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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管理

时间:2023-10-07 08: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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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管理

第1篇

最新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三)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公路建设市场必须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帐管理;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财务决算;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公路管理的技术分级高速

能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25000辆以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连续行驶,全部设置立体交叉和控制出入,并以长途运输为主的公路。

一级

能够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5000~25000辆,连接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要工矿区、可供汽车分道快速行驶、部分控制出入和部分设置立体交叉的公路。

二级

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算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xx~5000辆,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型工矿区以及运输繁重的城郊公路。

三级

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算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xx辆以下,沟通县与县或县与城市的一般干线公路。

第2篇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条公路建设活动及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公路建设计划,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项目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试运营,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试运营;试运营期最多不超过两年,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使用;在试运营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禁止地区分割和行业保护。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和安全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特别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含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的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扩大和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资金筹集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提取使用建设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八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公路建设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十二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员聘用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制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取消1一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能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的,可停止其行使政府监督职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或暂停资金拨付;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擅自改变、扩大建设规模,乱摊、乱挤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3篇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经济也获得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农村公路的建设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指导下,对农村公路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就主要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 农村公路 公路养护 养护监督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一项基础设施,在加强农村经济建设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建设新农村战略中的主要内容。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应当不断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养护监督与管理工作,以此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促进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

一、农村公路建设的必要性

交通事业的发展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为了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农村公路建设的脚步,不仅解决了农民的出行问题,同时也使得农村与外界多了更多的交流机会,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民能够走出山门,发展经济,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资源逐渐转换成了财富,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群众生活水平较低,无论是在基本生活方面,还是在医药、文化、教育等方面都较为落后,因此,应当不断的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不断的提高农村公路建设的等级,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多的与外界沟通的机会,促进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

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监督管理

在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养护监督管理工作,只有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基础上,才能够促进农村公路建设事业顺利的发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1.统筹公路建设规划。只有保证农村公路路网的规划较为合理,才能够促进农村公路的科学建设,因此,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进行科学的、全面的组织和规划,不能随意的更改,应当确保规划目标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当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的需求,同时适应城市整体规划的要求,笔者认为规划的重点应当是农村出口路、经济路和连接路的建设。在全面实施村村通柏油路的基础上,将公路的建设重点放在乡镇与乡镇、县与县之间的连接,形成一个系统的公路网。同时还要根据农村的经济流、物流的主要发展方向来对农村公路网的规划进行全面的协调。

2.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认识。农村公路建设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基础性设施,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我国发展新农村战略中一项重要的任务。在新时期,发展农村公路建设,是拓展农村市场和加强城乡交流的主要途径,也是促进村与村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的文化和经济的交流,实现农村资源优势逐渐向经济优势的转变过程。因此,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当坚持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出发,树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战略相适应,在此基础上,实现农村各项资源开发项目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提高农村公路网的质量,以此来不断促进农村公路等级建设。

3.转变领导思想,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一个重要前提,及时获得资金的保障,而国家对于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资活动,应当进行正确的引导,关键在于调动各级领导的积极性,并且促进各项配套资金的落实,而且应当及时的落到实处,才能够不断的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快速的发展。如果配套资金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则公路建设也无从谈起。同时,面对当前我国不断改革的税费制度,农村公路管理者应当在政府的支持下,把农村公路建设事业逐渐转变为一种政府行为,同时也将农村公路建设事业作为考核政府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不断的加大建设资金的协调力度,以此促进我国农村公路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

4.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由于农村公路建设是一项耗时较长、投资规模较大的工程,其涉及到的部门和公路建设部门等多个部门的有效协调,通过分级管理实现对公路建设工作的有序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和履行本乡镇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筹集、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等工作,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地方主动、部门齐动、多方联动发展农村公路的好局面。

5.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标准的制定。当前,在很多农村公路建设中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由于公路建设的速度远远落后于汽车运输业的发展速度,而随着各种交通工具的更新换代,公路建设的滞后性就逐渐的凸显出来,这也是近年来造成我国公路使用寿命缩短的一个主要原因。针对这种情况,应当不断的提高对农村公路等级以及强度的标准,在乡镇公路和县级公路中的路面,一般在5-6米左右为宜,保持交通顺畅。同时,要加强对基层标准的制定要求,对于路基的建设要增加水泥稳定碎石,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则,增强路基的稳定性。

三、结束语

农村公路建设既是新农村发展战略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也是促进新农村发展的必经之路,因此,应当不断的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养护监督与管理工作,积极的推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的进程,以此促进我国农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留群.浅谈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决策探索.2006(04).

[2]陈德平.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浅议.价值工程.2010(12).

第4篇

关键词:县乡公路 资金筹集社会融资

中图分类号: X7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县乡公路是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是连接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毛细血管,是沟通城乡物资交流的重要纽带。县乡公路的发展,对繁荣城乡经济、方便和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县乡公路是我国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连接城乡的桥梁和纽带,它对于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他是全国公路网的基础,是农业、农村和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性设施之一。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对保证全国公路网建设的协调发展,加快中西部地区开发,促进社会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国防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为农业经济的腾飞创造有利的条件,让农民兄弟早日脱贫致富、奔小康,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县乡公路发展现状关系着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但在目前交通公路建设资金普遍紧张的情况下,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为农村公路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而农村公路建设具有项目小、点多、面广的特点,建设资金监管难度大,如何管好、用好有限资金,充分发挥好其应有的效益对农村公路建设极为重要。

一、县乡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

(一)县乡公路建设筹资的特点

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特点是投入资金所需的数额庞大、回收期长、见效慢,一般的社会资金不敢轻易介入;作为在公路建设中规模不大和比较零散的县乡公路项目,在政府的投入之外还有比较大的缺口,但这部分项目带有公益性,很难实施商业化运作,对社会资金没有什么吸引力。

(二)县乡公路建设的筹资渠道

1.争取财政建设资金,取得扶持县乡公路建设的优惠政策

县乡公路管理部门要积极努力争取中央和省、市、县政府在各级财政中适度增加县乡公路建设预算开支。中央政府已安排一定规模的国债资金用于县乡公路改造,各级地方政府应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土地出让金、矿产资源费中安排对县乡公路建设的投入。同时争取各级政府对县乡公路建设工程给予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对用于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减免一切税费,特别是各级政府的重点工程,目前国家投入严重不足,再在各个环节征收税费,势必加大县乡公路建设资金的缺口。

2.信贷融资方式

到目前为止,信贷融资是公路建设最主要的融资手段,这适用于那些交通量大的公路主干线项目。县乡公路由于其独有的特殊性,靠“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不可能运作成功的,因为要使信贷融资在县乡公路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需要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予以延伸,将这一块资金还款来源纳入通行费统贷统还的内容中予以解决。

3.债券融资方式

债券是债券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它具有偿还性、流动性、收益性、安全性等特征。对于发行的主体来说,它具有长期性、使用灵活性、投资主体广泛性、成本低等特征。在目前其他投资手段风险加大的情况下,企业债券市场以稳定收益的低风险吸引了众多投资者,这也给县乡公路企业债券的发行工作带来了机遇。由于企业债券需要较高的信用度,因此需要由省级公路部门出面组织发行,将所发行的县乡公路建设债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列入统贷统还的通行费资金中,开拓出县乡公路建设融资的新路子。

二、县乡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

1.明确县乡公路项目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加强对县乡公路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

由于县乡公路不同于国省干线公路,其建设资金来源渠道较多,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交通规费、银行贷款、个人及企业捐款等各种资金渠道。在实际工作中,各个出资主体一般按项目出资额情况,出多少资、管多少,会计对成本内容就反映多少。因此不仅要明确建设单位与交通部门的工程管理关系,还要明确双方的财务管理关系、会计核算管理关系、相关报表管理关系等,避免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多渠道,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投资无法实施统一完整、有效核算管理的问题,确保相关报表资料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2.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资金监管

建设管理单位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杜绝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入账。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有将不合规单据报账,票据混用,还有假票使用的情况,即用某一种容易得到的票据去抵某一种正式发票报领工程款的现象,这都需要通过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来规范。同时要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的特点,按照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全面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健全规章制度和明确的职责分工,在管理岗位上的人员设置,要做到能互相监督、互相牵制,尤其是要做到会计、出纳岗位分设,钱账分管,用制度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行为,使农村公路建设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其次要完善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现行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患于未然。

3.加强会计核算管理,提高项目成本管理水平

县乡公路建设属于基本建设范畴,其会计核算应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中,通过合法有效的程序完善核算手续,确保会计及项目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真实完整。

4.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及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认真做好县乡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审工作

第5篇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管理,需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多个单位全面进行,由于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不重视,相关的管理制度建设也就不完善,无法指导和约束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进行。尤其在一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的签订中,没有将工程档案管理纳入责任制;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甚至只是用兼职人员来进行工程档案的管理,没有完善的制度进行指导和约束,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效果难以保证,甚至在实际的工作中出现无专人、无专用工具和无固定库房的三无档案管理。2.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低、队伍不稳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管理,不仅要求档案管理者具备档案管理的相关知识,还要求档案管理者熟悉高速公路建设的相关技术,涉及路基、路面、绿化和交通安全等多个方面。因此,档案管理人员要想完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需要较高的职业素养,但当前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较差,缺乏专业的知识且责任心不强,对于高速公路建设中的工程档案怎样收集、归档和上交都没有了解,对工程档案的管理造成很大的影响。此外,档案管理人员队伍不稳定,大多由兼职人员组成,且常会出现轮岗现象,导致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混乱。3.工程档案的填写不规范工程档案对于表格填写时应遵守的规范,并没有严格的要求,这就导致在实际的工作中常会出现建设项目因不同管理者或者不同地域,甚至在同一工程中的不同阶段,出现工程档案不统一的现象。工程档案表格填写不统一,一方面不利于工程质量的评价,没有同一的评价标准;一方面不利于对档案进行信息化的处理,方便档案的管理和查询。4.工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后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档案的管理,是现代工程档案的发展趋势,当前的高速公路工程档案,不论在生成、保存还是查阅等方面,还是以纸质的档案为主,信息化建设水平低,限制了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手工填写的工程档案,不但效率低,成本高,还会出现因为人为错误等造成的填写不规范等,在档案的保存和检索方面,也远没有信息化档案管理的优势。

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

1.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实行工程档案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领导工程档案管理的职责分工,在档案管理工作的档案形成、收集、管理和保存等各个环节落实岗位责任制。建设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档案管理人员为主的管理队伍,保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各个环节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实际的施工情况,和各个单位之间的相互统筹,规范档案管理的文件格式、归档和保存制度等,以保证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可靠性。2.加强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水平档案管理专业人员时进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的基础,针对当前专业队伍建设不足的问题,要加强培训和专业人才的引进。一方面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训,通过在职学习等多种途径提高他们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引进,为高速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引进社会上的专业人才提供政策和经济支持。对于现有人员的培训,首先要提高其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然后是提高其档案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提高其工作的效率和效果。3.加强工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在档案管理方面的教育,培养了一批专业的信息化档案管理人才和技术,可以有效的提高高速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效率。高速公路企业在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方面普遍落后,难以满足日益发展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需要,需要逐步的引入信息化的技术和人才,利用信息化技术解决工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填写不规范、效率低、保存编目困难等实际问题,有效的提高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水平。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于规模大、内容多和周期长等特点,在建设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工程档案。工程档案记录了高速公路建设的各个环节,对日后的公路建设、使用和维护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目前工程档案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思想观念、管理制度、人才培养和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去改进,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进步。

本文作者:麦宏汜工作单位:广东二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第6篇

关键词:GIS技术;公路建设管理;应用

目前,GIS技术在众多的领域中都得到了应用,特别是在公路建设中,GIS技术的应用起到了良好的管理作用。GIS技术在公路建设管理中,充分发挥了其空间数据处理、空间分析以及模型分析的功能,对资源实施了优化配置,针对区域也进行了合理的规划,从而使得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正常的开展,有效的保障了公路建设的质量。下面本文就主要针对GIS技术在公路建设管理中的应用进行深入的分析。

1 GIS技术在公路建设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1.1 GIS技术在公路路线选择方面的应用

GIS技术能够对空间地理数据进行合理的分析,在利用相关的硬件设备以及软件的前提下,合理的对系统工程进行分析,融合相应的信息科学理论,为决策管理提供所需的信息支持。通常而言,GIS系统能够自动化的对数据进行采集、监测、处理以及存储,并且针对所收集的数据信息,利用GIS技术也可以进行有效的分析。在对公路进行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做好相应的前期规划工作,而要想使得前期规划工作可以顺利的开展,就需要合理的利用GIS技术,针对公路网络进行系统性的规划,选择适合的公路线路,从而设计出最佳的公路路线,另外,利用GIS技术,还能够针对公路周边的环境等元素进行综合分析。

1.2 GIS在公路设计中的应用

近年来,我国很多的城市已经开始将GIS技术应用到公路建设图纸设计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GIS技术应用在公路选线中,可以利用鼠标在地形图上进行控制点的设定,然后将所选择的控制点进行有效的连接,这样就可以描绘出公路线的大致走向。而将GIS技术应用到纵断面的设计中后,可以应用多种方法来对数字高程相关模型进行构建,依据该模型,来确保进行平面选线的处理,在选择好平面线后,就可以利用相应的公路软件来将这些选线连在一起,从而形成相应的纵断面图。而将GIS技术应用到横断面设计上时,则需要在纵断面设计一级平面选线都完成之后,才能够应用GIS技术来对横断面进行设计,设计时,也需要合理的采用公路软件对平面中的各个选线进行连接,从而形成横断面图。

1.3 GIS在公路建设中的应用

在GIS技术逐渐发展的进程中,GIS技术也被逐渐的应用到公路设计以及工程建设中。我国公路设计以及工程建设对GIS技术的应用,也是在最近几年开始的。我国目前很多的城市都会在公路建设中应用这一技术,这一技术的应用,不仅使得公路施工人员减轻了工作量,而且也使得公路建设的质量得到了有效的提高。公路建设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公路在建设的过程中,会面对很多的地质方面的问题,如果无法对当地的地质条件进行全面的了解,那么就会使得公路建设举步维艰,而GIS技术能够有效的对地理空间信息进行详尽的收集和分析,从而为公路建设提供全面的地质信息,使得相关的施工人员可以充分的了解当地的地理状况,从而制定出具体的建设计划,这样就可以加快施工的速度,使得公路建设可以顺利的进行,同时还能够有效的提高公路建设的质量,使得公路的应用寿命得以延长。

2 GIS技术的发展趋势

2.1 空间数据库趋向图形、影像和DEM三库一体化和面向对象

目前的GIS技术是在栅格以及矢量的基础上发展得来的,其经历了这两个不同的数据结构阶段,逐渐形成了现今的具有高分辨率的数字化技术,最大限度的满足了城市发展的需求。GIS技术能够根据相关的数据对象构建相应的数据模型以及图形矢量库等,最终可以形成图形、影响和DEM三库一体化的结构。这样的数据库结构使GIS的发展更加趋向自然化、逼真化,更加贴近用户。以面向应用的GIS软件为前台,以较大关系数据库为后台数据库管理,成为当前GIS技术的主流趋势。

2.2 空间分析和辅助决策

智能化需要利用数据挖掘方法从空间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中发现更多的有用知识GIS是以应用导向的空间信息技术,空间分析与辅助决策支持是GIS的高水平应用,它需要基于知识的智能系统。知识的获取是专家系统中最困难的任务。

2.3 GIS技术数据查询的对象

与数据查询相反,空间查询是通过空间范围的选定查询在此范围内所选相关信息的属性数据。如确定距离公路处在一定的范围以内的桥梁,只要在屏幕上公路处为圆心画一个一定长度半径的圆,GIS会显示这一范围内的所有桥梁在地图上的位置及相关信息。

3 GIS公路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和社会化共享

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进程中,逐渐衍生出了计算机技术以及信息化技术,这些技术逐渐得到了普及。而这些技术的产生也使得计算机、网络技术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随着Internet技术的迅猛发展,GIS技术为公路地理信息系统的充分利用和社会化共享提供了可能,面向社会公用多媒体信息服务领域和国际地理信息服务领域,为国家大中型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城市资源开发、交通建设和交通监控、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服务等各个领域提供最新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料服务。

随着GIS技术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增大,公路GIS不仅仅应用于公路部门的管理,而且还应用到其它部门的管理,同时还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领域中,公路GIS的应用将逐步走向公众,通过网络将空间信息传到千家万户,实现数据信息共享。运用公路GIS地理信息系统建立的旅游信息系统和道路信息系统,可以为用户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提高经济效益。总之,GIS是伴随着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的新技术。随着GIS技术的普及和应用的深入,用户对GIS软件本身会提出更高的要求,而GIS技术的发展也将会有更多应用功能得以实现。

结束语

综上所述,GIS技术在我国的公路建设管理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价值。GIS技术在公路建设管理中应用后,不仅能够有效的提高公路建设的质量,还能够使得公路得到良好的设计,从而加快公路建设的速度。同时,GIS技术能够对公路建设当地的各方面信息资料进行收集,从而为公路建设管理人员提供全面的参考依据,使得公路建设管理人员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而随着GIS技术的发展,公路建设管理也会逐渐发展成为多种的管理模式,使得公路建设的各个方面都能够得到最佳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明,陈谦应,彭克刚,马在亮.路面管理系统发展综述[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12(3).

第7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加大补助资金的调控力度,保证农村公路建设按计划顺利实施,提高我市农村公路的服务水平,依据《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非计划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中通乡公路由县(区)政府负责建设。

乡镇和行政村在县(区)政府的领导和交通局的指导下对通村公路路基土方工程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群众义务投工投劳修建;县(区)交通局组织有施工能力和施工经验的劳务队伍对通村公路特殊困难路段、石方工程、构造物和路面工程进行实施,并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勘测设计、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其他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相关规定或批复执行。

县(区)乡(镇)两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拆迁占工作。由于拆迁占滞后而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拖全市后腿的市上将按有关程序调整项目或扣减资金。

第四条通乡公路原则上以三、四级公路技术标准为主,路基宽7.5(6.5)米,路面宽度根据实际地形和交通量可为6.0(3.5)米;受限路段路基宽度4.5米(按规范要求设置错车道),路面宽度3.5米。构造物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陡坡、急弯、临河、高路堤、积雪结冰等路段设置安全设施,保障行车安全。

路面结构设置上坚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确保路面结构合理。在路面类型上以沥青和水泥混凝土路面为主,对于交通量小、服务人口少或地质气候不良的线路可视实际情况,选用混凝土块、石块、砖块、泥结碎石等中级路面。

通村公路原则上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特殊路段执行《省农村公路村道工程技术标准》。

第五条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预计划下达,即视为明确了建设单位,应按建设任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各县(区)交通局必须按计划要求时间负责上报各阶段设计文件;市交通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对不按期上报或审查需修改完善不能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影响工程进度的将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扣减相应的资金。市交通局不能按期完成审查批复的,对责任人取消职称评定资格和年度奖金。

第六条施工图完成审查批复后,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程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经市交通局审查确认后方可发出,否则,招标无效。

第七条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十天内,施工单位必须按投标承诺进场;建设单位对其进场的人员、机械进行核对确认。

第八条通过招投标的的项目在开工前十五日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上报质量监督申请书;质监站收到申请书十日内编制下发监督计划,在开工前对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监理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招标要求的(人员、机械符合率低于75%)通知相应单位进行更换,否则,要求建设单位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列入市公路建设“黑名单”。对未能在开工前上报质量监督申请书的,将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上,通乡公路应在每个项目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通村公路可采取分片区的原则设立。要明确项目、技术、质检、安全负责人,按照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建立调度会议制度,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解决。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对无施工图设计或未通过审查而进行施工的,除扣除国家补助资金外,调整或取消建设计划。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施工队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内容。对设计与实地不符的,必须按设计变更程序报批。擅自调整的监理单位不予计量。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开工之初,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人员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认真详细核查,对存在问题和不足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设计变更程序,对需要调整或完善的重大变更(建设规模、路基特殊处理、路面结构、增减构造物等)必须报市交通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对未经批准实施的,或未按程序施工,造成严重问题的,对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对项目管理单位扣减相应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擅自缩减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发生质量事故的,停拨建设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上达到:

——所有建设项目分项工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合格标准,被确定为优良示范工程的达到项目优良标准。在督查检查时不按质量要求施工的,除责令整改或返工外,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在验收鉴定时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将扣除缺陷项目资金,并在项目质量保证金中每项扣除二至五万元。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省市年度计划工期完工。没有特殊情况而延误计划的,市局将按延误工期长短缩减资金甚至取消下年度的建设项目。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对忽视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予以通报批评。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所有建设项目的资金实行进度报表审定和同比例拨付的原则。

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同比例扣除统筹资金。

通村公路按计划下达里程每公里提取2000元,作为全市“以奖代补”资金,由市交通局统筹管理,专项用于平衡全市农村公路建设中工程艰巨的项目;并对督查评比中工程质量好,进度快的项目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依据《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甘公发[2008]84号)进行。

未通过质监站质量检测鉴定或竣工文件不齐全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三章建设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在农村公路施工质量管理上:

——在实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对自采材料结合路线实际选定料场,监理现场见证取样送交建设单位委托的中心试验室进行标准试验;外购材料必须有合格证,并按批送样由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做抽检试验。达不到以上要求的,监理单位不予批准分项工程开工。施工单位擅自开工或监理单位未严格把关的,建设单位按管理办法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施工规范要求对各项工序做质量检验,抽检频率达到100%。监理单位按不低于30%的频率进行独立平行的抽检试验。通村公路的桥涵构造物工程按此要求执行。督查检查中,发现未按施工规范进行抽检或抽检频率达不到要求的,监理单位对分项工程不予评定,工程验收时,质监单位不予认可,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执行处罚。

——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及招标的农村公路项目,应建立工地试验室,配备能控制施工质量的检测仪器,经市交通质监站对其设备、人员、环境现场审查后,颁发工地试验室证书,纳入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对不建立工地试验室或试验检测不落实的责令停工,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委托有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认证应根据质量保证资料,否则不予计量,督查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监理单位对无质量保证资料的工程项目计量的,由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并暂停拨付施工单位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施工的工艺要求:

——路基土石方:路基填方,应分层填筑、分层碾压,松铺厚度不大于30厘米。改建加宽路段应注意新旧路基的结合处的处理、台背填土的压实度等符合路基施工规范压实度要求。挖方土质边坡一般不小于1:0.5、石方边坡一般不小于1:0.3。

——构造物施工:构造物施工砂浆、混凝土拌和应严格施工配合比计量,桥梁和涵洞盖板混凝土应用机械拌和、机械振捣。原材料的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路面施工:路面工程施工中重点控制好平整度、路拱、路面厚度和油石比,基层水泥剂量和强度,透层油洒布质量。混凝土路面应进行弯拉强度试验。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除不可抗力外,每月应按期完成月计划,如连续两月未完成月计划的,将按同比例降低工程款拨付,无故停工或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工程已无法按期完工的,将暂停拨付工程款,整体工期延期两个月以上的每延期一月扣除5万元,由建设单位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整体延期6个月以上的,除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将施工单位列入市农村公路建设“黑名单”。

第十七条在施工中,施工单位严格安全操作规程,按规范进行作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边通车边施工的路段要设立醒目标志、警告牌,做好安全警戒和交通疏导,保证施工安全和通行安全。建设单位要定期巡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和交通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交通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第九条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

(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

(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三条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中央专项资金金只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村公路建设款,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二)国债资金按照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的征地拆迁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领导不得签批同意、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合同价的一定比例预留质保金;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支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造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编、审批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包括年度计划、预算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

(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已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满足工程需要。

第二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筹集的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根据交审发(*)62号《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必须进行审计,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除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区别情况和情节给予以下一项或数项处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追缴建设资金;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罚款;

(六)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七)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第9篇

第二条后评价工作的重点是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建设项目:

1.40公里以上的国道主干线项目或100公里以上的国道及省道高等级公路项目;

2.利用外资的公路项目;

3.特大型独立公路桥隧项目;

4.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项目。

第三条进行项目后评价的必备条件为:

1.根据预定目标已全部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2.至少经过2~3年的通车运营实践。

第四条后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分为地方、部、国家三个管理层次。地方管理的后评价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按年度下达计划。编制后评价报告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为主,组织承担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开展工作。后评价报告应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编制。交通部根据本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一般选择四分之一的后评价项目进行部管理,按年度下达计划。国家管理的后评价项目由国家计委确定。

第五条地方管理的项目,其后评价报告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将修改后的报告连同审查意见报交通部综合计划司备案。部管理的项目,其后评价报告一般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部,由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正式审查,并写出《建设项目后评价审查报告》,报国家计委备案。国家计委确定的后评价项目,按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组织审查。

第六条项目后评价审查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七条凡属于第二条规定的项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建设项目立项(即项目建议书批准)开始即填写"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并建立决策、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对待后评价成果,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已建项目,改进在建项目,指导待建项目。

第九条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可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为全面考核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及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提高全市新农村建设水平,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确定于12月初开始对**年度农村公路各项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搞好此次农村公路年终考核工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宋文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城建办主任焦朝君同志和市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范永丰同志任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路东军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检查、考核及评比工作,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内容

(一)考核项目

本次考核项目为各县(市)负责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县、乡、村道路。其中对**年度在建的新改建、大修及危桥改造项目全面考核,县、乡级道路全部检查,村道抽查30%,考核计划完成、基建程序、工程质量、配套资金到位及地方环境等五方面内容;对日常养护项目实行抽检,县道检查率为100%,乡、村道路检查率为30%,考核日常养护、小修挖补、路政、绿化、内业资料及宣传情况等六个方面内容。

(二)考核方式

考核实行500分制,项目建设情况为100分,日常养护情况为400分,考核得分表见附件2。

三、考核安排

(一)顺序

此次年度考核从12月初开始,考核顺序为**县、高开区、临城县、内邱县、柏乡县、隆尧县、任县、南和县、宁晋县、大曹庄管委会、巨鹿县、新河县、广宗县、平乡县、威县、清河县、临西县、南宫市、沙河市、桥西区。到各县(市、区)的具体时间由考核组电话通知。

(二)分组

考核组根据工作侧重,分为项目建设、日常养护、路政管理、财务管理四个检查小组,分别负责相应内容的考核及评分工作。

(三)安排

考核组到达各县(市、区)后,先由各县(市、区)汇报有关工作,然后随机确定需要检查的项目及检查路线,分别按附件2规定的考核项进行评分。

四、检查要求

第11篇

关键词: 公路;工程; 施工;管理; 体系

随着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加快,一批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上马,这些工程技术复杂、规模大的建设项目,对公路建设的组织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协调处理好各个环节和部门间的关系,就必须要加快组织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施工项目是施工企业面向市场的窗口,是企业获取利益的源泉,因此,施工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基础。我国公路建设发展至今,已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市场化,其经济杠杆、优胜劣汰等机制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切实做到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现行公路项目施工管理方法是项目法,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管理除遵循自身固有的程序性、全面性和科学性,以及运用系统工程的观念、理论和方法进行管理外,管理学的一般原理在项目管理中也适用。项目管理的目标就是项目的目标,该目标界定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那就是“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以及与其相适应的配套管理工作,都是围绕探索合理组织生产力,维护和完善生产关系,提高项目管理目标。在项目管理中同样提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人性化,广泛推行制德一体化,以制度管人、以德行服人,使项目部上下一心搞工程建设,形成一个密切配合、互相衔接、合理交叉的管理体系。

1 坚持“以人为本”的前提

在管理工作中,要把人员的管理放在首要位置。

a) 加强项目部领导层党政学习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思想水平,做到廉洁自律,工作思路明确,步调一致,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b) 加强职工思想道德教育、爱岗敬业教育,建立高度的责任心和主人翁意识,鼓励勤俭节约,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c) 发挥党工团的模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让所有员工能充分发挥其才干及能动性。

d) 加强职工基本技能、专业技能培训,鼓励职工们对基本技能及专业技能进行学习,并培养职工由专业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

2 以“制度”作为管理的基础

2. 1建立以责任制为核心的规章制度

岗位责任制:项目部从项目经理到普通员工,分工明确,做到人人有基本职责,有明确的考核标准,有明确的办事细则。

经济管理制度:如合同管理制度、员工考勤制度、奖励制度、材料领用制度、仓库保管制度、内部计价与核算制度、财务制度等。

2. 2 标准化工作

实施“质量、安全、环境”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制订与工程项目相吻合的各类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管理标准,并以负责制为前提严格执行、落实。

2. 3 项目成本管理制度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a) 成本计划:编制项目成本计划书、成本控制方案、资金控制方案。

b) 成本控制:实施成本控制方案、限额领料制度、单车核算制度、各大材领用制度、资金控制方案等相关制度,成本方面做到日清月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措施,降低工程成本。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成本分析,总结超(节) 支原因,及时调整成本控制目标及方案,严格落实。

c) 成本核算:按月对已完工程进行核算,完工后进行总体成本核算。

d) 成本分析:通过施工阶段核算实际成本消耗与计划成本指标对比分析,通过分析超、节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再控制。

e) 竣工成本决算。

2. 4公路项目施工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就是质量事故的防范,是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公路项目施工的质量控制,就是对公路项目施工的所有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包括对设计质量的控制、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控制、施工机械、设备的质量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核心。

1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加强施工工艺管理,就是直接加工和改造劳动对象的技术和方法。工艺控制好了,就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废品和次品,提高质量的稳定性。加强工艺管理,主要是及时督促检查已制定的施工工艺文件是否得到认真执行,是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等。

②施工过程中的工序控制,好的产品或工程质量是通过一道道工序逐渐形成的,要从根本上防止不合格品的产生,就必须对每道工序进行控制,以便及时发现缺陷并迅速予以排除,在缺陷未排除前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③试验检查、测量检查和验收检查。试验检查的中心任务是对原材料,混合料的试验和检查,对工艺过程的试验,检验,对结构物强度、路基、路面压实度和平整度的试验检查等。测量检查的基本任务则是保证公路几何要素和结构物的几何尺寸完全符合合同、图纸和规范精度的要求。验收检查是对公路施工的单个工程或者构件,或者公路结构物的某一独立部分、或者某一部分的检查,如隐蔽工程、墙身、墩、台、梁等。验收检查的实施一般应由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而且承包人必须履行中间交验手续,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报中间交验申请书。

2 、质量控制的依据:

①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中写明的试验项目、材料性能、施工要求和允许偏差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引用其它任何标准。

②合同条款。图纸和技术规范是对工程的具体要求,而合同条款则是要求承包人执行规范,按图纸施工的法律保证,二者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水平。

3 、质量控制的分项划分、结合公路的专业性质,将公路工程项目划分成若干工程分项或专业,按照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和内容,依据合同条款、图纸和规范的规定,对质量进行分项控制,这样做有利于专业对口、分工明确、责任清楚,便于管理。

4 、质量分项控制程序的制定。各工程分项和专业的控制程序各不相同,现以路面工程质量控制程序的制定过程为例说明,路面是用各种材料、如砂、碎石、矿渣、工业废渣、水泥混凝土等经过制备、运输、摊辅和压实建筑而成的。因此路面施工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路面材料的制备,摊铺和压实工艺。抓住路面材料的制备、摊铺、压实三个主要环节的质量控制,路面质量就会得到保证。

5 、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1 、设立管理点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实施质量控制。管理点应设置在需要加强质量控制的重点工序或重点部位,正确设立管理点是进行工序质量控制的前提。2 、开展质量统计分析,掌握工程质量动态,为了充分发挥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的预防作用,必须系统地、经常地掌握各施工处、施工班组在一定时间内产品质量或工作质量的现状及发展动态通过整理统计分析,查出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以便采取预防措施和防范对策。

出台劳动竞赛方法,制定分阶段目标,明确奖罚,比质量、比进度,加快工程建设的整体步伐。用横道图和网络图进行进度管理和控制。特别是对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关键目标进行严格控制,并合理调整资源配制,合理安排资金、工时、材料的投入,保证总计划的按时完成。在进度控制上除了满足完成计划的目的外,还应通过进度控制寻找综合效益。

质量是施工企业的信誉,工程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质量方针、质量手册,进行项目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督促项目部有关人员重视质量并严格把关,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制订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把单纯的事后检验处理转变为事前检验预防,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2. 5安全

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保护设施的设计与设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督;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分析;建立安全值班制度等,加大执行力度,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阶段。

3 严抓“落实”为保证

对于各项工作的落实,项目部要分清管理层次,明确考核、奖罚指标,根据确定的工作目标分解到各施工作业班组,各施工作业班组应做好施工记录,真实反映每一工日、每一工序的进展及成本情况,适时进行考核,并做到奖罚分明、及时到位。

4 效益实现方式

4. 1 向管理要效益

依靠以良好的工作环境调动职工的能动性,做到严格落实完善的管理制度,减少各项工作漏洞的发生率,把浪费降至最低限,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获得效益。

4. 2 从质量成本管理、成本工期控制上要效益

“质量成本”是指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而发生的一切必要费用,以及因未达到质量标准而蒙受的经济损失。质量成本分为内部故障成本、外部故障成本、质量预防费用、质量检验费用四类。质量成本管理的目标就是使这四类成本的综合值达到最低,正确处理质量成本中几个方面的相互关系,采用科学、先进的技术措施,在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水平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工程成本,获得效益。

“工期成本”是指为实现工期目标或合同工期而采取相应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对项目部来说,工期成本并不是越短越好,而是需要通过对工期的合理调整来寻求最佳工期点成本,把工期成本控制在最低点是最理想的,在确保工期达到合同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成本,不可盲目抢工期赶进度,造成增大项目成本,导致项目亏损。

4. 3推行技术革新创造效益

鼓励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革新,对能够增质节支或节时,有可行性的方案大力支持,获得效益。

4. 4以形象获效益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以良好的施工环境、综合素质水平建设一流质量的工程,树立品牌形象,获得社会效益。

第12篇

关键词:存货 ;采购; 制度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公路建设企业企业在抓好商品生产、营销工作的同时,越来越重视从内部节约挖潜,但大多数只重点于节约空间相对较小的人工支出、管理费用等方面,而对材料采购成本的控制重视不够。据权威资料统计,在典型的企业成本构成中,采购成本一般大于60%,人工支出(工资、福利费等)占20%,管理费用占15%,利润占5%。由此可见,采购成本构成了企业生产成本的主体,也是企业成本控制中最富有价值的部分。降低采购成本能为企业带来杠杆效应,可直接增加销售利润,有利于增强企业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因此,企业应优化采购成本的管理并作为成本控制的重点。

一、优化采购流程管理,严格操作规范

企业在采购之初,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采购业务流程。

(一)岗位职责的划分存货采购环节中的主要业务有提交请购单、签订采购合同、订货、收货和入账等,根据不相容职务不能混岗的原则,应注意以下环节:

第一,在请购单中,对需要采购的物资品种、数量由生产或销售部门、保管部门根据需要和现有库存量共同制定,然后交采购部门公开询价。

第二,成立专门的供应中心负责全公司的物资采购,供应中心职能只是调研市场与物资采购。

第三,成立价格委员会或由一独立的部门根据采购部门的市场调研报告及自己的核实情况,由生产部门、采购部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参与选择供应商,并签订合同。

第四,成立单独的仓储部门,仓库保管的人员由仓储部门来管理,并对这些仓库保管人员进行定期的轮换以减少串通舞弊行为。物资的采购人员不能同时负责存货的验收保管。

第五,质检科成为一个中立部门,并赋予相应明确的权责,如无质检报告,仓储部门不能收货入库,财务不能开票、付款。

第六,物资的采购人员、保管人员、使用人员不能同时负责会计记录;采购人员应与负责付款审批的人员、付款人员相分离;记录应付账款的人员与出纳人员相分离。

第七,对于主管经理人员的职责,应根据不相容职务不能混岗的原则做出调整,以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仓储部门、质检科、供应中心、价格委员会应当归属于不同的主管经理领导。对于许多国有企业来说,按照业务职能进行各主管经理的分工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模式,比如,生产物资的采购、仓储、质检、生产属于生产经理负责;包装物的采购、仓储、质检、运输、营销属于销售经理负责;财务经理和人事经理则不参与销售、生产方面的事。这种模式虽可便于企业进行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协调,但是这种模式没有做到不相容职务不能混岗,达不到相互制约的目的。相互制约的应该是采购的各个环节,而不应该按采购品种进行分工,在这种情况下内控方面可能出现极大缺陷。我们认为,对于采购的内部控制还应该明确采购的不同环节应由不同部门执行,这些部门由不同的经理负责,以形成不同部门(经理)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牵制,减少采购过程中通常所存在的“猫腻”。

〖HTK〗(二)采购内控环节的完善(建立完善的采购内部控制制度)〖HTSS〗

1、建立采购申请制度

采购部门确认的目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防止已经采购的存货又重复执行;二是咨询现行市场价格,对所需采购资金进行估算。采购部门签署同意采购的意见并将估算的资金需要、付款时间说明交资金管理部门,由资金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资金预算范围和企业的现有资金状况进行综合审查后批准。存货采购的请购单由资金管理部门签署同意执行的意见后,再交采购部门,由采购部门将请购单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存档备案并办理招标订货手续。在对企业采购内控的设计方案中,将采购环节中的一些控制职能如价格审议由另一部门负责,重新对企业部门之间的职能进行划分。这样既可完善内控,也可达到优化业务流程、减员增效的目的。我们认为,在设计内部控制的过程中不应将内控设计只看成内控的事,而应和企业管理的其他方面的改革结合起来。

2、建立订货控制制度

(1)市场经济下,各种经济成分并存,价格机制调节作用日益加强,采购业务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引入市场调研和招标投标这一控制点。这样可以通过对供应商的信用、规模、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了解,避免上当受骗,如期履行合同;可以买到物美价廉的物资;还可以杜绝不正之风。在进行市场调研报告时应附供应商的价格表、质量等级、供应量、电话、地址,并需经企管部门审核其真实性和全面性。企管部门应建立供应商档案,内容包括:地址、电话、价格、质量指标、折扣和付款条件、以往采购数量、价格等,以便及时核对与查找。每年还应引入一定的新供应商,以增强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意识。

(2)将经审核后的市场调研报告交给某一机构或专门成立的招投标委员会(可由采购、企管、使用、财务等部门参加),通过招投标委员会来选择供应商,对大宗材料进行招标采购。批复供应商和价格时,不能由采购部门单独决定。采购部门凭被批准执行的请购单以及审核批复后的供应商、报价单办理订货手续,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结果签订订货合同及订货单,并将订货单及时传送给生产、销售、保管和会计等有关部门,以备合理安排生产销售、收货和付款。在订货制度中,核心点是对购货询价、签订合同和订货单的控制。

3、货物验收控制制度

验收货物时,由使用部门、采购部门、质检科及指定技术人员到场,按计划单、合同书验收,所收货物的检验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如一项不合格则不予接受。验收时采购人员回避,但验收结果应通知采购人员,以便及时解决问题。货物验收控制制度的核心是保证所购货物符合预定的品名、数量和质量标准,明确保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4、建立采购审计制度,加强对企业物资采购环节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企业内部要设置专业的审计监督机构,从供货厂家的选择到购货合同的签订、物资入库的验收、质检、采购价格的确定以及购货款的支付等环节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监督,严格堵住物资采购环节的管理漏洞。

5、会计稽核与对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