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23:00: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合伙协议范本,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甲方:______________ ;
住址: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___ ;
住址: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__________ ;
甲、乙两方因共同投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_____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_______;
3.法定代表人:_______;
4.注册资本:______万元;
5.经营范围:________ 。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双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_______万元,
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_____万元。
(1)甲方出资______万元,占启动资金的 %;
(2)乙方出资______万元,占启动资金的 %;
(3)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人员工资、差旅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5)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 _____元。
(1)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
(3)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甲、乙双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____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和监督?);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_____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 。
5.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月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帐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甲乙双方按照股权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______%)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______%,甲乙双方按股权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性,一般禁止合伙人对外转让股份,这一点可以根据彼此意愿,提前书面注明。
创业过程中,部分合伙人因各种原因退出,及因项目需要引进新的合伙人,都是很正常,但合伙人的退出及入伙必须要讲好规则,否则,对项目的影响是非常大,甚至是致命的。这里,就必须对退伙的准许事由、退伙流程,吸收入伙条件、表决和流程,都必须进行详尽的约定。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
(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
(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
(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_____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3.本协议约定公司持股本人参于公司业务及财务各事项,非持股本人不得插手干预,若有违反对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签章):___________.
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本阅读
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发廊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发廊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发廊,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发廊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面积: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专业美发沙龙,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甲方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支付合伙债务;工资为底薪一千元加公司业绩百分之五为经营管理策划待遇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
2
3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在合作期间,有任何一方未执行好本身职位工作以及合伙人的责任,拖累其他合伙人,可由甲方代表扣除其每月百分之50的分红及其扣除百分之50的工资。如情况恶劣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可甲方代表给予除名,退伙后按照入伙时的资金扣除一半为补偿公司的损失。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甲方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甲方为代表,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甲方__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10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甲方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
(1)(2)(3)
公司合伙协议范本参考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三
公司合伙协议范本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三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三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表达合伙经营合同范本
甲方:
甲方业主:
乙方:
丙方: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伙企业协议书》。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协议书》的首要法律依据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未予规定的事宜,方能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经甲、乙、丙三方确认其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三方均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叁人,其中一合伙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即甲方,另两合伙人为自然人,即乙方、丙方。
第四条为了便于本合伙企业顺利开展业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本合伙企业名称沿用甲方注册登记的商号即“东莞市长安悠然舞蹈培训服务部”对外开展业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丙双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其商号。
本合伙企业住所地:
第五条合伙人入伙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
合伙人甲方东莞市长安悠然舞蹈培训服务部出资方式为甲方店内截止年月日所有自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店内各项设备、家具、装修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等;
合伙人乙方沈敏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合伙人丙方刘萍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鉴于甲方之业主屈胜龙此前与他人合伙经营过甲方店务,甲、乙、丙三方特别声明,甲方保证年月日前无任何债务,若未来发现此前负有债务,乙、丙两方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若乙、丙两方因此承担相关责任,则享有无条件向甲方追索的权力。
第六条合伙人出资时间及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合伙人甲方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甲方店内自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店内各项设备、家具、装修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等;
合伙人乙方沈敏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合伙人丙方刘萍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一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伙企业期限届满后自行终止,若继续合作则须以书面形式为之。
第七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合伙人共同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上述出资事项经合伙人共同决定后,应于每月5日前向合伙企业交付。
上述出资比例为甲方承担40%、乙方承担30%,丙方承担30%。
第八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三方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甲、乙、丙三方对合伙企业财产共有性质为按份共有,共有份额分别为:甲方享有40%、乙方享有30%、丙方享有30%。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甲、乙、丙三方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
第十一条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二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未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确定,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由甲
方负责,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会计由乙方担任,出纳由丙方担任。超过元的开支事项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甲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40%,乙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30%,丙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30%。
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实行月报制,每月月未七个工作日为当月报表制作时间。
合伙企业若有盈利,按本协议约定分配方式进行分配,但需预留元作为流动资金。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甲方承担60%,乙方承担30%,丙方承担30%。
第十八条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二十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第二十二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退伙需经其他全部合伙人书面同意方可为之,强行退伙对于退伙前及退伙后产生的债务均按其在合伙企业中约定的分担比例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协议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合伙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争议条款
甲、乙、丙三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应当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业主(签名):
乙方(签名):
在经济大发展,人才大流动的今天,兼职、“跳槽”现象十分普遍。企业的商业秘密时时面临着被泄露的危险,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企业经营业绩滑坡甚至破产倒闭的现象屡见不鲜。报载,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董事秦某。任职期间。未经批准,同时兼任乐百氏等20多家有业务竞争关系公司的董事、董事长等高管职务。在此期间,秦某既参与沈阳娃哈哈的经营管理与决策,同时又在乐百氏的系列公司及其他公司任职并参与经营管理,掌握各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重要信息,而沈阳娃哈哈的利润和市场占有率却呈逐年下降趋势。从而引发了一场关于“竞业限制”的官司。据了解,近年来因企业高管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呈逐年增多趋势。那么。作为市场经济行政执法的主要部门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有必要、有能力加强这方面的监管,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这里,结合厦门市工商局在这方面的实践,围绕竞业限制的工商行政执法监督作一探讨。
二、竞业限制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原因
(一)我国的竞业限制制度
1、竞业限制的定义
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是近年来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从西方发达国家引进的一项市场运行规则,它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指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二是指上述人员在离职后的特定时期或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雇主或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为雇员侵犯。
目前。权利人(即商业秘密拥有人)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与可能接触或了解其商业秘密的雇员签订协议,要求雇员承担保密义务,在离职前以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禁止透露商业秘密:二是当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国家也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在法律法规中制定了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
2、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我国还没有竞业限制方面的专门立法,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中,对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等方面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权威的解释。现有的主要法规依据有:
(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此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99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竞业限制制度的运行现状
在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运行中,经常发生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在签订有合法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频繁违约。出于巨大的利益驱动,大量劳动者跳槽或从事其他竞业行为,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成为一纸空文。加之此类行为的隐秘性让用人单位不能及时发现离职员工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现时已晚,商业秘密已经泄漏;
第二种情形是在签订有合法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违约。离职员工遵守协议履行不竞业义务但是用人单位却不能及时、足额地按照协议支付原职工补偿费,导致纠纷频繁:
第三种情形是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救济措施,即使用人单位发现离职员工的竞业行为,也不能及时保护瞬间可能丧失的商业秘密,导致商业秘密流失严重:
第四种情形是目前有不少的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制度,盲目扩大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适用期限、地域以及对违反竞业限制设置不合理的违约金等,强迫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造成上述四种情形的原因在于我国竞业限制制度处于起步阶段,配套措施不完善。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1、缺乏监督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的有效机制
对于上述第一、二种情形。用人单位传统的做法是到法院,法院依照竞业限制协议作出有关判决。这种司法保护程序和其他民事纠纷一样,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由于离职员工明知自己与原用人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其再就业时往往会采取谨慎的态度。即便员工离职后从事竞业限制行为,一般也采取隐蔽或半隐蔽方式进行。原用人单位较难提供离职员工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当原用人单位没有发现原员工的违约竞业行为或发现已晚时。则商业秘密已经被泄漏。这样非常不利于用人单位合法权利的保护。例如华为公司。绝大部分的高管人员都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从华为跳槽到其他高科技公司的行为又很频繁,很难保证人人都真正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加之企业没有那么多的时间与精力随时监督离职员工的行为,如果发现协商不成只能走诉讼程序,而诉讼方式成本高、周期长,这对于可能瞬间丧失的商业秘密,非常不利。
2、司法程序的停止侵害救济不足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了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形
式,竞业限制协议亦可适用。但是这种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是司法审判后的救济措施,对诉前和诉讼过程中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无法救济。对于瞬间可能丧失的商业秘密来说,救济不足可能会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灭顶之灾。
3、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滥用竞业限制制度
第四种情形在现实中较为常见,员工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可能用各种手段逼迫员工签订协议,盲目扩大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适用期限、地域以及对违反竞业限制设置不合理的违约金等。这一方面构成了对劳动者择业自由权的不合理限制,给员工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使这些竞业限制协议因过度限制而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于是员工约照签、人照跳,而用人单位最终还是只能在自己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另依侵权法规则寻求司法保护,耗时耗力。
三、工商行政执法监督保障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
以往的很多文章大多都是从如何完善立法的角度来构建我国竞业限制制度,其实立法只是构建竞业限制制度的一个层面。我国现阶段,在落实竞业限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多,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救济措施,使我国竞业限制制度面临无法落到实处的困境。因此如何保障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健康运行,发挥其应有作用,才是当前的首要任务。而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则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一)工商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
1、违反竞业限制规定,涉及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行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该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违反该规定第3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类似于西方国家的禁令。它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是纠正不法状态的一种措施。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是丰富的,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具体化、明确化。返还商业秘密载体、销毁侵权物品、作案工具等都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该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违反该规定第3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是制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有效方式,但不是必须的方式。
2、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徇私竞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行为人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此类情形,地方性法规有着详细的规定。如《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20条规定:经营者所属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下列徇私竞业行为:(一)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单位同类的业务;(二)以高于市场价格水平的价格向利害关系人采购商品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价格向利害关系人销售商品;(三)向利害关系人采购不合格商品。此外,还对“工作人员”及“利害关系人”这两个概念作了详细的解释。工作人员是指经营者的董事、经理、合伙人、直接业务人员;利害关系人是指工作人员的亲友或其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商行政执法监督的优势
与司法保护程序相比,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主动性、效率高、成本低、实效快的特点,更有利于及时制止不正当的竞业行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1、主动性:工商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依法或者依职责,可在事前或者事中及时主动地对竞业限制行为实施监管,尽量避免或者减轻一些重大的、涉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发生。这对于司法救济中“不告不理”的事后救济制度具有明显的互补性。
2、效率高:行政监管由于程序简便工作消耗小而效果显著,非常适合中国的国情。
3、成本低:行政监管由于工作消耗小,行政成本远远低于司法程序。
4、实效快:司法程序冗长复杂和耗时长,比较而言,行政监管体现出实效快特点。
(三)工商行政执法监督的原则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各个行业发展之间的差异也较大,这种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工商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时,应根据竞业限制行业的实际情况区分对待。笔者认为可以遵循以下执法原则:
积极介入: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业:国家和企业投入了巨资的重点行业或企业,工商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积极介入,监督这类行业或企业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
不主动介入:对于对国家、社会、经济影响不大的行业或企业:目前而言,缺乏实际条件实施的高新技术行业或企业:在当地同类企业领先但又不是在国内或者国际同行业中领先的企业,工商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可量力而行,仿照司法程序告诉才处理,也可以根据该企业和行业的具体情况决定:
慎重介入:对于介于上述两种类型之间的行业或企业,工商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慎重介入,监督这类行业或企业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
四、竞业限制的工商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内容
(一)推广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采用书面形式的竞业限制协议不仅有助于纠纷发生时的举证,也便于国家有关部门对限制劳动者权利的竞业限制协议进行监管。因此,制定规范的竞业限制协议范本,是引导企业及劳动者依法规范和约束自己的竞业限制行为的关键。
1、严格限制适用主体。签订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是实际上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商业秘密无关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签订协议的工作人员,应限于在职期间能够直接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能要求那些根本不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适当限制竞业限制的期限。鉴于竞业限制的负面作用,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过长。根据我国目前整体就业形势恶化、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现状,过长的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不仅大大加重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削弱其专业竞争力,欠缺公平,有悖于立法初衷,也不利于促进单位的技术创新与经营改善。具体期限应根据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具有的竞争优势所持续的时间、工作人员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等因素来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3、竞业限制协议必须包括合理
的经济补偿条款。因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实质上限制了有关劳动者的择业及劳动报酬权,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由原单位对工作人员在竞业限制期间给予相应的补偿,并且该补偿金额应是合理的。例如《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企业与员工可约定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二)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增强企业与员工的守法意识
1、建立信用档案制度的必要性
现阶段我国出现了很多问题诸如商业贿赂、商业秘密的泄漏问题都是与个人的诚信问题有关。用司法或行政手段等外部力量解决此类问题,只治标不治本。因此,最根本还是应该从信用工程建设人手,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守法意识,不断提高公民和社会的诚信度。
2、建立信用档案制度的基本内容
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企业设立诚信档案,记录是否按照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付给离职员工补偿费。同时。鼓励企业给员工设立个人诚信档案(类似银行的信用卡片)。将是否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是否有泄漏商业秘密的行为记录其中。这样新员工和企业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就可以参照这个诚信档案,从而考察对方在竞业或竞业限制问题上的诚信度,以决定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我国现在倡导八荣八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因此个人或企业的信用工程建设是顺应时展的潮流,应及早提上日程。
(三)加大对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的查处力度
1、扩大宣传,注意发现案源线索
相比民事诉讼,行政执法具有时效快、主动取证较为便利等特点,因此有必要扩大宣传,让社会民众了解工商部门的这项职能。
2、准确把握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员工必须是原企业的关键人员,即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关键人员应包括:①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是董事、总监、经理等;②企业的技术人员,具体是技术研制、开发、利用人员;③其他人员。如办公室主任、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等。
第二、新企业与原企业必须是同类且具有竞争关系。只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形成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如甲乙两企业虽然生产同一种产品,但甲的产品只能在国内销售,而乙的产品只能销往国外,国内不得销售。此种情况可以认定甲乙两企业不存在竞业限制,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3、注意证据的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