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7 09:35: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务法律培训,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收管理,能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丰富了企业的运营资本并增加了企业收益。并且,税收是直接能体现我国宏观调控方向的标杆,通过对税收的有效管理能有效的认清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利用各种税收优惠、鼓励政策和和各项税种的税率差异进行合理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从而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
二、目前我国国企税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管理观念落后
长期以来,我国国家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缺乏对国家税务的深入了解,对国企税务管理工作不重视,错误的认为国家企业不存在企业效益这一问题,导致管理工作者在进行税务管理时倾向于形式化和过场化。并且,由于受我国计划经济的影响,国企财务人员对税务管理认识不深,接触时间较短,税务管理手段比较薄弱,使税务管理工作并没有真正发挥出作用。
2.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对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存在错误的认识,往往通过偷税漏税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没有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对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进行正确的统筹规划,并没有真正有效的利用我国税收政策的作用,反而损害了企业利益、国家利益。在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之下,国企的税务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对税务管理工作也不重视,造成我国国企税务管理工作混乱。
3.税收业务不强
目前,我国国家企业很大部分仍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运营方式上带有很大的政治色彩,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税收管理并不重视,导致税务管理工作者无法有效的对偷税、漏税进行有效的划分。税收管理工作是一门实时性和操作性很强的工作,而我国国家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抱着国企工作是铁饭碗的错误思想没有及时的对时下的税收知识进行有效的补充,其业务操作能力也在日积月累的安逸情绪中落后于时代,导致了国企税务业务能力虚弱的现象。
二、提高我国国企税务管理工作水平重要措施
税务管理的核心是税收筹划,企业其他的税务管理活动最终都是为了实现税收筹划,也就是指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提升税务管理意识,提高税务管理法律观念,增强税收业务能力,完善税收管理制度来实现税负最低。
1.提升管理意识,精化税收管理工作
意识决定行为,只有从根本上提升管理意识,才会提高企业税务管理工作。首先,要转变国家企业的管理意识。虽然国家企业属于国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但仍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性质。其次,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工作机构,由专业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掌管税务工作,提高税务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必要的话可以对企业内部的税务管理工作进行二次细化,最终将国家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专业化,精细化。
2.提高法律观念,加强税收法律培训
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法制度体系并未完善,税法约束范围仍有缺口,这就必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法律约束力,在保障广大人民共同利益的情况下认真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加强对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培训,熟练掌握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从法律政策的角度上进行税收规划和统筹,从而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另一方面严格禁止偷税、漏税的情况出现,一定要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进行避税。企业高层领导更应该要重视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借助外部培训机构或者专业税务机构的力量,不断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自身的法律观念和业务能力。
3.增强业务管理能力,完善税收管理制度
■案例概要
某音乐学校是经县教育局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从事非学历的具有收益的教育劳务,但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也未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近日,县地方税务局下属三合税务所向音乐学校送达了《关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教育劳务和养育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音乐学校交清了应纳税费和滞纳金后不服,以三合税务所没有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使音乐学校与其它民办教育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待遇为由,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三合税务所税务行政征收行为违法。
■案情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合税务所是法律授权的本辖区的税务机关,其依法进行税收征管是正确的。三合税务所向音乐学校征收营业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所收取的税费金额符合标准,没有超越职权和。音乐学校的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确认三合税务所对音乐学校的税收征管行为合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4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三合税务所有权依法对其辖区的税收征收进行管理。音乐学校是一个民办培训机构,其从事的业务是声乐表演、舞蹈表演、钢琴演奏等艺术培训活动,而非学历教育劳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不等于免税或者不征税。我国现行的有关营业税方面的明确、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其它规章规定的。民办学校是否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第l款第(3)项对前述规定进行了具体解释,即:免征营业税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音乐学校既不是普通学校,也不是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校,而是经县教育局批准成立的、国家不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因此,音乐学校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对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1条第1款对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音乐学校不是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而是从事艺术培训的学校,其取得的培训收入,不属于免税范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然而,音乐学校不属于上述情形。首先,音乐学校不是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其次,音乐学校在向三合税务所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时,既未提交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书面申请,也未提供证明其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任何证据,无法认定其是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由此可见,营业税的计算依据是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不是利润。音乐学校即使亏损了,仍应按照其从事非学历教育劳务活动收取的全部应税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三合税务所在作出征税决定过程中,首先向音乐学校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然后依法告知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在音乐学校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最后依法进行追缴,符合法定程序。三合税务所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向音乐学校征收税款是合法的。
(案例摘自《教育法案例评析》)
税务风险的表现形式
税务风险就是税务人因未能完成事项和未履行职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在税收征纳关系中产生的法律风险。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每一个纳税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税务中,一旦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违反税法的规定,作为企业的纳税委托人的税务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二)在税务关系中产生的法律风险。税务机构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税务人的一切行为必须依照合同规定的的权限和要求,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人如果超越权限或滥用权,或者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其工作任务,致使纳税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税务人就要承担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
税务风险形成原因
(一)税务机构执业风险意识淡薄。近年来,纳税人诉税务机构赔偿案已屡见不鲜,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税务机构执业风险意识淡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税务机构在执业中由于利益趋动只注重收益而忽视了风险。在服务中,存在着合同签订不严谨、涉税文书内容不完整、操作程序不规范等,给税务机构自身带来了很大的执业风险。
(二)税务人员素质偏低。税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对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也有较高的要求,我国现阶段税务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税务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业务需要从业人员既要熟悉财务会计知识,又要熟悉税收知识,同时还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尤其是税收筹划业务,要达到合理避税,如果没有足够的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就可能“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给自己的职业生涯带来巨大的风险。另外,一些税务人员受经济利益趋动,违反职业道德,从事违法,最终导致失败,给自己带来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三)受到纳税人自身条件的制约。税务机构与纳税人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税务人依据合同从事业务。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纳税人自身的因素,税务在某些方面不可避免地受到纳税人的制约。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其财务制度不是很健全,一些帐目、票据也不规范和完整,税务机构在为这些企业提供服务时,由于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合法的财务凭证,因此在帐务处理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旦遇到税务检查,就可能面临着被查处的风险。
(四)质量监控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还不健全,税务内部缺乏有效的质量监控体系,使税务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如收费标准弹性过大、税务的操作程序不规范、报告审查制度不完备、档案管理不健全等,这些都有可能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
防范税务风险的措施
(一)提高风险意识。税务机构对所的事项必须要有足够的执业谨慎。在接受委托时,要对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企业的综合效益进行充分考虑,尤其是纳税人委托的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时,税务机构一定要提高执业谨慎,加强风险的控制。同时对于在税务中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要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以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二)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一是要加强执业准入制度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从业人员必须要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不允许变相出卖资质,要防止没有资质的人员从事业务。二是要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由于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政策的变化很快,这就要求税务从业人员对自己掌握的知识要时刻更新。税务机构要建立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执业水准。三是要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通过行业自律、职业道德教育等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规范执业行为。
由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内外部环境复杂多样,企业税务风险种类繁多,成因复杂,具体分析如下:
(1)税收政策风险
根据企业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划分,企业风险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税收政策风险属于企业面临的外部风险中的法律风险,它是指由于税收政策变动或税收执法不规范等原因造成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形成企业税收政策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两点,其一,税收政策发生改变导致的风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税收法制建设工作不断推进,对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新现象,税务部门往往需要在税收法律法规方面做出相应政策变动,从而给企业带来税收政策风险,比如根据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税收政策;其二,税务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由于目前我国实行分头管理的税务管理模式,税务执法部门包括国税、地税、海关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在实际税务执法过程中会有重叠现象,具体职责划分不清。同时,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也直接影响到税务管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有法不依、不能完全理解税收法律法规等问题也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2)税收操作风险和筹划风险
企业具体的税务工作需要会计人员身体力行,会计人员素质不高是引起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一方面,会计人员专业素养不合格会导致企业税务工作难以开展,由于缺乏对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实务操作的学习培训,会计人员无法对业务活动进行正确的会计和税收处理,由于没有及时更新自身知识系统,会计人员可能会采用错误的税率和税基进行税收金额计算,会计人员操作失误会导致企业税务风险增大;另一方面,会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会导致企业无法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工作。税务筹划工作是对会计人员能力极大的挑战,它需要会计人员具备税法、财务管理、企业战略等多个领域的专业技能,企业税务筹划不当会被税务执法部门定性为偷税漏税行为,可能给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2、加强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针对企业税务管理可能面临的风险,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强化税务风险观念,建立风险导向型税务管理
企业领导层应当转变陈旧过时的税务管理观念,树立风险导向型税务管理理念,提高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将其上升到企业战略管理的高度。一方面,企业需要强化税务风险观念,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和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科学设置税务风险管理部门和岗位,合理安排会计税法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负责企业税务风险工作,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另一方面,企业需要深入分析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交易过程中可能的涉税行为和类型,尤其是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要加强对合同方纳税资格的审核工作,防范合同当事人将税务风险转嫁给本企业,在充分了解企业税务风险类型、成因和预计对企业影响的基础上,采取针对性措施将企业税务风险降低到企业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措施,加强对企业日常经营中税务风险的管理。
(2)提高会计人员素质,降低人为操作风险
税务管理工作最终需要落实到企业会计人员,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是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有效措施。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提升会计人员薪资待遇水平、提高会计人员进入门槛等措施,也可以加强与高校进行合作,积极吸引高校财会专业优秀毕业生等方式,招纳外部高素质会计人员为本企业服务;另一方面,企业也要加强对本企业现有会计人员的培训,定期举行税收法律法规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的学习班,及时更新会计人员的知识系统,从经济方面加大对会计人员的支持力度,鼓励会计人员积极参加会计税法方面的资格认证考试,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爱岗敬业、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提高会计人员的精神境界,防范人为偷税漏税和会计舞弊现象的发生,为降低企业税务风险打下扎实的基础。
(3)密切关注税法变动,加强税务筹划管理
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及时掌握我国税收方面的法律变动情况,一方面是为了防范企业税收政策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企业税务筹划工作。企业会计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深入解读当前税收方面的法律政策的具体含义,保证自身的税务筹划不违反当前的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本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等因素,在税务筹划中既要考虑企业价值最大化,同时也要考虑法律界限,开展高效率的税务筹划工作。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对税务筹划管理的评估,定期对企业税务筹划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防范企业由于税务筹划过度而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3、结语
一、我国当前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税款的征收必须有一定的效率。如果税收不能及时入库,公共服务的提供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加之税收案件的数量十分庞大,征税程序本身不能过于复杂,税务机关往往基于一定的盖然性,即向纳税人下达缴纳税款的核定,使得征税过程难免发生一些错误。加之当前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税务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表现是: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据行政法规定, 行政主体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且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我国自从一九九四年实行分税制的财税改革划分国税、地税两个不同税种的管理机构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征管改革方案, 在机构上出现了重设置,职责不清的现象,有的设置了专业化的稽查局、稽查分局, 有的地区实行“一级稽查”, 而有的地区仍保留二级甚至三级稽查, 执法主体不明确。还有的地区设置了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所得税管理分局等, 机构繁多, 而且各地名称不统一, 到底哪些机构拥有行政执法权, 各地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 在对外执法活动中所用的名义也不同。有的地区的专业管理机构不用自己的名义而用其主管县、市国(地) 税务局的名义行使执法权, 造成执法主体混乱、不明确, 还有诸如发票管理所、县一级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级税务机关批准自行设置的税务所等等, 却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执法权, 所有这些都有悖行政法规定, 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这些机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却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执法权, 如果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很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2、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程序公正是行政公正的最基本要求, 如果程序违法, 那么行政行为所作出的结论也是违法的, 税务机关的日常具体行政行为中, 往往重实体, 轻程序。突出表现在: (1) 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时, 该出示税务检查证而没有出示; (2) 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没有告知; (3) 达到听证条件的, 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举办听证而没有告知; (4) 所收集的证据, 应当在听证会进行质证而未进行质证; (5) 违法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在这方面,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临时查封纳税人的物品、随意扣押纳税人的商品等; (6) 有的以简易程序代替一般程序; (7) 有的该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案件不经批准擅自作出稽查结论; (8) 个别执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 该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不移送等。
3、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在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税务行政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 必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实进行全面调查, 掌握充分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一方, 并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证据不充分或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审判机关可以撤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结论。因此,掌握证据、收集合法证据是税务检查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 有的办案人员往往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收集证据,这些都不利于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4、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注明适用的法律依据;二是应适用高阶位的法律法规而适用低阶位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是不注明法律法规的条款, 或把“款”和“项”混淆起来; 四是错误地适用法律法规, 主要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不熟悉而错误地加以运用, 违法事实与适用法律法规对不上号。
5、滥用职权随意性的使用自由裁量权。一般地来说,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审判机关只审理羁束行政行为、只有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有显失公正审判机关才可改判变更。一旦受理, 法院不但要审查其合法性, 而且还要审查其合理性。罚款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也是在实践中反映出较大随意性的一种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从历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 发现在税务行政处罚方面的随意性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该罚的不罚; 二是避重就轻; 三是避轻就重; 四是同一违法事实同时作出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是用地方财政的行政罚没收据取代税务专用发票罚没收据, 罚款不能清缴入规定的国库。只要显失公平或有违法处罚行为的, 在未交清罚款的情况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这方面的案件。由此可见, 税务机关在如何运用自由裁量的行政权的时候, 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能发生偏袒, 也不能意气用事, 既要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 打击偷骗税行为, 又要达到宣传税法、教育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的目的。
二、完善税务行政诉讼的几点建议
税务诉讼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主观方面的, 也有客观方面的, 但从实践情况来看, 归根到底还是税务执法行为不够规范, 再加上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建立“税收之债”的概念,[3] 这就必须“对症下药”, 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 规范执法行为, 强化执法监督, 进一步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自觉接受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利,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权威的”。[4]
1.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明确税务行政主体资格。首先, 要对是否具备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 按照法律规定, 对哪些符合税务行政主体资格、哪些不符合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公告, 自觉受社会的监督; 二是要对不具备税务行政主体资格, 却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撤销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再次, 统一规范国税、地税执法机构的名称和职责范围、行政权限。此外,还要建立相应的认证制度, 做到税务行政执法主体与其职、权统一。
2. 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 加强内部信息传递。由于征管与稽查分离, 很多资料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未能相互及时掌握,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和容易造成失误。所以,统一规范各种信息资料的登录, 特别是各种行政处罚资料的登录, 就能确保在行政处罚中不出现一事两罚的情况。
3. 建立健全内、外监控机制。首先,在内部,要积极推行《税收征管岗责体系》, 明确工作职责, 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同时, 要按照征管法规定, 全面推行征收、管理、检查、行政复议的“四分离”制度; 在税务稽查内部要建立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的立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互相制约、互相督促的措施和办法; 其次, 要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 对在税务执法过程中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行为, 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税谋私坚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败诉, 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再次,建立督查制度, 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及时纠正执法中出现的错误。另一方面, 要在外部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等, 把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随时倾听社会各界人士对税务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法水平。
4. 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一是要在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税收法律、税收业务知识培训的基础上, 加强其他法律、法规, 尤其是有关行政法规的培训学习, 使每个执法人员不但精通本专业的税收知识, 还成为法律方面的“专才”; 二是在税务交流内部开展查账技能、调查取证和运用法律、法规方面的实战演练活动, 使所办的案件都办成“铁案”, 经得起方方面面的考验; 三是针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 特别是税务行政诉讼, 从实施行政行为、调查取证、举办税务听证到税务行政复议等各个环节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81页,人民教育出版社1972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81页,人民教育出版社1972年版
[3]所谓税收之债,就是指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请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
一、引起企业税务风险的常见问题
(一)税务风险意识薄弱,纳税存在侥幸心理
有些企业为了最大限度降低税收成本,不惜铤而走险,采用一些违背税法规定的手段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无票支出、虚开发票、少确认收入、进项税不该抵口的抵扣、通过自行取得的发票来报销交通费和通讯费等。有些企业领导甚至鼓励、唆使员工偷税、漏税,以为税务不会查到。也有些偷漏税情况并非纳税人主观意愿的结果,如停车场擦挂支付给旅客的赔偿款、菜市场鲜菜采购、促销费等,的确不容易甚至不可能取得发票,但税法规定,只要是无票支出用作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一经查处,都依照偷税漏税行为处罚,不但补缴税款,而且还要缴纳高额滞纳金,甚至是刑法处罚,在我国,不乏这样的企业。
(二)只重视纳税义务,忽略了纳税人的权利
有些企业只意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对税务机关唯听计从,把全部关注点放在纳税的及时、准确、全面性,而忽略了纳税人可以行使的权利。近几年我国相继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西部大开发、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受益范围广,但调查显示,仍然有很多企业没有向税务机关提出优惠申请,理由是怕麻烦、怕忽悠,还有的是对政策不了解,压根不清楚有这样的优惠政,自己属于优惠范围,也就错失了很多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造成了税收经济风险。
(三)企业对税务管理环节不重视
表现在一是没有专门的税务人员,往往是一人身兼数职,有的税务环节甚至时经营部门在做,他们没有进行过专门的业务培训,一切按照老套路办事。二是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非常有限。税收风险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频繁变动的税法和相关政策的认知,对纳税筹划都是高层次、高智商的活,纳税人员不仅需要具备财税、法律、会计等多方面知识,还需要了解和熟悉企业整个投资经营活动,在前几年没有推行网上报税时,很多企业认为报税是极其简单的跑腿活,经常是交给专业水准不高的员工去办,这就导致在政策信息的理解掌握、传递和反馈方面很不到位,考虑问题没有敏感性,办事效率低,事倍功半,特别是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准确计算,该弥补的没弥补,该调整的没有调整,加大了企业纳税风险。
(四)不当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有很大的主观性,企业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如何实施,取决于税收筹划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认识,对筹划条件的认识和判断,当企业的判断出现偏差,错误的筹划就是一种风险。例如,企业延迟交税时间,把握好了,就能利用货币时间价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反之,就是故意拖延税款,接受法律惩罚;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如果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也是失败的税务筹划。例如,存货计价和固定资产折旧有多种方法可选,特别是2015年新税法规定,3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折旧计入成本,企业认为这是一个减税的好方法,但如果企业当年本来就面临亏损,那增加成本又有何必要?倒不如直线摊销到可能盈利年份去。
二、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完善企业内控管理制度
内控管理制度是企业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效控制税务风险的重要保障。从供货商选择、原始凭证审核、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手续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到会计核算和税款计算的准确性,除此之外,设置专门的税务模块和税务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划分,不仅可以有效避免无票支出,还能大大降低漏缴错缴税款、发票遗失等的概率,从基础工作中排除了税务风险的隐患。
(二)加强企业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企业应当重视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鼓励和支持税务人员通过自学或者外部培训的方式,对税务基础知识、不断更新变化的政策法规、规避税务风险的方法措施进行学习,并应用到实践当中,从而设计出最优纳税方案,为领导提供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决策。
(三)聘请税务咨询机构
由于税务法规变化纷繁复杂,加之会计法和税法存在差别,仅仅只靠企业纳税人员的力量,很难做出高水准的税务计划和风险管理方案。因此,企业可以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本企业的税务咨询机构,借助其专业队伍和信息资源优势,不仅可以进行税务自查,查缺补漏,还能帮助企业税务筹划,有效地提高企业纳税筹划水平,更有针对性地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监督,并在发现税收风险后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改进方案。
(四)加强税企沟通
尽管设置了税务管理员分区对企业进行管理,但有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为了避免由于信息不畅造成的税务风险,企业要积极建立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机制,当企业对税务事项理解有异议时能及时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当税收政策出现调整时,企业要及时关注税务官方信息,积极参加税务机关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和讲解,做到统一认识、消除异议。
综上所述,税务风险几乎是所有企业都需要面对的问题,企业要重视税务风险防范,当发现税务风险隐患时,能找出原因并对症下药,将税务风险降到最低,避免企业因税务风险管理失误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从而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税务稽查工作是整个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对维护税收秩序、提高征管质量、打击涉税犯罪及促进依法治税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内、外部原因,税务稽查工作并没完全发挥出其应有的效果,特别是基层税务稽查工作更是存在不少缺陷,还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税务稽查选案存在盲目性
当前,大部分基层税务稽查局还未运用“机器选案系统”选案,还停留在过去的人工选案上,稽查选案存在极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未能把真正须实施稽查的企业选出来。具体有如下两种表现:一、“囫囵吞枣式”选案,即把绝大多数企业一个个进行稽查,这样由于任务重、工作量大,往往是走过场,收不到应有的效果,同时造成稽查人员时间、精力的浪费;二是“随意式选案”,即从整个企业管户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稽查,或对上年偷逃税企业进行重复检查,这样既缺之科学性和准确性,又往往会让一些偷逃税企业成了“漏网之鱼”,造成一定“偷税真空”带。
(二)税务稽查“四分离”难以实施,缺乏必要监督
现行新的税务稽查模式要求,税务稽查工作必须严格按“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分离”,然而在基层税务局,由于税务稽查人员编制少、所管区域大、任务繁重,从工作环节和人员配置上都难以确保“四分离”,也就起不到监督执法作用,往往会出现“一查到底”的现象,即一个稽查人员从选案到执行一个人完成全部稽查工作的局面,这种无监督的稽查容易出现“人情税”和“关系税”。
(三)税务稽查执行困难
当前,税务稽查执行难已成为基层税务局执法中的“老大难”问题,首先是县、镇企业多数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税税务稽查处理决定难于执行;其次是一些权力机关和个别领导干部的干预,使税务稽查执行无法正常进行;最后是有些银行的不协作,难以划拨到企业的资金。
(四)税务稽查工作“重实体、轻程序”
现在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往往是重检查实体而忽视操作程序,执法程序不规范现象屡屡发生。表现在:一人下户检查;不出示检查证,也照样下户检查;一个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底稿和询问笔录无当事人签字;税务文书缺少必要的印章等等。
(五)税务稽查人员素质不高、专业知识缺乏
当前,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科班”出身的少,大多是“半路出家”,业务素质较低,查帐能力欠缺。特别是缺乏必要会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导致查帐只能停留在一些表面的计算检查,而不能深入到企业成本核算等更深层次的检查,致使一些比较隐秘的偷税行为不能及时查处,造成偷税漏税。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的可行性探讨
(一)推行计算机选案,确保选案的合理性、科学性
基层税务稽查部们应配足微机,尽早应用新征管软件中的稽查选案系统,基层税务局应加大局域网络建设,实现稽查与征管的资源信息共享,这样税务稽查工作才能真正全方位获取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借助计算机选案系统进行深入,全面综合分析,选出最佳的稽查案例,做到有的放失,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浪费。
(二)落实稽查“四分离”加强内部监督
当前基层税务稽查机构应当充实一些专业知识丰富,查帐能力强,有税务稽查实践经验的人员,稽查工作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税务局的稽查规程要求进行,彻底实现稽查工作从工作环节和人员上的“四分离”,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加大税务稽查执行力度,维护税收执法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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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帐容易,执行难”,特别是有当地政府干预的案件,执行更是难上加难,这也是当前一种普遍现象。税务机关在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组织入库时,应当讲究执行艺术:对态度好的企业酬情减轻罚款,自行执行;对态度强硬的企业,应当加重处罚,联合法院等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对有地方政府保护的偷税企业,应当积极宣传税法,说服当地政府协助执行。对偷逃税企业应定期曝光,通过以上形式,确保国家税收“颗粒归仓”,同时也强化了税务执法的刚性。
(四)加大税务稽查人员培训,提高稽查质量
目前,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素质较低,在吸收新鲜稽查力量的同时要加大对现有稽查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大对会计、税务、法律、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确保每位稽查人员既懂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又能熟练地使用计算机处理稽查事务,不断提高稽查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一、税务筹划效应
(一)税务筹划的宏观效应
1.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自动接受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引导,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的道路。
2.促进国家税收及政府税收政策不断改进和完善。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同时也是对政府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纳税人税务筹划行为反馈的信息,改进有关税收政策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
(二)税务筹划的微观效应
1.有利于纳税人实现税务利益最大化,从而促进企业发展。
2.有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税务筹划促使纳税人在谋求合法税收利益的驱动下,主动自觉地学习、钻研税收法律、法规和履行纳税义务,从而可以有效地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
3.有助于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税务筹划要求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要热悉现行税法,企业设帐、记帐要考虑税法的要求,否则就不能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二、当前税务筹划面临的难题
1.税务筹划合法性界定问题。从理论上说,税务筹划与避税、逃税有本质上的区别,税收筹划在不违反国家税法、不悖于税法立意宗旨的前提条件下展开。但实际工作中,税务筹划、避税及逃税仍然没有一个可操作的法定界定标准。这就使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税务筹划在合法与违法的边缘前行。税务筹划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支持,成为税务筹划发展的首要障碍。
2.税务筹划空间问题。税务筹划主要是针对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通过合法地选择取得所得的时点,或者转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递延纳税义务等目的。但我国现行税制较大地倚重于增值税等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整,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占整个收入的比重有限,大量的个人纳税入的纳税义务很小,税收筹划的成长空间有限。
3.纳税人寻求税务筹划动力不足问题。由于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征管意识不足,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距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征管水平的低下,不能及时发现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同时,及少数税务干部的,等也给纳税人提供了违法、违规的机会。很显然,如果偷税的获益远远大于税务筹划的收益和偷税的风险时,纳税人显然不会再去进行税务筹划。税收征管水平的低下和征管力度的弱化,纳税人寻求“税务筹划”的动力显然不足。
4.税务筹划的人才素质问题。税种的多样性、政策的动态性、企业的差别性和企业要求的特殊性,对税务筹划人员提出了极高的素质要求,不仅要精通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而且还应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从而才能在充分了解筹划对象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能力为企业出具合理的筹划方案或筹划建议。税收筹划的高度专业性,知识融通性及操作的复杂性要求“一专多能”的复合性税务筹划人才,这在我国税务筹划刚起步的情况下,显然是人才难求。
三、发展税务筹划的对策
尽管税务筹划面临诸多难题,但是随着税制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税收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随着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随着全社会的纳税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对税务筹划的需求将进一步扩大,这无疑是发展税务筹划的一次机遇,税务筹划的前景乐观。现在要做的是:
1.加快税务筹划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首先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税务筹划与避税、逃税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从而明确税务筹划与避税、逃税的界定标准,使合法的税务筹划受法律的保护,使税务筹划所提供的方案得到法律的支持,为税务筹划的发展创造条件。其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与责任,纳税人作为筹划方案的使用者和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对方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要负全部责任;而方案的提供者要受行业标准的约束,严重违规或违法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将税务筹划当事人各方的行为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规范当事各方的行为,为税务筹划的健康发展创造先决条件。
2.加大税务筹划的宣传力度。税务筹划尚处于摸索、学习、推行的初始阶段,尽管一部分媒体及从事税务筹划的中介机构对税务筹划的积极意义等方面有所宣传,但由于对税务筹划在诸多问题上理解存在不少误区,表面上看来,税务筹划的宣传热热闹闹,但缺乏权威性和一致性,以致纳税人对税务筹划的认识、理解存在许多偏差甚至误解,因此有必要加大税务筹划的宣传力度,使纳税人正确认识税务筹划,正确对待税务筹划,从而促使税务筹划健康发展。
3.努力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提高从业能力。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从业能力不强是制约税务筹划发展的瓶颈。没有高素质的人员,高质量的税务筹划方案就是一句空话。更为严峻的是,在外资从业机构进入国内市场后,将引发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人员素质的要求将更高。因此目前的从业人员及税务机构必须有清楚的认识,通过开办各种税务知识培训班,选送优秀人才进行专业深造等途径,全方位地、有意识地培养既懂税法,也懂财务会计,也懂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复合性人才,以保证税务筹划对高素质人才的要求。
4.完善税制,加强税收征管力度。税制是否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税务筹划的开展,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应加快税收立法建设的步伐,加快税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完善税制,减少税法本身的漏洞,同时,加快司法建设步伐,提高征收管理水平,加大征收管理力度,减少征管漏洞,加大对偷逃税款的打击力度,引导税务筹划的健康发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目前一些地区税务秩序混乱,强制、乱收费用等违法违纪现象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这一状况,决定对税务行业进行全面整顿,特别是重点治理强制和收费超标的行为。讨论我国税务的发展方向,研究税务制度如何更好地促进征管体制改革的进程,又一次被税收理论学界所关注。
税务作为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门类,是社会分工所产生的规模效益渗透到第三产业的必然结果。从一些发达国家税务的产业和发展来看,税务行业的形成顺应了经济发展的规律,是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的的标志。
税务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应运而生的,从80年代中期一些大中城市开始探索税务试点起发展到今天,我国税务咨询、借机构已逾千家,从来人员超过3万人,与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执行办法陆续出台,税务行业的兴起,对推动税收征管改革、保障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持续稳定地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看到当前我国的税务无论是理论论证、方案设计,还是政策措施、实践操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成熟性,甚至由于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影响到了税务业进一步推进。本文拟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比另一新兴中介行业——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历程,旨在寻找一条凑合我国税务发展的道路。
一、我国税务的现状
我国税务是从税务咨询起步的,开始是作为税务咨询的一个具体业务项目逐步发展起来的,大体来说经历了起步、试点、推广三个阶段,这期间既积累了一结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归纳起来我国税务现状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考察:
1.的法规建设状况
我国税务实践是从1985年开始的,但直到199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章57条中,才第一次做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办税务事宜”的规定,并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税务超截止权限,违反税收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对税务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66条)。”
这些法规虽然初步确实了税务的法律地位,但作为带有税收行政性质的征管法规,对具有民法性质和为纳税人民服务性质的税务而言,却不大适用。
1995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税务试行办法》,对税务业务范围、税务资格取得、税务关系的确立和终止及税务人权利和义务都做了规范化的规定,但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操作性法规,因此在税务具体实践中很多方面还是无法可依。
2.机构状况
税务机构是税务人的工作机构,是在税务机关指导下独立开展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税务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机构所属的税务部。”
从理论上讲,独立、客观、公证是税务机构生存、发展的灵魂。它既不是应有尽有征税方所制,也不应为纳税方左右,而是依据税法公正地帮助纳税人处理的纳税事务、协调下纳关系。但从试点情况看,多数税务机构(主要是税务师事务所)是由税务部门发起组建的,有的成为税务行政工作的一个部门,统一为经费的来源。财务上不独立,使得机构在业务上难以自产,无法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业务,强制行为时有发生,机构变成“第二税务所”不利于其进一步拓展业务。
3.业务状况
公认的业务范围可归总为三类:一是代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事宜,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代领代开发票、申请减免税、纳税情况自查和代缴纳税款等;二是税收行政复议,代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三是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税收计划。我国现有业务大多局限于一方面。
首先,应明确指出的是:税务属委托,而且委托人中只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而不能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进行某些执法工作。但实践中,有的机构不仅接受纳税人委托,还接受税务部门委托;不仅为企业涉税事宜进行税务,而且进行诸如代征零散税收等执法工作,大大超越税务业务范围,违反税务制度的宗旨。
其次,由于对行为缺乏正式法规规范,在执业过程中不按合同办事,漫天要价、违纪泄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税务的社会声誉。
4.人员队伍状况
目前我税务不处于初创阶段,加上税务是一项权威性、垄断性、高智商业务、需要从业人员有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和较高的职业道德,而且精通税法,业务娴熟,经验丰富。但从我国现有税务力量配备来看,数量不足、年龄偏高以及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是比较突出的矛盾。我们可以从一些数字看出这种现状:从数量上看,目前实际客户大约只占纳税企业的2—3%,人与税务干部的比例仅为0.0375:1;从文化结构上看,人员中仅有10%是大中专毕业生;从年龄结构看,高退休老同志占大多数。这些都使得税务难以适应市场激烈竞争的需要。
除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外,还存在行政管理向行业的自律过流缓慢;国税和地税工作中缺乏合作,各自为政;对税务宣传不够等众多问题。当然对作为新生行业的税务业,不能要求一步到位,更不能由于出现一些问题就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目前迫切需要找到一条适合我国情的发展道路。
二、注册师待业发展的比较与借鉴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与税务几乎是同时起步的,但在发展速度、成熟程度上有很大差距。二者同属中介服务业,有相近的社会背景、执业准则和管理体制,因此具有很大可比性。我们不妨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历程中借鉴经验,汲取教训,使我国税务走出低谷,走上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发展概况
以1980年12月财政部的《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此处会计顾问处即指会计师事务所)和81年1月1日上海成立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起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逐渐走上一条“体现本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成功之路,从观16年来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80年到86年7月《中国注册会计蚰条例》的颁布为“恢复起步阶段”;
2.86年到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为“创业阶段”;
3.88年到93年10月3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为“全面发展阶段”;
4.93年到今天,中国注册会计师行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腾飞阶段”。
至97年底,执业注册会计师已达65万人,非执业会员59万人。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多达8300多家,97年业务总收入突破20亿元。从这结数字我们不难目的地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已具有相当规模,注册会计师与律师、律师一样成为我国当今颇受社会尊重的职业。
(二)可借鉴的经验
1、法规建设步伐较快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颁布,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上依据和保证,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开始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与此同时,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的公司法、证券市场管理法规、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一系列经济法规也相应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在保证和规范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此外,在行业管理方面已建立和完善了从事务所的设立及日常管理、注册会计师注册到中国会计市场的开放等一系列行业管理制度和规定,有章可循,
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高
对于一种新兴的高智能业务来说,人的因素至关重要。我国有的注册会计师队伍与税务人员相比,年轻化是一大鲜明特色,在综合皆方面有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是因为有比较完善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和培训制度。
从考试制度的形成来看,最初的会计师称号是通过审核认定的,是为尽快恢复注册会计师缺席的应急之类:其后,出现过考核、考试并用阶段,自1994年1月1日《注册会计师法》实施后,全国统一考试成为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唯一途径,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统一考试现已成为目前我国规模最大的职业资格考试之一。
从注册会计师培训制度发展来看,1994年3月,国务院成立了由财政部、审计署、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人呈部、中国人民银行等8个部委领导组成的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制定《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直接组织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的同时,还积极筹建注册会计师全国培训中心,在23所高等院校会计系试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初步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制度。
3.体制改革走向正规
我国注册会计师产业初期,在管理体制上走了相当长的弯路。按规定,最初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都需要一个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发起,以提供人员场地、设备、经费。这种单位称为“挂靠单位”,由此形成的事务所称为“国有所”。这种国有所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缺乏公正性;二是没有竞争性和积极性;三是缺乏国际性。
1994,随着《注册会计师法》的实施,酝酿多年报事务所体制改革工作开始着手进行,合伙会计师事和所、国际会计公司中国成员所、集团会计师等多种形式的事务所逐步出现,事务所的脱钩、合并、联合和“五放开”等工作也开始探索。
《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事务所可以有两种组建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二是合伙形式。合伙所必需承担无限责任,在社会上处于超然独立地位,是国际通行的作法,也应是我国注册会计师和税务体制的的发展方向。
4.协会的作用不断加强
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央对中介组织管理的要求,政府对注册会计师应该是一种间接管理,即通过对协会的监督指导、通过法律的规定和相关政策的引导来实现其管理。1988年11月1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北京成立,它既是一个独立的由我国全体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又是一上由财政部领导的的事业单位。注册地计量协会成立以后颁布了包括《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原则》在内的15个专业标准以及事务所的管理办法;组织了历次注会考试;加强了国际交往,创办了《注册地计师通讯》;并;加紧制定颁行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它在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上起了积极的作用。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制度的思考
立足当前的实际情况,展望未来的发展,我为以下几个方面应积极改进:
1.健全法律建设
2.要加快《中国注册税务师法》的出台。目前要先抓紧制定《税务试行办法》的配套措施,日趋完善后,在适当进机由人大批准颁布《注册税务师法》。
3.完整的法律体系仅有一部《注册税务师法》是不够的,还必须制定程序法、税务师事务所组织章程,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专门的法规。
4.在相关的经济法规中对注册税务师法律地位做出相应的规定。
5.建立“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鉴于我国税务尚属初创阶段,为保证其健康发展,在试行办法中主要体现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我认为中介组织应当借鉴财政部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路子,走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的相结合的道路。行政监督主要指税务部门对税务中介服务从宏观上给予指导,包括制定具体的法规、实施细则,负责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和注册登记手续的审批;行业自律的内容是建立包括全国、省、地方三级注册税务协会,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操作。
6.提高人员素质
首先严把入门关。9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颁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注册税务师的考试和注册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其次,应在从业人员的后续培训制度上下工夫,充分借鉴中注协的成功经验,提高税务人的整体素质。
再次,还应在大中专院校中设立相关的专业,为专门造就优秀的税务人才服务,把税务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
(四)税务要向深度、文度发展
1、要扩大面:现在一个中小城市,委托的中小型企业数量只有十几家,与日本70%—90%的企业委托相比,还有很大潜力。外资企业在税务方面也有很大的需求,而要拓宽服务对象关键一点就是“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
2、优化的目标策略:税务人不仅要协助纳税人做一些事务性工作,更重要的是利用税法方面的知识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以求得税款的最少付出。税收筹划又称“节税”,是企业在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中,以税法的规定为选择的一个经济发展的内在推动力;而且,对新税制的实施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也给税务的推行提供机遇。
3、利用体制改革契机,通过兼并、联合手段,走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现有事务所合并,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逐步建立一些有国家影响的大型事务所。
关键词:税收执法;纳税人;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4-0011-02
一、纳税人权利的基本概述
(一)纳税人权利的范围界定
对于纳税人的权利范围界定有二分说和三分说等观点。二分说认为,纳税人的权利包括自然权利和税收法律中的权利两个方面。自然权利具体包括:(1)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权;(2)获取信息权;(3)保护隐私权;(4)忠诚推定权;(5)享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在税法关系中产生的权利主要有:1)税法适用的公正性;2)法定最低限额纳税权;3)争议抗辩权;4)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权。三分说只是将税法中的权利分为两大部分: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纳税人在纳税活动中必须具备方可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部分我们称之为基本权利;随着纳税参与的税法的发展而生成的权利则为派生权利。
(二)纳税人权利的内涵
对纳税人权利的内涵的界定学术界多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纳税人权利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税收运作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有的认为,纳税人的权力是指纳税人可以依法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有的利益。有的学者认为,纳税人权利是指依据税法学原理、结合宪法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税的开征、税的征管和税的支出等领域,在税务立法、税务执法、税务司法等阶段应当享有的实体权力和程序权利。
笔者同意最后一种界定,原因是此定义更加符合“权利本位”模式,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最明显的特征之一;更加明确、通俗易懂,使人一目了然。
二、税收执法中纳税人权利保障的不足
从中国法律已达成普遍共识的税收具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基本特征可以看出,我们过多强调纳税人作为税法中纳税主体的义务;忽视了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在税收执法中主要表现为:
(一)在税收执法理念上重管理,轻服务
在中国传统的治税思想中,过于强调监控管理和执法打击,而对税收服务重视不够。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纳税人服务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组成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化纳税服务的规章制度,不断加大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力度。但由于种种的原因,相当部分的税务机关仍未从根本上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官本位”的意识还很严重,时常发生凌驾于纳税人之上、不依法行政而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事件。
(二)纳税人权利在征税过程中的缺失
1.税务机关执法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国家虽然颁布实施了许多税收法律、法规,但由于这些税收法律、法规过于抽象,难以作为具体税收执法依据。在具体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的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部分税务人员有法不依,甚至。同时由于配套制度不规范,税务机关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可以在各个环节刁难纳税人,给纳税人形成一种压力,非常不利于纳税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2.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侵害。(1)乱办、滥办复议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复议机关执法不公,对下级机关行政执法的错误视而不见,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撤销的不撤销,对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变更的不变更,甚至发生复议机关自己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来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寻找证据的事情。(2)复议程序违法未引起重视。部分复议机关不遵守程序性规定,无期限拖延,长期不结案;一些案情简单明了的复议案件,要拖几年,导致申请人不停地向复议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给申请人造成精力和物力的损耗;对该送达的复议决定书,拖着不给等等。
3.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侵害。(1)税务行政罚款随意性大。如《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显然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没有更细化的处罚标准,税务机关往往滥用税收处罚权,给纳税人权利带来侵害。(2)对纳税人权利的侵害税务行政赔偿缺乏。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纳税人强调纳税申报、行政处罚较多,而税务行政赔偿案件少而又少。这说明税务行政部门对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力度不够,赔偿标准过低,纳税人对税收执法部门大量的侵害自己权利的行为根本得不到有效的赔偿,税务行政赔偿制度没有很好起到对纳税人合法权利进行保护的作用。
三、完善税收执法中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建议
基于中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足,结合中国特殊的文化历史背景和相关制度基础,建立适应性较强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更新税收执法理念
1.树立“税收法定”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征税”理念。中国新刑法引入了“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作为现代的执法、司法理念有着积极、重大的意义,对所有行政执法领域都将带来不可低估的影响。在依法治税的今天也应该引入“税收法定”原则,建立“法无明文规定不征税”的新理念,以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2.树立“诚实推定”和“疑案从无”理念。中国刑法中引入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理念,这在税收执法中有着极大的推广和借鉴作用。“诚实推定”原则汲取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思想,认为税收征纳双方都能讲信用,诚实地履行义务,其关系就其主流来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没有充分的证据,税务机关不能预先认定纳税人不能依法诚实纳税,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对其依法纳税予以信任。
3.树立税务服务理念。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为纳税人服务的概念是在1993年12月的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在1996年7月的全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确立的。建设现代化的服务型政府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政府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应有的基本品质。目前,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已成为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共识和潮流。而建立服务型税务体系正是中国建设现代化的服务型政府的客观要求。《税收征管法》第9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执法,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这表明为纳税人服务已有了法律依据,已成为税收执法的重要内容。建设“服务型税务”,本质上是要建构起一种以“服务”取代“监管”的税收征收模式。其核心就是税务机关要彻底改变过去政府机关那种强调命令、强调指挥、强调管制的思维定式,树立公众本位和社会本位的服务型思想,确立“让纳税人满意”的服务宗旨,树立“服务型”的管理理念。
(二)建立服务型税务体系
1.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中国税务部门近几年虽然也在不断加大为纳税人服务的力度,但到目前为止,中国税务机关内部只在国家税务总局设立了纳税服务处,负责向社会提供公共的税收服务,总局以下没有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或岗位。因此,在整个税务系统应层层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的岗责体系,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将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此外,为保证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要把为纳税人服务的资金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纳税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2.健全纳税人服务的相关制度。一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服务规范,即在全国统一、规范服务方式和服务标准。如在加拿大,一个纳税人在温哥华拿到的纳税指南与在多伦多拿到的完全一致。中国目前至少应将各个税种的纳税指南统一起来,随着相关条件的改善,逐步统一、规范服务方式和服务标准,实行“阳光作业”,使纳税人享受行政服务的国民待遇。二是要建立纳税人援助制度,对那些因税务机关执法而可能陷入困境的纳税人提供救济。三是要建立纳税人教育培训制度,免费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相关业务培训,将纳税人对税法知情权落实到位。四是要以建立安全高效的税收服务技术支撑为基础,进一步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实行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推行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
(三)建立税务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要建立税务人员能级制度,不断进行税务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培训,通过考试实行能级制,为避免“一劳永逸”,可辅以年度考核制,并与提职、晋级和奖惩挂钩,从而提高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准。二是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规范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约束税务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三是要制定完善的税收服务监督评估制度,进一步畅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渠道,建立公开的、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估机制,对税收服务进行科学的监督评估,帮助税务部门正确认识自身的服务现状,及时加以改进。四是要应尽快建立规范、系统、科学的税收成本核算制度,明确税收成本开支范围、成本核算方法、成本管理责任等内容,规范税收行政经费管理,加强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将税收成本纳入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尽快改变目前税收成本粗放式管理的现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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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8月刚参加工作的地税公务员,在市县局地税办税大厅负责受理契税。根据组织的安排,我于14月23日到11月23日参加了省地税举办的“2014年省地税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在莆田税校培训一个月。我十分珍惜这次初任培训学习机会,做到严于律己,谦虚谨慎,努力学习,掌握知识,为自己今后做好地税工作打下扎实基础。短暂的、一个月的初任培训学习,对我开拓视野、提升思维、优化理念、充实经历、提高工作能力帮助很大,深感受益匪浅。
一、培训学习的收获
这次一个月的初任培训,领导上十分重视,课程安排挺紧,一般上下午都有课,上午从8点到11点半,下午从2点到4点半,一周只休息半天。上课的老师一般都是税校的,还有一些课是专门请省局领导过来上的。初任培训内容有“税务干部法律素养、税务公务礼仪、税务执法资格考试辅导、税收基础、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税业务简介、税务干部遵纪守法教育、税收征管法及流程、行政管理系统”等课程。我在一个月的初任培训日子里,充分利用时间,认真努力学习,做到上课专心听讲、做好笔记、勤于思考、注重理解、灵活运用、善于总结,突出学习重点,领会精神实质,把握各课程的相互关系及知识的内在联系,使这次初任培训学有所获,学有所思,提高了自己的综合素质,达到“四个提高”:一是提高政治思想认识;二是提高税务理论知识;三是提高工作业务能力;四是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二、培训学习的心得体会
这次初任培训对我感触很深,收获很大,有许多心得体会,总的来说,要做好自己本职工作,争当一名优秀地税公务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提高政治思想觉悟。认真学习党的理论,认真学习地税的制度规定与工作纪律,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做到无私奉献。要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求真务实,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紧密结合岗位实际,“精益求精,一丝不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地税事业的发展作出自己的努力。
二要提高地税业务工作能力。不断学习地税法律法规与政策方针,提高自己的素质能力,精通税务、财会知识,熟悉纳税人情况,懂得数据分析、能够通过数据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把自己打造成靠得住、有本事、过得硬的税收执法队伍中的一员,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要提高廉洁从政、服务纳税人意识。要十分重视自律廉洁,始终把它当作一件重要大事来抓,决不跟腐败风气沾边,切实提高自己的自律廉洁能力,做一名纳税人满意的廉洁地税公务员。要树立公仆意识,急纳税人所急,想纳税人所想,努力为纳税人服好务,为争创人民满意地税作出自己的努力。
一个月的初任培训转眼过去结束了,但是学习永无止境,我还要继续学习,要践行自己终身学习的承诺,把这次初任培训所学到的知识和收获的理念,切实落实、运用到自己今后的地税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来,以不辜负组织对我的教育和培养。
关键词:纳税 遵从度 策略 研究
重视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提高纳税遵从度,降低税收流失风险是国际税收管理的趋势,也是我国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向。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以优化纳税服务为先导的服务型税务机关建设步伐的加快,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税务机关通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税法宣传、办税服务、权益保护等纳税服务方式,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意识逐步增强,纳税遵从度不断提高。
纳税遵从,也称税收遵从(Tax compliance),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价值的认同而表现出的主动服从税法,按照税法要求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管理人员执法管理的态度和行为。具体包括及时、准确申报纳税、按时缴纳税款等。纳税遵从度是指纳税人纳税遵从的程度。纳税遵从程度越高,税收流失的风险就越低。
一、我国纳税遵从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虽然我国的纳税遵从度逐步提高,但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纳税收遵从度仍然偏低。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纳税遵从度仅为70%左右,而发达国家的纳税遵从度在80%左右,美国的纳税遵从度在国际上处于较高水平,为86%左右。所以,相比之下我国的纳税遵从度提高还有较大的空间和潜力。
分析影响我国纳税遵从度提高的因素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素质、能力与日益增长的纳税人的需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不能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不普及,税法宣传不到位的现象比较普遍,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公民纳税意识和纳税遵从度的提高;二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不健全,缺少税收法律的母法―税收基本法,《税收征管法》也有待于修订和完善,在实体法中,一些主要税种的立法级次较低,至今仍以暂行条例或条例的形式执行;二是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不够规范,对某些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存在宽严不一,执法不透明的现象,缺乏公开、公正和透明的税收执法及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导致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因而造成了征纳关系不和谐,以至一部分纳税人对现行税收征管存在抵触心理,影响了纳税遵从度的提高;三是税务部门的行政办公效率存在问题,有些税务部门把办税流程复杂化,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成本,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四是税务人员整体素质有待于提高。少数税务人员税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偏低,个别税务人员执法违法,知法犯法,经不起纳税人的腐蚀诱惑,搞权钱交易,人情税、关系税现象普遍,有的甚至直接参与涉税犯罪,破坏了纳税遵从的良好社会氛围,影响了纳税遵从度的提高;五是惩罚激励机制不完善。对纳税遵从较高和逃避纳税的纳税人的应对处理没有差别,对于纳税遵从度高的纳税人没有给予有效的激励,对不遵从行为的违法惩罚震慑力度不够,使得纳税不遵从成本较低,促使纳税人存有侥幸心理,增加了纳税人逃避纳税的动机和选择,假账、账外账、申报不实的现象较为严重,严重影响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二、提高纳税遵从度的策略思考
(一)加强税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纳税意识
良好的公民纳税意识是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必要社会环境。因此,应坚持不懈地抓好税收宣传,营造良好的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是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提高纳税遵从度,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策略。良好的公民纳税意识的形成,一方面要靠优质的纳税服务引导、辅导帮助以及必要的强制性管理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强税收宣传教育,着眼于更高的层面和更大的社会范围,培养公民依法纳税道德和纳税意识,促进提高纳税遵从度。因此,应抓好以下几点:
1、加强对青少年的税收宣传教育,使他们从小树立良好的税收遵从意识。
2、税收宣传要借助各种媒体及舆论宣传工具,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税收宣传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全体公民都成为税法的维护者和遵从者,齐抓共管,形成社会税收宣传的庞大体系和网络。
3、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增加征纳双方对税收制度、法律、政策、税收原理、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充分了解和掌握,提高实际纳税遵的素质能力和水平。
(二)注重保护纳税人权益,促进提高纳税遵从度
借鉴国际惯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的税收成本,是有效提高纳税遵从的有效途径之一。为了进一步强化纳税人权利,提高纳税遵从度,还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健全税收法律体系,明确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
2、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建立税收权利监督制约机制。让纳税人享有充分的公开透明的税收监督权,有效监督和治理权利腐败、权利滥用等现象;约束范围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有效杜绝因税务人员权力寻租而增大纳税人遵从成本的现象发生。
3、完善纳税人权利救济系统,保障纳税人权益的实现。完善税收行政救济系统,健全行政复议、诉讼制度和行政监察制度。
(三)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利于促进纳税遵从。
首先,优化和完善的税收制度可以清晰界定税收义务和征管程序,减少对税收法律制度理解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从而降低征纳双方对法律政策理解带来的不遵从风险。其次,完善的税收制度体系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科学合理的,可以更好的促进纳税遵从。
1、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努力提高税收立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制定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主要税种的暂行条例应修改完善后上升为实体法律,提升税收立法级次;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修改和完善税收征管法,增强其合理性和可操性。
2、遵循效率与公平的原则,优化税收制度结构。适当降低间接税比例,提高直接税比例,既兼顾公平与效率,又可以促进收入分配合理,同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降低税收成本,促进征纳和谐,有利于更好的促进纳税遵从。
3、改革完善税种结构,优化税种结构体系。一是要把握各税种征纳过程中的风险环节并逐步加以改进完善;二是优化税种结构体系,从完善宏观收入分配体系出发,开征一些特定目的税和地方性税种,利于收入分配合理,发挥税收对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更好的促进纳税遵从。
(四)优化纳税服务,引导纳税遵从
优质的纳税服务使纳税人受到尊重的期望得到满足,文明礼貌的待人方式具有春风化雨般的感召力,通过税务管理人员良好的精神风貌、工作态度及服务能力,潜移默化地影响、熏陶感染纳税人,实现引导纳税遵从,提高纳税遵从度的目标。
1、在纳税申报上,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和辅导培训。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咨询服务。特别是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要提供高效、便捷的绿色通道,尽量简化和归并涉税事项的审批环节,纳税申报手续等。在纳税方式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等方面应该方便纳税人,充分利用现代手段,建立税收信息网站,提供税收政策和征管程序的在线咨询,税收政策及有关操作指南等。通过设立纳税人长效机制,通过专用咨询电话、专人解答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充分便捷的纳税咨询辅导和服务。通过在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窗通办”、“同城通办”,使纳税人在办理有关纳税事项时,不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地域限制,自主选择就近办理,为纳税人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经济的纳税服务。
2、在征管程序上,完善公开办税制度。通过公布纳税人的纳税额、税收优惠待遇、出口退税、税务检查处理结果等有关信息,在纳税人之间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参照体系,使纳税人感到充分的税收公平而愿意遵从。
3、完善纳税服务方式,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第一,税务机关通过成立帮扶小组,由领导带队深入困难企业走访调研、服务上门,为企业送政策、送信息,积极为困难企业排忧解难;通过召开大企业税收管理座谈会,及时掌握和满足大企业的个性化的服务需求。第二,强化税务机关内部学习培训机制,使税务人员不断掌握新知识、新技能,适应时展需要。不仅进行常规性政策、业务技能知识培训、及管理能力培训,还应进行相应的礼仪、服务规范、文化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价值观念、服务和管理的素质能力,更好的促进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五)实施柔性管理,促进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1、发挥纳税评估对提高纳税遵从度的作用。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的事中监控,弥补服务和管理弱化的不足和缺陷,纳税评估是改善征纳关系,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的有效的柔性管理方式。首先,通过案头的纳税遵从风险点的分析,对纳税人的依法纳税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发现、提示和提醒,帮助纳税人及时纠正涉税错误行为,进而提高其纳税遵从的自觉性。其次,纳税评估同时也是纳税服务、咨询辅导的过程,通过税务约谈等方式与纳税人深入沟通交流,开展针对性的税法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依法纳税,提高其纳税遵从的能力和水平。
2、通过柔性管理,适度减少强制性手段。对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等事宜的纳税人及时予以提醒,不轻易处罚;对申报不实、存在一般性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及时开展案头审核分析、税务约谈的应对方式,督促其自查自纠,准确申报缴纳税款;对税收风险点较多,税收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督促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对移交稽查的实行查前告知制度,鼓励和督促其开展自查自纠,给纳税人提供充分的自我纠错、自我遵从的机会,让纳税人时时感觉到被尊重、被关心,而且总有改进和依法自我提高纳税遵从的机会和空间,努力构建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新型征纳关系,以柔性管理彰显最大限度的人文关怀,促进税企和谐、征纳互动互信,以利于更好的提高纳税遵从度。
(六)加强税务稽查,强化违法处罚,遏制不遵从行为
建立有效的税收风险监控系统,及时发现纳税遵从度低,税收流失风险高的纳税人,提高纳税人不遵从行及时为被发现的可能性,消除纳税人的违法侥幸的不遵从心理;同时通过有效的税务稽查强而有力的处罚机制使纳税不遵从行为及时地受到应有的经济方面的处罚,使任何纳税不遵从行为都得不偿失,从利益机制上消除不遵从的税收风险隐患,加大大案要案的曝光力度,使纳税不遵从者在名誉、地位等方面的受到应有的损失,从而增加纳税不遵从行为的经济和社会成本,实现遏制纳税不遵从行为,提高纳税遵从度的目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