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7 15:57: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科学编制预、决算
(1)预、决算是财务规划工作的基石,是规划工作的具体表达,起到领事业发展的作用。其包含人社系统部门概况,详述主要职能和单位构成;部门和“三公”经费预算表,详细罗列各分项预决算数据;编制报表说明和对报表中专业性较强的名词、术语、标准解释几部分。对各项收支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电算化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实行会计电算化,杜绝手工记账,分设会计、出纳。账目、钱款、实物专人专管,各项汇拨、报销、支付凭证齐全,经手人,复核、财务负责人统一办理。通过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做好基金预决算编制工作,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程序执行。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形成统一工作流程,规范各类项目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社保基金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
(2)建立健全规划计划的编制、实施和考核联动机制。通过科学编制实施年度计划,制定具体的综合考核实施方案,开展年度综合考核,推动规划总目标的全面落实。年度综合考核实施细则,依据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工作,完善考核体系、考核内容标准、考核形式,把日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起来、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结合起来,真正起到奖励先进、改进不足的作用,把考核任务目标落到实处。
(3)开展社保基金预决算专项审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重点跟踪,及时整改,加强社保基金财务业务一体化建设步伐,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反馈、奖惩等制度。通过建立常规化、多手段的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强化项目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专款专用和使用效益。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对重点工作的资金保障,处理好部门预算与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统筹安排好各类专项资金,增加预算调控能力,实行预算决算全程监管,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分析、绩效评价融为一体,对重要经费或重大项目支出,边支出边审计,做到公开透明,实施任何重要工作、重大政策和重点建设,都要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不断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理财。通过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监督、控制经费支出,防止铺张浪费;
(4)深入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对公开后可能出现的舆情情况进行评估,提前制定预案,时刻关注发展动向,主动引导,积极回应,避免引起公众误解。
二、加强人事计划管理
(1)进一步健全完善人事计划管理体制,按照“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思路,改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办法。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办法,凡机事业单位增加职工,包括社会招收、录(聘)用人员、政策性安置、调入人员、成建制划入人员和其他增加人员,须先填写“增人计划卡”,经人社部门审核盖章后,凭卡到有关部门、科室、单位办理录(聘)用、调动、核定套改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手续,最后收回“增人计划卡”。一卡一人,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增人计划卡”由市统一制定,分发县区,保证政策上的一致性。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动态管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强化统筹协调和分工协作,规范进人程序,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优化人员队伍结构,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提高机关事业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
(2)规划财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强、集成度高、责任难度大的工作,做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出路就是千方百计做大预算资金规划盘子,提高民生支出的机遇,开源节流,增加资金支撑能力,做大做强人社事业,就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规划制度,推进基础数据建设保障人社事业可持续发展。
作者:唐健 单位:菏泽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自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3-04-27)》正式施行。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工伤保险与赔付已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与福利待遇的政策处理正式进行了国家法律调整的轨道,这是我国广大劳动者,企业职工的福音。目前在各地的社保除对各类企业的职工之外、对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甚至临时工、民工、失地农民也逐步纳入了社保,对这部分人采用“社保综合险”的方式纳入,综合险中包括了工伤险。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广大人员的工伤保险以及处理尚未有相应的规定出台。谁也不能控制工伤只发生在企业之中,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思考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发生工伤后怎么办这样一个现实而严峻的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的若干问题。
一、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其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依照国务院、人事部、国务院各部委、总政治部的规定负责审核、评定。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有人又称“公伤”,大致是“因公而伤亡”的缩称。这里大概可以概括为国家的人因国家公务或工作中所受伤残或死亡。“公”是个抽象概念,在其概念中包含最多的成份大体是国家性,如“公家”在百姓的心目中就是“国家”。又如“公诉”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劳动者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伤残、死亡或突发疾病而死亡的应统称为工伤,而不宜称之为“公伤”。
值得注意的是“因公死亡(人薪发[1994]48号)”应属于“公伤”之内,但它专指“死亡”,而不包括伤残。另外,还有“因公殉职”是指的因公牺牲。因公牺牲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国家授予革命烈士。
现行企业劳动者工伤包括三个具体形态:(1)、因工负伤、(2)、因工致残、(3)、因工死亡。对于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均必须经法定机构做出工伤认定,而对于因工致残还需要进行伤残评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因工死亡还需要进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而这些在现行事业单位工伤政策中均没有涉及。
「本文小结
1、工伤: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伤残或死亡的。统一使用“工伤”一词可以与《工伤保险条例》一致。
2、烈士:属于国家民政部的抚恤范围,由民政部对政策规定超过工伤保险幅度的部分进行抚恤。
二、原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事故的政策处理
长期以来,工伤事故处理的政策范围属于劳动福利待遇的范畴,企业劳动者伤死处理的政策文件多出于劳动部、而国家事业单位的政策就多出于人事部。由于政策具有容易及时调整的特点,以行政机关行政文件的形式下发具有较好执行操作性,因此可以说现行的职工伤亡政策是经过不断调整而被执行的。对于企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我国各地早就开始试行,而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死亡政策现仍执行的是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如下:
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对于致残,按照国家有关优抚政策处理,其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89)财文455号)执行。各地实践中由人事部门、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评定。
由于国家事业单位长期实行的是公费医疗,那么对于伤者的治疗,事业单位人员个人是不承担医疗费的。
四、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
1、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而2004年上半年已完全过去,自《工伤保险条例》
公布之日的2003年4月27日至2004年6月30日止,已过去一年又整整2个月,有关部门尚没有出台“具体办法”以及“工伤保险办法”,在此前还只能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2、实际上,不少地方、地区政府在与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试运行时,开始了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尝试,作为其配套政策,也出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规定,这部分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上与企业劳动者实行了同一工伤保险制度。
五、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存在的问题
1、至今未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性的工伤保险制度,国家事业单位关于工伤方面的制度主要是一些零零散散、明显滞后的政策规定。
2、事业单位现行工伤规定滞后、模糊、零散,缺少法律规定进行调整的依据,且与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相差悬殊。
3、职能不同的部门之间、不同行政区域之间、不同的事业单位之间,实行了不同的福利待遇政策,加之事业单位效益的差距更是加剧这种差别。
4、对于工伤认定的内容项目、条件、认定机构没有任何政策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执行原政策的状态下,对于工伤认定实际上是事业单位的主管国家行政机关予以认定,而不论从法律上,还是行政规定上,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这样的职能。即便行政机关具有这项职能,随着而今后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进入,这种职能也会随之消灭。
5、工伤人员在申请合法权益时,根本没有认定、实现其主张之门以及相应的程序,事业单位、行政主管机关也根本无法操作。
6、对于财政事业拨款的事业单位,若欲参加工伤保险其经费从什么项目列支没有规定。
7、对于已进行医疗费用改革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的治疗费用如何承担与支付没有规定。
六、国家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的现状与问题
「现状这里的其他事业单位,即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1、对于民办事业单位、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单位理论上讲,不实行财政拨款收支,不实行国家政策调控,理应自行按在参加社保的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或地方工伤保险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也应由事业单位自行参加工伤保险。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办理,如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实践中由人事部门、组织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评定,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4)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5)现役军人(含文职官兵、义务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优抚优恤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评残范围、审批程序按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1989]优字19号)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供养安置及家属抚恤等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实际工作中,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受伤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问题
1、国家事业单位在工伤保险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家机关也基本存在,只是由于国家有具体的、单一的规定,这些问题表现不突出罢了。
2、从《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看,国务院仍将国家机关放在社会工伤保险制度之外。
3、由于工伤认定权在国家机关自身,其弊端是不言而喻的。
一、加快步伐,在引进和培养人才工作上实现新突破
(一)刚柔并济引进人才。加快健全我区人才工作联动推进机制,全面实施助企聚才三年行动计划,为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提供优质的人才支撑。深入实施“龙城英才计划”3.0版,做好人才引进政策推介和项目申报工作,搭建高位嫁接平台,实现领军人才项目正式落户数达8户以上。依托区五星级人力资源市场,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专场招聘活动。继续实施“名校优才引进计划”,搭建人才交流平台,组织50家区重点骨干企业赴国内重点院校招才揽才,引进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才3300名,其中高层次人才180名,满足企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完善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建设,加强与高端人才的联系沟通,引进外国智力项目8项。
(二)内外并重留住人才。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才政策,认真组织“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和“省博士集聚计划”推荐申报,实现成功入选各2人的目标。利用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平台,积极参与全市企业与外国专家组织人才和技术合作专场活动。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工作站,不断壮大我区博士后研究人员队伍,确保博士后工作站中现有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达一定数量。充分发挥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黑牡丹科技园、恒生科技园、新动力创业中心等孵化园的人才储备和孵化器作用,以良好的创业环境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育人才。
(三)赛训结合培养人才。贯彻落实《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及各项配套实施办法。大力实施“金蓝领”人才培训工程,健全和完善高技能人才政校企合作培养模式,广泛开展青年高技能人才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的提升培训,认定一批符合辖区产业发展需求的合作项目,新增高技能人才350人,每万名劳动力中高技能人才数达600人。以第二届“技能状元”大赛为契机,引导各行各业劳动者踊跃参与岗位练兵,鼓励人人争当技能标兵。积极探索技能人才供需对接载体活动,努力创建工作品牌。
二、突出重点,在促进和稳定就业工作上实现新成效
(四)把握方向稳定就业。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全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2400人,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8300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5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举办公益性毕业生招聘会3场以上,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6000个,实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率、就业服务率均达100%。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各类补贴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努力发挥政策促进就业创业的最大效应。依托区位优势,争创现代服务业人力资源市场,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搭建高效供需平台。高度重视阶段性“招工难”问题,加快建立重点缺工企业动态监控机制,大力开展援企稳岗行动,就地就近组织用工需求对接,有效缓解招工难与就业难并存的结构性矛盾。切实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组织企业参加第三届省家庭服务业大赛,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功能建设。
(五)切准档位带动就业。全面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制定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计划,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大力落实大学生免费创业培训管理办法,举办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广泛开展大学生创业意识培训。认真贯彻我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加强大学生创业园与高校的对接,切实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充分发挥龙城大学生创业园的孵化作用,有针对性地组织IYB、EYB培训,提升在孵企业的创业能力。全年开展各类创业培训650人,扶持创业500人,创业带动就业2700人。
(六)加足马力促进就业。切实加强与定点培训机构联系,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市、区两级联动,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开通培训“网办”快速通道,提高培训管理和服务效能。积极开展失业人员与企业岗位培训需求调查,及时掌握劳动者职业技能需求信息,有的放矢地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认真组织技能培训进街道、社区、企业、军营、校园活动,方便城乡劳动者就地就近参加技能培训,努力提升全区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切实提高培训后的就业成功率和稳定性。全年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3500人,城乡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培训300人。
三、攻艰克难,在健全和完善社保体系上实现新提高
(七)紧盯目标扩面征缴。完善社会保障扩面征缴目标责任考核机制,重点推进新增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持续扩大社保覆盖面,全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增参保4800人,其中净增参保缴费达2200人,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大保险综合覆盖率保持在98%。继续加大惠民政策宣传力度,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合作,进一步完善非正常结算单位社保费结算机制和社保虚增欠费处理机制,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八)城乡统筹提升待遇。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认真落实居民医保、居民养老和年老居民养老补贴等政策,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城乡老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月170元,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提高到每月310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均提高10%以上。结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巩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率,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98%以上。稳步推进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保养金水平。
(九)以人为本优化服务。全面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三级社会化管理网络,健全退休人员的走访慰问、上门看望和接待制度,按要求组织退休人员参加免费体检和多种形式的娱乐健身活动,努力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生活服务。不断优化社保操作业务流程,完善社保服务功能,开通社保经办绿色通道,对重点企业、VIP企业提供上门服务、预约服务,提高企业经办的满意度。
四、规范管理,在深化和推进制度改革上实现新发展
(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认真做好公务员考录工作,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大公务员培训力度,继续抓好公务员四类培训,组织公务员在职培训1000人。深入推进公务员下基层锻炼工作,完善新录用公务员下基层锻炼机制,有针对地安排后备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进行挂职锻炼,提高全体公务员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继续推进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建设,实现“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探索符合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特点的招聘办法。加强财政供养人员总量调控管理。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着力完善全区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添加工资信息审核模块,妥善解决系统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认真落实安置政策,扎实做好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及企业干部解困维稳工作。
(十一)健全收入分配制度。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行为,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进一步健全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加大绩效工资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使事业单位收入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透明化。扎实做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考工作,全年组织职业素质提升培训考核60人。健全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机制,指导企业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建立起一种工资共决的新机制,促进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有序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年度健康体检,切实加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健康管理。
五、创新管理,在稳定和发展劳动关系上实现新跨越
(十二)强化执法提高效能。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减少劳资矛盾纠纷的发生。完善劳动关系和突发性事件的应对措施,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与公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移送对接机制。积极培育省市级劳动保障监察示范网格创建点,提升劳动保障两网化管理运行水平。综合运用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调查等多种执法方式,严厉打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参与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引导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加强省级劳动监察联动平台标准化建设,平台举报投诉案件录入率和按期运行率稳定在95%以上。
(十三)注重调解树立品牌。规范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做到牌子统一、流程规范、文书标准,探索建立街道巡回劳动仲裁庭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示范仲裁院的职能,规范案件处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案件处理100%实时网上运行,实现一裁终局案件零撤销率、集体争议零发生率,立案处理案件结案率达94%以上、调解撤诉结案率达70%以上、按期结案率达100%。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把握调解四步骤即“立案前调解、开庭前调解、开庭中调解、开庭后调解”,实现仲裁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的有效统一,确保各类调解组织调处争议占案件总数的50%以上。加强仲裁服务品牌化建设,树立“案内注重便捷增‘效’、案外注重指导促‘谐’”的仲裁服务新品牌。
六、秣马厉兵,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事业上实现新作为
(十四)夯实平台强化服务。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基层平台建设,深化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工作、制度“六到位”,提升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科学划分基层平台的层级功能,实现市-区-街道-社区(村)四级网络互联互通,按要求实施社区(村)平台网络化管理考核。大力推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培训取证工作,切实提高协理员业务水平和道德素养,确保基层协理员持证上岗率达95%以上。
(十五)依法行政提升效能。依法行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督检查等职责和权限,坚持依法行政,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配套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积极参与实施“六五”普法,完善网上行政审批制度,优化行政权力库结构。加强执法案卷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升执法监督水平。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质量。深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全面梳理各行政事项适用行政指导环节及文书格式。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认真开展依法行政自查自纠,确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得当、高效便民、廉洁自律。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已悄然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为社会的繁荣进步带来广泛而积极的影响。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社会服务的信息化已成为发展的趋势,随着信息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人力资源管理可以更为方便、快捷、高效地实现人力资源的信息共享、合理配置和资源整合,从根本上提高管理水平。作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核心,人事管理直接关系到高校的运转效率与长足发展。近年来,国家持续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明确了建设双一流高校的总体目标和实施方案。这些重大举措在进一步扩展高校办学规模、建设一流师资队伍、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引领高校机制改革的同时,也无疑给人事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科学高效地处理好指数级增长的人事信息量、日趋多样化的人事关系、日益复杂化的人员结构等诸多问题,成为新形势下高校人事管理工作必须面对的严峻现实,加快推行和实现高校人事信息化管理成为必然。
二、高校人事工作信息化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管理层观念滞后,信息化认知度尚浅
要想真正实现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必须从学校领导层就牢固树立信息化的观念,明确发展目标,破除固有模式,做好顶层设计。然而,目前国内多数高校还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并未从学校层面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而是任由各部门“各自为政”,根据需要自行创建平台、购置系统,这虽然能在短期内解决一定的困难,但从长远来看必将成为信息化进程的羁绊。反过来看,人事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全面推行必须依托健全的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而当前高校人事机构的设置却基本是以业务分割为依据,信息化工作或被忽视,或仅作为辅助手段而已,管理者们并未真正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信息资源共享率低,数据的权威性存疑
高校党政部门众多,工作需求各不相同,关注点各有侧重。在信息化初期,由于学校层面未作整体的规划和考虑,各部门便根据工作运转所需,相继建立起符合自身业务需要的管理模式和信息系统。如学生处的学工管理系统、组织部的干部管理系统、教务部门的教学管理系统等。这些系统一般由不同公司独立开发,其平台架构和开发理念的迥异在制约人事信息共享的同时,带来了严重的信息资源冗余,反而从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高校管理一体化的建设进程。此外,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决定了对数据采集的不同要求,数据的字段设置、采集要求、更新方式等存在很大差异,当需要跨部门整合数据供决策之用时困难重重,严重的影响了人事数据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3、信息更新维护困难,数据的准确率堪忧
首先,高校人事管理部门以大量的人事数据为基础,辐射出十几类数十种流程复杂的业务,主要涉及人才引进、定编定岗、人员异动、职称评审、培训进修、年度考核、薪资福利、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除基础信息的几十个字段外,个人与业务相关的扩展信息也数据量庞大,有的信息库字段要上百个,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需要占用大量的工作时间。其次,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稳步推进需要相应的制度规范作为支撑,而二级院系在配合人事部门工作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这无疑会增加管理的难度。最后,由于分散式管理,各管理部门对各自信息库进行信息录入和维护的口径不一致,在获取信息和进行信息整合时,会产生极大困难,稍有闪失,甚至会出现大量连锁性的错误,如果没有权威的人事信息作保障,难以保证工作和决策的准确性。
4、信息系统框架陈旧,数据的安全性较差
经过若干轮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高校的人事管理工作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简单的信息管理系统已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人事管理需求,一个优秀的系统,既要满足现有的工作需求,又要便于扩展,同时还可从信息化的角度对现有的工作进行优化。目前,多数高校还依然采用封闭的系统平台,单纯面向管理人员,限于管理优先的惯性和服务基层概念的缺乏,缺乏管理者和广大教工的交互,无法真正达到信息化的管理要求和资源的真正共享。目前,主流的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均采用B/S架构,通过浏览器进行用户端和管理端的操作,简化了用户端的操作流程,带来了舒适的用户体验,同时减轻了系统维护和升级的工作量,有效降低了成本。但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也使得系统的安全性面临更多未知的挑战,一旦产生诸如硬件损坏、黑客入侵、病毒袭击等问题,都会给系统的数据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和损失。
5、管理队伍素质不一,实施的有效性受限
事在人为,再好的政策如果没有一批精干的队伍去实施,也将是一纸空文。高校人事干部不仅是信息化建设的实施者,更是人事改革的推动者,这支队伍的素质将直接影响高校的发展。目前,从高校人事工作者本身来说,还存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文化素质、心理素质等基本素质较低,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较为薄弱;沟通协调能力、决策执行等能力尚缺的问题;从高校角度来看,进人缺乏专业性、用人缺乏科学性、育人缺乏长期性等问题并没有进行有针对性的改善,导致这些问题将长期存在并对人事工作的开展产生负面影响。
三、对目前高校人事信息化管理改革的几点思考
要想突破高校人事信息化进程中的重重阻碍,就必须革新观念、系统设计、全面部署,将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必须做、科学做、持续做”的重点工作,纳入到高校行政管理体系中来。
1、以人为本——加快高校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的转轨
高校人事管理信息化,就是高校人事部门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平台,通过对高校各种人事信息资源的广泛收集、整理、深入开发和充分利用,促进人事管理从传统事务型管理向现代人力资源数字化管理的转变,不断提高人事管理的效率和决策水平的过程。高校人事管理信息化的进程其实也是传统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转轨的过程,转轨的方式和速度将直接影响信息化的深度。人事管理依次经历了“经济人”和“社会人”的人性理论,逐渐形成了组织行为学,强调对人的管理不仅要依靠规章制度和组织形式,还要激励并保持成员的责任感、成就感、事业心和集体精神。由于管理的视角、类型、侧重点、形态、方式等多方面的区别,高校人事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人力资源以人为本,将人力视作第一资源,通过积极的科学管理和主动开发可以使其不断升值和增值,比传统的人事管理更加契合时代的发展需求。我国在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改革政策,迫使高校朝着科学化、制度化和社会化的方向发展。2014年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确了按需设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合同契约式管理方案;2015年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中提出了养老金并轨的要求,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比例,持续推进了社会人理念和高校社会化;2016年,人社部宣布将研究制定高校不纳入编制管理后的人事管理衔接办法,再一次打破了高校与社会间的壁垒,“铁饭碗”成为过去,专业人才的自由流动和社会化管理成为必然趋势。这场人事管理到人力资源管理的革命性变革的号角已经吹响,面对这场变革,高校不仅需要借鉴已有的理论和经验,更要在管理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以形成适应变革需要和自身发展的新理论,应快速转变陈旧观念,积极探索和健全适应本单位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形成高校内部以及高校与地方间人才流动的合理机制;应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以科学合理的手段培养人才,以社会化、科学化和自动化有效提高行政服务能力。
2、打通通道——建立基于服务域的高校人事信息平台
人事管理工作是高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工作效率的高低、质量的优劣都直接关系到教职工对高校的认可度。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人事管理以庞大的人事数据为基础,其准确性、实时性和全面性决定了管理的效益和决策的正误。因此,建立起基于服务域的高校人事信息管理模式将逐渐取代保守封闭的管理方式,并以此突围现有的困境。此处所讲的“服务域”,是指将相关的业务进行梳理并重组整合成的服务集合,该管理模式的推行将会引发从顶层到部门、从管理到服务、从打碎到整合的一系列变革。从“顶层”到“部门”。高校应设立校级的信息化中心,着眼全局,履行全校性的信息化部署和指导职能,积极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局面,实现以人事信息为主体的信息资源共享;与之相呼应,在二级部门设置信息管理科室,结合部门实际进行信息化建设的构想和实施;在院系设置信息管理员,负责更新和维护教工信息;如此形成自顶向下辐射的局面,确保人力资源信息化的整体性和有效性。从“管理”到“服务”。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延续了政府机关的管理模式,但其产生的种种弊端成为了高校发展的桎梏。在高校“去行政化”的进程中,不但要推进高校行政体制改革,还要引入现代服务理念,构建科学的行政制度,并将这种“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贯彻到信息化建设中去。摒弃传统的单机式管理模式,引导教工从“被动接受管理”到“主动自我管理”,逐渐转变为一种能突出教工自我意识的网络化服务窗口。从“打碎”到“整合”。信息化建设不是简单的办公无纸化进程的延伸与推进,更多的体现为系统的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模式将打碎各部门业务壁垒,聚合为系统性的跨部门业务流程,形成业务清晰、流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并基于以大人事为主体的“服务域”理念,进行“大平台+微应用”的重构,解决各业务部门数据孤立、服务零散的问题,为教职工提供从招聘到离退休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长此以往,这些全面积累的人事业务相关数据,定将成为决策分析和制度改革的强有力支撑。
3、队伍建设——自上而下建立起一支强有力的人事管理队伍
一流的大学离不开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和高素质的管理队伍,两支队伍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高校人事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人事管理信息化亦如此,不仅要依靠科学的政策和完善的软件,更要有专业的管理团队作为支撑,这种专业的管理团队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其特有的品质。科学的管理模式。目前,多数高校的人事管理队伍由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和二级院系人事秘书组成,前者由机关管理考核,后者由所在院系管理考核,组织结构较为松散,任务分配不够合理,考核标准也不统一,个人素质参差不齐,这无疑给人事队伍的管理带来了困难。要解决以上问题,需将与广大教工接触最频繁、联系最密切的基层人事工作者真正纳入到学校的人事管理体系中,由学校人事部门和院系共同完成对这些人员的招聘、培训、任用、考核等,以例会和工作沙龙传达和解释政策文件和服务要求,从而强化人事服务的第一道窗口。合理的任务分配。人事信息资源具有资料信息量大、构成多维、要求精确、动态变化频繁、信息交流面广等特点,光靠校级人事部门的单个科室甚至单个人来更新和维护,不仅费时费力,还极易发生错误。应根据实际情况,规范人事信息流动渠道,合理配置信息维护的业务流,首先可在人事部门设置相应的信息科,作为信息更新的末端,聘任既熟悉人事业务又熟悉信息系统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把人事信息库的建设和人事档案的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把基础信息与衍生信息、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统一起来;与之相应的可在人事部门的其他科室设置信息专员(或由科员兼任),将本科室所属信息进行批量更新和动态维护,并及时提交给信息科审核,如职称评聘情况、教工状态变化等;其次请人事秘书对教工提出的信息更新进行初审,或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字段维护权限,对相应字段进行维护。长效的培训机制。现阶段多数高校人事岗位上“人员流动快、专业出身少”的现状还未得到有效解决,而高校人事管理涉及面广、业务量大、更新率高,且在向人力资源管理转轨的过程中逐步突显的“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等特点,使从业人员必须适应岗位特点和时展的新需求,拥有更强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成为各高校急需破解的新问题。有鉴于此,高校应进一步加强对人事管理队伍的培养,利用长效的培训机制,通过理论教学、政策解读、业务学习、互动交流等丰富多彩的培训方式和分阶段分时段的培训结构,普及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人才工作理论以及法律知识,不断探索高校人事管理的新形式、新途径和新方法,提升人事工作的综合水平。
四、结束语
高校人事从传统事务型管理向现代人力资源数字化管理的及时转轨,是高校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高校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必要保障。作为一项长期持续性的工作,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必将随着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和高校实际情况的日益变化而不断发生新的变化,这便要求人事工作者不断探索、不断努力,寻求更好的改进途径和方式方法。
作者:何雯 单位: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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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04-10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摘要:事业单位是传统体制下形成的由政府直接投资和管理的公共部门,是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有企业改革、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一样,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和关键环节,又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本文以中国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为制度背景,以公共服务治理理论和非营利组织管理理论为基础,理顺以往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路径,从分类改革的角度提出适合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战略和措施。
关键词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收入分配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06-0094-05
一、事业单位概述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
事业单位是中国的独有事物。事业单位的概念非常宽泛,只要不以赢利为目的,除了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生产企业之外的,从事非物质生产的单位均可以列入事业单位的范畴。事业单位是中国的一大特色,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事业单位规模非常庞大,分布广泛,类别众多,由于历史的承续、政府行政部门的分割、外来模式的仿效、军队系统的划转和临时机构的长期化等原因,使得事业单位与政府机构的关系非常复杂,有使用事业编制的行政机关,也有使用行政编制的事业单位。同一个单位,有时划归政府序列,有时又划为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的性质
中国事业单位改革要走调整、规范之路,需要准确界定事业单位的性质。中国学者对事业单位的性质界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国外学者对中国事业单位更是说不清楚。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不仅是由于事业单位这一名词本身具有模糊性。在国外,类似于中国事业单位的一些组织或机构,要么与政府相比称之为非政府组织,要么与企业相比称之为非营利机构。还因为中国的许多事业单位职能繁杂、角色混乱。更为特殊的原因则是一些事业单位的实际运作与其本身的定位大相径庭,甚至背道而驰。由于“事业单位”这个词汇在中国已经深入人心,如果继续采用这个词汇,就应当明确地对事业单位的性质、基本领域、要履行的基本职能以及其筹资模式、取利边界等问题做出规定。
(三)事业单位的组织形态
研究事业单位的组织形态是为了明确事业单位的组织功能。从组织的社会功能出发,事业单位有三种组织形态。
1.从事社会服务和公用事业服务的机构
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为社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业务的事业单位,可定性为中介与技术服务类。主要包括中介事务所、技术咨询和培训机构等。对于这类事业单位,要鼓励其独立发展、自负盈亏。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行政策引导,着力培育发展,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所有制结构多样化和服务领域社会化,提升资质等级,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经济实力。有条件的可进行股份制或民营制试点,逐步与主管部门脱钩,采用企业化的管理办法,走向社会,走向市场。
2.从事推进社会文化发展和保障事业发展的服务机构
这种组织形态与传统上的“事业单位”非常接近。这类机构的组织目标一般是推动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全体社会成员素质的提高、文化进步和共同富裕,进行扶贫济困等工作。这类社会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根据经费筹集的困难情况收回一部分管理费用。目前,这类事业单位都是由国家预算拨款,不足部分通过服务收费形式进行补充。因而其服务程度往往受经费规模的限制。
3.从事政府和企业之间协调服务的机构
这类组织是以社会中介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的形式出现,是通过发挥协调功能,促进政府目标和企业行为之间的对接,最大限度地帮助政府和企业满足自身需求。在市场经济中,信息和组织都是有成本的,若由各个社会主体分别寻求各种信息和组织状态,其社会成本会极高。信息的沟通和提供同样需要专业化部门,以沟通为基本职能的非营利事业单位应运而生。非营利事业单位的出现,为国家向社会让渡部分管理权力提供了承载体,为社会个体参与管理国家提供了舞台,使社会意志贯彻到组织管理中,从而为国家与社会实现有效的良性互动提供了条件。
二、事业单位改革存在的问题
事业单位本身的职能定位不清,行政化倾向严重。事业单位与企业和政府部门相比,主要优势在于其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但目前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行政化倾向严重,基本上是参照政府体制运作。例如,学校行政化倾向严重,不同学校存在不同行政级别,以致于出现以行政级别代替学术质量,以行政级别判断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高低的现象。事业单位曾是机关部门的附属单位,很多单位自成立之日起就没有单独的办公用房和独立的财务,更谈不上拥有自主的人事权,一切均依附于其主管部门。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后,有的单位表面上脱钩于其主管部门,实际上是“明脱暗不脱”,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对乡镇事业单位的管理也往往脱节。要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彻底解决这些矛盾,必须做到理顺关系,创造条件,使事业单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
事业单位经费浪费和运行效率低。由于事业单位功能的非产业化,事业单位只能依靠国家财政供养,国家为事业单位提供经费,并为事业单位制定了统一的财务制度。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事业单位既没有自己独立的经费来源,也没有自主支配经费的使用权,严重抑制了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同时,这种由财政拨款的方式使事业单位没有预算方面的压力,拨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需要,造成了事业单位经费的大量浪费和运行效率低下。
政事不分仍然存在。在中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既包办一切事业,又包办一切企业,造成了政事不分、企事不分、政企不分的管理格局。虽然经过一系列的改革,这种格局有所改观,但是“政事不分”现象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政事职权方面。由于行政系统处于主导地位,将资源供给、行政管理、经费划拨等多种职能集于一身。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对事业单位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包揽过多本应属于事业单位的职能权力;另一方面,许多事业单位也承担了大量本应属于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监督权等权力和职能。
第二,政事组织方面。虽然,在法律上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属于两类不同的组织,但到目前为止,事业单位法人制度并未真正建立起来,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并不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实体,往往依附于政府及政府的各个部门。政府按自身模式创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模仿政府机关确定自身的组织结构与运行方式,具有行政级别,设处、科、室等内部机构等。每成立一个事业单位,往往注重单位的人员编制、单位性质和经济渠道等,而对工作职责并不重视,久而久之,就导致了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不清。在事业单位改革中,要结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细化各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和范围,根据新确定的工作职责和范围,对其改革进行分类指导,对职责已弱化或消失的事业单位,要坚决予以合并或撤销,对职责强化和工作范围增大的要及时调整,相应增加编制、充实人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政事、人事管理方面。中国长期实行的是行政事业一体化的人事管理制度。虽然在200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指出要建立职位聘用制后,事业单位开始全面推行聘用制,并逐步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与机关人事制度分离开来,但行政、事业、人事一体化的问题,如套用行政级别对事业单位人员进行管理,事业单位领导基本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等现象仍十分突出。
事业单位的多头管理和条块分割。由于中国事业单位大都是由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运用行政手段按部门或地区层层设立的,所以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也是按部门或地区进行管理。而在同一地区,同一系统的事业单位可能归属不同级别的政府管理,由中央各部委举办的事业单位归属各部委管理,由地方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归属地方政府各委办局管理。在地方和军队之间也存在分割现象,军队举办的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地方政府不得插手管理。由于事业单位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各部门之间争夺资源的现象严重。同时,由于条块分割,有的事业单位长期任务不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极低,出现极为严重的浪费。事业单位自成系统,只能在狭小的范围内为本部门提供服务,不仅资源不能共享,存在明显的浪费,而且不利于政府统筹规划,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
改革过程缺乏统筹规划,制度建设滞后。在改革实施方式上,改革并不是由中央政府统一部署和规划的,而是基于社会事业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依靠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因此,不同领域的改革进展很不平衡。有些行业、地区改革力度较大,进展也较快,有些则较慢,改革方式、内容和目标等也不尽相同,甚至有很大差异。这种改革方式的优点是可以调动部门和地方的积极性、创造性,但问题也很突出。一是无法确保部门和地方的改革都能够按照合理轨道进行。依靠部门和地方推进的改革,很难避免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抑或某些限制因素对整体目标的影响,换句话说,部门和地方很容易突出局部利益而忽视整体利益。二是难以进行资源整合和布局调整。社会事业布局不合理问题一直比较突出,随着财政分权制度的建立,社会事业资源配置不合理问题更为突出,并对社会事业发展构成了严重影响。但在这些年的改革探索中,却基本没有涉及必要的资源整合与布局调整。除行政管理体制的缺陷外,缺乏统一规划和部署的改革方式是关键原因。三是制度建设滞后。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社会事业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从一开始就没有对社会事业体制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进行统一规划和部署,而是一直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方式。由部门、地方分别组织改革,导致了改革内容、方式及进展的不统一,并逐步使某些利益关系开始固化,这对于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也构成了障碍。
三、事业单位改革的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事业单位改革已经严重地滞后于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事业单位已成为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分流人员的避风港。因此,事业单位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一)合理界定事业单位类别
搞好事业单位改革,既要统筹考虑,又要分类指导,针对事业单位不同的性质、职能和任务,重新界定事业类别。将现有事业单位确定为四类,即行政管理型、社会公益型、技术与中介型、生产经营型。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方法和措施。
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有关行业管理、执法监督等职责的事业机构。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县政府及其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委托的内容科学界定。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将行政管理职能转移给事业单位承担。管理职能已经萎缩的要适时撤销或扩展其技术服务、事务辅助职能,使其向其他类型过渡;职能相似、相近或交叉的单位,要进行合并重组,尽量压缩精简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特别对于兼顾两种及以上类型的事业单位,要抓住主流,向主要类型一方靠拢,同时顾及次要类型一方,合理确定改革方法和措施。以促进四种类型事业单位中边缘型单位的健康发展。例如,某一事业单位同时含有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若以公益性为主,则在这类单位改革时,要首先将其经营性职能从单位分离出来,然后应用公益性单位的改革方法对其进行指导。若以经营性为主,则需要首先将公益性职能移交其他相关单位,再应用对生产经营性单位的改革方法来进行相应处置。
(二)强化事业单位内部管理
在通过分类改革对现有事业单位压缩规模、调整结构、规范职能和恢复性质的基础上,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着力推进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形成富有活力和效率的管理运营机制。
1.建立新型的法人治理结构
原则上,对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执行人日常负责制度。考虑到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资产关系的特殊性,理事会应由通过竞争方式选出的,包括出资者和业内专家在内的若干代表人士组成。日常运营由执行人负责。执行人由理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选出,并向理事会负责。建立科学的效绩评估制度,由事业单位监管机构依据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具体评估状况,会商有关部门决定是否对其持续进行财政拨款和是否增加财政拨款数额,以及决定理事会成员的更换和奖惩。形成事业单位监管机构、理事会和执行人相互间的有效制衡机制。由多元投资形成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企业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度。
2.建立竞争性的劳动人事制度
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和管理者的干部身份。全面实行管理者聘任制和全体职员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制度。实行区别于政府部门的薪酬制度和奖励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完成任务的总体情况和具体业绩,实施对理事会、执行人的奖励和惩罚。
(三)科学的用人机制
随着事业单位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人事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适应,聘用制的实行还不规范、不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不健全。人事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符合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科学分类管理和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
对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中层干部的任用,要改变过去单一的委任制,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严格干部管理权限的前提下,结合各部门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采取竞争择优、招标聘任和选举聘任等多种形式予以聘任,实行任期制。对一般的管理、技术岗位,实行竞争、双向选择上岗。其中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聘任,要改变评聘、考聘合一的做法,实行评聘、考聘分离。对特殊岗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结合如今的网络优势,可采取网上招聘的办法。对工勤人员的聘用,要择优录取,实行人事租赁制。对取得岗位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实行考聘分离制度,由单位按岗位需要聘用。在对全体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同时,还要切实建立解聘、辞聘制度。今后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聘职工,职工也可按照合同辞聘,从而在全员聘用制中进一步深化双向选择。总之,各事业单位要按照县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根据应聘者的德才表现,择优聘任。
对今后新进事业单位的人员,一律实行人事制或人事租赁制度,新进人员与单位之间,仅是一种聘用关系。聘用期间,由用人单位统一委托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或人事租赁,由人才交流中心统一发放工资、调整档案工资、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委托代缴住房公积金。落聘人员则直接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
(四)合理的分配机制
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一直沿袭“大锅饭”的制度传统。要积极探索新型工资分配制度,把事业单位的工资分为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两部分。固定工资主要反映工作人员的水平高低、能力强弱和责任大小,而“活工资”主要反映工作质量和难易程度,体现不同性质、不同岗位的差异和工作实绩,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就目前事业单位的现状而言,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还存在资金和政策两方面的制约因素。目前大部分事业单位特别是基层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事业单位,发展资金很少。事业单位工资政策规定,可以拿出工资总额的30%再分配,可供分配的数量很少,难以起到激励的作用。随着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分配要素逐渐多元化,可分配资金的增加,合理分配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
要深化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继续实行深化工资总额包干和工作绩效挂钩制度,搞活单位内部分配,推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分配收入相分离的办法。实行“岗位靠竞争,收入靠贡献”的以岗定酬、岗动薪变的分配制度,合理拉开技术岗位与非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高尖技术岗位与普通技术岗位,重要管理岗位与一般管理岗位之间的分配档次,使收入分配向科技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倾斜。提倡科技成果、技术、管理和信息等诸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自带成果参股和无形资产配股等股权奖励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使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更趋合理化,更趋规范化。
(五)公正的考核机制
考核机制的关键在于标准明确,依据清楚,程序科学。通过考核,能够实事求是地反映出个人或单位的实际情况,能够区分优劣。对于事业单位来说,考核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对个人的考核,其二是对单位的考核。在以往的考核中,往往只重视对个人的考核,而忽视对单位的考核。应该重视对单位的考核,才能比较准确地评价事业单位的社会作用,为重新配置事业单位资源提供依据。考核中还应该重视考核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实用性。
(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起完善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制已迫在眉睫。应根据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快建立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构筑一个社会的“安全网”,以确保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尽快建立和完善国家统一的、省级统筹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内的社会保险体系是十分必要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要尽快做到社会化发放。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远远高于同类企业人员,容易造成当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原事业单位人员的保险基数大幅度下降。为了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建议缩小企事业单位在保险上的基数差距,尝试使用机关、企业和事业同类人员工资的平均数作为保险的缴纳基数。使得退休时,机关、事业和企业同类人员能领取同等的养老金。
四、结论
事业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其改革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影响。事业单位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社会工程,涉及到政治、经济、科教和文卫等各个领域,涉及到事业单位的各项改革以及行政体制改革,触及到许多深层次矛盾,不能沿袭以往行政机关的改革模式,也不应企望改革能够一蹴而就。在充分认识和估计事业单位改革复杂性和长期性的同时,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同类机构的改革、发展经验。抓住制约改革的关键环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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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事业单位改革;人力资源结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职称改革;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结构;职称评审
中图分类号:F249.2;C9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2)01-0037-07
On the Optimization of Human Resources andthe Reform of Professional Titles in Public Institutions
XU Xian
(School of Sociology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67, China)
Abstract: There are two closely associated key points in the institutionreform in China, one is to optimize the structure of human resources to tamp the foundation of public institution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he other is to enhance the professionaltitle reform to strengthen capacity construction of public institution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se goals, we must insist on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and the peopleoriented principle, persist in a series of comprehensive measures such as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system with the combination of post responsibility, working performance and real contribution of employees under the premise of all staff employment contract system as well as just, fair and scientific professional titles review and evaluation mechanism and so on and effectively activate developing propulsion with competition for choosing advanced staff in public institutions so as to give free rein to advantages and potential of human resources and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public service in public institutions.
Key words: public institutions reform; human resources structure; management of human resources; professional title reform; staff structure of the staff with professional titles; professionaltitle review
始于1999年的事业单位改革已持续十余年,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未见显效。“十七大”以来,党和国家从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多次提出加大事业单位改革力度的明确要求。其中,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和加强专业技术职称改革,是两个密切联系的改革重点,对此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实现规范化科学管理,进而有效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这是当前事业单位改革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事业单位力资源管理改革目标指向
1.事业单位改革涉及人力资源管理深层次问题
我国事业单位数量众多,机构类别庞杂。作为为实施政府公共政策、向全社会提供公益而设置的机构组织,事业单位主要分布于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基础设施、社会管理等基本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几乎都采用党政机关管理模式,由政府包办,政事不分,事企关系模糊,人力资源分布不均衡,人才短缺和浪费现象并存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各类人员,尤其是高层次人才多集中于职工总人数本不多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中又以教育、科研院所及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占多数,聚集了大量专业技术人员,而其中许多却处于闲置和半闲置状态。
徐 宪: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优化与专业技术职称改革论析
破除事业单位冗员充斥、人浮于事的积弊,是改革初衷之一,其基本取向是优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结构以强化其公共服务功能。但改革实施过程中,包括事业单位管理者在内的许多人对此理解并不十分清晰,采取的做法只是简单化处理,即只做减法,一些地区和部门将此项改革的目标仅仅局限于机构编制部门减少编制、人力资源部门裁减人员和财政部门削减经费。实际上,更应认识到的是,事业单位是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一支非常重要的主体力量,就社会事业发展整体而言,目前事业单位存在着冗员等问题,又存在着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足的问题。那种类似完成既定裁减任务的方式方法,易于形成避重就轻、顾此失彼的认识误区,以致实施中往往采取见物不见人的程序操作,将注意力更多放在甩包袱、减负担上,对事业单位的功能拓展和发挥其人力资源优势极为不利。
随着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加强,事业单位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对人力资源数量和质量要求必然越来越高。因而事业单位改革必须注重整体性、系统性和前瞻性,不能把这一重要改革的目标仅仅定位在消极的削减人员和经费上,否则难免落入过去劳而无功的“膨胀―压缩―再膨胀”的窠臼。改革推进过程中必须全面把握事业单位的性质类型、人员构成、人员数量、经费来源等相关情况,经过认真的利弊权衡进行合理取舍和布局。其方向应当是建立起一个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精简高效的现代事业组织体系,促进事业单位回归公共服务属性,将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潜能最大限度地开发出来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建立起动态的管理调节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在减少成本的同时,以最佳的政策导向和科学管理措施,促进大量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动人才合理流动,为扩大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基本社会功能和完善社会管理提供人力资源基础保障。
2.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趋势
近年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的实行和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的制度安排,对改变以往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参照党政干部管理的单一模式以及职务、身份终身制和人员能进难出等问题具有解题意义,由此才能逐步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源竞争择优机制。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法和主要适用于企业的劳动法的实施以及企业用人与分配自逐步落到实处、过去事业单位所依附的相关制度办法随之废止后,其人力资源管理中政事不分、机制不活、效率低下的问题更显突出。事业单位专业化、公益性公共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其组织形式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管理方式与行政机关和企业单位均有所不同。由于缺乏一套系统明晰的人事管理法规,且存在自我约束机制欠缺和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的状况,以致其机构膨胀、人浮于事、个别事业单位对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追求偏离公共服务这一公共机构的基本价值等老大难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并由此形成了制约其事业成长及专业能力提升的困局。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实施,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规格和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了各类人员的身份界限,对原有的利益格局进行大幅度调整,触动面大,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不少由过去保守滞后的观念和既得利益者的抵触而形成的相应的阻力,机制转换任务颇为艰巨。
为此,需要特别重视相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和政策体系的完善配套,在改革总体方案框架下,必须明确细化改革落实的举措,对单位领导或中层干部职位实行公开竞职的聘任合同制,对一般岗位实行公开竞岗、双向选择的聘用合同制。分类管理职工,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管理制,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工人实行岗位等级聘用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全部纳入合同管理,员工与单位的人事关系成为符合市场经济准则的合同关系,建立起用人和择业的双向选择机制,为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结构素质的不断优化、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在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创造条件。与此同时,必须落实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岗位的管理办法,构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与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和实际贡献密切结合的分配机制。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不同类型和特点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收入分配政策。而事业单位内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等不同类型人员亦应实行不同的分配政策,各类人员工资活的部分均按照工作条件、工作量、岗位性质、奉献大小确定,并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为有效激发事业单位及其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不同的绩效理当实行不同的分配形式。特别是逐步形成和完善行之有效的专业领域内知识创新能力的社会化评价标准和绩效考核机制,对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重奖。至于领导和非领导职数比例、双肩挑管理、奖惩任免、破格聘用、考核、兼职、培训、退休、分流安置等重点难点问题的具体政策,亦应相互衔接,构筑起新的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规范体系,从而使整个改革过程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具有现实针对性并有据可依。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导向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改革中的难点问题
事业单位是专业技术人员荟萃之地。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历来对提升事业单位公共服务质量和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成长具有重要激励作用。经过多年职称改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整体结构有所改善,但数量和质量仍有明显不足,特别是西部地区高级职称人才相对较少(见图1)。
总体上各层次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结构基本上呈高少低多的正常状态。如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情况进行的统计和实证调研显示,截至2008年10月,重庆市现有专业技术人员92.6万人,其中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已评职称51.38万人:正高级职称0.36万人,占0.70%;副高级职称3.96万人,占7.71%;中级职称19.61万人,占38.17%;初级职称27.45万人,占53.42%(见图2)。
在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行业分布方面,则存在不合理现象,大部分集中在教育、卫生、农业、文化系统和国有企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处于闲置和半闲置状态,而非公有制经济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等具有各类职称的人员呈匮乏状态,呈现出短缺与积压并存的突出矛盾。如重庆市2008年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已评职称人员中,教育系统高、中、初级分别为22 944人、117 568人、132 916人;卫生系统高、中、初级分别为10 762人、36 059人、89 017人;农业系统高、中、初级分别为1 308人、4 449人、9 755人;其他系统高、中、初级分别为9 236人、34 001人、445 779人(见图3)。
多年来,各地都进行了一些职称评审的改革与创新,如打破所有制、地域、身份、学历资历、职务档次限制,修订各个职称系列的评审及破格评审条件,推行 “考评结合”、“以考代评”等,对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职称评审改革的部分重要指标以及评审方法与过程等,仍不尽如人意,主要体现在以下3方面:
一是社会人才职称数量过低。特别是非公有制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者明显偏少。
二是对职称“含金量”的社会认可度不高。职称本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重要标志,促进其水平和能力提高是职称评审根本意义所在,但现实中某些方面却显示出与职称评审初衷相悖的情况。职称的社会公信力不如考试取得的执业资格,譬如高级会计师职称与注册会计师资格比较,社会往往更青睐后者。
三是职称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提升本职岗位能力的力度不够。相当一部分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与其岗位职责并不匹配,存在专业技术人员脱离一线的现象。同时职称评审导向中过多强调数量,也致使许多专业技术人员疲于应付论文,难有专注于提高自身本职岗位能力的长远打算。
2.影响职称评审和改革的因素分析
我国现行职称制度是1986年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时制定的,经过20多年运行,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往的制度设计与当前形势发展已呈现出不相适应之处。在职称制度实施方面传统体制影响较深,改革滞后,以至职称评价机制建设缺失、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导向功能不强,已逐渐成为阻碍职称评审和改革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
(1)资历条件因素
现行职称评审制度设计对参评人员的资历条件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严格掌握。以大学本科生为例,走上专业技术岗位定初级需要1年资历,晋升中级至少需要5年资历,晋升副高至少需要5年资历,晋升正高至少需要5年资历,按年资条件满足即晋升的理想状况,取得正高级职称至少需要16年。在专业技术人员密集的事业单位,如教育、卫生等行业本科生从初级职称到正高职称平均需要25年左右。由于职称制度集评价、使用、待遇等多种功能于一体,以前实行严格的指标管理,晋升通道很窄,竞争性太强。有的事业单位为了解决人员待遇问题,在职称评审推荐时,进一步强化资历要求,加剧了论资排辈现象,而从破格通道通过职称评审的比重极低。如2008年重庆市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有7 683人,按特殊人才破格条件申报评审的仅31人,最终评审通过的仅18人。由于职称评审过程论资排辈现象突出,以致向中青年优秀人才倾斜的思路及相关政策难以兑现。
(2)评价标准因素
现行职称评审工作已运行多年,在评价标准方面有过一些局部调整,但总体改变不大,似乎形成了一种套路,导致参评人员循规蹈矩甚至为适应这种套路不惜弄虚作假的问题。评审条件重理论、轻实践,论文作为职称评审必要条件的权重太大,将论文作为大多数专业的必要条件,没有区分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条件。很多专业技术人员是为评职称而写一些与其岗位职责不着边际的论文,实际上可应用推广的创新成果很少。重庆市2008年11月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论文条件备受关注(见图4),反映出论文条件在衡量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方面存在较大缺陷。同时,职称评审标准和指标体系亦多有不切实际之处,如要求获奖的条件较多,但获奖者毕竟很少,以致让多数专业技术人员望而却步。问卷调查中,62.3%的人认为应该将评审指标量化(见图5),但实际中相当一部分职称系列并没有具体的量化要求,以致职称的“指挥棒”作用不灵,难以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一线工作。
(3)分类因素
现行职称制度设计具有政府直接管理、模式高度统一的特点,分类管理不够。如职称外语考试的政策规定宽泛,一直存在外语条件过高的反映。近年各地已适当降低了外语考试难度,但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仍缺乏统筹兼顾。从事农村农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职称外语考试反映强烈,认为外语在农村用处实在太少。现行职称制度承担了应由其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发挥作用的职能,其评价、使用、待遇等功能甚至自相矛盾,如评价功能要求同一职称水平差距不能太大,而待遇功能又要求城乡之间不能“一把尺子”,否则工作条件艰苦的农村专业技术人员很难提高待遇,而这些都没有通过加强分类管理予以解决。又如随着经济成分、生活方式、就业形式多样化,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中介组织逐步发展,吸纳了大量专业技术人员,而现行职称制度对这些“体制外”社会人才缺乏分类管理,评审条件、标准和管理办法不能适应其特点和需要,没有解决在职称与待遇不挂钩的情况下为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中介组织提供评价服务的问题。
(4)评审方式因素
现行职称评审中,大多数职称系列主要采取的是资深专家“看材料”后作出其评论、评委会审议定夺的传统评审方式,其他如考评结合方式等只在部分系列施行。传统评审方式采用票决制,但评委会的自由裁量权大,实践中出现人为因素的问题仍然难以完全避免。近年职称改革强调了重视能力与业绩,也作了一些有关业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条件的设置,但没有通过技术创新、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指标进行量化,评审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参评人员业绩好坏的真实情况难以了解和掌握。现行职称评审方式存在的另一个突出矛盾是,只管评上,不管评后。专业技术职称一旦评上后就成了实际上的终身制,致使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因职称晋升无望便一蹶不振,而另一些则是在晋升了职称后便坐享其成,进取心消退,跟不上知识更新和技术进步进程,知识老化甚至不如后起之秀。由于现行职称评审方式缺乏职业水平的长效监督,因而对专业技术人员整体上能否保持旺盛活力缺乏激励和约束。
三、事业单位用人和职称改革思路与对策
1.改革重点在于增强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利用效率
事业单位改革在一定程度松动了以往刚性人力资源管理方式方法的根基,激发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主动服务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过,由于事业单位领域广,类型多,性质各异,经费来源不一,单位层次相差大,人员类别多且素质参差不齐,在改革涉及广泛、各类人员的利益调整也较为敏感的复杂情况,对所有的事业单位均用一把尺子衡量并不现实。因而,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政策制定和具体操作不宜简单实行“一刀切”方法。重要的是,必须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创新,注重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因时因地制宜,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真正引入和形成竞争激励、优胜劣汰的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进入退出机制。众多事业单位行业不同、专业复杂,公开招聘录用标准不一,存在进人不公开不透明、向事业单位乱塞人的问题。进口关的公平竞争择优争议较多,必须把好。新进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进必考,规范招聘行为,以利优秀人才引进。而疏通出口,缓解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长期以来人满为患、积压浪费的问题则更加棘手,更需要明确具体措施并稳妥推进。对于在实施全员聘用制中的未聘人员,视其具体情况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理意见,分别以正常退休、提前退休、提前离岗、辞职辞退、自谋职业或进入企业以及下岗待聘等途径予以安置,实现多渠道合理分流,从而保证事业单位改革有序推进。在与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密切相关的其他配套改革尚未到位的情况下,优胜劣汰在具体操作中阻力很大,因而畅通出口,建立与聘用制度、退出机制相配套的、保证人员正常流动的解聘辞聘等体制机制,在解决社会保障基础上形成提前退休、离岗退养等制度安排,均须尽快加以完善。
二是加强政府主导及相关领域改革同步协调。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牵动许多相关环节,难以单兵突进,在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的过程中,政府需要从大局着眼,加强宏观调控和综合配套。事实上,管理体制、机构编制、财政供给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改革都对人力资源配置及其分配制度改革进程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制约。如社会保障便直接影响到事业单位改制和分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虽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人事、编制、保障、财政等部门对改制为企业和分流出去的人员统一纳入养老保险,即离开事业单位的全部入保,留下的则暂不入保。大部分事业单位尚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员工此前未曾参与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存在历史欠账且欠缺具体方案,“视同缴纳”的年限及具体由哪级财政埋单等问题也缺乏刚性规定,除“老人”外,改制分流的“新人”的养老待遇势必低于转制前。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尽快完善,改革后劲则必然不足,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只能算是不痛不痒的小改小革,一旦出现反复和反弹,政府为此付出的成本将更大。显然,事业单位改革与各相关领域改革是一个相互关联的系统,整体改革必须在政府主导下多方参与,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进行综合协调。
三是强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事业单位的人员进出、考核奖惩、收入分配、培训晋升、解聘辞聘等,均涉及利益格局的再调整,出现各类人事争议在所难免,申诉控告、人事调解和仲裁等配套政策亦需相应完善,对人事争议进行妥善处理,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接轨。在事业单位人事监管上,需要建立起人员总量、结构比例、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起宏观管理、政策监管和个案处理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形成以公共价值为导向的内部与外部的绩效考核与评价机制,调控专业技术资源合理流动及其流向,积极营造事业单位成长发展的适宜环境,切实提升人力资源管理质量和利用效率。
2.构建公正、公平、科学的职称评审评价机制
由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重大,具有“指挥棒”管理职能的职称制度必须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理顺思路,对症下药,打破职称评价标准陈旧条款的束缚,探索有利于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评价机制。
(1)完善职称评审标准
职称评审标准的修订,应注重引导专业技术人员融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一线。
其一,将完成基本工作量作为必备条件加以强化,对各行各业基本业务工作提出定量规定,按不同档次要求,评审时在用人单位公示申报者基本工作量。
其二,评价指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探索准确衡量能力和业绩的评价标准,尽量将定性指标定量化,增强评审的可操作性。在能力衡量上,主要侧重于衡量创新能力和技术工作经历等相应指标。在业绩衡量上,注重科研成果应用转化情况,主要考核指标量化为不同获奖等次和新技术、新模式推广等数量质量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实行分层分类管理
其一,按职业分类评价。对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建筑师、药师等,应适应国家对其严格控制的需要,不降低标准和条件,不简化评审程序,执行全国统一标准;对社会通用性强、流动性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翻译、咨询等,具有评价与使用、资格与岗位分离的特点,可适度放宽条件,但与全国统一标准的差别不宜太大;对工作岗位相对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教育、医疗、科研等,适应其评价与使用结合的特点,评价标准和条件立足实际并注重创新,以引导其专业创造能力的发掘。
其二,按城乡分类评价。通过统筹务实的职称评价标准,充分调动城市和农村专业技术人员各自的积极性。对在农村乡镇专业技术岗位达到一定服务年限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免试职称外语并适度放宽其他评审条件。
其三,按行业分类评价。根据行业特点在导向上区分不同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如以研究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重在研究成果水平和创新性,工程技术人员重在工程项目水平和实用能力,以教书育人为主的中小学教师则重在其教育教学实际效果,等等。
(3)改进职称评价方式
其一,建立以年度考核为基础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制度,业绩指标作为职称评审重要参照,以促进职称评审与业务工作密切结合。
其二,根据专业特点选择不同的评价方式,运用考试、评审、答辩、考评结合、考核认定等不同评价手段,评出真实水平和能力。对实行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必再组织该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者可同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申评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其三,优化评委会组成结构。以专业化组建、同行评议和业内认可为重点,消除“杂家评专家”现象,打破地区、行业、系统和部门壁垒。评委范围向体制外延伸,解决企业、基层一线专家评委缺乏以及体制歧视等问题。由此切实增强职称评价结果的公信力,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公平竞争的适宜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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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德俊.2004.不同战略范式下的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综述与比较[J].管理科学(6).
关键词:电子政务 机构编制 管理模式 信息管理 编制实名制
1.机构编制电子政务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中央推进电子政务的力度越来越大,电子政务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作用不断提升,机构编制部门也在电子政务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初步建起了基础设施;逐步推广应用了机构编制统计、实名制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文管理等多个信息平台; 2011年出台了《全国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发展规划(2011-2015)》,明确了未来五年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1]。经过几年的建设,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应用也达到了一定的水平。电子政务对机构编制管理模式的影响逐步深入,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机构编制管理模式的变革。
2.电子政务对机构编制管理模式的影响
电子政务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影响不仅仅停留在信息的采集方式上,更重要的是正不断地改变着原有的工作模式,直接影响着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成为机构编制管理模式变革的推动力。
2.1电子政务有助于机构编制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
电子政务建设不仅仅是单纯的技术问题,也不仅仅是局部业务的电子化、硬件设备的升级,应把它提高到管理层次上来对待,而且应把管理作为比技术更重要、更根本的出发点。有效的管理模式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而通过不断成熟的技术搭建的信息平台也为工作带来了更高效、更规范的管理方式。电子政务正逐渐对传统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工作方式带来冲击,使管理理念产生巨大的变革,成为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因素。
2.2电子政务有助于机构编制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机构编制电子政务建设的目标是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使管理决策建立在及时、准确、可靠的信息基础之上,以便更好地为管理对象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无论是中央编办研发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还是吉林省正在建设和应用的《编制人事财政综合管理平台》,最终都是要实现这一管理目标。电子政务建设不断地创新着机构编制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机构编制U盘、电子机构编制管理证等均是服务管理对象理念的体现,极大地促进了机构编制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2.3电子政务有助于加强机构编制信息资源的规范管理、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
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机构编制信息资源的管理与利用对机构编制事业发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如何利用信息平台管好信息资源,加快决策进程并提高决策质量,将逐步成为机构编制电子政务建设的核心目标之一。过去,机构编制信息资源分散在各业务处的台账中,查询汇总、统计分析非常繁琐,导致数据不准、决策支持进程慢,通过电子政务建设,机构编制信息在管理业务中合理流动,并得到有效利用。一方面各类信息得以按照统一的结构在数据层存储、在应用层体现,加强了信息资源的规范管理;另一方面摆脱了过去业务流与信息流分离的管理模式,提高了管理效率,促进了行政决策的科学化。
2.4电子政务有助于机构编制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共享
电子政务建设需要建立在标准化基础上,这就要求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实行标准化管理,包括制度方法标准化、业务流程标准化和机构编制数据标准化。要利用信息技术约束运作,通过信息平台改造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管理服务。对内机构编制数据要有统一的数据规范,在这一点上中央编办近几年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出台了《全国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核心数据规范》,这为各省的电子政务建设提供了标准的数据结构,为编制部门内部各子系统顺畅协助、解决信息孤岛问题、以集成的方式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建立与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信息共享共用的管理模式提供了技术保障。
2.5电子政务有助于提升编制部门人员的素质
电子政务的实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其中人才和教育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机构编制电子政务建设所需人才包括四类:一是各级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领导,要求他们对电子政务有前瞻性的认识和战略性的谋划;二是机构编制业务管理人员,他们是电子政务系统的具体使用者;三是政技复合型人员,要求他们既熟悉业务、又掌握技术,能够做好电子政务项目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工作;四是技术支持层人员,如系统管理、程序开发、网络建设等。机构编制电子政务建设会促使机构编制从业人员依靠不断学习,掌握更多的信息化知识,提升自身信息素质,以适应全新的信息化管理模式。
3.目前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的与电子政务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及对策选择
近几年,机构编制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应该看到,目前的机构编制管理仍未完全摆脱传统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模式,存在着一些与电子政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甚至已经形成对电子政务的影响和制约,下面重点阐述问题及对策选择:
3.1按传统工作模式设计的机构职能、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制约着电子政务的应用
目前的机构编制工作模式仍然延续传统的按业务类别设置机构和职能,设计和实施制度,不同业务部门开发各自的应用系统,加重了基层负担,影响了信息生产过程的整合和资源共享,制约了信息技术的应用。如,现在各基层编办至少要使用三套信息系统,一是中央编办单机版的年报统计软件;二是各省自建网络版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三是中编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局的网上登记系统。实际上,这三套信息系统在管理对象和功能设计上互有交叉、甚至重叠,各基层编办需重复填报信息,这种工作模式与信息“一次采集、多次使用”的共享理念是相悖的。机构编制部门应积极探索整合内部信息资源,实现部门内各系统无缝连接的方法,减轻基层单位的负担。考虑到各系统在管理内容和应用环境上各有差异、管理方式上各有优势的实际,可以根据不同系统的数据结构,形成对接方案,进行数据转换,一方面解决了基层重复填报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实现信息的良性流动和共享共用。
3.2机构编制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还不能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要求
在国家层面,近几年相继出台了一些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推进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机构编制部门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配套的法律法规并未及时跟进,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子政务的发展。目前,实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而要真正的实现实名制管理,必须要逐步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协调配合制约机制,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规可依,很难真正实现部门业务联动和协调制约。此外,信息公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加大了信息公开的力度,但是,由于机构编制信息公开相关条例尚未出台,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又涉及部分个人隐私信息,造成难以把握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尺度的困境。应加快推进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深入开展信息法规学术研究,聘请资深专家学者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制定出符合信息化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为机构编制电子政务建设提供完善的法规制度保障。
3.3既懂机构编制业务又懂计算机技术的政技复合型人才匮乏
国内外电子政务建设的案例证明,政府完全依赖不懂管理业务和管理理念的软件公司是造成电子政务项目失败(项目未能推广应用、投入资金大量浪费)的主要原因。总结成功的案例经验,在电子政务建设中,政府必须占据主导地位,并发挥主体作用。机构编制和计算机技术是两门专业性非常强、完全不同的学科,要成功地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必须将机构编制业务和信息技术紧密结合起来,因此,能够将机构编制管理理念融入信息系统设计中的政技复合型人才是必不可少的。
4.以电子政务促进机构编制管理模式的转变
《全国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主要任务部分,概括提出了建设“一个平台、四个支撑、两个保障”,其中,机构编制综合业务平台是建设的重点,笔者根据自身多年从事机构编制电子政务建设的经验,总结出几种在吉林省编制系统应用多年、比较成功的机构编制信息化管理模式,供参考。
4.1“两证一平台”实名制管理机制
“两证一平台”机制的建立源于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内涵的深刻理解,是为了有效解决静态管理手段与动态管理目标之间的矛盾。“两证一平台”是指“电子机构编制管理证”、“人员电子编制证”和《吉林省编制人事财政综合管理平台》。电子机构编制管理证存储在机构编制信息U盘中,是单位办理请拨经费、核定编制、调配招录人员、核定工资、办理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组织凭证;人员电子编制证是在职人员占用编制的有效凭证,并以编制号为标识,一编设一岗,一岗编一号,一号对一人,超编人员使用编制控制号,以逐渐消化现有超编人员;《综合管理平台》是机构编制业务管理的依托。“两证一平台”机制的建立为实名制管理提供了保障,随之,超编、混编、底数不清等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4.2信息变更审核流程化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适应县级管理权限调整的需要,我省进行了政务流程的优化和再造,设定了严格的信息审核流程和维护办法。首先是各地进行网上呈报。对超编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未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以及超职数任职等情况设置了限制条件,从源头上防止违规现象的发生,有效提高了机构编制信息的可控性;其次省编办各业务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各地区呈报的信息进行初审;最后是省编办监督检查处对经业务处初审的信息进行复审,强化了信息变更的监管。通过审批信息的“节点化”控制,有效地压缩了个人利用审批权的寻租空间,充分发挥了网上审批系统的“刚性化”优势、。
4.3人员身份信息比对认证机制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重在“实名”,因此,人员身份认证是关键所在。吉林省在开展全省编制核查时初步探索了人员身份信息比对认证机制,并在核查后的日常管理中,与公安部门建立了人员身份信息比对认证的长效机制。凡是新进人员必须进行身份信息比对认证,比对一致的提取人员照片导入数据库,并定期比对死亡人口数据,从源头上保证了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解决了吃空饷的问题。
4.4机构编制信息U盘化管理
机构编制信息U盘的产生源于服务管理对象的理念,过去,机构编制部门的管理对象,也就是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拿着纸质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各相关部门办理业务,现在,我们为机关事业单位配备了机构编制信息U盘,存储电子机构编制管理证。机构编制信息U盘实现了业务的网上申请、网上办理、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和同步更新,并可以查询业务办理进度、查看办理意见。它的应用提升了机构编制信息化管理水平,而且实践了“以电子政务为手段,以管理服务为核心”的工作理念,真正体现了政府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5.结语
2009年的政府机构改革后,大部分省份的机构编制部门不再与原人事厅合署办公,独立运行。这个机构编制管理主体的变化涉及到编制管理、决策执行、检查监督整个过程,这表明党和国家对编制工作的重视,也体现出编制工作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责任越来越大。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手段是相辅相承的,要实现管理目标,没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作支撑,则很难实现。在某种程度上,电子政务是一场革命,它不仅可以根除管理工作的随意性,对政府的组织模式、运行机制、管理方式、管理理念等带来革命性的变化,而且有利于各级政府职能和运行机制的转变,促进政府管理绩效的提高。它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又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还需要不断地在电子政务的建设中总结经验,并深入研究适应于信息化时代的机构编制管理模式,为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提供支撑,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
[2]《全国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发展规划(2011-2015年)》解读中国行政管理,2010(9).