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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学校有关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3-09-27 09:35: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与学校有关的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与学校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1篇

1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建设中出现的不足

1.1学生管理者法制化意识有待加强

目前,高校学生管理者侵害学生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使学生受到不公正待遇甚至遭受重大损失。这体现出了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法制观念有些淡薄甚至缺失。很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在大的教育背景和经济体制思想的影响下,过分注重规范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单纯地把学生作为客体来管理,把高校的规章制度作为一种管理学生的工具。然而对在维护学生权益方面重视度不够。

1.2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有些教育立法内容已经显得陈旧,缺乏严谨性,语言存在笼统的漏洞,立法观念有些落后。《学位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是政府在一定背景下,侧重于管理,总体的价值是向着社会的公共利益推进立法的所得物。在忽视对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宣言性条款,缺乏程序性规范,几乎没有可诉性等问题比比皆是。由此可见,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细节方面急需完善和建立。

1.3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需要明确

有关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说法很多。首先有些说法认为是特别权力关系,《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校在法治前提下有权利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高校的这种权利其实是法律给予学校的一种自由的裁量权,能够保证实现其机构目标。高校在依照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身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可以以公法主体的定位对学生进行管理,学生自然会服从和容忍。其次,有些说法认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是独立事业型的法人,依法可以享有自主的办学权利。学生在报考学校的时候依法享有自主的决定权,有权利选择报考与不报考某所学校,有选择接受高等质量教育的权利。这样来说,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就不会出现侵权事件,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学生还是会受到伤害。需要进一步明确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学生的权利不受侵害。

2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有效路径

2.1加强学生管理者法制化意识

首先要做的是提高学生管理者的法律意识,高校管理者能够依法管理学生的前提就是自身要有很好的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意识的方法有很多,例如高校可以举办法制类讲座,使学生管理者积极融入其中,不断接受法律的熏陶。在高校做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都是具备一定的知识和具有文化水平的人员,高校可以利用这一便利,鼓励其自学相关法律法规,利用法律规范自身言与行,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广大学生的相关利益。学生的目的是全面发展,高校学生工作管理者应在守法大前提下协助学生得到发展。另一方面,作为老师应该有为学生服务的意识。教育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学生的个性发展应该得到尊重,管理者应该有这种服务意识,意识到管理和服务是共同存在的,尊重高校学生的基本权利。

2.2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使学生工作管理者依法管理,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严格的法律可依。如今,高等教育内部各种法律关系变化重大,错综复杂,很多种有关民事、经济、刑事的法律关系要做调整。需要对高等教育相关的法规做出清理合汇编,对现执行立法进行梳理,简单地说就是对现有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都要一一清查,确定可以继续运用的法律,明确需要补充和修改的部分,停止使用迫切需要废止的条目。另外,高校是一个庞大的集体,需要有相关的法制部门。高校可以大胆尝试,依法建立自身的法制部门,聘请法制行业内部的专家进行指导,为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对于建立法制部门,可以考虑建立在学校的党政部门,、使学校出台的相关文件先走法律程序。

2.3将管理程序正当化

学生管理法制化进程中,需要有法可依,当有法可依以后,还需要将管理的程序正当化。这样可以使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的透明度得到增强,为学生在制度方面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在传达和告知方面,学校在进行关乎到学生权的决策时,必须有公开的细节并且保证学生本人能够注意到,使每位学生得到的待遇都是公平的。在说明情况方面,学校要在执行任何有关学生的决策前向学生本人说明情况,达到沟通的平等。还应该建立建全听证制度,这一制度应该被高校作为处分的必有程序。可以保证学生的知情权不受到侵害,也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辩护的机会。

3结语

我国高等教育受到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学生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护,学生管理法制化是必然结果。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和各界相关人士应看清学生管理的重要性,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管理程序,选择合理路径,合理、高效管理高校学生。

作者:武甜 单位: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第2篇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绷发的根本原因:一是无法可依,二是公众教育法治观念的淡薄,从法治的视角探讨了知何有效的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1.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侵害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因此,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事故发生后,如何恰当处理的问题上。这些研究固然有助于事故的合理解决。但是,在残酷的事实面前,无论责任由谁承担,对于给学生、学校造成的负面影响,都是于事无补的。所以,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一定要把立足点放在事故的防范上,在研究如何处理的同时,更要注重研究如何预防,以期尽可能地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2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的实质分析

2.1国内理论界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的研究现状

要研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就离不开寻求此类事故发生的原因。关于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国内理论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因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器械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二,由于体育教师的过失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如教师责任心不强,上课过程中放羊式教学以及擅离职守。第三,因学生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伤害事故。如学生不遵守纪律、不按动作规范要求练习等。第四,因学校的有关制度、措施不健全而导致的伤害事故。第五,意外事故。

现在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是比较全面的,对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仅仅停留在简,单的现象的罗列上,没有从更深层次上寻找事故产生的根本原因。要从源头上、根本上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就必须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发现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2.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

首先,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频发,从根本上是因为无法可依。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单独立法,从目前体育教学中可以作为规范的法律法规来看,可引以为据的仅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是,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办法》律层级低、效力不够。其他相关法律又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现有的许多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的罚则。相当多的条文只注重行为模式而忽视法律后果,即法律只是规定了应该怎么做,而没有说如果不这样做,又会怎样。由于没有具体的罚则,缺乏强制性规定,难免会使有些行为模式的规定形同虚设,根本无法执行与落实,造成实践中的有法不依,从而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第二,在学校职责问题上,存在严重的法律规定泛化的现象,使学校在组织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难以明确自.身的职责,不能明确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范围,从而缺乏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第三,教育领域存在大量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有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法律就没有明确制定。无法可依,使得学校体育的教育和管理应有的法律依据。

其次,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频发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我国学校体育的法制意识淡薄。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我国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不够,范围不广。根据对某一中型城市的某区中小学500多名教师的调查显示,90%以上的接受调查的教师知道有《体育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但却仅有20%的教师读过。而对于教育部门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则仅有不到40%的教师知道有这个部门规章,至于其内容知之甚少。可见教师普遍缺乏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制思想淡薄。因此,出现了政府机关、教育机构和学生等对各自职责认识模糊的现象。事实上造成了学校体育教育管理上的空档,为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第二,由于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尽管我国制定了多部法律,但在实践中却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比如,我国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设施和器材,然而由于体育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而导致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仍频繁发生。由于法律的不执行或执行的“弹性”多于“刚性”,导致人们认为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是“软法”,不解决实际问题。

3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防范的法治化思考

要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还是要依靠法治。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来规范学校体育的管理,即实现学校体育教育的法治化。

第3篇

一、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开设的现状

(一)林业法律法规在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2007年3月11日通过的决定,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在原来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门,其中一门为环境法与资源法,此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方面的教材倍出。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物种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调整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自然被包含在各类环境法与资源法教材中。由于这类教材内容涉及而广、综合性强,林业法律法规内容只占其中很少的部分,一般也都是概括性介绍,如《环境保护法教程》,在30万字的教材内容中,林业法律法规内容仅1万字,这部分内容虽然也介绍了森林法的立法历史和现状,并叙述了森林法关于森林保护、森林防火、植树造林和森林采伐等重点内容,但是,该类教材对森林法的介绍是纲领性的,没有涉及具体的林业管理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学类教材中没有关于林业执法特别是刑事执法的内容。林业法律法规作为选修课的讲授内容或作为法学专业的辅助教材独立存在圈。

(二)林业法律法规在非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学校的性质和地位,目前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非法学类院校大体分为3类。一是各类林业大学(包括林学院),二是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三是专门培养林业执法人员的森林警察学院。林业大学中的涉林类专业培养的对象是林业管理人员和林业科技人员,是为了适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除了带有明显的法学学科特征外,行政法的主导地位也非常明显,在讲授完各项林业管理制度之后,教师通常还会罗列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等一般性的行政法律法规,代表性的教材如《林业法学》。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主要培养一线林业技术人员和林业经济实体的生产经营人员,培养对象一般不直接参与执法活动,因而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内容多为概论,政策导向性明显,讲授内容主要是针对林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所需的一般林业管理规定,此外还较为详尽地介绍了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等生产经营规定,教材一般选用的是《林业政策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是森林公安院校最具特色的课程之一,该课程内容的设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涉林类院校。

二、森林公安院校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目的

(一)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个案的定性提供依据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认定需要双重的违法性评价,即首先要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林业法律法规方面的违法性,其次再判断是否具有刑事上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就不会构成犯罪。以《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为例,假设某甲砍伐了林木,对于某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仅依据刑法的规定是无法确定的。森林公安机关需要查明:某甲砍伐的林木是否属于未经许可禁止采伐的林木?林木的权属是什么?是否具有采伐许可证?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采伐?采伐的数量是否达到数额较大?这些问题涉及到的内容,如森林林木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概念所包含的内涵,就是林业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上述问题,需要从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发现和寻找直接的法律依据,也可以从《森林法》等法律的原则中发现和寻找分析解释法律规定的依据和方法。

(二)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指明方向

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是违法犯罪案件侦查(调查)的重要内容,侦查(调查)内容主要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展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其前提在于是否违反了林业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某乙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建房修路,森林公安机关依据《森林法》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相关条款对该行为进行处理时,需要依次查明林地的性质、林地的毁坏程度、林地的毁坏数量等情节。同时,在明确了前述取证思路的前提下,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可以为进一步的调查提供依据。例如,用什么证据证明被毁坏的土地属于林地等等。因此,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证据收集的方向。

(三)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打造和构建平安和谐的林区

林区的建设和发展、林农的生活都离不开森林、林木及其营造的生态环境。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是林业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的依据;另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也承担着林业管理、宏观调控及促进和规范林区经济发展的任务。近年来,重心下移、管理前移己成为社会各个行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念。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森林资源、构建和谐林区的重任。管理前移意味着防范破坏森林资源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从源头抓起,山情、林情、社情是落实管理前移的基础,林业法律法规是了解山情、林情的前提,也是指导林农正确行使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三、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构建

(一)国家对林业生产干预和管理的公法性质决定了课程内容的基础

按照我国目前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森林法》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一种公权力。现代法学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因此林业法律法规具有公法性质。但是林业行政管理的性质不能完全等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纯粹意义的行政法,因为《森林法》兼具确认林权、保护林农物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等功能,又具有私法内容。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执法人员,从林业管理和森林公安执法为出发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应以行政管理的公法规定为基础。

(二)森林公安机关作为法律适用主体决定了课程内容的重点

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法规,其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方面,林业行政管理的内容是广泛的,根据管理事项可以分为内部(固有的)和外部(衍生的)两大类。内部管理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如各种林业技术、工程措施、各种林业行政许可和各种林业技术规程制定、操作等等;外部管理主要体现在执法方面,是对违反林业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行为人的制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林业行政管理权,因而林业法律法规的适用主体主要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虽然隶属林业体制,但是不具有林业行业的内部管理权限,即不具有各种林业行政许可权。因《森林法》的授权,森林公安获得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以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为基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重点内容应以《森林法》的禁止性规定为基本范畴。

(三)林业生产建设的统一法典决定了课程内容的核心

我国林业法制体系由统一法典和其他非林业法律规范中附带的林业法规范构成,前者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配套的规范体系;后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林木种子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林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规定等等。

森林公安执法的终极目标和林业管理目标是一致的,是促进林业经济的繁荣和资源增长。但是,森林公安的职责主要是执法,执法内容和方式与一般的林业管理有着很大的区别,因而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需要重点体现与执法权限有关的林业管理规范,特别是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和由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特点

(一)突出林业行业法学知识体系,满足森林公安执法的需要

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森林公安执法人员,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从林业行政违法性方面直接为森林公安执法奠定基础。一般林业院校的林学类专业不再开设其他法学课程,其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独立、自成体系,因而综合性强,内容包括所有与林业行业相关的民事法学、行政法学等等,具有法学概论特征。法律适用过程是综合性的,在林业案件处理过程中会涉及其他法学,如民法关于林木所有权的界定,直接影响林业案件定性从而决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方式。即使这样,也不一定要将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相关内容纳入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之中,因为森林公安院校独立设置了民法学行政法学课程,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只需要将知识体系与其他部门法学适当衔接即可,不必再作大篇赘述。

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侧重和强化林业部门法学的知识体系,有利于从林业专业方向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性。同时在办理林业案件过程中,还能及时发现和反思林业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对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突出行政违法性,与刑法学紧密衔接

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个罪的犯罪构成,是以行政违法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即违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强制性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而,仅仅从刑法层而是无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政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个罪,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管辖,所以直接成为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构成内容。这种内容编排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能满足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中对法律适用的需要。

(三)教学内容向细节化拓展

法学类专业和林学类专业不是直接培养林业执法人员,因而较少关注林业法律法规中的细节问题,而是以宏观、抽象的理论研究为主导。然而,执法实践活动是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是详尽细致的,因而林业法律法规一些重要的细节问题在教学内容中不容忽略。

首先是法律规范形式的细节化。一些部门规章和规定,像《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等形式的林业管理规范,在其他林业法律教学中很少涉及,而森林公安办理林业案件中,这类形式的法律规定往往就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第4篇

进一步进步广巨匠生的法律素质,努力进步师生的法制意识和水平,推动和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在"五五"普法期间,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依法治教原则,逐步将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保障和促进法制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法制教育宣传工作的领导,我校成立法制教育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略。

三、主要工作

1、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布衣主法制理论,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当真学习关于法律方面的法规条例,尤其是与教育事业发展和广巨匠生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进步依法治理、依法决议计划的水平和能力.学习宣传"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主要特征的深刻内涵,加强遵法遵纪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司法途径教育等,培养和强化法律权势巨子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组织教师当真学习与教师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认识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遵法和用法的自觉性;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法制意识的再教育,确保"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2、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紧密结合依法治教建设,进步广巨匠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引导广巨匠生自觉学法、用法、遵法,争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3、结合实际铺排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加强法制副校长、家长法制学校、校外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充分施展学校、家庭、社区联动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作用.要把法制教育有机融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之中.在"五五"普法过程中,有计划地组织师生学习《宪法》、《教师法》、《保密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增强教师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当真组织教师学习《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步教师在开展科学研究、、申请专利等流动时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正当权益.鼎力加强师德建设,提倡教师通过上行下效,带动学生自觉学法、遵法,不断进步育人水平.

4、加强法制教育宣传载体和阵地建设.要加强法制教育宣传的载体和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校园网、小广播、黑板报、橱窗以及组织文艺宣传等形式,寓教于乐,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流动.在普法过程及教授教养过程中,铺排相应的法律知识教育内容.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制讲座、组织普法文艺演出、法制辨论赛等,做好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学校要在校园网上开辟学法专栏,引导青少年网上学法.要积极推动社会普法工作.学校要积极组织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家庭等流动,鼓励全校教师、学生加入法制宣传志愿者步队,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要利用好纪念日、宣传周、宣传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流动,当真组织好"五五"普法第二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流动.

5、健全组织机构,明

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各级部要切实承担起详细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职责,施展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逐步建立完善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监视激励等机制.

四、步骤和方法

(一)实施步骤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启动阶段时间:

主要任务:(1)从实际出发制定大原小学本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方案.(2)充分利用各类宣传阵地做好普法宣传发动工作,广泛深入宣传普法教育的意义.动员广巨匠生积极参加"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流动,鼎力营造良好的流动氛围.(3)加强骨干气力的培训.

2、全面实施阶段时间:

主要任务:深入学习《教师法》、《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重点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学习《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全体教师要结合自己的法律水平,在学习法律法规的同时,有选择的进行法学基础理论学习,进步全体教师和学生的法学理论水平.

3、总结考核验收阶段时间:

主要任务:学校将按照本规划确立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及"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尺度逐项对照,进行自检自查,进一步查漏补缺.同时,学校将组织"五五"普法验收考试,并作为评先选优的依据.

(二)工作方法:"五五"普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人、因地、因时制宜,紧密亲密联系工作和出产的需要,采取分类指导和多种形式并举的方式进行.

1、联系实际、狠抓落实.各级部要紧密亲密联系工作实际,从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即要兼顾全面,又要凸起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形式主义,保证"五五"普法教育规划提出的各项要求、任务落到实处.

2、普治并举,整体推进.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法制宣传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在普法教育和依法治会的内容、形式上不断立异,普治兼顾、全面实践、整体推进.

第5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勇创一流,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坚持以普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法制建设各环节整体推进的同时,坚持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求发展”的工作中心,着力加强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加强反警示教育宣传工作,扎实推进“无乡镇、村(社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为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发展,维护和谐稳定,服务和改善民生,建设和谐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法制宣传

1、突出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中有关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活动基本原则等内容,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形成崇尚遵守宪法、贯彻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

2、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深入宣传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宣传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宣传资源、环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努力推动我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3、围绕促进改善民生和人的全面发展,大力宣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土地承包和征用以及企业改制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意识和自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4、围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大力宣传与平安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自治、维权、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建设。

5、围绕“无乡镇、村(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反警示教育宣传工作,继续推进“回归社会”工程,充实健全“四位一体”的帮教组织,形成教育转化工作的合力,切实提高巩固工作质量。

三、“法律六进”工作

1、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

要通过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诚信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质量,为全面推进我镇法治化进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2、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

通过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工作,深入开展以“崇尚科学、关爱家庭、珍惜生命、反对”为主题的反警示教育。以“法律进万村大服务”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农民普法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农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改善农村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奠定良好法治基础。

3、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

通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法律进学校”活动,在校园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增强学校领导、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真正做到学校依法管理、教师依法执教、学生自觉守法。使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明显增强。

4、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

要通过学法用法,使企业人员、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维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

5、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

通过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把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中,在社区形成崇文明、反对的浓厚氛围,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远离,使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社区管理、服务的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居民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社区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动社区自治工作向纵深开展,推进社区依法治理,为社区居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本文来自

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和“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适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依法保障“四个民主”的全面落实,扎实推进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将政府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五、具体要求

1、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年度普法依法治理,要注意把握重点工作,抓出亮点,同时要全面兼顾,整体推进,使“五五”普法工作在新的时期每年都有新的发展和亮点。

2、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反邪知识培训,提高和增强他们的识别、防范和抵制各类的能力。

3、全面加强专职、兼职、志愿者三支普法队伍建设,开展学习培训,努力提高普法宣讲员的政治、法律素质,充分发挥普法骨干和的作用,努力增强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

4、加强网上法制宣传,认真开展12.4法制宣传日和特定日期专项法制宣传活动,深化基层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扩大法制教育覆盖面。

5、适时组织普法队伍业务培训,积极培养典型,研究探索普法工作新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6篇

一、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纠纷原因及分析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纠纷成为影响学生学校乃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要预防和化解纠纷必须分析成因,以便有针对性采取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原因:

(一)学生管理理念滞后,尚未完全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

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理念陈旧,尚未完全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尽管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宪法、教育法确定的,有其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但其法律地位不是学生群体开始就有的,而是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发展的影响下逐渐形成,并经法律承认后正式确定的。在中国古代社会,教育强调学生义务,漠视学生权利,教育中没有学生的地位,学生只能服从。但在现代社会,民主、平等、自由是人类的理想和信念,学生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我国传统的教育观、学生观把学生当作教育对象,没有把学生作为有意识的个体,更没有当作独立的个体和法律关系的主体,一个民主、现代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法制国家。在大力推广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今天,加上持续的法制教育,民主意识、法律观念已深入人心,大学生民主法制意识增强、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增强,这从客观上导致了学生管理纠纷案件的增加,当然这是好事可以促进依法治校依法管理。

(二)教育行政规章(下位法)和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有违背法治(上位法)精神的地方

按照法制协调统一精神,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否则无效。但教育立法中从全国范围来看,依法治教却显得较为滞后,就高校学生管理而言,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都相对滞后,下位法违背上位法,从而导致学生管理纠纷。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教育部1990年颁布实施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已被2005年9月1日实施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取代)中有的规定和提法和国家法律相冲突,如把学生的考试作弊、两性关系等行为均定性为“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用容易引起歧义的道德评价对学生进行处分,不符合法治精神;“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内容违背了《婚姻法》有关结婚的规定。实践中曾发生过牧丹江某医学院学生结婚被开除后状告学校而胜诉的案例。另外在招生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的高考生,不能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在各学校招生中,又扩大规定了更多疾病考生不能录取,这些缺乏公正性和道义性的规定,势必侵害这类弱势群体考生平等享有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权利。可看出这些都是引起学生管理法律纠纷的原因之一。

(三)高等学校内部管理程序不规范导致纠纷

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高等教育也在进行着深刻变革,难免发生新旧体制的冲撞。高校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环节,由于缺乏法治精神的程序规范及应有的保证制约机制而出现脱节、不衔接,甚至出现某些程序的混乱、程序瑕疵。我们知道程序正当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学生基本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程序不当会导致学生合法权益的损害,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还有,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时,有的程序不健全,学生救济渠道不畅,如学生申诉渠道不畅通,也可能选成对学生的侵权,这些都会引起法律纠纷,影响学生稳定。在全国有影响的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诉学校,学校败诉一案就是典型。校方认为田永考试作弊并根据学校规定对原告作出退学处理后,并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的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留在学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学校也依然为田永正常注册、发放津贴、安排培养环节直至最后修满学分,完成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事实。这一切证明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在事实上从未发生应有的效力。然而临近毕业,学校有关部门却通知原告所在系,因原告已作退学处理,故不能颁布发毕业证、学位证,不能办理正常的毕业派遣手续。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判决学校败诉,就是因程序不规范而退学行政决定无效的典型,不仅可看出学校学生管理程序的混乱,也可看出程序正当原则的重要。否则就会引起法律纠纷,而影响学校稳定。

二、解决学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根本途径

(一)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实现高校管理法治化

高校学生管理是高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高校管理法治化了,高校学生管理才能实现法治化。高校管理法治化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战线的具体实践。我国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已进入到前所未有的攻坚阶段,学校作为最基本的教育主体担负着教育发展的重任,学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理念和方略,学校必须确立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办学思路和治校方略,把包括学生管理在内的学校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依法治校就是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同时履行法定义务;只有坚持依法治校,学校的一切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才能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等各项改革及工作健康、有序、稳定、高效地发展。高校管理实现法制化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广大师生的民主法制意识,提高学校领导和决策的民主化、科?W化程度和水平,更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和广大师生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学校的凝聚力,促进学生管理法治化,从而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正确解决学校和学生的法律纠纷,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维护团结稳定繁荣的良好局面。

(二)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化解学校与学生法律纠纷

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高校学生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关系,用法治的原则,处理学校和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上追求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合法化。要充分重视对学生生命健康、财产、知识产权、隐私权和人格权等相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完善法律救济渠道,保证申诉渠道的畅通。在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里面,以我所在学院为例,我们已经对学生处分作了明确规定,以后处分公告里一律不再出现学生名字,以XXX代替,从而保护大学生的隐私权。大学生作为年轻一代是国家的栋梁、民族的希望,他们具有智商高、开拓欲望强烈、感情丰富、观念更新周期短的优点,但思想和言行容易偏激、社会经验欠缺,这就需要高校管理者在学生管理中要有很强的针对性,转变传统的片面强调尊师的观念,从平等、公平的观点出发,在学生管理中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思想和法制观念,重视学生个体权利的完善和发展。坚持依法治校、依法管理,用法治的原?t和精神,法律思维的理性,建立和不断完善必要的程序和制度,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以使管理者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大学生,构筑化解学校管理纠纷的有效系统,规范学校秩序,实现法治状态下学校发展的稳定与和谐。

(三)完善学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及依法规范学生管理制度

第7篇

论文摘要: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公益型事业单位,具有行政法上规定的行政主体地位,其根据此授权作出的对当事人资格的重大处分理应符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文联系现实中的高校学位授予所产生的矛盾,分析高校在实施上述法律法规授权时应该具有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一、学校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 

 

无论是民办大学还是公办大学,都不是行政机关,但是其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具有某些行政职能,比如学位授予,当其作出对当事人(学生)授予与否的决定时,该行为是不可否认的行政行为,这就导致了其具有不可否认的行政主体地位。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学校不是行政主体和学位授予的最高机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也仅是议事协调机构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观念的影响,学生状告学校屡屡被法院以诉讼当事人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学生的合法权益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作为国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事业性组织[1],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程序不合法还是行政行为不成立的情况下,作为行政相对人并且通常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大学生也只能徒叹奈何,可见大学教育的行政法是如何被践踏和无视的。 

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不是学校的任何处分处罚学生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事实上,大多数时候学校做出的行为都不是行政行为,只有在实施少数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为时,才能认定为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冲突大多数情况下是要靠《民法》的特殊侵权和《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我们在研究学校行政行为时绝不能一叶障目,无视其他法律。 

 

二、学校依法行政的正当性 

 

依法行政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并不是绝对分开的,两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现实情况的紧张性决定了依法行政的必要性,依法行政的正当性也是公众对学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的社会期待和法律期待。“正当性观念不仅经历了从古代自然法到近性法、道德法的转变,而且法律实证主义的合法性、有效性观念也是正当性观念发展的结果。”[2] 

 

(1)学校依法行政具有社会期待的正当性。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评价和期待形成了自然法学派的研究对象,只有最终的评判结果与公众根据道德伦理的评价相一致的法律,才有可能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自觉遵守。大学教育作为我国的最高教育形式,肩负着培养高层次、高素质人才的重任,学校的依法行政起着身先示范的作用,无论是校内师生还是社会各界,都对学校依法行政不仅有着法律层面的期待,更有着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等道德要求的期待。 

 

(2)学校依法行政具有法律期待的正当性。我国的《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的相关部门规章赋予了学校行政性的职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但是法律法规赋予各高校具体操作的权力,并不表明高校可以为所欲为,而应该符合我国《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即具有法律的正当性。如果这些具体操作即各个高校的《学生手册》或者《纪律处分条例》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就不具有法律的正当性。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效力并不代表所有的处分都不合法或者无效,因为正如本文在第一部分所阐述的那样,绝大多数的处分(除非相关法规有规定)虽然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但是完全有可能具有社会效力或者道德价值评判的效力,比如学生档案中可能有这个学生的违纪处分记录,那他的校内奖学金等各种奖励评定也会受到影响。 

但是涉及资格授予问题,如大学本科生的学士学位,如果符合法规规定的授予条件而不授予则是违法的,即使这种不授予符合本校授予条件细则的规定。但是从现阶段来看,我国各高校的规定真正符合现行法规的几乎不存在,主要问题是将学位授予与纪律处分挂钩,或者与考试作弊挂钩,更有甚者与学生谈恋爱、违章用电挂钩。这些细则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既违反了社会期待的正当性,也违反了法律期待的正当性。 

 

三、学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依法行政通常是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执法者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学校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如果未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是不具有行政职能的。教育部的部门规章《学位条例》恰恰赋予了大学相关行政职能——授予行政相对人学习科研的资格。 

 

(1)学位证书授予必须符合行政法相关规定是由其性质和社会作用决定的。学位证书到底有什么用?我想这个问题不用问学生,就是很多老师也回答不上来。我国的大学教育实施的是学历和学位的双轨制度,学位的授予相比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的授予更加严格,学位并不是我国的原创,而是为与外国高等教育相互接轨和交流所设置的一个证书,其性质是为了证明被授予者在某一方面或者某一专业具有了某种程度的水平和研究能力,能够得到本国的认可,同时也能得到绝大多数留学目的国的承认。除了留学的作用外,现在很多招生(如在职研究生)也把有学位作为资格条件之一,甚至某些用人单位在招收员工时也看应聘者是否具有学位[3],这严重混淆了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区别。这种制度是否可取姑且不论,我们可以看出学位证书在现今的生活学习中起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作为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如此重要的资格授予的行政许可,其授予规定和程序必须符合《行政法》的规定。 

 

(2)学位授予必须符合行政法律相关规定的必要性还由绝大多数学校实施细则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决定,即现实的必要性。我国《教育法》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非常不具体和模糊,根据《学位条例》第二、四、五、六条[4]的规定,通常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即:①成绩优良;②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③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这三点的规定是非常宽泛的,需要各个高校或者科研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制定实施细则,但是一般情况下,各个高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通常包含以下条件:大学本科毕业、修到必要的学分、思想政治条件合格、大学英语四级通过(非艺术生和特长生)、绩点达标、未受到过留校查看以上纪律处分、没有考试作弊等[5]。根据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原理,作为下位法的学校实施细则是不能与作为上位法的《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冲突的,制定的实施细则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或者添加其他条件。仔细研究这两部部门规章我们可以发现,考试作弊和受到学校处分而不予授予学位在这两部规章中都找不到相关依据。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学校制定的这些实施细则扩大了行政权力,通过自己制定的规定,限制了相对人的权利,这是明显不合法的,这也是现阶段学位诉讼中学校屡屡败诉的原因之所在。 

(3)学校必须依法行政的必要性还由现实中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冲突决定。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之中,状告学校不仅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在道德上也承受着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因此1999年之前的此类诉状中,法院多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其中最早的当属1999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诉母校学位诉讼案[6]。这个案件的典型性不在于其胜诉与否,而在于其开创性和全面性。就本案的开创性来说,其具有三个第一次:这是第一次媒体报道的学生因学位授予而状告学校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行政诉讼案件;是第一次有关学位诉讼的行政诉讼案件,开创了学位诉讼的先河;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认了高校在学位授予上所具有的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其全面性体现在本案的诉讼请求包含了毕业证、学位证、毕业派遣手续——报到证。其诉讼理由涉及考试作弊、学籍管理和学校处分,当然中心议题在于是否具有学籍,但是起因却是考试作弊。可以说本案对这些理由的行政性问题都作了一定的梳理,学校的那些管理作为学校行政职能的认定都具有开创性,虽然之前理论界对其学校行政管理职能的研究和争议早已沸沸扬扬,但是作为法律实务操作还是第一次!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个案例公开报道之后,为由于各种原因被学校剥夺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点亮了一盏明灯,全国各地的学位授予案件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如:“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诉讼案、2000年王纯明诉南方冶金学院学位诉讼案、2001年广州暨南大学学生武某诉母校学位诉讼案……” 

第二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是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诉讼案件[7]。这个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和我国最高学府北京大学,这个案件的代表意义,是其他学位诉讼案件很难超越的。但我们更应该看到,北大作为我们国家最优秀的最高学府,学校的规章细则,却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符,我想这不仅是北大的悲哀,还是整个高等教育制度的悲哀。北大法学院在全国法律理论学术研究的地位是不可撼动的,但是其自己的学生管理条例和学位授予细则却不合法,这让人感到莫大的悲哀。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在高等教育制度、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者通常是学校的领导层。这些人的学术水平我不敢质疑,但是法律水平我不敢恭维。他们虽然也在学习法律,甚至有些人也在教授法律的公开课,但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搞不清楚《行政法》中的上位法与下位法、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之间的区别。经历了这两个典型案件之后,学生因学位授予状告学校才被人们认为合情合理,也不再是人们议论的焦点。到目前,全国学位授予的诉讼案件不下百起,其增长速度是非常迅速的,但是这并没有引起学位授予主体——学校的足够重视,各个高校对自身细则的修改还远远不够,这种现实的激烈矛盾冲突决定了学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4)学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还在于社会发展和道德观念对学校的期待。高校作为高素质人才培养的摇篮,对整个社会发展、国家富强、民族兴盛具有无可替代的推动作用,是先进生产力的发动机,是优秀民族文化传统道德的继承者,其在依法行政方面更应该起到表率的作用,在资格授予上做到依法行政,严格遵守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大力推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文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 

 

四、学校学位证书授予问题的思考 

 

我们也应该看到,部分高校在此类诉讼中采取的宽容态度值得肯定。但究其本质,学校并不是行政机关,其主要精力当然不能放在应诉上。以行政诉讼来解决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目的,也不能达到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学位只是对学生学术水平的评价,学位证书是学生达到某种学术水平的证明。如何达到学术与学位以及对违纪学生处分之间的最佳平衡,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研究。毋庸质疑的是,学校应该对过去的处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必要的修订,以符合现阶段法制社会的要求。同时我个人认为,学校在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时,应该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并应该经过法学院教授们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才能公布和施行,以免除学生与学校双方对簿公堂的尴尬与无奈。总之,依法行政不仅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事情,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也必须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z]. 

[2] 刘杨著.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以近代西方两大法学派为中心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 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报名条件[z].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第五、第六条)[z]. 

[5]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7年7月修订版)[z].上海师范大学学生手册[z]. 

第8篇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价值;途径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4-0012-03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在各项工作中落实法治化的要求已成为必然趋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水平关系着高校的育人质量。当下,在中央提出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厘清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内涵,达成对学生管理法治化重要价值的共识,进一步探索其实现途径,是摆在高校学生工作者面前的紧迫课题。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内涵1.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界定

总的来说,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指高校在学生管理中落实依法治校理念,遵循法律精神,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学校规章制度为补充,规范学生管理权行使,形成学生管理权执行和监督机制,彰显高校学生管理实体与程序正义的过程。具体说有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静态与动态结合的过程。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依法办事及依制度办事的过程。这一过程是静态与动态的结合,仅仅在静态层面上加强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无法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须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构建一个法治化的动态运行系统。只有静态与动态两方面相结合,才能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目标。

第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高校学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学生管理制度统一协调和共同发挥作用的过程。实际上,我国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规定较为分散,如《宪法》中有关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教育法》中有关学生管理过程中学校实体权力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学生管理行为的程序规定中都有述及,这就要求高校学生管理规范体系必须坚持“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做到内容一致,上下协调,特别要注意高校在制定内部学生管理规范时,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第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规范学生管理权行使的过程。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过程中的最大问题并不在于学生管理制度的缺失,而在于学生管理权在行使过程中人治现象严重,掌握权力的一方忽视正当程序,学生管理权滥用现象较多,且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应以规范学生管理权的行使为突破口,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只有形成和谐有序、良性互动的权力与权利关系,才能保障高校学生管理的规范合法和学生权利的充分实现”[1]。

2.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宏观要求

众所周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根据这四方面的要求,结合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实际,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应包括以下方面:首先要有法可依,即建立和完善学生管理法律体系,相应的法律体系须体现学生管理工作规律,是尊重学生权益、内容协调一致的良法;其次要有法必依,这就要求高校学生管理行为要依法进行,杜绝随意管理;再次要做到执法必严,即完善高校学生管理权的监督机制;最后应做到违法必究,即管理方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通过法律制裁,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保障学生各项合法权利。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价值“法的价值是法理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价值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2]。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法的价值在高校管理行为中的体现,我们须在法的价值的研究基础上,从高校学生管理现状出发,厘清思路,达成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价值的共识。秩序和自由是法的重要价值,故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价值也可从这两个维度进行提炼。

1.秩序之维:构建高校学生管理的新秩序

传统高校学生管理的人治方式崇尚秩序至上,将学生视为被管理的对象,要求学生整齐划一,听从指挥,而忽视学生的个体需求和性格特征。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这种方式缺乏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尊重,一味地追求稳定和秩序,使高校学生管理行为陷入靠压制求稳定的境地。以学生婚育权为例,婚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在诸多国家的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宪法是根本法,任何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宪法之规定,但在我国2005年《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中,存在不少限制或禁止学生在校期间结婚或生育的规定,个别高校还发生了因为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而被开除的案例。高校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其名义是为了维护学校管理秩序,实际上效果并不理想。高校学生享有婚育的基本权利并不会必然导致学校管理秩序的混乱,况且对于在校大学生,婚育权仅是一种权利,并非是一种普遍和迫切的需要。从法律原则的角度考察,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均有婚育权之规定,学校限制或禁止学生婚育的规定本身是违法的。笔者认为,高校学生管理者维护学生管理秩序之目的无可厚非,但问题的根本在于,所要维护的学生管理秩序的性质。高校学生管理人治方式维护的是以强力为后盾、以剥夺学生基本权利为手段的“人治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学生权利可能被随意剥夺,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方式维护的是以体现法治精神、尊重学生权益和谋求学生管理长效机制的新秩序。立足长远,这两种方式孰优孰劣是显而易见的。

2.自由之维:服务高校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人的解放、发展和完善是所有教育活动的根本目标。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创新学生管理的方式,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另一重要价值。

根据现代法治理念,公民的行为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应被承认是合法的。“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3]。哈耶克也认为,“在自由的统治下,一切未被一般性法律所明确限制的行动,均属于个人的自由领域”[4]。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将促使高校学生管理行为范式的转变,改变过去一味管制的方法,切实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意识,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潜在创造力。

传统高校学生管理模式总是习惯于把学生视为被动的教育管理客体,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能有效地提升学生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学生可通过关注自身权益,提升主体意识。可以说,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对学生法治观念的熏陶和培育是全面而入微的,它将融于高校的校园法治文化之中,深入高校管理的细枝末节。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还有助于培育学生的责任意识,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提升学生的理性思维。总之,推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能有效地培育学生的主体意识,发展其主体能力,实现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三、提升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途径如前文所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静态与动态的结合过程,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价值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才能得到彰显和实现。笔者认为,我国高校学生法治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应从观念树立、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和权利救济等多个层面入手整体推进。

1.树立高校学生管理的新观念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得到不断增强,公民权利越来越被重视。这一社会进步反映在高校学生管理领域,必然要求对传统高校学生管理观念中忽视学生权益、以学校管理为本等陈旧思想加以改变。概括地讲,高校学生管理者要树立以学生为本、保障学生权利和转变学生管理职能的新观念。

在传统高校学生管理观念中,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过程无不体现管理方的单方面意志,学生则处于被灌输、被教育和被管理的境地。在高校管理者头脑中“学生应绝对服从”的观念根深蒂固。在日常管理中,管理者未能与学生平等对话,总是居高临下。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社会力量已介入高校后勤管理,学生开始自费上学、自主选课和自主择业,学校收费并提供相应服务,高校与学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地位平等的特点首先要求高校学生管理者要切实转变管理职能,建立起以服务学生为目标的工作系统。这个系统既包括价值引领、行为管理、素质评价、组织建设和学籍管理等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也包括学习指导、科研创新、个性发展、学生资助、勤工助学、就业服务和心理辅导等具有服务职能的机构。此外,还要求高校学生管理者在行使学生管理权的过程中,要重视和保障学生各项权利。高校学生既是公民也是受教育者,其双重主体身份导致其权利的双重性。在校大学生既享有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又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基本人权。但在高校学生人治管理状态下,这两方面的权利往往不能得到兼顾,特别是高校学生的一般公民权经常被忽视,而只有真正实行学生管理法治化才能兼顾学生这两方面的权利。

2.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的制度体系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5]。要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离不开良法的支持。一个完善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体系是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前提。具体而言,完善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制度体系可从校外和校内两个层面展开。

校外层面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主要指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中涉及学生管理的内容和专门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总和。自从1980年我国第一部高等教育法律《学位条例》颁布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发展。但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高校校外即国家层面的高等教育法制建设仍显不足,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和谐统一的制度体系,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而且有的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缺少对实践过程中可能发生状况的预计。这些因素均导致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规范“公信力”不足,地位不高。而完善国家层面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努力提高有关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立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培养精通法律又熟悉教育管理的人才。其二,通过加强有关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提高法律法规的实践操作性。其三,加快对原有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的修改、清理和汇编工作。

校内层面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主要指高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律规范,为了保障学校教学和管理的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的有关学生管理和服务的规章制度的总称。我们须建立统一、规范和和谐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高校内部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必须符合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特别是要以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基础。除此之外,校内学生管理制度要体现学生本位的价值取向,充分吸收学生群体的意见。其主要措施应有:一要加强培训,提高校内学生管理制度的创制者的法律素质;二要规范程序,完善校内学生管理制度起草、讨论、审查和颁布的各个环节;三要积极动员和有效地组织学生参与校内学生管理制度的创建;四要与时俱进,加快修改和清理陈旧的学生管理制度。

3.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程序

程序公正和过程公开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高校学生管理权能否得到公正和合理的行使,需有与之相配套的正当程序来保障。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坚持正当的程序原则是实现学生管理程序正义的保证,也是确保管理行为实体正义的基础。从近几年考察大学生母校的案例可知,高校管理方在缺乏正当程序时就对违规学生做出处罚,这是高校卷入学生诉讼案的主要原因。正当程序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支撑,须在学生管理行为中贯彻到底。高校学生管理者在作出影响大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包括奖励行为,也包括惩罚行为),须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向学生本人说明根据和理由,倾听学生的意见,告知并提供学生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

为规范学生管理的正当程序,有必要在学生管理中引入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告知相对人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6]。听证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则,它能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在高校学生管理中运用听证制度不仅能倾听学生意见,维护学生权益,而且有助于提升高校管理决策的水平。可以说,听证制度是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正义的基石。近几年,国内已有部分高校尝试在学生管理中引入听证制度,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如2003年中山大学举办了全国首次学生食堂价格听证会,2006年浙江大学明确规定学生被开除前享有申请听证权,2009年浙江工商大学建立了国内高校首个学生听证大厅,这些举措均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好评。

4.健全高校学生管理的权利救济机制

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3]高校学生管理权如得不到监督,必然产生腐败。因此,加强对高校学生管理权的监督,健全学生权利救助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从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体制的实际出发,我们应构建以学生申诉和诉讼为主要路径的二元权利救济机制。

我国高校学生的申诉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起步阶段。《教育法》较早就对学生申诉制度有所提及,2005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申诉制度又作了具体规定,相比以前的法律法规,该规定中关于学生申诉权的体现和规定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发现,仍存在一些亟待改进之处,如有关学生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没有明确、申诉委员会在申诉复查时的权力规定不明、学生申诉的法律性质及定位模糊等等问题依然存在,显然,这些缺陷降低了学生申诉制度的可操作性。要解决这些问题,有关部门需要借鉴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审视学生申诉的全过程,把握操作细节,使之逐步完善。

以诉讼为路径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方式是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和学生个体维权需要共同作用的结果。近几年,高校学生母校的案例时有发生,而且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这一现象须引起我们的重视。笔者认为,一方面,我们应首先肯定司法介入审查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价值和意义,通过司法权的作用,使高校学生管理权得到制约。由于司法审查的方式是一种外部监督行为,同时是终极裁判,是维护学生权益的最后防线,这些特点决定了司法审查具有其他监督方式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全面分析司法审查高校学生管理的限度。大学自治是现代高等教育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司法介入审查高校管理行为的条件过宽,那么有可能破坏大学自治的原则。因此,必须在司法实践中明确界定司法审查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范围,区别高校管理中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必要,把握好司法介入的合法尺度和合理限度。

总之,高校学生管理在“入情”的同时,更需要“入法”。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高校落实中央提出的加强社会管理创新、适应现代法治社会建设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任重道远。相信在法治精神的指引下,高校一定能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开创新的局面,更好地服务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

参考文献:

[1]储祖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教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224.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93.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4][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273.

第9篇

摘要:职业教育的主体培养模式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在校企合作运行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校企合作并不能良好地运行。本文对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建立和完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对于高等职业教育来说,校企合作是不可或缺的基础办学条件,是能否办出特色的决定性因素。目前,我国的校企合作尚处于浅层次、初级阶段,其深度和广度都不能满足高职教育的发展需求,究其原因,是没有形成完善的运行机制。如何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运行机制,是高职教育研究的重点。

1.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1.1政府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完善

随着近年来政府对高职教育的重视,政府已经出台了一些关于校企合作的政策和意见,对校企合作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校企合作的实行,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缺少与之配套的可供操作的法律法规,使得校企合作没有进入实施性的深度合作。对于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划分等,直到目前,现行的高职教育法律法规都没有做规定,校企合作主要还是由高职院校来主动推动的,起着管理、规范、考核、监督作用的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

1.2管理体制薄弱、缺乏专门的协调管理机构

目前,教育行政部门还没有成立相应的校企合作专门协调管理机构,来负责校企合作的运行的有关事宜。校企合作仅靠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协议及道德约束,政府只是起到宏观层面上的引导作用,是很难良好运行的,一旦在合作过程中出现问题,伤害了双方的感情,是难以得到充分协调的。仅依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宏观管理,政府对于企业合作的管理处于真空和缺失状态,是无法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也难以形成长效的合作运行机制。

1.3企业的主体作用未发挥

在校企合作中,企业的主体作用至关重要。但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大多是学校主动,企业被动,有时学校还是“剃头挑子一头热”。有些企业在思想观念上根本没有合作育人的理念,认为培养人才是学校的任务,跟企业无关,企业只负责选用人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和积极性决定了校企合作是否能够深度融合,是否能够顺利实施。

1.4高职院校自身的吸引力不强

高职院校参与校企合作的自身能力取决于高职院校的办学水平、技术服务能力、师资力量等。由于高职的办学时间短,不少学校办学理念模糊,实训设备不足,科研能力不够,师资力量不足等,导致办学质量不佳,自身的吸引力不强。企业难以与高职院校开展深层次的校企合作,归根结底,还是对高职院校合作的能力不认可,尤其是合作企业对学生的认可程度。合作企业对学生的认可程度反映了对学校的评价和认可度,也是企业选择合作学校的依据。

1.6高职院校缺少校企合作的管理

高职院校对校企合作中的认识还未实现真正意义的转变,许多学校还没有设立校企合作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相关工作还处于混沌状态,一般是由教务处或实训中心兼管,具体实施则是由各系部进行。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学校更是缺乏过程管理及有效的监控,学校对学生的管理程疏松、懒散、放羊状态,对学生的考核更是随便给个成绩了事。

2.完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2.1政府有效发挥政策指导作用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为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仅靠市场来调节是不够的,只有政府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加大对高职资源的投入,明确学校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促进校企合作的有力发展。

2.2完善校企合作的动力机制

在合作过程中,校企双方要有足够的动力,才能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一是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努力增加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支持高职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增加实训设备等;二是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优惠政策;三是学院自身服务意识要增强,学校要发挥合作主体的作用,强化服务企业的意识,加快专业建设与改革。

2.3建立共赢的利益驱动机制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主,企业以盈利为目的,要想充分调动校企双方的积极性,尤其是企业的主动性,就必须找到双方互为服务的利益结合点,建立共赢的利益驱动机制,形成资源共享的稳固的合作关系。校企合作的利益结合点体现在:学校培养适合企业需要的学生,合作企业优先选择优秀的毕业生;学校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人员培训,企业为学校提供实训场地和实训指导教师;学校和企业共同组建职教集团共同发展,共同进退。

2.4建立校企合作协议制度

校企合作协议制度是保证校企合作顺利开展和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是除了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社会道德之外,最重要、也最合法的约束。学校和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校企合作协议制度:第一,合作前,成立校企合作管理机构,制定校企合作工作制度;第二,制定规范的合作协议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出现意外时的责任条款;第三,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自觉遵守各项制度与协议,如出现违反协议的情况,可以协商解决或按照约定的条款执行。

2.5建立双方合作的保障机制

保障机制是校企合作能否顺利进行和有效开展的根本保证。首先,宏观层面,政府应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保障机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和政策激励机制。其次,微观层面,在国家政策处于真空的情况下,学校、企业应积极寻求对策,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第一,成立校企合作管理机构,制定校企合作实施细则,负责协调处理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如专业指导委员会等。第二,建立相关基础文件。如《校企合作协议》、《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协议》、《企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等。第三,建立企业参与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企业参与教师和学生的考核评价。

2.6建立优势互补的资源共享机制

资源共享,有利于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学校要与企业通过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共同建设实训基地、共同开展职工培训、共同应用研究与技术服务等方法来实现资源共享、人力资源共享。使企业在享用学校的资源优势的同时,既有利于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也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作者单位: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第10篇

(一)负责参与编制本县安全生产及其监管的有关规划与计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招投标核准及招投标活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县企业发展局

(一)负责本县电力、非煤矿山、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电力、非煤矿山、工业企业等有关安全方面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县教委

(一)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制订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编制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定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本系统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系统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县教委管理的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县教委管理的学校和直属单位的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以及实验室、校办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本县中、小学校春游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各类学校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县公安局

(一)负责本县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含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核登记和大型社会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和考核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全县车辆注册登记、年审和驾驶员年审换证工作;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规划的评审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及验收;负责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指挥全县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主管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监察工作,负责本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线路;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县国土房管局

(一)负责本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负责颁发行政许可范围内的采矿许可证,对本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取缔非法采矿,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本县各类房屋的使用、装修安全、修缮、白蚁防治和拆迁的行政管理,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六、县建委

(一)负责组织具有建筑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筑行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建筑行业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县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拟订本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的管理规范,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贯彻执行房屋装修的结构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本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建设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管理和建筑机械与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六)负责在组织编制和审查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对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规划审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在履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七、县市政局

(一)负责组织拟订本县城市环卫、园林绿化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县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县城市道路、排水、桥梁和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八、县交通局

(一)负责结合本县交通行业的特点,研究并组织拟订本县交通运输有关安全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组织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制订交通行业应急预案,协调处理交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监督检查县公路局、县交通执法大队、县运输管理所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管理,负责道路运输业户、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维护道路运输的市场秩序,负责道路运输经营监督与违章经营处罚;负责对经营性客运汽车站的监督,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负责对车辆维修经营者的监督,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参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路养护工程监督管理、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参与公路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县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负责水路运输管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地方航道管理、航标管理,以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地方船舶的安全监管,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市场准入,对地方水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源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九、县水务局

(一)负责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负责城市水务及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危险源排查和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负责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责任制,加强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负责本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负责本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的技术检验、注册、发放牌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考核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工作。负责提灌作业的质量监督;制定机电提灌建设技术规范、管理规范,指导全县机电提灌提水蓄水抗旱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负责研究提出农业机械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产品、农业机械维修、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九)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县畜牧局

(一)负责主管全县动物内检和动物防疫工作,公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负责外地进足畜禽及其产品的动物防疫和运输车辆检疫消毒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县兽医医政、兽药(渔药)、饲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一、县农业局

(一)负责本县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渔船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二、县贸易局

(一)负责结合国内贸易的特点,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进行具有行业特点的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县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定点屠宰厂(场)的行政许可职责,依法打击定点屠宰厂(场)内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不法行为,严格肉品品质检验,对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三、县卫生局

(一)负责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全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结合本县卫生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县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本县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县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县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县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和食品包装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生活饮用水等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学研究机构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采供血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负责食品消费环节和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工商部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四、县环保局

(一)负责组织起草本县防治环境污染规划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依法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负责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可能对人员伤害情况的监测,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的建议;负责对空气和水污染的监测,并提出治理方案。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五、县工商局

(一)负责商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的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县质监和县卫生部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在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单位营运执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六、县林业局

(一)负责制订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规划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制定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野生动植物检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七、县质监局

(一)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场)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依法对各种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实行行政许可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检验人员进行考核、发证;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施进出口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和工商部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用于安全防护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制定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及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八、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一)负责本县药品(含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生产、研制、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事故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九、县旅游局

(一)负责结合本县旅游行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旅行社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旅行社、旅游区〔点〕、星级饭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对有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和报告。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十、县安监局

(一)依法对本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起草本县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制订本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全县性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出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本县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在全县煤炭行业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督促检查指导全县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煤矿安全技改项目的管理;指导全县煤矿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对全县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县属重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11篇

根据国内要求,我处对韩国高中开设国际教育课程或外国高中文凭课程的法律法规、以及在韩国举办外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现报告如下。

1.针对在国立和私立高中开设的国际文凭课程和外国高中文凭课程,韩国政府没有制定具体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与高中教育课程有关的法律条款包括以下几条,但均未明确规定普通学校是否可以开设国际文凭课程或外国高中文凭课程,只有外国人学校和国际学校必须或可以开设外国课程。《初、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三条(教育课程)规定:①学校必须运营教育课程;②教育科学技术部长官根据第一项的规定,确定与教育课程的标准和内容有关的基本事项,教育监可在教育科学技术部长官所确定的教育课程的范围内,决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标准和内容;③学校的教育课程由总统令规定。《初、中等教育法》第六节是对高级中学和高级技术中学的规定,其中第四十九条(课程)规定:①高级中学获得所属教育厅的许可,可在全日制课程以外开设时间制或通信制课程;②与高级中学课程的设置有关的必要事项以总统令规定为准。《初、中等教育法施行令》第四十三条(教育课程)第三款规定:高级中学的教育课程包括国语、道德、社会、数学、科学、技术与家庭、体育、音乐、美术、外国语以及教育科学技术部长官认为有必要的课程。《关于外国人学校和外国人幼儿园设立运营的规定》第十一条(教育课程)规定:与外国人学校的教育课程有关的事项通过校规或幼儿园规定加以规定;由学校法人设立的外国人学校必须开设由教育科学技术部长官认定的国际公认教育课程。除以上法律条文中涉及到与高中教育课程有关的内容以外,韩国没有其他具体法律法规对高中开设国际文凭课程和外国高中文凭课程加以规范。直至2011年以前,除国际学校和外国人学校外,韩国的普通高中均没有开设国际文凭课程或外国高中文凭课程。2011年初,京畿外国语高中宣布,该校在韩国的普通高中之中率先获得了IBDP认证,是迄今唯一获得国际高中教育课程认证、可以开设IB课程的高中(除外国人学校和国际学校外)。

2.外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在韩国有举办,但均为自行组织,自愿参加,政府不干预,也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约束。下面是美国AP、SAT、ACT考试在韩国举办的概况

(1)SAT考试

SAT考试在韩国有两种报名方式。一种是登录美国的考试主办单位网站直接报名,另一种是通过位于首尔的“韩美教育委员团”报名。韩美教育委员团是由韩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出资成立的非营利教育机构,由两国政府代表和教育界人士组成理事会,主要负责韩国和美国的教育和文化交流,以及两国间Fulbright奖学金项目的计划和运营。SAT考试在韩国的考点主要是各地的外国人学校、国际学校、外国语高中和“韩美教育委员团”本部。

(2)AP课程和考试

韩美教育委员团、外国人学校、国际学校和韩国少数私立高中(被指定为AP中心的学校,如韩国科学英才学校、大一外国语学校、海云台高中、现代青云高中等)、以及一些私人开办的学习班开设AP课程。考试场所同样是在韩国的某些国际学校、外国语学校和士官高中等。韩国的某些大学也承认AP课程(如延世大学UnderwoodInternationalCollege)。

(3)ACT考试

韩国株式会社大教2005年与ACT,INC.签署MOU,成立大教ACT本部,负责在韩国举办ACT考试,同时开发考试培训课程和教材,举办ACT假期野营,还计划成立和运营ACT专门学习班和留学中介机构等。此外,部分高中(如京畿外国语高中)以“放学后教室”的形式开设ACT和SAT课程及测试。

第12篇

2006年,××县卫生监督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围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卫生监督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这一目标开展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调整服务功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依照《县卫生监督局规章制度》,加大卫生行政管理执法力度,确保完成上级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要指标

(一)食卫、公卫卫生许可证办证率95%;

(二)健康证办证率95%以上;

(三)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90%以上,餐具消毒合格率85%以上;

(四)医疗机构消毒监督覆盖率95%以上,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回收率85%以上;

(五)卫生监督信息上报及时完整率100%;

(六)行政投诉、处罚案件结案率100%;

(七)放射卫生许可证审、换、发证率100%,健康证办证率100%;

三、工作重点

(一)综合卫生监督工作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1、加大宣传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全年设立宣传咨询点,出动宣传车巡回宣讲宣传活动不少于4场次。及时收集全县卫生监督信息,全年发表信息、新闻稿件20篇以上,并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完整、及时率100%。对违反《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电视新闻公开曝光,对好的典型大张旗鼓地宣传。

2、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做好卫生许可证申请受理及证件发放工作,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的设计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严把审核换发证关,严格按许可程序发放卫生许可证,做到“谁发证、谁负责”。

3、加强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工作,建立严格的培训制度。业务学习由各职能股(室)负责,要有学习笔记备查。

4、规范卫生执法监督与稽查工作,提高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严格稽查制度,每月稽查一次,将稽查情况收集反馈各业务科室落实,提高办证率、卫生学审查率、监督监测频率,每月将工作进度及各种监督监测数据书面报办公室。

5、受理各种卫生投诉案件,及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督导各职能科室调查处理。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与行政赔偿提供相应法律法规依据,建档率100%,结案率100%。

(一)、食品卫生监督

1、加大监督力度,提高办证率。加强对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监督力度,办证率要在2005年基础上有所提高。加强体检工作,对检查出的传染病从业人员坚决调离。

2、严把卫生许可审查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不具备基本卫生条件的一律不办,对进行整改后仍达不到卫生要求的坚决取缔。实行发证责任追究制,谁签字谁负责,彻底改变重许可轻监督的工作作风。

3、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地段、分乡镇,划片包干到人,责任人定期到责任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95%以上。

4、加大抽检力度。古夫镇每季度,其他乡镇每半年进行一次餐具消毒效果监测,奶制品、卤制品、调味品、糕点、油料、豆制品每年监测1-2次,纯净水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在电视上进行公告,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知识培训工作。食品从业人员在健康证发放之前,进行一次培训,对大型宾馆、超市各学校食堂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工作,并与大型食品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

6、将食品卫生量化分级工作纳入日常监督工作。根据《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审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加大食品量化分级工作力度,将量化分级纳入日常工作中。

7、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加大食品专项整治力度。开展奶制品、豆制品、集贸市场、学校食品、生活饮用水等专项整治活动。

8、及时处理各种举报、投诉案件。对群众举报的投诉案件,及时进行处理,做好案件记录。

9、做好食物中毒预防工作。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培训,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加大食品抽检,节假日专项整治力度,实施食品安全预警制度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依照《全国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认真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建立公共场所本底资料。

2、对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进一步对我县公共场所行业的“硬件设施、卫生管理、公共用具消毒”等加强管理,严格卫生许可条件,把好公共场所发证关,提高核、发证质量。

3、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和公共场所用具的监测力度,对公共场所公共用具的消毒情况进行抽样监测,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年监测收入达到2万元。

4、加大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管理力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经营者的卫生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5、加强公共场所化妆品使用的卫生执法检查工作,杜绝假冒伪劣化妆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6、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专项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计划。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对全县集中式供水单位及涉水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卫生监督。

1、建立健全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档案。

2、加强供水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3、严把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关,负责对核、换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现场卫生监督审核。

4、依法对供水单位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和抽检工作,对县自来水公司全年监测18次以上,对各乡镇及其他水厂全年监测2次以上,并将抽检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体检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四)、职业病防治

1、加大宣传力度。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在安全咨询月期间在街上进行一次咨询活动,并深入厂矿企业发放宣传单,对企业领导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2、做好职业危害企业卫生学审查工作。加强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卫生监管力度,做好职业危害预评价工作。未经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建设,对已经生产而产生职业危害项目的,要加强整改。

3、加强与各部门配合。通过与安全局、建设局合作与协调,切实加大监管力度,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形成强有力的监管链,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

4、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病防治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专项整治工作,举办一期企业负责人培训班。

5、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监护工作。对全县电站、煤矿、石材企业工人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全年监测收入达到2万元。

(五)、学校卫生监督

1、进行春秋两季开学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与食品经营店的周边环境、内部环境、”四防”设施、消毒情况、食堂采购与贮藏、学校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状况、卫生许可证办理情况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传染病防治情况。

2、做好学生健康体检工作。认真督促各学校完成本校学生的健康体检,做好资料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

3、做好两考期间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工作。在中、高考期间,严格按照重大活动食品保障预案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派驻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监督,保证两考期间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4、做好学校卫生培训工作。举办两期学校负责人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学校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等。

5、与学校负责人签定责任书。在春秋两季开学时,与全县以各学校有关负责人签定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书。

6、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在县直职学校及乡镇中心中小学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六)医疗卫生监督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规范执业活动:

(1)、每半年对县医疗中心、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执业活动进行一次检查;

(2)、每季度对全县个体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每年对全县各村卫生室的医疗卫生服务、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4)、每次检查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书面总结、整理上报工作;

(5)、对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调查属实的案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罚意见。

3、加大非法行医打击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005]21号)及《宜昌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精神,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并认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努力净化医疗服务市场。

4、加强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加大对医疗废弃物的监管力度,特别是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监管力度,结合实际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回收处理工作。

5、加强对全县医疗机构、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托幼机构的消毒监测工作:

(1)、元月至六月份对县医疗中心、疾病控制中心、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各乡镇卫生院进行一次医院消毒监测;

(2)、六至九月份对全县部分村卫生室进行一次消毒监测;

(3)、十至十二月对县医疗中心、疾控中心、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全县个体诊所、托幼机构进行一次消毒监测;

(4)、消毒监测结果将在××新闻媒体上和××卫生期刊上进行公示,并在卫生系统内进行通报;

(5)、对监测不合格的单位将加大监管力度及时进行指导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卫生行政处罚;

(6)、热情接待、及时处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来信来访、投诉案件;

(7)、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