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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理想

时间:2023-10-07 08:57: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学教育的理想,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学教育的理想

第1篇

一、引言:

作为“善与公正之艺术”的法律在法治逐步成为治国之道和生活常规的时下,法学跃居显学之位、法律教育日渐繁盛。社会大变革的时代契机,呼唤着具有深厚的法律精神、高超的法律技艺和职业伦理的法律人才。建构法治国家、实现“良法之治”,是所有法律人的光荣与梦想。“法学是善与公正的艺术”,塞尔苏斯以诗话般的语言道出了法律的奥妙。英国的科克法官曾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①法律的目的与价值何在?人类赋予法律何种意义,以作为社会生活的终极凭据?法律绝非仅是用以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更荷载并表达着人类的理想、公共伦理之善和生活价值之真。“法律是人类的作品,并且像其他的人类作品一样,只有从它的理念出发,才可能被理解”②。通过维护和促进社会生活的不断完善发展,法律越发彰显着重要的意义。法律是人类对自身和社会的理解而形成的理性化知识体系。它表征着社会生活的善和自由与公正的价值理想。作为人文知识,法律思考必然离不开价值反思和价值追求。法律本身就是分配价值的一套权威性规则体系。概言之,“对法律的,或者对任何一个个别的法律现象的无视价值的思考也都是不能成立的”。并且,“法律只有在涉及价值的立场框架中才可能被理解”③。法律是人文精神的承载者、公共理性的表达者和公共良知的维护者。法律教育应当注重培育虔信法律的职业精神、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的人文精神以及追求社会正义的公共精神。法律精神和公正理念的培育、法律技艺的训练,有赖于获致良好法律教育的可能。在法律价值理念的指引下追求社会公正,应当成为法律人共同的事业理想。惟有通过长期的法律研习,才能培养出执着的正义理想、法律精神和知识技能。在法律的立场上,追求法律承载的善与公正并实践的法律理想。在法律教育中,必须始终以培养法律精神和思维方式为要旨,来进行知识体系的传授。若背离法律精神,将会抛弃作为法律生命支点的价值理想。

二、启蒙人文精神:

法律教育的原旨教育是对人之为人的精神与心灵品性的塑造过程。教育是要“把人培育成为人,而不是某种人”④。培育受教育者的生活美德与伦理品格、健全的人文情感与公共精神。“教育的目的不是具体任务或技术方面的训练,而是唤醒对人类生活的可能前景的认识,引发或者说培养人们的人性意识”⑤。教育是理论化、系统化地思考社会、理解生活世界的问题。“教育的职能是通过控制、疏导、调节以及改变人性,促进道德能力的生长。一种真正的人的教育就在于按照社会境况的种种可能性和必然性给天生自发的活动以一种理智的指导”⑥。通过特定的教育,培育受教育者理解人自身的特质,以及对人作为类存在的关怀与热爱。教育既要传授特定的知识与技能,又要解释社会的本真以及对生活价值与意义的深刻理解。教育的目的是人文精神的培育,寻找人文理想予以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其中,人文精神价值理想的培育和涵养,又必然构成知识技能与技艺训练的思想前提和终极性指向。因为法律中内在包含着对人性的规训和认识,为法律的具体操作提供价值理念根据。唯技能培训的职业教育,仅是一种功利化了的“谋生”技能训练。这种状况并非教育的凯旋,而是教育理想与精神的衰落。人文知识主要涉及价值选择和情感问题,并且,人类的行为更多地是建立在情感之上而做出的。法律教育既要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更要探寻法律背后的义理和精神。法律是社会公共领域的规范体系,承载着公正生活的价值和伦理观念。法律教育不能囿于法律文本知识的学习,更应当对法律的精神和现实生活有恰切的理解。“法学院的目的是改变人,通过在法学院大家经历使人们变成另一种样子———将他们从法律的外行转化为法律的人的新锐”⑦。现代的法律教育,受到市场化倾向的牵制,已经蜕变为一种单向度的法律职业技术教育。在此,导致了法律教育的人文精神与工具主义之间的困境。把法律作为生存的工具并进行职业性训练,成为了法律教育的首要目的。寄望于接受法律训练,以便在生存竞争中获取有利的地位和基础。为了谋取未来更大的生存优势,“并开始以技术上的熟练性在狭小的领域内进行耕耘”⑧。法律教育所承载的人文精神,被单纯的生存目的排挤掉了。法律的理想与生存压力间的深刻矛盾,随着竞争激烈程度的增长而日渐加剧。惟有重塑人文精神的培育、注重对法律人文价值的关注和弘扬,才能走出法律教育工具主义困境。

三、培育理论理性与想象力:

法律教育的品格在社会生活市场化的时代,法律教育的指向、功能和价值应当如何应对?成为法律教育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法律被作为一门大学学科来讲授这一事实不可避免地引出这样的结果,即各种法律学说应当根据一般真理而予以批评和估价,而不仅仅作为一种工艺和技术来加以学习”⑨。但是,过度的操作主义取向,造成了理论理性与技术理性应用之间的困境。当代“法学院的教育,甚至法学院自认为最擅长的理论教育,无论对于在校的本科生,还是对于接受训练的法官,都往往既缺乏知识的吸引力,也缺乏实践的操作性”⑩。理论理性的培育,是从事实践活动的知识前提和逻辑起点。理论思维不同于经验常识,是概念性的体系化知识形态。康德曾言,所有的知识都具有经验的起源,但经验并非是知识的惟一来源。理论知识是对经验知识的理性化和抽象化。理论思维就是概念性思维,是在概念框架体系中思考经验生活。“理论思维的本质在于它的超验性———超越生动的经验表象而达到对经验对象的概念把握”瑏瑡。理论知识体系的系统性、逻辑性和普遍性,是任何直观与实践操作所不具备的。法律教育的首要目标,是进行理论化的思维训练和系统知识的培养。然而,“今天的法律教育被司法考试牵着鼻子走,它所培养出来的与其说是独立思考并具有判断能力的法学家,毋宁说是熟练适用法律的法律技术匠,在法学研究以及部门法的实践中,基础问题和方法论问题常常被回避甚至忽视。理论仿佛‘恐怖的原则’,人们对根本性问题充满恐惧”瑏瑢。从具有普遍性的理论理性的训练到实践操作应用,是认识、理解和变革法律现实的根本路径。法律教育应当注重对理论知识能力的训练和培养。“法学院在方法论方面所教授的是语言而不是一种推理方法,是一种文化、一套词汇、一套有代表性的文本和问题”瑏瑣。法律理论教育的宗旨是进行法学知识的系统性传授,培育思维方法、分析能力和思想的想象力。“事实上,法学乐于给知识分子提供或许是科学思维技术方面的最好教育,每一个从法学向另一个学科过渡的人,都将感激地记起法学的培育”瑏瑤。通过法律反思和变革现实社会,是从理论理性的层次思考对现实的具体生活。“法学不仅促进专业文献的发展,而且还有培育专业人士,即受过专门训练的法律工作者。学术培训是法律体系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之一”瑏瑥。法律的理论教育,是通过系统地学习法律概念、范畴和原理,建立概念框架和分析模式。应当通过理论理性和学术想象力的培养,探究法律深层的义理和正当性基础。通过理论训练,确立法律理论的知识结构,建构思考法律问题的概念性语境。理论理性教育具有宏观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从而克服了技术操作主义的狭隘视角与思维局限。

四、追求理想生活之善:

法律教育的指向法律是人类为自身设定的行为规则,是对人与社会之本性的理性思考。在冲突中的互惠合作,是社会领域中的一个基本事实。通过法律展现出来的是,在相互合作中谋求共同体利益以及个人幸福的愿望和满足方法。哲学家罗尔斯指出:“一个法律体系是一系列强制性的公开规则。提出这些规则是为了调整理性人的行为并为社会合作提供某种框架。”每个社会存在得以维系,就需要确立规则来限制基于欲望的无度冲突和合作能够进行的必要条件。同时,还需要培育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和公共精神。黑格尔认为,社会领域是私人权利的战场,是个人利益与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瑏瑧。法律维护社会共同体存在,又是个人实现自身利益和自我价值的保障。法律表达着人类的欲望满足、利益追求、价值情感和对自身的尊严认识程度。保护合理欲望和利益的实现,成为法律的生活立场和生活之善的制度保障。法律并非单纯凭靠逻辑分析和语义解释就可完全把握的,必须在生活场景中理解其要义。法律教育应当指向于善的生活立场,在现实生活中理解法律,致力追求法律精神。学习法律,要能认知社会、读懂生活。法律人才要具有三项基本素养:法律学问、社会常识、法律道德瑏瑨。法律是源于现实生活中的常规,凝聚着社会生活中的民情、常识与公序良俗。若缺乏社会常识和对生活的理解,法律的学习和训练只是僵死的条文主义说教。若缺失法律精神,法律教育则仅是技术理性之“皮囊”而无生命力。背弃对生活之善的追求,将导致生活意义和人文精神的衰微。这是法律追求善的生活理想与谋生技艺之间的困境。法律是社会生活领域的一个层面,法律精神是社会基本观念的表达和反映。缺少对体现着社会观念的法律精神的理解,会造成对社会生活理解的误读,无法实现通过法律来变革社会现实的知识使命。无视对现实生活本真的理解,法律教育必然无力提供对现实生活的有效解释,以及变革生活现实的能力。现代“法学院的知识之所以缺乏真正的市场力量是因为它没有改造生活的力量”瑏瑩。法律源于对现实生活和社会的理解,追求着社会公共生活的理想性秩序。这种秩序是由善和正义理念指引和支配的理性表达。法律内具的精神、价值理想和公正理念,根源于现实的生活世界,并致力于促进理想生活的实现。

五、结语

法律教育的原旨,是培养出具有法律精神的法律人。其要义在于在生活场景中实现法律之善与公正。法律所承担的功能,应当在更宏大的理论视野和现实生活中进行思考。在生活中追问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理念,尊重人的的价值与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在法律教育中,必须注重人文精神的培育、理论思维的训练和规则意识的培养。理论思维的教育和培养,表现在注重对理论知识体系、想象力以及反思与批判能力的启蒙与训练。同时,在广阔的生活场景中思考和研究法律。通过法律思考社会、通过生活反思法律,形成法律与社会生活的有效关联。同时,应当注重培养善的生活观念、公共精神与公民美德。然而,法律的正义象征和承载的意义,逐渐被技术理性与谋生技艺和工具主义取代。迷失于正义理想与社会功利追求的现实之间,法律的精神正在衰落。“无论谁该为现状负责,一个不容忽视的、悲哀的事实是:每当充满理想的法学院学生最后变成冷酷的律师时,他也就撕毁了社会与法律所订立的契约”瑐瑠。走出困境之途,在于变革法律教育的价值观念,复归人文主义精神,注重理论理性能力、思维能力和学术想象力的培养,启蒙对公正理想和生活之善的永恒追求。

第2篇

2.在动态的教学方式方面,以课堂讲授为主,讨论答疑为辅。根据教学实施的具体方式来划分,教学模式可分为教师讲授型、学生讨论型、问答解疑型教学模式。教师讲授型即以教师为主导,单方面传授专业知识为主要教学方式,忽视学生的参与。学生讨论型即先由教师提出问题,然后组织和引导学生从不同角度进行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基本还是属于教师主导型教学模式。问答解疑型从理论上要求完全由学生自主学习,在遇到问题和难题时由教师予以指导和释疑解惑,这种教学模式能够促使学生主动学习,钻研问题,但也容易出现放任自流情况,影响教学和学习效果。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基本是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同时也在不断调整方式,尽量让学生参与,同时辅以讨论和答疑。

3.在静态的教学结构框架方面,以应试教学为主,职业训练为辅。高等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应是素质教育,为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级人才服务。但是,由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弊端和高校学生获取毕业资格和升学等因素的影响,高校学生基本还是以忙于应付考试为主。在教学方式上,即使不是单纯地为学科考试而应付教学,也没有脱离学生考研、升学、参加司法考试等与考试相关的现实,教学模式和方法上主要是围绕在考试中如何获取高分服务。考虑到教学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大部分要就业走向社会的实际需要,各高等法学院系也在不断重视学生职业技能训练。

二、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语境下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模式的改革路径

1.创建学生参与式学习课堂,融合人文教育、学术教育,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教学活动是师生双方参与互动的教与学的过程,传统的教师主导、课堂理论灌输的高等法学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和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不能为学习型社会的创建提供良好的保障,迫切需要改革。在我国现有国情下,不能完全放弃教师的主导和主动地位,只能在现有资源和条件下,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创造条件,改革教学方式,有意识地让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在教师的引导之下,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强化师生互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进而提高教学效果。因此,创建学生参与式学习课堂是改革的方向和路径之一。

2.提高学生实习实践环节比重,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职业教育,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高等法学作为专业学科之一,理论教学环节不可缺少,这是完善学生知识结构的重要手段。但是,要正确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习实践环节的关系,合理分配好比例,并注重实习实践的实效性。据调查,大部分院校法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法学專业本科学分在170学分左右,其中实践性教学环节在25学分左右,实习实践教学比重明显偏低,十分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改变这种现状,一是要加大通识教育的力度,保障学生拥有宽厚的知识视野和基础,确保学生能够将不同学科知识有机衔接。二是要加大实习实践环节比重,着重将高等法学专业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有机结合,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为其职业发展提供保障。这就需要我们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学习型社会的基本要求,不断调整高等法学人才培养方案,科学认识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能力培养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实习实践环节在教学培养方案中的比重,围绕如何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开展教学模式的改革。

三、以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为视角构建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新模式

1.在教育教学结构方面,开设人文社科知识课程,加强通识教育,培养人文素质。当前,高等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基本是以开设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为主要结构框架,这种结构本质上是以专业学科为轴心,围绕专业必修课展开,这对学生全面学习掌握本专业的知识是有益的,体现了专业课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但面对日益市场化的社会需要,纯粹的专业知识难以适应市场需求,它要求学生具有广阔的视野、广博的知识储备,以便能够与相关专业衔接。为适应这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高等学校应该创造条件,为大学生知识结构的完善提供平台,在保障专业知识教学的同时,广泛开设人文社会科学知识课程,丰富学生的精神世界,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这对理工科学生是尤为必要。在教育方法上,鼓励采用通识教育,比如对于本科学生,在前两学年以通识教育为主,后两学年以专业教育为主,这样基本能够保障学生的人文素质的培养。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生动活泼、具有学校文化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面向企业和行业开展社会实践,开展体现职业人文特点的社团活动,不仅有利于调动高职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对培养学生的人文综合素质、促进学生人文精神养成等具有重要作用。

2.在教育教学内容方面,注重学科理论知识讲授,加强专业教育,培养学术素质。高等法学作为专业学科,专业知识的教育是重心。在专业教学过程中,首先要有完备的教学结构体系;其次要有科学的学科内容安排。由于法律学术素质是法科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是法律人在从业和工作过程中解决具体实践问题的保障,也是大学生继续深造发展的基础。在高等法学教学内容的选择方面应有意识注重学科理论知识的比例,并且要有良好的教学保障。一是教师自身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二是教师要跟踪理论前沿,熟悉学科知识理论动态,理论知识储备上做到与时俱进;三是教师要掌握学术训练的技巧,能够对理论知识娴熟地把握和运用,促进学生理解和吸收;四是教师要有意识地对法科学生进行学术训练,提高学生的思考钻研能力,激发学生学术研究的兴趣和潜力,提升学生的学术素质。

3.在教育教学方式方面,强化实习实践教学环节,加强技能教育,培养职业素质。基于高等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具有法学素养及市场适应性的高级专门人才,实践性为主的高等法学教学模式是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市场适应性的较好模式。这种教学模式在目标追求上,通过加强学生的实习实践环节,让学生在参与中得到专业化的职业训练和培养,全面深刻掌握法律实务技能和技巧,提高学以致用的应用能力,加强对法律职业道德领悟以及对法律制度的检验和理解。实践性高等法学教学模式是增强学生职业素质和市场适应力的有效教学模式,但并不是说可以对课堂理论教学及其他素质弃之不顾;相反,教师主导的理论教学和学术素质、职业素质等不容减弱,关键是合理处理它们的关系,实现相辅相成,最佳方式就是“以素质教育为宗旨,实践性教学为主,而有效辅以其他教学模式”,这才是实践性为主的高等法学教学模式的题中应有之义。

实践的方式既包括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和方案有组织地指导训练,如组织案例研讨、开展模拟法庭、旁听案件庭审、司法部门实习、参与律师实务等;也包括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训练,如自发组织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进社区、法律案件研讨分析等。当前,许多高校借鉴和实施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有很多种,常见的有模拟法庭教学、法学辩论式教学、诊所式法律教学、真实案例教学、司法见习教学等,这都是增强法科学生实践能力、提升职业素质有效的教育教学新模式。

作者简介:张依婷(1993—),女,汉族,籍贯辽宁省辽阳市人,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15级研究生在读,硕士学位,专业教育法学,研究方向:教育法学。

参考文献

[1]慕课背景下中国高校法学教学模式改革研究[J].李燕.科教导刊(中旬刊).2016(03)

[2]法学教学模式的探析[J].吕俊玲.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08)

第3篇

西南科技大学地处西部,学校法学教育肩负地方法律人才培养和地方法制发展的重任。近几年来,学校法学教育取得了较大成就和跨越式发展。 2006年,学校法学教育迎来了本科招生10周年和首次实现在全国高招中重点本科招生。2008年,学校法学教育在由武汉大学科学评价研究中心的“中国大学本科教育分专业排行榜(192个)”中获得了A级的评价,在全国415所高校的法学专业中排名第76位。骄人的成绩和快速的发展使学校法学专业教学在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艰巨的挑战。 一、法学教育培养面临的发展性问题 结合在西部和川内法学教育序列中所处的梯队和地位,通过对法学教育服务对象、目标市场和就业去向信息反馈,以及四川地方法制建设对法律人才素质结构和能力水平的期望和要求的综合分析,当前学校法学教育在呈现良好态势的同时,面临的发展性问题主要有: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矛盾、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矛盾、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与应试教育的矛盾、职业伦理意识与功利主义学习观的矛盾等四个方面。 (一)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矛盾 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法科人才的社会需求特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在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同时,承担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重任。但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是不同的。素质教育要求首先教学生如何去学、如何教会他们学会学习,学习方法比学习知识更重要。其次应当教会他们怎样做人,学会做人和学会学习是素质教育里最基本的两个问题;职业教育则首先教给人的是职业的操守、职业的技巧,应该教会人们在职业上的共同感觉和共同尊严,还要教会职业态度及如何履行职业义务,这和素质教育价值取向和目标定位存在较大差异。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应该研究素质教育的共性,应该反思法学教育的客体及其表达。法学作为正义之学,法学学生在大学阶段要进行价值观的培育;法学作为治国之学,法学学生要学会处理法治原则和法律工具性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权利之学,立法是表达权利,执法是落实权利,守法是实现权利,司法是救济权利,法律的本位在于人的权利。法科学生要建立至高无上的人权观,要学会如何去获得权利,维护权利。最后法学还是思维之学,法学教育要培养学生独特的思维能力[1]。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尔姆斯讲“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法学同样还是经验之学,作为未来的法律工作者,法科学生价值观的培养,职业操守的培养,职业技巧的培养,需要大学教育阶段的理论指导。 因此,如何在日常的教学环节和教学内容设计上,同时体现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目标和要求,是实现法学教育纵深发展的同时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矛盾 法科人才培养,是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统一。 虽然通常认为法学属于文科,法学教育注重的是学生的人文精神,但是对于未来将要运用法律实现社会正义的法科学生,首要的人文精神就是学会对待当事人,对待案件事实,对待证据。而证据的获取过程是一个科学的过程,获得证据、判断证据、使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还原都需要求真、求实。因此,法学教育要克服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的脱节问题,尤其在以工科为主的学校,问题显得更为重要。在综合院校当中,学生一入校就在一个综合的氛围当中成长,人文的精神需要文、史、哲,科学的精神需要数、理、化。所以综合院校中培养的法科学生更具有优势,单一学校的学生缺少的是一种理学的熏陶,科学的素养对于学生来说就存在环境不足的问题。因此,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要适应社会对法科人才素质和能力结构的需求。在培养学生人文素养的过程中融入求真、务实、探究的科学精神。 (三)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与应试教育的矛盾 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规范原则和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人最核心的素养,是一个合格法律人所必不可缺的基本功。在司法过程中,只有依照严格的法律思维,才能排除个人偏见,避免随意性,才能形成并推导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但是,学校当下学分制教学管理体制,将2-6个学分的获得等同于某一方面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较为模式化的考核机制难以反映学生对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之间内在的整体性逻辑关系的把握,难以对学生思维能力锻炼和塑造过程进行定量衡量,使得相当部分同学满足于考试的过关和学分的获得,不注重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滑入应试教育的套路。因此,鉴于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能力的专业化,有必要改革和调整现行的法科学生学习考核机制,将反映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人思维方式的考核内容融入考核机制中,形成对专业知识和理论掌握水平考核的有效补充和完善,引导学生在运用法学理论观察、分析实际问题的同时,增强对客观现实法律思维角度的考量,逐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四)职业伦理意识、职业技能与功利主义学习观的矛盾法律职业体现着对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基本价值理念的追求,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理性与宽容的精神、刚正与廉洁的品格,形成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社会的高尚情怀。不至于因精通法律而危害社会,或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法律职业技能则体现法科学生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符合法律逻辑的工作方式。娴熟的技能是法律智慧的闪现,是思想之光的火花,是成熟的法律人自主意识的反应。如美国的大学一直很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开设有大量的法庭辩护课(trialadvocacy)。所以,法科学生需要学会辩护、书写法律文书、说服别人、清楚地陈述自己的观点、熟练地组织文字、在公共场合演讲、告诉别人法律允许或不允许干什么、及时和有效地与委托人沟通等等具体而实际的技能。当前法学教育采用的教学方法,是传统的课堂讲授法。这种方法的长处是能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能在较短时间内领会法律思想和内容要领;不足之处是学生缺乏主动性,易出现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由于传统模式的影响,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无法形成独立思考和思辨的能力。尽管有个别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基于实践能力培养的实习环节和实践环节,但存在明显不足。并且还存在因集中实习较难安排、学生面临就业压力、带队教师疏于督导、实习单位工作压力以及学生工作能力缺乏等因素,毕业实习和认识实习难以有效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伦理培养的重任。讲授形式的教学模式和学分制的考核方式,很容易让学生产生功利主义的学习观,为了获得学分而学习,忽视了对课程设计内在联系和基本法律知识应用技能的把握和熟悉。#p#分页标题#e# 致使法科学生往往仅仅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却缺乏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不具备较强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念。   二、需求导向的法学教育发展、法科学生素质特征与法科学生培养目标

法学教育应体现法治社会的需求和社会纠纷解决体制的内在要求。法学教育的产生和发展与社会争端解决机制密切相关。大学最早的三个专业就是法学、神学和医学。其中法学专业的出现与解决人际关系或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即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纠纷,尤其是解决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密切相联[2]。我国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也为当前法学教育的发展提出了一个新的命题。和谐社会固有的理念要求法律在承担诉讼解决社会纠纷的同时,应具备化解社会矛盾,尽量减少社会对立面的职能。法律社会职能的转变给法学教育提出的新命题是:社会转型期法律人才的素质目标应具备娴熟的法律理解、应用能力和高超的法律应用艺术,以适应和谐社会理念下社会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发展要求。具体来讲,和谐社会构建和社会需求对法学教育的发展影响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法学教育由单一价值理念向多元价值理念转化。[3]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的飞速发展,对法学教育一直持有的基本法治理念提出了挑战。现代法治理念的精神可以归结为:规则之治、司法独立、程序公正、法律至上等。这种法治是以单一的国家权力及其价值观为基准的规则之治,排除了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法学教育更多的是专注于对法律规范知识的传授、对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和对现代法治精神的灌输。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地位,说明了我们所追求的理想社会,应当是一个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并存、多元化的行为模式并存和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并存的社会。“法治社会固然必须有司法的权威,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由司法垄断所有的纠纷解决。现代法治国家应能够容纳各种社会权力及其组织形式的存在,各种社会性、民间性社会组织及其纠纷解决机制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4]在这样的语境之下,法学教育的价值理念必然由单一的、僵化的法治理念向多元化的、富有活力的法治价值理念转变。这一转变必将对法学教育目标、法律人才素质、教学内容等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第二,职业能力由司法的核心素质和技能培养转向法律实践全面技能的训练。随着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的发展,法学教育对于学生能力的训练也在发生变化。“司法途径对许多经验丰富的商人来讲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因此,他们总想规避司法。作为传统的法学教育,学生被训练在法庭去战胜对手赢得胜利,诉讼是目的;而调解则教会我们更简单、更慎重,以及真正有兴趣地倾听别人,基于理解和诚恳的谦逊会使冲突的双方愿意回到谈判桌上,并达成解决方案。就目的而言,首选是解决纠纷、形成协议,而不是形成诉讼,因为调解是一种独特的工具。”[5]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兴起,对于法学教育来说,仅仅进行诉讼能力的训练是不够的,还要培养学生其他法律实践如调解、仲裁、谈判等所需要的技能,培养学生通过非讼方法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理论意识和操作能力。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在法学教育职能转换和职能发展背景下,法科学生素质能力需求呈现新的发展特征:第一,宽厚的基础知识。一个法律人不仅应当通晓法律,而且还必须具有广泛的文化知识,应当认真地学习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知识。这些学科的知识,既是法学专业本身的需要,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将来工作的需要。第二,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工作的特质在于用法律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够从法律人的角度观察和分析问题。第三,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社会纠纷和问题的能力,它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程序、证据运用、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制作等。第四,较高的法律研究能力。 法律是高度抽象的规则体系,法律人必须在静态的法律与动态的现实之间进行权衡,寻找规则与个案的联系点。第五,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法律职业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任,法律人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神圣的职业要求廉洁、刚正、正义的品格。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经过10年的发展,在四川乃至西部影响力逐步增大,法学专业毕业生所具备的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精神所赢得的的良好声誉为学校法学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因此,准确定位在西部法学培养序列中的地位,适应西部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需求,整合学校法学教育资源,立足现有基础,树立培养服务西部、扎根西部、人文精神与专业精神互补、职业伦理与职业技能并重的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 三、“五位一体”法学教学培养模式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法学发展实际,我们认为当前法学教育应逐步建立法学专业知识、法学文化修养、人文精神、职业技能与法律伦理“五位一体”的教育培养模式,并以此指导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完善和改革。 (一)法学专业知识 法科学生要掌握法学专业所涵盖的由十几门二级学科所构成的课程体系,包括核心课程、方向课程、选修课程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在这些课程的教学内容中,特别要注重对学生进行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基本原理等知识的教学。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法律的存在状态、结构、属性、关系以及运行规律有深切的把握。专业知识是否系统扎实,是法律人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础和知识背景。 (二)法学文化修养 法学文化是与法律文化相比照的概念。法律文化是法学教育中的法律或者法学自身所内在涵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法学文化则是法律文化所辐射出来的与法学有关的人才培养机构、法学学科专业设置、法学专家学者、法学思想流派或者观点争鸣、法学学术活动或者学术讲座、法学刊物与法学专业媒体、法学图书资料等文化资源。法学文化修养的本意不在于引导学生将来一定要从事法学研究工作,而是要让学生形成一种自觉的专业情感,成就一种法学文化智识,开阔自己的新视野、启迪自己的新思维,并由此激发学习兴趣和动力,促进个人综合素质的培养和发展。良好的法学文化修养不仅可以让法科学生增大法学信息量、开阔法学视野,而且还可以给他们以思想和文化的熏陶,从而提高思维水平和求解问题的能力。比如,法学家本身就是一种榜样的力量,国内外著名法学家的成长、学术活动以及他们的法学思想本身就是对法科学生的一种激励;通过阅读法学著作、论文,浏览法学媒体信息,汲取优秀法学思想,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对于处理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有着前期思维准备的意义。#p#分页标题#e# (三)人文精神 人文精神是对人的价值、人生意义和人类命运的关注和思考。[6]西方近代人文精神重视理性和知识,宣扬人生而平等,提倡个性解放和自由,肯定人对情感、健康、荣誉、财富等现世幸福快乐的追求。 中国古代人文精神则倡导刚健有为的人生态度,强调整体利益和个人的职责义务,以群体为本位,以义为上,向往理想人格。随着中西方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西方对人文精神的认识与取舍有所趋同。一般认为,人文精神是一种自觉、自省的意识,不断反省人生的缺陷,追求理想的人生;它是一种批判的意识,不断反思社会缺失,追求理想的社会;它是一种超越的意识,不断关注时代精神,追求超越现实的理想境界。在社会变迁迅速的当今时代,人文精神应该体现以下内容:(1)自强有为、乐观向上的人生追求。(2)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爱国主义情操。(3)独立思考的主体意识和社会批判精神。(4)珍惜现在、憧憬未来的胸襟,立足本土、面向世界的眼光。(5)精神与物质并重,以义为上的价值取向。(6)互助、友爱、奉献、协作精神和民主、法治观念。(7)理性、求实、创新、自由探索,坚持真理的科学态度。 (四)职业技能 法律本质上是一种人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社会纠纷和矛盾化解机制。作为未来的法律人,掌握法律的目的在于运用法律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创造平和、协助、共赢的社会环境。“理论都是灰色的,唯生命之树常青”,法律人的价值既体现在运用制定法解决社会纠纷,还归社会秩序,更体现在创造性适用法律,使僵化的法律获得生命。这需要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和高超的法律运用艺术。而这又来自于对生活深刻的领悟和对世俗人情的洞察。因此,法律职业技能体现在法律人的沟通、协商能力;谈判妥协能力;辩论的技巧能力和方法;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获取、掌握和应用信息的能力;制定规则的能力;起草合同的能力;审核、鉴定和有效运用证据的能力等等。[7](五)法律伦理法律教育的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于让学生习得一门赖以谋生的职业技术,更为重要的是让他们通过专业训练成就为具备健全法律人格的法律人。法学教育必须要开发受教育者的道德情怀,砥砺受教育者的伦理能力。法律伦理包括法律制度赖以形成的内在的伦理结构和法律制度得以良好运行的外在的法律职业伦理两部分。[8]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相应道德行为规范。法律制度自身的伦理结构则是法律自身的品质基础。所谓法律有善恶、制度有正邪,实指法律有不同的品质。法律制度内在伦理是目的性的,法律职业伦理是手段性的。缺乏法律理性的伦理建设可能会使中国法治停滞不前,但缺乏伦理关怀的法治建设却必将在精神上葬送整个中华民族。一国法律教育如果仅仅注重法律知识的教授,而忽视作为法律知识赖以形成的伦理结构的分析与研究,这种教育就注定是肤浅的和空洞的[9]。   四、“五位一体”法学教学培养模式下学校法学教育改革思路

(一)问题教学法的引入 法律之所以可以在“问题”引导下教授,是因为一个社会的法律运动中总是充满了价值对立和利益冲突。法律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发现新问题的过程。法律教育的目的并不是用现成的法律知识去填充受教育者的大脑,而是以已有的知识为起端,以问题为火种,去激发受教育者的能动思想。这样,教育的过程就不再是一个生吞活剥的填鸭过程,而变成一个开放的思想砥砺过程,一个法律知识被不断向前推进的过程。在日前的通行教育方法中,灌输与说教仍占主导地位,受教育者的主动性是被忽视的。因此,有必要根据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引入问题教学法。以法条为起点,以法律伦理教育为目的,引导学生对现实对立价值和冲突利益问题的关注和解释,并寻求解决的方法。 (二)提倡探究性学习方法 法学教育的职业特性决定了教育过程不仅要让学生学量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学习科学研究的过程或方法。因此,根据学校法学教育的现状和现有资源条件,有必要引入探究性学习方法。探究性学习(inquirylearning)是一种积极的学习过程,指学生在学习情境中通过观察、阅读,发现问题,搜集数据,形成解释,获得答案并进行交流,检验、探究性学习。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探究性学习主要突出在探究的问题性、实践性、参与性和开放性,其中既有学生个体的自主学习、独立钻研,也有学生群体的合作与交流、讨论切磋和师生之间的共同探讨、教学相长,能充分发挥师生双方在教学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法学教育的探究性学习具体实施策略包括:(1)了解学生,观察、了解学生的发展倾向、特长、爱好以及已经有的知识能力。(2)创设氛围。教师要为学生创设一种自由、民主、平等、和谐的氛围,以激发学生的思维。在法学讲授或案例讨论时,要保护好学生的好奇心.尊重学生的发言权,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教师和学生一起探究。(3)激趣。通过提供近乎矛盾的事件、案例、呈现困惑的问题情景来引发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强烈的好奇心和探求欲,解决法的教育的实际矛盾。(4)以生为本。以学生为主体,指导学生发现问题,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见解。通过探究、讨论,学生的智慧火花在闪烁,知识的种子在发芽,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学习的主人。 (三)强化人文精神培养 (1)增设人文课程,输注人文知识。人文精神是深层次的思想观念,而非具体的知识。但人文精神与人文知识密切相关,人文知识是人文精神的载体,人文精神寓于人文知识之中。人文知识的传授、熏陶有助于强化学生自身的内心体验,直面人生,正视现在,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提高主体创造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为人文精神的构建奠定深厚的知识底蕴。(2)强化教师的人文素养对学生的影响。爱其师,信其道,教师自身的师德是将人文知识转化为人文精神的关键环节。教师应增强育人意识,努力提高自身的人文素质,努力发掘法律专业的人文性内涵,把人文精神融化到整个法学课程体系和专业教育中。在教学过程中,要重视、尊重每一个具体的教育对象,尊重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人格,关心每一个教育对象的内在潜能、需求、遭遇和困惑,对学生的喜怒哀乐多加了解、关怀和引导。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人文精神的关爱。(3)努力营造富有人文精神的校园文化。校园文化对学生性情的陶冶、思想境界的提升、情感的升华和礼仪修养的形成都起着重要作用。要重视富有人文精神的校园文化建设,通过广泛开展的法律咨询、模拟法庭、法学讲座、法律调查等活动,激发学生的主体意识和理性思维,独立地思考为学、为人问题,领悟人生的真谛,正确地对待自己的潜力。#p#分页标题#e# (四)增加法学文化修养环节 法学文化是一定时期法律教育资源和法律研究活动所折射的,供法律学习者理解、领悟和掌握的文化资源。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学习者对法律的情感、需要和期望。是关于对法学人才培养机构、法学学科专业设置、法学专家学者、法学思想流派或者观点争鸣、法学学术活动或者学术讲座、法学刊物与法学专业媒体、法学图书资料等文化资源总体性的认知、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已经衍生出许多文化资源:法学院、法学专家学者、法学学术研究、法学媒体等等,共同推动着中国法学事业的前进。良好的法学文化修养不仅可以让法科学生开阔法学视野,接受法学思想和文化的熏陶,而且可以营造良好的学风、教风和校风。(1)教师在讲授基本概念、知识、原理和技能时,应该适当地配置相应的法学文化资源,如法学名家名著、法律格言、法律文学、法学历史学等,让学生知道更多的法学资讯,并告知学生了解这些法学文化的检索途径,有意识地让学生产生了解法学文化的自觉性。(2)法科学生应该结合所学课程内容,尽量多地挖掘出优秀的法学文化资源。在法学文化修养的培育过程中,要带着一种对法学的真挚情感去了解法学文化,并且从各种法学文化中汲取那些对个人的发展和综合素质培养有益的精华。(3)学校和学院应多为教师和学生进行法学文化修养提供便利条件和宽松环境,图书资料和检索设施要配套,通过举办法学学术讲座、学术沙龙、案例辩论等,创造良好的法学文化氛围和景象。 (五)实践性法律教育的强化 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强化实践性教学方法,如以案例分析讨论形式出现的案例教学方法、以理解程序为主的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以师傅带徒弟式的法律实习方法,以及近年来引入我国的以训练学生实际能力为宗旨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是以“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LegalEducation)和“法庭辩论课”(TrialAdvocacy)为主的一系列实践性法学教育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以学生为中心,教师更加注重学生的感受、学生的需要和学生面临的问题,而不是主要关注自己,关注自己准备的教案和希望达到的教学效果。没有标准答案的开放性的教学,通过启发学生自己去寻找答案,让学生在利益冲突和对撞中去理解法律的纠纷解决功能,去反思立法的成功与失败,去领悟“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经典格言的精神。 (六)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 纯粹的法律知识是不存在的。所渭法律知识的传授,实际是法律技能培育的过程。法律技能分为内在技能和外在技能,作为一个合格的职业法律人应具备下列基本的内在技能:(1)广博的知识。(2)娴熟的资料查询技能。(3)独立思考的创新精神。(4)稳定的心理素质。(5)独特缜密的思维方式。(6)法律研究能力。法律职业的内在技能要通过外在技能来体现。合格职业法律人应具备的基本外在技能:(1)准确简洁的文字表达。(2)精炼流畅的口头表达。(3)超常的记忆力。 围绕此目标,建议调整教学内容,构建以法律技能培养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在课程的设置上,除开设法学专业基础课外,首先要增设大量的跨学科课程,如政治学、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以及部分自然科学课程,其中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课程的开设尤为重要。其次,法律技能的培养应该在课程设置中占据重要地位。除专业基础课程应体现这方面的内容外,还应开设专门的法律技能课,法律修辞学、法律口才学、法律方法论等。法律人必须能够用恰当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想法。语言应在口气、措辞、停顿、抑扬等方面得到修饰,使其富有感染力。 这种主宰语言的技巧,不是学生平时无意识的积累就能掌握的,而是要施加专门的训练方能驾驭。

第4篇

法律职业,本文所探讨的法律职业是仅就狭义而言的,指的是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特定的专业资格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除了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之外,法律职业者还应该拥有的便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常识。

首先,法学是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法律职业者在社会实践中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而法律只有在社会生活中正常运行,才能体现其真正的价值,这样,就要求法律人在掌握法学知识之外,还应拥有足够的社会知识,必须充分了解社会规则,否则将寸步难行。就以律师为例:由于任何法律事实都建立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那么一个合格的律师,只有在具备较为健全社会知识体系的前提下,才能详尽地分析案件事实,将案件事实转化为法律人擅长的法律事实,才更有利于找到辩护的最佳切入点。

其次,道德的本质在于辨别是非、辨明善恶,而司法从其产生时便被认为是保障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义又是社会普遍追求的一系列道德准则,所以法律职业者天生便与道德联系紧密。法律人在社会中常常扮演救济者的角色,法律职业者面对的多是需要维护自身权益的受害者,他们的任务便是借助法律保障个人合法权益、解决多方纠纷,达到法律的本质目的。他们必须仅以法律为信仰,具备法律职业道德,这样才能还社会一个其原应该拥有的正义。再者,由于法律同公平正义息息相关,社会公众基于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于法律职业的道德期待就会高于非法律职业。

二、法律职业的理想

职业理想与职业的角色定位、工作性质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所以鉴于法律职业者有着异于其他职业特殊的工作性质,法律职业者便也有着不同于其他群体的理想。来自美国耶鲁大学的著名学者安索尼·T·克罗曼在写《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一书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律师政治家理想的本质特性就是审慎和实践智慧,并视之为律师最重要的美德。笔者同意这一观点。

追根溯源,“审慎”最早见于我国的《汉书·于定国传》:“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其本就出身于法律领域,有着法律的血统,它的字面意思是周密而慎重地仔细思考、反复分析。审慎作为法律职业理想的本质之一,在不同职业领域中对法律人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作为法官,审慎要求法官首先要广听案件各方意见,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法官收到的有关案件的信息量对于案件结果起着直接的决定作用。其次,审慎要求法官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严谨的态度,运用周密的逻辑,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反复分析,得出最接近事实的判断,做出以正义为价值核心的裁判。法官践行法律,其实就是将法律文本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而法律实务职业者的工作就是应用法律、实践法律。从法律三段论的角度分析,实现法律的过程,就是从大前提、小前提,即以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为依据,根据逻辑推理,得出结论,即司法裁判的结果,在这个演绎的过程中,若前提属真,逻辑法则属于真命题,则结论必为正确的。由此可见,法律实践中法官审慎的态度直接决定着裁判结论是否能实现最终的正义。

美国近代著名大法官霍尔姆针对法律适用过程中逻辑与经验的相对重要性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那就是有名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经验的本质在就是归纳,其是与演绎完全相反的过程。法学家关于演绎和归纳的相对重要性的争论从未停歇。而不论法律的生命是在于归纳还是在于演绎,笔者认为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归纳与演绎都必不可少,那么法律的生命归根结底就在于实践,演绎与归纳的智慧其实就是实践的智慧。在司法裁判中不限于使用演绎,适当地运用归纳的推理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大陆法系中机械地运用法条裁判,借鉴普通法系判例法的灵活,扩大法官自由裁判的空间,增加法官在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案件中的作用,增加了成文法的灵活度,尽量减少法律规定与现实的差距。归纳推理方法的运用对于法官的经验便有了更高一层的要求,法官只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归纳出符合法律原则、最接近正义的结果,法官的实践智慧直接决定了案件裁判的合理性,决定司法能否在维护正义的过程中发挥利剑的作用。

除此之外,笔者还同意伯尔曼的“法律本应该被信仰,不然法律将形同虚设”这一观点。对于法律理性主义、法律实证主义、法律世俗主义的争论本文暂且不做探讨,只是借用“信仰法律”的通说概念——法律信念,阐述其在法律职业道德中的地位。法律信仰首先要求法律人自身应该以法律为信仰,其次,法律职业者通过以身作则的方式给公众以信赖感、使社会大众普遍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是所有法律人使命。我国现在虽然法制建设初有成就,但由于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官本位”的传统观念和“人情社会”的传统习俗在现实生活中根深蒂固,降低了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赖感,即降低了司法的权威性。所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信念是其从事法律工作的前提。只有其以法律作为唯一的信念,才能保障不在价值的抉择中迷失,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终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只有法律职业者给予公众法律安全感,公众才会选择相信法律,才会逐渐形成遵守法律、坚信法律的信仰。

三、现实偏离理想

作为社会生活的最基本单位,各式的生活赋予其不同的角色扮演,每个角色面临不同的事实做出选择时又会有不同的价值要求,所以每个人在不同角色间转换,在不同的事实里分析利害,都要经历价值衡平和平衡价值的过程。例如,作为一名法官,或许他还是一名父亲,又是父亲的儿子,同时还是一名机关领导,又是普通有自己独立价值观的自然人,这样,他会面临各方的压力——生存的压力、舆论的压力、上一级领导的压力等,为了同时扮演好各种角色,他不得不在许多冲突价值中做出选择。而作为一名法官,工作属性决定其本来就与价值选择不可分割。这样,由于各种压力,这名法官很可能就会在本能的促使下,为了解决生存难题而舍弃法官的维持正义的使命,也有可能会因为面临舆论的压力而轻视法律的信仰。由此,法律人在践行法律的过程中便很可能使得现实偏离 了理想。

我国的法律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与西方的法律呈现出非常明显的不同。西方法律的起源与宗教密切相关,西方法律由宗教法发展而来,而我国的法律从产生起,就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所以在西方许多国家,社会公众,包括法律职业者对于法律信仰的原因中,就包含着宗教神圣情感和很强的目的归属感,其对于法律的价值选择是深信不疑的。而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被认为是统治工具的观念始终未改,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观念本就淡薄,再加上我国立法主体多元化导致的法律自身道德界限模糊,最终致使社会公众,特别是法律职业者无法在众多道德纠葛和价值冲突中抉择,更无法形成坚定的信仰。除此之外,克罗曼在其1994年出版的《迷失的律师》一书中提到的法律服务的商业化、法院工作的官僚化以及法学教育的科学化的现象同样也是引起我国法律职业者迷失的原因。

在面对这样的现实时,除却立法的因素,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便显得至关重要。法学专业的教育让法律人学会运用法律的本领,就如医生学习医术、技工学习技术一样。但所有拥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都有不同的背景,其自身本就拥有一套价值体系,其在面对法律实践中的各种冲突价值时,往往会做出不同的选择。所以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则是教会法律人在万千价值里如何取舍,力争使其做出的选择最符合法律职业特有的道德价值判断。它是实现法律职业理想的最佳手段之一,正如一句话所说,“好律师若良医”,拥有高尚法律职业道德水准的法律人才是维护正义的使者。

四、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一种职业群体,他们有共同的知识背景、特定的法言法语、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一脉相传的实践传统,以实现社会正义为共同价值目标,群体内部自我约束、自主评价、自我管理。不同时期的学者,就此问题结合其所处不同的法治发展阶段的现实情况提出了不同观点:马克斯·韦伯认为构建法律职业群体是现代社会进行法治建设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但Rhode的观点便截然相反,她是一名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她在《为了正义:重整法律职业》一书中阐述了她对美国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实现共同体内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机制的批判。Rhode教授认为,美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阻碍市场竞争机制对于法律行业的调控,导致众多诉讼向富有的当事人倾斜,再加上群体内部自我监督排斥公众监督,最终导致许多正义迷失。

基于我国的法治现状,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必走之路。首先,现阶段我国由于行政权力范围过于广,导致司法受控于权力、不完全独立,此外,法官、律师、检察官之间互相通过关系解决纷争,彼此包庇枉法的实例不在少数,所以我国法律职业现阶段缺失的,正是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机制。其次,我国应该适当提高法律行业的入业门槛,这其中就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要提高法学院设立的标准,注重法学院师资队伍的学术水平和教育质量,提供充实的法学资源,注重对学生的实践培养;二是要严格控制成为法律职业人才的专业素养水准,运用合理统一的考试选拔制度筛选人才。

五、法律职业者的责任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首先应当以法律作为唯一信仰,拥有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对待纯粹的法律问题本当如此,但作为法律人,在面对政治、经济问题甚至社会生活问题时,也都应当尽量以法律的普遍规则为原则,依据法律普遍适用的程序,将之转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加以调整处理。现代社会纷繁复杂,各种因素干扰司法,但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应当尽量保持自己思维中的法律因素的纯洁性,在法律因素与其他各种因素较量的过程中,要坚持以法律因素为指导中心,再依价值观权衡其他各因素孰轻孰重。法律不断地与时俱进,法律人就不应怠惰,终身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将法律与社会现实结合,赋予法律生命。

其次,法律人应当奉行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其工作有别于追逐私利的营业,应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重心。法律职业者作为国家与社会大众的中介,是连接权力与权利的桥梁,其工作不仅仅是解决单个矛盾那么简单,往往单个的诉讼就对后期的诉讼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公众对于法律的信赖感与依赖感常常也源于单个案件。司法的正义是社会释放压力的有效途径之一,如若社会压力不通过司法正义正常适当释放,当社会压力积攒到一定程度时,社会动乱便不可避免。法律人应带着这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投入为公众服务的工作中,只有这样,法律职业者才在保障社会稳定中发挥自身独特的优势。

最后,法律人应当以是否在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的作为一项检测自身合格的标准。法律从业者作为社会生活的一员,由于其各自的生长背景和环境不同,导致必将拥有众多不同的道德体系,但这些道德体系都基于社会生活,又大同小异。但这些道德体系与法律职业道德又有着千差万别,有时甚至完全相反地指导人的行为。例如,在美国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人案”中,以一般民众角度来分析,辛普森犯罪事实很明显,罪大恶极,应立即判处死刑才能平民愤,才伸张了正义,才能使得受害者安息地下;但以一名法律人的角度分析,当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因属于非法证据被排除,导致最终辛普森被无罪释放时,无论是法官还是辛普森的辩护人都会认为正义得到了伸张,虽然如此明显违反一般人的道德理念,但对于法律人来说,这就是职业伦理。由此可见,法律职业者在工作时,必须间隔自身已经形成的社会道德体系,坚守法律职业道德的阵地,力争不在纷繁的价值抉择中迷失。

六、结语

法律职业,作为一个具有高度专业化特点的职业,有着异于他业的风险,法律职业者又肩负着其他从业者没有的伸张正义社会责任。由于社会生活的各种压力与诱惑,法律职业有其理想,但现实往往与之相距甚远。任何一名法律职业者都应保持其在刚刚接触法律时化身正义使者的雄心,不忘理想,在法治建设和保障社会稳定的进程中发挥专属于法律人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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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冷妹.法律适用中的归纳思维与演绎思维[J].法制与社会,20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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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司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问题探讨[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5).

[5] 罗博.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J].台声(新视角),2005(06).

[6] 李学尧,余军.法律职业的危机与出路——评Rhode的《为了正义——重整法律职业》[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 (05).

第5篇

 

从2002 年开始,我国已经举行了14 届统一司法考试。受到就业压力影响,一些学生不听课,而是捧着司法考试专用教材苦读;而高校法律院(系)为了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往往也会调整其教学计划,这样就把高校的法律院(系)降格成了“司考班”,从而无法完成社会赋予他们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但是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将会有助于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脱节的现象,为法学教育的发展带来良好的机遇。显然,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教学的影响具有双面性。笔者根据自身所在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定位,以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为视角,设计出应对司法考试冲击的具体措施。

 

1我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

 

笔者所在的高校是一个综合性的大学,法学方面的师资队伍和教学资源有较强优势,除了培养少量研究性人才之外,我们更多的应是培养面向基层的法律技术性人才,培养法律的能工巧匠是我校法学教学的特色所在,为此我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为:培养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国家主要法律法规的立法、司法理论, 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法律专门人才。

 

2刑事诉讼学科司法考试命题的特点

 

最近5 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学的考试分数在80分左右,约占司法考试总分 的12%,是司考的分值大户。司法考试在刑事诉讼方面有自己的命题规律:

 

(1)侧重于对《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查。近5 年来司法考试主要考察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有: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六机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规则。

 

(2)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纯理论部分考查的较少。司法考试主要考察有关的法律法规,理论部分考察的很少。如从来就没有直接考察过刑事诉讼结构、职能、目的、客体和条件等纯理论的内容。

 

(3)考点相对集中。对于上文列举的常考的4个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司法考试也不是面面俱到、平均考察,而是侧重对于某些法条的考查,呈现出考点相对集中的特征。并且历年的考点具有很大的重复性,根据统计司法考试每年所考的知识点的重复比例为80%,即“重者恒重”。

 

(4)命题趋向为难度加大、加深。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相应的司法经验的积累以及司法解释的出现, 命题就会由对单一法律法规的考察变为对多个法律法规的综合考察, 由对于单个知识点的考察变为对多个知识点的横向比较考察。

 

3司法考试的对刑事诉讼本科教学的影响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的上述命题特点, 将会对刑事诉讼法学本科的教学产生重大的影响:

 

(1)忽视刑事诉讼理论的学习。由于司法考试不考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甚至对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从来没有考察过,因此学生对于日常教学中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不感兴趣,不愿意投入精力学习这些内容。

 

(2)注重学习法律法规。由于司法考试重点考察法律法规,于是学生把大量的精力用于学习常考的法律法规。他们通常的做法是购买流行的司法考试辅导教材,这些教材一般是根据历年司法试卷中这些法条出现的频率,作为遴选法条的标准。

 

(3)苦苦演习历年试题。司法考试有很大的重复率,每年的试题在之前的考试中出现的可能性非常大,这样仔细研读往年的试题其效果就非常的明显。

 

4我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应对司法考试的策略

 

我校刑事诉讼学科应对司法考试冲击,宏观思路是:我校确立的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并没有错误,但是考虑到司法考试的现状必须对我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进行调整,这主要由于我校法学专业学生大多数会在毕业之前参加司法考试,需要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作为就业的敲门砖。为此我校刑事诉讼学科应对司法考试冲击的具体措施如下:

 

(1)分级教学理论的引入。由于我校学生人数较多,学生的理想也不一致:有的希望考研,有的希望参加司法考试。考虑到这些现状,我们引入分级教学理论,根据学生个人的理想确定培养目标:对于立志考研的学生侧重对于理论的学习;对于立志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侧重于法条的学习。

 

(2)改革现行的教学内容。在司法考试实行前我们的教学内容一般是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无视司法考试的存在,“你考你的,我教我的”,这种现状必须予以改变。

 

(3)注重司法考试内容的讲授。对于司法考试经常考到的内容,特别是司法考试常考的法条,提醒学生注意。另外督促学生多研读历年试题,教会其应对司法考试的基本策略。

 

(4)通过各种方法实现上述目标。例如通过平常提问,日常作业以及考试来实现上述目标。在条件成熟时我们可以考虑对于拟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和拟参加考研的学生分别培养、分别考试。

第6篇

关键词:医事法学;实践教学;诊所式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5-0296-02

一、医事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医事法学专业是中国法学专业教育的新门类,自1996年东南大学创建医事法学专业伊始,迄今中国已经有40多所高等院校开设了医事法学专业。相较传统法学教育,医事法学专业教育具有更强的实践性品格。这与医事法学的教育目标相关。该专业主要以培养适应中国医疗卫生法制化进程需要的,能够解决实践中医疗卫生领域存在的各类法律问题的医、法兼修的复合型专门法律人才为目标。然而,与此定位存有一定差距的是,医事法学的实践教学状况仍需改善。中国医事法学实践教学现状中存有如下问题:

1.教育计划存有偏差。医事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中,一般以医法并重作为学科特色。这符合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标。但在实践教学的安排上便自然存在医学和法学如何分配比例的问题。在目前医法并重的教学模式下,大多数医事法学专业只能设置于有医学教育背景的医学院校或综合性大学。长于实践性教学的医学教育的习惯性优势较大,一般有专门的实践性课程或环节,相对而言,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色彩并没有在教学计划中得以充分体现。大部分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医事法学实践课程和实践环节,仅以实习的方式予以简单覆盖。但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从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校园建设等方面,医事法学专业都应当强调以法为主的特点[1],而“法律的生命是经验”(霍姆斯语),因此,增加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环节是非常必要的。

2.实践教学资源短缺。作为医事法学专业设置主要教学机构的医学类院校在法学实践教学资源上较为短缺。从物质资源层面,一般缺乏一般政法类院校或法学院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学实习基地等实践教学资源。在后期的教学资源投入上,囿于教学资源的重点分布,院校也一般不会轻易在医事法学实践教学设施上投入过多的成本。从人力资源层面,医事法学专业教师水平参差不齐,除法学院校毕业的法学专业教师外,不乏从其他教学岗位转来从事医事法学专业教育的非法律专业教师,也有从事医疗法律实践但缺乏实践教学经验和能力的实务型人才,这些状况直接影响了实践教学效果。

3.实践教学手段流于形式。在目前的医事法学教学中其实并不是没有实践性环节,如实习、案例教学、观摩审判、模拟法庭等,但效果未尽如人意。作为主要实践教学环节的实习本来是学生掌握实践工作技能、提高理论应用于实践能力的较好手段,但基于就业压力,大多数学生选择敷衍实习,积极准备考研或就业单位的一些考试,甚至奔波于求职之途;在课堂教学中的案例教学一般注重法律逻辑的推演和法条内容的阐释,缺乏现实鲜活性,尤其是匮乏对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非法条解释的实践问题的解释;基于教学资源问题,观摩审判、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方式缺乏延续性。因此,上述实践教学手段往往流于形式。

二、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医事法学实践教学中应用的可行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主要是对当时的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中缺陷的一种反思。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经验及基本技能。最为理想的就是通过在真实案件中真实的客户进行学习。“这种法学教学模式之所以被称作‘诊所’,是因为它汲取了医学教育模式的经验,即医学院的学生通过有经验的医生的指导而获得有关治疗病人的医学知识。”[2]

诊所式教育模式最大限度地开发了法学教育的实践功能。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在医事法学实践教育中的可行性在于:

1.定位恰当——医事法学专业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教育目标契合。正如前文所述,应用型人才是医事法学专业培养人才的主要目标。而法律应用的实践教育与提前进入职业化思维、职业化状态紧密联系。从诊所式教育的基本要求来看,对学生职业能力训练具有极强功能。通过诊所式教育课程的开设,学生可以在各类型法律诊所中切实操作案件,这样既可以克服案例教学易被理论化的课堂教学缺陷,也比模拟法庭等虚拟实践更生动具体,还可克服实习走马观花、形式化等弊端。

2.经验成熟——法学教育累积的诊所式教育的经验已经较为成熟。在中国的法学实践教育环节中,诊所式教育环节被大量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和专门政法院校所采用。“中国各院校一般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设置为专业选修课:3~6个学分,在大学三年级开设。课程分为课堂教学和课外教学两部分。课堂教学内容包括如何会见当事人,如何进行调查、调解和谈判,咨询、诉讼的技巧等,教学的方式有角色扮演、模拟训练等。课外教学部分则是由学生在法律诊所亲自接受当事人的咨询,会见当事人,法律文书和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学生这些活动都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3]这些比较成熟且在实践中卓有成效的经验和举措完全可以直接为医事法学的实践教育所吸纳。

3.特色鲜明——与医学院校医学课程实践教育的方式易形成共鸣和呼应。医事法学是具备鲜明特色的新兴法学专业教育,大多设置于更易获取卫生资源以便学习的医学类院校。学校对实践教育的政策支撑和理解是开展医事法学实践教育的基本前提。一个现实性问题是医学院校对法学实践教育的支持力度有所欠缺,而诊所式教育其实借鉴了医学实践教育的模式,更易为医学院校的教育政策所理解,形成共鸣和呼应。这也形成医事法学教育独特的实践模式,从而发挥其优势特色。

三、以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为核心提高医事法学实践教学质量

第7篇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河南省教育厅大中专就业课题“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困境与突破――大学生就业难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模式的变革”(编号:JYB2013244)的阶段性成果。

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事务岗位从业人员所构成的共同体。法律职业技能,一般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能力、技术和方法的总称。相对于其他职业来讲,法律职业具有专门性或专业性的特点。在法律发展早期,社会生活简单,执法人员往往通过习惯来解争议和纠纷,因此,这种社会背景下的执法者只需要丰富的生活经验和阅历就可以胜任。但是,随着社会的复杂化、法律的精细化,法律职业成为了一个对知识、技能要求较高的职业。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就是培养能够进行实务操作的法律人才,但是从法科毕业生的能力表现、就业现状来看,地方高校在其法学教育中职业技能培养的效果并不理想。法学教育要实现其教育目的,必须要进行改革,有效地培养法科生的职业技能,使其尽快地满足法律职业要求。

一、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分析

从国内外法学教育的传统及现实来看,法学教育的可能性目标有三个:培养法律学者、培养法律工作者、培养有修养的人。而作为地方高等本科院校,教育部明确将其定位于“培养能够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应用性人才”,即培养能够应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利用法律解决实践问题的人才,具体来讲,指培养的法科生能够胜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公证人等与法律实务相关的岗位。应用性人才的培养目标使得法科生职业技能的培养成为法学教育的应有之义。教育部在2011年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中明确提出,要“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可见,是否具备职业技能是判断一个法科生是否优秀的最重要指标。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社会对法科生的需求量是呈逐年递增趋势。但是,与之相反的是,法科生的就业率却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最主要的就是法科毕业生缺乏职业技能,不能胜任法律实务工作。就业单位对招聘的法科生至少需要培养一年左右的时间,其付出的成本较高,因此,很多单位在招聘时往往会直接限制仅招有工作经验的对象,这就直接导致法科生的就业率降低。由此而见,从提高法科生的就业率角度看,也必须要加强对其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

二、法律职业技能的内容

有方向,才能定目标。因此,对法律职业技能内容的明确,是培养法科生职业技能的前提。结合法律职业的特性,笔者认为法律职业技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系统全面地掌握法学理论知识。扎实的理论知识功底是从事实务操作的前提,只有具备一定量的知识储备,才能在面对问题时,运用知识储备对问题进行分析。否则实务操作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在法学教育中,知识储备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法学原理的理解,二是对法律规则的掌握。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2.养成法律思维惯性。思维是一种理性认识的过程,其在职业技能中起决定性因素。法学教育对法科生培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使其养成法律思维。经过有效的训练后,使学生具备能够从法律角度出发,以法律规定为起点,以法律事实为依据,以公平正义为导向,以缜密严谨的逻辑判断为基础,理性地对事物进行分析处理的能力。

3.法律语言的掌握与运用。任何职业均拥有自己的职业话语体系。法律职业也有自身的语言表述方式,即法律术语。法律术语的掌握与灵活运用是法律素质的直接体现。法律术语是构成法律知识的最基本要素,具有交流与转化两大功能。交流功能的主要体现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能够运用法律专业语言简明、准确的传递信息。而转化功能是将面临的社会现象、争议纠纷能够通过法律术语的表述转化为法律问题,实现向法律解决途径转换。

4.掌握法律实务操作的技术。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职业者必须要掌握一定的实务操作技术。比如: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运用技术、证据调查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等。这些技术的掌握是进行实务操作的基础,也是解决实践问题的“开门钥匙”。

三、当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现状

1.对法律技能的培养力度不够。近年来,法学教育成为热议的话题。法科生就业率的持续下降,让高校不得不审视法科生的职业能力培养问题。一些地方高校也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促进法科生职业能力的提高,但是从整体上看力度还是不够。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中明确了法科生职业技能培养的目标,但是受师资力量单一、实验设备缺乏、实践资源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目前对法科生职业技能的培养仅限于教师教堂的讲解。教师的知识、经验毕竟是有限的,再加上没有实践的亲身体会,以此来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实际效果可想而知。

2.缺乏法律职业技能考核机制。目前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对法科生的评价方式,最主要的方式是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这使得学生只是为了通过考试而学习,而且考试内容不需要任何的创造性,只是课本知识的复述,这种考核方式只能检测学生理论和法律规则等陈述性知识,并不能测试出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掌握情况。

3.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模式单一,效果不佳。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要求增加实践教学环节,但目前很多高校法律实践性教学方式贫乏。在教学方法上大多数沿袭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法学教育,注重课堂讲授,法学教育基本停留在以意识形态为话语统领,以法律诊释、理论评介为内容,以填鸭式、灌输式为主的水平。这种教学模式难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

四、在法学教育中培养法律职业技能的有效途径探讨

1.加大对职业技能的培养力度,创造职业技能培养机制的运行环境。法科生职业技能的培养,离不开良好的培养环境的支撑。地方高校应高度重视对法科生职业技能培养的软硬件支持,从人力、物力上加大投入力度,为提高法科生职业技能创造必要条件。首先,是打造一支高水平、合理架构的师资队伍。鼓励教师到社会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提高教师的实务操作能力,从而反馈于教学。其次,建立学校和法务部门合作制,引进或特聘法律实务部门的优秀专业人才到学校进行教学或举办讲座、沙龙,其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对法科生的职业技能培养来说是十分有益的。另外,还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法科生职业技能的提升创造条件。职业技能的培养不可避免的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比如模拟法庭、法学实验室、实习基地、证据鉴定实验室等建设都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法科生职业技能的培养需要这些硬件设置做支撑。

2.构建以实务操作为目标的教学体系。

(1)夯实法科生理论知识功底。如前所述,扎实的理论知识是实务操作的前提,因此,在以实务操作为目标的教学体系构建中不能忽视理论知识的讲解,要夯实法科生的理论知识功底。同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构建“学法理、看法条、析案例”三位一体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校期间就能更多地接触到形形各类现实中的案例,不仅能丰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内容,也能通过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解决现实案件的过程,提高学生实际应用法律的能力。

(2)课程设置中体现对职业技能的培养。目前,走职业化道路、培养应用型人才已经成为国内法学教育界的共识。这必然要求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中要体现对职业技能的培养,开设一些直接训练法律职业技能的课程。目前通用的法学14门必修课和其他若干门选修课就足以能够提供理论知识框架,关键要考虑设置旨在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术语、养成法律思维和掌握实务技能等课程。目前,一些高校开设了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等实训课程,这是值得借鉴推广的。指导学生办理真实案件,既可以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素养,同时也能通过帮助弱势群体从而为社会作贡献。

(3)强化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职业技能的提高必定要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因此,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要贯穿于整个法学教学始终。从法科生入校开始,便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技能训练,随着学习的深入进一步强化。到大学三年级主要课程都学习完毕后,即可通过法律诊所模拟、法律援助实战等方式,直接让学生参与法律实务的处理,在处理中发现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习技能。

(4)拉长实习时间,提高实习质量。实习是学生直接接触社会法律实务,提升其职业技能的有效途径。但是,目前很多高校实习的效果并不理想。大多数只安排毕业实习,而且只有两个月的时间,受时间的限制,很多学生并不能完整的跟踪一个案件。同时,由于没有有效的管理及实习考核制度,使得实习质量不高,实习只是为完成任务,获得相应学分而已。一些学生由于找工作、考研等因素影响,也不能潜心进行实习。鉴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将法科生毕业实习制度取消,实行常态化实习,从大学二年级就开始有计划地进行实习安排,这样可以让学生在实习中感知不足,有目的地提高自己。同时,设立有效的实习管理制度,使实习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发挥提高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作用。

第8篇

一、法学研究类型与法学教育类型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性

法律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章制度,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运作,调解人们生活之间矛盾的法治体系,对于以法律来说,是一种比较有科学性质的一门课程,其理论知识不仅专业程度较强且在实践中涉及的专业性也是比较强的,以此作为法学中的服务法律和法学实践的实质。以此作为基本条件来对法学进行了分类,第一,直接服务于法律研究与法治研究,其主要的意思就是讲的法学中的实务研究。而在实务研究中又包含了两层意思,即(1)借助于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相关理论来对法律的制定实施有效的措施;(2)将法学理论作为法律运行的基础条件,以此来达到法律的完整性。第二,利用间接的形式来达到法律和法治在法学中的分析类别,其主要指的内容就是在法学研究中对原理的分析。这一种形式上的分析代表了法学实质上的理论构成,从中提出了法律和法治在社会中运用的一些法律依据。这两种类型的关系就像砍柴与磨刀的关系一样,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法学教育的类型。在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注重对人才的培育还需要注重培养专业人才。由于砍柴与磨刀都是法律和法治实践中所必须的,所以对于法科人才的培育就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1)重点培育有专业性质的实务人才和理论人才,从而能够形成两种法学教育类型。对于实务型人才的培育目的是在于实务工作岗位。对于理论型人才的培育来说,需要明白:要加强对学生书本知识的学习,使其能够熟练的掌握书本中的一些法律概念,达到倒背如流的程度,这有这样才能在运用时做到脱口而出,这样才符合培育理论型人才的目的与需要。从培育课程的内容上讲,需要加强学生两方面的知识,即一方面,对于以后打算就业于法学理论事业的学生来说,必须掌握全部的法学科目,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事业单位对人才需求的满足。(2)对于法律实务工作岗位来说,其自身带有的研究性要求实务人才要具备实务研究能力,对于培育实务型人才对学生所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就是研究能力。在校法科学生和法学老师是法学理论工作中最能反映法学教育的过程,对于社会中那些工作于法律实务的人员和工作于法学教学的理论者来说,其主要形成了法学知识的教育体系。但是,对培育类型进行具体的区分并不是代表了在法学理论型人才和学科型人才中某一个可以从事于理论工作岗位,而是要求这两种类型的学生都必须掌握理论知识,因为这无论对于理论类型的人才还是学科性的人才都是进行深入学习的基础知识。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均需要结合法律实务中的实际问题,因为在教学内容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重合与交叉。所以,对于不同的教育类型仅仅是在法学研究的取向上有所侧重。

二、法学研究类型是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础坐标

在一些学校中对法学知识的教育对法学类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学校教育体制的完善和师资力量的雄厚都代表了这个学校中学生学习的好坏程度,无论是对于老师还是社会来说,最终的目的就是培养出拥有高知识含量、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与国外的一些法学人才培育机构来说,主要运用的教学方式是: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不同,却都是以两种法学研究作为内在依据的。

第一,根据其研究目的上的差别,需要对法学人才进行划分,可以根据学生自身的能力进行划分,因为在不同的国建中对法律教育的规定也是不同的,有的偏向于对学生实务研究的培育,有的偏向于对学生理论性的学习,所以,在这两种模式上,第一种更重视对学生在工作岗位上的培育,比较注重于法律实务与理论的结合。

第二,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设定不同培养层次。每个国家都设置了不同层次的本科、硕士、博士等,而培育出来的法科人才类型是要有不同层次的学历的。实际上,从事于法律实务的必须是科班出生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等高学历学位人员都集中在法学理论工作岗位上。

三、法学研究类型为法学教育调整提供指引

根据目前我国一些学校对法学人才的培育来说,知识在一些重点本科院校才会设置与法律相关的专业,对于一些职业院校来说,根本没有设立与法律相关的专业,因为法学是一门非常严谨的学科,需要具有一定的资格才可以从事于本行业,对人才的要求非常高,以至于在中国的法律岗位上出现了对人才的大量空缺,造成了法律人才难找的现象。即使有一些学生获得了法学学习的资格。但其学习的成果不理想,而造成了在一些本科院校内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不能从事于法律事业。在社会中对法律在形式上设立了不同的学位,有研究生学位,还有硕士生学位,这二者的确立代表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差别。对于解决法科人才的短缺是当前培育能够培育人才的师资需要,以法学二级学科为专业的法学是建设开始,形成了培育各门法学课程教师的理论人才品种。在之后出现的博士就是对此的延伸,而法学本科将培育任务转变成了培养实务人才。我国法学教育针对人才的缺失做出了重新的定位和调整。第一,将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作为标注,对社会法律中人才严重空缺的现象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1)将原来存在的本科院校法学教育作为学生学习实务法律的院校,将本科院校中的硕士和博士学位取消掉。(2)将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来进行保留,将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和法学本科。第三,将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作为一种门槛,清楚这两种岗位人才的准人资格,若是没有受过实务型法学教育的法学博士是不允许进入实务岗位的。

四、小结

根据以上对法学研究的类型对法学教育的引领的研究分析表明,法学是一种知识,一种逻辑,一种学问,更是一种实践,一种经验,一种解释。而法学教育是作为一种独特的、系统的知识体系,对法学的研究是基于法学教育的基础之上的。

第9篇

摘要:21世纪的教育应是以人文本的教育理念,如今,中国的法学教育稳步向前,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历程,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取得了不菲的成绩,随着中国法学教育的急剧膨胀和大众化的、粗放式的发展,再加上教育模式上的种种弊端和学生本身的学习方法和理念的问题,导致如今法学本科生的数量庞大,整体素质却差强人意,本文就将论述法学素质教育的目标和方法。

关键词:法学教育 教育理念 素质教育 途径与方法

法学学科的本身特点和历史任务决定了其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所需要的综合性法律人才。而素质教育以其对于高等教育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准确把握,成为法律教育的理想模式,真正做到素质教育与法学教学过程的融合,这是推进法学教育改革的关键。

一、国际化形式下对法学人才的要求

对法学人才的要求问题,即是塑造怎样的法律人才问题,使其更好的适应国际化大形势的能力与素质。

首先,思想道德素质的教育具有特别突出的地位,在这之中,除了把其作为一门专业学科来讲授,还应强调法律职业道德,使学生在掌握专业技能的同时,也充满了对法律本身的忠诚.

而心理上的素质问题,不仅要求法学人才掌握本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心里素质教育是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使其将来能更好的应对社会和适应法律本身复杂又繁重的环境。

最后,还要求法学人才具有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的精神,著名教授杨振宁在谈及中国高等学校教育的质量时说:”对于中国的学生来讲,成绩和学识都是很好的而且相当的优异、突出,但就是胆子太小,总觉得书本上的知识和课堂上老师所传授的方法与思想就是天经地义的,不能随便地加以怀疑,凸现了中国的学生思想的蒙蔽与缺乏创新的精神,这与中国式的传统教育有关,不能突破这一瓶颈,便始终不能适应国际化大形势的要求,不能与时俱进。”这就要求教育模式的转变与开拓创新,要求学生自己能以发展的眼光与态度洞察周边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专业优秀人才。

二、当下中国法学教育的弊端与法学学生的定位

中国法学教育,即有教育什么的问题,还有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即应当听谁的问题。中国法学将何去何从?当前中国法学本科学生又将如何定位?

首先,法学教育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目前,法律院系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以传授系统、科学的知识为目的,这一目标的确立本身并没有错误,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贯彻这一目标时,很少考虑到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一种坐而论道的玄学。

其次,就是传统学科陈旧、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我国当前努力实现市场经济与对外开放,但在知识更新和内容扩展方面,我们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观点陈旧、知识老化、教条空洞、新颖不够的毛病。这种情况如此地发展下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将严重制约学生对社会的贡献,教学对社会的应有作用将大大降低。

三、实现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1、做到以人为本。在法学教育模式上应以注重素质教育的培养为主,以解决中国经济实践问题为根本目的。做到以人为本的社会本位,实现法学专业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对立统一,推进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

2、构筑完善的社会实践教学体系。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高和实践性、独立性强的职业,对于在校学生来讲,除了给他们灌输必要的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对其进行专门的职业化培训,才能使其担负职业所要求的职责与使命.

3、培养多元的学生素质体系。在未来的社会中,要求每个人都应当具备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的精神。注重学生的人文素质培养,要求学生时刻具有强烈的竞争意识、忧患意识和国际意识,增加人才培养的可比性,使其成为具有国际可比性的全新而又全面的新型法律人才。

总之,为培养务实有用的新型法律人才,应在教学方法上进行大胆改革与创新,对于先进的“西式法学模式”我们应当批判的接收与消化,把西方先进的思想、观念,转化为自己所有,跟上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让我们的学生在读、听、说、写、思、辩和举手投足等方面都能表现出一个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如此,才能真正做到素质教育与法学教学过程的融合,从而培养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制建设所需要的综合性法律人才。 转贴于

参考文献:

[1]栾栾.《论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教学与资源建设中心

[2]邓正来.《中国法学教育的方向,载正来学堂在线论坛》

[3]邓正来学堂在线论坛 dzl.ias.fudan.edu.cn/ShowTopic.aspx?topicid=156

第10篇

[关键词]反思;批判;法理学;法哲学视角;中国法学

我认为,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哪条路还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1]

——邓正来

引言

对于一个问题的解答,通常有两种方式,其一是直接给出问题的答案;其二是找出引发问题的根据,从缘由中寻找出路。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正是采取了第二种途径,即为中国法学缺失理想图景寻求原因。在笔者看来,这一做法对于深刻洞见问题本身颇有助益。

诚如作者所言,“这本小书是对中国法学——严格上是指中国法律哲学——在后冷战时代的世界结构中的使命所做的一项前提性研究,更宽泛地讲,乃是对这种世界结构中的中国“身份”和未来命运的一种学术关注。”[2]

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邓先生对中国法学在1978至2004年这26年中的发展进行了“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对支配此一法学时代的四种“现代化范式”,即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论者为主力的“法条主义论”,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和苏力的“本土资源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批判和追究,并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一幅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而无力引领中国法律朝向一种可欲的方向发展,实是因为中国法学深受着一种所谓的西文‘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与此同时,这些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由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中国法学总体的‘范式’危机。因此,作者认为,必须结束这个受‘现代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3]

笔者以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以中国法学是以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学理想图景”为根本问题的。是以两条贯穿始终的主线,即中国法学因缺失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而导致的“整体性”范式危机,以及中国法学作为知识系统在当下中国发展过程的变异结构中所具有的一种为人们所忽略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力量(亦即邓先生所谓的“正当性赋予”力量)为进路的,进而展开了作者探寻理想图景的学术努力。

以下是笔者试着从法哲学的理念、逻辑起点、价值和研究路径四个视角来对先生之文所作出的浅陋的分析与感悟。

一理念——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一、法的理念

“法哲学这门科学是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4]在黑格尔看来,任何事物都是由客观精神的某种特定部分即概念为其实体,并经过这一实体的现实化即定在而形成的。在此过程中,概念及其定在的现实化统一,即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理念。法的理念是法的概念及其定在的统一,并形成了法哲学的研究对象。

二、理念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我们知道,概念是对事物的抽象,而理念则是对抽象的抽象,即抽象的深化。它包含着概念用其实存两个方面,就像灵魂与肉体合二为人一样。在这里,身体是具体,而灵魂则是抽象。

先生此文以其犀利的行文,深刻地批判给予法学界乃至学术界以前所未有的震撼,这种力量的背后,严然有一种强大的理念性支撑。这就是先生在反思与批判26年中国法学的基础上而洞识出的一种理念性可欲图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它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性命题,而是有着完全现实定在可能性的实存图景,当然这里的“理念”笔者作出了一种超越性的理解。

在先生看来,中国法学在过去的26年中,一直深受着一种先生所谓的西文“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故此,作为具有保证法律“具有善的品格”能力的法律哲学,在当前历史背景中,其必须对一些问题进行追问[5]。

但是,正如许多读者都予以质疑并指出的那样,先生给这一“理想图景”没有明确的界定,就连笔者自己开始接触时也是百思不得其解,然而,先生在本书结语部分自己也是意识到了这一点,他是这样认为的,“把‘理想图景’引入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前瞻,意味着我试图在中国法学的领域中,甚或在中国社会科学的领域中,把那个被遮蔽的、被无视的、被忽略的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的问题开放出来,使它彻底地展现在中国人的面前,并且‘命令’(command)我们必须对它进行思考和发言,而绝不能沦为只信奉‘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之权威的‘不思’的一大堆。再者,这进一步意味着我们既不能简单地、‘不思’地生活在‘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之中,也同样不能简单地、‘不思’地生活在我们自己都不知道性质为何的社会秩序之中。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对于每一个中国法学论者而言,甚至对于每一个中国人而言,开始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行思考和追究本身,就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一个新法学时代的来临,至少是一个开始思考和追究我们自己的根本生活状态之正当性的时代的来临。”[6]

二逻辑起点——主体性中国

一、逻辑起点

在法哲学领域里,逻辑起点所谓基石或基石性范畴,“任何一种成熟的理论体系,都必须有自己的理论基石,而理论基石的主要表现形态就是基石范畴,基石范畴是一定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集中体现,因而它是一种理论体系区别于其他理论体系的标志。”[7],它应当是从最抽象,最简单而又包含以后在发展中各要素关系或者概念开始的。同时又必须与历史上最先出现的和存在的相符合。逻辑起点的完整成立须通过以下两条路径来实现:第一,感性的具体。即由完整的表象升华为抽象,换句话说就是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第二,理性的具体。即从抽象的规定出发,在思维形成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

二、逻辑起点与主体性中国

笔者以为,相对于黑格尔把“占有”视为法的逻辑起点和张文显教授将“权利”视为法的逻辑起点”,先生一文的逻辑起点则是“主体性中国”的自我追问和探求。不管是先生对过去20多年来中国法学的批判,还是对“理想图景”的可欲性设定,都是以此为基础来展开的。

先生曾不止一次提起这样一个问题,即处于急剧转型中的中国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秩序,或言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据此可这样认为,中国法学摆脱“现代化范式”支配的过程,也就成为中国法学为中国法律提供正当性论证,同时探寻自身发展的自治性道路。

先生曾在文中以中国加入WTO前后为例来说明“性中国”与“主体性中国”的差别所在。在整个世界结构中,只有在成为“主体性中国”的前提下,才能参与到世界游戏当中,也才有了主体性的地位,否则将永远摆脱不了受歧视的地位。拥有并不代表着拥有主体性的地位。我想,先生正是由于有着作为一名中国公民的主体性、主人翁性的自我定位,才导致这这种探索的开始。职是之故,这种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理念的追求,恰是以“主体性中国”为其逻辑起点的。

三价值——中国法学的人性关怀

一、法价值

我们说价值是指客体与主体人之间的特定的需要与满足的关系,它由主体、客体与实践三要素组成。相比较而言,法价值则体现了主体的人和人的结合(诸如家庭、组织团体等)和客体的法之间的要求与满足。并通过以下三环节来实现,即主体对法的要求,法对主体要求的满足以及主客体之间的连接即实践三环节。在这里,需求是法价值存在的前提,而满足则是法存在的基础。

二、价值与中国法学的人性关怀

上述表明,人是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没有了人的因素,则价值将是子虚乌有,空中楼阁。甚言之,法的价值一定要以体现人性为自己的责任担当。

先生在文中以“消费者权利”的个案分析来阐述中国法学研究中“中国”的缺失,其中在笔者看来凸现出了人性关怀的光芒。这种人性的价值关怀又是在先生一系列建构于现实之中的批判中体现出来的。“简而言之,在‘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宏大的、民主和法治,而不太可能是与中国农民乃至中国人的生活紧密相关的地方政府的品格和司法的品质;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中国‘都市化’浪潮中的城市居民的利益或中国受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而生成的各种新型权利,而不太可能是中国‘城乡二元结构’、‘贫富差距结构’和‘世界结构’下的广大中国农民或贫困者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切实权利;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大写’的人权,而不太可能是我所谓的‘活的’、日常的、无时不刻都关乎到人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具体人权;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西方式的‘陌生人社会’预设下对法律的配置和普遍运用,而不太可能是中国‘陌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同时共存的情形下所导致的更为复杂的问题;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法律体系的逻辑和注释,而不太可能是赋予这种逻辑或注释以生命力的中国农民乃至中国人所经验的现实且具体的生活。”[8]

四研究路径——反思与批判的法理学

一、研究路径

法哲学是一门充满着思辨与理性的科学,是对事物最终极的、最本质的认识和揭示。它通常表现为对法的本原、本体及本质的追问,附以价值、理念等层面上的探求。

二、研究路径与反思与批判的法理学

先生曾在不久前专门著有一本书《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9]对时下中国的研究生教育,学术界的学术研究等作了一针见血、不留情面的批判。笔者通过阅读本书获益匪浅,让自己真正领略到了所谓大师的风范。那种批判不是一般地、无关痛痒的批判,而是一种切中要害,鞭辟入里的批判。与此同时,《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发表,更让先生以这种独道的批判力展露无一。他以一种体制中的体制外的独特眼光,以其“一人一水一世界”的心境去看待中国法学界乃至学术界的风起云涌、潮起潮落。再加上先生近二十年来的不懈努力与刻苦钻研,才为自己搭建起了一个反思的平台。这种反思具有宏观性、历史性、整体性,更有一种中国公民的一种高度社会责任感。不仅如此,先生为了确保自己特殊的研究路径,在受聘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之际,依然不忘与张文显教授“约法三章”[10]。这固然不能与“三顾茅庐”相媲美,但是这至少表明先生执着于学术的态度。

笔者认为在过去20多年里,中国法学没有对作为知识与法学本身进行深入思考,从而也就未能给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更为有效的智力支持,质言之,过去的法学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缺乏或拒绝反思的法学,法学显现为一种淡漠或抛却了反思与批判的知识类型[11]。我们更多的学者都蜂涌地移植西方的法律,试图尽快在中国学术苑囿确立法学的重要地位,当然这种法律移植是很必要的。正如耶林所指出的那样:“接受外国法律制度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国家性的问题,而是一个简单明了的合目的性和需要的问题。任何人都不愿意从遥远的地方拿来一件在国内已有同样好的或者更好的东西,只有傻子才会因为金鸡纳霜在自己的菜园里长出来的而拒绝服有它。”[12]就此意义而言,大概没有一个彻底的非法律移植论者。但正因为这一事实,也提示我们极有必要对法律移植及其据以为凭的前设进行认真反思。

先生之文恰好填补了这一空缺,至少他那种反思与批判的精神给我们以警示、以醒悟。法学作为一种知识体系,唯有在没有丧失反思与批判的前提下,才能成其为知识,也才具有了知识本身的一种可贵的品格。我想,只要沿着先生的这条研究路径,一如既往的前行,中国法学特别是法理学将会开启一个新的时代,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也会很快地变得清晰起来。

结语

笔者以为,迈向反思与批判的法理学研究,一方面将使我们可能更为有效地洞见我们前在的社会存在及其性质以及关于它的知识限度,另一方面,也将为我们提供一个认识和理解社会存在的多维视角,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更有助益的智力支持。

“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去。”[13]作为一种对那些(包括笔者在内)有可能期望先生以更明确的方式阐明“中国法律理想”的回应,我想其含义是深邃的,其理由是有力的。先生“暂时”的结语,在许多人看来,或许是一种苍白无力的结语。但我认为这对于中国法学而言却是一个始端,一个起点,更是一个开放的空间,这也与邓先生一直的理论预设——任何社会科学知识都具有其增长的阶段性限度和广度上的局限——息息相关。正是因为深刻意识到各种限度与局限,邓先生不会也不曾给过彻底的结论性的判断,而更多是引导人们去思考或反思。

最后,不论先生批判得是否合适与得体,不论中国法学是否缺乏自主性,不论中国法学是否缺乏“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或许作为研究人员的我们真的应该在内心中悄悄地问自己:我们向何处去?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国向何处去?

参考文献:

1、著作类:

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1版。

邓正来著,《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版。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2、论文类:

钱大军:“中国法学研究人员向何处去”,载《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1月上期。

于晓艺:“中国法学之自主性寻求”,载《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1月上期。

王勇:“迈向知识的法理学”,载《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1月上期。

尾注:

[1]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1版。这是邓正来先生在其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论纲中,比照卡夫卡《在电车上》的那段名言而作出的一种宣言式论断。

[2]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1版。自序部分第2页。

[3]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1版,第3页。

[4][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导论部分第1页。

[5]这在根本上意味着,中国的法律哲学必须对下述基本问题进行追问: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处于何种结构之中?中国的法律制度是正当的吗?中国这个文明体于当下的世界结构中究竟需要一种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中国法律哲学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或者评价社会秩序可欲与否的判准:究竟是根据西方达致的理想图景,还是根据中国达致的理想图景:究竟是那些抽象空洞的正义、自由、民主、人权、平等的概念,还是它们与中国发展紧密相关的特定的具体组合?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提供什么样的理想图景?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根据什么来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西方的经验抑或中国的现实?中国的法律哲学应当如何建构这样的理想图景?

[6]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1版,第264页。

[7]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334页。

[8]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1版,第129页。

[9]邓正来著,《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版。

[10]参见《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即不接受院系和学校里任何带“长”的行政职务,不参加任何评审委员会的评定工作和仅限于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以保证自己独立的自由的学术研究之路。张文显教授予以同意,在此基础上,其被聘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11]苏力教授指出是:“法学研究的薄弱……无法有效回应社会生活的需要,甚至完全脱离社会生活,这也是中国法治实践欠缺的因素之一。”参见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第160页,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11篇

一、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模拟法庭的实战性不强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模仿法庭审判。在实践中一般是预先选择出相应的案例,学生了解案情后根据需要选择分工,根据不同的分工角色做不同的准备,最后按照相应程序完成案件的审理。[2]这种教学方式学生参与性强,能动发挥空间大。但在现实中模拟法庭这一教学方式运用的也不理想。很多院校设置了模拟法庭这一场地,但大多数院校并没有将其设置为一门专门的课程,这就导致了模拟法庭成了一项课外活动,往往是在需要的时候才举行,次数非常少,即使是参与的学生也没有真正起到锻炼的效果。组织者并没有从学生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看重活动的成功与否,因而在各个阶段都是在老师的指导下重复的演练,最后才登上模拟法庭进行表演的。这样的模拟失去了真实审判的复杂性和实战性,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毕业实习形同虚设毕业实习是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的一个必经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生走出校门踏上社会的一个重要过渡阶段。这一教学环节从效果看并不理想。学校基本上把大四最后一个学期的一段时间安排为毕业实习的时间,而且采取分散实习的方式。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压力下,学生在这个时间段忙着找工作、考研、考公务员,无暇顾及毕业实习,真正到单位实习的并不多。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在现在这种就业市场中,毕业实习的时间安排不合理,学生在这一相对自由的时间里,往往会根据需要放弃实习去做自己认为重要的事情;其次毕业实习的方式不科学,它是一个必经的教学环节,不能等同于提前毕业,学校在这一教学环节中不能放手不管,为了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需要在资金的投入、师资的配备以及实习基地的建设等方面下功夫。再次,毕业实习的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考核基本上是要求学生填个表格即可,学生很容易过关,指导教师在思想行动上也不重视。

二、完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对策

(一)修订培养方案,完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传统法学教育的培养方案以理论课为主导,忽视实践教学,这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了种种弊端。因而应加强实践教学课程的研究和实施,制订一个明确而易操作的系统性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将其强制性地纳入培养方案中。实践教学的内容不仅应当包括庭审旁听、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法律诊所、毕业实习等,还应当包括《写作与口才训练》、《谈判技巧》、《法律职业技巧》等相关的实践课程,从制度上保障实践教学的地位。同时要规划和建设一批实用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课件,明确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安排,以指导和规范实践教学。[3]这样来促进实践教学的制度化、规范化,使其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法学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二)改良传统的实践教学方式案例教学首先要厘清这里的案例,案例应包括错综复杂的素材在内,要具有典型性,不仅能反映基本理论知识,还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要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从中得到更多的启发和教育。案例教学要求教师在使用的过程中注意方式方法要得当。在整个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给学生充分的思考空间,掌握基本实践技能的同时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将模拟法庭列为一门必修的实践性课程,充分发挥模拟法庭的实战性作用。模拟法庭的教学实施,案例选取要适当,情景要真实。具体到审判,要尽可能的接近真实的审判。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要和真实的审判相仿,仅确定将要审理的案件性质名称以及各方诉讼参加人员的名单,学生根据需要来查阅和搜集资料,整理出庭审材料。在开庭阶段,学生不仅根据事先的准备发表自己的观点,在诉讼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新情况,学生需要灵敏地做出应对,真正体现法庭的对抗性和随机性。庭审结束后,教师需要及时予以总结和评价,以保证教学效果。规范毕业实习对教学投入有更高的要求,在经费和专项基金上要有必要的保证,政府和学校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这样可以更好地调动教师和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政府也要给以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以及企业单位与地方院校建立全面的合作关系,使这些单位支持和配合地方院校的毕业实习,以此作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4]毕竟办学不只是学校的事情,办学成功与否关乎社会各个主体。学校也要根据这些单位的特点和基本要求,完善自己的教学常规工作,规范管理,如在毕业实习时间的安排方面,在学生的组织管理方面等都需要规范化,既要保证教学质量又要注意保证合作单位正常工作的进行。

(三)办理具有特色的诊所法律教育学校开办的法学专业如果要在竞争中寻找生存发展的空间,必须突出自己的办学特色,这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可以寻找到突破口。诊所式教育方法常常被表述为“在行动中学习”。诊所式教育方法指的是法科学生在律师或老师的监督和指导下参与到律师通常所做的行为中来,包括当事人等;同时还包括监督和指导学生从各种角度观察问题,以便他们了解社会政策和程序的法律过程。[5]诊所法律教育的优点在于它的真实性,能够最大限度地挖掘学生潜力,激发学习动力,锻炼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帮助学生缩短踏入社会的适应期。办理诊所法律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需要修订教学计划,明确法律诊所实践课的地位。其次需要解决师资问题,这里需要“双师”型的教师。再次需要解决诊所基地建设和案源问题。学校可以和社会上的某些组织合作,如与司法机关的法律援助中心、消费者协会、劳动者保护协会、各级妇联、工会、社区、企业法务部门等社会组织联手共同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建立特色法律诊所,发挥法学教育的优势,尽早服务于社会。[6]最后需要解决经费的筹集问题,实际办案需要的费用支出,学校应合理划拨经费;也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办案资金。

作者:刘秀娟单位:菏泽学院法律系

第12篇

一、行政法学教学中引进模拟法庭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依法行政”原则使得法治精神逐渐深入人心,实现行政法教育的推进,培养行政法学人才无疑也成为行政法治的重要环节。模拟法庭之于法学学生,并非是单纯的法律剧本的再现,参与其中的法学学生扮演者法庭上各种角色。

二、行政法学模拟法庭的课程设置

(一)模拟法庭难过课程设置的内在要求。法学课程设置不仅要秉承“教学内容说”、“教学结果说”、“学习经验说”等基本理论,更要沿袭“学科中心课程模式”及“活动中心课程模式”的教学模式。美国教育学家布鲁纳主张,结构主义教育理论倡导教学课程的内容不仅要体现学科的基本结构,更要考虑学习者的心理倾向与已有的知识结构等问题。将法律知识学文化、专门化、结构化,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的同时积极培养学生的主动思考能力与灵活实践能。(二)模拟法庭课程设置的具体内容。第一,对于参与主体。模拟法庭的主要参与主体不仅为法律知识的学习者,还包括法学知识的教授者。学生在模拟法庭中通过扮演不同的诉讼参与人,通过参与庭审过程,穿戴正式职业服饰,进入模拟法庭场景,对角色进行感性认识。除此之外,在参与庭审过程中,通过对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对法律程序内容的掌握,能够潜移默化的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相结合。教学者在模拟法庭中更多的担任引导者的角色,并不主导模拟法庭的走向,而是将法庭审理的各阶段,为不同角色的参与人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教师是不仅是课程的研发者,也课程的实施者,其并不主导模拟法庭的发展流程,而是更多的让学生在其中进行感受和学习。第二,模拟法庭课程设置的原则。模拟法庭课程究其根本仍旧是法学教育课程,因此仍要遵循法学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即“先实体后程序”、“先总论后分论”等原则,层层深入的设置课程内容,并在此基础之上,培养学生专业学科的法律实操技能。第三,课程推进的具体步骤。关于模拟法庭课程设计的模型,欧美国家普遍采用“目标模式”。在此理论基础上,笔者认为行政法学模拟法庭课程的设置应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实务中行政法律经验之分析。(2)待培养之行政法律实践能力。(3)具体的课程实施纲要。(4)具体详细计划。虽然模拟法庭是一门模拟的实操训练,但是学生对真实庭审的认识程度决定了其后模拟法庭的完成度,因此在制定详细计划时,教学者要在学生充分认识到真实庭审过程后,结合行政法学特点进行行政法学模拟法庭设置。

三、行政模拟法庭课程未来之完善建议

行政诉讼由于其天然的特征,使得私主体在对抗公权力机关时出现各种权利救济障碍,因此,未来行政法学模拟法庭课程的设计,不仅要在理想中模拟法庭课程模式基础上,更要结合我国国情及司法实践,可以设置各种障碍环节,如公权力机关的现象,私主体对行政处罚不作为等环节的处理和解决,以此培养行政法学学生的综合法律素养。并且在模拟法庭设置中,可以考虑设置行政调解、国家赔偿等私主体的多渠道权利救济模式,使得行政法学学生的思维得到充分的拓展,不局限于对庭审的实操训练,结合其他救济途径,为我国的司法环境输送更多的综合性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翟亚虎.关于规范我国高校模拟法庭教学的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2015(8).

[2]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方法新探[J].中国大学教学,2012(8).

作者:张佳欣 杨阳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