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8 09:30: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学家;法律人;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05-01
对于法律思维,学界至今没有一个定论,我们经常形象得将法律思维描述为“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但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将法律思维描述为“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是不妥当的。这句经典的总结出自美国,即判例法系国家,在英美的判例法教学中,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就是其教学目的。而我国的大学教授更加注重对法学概念与原理的教授,而很少较学生如何做好律师或者法官怎样思考,甚至说,教授自己也未必知道法官和律师是怎么思考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的说法,那么我国培养出的法科学生根本就不具有法律思维,而这些法科学生将是未来法治的主体。为了让这句话在我国国情下的存在具有合理性,有必要将其进行解释和限定。至于如何解释和限定,有必要对“法学家”和“法律人”的界定。
什么是法学家?这是个很模糊的概念,法学家首先是搞法学理论研究并以之为职业的人,比如有名望的大学教授、法律研究所的研究人员等,无论是哪种具体职业的人,都是不经常接触实务的人。接下来看看什么是法律人,法律人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人应当包括从事法律研究、法律实务以及接受法律教育的人;狭义的法律人可以界定为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比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由此,我国的法学家思维与法律人思维是存在不同之处的,因而法律思维有必要分成法学家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人的法律思维。
法学家和法律人之所以有不同的法律思维是因为基于不同的逻辑,而逻辑用来约束人们的思维。法学家更多是思辨的、批判的、哲学的,其更多的是从宏观上研究法律是怎么样或者应该是怎么样的,因而其法律思维更多是纯理性的,可描述为“关于法律的思考”;而法律人是实践的、执行的、应用的,法律人是法律制度的实现者和实践者,法律实务是一种操作技术,涉及经验的积累,因此其法律思维在理论性的基础上还有经验性的特点,可描述为“根据法律的思考”。对于这一点,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也认为“根据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形加以判断考量,这是法律实务家的作业,不是法学家的行为。另外,法律实务家,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法律实务家必须要考虑当时、当地的司法环境,其中包括政治的、经济的、伦理的,以及其他社会因素,并基于这些因素进行司法政策方面的调整,而法学家通常是不会顾及于此的,也无法顾及。”
综上所述,法律思维可以界定为“以法学家关于法律的思考和法律人根据法律的思考为思考方式,以实现法治为目的的能动性意识活动。”
二、法学家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的异同点比较
无论法学家的思维还是法律人的思维,其总体方向是一致的――以实现法治为目标。法学家和法律人是两大类法律职业,这本身就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其思维方式和发展方向必然要围绕着如何更好得实现法治来进行。
对于两者的不同点其实在前文对于法学家和法律人的界定中已经有所体现,这里把它更加条理化、清晰化:首先,从外在特征上说,法学家的思维是抽象的、概括的,法律人的思维是具体的、细化的;其次,从内在原因上看,法学家的思维是关于法律的思维,即研究法律是什么、为什么是这样,法律人的思维是根据法律的思维,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再次,从行为目的上看,法学家思维是思辨的、批判的、哲学的,法律人的思维是实践的、执行的、应用的。
三、法学家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的对中国法治影响
法学家法律思维的逻辑基础是推理性的,而法律人法律思维的逻辑模式是演绎性的,二者从不同方面共同构成了法律思维,用的观点,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从辩证法的角度看,这种意义可归纳为两种:一是技术性的,即法律思维以观念和方法形态为法治开辟道路,指明发展方向;另一是教育性的,通过人们学习了解法律思维方式,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灵,从而对法律生活发生影响。我国的而法治建设历时短,但速度却极为可观,在执政党决策搞法治建设以后,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立法历程,我们在三十年搞了很大一部分。这是很大程度是法学家思维产生的作用。从法治与现实的关系看,法治是一种评价性命题,主要表现为思维决策时的姿态,而不完全是一种描述性命题。法治是比喻性的说法,在法与人的关系中,法律能约束的只是人的思维,通过人的思维才转变为对人行为的规范。法律思维在法治的进程中起了不可小觑的作用。从法学家的角度讲,法学家通过其“关于法律的思维”,运用逻辑推理逐步确立了我们的国家需要什么样的法的根本性问题,为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支持;而法律人通过其“根据法律的思维”,对我国的法律运行状况进行不断检验,发现法律适用的漏洞,并未司法解释和新法的出台提供必要性和可行性依据。
参考文献:
[1]周建勋.论美国的判例教学法及其启示[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2001(6).
[2]陈金钊,熊明辉.法律逻辑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0.
[3]张卫平.法学家是什么[N].检查日报,2008-1-4.
善为国者,必先立法。从秦皇汉祖到国之中外,从拿破仑《民法典》到当代中国,随着国家时代的进步,法治思想不断升级。秦朝商鞅变法,开启了废井田,开阡陌,奖励耕织,发展农业生产的大门,促进了秦国国力强盛;重视奖励军功,强化秦国军队建设。秦国的经济得到了发展,军队的战斗力不断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强大的封建国家,商鞅变法为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1789年法国大革命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政治和经济的改革必将伴随着法治的变革,拿破仑《民法典》对欧美等国家的立法影响甚大。《拿破仑法典》确认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都有同等继承权等原则。拿破仑很欣赏这部法典,他在圣赫勒拿岛的回忆中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次胜仗,滑铁卢一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胜利的记忆。但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它是永垂不朽的,那就是我的法典。”国民之魂,法以化之;国家之神,法以铸之。法律的意义会穿透历史的长河,跨越空间的阻隔,对人类文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都起着不可小觑的影响。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原有的法律与经济体制、社会文明、科技进步出现了某些不适应,不协调。为了调节其中的矛盾冲突,更好维护群众利益,我国立足当前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进行修改。
当你吃完一块板栗饼而肚子痛时,发现板栗饼的生产日期过期的时候,你会找商家理论么?如果商家不加理喻,你会如何维权呢?
当你修牙时发现牙科诊所的牙医拔错了牙,还碰坏了你的其他牙齿时,你一定很气愤,一定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吧。可是如果需要先去找指定检测部门做鉴定,找工商部门查诊所信息,到法院进行上诉,还需要提前预付鉴定费用,还不知道商家是否会败诉,你的鉴定费用,上诉费是否会得到补偿时,你还有信心进行维权么?可我恰恰遇见过这样一位大娘,她把牙所告上了法庭。她为人很随和,50多岁的年龄,身着朴素,可看似平和的外表下却是异常坚定的内心,她说的话很朴素,又很真实“我就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我今天不告,那以后还会有很多和我一样的人上当受骗”。我也听到过有人这样说她“闲的,有病吧,真事”。我无语。法治社会的建设,无论法律多么完善、执法多么严厉、问责多么严格,也需要群众法治意识,如果群众不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嫌麻烦,怕浪费时间,法律便成了一纸文书,百无用处;如果群众不会用法律的武器,那法律便成了一种美好的憧憬,却永远达不到维权的目的。用法治思维构建法治社会,2014我们倍加期望。
2014年动车上吸烟最高罚款2000元,国务院制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如今想想,如果平时你在列车上发现有人不在禁烟区域吸烟,而就在车厢里吸烟的时候,你会说请你不要吸烟,车厢内不允许吸烟么?你会告诉列车员有人违规吸烟么?如果你的答案是否定的,那新法的出现是否会对你有所触动,国家对法律的制定在竭尽所能地维护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而我们每个人是否意识到自己也应该拿起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合法的利益呢。
“厚德载物,自强不吸”2013年网民戏谑的话语,透露出雾霾天气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一些城市PM2.5频频爆表的背后,是汽车尾气,是来自工厂的排放物,是煤炭燃烧的烟尘,众多的肇事者使得雾霾事件成为一起找不到责任人的公共事件。河流污浊,工厂排污,水污染严重,周边城乡癌症患者增多,居民深受其害。下水井盖丢失,大雨初来,下水井成了吃人恶兽。无论雾霾、水污染、下水井,都关系我们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关系每个人的生活质量。我国对水污染、空气污染都有明文的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2014年国务院又制定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无许可证排污水最高可罚50万,明确规定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职责: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或者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已经很明确,责任已经很清楚,只要每个人意识到这与我有关,他们违法的行为威胁到我的健康、触碰到我的合法利益。群众的法治思维只要有所提高,当工厂偷排污水、废气时,及时依法举报,及时依法维权;当有人偷拿下水井盖时,及时制止,及时举报,而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13亿人的监督一定会管好我们的井盖。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我们具有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我们自身权利的保障也需要我们具有这样的法治思想。
法律是维护人民权利的根本,法律完善是为了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笃定的法治来自于笃定的法律,笃定的法律来自于笃定的法治思维,心理有条法律的界限,做事有条法律的标尺,维权有依法的思维,不要随意放弃自己的权利,也不要过度追求法治外的钱财,以法治思维促法治社会,法律的力量不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更鼓励每一个人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不为他人所侵害。
关键词:软法研究中心;软法律;原生态法学;理论价值
对于中国理论法学研究来说,2005年12月8日可能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日子,由罗豪才教授和姜明安教授主持的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在这一天成立,这也许将成为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一个转折点或者里程碑,因为它意味着中国原生态法学研究的发生和起步。
一、 什么是中国原生态法学研究?
所谓中国的原生态法学研究(Study of Pro-ecological Law),大体上是指那种从实际的中国现代法制/法治实践活动中生长起来的法学论说活动及其学术成果,它的基本学术使命是在描述性的视野里寻找中国法制/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发现法律问题并查找实际的法律命题,在实证的场域内进行学术反思和互辩,剥离出我国社会现存法律现象的背后之理,形成关于社会共识的学术假设,并以这些假设指导中国的法制/法治实践,最终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出路。
原生态法学研究应该具备的要素有:首先,研究者较少甚至基本可以没有受到除正规汉语法学教材之外的西方法学家学术思想的影响和熏陶,他/她的法制/法治价值观念可能是西方化的,但是他/她的学术价值追求却完全是中国化的;其次,研究者的研究对象或者说研究课题都是来自真正的法律生活的,往往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第三;研究者具有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有类似于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那样敏锐的法律现象洞察力,经常习惯站在法律或者法学的立场上对社会现象进行提问,并把这种提问内化为学术研究和写作的动力;第四,研究者的研究方法是中国式样的,这一点是核心,他/她往往按照中国人的传统思维方式研究、考虑、讨论和表达自己的学术思想,虽然他/她也注重学习和研究西方的法学理论,但是从来不盲从和迷信,而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第五,研究者往往比较注重对实际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各种角度的整体评判分析,或者直接进行类似于西方自然科学中最有意思的“思想实验”,将自己本人也当作自己学术研究的对象,比如:他/她经常会问自己:“假如我是他/她/它/他们/她们/它们,我会怎么样?”第六,研究者比较喜欢搜集一手资料或者“灰色文献”①,在文献综述和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原创性较强的结论和对策建议;第七,研究者本人或者有从事法律实际工作的经历,象一个有临床经验的医学教授一样;或者虽然没有实际工作经验,但是却具有强烈注重社会实践的学术态度。最后,原生态法学研究的学术队伍构成是:主体是经常参与社会法制/法治实践活动的或者对实践有兴趣的法学专业研究人员,辅助者是对理论研究感兴趣的法学专业学生,外围研究者可能来自非专业的法学爱好者,甚至来自其他社会科学研究领域。
二、 软法律研究意味着中国原生态法学研究的起步
对于许多法学研究者而言,对软法律的研究是理论法学研究中一片新的领域,软法律这一学术概念或者范畴也显的非常新鲜。但是,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软法律现象不仅是大量存在的,而且是经常发生的,它几乎每天都会闯进法学研究者的视野之中。例如:在许多城市里,我们都可以看到站在斑马线旁拿着小红旗指挥交通的普通市民,这些市民不是警察,那么,是谁给了他/她执法的权力?他/她向车辆和行人发出指令的支撑规则究竟是什么?消费者协会消费警示公告,受到警告的商家不能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这警示公告是不是法律?执政党和国务院联合的重要决定是被国家认可的,并立刻被国家现实的强制力保障着执行了,那不是法律吗?甚至,有些城市的市民只要拍到交通违章的照片,就可以去政府换取金钱,政府拿着照片处罚司机,执法效率极高却执法成本极低,以至于有市民专门以此为业。那么,究竟是谁在办案子?另外,我们所加入的各种国际公约、大量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是不是被国家认可的国内软法律呢?
上述的软法律现象,不仅在中国存在着,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普遍存在的,在欧盟的法律体系中存在这大量的软法律,有些国家甚至有民间组织审理刑事案件并将判决交付政府执行的事例,例如,美国的联邦公平交易委员会就拥有这样的权力。另据有关报道,截至2001年7月底,美国私营监狱共容纳了28.5万囚犯,占美国全部监狱所容纳囚犯比例的5%. [1]
“随着公共治理的兴起、全球化的加快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软法的勃勃生机逐渐呈现,围绕着软法主题开展的研究正在逐步兴起。2004年于意大利罗马召开了软法与硬法关系的国际研讨会,之后在斯坦福也召开了类似的会议。美国对管制改革的研究开展得较早,对软性手段报以更多关注,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的研究中心设立专门课题支持研究软法,日本文部省‘21世纪杰出研究基地’项目也支持软法研究,2002年在东京大学设立了软法研究项目,并取得了初步成果。” [2] 笔者自2004年开始关注和研究“中国的软法律问题”,并于2005年9月完成国内首篇系统探讨软法律问题的学术论文《软法律论纲》。2005年12月8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成立软法研究中心,罗豪才教授在这次会议上,正式提出“软法”作为中国法学研究的范畴性概念,获得了三十多位法学、政治学、公共与政府管理学著名学者的注目,并引发了热烈的讨论。随后,又先后举行了数次学术探讨和研究活动。比如,在罗豪才教授主持下,仅2005年12月,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就举行了两次小规模的研讨活动。12月24日,“行政指导与软法研究———以泉州工商行政指导实践为研究样本”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罗豪才教授、姜明安教授、韩大元教授,莫于川教授等数十位法学界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了研讨会。以上研究活动的开展,标志着软法律研究已经构成了中国理论法学研究的新领域。
虽然软法律现象是东西方共有的社会制度形态,但是惟独我们中国比西方国家特别多而且种类浩瀚繁杂,现在看来,单纯使用生长在西方的法学学术立场、方法和观点去分析和解释这些软法律现象已经是不可能的了。当中国理论法学关注的目光从文本意义的法律转向社会软法律现象的时候,将必然同时意味着中国原生态法学研究的起步。中国问题中国方法,本来就是原生态法学的进路和出路。中国问题西方方法,往往只有进路却没有出路。因为,如同没有软法律的中国社会是不可思议的社会一样,没有原生态法学出现的中国法学界,是不可能为中国法制/法治实践提供合格的法学产品的,软法律现象的原生态属性,必然呼唤和要求原生态的法学理论的产生和出现。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辅导员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现况
1.对法治精神理解不够准确
随着我国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大部分大学生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仅凭这些感性的法律意识并不能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不能从整体上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大学生普遍对法治精神的理解不够准确,没有意识到法律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价值。
2.对法律法规有偏见和抵触情绪
大学生正处于心理和生理快速发育的阶段,有着极强的被认可和需求的心理冲动,同时会用批判和怀疑的眼光看待周围的事物。由于其法律意识尚未成熟,只接受过以灌输为主的法律教育,许多大学生对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偏见和抵触情绪。
3.辅导员过分强调义务本位
大学生的思想教育主要是辅导员进行日常组织和实施的。但是教育内容过分集中在了集体意识、感恩意识、安全意识、爱国意识及中华民族传统传承和各类礼仪礼节等方面。这些教育大部分属于义务本位的教育,强调了学生对集体、社会的服从意识和应尽的义务。但是忽略了大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教育,更遑论法治的真正含义及其对社会发展的意义的教育。
二、大学生应该具备的法律素质
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的主力军和接班人,他们的法律意识的高低决定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速度和深度。首先,大学生要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了解国家宪法、民法和诉讼法。尤其是与自身权益相关的劳动法。其次,还要具备法律人意识,要懂得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大学生日常接触最多的。培养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 对保护智力创造成果、推动科技进步、繁荣科技文化市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增进国际技术文化交流等都有着积极作用。最后,还要具备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我国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大学生要具备公平正义的理念,渴求、参与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1.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辅导员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辅导员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辅导员工作的重点。辅导员应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形成完整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一方面,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另一方面,要在日常管理和处理大学生事务时,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给大学生树立公平正义的榜样。同时保障学生的合法请求权、正当选择权、合理知情权和事后救济权等,通过这些权益保障,增强他们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意识。
2.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民主与法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法治社会的标志不是具备完整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是在于社会成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维护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行使法律规定的义务。要引导大学生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将法律意识内化到大学生的日常行为中来。
3.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维持市场经济的秩序的根本在于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大学生是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如果他们缺乏法律意识,在参与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能用法律法规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行为,阻碍社会发展。他们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思维来思考和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总之,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辅导员要借助自身工作的便利条件,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关键词:辅导员;大学生;法律素养
一、 我国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
党的十六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治国方略的实施,使得依法治校也成了发展教育事业的一项基本要求,作为新一代的大学生在学法、用法、守法方面也取得了较大进展,然而就总体上而言,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不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法律基本常识欠缺
法律基础课程作为一门公共课,基本上各高校都安排大班授课。另外,教材内容也过于笼统和简单,基本上只做些原则性、概括性的介绍。学生对该门课程也持有无所谓的态度,教育体制和学习理念的落后导致学生的法律基本常识欠缺。
2.尚未形成法律思维方式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来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目前大学生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以及社会各种因素的负面影响,普遍没有形成正确的法律思维方式,使得他们对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缺乏统一认识,在用法、守法方面也没有明确清晰的概念。
3.违法违纪行为有增无减
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现象日益增多,不仅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影响,也大大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大学生的犯罪手段和犯罪种类不断增加,学校法律教育的匮乏也是导致这些问题频发的原因之一。
二、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虽说大学生是当今社会的优秀人才,然而一旦他们的意志不够坚定,理念不能与时俱进,社会负面因素的影响对他们的世界观价值观造成影响,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加上大学生正处于青春发育期,年少气盛导致他们难免做出不理智的行为,激情的背后往往是不可挽回的后果。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做事只凭主观臆断,对他人和社会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三、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在管理过程中促进学生的德育发展,在教学过程中逐步渗透法制理念,在处理问题过程中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才能够填补法律在他们生活中的缺失。
1.思想上重视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辅导员除了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还要重视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育人首先要从思想上入手,要更新他们的思想,改变他们的错误理念。辅导员可以在日常管理中向学生传播传统的道德观念,例如“诚实守信”“以和为贵”“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等传统民族精神,不断地利用道德观念对学生的法律素养施以积极影响。此外,不断给学生讲解各种法律故事,培养学生的法律观念。
2.培养大学生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法
想让学生从内心接受,让学生彻底信服,辅导员要做到有理有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不会使学生产生抵触心理。另外,对待学生要秉持公平的态度。只有从自身出发,做好榜样,才能培养学生正确的态度,寻找最佳的解决纠纷的方法。使学生在面临纠纷时能冷静下来,不意气用事,用和平的方法解决问题。
3.拓展课外活动,培养大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法律实践活动是大学生素养提高的重要一环。课余时间,辅导员可以带学生旁听一些法庭审理,事后让学生参与讨论和评价。还可以带领学生进行普法宣传,一方面可以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4.营造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氛围
高校辅导员工作的法治化是高校贯彻依法治校理念的重要体现,是高校能否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法制化的校园,公平正义、平等和谐的校园环境,是学生的法律素养提升的前提。
实践证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形成,必须要进行培养,其形成过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作为高校辅导员,首先要有耐心、恒心和决心,通过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环境来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通过社会舆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予以积极熏陶,使其成为具有现代化法制观念的新型人才,这也是我国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和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陈若冰.关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思考[J].华北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2).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文化 建设途径
【作者单位】 第二炮兵指挥学院。
【中图分类号】 C93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3)01-0054-03
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它不仅是有形的制度,同时也是无形的文化。法治是否昌明、法治的要求能否落到实处、法治的成果能否真正有益于社会进步与社会和谐,从根本上取决于是否有良好的法治文化作为支撑。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以平等、公正、自由、诚信和人权等为主要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文化,本身具有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规范性。因此,弘扬法治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我国著名法学家龚瑞祥教授指出:“所谓‘法治’,不仅仅是指‘以法治国’,还包含着用于法治的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也就是说,法律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法治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以检验法律能否生效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体系是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以西方法治文化为范式的、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法治文化。它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制定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体的信法、守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本质所在。而围绕这一本质展开的各项条件、措施和效果,即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则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现实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属于一种“后发混合式”的模式。从其生成的动力来讲既有外在动力也有内在动力。一方面,其生成依赖于中国社会的内在力量,这些内在力量就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民主政治、法律(良法)、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体需求的转向等社会因素。另一方面,它一直受到外来法治文化的刺激,特别是西方法治文化的刺激,这种刺激表现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其独特性。
1. 民族性。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经世代相传而取得了稳固的地位,形成一种“超稳定形态”,即使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也会坚守自己的阵地,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法律情感以及行为模式,并已内化为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心理和性格,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的选择。
2. 现代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现代性表现在它能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伴相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文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法治文化也产生了深刻而全面的影响,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 开放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开放性表现在它从不固步自封,善于吸收人类有益的法治文化成果,特别表现在对西方“法治”思想和理论的移植和借鉴上。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西方的法治文化必将互相融合并存,整个人类社会都将向“大同法治世界”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时代性。建设法治文化,不仅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防止权力异化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切权力为人民”的重要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人民当家作主为逻辑起点,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求权力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并使权力始终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同时,法治文化在为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提供思想保障的同时,也通过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并结合中国实践进行制度创新,从而为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提供智力支持。
在新的历史时期,仅仅注重对权力进行制约是不够的。因此,构建法治文化同时还要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权力具有客观性,只要将权力运用好,就能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但怎样用好权,从而使权力既有限、又有效地得到行使,必须有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引导。法治文化要求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不越权、不滥权、不惜权,最大限度地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法治文化还要求国家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程序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包括维护程序法的权威。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行使权力,从而不仅实现正义,而且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正义,同时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更有效地为人民谋利益。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任何社会建设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必要的文化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之一,可以在多重意义上满足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的成员充满活力。整个社会成员要充满活力,要求每个成员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以及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都需要法律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也就通过它的这些作用,为社会的和谐提供最生动、最富有生机的力量。和谐社会要谋求安定有序,而任何安定有序,都是在规则的基础上,无规则便无秩序。而在所有的秩序中,法律的秩序规则是最明确、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因此,法律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上有着它不同于道德、传统、习惯的独特作用。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法治在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谐社会要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没有法治文化作为基础是断不可能的。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因为任何制度都需要人去制定,更需要人去遵守,如果没有人的道德信仰、价值理念相配合,再好的制度也会被侵蚀得面目全非。只有当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中,有关法治的价值理念占有了稳固之地并渐成一种法治文化,并进而成为中国文化传统内容的一部分时,我国的法治才有了真正坚实的社会人文心理基础。因此,目前只有努力培养我国民众的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文化,改良、培育中国法治的“土壤”,才可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努力。
1. 培育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
法治文化的培育旨在为法治国家奠定尊崇法治的社会文化意识基础。一个社会能否建立起法治,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这个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心理,是否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法治文化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灵魂,是法治文化的精髓。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法律自身的正义性。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法律必然体现为一种社会正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来自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和对人类的关爱精神,社会主体正是基于这种信仰而对法律自觉遵守。二是法律实施的正义性。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在于因法律实施的正义而对法律的神圣产生高度认同感,在于法治历程中对法律强烈的自觉意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普法教育,不仅是普及现代法律知识,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另外,还应该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等良性法律实践的教育活动,增进公民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心理。
2. 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体现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符合法治文化的一般特征,又富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因此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在五千多年的文明发展和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然而,民族精神在某种意义上说,与法治存在着密切联系。我们应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纳入中华文化体系之中,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在中华文化体系中的地位;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融入中华文化的价值内涵,体现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理念,使法治文化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为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一旦如此,就能进一步发挥宪法和法律的文化功能。使分处各阶层的社会成员,能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切实利益、得到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并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新标志。使之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精神的新载体。
3. 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
改革创新是我们时代精神的核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注入新鲜血液。坚持理论创新,推动法治文化的一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创新,科学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没的重大理论问题,才能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体系。坚持制度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治体制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中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环节之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改变原先不合理、不科学的体制.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相应的制度依托。坚持实践创新,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实践素材。法治文化是广大人民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实践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不竭动力。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文化形态。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丰富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实践基础。
参考文献:
[1] 赵学昌.试论法治文化的培育[J].当代教育论坛,2007,(7).
[2] 张波.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J].南京社会科学,2001,(11).
关键词:法学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培养目标
中图分类号:D90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25701
1 传统的法学教育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深受苏联的影响,注重理论的学习和掌握,轻视实际操作中的技巧和经验。在主观上,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是熟悉法律知识,拥有一定法律职业技能,具有守法精神,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行业的人才,维护社会法治建设的精英。但在客观上,由于长期忽视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一味追求理论的学习,我们培养出的不是全能型的人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今天“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分离”。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并未直接转化成为学生毕业后谋生的技能。虽然近期在法学教学改革中,不断引入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新的教学方式,但效果上仍未达到实际的需要。
2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
与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对比来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优点非常突出。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是书斋式的,极少接触社会实践,基本上都停留在对书本知识的学习研究。与此不同的是,诊所式法律教育采用的都是真实案例,接触的是实际的案件当事人,面对的是千变万化具体情况。这就能够更好地锻炼学生的交流沟通能力、合作能力、培养激发学生的正义感、创造力等等。在师生关系上,打破了过去在课堂上以老师为主的传统模式。在法律诊所中,学生是实际问题的解决者,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可以充分发挥自己主动性、积极性。指导教师只起到辅助的作用。在教学方法上,改变了过去“你讲我听”的模式,更多的是提问式教学、案例分析,增强了互动性,把过去课堂上的死气沉沉变得更为活跃。在对学生的评价,不再仅仅依靠卷子的分数,而更多的要看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能力与智慧,甚至直接是更为客观的案件判决的结果。
3 二者的一致与冲突
事实上,法律职业教育是法学教育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有这样几个方面,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拥有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学思维方式,信仰崇尚法律具有牢固的法治观念,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等。从这些方面来讲,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正是以此为基础的。而且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方面有其他教学方法不能比拟的优势。
笔者认为,造成以上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学生就业困难,缺乏实际法律职业能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过去我们总把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划等号。也就是说,我们过去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只是抓住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一个方面,即不断强调书本上知识理论的积累而忽视了对于法律这样一门实际操作性很强的的学科在实践工作技能上的培养。诚如只会看图纸而从未上过工地的建筑学专业学生不可能盖出牢固美观的楼房,只学习过医学理论常识而从未有过临床诊治经验的医科学生不可能治好病一样,没有经历过现实案件操作的法学专业学生也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事实上真正的法学教育不仅要让学生明白“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们解决“怎么做”的问题,而这正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工作。
在现有模式下,诊所式法律教育势必会和原有的教育模式产生一些冲突。比如在课时的调整上,原有教育模式下理论课程的学习几乎占满了四年大学教育,现在要腾出时间给同样需要大量时间的法律诊所就必须对原有课程的课时加以调整。在资源上,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的讲授课本的教育方式相比需要较多资金和物质投入,这在一些本就不以文科为优势的综合性大学,缺少相关资金投入的条件下,更显得难以实现。在师资上,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来对学生加以指导,这又必然导致在教师岗位上新一轮的竞争。
4 结语
我们当前的教育模式恰恰忽略了这一点,越是希望速成培地养出一大批能够适应多种法律岗位需求的多面手,就越是事与愿违。可以看到诊所式法律教育对于在我国真正实现法学教育所要达到的培养目标有百利而无一害,今后必然引起更多的重视与关注。
【关键词】问题导向;依法行政;行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076-03
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比任何一个人的统治来得更好”。历史实践也反复证明,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战略部署,然而,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千头万绪,推进依法行政,从哪里入手,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马克思也曾说过,“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因此,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渭南推进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市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现实来看,依法行政面临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进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治意识依然不够牢固,存在视法为器,治民不治官的现象
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都有所增强,但树立的依然不够牢固,一些领导干部对于什么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要依法行政,怎样依法行政的认识并不清醒,有的甚至认为依法行政就是个运动,国家倡导就搞,过了该怎么办还怎么办。依法行政工作更多的停留在用会议落实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上,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中去。有的领导干部存在视法为器的思想,把法律作为自己达成目标的手段,“有用的用,没用的不用”。个别领导长官意志较为浓厚,面对一些重大决策,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还有些领导干部甚至将法治错误地理解为依法治“民”,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存在随意行政,违法行政的现象,上述种种现象都严重阻碍了法治政府建设。
(二)依法行政工作的体制机制有待理顺和完善
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我国依法行政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着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等重要职责。从目前我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情况来看,依法行政工作的体制机制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是在机构设置方面,目前我国乡镇一级政府未设立法制机构,市县(市、区)两级的法制机构属于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不具独立性,且级别不高。而直接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一些执法部门,也未设立专门的法制机构,依法行政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二是在人员方面,工作体制呈现出上强下弱的“倒三角”态势,即从上到下,人数依次递减,并且数量急剧下降。如国务院法制办为188人,陕西省政府法制办为50人,渭南市政府法制办为9人,机构改革后,县(市、区)法制办多的增加至6人,少的就只有3、4人,乡镇一级不设法制办,其职能主要由乡镇司法所承担。如此少量的工作人员,面对基层大量繁杂的行政执法工作,工作效果可想而知。三是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市政府法制办承担的任务日益繁重,也使机构人员与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尤其是立法工作、规范性文件监管和行政复议应诉至今无专设科室,无专门人员,推进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虽有科室但力量薄弱。
(三)违法执法和行政不作为现象仍较突出,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社会大众对法治的感知和理解,集中于法律的实施环节,因此,行政执法活动往往成为大家认识和评价政府,认识和评价法律的一把尺子。但我们的行政执法活动,存在着大量问题,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一是执法队伍过多,行政执法权分散,缺少衔接,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二是执法过程不重视程序,随意性较大,如告知不规范,不具体不完全;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不明确不具体;当场收缴罚款或单位代收罚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很多基层执法队伍经费来源于行政收费和罚款,使执法活动与执法者的利益直接挂钩,导致选择性执法,一旦有利可图,则大家争着管,反之,则敷衍塞责,推诿了事,进一步滋生和加剧了违法行政;四是基层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普遍偏低。尤其是一些基层单位,由于工作力量有限,常雇佣一些非正式编制执法人员,这些人素质参次不齐,导致乱收费、乱罚款、“吃拿卡要”行为多发。
二、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探索上述依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的成因,我认为,以下几点因素不容忽视:
一是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官本位思想严重,法治未得到应有的认识和重视。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都有所欠缺,尚未形成法治思维和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习惯。群众法律知识缺乏,对救济渠道缺乏了解,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不足。
二是中国人情社会、熟人社会的现实①,未能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改变,导致行政行为遇到熟人关系时就会大打折扣。
三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忽视权力运行中程序性规范的构建,寄希望于权力行使者的道德自律②,却忽视了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亘古不变的定理③。
四是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法律质量还不够高,行政管理随意性大,存在法律真空。
三、坚持问题导向,有的放矢,探索我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途径
(一)增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为其构筑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线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有什么样的行动。依法行政归根结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因此,要加大依法行政的宣传教育力度,使领导干部领会依法行政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深刻领会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自觉把国家法律法规作为从事行政行为的准则,在法纪面前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除此之外,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要大力宣传和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尊法、遵法的观念和意识,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制度,使其规范化、常态化
要狠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在学法方面,要创新学习方式,着力提高学法的实效。在自学为主的基础上,结合政府常务会学法、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举办法制讲座、开展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学习宪法和行政法律法规,使领导干部明白用权的法律红线和底线。加强行政公职人员法律常识和依法行政相关知识的集中培训,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分级分类,有针对性的安排学习考试。在用法方面,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办事要先考虑合不合法,养成一种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工作风格和习惯。确保政府工作在法治框架内开展、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考核方面,逐步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对领导干部进行年终考核和提拔任用以前,要对其学法用法、依法行政等情况进行考核。使学法用法由“软尺子”变成“硬指标”,进而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加快推进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行政管理和服务的效率
依法行政的实质是严格限定政府的职权,而如何限权?十八届三中全会给出了答案,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职能要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转变。因此,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政府要做到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必须进行自身的改革。首先,加快推进职能转变,实现政府职能重心的转移。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第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三项清单制度。结合正在进行的行政机构改革工作,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拿出“权力清单”,给出“负面清单”,理出“责任清单”,用三项清单,筑牢法治篱笆,推动建立职能集中、管理有效的行政管理体系。
(四)大力推进行政程序建设,严格规范行政行为
著名的丹宁勋爵曾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科学的行政程序既保证政府机关合法、公正、合理高效地行使职权,杜绝行政的随意性,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因此,强调程序的中立、平等、公开、科学、效率和文明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从国家层面来说,应尽快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使行政程序法定化、科学化,这也是我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作为市县(市、区)一级,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和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规定》④,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权力的依据、行政机关办事的流程、步骤、期限、责任等都要公开,让行政程序与相对人见面,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的评判和监督。除此之外,要严格检查考核制度,对行政程序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严格问责,从行为机制上推动行政作风不断转变,确保法行政不断深入。
(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升政府公信力
首先,深入推进综合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市政府要统筹协调,在同一层级,整合执法主体,完善综合执法,推行大部门体制,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权责交叉及由此产生的冲突内化到一个部门中,既可以有效降低协调的成本,又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⑤。要理顺不同层级政府职责,根据事权科学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减少行政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向基层下移,从制度上消除上下级行政机关多层执法的问题。其次,要进一步改善执法条件,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加大财政部门的稽查制度,确保执行罚缴分离和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的稳步推进。第三,要不断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创造优良的市场环境而非立案罚款作为执法的主要职责。改掉以往过多依赖行政命令和行政强制的方式,探索行政指导、政策培训、技术支持等文明执法方式,寓执法于服务之中,疏导结合,避免简单粗暴执法。第四,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机构、岗位,落实到具体的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将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建议权”,转变成直接处理权,真正树立和发挥监督威慑的效力。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执法过程中的利益驱动,确保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供组织保障
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是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实践证明,但凡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建设的区域或部门,法制机构设置就较合理,人员配备就较齐全,职能发挥的就更充分,政务形象就好。因此,首先,法制机构的主要领导,要加强与党政主要领导及各部门领导的沟通协调,促使政府重视法制工作,进而有效发挥法制机构职能。第二,抓好法制机构组织建设,建立适应工作需求的保障机制。提高政府法制机构的地位,使其先有位,进而争取有为,消除现在被束缚,不敢为的尴尬处境。按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相匹配的原则,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如在市级政府法制办应增设立法、规范性文件监督、复议和政府法律事务4个专业科室,为依法行政工作提供组织保障⑥。第三,加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逐步完善准入制度,吸收一批有法学理论基础,具备法律思维,法制工作能力的专门人才队伍。同时,要疏通出口,严重违法执法人员,要坚决将其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从整体上确保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第四、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通过向省内有关高校、科研单位、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征集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法学理论工作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相结合,优势互补的法律顾问团队,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注释:
①唐忠民.论依法行政的传统法文化阻力[J].河北法学,2014(1).
②关保英.当代中国行政法奠基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60.
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商务印书馆,1997.
④陈勇.以问题为导向,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N].湖南日报, 2014-11-7.
⑤袁曙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J].行政管理改革,2014(7).
⑥卞新龙.如何在基层推进依法行政的几点思考和建议[EB/OL].http:// /content/14/1113/08/5719126_424727269.shtml,2014-11-13.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学教育;法律实践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2-0080-02
一、法律方法概述
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将抽象性理论应用于具体司法实践并作出正确解答的方法。目前有许多关于法律方法的论述与学说,每种学说也都有着不同的内涵与特色,但是还是形成一个较为一致的结论,即法律方法是以法律适用(通常是法律裁判)为中心,将理论层面的成文法转换为实践层面的司法判决所运用的方法。
法律方法中既包含了法律方法的理论知识,也包括了将规范性理论转换为实践的法律技术,而这两者分别属于间接经验和直接经验层面的范畴。从这一角度来分析,法律方法其实可以归结为两个层面:知识层面和能力层面。通过上述对于法律方法两个层面的分类,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将法律方法区分为两个方面,即关于法律方法的理论和学说与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些方法的能力。二者的关系表现为法律方法知识是获取法律技能的基础与必备前提;法律技能则是法律方法知识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和不断获取法律方法知识的源泉
所在。
二、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
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与进步,法学教育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人们对于法学教育的认识逐渐丰满立体起来。原来的法学教育模式只专注于法学理论(规范性知识)的传授,这样的教育方式难免有些片面,法学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很难适应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这是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律职业者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而现在我国的法学教育已经逐渐将法律技能的培养同法学理论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由于现代法治的发展带动司法实务的发展,注重实践的法律方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具体而言,在法学教育中,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方法的教学本身就是法学教育体系结构中十分重要的一环
一个完整的法学教育体系应是规范性知识与方法性知识的结合体。而当今我国法科学生的教育中,规范性知识具有绝对性优势。事实证明以规范性知识为主导的法学教育存在诸多弊端,这也就要求我们将注意力放到法学教育中的方法性
教育。
(二)法律方法的领悟与掌握是一名法律职业者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
法律职业不仅需要专业化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将法律规则运用于实践的法律技能。引入法律方法教育,将使得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适用的操作过程,在何种情况下运用何种法律规定和原理。因此,法学教育目标的设定就不能不将法律方法即主观层次上的法律技能作为人才培养的一个目标。
(三)法律方法教育是贯穿于法学教育发展始终的焦点问题
如何才能实现训练学生法律技能的目标一直是困惑法学教育发展的瓶颈,也是各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一个难题。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技能之于法律职业的不可或缺性;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技能属于直接经验范畴,它形成于法律实践这一具体化的、情景化的语境之中。如何将法律方法系统地传授给法科学生并提高他们的司法实践能力,是当今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
(四)在法学教育中的法律方法可以加强和提高法律的人才储备
法治国家的普遍经验之一就是具备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并不乐观。特别是对于法官队伍来说,原来低门槛的准入制度、来源的大众化使得很多法官并没有具备充分的法律知识,更不具备较高的法律思维,而更多的是依靠经验进行裁判。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社会案件的复杂程度已经对原有的经验理性提出了巨大挑战。而在当前的法学教育中强调法律方法,实际上就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进而为将来的法治实践提升人才的水平。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和完善
如上所述, 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且其不能简单地化约为一种知识的传授, 必须通过实践活动经验地学习和掌握, 那么实践教学对于法学教育可以说占据重要甚至主导的地位。综观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许多问题, 可以说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脱节正是其症结所在, 因此实践教学的改革和完善是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
任务。
(一)转变法学教育教学的传统观念,注重法学教育中职业性与素质性教育
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观念是一种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学科教育,注重法学理论教学,轻视甚至忽视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技能的培养,这与法学本身的实践品格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需求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法学教育应当转变观念,重视法律方法知识教育及法律技能训练,将法律方法素养作为法科学生的必备素质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手段。
(二)增加法律方法教学课程
在我国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之中,还没有普遍应用法律方法这一课程。针对现状,我们应当增设法律方法、法律逻辑、律师实务、批判性思维等与法律方法和实践能力培养密切相关的课程,充分利用各个假期安排学生积极参与社会调查和实践锻炼,例如要求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短期见习、审判观摩甚至参与具体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转变传统教学模式,将法律方法教学贯穿到整个教学体系之中
传统法学教育只注重规范性理论教学,由此学生掌握的可能仅仅是法律知识,而对如何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具体地运用于个案的判决的能力则难以掌握。法学的实践性要求我们在传授法律基本知识和原理的同时,加强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探讨,广泛地应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诊所式教学等
方法。
四、结语
总之,法学专业作为一门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的学科,必须注意教学中法律方法的教授与应用。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者,不仅需要熟悉各类法学理论与法律规范,更要具备将固式稳定的理论知识应用到灵活多变的现实生活中的能力,这样我国的法律人才能不断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 黄小英.论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属性和意义――兼评我国法学实践教育改革[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6).
[2] 魏洪江.法学教育应重视法律方法的培养[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关键词]法律文化 复合型 法科人才
[中图分类号] C9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7-0170-03
卓越法律人才指的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依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各高校法学院系应根据自身的基础和特色实施分类培养。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试点实施了“双专业交叉模式[1]”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以法律人才“会写”和“会说”的技能作为交叉学科的融合点。在这一人才培养创新模式的推行过程中,虽能立足于自身特色、学生个体特性、自身教学师资保障等现状,突出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锻炼与进一步拓展,但是在围绕复合应用型法科人才培养之时,开始意识到法律文化在法科人才培养中的欠缺,时下大部分高校的法学教育改革,均未能真正意识到法律文化对人才培养的重要性。笔者以期自己的拙见能求教于同仁大家,为所在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现状分析
法律文化作为与法律相关的物质性、精神性和制度性的全部文化现象,为立法、司法实践提供指导性和方向性的作用。法律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一个特殊部分,是一个涵盖法律领域的多种现象和因素的、多方面的范畴。[2]法学院校作为法律文化传播和法律人才培养的机构,其传播什么样的法律文化和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以及如何传播法律文化和培养法律人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主流法律文化所决定的。其间主流法律文化――法治文化的法治化进程和司法改革能否走上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法学教育下的法律人才培养对其影响甚大。但实际上,高校各法学院系特别是独立学院的法学院系在设计法科人才培养计划时,对自身的优劣势了如指掌,与其他高校法学院系相比更能充分运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分类培养指导精神,更多是立足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多层次性,注重专业技能,追求复合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鲜少考虑或是引入法律文化。以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为例[3],主要表现有:
(一)未能有效厘清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
为了适应市场化、社会化的需求,法学分院主张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要职业化,将法科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为了能贯彻这一教育定位,进一步凸显法律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在对整个法科教育类型进行设计时,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职业技能与理论知识两方面的教育关系处理上,这两类教育的此消彼长,已经让设计者颇感棘手。而对于素质教育,确实存有一定考虑,但是与理论教育、技能教育相比,往往是被置于其后的,甚至是作为被平衡的空间,素质教育在整个法科教育内容上所占的比例很少。诚然,时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需求存有脱节,职业化教育确实需要,但只重视职业教育不仅很难培养出高水平、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还可能因此忽视对学生法律理论的训练,从而降低法学教育内容的理论厚度。
(二)人才培养方案中缺少对法律文化教育的设计
法律文化(法治文化)是由法律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认知、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治理想和法律设施等软硬件构成的经历、观念、态度、评价和信仰的总和,是培植社会法治理念,引导人们合法行为的重要载体。[4]法科人才的培养不仅仅是使法科学生掌握法律理论体系,还应该具有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法治价值。法学分院在设计法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时候,其素质教育更多是通过通识课程来完成的,而在专业课程中鲜有与之对应的内容。法律文化教育主要集中在法理学、中国法制史、法律逻辑这些课程上。
(三)专业教师缺乏对法律文化教育的关注与投入
专业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更注重的是课程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更多讲解的是概念、特点、关系比较、规则或制度的具体内容等等。多数的课堂教学,仍然是常规的“一言堂”式,填鸭式的知识灌输现象仍然存在。教师积极从事着结构式、内容式说明,鲜少说明解决问题时的法律思维,所应追求的法律价值,作为法律人在对相关法律事务处理时应该有怎样的操守和伦理道德等。虽然法学分院正在进行学生学业评价性教学改革,但是任课教师对这改革的信心并不强烈,更多的是担心平时分考查比重的增加会极大的影响理论知识的授课进度,担心在课程知识不扎实、不全面的基础上很难组织起有效的、有益的讨论,这样的学业评价成效难遂人意,更不用说在对法科学生进行平时考查时增加对法律文化教育的关注与投入了。
二、法律文化引入法科人才培养中的意义
一般而言,法科人才不仅应具有系统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而且还应具有健全的公民人格和良好的道德操守。卓越下的复合型法科人才还应该具备成为法律人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律素质,具有呐喊精神,为权呐喊,为民呐喊,为公平与正义呐喊。因此,将法律文化引入卓越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中意义不凡。
(一)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一定程度上会左右法科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
现今主流法律文化――法治文化,追究正义,倡导正义,通过法律的适用,通过法治建设来实现正义。而对法律的适用也好,对法治建设也罢,都离不开人,都需要有与之匹配的法律职业人才。因此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势必会影响高校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价值观,左右着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
(二)法律文化是法科人才培养,尤其是当下卓越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内容的来源
不论是静态的法律文化(法律理论、法律制度等),还是动态的法律文化(新观点、新学说、新学派运动等),对其最专门最系统的传承方式就是法学教育中的人才培养。法学教育者是一种人格化了的法律文化,法学教育教学资料是符号化了的法律文化,培养的学生则是法律文化的承载者。整个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就是教育者将所掌握的法律文化成果传递给受教育者的过程。
(三)法律文化决定了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
法律文化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影响着人才培养中施教者与受教者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培养的专业人才所需具有的智慧、素养、品格等要求直接反映于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中。
(四)法律文化影响着专业人才素养的形成,成为社会法治文明进程的助推器
法律文化通过对法学教育的促进,来提高法学专业人才的整体素质和法律素养,而这些具有专业素质和能力的专业人才不仅会传播法律文化,还会通过自身的法律实践和科学研究创造出新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通过对专业人才的促进,继而助推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增强,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三、引入法律文化后欲达到的目标
法学分院意识到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意欲达到卓越的培养效果,理应将法律文化引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当中。在对法科人才培养时,应以社会主流法律文化――法治文化为先导,以法律文化与法学教育间的良性互动为出发点,以学生为本,以知识为本,以实践为本,立足自身实际,力求对现有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进行改革,力争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目标一:以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为蓝本,以双专业交叉模式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层次为出发点,力求在原有法科人才培养目标之上,进一步明晰法科人才成为法律人的基础,即双专业交叉模式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应具有:1.解决问题;2.法律分析与推理;3.事实调查;4.沟通;5.咨询;6.协商;7.诉讼和非诉讼程序;8.组织与管理法律工作;9.解决道德困境等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目标二:以法律文化价值理念的精髓――保障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为依据,确立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内容为素质教育(由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所形成的逻辑严密的教学体系),职业技能教育(法律职业者所具有的技术理性和判断)和职业道德教育(理解和掌握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法律价值,形成相应的法治信仰、司法理念、法律思维、法律伦理等)。
目标三:通过目标一与目标二同时带动法学教育者自身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意识与思想认识,以法律文化的主流文化――法治文化为基点,主动进行课程改革和教学手段创新,优化培养手段与方法,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具有一定理论或实务背景的师资队伍。
四、法律文化引入下法科人才培养改革的举措
法学分院作为法律文化传播机构之一,对双专业交叉下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应考量法律文化的影响与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多层次性,立足自身本科教学的层次,充分整合办学资源,主动适应环境,改革现有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夯实复合型的内涵与外延。这样不仅能树立自身特色,还能适应就业市场竞争,增强培养人才的市场竞争力。法学分院在现有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基础上,加以改革,具体措施如下。
(一)从法律文化与人的关系出发,改革现有的复合型人才培养计划,从而使培养出来的学生更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律文化中的人形形,法律人仅是其中之一。同为法律人,因其从事领域的不同各有不同侧重,例如法律学术研究者、法学教育者、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者(公务员)、商务精英、基层法务工作者、城市社区或农村法律工作者等等。而法学分院的法科教育仅为本科教育,是法科教育中最为基础的教育阶段,并且因为国家教育政策的规定、自身的原因等诸种状况,缺乏延伸本科教育的平台,也就是目前还不具有独立招收法学硕士、专业学位法律硕士的资格,更不用说法学博士这样的长远发展平台。鉴于此,欲使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具有职场竞争力,便需注意复合型法科人才应该具有不同法律服务层次共同需求的通识性基础专业技能,也就是在法律文化的引入下,进一步加强“会说”与“会写”这两大专业基本技能在双专业交叉中的融合培养。如此一来,不仅能使法学分院的法学教育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而且能进一步满足社会多元化法学人才的需要,能够打造出契合社会需求的“差别产品”,能进一步拓展法学分院法学专业的发展空间。
(二)进一步修正现有的人才培养方案,对复合型法科人才的培养应符合法律文化的要求
法学教育既要用现有的法律文化来培养法律人才,又要打造出符合法律文化要求,契合社会需求的“产品”,因此需制订符合自身特色又不同于一本法科教育与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法学分院拟对现有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方案予以修改,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培养内容――素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对素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予以合理的比例分配,构建卓越下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充分运用第一、第二和第三课堂平台,积极拓展法学学生法律职业素养与技能培养的渠道。增设实用性强的选修课,结合社会行业需求开设相关的具有行业特色的实用课程。
(三)创新教学方法,形成法律文化新的生长点
法学教育不仅要适应法律文化,而且还要创造法律文化,尊重重视思索的法治文化教育理念。同时,结合自身法科学生的特点,创新教学方法,探究互动性教学,一改以往法律辞典式教学方法,把法律学习变成人的主体性、能动性、独立性不断生成、发展、提升的过程。尊重学生的独立性,让学生学会动手、动脑和动心,以此培养学生的行为技能、认知技能和情感技能。教学双方在互动过程中能进一步激发彼此的主动性和探索性,从而提高教学效果,形成法律文化新的生长点。
(四)多元化师资队伍的搭建,进一步提升人格化的法律文化
现有法学教育师资力量,从整体上来说,相对较为薄弱,尤其缺乏实务型和理论与实务兼备的师资力量。教师作为人格化的法律文化,自身的素养直接关系到法律文化的传播与人才培养质量,因此需要搭建一支多元化的师资队伍以满足法学教育的需要。应在现有理论型教师基础上,一方面鼓励理论型教师多参加法学实践,提高自身实践教学能力,丰富自身的社会阅历;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独立学院教学管理的灵活性,从社会引进专家型人才如特聘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一线实务法律工作者来充实专业师资队伍,以确保师资队伍能迎合实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五)通过评估提升法学教育质量,推进法律文化发展
通过各项教学活动的开展,实施有侧重的评估活动,建立系统科学的法学教育评估系统。实现教育过程与评估过程的有机统一,突出法学教育的优势与特色,更为有效的培育法学师生创新、质疑、反思等综合能力,实现法律文化的代际传递,从而促进人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发展。
[ 注 释 ]
[1]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的“双专业交叉模式”指的是在新生入学时便将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而直接设置一个单独的教学行政班,根据这种交叉融合设置相对应的独立课程体系进行培养,四年修满规定学分获得法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同时颁发第二课程证书。现有的试点分别为“法学+汉语言文学”、“法学+工商管理”.
[2] 孙国华.弘扬法治精神、深化法学教育、构建法律文化[J].朝阳法律评论,2013(1).
结合在西部和川内法学教育序列中所处的梯队和地位,通过对法学教育服务对象、目标市场和就业去向信息反馈,以及四川地方法制建设对法律人才素质结构和能力水平的期望和要求的综合分析,当前学校法学教育在呈现良好态势的同时,面临的发展性问题主要有: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矛盾、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矛盾、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与应试教育的矛盾、职业伦理意识与功利主义学习观的矛盾等四个方面。
(一)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矛盾
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法科人才的社会需求特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在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同时,承担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重任。但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是不同的。素质教育要求首先教学生如何去学、如何教会他们学会学习,学习方法比学习知识更重要。其次应当教会他们怎样做人,学会做人和学会学习是素质教育里最基本的两个问题;职业教育则首先教给人的是职业的操守、职业的技巧,应该教会人们在职业上的共同感觉和共同尊严,还要教会职业态度及如何履行职业义务,这和素质教育价值取向和目标定位存在较大差异。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应该研究素质教育的共性,应该反思法学教育的客体及其表达。法学作为正义之学,法学学生在大学阶段要进行价值观的培育;法学作为治国之学,法学学生要学会处理法治原则和法律工具性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权利之学,立法是表达权利,执法是落实权利,守法是实现权利,司法是救济权利,法律的本位在于人的权利。法科学生要建立至高无上的人权观,要学会如何去获得权利,维护权利。最后法学还是思维之学,法学教育要培养学生独特的思维能力[1]。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尔姆斯讲“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法学同样还是经验之学,作为未来的法律工作者,法科学生价值观的培养,职业操守的培养,职业技巧的培养,需要大学教育阶段的理论指导。因此,如何在日常的教学环节和教学内容设计上,同时体现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目标和要求,是实现法学教育纵深发展的同时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矛盾
法科人才培养,是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统一。虽然通常认为法学属于文科,法学教育注重的是学生的人文精神,但是对于未来将要运用法律实现社会正义的法科学生,首要的人文精神就是学会对待当事人,对待案件事实,对待证据。而证据的获取过程是一个科学的过程,获得证据、判断证据、使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还原都需要求真、求实。因此,法学教育要克服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的脱节问题,尤其在以工科为主的学校,问题显得更为重要。在综合院校当中,学生一入校就在一个综合的氛围当中成长,人文的精神需要文、史、哲,科学的精神需要数、理、化。所以综合院校中培养的法科学生更具有优势,单一学校的学生缺少的是一种理学的熏陶,科学的素养对于学生来说就存在环境不足的问题。因此,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要适应社会对法科人才素质和能力结构的需求。在培养学生人文素养的过程中融入求真、务实、探究的科学精神。
(三)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与应试教育的矛盾
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规范原则和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人最核心的素养,是一个合格法律人所必不可缺的基本功。在司法过程中,只有依照严格的法律思维,才能排除个人偏见,避免随意性,才能形成并推导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但是,学校当下学分制教学管理体制,将2-6个学分的获得等同于某一方面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较为模式化的考核机制难以反映学生对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之间内在的整体性逻辑关系的把握,难以对学生思维能力锻炼和塑造过程进行定量衡量,使得相当部分同学满足于考试的过关和学分的获得,不注重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滑入应试教育的套路。因此,鉴于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能力的专业化,有必要改革和调整现行的法科学生学习考核机制,将反映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人思维方式的考核内容融入考核机制中,形成对专业知识和理论掌握水平考核的有效补充和完善,引导学生在运用法学理论观察、分析实际问题的同时,增强对客观现实法律思维角度的考量,逐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四)职业伦理意识、职业技能与功利主义学习观的矛盾
法律职业体现着对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基本价值理念的追求,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理性与宽容的精神、刚正与廉洁的品格,形成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社会的高尚情怀。不至于因精通法律而危害社会,或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法律职业技能则体现法科学生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符合法律逻辑的工作方式。娴熟的技能是法律智慧的闪现,是思想之光的火花,是成熟的法律人自主意识的反应。如美国的大学一直很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开设有大量的法庭辩护课(trialadvocacy)。所以,法科学生需要学会辩护、书写法律文书、说服别人、清楚地陈述自己的观点、熟练地组织文字、在公共场合演讲、告诉别人法律允许或不允许干什么、及时和有效地与委托人沟通等等具体而实际的技能。当前法学教育采用的教学方法,是传统的课堂讲授法。这种方法的长处是能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能在较短时间内领会法律思想和内容要领;不足之处是学生缺乏主动性,易出现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由于传统模式的影响,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无法形成独立思考和思辨的能力。尽管有个别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基于实践能力培养的实习环节和实践环节,但存在明显不足。并且还存在因集中实习较难安排、学生面临就业压力、带队教师疏于督导、实习单位工作压力以及学生工作能力缺乏等因素,毕业实习和认识实习难以有效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伦理培养的重任。讲授形式的教学模式和学分制的考核方式,很容易让学生产生功利主义的学习观,为了获得学分而学习,忽视了对课程设计内在联系和基本法律知识应用技能的把握和熟悉。致使法科学生往往仅仅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却缺乏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不具备较强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念。
二、需求导向的法学教育发展、法科学生素质特征与法科学生培养目标
法学教育应体现法治社会的需求和社会纠纷解决体制的内在要求。法学教育的产生和发展与社会争端解决机制密切相关。大学最早的三个专业就是法学、神学和医学。其中法学专业的出现与解决人际关系或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即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纠纷,尤其是解决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密切相联[2]。我国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也为当前法学教育的发展提出了一个新的命题。和谐社会固有的理念要求法律在承担诉讼解决社会纠纷的同时,应具备化解社会矛盾,尽量减少社会对立面的职能。法律社会职能的转变给法学教育提出的新命题是:社会转型期法律人才的素质目标应具备娴熟的法律理解、应用能力和高超的法律应用艺术,以适应和谐社会理念下社会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发展要求。具体来讲,和谐社会构建和社会需求对法学教育的发展影响有以下两方面:第一,法学教育由单一价值理念向多元价值理念转化。[3]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的飞速发展,对法学教育一直持有的基本法治理念提出了挑战。现代法治理念的精神可以归结为:规则之治、司法独立、程序公正、法律至上等。这种法治是以单一的国家权力及其价值观为基准的规则之治,排除了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法学教育更多的是专注于对法律规范知识的传授、对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和对现代法治精神的灌输。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地位,说明了我们所追求的理想社会,应当是一个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并存、多元化的行为模式并存和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并存的社会。“法治社会固然必须有司法的权威,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由司法垄断所有的纠纷解决。现代法治国家应能够容纳各种社会权力及其组织形式的存在,各种社会性、民间性社会组织及其纠纷解决机制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4]在这样的语境之下,法学教育的价值理念必然由单一的、僵化的法治理念向多元化的、富有活力的法治价值理念转变。这一转变必将对法学教育目标、法律人才素质、教学内容等产生根本性的影响。第二,职业能力由司法的核心素质和技能培养转向法律实践全面技能的训练。随着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的发展,法学教育对于学生能力的训练也在发生变化。“司法途径对许多经验丰富的商人来讲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因此,他们总想规避司法。作为传统的法学教育,学生被训练在法庭去战胜对手赢得胜利,诉讼是目的;而调解则教会我们更简单、更慎重,以及真正有兴趣地倾听别人,基于理解和诚恳的谦逊会使冲突的双方愿意回到谈判桌上,并达成解决方案。就目的而言,首选是解决纠纷、形成协议,而不是形成诉讼,因为调解是一种独特的工具。”[5]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兴起,对于法学教育来说,仅仅进行诉讼能力的训练是不够的,还要培养学生其他法律实践如调解、仲裁、谈判等所需要的技能,培养学生通过非讼方法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理论意识和操作能力。素质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
在法学教育职能转换和职能发展背景下,法科学生素质能力需求呈现新的发展特征:第一,宽厚的基础知识。一个法律人不仅应当通晓法律,而且还必须具有广泛的文化知识,应当认真地学习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知识。这些学科的知识,既是法学专业本身的需要,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将来工作的需要。第二,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工作的特质在于用法律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够从法律人的角度观察和分析问题。第三,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社会纠纷和问题的能力,它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程序、证据运用、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制作等。第四,较高的法律研究能力。法律是高度抽象的规则体系,法律人必须在静态的法律与动态的现实之间进行权衡,寻找规则与个案的联系点。第五,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法律职业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任,法律人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神圣的职业要求廉洁、刚正、正义的品格。西南科技大学法学经过10年的发展,在四川乃至西部影响力逐步增大,法学专业毕业生所具备的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精神所赢得的的良好声誉为学校法学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因此,准确定位在西部法学培养序列中的地位,适应西部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需求,整合学校法学教育资源,立足现有基础,树立培养服务西部、扎根西部、人文精神与专业精神互补、职业伦理与职业技能并重的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
三、“五位一体”法学教学培养模式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法学发展实际,我们认为当前法学教育应逐步建立法学专业知识、法学文化修养、人文精神、职业技能与法律伦理“五位一体”的教育培养模式,并以此指导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完善和改革。
(一)法学专业知识
法科学生要掌握法学专业所涵盖的由十几门二级学科所构成的课程体系,包括核心课程、方向课程、选修课程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在这些课程的教学内容中,特别要注重对学生进行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基本原理等知识的教学。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法律的存在状态、结构、属性、关系以及运行规律有深切的把握。专业知识是否系统扎实,是法律人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础和知识背景。
(二)法学文化修养
法学文化是与法律文化相比照的概念。法律文化是法学教育中的法律或者法学自身所内在涵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法学文化则是法律文化所辐射出来的与法学有关的人才培养机构、法学学科专业设置、法学专家学者、法学思想流派或者观点争鸣、法学学术活动或者学术讲座、法学刊物与法学专业媒体、法学图书资料等文化资源。法学文化修养的本意不在于引导学生将来一定要从事法学研究工作,而是要让学生形成一种自觉的专业情感,成就一种法学文化智识,开阔自己的新视野、启迪自己的新思维,并由此激发学习兴趣和动力,促进个人综合素质的培养和发展。良好的法学文化修养不仅可以让法科学生增大法学信息量、开阔法学视野,而且还可以给他们以思想和文化的熏陶,从而提高思维水平和求解问题的能力。比如,法学家本身就是一种榜样的力量,国内外著名法学家的成长、学术活动以及他们的法学思想本身就是对法科学生的一种激励;通过阅读法学著作、论文,浏览法学媒体信息,汲取优秀法学思想,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对于处理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有着前期思维准备的意义。
(三)人文精神
人文精神是对人的价值、人生意义和人类命运的关注和思考。[6]西方近代人文精神重视理性和知识,宣扬人生而平等,提倡个性解放和自由,肯定人对情感、健康、荣誉、财富等现世幸福快乐的追求。中国古代人文精神则倡导刚健有为的人生态度,强调整体利益和个人的职责义务,以群体为本位,以义为上,向往理想人格。随着中西方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西方对人文精神的认识与取舍有所趋同。一般认为,人文精神是一种自觉、自省的意识,不断反省人生的缺陷,追求理想的人生;它是一种批判的意识,不断反思社会缺失,追求理想的社会;它是一种超越的意识,不断关注时代精神,追求超越现实的理想境界。在社会变迁迅速的当今时代,人文精神应该体现以下内容:(1)自强有为、乐观向上的人生追求。(2)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爱国主义情操。(3)独立思考的主体意识和社会批判精神。(4)珍惜现在、憧憬未来的胸襟,立足本土、面向世界的眼光。(5)精神与物质并重,以义为上的价值取向。(6)互助、友爱、奉献、协作精神和民主、法治观念。(7)理性、求实、创新、自由探索,坚持真理的科学态度。
(四)职业技能
法律本质上是一种人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社会纠纷和矛盾化解机制。作为未来的法律人,掌握法律的目的在于运用法律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创造平和、协助、共赢的社会环境。“理论都是灰色的,唯生命之树常青”,法律人的价值既体现在运用制定法解决社会纠纷,还归社会秩序,更体现在创造性适用法律,使僵化的法律获得生命。这需要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和高超的法律运用艺术。而这又来自于对生活深刻的领悟和对世俗人情的洞察。因此,法律职业技能体现在法律人的沟通、协商能力;谈判妥协能力;辩论的技巧能力和方法;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获取、掌握和应用信息的能力;制定规则的能力;起草合同的能力;审核、鉴定和有效运用证据的能力等等。[7]
(五)法律伦理
法律教育的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于让学生习得一门赖以谋生的职业技术,更为重要的是让他们通过专业训练成就为具备健全法律人格的法律人。法学教育必须要开发受教育者的道德情怀,砥砺受教育者的伦理能力。法律伦理包括法律制度赖以形成的内在的伦理结构和法律制度得以良好运行的外在的法律职业伦理两部分。[8]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相应道德行为规范。法律制度自身的伦理结构则是法律自身的品质基础。所谓法律有善恶、制度有正邪,实指法律有不同的品质。法律制度内在伦理是目的性的,法律职业伦理是手段性的。缺乏法律理性的伦理建设可能会使中国法治停滞不前,但缺乏伦理关怀的法治建设却必将在精神上葬送整个中华民族。一国法律教育如果仅仅注重法律知识的教授,而忽视作为法律知识赖以形成的伦理结构的分析与研究,这种教育就注定是肤浅的和空洞的[9]。
四、“五位一体”法学教学培养模式下学校法学教育改革思路
(一)问题教学法的引入
法律之所以可以在“问题”引导下教授,是因为一个社会的法律运动中总是充满了价值对立和利益冲突。法律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发现新问题的过程。法律教育的目的并不是用现成的法律知识去填充受教育者的大脑,而是以已有的知识为起端,以问题为火种,去激发受教育者的能动思想。这样,教育的过程就不再是一个生吞活剥的填鸭过程,而变成一个开放的思想砥砺过程,一个法律知识被不断向前推进的过程。在日前的通行教育方法中,灌输与说教仍占主导地位,受教育者的主动性是被忽视的。因此,有必要根据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引入问题教学法。以法条为起点,以法律伦理教育为目的,引导学生对现实对立价值和冲突利益问题的关注和解释,并寻求解决的方法。
(二)提倡探究性学习方法
法学教育的职业特性决定了教育过程不仅要让学生学量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学习科学研究的过程或方法。因此,根据学校法学教育的现状和现有资源条件,有必要引入探究性学习方法。探究性学习(inquirylearning)是一种积极的学习过程,指学生在学习情境中通过观察、阅读,发现问题,搜集数据,形成解释,获得答案并进行交流,检验、探究性学习。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探究性学习主要突出在探究的问题性、实践性、参与性和开放性,其中既有学生个体的自主学习、独立钻研,也有学生群体的合作与交流、讨论切磋和师生之间的共同探讨、教学相长,能充分发挥师生双方在教学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法学教育的探究性学习具体实施策略包括:(1)了解学生,观察、了解学生的发展倾向、特长、爱好以及已经有的知识能力。(2)创设氛围。教师要为学生创设一种自由、民主、平等、和谐的氛围,以激发学生的思维。在法学讲授或案例讨论时,要保护好学生的好奇心.尊重学生的发言权,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教师和学生一起探究。(3)激趣。通过提供近乎矛盾的事件、案例、呈现困惑的问题情景来引发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强烈的好奇心和探求欲,解决法的教育的实际矛盾。(4)以生为本。以学生为主体,指导学生发现问题,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见解。通过探究、讨论,学生的智慧火花在闪烁,知识的种子在发芽,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学习的主人。
(三)强化人文精神培养
(1)增设人文课程,输注人文知识。人文精神是深层次的思想观念,而非具体的知识。但人文精神与人文知识密切相关,人文知识是人文精神的载体,人文精神寓于人文知识之中。人文知识的传授、熏陶有助于强化学生自身的内心体验,直面人生,正视现在,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提高主体创造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为人文精神的构建奠定深厚的知识底蕴。(2)强化教师的人文素养对学生的影响。爱其师,信其道,教师自身的师德是将人文知识转化为人文精神的关键环节。教师应增强育人意识,努力提高自身的人文素质,努力发掘法律专业的人文性内涵,把人文精神融化到整个法学课程体系和专业教育中。在教学过程中,要重视、尊重每一个具体的教育对象,尊重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人格,关心每一个教育对象的内在潜能、需求、遭遇和困惑,对学生的喜怒哀乐多加了解、关怀和引导。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人文精神的关爱。(3)努力营造富有人文精神的校园文化。校园文化对学生性情的陶冶、思想境界的提升、情感的升华和礼仪修养的形成都起着重要作用。要重视富有人文精神的校园文化建设,通过广泛开展的法律咨询、模拟法庭、法学讲座、法律调查等活动,激发学生的主体意识和理性思维,独立地思考为学、为人问题,领悟人生的真谛,正确地对待自己的潜力。
(四)增加法学文化修养环节
法学文化是一定时期法律教育资源和法律研究活动所折射的,供法律学习者理解、领悟和掌握的文化资源。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学习者对法律的情感、需要和期望。是关于对法学人才培养机构、法学学科专业设置、法学专家学者、法学思想流派或者观点争鸣、法学学术活动或者学术讲座、法学刊物与法学专业媒体、法学图书资料等文化资源总体性的认知、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已经衍生出许多文化资源:法学院、法学专家学者、法学学术研究、法学媒体等等,共同推动着中国法学事业的前进。良好的法学文化修养不仅可以让法科学生开阔法学视野,接受法学思想和文化的熏陶,而且可以营造良好的学风、教风和校风。(1)教师在讲授基本概念、知识、原理和技能时,应该适当地配置相应的法学文化资源,如法学名家名著、法律格言、法律文学、法学历史学等,让学生知道更多的法学资讯,并告知学生了解这些法学文化的检索途径,有意识地让学生产生了解法学文化的自觉性。(2)法科学生应该结合所学课程内容,尽量多地挖掘出优秀的法学文化资源。在法学文化修养的培育过程中,要带着一种对法学的真挚情感去了解法学文化,并且从各种法学文化中汲取那些对个人的发展和综合素质培养有益的精华。(3)学校和学院应多为教师和学生进行法学文化修养提供便利条件和宽松环境,图书资料和检索设施要配套,通过举办法学学术讲座、学术沙龙、案例辩论等,创造良好的法学文化氛围和景象。
(五)实践性法律教育的强化
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强化实践性教学方法,如以案例分析讨论形式出现的案例教学方法、以理解程序为主的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以师傅带徒弟式的法律实习方法,以及近年来引入我国的以训练学生实际能力为宗旨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是以“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LegalEducation)和“法庭辩论课”(TrialAdvocacy)为主的一系列实践性法学教育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以学生为中心,教师更加注重学生的感受、学生的需要和学生面临的问题,而不是主要关注自己,关注自己准备的教案和希望达到的教学效果。没有标准答案的开放性的教学,通过启发学生自己去寻找答案,让学生在利益冲突和对撞中去理解法律的纠纷解决功能,去反思立法的成功与失败,去领悟“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经典格言的精神。
关于法律文化,还有一个值得关注,但却多半被忽略了的视角,即作为方法的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作为整体性的思维方法,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①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部分,并且在事实上是不可分割开来的,因此要在社会的背景里看法律:在社会现象中看法律现象,在文化中看法律文化;②法律现象是一整体,由这一整体构成了法律文化,而法律文化也因此是对法律现象整体的观照。这一观照指出了法律现象间是相互联系着的,决非零散的、彼此不相关联的存在。
法律文化作为思考法律问题、解释法律现象的方法,从本质上来说是唯物辩证法的、系统论的方法。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在理论上,显然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也就是,是普遍地相互作用、影响、制约的,而系统,作为联系的一个特定的情况,是事物、现象间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各要素的相互匹配)(从内容上看,系统论是辩证法的具体化、细化。系统内各要素的联系,是辩证法所说联系的具体分类中的一个特别的类,特指事物间、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因此,作为思想方式、方法的法律文化,从逻辑关系上看,是辩证法、系统论思想方式、方法的演绎,一个特例,故而在本质上也是整体性的思维方法。
从实践的角度,同样可以看到辩证法与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如果我们试图用唯物辩证法的方法去分析、理解、解释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问题,比如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问题,会相当自然地得出法律文化的概念:当我们试图了解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问题的时候,以法的产生和运行的过程为线索,逐一考察法律制度、法的概念解释及法律实现的过程和法律的调整机制,结果会发现,几乎所有的法律现象都会对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发生影响。法律制度,即使是良好的制度,也只是制度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制度的有效运行还取决于其它种种因素,包括: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信念、价值评价;人们是否了解法律、尊重并且愿意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人的素质,包括是否熟知法律、理解法的本质与精神、高尚的道德;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造成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但是同时,每一个因素又都不足以单独决定法律制度之能否有效运行。它们各有其功能和作用,又不是各自为政、互不相干。它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地发挥作用,决定了法律制度能否有效地运行。对这一关系和现象,或者说,这一有机体加以描述和解释的,正是法律文化概念。这就是前面所说的,用唯物辩证法分析具体的法律问题会自然地到达法律文化的概念。如果有兴趣,可以找一些通行的法律文化概念解释看一下。
辩证法已经是历史悠久而成熟的理论,经过了许多大哲学家的探索、丰富与阐发,有着丰厚的内容与成就,作为成熟的理论,对法律文化研究可以起到指南的作用,提供分析与思考方法。辩证法、系统论的诸多原理,比如:联系的观点;系统内各要素有机联系的观点(不仅是相互作用,还有相互匹配);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观点,对于了解法律文化,对于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的是很有助益的。了解了法律文化与辩证法的关系有助于提高法律文化研究的自觉性、目标的明确性:从宏观上看清楚法律文化研究的目的、作用、意义,更好地解释法律现象,解决法律问题。同时,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作为方法的法律文化的认识,丰富其内容。
我们为什么可以以法律文化的名义,或者说,在法律文化的标题下谈法律传统、法律意识等等所有的法律问题,客观地说,就是因为诸种法律现象是一个相互联系着的,这个事实,是我们论述法律文化及其方法论作用的客观基础,由于这一基础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可以在整体中去讨论其中的各要素,使得我们可以构建起一个思想的背景,将具体的法律现象、法律问题,包括法律传统、法律意识、法律制度等等置于这一背景中加以考察,既看到其特殊的地位,又看到它们彼此之间、各自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沉浸在具体细节中而忘记了整体,甚至模糊了目标的问题。换一种说法,法律文化作为思想方法就好象提供了一张法律现象之网,将所有的法律现象整合在了这面网上,使我们直观到、意识到法律现象的整体。法律文化概念有助于我们自觉审视法律的全貌。也有助于引导我们去探索法律现象是如何组织在一起的。从认识的过程看,首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法律现象,将法律现象加以区分,逐一认识清楚,在认识到它们之间的内在的有机的相互联系之后,得出法律文化概念。这正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辨证的认识过程。也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过程。
了解了法律文化作为思考的方式方法的含义、性质,了解了作为方法的法律文化与唯物辩证法的关系,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方法论意义:
法律文化首先是思想的方法。这一方法要求我们在试图理解、解释具体的法律问题、法律现象,比如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时,不能仅就制度言制度,或者,只是东鳞西爪地抓住某些要素,即使是非常重要、关键的要素,做出我们的解释、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而是必须要将所有围绕法律制度的产生、运行的各要素既看作各有其独立作用与功能,又相互关联、影响、作用、制约的有机整体,进而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这是法律文化作为思想方法的意义与价值。
法律文化还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我们大声疾呼要实现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大力推进这一进程的时候,一个严酷的事实是,有法不依成为随处可见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法治,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和集中地体现为如何实现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问题。认识、了解了法律文化的方法论作用,这种方法的性质、内涵,我们就会知道,解决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问题该从何处人手,如何着手:彻底考察制度运行依赖于哪些条件,涉及到哪些因素,这就是我们的实际入手处。没有这样的意识,就会出现就制度论制度,就事论事,只注意到某些因素,而忽略了其他因素的问题。解决其他法律问题也是如此。没有任何的捷径可走。
最后,还想特别强调一点。实际上,对法律文化的研究和探讨,最终应该也必须要落实在实践的需要与关注点上:①把具体的法律问题放在法律文化的背景中进行认识;②以法律制度及其有效运行为核心,整合法律文化各要素。特别是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问题,更是研究法律文化,培育法律文化应该着重关注、解决的问题。通过回顾历史看法的产生与发展,可以清楚地看到,法的产生源于社会对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需要,因为这种需要而有了法律制度,有了各种与之相关的现象——法律现象,使得许许多多的社会现象有了法律的性质。从现实生活的角度考虑,作为社会性的存在,秩序的建立是人类存在的必不可少的条件。自私有制、阶级、国家产生以来,法律制度成为人们设计、建立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良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地,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当然是建立秩序的核心与关键。实现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的要点与环节,也是一样。但是,又不能就制度论制度,就法律论法律。因为,法律制度是法律文化这一大结构中的一个要素,和其它的各要素处于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之中,不可能单独地发挥作用,甚至存在。也就是说,实现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是一个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就是法律文化。如何理解其中的复杂关系?显然,仍然可以借助辩证法的方法:主要矛盾是要抓住的,联系的、全面的看事情的意识也是必不可少的。
总之,作为方法的法律文化,是辩证法的演绎,一个特例。了解这种关系,有助于理解法律文化作为方法论的作用与重要性,也有助于提高法律文化研究的自觉性和水平。因此,对法律文化关注和研究的这一特殊视角——作为方法的法律文化,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