,就可以建立一个时空数据模型,这个模型可以融入到我国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方法中去,更好地将我国的土地信息在这个模型中显现出来,使土地信息更具体、更全面、更准确的呈现出来。这种时空数据模型还解决了繁琐的时间关联拓扑关系,使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体化更趋近完善。

3 小结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是我国管理土地资源不可缺少的工具,更是我国现代信息化发展的产物,它是我国土地建设的一个科学的管理平台,是为我国发展土地建设、利用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现阶段,土地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管理好土地资源是为经济发展“打好地基”,所以,分析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趋势是非常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伍魏臻.浅析我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发展展望[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07).

[2]李晴,杨春,谢忠云.计算环境下的管理信息系统发展趋势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1(09).

第10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八条土地复垦应当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在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不得批准。

第十条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

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应当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十一条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复垦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企业(不含乡村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能恢复原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

(二)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实行国家征用;

(三)经复垦可以恢复原用途,但国家建设不需要的,不实行国家征用。

第十三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

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根据第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费金额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经复垦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从该项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由国家证用并能够以复垦后的收益形成偿付能力的,土地复垦费用还可以用集资或者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土地损失补偿费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产成本。

第十七条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企业用自有资金或者货款进行复垦的,复垦后归该企业使用;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企业采用承包或者集资方式进行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确定;因国家生产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企业应当对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适当的补偿费。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复垦后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十八条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经复垦后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

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罚款从企业业税后留利中支付,依照为家规定上交国库。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罚款通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执行罚款决定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或者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问题政策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断的在改进和完善,我国现在的土地管理制度确定为集体土地管理制度。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土地问题已经不再单单是农村的问题,而是我国城市和农村的共同问题,关系到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建立健全稳定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城乡一体化的基本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提高,使农村土地规模化的发展受到阻碍。各家各户对土地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投入少,使土地产出增加缓慢。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已经开始呈现出不同的问题,不稳定性和分散性已经成为管理制度的缺陷。其具体表现如下:

(一)土地确权工作不到位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定、确认工作滞后,确权登记等工作是我国土地管理最核心的环节和最基础的支撑,虽然我国已经开始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和管理权的确权工作,但是由于各种不同原因,确权工作进展过于缓慢,土地地籍档案这一工作不够完善不够系统,导致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受到限制。

(二)集体土地产权不明确

由于集体产权不明确,使集体土地管理权限涉及多个相关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畜牧业部门都牵扯到其中,这种多部门多层级的管理方式会出现有的部门越权或缺位的现象产生,不能确定管理权限,使管理权限模糊。尤其是农村土体登记不及时,登记部门过于分散,经常会产生农户间土地相互转包,集体和农户间相互导包现象出现,这些交易都给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带来一定的影响,使城乡土地一体化管理出现一定的问题。

(三)土地征收制度和补偿制度不健全,侵害了农民的权益。

一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的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发展也不断加快,但是,农村和城市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人口城市化过慢,城市土地不够用,征收大量农村土地而给农民的补偿不到位,经常导致一系列的。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存在多种多样的问题,比如:在征地的时候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不到位,征地中非公益性用地通常占有较大比重,一般都是工业、商业用地。在土地征收后的补偿偏低,失去土地的农民得到的补偿较少,没有体现出土地的增值收益,由此引发的冲突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土地产出较少,农民得不到较好的收益,农民反而希望土地被征收,导致耕地制度农民并不支持。

(四)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

一些农村地区,村干部不顾农民意愿,强制干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问题,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一些农村地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园区为名,实际上把耕地变为房地产建设用地,不但逃避了国家土地管理有关的审批手续,还改变了土地的用途,造成事实上的非法用地。很多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流转都是口头上约定,不具有书面协议,虽然一些有合同,但是具体内容也过于简单,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都缺少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农户间的纠纷。各村都有机动地,并由自己乡村自行管理和操作,由于对机动地的管理办法并不统一,致使在操作过程中不规范、不透明、不公开的现象经常发生,有的村干部借用职权长期把机动地承包给亲属或者朋友,而机动地的价格逐年增长,使承包机动地的人长期受益,引起村民不满,合同又不能解除,造成群众集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政策和建议

(一)、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

我党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使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保持下去。因此,各地政府及各乡村都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执行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真正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建立平等的、规范化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并使之落实到实处。

(二)保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有效的开展

在我国农村,土地是农民的衣食父母,是生存之本,也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因此,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现在最重要的问题,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定、确认工作更是重要,只有确权这项基础工作扎实了,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这栋摩天大厦才能屹立不倒,才能使农民更好的利用土地资源并创造更多的财富。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是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走向成功的必经之路, 也是目前新时期新形势下的迫在眉睫之举。

(三)完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需要受到保护,它关系到我国农民的财产权利。只有有规范的开放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完善城乡统一的收益分配体系,才能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的合法化,平等化。完善的制度可以为建设用地出让转让提供良好的平台,为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提供依据。

(四)完善农民土地征收和补偿机制

农村土地征收和补偿机制的完善是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基础,我国农村首先应该改革征地制度,哪里是公益性用地,哪里是经营性用地明确区分出来,政府的征收权限以及政府的征收范围要严格界定出来,以便保证农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对土地的征收程序也应该逐步完善,在征收过程中应该尊重农民的意愿,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合法合理的程序进行征收,充分体现土地征收的公开化、透明化、平等化。同时,还要建立土地征收纠纷仲裁制度,以便消除征收带来的隐患。再次,要提高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国家要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列入国家项目投资预算,在征收土地批报之前就把补偿费用存进去,保证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同时,一定要做到同一地方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标准要一致。

结束语:

总而言之,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他需要各项制度的协调推进来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从根本上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 侯永学. 强化土地管理 维护农民工权益[J]. 青海农牧业, 2007,(04) .

第12篇

1.前言

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科学合理的调整土地管理而制定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的准则与规范。土地管理是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法律等方式对单位、社会团体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的一个过程。

2.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占地补偿制度、土地登记制度、保护耕地制度、用途管理制度等。现阶段,我国土地方面的主要法律有《土地管理法》,是规范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为国内建立土地管理制度起到很大的支撑作用。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和城市两个方面。

2.1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1.1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执法问题执法问题是目前国内土地管制度中十分关键性的问题,目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为了发展市场经济,提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行政方面的执法力度不够严格,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以至于造成执法混乱的局面。

2.1.2制度立法方面的问题突出近年来,在国内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各个地方的政府有权对土地实行征收管理,进而制定相对应的征地补偿机制。但在真正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各个地方政府即是土地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政策的协调者与执行者。尽管很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归村小组所有,但在实际的土地工作中,村小组已经没有对土地管理的权限,最终难以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经济利益。

2.2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2.1缺乏相应的地价机制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土地市场逐渐被政府垄断,并且国内的地价制度没有得到足够的完善,缺乏动态的土地调整机制,很难准确的调整基准地价,造成土地制度管理难以适应经济市场的价格波动,导致相关的土地征收部门征收的地价比市场价格要低的多。

2.2.2缺乏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管理法》只明确指出,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占有,土地资源的使用权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地方政府没有权利进行干涉。但是,在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掌握着真正的土地权使用职能。

2.2.3土地征地制度不合理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归国家所有,直接由国家实施管理,政府想要征用土地时,国家会给被征收地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在“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情况之下,部分地方政府滥用自己的职权,在征地时,完全没有考虑到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并且地方征收的土地补偿非常低,这就造成在各个地方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钉子户”的情况,导致土地征地制度出现不合理。

3.完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

3.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我国要想加强土地管理措施,就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合理土地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要以土地市场为核心,增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并制定相应的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转让是通过土地协议来开展实施,各个地方的土地交易中心将交易中心的流程简化,这样开发商能够依靠土地合同直接向政府部门领取相应的审批手续,方便了交易商与政府部门的土地管理工作,同时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制度。

3.2优化我国的土地规划体系

政府部门在构建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时,必须先优化土地规划体系,加大对土地执法监督的力度,要学会科学、有效的规划土地,并加强土地规划制度的约束性,在满足社会对土地需求的同时,结合经济市场的发展规律,严格的执行监管机制。同时,要考虑到群众的经济利益,土地管理制度同时要结合国内经济发展的状况,规划合理、科学的土地使用方法。此外,国家要加大对土地规划体系的执法力度,增强执法者的监督工作,使土地执法能够高效的实施,进一步建健全、完善土地规划系统。

3.3完善土地权利体系

相应的部门在进行土地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进而约束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国家要保证群众的土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必须要保障国家的土地财产权益。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体制中,对农村土地产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一些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都一直征占农民的土地,导致很多土地滥用、浪费的现象出现,对农民的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合理规划土地资源。

3.4改革土地财政税收

我国应该对相应的税收管理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监督政府部门在保护人们的土地资源的同时,也能够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进而保障人们的经济利益,建立全新的土地财政制度,保障土地财政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避免出现闲置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