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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时间:2023-09-28 18:00: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物业管理条例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第1篇

    (2003年11月21日)

    深住〔2003〕120号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对规范和发展物业管理行业具有深远意义。结合深圳物业管理行业立法及实践,现就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建设部《关于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深圳市法制局《关于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深圳物业管理行业立法及实践,现就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法律适用的原则

    (一)宝安、龙岗两区执行国家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国家条例、省条例未规定的参照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二)特区内四区仍执行特区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特区条例未作规定的执行国家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具体贯彻意见

    (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规模经营、便于管理的原则。具体划分方法:

    1.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红线图范围划定。

    2.已建成的物业以其已经自然形成的物业范围确定。

    (二)关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1.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聘请一家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管理或物业服务活动,包括向业主收费或与非物业管理企业及个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2.宝安、龙岗两区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3.各区局可以组织街道办、居委会参与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

    4.不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情况按照国家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5.业主大会表决时应当使用业主大会表决票的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由市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6.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和资格终止依据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

    1.深圳市范围内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前款“规模较小”在特区内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建筑面积低于五万平方米的,或高层总建筑面积低于两万平方米的,或多层、高层混合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在宝安、龙岗两区是指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少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包括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

    3.市、区两级政府所属物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均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关于前期物业管理制度

    1.深圳市各区均执行国家条例规定的临时公约制度。建设单位售房时应当与购房人签订临时业主公约,临时业主公约应当报区住宅(建设)局备案。

    2.宝安、龙岗两区业主大会可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决定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或另行采用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3.特区内仍然执行特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经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售房合同中向买受人明示。

    4.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所拥有的空置房或自用房、经营房、收入没有纳入公共收益的会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本体维修资金。

    (五)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各区均要重点查处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行为,宝安、龙岗两区执行国家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特区内四区仍执行特区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各区住宅(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的按国家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六)关于维修基金制度

    1.深圳市各区关于维修基金的名称和管理制度暂不变动。

    2.宝安、龙岗两区待国家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遵照执行。

    (七)关于物业服务收费

    1.深圳市各区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执行现行规定;宝安、龙岗两区待国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后从其规定。

    2.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3.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篇

乙方: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实行专业化、企业化的物业安全管理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面积约: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性物业 。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由装饰公司装修完毕并已通过聚富房地产地产公司验收的楼盖、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和逃生通道、门厅、电梯、强弱电井、管道井、天花板等)的成品安全管理,由乙方看管。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电梯及电扶梯、消防设施的外表面等)的成品保护管理服务,由乙方看管。

3.地库已安装完成的电缆、上下水管道、排风管道、消防管道设备房的各种设备由乙方看管。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____ 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月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重庆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及质量进行监督,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改善,直到达到甲乙标准。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员工的工作。甲方不认可的乙方员工,可以要求乙方随时更换。由此产生的责任甲方可要求进行赔偿。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要求所需的非管理和建筑机密的有关资料,支持乙方工作。

6.甲方依据实际情况向乙方无偿提供安全有效的取水、用电资源。

7.甲方有义务教育甲方员工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要求,服从有关管理,共同安全环境。

8.甲方允许乙方使用乙方公司的工作证件在甲方施工现场配戴使用。

9.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但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制订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等制度条文严格实施。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2.负责编制重庆国际贸易中心范围内的季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第3篇

一、物业服务合同性质之争

2003年国务院了《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第35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恒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就上述法律文件所使用文字分析,物业服务合同(准确称呼应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是典型的提供服务的商事法律关系,依照订立的合同约定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书面合同的约定事项包括“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①,形成了提供服务的经济关系特征。那么,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呢?学者们有不同的说法,概括为四种,即委托合同说、服务合同说、混合合同说和独立合同说。上述各种学者的观点,都从不同的侧面分析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形成了具有分歧的主张,由于难以形成共识,使司法机关也难以确定如何采纳,他们只是坚持说既然《物权法》已经对此合同有明确规定,其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之间,形成的无疑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我们认为,将物业服务合同定性为独立合同更符合其本质特征与现行法律的立法精神。

二、物业服务合同定性为独立合同之辩

我们从我国现行制度设计的基本框架与内容出发,总结出物业服务合同之性质。

1.服务事项的专业性。《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服务管理事务,涉及诸多的领域,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道路维修与养护,对于公共建筑部分的维修与养护,以及规范业主的影响公共利益行为等,工作职责范围广泛,服务事项细致复杂,故法律才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赖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物业管理条例》第4条),而系统科学管理是提高现代服务水平,实现合同目的,达到经济效益指标的基本手段。

2.独立人格性。物业服务合同不能被解释为委托合同,我们持这种观点的理由就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这一点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合同的重要区别。反观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合同后,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要以其企业独立人格与民事主体身份对内与对外从事管理服务。对内场合,业主如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①对外场合,非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有危害业主和公共利益出现,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向人民法法院,制止违法行为,维护业主和公共财产利益。由此可见,独立人格构成了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3.服务职责具有公益性。这种公益性又可以理解为公共性。法律中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②这里,破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不光会影响到本小区的全体业主,甚至会波及到所在行政区域更加广泛的居民,故这种给予制止的职责就明显具有公益性,远远超出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狭隘的范畴。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中,也强调公共大厦管理负责人(相当于我们的物业公司)于公寓大厦严重毁损、倾颓或朽坏,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但区分所有权人不同意重建,又不出让所有权的场合,有权诉请法院命区分所有权人出让其所有权。这里的“区分所有权人”就是我们的所讲的业主,他们拒不转让的行为,并没有危及到物业公司的利益,为何要授权物业公司诉请其服从大局呢?公共利益所需为最合理的解释。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内开展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健康、计划生育等社区服务活动,以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配合,③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④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直接经济利益的相关义务,而是出于公共利益角度而施加的责任。

4.营业方式的特殊性。前述论及支持物业服务合同为独立合同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强调其订立程序和形式的特殊性。我们认为,用营业方式的特殊性可能更能够充分表明其独特的商业模式。我国的《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都是在承认其行业经营特殊性前提下,提出了对其经营活动的法律约束事项,设定具体的义务与相应责任。如果将这些主要制度与管理服务方式加以概括,物业服务活动的经营特殊性就是有资质专业企业向特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们提供综合的服务,服务活动受到法律与合同双重约束,同时又受到公益性职责的约束,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因此才拥有监督指导的权力。我们从国务院颁布实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明显感受到,该条例使用“物业管理”的法律用语又充分表明,物业管理除双方法律关系外尚有社会化管理、社会环境管理、物业服务市场管理,以及物业管理区内的公共场地与设施管理的内容。这其中,除了物业服务市场管理是由行政部门通过职责行为和行业协会自律监督外,上述提到的几项管理功能都附属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严格来说,物业管理也是一种社会管理权,弥补的是单个所有权人的管理不便或者管理不能,构成了准社会管理的法律关系。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可以说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治安秩序维护同样是物业服务企业合同职责范围。故生活中发生的小区内车辆被盗或被损坏,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而后者认为不属于其职责的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确实是其工作的职责。上述社会管理职能被商业性、有偿性或经营事项所吸收(这些管理责任本身已不能独立地存在),已无法体现在具体收费项目的计算中。⑤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区别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独特品格,适应现代社会住房制度区分所有权状况及管理之虞,形成了一种集权利行使、权利让与和权利集束的三位一体模式,使其独立性合同的性质显露无余。所谓权利行使是指业主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将对于物业之管理事宜相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构成了合同一方当事人,拥有订立与解除合同,选择物业企业的最终权利。所谓权利让与是指某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居住环境决定了所有业主都要将物业管理与服务事宜交由签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去完成,这是一种授权性质,排斥了其他企业提供同类服务与收取酬金的机会。所谓权利集束指的是所有业主构成了权利体,为解决便利生活,物业管理,享受服务和保持环境的综合问题,大家协议而与物业服务公司达成提供服务关系,后者依照合同去屡行相应管理与服务的义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就是这种权利集束的外在形式,所有业主的权利集合成为团体的权利。这种权利集束形式上制约着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但同时也制约着个别业主为了一己之利而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由物业公司对于个别业主违反管理公约,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制止,就充分地体现了对抗管理异化行为的功能。

三、澄清物业服务合同性质之利

理论上澄清物业服务合同之性质,使其独立性得到彰显,突出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物业管理秩序的极大促进功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能够保证物业服务管理企业拥有清晰的合同主体身份。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确立的法律关系的基本立场,业主大会的主导作用极强,采用的是业主中心主义。这种立法模式在立法当时有客观条件,法规重在保障业主们的经济利益。然而,今天的物业管理服务中,物业服务公司的经济利益受到来自业主的侵害是常态,赋予物业服务企业的诸多合同义务与法律责任,在缺乏对于业主行为的有效约束下,致使物业服务企业资金缺乏,管理受经费制约,业主则以种种借口拒绝与拖延缴费,产生物业弃管也就毫不奇怪了。出现这一系列问题的症结,恰恰在于对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企业的法律地位缺乏准确定位。我们认为,必须使法律主旨中的业主中心主义转变为物业企业中心主义,强调物业管理职能具有的核心价值。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具有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不应当是矛盾冲突的,发生对立一定是某些环节上出了问题。什么问题呢?就是物业企业没有被赋予相应的管理职权及身份。因为管理职权被保留在业主手中,致使侵害了公共管理秩序和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行为无法被制止(如私搭乱建、破坏绿地、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而业主的传统的搭便车心理,中庸思想与厌讼习惯,造成了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正是因为物业公司被置于业主的相对立的身份与地位,法律更加关注于物业公司侵害业主利益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却忽视了业主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所以我们推崇物业公司中心主义的理念,就要回归业主整体利益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职责之间的内在和谐,把物业公司视为对抗个别侵害公共利益业主的合法主体,通过明确授权方式使物业公司拥有管理的权利。

2.能够把物业管理的公共性特征变成加强管理的道义性依据。物业服务不应当单纯地定性为企业营利性的商业运作模式,其中必然要包含社会管理,公民自治和公共服务的内涵在其中。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孕育着非纯粹营利性的成份,这正是我们强调是独立合同的重要论据之一。目前在物业服务领域出现的大量问题与法律纠纷,很多就是对这种公共性本质缺乏正确认识,致使很多本来很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扭曲化,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专业优势与代表现代社会管理的方向被抹煞了。诸如,物业服务具有社会管理功能这一点就被忽视,似乎物业服务企业就是有偿服务的“管家婆”,不过是收收发发、打扫垃圾、园林绿化和电器维修,相当于集合了的服务“员”。于是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种事务性工作都单纯用收费与服务质量来衡量,社会管理被抽去了。现代社会物业管理社会化是发展方向和趋势,它能极大地增加业主们从事其本职社会职业的时间,带来节约低碳的现代生活,提高社会财富的使用效能。解决了思想认识问题,就应当检讨我们现行法律制度,消除在物业管理公共性问题上的种种制度,达到在社会管理、公民自治与小区物业管理相互促进方面的创新。例如,地方政府应当将小区治安防范建设纳到城市治安规划中,进行必要的投入,安装监控设备。居民委员会履职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形成良性互动,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自律措施去提高服务水平。

3.能够为单行立法提供理论支撑。规范目前物业服务市场及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利益的法律文件,主要是2003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该法已经实施了八年时间。各地方制定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以实施细则面目出现,与《条例》大同小异,没有太多的制度创新,应该通盘地加以调整与完善。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法》,提高物业服务相关立法的位阶,形成规范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国家性基本法。在这个基本法中,要十分明确地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中心主义模式,彻底地提升物业公司的法律地位,改变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对立地位,强调合同订立就是授权物业公司以公共管理权。业主对于物业公司违约行为的制约权仍然不能松动,但必须采用集体行使的方式,不允许用拒缴物业费来表示对服务不满。物业公司得代表全体业主利益追究个别业主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拥有代位诉讼请求权。

第4篇

第二条本管委会接受审计署登记管理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三条本管委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科学、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和,维护信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管委会的产生及职权

第四条本管委会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起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和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管委会的产生: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成筹委会,提出管委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通过。

第五条本管委会设委员__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名,执行秘书__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先举产生。

管委会执行秘书由管委会聘任,如聘任非本住宅区业主提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本人在本住宅区的直系亲属业主为其经济担保人。

管委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六条本管委会委使下列职权:

1.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牧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4.审查物业管理公司上年对本住宅区的管理计划完成情况及其费用决算报告;

5.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6.审查并决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7.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牧业管理工作;

8.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前款的第3、5、6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第七条本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住宅维修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管委会应每三个月到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条下列人员经管委会决定产经业主大会批准后要获得适当津贴;

1.管委会主任;

2.管委会执行秘书;

3.业主选举的楼长;

4.管委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三章管委会会议

第九条管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如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二人以上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议题时,可召开管委会特别会议。

第十条管委会会议的如开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们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承租人代表、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管委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中央电视台有一票表决权。委员可委托代表人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投决定性一票。

第十四条管委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开会的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

第四章管委会委员

第十五条本管委会委员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为单数。管委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以及承租人代表或本住宅区的非业主居民担任管委会委员(以下简称聘请委员),其名额不得超过最终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聘请委员担任管委会主任,应由为本住宅区业主的直系亲属作其经济担保人并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本管委会委员则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来担任。

第十七条本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本管委会委员的撤换,减增由管委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管委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委员并由下次业主大会追认:1.已宣告破产;

2.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已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3.未经管委会同意无故在管委会会议中连续缺席三次以上;

4.以业主身份当选为委员,但已不再是业主;

5.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提出辞呈;

6.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7.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第二十条任何委员停任或退任而不寻求连任时,必须在停任或退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管委会的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本管委会的任何财产(动产、不动产)移交给本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本管委会委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对本管委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3.参与本管委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参加本管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管委会委员的义务:

1.遵守本管委会章程;

2.执行本管委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管委会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管委会组织的仁义和活动;

4.向本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管委会日常经费收支与只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本管委会的经费来源是本住宅区的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本管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管委会会议;购置设备;编印资料。购买书刊资料;国内外交往;有关人员的津贴;日常办公及其他项目的费用等。经费收支帐目(不包括现金)由执行秘书管理,每月台票向管委会会议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本管委会的办公用房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购买的物业管理用房中划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管委会的终止与解散:本管委会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市社团登记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的决定终止或解散。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管委会。

第5篇

*广场大厦经业主*市*商贸有限公司以合同方式委托我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我公司是北京*集团下属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集团在北京等地积累了大量物业和酒店管理经验,在物业管理方面有着雄厚的人才和资本资源。

该物业(*广场)占地面积35亩,总建筑平面*平米,由21层主楼及3层裙楼、5层酒店式公寓、*平米餐厅与配套用房构成,主体建筑为框剪结构、外观风格独特。该物业配套设施与智能化设备齐全,达到国家甲级写字楼硬件标准,现为政府*服务中心与中外各知名公司积聚办公之地,亦是本区域地标式建筑。

本着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经营宗旨、以打造精品物业品牌为目的,在大厦的物业管理方面,我公司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介入之前即及早地制定了一系列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的优质服务计划和管理方案。

在大厦装修之初,我公司就积极进行前期介入,全程配合监理公司代表业主方对整个装修施工进行了监管,从物业管理角度提供了很多要求和改进意见,并深入参与了大厦工程施工验收工作。把工程施工作为物业接管验收的一部分来一起进行,并由此掌握了大厦的第一手资料,为今后的物业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随后的物业接收工作均符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法规规定、及时与业主方签定了正式委托合同、明确了双方的责权利。

大厦竣工交付使用后,我公司集中优势人力、物力资源,成立了大厦管理处,与业主方进行了全面的物业资料、档案及相关文件的交接,积极配合业主对大厦的招商工作,认真细致地开展了租户的装修管理,按有关规范建立并办理与各租户、使用人的入驻手续。

管理处在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各种制度与程序建设,运作管理及对客户的服务规范方面秉承我公司一贯的优良作风,努力建立了标准化模式。公司在物业管理的每一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考。同时,我公司还积极探索is9000国际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标准,不断跟踪国内外物业管理动态,提高大厦的物业管理与服务标准。

我公司始终坚持“物业管理以人为本”、“客户是公司存在的唯一理由”的客户至上原则,在对客服务方面根据本大厦租户特点及需求推出了一系列特色服务项目如:“商务保姆”“私人保镖”“钟点司机”等赢得客户一致好评。

在日常基础管理方面,管理处以星级酒店标准全面及时地维护物业设施,根据本大厦特点及入驻率,适时对大厦进行了封闭式管理,在保洁绿化、工程维修、消防治安、处理客户投诉、对客户提供便捷服务等各项工作中遵循国家规范和标准取得了良好的成绩,获得了入驻单位与业主/各使用人的一致好评。现大厦物业绿化率达到65%并保持良好,设备设施保养合格率达到99%,专业岗位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治安消防事故率为0%,客户投诉处理率达到100%,客户满意度达到100%...,各项指标均达到或大大高于国家标准。同时,我公司也籍此获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针对本大厦物业特点,我公司与业主共同确立了:“全力打造精典商务之都,艺术之都,文化之都,金融之都”的总体目标,举办了系列推展活动,极大地提高了本物业的市场知名度及美誉度,促进了大厦物业的保值增值。

为更好地推进本物业管理水平,打造精品品牌,我公司积极申报物业管理示范大厦,为确保达标,我公司成立了申报达标领导小组及专职人员,根据国家优秀大厦评分细则逐一对应整改贯标,按照评分标准自查自检,综合估分,可达到90分以上。

我们深知物业管理是一项服务工作,服务无止境,业主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我们将以国家物管条例为依据、以业主满意为目的,以优质服务为先导,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不断努力。

第6篇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现状

我市物业管理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总体形势良好。但是,由于受经济、社会和法制等大环境的影响,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物业服务收费率难以提高,已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据调查,目前,市区57家物管企业,收费率大都在60%—70%之间,能够达到90%以上的占比很低,有一部分收取率仅占30%—40%。目前,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情况令人担忧,物业服务收费难导致物管服务跟不上,物管服务跟不上更加导致居民不愿意缴费,形成恶性循环。更为甚者,有些小区不断出现更换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不断更换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自管自治等形形现象。

二、物业服务收费难的原因

1、业主缺乏自觉缴费意识,存在观望攀比心态。

据调查,我市一些业主没有确立对物业管理有偿服务的意识,思想认识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管修房,自己管住房”的福利住房阶段;有些业主认为小区其他业主交了费,我不交费照样能享受物业服务。一些原先积极缴费的业主在得知其他业主不肯交费后,觉得自己先交费“吃了亏”,再交费就会左顾右盼,甚至不自觉的加入拒缴行列。

2、服务质量不高,制约服务费的收缴。

从总体上看,我市物业企业在履行安全保卫、环境秩序、卫生保洁、绿化管养、共用设施维护等方面能够做到不断完善和提高,但还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改进。如:有的小区车辆乱停乱放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通行;有的小区门卫把关不严,给拾荒、推销产品、维修家电等人员随意进出,扰乱了小区秩序;有的小区保安配备不足,安全管理责任心不强,导致小区丢失车辆、盗劫等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小区卫生清扫、清运不及时、不到位,路面破损不维护,路灯亮化率低,楼梯灯坏了不及时更换,排洪排污管道堵塞、化粪池外溢不能及时清理,绿化管养不够好等等,致使业主意见大,影响了物业服务费的收缴。

3、业主自主治理小区的意识和能力弱,影响物业服务费的收取。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权力、义务。但是,从我市的实际情况看,业主、业主委员会的自治能力还很弱。一些业利意识、法律观念淡薄,许多人不参加业主大会,使没有过半数人参加的业主大会在法律上不生效。一些业主没有把物业服务当做一种商品,像供水、供电、供热一样对待,业主不愿花钱买服务。如,项里花园、通成山庄等小区环境卫生、服务质量,业主都比较满意,但这些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连成本价都没达到,在亏损运行,当他们向业主委员会汇报企业亏损运行状况、商谈提高一些收费标准时,业主委员会人员表示理解,但又都不同意。物业公司在小区开展各项有益活动时,无偿投资,业主都很高兴,如象征性收取一点费用时,业主们又不积极了,从而影响了物业服务费的收取。

4、物业管理行业亏损严重,低价位收费阻碍了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

据对我市44家2007年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调查。企业年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经营收入总额为0.43亿元,年支出总额为0.55亿元,年亏损总额为1200万元。如此巨大的亏损使物业公司陷入了举步维艰的窘境。但支撑物业公司勉强生存的主要因素是,开发商年对物业管理补贴为1068.75万元,算上上述补贴,物业公司年实际亏损总额为131.25万元。但是这项补贴不会维持太久,因为:开发商为了促销房屋,依靠给物业公司补贴为业主提供超值服务,一旦房子卖完了,开发商主动与物业公司脱钩,物业企业就会失去依靠,断了资金来源了。目前我市亚方花园小区就面临这种状况,业主不愿增加物业管理费。我们觉得导致物业管理行业亏损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物业管理收费低。一些服务质量好的小区,如中通名仕嘉园小区物业管理成本每月每平方米0.7元,现实际收取每平方米0.4元;江山国际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成本每月每平方米0.55元,现实际收取每平方米0.35元,小区运行的3年中,收费率达到90%以上,但去年6月全体业主提出再降低收费标准,收费标准降至每月每平方米0.30元,双方交涉多次,全体业主不交物业费达半年多,但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标准化服务,在半年的真情服务还没有打动业主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还是按原来收费和服务标准进行服务。这种低价位的收费阻碍了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使物业这种商品达不到成本价格。

二是物业企业不合理的负担过重。主要集中反映在二次供水、小区供电上。供水、供电部门对物业小区二次供水、供电一直延用抄大表方式计费,而大小表之间差额所产生的损耗费用全部由物业公司承担。据调查,10家物业公司2007年二次供水一项年亏损额高达10.25万元;小区里民用公共用电,供电部门都按商业用电收费,而这一项物业公司年亏损额达9.75万元。如此巨大的亏损使物业公司负债累累,直至无力给业主提供服务。一方面业主的钱收不上来,另一方面还要替供水部门背大小表之间跑、冒、滴、漏的差额。

三是高层住宅电梯亏损严重。目前我市10层以上高层住宅电梯181部,部分高层住宅电梯使用期限已面临更换状况。据调查,每台电梯年检费、用电费、维护保养费这三项费用(不含电梯零件损坏、更新)每年运行亏损8495元,181台住宅电梯年运行亏损153.76万元,我市高层住宅电梯运营亏损和年久失修是困扰百姓、物业和政府的棘手问题。

5、建管不分的旧体制给后期管理留下了诸多隐患,使业主对物业管理投诉率居高不下。

目前,我市有95%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受开发商委派或内部招投标对小区行使物业管理。实际上,这些物业服务企业仍然需要依靠原开发商“输血式”的补贴来维持,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是父与子的关系,这种“建”、“管”不分的体制,致使原本应由开发商解决的矛盾和问题,统统推给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如质量缺陷、配备设施不完善、基础资料不齐、产权纠纷、不切实际的超值服务承诺等,使物业管理企业无力解决也无法解决。出现问题,业主们不分青红皂白地将所有的气都撒到物业公司身上,造成了物业管理投诉量居高不下。据统计:开发商遗留问题占上访投诉量的45%;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占上访投诉量的31%;二次供水、供暖及供电、燃气等相关问题占上访投诉量的19%;其他情况占上访投诉量的5%。

6、物业管理队伍素质偏低、人才短缺。

我市有经验、有创新能力的高级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大多来自“转制、转岗、转业”人员及农村剩余劳动力,整体素质较低,普遍缺乏物业管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没有经过物业管理培训,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应急能力及相关法律知识等都难以适应物业管理专业岗位的要求。虽然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近年来下大力气加强了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培训与指导工作,但是仍然跟不上物业管理行业迅速发展的需要。

7、旧住宅区推行物业管理难度大,物业收费率低。

我市现有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50个;建筑面积521.52万平方米;05年以前施工的住宅区10个;05年以后施工的住宅区40个。

05年以前施工的小区,基本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建筑年代早的小区住宅使用功能及公用部位、公用设备,陈旧老化;二是住宅公共设施、周边道路、给排水、绿化等配套不完善;三是很多住宅是计划经济体制时建设的房改房,居住者多数属于工薪阶层或低收入群体,既没有房屋维修基金,又承担不起投资改造费用;四是老工业住宅区占的比重较大,房改后房屋产权归职工所有,房屋十分破旧。这些旧住宅区推行物业管理难度大,物业收费标准低。

8、物业管理的法治体系还不完善,物业收费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对于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欠缴拒缴物管费的行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如《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等都有相应的规范,但是对于业主实际的欠缴和拒缴行为以及企业的追偿手段缺乏具体明细的刚性规定和保护措施。同时,由于物业主管部门目前没有执法队伍和执法权,面对业主欠缴拒缴物业费时只能采取说服教育、沟通协调的方式,对于蛮横无理的业主难以体现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权威,再加上我国司法程序复杂冗长的现状,往往造成企业陷入有法难依的窘境。

9、政府相关部门在小区管理中的职能界定不清,行使不力,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带来影响。

表现在小区管理中的一些棘手问题,比如违章搭建问题,破墙开店、占道经营问题,破绿种菜、养狗扰民问题,噪声、烟气污染问题以及邻里之间矛盾纠纷等问题,这些本应该是属于城管、工商、公安、园林、环保和社区居委会等部门负责的职能,现在由于有了小区“围墙”这么个“框框”,有了小区物业管理的存在,统统转嫁到物业企业的身上。但是,物业企业作为市场化运作的经济实体,是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以及物业服务托管聘用合同为小区业主提供管理服务的企业,并没有处理解决上述问题的行政执法权力和相应的能力,结果是企业不该管的要管,不管业主埋怨;管不好业主更加埋怨,最终导致物业管理收费的困难。

10、部分新建小区入住率低,导致物管收费率难以提高。

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活跃,老百姓购房已不单是为了居住,有的是投资目的,一些小区因此空关率比较高,个别新小区入住率甚至不足20%(如运河城市广场)。空关房虽然按规定连续六个月无人居住可按70%收取物管费,但由于与业主联系不上,收取物业服务费的难度较大。物管公司虽然也试图通过发文书通知、打电话通知、请人转告等形式催缴,但绝大部分业主根本不予理睬,普遍抱有“我不住就可以不交管理服务费”的错误思想,致使这些新建小区的物管收费率非常低,企业经营难以为继。

三、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的对策

物业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引入我市也不过十多年时间,必然要经历一个逐步适应、完善、习惯、发展的过程。如何应对和解决我市物业管理收费难问题,推动物业管理向规范化、顺畅化、健康化方向发展,建议:

1、继续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建议物业行业与新闻媒体建立物业管理专栏,用百姓身边的事宣传物业服务是商品的理念,引导物管企业遵循市场规律,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

2、开展市区物业管理的专项整治。一是整治小区历史遗留问题。对有些开发不配套,遗留问题多的新建小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房地产开发公司配套完善,对拒不配套的,要依法严格查处。二是整治形象差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有些物业企业服务质量不高,管理水平低下,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收费不规范等现象进行专项整治。对于服务管理水平极差,群众意见较大的物业企业要限期整改,对屡教不改的,要坚决取消其物业管理资质。

3、借助社区力量,培育和监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自律和监管问题是物业管理行业面临的实质矛盾之一,监管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要积极探讨将“业主委员会”纳入社区组织的监管范畴,这将有利于社区服务功能的建设,确保业主委员会成员素质的有效提高。

4、积极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为后期物业管理提供必要条件。建议对住宅小区一律进入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以此来剥离开发带物业的“父子”之间关系,抑制开发商前期销售房屋时出现的虚假广告和对物业收费等不切实际的承诺,给物业管理创造质价相等的商品平台,使业主买房、买物业管理时心里有透明度,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其中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与物业企业业绩挂钩,对表现不好、投诉较多的,受到不良记录或被通报批评的企业,限制其招投标,并逐步清出市场。

5、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指导,强化行业自律

一是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针对行业存在的比较突出问题,如高层电梯、二次供水、住宅区内产权明析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可行性解决问题的方法,尽快为行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二是依法制定物业管理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使企业依照行业管理标准规范企业的行为。

三是推行规模化管理。建议逐步推行规模经营,对于管理规模不够的公司,引导自愿合并,使其达到标准的管理规模。通过规模管理淘汰一些管理水平低的公司,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维护企业、业主双重利益。

四是大力开展培训工作。组织全行业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从业人员的基础培训,使从业人员把过去的管理思想更新为服务理念,以热情的服务思想和熟练的专业技术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提高全行业服务水平。

6、加强对物业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使其发挥独特的作用。一是记者工作站。与各大新闻媒体加强协调,准确地宣传《条例》,正确引导人们在物业管理上的模糊认识。二是法律工作站。在物业专业委员会设立工作站,组织一批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法律方面的人才,来接受物业公司和业主的投诉,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依法得到解决。三是专家咨询工作站。就是把从事社会学、建筑学、规划学、园林绿化以及民政方面的专家邀请过来,参与城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的研究,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进行专项论证,使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向着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系统化的方向健康发展。

7、创新物业管理收费机制,强化收费手段和效果

一是要通过制订科学合理的制度奖优罚劣,鼓励员工开动脑筋、爱岗敬业,不断提高收费率;二是要善于总结改进收费的方式和手段,改坐等业主前来缴费为主动上门收费,变单纯直接的收费为先听取意见改善服务再收费。三是在收费过程中多注意运用说话语气、个人情感、换位思考等技巧,使工作由被动变主动,化困难为简单。

8、完善物管收费法制环境,促进物业管理向前发展

一是行业主管部门利用政府机关的权力,制订切实可行、操作性较强的规定条文,健全和完善物业管理收费制度,处罚业主欠缴拒缴行为,为提高收费率提供法规依据。二是开拓思路、充分研究,创新物业管理收费的行政制约手段,建立收费的保障机制。三是简化司法程序,引导和鼓励物业企业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物管收费矛盾,惩戒欠费业主。

第7篇

1.电力企业物业管理现存问题

专业素质偏低。物业管理这一工作涵盖广泛,不仅仅是人们理解的“后勤”。它需要懂得车辆管理、物业管理的知识,使物业服务有序进行。然而目前电力企业内部物业管理团队组建较滞后,从业人员大都是主电力企业物业管理的对策探讨业富余的老员工,由于主业改革被调配到物业管理等附属企业。学历低、年龄大、专业知识匮乏等问题逐渐显露;职工本身匮乏对自身的定位认知,忽视知识提升;而管理人员对这个新生企业的问题缺乏重视,不进行职工的素质培训。如此导致物业公司年轻力量少,整体素质偏低。经营与管理缺乏规范。电力企业内部结构混杂,体制尚不健全,收费不均匀,管理条例不清晰。近年来国家鼓励国有企业经济市场化,电力企业亦向多元化发展,尤其向地产等行业进军以为企业内部员工谋取福利。由于尚处在改革初期,这种多元化发展并不规范,早前人民谴责的电力企业职工压力小却福利高的情况仍然存在。由于电力企业旗下房产开发公司配备的物业服务仍属电力,物业费用的收取就出现了体制内业主和体制外业主的不均匀现象。虽然国家近前颁布了相关物业收费管理规定,但电力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一旦业主委员会反映此类问题并进行阻止,物业费用即会变为企业潜在补贴发给体制内业主,这样还是会有不公平不均匀现象存在。所以电力企业要做到主企业附属企业分离,物业服务费用一碗水端平,消除乱收费现象,做到让所有业主满意。电力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专业性欠缺是上文提及的,这个问题除会导致团队整体素质偏低外,对管理条例的理解和执行也会造成障碍。加之目前我国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存在细则漏洞,权利义务混淆,法律地位模糊,更加细致权威的物业管理法则也没有出台迹象,导致企业物业管理过程中会存在钻空子和打球的状况。举个例子,随着我国人民收入水平的大幅提升,快节奏的生活对出行和交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家用小轿车逐步走向广大平民百姓家庭,但如此一来与小区车位需求产生矛盾。许多房产公司在开发楼盘时刻意忽视此问题,也没有进行足够的市场调查。在矛盾显露出来时就通过业主代表会来决定通过占用小区的公共管理面积来扩大业主停车场地,只需要占用很少的人力物力就能开发出一块可收费的停车场地。体制内业主偏向企业本身,体制外业主不会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此类问题并不需要房产公司向规划部门申报就能动工建设。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欠缺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主体对象是业主,物业公司依靠业主生存和发展,因此物业企业对业主应负有责任,对业主的日常生活、基础设施、物业服务应悉心照顾,这是物业公司的义务。但是电力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却对业主几乎没有这种意识,这是因为电力企业并没有感受到市场经济带来的新型管理模式和制约体制。比如说在一个电力企业旗下的房产小区内部,业主大都是企业内部的在职员工,物业公司会认为自己是管理者而可以凌驾于房屋产权所有人之上。如此一来,客服与客户的关系变成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服务人员与衣食父母的关系变成了领导和员工的关系。如此一来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不征求业主意见就对小区进行整改,有问题也可以使用行政命令强行压制。如此一来业主和物业之间就会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如果不采取措施矛盾会激化为恶性循环。电力公司也并没有组建一个权威的监管机构对物业服务公司进行必要监管,制止物业公司做假账、乱收费、消极服务。

2.电力企业物业管理改进对策

2.1物业公司内部需加强自身服务意识并规范自身服务行为

电力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应将自己当做其他物业公司一样看待,以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为目标,尽职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而不要将自己摆在上位者的姿态对业主进行命令和管理。因此,若想从根本解决电力企业物业管理的问题需企业加强自身服务意识并规范自身服务行为。吸收专业人才,加快培训步伐。电力企业物业管理公司要想发展,首要问题就是提高管理团队的专业素质,形成专业化的服务技术力量。因此企业需引进权威力量来带动整个团队向前,并组织职工培训,使他们从意识上和专业上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在用人上应鼓励择取专业管理人才,并且可以使用方式多、技术高的手段对员工进行培训管理。当员工素质逐步提高,服务的质量会随之进行提升。健全自身管理机制。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电力企业旗下物业管理公司并没有完全向市场经济转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主企业,这严重阻碍了物业公司自身的发展前景。为此,电力企业物业公司应以电力企业这一强大平台做基础,实行“走出去”政策,鼓励自己摆脱电力企业体制,建立起走自己发展道路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自主经营企业。在规范制度上,公司应摆脱过去混乱的管理方式,明确岗位职责,实行绩效考核,严格赏罚制度,鼓励员工与业主多交流,争取做到与服务社会化、人性化。同时应该建立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员工荣誉感与凝聚力,扫除消极服务现象。

2.2电力企业需完善管理体制并加大管理力度

电力企业多样化发展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必须做好展开附属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做到附属公司与主公司一样制度严明,管理清晰。物业服务公司也应建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建立相关管理体制并严格执行,对物业服务公司进行日常监督,也对其服务水平、从业人员资质、收费制度和审计程序进行公平公开的不定期检查。只有严肃监管体制、加大管理力度,才能稳定电力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在市场经济下的发展,保证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3.结语

市场经济已成必然趋势,电力企业必将在改革的路上越行越远,其物业管理公司也必须做好转变的准备。只有做到紧跟改革浪潮,走战略发展道路,用积极的态度迎接问题、解决问题,才能站稳脚步,放眼未来。

作者:秦燕军 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金坛供电公司

第8篇

公司目前的经营范围有:物业管理(持证经营)、园林花卉经营、水电安装及维修、基建维修、家居装修、经营商场、电力废旧物资收购及销售。

恩施富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目前恩施州物业管理企业中,物业管理范围最宽,面积最大,基础最好,起点最高、综合实力最强物业管理企业。

恩施富源物业公司的服务要严格按照以人为本是我们服务的核心,和谐发展以心换心是我们一贯的宗旨,求真务实﹑精益求精是我们永远的追求,诚信服务是富源物业走向社会化、专业化和经营化必备的行业素质。上午这一课主要有两个目的:其一让大家对富源物业公司机构设置、企业文化建设、公司运作模式以及企业从业人员素质有个了解;第二让大家适应环境,缓冲一下。这么周密的安排恩施只有富源能做到,细节体现了富源物业公司领导帮子建设不一般,从上到下无不井井有条。把会议室给我们当床睡呀真正做到了以人为本、以心换心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呀。把我们当作员工看啦上下班实行签到制时时刻刻为我们安全着想,从公司上层到公司员工每天对我们都进行考核问我们学到了什么还有那些没有搞清楚不厌其烦。

这一个礼拜来,我从富源物业公司管理实际出发结合书本知识大体对物业管理有了一个能让自己比较满意的感性认识,从客户服务《窗口服务、大厅接待及会务服务需要注意的相关细节》;工程维修《锅炉房及其设施设备、给水房、房屋排水系统、地下水箱、电梯房、配电房进行参观》;安全防卫《小区巡逻、门岗、车辆管理、闭路电视监控、消防系统》和物业环境管理《小区保洁、园林绿化》都有了一定了解。只是时间太短有好多东西都不能深入只能停留在表面,更重要的是我们已经产生了感情不舍离去,我们走的那一天同学们都感觉好惭愧没有给富源物业公司留下点什么、做点让人难忘的事好像都没有,在这里只能说谢谢为我们安排实习的每一位师傅了。

实训后我对物业管理的认识:物业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发展时间不长,在摸索和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涉及权益关系领域,各方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诸如: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商的职能不清,业主拒交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企业因小区内业主财产被盗、人身受到伤害而被,物业管理体制模糊、法规不健全及物业企业义务承担某些社会功能的现象等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规范物业管理,提高企业权益保护意识,促使物业管理企业从法制化、规范化的角度不断完善自身的服务水平,堵塞各种管理漏洞,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避免企业不应有的损失。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快物业管理法制建设,使物业管理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这已成为物业管理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如何规范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企业权益保护意识,必须强化如下方面工作:

1、要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发展意识。物业管理公司是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必然面对经营风险,合理、有效地规避风险,才能获取最大的利润。作为企业有几个重要环节必须把握:

(1)明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在合同中,企业务必把握细节,明确哪些该做,哪些不做;哪些是常规服务,哪些是收费项目;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例如:物业管理的保安工作,应在合同中明确,只是协助和配合本地公安机关维护公共秩序,而不承担人身安全、财产保护责任。

(2)规范内部管理,练好内功。企业必须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合理设置岗位,把好人员招聘关,系统地对员工进行培训,在员工的思想中培植风险意识,最大限度地避免因管理责任而导致事故的发生,从而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如保安员在指引车辆停放时,应对车身四周进行巡视,发现有破损等问题及时向车主指出,以免产生麻烦和纠纷;在停车场对车辆进出的登记一定要完整、齐备。如果把预防措施做细做好,管理工作做得周到扎实,那么,即使发生了丢车事件,企业就不负管理责任也无需赔偿。

2、强化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教育培训工作,通过法律来维护企业、员工权益。目前,由于行业法规不健全,无法可依,甚至有法不依的情况较多,企业也往往因为这些现象的存在而轻视或忽视了自身的法律建设。因此,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是加强自身权益保护的关键。一方面要加强员工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制意识,依法操作;另一方面要勇于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如:对于无理拖欠管理费或拒绝承担毗邻房屋或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护和修缮费用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业主公约,积极或支持权益受损的业主寻求法律支持。物业管理企业应有意识地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加强包括业主在内的社会大众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3、宪善物业管理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条例可望今年内出台,有了全国性物业管理条例,就便于统一管理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协调,避免法规的相互冲突,用法制规范市场环境,规范物业管理操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法规体系,需着重注意如下几点:

(1)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如需物业管理企业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部分工作,应由政府部门出具委托并授权,同时应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或适当的经济补偿。

(2)尽快制订、颁布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和配套实施细则,用法规和制度来限制和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

(3)对于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应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相关条款,以明确业主违反业主公约及有关法律、法规,但又不构成刑事案件时,应由哪些部门来处理,或可赋予物业管理企业哪些执行权力。物业管理过程中形成有关决议和方案,经业主大会50%以上成员通过后,对于其他拒不服从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等等。

4、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物业主管部门应注意用市场观念、市场机制来培育和发展物业管理市场。推行供需双方相互选择、平等协商、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确定价格,通过签订合同规范双方行为的制度。政府应积极引导和督促参与竞争的管理企业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树立竞争公德,遏制不正当竞争。除了应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外,还须倡导建立道德秩序。这种道德秩序就是重视信誉、注重企业形象、遵纪守法、公平竞争。有了社会公德才能在竞争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稳固的企业信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并将引入法律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物业管理竞争环境。

5、加强物业管理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物业管理的认识。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及自我宣传,使公众对这新兴行业有正确的认识,令每一位消费者及社会各方面人士都积极地参与,以消费者的眼光审视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行为、服务行为是否规范。尤其注重与新闻媒体沟通,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各种途径对物业管理政策、作用和服务内容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同时,使新闻媒体了解行业的政策法规和特点,体会到物业管理行业的酸、甜、苦、辣,取得他们的理解、同情和支持,从而通过媒体的正面引导,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地发展和壮大。

第9篇

关键词: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服务质量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 owners, developers of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 analyzed why difficult problem in charge, and tried to find out the effective methods to solve the property management fee difficult challenge has been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 to influence the development problems.

Keywords: property management; Property management fee; Service quality

中图分类号: 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物业管理” 产生于19世纪的英国,伴随工业革命逐渐兴起,发展到今天已经有近200年的发展历程。早在“九五”期间我国建设部就认为:“全面推行物业管理是房屋管理领域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对房地产经营企业制度的改革也将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物业管理新体制。”为了能更好地适应我国的发展实际,必须对物业管理进行调整,开辟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新思路。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和房改不断推进,物业管理已经小有成就,但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物业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尤其是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和维护,为业主提供保安、保洁、维护和其他综合,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是理所应当的事,但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目前,我国大部分地方的物业管理费收缴率都只有50%~70%。这么低的收缴率,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的生存及服务质量必然造成严重的影响,不利于物管行业的普及和实施。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收费困难

我国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定》;2007年3月通过《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虽说有全国性具体的条例法规,但缺乏实际操作性,对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对支付多少物业费,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对于双方约定的“质”、“价”、“量”等服务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由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同,导致各地自行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对有关物业管理法规制度的执行细则均有不同版本,未形成完整、系统的体系,这些法规性的文件之间有着各自的地方特色,甚至相互矛盾,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难度亦相对地大大增加,由此造成业主和物业企业在服务标准上认识偏差较大。

物业管理是一个微利的服务性行业,物业管理企业发展依赖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许多企业为了生存而降低物业管理费征收标准,价位低于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但是在物业管理费中,业主能享受多少服务,没有明确标准,造成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出现认知差异。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不高导致收费困难

物业管理属于第三产业,是服务行业。物业管理企业的根本任务突出服务二字。近年来,随着物业管理行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的重要性愈显重要。在一定程度上,服务质量能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因为服务质量不高被业主炒掉甚至被市场淘汰的物业管理企业屡见不鲜。由于物业管理在内地起步晚,物业管理在专业化、规范化等方面做得还不够完善,所以这些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自然就不够专业,不够规范,不能让业主满意。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物无所值”就以拒交物管费来表示心中的不满。还有一些物管公司不在管理与服务上下工夫,管理和服务无法满足业主的需求,但费用却照收,激起业主抵触拒交物管费。

我国的物业管理企业多数由房地产公司分立出来,或是从房管部门转制而来,公司规模小,管理成本高,经营效益比较差,从而不具备应有的实力和资格,更缺乏必要的设备管理人才,造成管理不到位,以及物业管理人员素质较低,服务态度低劣。由于规模小,物业管理公司希望管理成本越低越好,员工待遇较低,难以招聘到高素质的专业人员。

伴随着业主生活水平的提高,业主对物业服务的需求不再满足于保修、保洁、保绿及秩序维护等基础服务,业主越来越注重物业服务细节。由于居住结构的变化、环保的要求和人们对舒适度的要求不断增高,现代化的建筑设备系统大到供电、给排水、供暖、空调、电梯、通讯、电视接收系统、停车,小到水龙头、马桶、电源开关等。随着业主文化素质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要求物业管理服务全面化和多样化,现在的物业管理不仅是房屋管理,还涉及物权维护、财产保护等。由于工作从单一进入复杂,有的物业管理公司的业务无法适应新要求,与业主容易产生矛盾。

三、开发商遗留问题导致收费困难

物业管理公司是在开发商交房后进入小区,开发商为了自己的达到销售利润,在销售时可能会对业主进行某些承诺。而当业主入住后发现开发商售前的承诺没有得到兑现,开发商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开始暴露,业主只能对着物业管理公司发难。问题解决不了,就不交物业费。从而使业主和物业公司一开始就产生了对立的情绪,物业管理公司处在了既服务于小区业主,又与业主相对立的尴尬局面。

2007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项办法,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标准。但依然是执行力度不够,若物业项目保修期一过,需要大、中修工程,业主们想申请物业维修基金,程序很繁琐,拖延时间也很长,而物业管理企业自身资金短缺,没有实力也没有能力垫付这笔资金,导致工程被搁浅,直接影响到业主的生活。业主认为我交物业费了,房屋出现问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就应该负责,不修好我就不再交物业费。

四、业主方面的问题

第10篇

关键词:城市住宅小区 房地产物业管理 现状 对策

1 徐州市城市住宅小区房地产物业管理发展现状

1.1 徐州市城市住宅小区房地产物业管理取得的成果

1.1.1 房地产物业管理行业规模不断壮大,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近几年徐州市以城市住宅小区为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快速增长,带动了房地产物业管理行业的飞速发展和激烈竞争。徐州市从1995年开始全面推广物业管理工作,最初物业管理公司只有8家。根据统计数据,2006年,徐州市房地产物业管理企业年检合格的共148家,其中二级资质企业5家,三级资质企业64家;2008年,全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达275家,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万余人,物业管理面积2700余万平方米;全市创建57个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24个省级示范项目、8个国家级示范项目,初步建立了一个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体制;2009年5月底,徐州市共有物业企业288家,管理面积发展到4500万平方米。截至2012年年初,全市共有房地产物业管理企业420多家,其中一级资质3家,二级资质12家,三级资质390多家,外省企业进入徐州市的有8家,全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4万多人,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19人。由此可见,徐州市物业管理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不仅在企业数量上有快速发展,在企业资质方面也呈现出专业化发展趋势。高素质管理人才也不断涌现,物业管理服务趋向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

1.1.2 先后出台多部相关政策法规。徐州市早在1999年3月就了《徐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并先后出台实施了《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徐州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徐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做到有章可循。2012年5月我市还了最新的徐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1.3 行业协会发挥了显著的作用。2008年由36家物业管理公司组成的徐州市泉山区物业管理协会正式成立。这是苏北地区成立的首家物业管理协会,主要作用是协助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积极督促物业企业贯彻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共同提高物业管理的工作水平和服务水平。2008年在徐州市泉山区物业管理协会的协助下,市房管局在全市住宅小区全面推行“三位一体”物业管理新体制,许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大大提高。

1.2 徐州市城市住宅小区房地产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1.2.1 较老的城市住宅小区与新建的城市住宅小区各自存在典型的物业管理问题。徐州市是个文化古城,虽然近几年房地产新开发项目很多,新楼盘比比皆是,但还有许多老住宅小区(尤其在老城区),可以看到有业主违章搭建,毁绿种菜等现象不在少数,业主中老年人居多,不听劝阻一意孤行,物业管理工作艰难。这些老城区老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管不好会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新建小区也有较多典型问题:高层住宅越来越多,电梯使用频繁,自然问题也多;新建小区大多采用智能管理方式,电子单元门等智能系统会经常出问题;高层建筑水压不够,居民用水困难,诸如此类一些城市住宅小区常见问题,都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物管人员有时不能及时安排好人员,与业主协调不畅,造成业主意见颇多。

1.2.2 房地产物业管理企业竞争激烈,利润不高。我市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在数量上飞速增加,但取得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为数甚少,大多是三级资质企业,另外还有外省企业进入竞争,物管行业利润微薄,因此要想提高利润就必须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去获得更多项目,这对于绝大多数三级资质的企业来说相对较困难。据调查,目前我市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的利润在5%-8%之间。

1.2.3 房地产物业管理费收取困难。新老住宅小区都存在收费困难现象。老的住宅小区本身环境就较难改善,业主看不到好的管理效果就不愿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难有足够的资金去管理好小区;同样新住宅小区交了物业管理费,一旦某个方面没有达到业主满意,就会拒交下一年物业管理费,这样物业管理公司很难做到完美服务。[1]据调查,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实际收费率在50%-95%,好一点的新建小区起初收费率能达到95%,差一点的不到50%。业主不缴费,企业就没有资金去做更好的服务,没有好的服务,业主更不愿意缴费,这样就会形成恶性循环,严重阻碍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的发展。

1.2.4 高素质房地产物业管理人员仍然不足,管理水平仍需提高。我市目前已有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19人,高素质管理人才还是偏少。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大多数是应某个项目需要而临时招聘,这些人大多没有经过专门的正规培训,由于公司利润微薄,他们的工资待遇也不高,因而人员流动性大,这对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很不利。

2 徐州市城市住宅小区房地产物业管理发展及对策研究

2.1 加大物业管理服务新模式的宣传力度,提高业主意识 应当继续加大物业管理“三位一体”新模式的宣传力度和实施,尤其在老小区。老小区应紧密联系社区居委会,目前还是有许多年纪大的业主不习惯被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可以发挥社区居委会与业主联系的作用。可以由主管部门总体调度,向街道办事处、业主、物业公司发放宣传资料,选择有代表性的物业公司举行座谈会,征求意见,树立典型,让全社会对“三位一体”新模式有更多了解,让大家深入理解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是互相依存的,他们地位是平等的。[2]

2.2 房地产物业管理企业走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之路 徐州小的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居多,企业应当考虑在做好母公司的基础上向外扩张以实现规模效益。外省企业进入我市越来越多,我们也可以扩大公司企业规模向外省市发展。要注重提升自己的品牌形象,宣传自己的优势。[3]其次,政府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作用,定期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采取严格处罚措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我们在评级工作中要严格本着公平公正原则,使物业管理行业竞争规范有序。

2.3 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收费管理办法 2012年5月我市了最新的徐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办法出台后我们应关注具体的实施情况,例如居民的反响、承受能力,物业公司的利润有何变化等,定期将情况汇总统计,如出现过大偏差应及时调整修改管理办法。此外,应把服务质量放在首位,服务好了自然业主就会主动缴纳物业管理费,由此形成良性循环,对于企业和业主就是互惠互利。

2.4 企业严把招聘关,制定有效的员工激励政策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严把招聘关,选择优秀的人员可以为公司今后发展做好铺垫。员工进入企业以后可以由负责人组织员工加强思想道德培训,学习企业文化,提高自身服务意识,制定相关鼓励政策和措施,例如:取得执业资格证或者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证的员工给予适当奖励,公司内部公开竞争,选择有能力表现突出的员工担任重要职位。[4]

3 结论

近几年,徐州市先后获得了“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创建对于作为公共场所的城市住宅小区有诸多要求,在这些荣誉称号背后,房地产物业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作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对维护社区环境和秩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熊群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业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风,2012(10):253―254.

[2]赵素萍.中小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难现状分析[J].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4):66-70.

[3]龚勇.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中国科技信息,2011(21):92.

[4]周林,孙永刚. 对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思考[J].科技资讯,2012(25):54.

第11篇

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含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代收代缴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物业服务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综合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物业管理区域的设施设备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湖北省经营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并遵守年度审验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中,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价格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用于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 业主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开始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计收,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或者服务资金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证的,暂以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五条 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露天或室内配套停车场(库)车辆停泊服务费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执行。

在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位,对临时进入小区接送人的车辆,收费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区可依据本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具体实施细则及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和车辆泊车服务费指导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和市房产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武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武价房字20xx24号)同时废止。

武汉评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 业主有麻烦可找滴滴物业业主通过手机客户端报修,物业员工抢单后上门服务。这种滴滴式服务,出现在武汉的小区里。

这是记者前日从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了解到的。当天,该协会评出了36个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其中有百步亭世博园房管员悬绳掏马蜂窝、金地格林小区安全员挨家挨户敲门寻找车钥匙失主这样用心服务的典型,也有利用互联网+服务业主的新事例。

第12篇

业主大会由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权力。

第二条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开发建设单位的报告义务)

建筑区划符合《*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总人数一般为5至15人。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按物业类型、楼层、单元、幢等为单位推荐产生。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及推选结果,公告期不少于7日。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筹备组需要查询业主清册、规划车位的处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状况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首次业主大会的会议内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表决通过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议决的事项。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经表决未通过的,筹备组应当征求业主意见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组织表决。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业主委员会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履职,费用在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委员组成)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共5至15人组成,业主委员会可设1至5名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候选人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的业主: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民主;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六)无侵犯本建筑区划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七)其他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条件。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第九条(候选人当选)

候选人获得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下简称双过半数)的业主赞成票时,始得当选。获得双过半数的业主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未当选的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作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获得双过半数的业主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十条(设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其他区(市)县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资料:

(一)业主大会设立事项登记表;

(二)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表决结果统计;

(四)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

(五)业主名册及其他资料。

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规定重新记录备案。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规、政策等规定以虚假资料取得备案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撤销备案,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改正并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业主对业主大会设立备案资料有异议的,应当依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账户设立)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商业银行开设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账户,并自开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每年至少开一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网络投票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形式;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会议可以引入公证机制。

业主大会可以建立鼓励业主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的激励机制,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议定事项)

建筑区划内下列事项,应当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包括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

(三)决定物业服务事项及其质量、费用标准等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五)选举、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

(九)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改变和撤销业主小组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决定;

(十三)决定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

(十四)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五)决定本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需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内依法定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业主关于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或形成议题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参加)

业主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书面委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和专有部分面积。一名人可同时业主的具体人数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共有物业的业主,应当推举一名共有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不参加投票的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建筑区划的管理规约规定。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二)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书面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全部辞职、离任;

(四)其他依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在候补委员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自动递补,并由业主委员会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布;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超过三分之一时,应当在30日内按本规则设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补选。

补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其任期到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一个建筑区划内应当成立一个换届筹备组。换届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并抄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换届筹备组中的成员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及按照物业类型、楼层、单元或幢确定的业主代表组成。换届筹备组中的成员被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其在换届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

原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信用警示记录、怠于或者阻挠换届选举的,可以不再列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后,换届筹备组的职责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的选聘)

一个建筑区划,选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启动选聘程序前由业主大会会议就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经双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与公示)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依法办理物业服务的交接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在建筑区划公告栏内公布,并书面或网上抄送当地物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印章管理)

建筑区划业主大会印章及其财务专用印章应当统一标明行政区域、建筑区划名称,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标明行政区划、建筑区划名称、届次和任期。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与使用制度。

需要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内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财物管理)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等的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业主大会报告上年度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和当年度工作经费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工作经费、议事活动用房、购置的设备设施等财物的管理,建立健全共有财物登记、保管制度。

第二十三条(财务监督)

业主大会可建立财务监督小组,监督财务计划、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物资管理、财务公开情况。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与查询)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档案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查询制度,提供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档案资料的查询,并负责接待业主的咨询、投诉。

第二十五条(重大事项公开)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公开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信用监督)

本市实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履职信用记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统一纳入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在*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可制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