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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05 15: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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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1篇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几点变化

对比2008年颁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的定义和范围,即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同时还对县道、乡道、村道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制定了命名编号原则等。

(二)细化县、乡、村的管养责任,提出要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明确县、乡(镇)、建制村的责任,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同时对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三)明确了“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资金筹集和使用原则。要求各地推动加快建立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农村公路资金筹措机制,并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为提高上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办法》要求逐步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四)提出定期评定农村公路技术状况 总结提炼了各地养护管理改革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的分类,对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设计、管理、验收等进行了规范,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选择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模式,以进一步提升养护管理效率。

(五)要求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当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六)提出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二、大兴安岭地区农村公路管理现状

大兴安岭地区管辖呼玛、漠河、塔河三县和加格达奇、松岭、新林、呼中四区的农村公路。总养护里程5098.4公里,其中县级公路:358.5公里,乡级公路1984.7公里,村级公路2755公里。县级路计划优良路率57.5%,乡级路计划优良路率47.5%,村级路计划优良路率45.5%。为提高农村公路的管养水平,呼玛县、漠河县、松岭区农村公路管理站先后在乡镇增设了农村公路管理所,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对所辖农村公路进行巡查养护及抢险,开展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三、大兴安岭地区农村公路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前期建设标准低,遗留隐患大。前几年建设的农村公路,由于补助标准低,自筹资金困难,缺乏专业管理知识和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公路使用周期减短,给公路养护带来严重的压力。

(二)公路养护资金投入不足。农村公路养护经费主要以省统一拨付和各县区财政补助来维持,由于个别县区财政资金不足,加上近年来人工工资和原材料等费用的大幅上涨的原因,公路养护成本逐年加大,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更加困难,使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得不到有效的保证。

四、对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问题的思考

结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新精神和大兴安岭地区农村公路存在的问题,以下是我对解决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现有问题的一点粗浅的思考。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督促、考核、计划、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各级部门落实专门人员,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严格考核、管理、使用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完善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推进养护市场化,实行管养分离。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或竞争方式,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择优选择养护施工队,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四)定期不定期派技术人员到各条线路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评分、查验,确保公路养护优良率逐年上升,使各条线路完好、畅通。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公路养护部门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对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线路安全责任进行细化,落实安全措施,实行一条路一份安全责任档案。

(五)加强路政管理,配合养护工作的开展。

路政管理旨在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维持秩序、保护权益。坚持上路巡查,以经常性和突击性巡查相结合。县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采取向设置农村公路路政站(点),治理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乡镇成立公路管理所,设置专职路政管理员对农村公路实施管理,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对农村公路进行日常的巡查监督,处理滥占、乱挖公路等各类损害公路的违章违法案件,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2篇

关键词:农村公路 养护管理

一、充分认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公路具有线路多,里程长,分布广,密度大的特点,传统的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政策远远落后于新的发展形势,单纯依靠国家补贴或地方自筹都面临着养护资金、养护机制等新的矛盾。如果养护管理工作跟不上,必将导致农村公路失管失养。因此,如果不及时探索和研究农村油路的养护和管理问题,不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公路的养管机制问题,就严重地影响了党群、政群关系,损害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农村公路属公益事业,是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大抓特抓的事情,不应有任何的推诿和扯皮,这是关系到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的大事,非抓紧抓好不可。制定对公路养护原则、养护管理机构和养管费用筹措以及养管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出台一系列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在养护机制、资金、人员等方面予以认真落实。层层签订农村公路养管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采取县与乡、乡与村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明确,奖惩明确,使养护和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当前,农村公路养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硬化路面断、裂现象严重;路况下降,部分路段存在难以通行甚至中断交通状况;安全标识标志、附属工程不完善等。农村公路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等问题,使农村公路处于“无人管、没钱养”的境地。在相当多的一些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已经是按每户人口数筹集,要再筹集用于公路的日常养护的资金就非常困难了。暴雨等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过后,塌方的清理,挡墙、涵洞、路肩、边沟的修复等等,都需要大量资金。维护与管理经费后继乏力、力不从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规定“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管理体制,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和“民工建勤”的取消,乡村两级失去了养护乡村道路的财力和能力,形成了事实上的乡村道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缺失。公路管理部门目前只能基本满足主要干线公路,无力将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因此,以现有的工程技术人员、路政管理人员的配置和数量,很难对农村公路实行统一管理。基于我国农村公路养护现状分析,为加强我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的效益,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迫在眉睫。

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效措施

1、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必须建立相关的管理体制,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公路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责任,拟定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和与之配套的奖惩机制,并逐级签订公路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管理人员管养的路段、养护质量要求、责任、工资等。负责相应地段的交通协管员要定期对各线的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并按奖惩机制予以兑现,以促使管理措施到位。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充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护人,着重做好养护质量的考核工作,做好养护资金专款专用的审核工作。

2、组建农村公路专业养护队伍。农村公路养护是一项长期性、连续性的工作,要对农村公路实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必须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农民养护工队伍,落实日常养护人员,明确责任,确保有路必养。农民是农村公路的直接受益者,将农民放到农村公路建、养、管的主体地位,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做好交通协管员、养护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及协调管理工作,实行民路民建、民养、民管、民享,有助于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也有益于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3、拓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要对农村公路实行有效的养护管理,保障养护资金是关键。一方面,县(区、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和督察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另一方面,拓宽筹资渠道,扩大融资方式。可采用县级财政安排一点、联村单位筹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各类企业帮一点、沿线群众挤一点的灵活多样的方式筹措资金。

三、加强路政管理是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抓好公路养护的同时,还十分重视路政管理工作,突出依法治路,确保公路畅通。在路政管理上,要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市、县、乡都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从而加强了政府和部门对路政的管理。由于他们重视路政管理,加强公路养护,认识到位,措施得力,从而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长期稳定的保持良好状态,确保了农村公路畅通无阻,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满足了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为社会提供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49号)、《山东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号)和《济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绿化、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等作业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管养分离、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并鼓励、引导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六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并具体负责实施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专职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及非法占用农村公路用地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行为。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县交通局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管机关,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订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县道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指导、监督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四)负责对各乡镇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考核。

(五)负责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第九条各乡镇、开发区、风景区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配备专职人员2—3名(由人事、交通部门与乡镇协调在现有人员中解决,不再新增加编制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

(一)按照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养护计划,做好本辖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二)负责维护管理本辖区的路产、路权,制止破坏公路的一切行为;

(三)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统计上报工作;

(四)负责对辖区内养护员的选聘、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确保本辖区内的公路畅通;

(六)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的绿化工作;

(七)做好防汛及损坏公路设施的修复工作。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配备,按每4公里配备一名养护员,根据工作量确定工资待遇,养护员一般从管养路段附近村的常住人员中选聘。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员职责:

(一)负责管养路段路面管理、构造物及道路树木的看护和绿化;

(二)对管养路段的路基、路肩、边坡的平时整理、水冲浪窝的填实整平;

(三)清扫路面尘土、泥沙、积水、积雪;

(四)制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积物料、搭棚设摊、漫路浇水、边坡取土等影响道路完好、畅通及毁坏路产路权的行为;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路面及桥涵构造物采用专业队伍养护,县农村公路养护办公室要根据全县公路路况每年初作出年度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管理养护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和日常养护。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一般采取养护员日常养护和专业队伍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法。确保路容路貌整洁,路面平整,路肩边坡稳定,桥涵附属设施完好。

养护员日常养护主要包括路面清扫,路肩边坡的维护,行道树和附属设施的看管。

专业队伍集中养护主要包括路面,桥涵的维护附属设施的维护。农村公路的专业队伍集中养护要逐步推向市场化,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十五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部门,根据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实际状况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抢修工程可以除外。

农村公路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要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农村公路维修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双方合同约定,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大修、中修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应保证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应按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分级逐步设立和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县道公路绿化工作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公路绿化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按照《山东省公路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绿化树木进行管理。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养护作业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绕行标志。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主要是:

(一)国家、省、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县、乡两级财政按照〔*〕49号文件要求,每年每公里列支3000元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其中,县财政负担1500元/公里,乡镇财政负担1500元/公里。(滩、湖区乡镇财政可负担1000元/公里,县财政负担2000元/公里)。

(三)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路边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编制、下达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投资计划,并监督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一)国家、省、市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确定的标准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修、中修工程。

(二)县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财政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和日常管理养护补助。

(三)乡镇及其他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和小修工程。具体使用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确保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公开。

县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户对上级补助和本级及下级人民政府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进行存储,专项管理,并接受上级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五章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

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的公路、乡镇(街道)际间、乡镇(街道)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街道)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街道)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街道)村尽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章职责与体制

第五条县交通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以县级为主。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五)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交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将农村公路纳入路网统一管理范畴,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逐步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县交通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养护市场及养护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开展养护与管理技术培训,指导并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所属的县公路管理段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县交通局的组织指导下,认真履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筹措落实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公路养护的相关工作。明确有领导分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并落实乡镇(街道)现有相应机构来具体兼管乡、村道养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明确一位村委会负责人分管,筹措落实村道养护资金,并制订含有保护路产路权在内的村规民约;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建立养护工作的竞争、激励、监督机制;及时制止占用和损害公路的行为,做好村道管养工作。

第十条县道养护工作由县公路管理段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承担。

第十一条各相关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应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县交通局及县公路管理段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监督,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进行定期(月、季、年)和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定,建立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标准、办事程序、经费下拨办法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养护经费列支符合规范。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十二条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和村民委员会都应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建立由财政投入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筹措机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使用遵循“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同时对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给予适当补助。省补养护工程标准为县道年公里15000元,乡道年公里8000元,村道年公里1500元。省级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水毁工程和附属设施的修复等专项工程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含水毁工程等),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县交通局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并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时,要综合考虑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实际需要及养护工程配套资金、公路水毁及附属设施修复等经费补助(应列专项经费)的需求。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应根据养护资金测算标准加以落实,县级财政投入的具体标准为:县道年公里4000元,乡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投入资金和力量用于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乡级财政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原则上不低于乡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按照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也可采用社会、企业捐资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筹资时,要切实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的拨付,应与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挂钩。实行以奖代补。

第十九条县交通局、县公路管理段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养护资金的监管,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村民委员会也应建立相应的养护资金管理制度,下拨村级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村筹集的资金实行帐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以下统称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路政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宜林路段绿化齐整。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根据财力情况,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二十二条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水毁工程等养护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在县交通局的指导下,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实施。有条件的乡道、村道日常养护也应按市场化机制进行养护,如因山区等自然条件原因,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一般应按照“乡镇监管、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政府补助(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乡镇(街道)统一养护管理。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并签订养护合同,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对日常养护中的一些专业技能要求高的小修,如油路补洞、水泥路灌缝、附属设施维修,可单独委托或招投标,由养护公司进行养护。

第二十三条县道养护工程由县公路管理段提出建议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提出要求,县交通局及县公路管理段统盘考虑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等,视公路破损状况全盘考虑,科学合理安排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局、县公路管理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消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并在路口设置绕行标志。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三十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行实施。

绿化树木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线和影响通行。

绿化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县交通局及县公路管理段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生在农村公路上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公路管理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交通局可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工程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以及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列入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计划范围的公路另行下文。其它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根据各自情况解决。

第三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并报县交通局备案。

第5篇

乡道和村道公路是农村交通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根据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健全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实现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乡村公路路况良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县乡道、村道公路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针对目前全县一些乡道、村道公路由于受资金、管理及养护人员的制约,公路路况不是很理想,尤其是村道公路普遍存在失养状况,各镇乡、街道要切实加强对乡村公路管理的领导,落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强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及时完善乡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建立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拓展筹资渠道,想方设法筹集养护资金,增加养护投入,同时要切实加强路政管理,特别是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区的管理,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切实保护好路产、路权,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彻底改善和提高公路路况。

全县乡村公路的管理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乡道乡管、村道村管”与“谁建设谁养护”的原则,落实管理职责。各镇乡、街道要将乡道、村道的公路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求镇乡、街道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由分管领导兼任站长,配置3-5人的专(兼)职公路管理人员,并可通过选聘、承包等方式落实好乡道、村道公路养护人员,原则上乡村公路4-5公里配备一人或视实际情况落实养护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请各镇乡、街道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和养护人员落实名单于11月15日前报县交通局和县公路段。

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政策

在各镇乡、街道落实乡村公路养护体制和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站、落实乡村道路养护人员及实施公路养护的基础上,对20*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经县交通局验收合格的乡道、村道公路,县交通局将核定公路养护经费补助(具体核定的养护补助公路另文下达),20*年度乡村公路养护费按乡道800元/年公里、村道700元/年公里标准补助。同时要求各镇乡、街道进一步拓展筹资渠道,筹集养护配套资金、增加养护投入,加强养护管理,确保路况良好。县交通部门将制订乡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订),在年终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县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作一次全面的检查和考核。

三、规范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并接受县交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6篇

在国家惠农政策的推动下,各级交通部门抢抓机遇,积极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了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现了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石家庄市农村公路总里程已达到12969.1公里,其中县道1601.6公里,乡道4913.2公里,村道6454.4公里,农村公路桥梁1507座,37407.9延米。在大规模增加农村公路的同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和长效机制。农村公路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农村公路建设供需矛盾较为突出由于农村公路规模大、基础差、起步晚。我市农村公路网中三级以上公路仅占总里程的20%左右,部分路段穿城过村,人、自行车、机动车混合严重,而且抢道、占道严重,有些路段经常堵塞,行车无法达到设计时速,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建设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建设资金需求旺盛,资金压力很大。但是一直以来广大的农民群众普遍认为农村公路建设是交通部门的事。等靠要的思想依然存在。另一方面随着材料价格快速增长,建设成本大幅升高。据测算,目前二、三级公路改建仅路面工程每公里造价约为180~200万元和100~120万元,而补助资金仅为40~50万/公里和25~35万/公里。各县在上报计划中县政府虽然给予了“资金承诺”,但在具体实施中往往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国家和省补计划下达较晚国家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和省补计划由发改委、财政、交通三家共同参与,所需的关口较多,计划下达晚,往往项目匆匆上马,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者因此产生的违反基本的建设程序现象时有发生。计划下达后,由于由各级财政部门拨付,运行机制不顺,相关手续审批繁琐,并需要一定的费用,对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增加了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难度。危桥数量大,安全状况差我市农村公路桥梁中30%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修建的砖桥、圬工拱桥,年代久远,荷载标准和水平已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加之大吨位车辆绕行,使农村公路上的危桥也快速增加。在安全设施方面,由于农村公路建设期资金相对不足,建设标准相对较低,只注重主体质量,而忽视了边沟、排水等附属设施的质量,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防护设施等)没有同步到位,尤其是遇到灾害,损毁严重;部分农村公路没有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告标志,公路的安全隐患相当严重。养护管理长效机制有待完善虽然近几年来,各级交通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但是在“人员、资金、责任、考核、奖惩”等方面还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养护资金除税费改革后划转地方财政的补助外还没有其他稳定的来源,责任主体落实仍然不到位,监督、考核、奖惩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许多地方的乡管所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重建轻养、以建代养现象仍普遍存在;养护技术水平依旧较为落后,仅能达到清扫的要求。总体看,一个长效、高效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仍未确立。

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对策为了促进农村公路和谐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在2011年10月份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了《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笔者认为,《办法》确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养护资金筹措及定额标准也得以确定和细化。为了贯彻落实这个办法,真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明确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的养护主体农村公路工作属地方事权,县级政府是责任主体。实现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关键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推动县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一是将农村公路作为县政府日常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二是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要严格按照《办法》中的有关标准要求,落实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三是将农村公路工作列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我市部分县(市)政府已经将农村公路列入了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任务中,并按照占年度考核总分的5%的比例计入总分),组织验收考评,严格奖惩兑现和责任追究;四是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完善考核标准,研究制定建设和养护规划,组织实施年度计划,确保目标完成。加强农村公路发展的行业指导交通部门做好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进一步发挥行业优势,拓展行业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提高行业指导的能力和水平,通过省、市政府建立督导、考核机制,增强行业管理的话语权。一是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行为;二是切实加强对县级交通部门的行业指导,加大对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和资金落实、资金使用情况的督导检查,并作为考核依据。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执行主体,协助政府落实好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建议计划,执行上级下达的建设计划并做好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养护工程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镇)政府管理养护工作及农村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三是认真细致的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七公开“制度,加大协调力度,理顺资金拨付渠道,为又好又快的完成年度建设目标,打下良好的基础。

提高农村公路防灾减灾能力结合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和危桥改造工程计划,注重提高公路基础设施的安全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全面改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条件。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桥梁隐患大排查工作,各县已经将排查情况上报了当地政府。接下来要加快桥梁改造的力度,按照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桥梁改造计划。一时难以改造的要根据不同的技术状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加强巡查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另外从项目的立项阶段,就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将必要的安全设施考虑进去,按照“安全、经济、环保、有效”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实施,不断提高农村公路的抗灾和防灾能力。加大农村公路路政工作力度现在我市的农村公路基本上都没有进行公路用地确权,虽说有的县(市)部分县级公路进行了确权,但沿线老百姓不认可。其主要原因是无农村公路占用公路用地确权经费,一方面要协调当地政府对农村公路进行确权。另一方面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源头治理,加强对公路桥梁上下游二百米范围内随意取土、挖沙、采石等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遏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杜绝农村公路上的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损害农村公路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好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有效维护了农村公路路产路权。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地区差异大。由于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应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通过建章立制、不断完善和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首先是制定长效的养护管理机制,坚持专业养护和农民承包养护相结合、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相结合、政府投入与群众参与相结合,大力推行养护市场化,因地制宜、因路制宜,保证各乡、各村有一种切实可行的养护模式。再次要通过开展示范乡和文明示范路的创建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养护事业全面进步,最后要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交流培训,不断提高一线人员的技术素质和管理能力,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广泛运用,提高养护工作效率和水平。

税费改革为农村公路发展提供了新机遇,税费改革后,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全部从省级财政切块划转市、县,完全实现了权责对等,事财统一。这一变化强化了县级政府发展农村公路的主体责任,确立了县级财政是农村公路发展的资金主渠道,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发展农村公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作为我们交通人,要更新观念的同事,帮助各级政府实现农村公路工作从部门行为向政府行为转变这一转变。不断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提高桥梁和设施的安全水平,安全有效的用好农村公路建养资金,推动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走上良好的轨道,促进农村公路的可持续发展。

第7篇

刚才,代表镇村都作了发言,市公路管理处的主任作了重要讲话,在此,我代表区政府向多年来支持和帮助我们的上级部门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对我区镇级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下面,就今天会议的贯彻落实,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要正视现状,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紧迫感

农村公路作为农村最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对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区黄河北两镇的农村公路改造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特别是年以来,全区累计投资3600余万元,改造道路87条,167公里,两镇农村公路实际通达里程已达到214公里,基本实现了村村通公路的目标。我们前期主要开展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明确了机构设置。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设在农发局,镇级管理机构设在镇建委,区农发局和两镇分别确定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

二是明确了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了《区农村公路管理暂行规定》,并以区政府文件予以印发。

三是明确了养护资金来源。按照市级养护补助资金额度,实行市、区、镇1∶1∶1配套,区财政列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近期两镇也做了大量的工作,配套了人员,摸清了底数,建立了制度,聘用了养护人员。

但是,由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刚起步,各项工作仍处于摸索阶段,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思想认识尚需统一的的问题,对于农村公路管养的主体问题以及如何管养、如何考核问题,有的地方还存在着模糊认识,存在着“等、靠、要”思想和畏难情绪;管养技术亟待提高的问题;地方政府和业务部门亟需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的问题,等等。另外,对于未来的农村公路养护及大、中修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单位要提前考虑,存在的问题也要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克服和解决。

二、学习先进,借鉴经验,不断提高农村公路管养水平

农村公路通达,关键在建,重点在养,俗话说的“三分建、七分养”就是这个道理,只有我们坚持建管并重,才能使已建的农村公路持续发挥应有的作用和效益,否则将造成资源的浪费、广大农民利益的损害。但是,我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刚刚起步,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技术培训,都不是很成熟,只能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做法,按照上级的政策部署,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从身边事例中找亮点、求经验,为此,要做到三个方面:

一是要提高认识,将农村公路管养工作摆上日程。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任重道远,大家一定要充分认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长期管养的思想,坚决克服“等、靠、要”思想,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作为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的着力点,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区、镇农村公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要发挥好责任主体作用,按照《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区农村公路暂行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要求,尽快明确岗位,明确任务,划分片区,到岗到位。

二是要高度重视,坚持农村公路“有路必养”。目前,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已是一个不争的现实问题,稍有懈怠,造成损失,将需要花费加倍的财力、精力,并且造成的影响无法挽回。各相关单位部门一定要制定和完善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实施细则,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求具体化,逐级建立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机制。同时要认真落实好养护人员,通过扎实有效的督促检查,尽快在本地建立起一支责任明确、工作到位的养护管理队伍。

三是要加强宣传,营造有利于农村公路管养的良好氛围。农村公路建设,农民群众是行动的主体。在农村公路管养中,要通过各种渠道让群众充分了解农村公路养护的大环境,了解各项优惠政策,真正把群众动员起来、调动起来,把农村公路管养的思路、目标和发展愿望变成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从而提高其爱路、护路、养路意识,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政府的决策和群众的意愿结合起来,尊重民意,实行民主决策;要进一步明确区、镇政府的责任主体意识,增强各级政府和村委会的责任意识。与此同时,借助于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宣讲破坏交通设施的人和事案例,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支持农路建养,关心农路建养,让全社会了解、支持农路建设和管理工作,从而在全镇上下形成了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强大合力。

三、立足当前,强化措施,迅速开创农村公路建设新局面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机制,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条例》、《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省、市交通公路部门验收合格的非公路部门列养的乡道和村道(以下简称通村公路)。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段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四条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通村路的养护管理。

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农村通村路养护投资计划的编报,定期组织沿线群众开展季节性养护和日常养护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中修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通村公路大修年限为7年;中修年限为4年;小修保养含日常养护中。管理养护人员每3公里不少于1人,养护工作日每年不得少于80天,其中2、3、4月每月的工作日不少于10天。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应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设施畅通,保证公路处于一良好技术状态,通行安全畅通。

(一)路面日常养护内容

1、整理帮培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清除路面泥土、杂物,保持路面整洁,排除路面积物、积雪、积水、积砂,保持路容整洁。

2、疏通边沟,做到路田分开、公路边沟畅通无淤堵,排水设施完好。

3、水泥砼路面的维护及伸缩缝的养护要及时到位,最大限度控制病害扩散。

4、加强公路绿化管理,保证行道树齐全,不受损害。

(二)桥涵日常养护内容

1、清除污泥、积雪、杂物,保持桥面、隧涵内及洞口清洁。

2、疏通涵管汇水孔,疏导桥下河槽淤泥,确保排水畅通。

(三)大、中修工程(抢险工程除外)

根据养护规范,需大、中修养护工程时,由乡镇申报维修计划,(养护中心)报区交通局审核,区交通局上报区政府同意,市交委批准后实施,下达维修计划后,大、中修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以公开招(邀)标方式,择优选定作业单位,也可通过交通主管部门协调委托公路管理部门专业养护维修。

第七条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区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农村公路在发生水毁、交通中断或交通拥堵等重大事故时,做到快速反应,组织得力,抢修及时,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八条区交通局和各乡镇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

第九条乡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

(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

(二)无擅自开设交通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

(三)在公路建筑区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

(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

(五)无摆摊设点、占用道路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四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区政府和乡镇应根据市里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第十二条国家、省、市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标准,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第十三条区政府从区财政预算安排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专项资金,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由国家、省拨付的交通补助资金和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构成。实行预算审批制,即:计划项目按照《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向市交委主管部门报送项目预算,经审批后实施,工程完工后由市交委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款项。

第十五条国家、省、市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由区政府委托区交通局以乡镇为核算单位,设立专户,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各乡镇对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单独设立帐户,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由各乡镇按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告,经区交通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批下拨至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中心(所),同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和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

第十七条区交通局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情况,依据工程进度、质量和养护完成情况及时按比例拨付资金。

日常养护经费每年每公里按即定标准执行,不足部分由乡镇、村补齐;未完工的养护工程项目资金以及当年养护管理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考评

第十八条区交通局对所辖乡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实施情况及路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区交通局对所辖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检查,每季度必须对全部养护路线组织一次集中检查,将检查结果以乡镇为单位在全区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乡镇及时整改,并将结果上报市交委。

第9篇

一、主要工作

(一)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强力推进

一是加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公路交通流量日益加大,农村公路损毁随之加重,农村公路养护费用及任务也日渐繁重。为此,区财政今年开始将增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投入,年度养护经费由原100万元增加到200万元。今年,我站组织人员对、、、等镇完成的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进行了检查、验收,共下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206万元。

二是建立专职农村公路养护队伍。自《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出台以来,我站一直把农村公路养护作为全站主要工作来抓。通过几年的养护实践发现,农村公路养护点多、线长、面广,加之现在交通流量不断增大,公路灾害也逐渐增多,我站农村公路养护难度日渐增大,日常养护与维修往往很难全面完成,养护效果有时不尽人意。为了全面、规范地把我区农村公路各个路段养护好,切实保护我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今年6月出台了《区农村公路养护队管理办法》,成立、、、四镇农村公路养护队,聘用专职养护工18人。为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暴雨水毁、山体滑坡、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我局于今年7月成立区农村公路应急小分队,队员25人,随时待命处置突发事件及抢险救灾。

(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一是民生工程稳步推进。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今年我区民生工程中第79项是由我局负责实施的新修水泥路8公里项目。为实施好民生工程建设项目,我站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安排了技术人员专门负责项目实施。民生工程8公里项目分别是镇1.2公里、镇1.66公里、镇4.7公里、镇0.44公里,总投资177万元。目前,工程已完工2.7公里,其余5.3公里在建。

二是通组土路加紧实施。为解决农村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未通公路带来的农民生产生活不便,我站将通组公路的建设作为今后三年的重点项目推进,计划2013—2014年三年时间实现“组组通公路”,计划建设总里程60公里,计划总投入300万元。至今11公里沙土通组公路已完成招投标,总投资100万元,争取年前完工。

三是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农村公路项目顺利实施。为做好赣南苏区振兴发展规划工作,我站安排工程技术人员深入各镇、村、组,掌握农村公路各方面情况,调查通公路情况,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台帐,为赣南苏区振兴发展规划提供基础、详实的资料。上禾至凌源沙土公路作为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农村公路建设对接项目,其总里程5公里,总投入65万元,现已基本完工。

二、问题及建议

一是由于我区农村公路普遍存在维修项目小而分散,维修单价低,路面窄施工不便等实际情况,维修工程对外发包难,组织施工难,为此我局计划明年增加12名养护工,加强对养护工的技术培训,以完全满足农村公路的养护需要,所有农村公路维修项目基本上由各镇农村公路养护队具体承担组织实施。

二是理顺资金拨付手续。我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拨付到位难,严重影响了乡镇养护队的施工积极性。我局“三送”挂点的镇峰山村,今年6月完成了约6万元的公路维修项目,我局公路站与财政局基建科对项目验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财政局乡财科,但由于区财政局内部科室的原因,镇至今未要到该项资金。建议区财政局协调好内部科室之间的资金,提高资金拨付效率,以便公路养护资金能及时到位。

三、2013年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农村公路养护队的管理,充分发挥养护队的作用,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维修;

二是完成2013年未完工程的续建工作;

三是抓好2013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及沙土路建设项目;

第10篇

关键词:农村公路 管理体制 公路养护

一、目前我国农村公路的建养体制

从我国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发展进程来看,我国公路的建养一直存在着“重建设、轻养护,重干线、轻农村”的问题,所以,随着农村公路建设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养护管理体制越来越不能适应农村公路养护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后期不少省市开始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新模式,并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形成了“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农村公路养护模式。其中,作为干线公路组成部分的重要县道有省公路局或其下设的分局直接负责养护管理;一般县道及部分重要乡道由省公路局下属市、县交通局直接负责养护管理;乡镇政府或公路管理站负责乡道及部分重要村道的养护管理;村委会直接负责村道的养护管理。

二、新形势下我国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养护管理体制的弊端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事企合一。这种体制存在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无竞争意识、缺乏活力、效率低下等弊端,使有限的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大量被人头费挤占。此外,有些地区,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都有养护县乡公路的职能,机构重叠设置,职能交叉,关系不顺。因此,在体制缺陷和运行机制落后的双重制约下,农村公路养护面临着资金匮乏和养护效率低下的双重困境,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必须要加快管理体制的改革。

(二)建养管理主体缺位,养护管理效率低下

在“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下,虽然从形式上确立了农村公路养护责任的主体,但实际上不少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是缺位的。加之,许多地区农村公路养护部门形同虚设,没有起到管理主体的责任,使农村公路一直处于一种无人管养的状态,从而导致日常养护效率低下,养护质量达不到要求。

(三)养护资金匮乏,筹资渠道不稳定

在燃油税改革之前,我国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汽车养路费、小机养路费和农民投工投劳。燃油税改革后,取代了汽车养路费、小机养路费,农村公路部分养护资金由燃油税返还列支,但是许多农村地区县乡财政赤字,根本无力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投入。

(四)缺乏专业的养护技术人才,养护设备落后

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基层养护部门没有相应的高素质养护管理人才、技术人员、养护管理设备、养护管理技术等,有的道班人员仅仅了解砂石路面的养护, 对于沥青类、水泥类路面的常见病害不能处治, 甚至连养护材料也不具备,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匮乏,导致县乡政府无钱购买先进的养路机械设备,养护工具仍以传统工具为主。

(五)村民整体素质较低,护路意识不强

在思想上农民对公路的保护意识较差,村民们没有养成自愿、自发护路的意识及其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性。

三、完善我国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体制的措施

(一)改革和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我国目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存在着许多弊端,所以必须改革现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把农村公路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的职责,纳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合理划分农村公路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权限,建立办事高效、人员精干、面向社会的新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实行“管养分离、事企分离”。

(二)明确建养管理主体,提高养护效率

在我国现有农村公路养护模式下,养护管理主体存在缺位现象,尤其是“村道村养”养护管理主体缺位现象更为严重,所以要明确建养管理主体。我认为,虽然各级政府都肩负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职责,但是将县一级政府确定为农村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更加合适,一方面省、市一级政府宏观上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进行操作,另一方面乡镇一级政府职权范围有限,不能从政策措施上对管理工作提出具体意见,而县一级政府,能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拟定管理办法,县级政府指导各乡镇开展好养护管理工作,各乡镇组织村委会具体实施养护工作。

(三)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拓宽筹集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需要大量的资金,由于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导致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长期匮乏,所以在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力度的同时,可采取多方面、多渠道的办法, 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县、乡(镇)级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收入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养;采取质量招投标方式, 择优选择,有效吸纳民间各方的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沿线的厂(矿)、企业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补充。

(四)组建农村公路专业养护队伍,引进先进的建养设备

农村公路养护是一项长期性、连续性的工作,要对农村公路实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同时,随着公路等级的提高,养护人员的养护技能也要随之提高,决不能停留在过去的养护水平上,所以,必须尽快建立一支人员精干、技术全面、训练有素、机械配套、安全措施完备的专业化养护队伍。同时,积极推行机械化、专业化养护,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购进高科技的建养设备,从而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和科技含量,确保公路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结束语

新形势下我国农村公路的养护远远滞后于农村公路的建设与发展,所以必须打破重建轻养的思想观念,使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落到实处,从而保障农村公路又好又快的发展,使农村公路养护的步伐跟上农村公路建设的需要,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刘坤.高桂霞.新时期农村公路建养体制的问题与对策[J].山西建筑,2010.(11)

[2]王健.浅谈现行体制下的农村公路管养工作[J].山西交通科技,2010.(8)

第11篇

目前,农村公路的养护机制不落实、不健全,重建轻养,失养失管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养护资金不落实,养护队伍不健全,养护体制不完善,措施不到位,资金无着落,造成许多已建道路年久失修,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这几年农村公路网的不断完善,超限运输现象也日趋严重,一些车辆为逃避通行费或逃避干线公路上的超限检查,绕行到农村公路上,给农村公路造成近乎毁灭性的破坏。未来5年,全国农村将基本实现村村通沥青路、水泥路。由此,今后农村公路管养的任务将急剧增加。如果重建轻养,“民心路”过不了多久就会成为“伤心路”!针对农村公路建好后存在的管理养护困难的问题,要积极探索农村公路管养新模式,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管养,确保农民兄弟走上平坦公路。

一、政策支撑是加强农村公路管养的核心

当前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上突出的问题是责任主体不明,职责不清,机制不一,由此造成了农村公路发展后劲不足。因此,研究制定科学的、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资金筹措方式是实现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打破长期以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缺少政策依据的现状,为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提供坚强的政策支撑。

公路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起草《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市、县、乡(镇)三级农村公路养护体制,为农村公路的管养提供政策保证。农村公路管养实行以乡镇为主体,由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各乡镇成立农村公路管理站或农民养护道班,依据所辖区域内的公路里程配备养护人员,购置必要的养路设备。每年年初,各乡镇与管理站或道班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县交通局成立农村公路管养专门机构,配备业务人员,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统筹规划和指导监督,采取百分制考核的办法定期检查验收,督促相关机构做好养护工作,为农村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好务。各级党委、政府把公路管养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并将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经济上实行奖惩,政治上作为评先评优和提拔的重要依据。

二、长效机制是加强农村公路管养的关键

农村公路的管养应实行集约化管理,结合每条路的具体情况和交通量大小,分别采取经常性、季节性、突击性、专业性养护相结合的形式。一是按技术难度分工养护。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养护及道路的大、中、小修任务或邻近国省道的农村公路,由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组织专职养护人员进行养护,或通过招标邀请公路养护公司进行养护,由乡镇政府支付养护费用。路面日常的保洁、护理等通过竞标实行大户承包,把路面保洁等日常养护任务承包给个人,从村组集体经济中支付养护费用,或实行以路养路的方式,把道路两旁的行道树承包给个人,个人以行道树收益承包养护道路。也可采取行政村养护和季节养护的方式,组织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分期突击养护。二是按行政等级划分养护权限。乡道的养护管理由乡政府成立养护管理组织,配备专职养护人员,包点包线,聘人养护;村道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群众通过竞争、承包等方式进行管理和养护。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为保护农村公路不受损坏,每个乡镇可配备一名交通助理,各行政村指定一名村干部负责辖区内公路管养工作,对侵占公路、损害公路的现象加以制止。同时,加大公路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力度,使公路沿线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爱护公路的自觉性。鼓励制定村规民约,杜绝在公路上打场晒粮、路肩上堆放杂物,减少超载车辆绕道农村公路行驶。

三、资金保障是加强农村公路管养的重点

农村公路管养都离不开一个十分的棘手的问题,那就是管养资金少与养护任务重的矛盾。既不能增设庞大的管养机构增加管养成本,而又必须充分地解决好农村公路的管养问题。部分县乡财政本来就捉襟见肘,要求他们拿出资金用于公路养护,难度较大,管养的资金又难免落到农民兄弟的头上,这又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而现实的问题是,农村公路如果不能搞好养护势必造成前修后坏,发挥不了其应有作用。老百姓得不到实惠,修路的积极性也会被挫伤。

县乡部门应借鉴先进的管养经验,最大限度的争取养护资金,提高养护效率,使农村公路发挥更大作用。其资金来源要广开渠道,加大筹资力度,建立国家扶持引导、地方主体投资、群众投工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筹资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乡村公路建设养护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在费税改革后,确保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及时拨付。

第12篇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促进我区农村公路全面、协调、持续、快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公路条例》、《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适用本办法。

农村公路包括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二、三、四级公路及农村公路上的桥梁。

第三条农村公路是全区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和管理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四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全面构建我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联动、分级负责管理、全民积极参与”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建立和完善管养体系,明确职责、完善制度、科学管理、规范养护、严格监管,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五条总体目标。全面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尽快建立科学、合理、高效、切合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努力形成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体系,稳定养护资金筹集渠道,保证农村公路路况完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通过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使我区农村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达到“路容路貌整洁美观,附属设施完好齐全,绿化配套实施到位,路面平整,安全舒适,行车顺畅,公路两侧无非法占用、无乱堆乱放、无占道经营、无违章建筑和有碍观瞻物”的管养目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组织机构。区政府成立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改、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公安、城管、水务、工商、供电、广电、电信、环保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工作职责。农村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养体制,落实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能。

(一)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方案,审批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2.加强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爱路、护路意识;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各乡镇、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考核评比和奖惩兑现。

3.制定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方案和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多渠道筹措管养资金。

(二)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按照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负责编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规划、计划,检查指导各单位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矛盾,按规定做好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确保管理养护工作顺利开展。具体职责为:

1.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

2.组织编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到位。

3.做好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督查指导工作,组织进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评比工作。定期考核乡镇和乡镇交管所的管理养护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养护经费和办公经费

4.定期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内农村公路道路、桥梁技术状况,建立完善有关技术档案。调查鉴定路面桥涵隐患,加强重点桥涵管护,确保安全畅通。

5.组织二、三级小修保养工程实施,保持二、三级公路良好的路况,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6.负责二、三级公路标志标线、安全设施等交通工程的安装、更新、维护和监督管理。

7.加强二、三级公路桥梁的管养,及时维修桥梁病害,加大对危桥的检查力度,制定危桥改造计划并实施。

8.管理、指导和考核养护公司,指挥养护公司具体负责二、三级公路的养护作业。

9.做好全区农村公路毁坏抢修和路况填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审定大中修技术方案,指导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10.积极推广采用先进设备、技术、工艺,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和管养水平。

11.组织全区范围的养护知识培训,提高养护人员业务技能。

12.及时掌握养护经费支出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综合统计、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区运管所路政大队具体承担二、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做好公路设施的调查、登记、建档工作。

2.加强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督促及时恢复受损公路设施。

3.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非公路设施的调查、登记、建档工作,确保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出现新的违章建筑物和违法搭接。

4.搞好施工路段的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施工路段交通有序和安全。

5.依法实施二、三级公路的行政许可,负责临时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审查事项,办理地面、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审查事项,办理公路搭接、交叉道口审查事项,办理在公路上行驶的履带车、铁轮车审查事项,建立健全路政审批档案,切实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6.依法查处各类违章违法案件。

7.开展超限运输检查和非法超限运输治理工作。

8.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乡镇交管所协助区运管所路政大队具体承担二、三、四级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配合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办开展养护工作。具体职责为:

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保护四级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搞好四级公路设施的调查、登记、建档工作。

3.协助、配合区运管所路政大队做好二、三、四级公路的路政管理。

4.做好检查四级路路肩覆土、路面保洁、养护工出勤考核工作,并及时督促乡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5.负责管理四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不发生新的违章建筑和违法搭接。

6.每月定期组织辖区内养护人员培训,增强养护人员作业技能。

7.考核乡镇四级路管理养护工作。每月定期考核乡镇的管理养护情况,形成考核通报,并上报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考核结果,为乡镇四级路养护补助经费的拨付提供依据。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四级公路的管理养护。具体职责为:

1.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安排一名专职人员(该人员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共同考察确认,工资由乡镇负责),配备一名内业人员。

2.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组织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

3.做好四级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实施四级公路的路肩覆土(路肩土宽度达1m)、日常保洁、路面病害维修、绿化管护、标志标线安装维护、水毁整治等。

4.坚持执行四级公路巡查制度,做到每天上路巡查,满足巡查频率,做好巡查记录。

5.做好四级公路桥梁养护技术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道路桥梁技术状况,及时调查鉴定路面、桥涵隐患,加强重点桥涵管护,确保公路、桥涵安全畅通。

6.开展示范路创建工作,每年要打造出一条示范路。

7.协助区交通主管部门对二、三级公路的管理养护。

8.加大四级路养护工考核力度,保证养护工在岗在位、出勤出绩。

9.合理使用养护经费,在乡镇财政所设立养护经费专户,及时掌握养护经费的动态支出及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养护经费进行有效控制。

10.组织养护技术培训,提高养护人员业务技能,积极开展公路养护劳动竞赛活动。

11.做好四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四级公路上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及时查处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

(六)养护公司承担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下达的二、三级公路的养护任务,性质为区交通运输局下属非营利性企业,具体职责为:

1.加强公路日常养护,经常上路巡查,及时解决管养工作中的问题,保持公路完好畅通。

2.按照养护合同规定内容,制定详细的养护作业计划,并确保及时完成。

3.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公路、桥涵的全面管养,保持路面整洁无杂物、雨后路面无积水、雪后及时组织扫雪,铺设防滑材料,及时修补路面坑塘。保持路基边缘轮廓清晰、顺直,路肩整洁、无高草、无堆积物、无种植,边坡稳定、顺适、无高草、无种植,排水沟排水畅通,雨后无积水。保持桥涵构造物维护完好,桥面清洁,伸缩缝无杂物,泄水孔通畅、涵洞无阻塞,排水顺畅,加强桥梁的管护力度,桥梁受损后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同时加强绿化管养,保持绿化美观协调。

4.做好公路养护综合统计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通过日常巡查和养护工上路作业,维护路产路权,保持标志、标牌完整、清洁,发现道路病害、树木缺株等情况,及时上报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发现违章建筑、挖掘公路及设立非交通标志等危害公路路权行为的,要及时上报区路政大队,给予及时制止并配合处理。

6.加大对养护工的考核管理,建立考勤制度,奖优罚劣,确保公路保洁到位。

7.公路养护基础资料齐全、准确,图表及时上墙,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8.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穿戴好安全标志服。

9.按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养护人员及时抢险、除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八)其他相关部门

区发改、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公安、城管、水务、工商、供电、广电、电信、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公路管养与考核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并举、专业养护与村民维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护,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养护作业推行市场化运作。二、三级公路日常养护由养护公司负责实施,四级公路日常养护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组织实施,可采用公开招聘等方式,按每2-4公里聘用1名农村公路养护工。养护工年龄要求在50岁以下、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威信。以四级路所在行政村为单位划分责任路段,明确村支部书记为路段长,落实相关职责,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要建立养护责任人档案,并在醒目位置设立管护责任牌。

第十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纳入区政府对乡镇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每年区政府与各乡镇签定农村公路管养目标责任状。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组织对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统一考核评比。乡镇交管所每月定期考核乡镇的管理养护情况,并上报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考核结果,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兑现公路管养补助经费。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负责职责范围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程序如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每月定期对养护公司、乡镇交管所的管理养护情况进行一次考核;乡镇交管所采用每月定期考核及不定期巡查检查的形式,对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考核。检查考核采用百分制,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建设(15分)、养护质量(40分)、养护管理(25分)、路产路权维护(20分)四部分。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定期通报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情况,各乡镇考核成绩由乡镇交管所每月定期考核结果加权平均确定。(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评分标准附后)

第四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照“区乡筹集、省市补助”的原则进行筹措。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的责任主体,省、市人民政府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可能拓宽渠道,其来源包括:

(一)省、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区筹资金;

(三)乡镇、村居筹措资金,包括乡镇每年财政预算和村居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经费;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根据乡镇交管所每月对乡镇的考核结果,拨付管养补助资金和办公经费;根据每月对乡镇交管所的考核结果,拨付乡镇交管所办公经费。

第十五条四级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按照每年1200元/公里标准拨付,办公经费标准为每年1.2万元/乡镇、1.2万元/乡镇交管所,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统一拨付。根据考核结果,按下述办法分季度拨付:

(一)考核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全额拨付乡镇补助资金和办公经费;

(二)考核得分在75分—85分(含75分),拨付乡镇90%补助资金和50%办公经费;

(三)考核得分在65分—75分(含65分),拨付乡镇80%补助资金、停拨办公经费;

(四)考核得分在65分以下,停拨养护补助资金和办公经费,全区通报批评。

对得分在85分以下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在下个季度补拨补助资金,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拨付。

(五)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对乡镇交管所单独考核,考核结果与办公经费拨付相挂钩。

(六)以奖代补。各乡镇辖区内农村公路如有被省评为示范路的,将给予1.5万元/条道路的奖励,其中,奖励乡镇10000元、乡镇交管所5000元;被市评为示范路的,将给予1万元/条道路的奖励,其中,奖励乡镇7000元、乡镇交管所3000元

(七)额外奖励。对考核中成绩优秀且有突出贡献的乡镇管养人员和交管所人员进行额外奖励,具体金额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决定,从办公经费中支出。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区、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分别设立专款帐户。

第十七条区、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要严格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向社会公开管理养护资金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管理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分批拨付经费,并切实完善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率和安全。所有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